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纠纷大全(14篇)

时间:2023-11-18 11:11:10 作者:温柔雨 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纠纷大全(14篇)

经营需要制定明确的目标和计划,不断评估和调整经营策略,以实现可持续发展。经营者需要勇于面对挑战和困难,以克服各种风险和难题。

委托经营管理合同

甲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全权经营甲方投资的位于省的酒吧事宜,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

1.酒吧由乙方一人投资兴办;。

3.乙方按下列方式支付甲方报酬:

(1)每月固定工资元;。

(2)若月营业额达元(包括元),按月营业额%计提奖金;。

若月营业额达元-元,按超元部分按%计提奖金;。

若月营业额达元以上,则超元部分按%计提奖金。

(3)乙方领取报酬时间为下个月的日。

4.甲方应按月将经营情况书面告之乙方;。

5.甲方应合法经营;并承担因违法经营而给乙方及酒吧造成的一切损失;。

6.甲方与钟坚明就酒吧事宜所签协议系乙方授权甲方代理签署;。

9.经营期满后,洒吧若经营亏损,则甲方应承担%部分亏损额,乙方承担%部分;。

10.本协议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12.乙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在经营期内以转让、出购等方式处置酒吧;。

13.本协议期满后,双方另订协议明确是否续签;。

14.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生效。

甲:

乙:

委托经营管理合同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规就甲方购买的兰桂坊(谭桥商业街)店铺委托给甲方经营管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希共同遵守。

乙方同意将其购买的________号店铺(以下简称该店铺)委托给甲方经营管理。

委托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乙方办理完毕交房手续并将有关该房的完整文件及材料交于乙方后三年止。

1、乙方将该房在委托期限内的所有收益权和转租于他人的权利及其它经营权利转移给甲方并不再需要甲方支付任何费用。也即乙方在委托期内不再享有该店铺的任何收益权和转租于他人的权利及其它经营权利,甲方在委托期限内享有该号的所有收受益权和转租于他人的权利及其它经营权利。

1、乙方应当按照购房契约的约定时间及时与开发公司办理该店铺的交付手续,并在办理该店铺交付手续后十日内将该店铺相关文件及材料完整的交给甲方。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不能按期正常使用该店铺,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按乙方购买该店铺的房款总额的(万分之五/每天)向乙方收取延迟交付违约金,直到乙方向甲方交付为止;乙方办理权证费用及拿店铺缴纳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2、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在签定《商品房买卖契约》100天内需办理完毕产权证交由甲方统一保管,在委托期限内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影响甲方在该店铺的收益权和转租于他人的权利及其它经营权利,否则给甲方所造成的所有损失全部由乙方赔偿。

3、甲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决定该房的使用方式(如自己使用、授权他人使用或出租于他人),甲方无须另行通知乙方或取得乙方的同意。

4、在委托期内,甲方或甲方授权人在不影响该店铺房屋结构安全的情况下,可以对该房进行重新布局、装潢和改造,无须另行通知乙方或取得乙方的同意。

5、委托期限内因该店铺使用产生的水电费、广告费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6、委托期内,甲方不再向乙方收取其它任何与经营管理有关的费用。

7、委托期满后,在甲方支付给乙方该房的租金不低于________元/年的前提下,乙方应按本合同的同等条件继续将该店铺委托给甲方经营,且乙方需出具与房租等额的发票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

1、甲、乙双方委托期限到期后,若乙方不再委托该店铺的经营,则甲方应该在委托期限到期后二十天内将该店铺及该店铺权证(原件)一起交还给乙方,交付标准为在不破坏主体结构安全的情况下,按照该店铺经营户撤场时的格局交还给甲方。

2、乙方在移交该店铺时,应结清该店铺移交前产生的水费、电费、物业管理费等所有费用。

1、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终止本协议,如违反本协议需按照《商品房买卖契约》的总价的20%在一周内赔偿对方的损失。

2、除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其他违约责任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或经由法律程序解决。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2、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可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同等有效。

3、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经营管理委托书

经公司研究决定________项目,委托给______经营管理,委托经营期限暂定为壹年,翌年后视经营状况再定,公司负责整个项目的监控和跟踪,帐务和财务有公司统一管理,公司提供资源平台配置(包括资金,技术,设备,人力、物力等方面)的协助,对于月度营运资金在五万以内的,公司按月3%的利息提取收益,月度运营资金超过五万的,公司按净利润的30%提取收益。

委托人:遵义市五君节能材料有限公司。

受托人:

日期:

经公司研究决定________项目,委托给______经营管理,委托经营期限暂定为壹年,翌年后视经营状况再定,公司负责整个项目的监控和跟踪,帐务和财务有公司统一管理,公司提供资源平台配置(包括资金,技术,设备,人力、物力等方面)的协助,对于月度营运资金在五万以内的,公司按月3%的利息提取收益,月度运营资金超过五万的,公司按净利润的30%提取收益。特此委托人:遵义市五君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受托人:

日期:

甲方(委托方):。

国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寄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

2、公司名称(中文):

(英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e-mail: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委托方):公司名称: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

电话:传真0857-----5927777。

为统一商业业态规划、确保招商质量、保证统一开业时间、快速做旺商业广场,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就甲方将其购买的大方时光“商铺全权委托乙方进行出租和经营管理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________号,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装修状况毛坯,其他________________,该房屋(已/未)设定抵押。

第二条商铺权属状况。

该房屋权属状况为:甲方对该商铺享有所有权。

第三条委托经营期限该商铺的委托经营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计年)。

(二)未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不得变更委托经营期限。

(三)甲方应于房屋交接手续办理完毕后即将该商铺交付乙方;如因开发商的原因造成商铺不能立交付,则以开发商实际交付商铺时间作为甲方向乙方交付商铺的时间,并由开发商直接交付乙方。因开发商导致的上述情形,甲方不负任何责任。开发商实际交付商铺的时间延迟的,不影响本协议约定的委托经营期。如因甲方未付齐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总房款、契税、物业维修基金、房产税等自身原因造成商铺无法交付使用的,则委托经营期限从实际交付使用之日起顺延6个月起算。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一)在本协议生效起至委托经营期结束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撤消或变更乙方的代理权限,不得另行委托或出租,也不得干预乙方的经营管理。

(二)在本协议生效起至委托经营期结束期间,甲方不得自行出租商铺,不得直接向实际承租人直接收取与租赁商铺相关的任何费用(含租金)。

(三)在本协议生效起至委托经营期结束期间,非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占有、使用委托乙方经营的商铺。

(四)在本协议生效起至委托经营期结束期间,甲方如向第三人出让商铺所有权的应提前一个月(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拥有优先购买权。商铺转让给第三人的,第三人应事先确认继受甲方地位并受本协议之约束,继续遵守本协议并履行协议义务。否则即属甲方违约,由此发生的任何纠纷及造成的损失(含可得利益之损失)均全部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在第三方续签本协议之前,甲方不得办理商铺所有权转让手续。

(五)如果商铺在本协议签订之时尚未办理抵押的,自本协议签订之时起至委托经营期结束,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向第三人提供高产抵押。

(六)为了保障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甲方同意乙方对大方时光市场进行统一经营和管理,并同意接受乙方对甲方商铺的经营和物业管理。甲方购买的商铺必须符合乙方的业态规划,甲方不得擅自改变经营业态。

(七)为该商铺和相邻商铺的整体利益,在个体利益与整体利益发生不一致时,服从整体利益,进行整体出租。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一)。

(二)。

(三)。

(四)。

(五)乙方拥有该商铺的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和管理权,但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代为出租该商铺并办理与承租方之间的洽谈、联络、签约等相关事宜。代为向承租方收取该商铺的租金及其他相关费用。与承租方产生任何经营纠纷由乙方全权处理,与甲方无关。监督承租方按照商铺。

租赁合同。

的约定履行其他义务,承租方不履行约定义务时,有权以乙方自己名义通过法律途径全权处理。

(六)乙方向甲方支付款项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国甲方应缴纳的税金乙方有权扣代。

缴。

(七)在委托经营期内,乙方有权代表甲方选举业主代表及业主委员。

(八)在委托经营期内,若非甲方违约,乙方不得提前终止本协议,否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因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第六条委托管理收益约定。

(一)物业收益约定:委托经营期内,甲方将物业使用权委托乙方进行经营管理,考虑市场初期的稳定与培育,为扩展招商和考虑甲方物业日后的更大收益,甲方同意放弃委托经营期内5年市场培育期向乙方收取的物业租金等收益权,作为乙方的市场管理服务费用于培育市场,包括改善市场环境、提高市场档次、举办各种活动,提高市场的知名度和交易活跃程度,以期提高今后的市场租金水平,增进甲方的长远利益。如商铺交付时间早于本协议约定的委托经营开始期限的,在商铺交付乙方后至委托经营期开始前甲方放弃向乙方收取该期间内的任何形式的经营收益,如有收益的,作为乙方的市场管理服务费收入。

(二)第四年、第五年每年租金收益为______________元,由乙方代扣缴相关租金税费,届时乙方将扣除税费后的租金,在每一年的年未最后一个月支付给甲方,若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未能按时支付,则付款时间顺延。乙方在规定的支付期间同内将租金打入乙方指定银行,甲方自行开设的的银行帐户中。

(三)委托经营第四年起至委托经营期结束(即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如委托经营管理的商铺已实际出租,并取得租金收入的,租金由乙方代为收取,乙方根据实际收取的租金所得,提留10﹪作为商业服务费,其余90﹪归甲方所有,乙方按季度支付(每季度首月25日前),税赋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如该商铺与其他业主商铺共同出租给同一承租户的,实际收取的租金收益按照各业主购铺总价的比例进行分配,乙方应当尽最大努力追求租金收益最大化。

(四)在委托经营期结束时,如乙方实际已经代理商铺出租的,甲方应当接受乙方代理签订的租期尚未届满的租赁合同,委托经营期相应顺延到租期届满之日止,顺延期内的租金由乙方向承租人代收,乙方必须将实际收到的租金收益转交甲方,税赋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甲方确认,在顺延期间内乙方可按照本协议第六条第(三)款约定的商业服务费收取标准向商铺承租人收取商业服务费。乙方应当尽最大努力追求租金收益的稳定性和最大化。为实现该目标,在委托经营期间内,为培育市场,吸引商户,扩大甲方的长期利益,可能与承租人订立较长期限的租赁合同,故可能会导致委托经营期顺延较长时间,届时甲方不得以乙方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期限过长为由或以顺延的委托经营期过长为由解除本协议。

(五)前3年委托经营期满时甲方要求收回甲方所购商铺自用,需提前6个月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乙方同意;即使届时该商铺实际未租出的,亦应当征得乙方书面同意,否则影响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委托经营期限,在甲方自用期间,甲方需向乙方缴纳以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1、水电费、电话费:2、电视收视费:3、治安费、消防费;4、市场推广费;5、市管理费、物业管理费、卫生费等。

第七条其他费用。

(一)委托经营期限内,除本协议另有约定,以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1、水电费、电话费;2、电视收视费;3、治安费、消防费;4、市场推广费;5、市场管理费、物业管理费、卫生费等均由实际承租人支付。以上费用由乙方根据实际情况与实际承租人约定具体支付责任。

(二)在委托经营期间,由乙方代扣缴相关租金税费,届时乙方将向甲方支付的租金为扣除税费后的租金,税收政策见贵州省地方税务关于房屋出租有关规定,如遇国家税收政策变化,则按变化后的政策执行。

第八条协议的解除。

(一)在委托经营期间,甲方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单方面解除本协议,但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提前终止本协议。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该商铺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危改范围的;

2、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商铺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损失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协议,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

2、为承担约定的维护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代理出租该商铺的。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协议:

1、未按约定支付补偿金达三个季度以上的:

2、擅自更改商铺性质的。

第九条违约责任。

(一)委托经营期间,甲方需提前终止协议,应提前60日通知乙方,征得乙方同意后,甲方按剩余未履行期间的预计总租金的50%(年租金标准参照甲方购买商铺总价款的8%计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二)委托经营期间,乙方需提前终止协议的,应提前60日通知甲方,征得甲方同意后,乙方按剩余未履行期间的预计总租金的50%(年租金标准参照甲方购买商铺总价款的8%计算)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三)因一方过错导致本协议无效、解除、提前终止的,过错方应向对方赔偿全部损失。委托经营期内,甲乙双方不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及责任,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向对方赔偿实际损失。如因甲方违约,使乙方不能出租上述委托经营商铺导致乙方向第三人违约的,或者从而阻碍或影响本商铺或相邻及/或相关商铺出租的,甲方应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十条其他约定。

(一)在委托经营期间内,就该商铺与承租的商铺户产生任何经营纠纷由乙方全权处理,与甲方无关;甲方允许乙方或实际租方对房屋进行装修、装饰或添置新物。

经营管理委托书

委托单位:

法定代表人:

法人授权责任人。

姓名: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该工作单位:

现委托上述授权责任人作为我单位在____日常管理上的全权代表,代表法人签署相关文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授权有效期为此授权书签发之日起至法人代表书面声明本授权作废为止。

后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人名章或签名)和法人授权责任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人名章或签名)。

委托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法人授权责任人:(签名或盖章)。

经营管理委托书

经公司研究决定________项目,委托给______经营管理,委托经营期限暂定为壹年,翌年后视经营状况再定,公司负责整个项目的监控和跟踪,帐务和财务有公司统一管理,公司提供资源平台配置(包括资金,技术,设备,人力、物力等方面)的协助,对于月度营运资金在五万以内的.,公司按月3%的利息提取收益,月度运营资金超过五万的,公司按净利润的30%提取收益。

委托人:遵义市五君节能材料有限公司。

受托人:

日期:

委托经营管理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学院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___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诚信合作、平等自愿的原则,经谈判并友好协商,甲方将新校区食堂(以下简称食堂)交由乙方负责整体经营。双方就食堂委托经营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甲、乙双方本着维护学院的稳定,确保食品卫生安全,提高餐饮服务质量的原则,解决甲方师生员工的用餐需求。通过双方共同建设,达到食堂布局合理、环境整洁、安全卫生,菜品丰富、服务优质、管理有序。

1.甲方负责食堂内部装修、大厅、售餐区的设施设备及广告等。主要包括:给排水和水电气安装等基础装修,食堂烟道等消防系统安装,食堂餐桌椅、空调、照明等设施设备(除后厨炊餐设备及低值易耗品外的其他设备),食堂广告制作及安装等。

2. 乙方一次性投入120-150万元用于食堂后厨的炊餐设备、低值易耗品的添臵,实际投资金额以甲乙双方最终核定为准。乙方投入设备的资金由甲方每月从乙方上缴的管理费用中返还。乙方投入到食堂的设施设备的所有权归甲方,所采购设备发票复印件(加盖乙方公章)、使用说明书等相关资料交甲方保存。

3. 甲方负责食堂房屋结构及屋面、设施设备的大型维修及大厅、售餐区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维修。乙方负责食堂后厨炊餐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维修。

1.食堂主要经营大锅菜,保障学校学生的基本伙食,解决不同层次学生的就餐需求,同时经营各类风味美食,打造舒适、温馨的就餐环境。

4.食堂可销售乙方生产或加工的食品及面包牛奶、饮料酒水。

1.期限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终止。

2.乙方按月以销售收入的6%比例向甲方交纳承包经营及管理费,由甲方每月从乙方销售收入中扣除。

3.乙方在经营中所发生的水、电、气、垃圾费用除按政策减免部分之外的,应由乙方按时足额交纳。

4. 若乙方投入的设备资金在年内未全部返还完毕,则甲方与乙方续签合同延长经营年限直至乙方收回所有投入资金为止。

1.甲方有义务协调与内部相关部门的关系,指导和协助乙方进行相关经营活动。

2.甲方有义务协调市、区级卫生部门、工商部门、食药监局及消防安全部门办理相关证照及迎检验收。

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无条件执行食药监局及管理部门的各项食品安全规定,并对乙方进行监督检查。

4.甲方负责一卡通消费系统的投资管理和维护,有权对食堂经营状况进行监管,保证食堂消费销售收入能按时支付。

5.甲方有权对乙方的采购环节、饮食结构(菜谱安排)、营养搭配、服务水平及卫生状况进行监督,必要时提出整改意见。

6.甲方负责提供给乙方员工宿舍及配套设施,食堂员工住宿用水用电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7.甲方负责落实重庆市教委有关高校食堂的优惠政策,上交管理费与政策有冲突的,按协议约定为准。

8.甲方按投资约定做好食堂基础装修、给排水和消防系统等,提供食堂需要的水、电、气到位。

9.甲方有权监管乙方的卫生、消防、治安、综合治理依法经营等工作。

10.甲方有权对乙方在经营管理中发生的食物中毒事故(以当地卫生防疫部门鉴定为准)追究其经济及法律责任,因乙方经营导致的事故由乙方负责赔偿。

1.乙方全权负责食堂的经营管理,做好正常伙食供应保障和临时接待用餐需求;食堂员工的工资、福利等均由乙方负责。

2.乙方需做好食堂工作人员的健康体检、岗前培训和伤残疾病处理等,食堂员工每年需参加1次体检,持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方可上岗。

3.乙方不得转让、转租食堂经营权,必须保管和维护好食堂内的所有设施设备。

4.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规定的作息制度做好伙食供应,遇特殊情况(包括接待任务等)应予以配合供餐或延时供餐。

5.乙方做好内部人员管理及安全教育,如出现人事纠纷或个人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负责。

6.乙方在经营期间实行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经营期间所发生的材料费用、人事费用、能源消耗及其他运营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7.乙方因经营需要,实施变动厨房的基础设施,应事先报告甲方,并经同意后才能实施。

8.乙方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规定和有关卫生部门的要求,做好相关的食品安全管理台帐。严禁销售变质或过期食品,因乙方经营导致食物中毒事故,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无条件终止合作,并追究乙方相关的经济及法律责任。

9. 乙方必须做好菜品留样工作,由食堂管理人员指定专人按菜品留样规定进行留样登记。留取当餐供应所有菜肴,每份留样不少于 50 克,有标签标明菜名,保存 48 小时。留样责任人要随时接受学校及有关职能部门的询问。

10.食堂饭菜及其它商品销售必须使用甲方一卡通系统刷卡消费,消费窗口禁止私自收取现金。

11.食品安全承诺:

(2)遵守甲方各项规章制度,主动接受检查监督,支持甲方相关工作;

(3)做好食品安全、消防安全、反恐安全及生产安全工作,在安全问题上实行一票否决制。

1.本协议有效期间,如任何一方要提前终止协议,必须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对方,以便食堂能保持正常经营。

2.本协议到期时,甲方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与乙方续约。

3.如甲乙双方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如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因自然灾害、国家政策等不可抗拒的原因,甲方可与乙方协商提前解除协议。

5.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经营管理委托书

经公司研究决定xxxxxxxx项目,委托给xxxxxx经营管理,委托经营期限暂定为壹年,翌年后视经营状况再定,公司负责整个项目的监控和跟踪,帐务和财务有公司统一管理,公司提供资源平台配置(包括资金,技术,设备,人力、物力等方面)的协助,对于月度营运资金在五万以内的,公司按月3%的利息提取收益,月度运营资金超过五万的`,公司按净利润的30%提取收益。

委托人:遵义市五君节能材料有限公司。

受托人:

日期:

本案应定运输合同纠纷还是委托合同纠纷论文

基本案情:

11月3日,吉水县某粮油加工厂与个体司机罗某签订一份合同,约定由罗某装运加工厂一车大米送往广州市某厂销售,运费1300元;售完货后,由罗某代领货款并带回加工厂。合同履行中,罗某将大米送到目的地出售后,代领了货款3元并返回,途经广东省连平县境内时,突然遭遇他人抢劫,货款被洗劫一空,罗某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该案正在侦查中。为此,加工厂要求罗某按合同支付货款32000元。

对本案的定性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定运输合同纠纷,按照现行合同法所采严格责任原则,罗某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加工厂货款32000元。

理由是:本案中罗某与加工厂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合同除约定有关运输条款外,还约定由罗某代领货款并带回加工厂,该条款应属运输合同的附属条款,合同性质仍属运输合同,罗某已接受该合同的全部条款。按照运输合同的有关规定及合同全面履行原则,罗某应安全将货物送到目的地并代领货款返回,如数交付给加工厂。现罗某已领取货款,且货款是在其控制之下被抢,以致罗某无法向加工厂交付货款,构成违约,按照合同违约的严格归责责任原则,罗某应承担继续履行合同的责任,支付加工厂货款32000元。待案件侦破后,再由罗某自行追回其损失。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定委托合同纠纷,罗某不承担支付被抢货款的责任。

理由是:本案中罗某与加工厂签订的合同从其内容上看,分为运输合同有关事项的约定与委托合同有关事项的约定两部分,属于运输合同与委托合同两种有名合同的联合,该两种有名合同应各具其独立性,不分主次,法律适用时应分别适用各有关合同的规定。本案运输合同的履行没有争议,产生纠纷的属委托合同的履行,为此,本案应定委托合同纠纷,适用有关委托合同的规定。我国现行合同法违约归责的一般原则是严格责任原则,即只要存在违约,不管违约方是否存在过错,都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对某些特殊的'合同还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如无偿合同、委托合同,其违约采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本案中罗某接受加工厂的委托携款返回,并且接受委托是无偿的,根据合同法第406条的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因此,罗某只对其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货款被抢,罗某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其风险应有加工厂自行承担,罗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委托代理合同纠纷处理

委托关系是代理关系的基础。委托关系解决的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内部关系;代理关系解决的是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对外关系,是代理权的行使。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委托代理合同纠纷处理,欢迎大家参考。

(1)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2)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3)委托人可以委托一人或者数人处理委托事务。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1)标的是劳务,属于服务性。

(2)诺成性合同。

(3)有偿和无偿合同均有。

(4)非要式合同。

(5)是以处理委托人事务为目的的合同。所谓委托人的事务,是指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委托人若不委托处理就不得亲自为之的事务。委托事务可以是与经济利益相关联的事务,也可以是与非经济利益相关联的事务。可以是法律事务,也可以是非法律事务。必须由委托人亲自处理的事务不能委托。不能委托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务。

两者容易混淆。代理关系的发生基于代理权,分为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和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是基于法律规定、或者有关部门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与委托没有关系。只有在委托代理的情况下,才能有两者竟合的问题。但两者不能等同:

(1)委托关系是代理关系的基础。委托关系解决的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内部关系;代理关系解决的是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对外关系,是代理权的行使。

(2)代理必须是法律行为,委托不一定都是法律行为。

(3)代理权的形成属于单方授权,委托合同属于双方合议。

(一)要搞清属于何种代理。

合同法除继续保留了民法通则关于显名代理的规定外,借鉴英美法系,首次承认了隐名代理的合法性。从而使代理有了显名代理和隐名代理的区别。今后遇到有关委托合同纠纷时,就要首先搞清属于何种代理。

(二)显名代理与隐名代理的概念。

(1)显名代理:指民法通则第63条第2款规定的代理。即: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直接承担的代理形式。显名代理的突出特点是代理人必须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具有法律意义的民事活动。

(2)隐名代理:是指合同法第402、第403条所称的代理。核心是代理人(合同法中使用的是受托人的概念)以自己的名义,在被代理人(合同法中使用的是委托人的概念)的授权范围内进行代理活动。隐名代理的突出特点是代理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直接进行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民事活动。隐名代理的法律后果承担与显名代理的法律后果承担有不同的规定。

(三)划分显名代理与隐名代理的意义。

显名代理和隐名代理的制度在英美法系早就有规定。我们国家的民法制度原来规定的代理种类有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集中体现在民法通则第四章第二节,但从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形看委托代理居于核心地位。当时从立法的角度没有显名代理与隐名代理的划分,司法实践只承认显名代理的存在,不承认隐名代理的存在。这种规定无法妥善解决在国内经济领域里经常出现的外贸代理纠纷问题。由于外贸代理中的代理人即外贸企业对内属于委托合同,收取的代理费非常低,对外是以外贸企业自己的名义与外方签订合同,根据原有的民事法律,由于没有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民事责任如何承担的规定,而一旦在代理过程中出现外方或者委托方未能正常履约的情况,外贸代理企业则往往要独立承担全部责任。收取的代理费过低与其要承担的责任过大,明显违背民事活动的公平原则。这次合同法的立法思想提出要体现统一性,突出实用性,强调与国际接轨,符合国情。鉴于此种情况,在这次制定的统一合同法典中,吸收了英美法系关于代理制度中划分显名代理和隐名代理的优点,在合同法第402条、403条中增加了隐名代理的内容,从而有效地解决了外贸代理纠纷责任不公平的问题,使我国的代理制度更加趋于完善。当然,我国的隐名代理虽然是从外贸代理中出现的问题引发的,但合同法所适用的范围却并仅不限于外贸代理,而是适用所有这类代理纠纷。另外,显名代理与隐名代理的提法,也不是立法的规定,而是学理解释。

(四)隐名代理当事人的民事责任承担。

显名代理当事人的民事责任承担大家比较熟悉,在此不作分析。隐名代理当事人的民事责任承担是一个新问题,在合同法第402条、第403条作了规定,这两个条款也是整个合同法第430个条款中最难理解的条款,对此作一下重点分析。

根据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是否事先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可以把隐名代理划分为两种,即:事先知道的隐名代理和事先不知道的隐名代理。

1、事先知道的隐名代理的责任承担。

事先知道的隐名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情形。这时如果没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时,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也就是说受托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由委托人和第三人享有和履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产生纠纷,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便由责任人承担,受托人一般不承担合同违约的民事责任。合同法第402条的除外条款中所称的确切证据我的理解是指受托人和第三人订立合同时,在该合同中直接明确了本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只能由受托人和第三人享有和履行,与委托人不发生法律关系的情形;或者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或者纠纷发生后,受托人和第三人之间达成了由受托人代替委托人履行义务的协议的情形。

2、事先不知道的隐名代理的责任承担。

事先不知道的隐名代理是指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产生纠纷,由于违约原因的不同当事人责任的承担方式也有所不同。具体分为两种情况:

(1)第三人违约,委托人直接介入权的行使。在第三人违约的情况下,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这就称作委托人直接介入权的行使。但这种权利的行使有一个例外限制条款,就是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怎样证明知道或者不知道,这里存在一个由谁负举证责任的问题。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承担原则,应当由第三人负举证责任。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时,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当然,第三人也具有对委托人的直接抗辩权。

(2)委托人违约,第三人选择权的行使。在委托人违约的情况下,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这种选择就是第三人选择权的行使。合同法同时规定,一旦第三人选择了受托人或者委托人其中之一作为权利行使的对象后,第三人不得再变更选定的相对人。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一)受托人的义务与责任。

(1)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按要求完成,忠实职责)。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2)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亲自办理)。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分经委托人同意和不经同意两种情形)。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3)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报告义务)。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结果。

(4)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交付义务)。

(5)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过错承担责任原则)。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二)委托人的义务与责任。

(1)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管理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

(2)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3)赔偿损失。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另委托)。因此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1)一般情况下,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也就是说因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采取的是过错责任。

(2)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同终止,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因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的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主要有:雇工合同、承揽合同、保管合同、运输合同、行纪、居间等以劳务为内容的合同。

(一)与行纪合同的区别。

(1)名义不同。行纪只能以行纪人自己的名义,委托合同可以以委托人自己名义,也可以以受托人名义。

(2)行纪人必须是经注册的法人,委托合同的受托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

(3)行纪合同有偿,且收费有标准,委托合同分为有偿和无偿。

(4)行纪人自己支付费用,委托合同由委托人付费。

(5)行纪人可以自己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

(6)行纪人享有留置权,委托合同不享有留置权。

(7)行纪人有提存权。

(8)行纪人有变卖拍卖权。

(9)行纪合同里,委托人和第三人没有法律关系。

(二)与居间合同的区别。

(1)居间是提供信息。

(2)居间人是以自己的名义。

(3)居间有偿,办成了要报酬,不成要费用。

(4)居间责任比较宽松。

委托经营管理协议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为位于___路___号的_____楼(以下称本物业)提供物业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本合同当事人。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名称(姓名):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

第二条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___________。

物业类型:___________。

坐落位置:___________。

甲方拥有本物业___层_____房间,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

第三条本物业范围内所有的公共地上、地下建筑物,附属配套设施,其中包括楼盖、屋顶、外墙面、承重结构、玻璃幕墙、楼梯间、电梯井、设备管道井、走廊通道、门厅等该物业共用部分的清洁、维护、保养和管理。

第四条公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上下水管道、供配电系统、供暖系统、给排水系统、中央空调系统、公共照明、安全秩序管理系统、消防系统、楼内消防设备、电梯、地下层的排风系统等。

第五条公共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地漏、化粪池、各类地下管线及管井、泵房、地上下停车场等。

第六条安全秩序与消防管理,其中包括:维持该物业区域内公共秩序(巡逻、门岗执勤、装修管理、访客登记),项目区域内的警卫以及对各种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理;火灾的预防和发生火灾的救护和处理;保安监控和消防监控;并协助公安机关处理刑事案件。

第七条道路交通与停车场管理,其中包括:负责物业道路交通管理,停车及车辆疏导服务等。

第八条日常保洁与定期清洁,其中包括:该物业公共区域内的清洁卫生;每日办公垃圾的收集、分拣和清运,化粪池定期清掏服务等;物业室外通道的地面道路清洁。

第九条本物业绿化,其中包括为本物业的花木及绿地提供日常养护服务。

第十条管理本物业及本物业相关的工程竣工图纸、物业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档案与竣工验收数据。

第十三条对于甲方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及设施的维修、养护以及其他服务要求,在甲方提出委托时,乙方在其能力及服务范围内,接受委托并另行收取合理报酬。

第十四条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乙方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

服务期限。

第十五条本物业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_年12月31日止。

本合同终止之日起15日内,乙方须按照有关物业管理的规定向本物业服务区域的三分之二以业主确定的代表或者其新聘选的物业管理公司交还有关物业管理档案资料、物业服务用房及代管的专项维修基金等。

第十六条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应达到《山东省物业管理服务质量规范》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费用。

1、物业服务费由甲方在本物业拥有的建筑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甲方将其房产用于餐饮、超市、银行等商业用途,物业服物收费标准为按照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3.80元。

2、车库或车位费用:执行《济南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中济南市物业管理辖区内交通工具看管收费标准的相关规定。

3、物业服务费、看管费每半年交纳一次,在每半年首月5日前交纳,甲方逾期交纳物业服务费、车辆看管费的,每逾期一日,按欠交物业服务费、车辆看管费的万分之四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车位租赁费每半年初月5日前交纳一次,逾期不缴纳的,乙方不再提供车位。

4、水费按照5.4元/立方,电费按照0.9元/度收取,如遇政策性调整水、电价,则执行调整后的价格。对于乙方代收代缴的水、电等费用,甲方应当于次月5日前缴纳,逾期按照拖欠应缴纳费用的日千分之三标准支付滞纳金,该滞纳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需要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5、甲方将物业出租给他人使用,并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及设施设备运行费用的,从其约定,甲方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十八条乙方受甲方的委托对其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维修、养护及其他特约服务的费用,乙方另行收取合理报酬。

第十九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2、甲方应依据本协议向乙方支付物业服务费及其他费用;。

3、甲方将位于本物业的房产出租、出借的,应当书面告知乙方,甲方对基于其房产所应缴纳的物业服务费、水电费、采暖费等全部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4、甲方有权利和本物业的其他业主共同审定乙方拟定的物业管理制度、物业管理方案、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维修养护计划和大中修方案、财务预算及决算,但上述制度、方案、计划、预决算应根据《临时管理规约》的程序确定,甲方有权监督乙方管理服务方案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5、甲方于本合同签订后办理产权登记时,按购房价款的3%缴纳专项维修基金,专项维修基金由乙方代为保管。

6、甲方不得利用本物业外墙及本物业的其他任何公用区域为载体发布广告等任何图文信息。

第二十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拟定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

2、建立健全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

9、负责编制物业管理年度管理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及决算报告;。

10、乙方享有本物业的楼顶广告设置权,楼顶广告位的出租收益的归属乙方;乙方在物业服务期间,考虑提升本物业整体形象、营造商务氛围的需要,可以在本物业的通道、楼梯、电梯、大堂等公用区域设置广告,所得收益归乙方所有,但所设置广告不得影响业主对上述区域的合理使用,不得影响上述区域的美观。

11、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必须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全部经营性商业用房、管理用房及物业管理的全部档案资料。

第二十一条本区域物业公用部位由甲方委托乙方经营管理,收益归属乙方,以弥补乙方可能发生的管理亏损。

第二十二条如果政府部门需要对本小区建筑实施亮灯工程,如政府部门不承担的`,所发生的费用由业主共同承担,按照业主的建筑面积进行分摊。

第二十三条甲方与本物业建设单位基于委托建设合同所产生的任何遗留问题,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由甲方与建设单位协调解决,与乙方无关。

第二十四条甲方在装饰装修房屋前,同意与乙方签订书面的《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就允许施工的时间、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装修施工人员的管理、装修管理服务费用、国家装饰装修规定等事项进行约定,乙方应事先告知甲方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第二十五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未能达到预定的服务质量标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并达到合同约定;逾期未整改的,或整改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顺延支付相应物业服务费时间,直至乙方完成整改;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第二十六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还;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经济赔偿。

第二十七条以下情况乙方不承担责任:

1、因不可抗力导致物业管理服务中断的;。

2、乙方已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但因物业本身固有瑕疵造成损失的;。

5、除上述条款外,其他不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不得无故解除本合同,但本物业三分之二以上(包括三分之二)业主表决同意解除本合同并书面通知乙方时,本合同解除。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条为维护公众、业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乙方因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造成甲方财产损失的,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因房屋建筑质量、设备设施质量或安装技术等原因,达不到使用功能,造成重大事故的,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有关材料设备供应商承担责任并作善后处理。产生质量事故的原因,以政府主管部门的鉴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三十三条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四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合同纠纷诉讼委托书

代理人在其权限范围内签署的一切有关文件,我均予承认,由此在法律上产生的权利、义务均由委托人享有和承担。代理权限为:_________________一般代理。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签名并按手印)。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经营管理委托书

经公司研究决定________项目,委托给______经营管理,委托经营期限暂定为壹年,翌年后视经营状况再定,公司负责整个项目的监控和跟踪,帐务和财务有公司统一管理,公司提供资源平台配置(包括资金,技术,设备,人力、物力等方面)的协助,对于月度营运资金在五万以内的,公司按月3%的利息提取收益,月度运营资金超过五万的.,公司按净利润的30%提取收益。特此委托人:遵义市五君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受托人:

日期:

合同纠纷诉讼代理人委托书

受托人:__分公司。

兹委托上述受托人,代表委托人:

2、向该职工出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附后);。

3、就该职工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疑问进行解答,并办理涉及法律纠纷事务。

授权期限:自本委托书签发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理完毕止。

(盖章)。

20__年6月25日。

委托经营管理协议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传真:

开户行:开户人姓名:

帐号: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电话:传真:

为有效培育实施商业物业的统一管理和整体形象塑造,获取商城的最大利益,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在甲方已与开发商签署本商场《商品房销售合同》与《业主(临时)公约》并办理完付款及其他相关手续的前提下,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产权商铺的位于世界湾项目____馆第层,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实际使用面积为平方米。

2、甲方将该商铺的经营权和管理权委托乙方行使。本合同生效后,乙方即可对商铺进行除了买卖、抵押以外的所有经营管理活动(包含但不限于委托其他专业公司进行经营或专项管理等)。

3、委托经营管理期限为___年。从______年___月___日(卖场开业)起至______年___月___日止。

4、双方确认卖场开张日即为乙方支付甲方收益的实际起始日。若卖场开业时间提前,则支付收益的时间和委托经营管理的期限相应提前。

1、委托经营管理期间,甲方每月可获得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大写元整(含税)的商铺收益,年收益共计元,大写元整(含税)。

2、商铺收益按季度支付,每季度首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支付上季度收益。

3、商铺收益由乙方全权代理按季度打到本协议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1、按季度收取商铺委托经营管理收益,依法缴纳商铺收益的税费;

4、在委托经营管理期间,由使用人承担该商铺的物业服务费以及其它能源费;

5、有义务遵守乙方制定的商业经营、物业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和规定;

6、保证商铺业主姓名及联系方式的准确和合法,并保持通讯畅通,否则后果自负。

1、按时支付甲方委托经营的商铺收益;

4、委托经营期届满,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续约权;

2、乙方若逾期支付收益金,应按照该收益金数额的每日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滞纳金。

2、本协议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4、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一份,乙方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签署代表:签署代表。

签署日期:签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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