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清算报告(优质15篇)

时间:2023-11-21 00:29:52 作者:字海 所得税清算报告(优质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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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自查报告

市局所得税科:

我局按照上级的要求,在时间紧、任务重、人员少的情况下,认真进行企业所得税执法自查。现将基本情况汇报如下:

一、领导重视,积极部署检查工作

为落实好企业所得税税收执法检查工作,我局专门成立了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落实此项工作。

组长:郭本州

副组长:李洪山 周云峰 王安康 丁利伟

成员:税政、征管、票管、监审、法规等部门负责人

办公室设在法规科,负责组织协调和具体检查工作。各中心所、城关分局、各科室加强沟通,相互配合,认真做好检查工作。

二、制定检查方案,细化检查项目

针对企业所得税重点检查内容,我局对每一项逐条进行细化,认真对照进行自查。截止20xx年8月我局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共计查账户155户,核定户58户,定期定额7户,我局认真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学习,不搞应付,把执行企业所得税政策落到实处。

三、基本情况

1、对关联企业管理有待于进一步加强。我的的关联企业非常少,

再加上有的所得税归国税管理,人员业务水平有待于提高,我局对关联企业的管理需要加强。

2、对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需要加强,截止目前,我局没有一户小型微利企业,使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政策没有体现。

3、对我房地产业、建筑业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有待于落实。

4、对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依法进行了认定,企业办理税务登记证之初,在征管系统进行认定,对于每年6月之前的手工纸质认定从20xx年到现在没有进行。这个情况也向市局反映过。

5、对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资料存在审批文书使用和填写不规范现象,填写有漏项现象。减免税资料整理有待于进一步规范。

6、弥补亏损台账有待于进一步规范。

四、改正方法

1、强化税收政策的学习,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结合具体工作岗位,分门别类进行培训,对个体税收管理员,重点学习税收法律法规,以及税务文书的制作等;对企业税收管理员,重点学习会计学小企业会计制度、成本会计,以突出培养查账能手为重点,进一步提高税务干部的执法水平。

2、从小处着手,发现不规范的现象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同主管领导一道解决问题。边干边学,不懂就问,不会就查,认真落实未落实、未执行的各项政策。

3、理顺工作思路,使用合适的工作方法,杜绝眉毛胡子一把抓。,充分运用地税综合管理系统加强日常税收管理,人机结合,进一步提高税收管理的质量和深度。

4、抓住重点,以点带面。以加强专业市场管理为突破口,以点带面,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管户管理、定额核定、定额审批、税款征收等各项工作,推动了我县征管工作全面提高。

五、总结整改,以备市局检查

自查结束后,我局将严格按照政策要求,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该补充的补充,该完善的完善。通过企业所得税税收自查工作,使全局地税干部依法行政、依法治税的工作水平和工作质量得到提高和促进。

宜阳县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二日

所得税自查报告

请按照如下格式填写,并与12月15日之前反馈给管理员。(如有特殊情况请在报告最后添加)

xx年度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申报自查报告

1、我单位 已 (未) 按规定按月进行了全员全额明细申报,有(无)漏报人员或少报收入的现象。(漏报××人,少报××人。)

2、明细申报数据中纳税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填报正确(有误)。(错误的信息具体是×××××)

3、xx年扣缴义务人的基础信息有(没有)发生变更,发生变更的已及时更改(××基础信息尚未更改)。

4、xx年(税款所属期为xx年12月至xx年11月)个人所得税实际入库数据与明细申报数据核对全部一致(××月不一致)。

5、xx年(税款所属期为xx年12月至xx年11月)单位发放收入总人次××人(每月发放收入人数之和),已申报总人次××人(每月申报人数之和)。

6、我单位已知道要于20xx年1月1日至1月10日之间申报xx年度印花税。

7、我单位已知道20xx年1月1日至1月31日之间向管理员报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综合申报表》(申报期为xx年度1月到12月)

或单位介绍信(必须有首席代表或财务负责人签字)有效身份证件,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同时提供办事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法人代表:××

财务负责人:××

年月日

(单位公章)

所得税调研报告

企业所得税是我国现行税制中的主要税种之一,也是我国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受税制及管理模式、手段、方法等方面的影响,目前所得税管理仍为基层税收管理中的薄弱环节,成为税收管理工作中的难点和弱点。

1、从征管力量来看,基层税务机关普遍没有专设所得税岗,所得税管理队伍不同程度地存在“断层”,熟悉所得税业务的管理人员严重不足,“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现象依然存在。随着经济的发展、纳税户数的增加和各项管理措施的不断细化,税收管理员日常事务性工作较为繁杂,面临较大的工作压力,同时也造成所得税税源管理的重点不突出,深入业户了解情况的时间较少,影响了税源管理的实效性。

2、从税收管理员业务水平来看,由于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复杂繁多,行业日趋多样化,业务的专业性,范围的广泛性,职业的判断性,都要求管理人员熟悉专业知识,掌握较高的业务技能和职业判断能力,而目前税收管理员业务能力参差不齐,除了历史原因和年龄结构不合理等客观因素外,知识更新不能及时与税源管理形势变化相适应,成为制约所得税管理工作的瓶颈问题。

3、从税基控管方面来看,由于企业成分异常复杂、经营方式多种多样,财务核算不规范、账面信息真实度低,且存在着大量的现金交易。在我国现有法制和货币金融监管水平下,税务部门缺乏有效的税源监控手段控制企业的资金流、货物流,因此,所得税的税源控管变得异常艰难。一是企业账务核算数据的真实度差。从目前企业的总体情况而言,绝大多数企业属于规模较小或处于创业和成长阶段的中小企业,其财务人员有的只是经过短期的学习培训就从事财务工作,有的身兼数家企业会计,财务核算水平参差不齐。大部分企业财务核算中往往唯企业法人是从,缺乏依法规范执业意识,企业的财务核算不能准确体现其经营成果。二是两元化管理的存在形成执法和税负不公。新办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国税部门来征收管理,而原来的老企业由地税部门来管理,二者在所得税管理、税收政策执行差异、企业所得税计算上方法不同、繁简各异,很容易出现同地区、同行业、同规模企业的税负不一,导致同类型或同规模企业的税负差异较大,影响了税收秩序。三是随着新会计准则体系的公布实施,会计标准、会计核算内容更加复杂,企业会计制度和税法的差异调整也更加繁杂,增加了税务机关执行政策的难度。

1、优化人员配置,充实企业所得税管理力量。根据企业所得税发展趋势和目前新办企业快速增长的形势,现有的机构和力量远远不适应。要按照管理力量与担负任务相匹配、管理效能最大化的原则,合理确定机关和基层分局、管理一线人员比例。根据干部的年龄层次、知识层次、专业水平,将每个干部安排到最合适的岗位,实现人适其事、事适其人、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基层分局业务部门必须配备企业所得税管理专职人员,保持相对稳定。并将专业对口、熟悉财会知识、业务能力强的年轻干部充实到所得税管理队伍中,以缓解人员不足、工作量大的压力。

2、建立和完善所得税岗责体系,强化执法责任制,严格绩效考核。一是科学设置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形成科学、严密的流程体系,在坚持依法治税原则的前提下,尽可能简并流程、减少工作环节,缩短业务流程路径,减少存档的纸质资料,实现业务流程无阻滞、业务衔接无缝隙、协调配合无缺位、监督预警无盲区。二是要尽量减少税收管理员的日常事务性工作,进一步突出税收管理员的工作重点。必须在实施综合管理的基础上,突出工作重点,切实履行管户与管事职能,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所得税重点税源企业、纳税异常企业的管理,强化实地调查、核查工作,深入了解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变宽泛管理为深入管理。进一步解决所得税管理长期被边缘化的问题,在日常税收征管工作中,应避免出现增值税管理一枝独秀的现象,采取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管理并重的管理模式,以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三是针对当前国税工作日益繁重、基层一线人少事多矛盾日益突出的情况,大力实施绩效管理,激发广大国税干部工作热情,推进国税部门整体绩效提升,挖掘人力资源潜力,促进税收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效能的提高,创新基层管理方式、有效解决“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问题。

3、推行“阶梯式”培训目标,提高税收管理员整体素质。企业所得税作为一个综合性的税种,对管理干部的要求更高,提升企业所得税管理人员素质显得尤其重要。首先,要紧紧围绕干部履行职责的需要设计培训内容,有针对性地进行履行岗位职责必备知识和能力的培训、与本职工作密切相关的新知识培训,学习培训的重点应放在新准则及会计制度、会计核算知识、税法政策规定、纳税评估技巧等方面。其次,在培训方法上也要大胆创新,针对干部素质现状,将全员培训转变为分类培训。一要区分培训对象。对税收征管一线的同志,主要开展岗位业务培训,注重税收实务的学习,进一步提高他们的工作技能。二要区分同一层次人员个体差异。必须区分人员在年龄、学历层次、专业水平等方面存在的差异,通过针对不同对象应用不同的培训方式,努力做到培训工作主题突出,运作规范,在集中式培训的基础上,加强长期精细化式培训。以熟练掌握与岗位工作职责标准相对应的专业知识、技能及妥善处理相关工作事项的能力为长期培训任务,针对实际工作中的难点和热点问题重点突破和培训,有效提高干部的业务水平。再次,要大力推进“阶梯式”培训目标,将培训分为提高基本素质,培训骨干力量,培养高端人才三个阶段,分步实施,梯次推进。确立抓基础人才培训与抓骨干、研究型人才培训相结合的指导思想,培养一批会会计核算、懂企业管理、熟练微机操作、精通税收业务的企业所得税管理人才。必须扩大视野,既要培养熟悉企业所得税政策与管理、现代企业管理与财务核算、先进信息技术的复合型人才,又要培养在某一领域有深入研究的专业性人才,如行业纳税评估专家等等。

4、以抓大、控中、核小为思路实施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在坚持属地管理原则的基础上,根据管理对象的不同类别,按照纳税户生产经营规模、性质、行业、经营特点、企业存续时间和纳税信用等级等要素以及不同行业和类别企业的特点,对纳税人进行科学分类,设立相应的税源管理岗位,实现对不同纳税人有针对性的监控。

一是分规模管理。按照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和税源规模进行分类,全面了解掌握不同规模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和工艺流程及生产经营、财务会计核算、税源变化等基本情况,实行分层级管理。对生产经营收入、年应纳税所得额、年应纳所得税额较大的企业,要积极探索属地管理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征管模式,试行在属地管理基础上集中、统一管理,充分发挥专业化管理优势。科学划分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和上级税务机关管理职责,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是分行业管理。针对企业所处行业的特点实施有效管理。全面掌握行业生产经营和财务核算特点、税源变化情况等相关信息,分析可能出现漏洞的环节,确定行业企业所得税管理重点,制定分行业的企业所得税管理制度办法、纳税评估指标体系。

三是特殊企业和事项管理。如对汇总纳税企业,房地产企业、建筑行业等非增值税的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特殊行业实施集中管理,这些行业社会影响较大,税收控管手段薄弱,征收方式难以确定,执行政策不易统一,容易造成管理上的混乱,可以实施集中统一管理,使税收管理员能集中精力抓好企业所得税管理,提高税源管理实效。对企业合并、分立、改组改制、清算、股权转让、债务重组、资产评估增值以及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等涉及企业所得税的特殊事项,制定并实施企业事先报告制度和税务机关跟踪管理制度。要专门研究企业特殊事项的特点和相关企业所得税政策,不断提高企业特殊事项的所得税管理水平。

5、强化制度建设,全方位治理会计信息失真。防止会计信息失真不是哪几个人、哪几个单位、哪几个行业或哪几个地区就能解决的,它需要我们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一是加强制度建设,强化财务监督。会计人员要持证上岗,不能搞家庭式的财务管理,决不可滥竽充数;对会计人员要经常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教育,提高素质。要强化企业审计监督职能,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充分发挥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职代会等管理机构的监督作用。二是加强会计中介机构管理。政府职能应继续强化会计中介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加强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进一步提升会计中介机构的社会认知度和信用度,规范会计中介机构的鉴证行为。三是加快政府化财务总监制度建设。中小企业约占40%的比例都是兼职会计,还有约10%的比例是会计记账机构记账,大多仅限于简单记账的财务管理。为此,政府职能部门应根据“抓大、控中、定小”的原则,设立政府管理的公共财务总监机构(第三方内部审计部门),根据中小企业的行业分类,由专门的财务总监定期对中小企业进行财务管理的社会化监督管理,参与中小企业重大投资、经营的决策,“替老板看账”,进行行业性的财务分析,提出财务管理方面的建议和方案。四是加大处罚力度。目前有些企业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还不完善,对相关责任人的界定还比较模糊,对会计造假、会计信息失真的打击力度明显不够。这些处罚与造假者获取的暴利相比,高悬在头顶的法律之剑,看起来并不那么可怕。所以我们有关部门应加大对造假者的处罚力度,使其造假的成本远远大于其造假的预期收益,披露不讲诚信的人,对不守诚信而造成严重后果者,不仅要在经济上追究其责任,还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6、加强部门协作,实现数据信息资源共享。建立健全统一的信息交换共享制度,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使企业的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企业经营、申报纳税等信息在国地税、工商、统计等部门之间能完全共享。进一步确认国、地税征管范围,我们倾向于实行随流转税税种确定征管范围比较合理,即企业交纳主体流转税归那一个局管理,其所得税也归那个局管理,避免国、地税局争抢税源或漏征漏管。根据目前企业所得税由国、地税共同管理并相互交叉的现实,可以考虑建立国、地税共同办税制度,以县级为单位,统一制订申报预缴、税前扣除审批、征收方式认定、政策宣传等管理办法和意见;统一组织纳税检查,保证政策执行和工作的一致性,避免同一区域、同一税种因管理机关不同而造成政策执行口径参差不齐,征收方式不同,税负水平不公,市场竞争不平等的现象。

7、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税务代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企业财务人员无论从数量上,还是从业务素质上都不适应经济高速发展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积极发挥税务代理机构的作用,广泛推行税务代理,对于做好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为此,对会计核算基础较差,没有建账能力的企业或财务核算混乱、账证不健全的企业,以及比较复杂的涉税事项,要积极推行由税务代理机构来代为建立健全账证,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和办理纳税鉴证事项。

所得税自查报告

根据市局工作安排,我局于7月至9月开展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纳税评估企业需先进行自查。希望贵单位对此次工作给与高度重视,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全面自查度各项收入、各项成本费用是否符合税法有关规定,其中自查重点如下:

(一)自查要点。

实行据实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应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实际利润额”的填报数据,与企业当期会计报表上载明的“利润总额”数据进行比对,是否存在未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635号)第一条规定申报的情况。

(二)政策规定。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635号)第一条的规定,“实际利润额”应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比照填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填报本期取得预售收入按规定计算出的预计利润额。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34号)第四条的规定,对未按规定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企业取得的各种收入须按照税收法律法。

规的规定进行确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二条至二十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第875号)。

2、不征税收入:

(2)不征税收入不得填报为免税收入;

(3)不征税收入不得作为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基数;

(4)不征税收入(即使作为应税收入申报),其对应的研究开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7)软件生产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款符合不征税收入确认条件且作为不征税收入填报的,若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不大于研究开发支出金额的,按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做全额纳税调增处理,有加计扣除的同时要做纳税调增处理;若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大于研究开发支出金额的,按研究开发支出金额做纳税调增处理,有加计扣除的同时做纳税调增处理。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1号)第一条第(一)款。

3、企业发生的视同销售行为应按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148号第三条第(八)款)。

4、投资收益:。

(1)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应作为计算企业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

传费的基数;

(2)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满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八十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79号)第三、四、八条对于投资收益税务处理的相关规定。

1、工资薪金:

(1)国有性质企业的工资薪金不应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

(2)已计提尚未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不能税前扣除;

(4)工资薪金中不应包括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务费等费用;

(5)工资薪金发放对象为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员工;

(8)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必须进行纳税调整。

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3号);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42号)(该文件中与税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税收法律法规为准)。

2、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方面:

(1)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能超过税法允许扣除的限额;

(3)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的对象应为企业职工;

(4)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中不应包括应由职工个人负担的支出费用;

(6)企业以前结余的职工福利费,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7)对于软件生产企业全额税前扣除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须能够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支出。

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1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商务部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63号)。

3、利息支出:

(4)企业已计提但确实无法偿付的利息支出,须按税法规定计入当期应税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浪子注:此处可否推定为按照权责发生制计提但为支付的符合扣除标准的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312号)。

4、资产损失:

(2)已作损失处理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收回的,须作纳税调整;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补偿的部分,须作纳税调整。

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57号);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88号);

《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772号。

5、其他费用支出:

(1)不得利用虚开发票或虚列人工费等虚增成本。

(2)不得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及凭证,列支成本费用。

(3)不得随意改变成本计价方法,调节利润。

(4)不得超标准列支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

(5)不得擅自扩大研究开发费用的列支范围,享受税收优惠。

(6)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不得进行税前扣除。

(7)计提的不符合规定的准备金须进行纳税调整。

(8)工会经费应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款专用收据》在规定的比例内税前扣除。

(9)公益性捐赠的对象应符合财税[]160号、京财税[]542号文件有关规定,并取得文件规定的有关公益性捐赠票据。

享受税收优惠企业,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或备案。

1、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的自查要求见本提纲“成本费用”中“利息支出”部分。

2、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1月1日前(不含)将开发产品转为自用的,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xx]31号)第六条的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3、外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政策衔接须符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92号)第五条的规定。

条的规定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发项目(成本对象)情况备案表》;

1月1日前已开工未完工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补报《开发项目(成本对象)情况备案表》。

5、符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92号)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开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土地预算成本情况表》。

6、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计税成本的核算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31号)第四章的相关规定,其中重点提示以下内容:

(1)对本期未完工和尚未建造的成本对象应当负担的成本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分别建立明细台帐,税务处理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31号)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

(2)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预提费用的税前扣除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31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3)停车场所的税务处理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31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4)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税务处理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31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7、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纳税申报应符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92号)附件四《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口径》的要求。

8、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应符合国税函[]20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告中明确说明。自查中如有疑问,请及时与税收管理员联系。

所得税调研报告

企业员工是企业生产经营不可缺少的劳动力资源,他们是物质财富的创造者。一个企业的员工素质高低决定着企业发展的前途和命运,同样也对企业经济效益有着重大影响。当然,合理的员工人数应当与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冗余的人员将会增加企业经济负担,但可以减少所得税。

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实行计税工资的企业,应当在计税工资标准的范围内按实列支,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不得在税前列支。

因此,当工资总额一定时,有两个互为反比的因素影响计税工资,一个是员工人数,另一个是平均工资。当员工人数增加时,会降低平均工资。当平均工资低于或等于计税工资标准,则可全额在税前扣除,否则超过计税工资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例如:某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实行查帐征收,年工资总额为120xx00元,员工人数为100人,当地计税工资人平月标准为960元,企业所得税率为33,则该企业人均月工资为1000元,超过月标准计税工资40元,因此,超过的工资额40×12×100=48000元不得税前扣除,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48000×33=15840元。当工资总额不变,员工人数增加为125人时,则人均月工资为800元,小于计税工资月标准960元,可以全额税前扣除,免缴企业所得税。如果该企业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并实行查帐征收个人所得税,则同样也会影响到个人所得税。因此,企业员工人数的增减变动,会影响到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随着国有、集体企业的民营化改造及劳动人事体制的改革,原来的全民人员和集体人员已基本被私营雇用工所取代,企业用工除特殊行业外一般无须任何部门批准。不论是城市还是农村,只要符合企业用人标准,就可录用。虽然这样解除了企业人事制度上的束缚,增强了企业用工的灵活性,促进了企业人力资源合理配置,提高了企业的劳动生产率,但给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带来管理上的不便,特别是给税收管理工作带来一些新的问题。

“工资”形式进行会计处理的,这不仅逃避缴纳营业税,而且对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也产生影响。更有甚者通过虚列工资抽逃资金、列支超支的业务招待费及其他非法支出等偷逃税收。而现行的财政税收法规在企业员工性质界定上,只有原则性的规定,却没有明确规范措施,可操作性差,不便于税收管理,容易诱发避税和偷税行为。

那么,如何才能避免上述现象的发生呢?我认为,可以采取以下四点措施:

国家税务总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规章形式规定:企业应当建立劳动人事档案,只有企业与应聘人员签订雇用合同,并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的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公证后录用的各种管理、技术、生产经营或服务人员,且为其缴纳各种社会保障金的,方可作为企业员工即雇用员工。否则,一律视为外来劳务工即非雇用工。

当前,税务机关要求企业报送的纳税资料主要有纳税申报表、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等,而这些资料无法满足对计税工资审核的需要。因此,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要求企业向税务机关提供雇用合同并按月报送《企业员工情况月报表》,作为税费征收、纳税评估和税收检查的重要依据。其报表内容主要包括:员工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或护照号码、家庭住址、联系电话、工种、工资标准、进出企业时间、企业当月提取工资总额及实发工资总额等项目。对于员工人数较多的企业,可以规定每年1月份报告企业全部员工的情况,其他月份则报告每月的员工变动情况,这样既可以减轻企业办税人员的工作量,又能满足税收管理工作的需要。

税收日常管理是一项基础性管理工作,其管理质量的高低最直接的表现就是纳税人能否做。

到及时如实申报缴纳税款。因此,加强税收日常监督管理非常重要,特别是对企业员工的监督管理上,要求税务人员经常深入企业车间、店堂了解企业员工情况,进行必要的抽查核实,因此,这项工作要求细致踏实,不能蜻蜓点水,否则就失去意义。只有这样,才能尽可能防止企业在员工人数上做文章,企图达到偷逃税收的目的。

多年来的税收实践,使我深刻地认识到,纳税评估和税收检查工作应当把重点放在计税工资和原料、产成品成本核算上,这恰恰是税收评估和检查的难点,特别是计税工资的审核难度较大,企业常用此法以达到避税和偷税目的。这主要是因为企业人员具有一定的流动性,不确定性因素较大,又缺泛制约机制,因而更具有隐蔽性。因此,税务机关应当通过纳税评估和税收检查工作,有针对性地对企业人力资源分布、使用情况和计提发放工资方面,进行细致地评估和审查,看企业有无虚列员工人数,故意降低人均工资数额以及将非雇用工作为雇用工,用工资单列支劳务报酬等现象,一经发现应当督促企业进行纠正,并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只有通过有效的纳税评估和税收检查工作,才可以规范企业的行为,尽可能减少税收的流失。

所得税自查报告

请按照如下格式填写,并与12月15日之前反馈给管理员。(如有特殊情况请在报告最后添加)。

1、我单位已(未)按规定按月进行了全员全额明细申报,有(无)漏报人员或少报收入的现象。(漏报××人,少报××人。)。

2、明细申报数据中纳税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填报正确(有误)。(错误的信息具体是×××××)。

3、xx年扣缴义务人的基础信息有(没有)发生变更,发生变更的已及时更改(××基础信息尚未更改)。

4、xx年(税款所属期为xx年12月至xx年11月)个人所得税实际入库数据与明细申报数据核对全部一致(××月不一致)。

5、xx年(税款所属期为xx年12月至xx年11月)单位发放收入总人次××人(每月发放收入人数之和),已申报总人次××人(每月申报人数之和)。

6、我单位已知道要于20xx年1月1日至1月10日之间申报xx年度印花税。

7、我单位已知道20xx年1月1日至1月31日之间向管理员报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综合申报表》(申报期为xx年度1月到12月)。

或单位介绍信(必须有首席代表或财务负责人签字)有效身份证件,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同时提供办事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法人代表:××。

财务负责人:××。

(单位公章)。

所得税自查报告

根据贵单位《税务通知书》要求,我们高度重视,组织劳资、财务及有关管理人员进行认真学习、分析与讨论,并专门召开会议,针对需要求整改的.问题和关注的事项逐项研究,认真部署整改措施,严格自查自纠,强化督促整改。现将自查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如下:

一定要虚心、诚心、真心实意地接受批评建议,认真加强整改。一是要强调整改工作“一把手”亲自抓,同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是要认真分解整改内容,明确整改措施、责任部门、责任人员和整改时限。对于整改措施不落实、不到位的,加大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单位领导的责任。

三是要进一步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纳税工作特别是个人所得税交纳工作的督促检查,狠抓各项规章制度和规定的落实,确保我们的纳税工作合理、稳步推进。

这次整改工作,我们加大整改力度,把《税务通知书》的有关要求逐项列出整改措施,落实到单位和个人,认真解决。

(一)责成财务部门按照规定期限,及时补缴个人所得税款xxxx元;

(二)恳请充分考虑xx工作和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的特殊性,不再补缴xxxx年度个人所得税。

20xx年,正我们的xx工作异常繁重。全体人员放弃休假,加班加点,连续超负荷工作,付出了异常艰辛的`努力。为鼓舞士气,激励斗志,我们为他们发放了误餐补贴和补助。此前,在税务部门个人所得税软件计算系统使用之前,由于工作人员对税法学习、理解、把握不够全面,业务不够熟练,存在计算个税难特别是介于税率临界点上把握不准的问题,存在着不够起征点或高于起征点都按一个税率(5%)计算的问题,但对数额较大、重点纳税人员,我们严格把握标准,按税法规定按章纳税,对按可以免征个税的误餐补贴也扣缴了个税。

鉴于此,我们认为:尽管在个税扣缴上存在部分人员计算不准确的情况,但总体说来,****年我单位上缴个税总额并不少,建议不再补缴。

一是加强引导,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我们将采取积极措施,提高干部特别是劳资、财务、税管干部对合法缴税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教育各级领导干部和全体民警树立正确的思想认识,特别是继续加强对有关错误思想的整治,做到常抓不懈。二是加强税法学习,全面提高干部队伍素质。针对这次暴露出来的问题,我们将加大对干部的教育培训力度,特别是要加强对税法等有关法律的学习,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熟练、作风优良的公安民警队伍和税务缴纳管理干部队伍。

感谢税务部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支持和批评指导,我们将以次为动力,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税务缴纳工作,并继续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所得税自查报告

1、有否未按照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确认标准的规定确认应代扣代缴税款的行为,少扣缴个人所得税。

2、有否扣缴义务人对工资、薪金、奖金、实物、有价证券等发放已达到应纳税标准的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款。

3、有否扣缴义务人未如实填写《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未按时申报或未按时解缴所代扣的税款。

4、有否有将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相混淆,少扣缴个人所得税。

5、有否有从盈余公积、利润分配账户中提取奖金,直接支付给对生产、经营有突出贡献的员工,而不通过应付工资账户核算少扣缴个人所得税。

6、有否有通过应付福利费账户发放实物和现金,而不通过应付工资账户核算少扣缴个人所得税。

7、有否将其他业务收入(如租金)或营业外收入计入其他应付款等往来账户贷方,然后再通过该账户给企业职工发放实物或现金,而不通过应付工资账户核算少扣缴个人所得税。

8、有否对个人一次取得的数月奖金、年终加薪或劳动分红,不按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扣缴税款,而按全年月份分摊计算少缴个人所得税。

9、有否企业供销人员取得推销产品提成收入,未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10、有否企业代职工买保险,保险公司一次性返还保金,未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1、没有营业执照挂靠建筑单位施工的,有否发包的建筑单位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对企业项目经理内部承包施工取得的个人所得,有否发包单位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有否对企业向参股的职工或者其他个人支付的股息、红利收入未全额扣缴个人所得税

3、有否对单位为个人负担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应纳税额时,未将支付额换算成含税收入后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所得税调研报告

新《企业所得税法》从20xx年1月1日正式实施,新税法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总体税制改革精神,对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做出了重大的改革,对营造各类企业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推进税制现代化建设,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及税务部门的征收管理工作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但是从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我市近10个月的执行情况看,在运行过程中仍然出现了一些纳税及征管等方面的问题亟待我们解决,下面,结合新企业所得税法在我市的执行情况,对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对策谈几点粗浅认识。

企业所得税作为我国的主体税种之一,在组织收入,调控经济和调节分配等方面的职能越来越突出,面对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我局严格按照上级20xx年提出的新的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思路“分类管理,优化服务,核实税基,完善汇缴,强化评估,防范避税”开展工作,首先是在一线税务人员中加强培训辅导,通过举办政策培训辅导班和每月一次的业务考试,以考促学,使其尽快掌握最新政策新规定;其次是加大税法宣传力度,通过报纸、电视、网站及黑板报等多种媒介使广大纳税人对新税法的出台原因及主要变化有了深刻理解和认识,对纳税人进行集中培训,进一步提升了广大纳税人的自觉遵从度;第三采取集中与个别辅导相结合的方式,就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预缴表如何填写及政策依据对纳税人进行了详细讲解,并充分利用电子网络,将预缴表以电子文本形式发送给纳税人,由纳税人自行填写打印后上报税务机关,方便了纳税人,节约了征纳双方的成本;第四建立起了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跟踪问效机制,对新税法的实施及其实施过程中的问题逐一解决或上报。通过采取以上切实有效的措施,新税法平稳过渡,目前纳税人已按照新法的规定完成第三季度预缴,截止20xx年9月底,我局累计完成企业所得税112388万元,同比增收10.13%,增收10337万元,增收的主要原因是由于采矿业、电力、燃气和水的生产供应业由于价格因素的影响使企业效益大幅增加(其中采矿业完成企业所得税71913万元,同比增长40.39%,电力、燃气和水的生产供应业完成企业所得税2903万元,同比增长85.26%)剔除此项因素,企业所得税收入呈现减少状况。

新企业所得税法运行过程中,虽然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基层单位反馈的问题,迅速出台了诸如《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等文件,使一些政策性问题及时的得到了解决,但是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顺利实施需要有好的征管措施,好的征管措施又是建立在以往征管办法和措施之上,新老接替必然需要一个过程,在这个接替过程中一些问题不可避免的会显现出来,需要我们去认真处理和研究:

(一)税源管理问题及影响。

1、企业所得税地点变更以及总部经济导致的税源管理问题。原内资企业以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为纳税人,实行就地纳税,而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分公司应税所得要汇总到总公司进行纳税,随着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纳税地点的变更,对于各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来说,其纳税户户籍管理和税源管理将随之发生变化,由于新办法对执行就地缴纳的二级分支机构的具体界定标准不明确,加之总分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对税收任务个地区利益的不同考虑,使得分支机构分配预缴制度的执行出现较大弹性,另外异地分支机构设立后只需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副本,不需要在总机构税务登记副本上添加分支机构名称,若总机构不及时主动向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税务机关难以掌握其新增分支机构的情况。

2、“老企业”和“新企业”的身份认定与过渡期优惠政策的享受问题。新《企业所得税法》给予了老企业过渡期优惠政策,新企业则不能享受。原则上说,新老企业的认定以工商登记时间在20xx年3月16日之后还是之前为界限。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企业改革的深化和改制重组的增多,企业新办、合并与分立之间的界限日趋模糊复杂,难以有明确的标准。

3、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的问题。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小企业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能够更好地发挥小企业在自主创新、吸纳就业等方面的优势,利用税收政策鼓励,支持和引导小企业的发展,但是,一些已有的非小型微利企业,为了享受低税率,采取拆分、新增法人等方式,人为进行分解、调整企业规模,将不符合规定的企业变换为符合规定的企业,给税务机关认定和管理带来了困难。

(二)税基管理问题及影响。

1、原有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在税基确认上原理相同但具体规定差异很大。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内外资企业的税基确认标准将会统一,但实际工作中问题的复杂性以及对政策理解程度和计算方法的不同,都可能导致出现各不相同的结果。

2、新会计准则和税法的差异较大,增加了税基确认的难度。会计准则、会计核算方法的变化对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产生了较大影响,企业财务会计与税收之间的差异需要进一步协调,从而增加了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执行政策的难度。如新会计准则将职工福利费统一在职工薪酬中核算,同时规定应付福利费结余,上市公司可以结余冲减当期管理费用,非上市公司继续按照原有规定使用,而新企业所得税法却依旧允许提取职工福利费,与新会计准则的不吻合使企业无所适从。

3、不征税收入界定不明确给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带来不便。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这一规定不区分支出性质,“不征税”的精神未真正体现。如果纳税人将不征税收入用于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支出,而不能按配比原则进行扣除,则必然造成对不征税收入事实上的征税。

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四条中都用了“合理”一词,但“合理性”作为一个相对模糊的概念,在具体执行中由于理解角度和知识背景等差异很容易在征纳双方甚至征管机关内部形成不同的意见,另一方面对“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界定亦不明确,在实际操作中,对于使用劳务派遣企业提供的劳务人员,企业职工应如何界定缺乏统一的征管口径。

5、税收优惠方面的时间认定规定模糊与相关规定不衔接,给实际工作中具体操作造成了困难。如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费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中,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以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新法对企业以前年度结转技术开发费未抵扣额如何过渡处理无明确规定;又如新法规定运输工具、电子设备的最低折旧年限由5年分别缩短为4年和3年,而是仅适用于20xx年1月1日后购买的设备还是包含以前购买的设备规定不明。

(三)征管能力问题及影响。

1、“一税两管”经过六年多的实践运行,导致税收征管成本不断增加、工作交叉、矛盾不断、效率降低,给征纳双方带来了很大的不便,无法体现税法的刚性,已成为当前企业所得税管理中面临的主要问题。虽然国家在20xx年出台了有关企业所得税管理权限的文件,但给企业在对企业所得税管理权限的选择上留下了操作空间,企业会随意变动注册资本中货币资金的比例,选择国、地税管理部门,另外由于国、地税两家对企业所得税管理程度的不同,势必会造成同类纳税人因归属不同的税务机关管辖而出现税负“倚重倚轻”的问题。

2、所得税优惠由传统的以区域优惠为主转变为以产业项目优惠为主的方式,给税务机关征管带来了很大的难题。如高新技术企业优惠、专用设备投资优惠、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优惠等享有优惠产业和项目的资格认定问题,由于有关法规和文件对认定部门各方的责任划分不明确,税务机关成为了最主要的责任承担者,而以税务机关的专业领域来看,显然难以承担审核和认定的能力,客观上造成了认定责任和专业能力的失衡,必然带来管理上的隐患和漏洞。“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认定亦存在类似问题。

3、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所得税相关模块升级相对滞缓,导致软件模块功能与所得税政策规定不同步、不衔接,无法真正实现管理与信息化同步发展。新旧税法更替,征纳双方在短期内面临新旧申报表的同时运用,如何及时保证更新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对税务机关的征管能力是一次考验。

(四)对企业所得税税收收入的影响。

1、税率调整对收入的影响。

从我市的情况看,管辖范围内原适用33%税率,现在适用25%税率的企业约占盈利企业的29%,其应纳所得税约占我局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98%;原适用33%的税率,现在适用20%的优惠税率的企业约占盈利企业的71%,其应纳企业所得税占我局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2%,新税法实施后,若以20xx年度数据为基准,不考虑企业自身经营状况和市场变化两因素对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影响,税率变化将使企业所得税收入下降9%左右。

2、税收优惠政策和福利企业优惠政策变化对收入的影响。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福利企业按安置残疾人支付工资的数额进行加计扣除,不再实行全免政策,此政策的实行将增加福利企业所得税收入,以20xx年数据比较,此项变动将使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加约2%左右。而其他税收优惠政策对税收收入的影响大小,则需要等到明年企业所得税汇算和减免税审批时候才能体现出来,目前无法测定,但新法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放宽,基本可以确定将减少企业所得税的收入。

3、扣除项目的变化对收入的影响。

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计税工资扣除政策,对职工福利费、教育经费、工会费三项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列支,并且要求在支出时冲减20xx年底挂账部分,这将对应纳税所得额有比较大的影响,影响深度将有待年度所得税汇算时候才能得以测算。

面对以上实际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想确保国家税收收入稳步增长,国家税制改革顺利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落到实处,首先应当从机制上给予创新,为税收工作带来新的血脉,其次应不断健全制度,以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为契机,强化并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不折不扣的执行新的企业所得税工作要求,我们认为具体来说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做:

(一)从完善新企业所得税法规体系方面。

1、完善总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计税及征管体系。首先要细化计税办法,进一步加强对分支机构利用组织结构变化避税的监督,明确、细化对二级分支机构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做出判定的适用标准,统一各地税务机关征管口径,同时,加强对外经营环节的管理,提高总机构对挂靠项目的财务核算的监管;其次理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关系,对非法人分支机构进行一次清理,重新明确所得税征管权限,以保证总机构与非法人分支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一致。

2、优化应纳税所得额扣除规定。进一步完善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关于不征税收入的表述,明确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明确工薪扣除标准,弥合新税法与新会计准则的差异,明确福利费扣除衔接方法,明确原税制下几个税前扣除项目的过渡衔接问题。

3、加紧制订优惠政策享受条件及审批制度。加快与新税法优惠配套的相关政策的出台,尽快明确原有优惠政策的时效性和有效性;明确税收优惠审批制度,对哪些税收优惠属于审批类、哪些属于备案类,权限、程序如何履行,表证单书、提供资料如何确定等具体问题应系统化地重新加以明确。

4、为便于企业所得税的日常征收管理,提高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效率,避免不必要的资源浪费,避免由于国、地税征管力度的差异造成企业税收负担的不同,应尽快将企业所得税这一单一税种的征收管理工作放在一个税务部门进行。

(二)从税务机关自身建设和征收管理方面。

1、加强培训工作,严格规范企业所得税执法。建立县以下基层税务管理人员定期业务培训制度,要通过理论培训和实践锻炼,不断更新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培养一批企业所得税管理专业人才,提高整体管理素质,实现管理效能的最大化。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执行好新企业所得税法,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抵制干预企业所得税执法的行为。逐步建立依据合法、标准明确、程序规范、易于操作的企业所得税制度体系,为依法行政提供制度保障。加强税收执法监督,深入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加强税收执法检查,加大执法过错追究力度,全面规范税收执法行为。

2、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重点是突出服务特色,创新服务措施,真正达到降低纳税成本、提高纳税遵从度的效果。根据企业所得税政策复杂、涉及环节多、管理难度大、税源国际化等特点,紧密结合所管辖企业的实际,在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各个环节,分别采取加强和改进服务的针对性措施,一是加大企业所得税政策宣传辅导的力度,帮助企业正确理解各项政策;二是严格按照规定简化减免税、财产损失等事项的审批、审核程序,提高效率;三是进一步推行和完善电子申报,提高企业财务信息采集效率。

3、优化税源管理机制,强化税源监控。首先要建立税源管理机制,把税源管理纳入税管员的职责范围,从日常检查、信息采集、资料核实、税源调查等方面明确税管员岗位职责,并制定统一标准的业务流程,规范税管员管好税源。其次要建立税源分析机制,准确掌握税源存量,把握税源增量,确保税源管理到位。第三要建立税源监控机制,开发税源监控管理系统,利用计算机管理税源信息,使监控系统成为税管员得心应手的管理平台,利用科技力量实现数字化征管,把税源管住、管好。

4、进一步做好日常征管工作,加强所得税税基管理。在着重抓好规范收入确认和税前扣除两个环节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做好以下几项日常工作:首先,税务机关应加强税收信息管理,建立健全台账登记制度。其次,做好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合理确定核定征收标准,保证核定征收公平合理,并做好国税、地税核定征收率的协调。第三,对一般税源企业,强化纳税评估,结合所得税税源特点,优先选择重点行业、特色行业、行业税负离散度较大的企业、注册资本在一定额度以上的连续亏损的企业、纳税异常企业等作为评估重点。

5、规范汇算清缴,落实各项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将所得税汇算清缴延长到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这给纳税人自行计算、自行调整、自核自缴提供了更充足时间,也为税务机关的管理提供了有利条件。汇算清缴工作是检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的最好标准,在汇算清缴过程中坚持事前、事中、事后三步管理,认真规范汇算清缴工作每一步,严格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做好法人企业汇总纳税和微利企业的审核认定工作,正确界定适用税法的纳税人和基本纳税单位。

6、加快推进企业所得税信息化建设。要将企业所得税管理信息化全部纳入整个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中通盘考虑,优先建立汇总纳税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管理信息全国范围的传递和共享;要加快电子申报、网上申报信息系统和平台建设,实现企业所得税多元化申报;要完善综合征管软件的企业所得税应用管理功能,增加汇算清缴、纳税评估、涉税事项审批等管理功能;要逐步建立重点税源数据库、数据分析预警系统等企业所得税管理信息系统,通过推进企业所得税管理信息化建设,全面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水平。

清算报告

(一)、清算工作基本情况:

1、注销企业概况。(企业名称、性质、注册时间、注册资本、是否设有分支机构及对外投资、股东构成及各股东投资比例、其他要说明的情况)。

2、企业注销的原因。

3、清算组的成立情况。(清算组成立时间、清算组成员的组成及清算组成员的.身份、职务)。

4、三次公告的情况。(公告的时间、报纸类别)。

(二)、清算企业财产状况(清算开始日的财产构成包括:货币资产、实物资产、其他资产)。

(三)、清算企业债权、债务的审定情况:

1、债权的追收情况及对未收债权的处理;

2、债务的申报、审定情况。

(四)、清算财产分配情况:

1、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

2、海关、税务部门税款交纳情况;

3、企业债务的清偿情况;

4、投资人或股东的分配情况;

(五)、清算其它情况:

1、企业帐本及营业、清算的重要文件,由×××投资人保存十年,本投资人承诺予以妥善保存。

2、投资人保证企业债务已清偿完毕,所报清算备案材料真实、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英文报告格式·会议报告格式·读书报告格式·工作报告的格式。

投资人(盖章)确认:×××公司清算组。

日期

所得税调研报告

截止20__年12月31日,我分局共有外商投资企业104户,其中正常申报户数为56户、筹建期户数48户,在筹建期户数中20__年3月16日之前在工商部门登记的有46户。由于筹建期外商投资企业众多投资经营决策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筹建期结束的外商投资企业要执行新企业所得税法,新法的实施对于这些企业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一)税法执行时间性的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对在20__年3月16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该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法施行年度起计算。20__年3月16日之前在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成立的处于筹建期外商投资企业,筹建期结束后,从20__年年度起即使亏损也作为获利年度执行“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20__年3月17日以后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成立的筹建期外商投资企业,筹建期结束后,统一适用新税法及国务院相关规定,不享受新税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

(二)税收优惠政策变化的影响。新税法取消了原对外资企业特定地区直接投资、新办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产品出口企业、再投资退税、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取消了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分回利润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改为征收10%的预提所得税。20__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__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__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筹建期的外商投资企业今后将无缘上述税收优惠,一部分即得利益将无法实现。

(三)税率变化的影响。新税法实施后,随着对外资企业特定优惠政策的取消,外资企业的整体税负将有所上升。但具体对每个外商投资企业税负影响是不同的,一是原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税负将有所上升。二是对原来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外资企业税负将下降。三是符合条件的微利企业按新税法的规定将享受20%的优惠税率;四是原对设立在高新技术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优惠税率,现改为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优惠税率,取消了区域限制。对原适用24%或33%企业所得税率并享受国发[20__]39号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半优惠过渡的企业,20__年及以后年度一律按25%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我区处于沿海经济开放区,今后不再适用24%的税率,对于在20__年3月16日前在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筹建期结束后优惠期内一律按25%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

(四)税前扣除限制的影响。一是对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的变化。原外资企业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全年销售净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销售净额的0.5%;全年销售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销售净额的0.3%。全年业务收入总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业务收入总额的1%;全年业务收入总额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业务收入总额的0.5%。新税法规定,企业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税前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主要是考虑了企业招待费有公私不分现象,其中包含部分与生产经营无关的个人消费支出。二是原税法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及公益性捐赠没有限制比例据实扣除。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筹建期结束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对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将不再按原来的规定执行,今后发生应税前扣除的项目按上述规定执行,对应纳税所得额产生影响。

(五)纳税年度变化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以满十二个月的会计年度为纳税年度的外国企业,其20__-20__年度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截止到20__年12月31日,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__年1月1日起,外国企业一律以公历年度为纳税年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筹建期结束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将以公历年度为纳税年度,对纳税年度内的应纳税所得额和以前的计算相比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六)新增税收优惠政策的影响。一是对农林牧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对渔业和花卉、茶叶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对新上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实行“三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三是对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水节能项目实行“三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四是对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的不超过500万元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五是对民族自治地区自治机关对企业所得税中地方分享收入部分可自行决定免征和减征,但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得享受此政策。六是企业研发费可加计扣除50%,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工资支出可加计扣除100%。七是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减计10%缴纳企业所得税。八是创投企业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可按其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对筹建期结束的外商投资企业来说,由于税收优惠政策的变化,原来应享受的有的不再享受,同时将会享受新增的税收优惠政策。新所得税法的优惠政策能促进产业政策的调整和科技的创新,促使企业在节能环保资源利用方面做文章,起到政策导向作用,对筹建期的外商投资企业来说,应及时调整投资决策和思路,顺应政策变化趋势。

针对新所得税法实施对筹建期外商投资企业产生的影响,提出几点建议:

(一)密切跟踪新税法后续影响,及时反映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机遇。从区位、产业、质量等多方面,密切关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后续影响。积极指导各地根据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机遇,有针对性地开展招商,突出招商重点,促进招商选资。

(二)要加强对新税法的学习和研究,加强对外商的宣传及培训,帮助已批外商投资企业和各地招商引资部门准确理解新税法精神和有关规定。加强对筹建期外商投资企业的户籍巡查工作,及时了解掌握企业情况,帮助企业落实好新所得税法的各项政策,调整好投资策略,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带来的实惠。

(三)目前我分局内的筹建期外商投资企业产业结构还集中于纺织、服装、机械加工、低端电子等行业,新企业所得税法将税收优惠原则由区域优惠转为产业优惠,将更好地促进产业升级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引导我市经济增长方式向集约型转变,既有利于提高企业竞争力,又有利于进一步吸引外商投资和提高外资使用效率。因此,建议作为掌控经济形势大局的政府部门和贯彻落实税收政策的各级税务部门,及时把握和运用新的经济和税收政策,优化好外商投资产业结构,促进产业升级,推进经济健康发展。

(四)由于目前受金融危机的影响,迫切需要拉动内需,因此政府要抓住增值税转型这一有利时机,引导筹建期外商投资企业及时调整好投资思路,用足用好各项政策,在财政、税收、信贷等方面形成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合力,让基建已经基本完成的筹建期外商投资企业迅速投入生产运行,督促已经开工建设或尚未开工建设的企业加快建设步伐,以便拉动内需,缓解目前的就业压力,确保经济的稳定增长。

所得税调研报告

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的调研通知》(新国税所便函〔20xx〕3号)要求,我科应对本科室在所得税后继管理中的工作思路、基本做法等进行专题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所得税后续管理的工作思路和基本做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xx〕88号),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主要目标是: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认真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政策,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管理和反避税制度及手段,逐步提高企业所得税征收率和税法遵从度。根据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总体要求是:分类管理,优化服务,核实税基,完善汇缴,强化评估,防范避税。我们认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应从管理项目着手,根据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要求,在企业所得税项目实施审批(核)、备案或申报后,通过信息资料的登记、比对、分析、核查等系列管理行为,把握管理的关节点和风险点,对企业所得税管理项目进行跟踪管理,以达到规范管理和连续管理的目的。后续管理应充分依托信息化手段,加强基础信息资料管理,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现将科室内的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从总体要求的几个方面进行总结。

分类管理:目前科室内尚未对企业所得税企业实施分行业,分规模的分类管理,但对特殊企业和事项管理实施了分类管理。对汇总纳税企业管理,我科对执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中总机构及分支机构进行了核实,对我局征管系统内前期登记有误的信息进行清理,向征收管理科提供了总分支机构名单,对无法提供分配表的企业实施就地纳税管理。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上年度根据综合业务科的安排,对民办教育机构(学校、糼儿院等)进行核实,责令这些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实施对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减免税企业管理,严格按照程序进行调查审批。异常申报企业管理,根据征管质量提供的异常数据信息,作为案头分析的基础信息,开展日常检查与纳税评估。

优化服务:及时向纳税宣传相关的税务政策法规,如今年自治区实施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时向相关行业的企业进行宣传。如:今年汇算清缴期内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管理发生了变化,我科第一时间与相关科室联系反应,并积极咨询自治区所得税管理处,核实最新的政策法规及操作办法,办企业及我科企业所得税管理与汇算清缴审核管理明确政策法规,规范管理。

核实税基:根据我局对收入管理的要求,及时加强与企。

业所得税企业的沟通,加强与经贸招商局等政策部门的联系,加强企业办理设立、变更、注销,加强与企业人员的沟通联系,及时掌握企业总机构、境内外分支机构、境内外投资、关联关系等相关信息。加强企业的清算管理,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对企业注销清算进行了明确规定,目前注销检查对企业所得税企业全部要求进行注销清算。

完善汇缴:根据汇算相关的要求,及局内汇算清缴工作的个体安排,组织企业参加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宣传会,税收管理员及时向所管辖企业宣传企业所得税政策,讲解相关疑难点,在汇算清缴所得税审核时,对企业申报疑点信息,填报资料进行案头审核,发现填制错误及申报疑难点,督促规范企业准确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如:我科新通达有限公司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时,税收管理人员通过审核资料及与企业财务人员沟通交流,发现该企业有资本交易项目利得未进行调整及纳税申报,及时向企业宣传有关政策规定后,企业自查年度汇算补充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305万元。在汇算清缴审核期间,我科多次通过审核发现企业年度汇算申报问题,及时提醒企业进行自查重新申报,对提高企业申报准备性及规范企业年度汇算起至了一定的作用。

数据,加强对房地产、建筑类企业加强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我局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我科税收管理人员在专项评估中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问题,企业对相关政策意见和建议,收集整理进行研讨上报为政策制定提供参考。

目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尚未制定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规程。

2、《企业所得税管理操作指南》没有进行广泛的辅导,税收管理人员对分行业企业所得税管理尚缺乏理论素养经验积累。

3、企业所得税管理工具缺乏,企业所得税工作尚未完全与日常税收管理工作与纳税评估工作实现有机结合。

4、缺乏企业所得税信息管理平台,目前的税收征管系统尚无法提供准确的企业财务数据,并无法进行财务数据的分析对比。

二、岗位设置、职能分工、管理权限和工作流程的优化此项工作超出税收管理部门职责,建议我局进行对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职能分工、管理权限和工作流程进行探讨,形成相关的规范进行优化。

三、重点行业、重点事项的管理建议。

清算报告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协会已于20xx年1月19日召开会义决议注销,并成立清算组于20xx年1月21日开始对协会进行清算。现将协会清算情况报告如下:

一、清算组成员组成情况。清算组成员由董振清、张志新、武栋梁组成,由董振清担任清算组负责人。

二、债权债务清算情况。协会成立以来没有进行过业务活动,无债权债务。

三、协会财务清算状况。协会成立后没有进行相关业务活动,没有建立相关财务账溥。

四、协会财产清算情况。协会名下有本田轿车一辆,清算后已上交xx区财政局,无银行存款。

(盖章)。

20xx年1月21日。

所得税调研报告

巴州国税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问题的调研通知》(所便函?20xx?59号)要求,按照州局所得税科的安排,我局组织相关人员对调研内容进行了调查核实,现将调研内容报告如下:

一、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工作思路和基本做法。

1、夯实基础管理。从四个方面狠抓基础工作,有效地推进企业所得税精细化管理。一是注重户籍清理。与工商部门配合,掌握新办企业登记情况,通过强化管户巡查,摸清户籍底数、企业基本信息和税源分布状况,使管理工作有的放矢、有条不紊。二是强化分类管理。根据企业规模大小、财务核算状况以及纳税意识等方面的具体情况,确定不同的征收方式和监控办法,严格分类征管,确保了所得税的征收面和征收率。三是加强核定征收。从本地实际出发,修订完善了本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统一了核定征收的标准,规范了核定征收的程序,实行了公开透明的核定办法。四是规范政策管理。加强政策宣传,开展政策辅导,依法及时审批、备案企业所得税相关事项,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找日常征管中的薄弱环节,促进了税收征管。二是加强重点企业税源监控。将影响我县所得税收入的金融和地产两个重点行业纳入本局重点税源监控范围,重点指导企业的申报入库工作,加强政策辅导,确保收入的稳步增加。

3、完善汇算清缴。按照总局“转移主体、明确责任、做好服务、强化检查”的汇算清缴指导思想,进一步明确和强化纳税人自行申报的法律责任。同时,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积极倡导人性化服务,加大向纳税人进行政策宣传及年度纳税申报填报的辅导力度,切实做到了纳税申报辅导到位,税收政策落实到位,征管行为规范到位,从而确保了汇算清缴质量逐年稳步提升,汇算清缴面达100%。

4、强化队伍建设。为加强所得税管理,强化队伍建设.由综合业务科牵头,成立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组。其次是组织开展政策学习,加大了培训力度。除了对本局业务人员的培训外,还组织企业财务人员进行所得税相关业务培训。并且向企业财务人员开放政策业务资询电话,方便纳税人了解所得税相关政策。

二、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方法和手段,具体项目的优化和完善。

重点税源户和大额亏损户,由分管副局长亲自参加实地审核。通过层层把关,落实责任,源头控管,提高企业所得税申报的质量。

2、完善企业所得税日常管理的方式方法。一是严格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对于企业财务核算不健全,会计科目设臵不完整等一律采取核定征收的方法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加强“银行存款”和“现金”账户的管理,要求企业按照财务制度设臵和管理“银行存款”和“现金”科目,控制现金交易量,杜绝企业坐支现金和资金体外循环;三是加强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调整的管理,尤其对亏损企业,更要加强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的税收政策规定。

3、不断拓展纳税评估的深度和广度。对各季度申报亏损企业、零低税额申报企业要在年度申报前逐户评估,在实施评估的过程中,采取灵活机动评估方法,不仅就某一预警指标分析而分析,而是将不同预警指标结合起来进行多角度、多时段综合分析,同时辅以投入产出法、实地盘存法、耗电量法等行之有效的方法实施深度评估,达到增收降亏效果。

三、岗位设臵、职能分工、管理权限和工作流程的优化。

还要精通企业财务制度,把税收政策和财务知识有机的结合起来,所以我局把所有业务骨干都充实到所得税管理的队伍中来,主要从申报征收,日常管理,评估检查三个方面入手进行管理。日常管理是税收管理人员的一项主要工作,是做好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的关键,这项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着企业所得税的管理质量,决定着企业所得税的及时足额入库,因此,管理人员一是要切实加强对税源的监控和管理,建立重点税源档案。二是对每月经营报表按不同行业、不同类型的企业进行分析对比,对同行业、同规模的企业经营成果出入较大的要及时地进行重点调查。三是对每个行业通过对典型业户的跟踪找出企业经营规律,为管理工作提供参考数据。四是对企业提出或管理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发现、及时解决,如企业在经营中人为调控利润,至使税款不能均衡入库等。总之只有加强日常管理,才能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顺利完成奠定基础。

四、重点行业、重点事项的管理建议。

告和报表。其次,明确各税源管理部门负责对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纳税能力等基本情况的信息收集、分析、调查反馈和落实工作;按行业、分户建立规范的重点税源企业档案;按月度、季度进行跟踪调查,发现收入出现或将要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分析原因,并将各类分析结果存入该企业档案;按年对本辖区重点税源企业的经营情况和税收情况进行相关经济指标和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弹性分析、行业分析,并将相关分析报告存入企业档案。

2、做好企业所得税收入分析工作。按照州局要求认真开展月度所得税收入分析。规定税源管理部门结合本辖区重点税源企业的有关情况,对所控管的重点税源企业月度入库的企业所得税与上年同期相比增减幅较大的及时分析成因,并于月度结束后的次月2日前将《企业所得税收入分析表》报综合业务科,并要求上报材料既要有具体的数据也要有客观详实的文字说明。

3、狠抓工作落实。明确要求各税源管理部门注意收集企业的财务报表、所得税申报表和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充分了解企业的情况,并利用历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数据,对企业的收入、成本、费用、实现税款、减免税款、入库税款等情况,特别是企业优惠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认真分析,监督企业将应入库的税款及时入库。

五、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的其它建议。

所得税调研报告

近年来我国经济成分迅速多样化,特别是股份制经济和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表明的“多元化企业制度”为核心的市场经济体系逐渐形成,税收收入对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国有经济的依赖程度减弱,分散了税收来源单一的风险,税收收入的均衡趋势进一步加强。税收优惠政策仅仅是吸引外资的一个方面,而不是决定性因素。集体、私营、股份制、有限责任等经济性制的大中小型企业日益增多。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在不断增长,政府对特定纳税人税收鼓励和照顾措施在区内得以更好的执行。

企业所得税是一个具有较强的调节功能的税种,国家通过所得税政策参与企业的利润分配,以调节企业的利润水平,实现其调节社会经济发展的职能。税收优惠是发挥其调节功能的重要手段之一,它通过国家对所得税的转让,给企业以更多的留利,来促进企业税后收益的提高。

20xx年,审批各项税收优惠万元;

其中:减免所得税企业户,审批金额万元,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企业户,审批金额万元。20xx年度,全年审批各项税收优惠万元,其中,由于新政策简化行政审批的出台,原来由审批改为备案的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企业户和高新技术企业户,备案金额分别为万元。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企业户,审批金额万元,减免税企业,审批金额万元。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了专门的审批领导小组;

2、加强宣传,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方法,不仅仅通过媒体进行宣传,而且开展送政策到企业,送政策到社区等活动。

3、加强服务,开展一门式服务,只要企业提出申请,要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各项优惠政策的审核,上报,备案等,各项工作。

通过广泛的宣传工作和深入细致的服务工作,税收优惠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成果,对于稳定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一)对现有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力度不够。

其次是减免税政策计算繁琐复杂,使得纳税人理解起来很困难。有的企业到税务机关来咨询,一听政策太复杂头就大了,最后减免的税款却了了无几,干脆就放弃了。这样就形成了有优惠政策却没有纳税人问津的尴尬局面。在实际工作中还发现,一部分纳税人绕开这条政策,把原有企业注销,从新改名,以新办企业的身份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这一点税收优惠政策中虽然明文规定不能做为新办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但在实际操作中很难有效的进行监控,税务机关没有实地审核权(也不可能每一户都实地审核),这样就使得一些现有企业,摇身一变成了新办企业,钻了我们政策的空子。

(二)、个体工商户的税收优惠政策亟待完善。

个体工商户的身份界定问题,引发不公平竞争。

如果批准其享受减免税,肯定有背于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宗旨,引起不公平竞争,扰乱税收征管秩序。

(三)减免税种范围过窄。

目前,下岗失业人员个人经营时大都选择商业零售、加工、修理、修配等行业,从事旅店、饮食、理发等服务行业的相对较少。按现行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只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不包括增值税,免税范围窄,没有考虑到大部分失业人员从事增值税劳务的现实,对这部分再就业人没从政策上没有给予照顾,挫伤了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积极性。减免税范围过窄,已成为影响再就业工作的瓶颈。

(四)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群面小。

在进行“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宣传的过程中,有不少的无业人员和劳教育释放人员到现场咨询,但这部分人却不能享受的优惠政策。“就业”和“再就业”就差一个字,有人能享受优惠政策,有人就不能享受优惠政策,就显有悖公平,就业和再就业应该是摆在我们面前同等重要的问题。

具体还是拿下岗再就来说,目前,我国的就业压力,源于大量的劳动力供给与有限的资源之间的矛盾,这一国情决定了中国在经济发展战略上应采取就业优先的增长模式。税收作为国家重要的宏观经济调控手段,在鼓励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方面理应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其所以出现前述问题,根源在于对不同的纳税人,采取了政策上区别对待的方法,相应的改进和完善政策的思路,即是尽可能减少这种差别,根据这一原则,针对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完善建议:

(一)统一税收优惠的条件和幅度。

现行再就业税收优惠的差别,不仅表现在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之间,即使在企业之间,服务型企业较工业企业不论在优惠的条件上,还是优惠的广度和深度上,都优越许多。政策设计的思路,也许认为服务型企业有更大的发展潜力,可以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更适合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但从实际效果看,这种区别对待的政策,恰恰可能是造成目前企业少有申请再就业税收优惠的重要因素。

达到30%的,新企业给予全额(包括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免征优惠,对于老企业和新办企业同样的待遇,充分扩大再就业的渠道。

(二)对个体工商户宜实施定额扣减税收优惠。

第二种办法就是个体户雇工在2人以上的视同个人独资企业对待,这样达到个体户和企业之间在税收优惠政策上比较公平,也可有效防止一些人钻政策的空子。

(三)、扩大优惠的税种范围。

现行再就业税收减免的税种,不包括增值税;

消除了享受减免税优惠的纳税人代开、虚开发票的可能,更有利于“以票控税”管理办法的施行,更便于基层税务机关对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执行。

(四)扩大享受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群范围。

我们现在的主题是“再就业”,但是从整个国家来讲,来自“就业”的压力和“下岗人员再就业”的压力是一样迫切的,把“再就业的政策”适应主体扩大到所有的“待就业者”,也就是大势所趋。如果考虑这样的话会使税收的入受到很大影响,可以暂时把“从事个体经营”的“再就业”优惠政策的范围扩大到所有的“就业”者范围,消除我们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一些“弱势”的纳税群体的不平等待遇。从而在促进“再就业”工作深入推进的同时,促进全国就业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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