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服务质量管理制度(热门17篇)

时间:2023-11-22 07:37:36 作者:雅蕊

质量月是一个集中讨论和解决质量问题的机会,可以促进企业的发展与创新。面对质量月总结的挑战,不妨先来看看一些范例,为自己的写作提供参考和指导。

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为确保公司提供的运维服务满足客户所需的服务质量,寻找公司服务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缺陷,为服务改进活动的有效实施提供目标和方向,保证组织的服务质量稳定可控并持续提升,特制订本制度。

本过程适用于运维服务实施全过程的检查与审计。

3.1公司高层。

(1)负责审批年度服务管理计划。

(2)定期对服务实施过程进行监控和管理,对服务实施过程的改进进行审批。

(3)负责公司运维服务体系的管理评审,以确保运维服务能力的适应性和有效性。

(1)负责公司运维服务体系的定期内部评审,对内审中不达标项的处理。

进行跟踪记录。

(2)负责运维服务的组织级质量保证。

(3)对公司运维服务业务的质量进行监控。

(4)负责组织级客户满意度的调查。

(5)负责改进措施的监督及检查。

3.3技术服务中心。

(1)全面管理公司运维服务业务,负责制定总体的服务质量管理计划。

(2)监控运维服务质量,定期组织质量分析会议,对运维业务开展情况进行评估。

(3)对重大投诉进行原因分析、处理和回访。

(4)对每年运维服务报告进行审查。

3.4运维服务部。

(2)负责对所管辖的业务进行质量控制,对质量管理部和服务台提供的客户服务质量调查结果进行分析和处理。

(3)定期组织召开质量分析会。

(4)跟踪客户投诉的处理过程。

(5)定期编写总结报告,持续改进完善维护服务能力和质量。

3.5服务台。

(1)负责监控服务的处理过程。

(2)对每个处理事件进行客户回访。

(3)接收和处理客户投诉,重要的客户投诉信息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处理。

(4)负责保证备品备件供应的及时性和完好性。

(5)负责服务数据的统计,并报送给相关部门。

3.6运维服务人员。

包括项目经理、技术支持工程师、现场工程师等相关人员,按照运维岗位职责的要求、工作流程及质量要求,实施具体运维服务任务,并将过程形成记录。

(2)管理评审:管理评审的目的是通过对公司服务体系运行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价,确定公司服务体系的改进方向。

(3)服务改进规划:根据市场情况、技术发展和公司自身变化,周期性。

的评审服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评估批准整改措施;评审现有流程执行的差距和改进措施,更好地适应服务需求;通过服务改进管理,提高运维服务工作的适应性和管理水平。

(1)组织级质量月报:通过定期或事件触发地收集组织内所有服务项目的质量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形成质量月报,并送达到组织内所有相关人员(包括高层管理人员)。

(2)服务质量管控指标的分析:通过阶段性(月度、季度)的服务工作总结,对公司服务业务发展过程的问题和偏差做出有效评估,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

(3)内审和管理评审:公司质量管理部负责组织每年一到两次的内审和每年一次的管理评审,来评价公司的运维服务能力的适应性和有效性。

(4)客户满意度调查:公司质量管理部负责每年一次对客户进行满意度调查,并对调查结果进行分析和总结,对相关的调查结果进行分析,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对重大质量问题进行跟踪和督促。

(1)签订服务协议:运维服务部门经理协助销售部门与客户签订服务级别协议sla(或包sla服务合同)。

(2)质量计划:运维服务部门经理或项目经理制定服务项目的质量保证计划,以确保服务目标的实现,服务风险的降低。

(3)服务执行:从项目开始实施至结束,项目经理监督、控制服务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包括事件、配置、变更、发布、信息安全,按合同要求形成服务报告,在报告中详细列明sla达成情况。服务台管理员及时回访客户,调查服务满意度。

(4)质量分析:运维服务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各项目质量进行管理,包括数据统计、分析、预警、跟踪。检查各项运维服务指标达成情况,并与sla的要求进行对比,对未达标项提出改进措施,形成项目质量分析报告。

(5)质量改进:由技术服务中心总经理组织相关人员,通过阶段性(月度、季度)的服务工作总结,对公司服务业务发展过程的问题和偏差做出有效评估,并进行调整和优化,及时了解客户的需求,并根据客户的意见或建议进行改进,保证年度运维服务目标的实现。

客户满意度调查要求。

(1)客户满意度调查工作由服务台和公司质量管理部完成,其中,服务台负责项目级客户满意度调查,质量管理部负责公司级客户满意度调查。

(2)项目级的客户满意度调查是对每个已解决的事件在24小时内进行电话回访,确认工程师是否成功解决问题,了解客户对处理结果的满意度。

(3)公司级客户满意度调查应每年最少进行一次,采用问卷填写,客户满意度调查内容必须与sla(或服务合同)内容相一致,应注意调查样本的比例及覆盖范围,以降低抽样的风险。

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为确保公司提供的运维服务满足客户所需的服务质量,寻找公司服务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缺陷,为服务改进活动的有效实施提供目标和方向,保证组织的服务质量稳定可控并持续提升,特制订本制度。

本过程适用于运维服务实施全过程的检查与审计。

3.1公司高层。

(2)定期对服务实施过程进行监控和管理,对服务实施过程的改进进行审批。

(3)负责公司运维服务体系的管理评审,以确保运维服务能力的适应性和有效性。

(1)负责公司运维服务体系的定期内部评审,对内审中不达标项的处理。

进行跟踪记录。

(2)负责运维服务的组织级质量保证。

(3)对公司运维服务业务的质量进行监控。

(4)负责组织级客户满意度的调查。

(5)负责改进措施的监督及检查。

3.3技术服务中心。

(1)全面管理公司运维服务业务,负责制定总体的服务质量管理计划。

(2)监控运维服务质量,定期组织质量分析会议,对运维业务开展情况进行评估。

(3)对重大投诉进行原因分析、处理和回访。

(4)对每年运维服务报告进行审查。

3.4运维服务部。

(2)负责对所管辖的业务进行质量控制,对质量管理部和服务台提供的客户服务质量调查结果进行分析和处理。

(3)定期组织召开质量分析会。

(4)跟踪客户投诉的处理过程。

(5)定期编写总结报告,持续改进完善维护服务能力和质量。

3.5服务台。

(1)负责监控服务的处理过程。

(2)对每个处理事件进行客户回访。

(3)接收和处理客户投诉,重要的客户投诉信息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处理。

(4)负责保证备品备件供应的及时性和完好性。

(5)负责服务数据的统计,并报送给相关部门。

3.6运维服务人员。

包括项目经理、技术支持工程师、现场工程师等相关人员,按照运维岗位职责的要求、工作流程及质量要求,实施具体运维服务任务,并将过程形成记录。

(2)管理评审:管理评审的目的是通过对公司服务体系运行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价,确定公司服务体系的改进方向。

(3)服务改进规划:根据市场情况、技术发展和公司自身变化,周期性。

的评审服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评估批准整改措施;评审现有流程执行的差距和改进措施,更好地适应服务需求;通过服务改进管理,提高运维服务工作的适应性和管理水平。

(1)组织级质量月报:通过定期或事件触发地收集组织内所有服务项目的质量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形成质量月报,并送达到组织内所有相关人员(包括高层管理人员)。

(2)服务质量管控指标的分析:通过阶段性(月度、季度)的服务工作总结,对公司服务业务发展过程的问题和偏差做出有效评估,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

(3)内审和管理评审:公司质量管理部负责组织每年一到两次的内审和每年一次的管理评审,来评价公司的运维服务能力的适应性和有效性。

(4)客户满意度调查:公司质量管理部负责每年一次对客户进行满意度调查,并对调查结果进行分析和总结,对相关的调查结果进行分析,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对重大质量问题进行跟踪和督促。

(1)签订服务协议:运维服务部门经理协助销售部门与客户签订服务级别协议sla(或包sla服务合同)。

(2)质量计划:运维服务部门经理或项目经理制定服务项目的质量保证计划,以确保服务目标的实现,服务风险的降低。

(3)服务执行:从项目开始实施至结束,项目经理监督、控制服务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包括事件、配置、变更、发布、信息安全,按合同要求形成服务报告,在报告中详细列明sla达成情况。服务台管理员及时回访客户,调查服务满意度。

(4)质量分析:运维服务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各项目质量进行管理,包括数据统计、分析、预警、跟踪。检查各项运维服务指标达成情况,并与sla的要求进行对比,对未达标项提出改进措施,形成项目质量分析报告。

(5)质量改进:由技术服务中心总经理组织相关人员,通过阶段性(月度、季度)的服务工作总结,对公司服务业务发展过程的问题和偏差做出有效评估,并进行调整和优化,及时了解客户的需求,并根据客户的意见或建议进行改进,保证年度运维服务目标的实现。

5.1客户满意度调查要求。

(1)客户满意度调查工作由服务台和公司质量管理部完成,其中,服务台负责项目级客户满意度调查,质量管理部负责公司级客户满意度调查。

(2)项目级的客户满意度调查是对每个已解决的事件在24小时内进行电话回访,确认工程师是否成功解决问题,了解客户对处理结果的满意度。

(3)公司级客户满意度调查应每年最少进行一次,采用问卷填写,客户满意度调查内容必须与sla(或服务合同)内容相一致,应注意调查样本的比例及覆盖范围,以降低抽样的风险。

快递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为规范快递服务行为,确保快递服务质量,提高客户的满意程度,树立企业良好的社会形象从而创立企业服务品牌,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客户满意度是公司生存与发展的支柱,向客户提供满意的服务既是公司自身发展的基本策略,也是公司必须承担的责任,更是社会和行业发展的必然,持续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是公司经管理的重要工作之一。

第二条公司奉行“以客户满意度为衡量标准,用优质并具特色的服务满足客户期望,树立快递第一服务品牌”的服务宗旨,把“客户满意”作为公司管理活动的终极目标。

第三条在满足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行业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公司将致力于形象品牌建设,为客户提供安全、便捷、高效、满意的.快递服务。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营运及营运管理岗位的全体员工。

第一条公司在充分认识快递行业特点并兼顾其他行业要求的基础上,制定了服务质量标准。服务质量标准包括了管理人员服务标准、快递从业人员服务标准和运输机动车辆规范,为规范化服务提供共同执行的蓝本。

第二条经营管理人员服务质量标准应做到:公正廉洁、诚信务实让快递人员放心;热情礼貌、语言规范让快递人员舒心;及时高效、倾力而为让快递人员称心;急之所急、想之所想让快递人员安心;人本关怀、温馨入微让快递人员顺心。

第三条快递从业人员基本要求:

一、仪态端庄,举止大方,衣着整洁,发型朴实。

二、按规定着工装,女性束发。

三、语气和蔼可亲,语言文明礼貌。

四、快递人员应使用规范文明用语:

“您好!我是快递公司的,您的快件已到,请问今天有时间接收吗?”、“请问什么时候上门方便?”、“请仔细查收你的快件!”、“对快件有疑问请拨打”、“再见!”。

第四条快递人员在服务过程中不发生以下所列行为:

一、与顾客约定好时间,却不按时达到,也没有及时与顾客联系的。

二、在送(收)上门过程中私自收取顾客加急费。

三、在送(收)过程中私吞顾客赠品。

四、在送件过程中,没有等顾客检查完快件就离开的。

五、在送(收)过程中对顾客言语不礼貌的,以及与顾客发生争执的。

第五条热情服务,细致周到。

一、主动解决顾客在送(收)快件后的疑虑。

二、按照顾客要求的时间准时达到,并安全送(收)快件。

三、快递人员上门时自带鞋套和水杯,做到不给顾客增添任何麻烦。

四、因故不能按时到达顾客指定地方的,要提前给顾客打电话或另约时间,以免顾客等待。

第六条诚信服务,童叟无欺。

一、主动了解顾客对服务的需求和期望并尽量予以满足,因客观原因不能满足时,应与顾客沟通,说明原因,提出合理建议,引导“服务提供”与“顾客期望”达成一致。

二、主动告知行业关于由顾客支付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费用的规定。

三、选择最有利于顾客送(收)件的收费方式,告知顾客并征得顾客的同意。

四、按规定或约定收取送(收)费,自觉主动出具发票。

五、在送件过程中,要主动要求顾客清点所收的快件(货物),对于代收款的客户,要当面给顾客验货,若有赠品要明白的告知顾客,在顾客无疑问的情况下,方可收款离开。

企业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第一条服务质量控制的目的是确保贯彻公司“安全快捷满意,诚信规范温馨,确保顾客满意,追求持续改进”的质量方针。

第二条公司建立分管副总经理负责、安营部经理执行、办公室主任监督、后勤保障部经理、人力资源部经理协助的服务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对服务策划、服务评审、服务提供、服务监督的全过程进行管理和控制。

1、分管副总经理负责动态地组织调查顾客期望、评审顾客要求、制定服务标准、分析反馈信息,监督纠正措施的执行,保证体系协调运转。

2、安营部负责贯彻服务规范、监控服务提供过程、执行督察制度和纠正措施、评定快递员服务质量等级。

4、后勤保障部负责提供快递运输车辆技术状况保持、车辆故障或事故救援、车容车貌整改等服务支持。

5、人力资源部负责了解培训需求、拟定并执行培训计划、验证培训效果。

第四条公司各岗位尤其是监控岗位管理人员应忠于职守、严守岗位、切实履行职责,按照规范要求做好快递员的服务工作和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工作流程及时高效地处置服务过程中发生的问题。

第五条公司相关部门应密切配合组成联合稽查组定期就快递员的执行规范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检查结果如实记录、分类整理作为快递员考评和评价管控手段适宜性的基础数据。

第六条公司对快递员的服务质量状况实行等级管理,安营部依据相关记录对快递员的服务状况进行评价,确定快递员的服务质量等级,等级由高到低分为a、b、c三级。服务质量等级为动态管理,与之相对应的奖惩从《快递员管理制度》相关条款之规定。

第三章持续改进。

第一条公司办公室应关注服务过程,抓点带面,通过公司网站、短信、内部刊物、行业刊物、宣传栏等载体及时表扬先进、暴露不足,营造并保持积极向上的企业文化氛围,激励员工创优争先。

第二条办公室及人力资源部、客户服务部、信息服务部等相关部门要根据不同时期的实际情况积极策划、认真组织相应的活动,以保持公司的活力和推进服务质量的持续提高。

第三条客户服务部要拟定切实可行的服务质量信息调查方案并会同信息服务部予以实施。信息调查的时间间隔应能满足公司及时获取阶段性服务质量反馈信息的需要。

第四条公司设专人值守公司公众网站的公开论坛,进行开放式交流沟通并筛选归纳出有效信息以供制定改进措施的参考。

第五条建立队务会和公司工作例会制度,在不同层面上提供内部交流沟通、互教互学的平台。各级管理者要开动脑筋充分利用这个平台,达到提升整体服务质量水平的目的。

第六条人力资源部要发挥主观能动性,深入营运一线去发现培训需求,在分析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实施针对性培训满足这种需求,并验证培训效果。

第四章其他。

第一条在环境条件发生变化或通过正规评审确认存在缺陷的情况下,经总经理批准可作修订。

第二条本制度内容与国家法律、地方法规和行业规定相冲突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制度由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为落实“三治三提”点题要求和“六城”联创工作,提高我市出租车行业整体形象,市运管处对出租车行业承诺如下: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经营者自觉遵守服务规范,维护行业形象。做到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文明从业。正确使用计价器,不乱涨价,不议价,合理收费;带头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不争抢乘客、不拒载、不宰客、不甩客,不故意绕行兜圈。为旅客提供文明、热情、规范、周到的服务。

2、行为规范、举止文明。从业人员要注意仪容仪表和个人卫生,着装干净,行车时系好安全带、不打手机、不吸烟、不吃零食,做到举止文明、礼貌待客。

3、车容整洁、设施完善。出租车要车身亮丽,无破损、按规定张贴广告,前后文明标语齐全,字迹明显。车内整洁卫生,无异味,座套装置整齐无皱折、无破损、无污渍、无乱写乱画,按规定放置文明服务卫生责任卡。

4、遵规守纪、安全出行。驾驶员开文明车、安全车、礼貌车,不乱停乱靠,不随便调头;经常检查车辆,消除安全隐患,保证车辆始终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确保乘客安全,无乘客投诉。

市运管处对群众举报有关出租车方面的违法违纪行为将认真查处,15日内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30日内处理完毕,处理结果及时向当事人反馈。因特殊情况未能办结的,及时向投诉人说明情况。

xxx。

日期:

文档为doc格式。

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一、以安全生产工作为中心,负责服务质量信誉监督管理工作。

二、组织从业人员进行服务质量素质培训教育工作。三、协助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的管理协调工作。

四、负责处理各类服务质量信誉投诉案件,解决服务质量信誉纠纷。

五、监督服务设施的完善工作。

一、在经理领导下,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运输服务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行业、公司规章制度。

二、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具体领导生产经营科开展服务质量管理工作,督促、检查各部门、各岗位的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及时处理服务质量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四、接受上级质量监督检查,及时传达、贯彻上级部门对服务质量管理的指标精神。

五、加强对驾驶员、乘务员及管理人员的服务质量教育,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培训,提高服务质量意识。

六、开展质量竞赛,总结、评比、表彰服务质量先进事迹及个人,推广服务质量管理先进经验。

七、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自觉性,搞好质量信誉考评工作。

五、负责对旅客服务质量需求进行调查统计,为公司领导进行企业决策提供参考;

八、组织全司员工的服务质量培训,强化全司员工的服务质量意识;

十、负责对客车内服务设施的使用管理工作,加强对车辆的保洁、卫生情况的监督管理。

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一、在经理领导下,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运输服务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行业、公司规章制度。

二、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具体领导生产经营科开展服务质量管理工作,督促、检查各部门、各岗位的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及时处理服务质量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四、接受上级质量监督检查,及时传达、贯彻上级部门对服务质量管理的指标精神。

五、加强对驾驶员、乘务员及管理人员的服务质量教育,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培训,提高服务质量意识。

六、开展质量竞赛,总结、评比、表彰服务质量先进事迹及个人,推广服务质量管理先进经验。

七、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自觉性,搞好质量信誉考评工作。

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四川省旅客运输质量考评办法》,坚持稽查管理、客观、公平的原则。

二、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负责督促和检查各部门、各岗位的服务质量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及时收集、汇报、处理服务质量管理出现的.问题。

三、负责建立和完善车辆和驾驶员服务质量考核管理、奖惩制度、考核标准和违犯处理规定。

四、组织质量信誉检查,消除服务质量信誉事故隐患。

五、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培训,提高全员的服务质量意识。

六、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方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其抓共管,全面落实以“一岗双责”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

1、在履行本岗位职责的同时行使安全防范和管理的职责,把安全放在首位,质量信誉和管理工作要贯穿于整个生产经营和安全工作之中。

2、把安全放在首位,配合安全科搞好安全资质评定工作。

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管理处护卫实行24小时全天候值班,三班轮流,每班8小时。早班7:00到15:00;中班15:00到23:00;夜班23:00到次日7:00,各管理处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早、中、晚三班每十天依次轮换一次,即每月1日、11日、21日为轮换日,特殊情况可自行调整。

管理处通常下设三个护卫班,即:护卫一、二、三班。每班分为四个岗,即:大堂岗,巡逻岗,车库(场)岗,道口岗。特殊情况下,可增(减)岗位设置。

护卫人员是维护小区内治安和公共秩序的主要力量,在维护大厦治安秩序和维护客户的安全中,必须及时处理各种问题。处理问题应遵循的原则是:依法办事,照章执行,不徇私情,以理服人。安全护卫服务具体操作由护卫班负责;护卫主管具体贯彻落实公司制定的各项护卫规章,具体组织实施本管理处的安全护卫工作,处理安全护卫服务过程中出现的不合格。对不同性质的问题,应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

1、对客户之间一般违规行为和问题,如纠纷等,可通过说服教育办法解决,主要是分清是非,耐心劝导,礼貌待人。

2、对一时解决不了而又有扩大趋势的问题,应采取'可散不可聚、可解不可结、可缓不可急、可顺不可逆'的处理原则,尽力劝开,耐心调解,把问题引向缓解,防止矛盾激化。

3、在处理上,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如违反法纪情节明显轻微,不需要给予处罚的',可当场予以教育或协助其所在单位、家属进行教育;需要给予治安处罚的,交公安机关处理;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交管理处办公室处理。

4、对于犯罪行为,必须及时予以制上,设法把犯罪嫌疑人抓获并扭送公安机关。防止违反安全护卫规章的行为出现和各类治安案件的发生。

管理处护卫主管负责对安全护卫工作进行日检;管理处管理层负责每月不少于四次的夜间查岗。对以上检验中发现的严重不合格应立即查找原因,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并认真填写纠正措施报告上报品质部;发现隐患应及时采取预防措施,并认真填写预防措施报告上报品质部。

对清洁、绿化、消杀等服务公司的工作质量进行控制,控制方式分日检、月检两种方式。

1、日检:清洁绿化主管每日对管辖范围内的清洁状况进行不间断地巡查,并填写每日检查纪录。在日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项要求服务公司当日整改,并在日检纪录中注明;如有发现服务公司对我司荣誉和声誉造成严重影响,管理处即时将情况上报公司品质部,由品质部向相关服务公司发出书面警告,一年内书面警告累积达三次,有权要求终止分包合同。

2、月检:公司每月楼检进行抽样检查,检查中发现不合格项由管理处限定服务公司定期整改,如因对方失误造成我司的荣誉和声誉受损的,可考虑在该公司当月服务费中扣除部分费用作为罚金。

3、抽查项目与方式:。

1)首层地面(含绿化带):抽查红线范围内80平方米的地面(每次抽查的范围不同)。

2)首层大堂的地面、墙面:抽查其中两栋的大理石地面、墙面保养情况。

3)标准层通道的地面砖、墙面砖、公共设施、设备:每栋抽查八层标准层,检查地面砖、墙面砖、消防栓、防火门、排风口、后楼梯扶手、垃圾桶摆放处等地是否按合同规定标准进行保洁。

4)写字楼每座各抽查10个标准层,检查通道内公共设施、洗手间、茶水房是否清洁卫生。

5)地面的下水道、污水井(含地下室内部分):抽查下水道20米长,沙井、污水井各5个。查看是否达到规定的清洁标准。

6)地下室停车场的管线、天棚、地面抽查管线30米长,天棚80平方米,地面80平方米范围的清洁程度是否达到标准。

7)楼宇的天台、设备层地面、公共设施抽查两栋楼宇的天台、设备层地面及公共设施的卫生状态。

8)不锈钢部分(电梯轿厢、外厅门、地面警告牌、围栏等):电梯轿厢每栋抽查一部电梯;电梯外厅门在检查标准层公共设施时一并检查。每栋抽查8层电梯外厅门;地面警示牌、围栏抽查3-4处。

9)垃圾清运:垃圾要日产日清,垃圾清理过程要有地面清洁工进行监督,如有遗留的垃圾没有清运,管理处有权要求重新清运并作相应处罚。对垃圾不能及时清运的,服务方应给出书面原因,并保证不再违反。

10)消杀:必须对消杀服务公司进行控制,要求派来的消杀人员必须到管理处签到后,方可进行消杀。消杀人员必须持有政府颁发的除四害'许可证。消杀的标准必须达到《广东省'除四害'管理规定》的城镇'除四害'控制标准。

11)绿化:确保绿化井然有序,管理过程包括:植物养护、植物造型和修剪、植物的病虫害防治、植物的浇水与施肥等。

为确保客户提出的服务要求得到满足,使楼宇各部分能安全、长久、有效的使用。控制方式分为日检、周巡及月检。

1、维修主管负责每日对派工单进行检验;。

2、维修主管每周对管辖范围内的维修状况进行不间断地巡查,并填写检查纪录。

3、公司每月楼检进行抽样检查,检查中发现不合格项由管理处限期整改。

4、检验规则:。

1)服务及时性:从接到维修要求起至到达目的地的时间不超过25分钟。维修时间视工艺复杂程度而定:一般性维修不超过8小时;对于特别困难的,从接到维修要求到维修完成最多不超过72小时(工艺要求特殊的例外);不能当天完成的,应向客户解释原因。

2)服务质量:按维修服务标准进行检验。功能性维修,以恢复原有功能为准;外观性维修,表面应无色差、高低不平现象,与原有部位相比较,应无突兀感;满足客户的合理要求;严格按工作标准执行。

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为落实“三治三提”点题要求和“六城”联创工作,提高我市出租车行业整体形象,市运管处对出租车行业承诺如下: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经营者自觉遵守服务规范,维护行业形象。做到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文明从业。正确使用计价器,不乱涨价,不议价,合理收费;带头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不争抢乘客、不拒载、不宰客、不甩客,不故意绕行兜圈。为旅客提供文明、热情、规范、周到的服务。

2、行为规范、举止文明。从业人员要注意仪容仪表和个人卫生,着装干净,行车时系好安全带、不打手机、不吸烟、不吃零食,做到举止文明、礼貌待客。

3、车容整洁、设施完善。出租车要车身亮丽,无破损、按规定张贴广告,前后文明标语齐全,字迹明显。车内整洁卫生,无异味,座套装置整齐无皱折、无破损、无污渍、无乱写乱画,按规定放置文明服务卫生责任卡。

4、遵规守纪、安全出行。驾驶员开文明车、安全车、礼貌车,不乱停乱靠,不随便调头;经常检查车辆,消除安全隐患,保证车辆始终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确保乘客安全,无乘客投诉。

市运管处对群众举报有关出租车方面的违法违纪行为将认真查处,15日内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30日内处理完毕,处理结果及时向当事人反馈。因特殊情况未能办结的,及时向投诉人说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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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为了更好的服务广大乘客,提高服务质量,公司按照《道路运输客运人员服务质量监督试行办法》制定了服务考核管理制度。

1.做到“全面服务、重点照顾”。对旅客不同需求提供相应服务,对重点旅客做到“三知三有”(知坐席、知到站、知困难,有登记、有服务、有交接)。

2.对旅客做到“三要、四心、五主动”(接待旅客要文明礼貌,纠正违章要态度和蔼,处理问题要实事求是;接待旅客热心,解答问事耐心,接受意见虚心,工作认真细心;主动迎送旅客,主动扶老携幼,主动解决旅客困难,主动介绍旅客须知,主动征求旅客意见)。

1.着装统一规范,整洁大方,佩戴职务标志。胸章佩戴在上衣左胸口袋上方正中,上衣左胸无口袋时,佩戴在相应位置;臂章佩戴在上衣左袖肩下四指处。

2.精神饱满,仪容整洁,举止大方,表情自然。女客运人员可淡妆上岗。

3.挺胸、收腹,两脚跟并拢,脚尖略分开,双手自然垂直。

4.不赤足穿鞋,不穿高跟鞋、钉子鞋、拖鞋,不戴首饰,不留长指甲,不染彩色指甲、头发,男不留胡须、长发,女发不过肩。

5.行走站立姿势端正。不背手、插腰、抱膀、插兜,不高声喧哗、嬉笑打闹、勾肩搭背,不在旅客面前吃食物、吸烟、剔牙齿和出现其他不文明、不礼貌的.动作。

1.使用普通话,服务语言表达规范、准确,口齿清晰。运用“请、您好、谢谢、对不起、再见”等文明用语。

2.对旅客、货主称呼得体。统一称呼时为“各位旅客、货主”;个别称呼时为“同志”、“小朋友,,、“先生”、“女士”等。

1.对不同种族、国籍、民族的旅客、货主应一视同仁。尊重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

2.在旅客、货主多的地方行走要先打招呼,不抢道;旅客、货主问话时应面向旅客、货主站立回答。

3.在工作中,对旅客、货主的配合和支持应表示谢意;遇有工作失误之处,应向旅客、货主表示歉意。

4.给旅客、货主造成损失或发生旅客意外伤害,要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以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按规定及时妥善处理。

5.晚点要及时通告,超过五分钟时,向旅客、货主道歉,并积极做好服务工作。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企业规章制度,维护旅客、货主的合法权益。

2.客运职工职业道德。

律师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使刑事辩护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律师进行刑事辩护工作,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忠实于社会主义事业和人民的利益。秉公办案,刚正不阿。

第三条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律师参加刑事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活动,接受法院指定或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被害人的代理人;自诉案件原告人的代理人或被告人的辩护人;申诉案件申诉人的代理人或辩护人。

第五条刑事案件收案范围:

一、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的;

二、公诉案件被告人或其家属委托的,被害人或其家属委托的;

三、自诉案件的原告人及其家属委托的,被告人或其家属委托的;

四、申诉案件的申诉人及其家属委托的。

第六条刑事案件收案由律师事务所主任、副主任或各部部长审定。

接办外地案件,需经律师事务所主任、副主任同意。

第七条确定收案后,应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定辩护委托书,一式二份,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委托书由承办律师和委托人各持一份。承办律师应将委托书附卷存档,并将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的函送往法院。

第八条当事人委托律师辩护,在符合法定情况下应接受委托,不得拒绝收案。特殊情况拒绝收案的需经所主任同意。对当事人指名委托某律师办理的案件尽可能满足其要求。对申诉案件是否收案由主任审查决定。

第九条委托书签订后,由委托人按章缴纳委托费。承办案件时,可酌情向委托人收取办案费,用于交通、通讯等开支。

第十条收案手续办完后,承办律师应与委托人进行谈话,了解与案情有关问题,讲明律师辩护的职责和性质,并作谈话记录存卷。

第十一条律师接办案件后应及时到法院查阅案卷材料,认真查看案件的全部材料。对阅卷中接触到的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应严守秘密。

第十二条通过阅卷要弄清指控被告人罪行的证据的可靠程序和证据的真伪;弄清被告人罪重、罪轻或无罪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查清案件从立案、预审到起诉各阶段对被告人人身权利的限制和对其家庭搜查等诉讼活动是否合法,法律手续是否完备。共同犯罪的案件,还应了解各被告人,尤其是自己为其辩护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应负的责任。阅卷要注意起诉书是否有漏诉或重罪轻诉等情况。

第十三条阅卷要摘录,主要摘录案件的关键情节,被告人有罪、罪重、罪轻和无罪的证据,被告人的供述与证言、书证、物证及鉴定的矛盾。摘录切忌仅摘片言支语,应注意证据材料的联贯性、完整性,使摘录的材料保持其原意。

第十四条律师会见被告人应凭本所会见被告人专用介绍信到看守所会见。会见时向被告人出示委托书,讲明委托人及律师的姓名并征求被告人的意见,向被告人讲明律师担任辩护人的任务,并进行必要的法制教育。

第十五条认真听取被告人对其罪行的辩解。要着重查明案件不清楚和有关疑点的问题,被告人否认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应让其提出理由和证据,留待查证。

第十六条作好会见被告人的笔录。笔录内容主要有:会见人、记录人、被告人、会见的时间、地点及谈话的主要内容,笔录应由被告人签名或按手印。

第十七条律师根据阅卷和会见被告人的情况,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罪责逐字逐条地进行审阅。

第十八条审阅起诉书,主要注意查实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认定被告人犯罪的证据是否确凿;对被告人的犯罪定性是否得当;对被告人的罪行适用法律条款是否正确。

第十九条律师辩护观点在重大问题上与检察人员有截然不同的分歧意见,可于开庭前与其交换意见,但不应随意受其影响。

第二十条律师通过阅卷、会见被告人和审阅起诉书等工作,对认为有必要进行调查的问题,必须拟出调查提纲,认真地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调查结果要形成书面材料,需由出具证明材料的个人或单位签名盖章。

第二十二条律师调查的人证、物证、书证及鉴定材料,需要移交法院的,律师可制作副本存档,移交法院的证据,须办理移交手续,存档备查。

第二十三条调查未成年人时,应请其监护人在场;被调查人系在校学生的,可请其教师在场;调查内容涉及国家机密的要严格保守秘密;涉及个人隐私的,应向被调查人声明负责保密。

第二十四条律师辩护前,要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为被告人辩护的意见,撰写成辩护词。

第二十五条律师在辩护内提出的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免除刑罚或无罪的理由要充分可靠,观点要明确,论据要有力,语言要简洁。

第二十六条一般案件的辩护词由律师所在部研究,重大或疑难案件的辩护词由所集体研究,会议研究确定的主要论点应作出记录附卷存查,律师根据研究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辩护词,并经负责人签署后,方可出庭辩护。

第二十七条律师出庭辩护如因案情复杂,开庭日期过急,可以申请法院延期审理。律师接到法院出庭通知书后,要作好如下准备:

1.拟出向证人、签定人和被告人发问的提纲;

2.熟悉与案件有关法律、政策;

3.就公诉人可能对辩护词反驳的问题,拟出答辩提纲;

4.准备好预备在法庭上宣读出示和引用的证据。

律师应按时出庭,服装整洁,举止大方,遵守法庭规则。

第二十八条开庭时,认真听取法庭调查、作好记录。简要记录:在庭审调查中发现认定事实有新的矛盾点和疑问点;新的有关从轻处罚被告人的情节;公诉人的公诉词主要观点和反驳律师辩护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九条庭审中向被告人、证人等发问或需要传唤新证人或提取新的证据时,须经审判长允许。

第三十条法庭辩论时,主要的辩护意见讲清讲透,不纠缠技节问题,要文明辩护,以礼相待,以理服人、不争高低。

第三十一条律师对拒不陈述、不如实陈述案情的被告人经教育无效,可依法拒绝为其辩护。

第三十二条开庭后,应将辩护词打印或抄写副本,交法院和检察院存档。

第三十三条案件一审判决后,律师认为有必要可再次会见被告人或委托人听取意见。如判决得当,而被告人不服,可教育被告人服从判决,认罪服法;如判决不当,可帮助被告人上诉。

第三十四条辩护卷宗材料必须完整齐全,装订应按归档制度办理。归卷材料有:案件受理呈批表、委托书、起诉书、收费单据、阅卷笔录、会见被告记录、调查材料、研究记录、庭审记录、辩护词、判决书及结案报告等材料。

第三十五条案件材料小于标准材料纸的,应裱糊在标准材料纸上、大于材料纸的要折叠成标准材料纸一样大小,力求卷宗整洁。

第三十六条案卷装订后,按规定填写卷皮,列清目录按页编号,然后交部内勤登记保管,每月底交所办公室统一归档。

第三十七条律师办结一件案件,特别是地成功或失败的典型案件,要及时写出小结,以吸取经验教训,提高业务素质。

第三十八条律师在办案中发现公、检、法机关在办案中有违法行为,应书面提出律师意见,送往有关领导机关,建立查处。

第三十九条本细则适用于本所的兼职律师和特邀律师。

第四十条本细则经所务委员会讨论通过,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执行。

律师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部颁规章及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章程第二章之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律师根据客户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并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报酬。律师从客户取得任何报酬都必须作为本所的业务收入。客户可以自行指定律师,(但如被指定律师不熟悉该法律事务,则被指定律师应推荐本所对该业务熟练的律师),律师也可以决定是否接受某一客户的委托。

第二条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承办法律事务。

第三条律师不能接受或应终止可能导致违法或违反职业道德的委托,也不能接受不能承办的委托。

第四条律师不得接受与已代理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案件的当事人的委托。

第五条律师不得同时为一个案件、一宗生意的双方提供法律服务。

第六条律师不得利用委托关系为其个人谋利。

第七条律师接受客户委托应通过书面形式,以口头形式接受委托,事后应书面确认。

第八条律师在接受客户委托期间必须热情勤勉,诚实信用,尽职尽责地为客户提供法律帮助,努力满足客户正当要求,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严格依法执行职责。

第九条律师应为客户保守秘密。

第十条律师不得无故终止委托代理关系。律师因故终止代理关系应提前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客户。

第十一条律师终止代理关系时,应归还属于委托人的一切财产或资料等。

第一条律师接受诉讼案件应遵守如下工作规则:

1.必须在开庭前认真阅卷,作阅卷笔录,并由客户签字认可;

2.与客户讨论开庭方案应作笔录,并由客户签字认可;

3.开庭前应草拟详细的调查提纲和辩论要点;

4.必须由律师在庭上陈述事实的,应由客户对拟陈述的事实作书面认可;

5.必要时律师应认真进行外出调查,并作详细笔录,但不得采取使用非法手段取证;

6.律师代理客户进行和解,应事先取得客户的书面认可;

7.律师代表客户收、递法律文件、应及时转交有关机关及人员;

9.律师应作开庭笔录。

第二条律师接受涉外仲裁案件应遵守如下工作规则:

1.律师代表客户指定仲裁员应事先取得客户的特别书面授权;

2.律师代表客户调解应根据经客户认可的调解方案进行;

4.律师应作开庭笔录;

5.胜诉之仲裁案件的当事人如拟继续委托律师在境外执行仲裁裁决,应另行以书面委托。如须转委托执行地法院所在国律师,应由中方客户特别委托。

第三条律师接受非诉讼业务时,应遵守如下工作规则:

1.律师代表客户参加谈判,应在客户授权的范围内进行;

2.律师为客户起草的合同应注明“草本”;

3.律师应为客户保守商业秘密。

第四条本所以向客户提供全所整体服务为基本准则,客户的法律服务由熟悉该法律事务的律师主办,其他律师可协办。

第五条本所每两周召开一次业务会议,对一些重大疑难案件实行集体讨论。

第一条本所律师根据本所规定的收费标准与客户达成书面协议。

第二条本所律师采用三种收费办法:

1.以工作时间计算收费(以小时为基本单位);

2.以标的值计算收费;

3.以上述1、2两种办法相结合并行收费。

收费标准另行制订;

第三条律师向客户收费应填发帐单,帐单应注明服务事由及服务时间。

第四条律师为客户提供服务期间产生和其它有关费用由律师与客户另行结算。律师凭单据向客户结算上述费用。

第一条律师接受客户委托后应开立案卷,登记案号。

第二条律师在为客户提供服务期间,对与客户间的一切业务往来均应作书面记录,如电话记录、会议记录、备忘录等,这些记录均应归档。

第三条本所任何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其他法律文件必须经过办公室主任审批后打印并登记存档。

第一条客户投诉本所律师,须向本所合伙人会议或管委会呈交投诉状,由全体合伙人或管委会讨论投诉是否成立及确定处理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自本所合伙人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律师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发挥留学人员的聪明才智和对外联系的桥梁作用,鼓励和吸引留学人员参加祖国的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国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发展第三产业的要求,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所由海外留学人员律师投资创办。是为中外企业、法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

第三条本所的宗旨是:坚持质量第一、服务第一、信誉第一,维护中外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发挥留学人员的专长和桥梁作用,促进中国的对外经济贸易和法律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本所的活动遵守国家的法律和规定。

第五条本所接受xxxxxx市司法局的领导和业务监督。

第六条本所律师享有和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本所律师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享受和承担该会章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本所接受市律师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八条本所的'初期投资总额为xxx万元,本所经营期间,不得减少投资数额。

第九条本所投资数额的增加或转让应由律师会议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后,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第十条在按劳分配为主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合伙人的利益,具体办法由律师会议决定,报司法局备案。

第十一条本所由合伙律师和聘用律师组成。主任律师经律师会议同意,可聘用律师助理和职员。

第十二条本所的所有基金和财产,除合伙人的投资部分外,均为全体律师会议成员所有。

第十三条本所开展的律师业务以涉外经济法律业务为重点,以涉外投资、贸易、金融、保险、海事、航空和房地产等法律事务为主要特色。

第十四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和律师,经律师会议一致同意,可成为合伙律师会议成员。

第十五条合伙律师会议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二)在合伙律师会议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有按规定享有本所各项福利待遇的权利;

(四)有按本所规定自愿退出合伙的权利。

第十六条合伙律师会议成员承担以下义务:

(一)自觉遵守本所章程和其他所规;

(二)服从分配,努力工作;

(三)执行律师会议的决定;

(四)维护本所的声誉。

第十七条合伙律师会议成员违法乱纪或犯严重错误,或工作不负责任,以致严重影响本所工作或给本所的声誉造成较大危害时,经合伙律师会议全体成员三分之二通过,可按本所规定条款,令其退出本所。

第十八条合伙律师会议成员退出本所,可从本所的基金中领取一定数额的退出费,具体比例按本所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合伙律师会议成员退休,按本所规定,一次性支付其退休工资。

第二十条合伙律师会议成员退休后仍享受本所规定的医疗待遇,具体办法按本所规定。

第二十一条合伙律师会议成员退出本所,则不享受医疗费待遇。

第二十二条本所设立律师会议,律师会议由全体律师组成。

第二十三条律师会议是本所实行民主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由主任律师召集。遇特殊情况,律师会议成员也可提议,并经律师会议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可临时召开律师会议。

第二十四条律师会议有如下权力:

(一)制定修改本所章程;

(二)选举产生主任律师,改选、罢免主任律师;

(三)审议主任律师的年度工作报告;

(四)决定本所的经营范围、发展方向、收益分配、终止、清算和合并等事宜;

(五)审议批准本所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决算;

(六)审议批准本所律师的加入和退出本所事宜;

(七)决定聘任律师及其他职员的报酬和待遇;

(八)制定本所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律师协议;

(九)审议通过本所的各项基金的比例、金额和主要用途;

(十)审议通过本所律师提出的本所下辖机构和国内、外分支机构的设置;

(十一)审议通过对聘任律师和其他职员的聘任、解聘、试聘和待聘的建议;

(十二)审议通过应由律师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本所的主任律师由合伙律师会议选举产生。除合伙律师会议成员外,本所的其他人员一律实行聘任制,由所主任律师聘任或聘用。

第二十六条本所实行所主任律师负责制,主任律师对合伙律师会议负责。

第二十七条本所主任律师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经律师会议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可免除其主任律师职务。

第二十八条本所主任律师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所的日常工作;

(二)聘任和辞退本所聘任律师、兼职律师、顾问、行政和业务部门的负责人及其他职员;

(三)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所务会议,布置检查工作,研究解决日常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四)批准日常的财务开支;

(五)在特殊情况下,对本所的重大事务有临时决定权。

第二十九条主任律师可任命副主任律师,必要时副主任律师可代理主任律师职责。

第三十条本所的所务会议,由各部门负责人参加,必要时,有关人员列席。

第三十一条本所将不定期地召开全所业务会议,由本所律师会议成员、聘任律师、兼职律师、顾问和律师助理等人员参加。

第三十二条本所实行聘用合同制,择优招聘律师和其他职员,签订聘用合同。本所享有用人自主权。

第三十三条本所聘任律师须有国外高等院校的毕业文凭或国内大专以上毕业文凭,至少掌握一门外语,具有律师执业证。有特殊能力者,按有关规定办理,不在此限。

第三十四条本所聘任律师和其他职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本所的经营管理有建议权;

(二)享有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本所聘任律师和其他职员须承担下列义务:

(一)服从主任律师和管理和指挥;

(二)履行聘用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

(三)遵守本所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严守律师职业道德。

第三十六条本所可聘任兼职律师和顾问。

第三十七条本所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三十八条本所享有收益分配自主权。律师会议成员实行效益浮动工资,使工资与业务数量、质量、社会效益及经济效益相结合,收益提成比例由律师会议决定,报司法局备案。本所聘用的其他成员的报酬由主任律师决定,经律师会议通过,报司法局备案。

第三十九条本所按规定向市司法局上缴管理费,向律师协会缴纳会费。

第四十条本所按一定比例设立业务发展基金、社会保险基金(包括退休费、离职费、医疗费)、福利基金和主任基金。提取比例由律师会议决定,报司法局备案。

第四十一条本所享有收费自主权。律师法律服务收费标准,由律师会议参照国内规定和国际惯例决定。该收费标准可报市司法局备案。

第四十二条本所若因故无法继续开业时,由合伙律师会议决议提出终止申请,报市司法局批准后终止。

第四十三条若产生终止,由合伙律师会议组成清算小组进行清算。本所的各项基金和所有财产在偿付债务后,由律师会议成员按其在本所的投资权益,服务年限及实际贡献合理分割。若发生纠纷,由主管机构或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须经本所律师会议三分之二多数成员通过后,按规定报市司法局批准。

第四十五条本所制订的与本章程有关的各项办法和规章制度,为本章程的附件,其生效和修改程序与章程相同。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可由合伙律师会议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进行修改。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由合伙律师会议负责解释。

企业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一般说来,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范畴相对较广,企业为了保证企业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提高企业整体的盈利状况所采用的各种方法以及措施都属于企业财务管理。它是基于企业经营过程中的财务活动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记录、预算并基于此对财务活动信息的使用者如企业管理决策层、企业的债权人与企业的投资者提供决策的论据。财务管理是名副其实的企业核心,不仅仅是企业自身经营活动的记录载体,由于其预算、计划的各种功能,更能够影响企业的盈亏经营。显然,科学有效的财务管理制度是企业实现经营目标,防止会计控制的有效手段。对于经营规模大,管理体系层次复杂的供电企业来说,财务管理制度更为重要,供电企业要建立科学有效的财务管理制度,才能够改善内部相对呆板的会计制度,通过会计软硬环境的改善,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活动中较为重要的会计控制环节。对于电力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应当以其供电主营业务为主,一方面为围绕供电业务的经营与投资财务活动工作范围,在规范相应的会计分录与财务指标的同时,结合供电业务进行一定的灵活创新设计是必要的;另一方面注重财务筹资活动制度的创新,供电企业隶属于电力行业,其电力设施、设备的投入颇大,财务费用的开支巨大。因此,建立健全规范的筹融资制度,对于多元化其融资渠道,降低筹资成本的浪费,具有良好的示范效应。

建立健全电力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的关键,是立足于行业特征和经营管理活动的需要,对其财务管理制度存在的财务管理体系重构、会计处理规范性问题、僵化的内部制度条款问题与资金管理主动性缺乏等问题进行逐一改善。

1、完善切实体现供电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建设作为基础能源行业的电力企业,由于前期投资中固定资产投资比重大,且能源产出需求大而要满足企业生产、居民生活的多种需求,其盈利的实现作为自然垄断行业受到国家调控的背景下周期长且存在规模效应,因此,短期生产存在资产负债率高“支不抵债”的流动性缺乏的特征。对于供电企业来说,供电的同时又在扩大对供电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投资与建设,这是不可避免的生产经营流程与环节,因此,供电企业的财务管理管理活动需要特别关注建设投资中的财务管理。但是,与一般建设性施工企业的财务管理有较大差别的是,电网建设与供电经营的同时进行,电网建设工程人员与供电企业管理人员的分离,容易存在二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引起企业管理人员缺乏对承担建设项目的企业或单位的施工情况进行质量监督以及进度的控制,重点关注电网在建过程中的财务管理活动,对于企业的经营管理来说尤为重要。另外,电力行业特殊性又决定了我国市、县级电力企业的会计非独立核算,长期经营的账目不在电力企业的财务报表上呈现,单独的财务报表无法核算供电企业的盈利状况,更无法实现税收项目的实际核算。由此,上级供电企业需要构建资金集中式管理系统平台,为下级电力企业提供来自财务管理活动的经营论据,以便进行有效的绩效考核;而下级部门的电力企业也需要积极参与统一的供电系统资金管理与结算平台,以便诚实反映自身生产经营活动并为其投资与筹资活动的资金需求,获取来自内部资金平台基于财务经营活动的有效评估与审批。

2、建立健全供电企业会计处理的规范性与创新性如前所述,下级电力企业因缺乏独立的会计核算地位而无法真实地反映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生产活动与投、筹资需求,因此,规范的切合了电力企业自身特点的会计记录是忠实反映电力企业经营活动的基本条件。例如,企业与居民对电能的消耗在与日俱增,如何满足生产与生活的需求又在一定程度上对能源的消耗进行约束与控制,实现绿色环保的可持续发展?从经济活动上来看,电力企业需要执行国家制定的用电“阶梯”定价规则,因此,在会计分录的设计上,不仅仅有来自不同主体(企业、居民)的用电结构设计,也需要有不同时间段用电的阶梯电价记录的售电收入设计,这样就能够从电力企业的财务分析体现出供电企业自身的行业经营特色。

3、建立以财务系统为核心的资金信息化系统电力企业由于行业特点,决定了上级供电企业集团要坚持集中、均衡、权变与效益的资金管理原则,实现对下级企业的资金管理绩效,需要在下级电力企业缺乏独立会计核算的条件下建立有效可控的资金信息一体化系统,即供电集团公司或上级企业通过财务信息平台建立健全资金信息化系统软件。供电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决定了供电企业的建设投资项目过程中,由于电能不能大量储存,发、供、用电同时进行,必须随时保持平衡。由此,在建工程的资金筹措并不能完全依靠电力企业自身的资本积累,通过资金信息化系统对其供电基础设施与固定资产建设过程所需资金信息向上反馈,是及时获取建设资金的有效渠道;电力企业通过资金系统性平台将日常经营活动有效反馈给上级企业,作为其筹资过程中获取资金审验过程的有效评估论据。可见,建立在信息技术与平台基础上的电力企业财务信息资金管理系统,为电力企业生产经营与投资、筹资活动所需的资金链打造了完善的通道,即使在下级企业缺乏独立会计核算的基础上也能够真实反映供电企业的盈利能力与投、筹资需求,并及时实现其正常的供电设备、设施在建,保证了电能无法储存却能平衡的发、供、建、用的物理平衡。

4、加强对财务人员的专业培训建立健全供电企业的资金信息化系统,需要注意培养具有合格资质的财务管理人员,企业的核心是财务管理,财务管理部门的核心是会计工作人员,由此,从业务素质、职业道德、业务能力与工作积极性方面全方位提升会计工作人员能力非常重要。财务人员的再培训对于供电企业实施财务管理能力强化有重要作用。结合电力行业与电力企业经营特点,加强对供电企业会计人员的队伍建设,而以财务活动为核心的资金管理平台的建设更需要专业能力过硬的专业会计人员,不仅仅对于供电企业的会计工作具有胜任能力,还需要培养具有结合信息技术系统管理与开发的财务系统人员,这将极大地提高供电企业深化使用现代信息技术充分挖掘有效的资金管理信息,为供电企业财务管理效率的不断提高提供科学的技术支持。诚然,需要对财务工作人员加强岗位认证,以此来改善财务人员的工作态度。

三、结语。

本文通过对供电企业财务管理活动存在的基本问题进行了简要论述,如不切合供电企业特点的财务管理措施,会计处理欠缺规范性以及内部财务管控制度的呆板等问题,进一步剖析了供电企业财务管理制度中存在的具体问题,指出了供电企业因经济转轨与经营体制改革延续下来,不可避免的财务制度弊端造成的资金管理困境难题,需要通过有效健全制度来予以解决与改善。研究分析出完善电力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的一般性策略,即结合原有财务管理内控管理制度的缺失、机制设计缺位、软硬件信息系统使用不足与内外管理法规的忽视有可能造成的电力企业的利益损失,进行财务管理策略实施的对策研究,并指出通过设计出体现电力企业主营业务活动的财务管理制度,并辅之以基于财务管理活动的资金系统性管理凭条,才能从财务管理方面实现电力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绩效的提高与优化,实现电力企业价值的最大化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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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机制,严格内部管理,依法保障律师和事务所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本所经本所合伙人会议和全体律师会议讨论通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所执业律师及事务所其他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一节合伙人及合伙人会议。

第三条:本所是由合伙人依法共同设立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按照有关规章和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本所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是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律师事务所,对内主持全面工作。合伙人有权进行监督。

第四条:合伙人会议是本所的决策机构。负责以下工作:

一、制定本所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审议本所财务预算、结算及收益分配方案、重大开支事项。

二、修改章程和合伙协议。

三、撤销、纠正日常管理机构违法、不当的行为。

四、决定合伙人的入伙、退伙及除名,推选主任。

五、制定本所的财务、业务等内部管理制度。

六、审议对本所律师的奖励和处分。

七、决定本所的合并、分立、变更形式,解散和清算。

八、决定本所的其他重大事务。

第五条:合伙人会议每两个月召开一次,议事规则和程序,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执行。必要时由主任召集或三分之二的执业律师提议,可临时召开。合伙人会议按章程规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第二节民主管理、监督机制。

第六条:本所执业律师及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并签订聘用合同。聘用执业律师必须符合《律师法》规定的条件,其他人员的聘用必须符合相关条件。

第七条:本所依法保障执业律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必要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劳动报酬和福利、保险待遇。

第八条:执业律师有权参加本所律师会议,对律师所的分配制度,业务管理以及对律师的奖励或处分等提出不同意见和建议。对律师所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

第一节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第九条:本所律师必须符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的要求,切实做到:

一、忠于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真理,维护正义。

二、诚实守信,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三、敬业勤业,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四、严守国家机密,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委托人的隐私。

五、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

六、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帮助。

七、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切实履行会员义务。

第二节执业公示及执业纪律。

第十条:本所对办理的涉及当事人的切身利益的事项,通过一定方式将执业依据、执业制度、执业程序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律师事务所主任负责对本所执行公示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第十一条:律师办理业务应当依法进行。严格按照司法程序和办案规程进行运作。

第十二条:律师在与委托人及其他人员接触中,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

第十三条:律师办理案件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定,恪守诚信原则。不得与司法人员有不正当交往。

第十四条:律师在收集证据时,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全面,不得以自己的好恶选择证据,不得伪造证据或非法改变证据的内容、形式或属性。

第十五条:律师不得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不得向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提交明知是虚假的证据。

第十六条: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必须遵守国家规定,不得违规带其他人员会见或为犯罪嫌疑人传递信息或违禁物品。

第十七条:律师应当遵守庭审纪律、遵守出庭时间、举证时限。担任辩护人、代理人参加法庭审理,必须着律师服装,注重律师形象。服装应当保持洁净、平整。男律师不留披肩长发,女律师不施浓装,面容清洁,不佩带过分醒目的饰物。

第十八条:律师庭审发言应文明、得体。语言规范,不得使用黑话、脏话和诋毁、挖苦、讽刺、侮辱性语言。

第十九条:律师不得在公共场所或向媒体发布有损司法公正的言论。

第二十条:律师不得以公民身份办理案件。不得同时在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执业。专职律师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或开办营利性企业。

第二十一条:执业律师必须完成必要的法律援助工作,认真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第二十二条:律师办理业务,应依法遵守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不得泄露案件秘密和当事人隐私。

第三节统一收结案和收费制度。

第二十三条:本所实行统一接受委托、统一办理委托手续、统一收取委托费用。

第二十四条:执业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必须到内勤处由本所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由财务人员按照规定统一收取费用,进行收案、收费登记。

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要及时与当事人或委托人进行首次谈话,并书面记录在卷。

第二十五条:律师应当提醒或告知委托人诉讼可能存在的风险,可依据事实和法律就案件作出个人判断意见,但不得就案件判决结果作出承诺。

第二十六条:严禁律师采取不正当竞争的方式承揽案件,不得私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第二十七条:律师事务所收费依照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以及《广西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广西律师服务收费试行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律师服务费和办案费用由律师事务所统一向委托人收取,统一出具合法票据,统一与委托人结算。

严禁不开发票、打白条或开收据进行收费。律师不得私自或变相私自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九条:律师办案所需差旅费用,由委托方按合理标准负担。若需预收,由承办律师做出概算,报主任审查后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

承办律师办结委托事项后,应当向律师事务所提交费用使用清单及开支的有效凭证,接受律师事务所的审核。律师事务所认定开支项目、标准不当的,不当费用由承办律师自行承担。

第三十条:当事人确因生活困难无力负担律师费用但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条件的,经主任审查可酌情减免收费。

第三十一条:律师事务所业务收费,原则上应在签约后一次性收取,确需风险代理、分段收费、法律援助的案件,应报经主任同意。风险代理的须注明风险代理理由、是否有前期付费、案件标的、风险付费的比例和方式以及案件是否有执行能力或执行财产等。分段收费的须注明分段收费的具体方式、时间及数额。法律援助的案件,须注明提供援助的理由。

办理赡养、抚养、扶养费以及劳动工资案件的,不得采取以诉讼结果协议收费,当事人要求协商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律师承办案件中途解除合同的,根据《委托代理合同》和双方协商的情况,签订《解除代理协议书》。如需要退费(含部分退费),经主任审批后,由当事人提交原发票原件,到财务部门办理退费(含部分退费)手续。

所涉案件有关证据移交时,本所应留复印件,移交中应由承办律师和委托人共同签收移交单,其移交单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本所留存备档。

第三十三条:律师收到判决书、裁定书、裁决书或办结各类法律事务后,应及时作出书面办案小结或工作小结,并将案件结果及相关事宜报告主任,由主任安排专职管理人员协助承办律师做好回访当事人工作。

办案过程中如果提前解除委托关系,承办律师应当制作办案小结,说明解除委托关系的原因,并附相关材料归档。

第三十四条:律师办结案件后三个月内应将办案过程所形成的材料,按司法部《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的规定整理成卷。结案卷宗形成经主任核查后,交由档案管理员统一分类编号保存。

第三十五条:档案管理员对已接收的案卷要进行结案登记,注明结案日期,并按卷宗材料制作卷宗登记簿存档备查。

第四节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制度。

第三十六条:本所实行律师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制度,由本所合伙人会议指定专人负责。利益冲突审查负责人如因拟接受委托人委聘而需要回避的,由主任指定审查人员。

律师执业应当积极避免自身的利益与当事人、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的利益产生冲突,规范执业行为,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现象或行为之一的,视为可能发生执业利益冲突,承办律师应当回避,不能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二、委托人诉讼的相对方是自己的法律顾问单位;

五、本所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及其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担任代理人或辩护人。

七、其他可能引起执业利益冲突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曾经在前一法律事务中代理一方法律事务的律师,不得在以后相同或相似法律事务中运用来自该前一法律事务中不利前任委托人的相关信息,除非经该前任委托人许可,或有足够证据证明这些信息已为人所共知。

第三十九条:律师在与当事人接洽业务时,应当及时将接洽情况报告律师事务所执业利益冲突审查专门负责人。报告内容包括代理意向、洽谈对象及其潜在的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的基本情况。经许可后方可就委托合同的条款进一步商谈。

第四十条:委托合同签订之前,经办律师必须自觉对照本所受理案件的基本情况清单,核查是否会与本所其他律师发生利益冲突,并应将案情摘要、受理该案与本所其他律师不存在执业利益冲突的初步意见及其他有关资料,提交执业利益审查专门负责人审查。经审核无误后,有关律师方可签订委托合同。

第四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相互之间发生利益冲突或导致潜在的利益冲突,任何人均有权向律师事务所执业利益冲突审查专门负责人报告。

第四十二条:在接受委托之前,发现委托人之间有利益冲突或潜在的利益冲突的,先由律师协商,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按照本制度解决。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本所执业利益冲突审查专门负责人。本所执业利益冲突审查专门负责人协调不成的,有权决定业务取舍。

第四十三条;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承办律师或本所其他律师发现该项业务的承办与委托人或其他当事人存在执业利益冲突时,应当及时报告本所执业利益冲突审查专门负责人,执业利益冲突审查专门负责人应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及时采取处理措施。

第四十四条:承办律师故意隐瞒执业利益冲突事实情况,甚至采取违规手段致使委托人或其他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责令承办律师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上报市律师协会处理。

第四十五条:本所按照基本帐户、独立核算、照章纳税、自收自支、节余留用的原则进行财务及经费管理,坚持勤俭办所、增收节支方针,正确安排和使用各项资金,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及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本所财务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财务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财经纪律;按规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管理会计档案,编制财务报表;对财务管理工作提出改进意见,不断完善本所财务管理制度。

第四十七条:本所年度决算报告以及重大的财务问题,应经合伙人会议审核。

第四十八条:律师事务所会计根据财政部门规定的记帐方法记帐,会计应分期结算帐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记录必须以实际发生的业务及其合法凭证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和经济业务状况,做到内容真实,数据准确,项目完整,手续齐备,资料可靠。

第四十九条:本所要遵守国家规定的现金管理和结算制度。本所银行帐户不得出借、出租;不得签发空头支票或远期支票;不得将支票交由本所以外的单位或人员签发。

第五十条:律师所因业务需要代为保管的合同资金、执行款、履约保证金等款项,要严格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第五十一条:本所财务印章、发票、支票由专人保管。财务专用章、发票、支票及法定代表人印鉴分别由会计、出纳和所主任分开保管。严禁个人单独保管所有财务印章和发票、支票等。

律师个人不得持有或管理发票、支票。确需使用财务印章、发票、支票时必须经主管负责人批准并登记备案。

第五十二条:律师事务所依法代扣律师个人所得税并足额上缴税务部门,严禁虚报、挪用。

第五十三条:因公出差或本所购买物品,必须事先报经主任或分管领导批准,方可预借现金。

第五十四条:出差回来或购买物品后应及时报账。

第五十五条:报账时,应由承办人填写报销凭证并按正规格式附贴合法凭证,经主任批准,由财务人员审核通过后,方可报销。

第五十六条:律师所第每年度制定分配方案提交律师会议讨论通过执行。分配方案应当体现按劳分配、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原则,原则上,律师个人提成或报酬最高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70%。

第五十七条:聘用合同期满后或者辞退的人员应当向律师所提交自己保管的业务案卷、未办结的案件材料(当事人不同意移交除外)、未清结的财务凭证、现金、支票及其他材料和物品。

申请转所执业的律师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办清手续后方可由律师所出具证明、办理转所事宜。

第五十八条: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收入用于纳税、缴纳年检注册费和律协会费以及律师提成、办公费用、设备购置费用、集体福利、人员工资、购买固定资产、缴纳社会保险及律师事务所积累金等项目。

第五十九条:办公所需的低值易耗品,一次列入相应的管理费用,其他需要待摊的费用,按受益期限确定分摊额,分摊期限3至12个月,最长不超过2年。

第六十条:律师事务所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和单位价值在20xx元以上两个条件。固定资产的购入、转让、清理、报废等应当办理会计手续,并按固定资产明细帐进行核算。

第六十一条:合伙人会议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财务检查。财务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各项税款、会费是否按期足额交纳;

二、各项业务收入是否合理并全部入帐;

三、各项支出是否合理合法;

四、会计记录是否准确,手续是否齐备,科目使用是否正确;

五、财产是否完整;

六、专用基金的提取是否符合规定;

七、依财务规定、制度应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二条:本所依法终止或撤销时,应依国家法规及本所章程的有关规定成立清算小组并进行财产清算。清算费用应优先在律师事务所存留的财产中支付。

第六十三条:清算后可分配的剩余财产,按章程规定予以分配或归设立人。清算后出现的亏损,依章程规定予以分担或由设立人承担。

第六十四条:本所建立正常的政治业务学习、培训交流机制。政治业务学习、培训、交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全面提高本所人员政治业务素质、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为总体目标。采取系统学习与工作实践相结合、理论研讨与案例剖析相结合、集体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走出去与请进来相结合等方式方法进行。

第六十五条:本所每年初制定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学习内容主要有:

一、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内外政治时事;

二、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

三、新领域律师业务知识;

四、有关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法规、政策及规范性文件;

五、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下发的文件材料;

六、律师行业的先进经验和做法;

七、典型案例;

八、其他政治业务知识。

第六十六条:律师事务所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以上政治学习会议。业务学习会议不定时召开,但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专人记录。

第六十七条:律师的业务培训和交流,可与业务学习合并进行。律师参加省、市律师协会举办的培训讲座每人每年不得低于规定的标准。

第六十八条:律师须按时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本律师事务所组织的政治业务学习、培训、交流。如有正当理由确实不能参加的,应事先向主任或负责人请假并说明原因,且及时将相应证明材料提交主任确认备案。

第六十九条:本所依法接受和管理实习律师、律师助理人员,指定具有较高的法律理论水平和较丰富的办案经验的资深律师进行指导。

第七十条:律师助理、实习律师不得单独办理业务,实习期满,本所应及时如实出具鉴定材料和证明,符合条件的,及时申办执业证。

第七十一条:本所设立刑事、民商(行政)案件业务指导小组。对律师办理重大疑难案件进行业务指导。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或其他重要法律文书,必须经业务指导小组审核同意。

第七十二条:本所实行重大、疑难案件集体研究、讨论制度。案件由承办律师提出,主任或专人召集并组织律师、实习律师参加。

第七十三条:下列案件属重大疑难案件,必须提交讨论:

(一)、可能改变定性、无罪辩护的刑事案件;

(二)、案情复杂,涉及多种法律关系的案件;

(三)、集团诉讼、或者案件任何一方十人以上的民事案件;

(四)、标的额超过500万元的纠纷案件;

(五)、当事人为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行政案件;

(六)、在国内、省内具有一定影响的案件以及涉外案件;

(七)、主任或负责人认为需要集体讨论的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下列案件为可以提交讨论的疑难案件:

(一)、已经被新闻媒体关注报道的各类案件;

(二)、县级行政区域内有影响的各类案件;

(三)、部门专业负责人认为需要讨论的案件;

(四)、承办律师认为有必要讨论的其他案件。

第七十四条:集体研究、请示报告程序:

(三)会议召集人依据律师的发言,形成集体的代理意见或辩护意见。

(四)上报市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律师协会。

第七十五条会议结束后3日内,承办律师应综合集体代理意见或辩护意见,制定承办方案并交主任审核确定。

第七十六条:承办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基本情况;

(三)律师事务所集体讨论研究形成的意见;

(四)承办律师提出的承办意见。

第七十七条:承办律师不称职或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主任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后有权更换承办律师。

第七十八条:承办律师不能按照律师事务所确定的承办方案办理案件造成委托人损失的,由承办律师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九条:律师办理下列案件,必须及时通过律师事务所向市司法局和律师协会报告:

二、涉及国家安全的,邪教问题的,涉外的诉讼;

三、易于激发社会矛盾,危害社会和谐稳定的,可能造成社会重大影响的诉讼;

四、可能引发群体性上访的诉讼;

五、开庭前拟作无罪或改变定性的案件.

第八十条:律师事务所发现下列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市司法局和律师协会:

一、因执业或其他原因,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各类诉讼中成为原告或者被告的案件;

三、律师事务所或律师拟接受国内外记者采访涉及律师相关业务事项的活动的;

四、律师事务所举行的重大活动。

第八十一条:本所严格公章管理制度。公章由内勤专人保管。

第八十二条:律师接受委托,签订委托合同、开具出庭函、会见函、调查证明时,由内勤登记,承办律师签名后,方可加盖公章。

第八十三条;律师对外出具法律意见书或其他重要法律文书,必须经业务指导小组或本所主任审核同意后,由内勤登记,承办律师签名后,方可加盖公章,并留存一份备查。

第八十四条:严禁使用空白合同书及介绍信。

第八十五条:律师、工作人员都应当注意爱护公物,正确、合理使用办公设施,不得有故意或放任损害公物的行为。

第八十六条;各自办公区域的设施设备应保持整洁,出现故障时要及时报修。

第八十七条:注意节约用电、用水和办公材料,做到人走灯灭,确保安全。

第八十八条;本所宽带网和大法官软件及图书资料统一放置在电脑室和资料室,各律师有权查询、使用。但不得利用宽带网进行聊天或发布与业务无关的信息。不得进入有害网站,防止病毒攻击。查阅图书资料后,应及时放回原处,确保其他律师查阅。

第八十九条:办公电话是工作联系的保障。应注意言简意赅,提高通讯效率。任何人员不得利用办公电话聊天或办理私事之用。

第九十条:律师办理各项法律服务的质量要达到下列要求:

一、办理法律顾问业务认真负责,要与聘请方建立起良好的工作关系,全面优质地履行顾问合同的各项职责,帮助聘方就业务上的问题提出法律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件必须达到搞清事实、熟悉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提出的措施及意见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代理参加诉讼、谈判、仲裁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维护聘方的合法权益。

二、办理诉讼和非诉讼代理业务,要做到委托合同内容完备,会见、调查取证等符合规定,出具的法律文书规范,证据收集合法,事实认定真实,适用法律准确。

三、办理代书业务,要做到观点正确,合理合法,引用法律确切,逻辑清晰,语句通顺,字迹工整。

四、解答法律咨询,要做到热情接待,及时解答,解答的问题内容正确,合理合法,解答记录清楚、准确。

五、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辩护词、代理词等法律文书,要及时将副本送给委托人;对委托人的咨询,要及时回复;委托事项的进展情况,要及时向委托人通报;每个案件办结后,要及时征求委托人的意见。

第九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对法律服务的主要环节随时进行检查监督,其步骤为:

(一)在收案前要进行严格的审查。如审查客户提出的要求是否明确、合法;具体承办律师是否具有办理此案件的专业能力;律师事务所是否具备履行法律服务合同的能力;客户授权与委托事项、委托代理合同或法律顾问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是否已得以解决等。

(二)在办案过程中要随时实施监督。如检验律师是否按照上述法律服务质量要求进行操作;是否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尽心尽职地根据法律的规定完成委托事项;是否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和道德标准,选择完成或实现委托目的的方法;是否与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或向委托人提出不正当要求等。

(三)办结案件时要认真审核。如审核承办律师提交的案卷材料是否齐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否依法得到维护等。

第九十二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视为法律服务质量不合格:

(一)不能达到第九十条质量要求;

(二)受理手续不齐全;

(三)证据材料不确实充分或无代理词、辩护词等;

(四)有当事人投诉且查证属实的;

(五)其他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或影响业务质量的情形。

第九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对质量不合格的法律事务,除责令承办律师采取补救措施外,还应酌情作出处理。若因此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承办律师应按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四条: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要充分重视收集客户的意见,及时将客户合理、有效的建议反馈给律师事务所,不断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

第九十五条;律师事务所档案包括业务档案和文书档案。

律师业务档案分诉讼、非诉讼类。诉讼类包括刑事辩护(含附带民事代理和刑事自诉)、民商诉讼代理、行政诉讼代理三种。非诉讼类包括法律顾问、仲裁代理、咨询代书、其他非诉讼业务四种。

业务档案按照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和《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应统一印制业务档案卷宗封面;负责业务受理的专职工作人员,进行业务案件登记的同时,填写业务档案卷宗封面,交承办律师。

第九十七条;律师承办业务中使用的各种证明材料、往来公文、谈话笔录、调查记录等,都必须用钢笔书写、签发,要求字体整齐、清晰。

第九十八条;对已提交给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部门的证据材料,承办律师应将其副本或复印件入卷归档。

第九十九条:对不能附卷归档的实物证据,承办律师可将其照片及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特征、保管处所、质量检查证明等记载或留存附卷后,分别保管。

第一百条:律师业务档案应按照案卷封面、卷内目录、案卷材料、备考表、卷底的顺序排列。案卷内档案材料应按照诉讼程序的客观进程或时间顺序排列。

第一百零一条:终止委托的业务,承办律师仍应按上述各类业务排列顺序归档,承办律师应将委托人要求终止委托的书面文字材料或承办律师对终止委托原因的记录收入卷中,排在全部文书材料之后。

第一百零二条:律师业务档案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号,两面有字的要两面编页号。页号位置正面在右上角,背面在左上角(无字页不编号)。

第一百零三条:案卷装订一律使用棉线绳,三孔钉牢,并在骑缝线上加盖立卷人的姓名章。

第一百零四条:律师业务文书材料应在结案或事务办结后三个月内整理立卷。装订成册后由承办人根据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制定的《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出保管期限,经律师事务所主任审阅盖章后,移交档案管理人员,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一百零五条:档案管理人员接收档案时应进行严格审查,凡不符合立卷规定要求的,一律退回立卷人重新整理,待全部合格后,方能办理移交手续。

第一百零六条: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律师业务案卷均应列为密卷,在归档时应在封面上注明。

第一百零七条:随卷归档的录音带、录相带等声像档案,应在每盘磁带上注明当事人的姓名、内容、档案编号、录制人、录制时间等,逐盘登记造册归档。

第一百零八条;承办律师已结案但未按期归档的,年度考核时,律师事务所不得在登记表意见栏签章;对期满聘用律师不得办理续聘手续。

第一百零九条:本所把律师队伍的建设和律师资源的开发纳入律师事务所发展规划。

第一百一十条:合伙人会议决定聘用人员的聘用及解聘。

第一百一十一条:聘用的专职律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规定的律师从业资格、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

(二)、具有法律本科以上学历并同时持有司法资格证;

(三)、品行良好、身体健康;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聘用兼职律师按司法部相关规定办理。

第一百一十二条被聘用的律师、律师助理应与本所签订聘用合同,聘用期限为两年,期满可以续聘。

第一百一十三条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可予以辞退或者解除聘用关系。

(一)、经考核为不合格或者一年内未从事律师业务的;

(二)、严重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本所章程、规章制度,损害本所声誉的;

(三)、拒不执行合作人会议决议、所务会决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严重损害合作人利益或者严重损害客户利益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私自受案、收费或向客户索取财物的;

(六)、被依法吊销执业证的。

第一百一十四条聘用律师的程序是:本人申请、提供相应资料、填写审批表、签订相关协议、合同,报主管部门审批并申办执业证书。

第一百一十五条辞退、解聘律师的程序是:所主任提出辞退解聘意见,合伙人会议讨论通过,上缴执业证书,办理财务清算手续。被辞退、解聘的律师系合伙人的,应按章程及合伙人协议办理相关手续。

第一百一十六条经所主任推荐或合伙人提议,并经合伙人会议研究同意可以录用、解聘律师助理。

第一百一十七条律师助理聘用期限为一年,期满后可以续聘。

第一百一十八条聘用的律师助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律本科以上学历;

(二)、品行良好、身体健康;

(三)、所务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一十九条律师助理的聘用程序,辞退或解聘条件、程序与律师辞退、聘用与解聘相同。

第一百二十条本所辅助工作人员应与本所签订聘用合同,聘用期一年,期满后可以续聘。

第一百二十一条辅助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与承担的工作相适应的大专以上学历;

(二)、品行良好,身体健康;

(三)、具有承担本职工作的能力和相应资质,年龄适当。

第一百二十一条辅助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合伙人会议同意可予以辞退或解聘:

(一)、经考核为不合格的;

(二)、严重违反本职工作应具备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严重违反所章程和其它规章制度造成损失的;

(四)、以任何方式侵占本所财产的;

(五)、泄漏本所商业秘密的。

第一百二十二条辅助人员的聘用程序,辞退或解聘条件、程序与律师辞退、聘用与解聘相同。

第一百二十三条律师、律师助理、工作人员要求转所或调离的,须向本所递交转所、调离报告,写明去向。经主任审批同意后,办理以下手续:

(一)、按所规章制度交回应交的办公设备;

(二)、交清已结案的卷宗;

(三)、对未了结的法律事务的处理意见;

(四)、财务人员出具的财务手续已结清的证明;

第一百二十四条律师事务所与律师就清结事项发生争议的,应当及时提请律师协会进行调解。

第一百二十五条律师及行政管理人员离所,不得损害本所的合法权益,应当保守商业秘密;不得为本所正在提供法律服务的其他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

第一百二十六条律师事务所接到当事人的投诉后,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调查研究,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据律师行业规范和本所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一百二十七条本制度所适用的投诉范围包括:

(一)服务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接受委托后未能勤勉尽责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

(四)泄漏案件秘密或者当事人隐私的;

(五)巧立名目滥收费或收费后不给当事人开具正式发票的;

(六)其他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或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第一百二十八条当事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投诉内容应具体、明确,并附上委托合同等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一百二十九条负责受理投诉人员接到投诉后,应当认真做好接待登记。登记的内容包括:

(一)投诉人姓名、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姓名;

(三)投诉的主要事实和证据;

(四)接受投诉的时间和受理人。

当事人来访投诉的,受理人员应当热情接待,并认真做好谈话笔录。笔录须交投诉人核对并签名。

第一百三十条被投诉的律师,接到本所投诉调查通知后,应以积极的态度接受或配合投诉调查工作,按通知的时间和要求接受调查、陈述事实及提供证据材料。

律师事务所处理投诉案件,应当听取被投诉律师的申辩意见。

第一百三十一条对于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律师事务所可以进行调解。

第一百三十二条经查实,律师的执业行为违反执业规范要求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予以改正;情节比较严重的,律师事务所可以根据章程或聘用合同的规定,分别给予被投诉律师警告、解除聘用合同等处分,并报律师协会、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对于律师的行为构成严重违法违纪,需要做出行业或行政处罚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上报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处理。

第一百三十三条律师事务所自接到或收到投诉的次日起15日内或与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告知当事人。如因投诉事项复杂,在规定日期或约定时间内不能处理完毕的,应向当事人说明情况。

第一百三十四条律师或当事人对律师事务所就投诉事项所做出的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向律师协会申请复查。

第一百三十五条:本所成立由合伙人及律师代表组成的奖惩小组。对优秀律师、重大贡献的律师进行奖励;对违规律师进行处罚。

第一百三十六条:奖惩小组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日常投诉接待,办理投诉和有关部门移送的投诉案件受理手续。

(二)负责对投诉案件的调查,收集证据。

(三)对需要奖励或处罚的人员,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经合法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一百三十七条:奖惩小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审查有关证据。被投诉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调查人员的询问,不得阻挠。调查应当制作笔录。

被投诉律师有权陈述理由,对处罚有权依法申诉。

第一百三十八条:本所奖励以精神鼓励为主,适当予以物质奖励。对违规违纪的律师的处分为: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警告、解除聘用合同等方式。对依法应当实施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经律师会议讨论后,及时报告市司法局或律协查处。

第一百三十九条:本制度经本所合伙人会议和全体律师会议讨论通过,二0一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律师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使刑事辩护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律师进行刑事辩护工作,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忠实于社会主义事业和人民的利益。秉公办案,刚正不阿。

第三条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律师参加刑事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活动,接受法院指定或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被害人的代理人;自诉案件原告人的代理人或被告人的辩护人;申诉案件申诉人的代理人或辩护人。

第五条刑事案件收案范围:

一、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的;

二、公诉案件被告人或其家属委托的,被害人或其家属委托的;

三、自诉案件的原告人及其家属委托的,被告人或其家属委托的;

四、申诉案件的申诉人及其家属委托的。

第六条刑事案件收案由律师事务所主任、副主任或各部部长审定。

接办外地案件,需经律师事务所主任、副主任同意。

第七条确定收案后,应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定辩护委托书,一式二份,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委托书由承办律师和委托人各持一份。承办律师应将委托书附卷存档,并将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的函送往法院。

第八条当事人委托律师辩护,在符合法定情况下应接受委托,不得拒绝收案。特殊情况拒绝收案的需经所主任同意。对当事人指名委托某律师办理的案件尽可能满足其要求。对申诉案件是否收案由主任审查决定。

第九条委托书签订后,由委托人按章缴纳委托费。承办案件时,可酌情向委托人收取办案费,用于交通、通讯等开支。

第十条收案手续办完后,承办律师应与委托人进行谈话,了解与案情有关问题,讲明律师辩护的职责和性质,并作谈话记录存卷。

第十一条律师接办案件后应及时到法院查阅案卷材料,认真查看案件的全部材料。对阅卷中接触到的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应严守秘密。

第十二条通过阅卷要弄清指控被告人罪行的证据的可靠程序和证据的'真伪;弄清被告人罪重、罪轻或无罪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查清案件从立案、预审到起诉各阶段对被告人人身权利的限制和对其家庭搜查等诉讼活动是否合法,法律手续是否完备。共同犯罪的案件,还应了解各被告人,尤其是自己为其辩护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应负的责任。阅卷要注意起诉书是否有漏诉或重罪轻诉等情况。

第十三条阅卷要摘录,主要摘录案件的关键情节,被告人有罪、罪重、罪轻和无罪的证据,被告人的供述与证言、书证、物证及鉴定的矛盾。摘录切忌仅摘片言支语,应注意证据材料的联贯性、完整性,使摘录的材料保持其原意。

第十四条律师会见被告人应凭本所会见被告人专用介绍信到看守所会见。会见时向被告人出示委托书,讲明委托人及律师的姓名并征求被告人的意见,向被告人讲明律师担任辩护人的任务,并进行必要的法制教育。

第十五条认真听取被告人对其罪行的辩解。要着重查明案件不清楚和有关疑点的问题,被告人否认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应让其提出理由和证据,留待查证。

第十六条作好会见被告人的笔录。笔录内容主要有:会见人、记录人、被告人、会见的时间、地点及谈话的主要内容,笔录应由被告人签名或按手印。

第十七条律师根据阅卷和会见被告人的情况,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罪责逐字逐条地进行审阅。

第十八条审阅起诉书,主要注意查实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认定被告人犯罪的证据是否确凿;对被告人的犯罪定性是否得当;对被告人的罪行适用法律条款是否正确。

第十九条律师辩护观点在重大问题上与检察人员有截然不同的分歧意见,可于开庭前与其交换意见,但不应随意受其影响。

第二十条律师通过阅卷、会见被告人和审阅起诉书等工作,对认为有必要进行调查的问题,必须拟出调查提纲,认真地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调查结果要形成书面材料,需由出具证明材料的个人或单位签名盖章。

第二十二条律师调查的人证、物证、书证及鉴定材料,需要移交法院的,律师可制作副本存档,移交法院的证据,须办理移交手续,存档备查。

第二十三条调查未成年人时,应请其监护人在场;被调查人系在校学生的,可请其教师在场;调查内容涉及国家机密的要严格保守秘密;涉及个人隐私的,应向被调查人声明负责保密。

第二十四条律师辩护前,要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为被告人辩护的意见,撰写成辩护词。

第二十五条律师在辩护内提出的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免除刑罚或无罪的理由要充分可靠,观点要明确,论据要有力,语言要简洁。

第二十六条一般案件的辩护词由律师所在部研究,重大或疑难案件的辩护词由所集体研究,会议研究确定的主要论点应作出记录附卷存查,律师根据研究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辩护词,并经负责人签署后,方可出庭辩护。

第二十七条律师出庭辩护如因案情复杂,开庭日期过急,可以申请法院延期审理。律师接到法院出庭通知书后,要作好如下准备:

1.拟出向证人、签定人和被告人发问的提纲;

2.熟悉与案件有关法律、政策;

3.就公诉人可能对辩护词反驳的问题,拟出答辩提纲;

4.准备好预备在法庭上宣读出示和引用的证据。

律师应按时出庭,服装整洁,举止大方,遵守法庭规则。

第二十八条开庭时,认真听取法庭调查、作好记录。简要记录:在庭审调查中发现认定事实有新的矛盾点和疑问点;新的有关从轻处罚被告人的情节;公诉人的公诉词主要观点和反驳律师辩护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九条庭审中向被告人、证人等发问或需要传唤新证人或提取新的证据时,须经审判长允许。

第三十条法庭辩论时,主要的辩护意见讲清讲透,不纠缠技节问题,要文明辩护,以礼相待,以理服人、不争高低。

第三十一条律师对拒不陈述、不如实陈述案情的被告人经教育无效,可依法拒绝为其辩护。

第三十二条开庭后,应将辩护词打印或抄写副本,交法院和检察院存档。

第三十三条案件一审判决后,律师认为有必要可再次会见被告人或委托人听取意见。如判决得当,而被告人不服,可教育被告人服从判决,认罪服法;如判决不当,可帮助被告人上诉。

第三十四条辩护卷宗材料必须完整齐全,装订应按归档制度办理。归卷材料有:案件受理呈批表、委托书、起诉书、收费单据、阅卷笔录、会见被告记录、调查材料、研究记录、庭审记录、辩护词、判决书及结案报告等材料。

第三十五条案件材料小于标准材料纸的,应裱糊在标准材料纸上、大于材料纸的要折叠成标准材料纸一样大小,力求卷宗整洁。

第三十六条案卷装订后,按规定填写卷皮,列清目录按页编号,然后交部内勤登记保管,每月底交所办公室统一归档。

第三十七条律师办结一件案件,特别是地成功或失败的典型案件,要及时写出小结,以吸取经验教训,提高业务素质。

第三十八条律师在办案中发现公、检、法机关在办案中有违法行为,应书面提出律师意见,送往有关领导机关,建立查处。

第三十九条本细则适用于本所的兼职律师和特邀律师。

第四十条本细则经所务委员会讨论通过,于xxxxxx年xxxxxx月xxxxxx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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