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计划(专业18篇)

时间:2023-11-27 13:08:55 作者:GZ才子

金融行业涵盖了银行、证券、保险等领域,对于国家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接下来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金融市场研究报告,希望能提供一些有价值的信息和见解。

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考评管理办法

附件1:

考评办法(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反洗钱工作的有效性,督促辖内金融机构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进一步提升辖内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和《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非现场考评是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我中心支行”)依据设定的非现场监管分析指标,对日常监管所掌握的信息和金融机构报送的信息进行分析,从而评价金融机构反洗钱体系运作情况的一种非现场监管手段和程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厦门辖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一)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邮政储蓄银行、政策性银行;

(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第四条反洗钱工作非现场考评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正性原则。考评应以事实为根据,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采取统一的程序、标准和方法,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二)全面性原则。考评范围应涵盖金融机构评估期内涉及反洗钱工作的相关业务。

(三)实效性原则。考评工作注重对金融机构实际贯彻落实相关反洗钱法律法规的效果进行评估。

第二章考评指标、内容与等级评定。

(一)反洗钱组织机构建设。主要内容包括金融机构是否设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内设或者指定反洗钱负责部门,明确反洗钱工作部门,指定本部门反洗钱岗位人员,并制定相关工作制度、操作规程及岗位职责指导反洗钱工作的开展。

(二)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主要内容包括金融机构是否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以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等反洗钱内控制度,并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三)反洗钱稽核(审计)检查。主要内容包括金融机构是否适时对反洗钱内控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内是否对上一反洗钱工作进行内部审计,并将审计报告中与反洗钱工作有关的内容和相关的整改情况及时报告我中心支行。

(四)配合监管。主要内容包括金融机构是否能够配合我中心支行反洗钱日常监管、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积极配合、协助我中心支行开展反洗钱调查,按照要求及时报送反洗钱工作材料,参加统一组织的反洗钱活动,对反洗钱监管意见认真执行并及时反馈,准确客观地进行反洗钱自评估。

(五)其他相关信息。主要内容包括我中心支行通过电话询问、书面询问、走访金融机构、约见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谈话等形式了解和掌握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以及我中心支行了解掌握的其他部门、单位或社会公众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提出的负面意见或不良反映。

(六)定性评估项目(反洗钱内控制度执行)。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客户身份识别方面,金融机构是否对客户或账户进行风险等级划分,在办理业务过程中是否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识别或重新识别。

2.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方面,金融机构是否按照规定对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进行保存。

3.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方面,金融机构是否按照《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要求向人民银行报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是否将涉嫌洗钱犯罪的可疑交易线索及时向我中心支行和公安机关报告。

4.反洗钱宣传与培训方面,金融机构是否对员工进行反洗钱培训,是否对客户开展反洗钱宣传。

5.保密义务履行方面,金融机构是否严格按照反洗钱工作保密制度要求,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确保不发生失泄密事故。

(七)加分项。主要内容包括金融机构是否为洗钱案件的破获提供有价值线索,以及是否及时向我中心支行提供反洗钱工作信息并被采用等。

第六条反洗钱工作非现场考评实行百分累计负分制,采取定量评估与定性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评定。除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款所列加分项外,其他各项考评指标均采取扣分制,即发现金融机构存在不符合评估标准的情况,就扣减相应标准的分值。具体考评内容及评分标准见《厦门市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非现场考评表》(附件2)。

第七条根据评分结果确定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非现场考评等级,考评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

优秀:考评分值90分以上(含90分);良好:考评分值80-89分(含80分);合格:考评分值60-79分(含60分);不合格:考评分值60分以下(不含60分)。

(一)未能切实履行反洗钱相关义务而导致洗钱案件发生;

(二)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反洗钱相关工作信息;

(三)故意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材料;

(四)其他重大违规行为。

第三章考评组织与实施。

第九条我中心支行成立反洗钱工作非现场考评小组,组长由分管行领导担任。

第十条考评工作以非现场评估为主,对所收集的非现场监管信息进行分析时,发现有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确认的,可采取电话询问、书面询问、走访金融机构、约见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谈话等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应根据本单位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每年填写一次《厦门市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非现场考评表》进行反洗钱工作自评估,同时就定性评估项目每年开展一次自查,并于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厦门市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非现场考评表》(附件2)和《反洗钱定性评估项目自查报告》(附件3)上报我中心支行。

第十二条考评小组将根据金融机构实际工作、现场检查、询问、实地走访及高管约谈等有关情况,结合金融机构报送的《厦门市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非现场考评表》(附件2)、《反洗钱定性评估项目自查报告》(附件3)等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文件资料,每年、分行业进行一期考评。每期考评将结合上一期和本期两期的考评成绩(权重分别为20%和80%)得出本期的最终成绩,并评定相应等级。

第十二条我中心支行于结束后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情况进行考评,并将等级评定结果在辖区金融机构中通报,必要时可抄报各相关上级金融机构,并在反洗钱工作总结中反映考评情况。

第十三条我中心支行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档案管理办法(试行)》(银办发〔2006〕160号)的要求,对金融机构实施反洗钱工作非现场考评所涉及的有关文件资料、电子文档、评分结果以及跟踪核实的相关资料作为监管档案,按照不同金融机构分别进行归档管理。

第十四条根据反洗钱工作非现场考评结果,可对金融机构单独或同时采取如下监管措施:

(一)对反洗钱工作存在主要问题的金融机构及时发出《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意见书》,对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风险提示,要求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二)对反洗钱工作存在问题比较严重的金融机构,约见其反洗钱部门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谈话,要求其限期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三)对要求限期整改的金融机构,我中心支行可适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四)根据考评结果,向辖区金融机构通报反洗钱工作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风险预警。

(五)对考评等级相对较高的金融机构,除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指定的现场检查项目,或我中心支行反洗钱工作需要外,原则上可不再将其作为下现场检查对象;对评估等级相对较低的金融机构,可考虑将其作为下现场检查重点对象。

第十五条在反洗钱工作非现场考评中,发现金融机构违反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办理。对涉嫌违反反洗钱法律法规且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的,我中心支行将及时组织开展现场检查。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银行反洗钱年工作计划

一是要求以网点为单位,建立反洗钱学习制度。各网点要指定专人负责定期从oa、邮箱下载并收集上级行下发的反洗钱规章制度及相关业务通知,建立反洗钱规章制度电子文件夹,利用晨会时间以及每周四学习时间组织学习,并做好学习记录。二是开展反洗钱知识学习活动。分行将对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梳理,打包下发各单位组织学习,同时拟为检验学习效果,3月份,在全行范围内开展一次反洗钱知识学习测试活动。

三是开展反洗钱警示教育,拟2月上旬,传达省人行吴成居副行长在打击洗钱犯罪及其上游犯罪警示教育电视电话会议的讲话精神,组织全辖反洗钱人员观看人行反洗钱警示教育片。

拟4月份,举办一期反洗钱专(兼)职人员业务培训,邀请人行相关人员进行授课或座谈。7月份,举办一期由企业单位经理、财务人员参加培训班,学习相关反洗钱规定。

宣传工作做的越好,就越能取得客户的理解和支持。拟于6月份、10月份,举办两次大型的反洗钱宣传活动,继续沿着反洗钱宣传进闹市、进高校、进社区的特点进行。活动期间,要求每个营业网点悬挂反洗钱宣传活动标语、开展上街咨询活动、营业大厅滚动播放反洗钱视频录像等。

二是拟在5月份,在全辖范围内开展反洗钱自查、互查。自查由支行自行组织检查。互查由分行安排,部分支行交叉检查。三是9月份,组织反洗钱重点检查,对日常工作比较不到位的支行进行检查。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活动,规范反洗钱监督管理行为和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

(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适用本规定对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在履行反洗钱职责过程中,应当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相互配合。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中国政府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反洗钱机构建立合作机制,实施跨境反洗钱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二)负责人民币和外币反洗钱的资金监测;。

(四)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

(五)向侦查机关报告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

(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有关职责。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收并分析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二)建立国家反洗钱数据库,妥善保存金融机构提交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信息;。

(三)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分析结果;。

(四)要求金融机构及时补正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五)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与境外有关机构交换信息、资料;。

(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提供。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信息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八条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制定反洗钱内部操作规程和控制措施,对工作人员进行反洗钱培训,增强反洗钱工作能力。

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和实施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二)按照规定了解客户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有效识别交易的受益人;。

(四)保证与其有代理关系或者类似业务关系的境外金融机构进行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并可从该境外金融机构获得所需的客户身份信息。

前款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

第十条金融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能够反映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等相关资料。

前款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

前款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导金融行业自律组织制定本行业的反洗钱工作指引。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在履行反洗钱义务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

金融机构的境外分支机构应当遵循驻在国家或者地区反洗钱方面的法律规定,协助配合驻在国家或者地区反洗钱机构的工作。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配合中国人民银行调查可疑交易活动等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客户和其他人员提供。

第十六条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提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受法律保护。

第十七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报送反洗钱统计报表、信息资料以及稽核审计报告中与反洗钱工作有关的内容。

第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履行反洗钱职责的需要,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反洗钱现场检查:

(二)询问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四)检查金融机构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的系统。

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实施现场检查前,应填写现场检查立项审批表,列明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时间安排等内容,经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出示执法证和检查通知书;检查人员少于2人或者未出示执法证和检查通知书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检查。

现场检查后,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应当制作现场检查意见书,加盖公章,送达被检查机构。现场检查意见书的内容包括检查情况、检查评价、改进意见与措施。

第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履行反洗钱职责的需要,可以与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谈话,要求其就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第二十条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实施现场检查,必要时将检查情况通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发现可疑交易活动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以向金融机构调查可疑交易活动涉及的客户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前款所称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第二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可以询问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说明情况;查阅、复制被调查的金融机构客户的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藏、篡改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可以封存。

调查可疑交易活动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和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出具的调查通知书。查阅、复制、封存被调查的金融机构客户的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负责人批准。调查人员违反规定程序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调查。

询问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要求补充或者更正。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调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调查人员封存文件、资料,应当会同在场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和在场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金融机构,一份附卷备查。

第二十三条经调查仍不能排除洗钱嫌疑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的侦查机关报案。对客户要求将调查所涉及的账户资金转往境外的,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经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人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可以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并以书面形式通知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予以执行。

侦查机关接到报案后,认为需要继续冻结的,金融机构在接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的通知后,应当予以配合。侦查机关认为不需要继续冻结的,中国人民银行在接到侦查机关不需要继续冻结的通知后,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金融机构解除临时冻结。

临时冻结不得超过48小时。金融机构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后48小时内,未接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通知的,应当立即解除临时冻结。

第二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从事反洗钱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规定进行检查、调查或者采取临时冻结措施的;。

(二)泄露因反洗钱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违反规定对有关机构和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金融机构违反本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区别不同情形,建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三)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发现金融机构违反本规定的,应报告其上一级分支机构,由该分支机构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或者提出建议。

第二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和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1月1日起施行。1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同时废止。

金融机构工作计划样本

20xx年是收官之年,市金融办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延续以来各项工作的良好态势,紧紧围绕全市工作大局,奋力拼争,锐意进取,不断拓展融资渠道,加快提高金融服务能力,积极推进金融中心建设,成效显著,圆满完成了主要目标任务,金融对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有关情况如下:

一、阔步前行的5年,期间金融业快速发展为金融中心建设打下坚实基础。

(一)腾飞的5年,金融规模迅猛增长,跃升为支柱产业金融产业做大做强。

20xx年,全市实现金融业增加值481.2亿元,是20xx年的5.1倍。占gdp比重提升至6.2%,较20xx年提高3.2个百分点,连续两年超过5%,国民经济重要支柱行业的地位进一步巩固。金融业在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强力支撑的同时,自身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行业地位不断提高。

信贷规模增长有力。存贷款余额双双突破万亿元大关,截止20xx年底,存款达13614亿元,是20xx年末的2.8倍,年均增速24.9%,高于全国4.4个百分点。各项贷款余额10999.8亿元,位居西部第2,是20xx年末的2.9倍,年均增速25.4%,高于全国4.5个百分点。存贷比81%,排名全国第5。其中,中长期贷款占比79.4%,较20xx年末上升了31个百分点,有力支撑了全市经济高速运行和重大项目建设。

证券市场融资实现较大跨越。5年来新增海内外上市企业15家,上市企业总数已达48家。总市值4071.6亿元,较20xx年末增长948%;证券化率52%,较20xx年末增加了40个百分点。5年来累计通过证券市场融资947亿元,其中股票市场498.4亿元、债券市场448.6亿元。证券市场已经成为重要的融资渠道。

保险业务快速提高。保费收入达到321.1亿元,较20xx年翻了两番多,保费规模在西部地区从第5位上升到第3位。年均增速34.5%,排名全国11位。为社会提供风险保障5.1万亿元,是20xx年的3.2倍,保险业服务社会、保障民生的作用日益凸显。

(二)开放的5年,海内外金融机构纷至沓来,创新型金融机构走在全国前列银行数量跃居西部第一。得益于重庆良好的经济社会发展态势和优良的金融生态环境,各类银行加速入渝,形成了大型银行、中小型银行和区域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共同发展的良好格局。全市银行数量达到48家,比“十五”末增加26家,其中法人银行3家、外资银行及代表处10家,我市成为西部地区银行总数和法人银行数量最多的城市。

证券、保险市场主体稳步发展。证券行业快速成长,现有证券营业部98家,较20xx年增加35家。保险公司总部经济优势突出,5年来新设法人保险机构3家,排名全国第5位,中西部地区。市级保险分公司37家,较20xx年增加17家。

创新型金融机构蓬勃发展。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股权投资类机构、金融(融资)租赁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6类创新型金融机构完成了从无到有、从弱到强的转变,总数283家,资本金371。9亿元,已经成为我市金融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一环。

(三)蜕变的5年,地方金融企业重组崭新貌,金融资产质量大幅提升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脱胎换骨。

一是实施资产、资本和管理层重组,机构资本实力增强,夯实了发展后劲。重庆银行、重庆三峡银行、西南证券、安诚保险等6家市属法人金融机构资本金合计173。2亿元,较20xx年增长127。7亿元。

二是金融机构上市数量西部。西南证券、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先后在上海主板、香港联交所上市,充分说明重庆金融机构质量和发展潜力得到国际国内投资者认可。

三是“走出去”战略逐步实施。共已在市外开设2家银行分行、2家村镇银行,19家证券营业部,15家省级保险分公司、90多家保险分支机构。

金融不良资产率大幅改善。重庆银行、重庆三峡银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的不良率分别由20xx年的3.21%、30.2%、12.02%下降至0.4%、3.11%和1.94%,不良贷款余额由81.3亿元降至26.2亿元,下降68%,成功化解经营包袱。在市委市政府的强力推动下,截至20xx年底,全市银行业不良贷款率0.99%,排名升至全国第六,比20xx年下降了近8个百分点,重庆成为全国金融资产质量的地区之一。

截至12月末,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实现盈利263.8亿元,是20xx年的9.1倍。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收益率大幅提升,达到2.02%,全国第6,比全国平均水平高出近一倍。

(四)精彩的5年,金融创新亮点纷呈,服务能力迅速提高。

创新型金融机构提供了多元化的创新融资工具。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在国际金融危机中起到了中小企业“救生艇”的作用,小额贷款公司累放贷款217亿元,相当于资本金周转3.3次,投向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占比80.2%;融资担保行业在保余额达到368.9亿元,是20xx年的10倍多。股权投资类机构在壮大企业资本金、改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后续发展能力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已实现投资24.5亿元。金融(融资)租赁行业形成规模,各类租赁资产余额110.4亿元,有力促进装备制造等行业发展。信托资产余额达到983.6亿元,年均增长在25%以上。

涉农金融创新实现重大突破。

一是开展农村金融组织创新。设立村镇银行12家,重点服务县域经济,另有5家村镇银行获批,即将成立。成立2家农村资金互助社,为当地农民扩大再生产提供资金支持。

二是启动农村金融产品创新。出台重大改革性文件《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金融服务改革创新的意见》,整合金融、财政、农委、国土、林业等部门资源,重点解决林权、农房、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三权”抵质押融资难题,已在全市推广。逐步推广能繁母猪、能繁母牛、奶牛、生猪、柑橘等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142.1万头牲畜、2.5万亩柑橘、8.5万张蚕桑。

三是创新服务方式,消除农村金融服务空白。银行以增设自助服务机具等多种方式,消除了农村金融服务零网点乡镇的空白,大幅提高农村金融服务便利度。截至20xx年末,全市涉农贷款余额20xx亿元,占全市各项贷款余额比重达到17.9%。

支持两江新区金融业创新发展。

一是出谋划策,牵头研究促进两江新区金融业发展工作思路和两江新区金融发展财税扶持政策,推动两江新区金融中心核心区建设。

二是开展两江新区金融数据统计基础工作,掌握两江新区金融业家底。

三是支持开展招商引资和金融创新,引导在渝银行开设“两江新区分行”,推动开展离岸金融试点,吸引tpg、英飞尼迪等股权投资基金落户重庆。

服务“五个重庆”建设、“三峡库区”、“两翼农户万元增收”、中小企业等重点环节成效显著。

一是积极支持“五个重庆”建设,截止20xx年底,服务“五个重庆”建设贷款余额5152.3亿元,占各项贷款余额46.8%,比全市贷款增速快11个百分点。

二是强化三峡库区金融服务,建立健全金融服务三峡库区联席会议制度,加大对三峡库区的信贷投放,到20xx年底,库区各项贷款余额达到2393.3亿元,增速45.72%,高出全市22个百分点,存贷比60.9%,“资金失血”问题明显改善。

三是强力支持“两翼农户万元增收”。20xx年,五家涉农银行向“两翼”地区累计投放贷款超过200亿元,支持农业企业和农户合计4.6万户,较好的满足了“两翼”地区有效信贷需求。四是加大对中小企业及“民生”的金融支持力度。20xx年,小企业贷款余额1244亿元,增长39.7%,比全市贷款增速快15.5个百分点,增速排名位居全国前列。小额担保贷款覆盖面和承贷银行范围进一步扩大,贷款发放额突破20亿元、支持9万余人创业就业。

(五)开拓的5年,金融要素市场和离岸金融结算起步,形成金融中心强大发展动力。

打造7大金融要素市场体系。新设农村土地交易所、农畜产品交易所、重庆股份转让中心、重庆药品交易所、重庆航运交易所、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七朵金花”渐次绽放。截至12月末,重庆联交所累计交易11059宗,总成交额1721亿元。农村土地交易所成交土地35720亩,交易总额46.19亿元。农畜产品交易所成交19.8万手,交易总额25.7亿元。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有10家企业挂牌交易,交易量678.8万股,交易额20xx.2万元,市盈率20—25倍。重庆药品交易所已开展电子交易,交易额155万。重庆航运交易所即将启动交易。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已挂牌,目前登记托管信贷资产249亿元。

离岸金融结算中心建设实现突破。一是发展跨国加工贸易企业离岸结算,惠普(重庆)结算公司业务逐步拓展,到12月末,已实现境外专用帐户结算规模76.6亿美元。跨境收支5。78亿美元,其中用于税款24。2亿元。二是推进电子商务跨境结算,贝宝(中国)结汇公司已在渝成立,即将运行。

路演中心建设起步。与深交所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合作成立了中国(重庆)路演中心,将成为吸引各类投资者聚集的平台和投资者价值发现的平台。

(六)平稳的5年,金融环境不断完善,区域金融安全有效保障。

一是制定实施金融激励政策。自20xx年起,市金融办按照市政府要求,牵头对落户重庆的金融机构和对重庆经济发展成绩显著的金融机构进行奖励。已落实落户金融机构奖励资金7900万元,对表现突出的128家次金融机构给予奖励资金1137万元。

二是化解地方金融风险。共同推进规范清理地方融资平台,确保风险基本可控;较好的解决了重庆路桥再融资,st星美、st朝华破产重整涉及的金融风险;完成了德恒证券个人债权收购兑付的组织协调工作,保护投资者权益。

三是有效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建立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工作机制,广泛开展培训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出动人员20xx余人次,车辆300余台次,为人民群众挽回经济损失近亿元,涉及群众3000余人。四是建设金融仲裁院,为金融机构提供成本低、程序快捷的风险化解手段,切实保护金融机构权益。

过去的20xx年,全市金融行业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呈现出全面突破的良好势头:新增银行11家,银行数量跃居西部第一;贷款突破万亿大关,增速24%,高出全国4个百分点;7家企业ipo,创下历史记录;组建金融资产交易所,区域要素市场进一步完善;招商引资超额完成3亿美元工作任务,金融对外开放进一步扩大;组织召开6000人规模的世界华人保险大会,重庆金融影响力稳步提升。

二、奋力拼搏的5年,期间将初步建成长江上游地区金融中心。

是重庆建设金融中心攻坚的关键五年。全市金融业要以“重组、创新、开放”为指引,按照“38821”的工作思路,实施跨越性、超前性政策措施,力争到20xx年金融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超过10%,基本建成长江上游地区金融中心。

(一)推进银行、证券、保险三个主流金融行业均衡发展。

一是完善银行服务体系。做大做强地方银行,加快上市步伐,引进战略投资者,鼓励地方银行走出去,在外设立分支机构,积极引进和新设银行机构。力争到20xx年,全市银行贷款达到3万亿元,贷款余额与gdp比重达到2:1,真正实现辐射周边的功能。

二是大力发展证券业。进一步完善证券服务体系,积极建设券商、投行及各类证券中介机构。大力推动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改制上市。力争到20xx年证券化率达到100%。

三是加快推进保险创新试验区建设。积极推动保险产品创新,引进保险资金直接投资重庆,完善农业保险服务。力争到20xx年保费收入超过800亿元,对民生的保障功能不断增强。

(二)大力发展八类金融创新机构。

一是稳步发展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加强监管力度,加快融资性担保公司清理整顿,探索小额贷款公司向村镇银行、社区银行改制试点。

二是大力发展股权投资基金、信托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进一步加强引进股权投资机构工作力度,探索设立私募基金引导基金,支持信托公司做大做强,推动融资租赁公司增资扩股。

三是加快推进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机构创新试点。力争到末,创新型金融机构总数超过400家,资本规模总计超过600亿元,支持地方经济建设资金累计超过5000亿元。

(三)积极构建八大金融要素市场体系。

大力发展重庆股份转让中心,建设全国证券场外交易市场的重要平台,区域股权、债权转让平台和上市公司资源培育平台。促进金融资产交易所发展,建成区域性各类金融资产转让平台。积极推动重庆联交所、农畜产品交易所、药品交易所、农村土地交易所、内河航运船舶交易所加快运行,提升市场功能,扩大市场规模。推进设立全国电子票据交易中心。力争到20xx年,要素市场年交易量总计超过4000亿元,成为西部地区乃至全国相关要素的集散中心和定价中心。

(四)加快建设两大中心。

展跨国结算业务。推进要素市场交易结算中心建设。积极引进总部机构在渝开展结算业务。力争到20xx年,实现2500亿美元的年结算量。

二是形成西部上市路演中心。加快发展重庆上市路演中心,适时推出“长江上游指数”和“重庆指数”,建成继上海、深圳之后的全国第三大路演中心。

(五)完善金融环境。

一是优化政策环境,进一步完善现有税收政策、补助政策、奖励政策,提高金融发展政策竞争力。

二是加强引进和培育金融人才队伍,提高金融从业人员素质。

三是优化法制环境,推广金融仲裁院,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切实保护金融机构合法权益,维护区域金融稳定。四是打造金融核心区。力争到20xx年,在解放碑—江北嘴区域建成800万平方米商业楼宇,形成近6平方公里的重庆金融核心区。

三、20xx年重点工作。

20xx年是开局之年。中央将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进一步加强信贷控制和货币投放。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势头良好,对金融资金的需求更加旺盛。资金供求不平衡的矛盾更为突出,对我办的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我办将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推进20xx年各项工作:

年新增银证保各类金融机构20家。

(二)强化信贷融资能力,保障经济建设。

力争全年银行信贷增长2200亿元以上,增幅达到20%以上。主要措施有:

一是进一步争取银行总行对重庆资金和政策支持,促进各家银行继续加大信贷投放。

二是推动国家开发银行、中国银行等机构加快落实战略合作备忘录。

三是搭建银企沟通平台,推进银行、企业加强交流。四是优化信贷结构,加强对“三农”、中小企业的信贷投入。

(三)加快推进资本市场融资。

一是推动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上市。力争全年新增上市企业8—10家,企业上市融资和上市公司再融资额达到300亿元。

二是积极支持企业发行债券,力争全年融资200亿元。

三是充分发挥重庆股份转让中心企业改制上市孵化器作用,加大拟上市企业培育力度。营造有利于企业改制上市的氛围,扩大已上市企业示范效应,推进企业主动改制上市。

(四)完善金融要素市场体系。

力争重庆股份转让中心纳入全国证券场外交易市场试点范围,实现30家企业挂牌,提高市场融资功能。金融资产交易所进入实际运行阶段,力争实现交易100亿元。加快推进上市路演中心运行,形成全国第三大路演中心。指导和支持重庆联交所、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等金融要素市场发展。积极探索建设全国性电子票据中心。

(五)加快培育创新型金融机构。

一是稳步发展融资性担保公司。完成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建立全市担保机构联网的监管和统计信息平台,加强监管工作。力争全年新增融资担保机构20家,注册资本达到150亿元。

二是创新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建立分类评级的管理制度,实施规范管理,探索小额贷款公司在融资、跨区经营、转制等方面创新,争取全年小额贷款公司达到120家。

三是大力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完善股权投资类企业优惠政策,加强行业管理,建立股权投资基金项目储备库,力争全年新增备案股权投资企业20家。

四是支持昆仑金融租赁公司快速发展,实现新增资产总额200亿元(重庆本地新增50到80亿元)的目标。推动谈石融资租赁加快开展业务。

五是积极探索汽车金融公司等其他创新型金融机构试点,争取纳入银监会消费金融试点。

(六)深化金融创新。

推进金融制度创新,在中央部委支持下,开展外资私募基金自主结汇投资制度创新,实现外资私募基金自主结汇突破,简化投资手续,吸引10亿美元外资股权投资基金落地重庆。推进金融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全面推广农村“三权”抵押贷款办法。推进金融组织创新,加快实现村镇银行在全市区县全覆盖,积极发展农村资金互助社。

(七)完善金融环境。研究出台优惠力度更大、奖励重点更为突出的金融发展激励政策,吸引高素质金融人才向重庆汇集。举办两江论坛等高档次金融活动,提升重庆金融形象,扩大金融影响力。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

一、加大金融对经济发展的作用力。

1、加大金融对重点项目服务力度。

一是协调银行及早将重点项目贷款需求纳入年度信贷计划,做到“早贷、快贷、贷好”集中落实项目贷款到账率。

二是与人民银行、银监局建立重点项目贷款月度统计督查制度。

三是和有关部门定期召开重点项目信贷资金专项调度会议,加强项目资金跟踪与对接,让项目资金需求尽快得到补充。

四是满足重点项目保险需求,跟进我市新上项目,重点发展企业财产险和工程险等业务,为项目建设提供充分的风险保障。

2、加大金融对中小企业服务力度。

一是在专营服务机构设置方面取得突破,增加银行专门服务中小企业机构数量,引导鼓励符合条件的银行机构年内普遍设立中小企业信贷专营机构。

二是深化落实银行中小企业联络员制度。在扩大工作试点覆盖面的基础上,不断丰富对企业融资的一揽子服务内容,突出抓好工作服务实效,建立起银行与中小企业紧密对接的长效机制。

三是建立银行机构支持中小企业的工作考核机制。针对银行机构在专营机构设置、贷款规模、增速等方面进行考核评估,采取适度激励和补助措施,调动金融机构支持小企业发展的积极性。

四是引导银行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采取灵活多样的抵、质押方式缓解企业贷款抵质押不足问题,争取在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和短期融资券方面实现突破。

五是提升对中小企业金融综合服务水平,引导银行、保险、担保机构深化合作,建全企业融资担保机制,扩大出口信用保险承保覆盖面,重点加大对“外向型”企业支持力度。到##年底,实现中小企业贷款余额占全部企业贷款余额比重达到在50%以上。

3、加大金融对“三农”服务力度。

一是优化农村地区金融机构服务网点布局,进一步增加金融机构数量。

二是出台政策措施,建立信贷资金向农村倾斜的体制机制。

三是在涉农金融产品服务创新方面实现突破,抓住农村土地经营权、林权流转制度改革契机,引导银行机构增加土地经营权、林权、海域使用权以及农业生产资料抵、质押贷款规模,建立农业保险和小额贷款互动机制,努力扩大涉农贷款规模。

四是深入推进农村信用工程建设,增加信用评级农户数量,推行联户联保,从根本上解决抵押物缺乏难题,方便农民贷款,到##年底新增农村信用户10万户,新增授信20亿元。

五是提升保险为“三农”服务能力,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面,增加农业保险业务品种,推动设立巨灾保障基金,增强农民抗风险能力,发展农村小额保险,发挥保险业在农村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4、加大金融对蓝色经济服务力度。

深入研究金融对蓝色经济发展的支持方式和途径,努力提升服务能力。制定金融业支持高端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鼓励金融机构进一步将资金投向我市重点产业。督促金融机构采取“区别对待,有保有压”措施,促进经济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在“转方式,调构”中发挥服务引导作用。

二、完善我市金融组织体系建设。

1、促进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做强做大。

2、面向金融机构加大定向招商力度。

3、增强驻青金融机构辐射能力。

4、加强服务农村和中小企业新型金融机构建设。推动新一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工作,年内再设立3家村镇银行,实现村镇银行在五市全面覆盖。争取再设立3家小额贷款公司,扩大其对中小企业贷款规模。

三、推进金融集聚发展和创新试点。

1、落实金融业发展总体规划。

2、加快区域性财富管理中心建设。举办私人银行业务发展论坛,建立私人银行业务人才培训基地,初步形成私人银行业务聚集发展的品牌效应。

3、调整完善金融业发展空间布局。

4、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算试点业务。

四、优化金融业发展环境。

1、形成合力推动金融业发展的机制。

2、出台并落实促进金融业发展的有关政策。

3、完善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五、维护金融安全稳定。

1、完善维护金融稳定工作体系。

2、重点关注和防范潜在金融风险。

3、妥善处理金融风险案件。

六、加强协调配合,全力推进金融工作。

1、推动企业上市工作。

2、推进产权交易市场建设。

3、推进担保体系建设。

4、搞好金融创新试点。合开发区新一轮综合改革,积极协调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总部赋予相应权限,推进金融创新先行先试,打造金融创新服务示范区。

今年以来,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对通州新城建设的有关要求,配合新城重大投资项目启动建设,金融办在委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充分发挥好、利用好各类金融资源的巨大潜能,做足、做实融资模式创新这篇大文章,以服务为动力,以创新为抓手,稳步推进新城建设融资工作,较好的完成了委党组及主管部门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现将主要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20xx年工作情况20xx年,是新城建设的关键之年,也是新城建设融资压力集中显现的一年金融办紧紧围绕全区重点功能区、重点项目的建设融资工作和年初区委、区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解放思想,开拓创新,探索利用多种金融工具,不断拓宽融资渠道、加快融资速度,为新城建设贡献力量。

(一)稳中求进,不断推进新城建设融资模式创新一是推进银行机构信贷融资。

金融办积极发掘、整合各银行机构的信贷资源,利用传统贷款模式为新城建设融资。四月份,为保障运河核心区项目后续建设,金融办汇同交通银行等七家银行以银团贷款模式筹组了总规模80亿元的核心区二期贷款,并已全部发放到位。十月份,经前期各项协调工作,文化旅游区项目首期c地块120亿元贷款区级承贷部分的抵押物、资本金等已陆续到位,农发行总行贷前评审工作也已基本完成,贷款发放工作进展顺利。

二是募集中关村通州园金桥基地建设基金。为尽早达成奔驰二期项目的供地要求,金融办与建设银行等金融部门合作,采取集合信托+股权投资的基金模式,吸引社会资本投入,为金桥基地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建设筹集资金。目前基金筹组已进入抵押物手续办理阶段,预计首期将筹集资金9亿元,用于相关地块前期拆迁工作。

三是运用委托贷款模式为重点项目融资。金融办开发运用委托贷款这一金融工具,采取三方协议委托的方式,通过金融中介将资金闲置方和需求方进行对接,即提高了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收益水平,又为建设单位募集到了急需的建设资金。目前已筹集资金10余亿元,用于重点项目、园区建设、土地一级开发等领域建设。

四是探索利用银行间市场结构化融资工具。与兴业银行北京分行投行部合作,探索利用结构化融资工具,为我区园区建设、土地一级开发等项目融资。通过在银行间市场融资,一方面可募集大量信贷资金,一方面将部分项目风险予以转嫁。目前,已梳理出融资额度达100余亿元的项目,与兴业银行进行了对接,兴业银行总行已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论证,即将进入实操阶段。五是推进新城基业公司债券发行工作。为保障核心区建设资金需求,降低融资成本,金融办积极推动新城基业发行20xx年公司债工作,债券期限为7年,拟通过上交所公开发行。目前,债券发行的评级、增信等前期工作已基本完成,即将转报市发改委审核,预计可筹集资金约20亿元。六是探索搭建新型政府融资平台。按照区领导指示要求,金融办会同中信建投公司,对区属国有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资产进行梳理,探索搭建符合要求的新型融资平台,以充分发挥国有资本对市场资源配置的引导作用,为新城建行后续融资寻找新途径。

(二)好中求快,不断提高与投资机构合作共建能力新城建设离不开各类优质资源的集聚,需要借助各类投资机构的智力、资金、技术等优势。金融办积极与各金融机构、战略投资者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引导其为新城建设出谋划策、贡献力量。

一是促成区政府与北京农商银行、兴业银行北京分行签订银政战略合作协议。今年以来,区政府与北京农商行、兴业银行北京分行成功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两家银行承诺在未来2-3年内,为通州区城市建设、产业发展、新农村建设等领域提供总额不少于250亿元的信贷支持和各项优质金融服务,为我区新城建设奠定了资金基础。

二是落实国开村镇银行奖励政策,为引进金融机构提供示范效应。国开村镇银行属于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金融机构,按照市有关政策,可享受一次性资金补助。金融办积极与市级主管部门沟通、协调,为企业争取补助资金提供政策指导和服务,为今后引进类似项目积累经验。

鑫桥融资等机构保持良好接洽,谋求在新城建设领域的合作机会。针对通州新城建设的实际,金融办与各类投资机构在融资模式创新领域深入沟通,对融资租赁、买入返售、中期票据等方式进行了探讨,为今后工作打下一定基础。

(三)变中求新,不断引导金融资源助力新城建设继续引导、发挥我区现有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机构助力新城建设、产业发展等方面的作用,引导金融机构服务“三农”及中小企业发展,不断为新城建设贡献力量。

一是引导金融机构合理布局,缓解农村金融服务供给不足问题。金融办根据人大代表的相关建议,积极协调农商行在宋庄、张湾等金融服务供给不足的地区配备自助终端、自助银行,以满足当地百姓基本需求。目前,农商行已在宋庄配备一处自助银行。

同时,工商、农业、中国、邮储等银行计划在未来两年内新增网点约23处,以提高金融服务的辐射范围,更好地满足通州地区百姓需求,二是大力推进北京“村村通”金融工程建设。农村基本金融服务“村村通”工程是指在偏远农村的村委会、小超市等场所内,由金融机构建设金融服务自助设施,用以弥补千人以上村落两公里范围内银行网点的空白。目前,金融办已完成全区9个乡镇400多个行政村的金融需求服务摸底调查,共收回有效问卷400余份,为下一步自助设施布放工作奠定了基础。

三是发挥民间资本在支持“三农”及中小企业发展中的作用。稳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工作,指导现有3家小额贷款公司充分发挥其支持“三农”及中小企业的作用。做好小贷公司政策解读工作,仔细梳理工作台账,做到每个小贷公司从咨询到设立开业及后续发展都有一份专门台账。继续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规范工作,严格按照市金融局有关工作部署,对辖区内获得融资性经营许可证的担保公司进行监管。

二、明年的工作思路和主要措施今年以来,虽然区有关部门在新城建设融资领域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与首都城市副中心的功能定位相比,与通州建设发展的需求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和问题,主要表现在利用金融资源促进新城建设的手段还不完善,撬动民间资本参与新城建设的力度还不充分,创新提升项目融资效率的机制还不健全等几方面。

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金融办将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确定的目标任务,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是继续加强与金融机构合作共建。在我国目前的金融管理体质下,大量的资金、人才、信息、政策等金融资源集中于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内,因此,进一步加强与金融机构的战略合作,建立起长期有效的沟通机制,是实现银政“合作共建、优势互补”的重要途径之一。在明年的工作中,要跟踪好北京农商行、兴业银行、国开行等已与区政府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金融机构,推进合作项目的落实。同时,加强与证券、信托、保险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合作,探索在证券市场、基金市场、保险市场等领域开展更广泛的合作。

二是积极撬动民间资本参与新城建设。目前,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业已通过国务院批复并开始实施,其改革的要点在于合理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用以支持实体经济的发展。随着信贷政策的收紧,政府从银行机构获取大规模、低成本贷款资金的难度有所加大。因此,撬动民间资本参与新城建设,是提高融资效率、拓宽融资渠道的有效路径。在明年的工作中,要进一步研究国内外比较成熟的产业投资基金等模式,鼓励民间资金以设立新城建设基金、产业引导基金的方式,参与新城基础设施、土地一级开发、产业发展等领域建设,以实现新城建设资金来源的多元化。

三是构建高效投融资衔接体系。过去几年中,我区主要采取土储贷款、项目贷款、bt等传统模式融资,今年以来,有关部门尝试了信托、基金、公司债等新型融资模式。传统模式的特点是借贷双方对接,新型模式的特点是三方甚至多方对接,涉及的部门较多,环节较复杂。目前,我区尚未形成一个统一的、高效的投融资衔接体系,各部门、各乡镇、各园区的金融资源较为分散,基层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还需适应新的形势。明年的工作中,要加强对构建高效投融资体系的研究,加大协调沟通力度,促进各部门形成合力同时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和培训,提高基层队伍应对新问题、新形势的能力。

四是培育打造重点企业上市。推动区属企业上市,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升区域发展形象的有力抓手。在明年的工作中,可尝试选取一到两家经济效益和发展前景好的企业,在市级主管部门和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坚持“企业为主、政府引导、规范运作、积极推进”的原则,不断加大对拟上市企业的培育和支持力度,努力为企业解决上市过程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积极推进本区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中关村股权代办转让系统等上市融资工作,以提升企业发展实力,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金融机构评级工作计划

20xx年是忙碌的一年,也是播种希望的一年,更是收获成功的一年。从xx分行筹备初始到正式试营业,经历了漫长的将近一年的时间,在伴随xx分行成长的岁月里,作为为银行里打前阵的营销部,面对巨大的存款压力和xx区域对xx银行近乎于零认知度的外部环境,经过我部全体员工的奋力拼搏和锲而不舍的努力,最终取得了比较令人满意的成绩。下面就半年来的工作及20xx年工作计划向领导做一个汇报。

(一)存款任务完成情况。

从去年十一月十八日xx分行正式试营业到年底,在短短的一个月零十二天的时间里,我行存款余额为36568万,121%的完成了总行下达的3个亿的存款任务,其中营销团队吸收存款9605万,截止到20xx年12月31日,我部有四名员工营销业绩达到了时点800万以上,更有一人从开业至今一直保持着日均1180万以上的存款数。

(二)员工的个人能力培养。

从五月份开始,在xx分行的筹备期,我行下大力度,在xx地区选拔了一批学历够高、专业素质够硬、社会资源够丰富、形象良好的员工组建了一支年轻的团队,并在总行的统一部署下,参与了在xx支行和其他支行为期一个月到三个月不等的培训,在培训期间主要是对员工进行爱岗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

回到xx后,我部门积极贯彻总行领导以及代行指示,对员工进行全面的综合能力的培养。在礼仪上,利用晨会的时间对新入职的营销员工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专业的礼仪培训;在业务上,积极组织全体员工学习人民币账户结算、信贷调查、财务报表分析、调查报告、营销技能等专业知识,并在部门内部进行了阶段性的业务考试,目的就是把我营销团队的员工培养成业务素质全面,专业知识过硬,商务礼仪娴熟的全面手,使员工在营销客户的过程中能够在本行利益和客户利益间寻找好最优平衡点,从而使企业和银行达成双赢。

(三)积极组织开展多种多样的营销活动。

我们在营销团队组队之初,就创建了自己的营销文化,即跟进战略、客户合作战略、亿元骨干战略和滚雪球战略。在整个营销过程中,我们始终践行^v^四千^v^精神,千方百计拉客户、千辛万苦学业务、千言万语说客户、千家万户访客户。

在我行办公大楼尚未竣工,办公环境较为简陋的情况下,营销团队每一名员工每天坚持到岗,汇报前一天工作,并一起讨论安排新一天的工作计划。在此三个多月的时间里,我部门员工走好了两条线,即直接营销和间接营销,也就是对外营销和对内营销。对内,我们不错失每一次与家人亲戚朋友聚会的机会,并不遗余力的做好xx银行的惠民宣传工作;对外,我们以xx分行办公大楼为中心,划分成了四个片区,同时,将全体员工也划分了四个组,每个组在组长的带领下,对自己组分管的片区逐一进行了地毯式的摸排工作,并对片区内的小区、企业、商户情况一一进行了走访宣传,宣传分行产品,走进社区,走进企业,建立健全了辖区内企业客户联系档案。

在分行正式试营业以后,我们积极开展灵活多样的宣传活动,首先借助xx商会成立的机会,在xx商会众多会员中掀起了一场^v^沧行热^v^,借势xx人自己的银行这一优势,让奋斗在xx的xx人首先了解到我们银行。然后员工主动联系商会会员,拓展业务,建立初步的合作意向,向个体经商户营销pos机,向法人公司营销一般户、代发工资业务,并在营销的过程中,积极发展信贷客户,为xx分行服务中小企业、服务地方经济的宗旨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为了立足xx,增加知名度,xxxx年12月12日到15日,xx银行xx分行在百世开利举办了一场规模空前的,为期四天的文化润古城之河北梆子专场演出,我营销部充分发挥整个团队的主观能动性,完成了从该场演出的宣传单设计、广告语策划到剧院会标的设置安排以及客户的接待等大量具体而细致的工作。一方面我们利用xx商会提供的会员名单,不厌其烦的为每一位顾客订票、选票、送票,向整个xx商会展开营销攻势;另一方面,我们也没有忽略掉社区、居民这个群体,对此,我们在xx市区选择了花园里、滨河公园、百世xx和办公楼周围社区这些人员相对集中、戏迷广泛聚集之地,携带宣传单、易拉宝和广告条幅等宣传资料,走进社区,不放弃每一名戏曲爱好者,不错失每一名有存款意向的客户,在整个宣传期间,我们建立客户信息300余条,借助这次戏曲演出,在新增存款的基础上,大大提高了我行的知名度,信誉度。

此外,我们通过各种关系取得了xx商会、xx商会、xx商会、xx商会、xx商会的会员联系方式,预留我行电话,为今后的业务合作奠定基础。同时利用xx水产商会等各商会年会的契机,积极营销xx银行,不错失每一个向xx市民展现我行的机会。全体员工在营销的过程中一点一点的锻炼自己,做到了放下面子,俯下身子,耐住性子,每个人在向大家营销我行的过程中,也营销了自己,锻炼了自己,成长了自己。

(四)业余文化生活。

在完成营销任务的基础上,我们不忘对员工的文化修养的培养,受总行、代行会议精神的指引,我部门号召员工读一本好书,写一手好字,唱一首好歌,作一篇好文,讲一口好话,干一件好事,建一个好家,养一身好技,做一个好人,练一双好手。从入行开始,我部门就始终以不同形式践行着以上十个好活动,达到了预期的效果。尤其是在分行试营业期间,我部门举办的以增加正能量,增强凝聚力,增加综合能力为目的,以^v^起航^v^^v^路在脚下^v^为主题的演讲比赛,同志们利用下班的时间加班加点积极备稿,终于付出的汗水得到了回报,演讲比赛当天,虽然员工面带些许青涩,但是员工认真的备战态度得到了领导的认可,领导的认可,是我们工作最直接的动力。

(五)努力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及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

安全防范的工作对于银行来说是重中之重,一刻也马虎不得的事情,但是在安全防范的工作执行上却存在一个怪状,就是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作为营销部门的一员,在业务上,我们能做的就是警钟长鸣防患于未然,经常组织防范金融风险的学习,把金融安全放在首位;在日常工作上,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包括上下班安全、外出营销客户安全、办公室用电安全,增强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

去年十二月十六日,我部门成功处置了一起突发事件。事情发生在当天下午,正当总行领导在大厅门前迎接xx市市长来我行指导工作的时候,在大厅里突然闯入一名神情激动的中老年妇女,她企图借市领导来我单位视察之际,拦截车辆,向市领导诉说自己的冤屈。此时,我部员工沉着冷静机智应对,首先与其交谈控制住其去向,在接下来的一个多小时里,这位妇女几次三番想要接近市领导,都被我部门员工稳住,直到领导安全离开,为我行避免了一起影响巨大的突发事件的发生。

(六)认真履行民主理财小组职责,精打细算节约开支。

开业后,在我行购置大宗商品时,凡经我部参与的,都做到了货比三家,选择性价比最高的产品。在员工餐厅货源的采购上,我也充分利用了自己的人脉关系,为银行里选择了地理位置最近、质量优良价格最低的惠友超市,而且该超市经过我们谈判协商,不仅给我们在最低价格的基础上又走了团购价,而且还每天送货到行,大大节约了我们的人力物力。与市场采购模式相比,在账目上也很好的避免了跑冒滴漏现象,日积月累下来也为银行里节省了一笔不小的开支。

此外,在日常工作中,我部门还配合办公室和财务部门进行客户接待、会议组织、装修验收等工作,经常性的向相关领导提出一些可行性的建议和意见。总之,在对待银行里的每项工作时,我们都以行为家,时刻秉承^v^行兴我荣、行衰我耻^v^的理念,这也是我作为部门领导引导和教育员工的贯行宗旨。

(七)带队伍、抓管理、举人才。

作为营销部的主管,对于营销团队的管理,确实花费了大量的心血。这支队伍组队初期,员工来自不同的领域,应往届毕业生参差不齐,为了把这支队伍带好,代行以及其他领导都给与了我们大量的支持和帮助,投入了大量的心血和热情,我们真抓实干,务实求真。我也是非常注重人才的选拔、培养和举荐,作为员工的上级,我要对员工负责,做好培养工作,作为领导的下级,我要对领导负责,做好优秀员工的举荐工作。自任职以来,我先后向银行里各单位输送人才10余人,只要是优秀的,全都毫不保留的举荐到他们适合的岗位,虽然对我的部门直接造成人才缺少,但是我问心无愧、无怨无悔。

知足知不足方有长进,这半年的时间里,我们取得了一些成绩,然而不容忽略的是,我们工作中还存在着许多不足。

(一)学习不够。面对金融改革的日益深化和市场经济的多元化,怎么做到掌握第一手金融资讯,如何将这些资讯跟我们的工作联系起来,这些我们做的还远远不够,挖掘原因,一是工作经验少认知能力浅,二是底子薄,专业基础不过关。

(二)对客户的营销效率有待提升。银行里提供的平台再大,如果我们不能充分的利用好这些资源的话,那也是资源的最大浪费。

(三)员工的工作态度仍需端正。员工队伍年轻就免不了存在一些年轻气盛、急功近利、好大喜功的现象,这种现象我们允许其存在,但我们也要一个个的做好员工的思想工作,脚踏实地,激发其工作上的主观能动性,少说多干,在实践中完善自己,提高自己。

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考评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

(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在履行反洗钱职责过程中,应当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相互配合。

第八条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制定反洗钱内部操作规程和控制措施,对工作人员进行反洗钱培训,增强反洗钱工作能力。

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和实施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二)按照规定了解客户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有效识别交易的受益人;

(四)保证与其有代理关系或者类似业务关系的境外金融机构进行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并可从该境外金融机构获得所需的客户身份信息。

前款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

第十条金融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能够反映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等相关资料。

前款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

第十三条,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配合中国人民银行调查可疑交易活动等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客户和其他人员提供。

第十六条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提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受法律保护。

第十七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报送反洗钱统计报表、信息资料以及稽核审计报告中与反洗钱工作有关的内容。

第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履行反洗钱职责的需要,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反洗钱现场检查:

(一)进入金融机构进行检查;

(二)询问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四)检查金融机构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的系统。

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实施现场检查前,应填写现场检查立项审批表,列明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时间安排等内容,经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出示执法证和检查通知书;检查人员少于2人或者未出示执法证和检查通知书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检查。

现场检查后,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应当制作现场检查意见书,加盖公章,送达被检查机构。现场检查意见书的内容包括检查情况、检查评价、改进意见与措施。

第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履行反洗钱职责的需要,可以与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谈话,要求其就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第二十条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实施现场检查,必要时将检查情况通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发现可疑交易活动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以向金融机构调查可疑交易活动涉及的客户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前款所称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第二十二条中国人民银。

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可以询问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说明情况;查阅、复制被调查的金融机构客户的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藏、篡改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可以封存。

调查可疑交易活动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和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出具的调查通知书。查阅、复制、封存被调查的金融机构客户的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负责人批准。调查人员违反规定程序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调查。

询问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要求补充或者更正。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调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调查人员封存文件、资料,应当会同在场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和在场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金融机构,一份附卷备查。

第二十三条经调查仍不能排除洗钱嫌疑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的侦查机关报案。对客户要求将调查所涉及的账户资金转往境外的,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经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人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可以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并以书面形式通知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予以执行。

侦查机关接到报案后,认为需要继续冻结的,金融机构在接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的通知后,应当予以配合。侦查机关认为不需要继续冻结的,中国人民银行在接到侦查机关不需要继续冻结的通知后,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金融机构解除临时冻结。

临时冻结不得超过48小时。金融机构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后48小时内,未接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通知的,应当立即解除临时冻结。

第二十五条金融机构违反本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区别不同情形,建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三)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发现金融机构违反本规定的,应报告其上一级分支机构,由该分支机构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或提出建议。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1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同时废止。

反洗钱工作计划

为了全面推进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工作,打击一切涉及毒品、贪污贿赂等犯罪活动和非法转移资金活动,纯洁社会风气,预防和杜绝洗钱行为在xx县农村信用社系统内发生案件,确保信用社信用支付的稳定。为保证反洗钱工作措施得到全面落实,做到反洗钱工作有组织、有安排、有落实,针对我县农信社的实际情况,对20xx年度反洗钱工作做出如下安排:

按照反洗钱方面有关法律、法规,联系实际建立反洗钱考核、奖惩激励约束机制,将反洗钱工作同绩效挂钩,将反洗钱处罚同管理层、直接责任人薪金收入挂钩,调动反洗钱工作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员工自身的潜能。

为进一步理顺反洗钱组织架构,逐步形成自上而下的统一管理体系,20xx年xx县农联社拟按照省联社有关文件要求,重新整合反洗钱管理部门,将目前设在监察稽核部的反洗钱办公室归口合规部或财务会计部负责,并报有关部门备案。一是分管合规工作的联社领导必须同时分管反洗钱工作;拟设立反洗钱报告员专岗,同时配备懂政策、懂法规、懂业务、懂管理的人员负责辖内的反洗钱管理工作,提高反洗钱队伍的专业水平。

联社将反洗钱业务培训作为法律法规学习的一项重要内容,并纳入全员业务培训计划中,由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分级落实,并继续针对不同岗位、不同业务,组织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多种形式的反洗钱业务培训,形成全辖联动的反洗钱培训、宣传良好局面。计划在20xx年5月份联社将召开全辖农信社反洗钱工作会议暨业务培训。会议内容主要是总结、研究、交流反洗钱工作情况、学习当前国内反洗钱形势和任务及反洗钱工作的操作技术和方法,并从理论上讲解反洗钱工作的必要性,明确洗钱风险的控制和预防是农信社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保证参加培训人员深刻领会反洗钱的重要性,并将培训内容、操作技术和方法传授给其他职工,共同提高、掌握反洗钱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提高识别可疑交易的能力,履行好这一项重要职责。

每年11月是人民银行规定的反洗钱宣传月,届时我社将统一悬挂反洗钱横幅和张贴宣传标语,每个基层社做到设点发放宣传资料工作和向社会宣传反洗钱工作,柜台一线人员也要做好发放宣传资料工作和向社会宣传反洗钱工作,使大家认识到反洗钱对社会的危害性,自觉遵守和配合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

加强稽核检查,将反洗钱工作纳入日常稽核检查范围,为反洗钱工作保驾护航。计划在20xx年1月份对各营业网点反洗钱工作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以前检查的存在问题整改情况进行跟踪;20xx年4月份对辖内信用社部进行一次反洗钱工作专项检查,特别是要将帐户管理、现金支付和票据业务结合起来,对临柜人员操作反洗钱业务程序进行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防止洗钱犯罪活动的发生,履行好反洗钱的法定义务,维护国家的经济繁荣。

银行反洗钱年工作计划

2018年,我行对反洗钱工作将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1)加强反洗钱知识的培训工作,不提升员工的反洗钱识别能力和处理能力;。

(2)不断完善反洗钱工作内控制度建设,确保反洗钱工作的深入开展;。

(3)继续深入开展反洗钱工作,加大反洗钱工作力度,杜绝洗钱活动的发生;。

(4)不断完善反洗钱内控制度,不断查找缺陷和漏洞,确保反洗钱工作无死角;。

(5)继续加强对大额资金进口的监测,并做好有关分析工作,防范非法洗钱活动;。

(6)继续做好反洗钱宣传工作,增强社会公众的反洗钱意识,提高自身保护意识以及揭发意识,共同维护金融安全。

全年反洗钱工作计划

为进一步推进我支行反^v^工作,确保反^v^工作及措施能得到全面落实,遏制^v^犯罪,维护金融秩序,普及反^v^知识,营造有利于反^v^工作的内、外部环境,预防和杜绝^v^案件在我支行发生。结合我支行的实际情况,对反^v^工作做出如下安排:

为了明确反^v^工作责任,做好我支行的反^v^工作,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支行成立反^v^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成员如下:

组长:

成员:

在反^v^工作宣传工作中,首先是按照人民银行的统一部署,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时间集中搞好宣传工作,发放宣传资料,悬挂宣传横幅标语,张贴宣传海报等。其次是对前来我支行办理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通过讲解反^v^工作案例等方式进行宣传。

根据人民银行和总行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认真组织员工完成学习和培训工作,让员工懂得在工作中如何做好反^v^工作,怎样才能真正的把反^v^工作制度落到实处。提高全体员工反^v^工作水平和执行反^v^工作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对于反^v^工作组织开展的情况,要及时总结经验,加强交流,形成书面总结,上报总行。

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效履行反洗钱法律义务,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反洗钱是指防范不法分子通过办理保险业务,将非法所得转变为“合法财产”所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公司反洗钱工作主要指依法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等义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总公司成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公司负责人副组长:总裁室其他成员。

成员:财务部、业务管理部、客户服务部、信息技术部、团险销售部、个险销售部、银行保险部、法律事务部、审计部、内控合规部等部门负责人。

主要职责是:(一)统一领导公司反洗钱工作;(二)建立和完善公司反洗钱内部控制机制;(三)审定公司反洗钱工作规章制度及操作流程;(四)研究、决定有关反洗钱的重大事项;(五)审议反洗钱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六)确保公司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第五条各级公司成立相应的反洗钱组织机构,统一领导本级公司反洗钱工作。

第六条各级公司内控合规部门、法律合规岗、合规责任人是本级公司反洗钱工作的牵头部门和责任主体,其他相关部门是反洗钱工作的执行部门。

第七条销售部门的职责是:(一)收集相关客户信息,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二)根据可疑交易判断标准,填写《可疑交易报告单》(见附件),按照投保业务流程上报;(三)明确公司及代理机构在客户身份识别方面的职责,采取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四)督导所辖领域执行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相关规定。第八条业务管理部门的职责是:(一)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及业务流程;(二)在业务管理活动中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相关规定;(三)业务处理中发现有可疑交易行为的,填写《可疑交易报告单》;连同按投保业务流程受理的《可疑交易报告单》,在核保通过后,报送本级公司反洗钱岗。

第九条客户服务部门的职责是:(一)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完善客户回访制度;(二)通过回访发现有可疑交易行为的,填写《可疑交易报告单》。第十条财务部门的基本职责是:(一)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完善现金管理制度和账户管理制度;(二)在资金支付过程中,发现有可疑交易行为的,填写《可疑交易报告单》。

第十一条信息技术部门的职责是:(一)根据反洗钱相关规定及需求开发和完善相应系统;(二)为反洗钱工作提供系统技术支持;(三)负责抽取符合大额和可疑交易条件的数据。第十二条审计部门的职责是:制定审计计划和方案,对反洗钱工作制度建设和操作流程的健全性、有效性和合规性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内控合规部门的职责是:(一)落实公司反洗钱领导小组的决定,协调职能部门开展反洗钱工作;(二)评估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和有效性;(三)制定客户和账户的风险划分标准;(四)负责与外部监管机构沟通反洗钱工作;(五)及时向公司反洗钱领导小组报告突发事件或重大疑难问题;(六)复核、汇总、分析各部门提交的可疑交易数据,及时洽相关部门对数据进行补充和修正,并按时报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数据;(七)起草公司反洗钱工作报告。

第十四条各级公司应在相关岗位中增加反洗钱工作职责并制定相应的衡量标准和考核指标。

第十五条各级公司和各部门负责人是本级公司和部门反洗钱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级公司、本部门填报的可疑交易数据负责。

第十六条各级公司的各相关部门要明确一名反洗钱联系人,具体负责提供本部门反洗钱工作的信息和资料,协助本级公司反洗钱岗补充、完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信息。

总公司、省级和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内控合规部门设立反洗钱岗,地市分公司法律合规岗和县支公司合规负责人兼本级公司反洗钱岗,专门负责接收、复核和报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数据。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依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切实遵守保密原则,不得违反规定将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给客户或其他无关人员。

第三章客户身份识别。

第十八条公司各分支机构应认真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贯彻落实“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在展业、承保、保全、理赔、客服等与客户接触的各业务环节,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类型,认真识别客户身份,收集客户信息,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第十九条订立单个被保险人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00美元以上且以现金形式缴纳的保险合同,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万美元以上且以转账形式缴纳的保险合同时,应确认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核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投保人、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以上自然人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和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客户的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作为住所地。

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码;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的名称、号码和有效期限;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

第二十条客户申请解除保险合同时,如退还的保险费或者退还的保险单的现金价值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应当要求退保申请人出示保险合同原件或者保险凭证原件,核对退保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确认申请人的身份,并留存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险公司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如单个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给付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应认真核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确认被保险人、受益人与投保人之间的关系,登记被保险人、受益人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二十二条公司与境外金融机构建立代理业务关系时,应当充分收集有关境外金融机构的信息,评估境外金融机构接受反洗钱监管的情况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措施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书面方式明确本金融机构与境外金融机构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方面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根据风险程度,按照客户、地域、业务、行业等方面的特征以及客户是否为现任或者离任的境外公职人员等标准划分风险等级,并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适时调整风险等级;应根据客户的风险等级,定期审核公司保存的客户基本信息,对风险等级较高客户的审核应严于对风险等级较低客户的审核。

对风险等级最高的客户的审核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对于高风险客户,应当了解其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经济状况或者经营状况等信息,加强对其金融交易活动的监测分析。客户为现任或者离任的境外公职人员的,应采取合理措施了解其资金来源和用途。

第二十四条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公司各分支机构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金融交易情况,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

第二十五条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应中止为该客户办理业务。

第二十六条在办理委托业务时,对被代理人采取客户身份识别措施时,应当核对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登记代理人的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客户的资金或者财产属于信托财产的,应当识别信托关系当事人的身份,登记信托委托人、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第二十七条出现以下情况时,应当重新识别客户:(一)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

(二)客户的行为或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

(三)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金融机构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的。

(四)客户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的。

(五)公司获得的客户信息与先前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六)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的。

(七)认为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在识别或者重新识别客户身份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种或者几种:(一)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者身份证明文件;(二)回访客户;(三)实地查访;(四)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五)其他可依法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九条公司委托第三方向客户销售公司产品时,应在委托协议中明确双方在识别客户身份方面的职责,相互间提供必要的协助,采取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第三十条符合下列条件时,第三方所提供的客户身份识别结果,不再重复进行已完成的客户身份识别程序:(一)销售公司产品的第三方采取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符合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

(二)能够有效获得并保存客户身份资料信息。

第三十一条相关销售部门应做好检查监督工作,督促第三方履行好客户身份识别责任。

第三十二条在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发现客户有下列行为且涉嫌与洗钱、恐怖主义活动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联的,应当同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并配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反洗钱行政调查工作:(一)客户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二)对向境内汇入资金的境外机构提出要求后,仍无法完整获得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汇款人账号和汇款人住所及其他相关替代性信息的。

(三)客户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新客户基本信息的。

(四)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怀疑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的。

(五)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发现的其他可疑行为。

第四章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

第三十三条公司各分支机构应当妥善保存记录在各种介质上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的安全、准确、完整,为客户保密,并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了解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三十四条应当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包括记载公司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所获得的客户身份信息、资料以及反映公司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情况的各种记录和资料。

第三十五条应当保存的交易记录,包括关于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和有关规定要求的反映交易真实情况的合同、业务凭证、单据和其他资料等。第三十六条对于已上报的可疑交易记录,由发现该笔交易的相关部门负责建立独立的反洗钱可疑交易管理档案,分类存放。

第三十七条各分支机构信息技术部门及业务纸质档案管理部门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便于反洗钱调查和监督管理;采取必要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防止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缺失、损毁,防止泄漏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

第三十八条各分支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期限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一)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或者一次性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

(二)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如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涉及正在被反洗钱调查的可疑交易活动,且反洗钱调查工作在前款规定的最低保存期限届满时仍未结束的,应将其保存至反洗钱调查工作结束。

同一介质上有不同保管期限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的,应当按最长期限保管。同一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采用不同介质保存的,至少应当有一种介质的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符合保管期限的要求。

公司现行档案管理办法对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有更长保存期限要求的,适用其规定。

第五章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第三十九条省级和计划单列市分公司通过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送系统上报数据,由总公司通过互联网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第四十条公司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下列大额交易: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款、现金支取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累计交易金额以单一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况,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

第四十一条公司应当将下列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一)短期内分散投保、集中退保或者集中投保、分散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释。

(二)频繁投保、退保、变换险种或者保险金额。

(三)对公司的审计、核保、理赔、给付、退保规定异常关注,而不关注保险产品的保障功能和投资收益。

(四)犹豫期退保时称大额发票丢失的,或者同一投保人短期内多次退保遗失发票总额达到大额的。

(五)发现所获得的有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姓名、名称、住所、联系方式或者财务状况等信息不真实的。

(六)购买的保险产品与其所表述的需求明显不符,经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解释后,仍坚持购买的。

(七)以趸交方式购买大额保单,与其经济状况不符的。(八)大额保费保单犹豫期退保、保险合同生效日后短期内退保或者提取现金价值,并要求退保金转入第三方账户或者非缴费账户的。

(九)不关注退保可能带来的较大金钱损失,而坚决要求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释退保原因的。

(十)明显超额支付当期应缴保险费并随即要求返还超出部分。(十一)保险经纪人代付保费,但无法说明资金来源。

(十二)法人、其他组织坚持要求以现金或者转入非缴费账户方式退还保费,且不能合理解释原因的。

(十三)法人、其他组织首期保费或者趸交保费从非本单位账户支付或者从境外银行账户支付。

(十四)通过第三人支付自然人保险费,而不能合理解释第三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关系的。

(十五)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业务联系的。

(十六)没有合理的原因,投保人坚持要求用现金投保、赔偿、给付保险金、退还保险费和保单现金价值以及支付其他资金数额较大的。

(十七)公司支付赔偿金、给付保险金时,客户要求将资金汇往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外的第三人;或者客户要求将退还的保险费和保单现金价值汇往投保人以外的其他人。

(十八)除上述规定的情形外,在办理业务中发现其他经分析认为涉嫌洗钱的。

第四十二条大额交易的报送流程。(一)省级分公司反洗钱岗通过系统直接抽取大额交易数据。(二)系统对抽取的大额交易数据进行自动检验,未通过校验的,由分公司反洗钱岗洽相关部门进行信息补充与修正。

(三)分公司反洗钱岗按时限要求将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通过的大额交易数据上报。

(四)总公司反洗钱岗负责审核、汇总分公司上报的大额交易数据,经复核后报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第四十三条可疑交易的报送流程。

(一)通过系统抽取的可疑交易数据,按照大额交易的报送流程处理。

(二)对于人工判断的可疑交易数据,由可疑交易报告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向本级公司反洗钱岗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单》。

(三)本级公司反洗钱岗复核、汇总、分析各部门提交的可疑数据。(四)分公司反洗钱岗按时限要求将本部门负责人审核通过的可疑交易数据上报。

(五)总公司反洗钱岗审核、汇总分公司上报的可疑交易数据,经复核后报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第四十四条对既属于大额又属于可疑的交易,公司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

第四十五条分公司内控合规部门反洗钱岗应当在大额交易发生后的3个工作日内上报总公司,由总公司内控合规部门反洗钱岗在大额交易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分公司内控合规部门反洗钱岗应当在可疑交易发生后的8个工作日内报总公司,由总公司内控合规部门反洗钱岗在可疑交易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

第四十六条总公司内控合规部门反洗钱岗每日下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的报文回执,并将错误回执分发给各分公司;各分公司在接到总公司发送的错误回执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补正完毕,重新上报总公司。总公司在收到分公司报送的数据2个工作日内重新上报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第四十七条各级公司对提交的所有可疑交易数据涉及的交易,应当进行分析、识别,有合理理由认为该交易或者客户与洗钱、恐怖主义活动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应当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并配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反洗钱行政调查工作。

第六章反洗钱培训与宣传。

第四十八条各级公司要根据监管要求开展反洗钱宣导和培训。第四十九条各级公司的各相关部门在实务培训中应加入反洗钱工作技能培训的内容。

第五十条公司在内网开设“反洗钱法教育专栏”,并及时更新内部网站中的反洗钱学习资料、培训资料、反洗钱案例、反洗钱法律法规内容。

第七章监督、检查与报告第五十一条各级公司的各相关部门在自身工作检查中加入反洗钱内容,定期汇总问题,进行缺陷整改并出具详细检查报告,向内控合规部门(岗位)报送。

第五十二条各级公司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对本级公司及下级公司反洗钱工作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五十三条总公司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对系统反洗钱工作进行总结,形成公司反洗钱工作总结报告,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八章表彰及责任追究。

第五十四条公司将反洗钱工作纳入合规工作考核,对在反洗钱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公司有关规定予以表彰。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在外部监管机构检查时受到处罚的,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人责任。涉嫌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由总公司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五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反洗钱工作计划

为了预防和杜绝_行为在我行发生,确保我行支付结算的稳定。全面推进我行反_工作,打击一切涉及_、走私、贪污贿赂等犯罪活动和非法转移资金活动,纯洁社会风气为保证反_工作措施得到全面落实,做到反_工作有组织、有安排、有落实,现针对我行的实际情况,成立了反_领导工作小组,由主任王佳碧任组长,徐禹昆、高灿、陈武为成员,系统的对2018年度反_工作做出如下安排:

按照我行反_内控制度的要求,做好日常工作,定期报告,严格帐户管理,加强柜面监督。

指导监督对公业务中大额和可疑人民币资金交易的识别及报送工作,柜面人员每日按时对交易数据进行数据补录以及对案例筛查。同时设立了反_报告员专岗负责每日的反_系统的操作,按时向上级部门报送反_有关月报,季报、年报的报表。

将反_业务培训作为法律法规学习的一项重要内容,并纳入全员业务培训计划中,由反_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分级落实,并继续针对不同岗位、不同业务,组织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多种形式的反_业务培训,宣传良好局面。

2018年我行将在反_宣传月开展宣传活动,届时我行将悬挂反_横幅和张贴宣传标语,做到设点发放宣传资料工作和向社会宣传反_工作,柜台人员也要做好发放宣传资料工作和向社会宣传反_工作,使大家认识到反_对社会的危害性,自觉遵守和配合金融机构的反_工作。

强稽核检查,将反_工作纳入日常稽核检查范围,为反_工作保驾护航。定期对反_工作进行检查,特别是要将帐户管理、现金支付和票据业务结合起来,对临柜人员操作反_业务程序进行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防止_犯罪活动的发生,履行好反_的法定义务,维护国家的经济繁荣。

会议内容主要是总结、交流反_工作情况、学习当前。

国内反_形势和任务及反_工作的操作技术和方法,并从理论上讲解反_工作的必要性,明确_风险的控制和预防是我行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保证参加培训人员深刻领会反_的重要性,并将培训内容、操作技术和方法传授给其他职工,共同提高、掌握反_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提高识别可疑交易的能力,履行好这一项重要职责。

反洗钱工作计划

___业务培训班和市分行举办的科学发展观教育、员工行为守则知识等各类培训班的学习。通过各种形式的学习,我基本掌握了搞好本职工作和其他岗位工作应具备的基本知识,不断提高运用理论解决问题的能力,为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下工作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自己的___协调能力、判断分析能力、宏观驾驭能力等都有了很大提高。

三、努力尽职尽责。我始终坚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无论岗位如何变换,我都干一行、爱一行、专一行。在___部工作期间,我虚心学习,认真钻研,扎实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一是___。二是___。三是___。在___室工作期间,我努力适应新岗位对自己的要求,与同事一起共同发挥好___“四大职能”。一是全身心投入到抗震救灾各项工作中,___。二是___。三是___。四是___。五是___。六是___。五是___。工作中我努力做到“三勤”:一是手勤。___。二是脑勤。___。三是嘴勤。___。

慎、工作要勤奋。始终把耐得平淡、舍得付出、默默无闻作为自己的准则;始终把增强服务意识作为一切工作的基础,团结同志、诚实待人;始终把作风建设的重点放在严谨、细致、扎实、求实上,脚踏实地、埋头苦干;始终坚持以“认认真真履行职责,扎扎实实搞好工作”为信条;始终保持一名青年员工的蓬勃朝气、昂扬锐气和浩然正气。

二、努力提升素质。为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提高学识水平和综合素质,我坚持做“学习型”员工,一方面从金融经济报刊杂志上汲取“营养”,充实和丰富自己的知识结构;一方面认真学习有关文件、学习业务新知识、学习计算机运用、学习法律法规等,坚持向书本学、向实践学、向同事学、向基层学。利用业余时间学习了《新会计准则》、《公文写作实务》等有关书籍。参加了理财专业班的学习,取得了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三级理财规划师证书”。考试取得了职称计算机四个模块的证书。参加了省分行举办的___业务培训班和市分行举办的科学发展观教育、员工行为守则知识等各类培训班的学习。通过各种形式的学习,我基本掌握了搞好本职工作和其他岗位工作应具备的基本知识,不断提高运用理论解决问题的能力,为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下工作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自己的___协调能力、判断分析能力、宏观驾驭能力等都有了很大提高。

是全身心投入到抗震救灾各项工作中,___。二是___。三是___。四是___。五是___。六是___。五是___。工作中我努力做到“三勤”:一是手勤。___。二是脑勤。___。三是嘴勤。___。

四、努力遵章守纪。我时刻牢记自己是一名___员,时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时刻提醒自己率先垂范、起好模范带头作用是作为分理处负责人的职责所在。工作与生活中,遵纪守法,作风正派,求真务实,坚持原则;敢于讲真话、办实事;顾全大局、服从管理、任劳任怨;从不计较个人得失,从未出现违规违制现象。

保险反洗钱工作计划

2016年,我行在人行的正确领导下,站在2013年累积的宝贵经验上,持续完善反_工作,脚踏实地、勤奋进取,确保全员树立应有的反_意识,掌握必要的反_技能,增强反_工作的紧迫感、主动性;严格履行反_义务,切实打击_活动。现将全年反_工作汇报如下:

一、注重领导,完善组织领导体系。

一是行领导高度重视,成立了以总行行长为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反_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反_工作领导办公室,领导全行的反_工作。同时,各支行也成立了相应的领导机构,配备了专职人员负责反_工作。二是结合我行实际,会计结算部特增设反_主管一名,构建了一个较为完善的反_组织体系。

二、注重学习,提高反_工作认识。

一是邀请人行领导现场指导。3月召开了“xx银行2016年反_工作会议”,特邀xx市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科xx科长、xx副科长莅临指导。会议传达了全市金融机构反_会议精神、回顾2013年我行反_工作、安排布署我行2016年反_工作。反_领导小组成员(总行领导班子成员、总行高管、各经营单位负责人)、营业室经理、市场营销部经理共xx人次参加了会议。

二是夯实理论基矗我行统一征订了《金融机构反_实用手册》、《金融机构如何识别、分析和报告重点可疑交易典型安全解析》、《中国_犯罪案例剖析》、《反_调查实用手册》等书,并对“一法四规”进行了汇编印刷,全行员工人手一册。

三、注重执行,完善反_内控制度建设。

一是制度先行,出台了《xx银行反_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实施细则(试行)》、《xx反_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关于规范核验客户身份证件的通知》、转发《关于加强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四、注重宣传,增强民众的反_意识。

一是定点宣传。2016年我行分别在夷陵广场与步行街等地进行了7次大的反_宣传,其中xx支行在解放路时代广场开展的打击_宣传活动,刊登在了2016年8月13日《xx日报》周末版上,对提高社会的反_认识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反洗钱工作计划

第二十三条^v^反^v^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发现可疑交易活动,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以向金融机构进行调查,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调查可疑交易活动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出示合法证件和^v^反^v^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出具的调查通知书。调查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调查通知书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调查。

第二十四条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可以询问金融机构有关人员,要求其说明情况。

询问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要求补充或者更正。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调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第二十五条调查中需要进一步核查的,经^v^反^v^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的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复制被调查对象的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藏、篡改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可以予以封存。

调查人员封存文件、资料,应当会同在场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和在场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金融机构,一份附卷备查。

第二十六条经调查仍不能排除^v^嫌疑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的侦查机关报案。客户要求将调查所涉及的账户资金转往境外的,经^v^反^v^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临时冻结措施。

侦查机关接到报案后,对已依照前款规定临时冻结的资金,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继续冻结。侦查机关认为需要继续冻结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冻结措施;认为不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立即通知^v^反^v^行政主管部门,^v^反^v^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通知金融机构解除冻结。

临时冻结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金融机构在按照^v^反^v^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后四十八小时内,未接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通知的,应当立即解除冻结。

-end-。

平安反洗钱工作计划

为了预防和杜绝^v^行为在我行发生,确保我行支付结算的稳定。全面推进我行反^v^工作,打击一切涉及^v^、贪污贿赂等犯罪活动和非法转移资金活动,纯洁社会风气为保证反^v^工作措施得到全面落实,做到反^v^工作有组织、有安排、有落实,现针对我行的实际情况,成立了反^v^领导工作小组,由主任许正任组长,赵龙龙、代定军为成员,系统的对20xx年度反^v^工作做出如下安排:

按照我行反^v^内控制度的要求,做好日常工作,定期报告,严格帐户管理,加强柜面监督。

指导监督对公业务中大额和可疑人民币资金交易的识别及报送工作,柜面人员每日按时对交易数据进行数据补录以及对案例筛查。同时设立了反^v^报告员专岗负责每日的反^v^系统的操作,按时向上级部门报送反^v^有关月报,季报。年报的报表。

将反^v^业务培训作为法律法规学习的一项重要内容,并纳入全员业务培训计划中,由反^v^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分级落实,并继续针对不同岗位、不同业务,组织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多种形式的反^v^业务培训,宣传良好局面。

今年我行将在反^v^宣传月开展宣传活动,届时我行将悬挂反^v^横幅和张贴宣传标语,做到设点发放宣传资料工作和向社会宣传反^v^工作,柜台人员也要做好发放宣传资料工作和向社会宣传反^v^工作,使大家认识到反^v^对社会的危害性,自觉遵守和配合金融机构的反^v^工作。

强稽核检查,将反^v^工作纳入日常稽核检查范围,为反^v^工作保驾护航。定期对反^v^工作进行检查,特别是要将帐户管理、现金支付和票据业务结合起来,对临柜人员操作反^v^业务程序进行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防止^v^犯罪活动的发生,履行好反^v^的法定义务,维护国家的经济繁荣。

会议内容主要是总结、交流反^v^工作情况、学习当前国内反^v^形势和任务及反^v^工作的操作技术和方法,并从理论上讲解反^v^工作的必要性,明确^v^风险的控制和预防是我行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保证参加培训人员深刻领会反^v^的重要性,并将培训内容、操作技术和方法传授给其他职工,共同提高、掌握反^v^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提高识别可疑交易的能力,履行好这一项重要职责。

平安反洗钱工作计划

1.对反^v^工作的认识还不够全面深入,工作的积极主动性还不强。

反^v^对于广大保险从业人员来说还是一个新的概念,相当多的人缺乏足够认识,对^v^交易的一般过程研究不够。有些机构仅把工作重心放在基层机构的大额支付交易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上,收集了资料而不能发挥价值,离主动防范和打击^v^犯罪的客观要求太远。

2.反^v^运作的协调机制还不够完善。

目前,基层单位按照央行要求基本上都成立了领导小组,分别指定了不同部门负责反^v^业务,但是,反^v^机构和队伍的主要工作人员基本为兼职。部分公司虽然设立了专职人员,但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粗放现象。有些公司仍处于松散的状态,很难适应发现、分析和上报可疑资金、大额交易运作的需要,机构的不完善、人员的不到位,或者到位而没有实际履行职责就导致了协调难、配合难,齐抓共管更难的现象。

3.反^v^工作量大,人手不足,缺乏高效的监测识别手段。

开展反^v^工作显然要增加成本投入,却不能带来丝毫利润,甚至还可能得罪客户、减少业务。一线柜面人员对大额业务要登记、审核、报告,增加了许多业务工序,还要增加一些客户的身份资料证明文件、保存复印件等,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处理不好客户关系,引起不必要的麻烦。而在目前,许多公司都面临人员紧张、人手不足的情况,而且一线柜面人员基本上都没有掌握先进高效的监测识别手段,在实际操作中,需要处理的业务数量多、工作量大,工作效率和质量都难以保证,真正意义的监测、分析和识别工作开展起来难度很大,信息收集后作用发挥也不大。

4.对于反^v^方面的培训滞后且不足,具体操作人员必要的反^v^技能缺乏。

虽然有些公司开展了一系列培训活动,但缺教材、缺师资、缺案例、缺成熟规范的反^v^技术模式,培训只能停留在低层次水平,翻来覆去学法规、读概念,对如何深化反^v^工作的现实指导意义不大。多数具体的工作人员不熟悉与其业务相关的金融法规和行业制度规范,凭感觉、凭经验工作,业务处理随意性较大,不能及时识别和防范^v^活动,即使遇到需要进行相关反^v^操作的事件也不知道从何下手,或者操作的质量不高、或者还要摸索半天,导致事倍功半,又没有质量。

反^v^工作机制运行的正常化、常规化,决非一朝一夕能够建立起来的,一定要从基础工作做起,细致入微地做好每一件事情,完成好本职的工作,将反^v^工作时时刻刻贯穿到整个日常工作中,在岗位人员的大脑中都绷紧反^v^这条红线。针对目前的现状,本人觉得必须首先加强宣传和教育,培训好人才,联系公司的工作实际情况,考虑好机构的内外部环境,建立好制度,明确好责任,规划好制度的执行环境,夯实反^v^工作的基础。

1.加强宣传教育,重视培训,提高员工认识,培养反^v^责任意识。

^v^犯罪是经济生活的一大公害,要切实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引导金融机构树立反^v^责任感,提高员工的反^v^认识,让反^v^工作深入员工意识,达到切实改变员工普遍认识的目的,从而在工作中自觉或不自觉地做好反^v^相关工作。认真履行反^v^法定义务,利用一切可用的手段、方法和载体,使广大员工更多地了解、接受反^v^知识,营造浓厚的反^v^氛围。同时,要制定和实施有目的的培训计划,加强员工队伍和领导干部的反^v^培训,尽快培养出一批反^v^的专业技能人才。而就培训而言,不能单单就是课程教学,可以采取多种多样的培训形式,例如:上级公司对下级公司进行反^v^巡回指导、反^v^专业人员(专岗人员)举办小型的案例剖析、各级领导干部以会代训传达反^v^精神、跨区域反^v^经验交流会等多种形式,目的只有一个,就是使所有员工增强反^v^意识,提高反^v^素质。

2.针对公司实际现状,制定反^v^制度,规范反^v^工作流程。

不同的公司、不同的金融机构,反^v^的责任和任务不同。各个公司和机构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在保证完成反^v^任务的前提下制定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结合寿险公司的业务特点,规范反^v^操作的业务流程,明确容易滋生^v^犯罪的风险点和业务环节,要求操作人员统一操作步骤,做好、做足每一步工作。大家都知道,一个制度的制定是一回事,但落实和执行又是另一回事,因此,公司一定要对制度的执行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制度发挥作用。现在很多公司内部都有监督部门或者监督岗位,应该发挥他们的作用,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督促检查。没有监督机制的公司一定要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防范于未然。再则,在反^v^制度的执行过程中,要注意协调好部门之间的关系,统一认识,明确目标,防止制度在执行过程中跑偏、失控。

3.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

当前的时代是信息化、科技化高速发展的时代,^v^的技术手段也越来越隐蔽,而表现在寿险业直接导致的结果就是反^v^工作量的增大,需要分析的数据量异常庞大,因此,加强反^v^工作的科技含量,提高监测水平和技能是一个迫在眉睫、亟待解决的问题。

反洗钱工作计划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建立健全反^v^内部控制制度,金融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对反^v^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

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反^v^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v^工作。

第十六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应当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客户由他人代理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同时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与客户建立人身保险、信托等业务关系,合同的受益人不是客户本人的,金融机构还应当对受益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金融机构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

金融机构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与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关系或者要求金融机构为其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务时,都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金融机构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确保第三方已经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第三方未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的,由该金融机构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第十八条金融机构进行客户身份识别,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客户的有关身份信息。

第十九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

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客户身份资料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客户身份资料。

客户身份资料在业务关系结束后、客户交易信息在交易结束后,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金融机构破产和解散时,应当将客户身份资料和客户交易信息移交^v^有关部门指定的机构。

第二十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金融机构办理的单笔交易或者在规定期限内的累计交易超过规定金额或者发现可疑交易的,应当及时向反^v^信息中心报告。

第二十一条金融机构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的具体办法,由^v^反^v^行政主管部门会同^v^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制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具体办法,由^v^反^v^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反^v^预防、监控制度的要求,开展反^v^培训和宣传工作。

反洗钱年度工作计划

2016年,我公司反洗钱工作紧紧围绕总、分公司反洗钱工作重心,按照地区人民银行的工作安排,认真贯彻执行《反洗钱法》,着力加大宣传与培训力度,完善工作机制,强化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努力提高检测分析水平,认真开展行政调查,不断推动公司反洗钱工作向纵深发展,取得了较好的工作成绩。现将2016年反洗钱工作状况总结如下:

一、主要工作完成状况。

(一)采取多种形式,宣传贯彻《反洗钱法》。

2016年,我公司按照总、分公司的统一部署,结合地区人民银行的具体安排,采取多种形式,宣传贯彻《反洗钱法》。

1.召开反洗钱工作会议,宣传贯彻《反洗钱法》。我公司早计划、早安排、早部署、早落实,召开全公司反洗钱工作会议,宣传贯彻《反洗钱法》及其配套规章,并且在晨会学习中贯穿了有关反洗钱资料的学习,起到了很好的宣传作用。

2.用心开展反洗钱知识培训。2016年以来,我公司多次以会议形式宣传培训《反洗钱法》外,还多次开展对反洗钱工作一线人员的应对面培训。培训紧紧围绕“反洗钱法”及配套的规范性文件这一主线,主要从公司应尽的反洗钱义务及未按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职责等方面深入浅出地讲解了反洗钱有关知识。透过培训,大幅度提高了公司人员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

(二)不断完善反洗钱工作机制,推动反洗钱工作向纵深发展。

1.进一步完善反洗钱工作内部管理制度。以“反洗钱法”的实施为契机,全面、准确领会立法精神,依法调整和规范反洗钱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结合公司实际修订和完善了反洗钱内部管理制度,严格内部管理,有效防范了洗钱风险。

2.加强大额单退保或部分退保、大额赔款支付管理。根据分公司要求,我公司将客户身份确认、大额保单退保及大额赔款支付监管重点。一是要求各部门建立联络员制度;二是规范工作方法;三是整合相关制度规定,为全方位收集反洗钱监测数据打开了又一个数据信息来源通道。

3.建立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成员联系网络,为及时、有效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行为,确保我公司反洗钱协作与配合工作更加便捷、迅速。

4.调整反洗钱举报工作机制。根据反洗钱工作职责部门调整等实际状况,我们及时调整并公布了反洗钱举报电话:,理顺反洗钱举报的管理部门。

(三)巩固业反洗钱成果,推动反洗钱工作在非银行业全面展开。

巩固和扩大业反洗钱工作成果,推动反洗钱工作在领域全面铺开,将直接关系到《反洗钱法》的实施效果。为此,我公司开展了如下工作:

公司要根据反洗钱工作的要求及上级公司和人民银行的安排,建立与健全了公司反洗钱培训工作制度,在晨会上对全体于昂进行应对面的反洗钱法律法规等知识培训,使员工了解和熟悉了反洗钱法律法规、内部规定以及工作流程,明晰了相关职责,全面提高了员工反洗钱工作意识,增强了反洗钱工作潜力。

2.继续组织开展对公司内部的反洗钱现场检查。我公司组成6人专项检查小组,投入25个工作日,对公司各相关工作岗位人员履行反洗钱义务状况实施了现场检查。为确保检查任务的顺利完成,我公司在检查前充分做好方案制定、人员培训和电子信息数据收集等准备工作。在检查过程中,充分利用已掌握的多项电子交易数据,对排查出的疑点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人工分析和定性取证,现代技术手段与传统人工灵活分析高效结合,大大提高了检查的覆盖面,缩短了现场检查的时间跨度,保证了检查质量。

(四)强化非现场监管,全方位收集可疑交易数据信息为了有效督促全公司认真开展反洗钱工作,增强其反洗钱风险预警潜力,提高反洗钱工作水平,我公司根据《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试行)》的要求,建立了公司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机制,取得了良好成效。一是建立专人报告制度。要求指定各重点岗位人员负责报告反洗钱相关信息资料。二是建立公司内部网络传输平台报送制度。三是定岗定人及时汇总上报辖内各种非现场监管信息制度。四是全面开展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自查自律活动。透过一整套非现场监管形式,使我公司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工作逐渐日常化、全面化、规范化。

(五)加强可疑资金监测分析,认真开展反洗钱行政调查为更有效地统一监测和综合分析公司可疑资金交易信息,认真开展反洗钱行政调查工作,我公司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建立了反洗钱信息逐级分析评估制度。首先由监测分析岗位人员进行初步分析,筛选出有疑点的信息数据,再由部门领导组织群众研究分析,切实提高了可疑交易报告的甄别、筛选、分析水平。二是对可疑交易线索实施行政调查。透过监测分析,力争在与洗钱犯罪相关罪名起诉的案件上有所突破,努力提升反洗钱工作水平。

(六)用心开展反洗钱信息调研,带给反洗钱信息交流平台我公司高度重视反洗钱信息调研工作,调研工作质量和水平明显提高。深入调查研究新旧法规衔接中的问题,及时向上级公司反映反洗钱工作中出现的新状况、新问题。重点研究了新法规出台后公司应如何开展反洗钱工作、大额投保、大额赔款管理及反洗钱正向激励与逆向约束机制等问题,并构成调研报告上报分公司。

二、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反洗钱各项协调机制的合力尚未真正构成。如联席会议召集次数偏少;岗位人员掌握的交易数据很有限,难以构成合力发挥联动效应。

(二)非现场监管执行不到位。主要表现为部分业务人员有重业务、轻反洗钱工作的思想意识,对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深刻,个人客户投保的亲笔签名工作有待加强等。

2016年,我公司反洗钱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依法对公司业务全面开展反洗钱自查自纠,强化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加大反洗钱行政调查力度,全面提高反洗钱工作在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方面的有效性。

(一)继续加强对《反洗钱法》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将《反洗钱法》的宣传与培训作为贯彻落实反洗钱法律法规、做好反洗钱工作的基础,继续广泛深入开展反洗钱相关知识宣传培训活动,提高全员对反洗钱的认识。以宣传促认识,营造更加浓厚的反洗钱工作氛围。

(二)加大对重点可疑交易的分析、行政调查和案件协查力度。努力提高主动识别涉嫌洗钱线索的潜力和水平,用心寻找可疑交易线索,加大对重点可疑交易的分析、行政调查和协查的力度,配合总、分公司的反洗钱计划,配合司法机关严厉打击洗钱犯罪活动。

(三)加大反洗钱专项检查与行政处罚力度。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以公司的承保、理赔、财务为重点环节,适时开展对全市公司反洗钱工作的专项检查,并以查促管。对检查发现的违反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给予严肃处罚。

文档为doc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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