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旧管理制度(优秀14篇)

时间:2023-12-17 22:35:26 作者:琉璃

规章制度是组织内部在特定时间和空间条件下行为准则和约束,它明确了员工的权利和责任。通过遵守规章制度,我们可以更好地管理和利用资源,推动事业的发展。

废旧物品回收管理制度

设备函【2017】 03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司废旧物资的管理,规范废旧物资回收管理程序,降低物料消耗,促进公司增收节支工作,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适合于设备检维修或生产装置改造过程产生的废旧物资的管理。

二、废旧物资回收原则

统一回收,定点存放。

三、废旧物资的分类

1、可利用的闲置设备(改造退下的旧设备)。

2、可回收利用物资(旧管道、旧型材等)。

3、有色金属类(不锈钢、铜、铝等)。

4、不可回收利用的废品物资(各种废弃的钢材边角料、不可修复的旧阀门、腐蚀严重不可利用的旧管道等)。

5、非金属类。

四、 废旧物资的回收

1、废旧物资回收坚持“能修则修、降低费用”的原则,凡能够利用或通过修复后能够再利用的物资,转化为备用品。

2、各单位处理废旧物资时,设备主任、设备员与设备科现场鉴定后,填写《物资回收鉴定表》,须详细列出物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物资站凭借《物资回收鉴定表》进行回收,分类存放,并做好记录,车间负责转运到指定区域。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处置废旧物资,发现一次处罚本单位200元。

3、阀门、轴承、有色金属、电机等物资,物资站要严格执行“以旧换新”制度。交旧材料后,凭物资站开据的废旧物资收据领取新的材料(特殊情况也可事先领用物资材料,但事后必须立即补办手续)。

4、旧管道、阀门所带的`法兰 ,车间先回收 ;有色金属与钢的组合件,车间必须先行拆分;按分类要求上交物资站。否则一次处罚50元。

5、非金属物品按材质分类,统一上交,存放到规定区域。

6、不按分类规定,混杂乱放,一次处罚车间100元。

五、废旧物资的存放区域划分:

1、报废物资区域:公寓楼宿舍后东侧,存放待出售的废旧物资。

2、有色金属区域:机修车间西南处,存放不锈钢、铜、铝等废旧物资,电缆及有色金属小件物管仓库存放。

3、大型闲置设备区域:公寓楼宿舍后西侧,存放检维修及技术改造更换退役的设备。

4、闲置利用区域:反渗透厂房北侧,存放阀门、管道、钢材类等废旧物资。

5、非金属区域:公寓楼宿舍后中部地段,存放玻璃钢制品、橡胶制品、塑料制品、木制品等废旧物资。

本规定从 2017 年3 月15日 起执行。

设备科

2017年3月12日

为加强企业管理,降低物料消耗,节约开支,特制定公司废旧物资回收及处理制度。

一、废铁、废料、报废设备等废旧物资的回收

1、各单位废铁、废料、报废设备等废旧物资在清理分类后,及时回收至废旧物资仓库;

3、各单位废铁、废料、报废设备等废旧物资由磅房出具磅单并由仓库保管员签字后有效;

5、废铁、废料、报废设备等废旧物资由公司按废旧物资收购价值5%-10%奖励给交料单位。无法确定价格的由经营部进行估价。

二、废铁、废料、报废设备等废旧物资的处理

2、中标客户到经营部办理相关手续;

3、企管部仓库及计量人员负责对车辆进行检查,须先对车皮计量;

5、中标客户到财务部结算付款,出具手续,并在出门证上盖章后,方可放行;

6、计量时间:周一至周五8点—12点;14点至17点30分;节假日不出货。

废旧物品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废旧物资管理,加强对报废、积压、闲置物资的修旧利用,明确报废物资处理程序,提高综合经济效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废旧物资是指报废的机器设备、工器具、库存积压物资、废旧管材管件以及经公司批准报废的其他物资。

第三条各部门职责。

1、各物资使用部门负责相应的废旧物资的识别、初步鉴定、报废物资的收集统计和交库工作。

2、使用部门、采供部、财务部负责欲报废物资的联合鉴定。

3、物资采供部负责报废物资的回收、整理、分类、建档和保管,并配合财务部销售处理。

第四条报废物资的认定。

1、维修抢险、改线作业中拆回的废旧材料(设备)无法利用的,可作报废物资处理。

2、消耗性材料,超过使用标准,不能再使用的,可作报废物资处理。

3、工具类物品,因损坏无法修复使用的,可作报废物资处理。

4、有价值的包装物品可作报废物资处理。

1、所有报废物品由公司采供部统一回收。

2、各部门材料管理人员对废旧物资进行保管统计,定期向采供部呈报《废旧物资回收单》,采供部经理要及时对交回的报废物资进行分类、整理、入库、建档,并于每月底向分管副总和财务部呈报《废旧物资回收明细表》,采供部依据规定做出处理。

3、在回收各类物品前,采供部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初步鉴定,以免对有利用价值的物品当废品处理,造成浪费。

4、执行交旧领新的物资(工具类)交旧时还需在综合管理部填写《交旧领新登记单》交采供部保管。保管按一对一原则登记交旧领新台账,并办理领新手续。

5、对因特殊原因暂时不能交回旧物品的,必须由使用部门出据借用手续,分管领导签字后方可提前领用,但领用部门必须在一个月内办理交旧手续,否则采供部有权在下一次领用物资时,拒绝领用。

6、对工程项目余留物资、原库存积压的物资不能再利用的,由采供部结合财务部估价后按报废材料处理。

7、对新增设备、新增项目等没有旧品可交的,或无法完全交旧的,必须提前报分管领导批准。

8、各类废旧物资报废后,如确认无外卖价值后,采供部必须记录其处理情况(处理日期、去向等)。

9、采供部对回收的各类报废物资要及时处理(外卖等),避免损耗、贬值或因大量堆积造成混乱,同时不得无故拒绝接收报废物资。

1、各部门要制定相应的修旧利废管理细则及修旧利废奖罚办法,作为部门管理的考核依据。

2、对鉴定为可修复、有利用价值的物品,应组织专业人员内修或外修。

3、对申请报废的物资由申请部门填写《废旧物资回收明细表》,报物资采供部,会同财务部现场鉴定确认。

4、确定报废的各类物资,使用部门必须在当月月底前办理完与采供部的交接手续。

第七条报废物资的审批。

1、各部门废旧物资必须经过各专业人员确认,部门经理核实后,报公司物资采供部复检回收。

2、专业人员(必要时可调其他单位专业人员参加)对拟报废物资进行复检鉴定,确认不可修复利用后,由分管副总批准报废。

3、物资采供部编制报废物资明细清单及价值表,报总经理办公会讨论批准后实施报废。

4、属于公司固定资产的物品,其报废管理执行公司《固定资产管理规定》。

废旧物品管理制度

各位有缘人士:

您好!

首先感恩您有此善缘看到这份倡议书,请您继续将这份善缘传递,转发让更多的有缘人士看到,用我们的指尖轻触传递“微”爱!

而城市中生活的我们,却苦于如何处理旧衣服而烦恼,这些如“鸡肋”般的物品,弃之可惜留之无用,送亲戚朋友却又送不出手,甚至我们的有些衣服买回家连标签都未取下,却早已尘封。

山里的他们,每年都在为生计而烦恼,年收入不过千元,孩子营养不良,负担不起上学生活费,老人看不起病,衣服残旧不堪......

这只是需要我们用时间,用爱心去整理,就可以将“鸡肋”变废为宝。

只要把它用在需要它的地方,它就能发挥第二次的光芒……。

倡议人:xxx。

时间:xxxx年xx月xx日。

废旧回收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经济秩序,规范废旧金属收购活动,防范违法犯罪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性废旧金属、非生产性废旧金属和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的经营活动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含义)

本规定所称的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废钢铁、废有色金属、报废旧机电设备和报废船舶及其部件、配件等。

本规定所称的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居民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各种废旧金属。

本规定所称的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是指因自然损坏或者人为损坏而产生的,含有金属物质的市政公用设施、设备、仪器、雕塑及其他物资。

第四条 (管理部门的职责)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负责本市废旧金属收购业的布局规划、综合协调和行业管理。

上海市公安局及其区、县分局(以下统称公安部门)负责废旧金属收购的治安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和违反有关规定收购、处置、运输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等活动。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区、县分局(以下统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依法查处固定场所无照或者超越经营范围收购废旧金属的经营活动。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各区、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以下统称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流动无照收购废旧金属的经营活动。

本市建设、交通、规划、房地资源、质量技监、环保、市容环卫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废旧金属收购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区、县人民政府的职责)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废旧金属收购纳入社区综合管理的范围,并组织、协调相关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辖区内废旧金属收购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布局规划和技术标准)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应当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的布局规划和收购企业的设置技术标准,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海市经济委员会编制的布局规划,确定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的定点设置。

第七条 (登记注册)

设立废旧金属收购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其经营范围应当注明“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或者“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的字样。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的企业在取得生产性废旧金属经营范围前,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

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注册地应当与其实际经营场所相一致。企业在其注册地以外另行设立经营场所的,应当办理分支机构工商登记手续,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的,还应当事先经公安部门许可。

第八条 (申请条件)

申请设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的布局规划和收购企业的设置技术标准;

(二)符合治安、消防、房地资源、环境保护和市容环卫等管理规定;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本市居民或者持有本市居住证者,并有固定住所;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5年内未有不良记录;

(五)经营场所与铁路沿线、机场、港口、金属冶炼加工企业、军事禁区的周边距离大于500米。

第九条 (许可和发放)

公安部门应当自收到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予以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经审查予以许可的,颁发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许可证由上海市公安局规定统一的式样。

第十条 (建立台账和收购登记)

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应当建立收购台账,台账的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2年。

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出具的证明和清单,并如实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出售单位的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

第十一条 (处置)

企业应当将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旧金属送交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进行处置,出于循环利用的目的交付其他企业再行投入生产的除外。

第十二条 (指定处置)

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应当由指定的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以下简称“指定处置企业”)上门收购、统一处置。

指定处置企业由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会同上海市公安局、相关行业协会在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中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指定处置企业应当与市政公用企业及其所属的市政建设、维护单位签订委托处置合同。

第十三条 (目录)

上海市建设交通委员会会同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制定《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目录》,确定本市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的种类,并书面通告本市各废旧物资收购企业。

第十四条 (运输管理)

指定处置企业运输或者委托运输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的,应当签署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当列明运输物品品种、数量、运输目的地等事项。公安部门应当依法对运载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的车辆、船舶进行查验。

本市陆路、水路、铁路交通运输等管理部门发现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的运输者无法提供有关证明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十五条 (禁止行为)

个体工商户或者未取得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活动。

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不得收购来源不明的生产性废旧金属。

除指定处置企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处置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

第十六条 (报告和举报)

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发现有赃物嫌疑的生产性废旧金属或者来源不明的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公安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收购、处置生产性废旧金属、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的,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第十七条 (违法经营活动的法律责任)

未取得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许可证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活动的,由公安部门按照国家治安管理处罚的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收购来源不明的生产性废旧金属的,由公安部门给予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许可证,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的经营范围。

违法收购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的,由公安部门按照国家治安管理处罚的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其中,属于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的,吊销其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许可证,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的经营范围;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未建立收购台账或者未如实登记的,由公安部门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许可证,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的经营范围。

市政公用企业及其所属的市政建设、维护单位违法处置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无照经营的法律责任)

无照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城-管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无照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办理手续和换发执照)

本规定实施前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的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公安部门办理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许可。具体实施办法,由上海市公安局另行规定。

本规定实施前从事废旧金属收购的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换发营业执照手续。具体实施办法,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 (实施日期)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废旧金属收购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废旧金属收购及销售、存储、运输和相关治安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废旧金属包括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

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用于建筑、铁路、公路、广播电视、电力、电信、水利、市政设施及其他生产领域已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的金属材料和金属制品。

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用于生活的资料、小型农具等已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的金属材料和金属制品。

第四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废旧金属收购的治安管理,依照本条例对废旧金属收购、销售、存储、运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履行下列治安管理职责:

(一)对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的单位、个人进行许可;

(二)对开办废旧金属收购市场和从事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的单位、个人进行备案;

(三)指导督促废旧金属收购市场、单位和个人建立落实治安管理制度;

(四)组织对废旧金属收购从业人员进行免费治安培训;

(五)建立废旧金属收购市场、单位和个人信息记录制度;

(七)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治安检查,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督促整改;

(八)对涉及废旧金属收购的违法行为以及接到的举报进行调查处理;

(九)向废旧金属收购市场、单位和个人及时通报寻查的赃物;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废旧金属收购的行业协会(以下统称行业协会)应当制定废旧金属收购的自律性规范,完善治安管理的相关规定,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废旧金属收购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收购、销售、存储、运输废旧金属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 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建立废旧金属收购市场。已建立废旧金属收购市场的,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的经营场所应当统一设置在市场内。

第八条 建立废旧金属收购市场应当符合城乡发展规划。废旧金属收购市场开办后15日内,开办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治安管理制度、治安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及其培训证明;

(四)市场出入口、过磅处等主要通道和存储点安装、使用视频监控设施的情况;

(五)传输治安管理信息设备的安装、使用情况。

第九条 废旧金属收购市场经营负责人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下列工作:

(一)市场治安巡查;

(二)对市场内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三)进出市场货物的`门卫检查和过磅监督、登记;

(四)对有赃物嫌疑的货物进行检查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向市场内的单位和个人通报公安机关寻查赃物的情况。

第十条 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的单位和个人,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申请许可。

申请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具有经营场所房产证或者3年以上租赁合同;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负责人在经营场所所在地有固定住所;

(四)能够传输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治安管理信息(在废旧金属收购市场内经营的除外);

(五)有治安管理制度或者遵守治安管理承诺书;

(六)废旧金属收购站点在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周边距离1000米以外,在铁路、矿区、机场、港口、重点建设项目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地的周边距离500米以外。

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予以许可;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取得许可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废旧金属收购市场和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有关闭、歇业、合并、迁移或者变更名称和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等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情形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备案或者向原许可机关办理注销、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出售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应当送交公安机关公布的单位或者个人收购,同时出具相关证明和物品清单。

第十三条 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收购单位和个人应当查验、留存、录入出售单位和个人出具的证明和清单,并在收购当日向公安机关传输下列信息:

(一)出售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二)出售人(经办人)的姓名、住址、居民身份证号码以及联系方式;

(三)出售物品的名称、数量、照片等。

录入的信息应当保存3个月以上。

在废旧金属收购市场内从事废旧金属收购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场经营者按照前两款的规定,负责向公安机关传输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市场、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保证视频监控设施每日24小时不中断运行。监控资料应当留存30日以上,不得删改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收购的生产性废旧金属应当统一存储在经营场所内。禁止在经营场所外存储。

第十六条 从事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七条 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单位和个人从事流动收购的,应当持单位证明或者本人身份证明到行业协会进行登记,领取统一标识。

第十八条 行业协会应当定期收集本行业治安信息,建立完善流动收购人员及其活动区域的信息台账,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情况。

第十九条 废旧金属收购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下列物品:

(一)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和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三)机动车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

(四)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有赃物嫌疑或者来历不明的物品。

第二十条 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单位或者个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撤销。

第二十一条 未经许可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收购的物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未领取标识从事流动收购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废旧金属收购市场、单位和个人不按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办理注销、变更手续和重新备案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收购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物品的,由公安机关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收购本条例第十九条第四项所列物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物品,可以对单位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市场、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废旧金属收购市场建立后不备案的;

(二)不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录入、留存和传输信息的;

(三)将监控资料擅自删改、挪作他用的;

(四)擅自改变治安管理设备、设施用途或者无正当理由停止其正常运行的;

(五)在经营场所外存储生产性废旧金属的。

第二十六条 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单位和个人因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公安机关累计处罚6次或者在1年内被处罚3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业整顿;停业整顿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撤销许可。

废旧金属收购市场未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导致市场内的经营者1年内发生2次以上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予以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许可的;

(三)对取得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许可或者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废旧物资回收管理制度

为加强企业管理,降低物料消耗,节约开支,特制定公司废旧物资回收及处理制度。

一、废铁、废料、报废设备等废旧物资的回收

1、各单位废铁、废料、报废设备等废旧物资在清理分类后,及时回收至废旧物资仓库;

3、各单位废铁、废料、报废设备等废旧物资由磅房出具磅单并由仓库保管员签字后有效;

5、废铁、废料、报废设备等废旧物资由公司按废旧物资收购价值5%-10%奖励给交料单位。无法确定价格的由经营部进行估价。

二、废铁、废料、报废设备等废旧物资的处理

2、中标客户到经营部办理相关手续;

3、企管部仓库及计量人员负责对车辆进行检查,须先对车皮计量;

5、中标客户到财务部结算付款,出具手续,并在出门证上盖章后,方可放行;

6、计量时间:周一至周五8点—12点;14点至17点30分;节假日不出货。

第一条: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出售认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二条: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赃物嫌弃的物品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的'赃物或有赃物嫌弃的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扣押,并开列扣押清单。有赃物嫌弃的物品经查明不是赃物的,应当依法及时退还;经查明属赃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条:废旧物资的收集、储存、运输、处理等全过程应当遵守相关国家污染防止标准、技术政策和技术规范。

第四条: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者从事旧货物收购、销售、储存、运输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旧货流通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废旧物资回收可以采取上门回收、流动回收、固定地点回收等方式。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者可以通过电话、互联网等形式与居民、企业建立信息互动,实现便民、快捷的回收服务。

第六条:禁止回收的物品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者不得回收下列物品:

废旧设备备件管理制度

为规范学院有关废旧物品的管理和处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凡学院内经有关部门和程序确认无使用价值的废旧物品,如墨盒、硒鼓等办公用品,线材、钢材等五金维修废料,应急灯、灭火器等消防用品,过期教材、报刊杂志、宣传资料、设备外包装等纸类物品及废弃家具等,可作为废旧物品变卖处理。

但购买原值500元以上的设备在失去使用价值后,须按照资产报废程序由设备处进行处置。

二、各部门的废旧物品处理须报请部门领导批准,由资产管理员组织人员实施并登记有关内容(时间、实施者、批准人、物品名称和数量、金额及上交时间等),其他个人不得擅自处理。

三、废旧物品至少每月处理一次,处理后的收入须即刻上交学院财务处,现金不得滞留于除财务处以外的其他部门。

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部门负责人或当事人一定的处罚。

四、为调动各部门处理废旧物品的积极性,财务处将变卖所得20%返还经办部门作为公共费用。

五、废旧物品处理后,须有总务处开具的“废品处理放行条(见附件,由总务处统一印制)”方可放行。

具体操作如下:。

1.经办部门填单签名,送总务处签章确认后可予放行;回收人执第一联到门卫签名放行,并将第一联存于门卫。

2.第二联存于总务处备查。

3.经办人执第三联到财务处缴交变卖所得收入,财务处主管在第三联签章确认并存档。

六、保卫处、总务处将收取的放行条收集整理,每月与学院财务处核对。

七、本办法解释权归总务处,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废旧管理制度

(一)、目的:规范售后废品管理,提高管理效率,确保油料旧件存放安全。

(二)范围:废旧物品包括废机油,更换下的旧件(含保险事故和机修件),备件包装纸箱等包装物。客户要求自行带走的旧件不在此范围。

(三)、管理办法:所有废旧物品由备件部统一管理,包括存放,清理和处理,废旧物品收入,由备件部设立单独台账统一保管。

1.3.保修更换的零部件及时交给管理员处理,不得存放于维修车间。

1.5.每周由车间主任负责,组织人员对存放于废油、废料室的物品进行整理,有利用价值或变现价值的存放于指定位置,无用的及时清理。

2、保管。

2.1.事故车钣金件:对于保险公司要收回的事故件,暂存钣金旧件室,钣金组应作相应标记。

2.2.事故车机修件:对于保险公司要收回的事故件,暂存旧件室,机修组应作相应标记。

2.3.普通维修旧件:钣金件暂存于钣金旧件室,待车辆完工后三日内转存于废物室。机修件存放于废油废料室。油漆剩余辅料存放于油漆室继续使用。

3.1.废机油:每月由车间主任负责派人清理,定期处理,收入交财务。

3.2.保险公司回收旧件:车间在保险员监督下交给保险公司,并做好记录。

3.31.收集——在维修过程中间用剩或更换的废旧物品集中存放于指定地方;。

3.33.定期整理——按一定时间间隔对存放的废旧物品进行整理登记;。

3.34.定期处理——指派专人按一定时间间隔对存放的废旧物品进行清理和处置。

3.35.入账——对处理所得或处理结果进行详尽的记录。

废旧公司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废旧物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规定了对已经过审批同意报废帐务处理的固定资产、工位器具、管理用具、产品、材料、工具等资产实物,加工造成的废料,加工产品不能利用的边角余料,钢屑、铁屑等的.管理。

3.1废旧物资实物统一归口于生产部集中管理,所有废旧物资一律要求登记实物台帐。

3.2废旧物资实物的入帐登记。

3.2.1报废帐务处理的物资。

各物资归口管理部门,根据物资实际状况,对需报废帐务处理的物资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已经过审批同意报废帐务处理的废旧物资实物,应与其他物资隔离管理。

3.2.

1.1提出书面申请,并根据资产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填写“报废帐务处理物资清单”一式三份。

3.2.

1.2经鉴定部门签字后报分管经理审核,总经理。

(或董事长)批准。

3.2.

1.3把签批“报废帐务处理物资清单”随同实物转交生产部签收。

3.2.

1.4把已签收的“报废帐务处理物资清单”交财务部、物资归口管理部门、生产部各一份。

3.2.

帐务处理物资清单”登记废旧物资实物台帐。

3.2.2加工发生的废品材料。

3.2.

收。

3.2.2.2单据传递及帐务处理同。

3.2.

1.4、

3.2.

1.5的程序。

3.2.3加工产品不能利用的边角余料。

3.2.3.1由车间根据实物情况填退料清单随同实物转交生产部签收。

3.2.3.2单据传递及帐务处理同。

3.2.

1.4、

3.2.

1.5的程序。

3.2.4钢屑、铁屑等废料直接归生产部管理。

3.3.1生产部应及时对废旧物资进行清理,合理利用使其尽快变现。

3.3.

2.1废旧物资的清理,统一由生产部根据清理方式(销售.回收利用等)填写“清理物资清单”一式二份。

3.3.

2.2清单内容包括:资产名称、规格数量、清理单价、金额、部门负责人签字。

3.3.

2.3报总经理(或董事长)批准。

3.3.

2.4把审批后的清单反财务部一份,做实物清理,同时减实物台帐。

3.3.

2.5废旧物资销售,必须经财务部收款后开出门证,方可出公司。

4.1废旧物资管理不善,按直接经济损失考核责任人。

4.2未经财务部开出门证,废旧物资出公司的,。

废旧公司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废旧物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对已经过审批同意报废帐务处理的固定资产、工位器具、管理用具、产品、材料、工具等资产实物,加工造成的废料,加工产品不能利用的边角余料,钢屑、铁屑等的管理。

3.1废旧物资实物统一归口于生产部集中管理,所有废旧物资一律要求登记实物台帐。

3.2废旧物资实物的入帐登记。

3.2.1报废帐务处理的物资。

各物资归口管理部门,根据物资实际状况,对需报废帐务处理的物资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已经过审批同意报废帐务处理的.废旧物资实物,应与其他物资隔离管理。

3.2.1.1提出书面申请,并根据资产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填写“报废帐务处理物资清单”一式三份。

3.2.1.2经鉴定部门签字后报分管经理审核,总经理(或董事长)批准。

3.2.1.3把签批“报废帐务处理物资清单”随同实物转交生产部签收。

3.2.1.4把已签收的“报废帐务处理物资清单”交财务部、物资归口管理部门、生产部各一份。

帐务处理物资清单”登记废旧物资实物台帐。

3.2.2加工发生的废品材料。

收。

3.2.2.2单据传递及帐务处理同3.2.1.4、3.2.1.5的程序。

3.2.3加工产品不能利用的边角余料。

3.2.3.1由车间根据实物情况填退料清单随同实物转交生产部签收。

3.2.3.2单据传递及帐务处理同3.2.1.4、3.2.1.5的程序。

3.2.4钢屑、铁屑等废料直接归生产部管理。

3.3.1生产部应及时对废旧物资进行清理,合理利用使其尽快变现。

3.3.2.1废旧物资的清理,统一由生产部根据清理方式(销售.回收利用等)填写“清理物资清单”一式二份。

3.3.2.2清单内容包括:资产名称、规格数量、清理单价、金额、部门负责人签字。

3.3.2.3报总经理(或董事长)批准。

3.3.2.4把审批后的清单反财务部一份,做实物清理,同时减实物台帐。

3.3.2.5废旧物资销售,必须经财务部收款后开出门证,方可出公司。

4考核。

4.1废旧物资管理不善,按直接经济损失考核责任人。

废旧管理制度

1.为了加强废旧爆炸物品的管理,确保其销毁过程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本厂各部门。

1.过期、失效或质量有问题的爆炸物品、生产线清扫的'爆炸物品属于销毁处理范围。

2.企业制定《爆炸物品销毁安全操作规程》,由安全员负责监督销毁处理的全过程。

3.销毁工作操作人员必须经考试合格。并建立完整的销毁记录,参与销毁作业人员应共同签字。

4.废旧爆炸物品销毁前,向安全部门报审,再经领导同意批准后,由押运员监护到指定的地点销毁,数量较大时,必须上报公安机关备案。

5爆炸物品一次销毁量应符合《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要求。

6.销毁作业应在白天进行,禁止夜间、雷雨天、雾天、雷电、大风、大雪、冰雹等恶劣气候里进行销毁作业。

7.销毁爆破器材时,应登记造册并编写书面报告。报告中应说明被销毁爆破器材的名称、数量、销毁原因、销毁方法、销毁地点及时间。

废旧管理制度

为规范学院有关废旧物品的管理和处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凡学院内经有关部门和程序确认无使用价值的废旧物品,如墨盒、硒鼓等办公用品,线材、钢材等五金维修废料,应急灯、灭火器等消防用品,过期教材、报刊杂志、宣传资料、设备外包装等纸类物品及废弃家具等,可作为废旧物品变卖处理。

但购买原值500元以上的设备在失去使用价值后,须按照资产报废程序由设备处进行处置。

二、各部门的废旧物品处理须报请部门领导批准,由资产管理员组织人员实施并登记有关内容(时间、实施者、批准人、物品名称和数量、金额及上交时间等),其他个人不得擅自处理。

三、废旧物品至少每月处理一次,处理后的收入须即刻上交学院财务处,现金不得滞留于除财务处以外的其他部门。

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部门负责人或当事人一定的'处罚。

四、为调动各部门处理废旧物品的积极性,财务处将变卖所得20%返还经办部门作为公共费用。

五、废旧物品处理后,须有总务处开具的“废品处理放行条(见附件,由总务处统一印制)”方可放行。

具体操作如下:

1.经办部门填单签名,送总务处签章确认后可予放行;回收人执第一联到门卫签名放行,并将第一联存于门卫。

2.第二联存于总务处备查。

3.经办人执第三联到财务处缴交变卖所得收入,财务处主管在第三联签章确认并存档。

六、保卫处、总务处将收取的放行条收集整理,每月与学院财务处核对。

七、本办法解释权归总务处,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废品处理放行条。

废旧物品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废旧物资管理,进一步降低生产费用,节能降耗,特制定本办法。

一、废旧物资是指由于正常磨损,不能再继续使用,或由于技术落后,且无使用价值,或由于不可抗拒等因素造成物资的非正常毁损等原因形成的虽无利用价值但残值可出售,或修复后具备一定使用价值的物资。

(一)按用途分类。

1、可修复的废旧物资。

2、不可修复但拆卸后部分零配件可重新使用。

3、不可修复的但具有残值的物品。

4、无任何价值的废品。

(二)按回收种类分类。

1、金属材料类(主要指边角料等)。

2、电器、仪表、仪器类。

3、工具、量具、刀具、焊接材料类。

4、交电、五金、水暖类。

5、机械设备和工矿配件类。

6、耐材、建材、石棉制品、橡胶制品类。

7、车辆配件类。

8、备品备件类。

9、其它类(如废油等)。

三、公司实行交旧领新制度,交旧时旧物资应清理、整洁、干净,尽可能保证基本完整,并对不可修复利用或经修理可再使用的旧物资分别分类保存,严重毁损的大额、大型物资应注明报废原因。

新增物资、技改物资经技改负责人签字,领用时暂不能交旧物资但又急需,先打欠条后领用,三日后必须交旧。

四、财务部、仓库、各厂、车间都要建立废旧物资台帐(或以表代账),认真登记核算,做到日清月结,帐物相符。

公司仓库为废旧物资的具体承办单位,仓库管理员有权对厂区内无人管理使用物废旧物资清理回仓库。

收回后的废旧物资归类存放,可修复的报主管部门尽快修理,需外修的由经办单位联系外修单位,并办理领用登记手续,财务部门发放出门证。

其外修所有费用交财务核算支付。

交旧领新物资除漆包线按90%折交、电缆按90%折交、篦条按70%折交计算回收数量外,其它交旧物资应足额、足量回收。

五、各使用单位能修复利用的旧物资必须进行修理,首先由使用单位提出维修计划,生产副总进行技术签定,再由经办部门办理出库暂借手续,并联系修理。

六、原则上旧物资内部维修的,由公司机修厂负责,需委托外单位进行修理的,无总经理审批,财务部不予结算外委修理费用。

公司内部能修理的,由副总经理批准后办理内部调拨单,由使用部门调入修理部门修理,修理部门领用所需材料进行修理,其领用材料单独核算,记入该物品成本内,修复后重新办理入库手续,以备再用,财务部根据有关单据进行核算。

修复的物资经办部门要及时办理交库手续,仓库质检人员检验合格后才可办理入库手续。

七、各使用单位交旧时,仓储部填写废旧物资入库单,入库单一式两份,使用单位一份,财务部一份。

财务部负责定期抽查使用单位和仓储部台帐的登记情况以及修复后的核销或出售核销情况。

八、变卖废旧物资时,需经有关领导批准、定价才能办理出库手续。

以旧换新的物资应按加工形式比照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估价折算。

九、门卫必须严格检查废旧物资的出门手续,手续不全者不得放行,对使用单位私自处理、变卖废旧物资的按偷盗论处。

十、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废旧物品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废旧物资管理,规范废旧物资处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职能部门及车间。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废旧物资包括:

1.报废的设备等固定资产;

2.报废的库存材料、低值易耗品等库存物资;

3.生产、维修、大修理、更新改造、小型基建过程中拆除更换的材料等;

4.生产(施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废料、包装物等。

5.其他废旧物资。

第四条事业部购销部负责公司废旧物资处理工作。

第五条各(职能部门)对废旧物资要及时上报,集中分类堆放,并做台帐进行登记,处置后做销帐处理;对废旧物资做简单的防护,以防止日晒雨淋等外界因素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废旧物资应区分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2、需要处理的废旧物资由事业部购销部、设备能源部、生产技术部、后勤服务中心现场监督清点签字认可后方可装车,由购销部开具车辆出入申请,由后勤服务中心开具出入证后方可进行废旧物资的拉运。

废旧物品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废旧物资管理,规范废旧物资处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基地和职能部门。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废旧物资包括:

1、报废的设备等固定资产;

2、报废的库存材料、低值易耗品等库存物资;

3、生产、维修、大修理、更新改造、小型基建过程中拆除更换的材料等;

4、生产(施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废料、包装物等。

5、其他废旧物资。

第四条采购部负责公司废旧物资处理工作。

第五条各基地(职能部门)对废旧物资要及时上报,集中分类堆放,并做台帐进行登记,处置后做销帐处理;对废旧物资做简单的防护,以防止日晒雨淋等外界因素造成的损失。

第三章处理程序及工作流程。

第六条废旧物资应区分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1、报废的设备等固定资产。

对固定资产的报废标准的界定同集团公司关于固定资产的报废标准,由资产的使用部门打内部公文单,后附填写《固定资产处理单》,对该设备的名称、规格及型号、购置时间、预计使用时间、购入原值、已提折旧、帐面净额、报废原因等一一填写完毕,设备部签字确认报废情况属实,同意变现意见,财务部确认该固定资产的账面金额,转总经理处,总经理签署处置意见,总经理审批(总经理审批权限在单位资产原值3万元以内,超过3万元的上报审批程序同集团公司下发的财务管理制度-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第九条审批权限)后公文单转到采购部经理处,由采购部经理安排废旧物资处理和招(议)标工作,处置所得上缴公司帐户。

2、各基地(职能部门)对需要处理的报废的库存材料、低值易。

耗品等库存物资打内部公文单,后附《材料、低耗品处理单》,以书面形式报设备部门签署意见后,传到财务部门确认物资的原始价值、经理签字确认;公文报总经理审批后公文单转到采购部经理处,由采购部经理安排废旧物资处理和招(议)标工作,处置所得上缴公司帐户。

3、各基地(职能部门)对生产、维修、大修理、更新改造、小型基建过程中拆除更换的材料、生产(施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废料、包装物、其他废旧物资的处置如果属于:

(1)价值较高的(如所有的废钢铁等),应将需要处理的废旧物资打公文单,后附《废旧物资处理单》,以书面形式上报设备部,由设备部确认确实无利用价值需要处理的,签字报转总经理审批,经总经理审批后公文单转到采购部,由采购部经理安排废旧物资处理和招(议)标工作。

(2)除废钢铁外的其他边角废料,各部门经理(场长)不必再打公文单上报,可以直接处理,款项及时缴存公司帐户。

第七条废旧物资由保管统一管理并登记管理台帐,会计审核,每月10日上报一次,处理后做销帐处理,款项及时上存银行。

第四章违规处分。

第八条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此办法执行,不得私下处置,如有违反,则按私下处置资产的市值对该部门负责人进行处罚(罚金从当月工资及绩效中扣除,如当月不够就从下月续扣)并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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