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调研报告大全(14篇)

时间:2023-11-03 08:07:36 作者:飞雪 立法调研报告大全(14篇)

调研报告需要有一定的结构和格式,使读者能够清晰地理解信息,得出正确的结论。在这里,我向大家展示一份精心准备的市场调研报告,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些灵感和启示。

产业立法前期调研报告范文

_、_和历届_一贯重视中医药工作,并把发展传统医药载入我国《宪法》。早在1985年中央书记处《关于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就明确要把中医和西医摆在同等重要的地位;1997年,_中央、_《关于卫生改革和发展的决定》中,又把中西医并重列为新时期三大卫生工作方针之一。2006年1月5日,广东省委省政府召开了中医药强省大会,做出了建设“广东中医药强省”的战略决策,_委员、广东省委书记_同志和黄华华省长在大会作了重要的讲话。为此,我们要以高度的政治敏锐性和敢于负责任的精神,予以坚定贯彻落实,使深圳成为“中医中药强省”的排头兵和试验场,并做出应有的贡献。我们应抓住契机,以立法的手段促进中医事业发展。为了使我市制定的《深圳经济特区中医事业发展条例》更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前瞻性,根据中医立法工作计划安排,2006年1月11日至18日,市卫生局与市_联合组成调研小组,就我市中医事业发展现状、存在哪些法律障碍、立法需规范哪些法律关系等问题,采取实地考察和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在市内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道如下。

2.市内调研的基本情况。

常务理事及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市针灸学会常务理事及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参加;中青年中医骨干座谈会邀请了年龄在30~50岁之间的我市中医中青年骨干参加。

在实地考察和召开座谈会期间,各层面的中医从业人员均一致认为我市中医立法十分必要且非常急迫,就我市中医发展的现状、立法应解决的问题畅所欲言地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建议和想法,为《深圳经济特区中医事业发展条例》的起草提供了宝贵的素材和起草思路。

3.我市中医药事业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中医药发展严重滞后、中医事业经费投入不足平均人口拥有医生数和床位数是综合评价卫生事业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以1000万人口计算,2004年底深圳每万人口拥有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含助理执业医师)人,每万人口拥有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病床数为张。这两个数字不仅落后于全国及广东省平均水平,也落后于青海、西藏、甘肃等欠发达地区。中医药市场效益低,而政府投入又不足,“中西医并重”的卫生工作方针没有得到落实,严重制约了我市中医药发展,使中医药正逐步走向萎缩。

中医医疗机构设置不足现有的中医药资源和服务远远不能满足市民对中医药医疗保健服务日益增长的需求,目前我市仅有3个区设有中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也只有福田区有1家,且规模很小,仅30张病床。各区中医药发展不平衡的现象严重存在,作为深圳面积第一大区的龙岗区,至今无一家中医院。

中医医疗机构中医药人员编制及构成比例不合理医院人员编制少,留不住人才,且现有人员构成比例不合理,有的中医院中医师的比例甚至低于西医师。

中医医疗收费过低许多治疗效果很好的中医医疗技术得不到与之相符的价值体现,如中医手法复位骨折治疗费仅几十元钱,而如果进行手术治疗其医疗费少则上千元,多则上万元,由于经济利益的驱动,许多医院及中医师就放弃中医最传统的简、便、验的治疗方法而选择西医疗法,从而导致中医西化。

适宜的中医医疗技术得不到医疗保险政策的支持由于中医的自身特点以预防为主,防患于未然,而现行的医疗保险政策却是重治疗轻预防,住院标准一直以西医为标准,使得许多具有中医住院治疗征象的病人无法收入院,白白错过了最佳治疗时机。此外,许多适宜的效果良好的中医治疗方法(如中药熏蒸、耳穴按压等疗效极佳的中医技术等),被误认为保健方法,不列入医疗保险记帐范围,从而制约了中医的发展。

与中医药有关的评审或者鉴定活动如中医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中医医疗事故鉴定、中医师的继续教育、中医科研课题评审、中医医疗质量评估等,没有体现中医药特色,没有遵循中医药自身的发展规律。

现行的对中医药制剂的管理,阻碍了中医药的发展我国目前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利于对中医药制剂的保护和利用。对中医药的秘方、偏方和验方的管理、利用和对院内制剂的管理没有体现中医药的传统特色。

假中医、中医推拿、针灸减肥充斥市场目前,社会上许多无牌中医师、针灸推拿按摩减肥,街头巷尾处处可见,在水疗和按摩保健中心等非法的医疗机构中也处处可见,大多是没有资格的人员也在从事中医推拿、按摩、针灸等医疗活动,且假医假药假广告的泛滥,已严重败坏了中医的声誉,更使中医技术贬值。

中医管理体系不完善,人力不足市卫生局中医处是我市唯一中医机构的行政管理处室,定编5人,目前到位2人,无论从制定政策法规、宏观管理,还是具体中医执法等正常管理工作,心有余而力不足。再则,各区卫生局没有设立中医科,个别区卫生局学中医专业的科员尚未配备,影响中医事业的发展。

科研机构分散,绩效差目前,我市有两所中医药研机构,市中医药研究所挂靠市中医院,几乎没有发挥应有作用,市中西医结合临床研究所挂靠市第二人民医院,硬件软件建设都受到牵制,难于发挥较好作用。

4建议和意见。

针对上述我市中医药事业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各层面的中医从业人员提出了许多建议和意见,经整理,将主要的建议和意见归纳如下。

政府应当逐步加大中医经费的投入,立法应明确政府的投入比例,并随着财政收入的逐步增长而逐步提高投入比例,设置中医药发展的专项经费,用于支持重点学科建设、科研立项、人才培养及基层中医发展等,并鼓励国内外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恢复深圳市中医药发展基金,为中医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物质条件。

充分发挥中医作用。与此同时,整合资源,科技体制创新,将中西医结合研究所和中医药研究所合并,成立深圳市中医药科学研究院,以形成自主创新能力强的科研机构。

加大人员编制,使优秀的中医人才得到足够的社会肯定,从而调动其积极性以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

各级政府应鼓励社会各界人士捐献具有独特疗效的中医诊疗方法和有价值的中医药文献、秘方、验方及偏方,并给予法律保护。

建立合理的中医价格体系,以体现中医技术价值和劳务价值。

将尽可能多的中医适宜诊疗技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记帐目录,以促进中医技术的发展,以及新成果的推广。医疗机构自制的具有其特色的中医药制剂,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间调剂使用,并纳入医保范围。基本医疗保险应制定中医入院标准。

对于中医科研课题的立项和成果的鉴定、中医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评审、中医机构的评审及评估、医疗技术事故鉴定时应由中医专家来评定。此外,在评选被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药品目录评选范围的中医诊疗技术、中药制剂时,也应吸收中医药专家参加。

鼓励具有较高学术和丰富临床经验的名老中医、专家带徒授业。对于经结业考核及出师验收合格并取得出师证的中医药学徒,应给予足够的社会认可,并在晋升技术职称上给予肯定。加大中医药人员的再教育力度,多开展些有关中医学术研讨会,以促进技术交流。

对中药实行严格的质量检验;严厉打击假医假药假广告;单位或个人开办医疗性按摩、针灸及医疗美容等服务项目的,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发给执业许可证,其从业人员也应经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后方可上岗。

由于深圳的特殊地理位置和人力资源,建议积极开展中医药学术、人才、技术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建立双边、多边合作关系,借鉴、吸收国际现代医学成果及其他民族传统医学的精华,引进高新技术,促进我市中医药事业的蓬勃发展。

目前香港、台湾、日本、韩国等国家和地区以及国内的许多省市都对中医药进行了立法,管理很规范,有很多值得我市借鉴的做法,建议起草小组去国内外学习考察,使我市的中医立法少走弯路,更具可操作性和前瞻性。

在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市人大、市_的大力支持,在市卫生局正确领导下,市食品药品管理监督局和政府相关职能局的大力支持与配合,我们有信心、有决心做好中医立法工作。现在,我们通过市内外的广泛调研,为我市的中医立法收集了许多宝贵的素材和政策以及立法的建议,中医立法起草小组将根据此次调研的情况,围绕我市中医药事业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认真听取和研究我市各层面对中医立法提出的意见,充分尊重市人大、市政协、市政府各部委办局的意见,并尊重中药生产经营销售企业、使用单位以及人民群众对中医立法的意见和建议,通过充分认证、广泛调研、征求意见,并认真吸取兄弟省市和周边国家或地区的经验,加紧《深圳经济特区中医事业发展条例》的起草工作,使该法规科学、管用、易操作,有力推进和保障我市中医药事业的发展,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产业立法前期调研报告范文

逾二十年的全民普法工作在有效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但距离时代的要求、人民的需要还有很大的差距。一方面表现在:一些地方和单位部门对普法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的认识不高,对这项工作缺乏足够的重视;有些公民甚至党员干部,法律意识不强,时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皇皇一个“法有关系亲疏之分”“法为有权者所用”的现状,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普法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的社会效应;另一方面表现为:国民教育中侧重公民义务的教育,忽视了公民权利的教育;侧重法律条文的单向灌输,忽视了法律素质的养成。

一、构建法治信仰应在法制实践中教育引导群众。

首先是立法环节。在社会管理的多数方面现行立法层面仍处在构建枝干的阶段,实践中很难发挥有效应对社会实质需求的作用。例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率需要的行政收费法、行政强制法、行政程序法、政务信息公开法等,都还没有制定出来。同时,地方各级权力机关的立法作用发挥不明显,欠缺主动立法的理念和信心。地方权力机关本身就应该是一级重要的立法机构,是基本法律有效实行的推动者和监督者,地方性法规应该是最具有鲜明特色的法治宝典,成功的地方性立法又能为国家立法技术的不断完善提供最鲜活的素材,但可惜的是现实的地方权力机关的行政性质偏重,法律人才缺乏,日益成为一个彰显单一职能的议事机构,甚至惟命是从,此现状完全有悖于宪法规定。通过立法来呼应群体需求,既能深化有法可依,又能为群众的法治信仰提供对应的保障。

产业立法前期调研报告范文

尊敬的易主任、各位领导:

根据县_会工作安排,今天到消防大队调研《安全生产法》贯彻实施情况,首先,我代表县消防大队全体官兵和文职人员对各位领导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

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消防工作一直是涉及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点行业。新修订的《_安全生产法》自去年12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县消防大队紧密联系工作实际,将《安全生产法》与《消防法》、《四川省消防条例》的宣贯和执行同步进行,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监管,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也发现了一些工作中的问题,现将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主要工作。

2、强化宣传,努力提高消防安全意识。消防大队通过“安全生产月”、“普法宣传月”、“119消防宣传周”等活动载体,不失时机地加大宣传学习《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工作力度,全民的消防安全生产意识有了提高。据统计,近两年大队组织咨询、讲座、录像、电影等各项活动近50余场,参加人数达万余人次;悬挂张贴安全警示标语和横幅7000余幅;印发《消防安全法律法规汇编》等宣传材料5600余份;举办各类培训27期,受训人员达3100人次;发送各类消防安全提示短信30000余条,有力地促进了全县的消防工作。

3、加强检查,认真消除火灾隐患。首先,大队提请县政府建立了重大节日(或活动)由政府领导带队参加的安全检查和每季度一次的消防安全委员会工作例会制度,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协调解决。其次,安监、公安、文化、卫生、质检等部门相互配合,协同作战,根据县政府总体部署,具体落实每季度每月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今年1-4月,全县共检查社会单位700余家,通过检查发现各类火灾隐患240多件,排除220余件,整改率90%以上,同时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有效地遏制了恶性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

4、突出重点,大力开展专项整治。按照_安委会和县委县政府的部署,消防大队近期报请县政府主要开展了“今冬明春消防安全专项整治”、“重大火灾隐患集中专项整治”、“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等专项行动,并且密切结合国内近期重特大火灾事故和大英县的实际开展石化企业消防安全大检查,及时排查了隐患,狠抓了整改,一些人民群众关注的消防安全问题,得到了初步解决,推动了全县安全生产状况的进一步好转。

二、存在的问题。

从消防部门开展实际工作的情况来看,我县安全生产工作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1、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落实情况还有待加强。新《安全生产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有关部门要按照法律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但是从实际的工作中看,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意识不够,认为安全生产就是安监部门的事情,消防安全就是消防部门的事故。

2、部分私营企业的工会组织还不不健全,职工在安全生产和工伤保险方面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新《安全生产法》规定,“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私营企业的工会组织建立健全还有待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指导,工会的法律地位和作用有待加强。

3、少数企业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基层管理工作比较薄弱,安全生产不稳定因素仍然较多,尤其是当前经济形势下,一些经济效益急剧下滑的企业,在安全生产上的投入和重视程度都在降低。以工业园区王茂线业为例,作为生产棉麻类的消防安全重点监管单位,在运行多年的基础上消防设施严重缺乏,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后果不堪设想。

4、全县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应急快速反应能力亟待加强。一方面,关于市政消火栓的建设。最近两年,大英县城的城市道路改造与城市给水管道建设没有同步进行,造成城市市政消火栓建设严重不足。各乡镇的消火栓建设才刚刚处于起步阶段。从消防部队的日常接处警情况来看,消防水源成为了制约消防抢险救援的一个重要因素。截止目前,全县还没有一个消防取水码头。另一方面,关于城市消防站建设情况。根据《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普通消防站的保护面积不宜大于7平方公里,消防队在接到报警后应该在5分钟内到达事故现场。根据大英县城市规划,大英县规划城市面积为34平方公里,2014年修订的大英县城市消防规划明确全县将建设文化产业园、郪江新城、太吉、工业园区、梁家坝五个消防站。目前全县仅有工业园区消防站在投入使用,由于该站处于城市边缘,距离新城区路程较远(经测试,从目前消防站出警,在避开上下班高峰,并且选择最近道路的前提下,最小的抢险车到达高速路口需要8分50秒,满载的水罐消防车需要12分钟),已不能满足城市发展的需要。文化产业园消防站虽已经政府同意,但是目前处于停滞状态。

三、几点建议和工作请求。

1、进一步提高政府部门及生产企业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继续抓好《安全生产法》的宣传学习,扎实做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作,努力让全县广大干部、群众了解掌握安全法规的基本内容,不断提高安全生产和自我保护意识。要把社会普及性宣传教育培训纳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内容,把老百姓最需要,最适用的安全常识传播出去,提升安全知识的知晓率。

2、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要根据全县总体发展需要,加大领导力度,不断提高职能部门和镇乡、街道、社区三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能作用,继续认真做好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工作,坚持“一票否决”制度,积极探索先进、高效的安全管理运行机制,强化各行政主管部门执法队伍建设,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3、加大公共安全资金投入。2012年,成都市政府将全市消防队站建设、消防装备建设和公共市政消火栓建设纳入全市年度十大民生工程,将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作为百姓安居工程目标任务中“完善应急设施”重要组成部分。面对日益加重的消防安全保卫压力,恳请各位领导能为消防部门呼吁,支持市政基础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以及消防队站建设,集全民之力维护全县火灾形势的稳定。

大英县公安消防大队。

产业立法前期调研报告范文

商品交易市场是我国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人民群众的生产主活密切相关;在发展过程中,一些商品交易市场存在食品安全、假冒侵权、虚假宣传、侵害消费者利益的突出问题,个别商品交易市场甚至成了藏污纳垢的庇护所;因此,加强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是执法部门当前乃至今后很长时期的工作任务之一,如何适应市场监管的新趋势新要求,达到对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标本兼治的目的,就亟需制定一部专门的法规来调整,有法可依很有必要。

(一)本辖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的基本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商品交易市场现状:

宁阳县商品交易市场在经历了70年代恢复,80年代中后期和90年代快速建设和培育发展之后,商品交易市场一度达到58处,曾对地方经济发展起到了全面的带动作用;大致分为三种类型:一类是历史上沿袭形成的“农村大集”,一般每隔3、5天进行一次集中交易,大多占用农村道路两侧、村头等闲臵场地,摊位呈断续分布状态,占市场总数的68%。这类市场占用场地多为农村集体公共场地,土地所有权虽属村委会所有,但绝大多数村委会并不对集贸市场进行设施的投资,市场仍处于自发状态,基本没有进行法人登记;第二类是在乡镇政府驻地开办的商品交易市场,这类市场在建设前期,是对之前传统旧集贸市场进行的改造体,市场设施的修建、地面硬化一般是有乡镇政府、驻地村和工商部门共同投资兴建,日常保洁一般由驻地村或工商机关承担(90年代末期随着“办管脱钩”工商部门退出了市场开办和物业管理角色,交由驻地村);这类市场摊位比较集中,占市场总数的20%左右。

人大文物立法调研报告范文优选

陕西的周公庙位于岐山县城西北六公里处的凤凰山南麓。《诗经大雅卷阿》中云:“有卷者阿,飘风自南,恺弟君子,来游来歌,以矢其音。”……“凤凰鸣矣,于彼高岗梧桐生矣,于彼朝阳,菶菶萋萋,雍雍喈喈”。诗中提到的“卷阿”,正是现在周公庙所在地的古称。周公姓姬名旦,是周朝的开国元勋,曾辅佐周武王灭商,摄政7年后还政周成王,开创了分封制度,制礼做乐,奠定了中华民族的政治文化基础。孔子将其思想进一步人伦化、世俗化,形成传承数千年的儒学思想,成为中国社会最基本的文化传统。

早在西周初期,“古卷阿”便是游览胜地。周公旦晚年归隐于此,制礼作乐,使得天下大治,万民归心。因此,这里可谓中华礼乐文明的发源地。唐武德元年(公元6),高祖李渊为纪念曾助武王灭商立国、辅成王平叛安邦的周公姬旦,下诏在相传其制礼作乐的“卷阿”创建周公祠。后经宋、元、明、清历代修葺、扩建,形成了以周三公(周公、召公、太公)殿为主体,姜嫄、后稷殿为辅,亭、台、楼阁点缀辉映的古建筑群。据记载,庙区内现存古建筑共30余座,占地约7公顷,整体建筑对称布局,大都保留清代建筑原貌。这里主要介绍庙里的戏楼建筑。周公庙现存的三座戏台建筑,都为古戏楼建筑风格,其中民国以前的有两座。乐楼处于中间,东西戏楼分设两边。下面分别对三座戏台进行详细分析:

一、乐楼。

乐楼坐南面北,与南面的山门和北面的周公殿一同耸立于南端建筑群中心纵轴线上,穿过它便是主庙区,由于是中院的门户,因此也被成为中楼。是周公庙主体建筑之一。周公庙乐楼创建于元代至元二十七年(公元1290年),为纪念周公制礼作乐而建,明嘉靖七年(公元1528年)因故坍塌而拆除,到嘉靖三十八年时重修,清嘉庆十八年(公元18)再次重修。民国时期直至建国后乐楼经过多次的补修和维修得以成为省内保存最完整的古代戏楼建筑。周公庙乐楼的整体为过间式戏楼建筑,戏台下可以通过行人。屋顶为五架梁式,外观(南面)呈歇山顶建筑,使乐楼看上去像一个面阔五间前带廊的整体建筑,漏极屋顶全为绿色琉璃彩瓦、筒瓦扣缝,正脊中间施一黄绿色琉璃宝瓶,两端施正吻。正中檐门额上悬“飘风自南”四个黑底镏金楷书字横匾,楹联板对上书:制大礼作大乐并戡大乱大德大名垂宇宙,训多士诰多方兼膺多福多才多艺昭日月。

“飘风自南”,此四字为清时庙王村文人学士王麟所书而楹联则是由毗邻周公庙东,陵头村,清光绪壬午科举人冯拱辰所撰。乐楼内观(北面)为硬山顶样式,檐角上翘,垂脊雕龙,岔脊前端施仙人。檐椽下的斗栱昂口均为三踩斗栱,昂头呈马蹄状,柱头斗栱耍头雕龙头,补间斗栱耍头雕象头。雀替雕刻凤凰,工艺精美复杂。戏台为一面观式,面阔米,进深米,戏台两侧建有耳房,面阔米,成回廊结构。台中有相隔雕花隔扇将戏台分成前后两个部分,前台供奏乐演戏。隔扇上方正中有“肃雍和鸣”四字,语出《诗经周颂有瞽》。左右有演员出退场两门,门上分别写有“出云”,“入霭”。戏台两侧墙上有两幅壁画,描画了周代宫廷宗庙乐舞的真实场面。

二、西戏楼。

西戏楼又称西舍戏楼在周公庙山门和乐楼之间主干道的.西侧。此戏楼据考建于创建于清朝末年,民国初年。直至解放初期,戏台还在被经常使用。此戏楼面阔10米,进深9米,为硬山建筑。由于此戏楼现被用为仓库,用围墙包住,台基被填平,因此无法看到内观,因此无法进一步考察,但从檐部斗栱,可以看到与乐楼几乎是相同的,还带有已经不太明显的彩绘。

三、东戏楼。

东戏楼曾经存在,但在战争年代被军校拆除,后建于1947年左右,也叫东舍戏楼。由于年代较晚,已不再考察范围。但由于此戏楼布局以及梁架结构与西戏楼相同,而未经改造,因此可与西戏楼作比照研究。距今已有1380多年历史的周公庙,古树参天,很多古柏已有千年历史,正是见证了周公庙无数的春夏秋冬。

院内之害至今保存完好的唐宣宗钦赐的“润德泉”和唐汉白玉石雕“玄武像”也印证了周公庙的历史。其中,唐《润德泉记》碑立于唐大中二年(公元848年),高236厘米,宽78厘米,厚23厘米,须弥座,有收分,现置于周公庙润德泉北平台上。碑阳顺次刻有凤翔节度使崔珙奏状、中书门下签呈、唐宣宗李忱答诏、崔珙答谢表四文之全部,完整地记录了唐代的公文报批程序,是研究唐代公文制度的一个实证。此碑为周公庙现存最早的石碑,清人金石著作中多已著录。《石墨镌华》载“:文词婉至,有盛世风。书亦遒健有法。且其叙例,大似汉人碑例,而逊其古质耳。如此等碑,宋以后恐不易得也。”《金石史》云“:笔气萧散,有褚河南意。后书年月及衔,复似柳,如出两手。”为标准的唐楷,有很高的书法艺术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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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纪委关于开展反腐倡廉立法调研活动要求,我局及时向机关各处室(直属机构)及县市区局传达了有关要求。9月10日上午,我局召集机关各处室、直属部门和分局纪检负责人,就如何加强新形势下食品药品监管及反腐倡廉工作进行了座谈。报告如下:

一、当前反腐败形势。

目前在全国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腐败现象屡禁不止,甚至蔓延、攀升,已经成为影响队伍形象的蛀虫,成为群众发泄不满、抱怨不公的借口和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更成为了影响党和政府形象的一个严重问题。近年来,在食药监管域查处腐败案件的数量在逐年攀高,犯罪人的职务越来越高,隐蔽性强,查处难度大,涉案金额巨大;而且案件不敢深挖细挖,出现串案、窝案等现象。

二、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定没有形成系统的监管效力,有的甚至是重复下发,层层转发,出现了“九龙治水”的现象。这就使国家工作人员不知道按照哪个规定执行,思想上麻木不仁,行动上迟缓应付,对规定、通知视而不见。不利于从心理上强化廉政主体的法律意识和约束自身可能产生的不廉洁行为;也不利于群众监督和纪检监察机关实施检查、查处违纪违法问题。因此,亟需对廉政规定进行整合,通过国家立法程序,使之成为廉政法律。如新加坡制订的《防止贪污法》、《公务员惩戒规则》和《没收贪污所得利益法》,形成了系统的监管惩处体系,达到了廉洁高效、勤政为民的服务效能。

(二)廉政规定重复强调较多,淡化了约束力。如制止“三公消费”的问题,每年各级纪检部门(廉洁自律办、惩防办、公车办等)都要出台相关要求、实施方案、督导方案等一系列文件。而且每年元旦、春节、中秋、国庆等节假日,还要专门下发治理“节日病”的规定性文件,重复强调太多,容易造成人们心理上的麻木和行动上的我行我素。导致了“三公经费”越治理花的越多,“节日病”越过节越严重。

眼,只是口头说说“下不为例”。这些监管空白点给执纪工作带来了困难,致使一些制度和规定难以落实。

(四)廉政责任追究流于形式,减小了震慑力。处于保护干部的角度出发,对系统内部出现的腐败案件,害怕影响单位形象和年底评先,不愿追究、不敢追究和处理偏轻的问题,责任追究名存实亡。为此,需要尽快制定出台比较规范的、可操作性强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和相应的程序性规定,以确保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全面落实。

(五)廉政规定落实不到位,削减了执行力。如《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等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不足。如报告范围狭窄、不如实填报、瞒报、少报等现象严重。对“灰色收入”,甚至非法收入无法实行有效监督,容易给申报者规避法律留下可趁之机。应向先进国家学习,成立廉政公署或官员联合审计机构,严格落实各级领导固定资产、经营收入、任前任后、家庭成员等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三、重在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制约权力运行。

预防腐败体系。

文物立法调研报告范文

4月10日,天水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召开《天水市违法建设查处办法》立法调研座谈会,就《天水市违法建设查处办法》的起草制定和调研论证进行讨论。

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张克强参加座谈会。

会上,市建设局、市国土局对我市违法建设、违法用地总体情况进行了汇报,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政府法制办等相关单位及市人大调研组有关人员分别发言,分析了违法建设的主要原因,探讨了从法规层面应当采取的对策。

张克强强调,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持问题导向,增强责任感,加快节奏、靠实责任,按照立法计划安排,扎实做好调研、起草、审查论证、征求意见等工作,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办法》的起草和提请审议工作。要细化工作,落实措施,加强立法学习,借鉴发达地区立法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做到心中有数,有的放矢。

要广纳民意,开门立法,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征询专家和群众意见,充分体现出各方智慧和力量。要为民立法、解决问题,进一步理顺体制,重点解决多头执法、执法不严以及监管不到位的问题,依法保护人民群众利益和全市改革发展成果。

产业立法前期调研报告范文

在实地考察和召开座谈会期间,各层面的中医从业人员均一致认为我市中医立法十分必要且非常急迫,就我市中医发展的现状、立法应解决的问题畅所欲言地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建议和想法,为《深圳经济特区中医事业发展条例》的起草提供了宝贵的素材和起草思路。

3.我市中医药事业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中医医疗机构设置不足现有的中医药资源和服务远远不能满足市民对中医药医疗保健服务日益增长的需求,目前我市仅有3个区设有中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也只有福田区有1家,且规模很小,仅30张病床。各区中医药发展不平衡的现象严重存在,作为深圳面积第一大区的龙岗区,至今无一家中医院。中医医疗机构中医药人员编制及构成比例不合理医院人员编制少,留不住人才,且现有人员构成比例不合理,有的中医院中医师的比例甚至低于西医师。

中医医疗收费过低许多治疗效果很好的中医医疗技术得不到与之相符的价值体现,如中医手法复位骨折治疗费仅几十元钱,而如果进行手术治疗其医疗费少则上千元,多则上万元,由于经济利益的驱动,许多医院及中医师就放弃中医最传统的简、便、验的治疗方法而选择西医疗法,从而导致中医西化。适宜的中医医疗技术得不到医疗保险政策的支持由于中医的自身特点以预防为主,防患于未然,而现行的医疗保险政策却是重治疗轻预防,住院标准一直以西医为标准,使得许多具有中医住院治疗征象的病人无法收入院,白白错过了最佳治疗时机。此外,许多适宜的效果良好的中医治疗方法(如中药熏蒸、耳穴按压等疗效极佳的中医技术等),被误认为保健方法,不列入医疗保险记帐范围,从而制约了中医的发展。

与中医药有关的评审或者鉴定活动如中医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中医医疗事故鉴定、中医师的继续教育、中医科研课题评审、中医医疗质量评估等,没有体现中医药特色,没有遵循中医药自身的发展规律。

现行的对中医药制剂的管理,阻碍了中医药的发展我国目前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利于对中医药制剂的保护和利用。对中医药的秘方、偏方和验方的管理、利用和对院内制剂的管理没有体现中医药的传统特色。

假中医、中医推拿、针灸减肥充斥市场目前,社会上许多无牌中医师、针灸推拿按摩减肥,街头巷尾处处可见,在水疗和按摩保健中心等非法的医疗机构中也处处可见,大多是没有资格的人员也在从事中医推拿、按摩、针灸等医疗活动,且假医假药假广告的泛滥,已严重败坏了中医的声誉,更使中医技术贬值。中医管理体系不完善,人力不足市卫生局中医处是我市唯一中医机构的行政管理处室,定编5人,目前到位2人,无论从制定政策法规、宏观管理,还是具体中医执法等正常管理工作,心有余而力不足。再则,各区卫生局没有设立中医科,个别区卫生局学中医专业的科员尚未配备,影响中医事业的发展。科研机构分散,绩效差目前,我市有两所中医药研机构,市中医药研究所挂靠市中医院,几乎没有发挥应有作用,市中西医结合临床研究所挂靠市第二人民医院,硬件软件建设都受到牵制,难于发挥较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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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重庆商务职业学院副院长张荣在办公楼第三会议室与来自4个院系的36名学生代表面对面进行交流。学工部、教务处、后勤服务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团委等部门负责人参加了座谈会。

学生代表踊跃发言,内容涉及学生管理、生活设施、后勤服务、课程设置等方面。各部门负责人就同学们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并对反映的问题与建议做了详细的记录。

张荣以“直面问题、凝聚共识、共促成长”为主题阐述了此次座谈会的意义。他充分肯定了同学们爱校如家的主人翁意识,并敦促涉及部门认真梳理问题,健全管理机制,更好地助力于学生的成长成才。张荣提出了三点希望:一是要讲规矩,有纪律,做有政治觉悟和辨别力的大学生;二是要思进取、重品行,做志存高远、有规划、有毅力、懂感恩的大学生;三是爱学习,勤运动,做学无止境、蓬勃朝气、具有强健体魄的大学生。

本次座谈会广泛了解了学生在生活、学习、成长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达到了切实帮助学生解决困难,推动学生管理体制改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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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7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张建平前往阿干镇,召开双联帮扶工作座谈会。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刘怀君参加座谈会。

会上,阿干镇相关负责人就阿干镇的基本情况、人口状况、经济发展情况、城镇居民收入、三农问题、重大发展事项等问题进行了汇报,张建平在详细询问了阿干镇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的困难及20xx年工作计划后指出,城镇发展和三农问题是阿干镇发展矛盾最突出,问题最多的地方,全镇党员干部要了解、吃透镇情,要做到底子清、数字准、情况明,这不仅是换届后干部入门的必备课程,也是对于干部作风的重要考量,党员干部要做到心中有数、方向明确。

张建平强调,下一步,阿干镇要做好重点发展产业的规划部署,围绕目标下大功夫做好要素配置。针对农业现代化水平低的情况,要按照中央要求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在采取农休或倒茬手段加强地力的同时,进一步研究能够替代百合、符合旱作农业特征的作物,思考示范推广,做好考察学习工作。此外,要长远谋划农业退出机制,研究经济作物种植,做好农业规划。他要求,要进一步研究做好特色小城镇的规划,在挖掘好历史文化的基础上推进城镇化,同时做好配套管护工作。“全镇党员干部要有强烈的发展意识和项目意识,市人大常委会也将全力支持阿干镇干出一番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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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4日,县大常委会组织调研组对我县文物保护法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调研组(由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驻会委员、办事机构负责人组成)在文旅委负责同志陪同下,深入瀛洲镇仁里古村落、上庄镇上庄古建筑群、城区文昌阁、霞间古窑址,实地察看了解文物保护现状,征求镇村干部、住户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召开调研座谈会,听取了县政府关于我县贯彻实施文物保护法情况汇报及文旅委的补充汇报,座谈了解全县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情况,探讨推进我县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现将调研情况综合如下:

一、我县文物保护工作情况。

我县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文物古迹众多。通过第三次全国不可移动文物普查,我县共登记文物点454处,有古祠堂、古民居、牌坊、楼阁、碑刻、字画等多种类型,在全县11个乡镇均有分布。其中国家级文保单位4处,省级文保单位13处,县级文保单位40处。此外,全县还有馆藏文物1000件(套)。

多年来,县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文物保护方针,在文物抢救、保护、挖掘、管理、利用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一是文物保护宣传教育广泛开展。文物保护法颁布实施以来,县政府及县文物主管部门积极开展文物法制宣传教育,把文物保护法纳入全民普法规划,结合“法制宣传日”、“文化遗产日”、“国际博物馆日”,结合展呈文物、文化下乡等活动,广泛宣传文物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二是文物保护投入逐渐增加。以来,我县争取国家、省及相关部门专项资金,先后投入1268万元,完成龙川胡氏宗祠、磡头节妇坊、听泉楼、文庙等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工作。县政府在财政困难情况下,仍挤出资金对德锦汪氏宗祠、方祠文昌阁、五教堂、石氏支祠等文物进行了维修。今年,我县又启动太平天国壁画、明伦堂考棚2处省保单位修缮工作。三是文物保护力度不断加大。先后编制了《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龙川胡氏宗祠保护规划》,出台了《绩溪县古村落、古民居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完成了抽水蓄能电站文物异地保护、杭黄高铁霞间古窑址保护工程以及胡氏宗祠、胡适故居、三雕馆、博物馆等文物风险单位安全达标工作。同时,加大对破坏文物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开展现场执法4次,及时处理倒卖古民居及其构件的违法行为。四是文物保护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文物的合理利用日益成为文物工作的重要内容,丰富了历史文化宣传教育形式和内涵。瀛洲、伏岭、上庄等乡镇,文物工作与改善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紧密结合,既实现了文物的有效保护和传承,又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文物资源成为我县旅游业发展的重要基础,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

二、文物保护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文物保护意识不强。有的领导干部、工程建设施工单位不能正确认识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关系,在城乡建设中擅自拆除历史建筑及其他文物古迹,破坏历史风貌,有的居民把保护文物视为负担和阻碍,忽视文物传承文明、认知教育、发展经济的功能,随意损毁、改建、拆除、出售文物。据统计,近十几年中,我县损失的`不可移动文物就有中王桥(县保)、古窑址(省保),还有消失的古民居14幢。

(二)文物保护力量薄弱。县文物局与县博物馆合署办公,现有在职工作人员只有13人。不仅文保工作人员少,而且专业人员更少,也没有独立的执法队伍,文物保护队伍与文物大县、监管任务不相适应。

(三)保护经费严重不足。文物保护经费没有纳入财政预算,文保资金来源渠道不广,难以满足文物保护的实际需求,存在不少文物点濒临倒塌的现象。

(四)分散文物保护难度大、隐患多。我县众多文物点中古民居占比高,古民居比较集中的地方,可以搞旅游开发,通过合理利用促进保护,而那些零散分布的古民居,其管理人因维修经费得不到有效落实,失去保护积极性,甚至产生与政府抵触的情绪,以致少数古民居被用作堆放稻草等杂物,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

(五)部门配合也有待加强。在城乡建设审批环节文物部门参与不够,不少文物点周边不断出现超高、超密建筑,“建设性破坏”时有发生。

三、进一步推进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一)营造文物保护氛围。县政府及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文物的不可再生性,加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宣传教育要做到点面结合,要重视运用发生在身边的具体案例来进行宣传教育,提高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加强文物知识宣传普及,增强干部群众尤其是青少年的文物保护意识,营造“保护文物,人人有责”的社会氛围。

(二)加强文保组织领导。要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一调度文物保护工作;编制并完善古民居、古遗址、古桥亭等项保护规划,形成点线面、多层次、全覆盖的保护规划体系;建立县文物保护协调机构和文物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定期进行会商协调,在事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文保单位修缮、项目建设等重大问题上以文物保护为先决条件,确保文物保护前置审批;健全县、乡(镇)、村文物保护网络组织,落实文物管理责任;加强部门配合,文旅、住建、公安、国土、市监、商务等单位要形成联动机制,齐抓共管。

(三)创新文物保护方式。根据文物普查成果和保护规划,进一步明确文物保护重点区域、重点村,按轻重缓急对全县古建筑、古遗址等文物实行挂牌保护,并建立文物台账,实行动态监测管理。创新保护方式,为每处文保单位定制“个性化”保护方案,实行“一处一策”、“一点一策”,加强保护的实效性。推进文化与旅游深度融合,实现“保护-开发-利用-发展-保护”的良性循环,以强化对传统古村落、古民居保护。学习外地成功经验,探索采用旅游公司租赁保护、“互联网+”方式,完善优化仁里村的“淘宝众筹”办法。支持成立民间保护组织,制定文物保护乡规民约,夯实文物保护群众基础,大力推进民间文物保护。

(四)增强文物保护能力。重视文物保护队伍建设,适时充实文物保护工作人员,聘请文物保护信息员,及时发现、抢救、保护、利用文物资源;加大文物保护执法力度,整合文旅执法力量,加强文物保护巡查,严肃查处破坏古建筑、古遗址以及损毁文物的人和事,严厉打击文物违法犯罪行为;加大文物保护投入力度,除了积极向上争取文物保护资金外,要将文物保护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并整合历史文化名城、农村危房改造、改徽等项资金,用于文物保护工作。同时,扩宽筹资渠道,积极引入民间资本,增强文物保护资金“供血”能力。

(五)促进文物合理利用。坚持文物保护方针,依法促进文物的合理利用,把文物保护与经济发展、生态文明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实现文物保护、传承、利用的有机统一。重视县博物馆的功能建设,提高陈列展示和讲解服务水平,进一步服务民生、资政育人。通过加强文物保护来促进城乡建设、文化建设、旅游发展,充分发挥文物事业在我县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立法调研报告

本文目录。

根据市委书记张成寅、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怀忠民对《北京信息》第54期关于“北京拟在奥运前出台突发事件应对法规”的批示,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开展了对我市应对突发事件地方立法的专项调研工作。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分别听取了市政府法制办、应急办、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我市应对突发事件工作的情况介绍,对当前制定相应地方性法规进行了探讨。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市应对突发事件的基本工作情况。

1、建立了相应的机构,明确了部门的职责。

2、制定了相对完备的总体。

应急预案。

和专项应急预案。

自xx年7月以来,全市已编制完成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25项专项应急预案,内容涉及公共安全、环境污染、涉外安全、危险品处置等诸多方面和领域,基本明确了各相关部门在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中的职责和任务。各区市县也都从实际出发,制定了应急总体预案和专项预案,我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基本形成。

3、加大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宣传培训力度。

xx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颁布实施后,国务院办公厅于xx年11月下发了《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省政府办公厅于xx年1月下发了《关于全面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我市应急办认真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的通知精神,在全市范围内多次组织培训班,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普及和培训工作。市应急办坚持每月一次例会制度,加强与各专项指挥部及区市县应急指挥部门的沟通与联系。

4、及时有效地处置了各类突发事件。

市应急办自成立以来,根据突发事件具体情况开展风险分析,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发布不同级别的预警,及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基本做到了早发现、早报告,有效处置了多起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安全等事件。在应对xx年3.4风暴潮、11.7液化气闪爆事件、安民街一号塌陷事件、锦绣小区山体滑坡等事件中,及时启动各项应急预案,较好地控制和减轻了危害结果,对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正常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应对突发事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对预案内容不够熟悉,影响了对突发事件的处置。

通过调研发现,虽然我市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备的应急预案体系,各种应急预案的数量和种类也相对充实,但由于相关部门及人员熟悉和掌握预案情况参差不齐,处置突发事件时不能严格、准确地执行预案的具体要求,影响了应对突发事件的效果。

2、专项资金的投入和使用还不够科学。

我市每年依据预算法的规定,安排了自然灾害救灾开支及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用作应对突发事件应急资金,但从调研中了解到,该项资金主要用于善后处置,对于事前的预防、准备和监测等方面的投入有限。对《突发事件应对法》要求建设突发事件信息系统、监测制度和预警制度还缺乏相应的财政支持。

3、物资储备相对不足,专门储备库急需建立。

目前我市尚无全市规模的突发事件应急物资专门储备库,物资储备方面主要依赖于疾控中心、民政、水利等部门的专项储备库。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应急物资的储备、监管、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是当务之急。

4、基层部门力量薄弱,人员配备有待充实。

应急机构专职人员配备不足,尤其是区市县应急办的相关人员都是兼职。由于非专业人员在应急处置方面的综合指挥与协调能力有限,必然影响到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在基层的有序高效开展。

5、职能交叉、协调不利,部门间协作配合仍需加强。

在发生涉及多个部门,可能产生职能交叉的突发事件时,由于相关部门履责步调不尽一致,综合协调不利,容易产生部门之间推诿等情况,直接影响处置救援的效率和效果。

三、关于制定应对突发事件地方性法规的意见。

通过调研,我们认为,我市对贯彻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中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援救、事后恢复与重建等方面都做出了相关规定,建立了应对突发事件的组织机构,明确了职责,制定了相对完备的总体预案和各种专项预案,形成了应对突发事件的运行机制,应急体系的框架已基本形成。由于我市针对《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贯彻实施尚无规范性文件出台,在执法过程中仍然面临着很多问题,因此,加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地方立法是必要的。特别是突发事件涉及范围广,相关的执法部门多,如何结合我市实际,将《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原则性规定加以细化,有特色、有操作性地解决好职能交叉、多头执法、财政投入、预防监测、风险评估、物资储备以及提高应对能力等方面问题,还需要进行更加深入细致的调研工作。据了解,省人大常委会已将制定《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作为今年的立法论证项目,省政府正在开展该项立法的调研论证工作,并争取今年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如这个《条例》通过,将对我市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具有约束力和指导性。因此,我市在继续做好地方立法调研准备工作的基础上,届时参照省《条例》在条件成熟时制定我市应对突发事件的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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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旅游市场现存的问题。

目前旅游市场尚是一个不成熟的市场,因而存在许多问题。从宏观上讲,主要是:

1、旅游宏观调控乏力。行政管理部门权威不够,缺乏强有力的宏观调控机构。部门所有、各自为政的传统习惯难以改变,局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使市场难以实行统一管理。同时,与管理相应的一系列配套政策、法律法规、措施未跟上,使行业管理形成既无“权力”又无“法力”。2、现行旅游体制难以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特别是国营旅游企业,面临着与全国国营企业共同的问题,也就是如何转换经营机制的问题。3、旅游业发展到如此规模,但“旅游法”以及与旅游相关的法律,如“饭店法”、“旅游安全法”、“旅游景区安全管理法”等至今未出台。与我国市场经济的法制体系日趋成熟形成了巨大的反差,使旅游业发展的许多问题无法确定下来,旅游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不能法定化,旅游行业管理的范围、旅游管理职能的划分等长期以来有争议的问题得不到解决。从微观上讲,由于法律制度不健全,旅游市场也出现了许多问题:损害企业利益,推销假冒伪劣产品,侵犯旅游者合法权益;服务态度恶劣,故意刁难旅游者,擅自减少服务项目,改变旅游日程;导游不导,擅离职守,造成旅游者人身、财产损失;餐饮质量低劣,不符合卫生标准,甚至出现食物中毒;“黑导”、“黑车”、“黑摄影”扰乱旅游市场秩序;景区商贩尾随兜售,强买强卖,致使景区秩序混乱等。旅游市场出现的这些问题,无论是宏观的还是微观的,它们之间有着内在的联系,从法律的角度看,这些联系都带有某些法律上的特点,都有可能转化为法律问题。这是因为各个主体都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彼此之间如果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即会引发出法律问题。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宏观调控,实施管理行为时,侵犯了旅游企业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违法对其造成损害就要承担赔偿责任;旅游企业未向旅游者提供约定的服务标准也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因旅游职工个人原因所造成,企业则要追究个人的法律责任;旅游者在游览过程中进行违法活动也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样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损害也会要求直接责任者担当法律责任等。因此在市场经济下,在法制的国家里,一切问题都有可能转化为法律问题。

二、政府必须对旅游市场进行调控。

旅游业的调控是指政府为实现旅游业供需总量的平衡,保持旅游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而对旅游市场进行的调节和控制。为什么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还要提出旅游市场调控问题?主要基于以下原因:1、旅游业的特性决定的,旅游业是一项综合性、依托性极强的行业,它的涉及面之广,覆盖面之大,是其它行业无法比拟的,也正因为如此,决定着它具有一定的脆弱性。只要任何一个行业、任何一个市场风吹草动,都会对旅游业产生一定的影响。旅游供给是由旅游需求所决定的,而旅游需求只能通过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收集各种信息,经过综合分析才能从宏观上把握旅游需求的脉络,指导旅游供给的发展。而旅游业本身是一个综合性的产业部门,旅游业内部的吃、住、行、游、娱、购六大行业存在客观比例,要求按比例协调发展,而市场调节是一种事后调节,有一定的时间差,旅游企业及个人掌握的信息不灵,微观决策有一定的被动性和盲目性,一旦决策失误,就可能出现结构失调,浪费了旅游供给,损失了效率,所以单靠市场本身调节不能保持旅游业的良性发展。因此,对旅游业来说,政府调控尤为重要。2、市场功能有缺陷。例如,有些当事人不付代价便可得到来自外部的经济好处:如兴建道路可以带来附近地价上涨,同时可以使道路附近的旅游企业的地理区位升值,还有旅游饭店及旅游景点建成后,附近的旅游企业也因此受益,出现所谓“搭车”现象;有些旅游企业的活动会造成外部主体的经济及其它方面的损失而得不到补偿,如:娱乐场所对附近居民的干扰情况,旅游景点的开发,可能由于保护措施跟不上,容易造成环境污染,我国接待的旅游者大多来自发达国家,他们的消费水平高,可能会引起国内一部分居民的模仿和攀比,形成“消费早熟”,最终可能拉动旅游区的物价上涨。这类外部影响一般不可能通过市场机制的自发作用得到补偿和纠正。3、我国虽然幅员辽阔,资源丰富,但旅游资源分布比较分散,且周围环境较差,而我国又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国家财力有限,只有通过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总体考虑,用有限的资金重点地逐步开发,才能形成我国旅游业的“拳头产品”,才能在强手如林的世界旅游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旅游市场的这些特点阐明了调控的至关重要。因此只有发挥政府旅游机构的调控作用,才能保证旅游业的良性发展。

三、法制是实行调控的根本手段。

1、调控的模式是“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其核心是对市场的调控,而法制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一个主要手段(另外两个分别是:监督体系、同业之间监督和企业自律)。

2、法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必须有完备的法制来规范和保障,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对旅游业调控也必须用法律手段。而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体系框架已经基本形成,为我们依法调控旅游业创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

1、尽快出台旅游法。我国的“旅游法”从1982年开始起草,几易其稿,但始终未列入国家的立法计划,这其中既有认识上的原因,也确实存在不少困难。困难之一:旅游业是综合性行业,其覆盖社会生活面广,行业界面模糊,很难规范。如旅游饭店分属众多的部门,虽然旅游部门所属的饭店占有一定的比例,但由于“利益驱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实际上很难对所有饭店进行管理,数量众多的以销售旅游品为主的商店,其属性上更多的为商业成分,更难有一个统一的运行规则,因此,制定旅游法的阻力也就比较大。困难之二:与相关法规的衔接在技术上复杂,如根据现行法律规定,风景名胜区和文物景观的管理权分属建设部门和文物部门,《风景名胜管理条例》、《文物保护法》已经发布实行,对管理权的归属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如果《旅游法》规定由旅游部门管理风景名胜区等,必然与现行法律发生冲突,但旅游业作为一个综合性的产业部门又不能将这些部门割裂开来。这些困难都需要经过周密思考,认真分析,全面平衡,慎重决策的工作加以解决。出台旅游法是旅游业发展的客观要求:(1)、我国旅游业经过了十几年的发展,已经具备了相当大的行业规模,亟需将旅游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法定化。(2)、旅游业作为一个产业部门,应有本行业的基本法律。近几年旅游业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也说明了必须依靠法律,规范旅游市场,保护旅游企业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才能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3)、由于旅游业的综合性,只有尽快出台“旅游法”才能实现对旅游业的宏观调控,协调旅游事业与其他行业的关系,妥善处理与有关行业法规的衔接。(4)、要建立健全我国的旅游法制体系,“旅游法”是一个基本法,应尽先出台。同时,多年的旅游管理实践表明,仅靠单项法规,不足以调整旅游活动中产生的所有旅游法律关系。当今的旅游业经过了十几年的大发展,已造就了出台旅游法的社会基础和良好条件。首先社会对旅游业的性质、特点、规律等都有了基本的了解和认识,承认了旅游业有其自身的发展规律,发现了旅游业中存在的问题,看到了需要解决的困难,明确了法律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其次,奠定了较为雄厚的组织基础。十多年的旅游立法、执法实践,在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中都有了法制工作机构,并培养了一批旅游法制干部。旅游法应主要包括旅游业发展中带有根本性的问题,把国家对旅游业的发展方针、政策、战略法定化,协调与旅游业发展相关的各方面关系和利益,如:旅游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旅游业的行业范围,旅游行政管理机构、职责、管理权限等内容。在体例上,可分为十章,即总则(地位、作用、范围)、旅游行政管理机构(机构、职责、权限)、旅游资源、旅游业发展规划、旅游客源市场、旅游教育、旅游者的投诉与受理、旅游派驻机构、法律责任、附则。

3、根据旅游业发展的需要,适时制定具有针对性的规定和制度,及时用法律手段调整旅游业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

文物立法调研报告范文

近日,我市召开《镇江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条例》立法调研座谈会,市文广新局、市法制办、非遗保护中心相关成员、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代表参加了座谈。

会上,市文广新局代表说,我市非遗资源丰富,传承项目数量可观,传承人队伍也在不断壮大。但是在传承人群体中逐渐出现了“权利寻租、于法无据、重申报、轻保护”的现象,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条例迫在眉睫。

目前,立法工作小组已赴丹阳、句容、扬中等地展开专题调研10余次,就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传承现状等,举行了座谈会。在业界专家的指导下,《条例(草案)》多次修改,基本框架现已搭建完毕,但仍有完善和提升的空间,尤其是在提高立法质量、突出地方特色、增强可操作性等方面,需要做好草案的进一步修改完善工作。

刘善教、黄俊章、金桂芬等非遗项目传承人从各自的视角对条款内容发表了看法,特别是在传承人的认定、权利与义务、考核与管理、退出等方面,仔细地进行了推敲和审议。他们纷纷表示身为传承人,在享受国家待遇的同时,要肩负起传承中国传统文化的重任。

文物立法调研报告范文

中医药是我国卫生事业的重要特色,也是中华民族5000年灿烂文化的丰碑。岭南中医药历史悠久,源远流长,群众基础良好。在国家和广东省中医药管理局的正确指导下和xx市委市政府正确领导和高度重视下,有关部、委、办、局的大力支持下以及xx市卫生、中医药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我市中医药工作取得了喜人的成绩,中医资源配置有较大投入,医疗服务能力明显增强,中医科教工作成绩斐然,中医行业管理力度加大,基础内涵建设得到夯实,中医应急医疗救治体系、管理体制改革、医德医风建设都取得了显著成效,整体呈现良好的发展势头,部分指标处于全国或全省领先地位。

1.中医立法的背景。

为了使我市制定的《深圳经济特区中医事业发展条例》更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前瞻性,根据中医立法工作计划安排,20xx年1月11日至18日,市卫生局与市法制办联合组成调研小组,就我市中医事业发展现状、存在哪些法律障碍、立法需规范哪些法律关系等问题,采取实地考察和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在市内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道如下。

2.市内调研的基本情况。

在实地考察和召开座谈会期间,各层面的中医从业人员均一致认为我市中医立法十分必要且非常急迫,就我市中医发展的现状、立法应解决的问题畅所欲言地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建议和想法,为《深圳经济特区中医事业发展条例》的起草提供了宝贵的素材和起草思路。

3.我市中医药事业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3.2中医医疗机构设置不足现有的中医药资源和服务远远不能满足市民对中医药医疗保健服务日益增长的需求,目前我市仅有3个区设有中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也只有xx区有1家,且规模很小,仅30张病床。各区中医药发展不平衡的现象严重存在,作为深圳面积第一大区的xx区,至今无一家中医院。

3.3中医医疗机构中医药人员编制及构成比例不合理医院人员编制少,留不住人才,且现有人员构成比例不合理,有的中医院中医师的比例甚至低于西医师。

3.4中医医疗收费过低许多治疗效果很好的中医医疗技术得不到与之相符的价值体现,如中医手法复位骨折治疗费仅几十元钱,而如果进行手术治疗其医疗费少则上千元,多则上万元,由于经济利益的.驱动,许多医院及中医师就放弃中医最传统的简、便、验的治疗方法而选择西医疗法,从而导致中医西化。

3.5适宜的中医医疗技术得不到医疗保险政策的支持由于中医的自身特点以预防为主,防患于未然,而现行的医疗保险政策却是重治疗轻预防,住院标准一直以西医为标准,使得许多具有中医住院治疗征象的病人无法收入院,白白错过了最佳治疗时机。此外,许多适宜的效果良好的中医治疗方法(如中药熏蒸、耳穴按压等疗效极佳的中医技术等),被误认为保健方法,不列入医疗保险记帐范围,从而制约了中医的发展。

3.6与中医药有关的评审或者鉴定活动如中医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中医医疗事故鉴定、中医师的继续教育、中医科研课题评审、中医医疗质量评估等,没有体现中医药特色,没有遵循中医药自身的发展规律。

3.7现行的对中医药制剂的管理,阻碍了中医药的发展我国目前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利于对中医药制剂的保护和利用。对中医药的秘方、偏方和验方的管理、利用和对院内制剂的管理没有体现中医药的传统特色。

3.8假中医、中医推拿、针灸减肥充斥市场目前,社会上许多无牌中医师、针灸推拿按摩减肥,街头巷尾处处可见,在水疗和按摩保健中心等非法的医疗机构中也处处可见,大多是没有资格的人员也在从事中医推拿、按摩、针灸等医疗活动,且假医假药假广告的泛滥,已严重败坏了中医的声誉,更使中医技术贬值。

3.9中医管理体系不完善,人力不足市卫生局中医处是我市唯一中医机构的行政管理处室,定编5人,目前到位2人,无论从制定政策法规、宏观管理,还是具体中医执法等正常管理工作,心有余而力不足。再则,各区卫生局没有设立中医科,个别区卫生局学中医专业的科员尚未配备,影响中医事业的发展。

3.10科研机构分散,绩效差目前,我市有两所中医药研机构,市中医药研究所挂靠市中医院,几乎没有发挥应有作用,市中西医结合临床研究所挂靠市第二人民医院,硬件软件建设都受到牵制,难于发挥较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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