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家政的劳动合同(通用13篇)

时间:2023-12-09 14:45:07 作者:LZ文人

一份清晰明确的劳动合同可以为双方提供一个稳定、公正的工作环境。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劳动合同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借鉴。

雇佣劳动合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联系电话:

地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住址:

双方经平等协商,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本合同为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工作内容。

甲方安排乙方在所属公司内做岗位(工种)工作,乙方应完成该岗位(工种)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内容。该岗位职责如下:甲方可以根据其人事制度、经营业务需要及乙方的工作表现,合理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乙方愿意服从。

三、工作地点。

甲方根据经营及业务的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地点的,乙方须服从工作安排,主动完成工作任务。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每周五天工作日,每天工作八个半小时。周六周日为国家法定假日。

2.工作时间:早8:30-----晚17:00【含午饭时间】。

五、劳动报酬。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月工资为元。

六、利益冲突。

(一)乙方承诺,在为甲方履行职务时,不得擅自使用任何属于他人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亦不得擅自实施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若乙方违反前述承诺而导致甲方遭受第三方的侵仅指控时,乙方应当承担甲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二)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生产与甲方同类的产品,从事同类的业务,不得在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单位担任任何职务。

(三)在合同期间,乙方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甲方应依法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乙方应服从甲方的管理。甲乙双方所提交的个人信息及通讯必须真实有效。

(一)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有上述行为之一解除劳动合同。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

3、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三)本合同期满,应当即行终止。由于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四)如乙方辞职必须以书面形式一个月前通知甲方。如因乙方个人原因擅自离开,并因此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赔偿。

九、本合同依法订立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审阅过本合同的内容,并完全了解本合同各条款的含义。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议签订之前,乙方须向甲方出示身份证原件留存复印件。甲方向乙方出示各种经营许可证书,以确保真实可靠性。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雇佣家政的劳动合同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就乙方为甲方提供保姆服务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服务时间。

乙方从签定合同之日起,吃住在甲方家里,全天候24小时照顾老人。

二、服务费用。

服务费用为壹仟捌百元/月。

三、服务内容。

(一)照看老人。

乙方要对老人的心理健康、身体健康和安全等情况全方面负责。

1、对老人要有爱心和耐心,要按时给老人吃饭、服药。

2、老人清洁方面:每日早晨温水洗脸洗手,每天给老人洗脚和用毛巾擦洗身体,及时帮助老人接大小便并清理干净。随时清洗老人的衣服并归类放置。

(二)日常家居清洁。

1、主要为擦洗工作。擦地、家具灰尘、镜子、卫生间等等。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不强求。

四、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上述服务内容提供服务。

2、甲方发现乙方患有疾病等不适合继续看护老人的情形,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3、甲方有义务按时支付服务费用。

五、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利要求甲方按时支付服务费用。

2、乙方须自觉履行上述服务项目,细心照顾老人。

3、乙方不得随意将他人带入甲方家中。

4、乙方如遇亲友生病等急事,需临时离开时,应征得甲方同意;。

5、如乙方在甲方家因自身身体健康出现任何问题或意外,甲方不负任何责任,乙方自负。

6、乙方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原件以证实身份。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供留存,终止协议时取回。

7、乙方如欲解除合同,则需提前30天通知甲方,乙方不得擅自不辞而别,否则,甲方将追究其违约责任。

六、合同的生效。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时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二oxx年月日二oxx年月日。

甲方:

乙方:

甲方为了使老人晚年过的快乐幸福,聘请乙方为甲方提供家政服务。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共同约定。

1、家政服务包括:照顾老人的起居生活(包括日常护理、洗衣、洗澡、安全监护等)、做饭、打扫卫生、确保甲方男女主人不在家时的安全。

2、甲方以每月支付乙方人民币元(大写:元)作为支付乙方的劳务报酬,(工资支付应在乙方服务满月后十日内发放上月劳务报酬)。

3、甲方愿意接受乙方提供家政服务,并履行下列(二)的承诺;乙方自愿接受甲方的聘请,为甲方提供家政服务,并履行下列(三)的承诺。

4、甲方不履行本协议,乙方可以提出辞职、申请劳动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乙方不履行本协议,甲方可以辞退乙方。乙方因人为原因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甲方享有诉讼权利。

二、甲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1、甲方以支付劳务报酬的形式,聘任乙方为甲方提供家政服务。

2、甲方在家时可主动减轻乙方的劳务,如做饭、打扫卫生、洗衣服等。

3、甲方应以平等、和蔼、宽厚的态度对待乙方。

4、甲方应及时支付乙方的劳务报酬,乙方劳务报酬的计算按公历月为计算单位。

5、甲方应为乙方提供服务所需必要的基本条件并承担乙方的食宿。

6、甲方不承担乙方为甲方服务期间的任何人身意外伤害和健康医疗费用。

7、甲方对乙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正当的要求应当予以考虑,并协商解决。

8、甲方(包括老人)认为乙方没有按约定的事项例行职责,要求乙方改正无效时,有权辞退乙方。

9、甲方根据实际情况或者不需要提供家政服务时,可辞退乙方,终止服务、解除协议。

三、乙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1、乙方以接受甲方劳务报酬为前提,自愿为甲方提供家政服务。

2、乙方应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为甲方提供优质的服务。尽量做到使老人满意、环境卫生干净整洁、饭菜可口(除主人特别安排外由乙方合理安排调剂)。

3、乙方在尽职尽责照顾老人时,非人为因素造成老人发生意外,甲方不得追究乙方的责任。

4、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领导,明确主人与服务的关系,对甲方提出正常的批评意见和改进意见,应自觉接受和改进。

5、乙方对甲方的老人言语过激和不讲道理的行为应给予谅解。

6、乙方为甲方提供家政服务属临时用工,在服务期间不得按国家工作人员的标准提出休假,但甲方应为乙方每月提供一到两天探亲假期,探亲往返车费乙方自行承担,假期可以累计使用。不得找借口向甲方提出不合理的要求和健康医疗保险与养老保险补偿的要求。

7、乙方以搞好为甲方服务为前提,不得干涉或在外宣扬主人家庭涉及家政服务之外的任何事情。乙方未经甲方主人允许,不得将闲杂人员和陌生人带入家中。

8、乙方在服务期间享有人格尊重、人身自由、******平等的基本权利。对于要求甲方合理改进和必须完善的事项,享有充分的建议权,甲方应及时给予答复。

9、乙方家中有事需要回家,应及时向甲方请假。特殊情况甲方应在最短的时间内予以批准。乙方有权利提出辞职,但在提出辞职时应至少提前一周通知甲方,并简要说明辞职理由;乙方辞职、协议终止。

四、附则。

1、协议之外需要约定的事项由双方协商,发生异议时以本协议为准。

2、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签字即生效。甲方代表签字:乙方签字:中介人签字:

二零x年月日:

甲方(聘用方):身份证号码。

现家庭住址:

乙方(受聘方):身份证号码。

现家庭住址:

甲方家中老人年事已高,需要家政服务人员提供相关家政服务;乙方自称今年xxxx岁、身体健康,能够照顾甲方老人的生活起居等家政服务各项工作的能力。甲乙双方根据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就涉及家庭服务过程中的相关权利与义务达成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甲方老人需要乙方提供的家政服务主要工作内容:

1、负责制作好老人每天三顿饭和与之相关的采买工作;。

2、负责居室环境卫生工作;。

3、住在老人家中,照顾好老人的饮食和起居及与之相关的服务工作;。

4、如果老人生病住院,负责照看和陪护工作。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及时按月支付给乙方足额劳务工资,试用期半个月,劳务工资按每月xxxx元计发;试用期满后,劳务工资按每月xxxx元计发。每个月安排乙方2个休息日,如果乙方没有按日得以休息,甲方应按日加倍计发劳务工资。

没有特殊情况,甲方不得拖欠或扣发乙方的工资。工资支付时间为每个月底的最后一天。

2、甲方向乙方提供免费食宿。做到平等待人、不岐视、不*、保证乙方在服务期间人身和财产的安全。有义务对乙方的家政服务工作进行指导。

3、乙方因个人身体原因突发急病或其他伤害时,甲方应及时通知其家人,并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救治措施,但甲方不承担任何与之相关的费用。因从事合同规定的工作且排除个人身体原因所致的意外伤害,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可以适当负担部分医药费用。

4、甲方不得*乙方从事合同以外的工作。

5、甲方有权拒绝乙方将同乡或亲友带入家中。甲方有权拒绝乙方使用家中电话拨打长途。

6、甲方老人家中的贵重物品应自行妥善保管。对乙方因工作失误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同其协商解决或求助法律帮助,不得侵犯乙方的人身权益。

7、甲方如发现乙方患有不能胜任家政服务的疾病时,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8、甲方如发现乙方有损害甲方权益的行为时、或不胜任家政服务工作,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三、乙方的权利和责任。

1、乙方向甲方保证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家政服务工作、无不良社会记录。

2、乙方承诺具有照顾老人饮食起居的基本常识和工作经验,能够提供相关家政服务。

3、乙方应当尊重和维护甲方的合法权利,自觉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家政服务项目,热诚耐心服务。

4、享有按月、按时得到劳务工资的权利。

5、有权拒绝甲方提出的不合理要求。有权维护自己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

6、乙方应当安心做好家政服务工作,如遇特殊情况(亲属患病、家有急事等),需回家处理时,应先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

7、乙方不得擅自将亲友及他人带入甲方家中,不得随便翻拿或故意损坏甲方家中的物品,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和赔偿责任。

8、乙方不得参与甲方家庭及邻纠纷,不得对外泄露甲方家庭信息等隐私,尊重甲方老人的生活习惯,不得*所服务对象。

9、合同期内,乙方如欲提前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当提前5天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及时另行聘请家政服务人员。

四、其他。

1、合同执行期间,双方如发生纠纷,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合同履行地基层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合同期限: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止。

3、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和担保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联系电话:

乙方:联系电话:(公司收购合同)。

担保方:广州家事家庭服务有限公司联系电话:

雇佣劳动合同

雇佣合同是指雇员按照雇主的指示,利用雇主提供的条件提供劳务,雇主向提供劳务的雇员支付劳动报酬。劳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纯粹以提供劳务为内容而签订的协议。劳务合同与雇佣合同在合同主体关系、报酬支付、履行方式、风险承担等方面均有不同。

主体资格的不同。

劳动合同的主体包括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用人单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及个体经济组织。在劳动合同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提供的生产资料相结合,从而实现劳动的社会化,而且劳动者已经成为该经济组织中的一员,他与用人单位具有身份上的从属性和依附性,这也是其与雇佣合同最大区别之所在。在雇佣合同中,其主体并不具有上述的限制,雇佣合同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相互独立,不具有身份上的隶属性和依附性。

国家干预的力度不同。

劳动合同的建立虽然也体现了当事人的合意性,但它更强调国家意志的主体地位。为了规范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国家的干预贯穿于劳动合同履行的始终。而在雇佣合同中,主体双方是完全平等的,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的过程中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主,国家基本不做干预。

争议的处理方式不同。

劳动争议的处理受《劳动法》的调整,而且其处理的程序是仲裁前置,即对于劳动争议须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当事人方可起诉。而在雇佣关系中发生的争议则主要由《民法通则》进行调整,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可直接诉诸于法院,而勿需受仲裁前置之限。

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同。

在劳动合同中,劳动法律关系的存在具有相对的稳定性,用人单位负有为劳动者交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的义务;而在雇佣合同中,其稳定性较差,雇主也没有为受雇人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风险负担不同。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责任。至于劳动者本人是否承担责任,如何承担责任,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可依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做出规定。劳动者若发生工伤,可按《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同时,依《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12条规定,劳动者从理论上讲可以获得双倍赔偿。在雇佣关系中,“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依《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9条,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这里,雇主和雇员应当如何承担责任,法律做了非常明确的规定。而当“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不能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只能依《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11条和其他相关条文处理,但从理论上讲,雇员不能获得双倍赔偿。

1、雇佣合同中雇员与雇主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即雇员在一定程度上要服从雇主的监管和安排,具有隶属性。而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如何完成工作,由承揽人自己决定,不受定作人的监控,承揽人主要是依靠自己的'技术力量和能力来完成工作,双方之间不存在支配与服从关系。

2、雇佣合同履行中所发生的危险、意外事故或损失,一般是由接受劳务的雇主承担。承揽合同履行中所产生风险则由完成工作成果的承揽人承担,除非损失是由于定作人的指示过失原因所造成的。

3、雇佣合同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合同的标的是提供劳务,雇员只要提供了劳务就有权获得报酬。承揽合同则是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

4、雇佣合同中,雇员的工作对雇主而言是不可或缺的,是雇主所从事业务整体的一部分。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的工作通常不属雇主所从事的工作内容,或是定作人工作的附属部分。

5、雇佣合同中,雇主一般按星期、按月按时向雇员支付报酬,该报酬相当于劳动力的价格。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因承揽人完成某项工作或做完某件事支付报酬,该报酬不仅包括劳动力价格,还包括其他的一些工本费等。

6、雇佣合同雇员的工作方式要听任于雇主的指挥与分配,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完成工作有自主权,只要其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任务,具体的完成方式和时间由承揽人自己决定。

雇佣劳动合同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就甲方招用乙方一事,经协商一致达成本合同,供双方遵照执行:

第一条、劳动合同期限:

1、本劳动合同为(选择其中一项并填写完整):

b。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

c。以完成工作为期限。

2、本合同包含_______个月的试用期(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第二条、工作地点: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_市(县)_______路_______号。

第三条、工作内容:

1、乙方同意在甲方部门(或岗位)担任职务,乙方具体工作内容按照甲方的岗位职责要求执行。

2、若因乙方不胜任该工作,甲方可调整乙方的岗位并按调整后的岗位确定一方的薪资待遇;如乙方不同意调整,甲方可以提前30日通知乙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按照国家规定发放。

3、在工作过程中,因乙方存在严重过失或者故意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四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工作时间:标准工时制,甲方保证乙方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具体工作时间由甲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安排,乙方应当服从。

2、休息休假:甲方按照国家的规定安排乙方休息休假。

第五条、劳动报酬:

1、乙方月工资标准为人民币元,其中试用期内工资为人民币元;

(若实行计件工资的按照以下标准计法工资:)

2、因生产经营需要,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或者法定休假日工作的,甲方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发放加班费。

3、甲方保证按月发放工资,具体发放日期为。

第六条、社会保险:

1、甲方按照国家的规定为乙方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2、依法应由乙方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甲方从乙方应得工资中扣缴,乙方不得有异议。

第七条、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甲方为乙方提供劳动所必需的工具和场所,以及其他劳动条件;保证工作场所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依法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预防职业病。

第八条、甲方依法制定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

第九条、乙方应当保守工作期间知悉甲方的各种商业秘密、知识产权、公司机密等任何不宜对外公开的事项,否则造成甲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未与其他任何单位保持劳动关系或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否则,给其他单位造成损失的,由乙方单独承担责任,与甲方无关。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

2、有关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事项,按照《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3、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乙方应当将正在负责的工作事项以及甲方交付乙方使用的财物与甲方指定的工作人员进行交接。因乙方原因未办理交接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赔偿。

4、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乙方依法应获得经济补偿金,但乙方未与甲方办理工作交接前,甲方暂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十二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本着合理合法、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三条、本合同未约定的事项,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等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的任何条款的变更,应当以书面形式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超越雇佣合同与劳动合同规则家政工保护的立法理念与制度建构

据统计,20xx年,北京市家政工总数已达40余万,目前,全国从事家政工服务的劳动者已经达到1500万。20xx年,国务院办公厅专门发布了《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该意见指出,大力发展家庭服务业,对于增加就业、改善民生、扩大内需、调整产业结构具有重要作用。20xx年6月16日,国际劳工大会通过了《家庭工人体面劳动公约(conventionconcerningdecentworkfordomesticworkers)》。该公约指出,家政工人对全球经济具有重要贡献,家政工增加了负有家庭责任的女性和男性从事受薪工作的就业机会,扩大了照顾老年人、小孩和残疾人的范围,并且使大量收入在一国之内或国家之间进行转移。因此,促进家庭服务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长期以来,学界对家政工的法律保护问题未给予足够重视,相关研究很少,家政工的法律保护问题亟待深入研究。特别是家政工与雇主之间的法律关系、家政工的法律地位,家政工是否属于劳动法上的“劳动者”,应否及如何受到劳动法的保护,如何完善家政工立法、保护家政工的权利,都是理论和实务上的重大问题。本文拟就以上问题展开分析。

目前我国的政策性文件和法律文件并没有对家政工给出正式定义。20xx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指出,“家庭服务业是以家庭为服务对象,向家庭提供各类劳务,满足家庭生活需求的服务行业。”这一表述主要指明这个行业的特征,并未对“家政工”下严格定义。该文件还使用了“家政服务员”的提法,也未给出明确定义。遵从习惯,本文使用学界惯用的用语“家政工”。

20xx年的《家庭工人体面劳动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界定了家政工的定义。《公约》第1条规定,“家政工作(domesticwork)”指“在或为”一个或数个家庭从事的工作(workperformedinorforahouseholdorhouseholds);“家政工-(domesticworkers)”指“在一种雇佣关系范围内从事家政工作的任何人”。从公约规定看,家政工作的显著特点是工作地点或工作对象为“家庭(household)”,这是家政工的本义,也是家政工区别于其它类型工人的主要特点。同时,公约也明确家政工存在的法律关系—“雇佣关系(employmentrelationship)”。公约对家政工和家政工人的定义为正确理解家政工奠定了基础。有些国家对家政工的定义则较为宽泛。例如,在德国,家政工是指任何人单独或者在家庭成员的帮助下,为另一个人或机构工作,工作地点可以是公寓、房屋或其他地方,并且工作成果的利用归属于其服务对象。

从目前我国实践看,我国家政工主要有三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直接受雇于家政服务机构的家政工,由家政服务机构招聘并派遣到家庭从事家政服务。第二种类型是由家政服务机构以中介名义介绍到家庭从事服务工作并定期收取管理费等费用的家政工。第三种类型是家庭自行或直接雇用的家政工。第一种类型的家政工由家政服务公司招聘,属于家政服务机构的员工,因此,其与家政服务机构的关系属于典型的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规则应无疑义。第二、三种类型的家政工就其本质而言,均属于直接受雇于家庭或个人的家政工,家政工与雇用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以下探讨将围绕直接受雇于家庭或个人的家政工展开。

当家政工直接受雇于家庭或个人,家政工与雇主(家庭或个人)究竟属于何种法律关系,是雇佣关系,还是劳动关系,抑或其他法律关系?这是确立家政工法律调整模式和调整机制的理论前提。

家政工与雇用人之间的关系是否属于雇佣关系?回答该问题的前提是明确雇佣关系的性质和特征。从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和地区民法典的内容看,雇佣关系长期受到民法的调整。例如,《德国民法典》在第611条至第630条规定了“雇佣合同”,第611条规定,因雇佣合同,允诺劳务的一方负有提供约定的劳务的义务,另一方负有给予约定的报酬的义务。雇佣合同的标的可以是任何一种劳务。雇佣合同虽然规定于民法之中,但当事人的地位尤其在履行合同中的地位未必完全平等,从“雇佣”一词的表面字义即可看出,受雇人应当听从雇主的命令和指挥。“因为受雇人应提供之劳务的数量主要以时间长度表示,所以为具体化受雇人应执行之职务的内容及其执行方法,雇用人之指挥监督便极重要。”因此,受雇人在工作的过程中应接受雇主的指挥和管理,受雇人与雇主之间存在一定的隶属性,这是雇佣合同的重要特征。我国虽然未在正式的法律文件对“雇佣”下定义,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xx年)第9条第二款规定,“‘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它劳务活动”中亦可看出,雇主对受雇人存在“授权”或“指示”,受雇人对雇主存在一定的依赖。

由于我国《合同法》并没有关于雇佣合同的规定,雇佣合同的特征和规则在法律上并不清晰,造成家政工和雇主的法律性质在我国不易判断。但从家政工的定义和特征看,家政工与雇主的关系应属于雇佣关系。家政工作为受雇人受雇于家庭或个人,按照雇主的指示为其提供劳务,雇主支付报酬。因此,家政工的地位符合雇佣关系当事人的特征。家政工和雇主的关系属于雇佣关系应无疑义,更进一步的问题是,家政工和雇主之间关系是否属于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换言之,家政工与雇主之间是否是。

劳动合同。

关系,家政工应否受劳动法保护?回答这一问题的前提是科学认识劳动关系的内涵以及雇佣关系向劳动关系发展的过程,正确区分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

雇佣关系属于民法的概念,在工业社会初期,雇佣关系主要是私法调整的范畴。随着雇佣关系的发展,人们逐渐认识到雇佣关系当事人地位的差异以及雇佣关系的社会性,雇佣关系并非可以完全依据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加以调整,具有社会性的劳动合同,逐渐被立法者所认识和接受。在雇佣合同基础之上,逐渐发展出“劳动契约”的概念和相应的法律规则。在“劳动契约”时代,国家制定了劳动保护法规,使雇主负担公法上的义务,以保护劳动者;将劳动契约社会化,制定代表高度社会意义的劳动契约法;利用团体协约使劳资双方由对立进而合作;实行社会保险政策;设立劳动法庭等。换言之,雇佣合同除了受到民法(主要是合同法)的调整之外,更有体现社会政策的劳动法的介入,大量属于传统雇佣合同规则调整的雇佣合同也受到了劳动法的调整,成为劳动合同。从劳动合同和劳动立法的发展历程以及雇佣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看,家政工与雇主的关系具备劳动关系的某些特征,却不是典型的劳动关系,具体体现在劳动关系的如下特征上。

第一,从属性。虽然雇佣合同的本义暗含着受雇人接受雇主的指挥和命令,但传统的雇佣合同并没有突出强调受雇人对雇主的从属性。而在劳动合同时代,由于工作成为受雇人的职业,并且雇主的规模性突出,受雇人在经济上和组织上对雇主的依赖性增强,受雇人之于雇主的隶属性更加突出。我国著名民法学者史尚宽先生认为,“劳动法(亦称劳工法)上之劳动契约谓当事人之一方对于他方在从属的关系,提供其职业上之劳动力,而他方给付报酬之契约乃为特种之雇佣契约,可称为从属的雇佣契约”。在德国,从属性也是判断劳动关系以及劳动法适用范围的重要因素。德。

国学。

者认为,劳动法是关于劳动生活中处于从属地位者(雇员)的雇佣关系的法律规则(从属地位劳动者的特别法)的总和。英国的劳动上诉法庭也指出:“雇员之所以被认为需要劳动法保护的原因在于他们和雇主相比处于从属和依赖的地位”。因此,从属性的强弱是区分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的重要标准。

虽然家政工相对于其雇主—家庭或个人也具有“从属性”,但其“从属性”相比一般的劳动关系较弱。首先,由于家政工的雇主是家庭或个人而不是组织化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家政工难以成为雇主的成员。其次,家政工的雇主相比一般企业在规模、专业、实力上不可同日而语,其对家政工的组织、指挥和管理的能力水平较弱。因此,家政工相比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劳动者”的从属性更弱。

第二,职业性。职业性是劳动合同与雇佣合同区别的另一标志。“现代劳动问题的产生,当自工业革命之后存在许多借劳力以为生的工人之后,才日益受到重视。”受雇人从零星的、偶尔的、临时的雇佣活动的一方当事人转变为职业的受雇人或工人,对经济社会的影响以及国家介入的要求都具有重要差别。“现代意义的劳动法其实是工业革命的产物”。[14]史尚宽先生认为劳动关系和一般雇佣关系的区别在于,“劳动法上之劳动为基于契约上之义务在从属的关系所为之职业上有偿的劳动”,指明了劳动关系的“从属性”和“职业性”。因此,衡量雇佣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又一标志是受雇佣者是否成为以被雇佣为生的“工人”。

具体到家政工,虽然家政工也发展成为一种产业,许多家政工也以家政工作为业,但家政工内部不同工种、不同领域的职业化水平并不相同,许多家政工并非长期或者主要以家政工作为生,而且许多家政工仅从事兼职的家政工作。家政工和雇主的关系维系除了依靠“职场”的规则,相当程度也依赖于私人之间的信任和感情因素。因此,家政工的职业性显得参差不齐。

第三,组织性。雇主是个人还是组织,是经营性组织还是非经营性组织,对受雇人影响巨大,对国家是否以及如何规制受雇人和雇主之间关系亦将产生影响,因此,雇主的组织性也是区分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的重要标准。一般而言,雇主的组织性越强,雇主和受雇人的地位和实力更易形成差距,雇主对受雇人的控制更强,受雇人的隶属性也相应增强,雇主与受雇人形成的关系更易为劳动关系而非雇佣关系,反之亦然。我国台湾地区学者黄茂荣先生认为,雇佣契约与劳动契约的区别标准,在形式上,以雇用人是否为企业,在组织上是否将受雇人纳入雇用人的编制内而定。因此,因家庭服务上之必要而雇佣者订立的契约是雇佣契约而非劳动契约在实质上取决于受雇人在经济上对于雇用人之依赖性。黄茂荣先生甚至将组织性作为区分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的主要标准,认为,雇佣契约中,其劳务提供者纳入劳务接受者之企业组织内者,则为劳动契约。雇佣契约与劳动契约并无实质上的差别,其区别存在于劳务接受者之组织规模。只有组织规模达到一定程度始有必要之财务能力,担负照顾其受雇人之社会责任。

由于家政工的雇主是家庭或个人而非组织,因此明显缺乏“组织性”,与组织化的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显有不同。除了组织管理能力较弱,家庭或个人的财务能力通常较营利性企业组织低。而且,家庭或个人往往未经登记,劳动主管机构难以监督检查其用工情形。因而,对家政工的雇主不宜强加过多的监管义务,政府机关或外界也难以对雇主进行有效的、日常的监管。因此,缺乏“组织性”是家政工雇主的主要特点及与一般雇主的主要差异之处。

第四,期限性。雇佣关系的长短和频率也是雇佣关系是否转化为劳动关系,以及国家是否介入的重要因素。偶然的、短期的雇佣关系,国家介入的意义较小,稳定的、长期的雇佣关系,则国家介入的意义更大。例如,农场主偶尔雇用他人收割庄稼,国家似乎不必介入,反之,如果长期雇佣,则有关工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安全卫生等因素就应成为法律关注的内容,雇佣合同就可能转变为劳动合同。“一般法律关系重在交易之活泼,如买卖契约其成立与消灭极为迅速,但继续性法律关系之宗旨在保存持续状态,如劳动契约,对安定性极为重视”。合同期限的长短也成为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之一。《公约》也强调了家政工的期限性和职业性,该《公约》第1条指出,仅仅只是偶尔或零星地、并且不是以职业为基础地从事家政工作,并不是《公约》所称的“家政工”。

由于许多家政工的工作时间较为灵活,大量是非全日制工作,而且,许多家政工同时服务于多个雇主,为单一雇主工作的时间相对有限,因此,家政工的“期限性”亦有特殊性。

从上可以看出,家政工具有一定的“从属性”和“职业性”,也具有一定的“期限性”。但缺乏组织上的“从属性”,而且“从属性”、“职业性”、“期限性”相比一般工人较弱。因此,家政工与雇主的关系虽具备劳动关系的某些特征,甚至是重要特征,但却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全部特征,家政工和雇主的关系不是典型的劳动关系。

对家政工的法律保护,还应考察家政工的特征及其特殊性、家政工与雇主之间关系相比一般劳动关系的特殊性,以此来确立家政工保护的着眼点。除上文描述的家政工和雇主的性质外,家政工的如下特征是确立家政工保护模式和保护规则所应当予以关注的。

(一)工作地点的特殊性。

家政工,顾名思义,其工作地点主要为家庭,《公约》也明确指出,家政工是“在家庭”或“为家庭”从事工作的工人。由于家庭具有“私人性”,一般不对外公开,使得家政工处于“私人”空间之中,有时家政工甚至居住在雇主家中,不易为外界觉察。工作场所的特殊性,使得雇员的人身安全、隐私易受侵害,法律有必要对雇员提供安全、隐私方面的保护。同时,由于家政工分散在不同的家庭,其不易组织工会、进行团体行动,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其集体的权利。

(二)工作内容的特殊性。

家政工虽然提供的也是劳务,但其工作内容是与家庭有关的事务。家政工通常从事家务工作,例如,保洁、驾驶、做饭、照顾小孩、老人等护理工作,其工作内容具有一定的模糊性,事先不易量化和确定,工作成果不易考核。同时,由于家政工从事的主要是家务,且可能居住在受雇人家中,因此,其工作时间往往较为随意,工作时间不易确定,工作和休息时间也不易分清。而且,同一雇主雇用的家政工一般人数不多,通常为一个,除了雇主的监督,家政工之间缺乏彼此的合作、监督和制约关系。

(三)受雇主体的特殊性。

家政工虽然是一个中性的词汇,但从现实看,家政工和一般的职业工人相比,其教育程度和专业水平往往较低,维权能力较弱。而且,从性别角度看,家政工女性的比例要远远高于男性。例如,有统计指出,目前我国家政行业的从业人员大约有1500万,其中96%以上是女性。因此,家政工的保护问题不仅是雇佣合同、劳动保护的问题,同时也事关性别平等。

(四)流动性和国际性。

由于工作内容的特殊性以及雇员和雇主的人身信任等因素,家政工相比其他行业具有更强的流动性。尤其在我国,很多家政工并非完全以家政工作为生,他们往往来自异地,一旦他们可以选择留在自己家中务农、照顾家庭或者从事其他工作,他们将会离开城市回到自己家中。特别是目前由于家政工的法律保护不足,导致家政工的流动性更强。例如,有课题组于20xx年11月在天津市所做的调查结果显示:家政工在家庭雇主家的情况为:不到1年的为97%;1年以上不到2年为3%;2年以上不到3年和3年及以上都为0。可见,家政工的流动性非常突出。

家政工的另一重要特征是国际性。很多家政工属于移民工,来自于其他国家或地区。这些移民由于自身的教育和技能水平以及国籍等因素,往往易受侵害。综上,从法律调整角度看,家政工具有两方面的突出特征:一方面,家政工由于其特殊性易受伤害。正如《公约》指出的那样,家政工作继续被低估和不为外界觉察,而且大部分的家政工是妇女和女孩,她们当中许多是移民或者弱势群体成员,容易遭受雇佣和工作中的歧视以及人权方面的其他侵害。而且,在一些发展中国家,家政工在国家劳动力占有重要比例,且处于最边缘化的境地。总之,由于工作场所的私人性、非公开性、分散性以及自身的弱势性,家政工的权利易受侵害,法律有必要对其提供特殊保护。从这点看,一般的雇佣合同规则无法满足家政工保护的需要,应在雇佣合同规则之外,加入对家政工特殊保护的规则。

另一方面,由于雇主是家庭或个人而非营利组织,加上家政工工作内容的灵活性,以及家政工和雇主人身信任和感情维系等因素的作用,对雇主强加过多的法律监管既无必要,也不现实。从此方面看,不宜将家政工与雇主的关系等同于一般的劳动关系,不宜简单地将家政工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之内。

(一)境外的法律调整模式。

一些国家和地区,明确将家政工排除在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之外。例如,韩国《劳动基准法》规定,本法不适用于从事家务工作者。日本《劳动基准法》也规定,该法不适用于家务工人。我国台湾地区的“劳动基准法”亦将“个人服务业中家事服务业之工作者”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

一些国家并不完全排除劳动法对家政工的适用。在德国,家政工人被作为“类似雇员(employee-like)”的群体,即和劳动法上保护的雇员类似。在德国,现行的家政工立法来自于1951年的立法,后来多次修改,最新的立法是20xx年修订的。德国法为家政工提供了工资、工作时间、安全等方面的保护以及非常有限的解雇保护。德国专门设立了一个委员会决定家政工的最低工资和工作条件。在德国,家政工虽然非常类似于“雇员”,但由于其缺乏组织性以及封闭性,其法律保护的有效性值得怀疑。

一些国家则区分雇佣时间长短,对家政工提供不同的保护。在荷兰,家政工和雇用人是否适用劳动法则取决于工作时间。根据,20xx年《家政工条例》,如果一自然人雇用另一自然人每周从事不超过3天的家政工作,则双方关系不属于经典的劳动关系,如果家政工向一个客户工作的时间超过3天,双方关系就变成经典的劳动关系,劳动法适用于双方。

也有国家将劳动法的规则全部适用于家政工。例如,20xx年《越南劳动法典》第2条规定:“本法适用于所有经济部门和所有所有制形式下的所有工人,所有的组织和通过雇佣合同雇佣的自然人个体,本法典也适用于培训人员、学徒、家政工人和本法所明定的其他类工人。”

以上主要涉及家政工保护的实体规则,整体而言,存在劳动法规则完全适用于家政工、部分适用于家政工,以及完全不适用于家政工三种主要情形。法律调整模式的差异,反映了不同国家和地区对家政工法律关系性质的不同认识和不同的立法政策。由于家政工的法律关系既不同于一般的雇佣关系,也非典型的现代劳动关系,因此,家政工的法律调整就带有一定政策色彩,难有统一模式。

(二)我国家政工立法保护的现状。

目前,我国并没有专门针对家政工的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仅有少量涉及家政工的条文散见于规范性文件或司法解释之中。

1994年,劳动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2条第五款明确指出,《劳动法》的“适用范围排除了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业劳动者、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因此,家庭保姆被明文排除在《劳动法》的适用中。20xx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也明文规定,“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因此,在我国,家政工与其雇主之间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不适用劳动法。

除了以上涉及家政工法律适用的条文将我国家政工排除在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之外,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原则条款也将家政工排除在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之外。根据这两部法律的规定,《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仅适用于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仅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而不包括家庭或个人,因此,家政工无法适用劳动法或劳动合同法。

虽然家政工无法受到劳动法的保护,我国也缺乏雇佣合同的规定,但家政工是客观存在的,因家政工等雇佣关系发生的纠纷也是客观存在的。因此,相关的司法解释涉及了家政工的部分规则。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若干雇佣关系中造成人身损害的赔偿规则,包括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规则。

可以看出,除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关雇佣活动损害赔偿的寥寥无几的条款外,我国并没有相应的家政工的法律规则。因此,构建我国家政工保护的规则就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根据上文分析,家政工与雇主之间的关系应属介于传统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之间的特殊雇佣关系。对其法律调整,应超越雇佣合同的一般规则。这是因为,雇佣合同规则受到民法或合同法一般规则的影响和制约,更强调当事人的平等性,而家政工关系的当事人虽然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但双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存在诸多隶属性的因素,且家政工时至今日已发展成一重要产业,发端于工业社会初期的雇佣合同规则相对于家政工的特殊性有诸多难以适应之处,因而,适用的空间亦有限。黄茂荣先生指出,随着受雇人之保护(最低工资、终止之保障、社会保险)的加强,“有一天民法上关于雇佣之规定,可能走入法制史,而不再有现行法的意义。”德国学者也指出,虽然《德国民法典》第611条及以下各条从原则上说也适用于雇佣契约,但实际上,这些条款由于各种劳动单行法规的存在而几乎完全不起什么作用。因此,重新设计家政工的法律规则亦可以少有传统规则的束缚,可针对家政工今日的发展态势以及劳动法规则,设计出符合时代要求、顺应发展潮流的家政工规则。

与此同时,对家政工的保护又不能简单地将家政工纳入劳动法的保护范围,不能将劳动法的全部规则简单适用于家政工。这也是许多国家在劳动法之外专门制定调整家政工关系的立法的重要理由。例如,目前约有19个国家采取专门立法的模式保护家政工的权益。因此,应在借鉴劳动合同一般规则的基础上,根据家政工的特征和特殊性,将劳动法的部分规则以及变通后的规则适用于家政工。概言之,家政工的规则应超越一般的雇佣合同规则和劳动合同规则。

从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看,目前比较可行的办法是充分考虑家政工的特殊性,制定单独的家政工保护条例,条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中的相关规则。根据家政工的特点及其保护的着眼点,考察20xx年通过的《公约》,我国应当吸收或借鉴劳动法的相关规则,在以下方面建立我国家政工保护的法律规则。

(一)人身或人格的基本权利。

由于家政工与雇主是人身关系非常紧密的合同关系,其从事的是劳务,且工作地点通常在雇主家中,具有封闭性和私人性,因此,应该保护家政工在家务服务提供过程中的人身和人格权利。《公约》第3条也规定,公约成员应采取措施确保有效促进和保护所有家政工的人权;公约成员应采取措施尊重、促进和实现工作中的基本原则和权利。具体而言,我国应在立法中明确家政工享有人身自由,免于强迫劳动、免受虐待、暴力和骚扰,禁止童工。由于家政工在雇主家中提供劳务或居住,还应明确保护其隐私权。作为人格利益的一部分,立法还应保护家政工在就业和职工中不受歧视。

(二)体面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

家政工从事的是家务,工作地点具有封闭性,工作内容也较特殊,雇主应当提供条件使家政工在安全而健康的工作环境下工作。《公约》明确指出,成员应采取措施确保家政工,与一般工人相似,享有公正的雇佣条款以及体面的雇佣条件。家政工享有安全和健康工作环境的权利,成员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家政工的职业安全和卫生。《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也指出,“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研究制订适应家政服务特点的劳动用工政策及劳动标准,促进家政服务员体面劳动。”体面劳动也是我国政府追求的目标。因此,我国应在家政工的立法中规定雇主应当为家政工提供体面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作为雇主的一般义务条款。

(三)最低劳动和社会保障标准。

家政工提供劳务必然涉及工作时间、休息休假、报酬以及社会保障等劳动标准。虽然,劳动法的一般规则难以完全适用于家政工,但劳务的本质属性决定了立法应当确立家政工的最低劳动和社会保障标准,保障家政工作劳务提供者的基本权利。

由于获得报酬是提供劳务的基本目的,因此,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家政工是通常的作法,例如上述的德国和荷兰。而且,因家政工的工作时间较为灵活,因此,家政工的最低工资制度主要是最低小时工资的适用。关于工作时间,由于家政工的工作时间较为灵活,且很多家政工的工作和休息状态不易分清,因此,劳动法上有关工作时间的一般规则难以完全适用于家政工。为了保障家政工的健康和休息权,立法上可规定相对长于一般工作时间的日最高工作小时数,例如,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10小时,而且对于全日制家政工,立法可规定雇主每周应提供最低不少于连续24小时的休息时间。

社会保障标准也是家政工保护的一个重要问题。《公约》强调,成员应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并适当考虑家政工的特殊性,采取措施确保家政工人享有不低于一般工人在社会保障包括生育方面的权利。但《公约》也同时指出,以上措施可以逐步实施。按照目前我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家政工可作为“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但不能参加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为了扶持家政服务业的发展,保护家政工的权益,我国应该允许家政工与一般“劳动者”一样,参加五种社会保险,而且政府在社会保险上,应该对家政工在缴费上给予一定的财政扶持。

(四)合同法上的权利及解雇保护。

由于家政工与雇主本质上是合同关系,因此,家政工还应享有合同法上的权利。除了一般合同法上的权利,《公约》第7条专门规定了家政工对家政合同的知情权,即家政工有权利通过适当的、可确认的、容易理解的方式知悉雇佣的标准和条件。因此,我国立法应该规定家政工享有合同内容的知情权。家政工的合同解除规则是家政工的一个重要法律问题。劳动合同解除和解雇保护规则是劳动法的一个核心问题,相应的,家政工是否适用劳动法上的解雇保护规则,即解雇需具备正当理由并遵守正当程序显得尤为重要。由于劳动法上的解雇保护规则主要是建立在组织化的企业组织之上,即建立在雇主是拥有一定数量雇员和工作岗位,且组织和管理能力较强的组织基础之上的,因此适用于家政工的雇主存在困难。换言之,有关劳动法的解雇保护规则不应适用于家政工。

《公约》在家政工合同解除上亦体现出灵活性,并没有要求对家政工也像劳动法上的劳动者那样提供相同的解雇保护。《公约》第7条仅仅规定了雇主和雇员解除合同的预告义务,即家政工和雇主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包括雇员或雇主的预告期,但并没有具体规定合同解除的条件,以及对家政工解雇保护的政策。

(五)获得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的权利。

一般的雇佣合同往往被视为私人之间的契约,当事人并没有获得行政救济的途径。但是家政工的社会性以及其介于一般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之间的法律性质,决定了行政监察仍有其必要性。问题在于家庭或个人与公开的、组织化的企业组织不同,不宜向家庭或个人强加过多的负担,相应的,行政机关的介入应考虑家庭的隐私保护以及行政机关是否具备监察的能力。因此,对家政工的行政监察应主要着眼于涉及家政工基本权利的事项,比如事关家政工的人身安全、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最低工资等事项,对此类事项,行政机关有必要介入调查并给予纠正。一般的合同争议,宜由当事人通过司法途径救济。

家政工的法律保护不仅事关家政工自身的权利,也关涉家政服务行业的发展、家庭的生活品质以及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建立和完善家政工保护制度意义重大。同时,家政工人作为“边缘”群体,往往因其工作、地位和能力的边缘性易受伤害,容易成为“被遗忘的角落”,因此,我国应该善待超过1500万家政工的权利,这既是立法完善的重要任务,也是民生建设的应有之义。家政工的制度建构应充分整合雇佣合同规则、劳动合同规则及相关规则,并考虑相关国际公约的要求,建立起一套契合现代法理、切合我国实际、符合国际惯例的制度规则。

雇佣家政的劳动合同

1.有权要求乙方提供____为内容的`家庭服务工作。未商得乙方同意,不得增加上述规定以外的劳务负担。

2.向乙方提供与甲方家庭成员基本相同的食宿(儿童、老人、病人加餐除外)不得让乙方与异性成年人同居一室。

3.平等待人,尊重乙方的人格和劳动,在工作上给予热情指导。不准虐待。

4.负责保护乙方安全。

5.按月付给乙方。

7.保证乙方每月休息不少于3天,如因特殊情况不让乙方休息,征得乙方同意,并应按天付给报酬。

8.乙方为甲方服务时,造成本人或他人的意外事故,甲方应立即通知有关部门和公司,积极处理好善后事宜,并承担一定经济责任。

9.乙方在服务过程中,因工作失误给甲方造成损失,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责任和经济赔偿的要求,依照国家法律和有关法规处理。甲方不得采取搜身、扣压钱和物以及殴打、威逼等侵权行为。

10.不得擅自将乙方转换为第三方服务,不许将乙方带往外地服务。

三、乙方(家庭服务员)的权利和义务。

1.自愿为甲方提供____为内容的家庭服务工作。

2.热心工作,文明服务,遵守公共道德和国家法律、法规。

3.不得擅自外出,不带外人去甲方住处,不准私自翻动甲方物品,不参予甲方家庭纠纷。未经甲方允许私自外出或违反上述规定,发生问题责任自负。

4.服务期间,因工作失误,造成的损失,均由自己负责。

5.每月可休息两天,如因甲方需要而停休,有权向甲方按天收取报酬。

6.服务期半年内自己负担医药费70%,半年以上,自己负担60%。

7.有权拒绝,转换为第三方服务,或带往外地服务。

8.有权拒绝甲方增加合同规定之外的劳动负担,如双方协商同意,乙方有权要求增加劳动报酬。

9.乙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公司提出申诉,直至向司法部门控告。

四、合同签订与解除:

1.签订合同时,双方向公司(合同签发部门)交纳介绍费壹拾陆元,(甲方拾元、乙方陆元)介绍费一律不退。

2.合同到期后或合同内容有所变更时,七天之内应由双方持合同到公司办理续签和变更手续。

3.经公司同意,双方持合同办理解除合同手续,服务合同才视为终止。

4.乙方擅自离开用户家,甲方必须在24小时内通知公司备案,否则乙方所出问题均由甲方承担责任。

5.合同未到期双方均要解除合同,各收违约金伍元伍角整,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合同,则由提出方交纳10元违约金。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签字日期

雇佣劳动合同

甲方(雇佣方):

乙方(雇员):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有效期:

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年__月__日止,合同期满雇佣关系自然终止。雇佣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雇佣合同。

二、甲方根据工作任务需要,安排乙方的工作岗位为,具体工作内容及职责为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及乙方的业务、工作能力和表现,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

三、乙方的工作时间为甲方根据乙方工作岗位的实际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四、经双方约定,甲方给予乙方每月的'报酬为__元人民币,每月10号前发放。

五、甲方依法为乙方缴付意外伤害险。

六、乙方请事假须经甲方同意,甲方将按日扣发工资,在合同期内,事假累计不得超过_天,超过_天,将扣发_天工资。未经甲方同意而擅离职守的,旷职_天,扣发_天工资,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七、乙方应遵守甲方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自觉服从甲方的管理、教育。乙方如违反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甲方有权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八、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雇佣合同。

(1)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规章制度的;

(2)故意不完成工作任务,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失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雇佣合同,但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字):

____年__月__日。

乙方(签字):

____年__月__日。

甲方(雇佣方):

乙方(雇员):

雇佣劳动合同

因甲方在兴义市下午屯镇科佐屯村一组开设养猪场,需要饲养员从事野劳务工作,经其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现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双方共同信守。

一、合同期限:乙方于20__年2月28日至20__年2月30日。

二、付款方式:每月的工资为____________。

三、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甲方的需求及相关技术标准养猪。

2、甲方不得无故迟发、少发或不发乙方的工资;乙方有权予以索要。

3、甲方应确保乙方的'工作稳定,不得无故和乙方解除合同。

4、甲方应提供相关的住宿及取暖设备,供乙方居住使用。

5、乙方应在甲方提供的副食地块里种植饮食所需的蔬菜等,由甲方承担相关的种子及肥料费用,此种植产品与甲方共同享用。

6、乙方应遵守甲方的管理制度,不得无故离岗,有事应请假(但不得在春节期间请假)尽职尽责完成工作任务。

7、乙方在工作期间一定要注意人身安全,切忌出现安全事故,及居住生活应防止二氧化碳中毒等,否则一切责任自负。

8、乙方对养猪场所应勤于打扫,注意场所卫生,符合猪场卫生标准条件。

9、乙方应按时对猪场进行消毒,确保消毒次数及消毒面,做好及时全面彻底的消毒工作,如出现病死猪生在两小时内搬离后焚烧或野埋,以免导致食物变质引起病害。

10、乙方须在气温降低时给猪场加温取暖,确保猪场定的温度要求。

11、母猪必须专人喂养,按规定的喂养量进食,不得少喂或多喂,户房必须每天冲洗,注意观察、母猪发情情况,检查食槽内的剩余,食物及杂物,应及时清除,不得在槽内长时存放,以免导致食物变质引起病害。

12、乙方应做好人员出入登记工作,包括猪场工作人员及领导等,确保猪场监控长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若出现故障应及时向甲方报告。

四、其他。

1、有合同履行期限满前一个月内,若双方有继续合作的意愿,应补充签订书面合同。

2、如因乙方个人原因致使猪场遭受损失由中介人协商做出加倍赔偿。

3、如因乙方个人情绪出现粗心大意,千万浪费及故意损失等,由中介人协商作出相应赔偿。

4、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提供的流程进行作业,如不能认真履行甲方有权进行单方面辞退,并扣除所有工资。

5、本合同期限为一年,乙方一旦签定必须履行完成,如因个人原因中途退出,甲方不支付乙方工资。

6、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中介人执一份,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中介人: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

雇佣劳动合同

法定代表人:___。

乙方:___。

姓名:___。

身份证号码: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一、乙方要求解除与广州市_________有限公司的雇佣关系,解除雇佣合同的日期为: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二、甲方已向乙方支付全部的雇佣费用,乙方不得再追究甲方任何赔偿。

三、双方承诺,除本协议约定外,双方无任何合同争议及纠纷,并特此声明,不再就有关雇佣关系的.权利义务事项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向乙方追偿违约金,乙方向甲方追偿赔偿金)。

四、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___。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名盖章之日起产生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

乙方:___。

身份证号码:___。

日期:___

雇佣劳动合同

根据《_________》的规定,单位(以下简称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招用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为临时工,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劳动合同。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合同期满即终止劳动合同。

二、生产工作任务:

1.乙方在甲方从事_________工作。

2.乙方必须按照甲方关于本岗位生产、工作任务和责任制的要求,完成规定的数量、质量指标或生产任务。

三、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生产、工作条件:

1.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安全生产及各种规章制度的教育、培训。

2.甲方应根据国家规定,按工种要求发给乙方劳保用品、配备生产工作必需的劳动工具,提供其它必要的生产、工作条件。

四、劳动报酬:

1.乙方在合同期间的工资标准:_________;

2._________.

五、保险、福利待遇:

1.乙方因工负伤,医疗终结前的工资、医疗等各项待遇与劳动合同制工人同。医疗终结后,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其劳动保险待遇与劳动合同制工人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临时工要求另谋职业的,甲方可根据乙方工作时间长短、伤残程度付给乙方3至6个月本人工资总额的一次性补助费。

2.临时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合同期间与劳动合同制工人享受同等医疗待遇,并按下列情况享受劳动保险待遇:连续工作不满6个月的,经医院证明需要停工医疗的,停工医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停工医疗期间不发工资。连续工作超过6个月(含6个月),经医院证明需要停工医疗的,停工医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停工医疗期间不发工资。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发给一定数量的生活补助费。

3.乙方在合同期间死亡,其劳动保险待遇与劳动合同制工人同。

六、劳动纪律: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令和法规,遵守甲方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领导、管理和教育。

1.符合下列情况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发现乙方不符合“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招用条件的;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按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未痊愈的;

(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

(五)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不够刑事处罚的;

(六)无理取闹、打架斗殴,严重影响生产和工作秩序的;

(七)犯有其它严重错误的。

2.符合下列情况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身体健康的;

(二)用工单位不能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参军、考入中等以上学校或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的;

(四)用工单位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违反国家的政策、法规,侵害临时工合法权益的;

3.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一般情况下,必须提前一周通知对方,方可到临时工户口所在街道、镇劳动部门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八、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后果和责任大小予以赔偿。

九、乙方在合同期内的养老保险基金由甲方负责按有关规定缴纳。

十、其它双方协商事项:_________.

十一、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凡属国家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和乙方户口所在街道、镇劳动部门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

街道、镇劳动部门(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续订劳动合同书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续订劳动合同。

续订合同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变更合同内容: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签章)。

乙方:_________(签章)。

_____年_____月____日___年___月___日。

雇佣劳动合同

性别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为建立劳动关系,明确权利义务,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期限自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第二条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____________工作岗位,乙方的.工作任务为____________,工作地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

第三条乙方工资为元/月,工资每季度一发,并按完成的销售额度提成千分之十。

第四条工作时间为春夏秋早上8:00—下午6:00,冬季为早上8:00—下午5:00.

第五条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应提前三个月说明,甲方为乙方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或相关证明。

第六条乙方在上班途中发生的各种安全责任人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担一切与甲方无关。

第七条本合同双方各执一份,涂改或未经授权代签无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雇佣劳动合同

家庭住址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家庭住址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

鉴于甲方业务发展的需要,雇佣乙方为甲方提供劳务服务,经双方协商订立《雇佣合同书》如下:

第一条本合同于年月日生效,期限年,其中试用期至年月日止。如双方需要,可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协商续签雇佣合同。如合同期已满,双方不再续签合同,但受雇方从事的有关工作和业务尚未结束,则合同应顺延至有关工作业务结束。

第二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承担工作。

第三条乙方工作应达到甲方规定该岗位职责的要求和甲方对该岗位之特别规定。

第四条乙方每周工作时间为天,每天工作小时;乙方应按照工作职责保证完成甲方规定的工作和任务。

第五条乙方应接受甲方的绩效考核。

第六条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承接与乙方职责相关的个人业务。

第七条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乙方所承担工作中必需的工作条件。

第八条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的各类社会劳动保险费用及乙方档案,均由乙方原单位保管缴纳。

第九条乙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附加条款。

第十条甲方每月11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劳务报酬,标准为元/月。乙方在试用期间的劳务报酬为转正后的80%。甲方在以下情况有权扣除乙方相应额度的劳务报酬:

1、因乙方的过失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

2、乙方违反甲方管理制度的。

第十一条合同期满如未续签,则视为《雇佣合同书》自行终止,双方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三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甲方有关规定及按照本合同约定可以解除劳务合同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四条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

一、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真实的个人信息与相关证明,并如实填写《劳务人员登记表》,否则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并且不给予经济补偿。

二、甲方有权对有关规定进行修改、完善。修改后的内容对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三、甲方可以在合同有效期内,根据需要调整乙方的岗位职责和工作范围,劳务报酬等事项也将做出相应调整。乙方愿意服从甲方的安排。

四、乙方在合同期内承担的甲方的工作及责任的,在该项目未结束前,乙方不得未经甲方同意擅自离职。

五、甲方将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进行工作绩效考核,考核不合格者,甲方有权解除或终止本合同。

六、本合同到解除日期时,乙方应办理离职手续,否则甲方有权扣除或拒绝支付乙方劳务报酬。

甲方(签字):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雇佣劳动合同

乙方:__________。

1、按照甲方规定时间下,乙方无极其特殊情况必须准时到达。对于特殊情况乙方要说明原因,每月特殊情况超过2次(不包括2次),超过的情况甲方有权作出对乙方罚款30元整处理;如因乙方屡次迟到导致不能按时上课的情况发生,甲方有权停发乙方工资。如因乙方屡次迟到导致学生要求换老师的情况发生,甲方有权终止乙方继续工作并规定乙方30天后拿到乙方所上班时的工资。

2、甲方规定乙方周一周三周四周五工作时间是四点到晚七点左右,周二十一点至六点左右,周六早八点至晚五点左右(最后如果有学生作业没有完成的情况,乙方有责任把学生作业辅导完成后方可下班)要求乙方在上班时间内要保持好班级的纪律,孩子做完作业老师要认真检查,对于孩子错的题目要让孩子认真修改,孩子要是还错的题目老师应对对孩子进行讲解,严禁直接告诉学生答案。

3、乙方每天应对学生按照甲方要求的进行下学期知识预习,并保证学生每天作业按计划的完成,每天下班之前应对所有学生作业进行核对,看是否完成,乙方在上班期间,不能做自己的事情或与教学无关的内容,如果这种情况总是发生,甲方有权辞退乙方,并扣除乙方全部工资。

5、乙方不得与甲方的学生或者家长私自互换电话号码,发现后,甲方有权作出罚款或者不罚乙方100元的处理;如互换号码后,学生无正当理由甚至托管良好的情况下部分或者全部离开,甲方视情况有权作出扣除部分工资或者全部工资的处理。

6、甲方应积极遵守事先与乙方约定的工资同时,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随时变更工资数量,如因为工资问题,乙方不积极授课导致出现学生终止上课的情况发生,甲方有权辞退乙方并扣除乙方全部工资。

7、乙方在工作期间,除因为学生不满意被甲方辞退情况,以任何理由中间强行退出,甲方有权发扣除乙方全部工资。

8、乙方遵守甲方以上规定下,甲方不得无原由克扣乙方工资。

9、甲方发放工资实行月薪制,即每月发放一次工资,每月扣押工资的30%,下月工作十天后发放上月扣押的25%工资,以后以此类推。

10、乙方工作期限从签订协议日期不管任何理由乙方强行退出的,甲方有权扣除之前工作的全部工资。此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分,经本人同意遵守以上规定:

乙方签字:__________。

甲方签字:__________。

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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