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绿化管理方案(汇总18篇)

时间:2023-11-28 00:38:00 作者:灵魂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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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绿化管理制度

一、制定园林绿化管养规范,按专业技术要求指导日常养护工作。

参照上海等地的园林绿化管理标准和有关规范,结合本实际情况和园林工作者的工作经验,制定和实施《园林绿化管养规范》,使日常的养护工作如除草、松土、培土、淋水、施肥、修剪、整形、防并除虫、补种、移植、防寒、防台风、卫生、安全维护等具体内容和效果有一个指导性的衡量标准或衡量规范,让园艺工人更能专业化、规范化和量化地进行绿化维护。

二、维护和完善好绿化供水设施,确保浇灌系统的正常运行。

园林种有大量的绿篱、花灌木和大面积的大叶油草,加上土质较差(易板结、砂石多、不够肥沃、保水保肥力差),浇灌时需水量大,次数频繁。现有供水系统存在自动喷灌点数量不足、分布不均匀、喷头角度欠佳、部分喷头和阀门损坏漏水、取用不方便和露天停车场供水管网未接好等程度不一的问题,容易造成水资源的浪费、人力的浪费和效率的低下,浇灌质量难以保证。公园将加大检查、维修和保养力度,完善相关浇水设施,希望能根治以上问题,为园艺工人提供方便易用、布局合理、运转正常的绿化用水。

三、加强草坪和花灌木的修剪,对垂榕进行适当的艺术整形,营造良好的植物景观。

对大叶油草草坪实行定期修剪,保持高度统一(高度不超过8cm),边缘整齐,四季常绿。绿篱及时常剪常新,保持清晰的轮廓,部分绿篱增加立面上的层次和对比,要求高度一致,无断层缺失,整齐划一,棱角分明,生长丰满。公园内的垂榕大部分均没有进行人工造型,未充分体现原设计意念,宜对中心台周边和公交站场的垂叶榕分别进行几何体造型(圆柱形或长方体、圆台),创造较好的有艺术性的植物群落景观。

四、增加合理的导游指示和安全警示牌,完善服务配套设施。

制作、悬挂和摆放必须的树木简介牌、安全警示牌等,可起到宣传和普及植物学知识的作用,减少游人对草地和花木的践踏、破坏,保持园容园貌的良好,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减少误会和纠纷,培养游人的良好社会公德,创造至佳的社会效益,可直接提高公园品味和社会知名度。

五、加大对草坪杂草的综合治理,增加大叶油草草种的纯度。

由于多种原因,现在大叶油草中夹杂着生有矮小杂草,部分甚至比较严重。公园将加大人工清除杂草的力度,争取除了,除早,除小,对杂草严重的草坪施用选择性除草剂进行杀灭。对严重生长不良和光秃的地块进行换土、更新或补铺,力求没有明显生长的野草,大叶油草生长良好,纯度大,覆盖率高。

六、及时补种死亡、缺失的绿篱、花卉和乔木,保持绿地的整齐和完美。

公园部分绿篱、草坪和花木因为游人的过度践踏,或恶性杂草过多,或立地条件差,生长不良,已造成死亡或缺失(如大叶红草,马缨丹、龙船花、洋紫苏等),加上部分已补种但被台风刮倒扶正后死亡,或蛀干式害虫破坏的尖叶杜英等乔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绿地的完整和美观。公园将在春季多渠道筹措资金,补铺、补种或补植死亡或缺失、无更新价值的草坪、花灌木和乔木,争取在上半年全部绿地完好,生长势优良。

七、加强病虫害的防治和肥水管理,确保植物花繁叶茂,健康正常,生机盎然。

公园种植的大乔木数量比较多,移植时截枝后伤口多,造成天牛、木蠹蛾等钻蛀枝干式害虫的幼虫危害较普遍,如红刺林投、黄槐、尖叶杜英、人面仔等,另有白蚁危害细叶榕等大树和老树,建议采用人工防治和药物防治等方法加大综合防治力度。部分花木如蜘蛛兰、龙舌兰等的叶斑病害也比较多,平时多注意,预防为主,及时采取药物防治。由于公园部分地方土质差,砂石土多,保水保肥力差,一些花木生长不良,晴天和干旱天气宜加大灌溉量,生长期追施速效复合肥料或叶面肥料,休眠期时施够长效农家肥,保持花草树木四季常青,适时有花,生机勃勃。

八、做好防台风、防严寒等防护措施,及时处理突发事件。

在台风来临的夏秋季节之前,对根系较浅和树冠高大,重心不稳的乔木,剪掉部分树枝树叶,注意设立木桩护树,台风过后对被台风损坏、折断的树木及时修剪扶正,清除积水和其它安全隐患。在寒冬到来之前,对剑麻、紫苏等热带不耐寒植物采取相应保温措施,所有乔木离地1.2-1.0米以下刷白约1:10的石灰水,可起防冻寒、病虫、美观的作用。

九、提高园艺工的综合素质,建设一支相对稳定、专业性强、战斗力强、反应快速的养护队伍。

经常对园艺工人进行组织纪律教育和技术业务学习,条件许可时到别处参观学习,建立一支能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度,熟悉技术操作和业务工作,能独立开展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工作的队伍。同时注意培养技术业务骨干和管理人员,保持员工队伍的相对稳定,使各项工作步入有计划、有目的、有步骤的正常状态。

十、建立和完善植物养护管理技术档案,方便总结、建立完整的植物养护技术档案,内容包括绿地内花草树木的编号、来源、树种(含名称、别名、学名、科属、产地、习性、用途等内容)、规格、栽种年月、生长势、日常养护措施、管护成效和自然条件、单项技术资料、统计报表、调查情况、总结报告等。、及时收集、积累、整理、分析和总结经验,分类整理,装订成册,编好目录,分类归档。

园林绿化管理制度

一、养护管理制度措施,景观效果绿化养护管理制度健全,管理记录健全,管理得当,到达黄土不露天。

1、绿地完整,无堆物、堆料、搭棚,树干上无钉拴刻画等现象。行道树下距树干2m范围内无堆物、堆料、圈栏或搭棚设摊等影响树木生长和养护管理的现象。

2、花坛、花带轮廓清晰,花坛地势平整或顺平,浇灌不积水,边缘留深不低于7cm。

3、绿地内各类摊点应证、照齐全,遵守管理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要定点、定位、定数量,持续场地整洁、造型美观,不影响交通和园容园貌,持续摊区卫生整洁、无废弃物,不经营国家禁止的或劣质的商品。

4、广场、游园内严格执行车辆管理规定,园内无违规车辆出入现象,各种车辆定线定点存放。5、绿地整洁,无杂物、无白色污染(树挂),对绿化生产垃圾(如树枝、树叶、草屑等)、绿地内水面杂物,重点地区随产随清,其它地区日产日清,做到巡视保洁。游路、休闲场地卫生干净,随时清扫全日保洁,地面破损恢复及时,无各类杂物堆放。

1、树冠完整,树形整齐美观,分枝点适宜,主侧枝分布均匀、数量适宜,内膛不乱、通风透光,无枯枝、死杈挂树,无徒长直立枝、交叉枝,树基部无萌蘖,树体无倾斜现象,修剪科学合理。

2、行道树定干高度相同或相近,规格一致,修剪造型美观,不妨碍行人、车辆透过和影响交通视线,无缺株,树上无枯死枝条,折断枝条存在,种植穴无垃圾,土质疏松,墒情良好,每年秋季施基肥一次,行道树树穴平整留深不低于7cm,浇灌不漏水。重要地段有植物、树穴砖等材料或设施覆盖,每年适时刷白一次。

3、落叶树生长健壮、返绿、发芽、抽梢正常,叶片大小、色彩正常,一般条件下,无黄叶、卷叶、焦叶,正常叶片保存率95%以上。针叶树针叶寄存3年以上,结果枝条在10%以下。

4、乔木和小乔木被病虫危害株数不得超过1%,无虫蛀,病害落叶,枯黄萎蔫,死亡等症状出现,主干,主枝上平均每100cm2害虫的活虫数不得超过1头,较细枝上平均每30cm长度不得超过2头,叶片上无虫粪、虫网,被虫咬的叶片每株不得超过2%。

5、病虫害观察仔细、全面,控制及时有效,用药科学,方法得当,无药害发生。

6、花灌木:苗木生长旺盛,叶色鲜亮具有光泽,冠幅丰满,群植时株行距均匀,高低错落有致,无明显病虫害发生;栽植地或株下无垃圾,杂草;土壤疏松,墒情良好,每年秋季施基肥一次,根据其生物学特性进行修剪造型,确保植物造型美观大方,及时清理枯死衰败枝条,种植区域内无缺株现象。

7、绿篱、模纹等整形植物生长旺盛,枝叶繁茂,整齐一致。一般条件下无黄叶、焦叶卷叶,正常叶子保存率95%以上,无枯死衰败苗木,无明显病虫害发生,无杂草野树,乱挂乱扯,无杂物及垃圾附着,无缺株。脱脚、断带现象。株行距均匀,种植地土质疏松,肥沃,墒情好;修剪及时,到达图形清晰美观,曲线圆滑,三面平整。

8、草花:生长旺盛。花繁叶茂,冠幅丰满,无明显病虫害发生,无杂草,无旱象;广场、街道、园内彩化造型新颖,整齐美观,无破损、凋谢、残缺现象。

9、草坪:植物生长整齐,长势旺盛,色泽均匀嫩绿,无杂草、无疯长现象,覆盖率99%以上,修剪均匀整齐,无漏剪、少剪现象,草地平坪边缘切整齐,效果好,修剪后及时清除草屑;适时,适量,适法施肥,无生长不良和任何肥害现象,及时浇水,无旱象,入冬后草坪全面浇冬灌水,冷季型草坪绿色期,不得少于300天,暖季型草不得少于210天,病虫害观察仔细、全面,防治及时有效,用药科学,方法得当,无药害发生。

10、地被:植物生长旺盛,叶色正常,开花适时繁盛,土壤疏松,覆盖率99%以上;栽植株行距均匀,高低整齐,品种或花期一致,及时清理残花败叶;绿地内无杂草,及时浇水,无旱象;适时、适量、适法施肥,无生长不良和任何肥害现象,病虫害观察仔细、全面,防治及时有效,用药科学,方法得当,无药害发生。

11、按照宜植必植原则,棚架、花架处种植攀缘植物和藤本植物应根据不同的攀缘特点,及时采取相应的绑缚、牵引,设置网架等技术措施,植物生长良好开花的攀缘植物应适时开花,且花繁色艳。

1、园林设施完整率达80%以上。

2、雕塑定期刷新,景石、小品清洁完整,果皮箱、导向牌、栏杆定期油漆,残缺、破烂的及时维修、更换;桌椅等休息设施干净整洁,无乱贴、乱画现象,健身、休闲娱乐设施及时维护、修缮,保证安全。

3、各类灯饰、喷泉、喷灌等水电设施运行良好,及时维护和随时消除不安全隐患;湖、渠、池等水面清洁、无漂浮物,警示牌醒目、完备,定期更换;喷泉严格按照规定定时开放,并能保证各类应急要求。

4、公厕全天持续干净整洁,做到地面无垃圾、污垢、便溺,无蚊蝇蛆虫,无异味.

园林绿化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了促進城市園林綠化事業的發展,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綠化、美化市容,增進人民身心健康,根據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四川省城市園林綠化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規劃區範圍內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城市園林綠化,是指在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種植和養護各種樹木花草,以及規劃、建設和管理各種城市綠地的活動。

第四條城市園林綠化應堅持統一規劃、配套建設、分期實施、各負其責,城市生態與城市景觀建設相結合,國家、集體、個人建設相結合,專業管理與群眾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市人民政府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市的城市園林綠化工作。

涪城區、遊仙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省政府科學城的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除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專業隊伍建設管理外的城市園林綠化工作。

街道辦事處和鎮(鄉)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的城市園林綠化工作。

機關、團體、部隊、學校和企事業單位負責本單位的園林綠化工作。

第六條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開展並組織、指導有關單位進行園林綠化科學研究,推廣先進技術,不斷提高城市園林綠化水平。機關、團體、部隊、學校和企事業單位應積極發展屋頂綠化和垂直綠化,創建園林式單位。

第七條城市園林綠地、設施、樹木、花草受國家法律保護,對違反本規定的,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檢舉、控告的權利。

第二章規划。

第八條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園林綠化規劃,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綿陽市城市總體規劃)編製,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組織實施。

第九條城市園林綠化規劃指標;。

20__年城市綠化覆蓋率不低於40%,綠地率不低於35%,人均公共綠地面積不低於10平方米。

第十條城市園林綠地面積占建設用地總面積的規劃指標:

(一)東起東方紅大橋,沿涪江河堤南至南河大橋、御營小區,西至火車站立交橋,沿綿興路至北止於平政橋城區範圍內不低於28%;此範圍外的新建和開發區不低於32%。

(二)城市主幹道的綠地面積不低於20%;。

(三)河堤、鐵路、公路兩側應按規劃和技術規範種植植物;。

(六)生產綠地面積不低於城市建成區面積的1%。

第十一條城市各類園林綠地的總體規劃設計按以下規定審批:

(一)各縣(市、區)面積在九十畝及其以上的公園和風景區的總體規劃設計,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報省建委審批;不足九十畝的,由縣(市、區)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二)省政府確定的古典園林、其恢復、保護、規劃設計,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報省建委審批。

(三)居住區綠地、幹道綠化帶綠化工程的設計方案,報當地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四)各單位編製的園林綠化規劃,市管理的,報市園林、規劃主管部門審批,區管理的,報區園林、規劃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二條經批准的城市園林綠化規劃,必須嚴格執行。確需變更的,應按原規劃編製程序,報原批准機關批准。

第三章建設。

第十三條城市園林綠化建設實行統一規劃下的分工負責制;。

(二)江河溪流兩岸、河灘綠地,由權屬單位和河道管理部門負責;。

(三)單位附屬綠地由各單位負責;。

(五)舊城改造和新區開發的綠地,由改造或開發單位負責。

第十四條城市各類建設項目的園林綠化配套工程,應符合以下規定;。

(三)園林綠化投資應占建築安裝工程費用的0.5--2%。

(四)園林綠化配套工程應與建設項目配套實施,並在基建工程交付使用前完成。

第十五條建設項目的園林綠化配套工程竣工后,應經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凡驗收不合格或不能交付使用的,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由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指定園林綠化專業部門進行綠化,並按實需綠化費用的一55----倍收取綠化費。

第十六條建設項目因條件限制,園林綠地面積達不到本規定第十條規定指標,並報經批准或經批准改變城市園林綠地使用性質的,均應按規定交納異地綠化建設費。

(一)異地綠化建設費包含異地征地費和綠化建設費。

(二)異地綠化建設費收取標準:

1、建成區內為200--250元秤方米;。

2、建成區外為150--200元秤方米。

(三)對繳納異地綠化建設費確有特殊困難的,經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酌情予以減免。也可用屋頂綠化、牆面綠化、護坡綠化、堡坎綠化沖減異地綠化面積。其折算方法是:

1、屋頂綠化按實際栽植面積的50%折算;。

2、牆面、護坡、堡坎綠化按實際栽植面積折算。

(四)異地綠化建設費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收取,專戶儲存,用於城市園林綠化建設。

面積不得超過總面積的3%。

第十八條城市園林綠化建設應與地上地下各種城市設施管線保持規定的安全間距。城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應兼顧管線安全和樹木生長的原則,統一安排。

第十九條公共綠地、風景名勝區和城市其他建設項目的園林綠化配套工程的設計和施工,應由具有相應資格證書的設計和施工單位承擔。

第二十條城市園林綠地按以下規定管理:

(二)單位附屬綠地由其單位負責;。

(三)防護綠地由有土地產權的主管部門負責;。

(四)產權交叉的居住區綠地由街道辦事處負責管理,管護費由房屋產權者承擔;其他居住區綠地,由房屋產權者負責管理。

第二十一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佔用城市園林綠地或修剪、移植、砍伐城市樹木。

第二十二條因建設需要臨時佔用城市園林綠地,應徵得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同意,併到城市規劃和土地管理部門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到期歸還時,必須恢復原狀。

园林绿化管理制度

1、浇水:植物生长离不开水,但各种植物对水的需要量不同,不同的季节对水的需要量也不一样,所以要根据具体情况灵活掌握,做好浇水工作。

(1)根据气候条件决定浇水量。

a、在阴雨连绵的天气,空气湿度大,可不浇水;

b、夏季阳光猛烈、气温高,水分蒸发快,消耗水分较多,应增加浇水数次和分量。

c、入秋后光照减弱,水分蒸发少,可少浇水。

d、半荫环境可少浇水。

(2)根据品种或生长期来决定浇水量。

a、旱生植物需要水分多,浅根性植物不耐旱,要多浇水。

b、生长期长的植物生长缓慢,需要水分少,土壤透气性差,会抑制根系的生长。

上述浇水量和浇水次数确定的原则是:以水分浸润根系分布层和保持土壤湿润为宜。如果土壤水分过多,土壤透气性差,会抑制根系的生长。

2、施肥:园林绿地栽植的花草树木种类很多,有观花、观叶、观姿、观果等植物,又有乔木、灌木之分,对养分的要求也不同。

(1)行道树、遮荫树,以观枝叶,观姿为主,可施氯肥,促进生长旺盛,枝叶繁茂,叶色浓绿。

(2)观花观果植物,花前施氮肥为主,促进枝叶生长,为开花打基础。

(3)花芽形成,施磷钾肥,以磷肥为主。

(4)树木生长旺盛期,需要较多的养分,氮磷钾肥都需要,但还是以施氮肥为主。树木生长后期应施磷钾肥为主。树木生长后期应施磷钾肥,促进枝条、组织木质化而安全越冬。

(5)肥料分为无机和有机肥两种。堆肥、人粪是有机肥、迟效肥。化学肥料属无机肥、速效肥。

园林绿地由于环境条件限制,有机肥多用作基肥,少用或不用于施肥。速效肥料易被根系吸收,常用追肥使用,在需要施用前几天施用。迟效肥,放入土壤后,需要经过一段时间,才能为根系吸收,需提早2—3个月施用。

3、整形、修剪。

整形修剪是园林栽培过程中一项重要的养护措施,树木的形态、观赏效果、生长开花的结果等方面,都需要通过整形修剪来解决和调节。

树木修剪要根据树木的习性和长势而定,主干强的适宜保留主干、采用塔形、圆锥整形;主干长势弱的,易形成丛状树冠,可修成圆球或自然开心形,此外还应考虑所栽植地环境组景的需要。整形修剪的方式很多,应根据树木分枝的习性,观赏功能的.需要,以及自然条件等因素来考虑。

(1)整形修剪方式。

a、自然式修剪:各种树木都有一定的树形,保持树木原由的自然生长状态,能体现园林的自然美,称为自然修剪。

b、人工式修剪:按照园林观赏的需要,将树冠剪成各种特定的形式,如多层式、螺旋式、半圆式或倒圆式,单干、双干、曲干、悬垂等。

c、自然式和人工混合式:在树冠自然式的基础上加以人工塑造,以符合人们观赏的需要,如杯状,开心状、头状形,丛生状等。

(2)整形修剪时间。

a、休眠期间修剪:落叶树种,从落叶开始至春季萌发前修建,成为休眠期修剪或冬季修剪。这段时间树林生长停滞,树体内养分大部分回归发根部,修剪后营养损失最小,且伤口不易被细菌感染腐烂,对树木生长影响最小。

b、生长期修剪:在生长期内进行修剪,称为生长期修剪或夏季修剪,常绿树没有明显的休眠期,冬季修剪伤口不易愈合,易受冻害,故一般在夏季修剪。

4、除草、松土。

除草是将树冠下(绿化带)非人为种植的草类清除,面积大小根据需要而定,以减少草树争夺土壤中的水分、养分,有利于树木生长;同时除草可减少草树争夺土壤中的水分、养分,有利于树木生长;同时除草可减少病虫害发生,消除了病虫害的潜伏处。

松土是把土壤表面松动,使之疏松透气,达到保水、透气、增温度的目的。

5、防治病虫害。

花木在生长过程中都会遭到多种自然灾害的危害,其中病虫害尤为普遍和严重,轻者使植株生长发育不良,从而降低观赏价格,影响园林景观。严重者引起品种退化,植株死亡,降低绿地的质量和绿化的功能。

病虫害防治:贯彻“防御为主,综合防治”的基本原则。预防为主,就是根据病虫害发生规律,采取有效的措施,在病虫害发生前,予以有效地控制。综合防治,是充分利用一直病虫害的多种因素,创造不利于病虫害发生和危害的条件,有机地采取各种必要的防治措施。

药剂防治是防治病虫害的主要措施,科学用药是提高防止效果的重要保证:

(1)对症下药:根据防治的对象,药剂性能和使用方法,对症下药,进行有效地防治。

(2)适时施药:注意观察和掌握病虫害的规律适时施药,以取得良好的防治效果。

(3)交替用药:长期使用单一药剂,容易引起病菌和害虫的抗药性,从而降低防治的效果,因而各种类型的药要交替使用。

(4)安全用药:严格掌握各种药剂的使用浓度,控制用药量,防止产生药害。

绿化管理方案

园林绿化是有生命的,能够美化生活,陶冶情操,对实现以人为本、追求生态环境效益有重要的意义。经过建绿、护绿、养绿,加强绿化管理,创造清洁、安静、舒适、优美的生态小区,极大的提高环境效益。

小区的绿化系统由庭院绿化的“点”,道路绿化的“线”,公共绿地的“面”组成。绿化本着“经济、美观”的指导思想,见缝插针,合理配置,注意景观,采取重点与一般,集中与分散,点、线、面、带相结合的方法,以自然式和混合式的格局,利用精巧的园林艺术小品和丰富多样的园林植物进行多层次的立体绿化,收到“立地成景,四季常青的效果,从而构成优美清新、绿意盎然、赏心悦目的生态环境。

园林绿化的布置注意层次的搭配,正确选择植物的品种,配置必要的速生、抗病虫的花草树木,以及水池、喷泉、花架、假山、雕塑等,做到遮荫、防尘、调节视觉效果。

俗话说:“三分种树,七分养护”,这说明日常养护管理十分重要。绿化养护管理工作包括除草、松土、浇水、整形、除虫等,还有防止人为的毁坏。在做好日常性的管理同时,还要针对不一样花草树木的品种、不一样习性、不一样季节、不一样生长期,对生存的客观条件的要求,进行针对性的和动态性的管理。做到树木生长茂盛无枯枝,树形美观完整无倾斜,花坛土壤疏松无垃圾,草坪平整清洁无杂草。

(一)树木、草坪养护管理指标。

1、新种树苗:本地苗成活率95%,外地苗成活率85%。

2、虫害的树木不超过2%;。

3、绿化建筑小品无损坏;。

4、草坪无高大杂草,绿地无家生、野生地藤蔓植物;。

5、草地整洁无砖块、垃圾。

(二)树木、草坪养护管理的质量标准。

1、树木:生长态势基本正常;叶子枝干基本正常。

2、草坪:覆盖率在90%以上;基本上无杂草;生长和颜色基本正常不枯黄;基本无病虫害。

绿化养护技术措施要求:

1、树木:定期浇水、施肥、松土、修剪2次,每年喷药3次;。

2、绿篱:定期浇水、施肥、修剪3次,每年喷药3次;。

3、草坪:按期浇水、施肥、除草,每年喷药2次。

园林绿化管理方案

为树立良好的小区整体形象,为业主提供一个洁净、优美的生活环境,盛润物业四季花城项目结合小区实际情况和绿化任务,提出如下整改方案:

小区绿化总体案以常青经济绿化苗木为主,合理密植造型图案,绿化种植以大众树种为主,绿化后达到“三季有花,四季常青”的绿化效果。具体改造建议如下:

1、3、4北侧绿地植被种植麦冬;

2、7、8南侧地面植被种植红花草(大块儿的草坪保留);

3、7、8北侧绿地植被种植鸢尾;

4、10草坪保留,小路南侧种植红花草,10#西侧种植红花草;

6、13西侧香樟树旁边的五角枫可以移位;地面植被改种葱兰;

9、6-1单元广场北种植红花草,单元门口种植葱兰;

1、认真做好绿化区的土方整理工作,对不具备绿化条件的'地块要重新换土,地势较低地块要回填新土。

2、确保绿化成活率,绿化地块土壤要求深翻30公分,清理各类水泥块、砖块、白灰等建筑垃圾。

3、绿化地块要求平整,地平高低误差不得高于5公分。

4、部分绿化区域边缘加装路边石防止雨季水土流失。

1、种植人员按技术要求做好绿化苗木种植工作。

2、绿化技术要求(宽*深):冬青绿篱沟:30*30cm;高杆行道树坑:60*60cm;花灌木和常青球类:50*50cm;各类绿化密植小苗株行距为20*20cm。

3、各类树坑和绿篱沟要上下一致,不得挖成v字型,树坑挖好后由技术人员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树木栽植。

4、绿化苗木栽植后要踩实,封好浇水埂,不得歪斜、扭曲。

5、绿化苗木种植后要及时浇水,确保苗木成活。

6、花木公司要制定出详细的绿化技术指导细则,并做好绿化工程的定点、放线、挖坑、种植等技术指导工作。

将现有绿化用水管改为地插取水器取水,可有效的降低损坏率,防止无关人员偷用绿化水。

园林绿化管理制度

为更好地为住户创造一个生态的生活环境,加强我小区区园林绿化管理,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具体状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小区绿化管理实行职责包干制,包干单位要做好本小区的绿化维护工作,负责管理好本小区内的花、草、树木,严防损坏。

第二条:包干单位的绿化管理人员及其工作人员,要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努力学习,较全面的掌握园林专业知识;勤奋工作,培育养护好花卉苗木,不得因旱涝虫等引起的花卉苗木死亡事故发生;园区内如发生花卉苗木被盗、破坏等事故,要及时报告主管部门或保卫处及财务处。

第三条:园林绿化是小区的重要组成部分,凡已规划与建设的绿地,不得随意占用绿地、改作他用,不得损毁绿地。

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做到及时绿化。小区的绿地面积占用地总面积的比例,要贴合国家要求。各种线路、管路的架设要充分思考绿化,对妨碍绿化的,要想办法转入地下。

第五条:小区内要做到定期除草,定期松土、定期施肥,定期修剪草皮及绿篱,造型树等,施水要充足,到达水肥充足,花草常绿。地下停车场上大乔木及生长不良的乔灌木应每季度施农家肥一次,绿篱及草皮每年松土1至2次。

第六条:小区内的虫害治理工作,要以预防为主,平时多检查,按不同季节容易发生的虫害要及时处理;棕榈科植物,应挂药包,每年(2月、7月)开展不少于2次椰心叶甲虫害防治,并用心配合市政府开展重大植物病虫害防治;使用农药时要控制好比例说明使用,并在小区内张贴公布施农药的地点及时间。

第七条:小区内要经常打扫,持续整洁干净。不用的花盆要堆放整齐,绿化工具按指定位置存放。化肥及农药要严格管理和存放,修剪的树枝、叶要及时清理,做到小区内清新、舒适、雅致、美观。

第八条:为提高小区内居民的绿化意识,区内设绿化知识宣传栏,作到室内摆花,阳台栽花。

第九条:包干单位建有苗圃(花圃),节假日、喜庆活动应在路口等重要位置摆盆花,用后要及时搬回养护,确保花卉鲜艳茂盛。

第十条:除本规范外,包干单位应配有专职管理人员,绿化建设和管理应设专门的档案,齐全规范。

第十一条:区内的所有树木,任何人不得擅自破坏和砍伐。需要砍伐的,务必事先报经上级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具体管理“十不准”

(一):不准爬树折枝、采花、扯挖苗木花卉。

(二):不准摇树、剥皮、刻划。

(三):不准乱挖乱种、损坏树木根基。

(四):不准围树搭棚或紧靠树身堆放建筑材料及其他杂物。

(五):不准在树上牵绳晒物、钉挂物品。

(六):不准在树下生火烧物或靠近绿篱带燃放鞭炮。

(七):不准攀登园林建筑和在园林建筑及小品上乱涂乱画。

(八):不准穿越、践踏绿篱、绿篱带、花坛。

(九):不准向绿篱带、花坛、草皮内倾倒污水、垃圾及其他杂物。

(十):不准损坏花坛池围、树木护桩、园林建筑、园林小品及其他一切绿化设施。

第十三条:电力、电讯等其他线路的安装和施工涉及务必修剪树木时,务必向园区绿化管理部门申报,由园林工人负责修剪,不经许可不得随意乱砍。

第十四条:对认真执行本制度,植树绿化成绩突出,或检举揭发破坏园林绿化或园林绿化设施行为有显著成绩者,给予表扬或适当的奖励。

园林绿化管理制度

一、管理处园艺工是住宅区绿化管理工作的直接职责人,负有培植、养护、管理绿化的职责,园艺工务必做到:

1、熟悉住宅区内的绿化面积和布局,花草树木的品种、数量、名称、特性和培植方法,并在适当的地方公告其植物名称、产地、种植季节、生长特征和管理办法等,方便居民休闲游览与观赏。

2、严格按规范对花草树木定期进行培土、施肥、除杂草和病虫害、修枝、剪叶、补苗、淋水,对大棵的灌木给予造型,丰富绿化资料。

3、持续绿化地清洁,草坪和灌木林内不留杂物、不缺水、不死苗,促进花草树木生长茂盛。

4、义务向业主讲解园艺绿化常识,帮忙业主搞好家庭绿化。

5、园艺工有权阻止违反有关绿化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本住宅区业主是小区绿化的享用人,负有爱护绿化的权利和义务,请遵守:

1、业主不得擅自践踏、占用、损坏绿化地,不得往绿化地排放污水污物或扔垃圾杂物;。

2、不得在绿化区内有放养牲畜、追逐嬉闹及其它有损绿地的行为;。

4、不得用树木晾晒衣物、被褥等东西;。

5、行人和车辆不得跨越和透过有警告牌的绿化带,不得损坏绿篱栅栏;。

6、不得在绿化范围内堆放任何物品,不得在树木上及绿化带内设置商业广告牌和其它招牌。

三、凡人为故意造成花木及保护设施损坏的,由管理处责令其改正,并赔偿损失。对违反园林绿化规定不听劝阻或刁难、辱骂、殴打管理人员,情节严重的送交有关部门处理。

园林绿化管理方案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加快建设美丽宜居的公园城市,打造现代化品质生活之城,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河北省绿化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和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城市园林绿化,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和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栽种植物,利用自然条件,运用工程技术和艺术手段,以改善城市生态、保护环境,为居民提供游憩场地和美化城市景观的活动。

第三条城市园林绿化应当突出本地特色,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节约资源、政府主导、全民参与、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建管并重、共建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养护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园林绿化领导协调机制,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事项进行协调解决;建立工作机制,实现监督管理的有效衔接,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共享。

第五条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并指导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县(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发展和改革、行政审批、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财政、城市综合执法、交通运输、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园林绿化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上级人民政府要求,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做好本单位、本区域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园林城市、星级公园和园林式单位、居住小区、街道等城市园林绿化示范创建活动,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水平。

鼓励和支持城市绿化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和优良植物品种,保护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发展节约型绿化,推进海绵型绿地建设,有序开展立体绿化。

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等单位,应当加强园林绿化法律法规、科学知识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全社会绿化意识。

第八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认建、植树纪念等形式,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养护。

对在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城市园林绿化成果,对破坏城市园林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十条市、县(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主要内容纳入详细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目标和绿地布局,确定城市各类绿地建设的控制指标,按照规定标准确定城市园林绿化用地面积。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年度城市园林绿化建设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根据本地特点,利用现有的地形、地貌、植被、水体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方便群众为原则,合理规划各类绿地,形成具有保定特色的公园城市布局。

城市绿地率、绿化覆盖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和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应当逐步达到或高于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的标准。

第十二条市、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标准规范,结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划定城市绿线,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第十三条依法确定的城市绿线不得任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城市绿线调整不得减少绿化规划用地的总量。因调整城市绿线而减少的绿地面积,应当予以补足。

第十四条下列区域城市绿线的调整,不得减少绿线范围内的绿地面积:

(一)综合公园、专类公园等公园绿地;

(二)重要的防护绿地;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

第十五条下列事项在报请批准前,应当经市、县(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

(一)编制或者修改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二)划定或者调整城市绿线;

(三)改变城市绿地性质;

(四)绿地面积达不到规定标准而确需建设的建设项目;

(六)涉及城市园林绿化的其他重大事项。

对前款规定的事项,有关机关在依法作出审批或者批准决定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并向社会公示,听取公众意见。

第十六条实行永久性绿地制度。永久性绿地主要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下列区域中确定:

(一)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游园、广场;

(二)山体、河(湖)堤绿地和湿地;

(三)城市中具有一定规模和较长树龄的成片林;

(四)其他需要永久保护的绿地。

永久性绿地的确定、变更,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各类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四)新建商业中心、交通枢纽、仓储等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

(六)其他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和绿化空间的控制要求不得低于国家和本省的规定。

在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不得减少原有的绿地面积。

第十八条城市绿地建设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附属绿地由本单位负责;

(三)新建住宅小区附属绿地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

(四)生产绿地、商业服务业和物流仓储附属绿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

(五)责任不明确的绿地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有利于建设、方便养护管理的原则确定负责单位。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城市园林绿化应当体现生态要求,注重植物群落的多样性、合理性。优先选用适应本市自然条件、经济合理、节水耐旱的植物种类,合理设计植物种类的分布、密度,预防和减少病虫害。提高市树、市花的种植比例,突出地方特色。

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树种规划、制定乡土植物名录,并向社会公布。城市园林绿化建设项目采用乡土树种的比例应当占本地树种总量的百分之七十以上。

学校、医院、居住小区及其周边避免选用易致人体过敏的植物种类。已经种植的,应当采取科学措施抑制或者逐步更替。

第二十条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应当有市、县(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绿地面积是否符合规定标准;

(二)绿地布局是否合理;

(三)植物的种类、配置以及种植密度是否科学合理;

(四)绿化设计是否符合园林景观要求;

(五)绿地内道路、给排水以及其他设施的设计是否符合有关园林设计规范;

(六)对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现有树木的处置、保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与其附属绿化项目,应当同步设计、同步验收。附属绿化完成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规范组织施工,接受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的绿地面积(附属绿地)因特定条件限制达不到本条例规定标准的,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当按原审批程序及就近等值原则(含土地价值)报批后在指定区域内异地补建。

第二十三条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编制城市道路绿化导则,建设一路一特色的城市园林景观道路。

道路绿化应当合理配置乔灌花草,符合行车视线、行车净空、道路照明、行人通行等交通安全的要求。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应当种植行道树。鼓励和提倡双排或者多排行道树种植。

第二十四条鼓励新建小区临街建设集中绿地,与街道绿化融为一体。

鼓励临街单位建设社会共享型绿地。

第二十五条推行和鼓励城市立体绿化。

新建政府机关、学校、医院、文化体育场所等公共建筑及新建高架桥、人行天桥、城市道路、围栏等市政公用设施,条件适宜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实施立体绿化。

鼓励对前款以外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适宜实施立体绿化的既有建筑物、构筑物、公共空间及边坡、墙体实施立体绿化。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制定立体绿化奖励办法。

第二十六条适宜绿化的闲置土地,土地使用权人、管理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进行临时绿化。

第二十七条新建公园绿地和道路附属绿地建设雨水花园、下沉式绿地、植草沟、微地形、人工湿地等雨水滞留设施,增加城市海绵体功能。城市绿地内道路、广场等的铺装,应当采用透气、透水的环保材料。

第三章公园城市建设。

第二十八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园城市建设。公园城市建设应当以人民为中心,以生态文明为引领,将公园形态和城市空间有机结合,从城中建园向园中建城转变,将城市周边的山林、水体、湿地、田园等自然环境要素引入城市,不断推动绿色空间开放、共享,实现城园相融,人城境业高度和谐统一。

第二十九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绿地系统规划,以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理念合理规划公园城市布局,对公园数量、规模和功能进行梳理,实现公园与体育、文化、旅游、产业等各类功能的有机结合,逐步形成“公园+”的发展结构。

第三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以建设“郊野公园、城市公园、社区公园、口袋公园”四级公园体系为主体,坚持景观化、景区化、可进入、可参与,形成以大型公园绿地为骨干,绿道体系为脉络,功能组团为单元,山水田园为景观的新型绿色发展格局。

第三十一条郊野公园应当以自然景观为主,具有亲近自然、游憩休闲、科普教育等功能,依托城市近郊湿地、山地、水系、荒野等自然地形地貌建设各具特色的区域公园。

第三十二条城市公园应当统筹布局、合理规划、功能齐全、设施完善,并融入本地特有的人文历史元素、红色遗址,突出古城文化特色。

第三十三条社区公园应当结合棚户区、老旧小区改造新建或改造功能适用、景色怡人、舒适便捷的社区公园,满足街区内不同人群需求,方便居民使用,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第三十四条口袋公园应当充分利用闲置地、边角地、零星地和裸露土地整治等进行建设,使广大居民开门见园,满足就近休闲、游憩的需求,提升群众满意度。

第三十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实施全域绿道网建设,将城区内外的公园、湿地、山体、水体、风景区、主干道等贯穿连接,按照绿道建设标准构建不同类型层次的绿道网络,实现连点成线,连线成片的绿道景观带。

第三十六条滨水公园应当依托现有山水脉络、城市水系,深入挖掘环境特色,做好滨水景观建设,增加城市景观亲水性,优化亲水、亲绿的空间格局,塑造自然生态特色的现代化城市形象。

第三十七条推进儿童公园、体育公园、科普教育等各类专项公园建设,逐步形成覆盖面广、类型多样、特色鲜明、普惠性强的公园体系。

第三十八条城市绿地养护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二)单位附属绿地,由单位负责;

(三)公路、铁路、河道、湖泊、水库等用地范围内的绿地由相关管理部门或者单位负责;

(四)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树木,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

(七)社会投资绿地,由社会投资方或者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以及养护管理责任不清或者存在争议的城市绿地、零星树木,由所在地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养护管理责任人。

第三十九条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城市绿地养护标准,建立健全养护管理制度,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城市绿地养护标准进行养护作业,并履行下列职责:

(二)定期检查树木的生长情况,对死亡和缺株的树木花草进行登记并及时补植;

(三)修复、更换毁损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园林绿化设施;

(四)及时进行病虫害防治;

(五)其他养护管理职责。

第四十一条沿街单位应当爱护门前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有义务配合城市综合执法部门依法调查破坏沿街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制定本市园林植物基准价值标准。

制定园林植物基准价值标准应当按照植物的类别、名称、规格进行分类,会同物价主管部门共同确定,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市场情况定期调整。

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地使用性质。

因国土空间规划调整或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需改变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程序报批时,应当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就近落实相同类别、面积的城市绿地,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城市绿地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严格按照城市绿地养护标准进行树木修剪。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剪城市绿地内的树木。

城市绿地内遮挡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路灯等影响交通安全和道路通行的树木,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及时进行修剪。养护管理责任人认为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路灯等设置不合理的,可以向相关管理部门提出建议。

城市绿地内的树木妨碍城市管线安全,需要修剪时,相关管线权属单位应当会同养护管理责任人进行修剪。

第四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城市树木。

树木无保留价值、需要砍伐的,应当向所在地负责城市园林绿化审批的部门提出申请。

第四十六条因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需要修剪、砍伐树木或者临时占用公共绿地的,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先行处理,并在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结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告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补办相关手续。

因交通、生产等事故损毁城市绿地树木花草或者绿化设施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四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等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经负责城市园林绿化审批的部门批准,占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占用期满,占用人应当清场退地,委托专业绿化单位恢复原状。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占用人应当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对城市绿地及其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设施的行为:

(一)在绿地内采石、采砂、采土;

(二)擅自占用绿化带,增设出入口;

(三)在绿地内野炊、堆放杂物、焚烧物品;

(五)损坏树木支架、栏杆、花坛、座椅、园灯、建筑小品、给排水等绿化设施;

(六)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牵拉绳索、架设电线、捆绑电缆,以树承重;

(七)在绿地内饲养家畜家禽、耕种,硬化或者圈占绿地;

(八)其他损害城市绿化及设施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对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按照有关规定重点保护。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进行普查鉴定,建立档案,设立标志,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条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生长在园林绿化管理单位管辖范围内的,由园林绿化管理单位管护;生长在各单位管辖范围内以及个人庭院中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个人管护。

第五十一条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管护经费以市、县(市、区)财政列支为主,鼓励单位和个人资助。

第五十二条禁止砍伐和移植古树名木。因社会公共利益确需移植古树名木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报批。

第五十三条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行政审批、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综合执法等部门的工作协调,建立日常巡查、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依法查处城市园林绿化违法行为。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发现城市园林绿化违法行为,应当告知城市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涉嫌犯罪的,应当移交公安机关。

第五十四条市、县(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和完善城市园林绿地智慧管理系统,对城市园林绿化实施动态监管。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变更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调整城市绿线和永久性绿地的;

(三)对园林绿化监督管理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未按规定依法查处的;

(四)对破坏城市绿地和园林设施的投诉、举报未按规定调查处理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工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并处未完成绿化建设面积应投资额两倍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人、管理人或者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进行临时绿化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临时绿化面积处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养护管理责任人未及时对死亡树木进行清理并补植的,或者对损坏园林绿化设施未及时修复或更换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植,并处本市树木基准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违反规定截除树木主干、去除树冠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所占绿地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可处罚款;造成树木死亡的,处树木基准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占用绿化带,增设出入口的,处所占绿地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在绿地内野炊、堆放杂物、焚烧物品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六)在绿地内饲养家畜家禽以及进行耕种的,硬化或者圈占小区绿地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非法购买古树名木的,没收树木或者其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购买价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擅自砍伐古树名木或者擅自移植致使古树名木死亡的,处死亡古树名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包括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广场用地。

(二)防护绿地,指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安全防护功能的林带及绿地;

(四)广场用地,指以游憩、纪念、集会、避险等功能为主的城市公共活动场地。

本条例所称绿地率,是指在一定城市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化用地面积占用地总面积的比例。

第六十五条本条例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园林绿化管理制度

为搞好住宅区的绿化养护管理工作,持续住宅区环境优美,特制定本规定。

一、住宅区的绿化,指区内绿化、花草、树林,园林建筑小品等,属住宅区公用设施组成部份,其更新、改造和完善工程由管理处负责,并按市政府绿化达标要求管理区内绿化。

二、管理处采用各种形式开展宣传,使'保护绿化、美化住宅区'成为居民共识,构成良好风气,自觉爱护区内'一草一木'.

三、管理处绿化人员职责如下:

1、熟悉住宅区的绿化面积和布局,花草树木的品种和数量,充分利用绿化面积,持续绿化完好率在98%以上,并且合理布置花草树木的品种和数量。

2、熟悉花草树木的名称,特性和培植办法,并对较为名贵、稀有或数量较大的品种在适当地方公告其名称、种植季节、生长特征、养护办法等,供居民观赏。

3、对花草树木定期进行培土、施肥、除杂草和病虫害,并修枝补苗、淋水,大棵的灌木要给予造型,丰富绿化资料。

4、持续绿化地清洁,保证不留杂物、不缺水、不死苗、不被偷窃,使花木生长茂盛。

5、每月检查、记录、报告树木状况,及时劝阻和处理违反有关绿化管理规定的行为。

6、维护好剪草机、喷洒器、电机及其它器材、工具。

四、本区住户是绿化的享用人,赋有爱护、管理本区绿化的权利和义务,严禁下列破坏生态环境、妨害绿化的行为:

1、占用绿化地段;。

2、践踏绿化草地、林带;。

3、攀折花木,毁损涂污园林小品:

4、行人和车辆在绿化带上行驶,碰坏绿篱和栅栏;。

5、在绿化区内堆放物品,设置广告招牌:

6、在花木、建筑物、雕塑小品上拉绳晾晒衣物;。

7、在绿化地上倾倒垃圾、抛洒杂物。

凡有上述第一项行为,按侵占每平方米罚款20-50元处理,并限期恢复原貌;其余各项中,凡损坏花草树木,按'损一罚五'罚款;凡损坏设施者,按造价的2倍罚款。

五、根据市政府规定,凡人为造成花木及保护设施损坏的,作如下处罚:

2、攀摘花朵、枝条的,每朵(枝)罚款1元。因乱放材料或其它事故损坏花木的,每枝罚款20元,破坏草坪每平方米罚款8元。

3、撞坏铁栏栅,每公尺罚款150元。

4、对在绿化地带晾晒衣物、被褥者,由管理人员予以警告,并对其进行教育。为了做好这项工作,对检举破坏绿化的人员,给予罚款收入的50%作为奖励,奖罚由管理处执行。对违反园林绿化规定,不听劝阻、刁难或殴打管理人员情节严重的,送交司法部门处理。

园林绿化管理方案

第一条 为促进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建设整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和县城(县级市)规划区、建制镇规划区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市、县(市)、区、镇人民政府应把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逐年加大城市园林绿化投资比例。

第四条 鼓励和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园林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 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树木花草和园林绿化设施的责任,有权对损害城市园林绿化的行为劝阻、制止和举报。

第六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各县(市)、区、镇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的职责,负责辖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园林绿化监察人员负责辖区内的园林绿化行政执法工作。

第七条 对在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或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化系统规划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绿地系统规划,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城市园林绿地实行绿线管理制度,对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等城市绿地和对城市生态、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界定控制管理线。

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控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规划设计以植物造景为主,绿化面积不得少于陆地面积的70%。

城市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街旁绿地的建设、改造,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设计建设的规定,根据城市规划规定的性质、功能和服务对象,规划设计具有不同特色的游览活动区,配备必要的设施。

街道绿化注重遮荫滞尘、减弱噪声、装饰街景、美化市容。

鼓励利用庭院、空地种植花草树木,提倡发展垂直绿化、阳台绿化、屋顶绿化。

第十一条 城市苗圃、花圃等生产绿地的建设,应适应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生产绿地面积占城市建成区总面积比率达到2%,实现城市绿化苗木自给。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苗圃、花圃和花木市场实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园林项目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兴建和资助园林建设,认养园林绿地。

第十三条 各类绿地面积占建设用地总面积比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0%,并按居住区人均不低于1.5平方米,居住小区不低于1平方米建设社区公园;旧居住区改建不低于25%,并按居住区人均不低于1平方米建设社区公园。

(二)城市主干道不低于20%,次干道不低于15%。(三)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不低于20%。

(四)产生有害气体及有污染的工厂不低于30%,并设立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

(五)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不低于35%。

第十四条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第十三条规定标准建设的单位,必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当年地价缴纳少建绿地补偿费,收取的费用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用于易地绿化。

第十五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中,园林绿化项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并按设计方案安排建设费用。

建设单位完成园林绿化建设的时间,不得晚于工程竣工后的第二个绿化季节。

第十六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园林绿化设计、施工实行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城市工程建设项目交付使用时,施工单位必须同时拆除园林绿化用地范围内的临时设施,清除场内建筑垃圾,为绿化创造条件。

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

第十八条 城市园林绿地的管理养护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城市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以及城市道路、公路和河道、铁道两侧园林绿地,分别由园林、交通、水利、铁路等部门负责。

(二)社区公园和居住绿地,由街道办事处负责。

(三)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附属绿地和门前责任地段园林绿地,由各单位负责。

第十九条 城市绿线内的现有绿地,由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确定管理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的园林绿地性质,不得破坏城市绿线内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确需变更的,按城市总体规划制定的程序报批,并经同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

第二十条 各级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园林绿地管理养护单位,植树、种花、种草成活率达到90%以上,保存率达到85%以上,达不到的适时补植。

园林绿地的浇水、施肥、除草、防寒、防风、修剪、病虫害防治和清扫保洁工作由管护单位负责,保持树木花草繁茂,设施完好。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园林建筑和绿化设施。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害树木花草,采花摘果,采集籽种,扒坐护栏,践踏绿地,损坏花坛、绿篱,向绿地内丢弃废弃物,在园林建筑和设施上刻、涂、划、张贴。

(二)依树搭建或围圈树木、绿地,在绿地内堆放物料。

(三)在树冠下设置直接影响树木生长的摊点。

(四)在园林绿地内倾倒、排放污水污物,倾倒垃圾、渣土。

(五)在园林绿地内随意挖坑、取土,损毁园林建筑、设施。

(六)在园林绿地内焚烧枝叶、垃圾或其他杂物。

第二十二条 市内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严禁占用园林绿地、砍伐或移植树木。因城市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园林绿地、砍伐或移植树木,按以下规定权限报批:

(一)砍伐或移植树木20株以下或临时占用园林绿地50平方米以下,由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砍伐或移植树木21至100株或临时占用园林绿地51平方米至500平方米,由区、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逐级签署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砍伐或移植树木101株以上或临时占用园林绿地501平方米以上,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同一单位或个人12个月内连续申报在同一地点临时占用绿地或砍伐、移植树木的,不予批准。

县(市)、矿区临时占用园林绿地500平方米以下、砍伐或移植树木100株以下的审批权限,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规定;超出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权限的,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占用园林绿地和砍伐或移植树木的单位和个人缴纳以下费用:

(一)损毁植物和绿化设施的,缴纳植物和绿化设施补偿费。

(二)长期占用园林绿地的,缴纳长期占用费;临时占用园林绿地的,缴纳临时占用费。

(三)砍伐树木的,缴纳相应株数的补栽保证金并补栽砍伐数量三倍的树木。

收取的费用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用于补栽补种,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没有交足补偿费和异地重建面积不落实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开工。

第二十四条 对古树名木必须严加保护。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古树名木档案和标志,指定单位和人员养护管理,严禁破坏和砍伐。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兼顾地上、地下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适时对树木进行修剪,在管线下新栽树木应选择合适的树种。管线管理部门因管线建设工程需要修剪树木时,必须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修剪,管线管理部门交付有关费用。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安全和正常运行时,管线管理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树木,同时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严格控制在城市园林绿地内设置商业、服务摊点、广告等。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拒不缴纳少建绿地补偿费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缴,并处应缴款额3%至5%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完成。逾期不完成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代为绿化,并处未完成绿化建设面积应投资额两倍的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该工程设计费或工程承包价款总额5%至10%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并对建设单位处以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作以下处理:

有(一)项行为之一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20元至50元罚款。

有(二)至(六)项行为之一的,责令迁出、拆改、清除、停止侵害,除赔偿损失外,并对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因交通、生产等事故和其他原因损坏花草树木及绿化设施的,按补偿标准赔偿,并对直接责任者处以300元至500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造成损失的负赔偿责任,并按损失补偿费的5至10倍处以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擅自砍伐、迁移、损伤古树名木,或损伤古树名木致其死亡的,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按损失补偿费的5至10倍处以罚款。擅自砍伐、损伤古树名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直接责任人员或者单位负责人,除按以上条款处罚外,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拒绝、阻碍园林绿化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园林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损失和挪用收取绿化费用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1986年2月27日发布的《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园林绿化管理方案

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含章贡区和黄金区)和其它建制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园林绿化是指在城市中进行的植树、种草、栽花、育苗、园林设施建设及其管护等活动。

本规定所称城市绿地包括:公园、广场、街旁绿地等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花圃、草圃、苗圃等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和风景林地。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安排城市园林绿化经费。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城市园林绿化行政工作,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本市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城市公民应当依法履行义务植树和城市绿化的义务。爱护绿化成果,有权制止损害园林绿化的行为。

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绿化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市民爱绿护绿意识。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共同编制城市园林绿化总体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一并实施。

第十条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园林绿化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本市详细规划,确定城市内各地段和各种性质用地的绿地率和人均公共绿地面积等控制指标。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其绿化用地面积与总用地面积比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0%,其中居住小区按居住人口人均不少于1平方米;

(二)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不低于20%;

(三)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低于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防护林带;

(五)城市主干道应达25%以上,次干道不低于20%;城市内河、湖等水体岸边应当进行绿化,重点地段应当逐步建成河滨公园、湖滨公园。

(六)旧城区改造不低于25%;

第十二条单位和居住小区现有绿化用地低于第十一条标准,尚有空地可以绿化的,应当自接到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通知之日起一年内进行绿化。逾期拒不绿化的,由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指定施工单位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反规定者支付。

第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参与审查。未经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参与审查的,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第十四条工程项目需要绿化的,基本建设投资总概算应当包括附属绿化工程建设投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时设计、及时施工,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使用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并报城市规划区绿化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工程竣工时,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当一同参与验收。对未能按原规划设计方案完成绿化的,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完成;逾期仍不能完成的,由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指定施工单位进行绿化,所需绿化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因特殊情况工程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第十一条规定标准又确需建设的,经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审核,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按所缺的绿化用地面积到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办理集中绿化补偿费缴费手续,统一进行集中绿化。

第十七条本市城市规划区集中绿化补偿费收取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新城区:

建设项目(包括开发建设项目)按所缺的绿化用地面积每平方米300元。

占用绿地建设项目按所占用绿地面积每平方米1200元。

(二)老城区:

建设项目(包括成片开发建设)按所缺的绿化用地面积每平方米400元。

占用绿地建设项目按所占用绿地面积每平方米1300元。

第十八条所收取的集中绿化补偿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收支两条线。由市财政统一安排用于城市绿化建设。

第十九条城市供电、邮电、供水、排水、煤气管道线网、主次干道等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方案审定、选址定点,要充分考虑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凡涉及影响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确需建设的,须经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审查,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能实施。

第二十条城市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的建设和街道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负责;居住小区绿化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单位附属绿地由各单位负责。其它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二十一条各类绿地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标准和资质管理办法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对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实行监督、管理、检查、验收。

第二十二条在城市给排水设施建设中,应当安排绿化用水的管网和设施。

第二十三条城市公共绿地建设使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投资方向调节税。

第三章生产绿地管理。

第二十四条城市生产绿地建设,要逐步做到苗木自给,苗木自给率应达到80%,在搞好园林专业育苗的同时,凡有条件的工厂、机关、学校、医院、部队等单位和个人,都要积极自办苗圃或花圃、草圃。

第二十五条珍稀和濒于灭绝的苗木及其种质资源的交换、引进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和《江西省植物检役办法》办理。

第二十六条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管理城市规划区内各公园、游园、街道、广场等公共绿地。

第二十七条在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必须向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批准地点和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并应当遵守园林绿化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在公共绿地内举办文化、娱乐、公益活动或举行商品展销活动,活动的组织机构必须向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后,在指定地点和范围内开展活动,并应当遵守园林绿化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在节假日或重大活动庆典期间,城区内各单位应当按城市人民政府的统一布置,在适当的地方摆设盆花或设置花坛。

第三十条严格控制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城市内任何树木不论其所有权归属,确需砍伐、移植的,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领取砍伐许可证后,方可砍伐:

(一)一次一处砍伐或者移植乔木10株、灌木10丛或者绿篱10米以下的,报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审批。

(三)超过(二)项规定的,须报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经批准砍伐树木的建设单位应当对树木所有者进行补偿,并按“伐一栽三”的比例就地补植树木。不能就地补植的,由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安排易地补植,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一条对已腐朽或枯死,有倾倒危险,影响安全的树木需要砍伐时,树木的管护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申报,经审查批准后,方可砍伐,并按规定补植树木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三十二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划定建筑红线时,应当严格保护树木。新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应当与树木主干保持4米以上的距离,保证树木生长不受影响。

第三十三条架空线路、路灯照明、地下管线与行道树互有影响时,由管线管理单位向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缴纳劳务费后,由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按照兼顾管线安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砍伐、移植。任何单位不得擅自修剪、砍伐、移植。

第三十四条城市树木所有权和收益权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在公共绿地上和街道上种植的树木归国家所有;

(二)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在其用地范围内种植的树木,归单位所有;

(三)居住小区绿化所植树木,收益归管护的单位所有;

(四)居民在庭院内种植的树木,归个人所有。

第五章专用绿地管理。

第三十五条单位附属绿地由单位自行管理,居住区绿地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小区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管理,防护绿地由其经营管理单位负责管理。

第三十六条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的管理,责任单位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绿地良好的生态和景观。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专用绿地和居住区绿地。因建设需要或者其它特殊需要临时占用绿地,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规定办理临时占用手续,占用期满按时归还。

第三十八条经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园林绿化总体规划确定的以及已建成的绿化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三十九条因城市规划调整,重大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城市规划确定的绿地,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调整规划,征得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条因特殊原因,需占用绿地在1000平方米以内的,必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超过1000平方米的,必须报城市人民政府审批;超过5000平方米的,必须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占用绿地的单位应按规定补建绿地。不能补建的,应当到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按照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缴纳集中绿化补偿费。

第四十一条因工程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规定办理临时占用绿地手续。使用期间,应采取保护绿地的措施。使用期满后,应按规定期限恢复原状,并报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验收。

第七章罚则。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规定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可处以10元至100元罚款:

(一)攀、折树枝、采摘花果、剥树皮等造成树木花草损害的;

(二)在树上拴铁丝、钉钉子、架电线、拴绳挂物、拴系牲畜、涂抹刻写、凭靠物品的;

(三)在绿地内刨草皮、开荒种地、打鸟、野炊、放养畜禽的;

(四)在绿地内砌炉灶、石灰池、搭棚屋、修车或停放车辆的;

(五)行驶车辆碰撞树木、花草、绿化设施、园林基础设施,造成损伤或死亡的;

(六)在绿地内取土采石,倾倒垃圾污水、废渣、废土,堆放建筑材料等其他物品的;

(七)损坏护树桩架,踩踏绿篱,花坛和封闭管理的草坪的;

(八)损坏雕塑、花坛、灯具、护栏、果壳箱、浇灌设施、坐椅等园林设施的;

(九)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三条未经批准擅自砍伐、移植或者非正常修剪城市树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可处以赔偿额2倍以下的罚款;擅自砍伐、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可处赔偿额3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严禁在风景林地、防护绿地内采石取沙、开荒种地、造坟修墓、放牧狩猎、野炊烧烤、擅自用火等。违者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限期治理,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并可按损失额1倍至2倍处以罚款。

第四十五条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和城市居住区绿地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以及施工队伍不具备资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四十六条擅自改变城市绿化用地性质,或者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绿化用地,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以处每平方米20元至100元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规划区公共绿地内设商业、服务摊点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并可处以20元至5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以10元至1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设点资格,并可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承担的赔偿费及处罚,由其法定监护人承担。

第四十九条对拒绝或者阻碍园林绿化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收缴罚款时,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所有罚款一律上缴同级财政,由财政返回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专款用于恢复被损坏或破坏的园林绿地建设。

第五十一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本规定由市政府法制局会同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园林绿化管理制度

为加强小区绿化管理,保证绿化带不被破坏,制定如下规定:

一、管理处园艺工是住宅区绿化管理工作的直接职责人,负有培植、养护、管理绿化的职责,园艺工务必做到:

1、熟悉住宅区内的绿化面积和布局,花草树木的品种、数量、名称、特性和培植方法,并在适当的地方公告其植物名称、产地、种植季节、生长特征和管理办法等,方便居民休闲游览与观赏。

2、严格按规范对花草树木定期进行培土、施肥、除杂草和病虫害、修枝、剪叶、补苗、淋水,对大棵的灌木给予造型,丰富绿化资料。

3、持续绿化地清洁,草坪和灌木林内不留杂物、不缺水、不死苗,促进花草树木生长茂盛。

4、义务向业主讲解园艺绿化常识,帮忙业主搞好家庭绿化。

5、园艺工有权阻止违反有关绿化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本住宅区业主是小区绿化的享用人,负有爱护绿化的权利和义务,请遵守:

1、业主不得擅自践踏、占用、损坏绿化地,不得往绿化地排放污水污物或扔垃圾杂物;

2、不得在绿化区内有放养牲畜、追逐嬉闹及其它有损绿地的行为;

4、不得用树木晾晒衣物、被褥等东西;

5、行人和车辆不得跨越和透过有警告牌的绿化带,不得损坏绿篱栅栏;

6、不得在绿化范围内堆放任何物品,不得在树木上及绿化带内设置商业广告牌和其它招牌。

三、凡人为故意造成花木及保护设施损坏的,由管理处责令其改正,并赔偿损失。对违反园林绿化规定不听劝阻或刁难、辱骂、殴打管理人员,情节严重的送交有关部门处理。

园林绿化管理制度

为了把本园区建成环境整洁、优美、文明的.小区,根据国家有关法令、条例精神,特制订绿化管理规定。由物业管理人员监督实施。

第一条凡是本园区范围内一切业主(使用人)和过往人员,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条搞好小区绿化是全体园区业主(使用人)及过往行人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要树立'爱护绿化,讲究文明'的社会风尚。

第三条为保持环境美化,请你看护本小区花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毁坏花木、践踏草坪。严禁在绿化地内堆放物品,踢足球,打羽毛球,不得任意开挖绿化地带,停放自行车、人力车、摩托车。严禁在绿化地带内遛狗。严禁在树上拉绳、晾晒衣物被褥。装修要文明施工,不准在绿化地带丢放建筑垃圾。

第四条严禁在树木、绿化地带内设置各种广告标语牌。未经同意,不准在绿化带空地上设管线,迁移和损坏树木、花草。

第五条严禁私摘花草,轿车、出租车禁止驶入草坪。

第六条有破坏园林、绿化行为的按《国家园林、绿化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文进行处罚。

园林绿化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美化、绿化工作,提高学校的环境质量,制订我校学校绿化与养护管理制度。

一、管理目标。

1、提高学校绿化覆盖率,努力提高绿化水平,力求遵循为教育教学服务的宗旨,尽量与学校文化有机结合,创设浓郁的美化与文化氛围。

2、搞好学校的美化绿化和花卉树木的养护管理。

3、学校绿化要坚持实用、经济、美观的原则。

4、树木、花卉、草坪定期修剪,适时养护。

二、管理办法。

1、学校建立美化、绿化领导小组,以加强对学校美化、绿化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2、学校安排兼职花卉树木管理员,具体负责学校的绿化与养护工作。

3、学校内的树木、花卉任何人不得随便砍伐和损坏,损坏花卉树木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重新补栽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三、管理要求。

1、花草、树木要定期修剪,科学养护。

2、花草树木要及时浇水,合理施肥,适时喷洒农*、防虫、治虫,确保成活率和生长茂盛。

3、各种花草树木要明确其科属和生长习性,以便科学管理。

园林绿化管理制度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园林绿化养护市场管理,规范园林绿化养护招投标行为,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本市园林绿化养护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进行的园林绿化养护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主管部门和职责)。

市绿化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绿化局)是本市园林绿化养护招标投标管理的行政监督和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

(二)对招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

(三)组建评标专家库;

(四)接受投诉、查处园林绿化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四条(实施部门和职责)。

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站(以下简称市绿化工程管理站)按照本规定具体负责本市园林绿化养护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审核招标人的资格、受理招标文件备案;。

(二)组织信息、负责养护招投标项目登记;。

(三)监督开标、评标、定标,核准中标结果;。

(四)调解招标投标过程中的分歧;

(五)承担评标专家库成员的日常考核和评估;

(六)指导和监督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具体实施的招投标活动。

第五条(原则)。

市绿化局对园林绿化养护招标投标工作的规范和要求、招标范围和规模提出指导意见。

园林绿化养护招标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对招标人的一般要求)。

园林绿化养护招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须招标的养护项目以任何形式规避招标。

第七条(交易场所)。

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园林绿化分中心(以下简称园林分中心)是为本市园林绿化养护项目交易活动提供场所、信息和咨询,不以赢利为目的的专业服务机构。

园林绿化养护招标投标活动原则上应当在园林绿化分中心进行。对在交易中心进行的招投标活动,交易服务费的收费标准,按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标准收取。

园林绿化分中心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有关交易规则,对养护交易所涉及事项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八条(反对地方保护和部门封锁)。

依法进行的招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外符合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九条(投诉和处理)。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绿化局监察室、市绿化投诉举报受理中心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条(招标范围)。

(一)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养护项目;

(二)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的养护项目;

(三)紧急整治的养护项目除外。

第十一条(招标方式)。

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十二条(自行招标)。

招标人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一)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具有专门负责养护招标的工作部门;

(三)有2名以上招标业务人员。

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持以上证明材料,向市绿化工程管理站备案。

第十三条(委托招标)。

招标人不具备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招标。招标人委托招标的,应当与招标机构签定合同,并持委托合同副本及招标机构资格证明材料,向市绿化工程管理站备案。

第十四条(招标条件)。

(一)养护招标项目已列入年度计划,并且资金已落实;

(二)具备养护招标所需要的技术资料。

第十五条(信息)。

招标人应当在“绿化”门户网站()和园林分中心信息网上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连续时间应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名称和住所;

(二)邀请的投标人名称;

(三)招标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及发包范围和基本要求;

(四)对投标人资格要求。

第十七条(入围方式)。

(一)全部入选法。

所有符合养护项目招标人资格要求的潜在的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后均可成为投标人。

(二)资格预审法。

对规模较大的或者园艺养护技术要求较高的养护项目可采用资格预审法。资格预审文件应根据项目的特点制定评审要求,但不能以预先确定投标人的`数量作为评审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

招标人应当将资格预审的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投标人。

(三)随机确定法。

当投标申请人或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过多时,招标人可要求采取随机确定法,从所有投标申请人或资格预审合格的申请人中随机确定投标人,但投标人最低限额不少于7家,且在招标公告中明示。

第十八条(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二)拟签定合同的主要条款或合同草案;

(三)技术规范及要求;

(四)投标文件的格式以及应附的表格、公函等示范样本。

(五)评标的标准与办法。

(六)对细微偏差和重大偏差的认定。

(七)评标办法。

(八)工程量清单及绿化养护现场图。

第十九条(招标文件澄清)。

招标文件交出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期限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澄清或者修改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条(招标文件的备案)。

招标人在发出招标文件前二天,应当持招标文件样稿到市绿化工程管理站备案。

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部分也应到市绿化工程管理站备案。

第二十一条(踏勘和答疑)。

招标人可以组织投标人踏勘工程现场。投标人获得踏勘现场的机会应当平等。

招标人对任何投标人做出的答疑,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所有投标人公开。

第二十二条(信息保密)。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投标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规避招标)。

招标人采取下列方式之一,属于规避招标。

(一)擅自改变养护项目资金来源或者用途;

(二)虚假招标或者使招标活动流于形式;

(三)将部分项目排除在具体招标范围之外;

(四)其他不招标或者不公开招标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投标资格)。

投标人应当具有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参加投标的养护企业应当按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向招标人报送投标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养护企业营业执照;

(二)具备招标人对投标人规定的资格条件;

(三)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二十五条(投标文件的要求)。

(一)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二)投标人的报价应当保证其能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完成投标项目。

(三)投标文件应当由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签章。

第二十六条(投标文件的提交、送达和撤消)。

(一)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应当将投标文件密封,封口处由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签章,送达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地点。

(二)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管投标文件,开标前不得开启、遗失。

(三)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日之前,投标人可以撤回投标文件。

(四)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日之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五)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不含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七条(投标文件的变更和补充)。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之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送达、签收和保管。

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提交截止日之后送达补充、修改的内容无效。

第二十八条(投标保证)。

投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投标担保可以采用投标保证金、投标保函等方式。保证金应视标底的大小,按养护工作量的百分之一收取,最高不超过二万元。

第二十九条(投标保证金的退回)。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定合同后的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可以不退投标保证金:

(一)中标后,中标人在三十日内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定合同的;

(三)被评标委员会作废标处理的;

(四)投标人拒绝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的。

第三十条(投标截止期限)。

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一般不得少于20日,但招标人和投标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串通投标)。

投标人之间或者招标人与投标人共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一致投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

(二)投标人之间事先商定,突出一个投标人,其他投标人作为陪衬参加投标;

(三)招标人将投标情况透露给投标人;

(四)招标人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五)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七)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八)其他串通投标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开标)。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在招标文件确定的地点公开进行。

开标由招标人或者招标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的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案。

第三十三条(无效投标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投标:

(一)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

(二)投标文件未密封的或者在封口处未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签章的;

(三)投标文件未经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签署的;

(四)其他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评标委员会组成)。

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招标机构以外的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专家由招标人从市绿化管理局建立的养护项目评标专家库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与投标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参加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对评标专家施加可能影响评审结果的行为。

在中标结果确定前,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应当保密。

第三十五条(评标专家的管理)。

评标专家应当是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管理的法律法规,具有与养护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的工程、经济类人员,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履行职责。

市绿化工程管理站应当定期对评标专家库成员进行综合评估,根据需要对专家库进行调整和更新的,对在评标过程中不称职或者违法违规的评标专家取消其资格,应当报市绿化局同意。

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人员,今后不得参加任何评标活动。

第三十六条(评标)。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招标人应当给予评标委员会足够的阅标时间。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提供书面评审意见。评标委员会将评标过程与结果形成书面评标报告,提交给招标人。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进行。市绿化工程管理站应当对评标过程进行监督,及时纠正和协查各类违法行为。

第三十七条(评标办法)。

根据养护项目的不同特点,招标人可以分别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方法和标准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投标文件的澄清)。

经招标人同意,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它投标或者投标报价明显低于标底合理幅度的,应当要求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投标人拒绝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第三十九条(废标)。

评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作为废标处理:

(三)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

第四十条(中标候选人)。

公开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按排序向招标人推荐不超过3名合格的中标候选人。邀请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可以按排序向招标人推荐1至2名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第四十一条(中标)。

招标人应当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全部使用财政资金拨款或者财政资金拨款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当确定中标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约的,可以依序确定其他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应在开标之日后10天内完成定标工作,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5天。定标后,招标人应及时发出中标通知书等工作。

第四十二条(重新招标)。

有效投标不足3个(不含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招标人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招标。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四十三条(评标备案)。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市绿化工程管理站提交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

(二)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

(三)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未中标人的投标报价表。

第四十四条(结果公示)。

市绿化工程管理站自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应及时将中标有关情况告知市绿化局信息中心。市绿化局信息中心和市绿化工程管理站应及时将中标情况信息在“绿化”门户网站(和园林分中心信息网上进行公示3天。在公示3天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招标人可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人。

第四十五条(合同的签定)。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确定的内容订立书面合同。

自订立书面合同之日起7日内,招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市绿化工程管理站备案。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四十六条(履约担保)。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中标人须提供不低于合同总价款百分之十的履约担保。

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四十七条(合同履约)。

中标人应当就承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备案的处理)。

市绿化工程管理站发现备案材料有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的内容,以及招标机构不具备相应资格的,应当在招标人报送备案材料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责令招标人改正。

第四十九条(行政管理措施)。

市绿化工程管理站或者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干预正常招标投标活动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公正度评价)。

市绿化局监察部门负责招标投标公正度评价工作,对反映招投标不公正的项目,组织或督促有关部门进行调查。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一条(例外规定)。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评标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园林绿化管理制度

规格符合要求。行道树苗木高度要求2米以上,分枝点高,高度与径粗比在100:1以上。

良种壮苗。品种优良,干形圆满通直(行道树),冠形好,有顶芽,根系发达,无病虫害,无机械损伤。

观赏树,株姿株态美,下部枝叶茂密。

根据本地条件选择适合其生长的树种,达到树与地的统一,树木才能生长良好。如果配置的树种,有某些部分不相适应,可通过人为的措施来改造栽植地,创造条件满足其基本生态习性的要求。要是人为措施上不合算,在技术上难于达到,可更换树种。

挖苗。挖苗保留根系越完整,对成活越有利。但土球大,重量增加,给挖栽、装卸、运输等带来很大困难。土球的大小,以树木胸径为依据,胸径30cm以下的树木,土球的规格是胸径的7倍~10倍。

包装。包装要求完整,捆扎结实,保护土球不裂、不碎,根系不受损。

运输。苗木装车不要过于挤压,运输要迅速及时,运输车要有篷遮荫挡风。途中要给苗木喷水,中途停车应停于蔽荫的场所,行车要平稳,免振碎土球。装卸要轻拿轻放,苗木要卸放在荫凉的地方。

挖穴。位置要准确,规格要适当,宽度应大于根幅或土球。

下足基肥。用有机肥混少量化肥施下,促进树木生长良好。

定植。栽植的品种要按设计图纸对号入座,树干要垂直,栽植深度以比原土痕深5cm~10cm为宜,风害严重的地区可适当深栽。行列树要求整齐。

立支柱。大树植后要立支柱,防止风斜风倒。

修剪。高大树木在定植前修剪枝叶和受伤、过长的根系。低矮的灌木及绿篱应在定植后修剪。

浇水。水是保证植树成活的关键。定植后必须连续浇水,在旱季尤为重要。通过浇水使土壤缝隙填实,使树根与土壤紧密结合,浇水时树身斜歪要及时扶正。

(3)水池边宜栽落叶少,不产生飞絮的花木,减少污染水面;

(4)绿地上栽的花木尽量不选用带刺和有毒的品种;

(5)花坛、花境应栽种色彩鲜艳,花香果佳的植物;

(6)选用抗性强的植物,减少病虫害和风害,保持较佳的景观。

园林绿化管理制度

根据草坪种类、季节、生长周期、天气、土质等情况实施淋水、施肥、修剪和灭虫。

生长长势强,生长超过该树种、该树木的平均年生长量;

无明显缺株;

管理期间树林无钉栓、捆绑现象;

被啃咬的叶片最严重的'每株在5%以下,无蛀虫害虫的活卵、活虫;介壳虫危害不明显。

花卉长势良好,体现花坛设计要求,造型优美;

在花坛开花期间,每周剪残枝、花5~7次,保持清晰的图案和适宜的高度;

宿根花卉管理及时,花期长,花色正,缺株率在8%以下;

叶色、大小正常,无非正常落叶、黄叶;

株形丰满、整齐、姿态匀称优美。

每2日清洁1次,人工湖岸边持作业工具打捞湖面上的漂浮垃圾,水面无明显漂浮物;每日用捞筛对喷水池水面漂浮物打捞清洁1次;每月对喷水池清洁1次(刷洗水池瓷砖;抹洗灯饰、水泵、喷头、电线、大石表层的青苔、污垢;清理池底脏物、垃圾;清洗喷水池地面、清洗池底鹅卵石、周围地面等);目视池底清澈见底,水面无杂物、池底无沉淀物、池边无污迹。

每2个月清洁1次,细致、认真、全面的检查1次,主要检查山石之间是否牢固;需要刷白或刷油漆的部位每2年粉刷1次,大理石雕塑每半年擦洗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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