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煤矿事故应急预案评估(优秀16篇)

时间:2023-11-25 22:04:34 作者:MJ笔神 2023年煤矿事故应急预案评估(优秀16篇)

应急预案中的各项措施和步骤要清晰明确,且能够在短时间内得到快速有效的执行。在紧急情况下能够灵活应对是每个组织和个人应具备的能力,下面是一些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煤矿事故应急预案

为有效处置我镇辖区内发生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省、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订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镇辖区内从事矿产资源(除煤矿外)开采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死亡1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适用本专项预案。

二、监管与预报。

(一)监管机构及主要工作职责。

监管机构由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镇安委会)监管,各非煤矿山生产经营企业设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报告员,形成镇、企业二级监管网络。镇安委会应按上级下达的监管任务以及实际情况按时完成监管任务,及时准确上报监管报告。

(二)监管种类。

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地下开采矿石、露天采石、采土、采砂矿(场)、爆炸、坍塌等。

(三)监管方式。

镇安委会对所辖区域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情况进行经常性巡查监管,对重大安全隐患实行跟踪监管;各非煤矿山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报告员负责所在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报告镇安委会办公室。

(四)监管结果处理和预报。

镇安委会要对有安全隐患的企业进行分析并对发展趋势进行预测,及时上报预测报告。

三、应急处理工作程序。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镇安委会应立即做出反应,组织相关部门在第一时间到达事故现场并实施抢险救灾,维护社会安定。

(一)应急反应。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镇安委会应立即上报镇政府、区安委会办公室,并按照生产安全事故速报制度要求的内容和程序及时上报。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要设立接警电话。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非煤矿山安全事故发生时,都应立即向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指挥机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对灾情、灾害做出判断并及时上报应急指挥机构。

发生非煤矿山安全事故后,镇安委会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启动应急组织;组织非煤矿山职工进行自救互救;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现场抢险救灾、应急队伍保障、交通运输保障、医疗保障、电力保障、后勤保障、信息报送等各项工作。在应急过程中,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应急工作结束。

四、工作原则。

(一)应急救援,以人为本。要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不断完善和强化抢险手段,科学、迅速组织应急救援,把人员伤亡和危害降到最低程度。

(二)集中力量,突出重点。要根据事故类别和现场实况,在专家指导下采取切实可行的抢险救援安全措施,组织救护人员进入事故现场勘查事故灾害程度,做好抢救受伤人员、运送救灾物资和设备、疏散人员等工作,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非煤矿山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立即分别向镇政府、区安委会办公室等主管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事故发生时间和地点、事故类别、事故原因、危害程度、救援要求和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并立即启动我镇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按照职责分工,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六、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和主要职责。

(一)组织机构。

天门镇安委会成立镇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经贸委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经贸委办公室主任兼任。(指挥部电话:)。

1、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总指挥由镇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工业的副镇长、经贸委主任、共同担任,成员由经贸委、财政所、社事委、派出所、卫生院、安监所抽调工作人员组成。

2、职责分工。

(1)镇安监所负责全镇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综合协调、组织管理;与上级主管部门紧急联系,迅速组织赶赴事故现场;会同有关部门和领导针对事故类别和灾害程度制定相应的抢险方案及防止事故扩大的处理措施,报指挥部审定后实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配合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3)镇卫生院负责联系、安排区急救中心和医院,组织急救车辆、医疗器械和医护人员,提供急救所需药品;事故现场伤员抢救;随时向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

(4)镇财审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所需资金的保障工作。

(5)镇工会、镇社事委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伤亡人员家属安抚工作。

(6)镇供电所负责事故发生区域供电的应急处置。

(7)镇矿山救护队负责现场抢险、救援工作。

3、通讯联络。

镇党委办公室:镇政府办公室:。

镇安委会办公室:安监所办公室:8314059。

镇卫生院。

(二)资金和物资保障。

镇政府设立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准备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应急需要。指挥部应指定有关单位做好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的物资储备,资金由镇财政解决。

七、事故预防和监督管理机制。

(一)非煤矿山企业对事故危险源的监控和管理。

非煤矿山企业对已确定易发生事故的危险源,要指定专门人员和机构负责管理,并认真做好以下相关工作。

1、掌握危险源的基本情况,了解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严重程度,搞好现场安全管理;

2、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增强安全意识,严禁违规作业;

4、制定事故应急处理预案,配备充足、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工具,每年至少进行1次应急预案演习。

镇安委会要督促有关企业,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要根据演习中发现的问题,重点从以下方面对事故应急预案进行检查、修订和完善。

八、相关要求。

(一)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由镇安委会负责制定,并根据法律、法规制定、修改和完善和国家、省、市、县的要求及全镇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实际,存在的问题或出现的新的情况,及时做进一步修订、补充、完善,经审定后报镇政府备案。

(二)对在实施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给予奖励;对在事故应急救援中失职、渎职的,依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预报。

(四)应急预案根据事故的态势和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和补充。

(五)本预案由镇安委会负责解释。

(六)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为了强化安全生产,确保辖区人民群众能够拥有一个安全祥和的生活、生活环境,提高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理能力,特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

提高重大事故应急处理能力,加大重大事故发生时及时处理应急能力的训练,及时解决、处理好辖区内发生的重大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预案范围包括火灾、交通、建筑、生产经营、食品卫生、环境污染等方面的重大事故。

三、组织领导。

乡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党委秘书、副乡长军同志任组长,财政所、派出所、企业办、工商所、司法所、卫生院、网通支局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乡企业办。

四、事故紧急处置。

(1)指挥组:主要任务是负责研究、拟定现场紧急处置、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

(2)事故处理组:主要任务是根据指挥组拟定的方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报请指挥组同意后,可增加其它相关部门和单位参与事故处理组工作。

(3)医疗救护组:由乡卫生院牵头,卫生院院长任组长。主要任务是负责组织做好突发性公共事件发生后的医疗救护工作。

(4)后勤保障组:主要任务是负责做好突发性公共事件的防范和应急救援物资、所需经费保障工作。

(5)通讯联络组:主要任务是负责做好事故应急处理中各个小组之间以及对外的通讯联络保障工作。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4、提高全员安全意识。

二、演练适用范围、总体思想和原则。

本方案针对动用企业内部应急资源进行全面演练进行情景设计,按照《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企业应急预案的要求,进行演练策划,遵守保护生命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以及“救护优先、防止和控制事故扩大优先、保护环境优先”的原则,并在组织实施过程中,结合实际、突出重点、讲究实效,保证演练参与人员、公众和环境的安全。

三、演练策划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其承担的任务主要包括:确定演练目的、原则、规模、参演的单位;确定演练的性质与方法,选定演练的地点与时间,规定演练的时间尺度和公众参与的程度;确定演练实施计划、情景设计与处置方案,审定演练准备工作计划和调整计划;检查和指导演练准备与实施,解决演练准备与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重大问题;协调各类演练参与人员之间的关系;组织演练总结与追踪。

四、应急演练参与人员。

按照应急演练过程中扮演的角色和承担的任务,将应急演练参与人员分为演习人员、控制人员、模拟人员、评价人员和观摩人员,这五类人员在演练过程中都有着重要的作用,并且在演练过程中佩带能表明其身份的识别符(佩戴不同颜色的安全帽和胸卡)。

1、演习人员。

其承担的任务主要包括:救助伤员或被困人员;保护公众安全健康;获取并管理各类应急资源;与其他应急响应人员协同应对重大事故或紧急事件;按演练程序进行演练。

2、控制组。

组长:

成员:

其承担的任务包括:确保应急演练目标得到充分演示;确保演练活动对于演习人员具有一定的挑战性;保证演习进度、解答演习人员疑问和演练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保证演练过程的安全。

煤矿事故应急预案

从搜集资料到预案的制订、实施、完善,从而形成一个完整有效的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需要经历一个多步骤的工作过程,整个过程包括编制准备、预案编制、审定与实施、预案的演练、预案的修订与完善5大步骤。

1、编制准备成立编写组织机构。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专业性强的工作,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安全、工程技术、组织管理、医疗急救等各方面的知识,其编制人员要由各方面的专业人才或专家组成。因此,需要成立一个由各专业人员组成的编写组织机构。

制定编制计划。一个完整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文件体系要由总预案、程序、作业指导书、行动记录4级文件体系构成。内容十分丰富,涉及面很广,既涉及到本矿的应急能力和资源,也涉及到主管上级、区域,以及相邻的应急要求。因此,需要制定一个详细的工作计划,内容包括工作目标、控制进程、人员安排、时间安排等,并应突出工作重点。

搜集整理信息。就是要搜集和分析现有的影响事故预防、事故控制的一些信息资料,对所涉及的区域进行全面调查。

初始评估。就是对煤矿现有的救援系统进行评估,找出差距,为建立新的救援体系奠定基础。初始评估一般包括明确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审查现有的救援活动和程序,对以往的重大事故进行调查分析等。

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危险分析的目的是明确煤矿应急的对象,存在哪些可能的重大事故、性质及影响范围、后果严重程度等,为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减灾措施提供决策和指导依据。危险分析包括危险辨识、脆弱性分析、风险评价。危险分析应按照国家法规要求,结合煤矿的具体情况进行。

能力与资源评估。通过分析已有能力的不足,为应急资源的'规划和配备、与相应签订互助协议和预案编制提供指导。

2、预案编制这是编制预案的重点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和系统性很强的工作。预案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实施的效果,即事故控制和降低事故损失的程度。编写时应按照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文件体系、应急响应程序、预案的内容,以及预案的级别(6级)和层次(综合、专项、现场)要求进行编写。

3、审定与实施完成预案编写以后,要进行科学评价和审核、审定。编制的预案是否合理,能否达到预期效果,救援过程中是否产生新的危害等都需要经过有关机构和专家进行评定。而且,通过审核、批准、实施,这也是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4、预案的演练为全面提高应急能力和对应急人员进行教育,应急训练和演习是一项必不可少的工作步骤。应急演练包括基础培训与训练、专业训练、战术训练及其他训练等。通过演练、评审,为预案的完善创造条件。

5、预案的修订与完善这是实现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持续改进的重要步骤。应急预案是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指导文件,同时又具有法规的权威性,通过定期或在应急演习、应急救援后对之进行评审,针对煤矿的实际情况的变化以及预案中暴露出的缺陷,不断地更新、完善和改进应急预案文件体系。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落实本单位应急预案编制和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各项工作,并负责应急预案中涉及到的应急职责、应急程序以及各项保障措施的落实和实施。

第六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级部门的应急预案和应急预案编制方面的规范要求,结合本行政区域主要生产安全事故风险,组织、指导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结合本单位实际,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主要由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构成。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事故的,应当组织编制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从总体上阐述事故的应急工作原则,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应急预案体系、事故风险描述、预警及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管理等内容。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等,可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包括事故风险分析、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处置程序和措施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编制专项应急预案。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不同事故类别,针对具体的场所、装置或设施制定具体的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包括事故风险分析、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和注意事项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风险评估、岗位操作规程以及危险性控制措施,组织本单位现场作业人员及内部安全管理等专业人员共同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和投产试运行前应完成相应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的应急预案应纳入建设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

第十二条应急预案编制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在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能力评估的基础上编制应急预案。同时,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并及时根据风险评估和应急能力评估结果,完善生产安全事故风险防控措施,配置相应应急物资和装备,把应急准备贯穿应急预案编制的全过程。

第十三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结合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结合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本单位的风险分析情况;。

(四)有明确的应急组织体系和具体应急人员的岗位职责;。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七)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简洁、准确和有效;。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承担本单位应急预案编制的主体责任,不得全权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编制应急预案。

第十五条应急预案评审前,应当组织预案涉及的相关部门或人员对预案进行桌面演练,通过桌面演练来检验和完善应急预案。

第三章应急预案的评审与公布。

第十六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应急预案中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者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人员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评审应当形成书面评审意见并附有评审人员签字名单。

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评审应当邀请具有相应专业应急救援经验的人员参加。同时,邀请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和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参加。评审人员与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可组织本单位人员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组建应急预案评审专家库,制定应急预案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为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评审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九条应急预案的评审应重点从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响应程序的操作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方面进行评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具体评审指南或规范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执行。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通过后,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

第二十一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应急预案应当通过政务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布,对确需保密的应急预案,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备案。

第二十三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本部门的应急预案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中央企业总部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应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所属的各级分(子)公司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预案按照隶属或业务关系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行政许可部门备案,抄送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无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或业务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二)评审人员的姓名、单位、专业、职称;。

(三)应急预案评审意见和结论;。

(四)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第二十六条受理备案登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应急预案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以及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一、二级企业达标验收的生产经营单位,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验收时,必须通过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取得备案登记表,并将备案登记表作为申请必备材料之一。

第二十七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指导、督促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并建立应急预案数据库,对审查通过后备案的应急预案进行分类存档管理。

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应急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第二十九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培训工作,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和岗位应急程序。

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现场处置方案的要点和程序张贴在应急地点并设立明显的标志。

第三十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本部门、本行业(领域)应急预案演练,指导、监督和检查本行政区域、本行业(领域)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预案演练活动,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十一条应急预案编制部门或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部门协同联动、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检验预案的实用性和有效性。

第三十二条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本行政区域或本行业(领域)综合或专项应急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制定年度应急预案演练计划,结合本单位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演练或专项应急演练,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实战演练,并结合实际经常性开展桌面演练。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或专项应急演练。

第三十三条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及时开展演练评估工作,总结分析应急预案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形成应急演练评估报告。

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与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急预案的衔接工作,建立政府与生产经营单位之间、生产经营单位彼此之间的应急联动机制,统筹配置应急救援组织机构、队伍、装备和物资,共享区域应急资源。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处置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三十七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预案适用情况的评估,分析评价其针对性、操作性和实用性,实现应急预案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并编制评估报告。

应急预案编制部门或单位可以邀请有关专家或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参与应急预案评估工作。

第三十八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本部门职责和组织机构等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全面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并按照报备程序重新备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一)因单位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二)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三)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面临的风险或其他环境因素发生重要变化的;。

(五)重大危险源情况发生变化的;。

(六)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七)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预案发生变化的;。

(九)在日常应急演练中发现需要作出调整的;。

(十)应急预案编制部门或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和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并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总结,报上一级主管部门。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把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作为执法检查的主要内容之一,并每年组织一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编制和实施情况的专项执法检查,重点监督检查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情况。

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于一般生产经营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的,或抄袭其他单位应急预案与本单位实际情况不符的;。

(二)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应急预案全面修订的;。

(六)未按照应急预案配置应急物资的;。

(七)全权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编制的。

第四十三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在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备案工作中不得以各种形式收取、摊派与之相关的费用。

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未编制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由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统一监制。

第四十六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修订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月×日起施行,5月1日起实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为了保证实验室和化验室生命财产安全,确保事故突发后各位员工能够迅速有效地控制和处理,把财产损失和人员的伤亡减轻到最低,特制定化验室事故应急预案。

第一章应急指挥组成员及职责:

应急指挥组组长:__。

应急指挥组成员:__。

应急指挥组职责:组建应急救援小组,组织实施和预防演练。事故发生时要沉着冷静,果断地进行突发事件的指挥和处理,并负责事故的汇报工作。当应急指挥组组长不在场时,则指挥组成员临时负责事故的指挥处理工作。

应急小组职责:服从应急指挥组的统一指挥,负责事故发生后的现场处理工作,并根据情况进行事故周边人员的疏散、救护、抢险和重要物资的转移,保护现场,以及火灾和物料泄漏的灭火和处理工作。

由于我公司化验室化学品存放仅为一般化学性试验所用,因此一般不会造成较大规模的实验室事故。化验室目前存有乙醇20瓶(1l/瓶),浓盐酸20瓶(1l/瓶)、浓硫酸20瓶(1l/瓶)。

一、酒精起火事故处理方案:

(一)火势较小时,发现者立即进行救火的同时,向指挥组汇报,应急指挥组立即组织应急小组成员进行灭火的同时,组织其他人员的疏散。

(二)当火势较大时,指挥组应立即向生产科应急指挥组汇报,并向其它车间的应急小组救援。同时拨打“119”火警电话,疏散化验室内的所有人员。

(三)在疏散人员的同时,在119未到前进行火灾自救,救火时戴上防毒面具,切断动力电源,对有可能扩大火势的原料进行隔离或转移,做好119到前的准备工作。

二、盐酸泄露处理方案。

(一)迅速脱除被污染衣物,立即用大量流动清水冲洗。伤势严重的伤员,立即送往医院进行救治。

(二)泄露的桌面地面的盐酸,用大量清水稀释,然后清除。

三、硫酸泄露处理方案。

(一)迅速脱除被污染衣物,立即用大量流动清水冲洗。伤势严重的伤员,立即送往医院进行救治。

(二)泄露的桌面地面的盐酸,用大量清水稀释,然后清除。

第三章拨打“119”火警时需说明的情况:

一、起火单位的名称和地址(详细地址、行车路线)。

二、本单位火灾的性质(化工原料名称等)、火灾的简要情况。

三、被救助单位或打电话报警人员的联系方式。

四、打完报警电话后,要立即派人到主要交通路口接消防车。

第四章相关部门和人员的电话联系方式:

保安部:__。

化验室:__。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组长:

成员:

二、应急救援组织机构。

1、总指挥:

2、副总指挥:协调总指挥工作,指挥人员扑救火灾和人员、物资的疏散,总指挥不在时履行总指挥职责。

3、灭火行动组。

4、通讯联络组。

5、疏散引导组。

6、安全防护救护组。

三、扑救初期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1、遇到火灾时,应及时切断电源、火源,并就近使用灭火器和室内外消防栓进行扑救。

2、消除着火区域内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抢救伤员和贵重物品。

3、当火灾面积较大、情况较为严重时,要及时撤离现场。4、当消防队到达火场时要配合消防队进行灭火作战。

四、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1、任何人发现火灾后,必须立即通知周围人员,报告火警:可高声喊“着火了”,也可拨打“119”向消防队报警。

2、消防值班人员接到火警信号后,应立即进行确认。当确认起火后,立即通知本单位人员赶赴现场,并向安全生产指挥部汇报。按安全生产指挥部的部署,通知有关人员采取行动。拨打“119”报警时应说:祖各庄东口乔本电器厂,并说明报警电话和姓名。报警后应派人到门口路口迎接消防队进入火场。

五、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1、将安全疏散门全部打开,清理、疏散各安全出口、通道内的杂务,保证疏散出口的安全畅通,组织在场人员就近从安全出口撤离。

3、将火场内的车辆及时疏散,注意疏导交通。

1、为有效迅速扑救火灾,疏散人员,尽可能减少火灾危害,根据《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2、在发生火灾时,按本预案操作程序,全面展开初期火灾的扑救、报警、疏散和安全防护。

3、在市场内发现烟雾或接到火情报告,总指挥、副总指挥带领灭火行动组实行紧急扑救,在火灾初起或较小时使用干粉灭火器扑救。如在确定火灾无法用干粉灭火器扑救时,根据指令立即启动消火栓灭火,并立即报警。(报警电话:119)。

4、发生火灾事故,白天早8点到下午5:30由疏散行动组组长带领疏散小组的成员负责疏散现场车辆和人员,及时为消防车开道,引导消防车进入火灾现场。在不同地点由组长机动掌握指挥。

5、火灾的扑救过程中,如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白天在早8点到下午5:30由安全防护救护组组长及成员负责报120进行急救,并把受伤人员迅速带离火灾现场。

6、夜间发生火灾事故,由保安队实施紧急救援,同时立即通知各组和在场人员紧急到达火灾现场,按本预案操作程序和应急救援组织机构的人员分工展开救援。

七、安全防护程序和措施。

1、划定警戒线,确定境界范围。严密保护现场,严防无关人员进入火场,防止坏人借机进行破坏和盗窃。

2、协助医护人员救护火场受伤伤员。

3、火灾扑灭后,保护现场,等待火灾调查人员的到来。尽快查明火灾原因。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发〔20x〕23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x〕25号)及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xx年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安监总厅〔20xx〕19号)精神,在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7号)和《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鲁安监发〔〕124号)基础上,并结合济南工作实际,制定《济南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予以发布,望各有关单位按照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用于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或论证)、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

第三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落实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评审(或论证)、发布、备案、宣传、培训和演练等工作,并组织应急预案确定的各项措施的实施。

第四条应急预案编制应符合《管理办法》第五条的基本要求;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可根据本部门监管的安全生产应急工作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编制指导性文件。

第五条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本级、本部门职责和行业安全生产应急工作特点,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组织制定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全面分析、评估本企业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在广泛听取一线生产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应急管理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三种以上(含三种)风险种类、可能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规模较小,事故类型较单一(一至两类)的,可编制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内容应包括不同事故类型的专项应急预案及现场处置方案。应急救援预案的格式、要素及内容应符合《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要求。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第八条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第九条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或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或作业场所的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十条新成立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前,应编制有关应急预案,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规规定进行评审(或论证)、备案、培训和演练等;已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在本细则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编制或完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按照有关程序完成评审(或论证)、备案等工作,并定期组织开展培训和演练。

第十一条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者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第十二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放射性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自行组织专家或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十三条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预案涉及的主管部门人员、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部门人员和相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参与评审的专家由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部门从本市的应急预案评审专家库中抽取。

大型规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评审相关专业专家人数原则上不少于5人;中型规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评审相关专业专家人数不得少于3人。

小型规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评审按照行政区域划分采用会议形式由专门的专家评审组集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5人。集中评审会由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召集,并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参加。

第十四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并向社会公布本市的应急预案评审专家库;负责应急预案评审专家队伍的聘任、培训、考核等管理工作。评审专家应具备相应的职业品德、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十五条评审工作应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安监总厅应急〔2009〕73号)及《关于印发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鲁安监发〔2009〕124号)的要求,以会议形式进行。评审内容主要包括预案基本要素的完整性、危险分析的科学性、预防和救援措施的针对性、应急响应程序的可操作性、应急保障工作的可行性、与政府有关部门应急预案衔接等。评审专家应本着对社会和企业负责的态度,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全面、科学、客观、公正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六条评审(或论证)应当形成书面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二)评审地点、时间、参会单位和人员;。

(三)专家书面评审意见(附《要素评审表》);。

(四)专家组会议评审意见;。

(五)专家名单(签名);。

(六)参会人员(签名)等。

第十七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根据专家和政府有关人员意见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完善;专家组会议评审意见要求重新组织评审的,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按要求修订后重新组织评审。不要求重新组织评审的,应将修改说明报专家会签通过。

第十八条应急预案经专家评审或论证后,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后实施。

第十九条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制定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工作制度,建立应急预案数据库,对审查通过后备案的应急预案进行分类存档。

第二十一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应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抄送所在地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同时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存档。

前款规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存档;未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备案,由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在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后15日内向有关部门申请备案登记。申请备案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论证综合意见;。

(三)评审或论证专家名单(签名);。

(四)应急救援相关人员培训花名册或证书;。

(五)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第二十三条受理备案登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应急预案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严格执行预案审查和备案制度,依法将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的应急预案作为行业准入的必要条件,强化监管监察。应急预案不健全或未通过专家评审的煤矿和非煤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行业企业,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对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在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事项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五条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指导、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

第二十六条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应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第二十七条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

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

第二十八条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组织本地区、本部门单位开展多种形式的应急预案演练,根据预案演练情况适时修订应急预案。

第二十九条实行应急预案登记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演练制度,每年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报送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中型规模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演练应邀请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相关人员及专家参加评估。

第三十一条应急预案演练对周围社区、邻近单位的正常生产和生活可能造成影响的,应在演练7日前公示告知。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演练单位应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评估报告,分析存在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三十二条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预案演练、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预案涉及关键要素变化的应及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报告应急预案的修订情况,并按照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三十五条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每年应对应急预案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将纳入全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六条对于在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管理办法》规定备案的,由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分类标准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业〔〕143号)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30日起实施。

煤矿事故应急预案

为高效、有序地组织实施煤矿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遥远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__县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结合全县煤矿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全县煤矿基本情况

全县共有各类煤矿101个,年生产原煤120万吨,全县101个为矿主要颁在全县5个乡镇,其中,茅坪场镇和河口乡共有煤矿个,年生产煤炭约90万吨,属无烟煤区;花林寺镇、旧县镇和洋坪镇共有煤矿个,年生产煤炭约30万吨,属烟煤区。全县各类事故中,尤以瓦斯、火灾、水灾、顶板和运输灾害事故危害最大,加之煤矿是井下作业,受客观条件的限制,其事故抢险难度最为困难。

(二)全县煤矿救护情况

全县煤矿共有专业矿山救队1个,专业救护队员9人,矿山辅助自救队个,指战人员人。

(三)应急救遥远服务区域划分

__县矿山救护队承担全县煤矿事故及全县非煤矿山事故抢险救遥远的机动性任务。矿山辅助救护队主要服务于本矿区的煤矿。

(四)事故划分

煤矿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事故所在乡(镇)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参与应急救遥远工作的指挥和组织实施,县政府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

根据《__县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中明确“重特大煤矿和非煤矿山安全事故施救组由县安监局牵头负责”的要求,明确牵头部门的主要职责:

1、全面指导、协调县直有关部门、乡镇政府和有关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力争把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2、对事故应急工作中发生的争议和总是提出紧急处理意见和建议,并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和问题,及时对预案提出调整、修改、补充意见。

3、帮助县直有关部门、乡镇政府和有关单位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和人员。

4、根据完善情况,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险情时,指导人员和物资疏散工作。

5、指导有关单位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安抚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6、适时发布公告,将事故的原因、责任及处理意见向社会公布。

1、应急救援领导机构

设__县重特大煤矿安全事故应急救遥远领导小组。

组长:__*

副组长:(商务局、公安局、卫生局、国土局)

成员:

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由侯成富副局长全面负责,领导小组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矿山救护指挥中心(县安监局),处理日常事务,负责矿山救护的业务管理,救护队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发生事故时救护队的调动和现场指挥等。

办公室日常工由侯成富负责。

2、救护队现场指挥机构

煤矿应急救遥远领导小组下设现场抢险救灾救护队指挥机构。

总指挥:

副总指挥:

3、应急救遥远队伍以专业救护队为主要力量,辅助救护队和煤矿其他工种协同、配合。

(一)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立即将发生事故的情况上报,县人民政府(指挥部)及__县重特大煤矿安全事故应急救遥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安监局),联系电话______。并在24小时内写出局面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事故单位的事故类型、经济类型、企业规模;

3、事故的简单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初步估算;

4、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5、事故救遥远鼾情况和采取的措施,需要协助的有关事项;

6、事故的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记和详细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书证特证等证据。

镇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要立即赶填现场,安排协调各方力量,迅速开展救遥远处置工作。

救护中心报请矿山救护队。

(三)县安监局积极指导、帮助进行煤矿抢险并及时报告抢险救灾情况。

指挥与高度,各司其职,尽职尽责,分工协作,共同做好事故的救援处置工作。

追究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三)对在应急救遥远中表现突出有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奖励。

商水县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本项目在发生事故时的快速处理潜力,尽可能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项目实际制定本预案。切实、认真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求援预案,同时抓好班组三级教育、安全交底工作。

一、结合本项目的实际状况制定本安全事故应急求援预案。

二、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本预案启动。(安全事故是指重伤以上的事故)。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为做好安全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协调工作,项目部决定成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组。其主要职责是按照国家和有关安全生产规定,负责指挥和协调处理发生安全事故时的应救援工作,保证本预案启动后顺利实施,到达抢险的目的。

(一)人员组成。

指挥长:

副指挥长:

成员:

财务部:

内业部:

项目部工会:

本预案启动后,各成员应速到达指定岗位,服从指挥长统一指挥。

(二)职责范围及分工。

正副指挥长接到施工关于安全事故的报告后,立即启动本预案,组织召开应急指挥会议,统一部署安排有关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根据事故具体状况,率相应部门赶到现场,参与指导或指挥安全事故现场救援和调查工作,参加上级有关部门关于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会议。指挥组成员负责完成指挥组交办的各项任务,保证指挥组指令畅通。各成员部门职责如下:

1、内业部:

(1)本预案启动后,负责安全事故日常值班信息报送工作。接到安全事故后,立即报告正副指挥长。

(2)负责将安全事故基本信息通知项目部应急救援指挥组成员,根据应急指挥组的要求,通知应急救指挥组成员参加项目部应急救援指挥组会议。

(3)负责安全事故基本状况和救援进展状况的上报审查把关工作。

2、施工部:

(1)接到有关建筑安全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正副指挥长,并通知应急指挥组成员。根据应急指挥组的指示迅速到达现场参与指导事故救援等工作。

(2)负责将事故现场救援状况随时报告正副指挥长。

(3)根据上级应急指挥组和有关部门的指示或事故现场会的需要,组织各单位相关人员对事发地进行或技术支援。

(4)根据公司应急指挥组和上级有关部门的指示,配合有关单位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3、财务部:

根据应急指挥组的指示,负责安全事故救援期间有关资金安排工作。

4、工会:

根据应急指挥组的指示,赶赴事故现场参与指导事故应急救援等工作及救助工作。

(一)事故快报。

1、事故发生后应立即组织抢险,并作好保护现场的工作,同时要立即将事故基本状况上报建工集团五公司。

2、事故快报的基本资料。

(1)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决定;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状况;

(5)事故报告单位、报告时间、报告人;

(6)事故发生单位和事故报告单位的联系人,联系电话;

3、事故快报应用快报形式报送,紧急状况下可用电话直接上报。

(二)安全事故发生后,立即启动本预案,各有关部门和成员立即按照本预案的职责分工,迅速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三)事故现场具体处理措施。

事故发生后项目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应立即启动,立即采取以下相应在措施或其他有效措施进行事故应急救援,同时向公司工程部报告。

2、协调或组织有关单位、部门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人力、物力应急救援;

3、组织抢险救援、救护工作,安置受伤人员;

五、保障措施。

(一)一旦发生事故,项目部要在公司应急指挥组的领导下,迅速启动事故救援预案。项目部应立即组织力量竭尽全力救护受伤人员,做好遇难者及家属的善后工作。

(二)切实做好进场人员的三级教育,工序安全技术交底,班前活动工作。

(三)做好安全宣传工作,做好预防为主工作,做到防范于未燃。

六、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

(一)生产安全事故的定义。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本区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中,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物的不安全状态以及自然因素引起,突然发生的导致严重人员伤亡的事故。按照事故状况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和个性重大事故。

一般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造成死亡1-3人或人员重伤的事故。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3-10人的事故。

个性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30人以上的事故。

(二)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

3、烟花爆竹事故。烟花爆竹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等单位发生的爆炸、火灾等事故;

7、特种设备事故。生产经营单位所属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压力管道、大型游乐设施、起重机械等发生的燃爆、火灾、泄漏、高处坠落等事故。

七、附则。

(一)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按事故类别,本预案与其他专项预案同时启动。

(二)区应急救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制定实施方案。

(三)本预案管理单位为区安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每两年修订一次,必要时及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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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为了维护社会稳定,确保企业正常的工作、生产秩序,最大限度减轻事故的危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本单位实际,针对站场内安全事故,特制定本预案。

1、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站场内安全事故处置工作实行安委会统一领导,各有关部门具体负责、分级管理、各司其职。

3、挥部办公室设车站(电话7834656,办公室主任罗晋平或783,办公室主任林**)办公室主任负责上传下达,及时收集信息、沟通与外界的联系,合理安排人员对现场的保护和伤者的抢救工作。

2、事故报告和现场救援处置。

3、对隐瞒、谎报、故意缓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和当事人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事故调查处理。

1、站场安全事故发生后,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组织启动本预案;

2、本预案在实施过程中,有关部门和单位如不履行职责甚至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汽车站。

20**年1月1日。

商水县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为了降低火灾事故发生时,对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保证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和减少经济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国务院第393号令之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应急救援预案。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场内所有可能发生的触电事故。

总指挥:

副总指挥:

通信组:行政部、品管部。

引导组:仓储部。

抢救组:四氢车间、糠醇车间、维修车间。

救护组:经营部、行政部。

善后处理组:企管部。

四、职责。

1.总指挥:(事前)审批“应急救助预案”,保证训练计划的实施与完成;(事中)指挥全面救助工作;(事后)组织有关人员协助上级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取证。

2.副总指挥:(事前)组织编制“应急救援预案”;(事中)协助总指挥保证“应急救援预案”的顺利进行;(事后)协助总指挥配合上级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取证,并写出内部调查、总结报告。

3.通信组:(事中)负责事故发生期间的通信联络工作,安排有关人员详细记录领导的指示及与有关部门、人员联络的情况。

4.引导组:安排有关人员在主要路口,引导专业救援车辆及人员,使其顺利到达事故现场。

5.救护组:(事中)按总指挥的要求,指挥有关人员对事故现场伤亡进行救助,及时护送伤者到附近医院进行治疗。在专业救护人员到来后,按其要求协助伤、亡者进行救助。

6.善后处理组: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协助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伤亡者家属进行安抚和理赔工作。

五、触电事故规模的划分。

1.小规模触电事故:没有施工人员遇险,不能发生二次触电事故。

2.中等规模触电事故:遇险人数二人以上,不能发生二次触电事故。

3.大规模触电事故:施工人员遇险人数二人以上,有二次触电的可能。

六、抢险要求。

1.触电事故发生后,由维护电工立即切断电源,防止抢险过程中发生二次触电事故。

2.小规模触电事故,由项目部报急救中心或直接将遇险者送往医院抢救。

3.中等以上触电事故,在项目部组织抢险的同时,立即上报公司安全部。

七、应急预案启动程序。

1.事故发生时,如总指挥不在现场,在总指挥返回前,由副总指挥代替总指挥主持灭火工作。如果个别小组长不在现场,在组长返回前,按组员排列顺序,由本组成员代替组长组织灭火工作。

2.生产部任何管理人员有责任在接到火警报告后,在第一时间通知总指挥、安全员及通讯组成员。

3.触电事故发生后,现场的综合部有关人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判断坍塌规模、制定抢救方案、组织人员抢险。

4.属于小规模触电事故综合部可自行进行抢险。

6.通讯组工作程序:

6.1立即通知项目部相关人员到达事故现场。

6.2立即报告公司安全部。

6.3如事故中有人受伤较重,通讯组长应立即向市急救中心报警。

7.引导组工作程序:

7.1引导组长在项目部办公负责引导工作,并准备接受总指挥交给的新任务。

7.2引导组成员,分别指挥有关人员在xx街(路)与xx街(路)交口,迎接并引导消防车辆(救护车)进入火警现场。

8.救护组工作程序:

8.1救护组长负责将救火现场的伤员情况及时通知总指挥。

8.2救护组成员负责对轻伤员的伤口进行简单包扎及对重伤员的看护,并及时转交救护医生。

9.善后处理组工作程序:

9.1立即了解遇险人数、家庭、伤亡等情况并及时登记。

9.2安排人员照顾被抢救的遇险人员,安抚遇险人员家属的情绪。

9.3通知遇险人员家属,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遇险人员善后事宜。

10.其他要求:

10.1触电事故发生后,本预案组织机构中各小组应同时启动救助工作程序。

10.2总指挥在接到报告后,必须亲临现场指挥,协调抢险、救援工作。

10.3组织机构全体人员必须通力合作、全力以赴,玩忽职守者将由政府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10.4由项目经理安排有关人员调查事故原因,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并将结果上报公司安全部。

八、应急联系电话:

九、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非煤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河东区危险化学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为保证在危险化学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能够及时、有效和有序地实施应急救援,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预案。一、应急救援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河东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次死亡(遇险)10人以上(含10人)或不足10人但社会影响重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二、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及职责(一)区政府成立河东区危险化学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应急救援工作。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有关领导和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区安监局、区经贸局、区公安分局、区公安消防大队、区卫生局、区质量技术监督分局、区环保分局、区交通分局、区总工会、区民政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负责人和事故发生地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组成。指挥部主要职责是:1、组织领导全区应急救援工作,发布应急救援命令;2、根据事故发生情况,统一部署有关应急救援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应急救援工作发生的情况采取紧急处理措施;3、在全区范围内紧急调用各类救援物资、设备、人员;4、根据事故灾害情况,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险情时,组织人员疏散工作;5、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二)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安监局),主要负责传达指挥部领导指示,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应急救援预案;事故发生时,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有关情况,及时向指挥部提供各种相关信息和资料。办公室主任由区安监局副局长担任,工作人员由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事故单位有关人员组成。(三)指挥部下设8个工作组:警戒保卫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负责组织事故现场交通管制和维持现场秩序,疏散危险区域的群众。抢险救灾组:由区公安消防大队牵头,负责组织消防部队和其他单位的消防队员先期到达事故现场,制订救援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技术保障组:由区安监局、区质量技术监督分局牵头,区公安消防大队、区经贸局、区环保分局、区交通分局、事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主要负责:组织专家对应急救援及现场处置进行专业技术指导;组织快速监测检验队伍,测定事故的环境污染和生态危害区域及危害程度,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危害进行监测、处置,提供与应急救援有关的保障服务。医疗救护组:由区卫生局牵头,有关医疗单位参加,负责组织专家及医疗队伍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后勤保障组:由区政府办公室牵头,事故发生地的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配合,负责抢救物资及装备的供应、道路维护、事故调查组的接待服务等后勤保障工作。善后工作组:由事故发生地的街道办事处牵头,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有关保险机构参加,负责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秘书组:由区政府办公室牵头,负责及时了解事故动态和事故抢险救援等情况。搜集整理事故抢险、医疗救护、后勤保障、善后处理等方面的资料。新闻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负责对外发布信息,接待新闻媒体记者,使外界及时了解事故动态和事故抢险救援、医疗救护和善后处理等方面的情况。同时,根据救援情况,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做好宣传报道,鼓励动员民众参与救援,及时平息谣传或误传,安定民心。三、危险目标的确定和危险性评估初步调查,我区的危险化学品主要有液氨、汽油、苯(粗苯)、乙炔、氧气、乙醇、液氯、甲酸、硝酸、二甲醚、天然气、液化气等。据此确定的主要危险目标是:(一)液氨:红日阿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二)汽油:辖区内各加油站。(三)苯(粗苯):市亿特龙石化有限公司(四)乙炔:市永盛乙炔气厂、(五)氧气:蓝天气体厂、罗盛气体经销处(六)液氯:市造纸化工厂、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七)二甲醚:久泰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八)乙醇:河东区永盛酒精厂(九)甲酸:册山天纪元化工有限公司(十)天然气:富茂燃气公司(十一)硝酸:光化工厂(十二)液化气:辖区内各液化气站(十三)其他危化品重点企业四、应急救援体系及演练(一)公安消防部队是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主要力量。河东区内的专兼职消防队伍,作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辅助力量,由消防部门统一调度、指挥。(二)危化品安全技术不清的,可向国家化学品登记注册中心、山东省化学品登记注册办公室等单位寻求化学事故应急咨询服务。(三)公安消防大队负责应急救援特勤队伍的建设,制订应急救援的战术方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指导河东区内的专兼职消防队伍进行定期演练。五、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一)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将事故情况上报区安监局和公安、环保、技术监督部门,区安监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在半小时内上报区政府。通讯联络方式为:应急救援报警电话:119,110区安监局值班室:区公安分局指挥中心:区环保分局:区质监分局:事故应急咨询电话:国家化学品登记中心,山东省化学品登记办公室)(二)事故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三)当地公安部门应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做好现场保护,维护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六、事故的应急救援(一)区安监局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总指挥,由总指挥确定是否启动本预案。确需启动本预案的,立即报告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时组成指挥部赶赴现场,指挥应急救援工作。根据事故抢险救援的`需要,指挥部可以调集社会各界力量和民兵预备役支持援助。(二)应急救援坚持统一指挥,协同作战,单位自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三)应急救援工作重点1、抢救受伤、受害人员。2、控制危害源。应尽快组织工程抢险队和事故单位技术人员及时控制危险源,防止事故继续扩大。3、疏散人员。指导和组织群众采取各种措施进行自身防护,迅速撤离出危险区。4、做好现场清洗,消除危害后果。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等措施,防止继续对人的危害和对环境的污染。5、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危害进行监测、处置。(四)应急救援的注意事项1、救援人员进入危险区应以2―3人为一组,随时保持通讯联系;做好自身防护,避免发生伤亡。2、工程救援队尽可能和事故单位协同作战,与公安、消防、医疗急救等专业队伍协调行动;救援所用的工具应具备防爆功能。3、现场医疗急救,按照先重后轻的原则,对伤员实行一人一卡,避免危重伤员的多次转院;妥善处理好伤员的污染衣物,防止继发性损害。4、组织污染区群众撤离事故现场,指导群众做好个人防护,向上风向(避免横穿危险区域)快速转移至安全区域,并尽快除去污染衣物。七、其他担任应急救援任务的有关部门、单位、专业组应及时向指挥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由指挥部做出撤离现场、结束救援工作的决定。

非煤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为加强对预案和处置火灾、爆炸事故等突发事故的领导,项目部成立处置突发事故应急处理小组,组长由项目经理担任,组员由项目部管理人员担任。

成立应急处理小组:

组长:

副组长:

组员:由项目部各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2、应急处置可能发生的内容类型。

2.1对项目的火灾、爆炸事故的预防实行统一领导,贯彻“预防为主、防效结合、处置得当”的原则,防范工作立足现场、落实措施,处置突发性事故要把握时机、果断决策、防止事态的扩大和蔓延。

2.2实施预防火灾、爆炸等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工作制度,定期分析、研究项目部防火工作动态,发现火灾事故隐患,采取果断措施,及时予以整改,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2.3掌握现场防火工作动态,熟悉、了解防爆业务知识及处置已发事故的业务知识,负责及传递、反馈信息;发生事故后应迅速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助查明事故的原因、性质,预测事态的发展趋势,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对突发生事件可能危及的重点,要害部位和设施应当采取果断的防范、补救措施,防止损失和影响的扩展。

3、突发事故的类型。

3.1因施工生产、生活设施而引发的火灾、爆炸等突发性事故。

3.2因火灾、爆炸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物损失。

3.3因火灾、爆炸事故导致有毒有害废弃物的产生。

3.4因危险品仓库、易燃建筑材料堆场的设置、储存、管理不当而引发的火灾爆炸事故。

4、加强情报、信息工作。

应急电话:

火警电话119救护电话120。

5、值班和报告制度。

5.1项目部认真落实逐级值班制度,做到领导干部能在突发性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参与处置。

5.2严格执行“关于发生重大事故及突发事件报告程序的通知”规定,凡发生突发性火灾、爆炸事故或由此造成的人员伤亡,除立即报119火警电话和120抢救电话外,在最短时间内首先报告项目负责人,不得迟报,误报和瞒报。凡因报告不及时可压制不报而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报告内容应包括:发生突发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起因,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已采取的措施,发展的趋势以及要求帮助解决的问题等。突发性事故处理过程中应每小时报告一次,如遇重大情况随时报告。

5.3事故单位及主管部门在事故紧急处置告一段落后,要及时作出事故综合报告,内容包括:事故的简况,处置或抢救经过,应吸取的教训,拟对责任人的处理和整改措施等情况。

6、处置的方法和要求。

为控制事故的发展,把损失和影响减到最低程度,项目部要做到以下几点:

6.1备齐抢救物资:1台潜水泵、3根皮管、1把洋镐、4把铁锹、1把大榔头、1捆纱绳、1套电工工具、1只照明电箱、3根20米钢丝绳、4只灭火机(存放在工地小仓库)、铅丝、油布、应急灯,落实项目部轮流值班制度。项目部需配备日常医疗所需的设备和药箱。

6.2对已发生的突发性事故的信息,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对重大事故信息,应及时启动预案程序,妥善处置。

6.3对突发性事故和处置,凡属重大事故,各有关部门和人员须及时赶到现场,要坚持统一领导,严格依法办事,讲究策略方法、快速处置,切忌随意表态,以防事态扩大。

6.4对已发生的突发性事故,处置突发性事故领导小组接到报告后,根据事故的类型,人员和财产损失情况向有关部门报告。

6.5凡是火灾爆炸事故造成的严重后果,并已影响、涉及到社会时,要听从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协调、指挥,直至事态平息,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6.6因火灾、爆炸事故形成的有毒有害废弃物,应通知上级主管部门,按规定检测和处置,不得擅自清运、焚烧,填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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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水县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镇安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2适用范围。

本县行政辖区内,冶金地下开采矿山的采区、井巷和尾矿库所发生的透水、冒顶、片帮、中毒窒息、溃坝等重大事故;露天采石、采土、采砂矿(场)所发生的爆炸、坍塌、山体滑坡等重特大事故。

1.3应急救援工作的原则。

应急救援,以人为本;统一指挥,分级负责;集中力量;条块结合,属地为主。

2预案启动条件和程序。

凡发生一次死亡1-2人(含失踪)或危急1-2人生命安全或15-3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重特大非煤矿山事故,启动本预案。发生未达到上述条件非煤矿山事故的,由县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及发生地乡镇政府按照本级预案采取应急救援措施。

省、市属非煤矿山企业发生重特大事故后,应立即分别向县政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企业主管部门报告,县属非煤矿山企业发生重特大事故后,应立即向县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报告,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立即将事故情况向县政府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和地点,事故类别、事故原因、危害程度、救援要求和联系人、联系方式等。

县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接到报告后,根据可能造成或已经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程度,确定响应级别,发布启动命令,落实救援任务。

事发地乡镇政府和县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接到应急救援命令后,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按照职责分工,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和主要职责。

3.1应急救援指挥部。

总指挥由县政府主管安全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主任,县安全监管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工商局、监察局、环保局和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县安全监管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工商局、监察局、环保局、水务局、卫生局、财政局、经贸局、商务办、交通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县总工会、县气象局、县供电局、人寿镇安公司、镇安电信公司、乡镇政府和事故发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负责同志组成。

3.2应急救援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组织、协调、指挥非煤矿山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全面准确地了解事故灾难的各种信息资料,分析把握事故灾难的发展变化趋势,及时做出应急救援有关事项的决定,并及时将事故救援情况报县政府和县安委会。

县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安全监管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县安全监管局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县安委会相应单位组成。

(1)综合协调组:负责综合协调。由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县安全监管局、县公安局组成。

(2)现场抢救组:负责现场应急处置。由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县安全监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水务局、县公安局、县经贸局、县环保局、县电信局和矿山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3)技术保障组:负责技术支持。由县安全监管局、县国土资源局及矿山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4)后勤保障组:负责物资保障。由县财政局、县发展计划局、县商务办、县交通局、县经贸局、县电力局、县气象局、县电信局、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组成。

(5)医疗救护组:负责人员救护。由县卫生局、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组成。

(6)警戒疏散组:负责现场警戒人员疏散。由县公安局、县交通局、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组成。

(7)信息发布组:负责救援信息发布。由县委宣传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人员组成。

(8)善后处理组:负责事故善后。由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组成。

3.3指挥部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1)事故发生地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启动本乡镇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调动力量迅速组织抢险救援。

(2)县安全监管局负责全县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抢险救援综合协调组织管理工作;组织专家赶赴事故现场,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针对事故类别和灾害程度制定相应的抢险救援方案,防止事故扩大;对事故有关情况进行汇总,经指挥部审查同意后,发布新闻信息;组织、检查乡镇和有关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演习和演练工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3)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以及重大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并提供现场应急救援所需的相关地质资料。

(4)县水务局负责现场应急救援防水工作以及技术支持。

(5)县卫生局负责事故现场伤员抢救,安排有关医院组织急救车辆和医疗器械,提供急救所需药品;负责事故现场的卫生防疫工作;随时向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

(6)县环保局负责事故现场污染防治、环境监测,并提出具体解决措施。

(7)县公安局负责事故现场的治安、消防、交通管制等工作,确保抢险救护道路畅通;保护事故现场和证据,处理事故现场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根据事故类别和性质及时调动警力参与抢险救援;参与事故调查;配合有关部门核查死亡人数、姓名和身份,协助事故单位通知死亡者和伤员家属并做好安抚工作。

(8)县商务办、县发展计划局、县经贸局负责组织协调抢险救援物资保障和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9)县交通局、县经贸局负责组织协调所需要的抢险救助交通运输保障。

(10)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县总工会负责指导协调群众转移、安置、善后处置相关事务。

(12)县委宣传部负责应急救援相关的信息发布和媒体接待工作。

(13)县气象局负责气象服务,为事故现场提供风向、风速、温度、湿度、气压和雨量等气象信息。

(14)县财政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所需资金的保障工作。

(15)县供电局负责事故发生区域供电的应急处置。

(16)县电信局负责事故发生区域的通迅应急处置。

(17)县工商局负责对发生事故单位营业执照合法性的审查及处理工作。

(18)人寿镇安分公司负责对投保事故单位的紧急理赔工作。

县级其他部门根据应急救援需要承担相应职责;乡镇级政府及县级各主管部门按业务分工承担相应职责。

有关乡镇政府和事故发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应及时向指挥部提供事故现场全面情况和相关地质资料、图纸等;迅速集结本地抢险救援力量进行自救;建立并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指挥机构,充实救援力量,保障救援工作有效开展。

3.4技术专家组。

3.5应急救援队伍。

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矿山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非煤矿山企业的应急救援队伍、公安消防大队、社会力量和志愿者队伍及其他有关救援力量。

4应急救援行动。

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指挥部的指示,通知有关单位、救援队伍和专家赶赴事故现场参加应急救援。被抽调的单位、救援队伍和专家应当服从指挥调遣,积极参加抢险救援,不得拖延、推诿。

4.2紧急处置。

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召开各成员单位、救援队伍负责人专家联席会议,通报事故初步情况,在专家协助下制定应急救援实施方案,组织、指挥救援行动。

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事故类别和现场救援需要,协调、调集相应的救援设备、器材和安全防护装备;深入事故区域抢救伤员,运送遇难者;在专家指导下对涉及的矿(场)、井巷、尾矿库设施进行维护和处理,防止事故扩大。

4.3安全防护。

根据需要设立现场急救站,开展现场医疗急救;现场应急救援人员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4.4信息发布。

(1)明确危险源的管理范围、责任和要求,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危险源监控和管理机制,制定切实可行的事故应急预案。

(2)依据重大危险源辨识规定,对全县非煤矿山危险源实施分级监控和管理。对省、市、县属非煤矿山的冶金、采石矿山企业,由企业会同主管部门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其它类矿山,由各乡镇政府组织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进行监控和管理。

(3)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危险源的监督检查,定期组织检测检验机构开展测试,对严重威胁安全生产、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危险源,要按规定时限上报检测检验结果。

4.5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可能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隐患消除后,经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5事故后期处置。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县总工会和当地政府会同事故发生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积极做好事故遇难者和伤员的补偿、治疗和家属安抚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各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协调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部门筹集资金和物资,搞好灾后重建。

县安全监管局、县监察局、县公安局、县总工会、事故发生单位主管部门依据事故调查程序规定,开展事故调查,必要时邀请检察机关参与。按规定时限提交调查报告,提出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及防止事故再次发生的具体措施。

认真总结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经验,查找不足和教训,进一步修订、完善事故预案。

6事故预防和监督管理机制。

6.1事故预防。

非煤矿山企业对确定的重大危险源,要指定专门人员和机构负责管理,并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1)掌握危险源的基本情况,了解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严重程度,抓好现场安全管理工作。

(2)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增强安全意识,严格按照规定作业。

(3)对危险源进行定期检查和巡回检查,随时掌握动态变化情况,一旦发现不安全问题,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4)制定事故应急处理预案,配备充足、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工作,每年应组织1-2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学习和演练。

6.2监督管理。

各级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事故危险源进行监控和管理。6.3应急救援演练。

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在督促企业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根据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对事故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7附则。

7.1奖励与责任追究。

在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给予奖励;在事故应急救援中失职、渎职的,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同县安监局负责解释。

7.3预案实施时间。

应急救援指挥部按照《镇安县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应急预案》,对外发布新闻。

非煤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三条本预案所指的重特大险情(事故)是指:造成一次性死亡(失踪)3?5人的水上交通事故,或一次性遇险人数为3?10人的险情。

第四条造成一次性死亡(失踪)5人以上,一次性遇险人数10人以上的水上交通事故或险情,在启动本预案的同时,应报市政府启动《佛山市水上重特大险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施应急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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