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员管理制度(模板13篇)

时间:2023-11-03 08:11:24 作者:梦幻泡 安全员管理制度(模板13篇)

规章制度是一系列明确的规定和规范,用于约束和指导组织成员的行为。以下是一些典型的规章制度案例,供大家参考和借鉴,希望能够对大家的工作有所启发。

群众安全员管理制度

1、在生产一线设立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组织动员全体员工共同保安全,是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共建和-谐企业的客观要求。党的十七大把安全发展作为重要理念纳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体战略,强调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做到思想认识上警钟长鸣、制度保障上严密有效、技术支撑上坚强有力、监督检查上严格细致、事故处理上严肃认真。设立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有利于发挥广大员在生产过程中的自我安全管理和安全防控作用,为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证和支持。

2、在生产一线设立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组织动员全体职工共同保安全,是完成处“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确保安全生产有序可控”两大中心任务,维护企业稳定、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的迫切需要。面对处运管规模的迅速扩大、生产人员的不断增多、管理资源不足、安全生产隐患增多、安全管理难度加大的严峻形势,广泛组织员工参与安全防控,构建群众性的安全防控覆盖网络体系,有利于调动广大员工的主动性、积极性,使其在生产一线、在作业班组、在重点岗位严查隐患,力堵漏洞,共保安全,发挥第一道防线作用。

3、在生产一线设立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组织动员全体员工共同保安全,是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职责和重大举措。依据《工会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规定》、《中铁电气化局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参与安全管理,既是工会组织的职责、义务和权利,也是工会组织维权的重要体现。设立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让具有较强责任心和丰富经验的群众骨干时刻紧盯安全生产,引导员工从我做起,珍爱生命,警钟长鸣,帮助员工树立“安全是幸福之本,质量是效益之源”的新理念,有利于企业和员工进一步强化“以人为本”的管理意识,采取一切措施,努力确保职工生命健康安全。

二、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的设置原则

1、要坚持合法合规的原则。根据《工会法》、《安全生产法》、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的相关要求,在现有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组织和工会劳动保护检查员队伍以及工区安全员的基础上,在生产一线增设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并明确监督检查职责。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工会。

2、要坚持协同工作的原则。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应在各段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下,配合行政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开展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工作,接受同级安全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3、要坚持因地制宜、比例合理、管理有效的原则。每个工区应设置1名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需填写“中铁电气化局集团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审批表,见附件l)。

三、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的任职条件

3、身体健康,能胜任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的工作;

5、具有较强的工作协调能力,能有效表达员工合法诉求,在员工中享有较高威望。

四、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的职权

5、参与并监督班组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

7、督促本单位按规定发放劳动保护、防护用品,提出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的'建议;

9、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立即上报,并迅速参加抢险、救援工作,协助保护事故现场。

10、实行班组安全生产台账制度,认真做好每天班组安全情况记录。

五、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的待遇

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在岗履职期间享受以下待遇:

3、各段每年要对优秀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进行表彰奖励,处在适当时机进行总结表彰,表现突出的向公司推荐先进。

六、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的管理

(一)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产生办法

按照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的设置原则和任职条件,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通过以下程序产生:

1、将班组内符合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的任职条件的员工作为候选人;

2、召开工区员工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直选出群众安全产生监督员人选;

3、各单位安全主管部门及各单位工会对工区直选出的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人选进行考察;

4、考察合格后由段工会和段安技科对各单位审报的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进行培训;

6、各单位的员工代表、安全员具备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条件的应优先成为群众监督员候选人。

(二)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的培训

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培训工作,由工会组织会同安技科、人劳室等部门,加强监督员安全知识培训。各单位对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进行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培训考试合格后择优聘用、发证上岗。

(三)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实行登记注册制度并持证上岗,任期两年,任期内每年必须参加一次岗位培训。“中国中铁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证”由集团公司印制、下发。

(四)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上岗,必须佩戴“中国中铁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臂章。臂章由集团公司负责统一制作,处统一下发,各段负责日常监督管理。

(五)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的考核

1、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的年度考核工作由各段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共同负责;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的日常考核工作由各段工会、安技科、人劳室等部门共同负责。

2、各段安技科每季汇总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工作情况,内容包括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履行各项职责的情况和实绩、问题和建议,并报段工会以备检查考核。

3、处将不定期对各段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将给予处罚或解聘,并将不定期组织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工作互检,各段、各级工会组织也要定期进行检查考核。

(六)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的解聘

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2、不认真履行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职责,不能有效发挥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作用的;

3、不坚守工作岗位,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严重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造成不良影响的;

4、因工作变动,离开原所在生产一线班组工作岗位的。

(七)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的处罚

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所在班组,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应视情节轻重、责任大小,由所在段酌情处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保护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

(一)体育比赛活动;

(二)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

(三)展览、展销等活动;

(四)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

(五)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

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不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有关安全工作。

第二章安全责任

第五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以下简称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人。

第六条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及组织方式;

(二)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

(三)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措施;

(四)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

(五)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识;

(六)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和安全检查措施;

(七)车辆停放、疏导措施;

(八)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九)应急救援预案。

第七条承办者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

(二)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的安全,消除安全隐患;

(四)按照核准的活动场所容纳人员数量、划定的区域发放或者出售门票;

(五)落实医疗救护、灭火、应急疏散等应急救援措施并组织演练;

(七)配备与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保安人员以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员;

(八)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八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管理者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

(一)保障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安全规定;

(三)保障监控设备和消防设施、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

(四)提供必要的停车场地,并维护安全秩序。

第九条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妨碍社会治安、影响社会秩序;

(三)服从安全管理,不得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不得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投掷杂物。

第十条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核承办者提交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申请材料,实施安全许可;

(二)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监督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三)指导对安全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

(四)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六)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处置危害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对演出活动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承办者是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内容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德;

(三)具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工作方案,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

(四)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二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实施安全许可。

第十三条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提出安全许可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以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

(三)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四)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有资质、资格要求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资质、资格证明。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应当依法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对受理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对活动场所进行查验,对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对经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

承办者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时间的,应当在原定举办活动时间之前向做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变更,经公安机关同意方可变更。

承办者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地点、内容以及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规模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申请安全许可。

承办者取消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应当在原定举办活动时间之前书面告知做出安全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并交回公安机关颁发的准予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许可证件。

第十六条对经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公安机关根据安全需要组织相应警力,维持活动现场周边的治安、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突发治安事件,查处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七条在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负责执行安全管理任务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凭值勤证件进入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承办者索取门票。

第十八条承办者发现进入活动场所的人员达到核准数量时,应当立即停止验票;发现持有划定区域以外的门票或者持假票的人员,应当拒绝其入场并向活动现场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报告。

第十九条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治安案件的,安全责任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承办者擅自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擅自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对承办者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承办者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治安管理处罚,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安全责任人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或者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有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有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威胁公共安全行为的,公安机关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履行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职责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门直接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由举办活动的人民政府、国务院部门负责,不实行安全许可制度,但应当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责成或者会同有关公安机关制订更加严格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兼职安全员管理制度

为完善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全面发挥各级安全管理人员作用,调动安全员的工作积极性,落实安全职责,提升管理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全部专职和兼职安全员

3、 制定原则

3.1岗位职责与津贴对等的原则

3.2津贴发放及时、适度、公平的原则

4、任职资格

4.1专职安全员

4.1.1大专以上学历,三年以上安全工作经历

4.1.2取得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4.1.3热爱安全管理工作,有较强的责任心

4.1.4熟悉公司生产流程和本单位生产工艺和要求

4.1.5熟悉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环保技术标准

4.2兼职安全员

4.2.1来公司一年以上工作经验,高中以上学历

4.2.2安全管理培训合格

4.2.3热爱安全管理本职工作,有较强的责任心

5、安全员聘任程序

5.1安全员的聘任由所在单位根据安全员任职资格进行提名,由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

报安全环保部

5.3分管安全的公司领导对安全员的聘任进行最终审批

6、考核

6.1专职安全员的考评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

6.3考评工作依据专兼职安全员的'岗位职责及相应的考核细则进行

6.4考评结果只与安全员的岗位津贴挂钩,不影响其月度绩效考核

6.5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89-75为良,74-60为合格,低于60分为不合格。考核为优的全额发放津贴,考核为良的发放津贴的70%,考核为合格的发放津贴的40%,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当月津贴。(以上几种情况分列表格)

7、校定程序及时间

7.1各部门在每月30日(遇休顺延)将部门兼职安全员考核情况报安全环保部

7.2安全环保部在每月5日前将专兼职安全员考评意见报人力资源部负责发放

7.3岗位津贴按月度校定并与工资同时发放

8、津贴标准

8.1专职安全员津贴发放标准300元/人、月

8.2兼职安全员津贴发放标准150元/人、月

9、岗位设置

10、罚则

10.2连续两个月考核不合格的,当年不再享受津贴待遇,并取消专兼职安全员资格

11、附则

11.1本办法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修订

11.2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

附件1:专兼职安全员岗位职责

一、 专职安全员职责

1. 负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和贯彻落实

2. 制定公司(部门)安全工作计划,协助召开安全例会,做好本部门的安全工作总结

3. 参加制定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负责检查执行情况

4. 组织并开展安全教育和安全活动,督促、检查部门及班组的安全活动开展情况

5. 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隐患,做好检查记录,明确隐患整改要求

8. 参加相关事故的调整处理,做好调查、分析和上报工作

9. 做好安全管理台帐工作

10. 负责对兼职安全员业务沟通和指导

11. 负责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

12. 负责单位作业现场安全督导

13. 参与公司体系审核和管理评审

二、 兼职安全员职责

2. 组织实施安全管理规定,健全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计划

3. 负责对本区域的机械、电器(气)、动力、仪表等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进行监督

7. 落实特种作业管理,作业现场监督到位

8. 交通行车管理安全员负责建立健全公司机动车(含叉车)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机动车安全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和处理,参与交通安全管理及各类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和上报工作。

1.0目的

保持安管员上岗时的良好形象,展示安管员的精神面貌。

2.0适用范围

zz山庄管家服务中心安全管理部全体员工。

3.0职责

3.1中心经理、安全管理部主管、班长负责对全体安管员仪容仪表进行监督检查。

4.0规定

4.1举止文明、大方、得体,精神抖擞。

4.2穿着统一制服,佩带工作牌,服装整齐干净(凡配带不齐者,不得上岗)。

4.3不准披衣、敞怀、挽袖、戴歪帽、穿拖鞋或赤脚。

4.4安管员下班后仍穿着工作服的必须遵守仪容仪表规定,离开小区不得穿工作服。

4.5头部毛发要整洁,男士前额发不得遮盖眼眉,鬓角发不得超过耳屏,脑后发不得触及衣领,胡须长不得超过一毫米,鼻毛不得长出鼻孔。女士不得涂脂抹粉,涂有色指甲油。安管员不得留长指甲,男士指甲长不超过指尖一毫米,女士不超过指尖三毫米。

4.6精神振作,姿态良好。抬头挺胸,不得弯腰驼背,东歪西倒,前倾后仰;不得伸懒腰、袖手、背手、叉腰或将手插入衣(裤)袋;不准边执勤边吸烟、吃零食,搭肩挽臂。

4.7上岗前不得喝酒、吃有异味食物。

4.8不得佩戴饰物,口袋内不宜装过多物品。

4.9不得哼歌曲、吹口哨。

4.10不得随地吐痰,乱丢杂物。

4.11经常检查并保持良好的仪表,但不得当众整理个人衣物。

4.12不得将任何物件夹于腋下。

4.13不抓头、搔痒、掏耳、挖鼻孔,不得敲桌椅或玩弄其他物品。

4.14打领带时,大箭头以盖住腰带扣为准,领带夹夹在第三、四衣扣之间。

4.15在集体活动时,如训练、紧急集合、外出交流、学习、比赛等,要穿戴整齐统一,必须整队集合,安管员动作要迅速,跑步入队。集合完毕,指挥员要检查队容仪表,下达整理服装的口令,凡未达到要求,精神不振者不能参加集体活动,行进中以齐步或跑步方式前进。

4.16在执勤巡逻中须步姿端正,两人并列行走,三人成行行走;要求执勤人员精神饱满,保持高度的警惕性。

4.17在队列训练和巡逻中,安管员必须保持步伐一致,口令、口号雄壮有力,指挥员的口令要清楚宏亮,富有号召力。

企业安全员管理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安全员为事业部各部门的安全员。

二、要通过多渠道、多方式不断充实自己的安全知识,提高自己的安全管理能力。

三、要不断深入生产现场,及时发现生产中存在的各种问题,纠正员工的不安全行为。

四、每周对本部门所管辖范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消防检查,每月企管部对其检查情况进行审查、汇总。检查内容必须有记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重大隐患报企管部。检查内容包括:

1、查思想:检查职工“安全第一”的思想是否建立;班组长和部门领导是否重视安全工作。

2、查管理、查制度:安全规章制度和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是否健全和落实,各级组织机构和个人是否认真履行自己的安全职责。

3、查现场、查隐患:深入现场,检查劳动条件、生产设备、操作情况等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和操作规程;电源线路、电器设备安全情况;检查生产装置和生产工艺是否存在事故隐患;消防设备、消防器材的完好情况;危险物品的使用管理情况;消防通道是否畅通;隐患是否得到及时整改。

4、查纪律:检查各级人员是否有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比如;脱岗、串岗、睡岗、酒后作业、工作拖拉、工作积极性不高或有情绪等。

5、查措施:检查各项安全措施是否落实,比如:职工劳动保护措施、机器设备安全装置、安全防护设施等。

6、查教育:检查职工的安全知识是否达到要求,岗位安全技能是否熟练掌握,新员工是否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是否经培训并取得操作证,特种作业是否有无证操作现象。

五、每月对安全员进行一次安全培训,培训主要内容有: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以及有关行业的规章、规程、规范和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劳动卫生知识、安全文化知识。

3、工伤保险的政策、法律、法规。

4、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方法。

5、危险源管理与应急预案知识。

6、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六、安全员必须认真履行自己的安全职责,有权拒绝一切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现象。

七、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各种安全消防事故,按照事故“四不放过”原则处理事故。

八、企管部作为事业部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对安全员的安全工作管理以及对安全员的安全知识培训和安全业务培训。

车队安全员管理制度

(一)认真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自觉谨慎驾驶,做到依法行驶、文明行驶、安全行驶。

(二)自觉服从处(队)的统一调度和管理,积极参加局组织的安全教育及有关活动,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意识。

(三)自觉爱护养护车辆,认真做好“三检”(出车前、出车中、出车后车辆检查),确保“四良”(制动、转向、灯光、信号良好),“两洁”(车容整洁、车内整洁)。

(四)严格遵守安全驾驶操作规程,随带驾驶证、行驶证及相关有效证件。驾车时不准闲谈、吸烟、吃零食、接(打)手机,不准穿拖鞋驾驶车辆,严禁酒后驾车。

(五)驾车时系好安全带,自觉做到礼让三先。

(六)禁止将车辆交给外单位驾驶员驾驶,严禁将车辆交给非驾驶人员驾驶。未经批准,不得随意驾驶外单位车辆。

(七)按规定对车辆进行年检年审。

(八)加强对灭火器具的保护管理,确保其性能良好,并做到器随车走。

(九)禁载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

(十)建立健全行车安全管理基础台账,不得漏记、误记,保证安全管理的严肃性和完整性。

二、安全行车标准(“六无”)

(一)车况完好,无磕碰挂擦和丢损;

(二)遵纪守法,无违章纪录和违法违纪现象;

(三)服从调度,无误时误事现象;

(四)文明服务,无用车投诉;

(五)服从管理,无私自出车或擅自改变行车路线;

(六)安全服务,无大小责任事故。

三、安全行车奖惩

(一)安全行车

1、安全行车每年评比一次。

2、本年度达到“六无”标准的获当年安全奖。

3、达不到“六无”标准的,取消安全奖。

(二)安全奖标准

1、全年安全奖600元/人;

2、全年安全里程奖0.05元/公里。

(三)安全奖奖扣

安全奖及安全里程奖。安全奖以经济奖励形式每年按驾驶员实际安全行驶里程发给,获得安全奖的驾驶员同时具有评选优秀等次或先进个人的资格;达不到“六无”标准的,相应扣去安全奖和里程奖。

(四)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扣奖比例:

1、负全部责任者,扣除当年全部安全奖及安全里程奖;

2、负主要责任者,扣除当年安全奖及安全里程奖的3/4;

3、负同等责任者,扣除当年安全奖及安全里程奖的2/4;

4、负次要责任者,扣除当年安全奖及安全里程奖的1/4。

(五)其它责任情况的扣奖及赔偿责任。

1、态度恶劣,不服从调度,发生误时、误事的,一次扣奖100元,年内发生二次(含二次)以上的,在编人员按待岗处理,非在编人员予以辞退。

2、发生驾驶证被扣或其它严重违章者,取消月度考核奖。年内发生二次(含二次)以上的,停驾车辆,在编人员按待岗处理,非在编人员予以辞退。

3、私自出车发生事故的,无论有无责任,除由驾驶员赔偿一切经济损失外,视情扣除1—3个月的月奖,并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直至作待岗或辞退处理。

4、因超速行车、强行超车、酒后开车、违章停车及其它违规行为而被罚款,一律由驾驶员自负,不得报销。

5、发生责任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轻重酌情扣除1—12个月奖,并按责任大小赔偿:

(1)负全部责任的,扣除全部月奖,按经济损失的4%赔偿;

(2)负主要责任的,扣除9个月月奖,按经济损失的3%赔偿;

(3)负同等责任的,扣除6个月月奖,按经济损失的2%赔偿;

(4)负次要责任的,扣除3个月月奖,按经济损失的1%赔偿。

发生重大事故,除经济赔偿外,按有关规定处理,并调离驾驶岗位。

发生事故后逃逸者,除经济赔偿外,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6、无论何故造成的责任事故,均取消驾驶员当年的先进个人或优秀等次评选资格。

为加强车辆的'使用和管理,更好的为领导服务,特制定如下制度:

1、必须保证领导用车,出车停车后,司机不准远离停车地点,保证及时行驶,避免耽误时间。

2、领导工作用车不经领导本人同意,不准私自拉人。

3、严格执行派车和行驶考核制度。司机车出要认真进行登记,按照出车登记簿逐项填写,如发现不符之处,不予报销有关费用。领导用车可直接通知司机,但司机要及时告知队长或主管主任。

4、车辆实行统一管理定向服务。司机要随叫随到,服从调度,及时出车。未经批准不准私自出车和向外借车,不准无故停车。

5、严格执行上班考勤制。要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和早退,有事要请假,不准私自旷工,节假日值班车辆要按时到岗。工作时间不出车时,要在工作岗位上待命或学习,不得外出办私事或擅离岗位。

6、要爱护车辆,注意保养。要搞好车辆的日常卫生清洁,做到清洁入库,如回库时间过晚,应在次日提前刷好,不误出车。车内座套要经常换洗,保持清洁。出车前司机要认真检查车辆,以确保安全行驶,发现故障及时排除,做到小毛病维修不过夜,需要停车修理的车辆,要及时报修。

7、严格修车制度。车辆故障维修需由队长填写车辆修理通知单,报主管主任批准后,送指定修理厂维修。司机不得自行确定加件及修理项目,更不允许个人在外随意买件。

8、加强油料管理,实行一车一本制,加油前由车队队长或主管主任签字后,到指定加油站加油。每月由队长统计出行里程及耗油数量,并张榜上墙。上级领导机关来岫车辆需要加油时,由队长或主管主任登记,并报主任批准。

9、严格车库管理,保证库内清洁。日常卫生由行政科派人员负责,以保持车库内的卫生整洁。不出车时要及时入库,不要随意停放在前后院内。平时注意库内卫生的保持,冬季出库要及时关好库门。外来车辆不准停在库内。

10、要做到安全行车,司机要保持头脑清醒,精力充沛,不准酒后驾驶,车辆不准带病行驶,确保行驶安全,要做到文明驾驶,安全礼让,不违章驾驶。出现人为事故,要依据有关规章严厉惩罚。

11、领导干部及非专职司机严禁驾车。

一、全面负责车辆安全管理工作和因公用车的调度使用,并及时做好派车登记,完成局(公司)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二、每月组织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及时传达交通管理部门的精神内容;督促驾驶员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安全行车,杜绝事故发生。

三、按照车管部门的规定,做好局(公司)所有车辆的年检和驾驶员的年审工作。

四、严格遵守局(公司)车辆安全管理规定。车辆维修应认真检查核实,严格把关,严格执行报批制度。

五、负责对驾驶员行驶公里、出车补贴的核准、报批,加强对汽车和摩托车油料的管理和标准核算,每月对车辆用油情况进行单车核算,建好各类台帐。

六、每月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检查考核,严把检查考核关,确保车况良好。

七、扎实抓好对车辆停放的督查工作,对因公派出车辆要按规定及时查询,掌握动态。

八、对违章、违规的驾驶员要做好登记,并及时将信息报办公室。

九、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任务。

驾驶员岗位职责

一、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杜绝事故发生。

二、精心爱护车辆,保持车况良好,对车辆要勤检查、勤紧定、勤润滑,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维修,避免机械责任事故的发生。

三、车辆出车前后要清洗,保证车容车貌整洁、美观。

四、严格遵守局(公司)车辆安全管理规定,自觉遵章守纪,服从安排和调度。不得私自出车;完成任务后应将车辆停放在指定位置,并及时报告派车负责人登记,严禁将车开回家过夜。

五、加强业务学习,提高驾驶技能,做好节约用油。

六、文明驾车,礼貌待客,不开“英雄车”、“赌气车”,严禁酒后驾车,做到宁停“三分”,不抢“一秒”。

七、自觉参与安全教育活动,做到警钟长鸣,不断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八、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任务。

驾驶员安全教育制度

一、驾驶员要认真学习道路交通法规,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增强安全意识,按时参加各类安全教育和培训,严格执行行车规则。

二、车队要坚持每月一次的安全教育活动,及时传达上级和交通管理部门的有关指示精神,认真总结安全行车的经验和分析典型事故的教训,不断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三、客户服务部安全教育例会每月不得少于一次,每月对送货驾驶员的安全情况进行一次讲评,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四、安全教育活动档案不在局(公司)的驾驶员要自觉参加所在地交-警中队举办的安全教育活动。

五、车队要定期利用一些典型的事故案例进行分析教育,认真吸取他人的教训,警示驾驶员要文明行车,严守规则,确保安全。

六、根据上级要求并结合局(公司)实际,办公室(车队)每年要组织驾驶员进行业务培训,并进行道路交通法规和安全行车常识测试,对多次测试不合格的驾驶员要及时向领导汇报,并提出整改处理意见。

七、局(公司)组织的安全教育活动,无特殊情况一律不得请假、缺席,车队要严格考勤。

八、定期组织驾驶员开展业务技能比武竞赛,对优胜者给予一定幅度的物质奖励。

九、每年邀请市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的领导进行实例教育,着力提高驾驶员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十、车队对各类培训教育要做好台帐记录,以便备查。

车辆检查制度

一、坚持做好出车前检查和完成任务后的车辆清洗、检查工作,发现隐患及时报告维修。

二、车队要定期组织对车辆的安全检查,确保车况良好,原则上每月不少于一次。对不符安全要求的车辆要及时提出整改维修意见,并报办公室核准实施,消除隐患。

三、驾驶员要对所驾车辆做到胸中有数,认真检查保养,发现机件损坏、失灵要及时报告抢修,否则因检查不到位而造成事故,要追究责任,并负担赔偿责任。

四、车队长要加强对驾驶员和车辆的检查、监督,严格履行职责,否则要追究责任。

五、车队对每次车辆安全检查要造册作好登记,并对隐患整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抓好落实。

六、每次车辆检查情况将作为驾驶员月度考核的重要依据,严格奖惩兑现。

车辆及驾驶员保险制度

一、局(公司)所有车辆必须按规定及时投保,由办公室(车队)具体负责登记实施。

二、所有机动车辆必须按责任险项目投保,客户经理摩托车,由局(公司)统一为其投保车损险、人身险、第三者责任险。

三、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应立即报告车队,由车队协同保险管理部门进行实地评估损失,做好索赔工作。

四、车队对投保车辆要逐台登记,并按时续保,当车辆保险期限到期时,驾驶员应及时向车队报告,办理续保,不得脱保,否则要追究责任。

五、办公室要加强对车辆保险的监督管理,督促车队建好台帐,尽心尽责做好索赔工作。

车辆事故登记制度

一、局(公司)办公室(车队)为车辆交通事故处理、登记、上报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二、在行车过程中发生车辆交通事故,驾驶员要及时如实向事故处理的管理部门报告,同时报局(公司)办公室(车队),并保护好事故现场,以便妥善处理。

三、客户服务部送货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无论事故大小,务必如实及时报告主管职能科室,办公室(车队)应根据事故等级损失轻重,做好登记并逐级上报。

四、发生车辆事故,不准隐瞒不报,不准私自处理。否则造成的后果由所在部门负责人、驾驶员自负。

五、办公室(车队)对车辆交通事故要分类登记,建立档案台帐,并作为对驾驶员考核续聘的重要依据。

专兼职安全员管理制度

为完善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全面发挥各级安全管理人员作用,调动安全员的工作积极性,落实安全职责,提升管理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全部专职和兼职安全员

3、 制定原则

3.1岗位职责与津贴对等的原则

3.2津贴发放及时、适度、公平的原则

4、任职资格

4.1专职安全员

4.1.1大专以上学历,三年以上安全工作经历

4.1.2取得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4.1.3热爱安全管理工作,有较强的责任心

4.1.4熟悉公司生产流程和本单位生产工艺和要求

4.1.5熟悉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环保技术标准

4.2兼职安全员

4.2.1来公司一年以上工作经验,高中以上学历

4.2.2安全管理培训合格

4.2.3热爱安全管理本职工作,有较强的责任心

5、安全员聘任程序

5.1安全员的聘任由所在单位根据安全员任职资格进行提名,由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

报安全环保部

5.3分管安全的公司领导对安全员的聘任进行最终审批

6、考核

6.1专职安全员的考评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

6.3考评工作依据专兼职安全员的岗位职责及相应的考核细则进行

6.4考评结果只与安全员的岗位津贴挂钩,不影响其月度绩效考核

6.5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89-75为良,74-60为合格,低于60分为不合格。考核为优的全额发放津贴,考核为良的发放津贴的70%,考核为合格的发放津贴的40%,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当月津贴。(以上几种情况分列表格)

7、校定程序及时间

7.1各部门在每月30日(遇休顺延)将部门兼职安全员考核情况报安全环保部

7.2安全环保部在每月5日前将专兼职安全员考评意见报人力资源部负责发放

7.3岗位津贴按月度校定并与工资同时发放

8、津贴标准

8.1专职安全员津贴发放标准300元/人、月

8.2兼职安全员津贴发放标准150元/人、月

9、岗位设置

10、罚则

10.2连续两个月考核不合格的,当年不再享受津贴待遇,并取消专兼职安全员资格

11、附则

11.1本办法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修订

11.2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国水电七局安谷水电站项目部专(兼)职安全员。 

第二章  规定 

第三章  职责及权限 

第七条  专职安全员职责及权限 

2、协助厂队进行班组安全建设,开展各项安全活动。 

5、协助厂队长进行安全文明施工的宣传教育。 

8、兼职安全员在工作上受专职安全员指导,安全监察活动在专职安全员的指导下开展。 

第四章  考核奖罚 

第九条  安全部专职安全员考核考核目标如下: 1、责任区域内当月无事故; 

2、无违章行为; 3、无违章指挥; 

4、工作认真负责,积极努力; 5、检查资料齐全、清洁、规范。 

4、工作认真负责,积极努力; 

5、积极配合安全部门搞好安全生产工作。 

4、在生产过程中提出重要的安全管理措施、方法或建议。 

1、安全部专职安全员:300元/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项目部。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水电七局安谷水电站项目部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名单。

安全员值班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节假日、休息日、夜间值班安全生产管理 和基础管理,增强各级值班人员的工作责任心,有效控制和督导生产经营活动,及时解决处理安全生产问题和突发事件,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项目安全生产值班的管理。

三、职责

1、本规定由项目安全部门制定并负责解释。

2、安全环保部对各单位的值班安全管理情况综合监督管理,生产管理部负责核查《值班人员签到表》,考核值班人员的值班情况。

3、各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据本规定进行落实。

四、引用法规、标准

1、《安全生产法》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3、《突发事件应对法》

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5、《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

五、工作程序

1、各单位和职能部门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合理安排值班人员,并做好管理,节假日、休息日、夜间值班人员名单每月底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备案。

2、 值班人员除认真执行生产管理部制定的《值班人员值班及签到管理规定》

中有关规定外执行本规定,严格履行岗位安全职责,确保生产经营安全、稳定。

六、规定内容

责人和责任人,行使同级主管安全工作领导的职权和负领导组织责任,负责协调值班期间的各项具体事务。

2、值班人员由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组成,对公司各分点进行巡查检查存在的不安全因素或不规范操作,督促夜班轮班工作人员忠守职责,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3、值班人员负责协调辖属工作范围内的稳定正常生产,维护劳动纪律和工艺纪律,应具备能独立解决工作辖属内问题和应对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接获重要情况应在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妥善处置,并按照相关制度要求及时上报主要领导;负责相关信息的上传下达;认真完成值班期间各项工作任务。认真学习有关应急救援预案,熟悉相关应急处置程序,对出现的问题未作出处理的在第二天向本级或上级主要负责人汇报等,认真作好值班记录和交接-班。

4、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要集中精力抓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和组织本单位的安全、环保、消防、职业卫生等安全检查工作。

5、值班人员有权拒绝执行违章冒险作业的指令,并立即向上级值班人员报告。

6、值班人员逐级随时抽查下级值班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做出处理意见。

7、值班人员值班要做到按时到岗到位,严禁酒后上岗,不得迟到或他人代签到,玩忽职守者将从严处理。

8、值班人员因公或其他事宜不能值班时,应亲自向本单位负责人请假,由本单位安排替班人员。

9、各单位值班人员节假日、休息日、夜间通讯工具24小时必须保持畅通,当接到本单位值班人员按照有关制度要求上报的安全问题后,视情节轻重缓急应及时采取措施,以便妥善解决处理。

10、值班人员遇有突发事件可先行处理,事后报告。如遇其职权不能处理的,应立即通报并请示主管领导办理。

11、值班人员在值班时间内,擅离职守情节严重造成损失者,从重论处。

12、值班人员除巡检外,应在本单位休息,凡在值班期间无法取得联系者按脱岗处理。

13、各级值班人员在接到各类事故报警后,根据事故大小启动相应级别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本级值班人员指挥协调,调度员、值班工长等逐级组织实施。

14、各级值班人员每班对分管辖区,要深入现场,组织定期、不定期安全检查,确保设备、安全装置、防护设施处于完好状态。检查各岗位人员的持证上岗和持票作业情况。发现隐患及时组织整改,当时无力整改的要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及时向安全环保部书面报告,并填写督察记录。

15、各级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搞好生产设备、安全装备、消防设施、防护器材和急救器具的检查维护工作,使其经常保持完好和正常运行。

16、组织开展值班期间外来人员(外来施工人员)安全培训工作,组织落实施工期间的各项安全措施,督察班组“安全日”活动。

17、对值班期间的检修项目或日常的抢修项目,要亲自做好安全教育、亲自做好各检修活动的风险辨识、亲自到现场落实安全措施、亲自指挥和亲自监督检查。

18、值班期间各级值班人员负责办理审批本辖区内的各类票证(动火、登高、受限空间作业等),并制定各类作业活动的风险辨识,现场落实安全措施。

19、值班期间不得聚众聊天、打牌、下棋等违纪活动,违者按有关规定考核。

20、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外出时(离开工作岗位),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一、值班人员要按时交接-班,不得有误,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值班者需提前告知。

二、值班人员要有高度责任心,尽职尽责,不得擅自离岗。

三、对外来人员要问明身份及来校事由,登记后方可入内。

四、值班人员对学生外出请假要严格把关,要按学校要求履行手续。回校后要及时消假。

五、值班人员要提高警惕,如发现可疑人员来校或有紧急情况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六、门卫电话不得随便使用。如有咨询电话或家长来校咨询情况,要热情接待。

第一条公司于节假日及每天工作时间外应办一切事务,除由主管人员在各自职守内负责外,应另派员工值班处理下列事项。

(一)临时发生事件及各项必要措施;

(二)指挥监督保安人员及值勤工人;

(三)预防灾害、盗窃及其他危急事项;

(四)随时注意清洁卫生安全措施与公务保密;

(五)公司交办的其他各项事宜。

第二条本公司员工值班,其时间规定如下。

(一)自星期一至星期六每日下午5时半起至次日上午上班时间止。

(二)例假目、日班、上午8时起至下午5时半止(可随办公时间的变更而变更)。夜班,下午5时半起至次日上午8时止。

第三条员工值班安排表由各部门编排,于上月底公布并通知值班人员按时值班。并应在值日牌写明值班员工的姓名,悬挂于明显的地方。

第四条值班员工应按照规定时间在指定场所连续执行任务,不得中途停歇或随意外出,并须在本公司或工厂内所指定的地方食宿。

第五条值班员工遇有事情发生可先进行处理,事后分别报告。如遇其职权不能处理的,应立即呈报并请示主管领导办理。

第六条值班员工收到电文应分别依下列方式处理。

(一)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可即时处理;

(二)非职权所及,视其性质立即联系有关部门负责人处理;

(三)密件或限时信件应立即原封保管,于上班时呈送有关领导。

第七条值班员工应将值班时所处理的事项填具值班报告表,于交-班时送主管领导转呈核查,报告表另定。

第八条值班员工如遇紧急事件处理得当,使公司减少损失者,公司视其情节给予嘉奖。

第九条值班员工在值班时间内,擅离职守应给予记大过处分,因情节严重造成损失者,从重论处。

第十条值班员工因病和其他原因不能值班的,应先行请假或请其他员工代理并呈准。出差时亦同,代理者应负一切责任。

第十一条本公司员工值班可领取值班津贴,其标准另定。

1、值班时间:值班当天,上午7:008:00、10:40学生全部离校,下午按当时规定时间值班。值班名单中前者为值班负责人。

2、值班地点:值班人员名单中前者东侧在大门东暖气管道处值班,西侧在民天宾馆楼东第一个电线杆处值班,后者在两边距大门口中间值班。门卫人员在校门口值班。

3、到校后,督促值班人员到岗值班,处理突发事故。值班人员必须按时到岗,严守岗位,提高警惕。不得迟到、早退和擅离职守,不得做与值班无关的事。

4、上放学时,值班人员督促门卫按时开关门,禁止外来车辆驶入,保持通道畅通。

5、值班人员负责校门周围的安全管理,防止学生受到不法人员侵害和预防交通事故,注意学生进出校园是否有异常情况,负责学生行为习惯的督察纠正,并对上放学情况进行检查记录。

6、值班人员发现可疑人员进入校园应及时查问。发现师生员工或外来人员有违反校园秩序管理制度的行为要立即制止并及时报告学校带班领导。

7、值班人员要耐心回答家长的`询问,态度要诚恳,不得讽刺、挖苦、敷衍,树立良好形象。

8、放学后,值班人员要巡视学校,等全部学生安全离校后方可下班。

值班人员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具备高度的责任感和安全意识,工作态度要端正,精力要集中,持证上岗。

1、值班人员应熟悉井下各监控设备的安装地点及检测范围。值班期间,如实记录各监控地点的瓦斯浓度、风速及设备运行情况,内容要真实、详细,书写字迹要工整、规范。

2、加强对瓦斯、风速等监测数据变化情况的观察,发现风速异常变化、瓦斯超限等情况时,必须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同时根据应急处理程序,采取相应措施,并向矿长及矿技术负责人报告。

3、每次汇报情况必须认真填写在值班记录上,内容包括:汇报单位、汇报情况以及采取措施、最终处理结果等。每天的监控数据、变化曲线要及时打印,报矿技术负责人审阅,并送安全科备案。

4、监控电脑为专用设备,不得用于其它无关工作。

1 仓库安全员主要负责库房上下班、加班时的开门、关门,照明、电气等电源的开关等工作。

2 仓库安全员由各仓库管理人员担任,如遇请假,需交由其他库房人员代执行,值班期间由值班人员负责,指定的值班人员履行安全员一切职责,临时安全员需要报主管审批。

3 仓库安全员每天早上9:00对门、窗、架柜、库房设施等完好性的例行检查并作好记录,对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

4 检查消防通道是否通畅,物料的摆放是否合理,发现不合格项要马上处理。

5 下班时,检查门、窗等是否关闭、上锁,办公设备、照明、电气等电源是否关闭。

6 《仓库安全自检表》要求每天早晚各登记一次,要放在仓库进门处附近位置,库房主管、组长对表的填写进行监督与检查。

停车场安全员管理制度

1、停车场内的所有通道、车位线以外的区域,未经许可不准随意停放车辆。

2、车管员在值勤中如发现欲违规停放的车辆,要及时给予劝阻,在劝阻过程中车管员要主动让行驶中的机动车,注意自身安全。

3、劝阻违规停放车辆时要使用礼貌用语,耐心为车主解释车场管理规定及一旦违规停放后对车场、对他人所造成的影响。

4、在劝阻违规停放车辆的同时,积极为车主联系能够临时停放的车位。

5、本车场内如所有临时停放车位已满时,应礼貌向客户说明情况,并请其等候。

6、对不听劝阻者应及时向车管队长或领班报告。

7、车管队长、领班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到现场处理。

(二)业主/租户机动车车门、车窗未锁、未关严情况的处理规定

1、当机动车进入车场后,车管员应及时跟随到该车停放处,提示车主锁好车门,关好车窗。

2、车管员在日常巡视工作中,一旦发现车场内提停放的机动车有未锁好车门,(后备箱)、关好窗现象,应立即向车队长报告,同时在该车主未到来之前给予看护。

3、车管队长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到现场,如车内有现金、贵重物品、重要文件等,必须由车管队长和车管员2人以上人员方可查看,并在清点后做好记录。

4、车管队长要及时通知车主到现场将车门锁好,车门关严。同时填写《停车状态通知单》,由车主签字确认(包括车内物品)。

5、提示车主以后停放时要锁好车门、关好窗,将贵重物品要随身携带。

(三)处理两机动车之间交通事故规定

1、车管员在上岗期间,应积极主动地指挥、疏导车辆,尽量避免在车场内发生交通事故。在指挥、疏通车辆的过程中应注意自己的站位,防止被机动车碰伤。

2、在车场内如果两车发生交通事故,车管员应将双方车牌号、当时所目睹的实际情况给予记录,同时要积极疏通交通,防止造成交通堵塞,并尽快向车管队长报告。

3、车管队长接到报告赶到现场后,要向车管员详细了解当时情况,不要评断双方责任,积极协调双方协商解决,待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督促双方将车辆移至不阻碍交通的位置停放,或督促使离。

4、如果双方不能尽快协商一致,车管队长应及时向车管队长(非标准工作时间向值班经理)报告。

5、车管队长(值班经理)接到报告后应及时赶赴到现场,了解情况后也不要评断双方的责任,督促双方尽快协商解决。

6、如果双方仍然不能协商一致,应由当事人任何一方报122,必要时可由车管队长(值班经理)报122。

7、在双方协商解决问题中或122交-警未到现场之前,事故车辆又未完全造成交通中断的情况下,尽量不要督促事故车辆移位,防止现场被破坏后交-警无法处理。

8、在双方协商解决问题当中或122交-警未到现场之前,事故车辆造成交通完全中断的情况下,可与当事人协商标出事故车辆所处现场位置后,将堵塞交通的车辆适当移位,车管队长组织人员进行疏导车辆。

9、122交-警到现场处理问题,如果向当班车管员调查取证时,车管员要如实回答,不要偏袒任何一方,以免造成纠纷。

(四)机动车辆出、入登记规定

1、当机动车驶入停车场时,车管员应迅速跟随该车停放车位处,引导、指挥车辆进入车位,并及时记录该车进场日期、时间,在引导指挥车辆时,要注意自己的站位并主动避让,防止被机动车碰伤。

2、机动车驶入车位后,车管员应尽快检查该车外观状况。如发现有残缺、破裂、凹陷、刮蹭、划伤、漆面脱落和车胎有无亏气,瘪胎等现象,要及时与车主确认并做好登记。

3、登记该车缺陷时,要表明缺陷所处车身的位置、程度(如:左前大灯玻璃破裂、右后车门约有10cm长漆面划伤)。

4、在车主即将要离开车场时,车管员如果发现车门未锁、车窗未关严,应及时提醒车主将车门、窗锁好、关严。

5、在车主即将离开车场时,车管员如发现车内存放有现金、贵重物品、重要文件时,应礼貌地向车主提示随身携带,防止意外丢失。

6、机动车驶离车场时,车管员应及时登记该车出场日期、时间。

7、车管员对进、出车场的每一辆机动车都要进行登记,严禁漏登记和登记不全、不详。

(五)机动车在车场内被损坏的处理规定

1、人为故意损坏机动车

(1)车管员如发现有人故意损坏车场停放的机动车辆时,要及时给予制止并滞留当事人,同时向车管队长报告。

(2)、车管队长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赶到现场,同时向车管队长(非标准工作时间向值班经理)报告。

(3)车管队长(值班经理)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并及时通知车主,全力协助车主向当事人进行索赔损失。

(4)如当事人有过激行为时,车管队长(值班经理)要组织人员防止事态发展,同时向安保部经理报告。

(5)安保部经理视情节严重程度,可请示主管领导同意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6)安保部准备好相关记录和材料,协助公安机关进行处理,为业主/租户挽回损失。

2、人为无意损坏机动车

(1)车管员发现他人在车场内从事任何活动中不慎损坏车辆时,要滞留当事人并保护好现场,同时向车管队长报告。

(2)车管队长接到报告后应及时赶到现场,并及时通知车主,积极协助车主向当事人进行协商索赔。并将协商结果、双方姓名、联系电话做好记录。事后应及时向车管队长(非标准工作时间向值班经理)报告。

(4)车管队长(值班经理)接到报告后应及时赶赴现场,将现场情况及机动车被损部位给予拍照备案,并积极协助车主向当事人进行索赔。

(5)如果双方仍然不能协商一致,车管队长(值班经理)应及时向安保部经理报告,安保部经理请示主管领导同意或与车主协商向公安机关报案。

(6)安保部准备好相关记录协助公安机关处理,为车主挽回损失。

3、车场内设备设施意外事故造成损失机动车

(1)车管员一旦发现车场内设备设施发生意外事故,且造成车场内的机动车损坏,要利用可能的办法控制事态的发展,同时向车管队长报告,在控制事态发展的过程中要注意自身安全。

(2)车管队长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赶到现场,如果车主不在现场应及时通知车主,同时向车管队长(非标准工作时间向值班经理)报告。

(3)车管队长(值班经理)接到报告后应及时赶赴现场,将现场情况及车辆被损坏部位给予拍照备案。经安保部经理确认并请示主管领导同意后,及时通知财务人员向保险公司报案。

(4)车管队长(值班经理)应及时通知有关维修人员赶到现场对设备设施发生故障的部位进行维修,防止再次发生问题。

(5)保安部准备好相关材料配合财务部为车主向保险公司索赔。

(6)事后安保部配合业主/客户服务部做好安抚工作。

(六)机动车撞坏设备设施处理规定

1、遇车辆进出车场时,当班车管员要积极主动地给予引导、指挥,在引导、指挥车辆时,要注意自己的站位,主动避让,防止被机动车碰伤。

2、车管员发现由于驾驶人的原因,机动车撞坏园区任何设备设施时,应滞留当事人和车辆。同时向车管队长报告并做好现场记录。

3、车管队长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赶到现场,向车管员和当事人了解事情经过,查看设备设施、机动车辆的损失情况。

4、根据设备设施损坏的程度,车管队长如果知道价格,可以直接向当事人索赔。并同意为当事人提供向保险公司索赔事故证明。

5、如果车管队长对被损坏的设备设施价格不清楚的,应及时向车管队长(非标准工作时间向值班经理)报告,车管队长(值班经理)接到报告后应及时赶到现场,并将现场照相留存备案。

6、车管队长(值班经理)按照设备设施所属部门,通知相关人员到现场定价,并协助设备设施所属部门向当事人进行索赔。

7、如果现场不能使索赔工作完成的,车管队长(值班经理)应记录当事人的姓名、单位、车牌号、联系电话,并要求当事人滞留驾驶副本或足够押金。

8等待索赔工作结束后,车管队长应为当事人提供向保险公司索赔的事故证据。

(七)处理业主/租户机动车钥匙丢失问题的规定

1、如果有业主/租户称机动车钥匙丢失(或被锁在车内)需取车时,车管员应立即向车管队长报告。

2、车管队长应及时赶到现场,将该车车型、车牌号、颜色、车主姓名、联系电话、驾驶证号、该车行驶本给予登记,并要求车主签字。

3、提示车主会单位(家中)取备用钥匙取车。

4、如果车主无备用钥匙需要撬车时,应立即向车管队长(非标准工作时间向值班经理)报告。

5、车管队长(值班经理)接到报告后应及时赶到现场,请车主出示单位证明和行驶本(证明上盖的章与行驶本上的单位应一致),经登记上述内容由车主签字后方可撬车。

6、如果是私人机动车,应要求车主出示行驶本、驾驶本,上述2个证件上的姓名统一后,经登记上述内容由车主签字后方可撬车。

7、未能出示上述证件的严禁撬车。

(八)劝告业主/租户遵守车场管理制度的规定

1、车管队长、车场管-理-员在日常管理工作中,须熟知车场管理规定。

2、如在车场管理工作中,看到业主/租户有违反车场管理规定的行为要立即给予劝阻。

3、看到业主/租户在车库里吸烟时应说:“先生您好!为了防止发生火灾,请您不要在车库内吸烟,把烟灭掉好吗,谢谢您的合作。”

4、看到业主/租户在车场内修车时应说:“先生您好!为了防止发生火灾,请您不要在车库内修车,将车开到外面去修好吗,谢谢您的合作。”

5、看到业主/租户在车场内存放物品时应说:“先生您好!为了防止丢失,请您不要在车场内存放物品,因为我们是流动岗位无法为您看管,谢谢您的合作。”

6、看见业主/租户在车场内抛弃废物(垃圾)时应说:“先生您好!请不要在车场内抛弃废物(垃圾)好吗,我帮您将废物垃圾放到垃圾桶里去吧。”

7、看到业主/租户咋车场内进行与存取车辆无关的活动时应说:“先生您好!为了您自身的安全和业主/租户财产安全,请您不要车场内进行xx活动好吗,因为车场进出车辆比较频繁容易发生事故,谢谢您的合作。:

8、看到业主/租户在车库内加油时应说:“先生您好!为了您和公寓的安全,请您不要在车库里加油,因为汽油挥发后的气体在车库内不易排除会发生火灾的`,将车开到外面加油好吗,谢谢您的合作。”

9、看到业主/租户机动车在车库内停放后未关闭发动机时应说:“您好,为了保持车库内的环境,请您将发动机关闭好吗,谢谢您的合作。”

10、看到业主/租户穿行车场时应说:“您好,为了您的安全,请您沿着路缘线走好吗,谢谢您的合作。”

11、看到业主/租户骑车进入穿越车辆通道时应说:“先生/女士您好!为了您的安全,请您下车推行好吗,谢谢您的合作。”

(九)机动车临时停放计时收费规定

车场收费员如遇临时停车车辆时:

(5)    对客人说声“再见”,并示意客人可以驶离。

(十)处理机动车被盗问题的规定

1、车管员发现业主/租户报机动车被盗后,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同时向车管队长报告。

2、车管队长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赶到现场(非标准工作时间向值班经理报告)。

3、车管队长(值班经理)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并做好记录,同时向安保部经理报告。

4、经安保部经理确认并请示主管领导后协助车主向公安机关报案,与此同时通知财务部向保险公司报案。

5、安保部准备好相关记录配合公安机关侦破和保险公司调查处理。

6、车管队长记录整个案件的全过程报部门、中心领导并备存。

7、事后车管队长要及时分析发生机动车被盗案件的原因、预防工作存在的漏洞、如何堵塞漏洞的措施上报领导。

(十一)自行车库清理规定

1、自行车库管-理-员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对业主/租户长期不骑用而存放在车库内的自行车进行集中摆放。

2、车管队长根据自行车库内业主/租户长期不骑用而存放的自行车数量进行统计,并向中心领导提出清理建议。

3、经中心领导同意后,由安保部与业主/客户服务部配合向全体业主/租户发出首次《清理自行车库的通知》,同时在自行车库显著位置摆放《清理自行车库的通知》的告示牌,两周后再次提醒发出清理通知,明确告知逾期无人认领时将由物管中心送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4、由内保主管负责办理送交公安机关逾期无人认领自行车的具体事宜。移交时应由公安接收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

5、移交完成后由内保主管、车管队长各留存一份清理自行车的登记记录备查。

(十二)车场(库)内发现无人认领可疑物品的处理规定

1、车管员在车场内发现无人认领的可疑物品时:

(1)    不要随意翻动,应立即向车管队长报告。

(2)    车管队长到现场后经观察不能确认为何种物品时,应立即向安保部内保主管(非工作时间向值班经理)报告,同时注意保护好现场,禁止他人翻动。

(3)    在内保主管(值班经理)到达现场后,执行安保部《防爆预案》。

2、如可疑物品内在类似钟摆的声音时:

(1)    不要随意翻动,车管员可以直接向安保部经理(非标准工作时间向值班经理)报告,同时阻止车辆行人靠近危险区域。

(2)    以上程序执行安保部《防爆预案》。

(十三)迎接重要领导来访的管理规定

1、车场入口车管员发现重要临到车辆入园区,指挥车辆通过后马上通知相关上级领导做好各项接待准备工作。

2、车管队长接到上级领导通知后,应事先安排好车管员的岗位并预留车位。

3、车管队长在重要领导到达之前,提前半小时到车场相关部位协助岗位车管员疏导车辆,维护车场内部秩序,保障车场内部道路畅通,指引重要领导的车辆停放在预留车位。

4、各岗位在疏导、指引车辆的过程中,应注意自己的站位并主动避让机动车,防止被机动车碰伤。

5、相关岗位车管员应事先佩戴好洁净的白手套,检查自己的仪容仪表是否符合标准。在重要领导的车辆通过本岗位时负责礼仪性的指挥手势。

6、当重要领导的车辆离开时,车管队长,相关岗位车管员执行2、3条款。

7、重要领导的车辆安排停放妥当后,应委派专人进行专门看管确保车辆安全,直到领导离开。

(十四)办理机动车停车证规定

1、当车场主管接到客户服务部《办理停车证通知单》时。

2、如果客户租用固定车位时。

(1)    车场主管根据《通知单》的显示资料(客户名称、租用车位号、车证有效期、联系人姓名、电话、车牌号、车型、颜色),及时为客户办理《停车证》,开通机动车进出地下车库使用的ic停车卡(一车一卡)。

(2)    车场主管将做好的《停车证》同开通好的ic停车卡交经客户服务部,由客户服务部送给客户。

(3)    车场主管将《通知单》上显示的资料及开通ic停车卡的情况,输入数据库备案。

(4)    车场主管及时将固定停放的机动车车牌号上墙。

1、负责停车场安全管理和收费管理,礼貌待人、热情服务、保持良好的服务形象。

2、认真执行停车场管理规定,保持车辆停放有序、道路畅通。

3、指挥车辆的进出,引导其停放在指定的位置上。

4、认真检查车型、车牌号,并做好进出登记,避免出现差错。

5、车辆进场,要认真检查车辆有无破损撺痕,如有要提醒车主,并记录在案。对车辆在停车场内被碰撞、磨擦造成损坏时,管-理-员应记下肇事车主共同协商解决。如果车辆被车辆损坏而未被当场发现时,管-理-员发现后也要立即通知车主,并报告上级主管,共商处理办法。

6、车主离开时,要提醒车主关好车门,贵重物品要拿走,不要放在车上,以免丢失。

7、认真检查停放车辆,发现漏水、漏油等现象,尽快设法通知车主,并提供相应的服务。

8、对车辆违章及时制止,并加以纠正。

9、负责停车设备设施和消防设备设施的管理。

10、发现可疑人员立即上报,发现偷窃车辆或车内财物的盗窃犯,立即抓获扭送至公安机关。

11、车辆在停车场被盗后,由上级主管确认后,立即通知车主,协同车主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12、认真做好交接-班工作,填写交接-班记录。

13、要求值班人员上班准时,不得迟到、早退、吃饭或上厕所的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不得随意叫巡罗员顶班办与无关的事情。

14、严格按出入收发卡制度,没带卡或忘记带卡的一定不能随便放出,万一车主有急事要出去,请他登记或抵压证件,回地下停车场后及时收回出入卡。

安全员管理制度

负责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业务经营人员的质量教育,保证质量管理方针和质量目标的落实和实施。

定期开展质量教育和培训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全员身体检查。

2、管理人员岗位职责:对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负责监督营业场所和仓库的温湿度在规定的范围内,确保经营食品的质量;

发现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问题应立即解决,或向负责人报告。

3、购销人员岗位职责:严禁采购法律法规禁止上市销售的食品;

严禁从证照不全的`企业采购食品;

确保所售出的食品在保质期内,并应定期检查在售食品的外观性状和保质期,发现问题立即下架,同时向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报告。

责任人:年月日。

井下安全员管理制度

为加强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及爆炸材料安全管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制定了《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安全管理九条规定》及《煤矿井下爆炸材料安全管理六条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2015年2月25日 

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安全管理九条规定 

四、爆破前后必须采取洒水降尘等综合防尘措施,严禁煤尘积聚或超限情况下爆破作业。 

五、必须严格落实探放水措施,严禁在有突水预兆情况下爆破作业。 

六、必须在规定的安全位置警戒、起爆和躲炮,严禁爆破后未经检查进入警戒区。 

七、必须按规定使用水炮泥和炮泥,严禁裸露爆破或放明炮、糊炮。 

八、必须按规定处理大块煤(矸)和煤仓(眼)堵塞,严禁采用炸药爆破方式处理。 

煤矿井下爆炸材料安全管理六条规定 

四、爆炸材料库内的炸药和雷管必须限量、分开贮存,严禁超量贮存、违规堆放。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国家财产和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煤炭法》、《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用爆破器材是指在煤矿井下使用的一切爆炸材料。

第三条凡从事煤矿用爆破器材研究、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使用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煤炭部爆破器材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对全国煤矿用爆破器材实施监督管理。各省(区)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对本地区煤矿用爆破器材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安全管理

第五条各级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和与煤矿用爆破器材有关的企业主要负责人是煤矿用爆破器材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其主要技术负责人对煤矿用爆破器材安全技术负责。

第六条各煤炭工业煤矿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必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监察员。

煤矿用爆破器材安全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督。

第七条凡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使用煤矿用爆破器材的单位,必须建立煤矿用爆破器材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建立煤矿用爆破器材安全岗位责任制。

第八条凡从事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使用煤矿用爆破器材的人员,必须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产品性能和操作规程,经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三章生 产

第九条煤矿用爆破器材的生产实行定点管理,根据煤矿需要有计划地组织生产。

第十条已建立的爆破器材生产企业生产煤矿用爆破器材产品,必须提出定点申请,经省(区)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煤炭部爆破器材主管部门批准,发给定点生产证书。

第十一条煤炭行业新建煤矿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露天煤矿建立炸药生产地面站或购买现场炸药混装车,必须向煤炭部爆破器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新建煤矿用爆破器材生产线或对煤矿用爆破器材生产线进行改建、扩建,必须申请立项,经省(区)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煤炭部爆破器材主管部门批准;建成后,由煤炭部爆破器材主管部门或委托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方准投入生产。

第十三条煤矿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的新建和改、扩建工程,必须由有爆破器材工厂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煤矿用爆破器材工厂和生产线的设计和建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的规定。

第十四条煤矿用爆破器材产品实施入井证管理。

第十五条煤矿用爆破器材产品入井证由煤炭部爆破器材主管部门负责颁发和管理。获得煤矿用爆破器材产品入井证的企业及产品名单在《中国煤炭报》公告。

第十六条煤矿用爆破器材的试验或试制,应在专门场地或专门试验场进行。

第十七条煤矿用爆破器材新产品的鉴定应按设计定型和生产定型(或转厂验收)两个阶段进行。

第十八条煤矿用爆破器材新产品设计定型鉴定前,必须取得煤炭部爆破器材主管部门颁发的煤矿用爆破器材产品入井试验证,完成煤矿井下爆破试验;生产定型或转厂验收鉴定前,必须取得煤炭部爆破器材主管部门颁发的煤矿用爆破器材产品入井试用证,完成煤矿井下爆破试用。

煤矿用爆破器材生产定型或转厂验收鉴定后,申请办理煤矿用爆破器材产品入井证。

第十九条煤矿用爆破器材产品入井试验证有效期6个月,煤矿用爆破器材产品入井试用证有效期12个月,煤矿用爆破器材产品入井证有效期30个月。

第二十条煤矿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必须建立严格的煤矿用爆破器材产品检验制度。不合格的煤矿用爆破器材产品,不准出厂。

第二十一条煤矿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应做好煤矿用爆破器材产品产量、质量及主要原材料消耗的统计工作。

煤矿用爆破器材生产用原材料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特种材料应专用。

第四章销售与购买

第二十二条煤矿用爆破器材属于国家计划分配物资。

煤炭部直属、直供煤矿需求煤矿用爆破器材,经矿务局(公司、矿)、省(区)煤炭工业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由煤炭部爆破器材主管部门统一汇总,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定向供应。应急需求的煤矿用爆破器材由煤炭部爆破器材主管部门调拨。

省(区)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煤矿用爆破器材的供销。跨省需求煤矿用爆破器材由煤炭部爆破器材主管部门组织平衡。

第二十三条销售、购买煤矿用爆破器材,必须取得当地公安机关颁发的《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爆炸物品购买证》。

第二十四条无煤矿用爆破器材产品入井证的企业严禁销售煤矿用爆破器材,煤矿严禁购买无煤矿用爆破器材产品入井证或入井证超期的煤矿用爆破器材。

第二十五条煤矿用爆破器材产品的进出口,必须向煤炭部爆破器材主管部门申报,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第五章储存与运输

第二十六条生产、销售、储存、使用煤矿用爆破器材的单位设立专用爆破器材仓库、储存室,必须取得当地公安机关颁发的《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煤矿用爆破器材仓库、储存室的建设和储存,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每一矿井应建立煤矿用爆破器材装运、领退、保管、销毁、电雷管编号及全电阻检查、有关人员岗位责任、丢失处理和奖罚制度。

第二十九条电雷管(包括清退入库的电雷管)在发给放炮员前,必须逐个作全电阻检查,并将脚线扭结成短路。

严禁发放电阻不合格的电雷管。

第三十条跨地区长途运输煤矿用爆破器材必须在当地公安机关办理《爆炸物品运输证》。

附件二: 

第一条 为减少煤矿事故,保护国家财产和煤矿职工的安全、健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煤矿所有爆破作业地点必须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放炮员必须依照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说明书内容及要求包括:

三、爆破作业说明书必须编入采掘作业规程,并根据不同的地质条件和技术条件及时修改补充。

第三条 瓦斯矿井中的爆破作业,放炮员、班组长、瓦斯检查员都必须在现场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连锁放炮制”。

“一炮三检制”是:装药前、爆破前、爆破后要认真检查爆破地点附近的瓦斯,瓦斯超过1%,不准爆破。

“三人连锁放炮制”是:爆破前,放炮员将警戒牌交给班组长,由班组长派人警戒,并检查顶板与支架情况,将自己携带的放炮命令牌交给瓦斯检查员,瓦斯检查员经检查瓦斯煤尘合格后,将自己携带的放炮牌交给放炮员,放炮员发出爆破口哨进行爆破,爆破后三牌各归原主。

第四条 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应采用毫秒爆破。在掘进工作面必须全断面一次起爆;在采煤工作面,可采用分组装药,但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

严禁在一个采煤工作面使用2台及以上放炮器同时进行爆破。

第五条 无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时,应反向起爆;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时,可反向起爆,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六条 煤矿井下严禁明火、普通导爆索、非电导爆管爆破和放糊炮。

第七条 处理卡在溜煤眼中的煤、矸时,可采用空气炮;无其他办法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可爆破-处理,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二、每次爆破只准使用一个煤矿许用电雷管,最大装药量不得超过450g;

三、每次爆破前,必须检查溜煤眼内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间的瓦斯;

四、每次爆破前,必须洒水灭尘;

五、威胁安全的地点必须撤人、停电。

第八条 在高瓦斯矿井和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的实煤体中,为增加煤体裂隙、煤体松动而进行的10m以上的深孔预裂控制爆破,可使用二级煤矿许用炸药,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九条 在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中,放顶煤工作面严禁挑顶煤爆破作业。

第十条 石门揭穿突出煤层采用震动爆破,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六、为降低震动爆破时发生突出的强度,应采用挡栏防护;

七、石门揭穿煤层的全过程必须特别加强支护,并应有发生突出时保证人员安全的'措施;

八、采用金属骨架措施揭穿煤层后,严禁拆除或回收骨架。

第十一条 装药时,首先必须用掏勺或用压缩空气清除炮眼内的煤粉或岩粉,再用木质或竹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捣实。炮眼内的药卷必须彼此密接。

潮湿或有水的炮眼,应用抗水炸药。

装药后,必须把电雷管脚线悬空,严禁电雷管脚线、放炮母线同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以及采掘机械等导电体相接触。

第十二条 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封实。封泥长度应按本规定第十三条执行。

炮眼封泥也可用不燃性的、可塑性松散材料,如砂子、粘土和砂子的混合物等制成的粘土炮泥。

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它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

对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

第十三条 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长度,水炮泥用量,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三、炮眼深度超过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 . 5m,水炮泥用量不得少于2个;

四、炮眼深度超过2 . 5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m,水炮泥用量不得少于3个;

五、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炮眼应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 . 3m;

六、工作面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 . 5m,在岩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 . 3m,浅眼装药爆破大岩块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都不得小于0 . 3m。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都不准装药、爆破:

一、采掘工作面的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或者支架有损坏,或者留有伞檐时;

四、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顶等情况时。

有上述情况之一者,必须报告班、队长,及时处理。在作出妥善处理前,放炮员有权拒绝装药和进行爆破。

第十五条 在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中,在掘进工作面爆破前后,附近20m的巷道内,都必须洒水降尘。

第十六条 爆破前,机械、液压支架和电缆等,都必须加以可靠的保护或移出工作面。

爆破前,班组长必须亲自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所有通路上担任警戒工作。警戒人员必须在有掩体的安全地点进行警戒。警戒线处应设置警戒牌、栏杆或拉绳等标志。

第十七条 每次爆破作业前,放炮员必须用电阻检测仪做电爆网路全电阻检查。严禁用放炮器放电检测电爆网路是否导通。

各矿对放炮器必须统一管理、发放。定期对放炮器的各项性能参数进行校验,并进行防爆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准下井使用。

第十八条 爆破母线和连接线,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煤矿井下爆破应采用符合标准的爆破母线;

二、电雷管脚线和连接线、脚线和脚线之间的接头,都必须悬空,不得同任何物体相接触;

四、爆破母线、连接线和电雷管脚线必须相互扭紧并悬挂,不得同轨道、金属管、金属网、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相接触。

五、只准采用绝缘母线单回路爆破,严禁用轨道、金属管、金属网、水或大地等当作回路;

六、爆破前,爆破母线必须扭结成短路。

第十九条 放炮员必须最后离开爆破地点,并必须在有掩护的安全地点进行爆破。掩护地点到爆破工作面的距离,由矿务局(公司)统一规定。

第二十条 爆破前,脚线的连接工作可由经过专门训练的班组长协助放炮员进行。爆破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放炮员一人操作。

爆破前,班组长必须清点人数,确认无误后,方准下达起爆命令。

放炮员接到起爆命令后,必须先发出爆破警号,至少等5s,方可通电起爆。

装药的炮眼必须当班爆破完毕。在特殊情况下,如果当班留下尚未爆破的装药炮眼,当班放炮员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放炮员交接清楚情况。

第二十一条 处理瞎炮(包括残爆)必须在班组长直接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放炮员必须同下一班放炮员在现场交接清楚。

第二十二条 处理瞎炮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瞎炮,可重新连线起爆;

二、在距瞎炮至少0 . 3m处另打同瞎炮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

四、处理瞎炮的炮眼爆炸后,放炮员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五、在瞎炮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同处理瞎炮无关的工作。

第二十三条 用爆破方法贯通井巷时,必须有准确的测量图,每班在图上填明进度。当贯通的两工作面相距20m(掘进机工作面50m)前,地测部门必须事先下达通知书,并且只准从一个工作面向前接通。停掘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经常检查风筒是否脱节,还必须正常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立即处理。掘进的工作面每次装药爆破前,班组长必须派专人和瓦斯检查员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面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先停止掘进工作面的工作,然后处理瓦斯。只有在两个工作面及其回风巷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1%以下时,掘进的工作面方可装药爆破。每次爆破前,在两个工作面必须设置栅栏和有专人警戒。

间距小于20m的平行巷道,其中一个巷道爆破时,两个工作面的人员都必须撤至安全地点。

安全员管理制度

1.值班时应按规定着装,时刻保持仪容整洁.

2.严格按照值勤日程或直属主管的安排,准时作好交接班和准点上下班.

3.认真准确填写值勤报告以及各类表单,字迹清晰,单面整洁,乱涂乱画的现象.

4.热情接待来访人员,正确使用电话/接听电话/注意礼貌和严禁任何人使用电话办私事.

5.自觉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并认真监督员工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6.监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若因故暂时离开则需事先经授权主观同意且由代理人值班.

7.当班期间认真值勤,不得闲聊/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8.当遇紧急情况或突发事件应及时处理与记录,并且及时上报.

9.当班期间应自觉维护所属责任区的清洁与秩序.

10.自觉爱护公司的物品及警具正确的'使用与佩带.

11.品行端正/言行诚实/忠于职守,对待工作有强烈的责任心.

12.值班安全员严禁睡觉/酗酒/看小说杂志/打架斗殴/监守自盗和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

安全员管理制度

一、学生应按照规定时间在指定地点依次排队上车,上车后服从班车长和司机的管理,按座位就座;车辆行驶时不准离开座位前后走动,车辆未停稳,学生禁止上下车。

二、学生上下车时要注意过往车辆,不准盲目奔跑或横穿马路,以免发生意外。

三、学生凭卡乘车,乘车卡是乘坐班车的唯一凭证,无卡不准乘坐;若乘车卡丢失请及时联系所坐班车司机补办,以免耽误乘车。

四、学生要爱护车内设施,禁止损坏。如有损坏,照价赔偿。损坏车内设施的学生移交学校政教处进行处理,并将其行为计入学生档案。

五、严禁学生在车内写作业,严禁使用小刀和笔,严禁食用带扦子的小食品,如肉串等。上述存在尖锐棱角的物品,极易在行车中遇特殊情况采取紧急制动时对学生的身体造成严重伤害。如有发现违规者一律全校通报批评,拒不改正将取消其乘坐班车资格。

六、学生乘车时不许大声喧哗打闹,更不允许抢占座位,以大欺小,威胁恐吓年龄小的同学。学生乘车时要注意文明礼貌,互相关心照顾和帮助,发扬助人为乐的精神。

七、严禁将手、头等身体部位伸出窗外,以免发生意外。禁止食用小食品,向车窗外抛物,不得在车上吐痰、乱扔垃圾。

八、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险品及有损身体健康的物品上车(包括刀具等)。

九、如发生交通事故、火灾等意外时,学生要服从驾驶员和班车长的指挥,不要拥挤,有序疏散。

校车4。

1、校长是所在学校学生接送车辆交通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接送学生车辆安全运行工作全面负责。具体从事此项工作的教职员工为直接责任人。

2、建立以校长为组长的学生接送车辆安全管理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学校的学生接送车辆的安全管理工作。

3、校长在每学期第一周内,与班主任老师、随车管理员、校车安全管理员、驾驶员等签订接送安全运行和学生乘车管理责任状。

4、科学严密地制订学生乘车细则。定车、定座安排到人,落实各处室、班主任老师、值班值勤老师、随车管理员和驾驶员。在学校接送车辆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到职责公示、分工到人。

5、每月召开一次学生接送车辆安全例会,认真研究做好校车管理和确保安全运行的对策。对单位无法解决的问题,要及时报告中心学校和上级职能管理部门。会议应有具体的.文字和图片记录。

6、学校在配备学生接送车辆、驾驶员,都要达到校车使用标准。并将相关资料递交给教育局存档备案。

7、认真确定每辆接送车的学生乘载人数。要根据接送车辆核载人数以及学生居住地分布等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每一辆接送车的乘载人数,认真填写具体的乘车学生名册,做到定人、定车、定座、定线路,从源头上杜绝学生接送车辆超员现象。

9、学校配合中心学校对驾驶员、随车管理人员每学期进行一次行车安全教育,认真总结经验,提出整改意见,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万无一失。教育培训应有文字记载。

10、学生接送车因发生故障一时无法排除时,学校应及时协调设法调用别的合格车辆应急接送,确保学生上(放)学不受影响。

11、严把驾驶员资质关,凡有酗酒、嗜赌史及心理障碍等精神疾患者,不得担任学生接送车辆驾驶员。学校要预防和坚决制止接送车辆驾驶员酒后开车、疲劳驾驶、超员、超速和车辆带病上路等不安全行为,一经发现要协助有关部门严肃查处。

12、学校要提前合理编排好学生接送车辆随车管理员护送值班表,确保每天学生上(放)学乘车途中都有一至两名责任心强的老师负责维护上、下车秩序,并跟车全程护送。跟车护送记录必须在本人完成接送任务亲笔签字后方可交接,要做到前后衔接,一张不缺。

13、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生接送车辆安全管理台帐,尤其要完善接送学生的车辆车况、车辆行驶状况、学生乘车情况、接送管理制度等台帐资料,保证学生、驾驶员、随车管理员、接送车等每天都有详实的记录。

14,学校应向驾驶员提供场地开阔、路面平坦坚固、进出方便、标志鲜明的学生接送车辆专用停车场所,并明确每一辆接送车相对固定的停车地。

15、学校一旦发现有拼装车、报废车、农用车、电瓶车、手扶拖拉机、小面的等不合法或不具备接送学生资质的车辆运载学生,要劝诫学生拒乘并立即报告中心学校和有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取缔。

16、认真制定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学校要针对学生接送途中可能发生的情况,提前制订应急处置预案,确保一旦发生事故,能在最短的时间里最有效地组织抢救并进行善后处理。在第一时间内向当地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职能部门上报事故情况,以便各职能部门根据实情来应对突发事件,保持社会稳定。

17、学校每学期要组织对学生乘车管理人员进行考核考评。凡因责任心不强、工作不力和给学生接送车辆管理工作带来消极影响的要给予适当的经济、行政处罚,造成交通伤亡事故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进行责任追究。

18、突遇恶劣天气及下大雪后道路滑,行车危险,校车停运。

安全员管理制度

本标准规定了吉林省送变工程公司对专职安全员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吉林省送变电工程公司。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3.1安全环保监察部负责专职安全员的考核和选派。

3.2人力资源部和培训中心配合专职安全员的考核和选派。

3.3各基层单位负责对专职安全员日常工作进行评价。

4.1专职安全员由公司安全环保监察部和人力资源部负责择优选派,代表公司管理所在单位的安全工作,对公司和所在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者负责,对基层单位进行监督、服务、指导、协调。

4.2专职安全员行政上接受公司安全环保监察部和所在单位安全第一责任者的双重领导,必须全力做好本职工作,有权制止任何安全违章行为。

4.3.1具备3年以上施工生产现场工作经历,具有较高的业务管理素质和工程系列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工作认真,作风正派,忠于职守,适应公司专业安全管理的需要。

4.3.2专职安全员必须熟悉国家、行业有关安全环保管理的法规、标准、规定,掌握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体系文件要求以及起重、电气、机械设备、交通、防火、爆破等方面的知识,具有处理突发事件和有效防止事故扩大的能力。

4.3.3专职安全员必须是取得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培训、考试合格证的人员。

4.4岗位职责。

4.4.1认真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法律法规及企业规章制度,负责所在单位的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工作,制定本单位安全工作目标计划,经审定后组织贯彻落实。

4.4.2有权制止和处罚违章作业及违章指挥行为;有权根据现场情况决定采取安全措施或设施;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施工,有权指令先行停止施工,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4.4.3参加本项目部重要施工项目和危险性作业项目开工前的安全交底,并检查开工安全文明施工条件,监督安全施工措施的执行。

4.4.4参加项目部安全工作例会和生产调度会,协助工地领导布置、检查、总结安全文明施工工作。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按“三定”原则督促整改。按时上交月安全工作汇报。

4.4.5协助项目部领导布置与检查每周的安全日活动;监督检查班组每天的“三交”(交任务、交安全、交技术)“三查”(查衣着、查“三宝”、查精神状态)站班会。

4.4.6对施工现场和安全卫生责任区内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环境卫生、成品保护措施执行情况以及生活卫生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4.4.7负责施工机械(机具)、防火、防爆和车辆交通安全监督工作。

4.4.8督促并协助有关人员作好职业防护用品、用具和重要工器具的`定期试验、鉴定工作。

4.4.9组织开展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对新入厂或变换工种人员进行第二级安全教育。

4.4.10负责对分包单位的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与指导。

4.4.11认真执行公司《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文明施工违章处罚标准》,负责对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进行考核,实行安全施工生产管理与经济挂钩。

4.4.12按“四不放过”原则,协助项目领导组织人身轻伤事故、记录事故中严重未遂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统计、分析及上报。

4.5.1有权监督、检查本单位施工生产场所的安全文明施工生产情况,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应立即督促整改。

4.5.2有权制止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有权对违章者进行经济处罚;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施工生产,有权责令先行停止施工,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4.5.3对未经公司安全资审或资审未通过的工程(劳务)分包队伍有权提出不予录用。

4.5.4有权对本单位安全施工生产工作有突出贡献的个人提出表彰和奖励意见,经批准后实施。

4.6岗位待遇。

4.6.1专职安全员待遇标准由公司统一制定,由安全环保监察部管理。凡是公司委派到各单位的专职安全员,享受班长以上的待遇(岗位工资),奖金系数不低于1.5,涉外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

4.6.2专职安全员有按照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优先评定工程系列技术职称(含工人技师)的权利。

4.6.3各单位必须为专职安全员每月报销通讯费用,以保证安全工作处于受控状态,信息及时沟通。

4.6.4各单位必须为专职安全员配备笔记本电脑、移动硬盘、数码相机等办公必备物品,保证其工作使用。

4.7考核。

4.7.1公司定期对专职安全员进行工作考核评价,日常考核由所在单位负责。

4.7.2所在项目由安全员填写《专职安全员考核评价表》,安全环保监察部提出考核意见,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4.7.3安全环保监察部根据考核结果,对业绩优良的专职安全员优先进行委派。

4.8解聘。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将予以解聘,其劳资关系归项目培训中心管理。

4.8.1由于管理不善,导致所在单位发生人身重伤以上事故或负主要责任的交通死亡事故。

4.8.2由于监督指导不力,导致所在单位接受各级安全检查中存在的隐患较多,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

4.8.3所在项目发生事故,未按公司规定及时上报,隐瞒事故或弄虚作假。

4.8.4现场监督检查过程中,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执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不公正,公司有关部门认定,不胜任本岗位工作。

安全员管理制度

一、认真贯彻执行劳动保护、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规范标准,做好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推广先进经验。对本项目的职业健康安全生产负检查、监督的责任。

二、深入施工现场,指导下级职业健康安全技术人员的工作,掌握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情况,调查研究生产中的不安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协助项目经理组织职业健康安全活动和职业健康安全检查。

四、参加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组织本项目新工人的职业健康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

六、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遇有险情有权暂停生产,并报告领导处理。

七、进行工伤事故统计分析和报告,参加工伤事故调查、处理。

八、负责本项目部的`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劳务手续的办理及治安保卫的管理工作。

九、对盗窃行为不禁止或参与盗窃行为扣全年工资,盗窃者送公安部门处理。特殊情况有经理级主管安排;以上条款做不到,罚款处理。做的合乎制度奖励工资。

发放日起,此制度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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