向调解申请书(热门15篇)

时间:2023-12-08 14:42:06 作者:琉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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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申请书

委托代理人:李泉。

被申请人名称:乐山市恒嘉纺织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长清。

委托代理人:黄伟。

争议的主要事实:

申请方与被请方于20xx年9月10日签订棉纱购销合同,总价款30万元。双方各存封样。申请方按封样组织生产,被请方按封样验收。20xx年10月,申请方发送到被诉方的棉纱经被申请方验货后,以其中价值1千元的产品含有化纤成份,颜色不符,要求退货。申请方认为,产品与封样相符,不同意退货。为此,双方发生争执。协商不成,乐山市金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向我局提出调解申请。

经查明:此产品与双方封存的样品相符,应视为合同约定的质量。经本局主持调解,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申请方所发棉纱中除含有红颜色部分价值1千元的货品应退回申请方外,其余货品由被申请方收购。

二、20xx年9月10日双方所订购销合同,自本协议成立之日起终止。

三、被申请方所欠申请方货款二十九万九千元于20xx年11月底前付清。

四、其他无争议。

本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申请方代理人:

此致

敬礼!

20xx年x月x日。

调解申请书

尊敬的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xx。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唐xx,男,出生于1972年8月7日,住所地:潼南县xx村9组xx号。

申请人因不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1)沙法民初字第359号《民事调解书》,特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现提出申请再审。

1、撤销(2011)沙法民初字第3509号《民事调解书》;

2、改判驳回被申请人诉讼请求;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申请人现有证据证明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1》沙法民初字第359号《民事调解书》协议内容:双方从2010年10月28日起建立劳动关系,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再审。

一、原审调解在程序上没有遵循《民事诉讼法》第7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主持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与事实完全不符。

1、本申请人并未将该工程发包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申请人通过招标方式将承建的某某住房项目部分劳务分包给重庆硕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硕丰公司),硕丰公司委托代理人为王小碧。硕丰公司的所有签章也是真实的,是该单位曾经使用的公章。而硕丰公司系通过报纸公告声明原公章作废,本单位显然没有能力核实该公章真假。

2、被申请人受雇于李明全,与李明全一起从吴飞、胡小羽处承揽基础孔桩水钻劳务,不属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之不具备用工主体的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代表硕丰公司与申请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是王小碧。而与李明全作为乙方签订基础水钻工作分包合同的是吴飞和胡小羽私人,并非硕丰公司,更非王小碧。双方签订的《基础孔桩水钻部份劳动分包协议》约定,甲方将挖孔桩、独立桩柱基及条形基础部分的水钻劳务以包干价方式承包给乙方。被申请人与李明全是表亲,受雇于李明全。被申请人妻子王元翠还代表李明全领取劳务费用,在其领款时出具给胡小羽的《担保证明》的前言部分载明:"某某项目5-10#楼挖孔桩水钻部份承揽人李明全班组的全权代表王元翠承诺"。显然,《基础孔桩水钻部份劳动分包协议》和《担保证明》充分证明被申请人与吴飞和胡小羽等人之间系承揽关系,既非受雇于吴飞和胡小羽,更不是吴飞或胡小羽招用的劳动者。因本申请人并非《基础孔桩水钻部份劳动分包协议》的当事人,也不知晓《担保证明》证据,故在原审中未能举示这两份证据材料,以致原审法院未查清案情。

二、原审调解达成的协议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

1、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更不存在直接的劳动关系。

2、新证据证明的事实是:被申请人仅仅是受雇于李明全,与李明全一起承揽了基础孔桩水钻部分工作。因此,本案不能适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认定申请人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三、原审调解的履行,将给本申请人造成经济利益不当受损的后果,悖离了民事诉讼调解应当贯彻程序效率与实体正义兼顾的价值取向,也违背了民事诉讼调解制度主要在于解决纠纷、恢复秩序、实现和保障社会和谐的目的。但是申请人却根据原审调解协议在认定工伤后,以其承包的劳务费收入9000余元作为每月工资标准要求本申请人赔偿其伤残八级的工伤待遇26万余元--按正常的社平工资标准,八级工伤待遇仅有10万余元。无论是承揽关系,还是雇用关系,被申请人在工作中受伤都完全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获得相应的赔偿。申请人在与被申请人不存在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劳动关系之基础的情况下,在原审主持下与被申请人达成调解协议,自然悖离了民事诉讼调解应当贯彻程序效率与实体正义兼顾的价值取向。

综上,原审民事调解书未对基本事实进行认定,导致调解协议内容意思表示不真实;在实体处理上没有遵循《合同法》第4条、第5条之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当事人履行民事调解协议内容后显失公平,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撤销。

申请人:xxx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20xx年10月6日。

调解申请书

一、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交社会养老保险费及滞纳金合计18000元人民币.

二、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交医疗保险费滞纳金合计xxx00元。

三、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双倍的工资合计26000元(xxx6年1月至今)。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xxx6年3月8日开始至今一直在被申请人处工作,现担任公司的销售经理,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至今,被申请人从未给申请人交纳过任何的保险,同时也未与申请人签定书面的劳动合同。

申请人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并为劳动者交纳各类法律规定的保险,而被申请人却一直未给申请人交纳各类保险,此行为已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利益,申请人曾多次要求其交纳保险,但被申请人却拒绝交纳,致使申请人的保险费用产生了高额的滞纳金,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签定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工资.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利益,现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交保险及滞纳金并依法向申请人支付双倍的工资。

此致

xxx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xxx。

20xx年x月x日。

调解申请书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人民调解委员会已将申请人民调解的相关规定告知我,现自愿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调解申请书

住址:

法定代表人:

按规定足额发放申请人产假期间工资共计人民币xx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自年月入职被申请人处,担任一职,月薪6000元。工作一直至今,今年xx月,申请人因怀孕待产获批三个月的产假,但申请人产假只休了二个月就被被申请人要求去上班。因此实际只休产假2个月。

被申请人虽为申请人购买了部分社会保险,但并未购买生育保险。因此根据法律规定,产假期间的待遇由被申请人负担。产假后,申请人一直向被申请人要求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但被申请人一直不予答复。直至今年10月9日才收到人事部经理口头通知。通知说工厂所有产假均只发两个月工资,而且工资标准是月薪1130元。这明显是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

1、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女职工产假在90天以上。而被申请人规定只发两个月的工资。

2、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的产假期计发。

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被申请人故意规避本条“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的规定,一律按东莞市10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130为基数是明显违法的。按本人每月工资6000元计算,生育津贴远远低于本人工资标准,因此被申请人应按6000元的标准支付。

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我国和谐的劳动关系,特向贵委提出调解申请,请依法调解。

此致

申请人:

调解申请书

姓名: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纠纷一案,申请人提出(写明申请人的具体仲裁请求)。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首席仲裁员_______________。

仲裁员_______________。

仲裁员_______________。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盖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调解申请书

尊敬的人民政府:

住址:xx。

法定代表人:xx。

按规定足额发放申请人产假期间工资共计人民币xx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自xxxx年x月x日入职被申请人处,担任xx一职,月薪6000元。工作一直至今,今年xx月,申请人因怀孕待产获批三个月的产假,但申请人产假只休了二个月就被被申请人要求去上班。因此实际只休产假2个月。

被申请人虽为申请人购买了部分社会保险,但并未购买生育保险。因此根据法律规定,产假期间的待遇由被申请人负担。产假后,申请人一直向被申请人要求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但被申请人一直不予答复。直至今年10月9日才收到人事部经理口头通知。通知说工厂所有产假均只发两个月工资,而且工资标准是月薪1130元。这明显是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

1、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女职工产假在90天以上。而被申请人规定只发两个月的工资。

2、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的产假期计发。

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被申请人故意规避本条“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的规定,一律按东莞市10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130为基数是明显违法的。按本人每月工资6000元计算,生育津贴远远低于本人工资标准,因此被申请人应按6000元的标准支付。

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我国和谐的劳动关系,特向贵委提出调解申请,请依法调解。

此致

日期:xxxx年x月x日

调解申请书

申请人:xx,男,1956年9月3日出生,汉族,广西宁明县人,个体户,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宁明县城中镇荷城街二里37号。

申请事项:申请调解期限。事实与理由:

贵院受理的本人、广西锦绣装饰工程有xx责任公司与被告方-胜、龙州县龙鼎大酒店有限责任xx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各方当事人有调解意愿,特向法院申请调解期限,申请期限为:20xx年2月9日至20xx年5月10日。盼批准!

申请人:

调解申请书

xx县公安局xx派出所:

本人李xx,系永建辖区xx村委会xxx村村民,20xx年xx月x日21时许,本村村民杨xx及家人因口角和我发生争吵,随后,杨xx及家人用木棒将我打伤,导致我受伤。受伤后我被送到巍山民康医院和大理州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87911。04元,还产生了其他相关费用。经大理滇西司法鉴定中心(20xx)临床鉴字第339号鉴定意见书及临床鉴字第340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我的伤情为轻伤,后续治疗费4500——5000元。

鉴于对方的犯罪行为给我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侵害,导致我产生了巨额医药费,对方至今也未积极垫付或赔偿任何相关费用。为定纷止争,顺应目前我国的“大调解”居民,构建和谐社会,我恳请你们帮助,对本案的医疗费及其他费用及相关赔偿问题进行调解。

特此申请。

此呈。

xx县公安局xx派出所。

20xx年x月x日。

调解申请书

申请人:____,男,汉族,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住____省____县____镇____村____号,系死者王__之子。

被申请人:____市____建筑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职务: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经友好协商,就申请人申请确认王__与被申请人劳动关系一案,就相关赔偿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申请人亲属王__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

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人民币75000元(大写柒万伍仟元整),作为本案工伤赔偿金等一切款项。此外申请人不再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任何款项或承担任何责任,包括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任何其他责任。

申请人保证王__其他亲属同意该协议书,否则由王____承担责任。

本协议书一式叁份,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各执一份,____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存档一份。本协议自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申请人:被申请人。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调解申请书

地址:济宁市市中区建设南路70号(太白西路)。

请求被申请人依法支付装饰工程欠款148000元。

事实与理由。

20xx年2月20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20xx年2月22日申请人派施工人员进驻微山西部热点歌厅装饰工程工地开始施工,于20xx年5月1日按期竣工,由被申请人验收合格。按照合同约定:合同价款总计:86万元,应分三次付清,但被申请人没有按约履行。微山西部热点歌厅20xx年5月15日开业后,申请人多次派人要求被申请人结清余款,截止20xx年8月4日,被申请人累计支付712000元,至今尚欠申请人148000元未付。

因此,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特申请依法调解。

呈致。

微山县付村镇人民的政府(人民调解委员会)。

代理人:满忠琪。

20xx年3月2日。

调解申请书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华域大厦a座21楼。

被申请人:王xx,男,1977年12月3日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住昆明市五华区xx村二组,身份证号码:530xxxxxx。

一、强制执行被申请人王xx按照(20xx)五法黑民初字第3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支付所欠债务的余款50000元人民币,并支付违约金30000元。

二、强制执行被申请人自20xx年11月30日至20xx年12月10日的逾期还款利息共计人民币2800元。

三、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自(20xx)五法黑民初字第3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强制执行由申请人预交的诉讼费人民币1232元。

五、案件执行费由被申请人王xx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xx)五法黑民初字第365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中确定被申请人应偿还的借款金额为680000元,被申请人王xx应于20xx年11月30日前偿还400000元,并于20xx年12月10日前偿还余款280000元,逾期不履行还款义务的,需另行承担违约金人民币30000元,未按期偿还的本金按月利率21‰支付还款利息。调解书生效后,被申请人王xx在20xx年11月30日前并未偿还欠款,之后于20xx年12月10日向申请人偿还欠款人民币630000元。余款50000元人民币至今未付。

综上,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特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二〇xx年三月七日。

调解申请书

地址:济宁市市中区建设南路70号(太白西路)。

请求被申请人依法支付装饰工程欠款148000元。

事实与理由。

20xx年2月20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20xx年2月22日申请人派施工人员进驻微山西部热点歌厅装饰工程工地开始施工,于20xx年5月1日按期竣工,由被申请人验收合格。按照合同约定:合同价款总计:86万元,应分三次付清,但被申请人没有按约履行。微山西部热点歌厅20xx年5月15日开业后,申请人多次派人要求被申请人结清余款,截止20xx年8月4日,被申请人累计支付712000元,至今尚欠申请人148000元未付。

因此,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特申请依法调解。

呈致。

微山县付村镇人民的政府(人民调解委员会)。

代理人:满忠琪。

20xx年3月2日。

行政调解。

【精选】转学申请书锦集五篇。

调解申请书

患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申请调解的纠纷事实:患者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址患者目前状态患者当事人与患者关系。

申请调解的.争议要点、医疗损害责任及理由:

申请调解的索赔金额:

特申请xxx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予以调解。

申请人:

申请日期:20xx年xx月xx日

调解申请书

甫甸村委会:

我是石城村的村民白凤芬,我因与甫甸村的村民李宝琼发生柑桔地租赁纠纷,曾与她多次协商无结果,现特申请村委会进行依法调解,为便于表述事情的原由,我把双方的称呼简称为甲乙。

甲方:甫甸村委会石城村村民:白凤芬。

乙方:甫甸村委会甫甸村村民:李宝琼。

甲方和乙方是熟人,平时的关系也处得融洽,双方一见面都要互相问候或谈论一些家常事。大概是20xx年的时候,甲方到大平滩学校宿舍里拿东西,遇到乙方后又在一处闲聊,乙方就问甲方:你家河对面的地给有租给哪家栽?甲方说:没有租。乙方说:拿来租给我家栽。甲方说:可以的嘛,你给多少钱?乙方说:你要多少钱?甲方说:我要6000元。然后甲乙双方就围绕着租金问题讨价还价,过了几天后,最后5200元成交,当时乙方就要付钱,甲方说:要们写写纸,再给钱。乙方说:我们熟来熟去的,不用写了,我们栽几年就赔你们了。就这样,甲方开了一个收条,收了乙方5200元钱,乙方就开始种甲方河那边2亩多的山地。当时我回家后告诉老周说,河对门的地被我租了,老周说:租几年,多少钱?给有写个合同?我说5200元块,还是我挣来的,宝琼说了,合同不消写了,他们栽几年就赔我家了,老周还说:租了就算了,反正自己已经老了,栽也栽不动了。

今年4月,因老周身体不好,不能再继续栽种柑桔,他决定把村子周围的柑桔田租赁给别人栽种,在签订合同时发现对方对合同的字眼抠得非常死,字甄句酌,并要在正文开头写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等字眼,这引起了老周的注意,他找了合同法和农村土地流转等有关规定来仔细研读了以后,告诉我,我将我家河对门的承包地不明不白,无凭无据租赁流转给李宝琼家栽种是违法的,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我非常的`后悔,当时认为我们关系处的好,签不签合同关系不大。

20xx年4月25日,我写了一封信当面交给李宝琼,说明不签合同是违法的,不符合农村土地流转的有关规定,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要求她与我商定一个合同,明确双方当事的人权利和义务,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发租方与承租方关系。李宝琼对我的要求不作正面回答,只是一味的乱骂一气“什么眼睛小,眼睛烂,人家苦着们眼睛瞎,现在挂果们又来要了”等等,我不愿意与她对骂,也就走了。

20xx年5月30日,我又写了一封信当面交给李宝琼,一是表达了我不愿意吵架,只想心平气和解决问题的愿意;二是指出李宝琼不要合同规定就想将我家2亩多的承包土地不明不白永远栽下去是于法于理都说不过去的行为。三是提出了解决问题的两个办法:(一)、签订一个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义务,我家河对门的承包地给李宝琼家栽10年,10年到期后必须无条件的还给我们,不得损毁土地和村木。(二)、甲方还乙方5200元钱,乙方还甲方的土地,以后甲乙双方各不相干、互不干扰。四是我们拟定了一个租赁合同草案,同时递给李宝琼,要求李宝琼同意就签名后作为双方信守的合同执行,不同意就不签,同时表示了我们要寻求法律帮助,希望村委会帮助我们调解的决心。

从5月30日我写信给李宝琼到现在已经50多天,李宝琼对我提出的解决办法不作应答,我现在只有请求村委会帮助调解解决。

(一)请村委会领导出面或委派村调解主任将甲乙双方当事人叫到村委会,各自陈述自己的理由和要求,进行调解,甲方要达到的调解目的是,在村委会有关领导或调解主任的主持下,根据合同法和土地流转有关规定签订一个租赁合同,明确甲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土地租赁的期限,经营方法,租金,违约处罚等作明确的规定。

(二)请村委会的领导出面或委派村调解主任单独约见甲乙双方或电话单独与甲乙双方商谈调解,把协商结果告诉对方。

(三)请村委会采取其它常规的或特别的调解方式调解。

(四)如果经过村委会调解,甲乙双方意见一致,双方顺利签订租赁合同,即村委会调解成功。如果经村委会反复做工作,双方意见不一,不能签订合同,请村委会作出一个调解决定,并形成文字,证明村委会作了努力,调解不开,甲方还要继续向上级申诉。

此致

申请人:石城村村民白凤芬。

20xx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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