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心得(汇总18篇)

时间:2023-11-10 00:21:49 作者:碧墨 优秀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心得(汇总18篇)

工作心得可以帮助我们总结工作中的经验教训,为今后的工作避免犯同样的错误。通过阅读这些工作心得范文,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到不同领域工作的难点和突破点,帮助我们更好地面对和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中学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学校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多次召开会议,就学校卫生工作要点和一些突发的重要工作及时布置安排,各部门各负其责,使学校卫生工作有了强大的支持力。

1、健康教育课纳入课表正常运行,做到有计划、有进度、授课认真,测试规范,并组织开展两次教研活动。

2、有计划性、针对性地开展健康教育宣传,本学期共开展健康教育讲座六次,黑板报宣传四次,画廊宣传牌四块,横幅宣传两次。每月一次卫生知识报。

1、体检工作有条不紊,组织学生参加一年一度的学生体检工作,做到准备充分,秩序井然,顺利完成任务,体检结束后,做好资料的统计汇总。

2、防近工作持之以恒,本学期三月份的防近周我们进行了专题防近讲座和横幅宣传,给每位学生发了一份防近倡议书,家校结合共同防治近视。医务室定期检查学生眼保健操,读写姿势,并组织全体教师学习教学卫生要求,在课堂教学中关心每个学生的生长发育,身心健康。

1、环境卫生长抓不懈。本学期我们迎接了督导检查,省级模范学校的预查,结合这些活动,教育学生养成讲卫生、讲文明的好习惯,组织学生每天检查评比各班室内外卫生,在“非典”流行的四、五月份每周至少一次大扫除,清除校园死角,各处室、各班每天都能基本做到洁、净、美。

2、饮食卫生毫不懈怠。校长室、总务处多次召开安全、卫生会议,强调食堂工作制度,操作卫生制度,门卫制度等,各部门各负其责,责任到人,落实到位,层层抓、处处查,杜绝一切可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隐患。

3、个人卫生教育不断。学校利用每周四的卫生晨会课检查个人卫生,在三、四月份的“创卫、创模”活动中,尤其重视对学生个人卫生的检查和良好行为习惯的培养,教育每位同学每天做到两个要“要勤剪指甲、要穿戴整洁”带齐两个一“一块手帕、一只盖杯”,强化健康意识,树立名校学生形象。

学习卫生工作条例心得体会

近年来,卫生工作在中国社会发展中日益受到重视,为了加强卫生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相关规定和条例。作为一名普通公民,了解并遵守卫生工作条例是每个人的义务。近日,我通过系统学习了卫生工作条例,深感受益匪浅。以下是我的心得体会。

卫生工作条例是对卫生工作的法律保障,是全社会保障公共卫生的基石。条例规定了个人和单位在卫生问题上的义务和责任,并为违反卫生规定者提供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它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不仅能保障个人的健康和权益,还能促进社会的和谐与发展。

通过学习卫生工作条例,我对卫生方面的知识有了更深入的了解。我了解到个人卫生是保障个人健康的重要前提,其中包括了身体卫生、环境卫生、饮食卫生等方面。我也了解到卫生工作的组织和管理要求,例如卫生场所的设施设备、员工的合格证书等等。这些知识将对我个人的生活和工作产生积极的影响。

第三段:发现和解决问题的意识。

学习卫生工作条例让我更加关注身边的卫生问题,并且提高了我解决这些问题的意识和能力。以前,我可能会忽略一些小的卫生问题,比如垃圾分类、洗手习惯等等,但是现在我会积极主动去解决这些问题,因为我知道这些看似微不足道的问题也与卫生安全息息相关。

第四段:强调团队协作的重要性。

卫生工作并不仅仅是个人的责任,更是一个团队的合作。无论是在家庭、学校还是工作场所,每个人都应当对卫生工作负责,做到自觉遵守卫生规定。学习卫生工作条例让我认识到这一点,强调了团队协作的重要性。只有大家共同努力,才能保障卫生安全,改善生活环境。

第五段:从规定中更好地行动。

学习卫生工作条例之后,我深感执行力的重要性。知道卫生规定只是第一步,更重要的是将其付诸于行动。只有我们每个人都将卫生工作条例上的规定付诸实践,才能为社会建设和谐环境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综上所述,学习卫生工作条例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也是我们维护自身权益和健康的基础。通过学习条例,我们不仅对卫生方面的知识有了更深入的了解,还能提高解决问题的意识和能力。我们更应该强调团队协作的重要性,共同努力,保障卫生安全,改善生活环境。只有我们每个人都积极执行卫生规定,付诸实践,才能为社会建设和谐环境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学校卫生心得体会

学校卫生是学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干净整洁的学校环境不仅能够提高学生的学习效率,也能够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在这次学校卫生工作中,我积极参与,在与同学们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在这个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了卫生对我们学校、对我们个人的重要性。

首先,学校卫生对我们学校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一个整洁、卫生的学校环境不仅能够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也能够提高教师的教学效果。一个破旧、脏乱的学校环境会给人一种压抑的感觉,使人无法专心学习。而一个整洁、明亮的学校会给人一种舒适、愉悦的感觉,使人更加积极主动地去学习。因此,学校卫生对学生能够更好地接受知识起到了必不可少的作用。同时,一个整洁的学校环境也能够提高学校的形象,树立学校的良好品牌形象,这对学校的发展和吸引力是非常重要的。

其次,学校卫生对我们个人的影响是巨大的。一个干净整洁的学校环境对学生的身心健康都会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一个卫生环境好的学校可以预防疾病传播,为学生们提供一个安全健康的学习生活环境。而一个脏乱的学校环境则容易滋生细菌病毒,给学生身体健康带来风险。因此,学校卫生对我们个人的健康至关重要。在这次卫生工作中,我深刻明白了保持个人卫生的重要性。每天早上,我都会主动清理我自己的座位,保持我的个人卫生。这种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不仅可以提高我自己的卫生意识,也会带动身边的同学们一起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再者,学校卫生需要大家的共同努力才能够取得成效。在这次学校卫生工作中,我积极参与并且与同学们共同分担任务,大家通力合作完成了学校卫生的工作。大家一起清扫地面,清理垃圾,擦拭黑板,我们共同努力,学校变得整洁而明亮。通过这次卫生工作,我深刻体会到了集体的力量是无穷的。只有大家共同努力,才能够使我们的学校变得更加美丽。

最后,我们要时刻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卫生是一种生活态度,不仅是关心自己的身体健康,也是关心他人的身体健康。在这个过程中,我认识到了自己的责任和义务,每当我看到地上有垃圾或者黑板上有污渍时,我都会主动去清理。同时,我还会在闲暇时间进行卫生教育,宣传卫生知识,让更多的同学们认识到卫生的重要性,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总之,学校卫生对学校的发展、对我们个人的健康都有着重要的影响。只有大家共同努力,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才能够营造一个干净整洁、舒适愉悦的学习环境。作为学生,我们要时刻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宣传卫生知识,共同创造一个健康快乐的学习环境。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第二条、学校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监测学生健康状况;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和教学卫生条件;加强对传染病、学生常见病的预防和治疗。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的学习时间。学生每日学习时间(包括自习时间),小学不超过六小时,中学不超过八小时,大学不超过十小时。学校或者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增加授课时间和作业量,加重学生学习负担。

第六条、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新建、改建、扩建校舍,其选址、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竣工验收应当有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第七条、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设置厕所和洗手设施。寄宿制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相应的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

第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卫生制度,加强对学生个人卫生、环境卫生以及教室、宿舍卫生的管理。

第九条、学校应当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加强饮食卫生管理,办好学生膳食,加强营养指导。

第十条、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应当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应当适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防止发生伤害事故。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年龄,组织学生参加适当的劳动,并对参加劳动的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普通中小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劳动,不得让学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从事不安全工种的作业,不得让学生参加夜班劳动。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劳动,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保健待遇。学校应当定期对他们进行体格检查,加强卫生防护。

第十二条、学校在安排体育课以及劳动等体力活动时,应当注意女学生的生理特点,给予必要的照顾。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把健康教育纳入教学计划。普通中小学必须开设健康教育课,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应当开设健康教育选修课或者讲座。学校应当开展学生健康咨询活动。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管理制度。根据条件定期对学生进行体格检查,建立学生体质健康卡片,纳入学生档案。学校对体格检查中发现学生有器质性疾病的,应当配合学生家长做好转诊治疗。学校对残疾、体弱学生,应当加强医学照顾和心理卫生工作。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配备可以处理一般伤病事故的医疗用品。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积极做好近视眼、弱视、沙眼、龋齿、寄生虫、营养不良、贫血、脊柱弯曲、神经衰弱等学生常见疾病的群体预防和矫治工作。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认真贯彻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做好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同时做好地方病的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学校卫生工作纳入学校工作计划,作为考评学校工作的一项内容。

第十九条、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规模较大的农业中学、职业中学、普通中小学,可以设立卫生管理机构,管理学校的卫生工作。

第二十条、普通高等学校设校医院或者卫生科。校医院应当设保健科(室),负责师生的卫生保健工作。城市普通中小学、农村中心小学和普通中学设卫生室,按学生人数六百比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可以根据需要,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学生人数不足六百人的学校,可以配备专职或兼职保健教师,开展学校卫生工作。

第二十一条、经本地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成立区域性的中小学生卫生保健机构。

区域性的中小学生卫生保健机构的主要任务是:

(一)调查研究本地区中小学生体质健康状况;

(二)开展中小学生常见疾病的预防与矫治。

(三)开展中小学生卫生技术人员的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

第二十二条、学校卫生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考核、评定,按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考核标准和办法,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学校卫生技术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卫生保健津贴。

第二十三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培养学校卫生技术人员的工作列入招生计划,并通过各种教育形式为学校卫生技术人员和保健教师提供进修机会。

第二十四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学校卫生经费纳入核定的年度教育经费预算。

第二十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医疗单位和专业防治机构对学生进行健康检查、传染病防治和常见病矫治,接受转诊治疗。

第二十六条、各级卫生防疫站,对学校卫生工作承担下列任务:

(二)制定学生常见病、传染病、地方病的防治计划;

第二十七条、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第二十八条、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卫生工作行使监督职权。其职责是:

(一)对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选址、设计实行卫生监督;

(三)对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实行卫生监督。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在本系统内对前款所列第(一)(二)项职责行使学校卫生监督职权。

第二十九条、行使学校卫生监督职权的机构设立卫生监督员,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聘任并发给学校卫生监督员证书。学校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卫生主管机构交付的学校卫生监督任务。

第三十条、学校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应出示证件。学校卫生监督员在执行卫生监督时,有权查阅与卫生监督有关的资料,搜集与卫生监督有关监督的资料,搜集与卫生监督有关的情况,被监督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配合。学校卫生监督员对所掌握的资料、情况负有保密责任。

第三十一条、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着的单位或者个人,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施工或者限期改建。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进。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有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会同工商行政部门没收其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物品,并处以非法所得两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本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对没收、罚款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罚款决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诉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八条、学校卫生监督办法,学校卫生标准由卫生部会同国家教育委员会制定。

第三十九条、贫困县不能全部适用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七条规定的,可以由所在省、自治区的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变通的规定。变通的规定,应当保送国家教育委员会、卫生部备案。

第四十条、本条例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教育部、卫生部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六日颁布的《中、小学卫生工作暂行规定(草案)》和一九八零年八月二十六日颁布的《高等学校卫生工作暂行规定(草案)》同时废止。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第五条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的学习时间。学生每日学习时间,小学不超过六小时,中学不超过八小时,大学不超过十小时。

学校或者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增加授课时间和作业量,加重学生学习负担。

第六条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校舍,其选址、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竣工验收应当有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第七条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设置厕所和洗手设施。寄宿制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相应的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

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

第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卫生制度,加强对学生个人卫生、环境卫生以及教室、宿舍卫生的管理。

第九条学校应当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加强饮食卫生管理,办好学生膳食,加强营养指导。

第十条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应当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应当适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防止发生伤害事故。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年龄,组织学生参加适当的劳动,并对参加劳动的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

普通中小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劳动,不得让学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者从事不安全工种的作业,不得让学生参加夜班劳动。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劳动,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保健待遇。学校应当定期对他们进行体格检查,加强卫生防护。

第十二条学校在安排体育课以及劳动等体力活动时,应当注意女学生的生理特点,给予必要的照顾。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把健康教育纳入教学计划。普通中小学必须开设健康教育课,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应当开设健康教育选修课或者讲座。

学校应当开展学生健康咨询活动。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管理制度。根据条件定期对学生进行体格检查,建立学生体质健康卡片,纳入学生档案。

学校对体格检查中发现学生有器质性疾病的,应当配合学生家长做好转诊治疗。

学校对残疾、体弱学生,应当加强医学照顾和心理卫生工作。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配备可以处理一般伤病事故的医疗用品。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积极做好近视眼、弱视、沙眼、龋齿、寄生虫、营养不良、贫血、脊柱弯曲、神经衰弱等学生常见疾病的群体预防和矫治工作。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认真贯彻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同时做好地方病的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

学习卫生工作条例心得体会

卫生工作是关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全面发展的重要事业,而卫生工作条例则是对卫生工作进行规范和制度设计的一项重要法规。在学习卫生工作条例的过程中,我深感其对于提升卫生工作水平和全民健康素养的重要意义。通过学习卫生工作条例,我不但对卫生工作的理念、目标和责任有了更全面的了解,而且对于卫生工作中常见问题的处理和改进的方法也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卫生工作的理念是以人民为中心,以预防为主,兼顾治疗,注重政府主导和社会共治。这一理念突出了人民对健康的权益和需求,也强调了预防为主的重要性。卫生工作的目标是全民健康,这就要求卫生工作要坚持科学发展观,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健康素养。通过学习卫生工作条例,我更加清晰地认识到,卫生工作的目标是全面推进健康中国建设,落实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段落三:卫生工作的责任和职责。

卫生工作人员作为公共卫生领域的重要从业人员,具有重要的责任和职责。卫生工作条例规定了卫生工作人员的基本职责和权益,强调了其爱岗敬业、依法行政的要求。在学习中,我明白了卫生工作人员无论在医院、社区还是草根一线,都要承担起宣传健康知识、预防疾病的责任,也要依法履行卫生监督检查、传染病报告、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方面的职责。这些责任和职责不仅要求卫生工作人员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更要求他们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高尚的品行。

段落四:常见问题的处理和改进的方法。

在学习卫生工作条例的过程中,我对一些卫生工作中常见问题的处理方法有了更深入的认识。比如,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卫生工作人员首先要根据事态的严重程度和风险评估情况,迅速启动应急响应机制,组织协调各方力量进行应对,并与相关部门保持沟通,及时公开信息,及时发布干预和控制手段。另外,在卫生监督检查中,卫生工作人员要依法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如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处理,同时还要加强对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的规范和信息化建设。

段落五:总结与反思。

通过学习卫生工作条例,我深刻认识到了卫生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我们作为卫生工作人员的责任。同时,我也发现了自身在卫生工作方面的不足之处。例如,在专业知识和技能方面,我仍然需要不断学习和提升;在职业操守和品行方面,我还需要更加自律和严格要求自己。此外,在处理常见问题和改进方法方面,我需要更加深入地学习和研究,提高自己的能力和策略。

综上所述,学习卫生工作条例是一个重要的过程,通过这一过程,我对卫生工作的理念、目标和责任有了更全面的了解,也深感到了自身在卫生工作中的不足。我相信,只有不断学习和提升,才能更好地履行自己在卫生工作中的使命和责任,为人民群众的全面发展和健康幸福贡献自己的力量。

学校卫生心得体会

学校是我们学习和成长的地方,学校的环境卫生对于我们的身心健康至关重要。在学校的日子里,我有着一些关于学校卫生的心得体会。首先,学校应该重视环境卫生,定期开展卫生检查,确保学校的干净整洁。其次,学校的各个区域应该有明确的责任人,负责保持清洁,并给予奖励和惩罚。另外,学校应该加强对学生的卫生教育,培养他们的健康习惯和责任感。总之,学校卫生对于学生的健康成长非常重要,我们应该共同努力,为学校的卫生环境创造一个良好的氛围。

首先,学校应该重视环境卫生,定期开展卫生检查。学校是我们学习的地方,所以学校的环境卫生直接关系着学生的身心健康,学校的管理者应该给予足够的重视。学校应该定期进行卫生检查,确保学校的卫生状况良好。检查的内容可以包括教室、食堂、厕所等各个区域的整洁程度,以及设施设备的卫生状况等。只有通过定期检查,学校才能及时发现问题,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保持学校的整洁。

其次,学校的各个区域应该有明确的责任人,负责保持清洁,并给予奖励和惩罚。学校的每个区域都应该有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维护和清洁。比如,教室可以由班级的同学轮流担任卫生班长,负责清扫教室和整理桌椅;食堂可以安排专门的人员负责清理食堂卫生;厕所可以安排专人负责每日打扫。责任人应该定期检查所负责区域的卫生情况,并对负责人员给予奖励和奖励。这样,责任人员会更加认真负责,保持好各个区域的清洁。

另外,学校应该加强对学生的卫生教育,培养他们的健康习惯和责任感。卫生教育是学生在学校中的一门重要课程。学校可以定期开展卫生教育活动,让学生了解卫生的重要性,学会正确进行个人卫生和环境卫生。比如,可以安排学校医生进行专题讲座,让学生了解有关卫生的知识;同时,学校还可以组织学生参与卫生整治,让学生亲身感受到卫生的重要性。通过卫生教育,学生可以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提高自己的卫生素质。

总之,学校卫生对于学生的健康成长非常重要,我们应该共同努力,为学校的卫生环境创造一个良好的氛围。学校应该重视环境卫生,定期开展卫生检查,确保学校的整洁;学校的各个区域应该有明确的责任人,负责保持清洁,并给予奖励和惩罚;此外,学校还应加强对学生的卫生教育,培养他们的健康习惯和责任感。只有学校、家长和学生共同努力,共同关注学校的卫生环境,才能为学生的健康成长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第二条学校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监测学生健康状况;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改善学样卫生环境和教学卫生条件;加强对传染病、学生常见病的预防和治疗。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学校卫生工作要求。

第五条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的学习时间。学生每日学习时间(包括自习)小学不超过六小时,中学不超过八小时,大学不超过十小。学校或者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增加授课时间和作业量,加重学生学习负担。

第六条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校舍,其选址、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竣工验收应当有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第七条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设置厕所和洗手施。寄宿制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相应的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

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

第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卫生制度,加强对学生个人卫生、环境卫生以及教室、宿舍卫生的管理。

第九条学校应当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加强饮食卫生管理,办好学生膳食,加强营养指导。

第十八条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应当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应当适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防止发生伤害事故。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年龄,组织学生参加适当的劳动,并对参加劳动的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

普通中小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劳动,不得让学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者从事不安全工种的作业,不得让学生参加夜班劳动。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劳动,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保健待遇。学校应当定期对他们进行体格检查,加强卫生防护。

.第十二条学校在安排体育课以及劳动等体力活动时,应当注意女学生的生理特点,给予必要的照顾。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把健康教育纳入教学计划。普通中小学必顽开设健康教育课,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应当开设健康教育选修课或者讲座。学校应当开展学生健康咨询活动。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管理制度。根据条件定期对学生。

进行体格检查,建立学生体质健康卡片,纳入学生档案。

学校对体格检查中发现学生有器质性疾病的,应当配合学生家长做好转诊治疗。

学校对残疾、体弱学生,应当加强医学照顾和心理卫生工作。第十五条学校应当配备可以处理一般伤病事故的医疗用品。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积极做好近视眼、弱视、沙眼、龋齿、寄生虫、营养不良、贫血、脊柱弯曲、神经衰弱等学生常见疾病的群体预防和矫治工作。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认真贯彻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做好急、慢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同时做好地方病的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学校卫生工作纳入i学校工作计划,作为考评学校工作的一项内容。

第十九条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规模较大的农业中学、职业中学、普通中小学,可以设立卫生管理机构,管理学校的卫生工作。

第二十条普通高等学校设校医院或者卫生科。校医院应当设保健科(室),负责师生的卫生保健工作。

城市普通中小学、农村中心小学和普通中学设卫生室按学生人数六百比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可以根据需要,

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

学生人数不足六百人的学校,可以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保健教师,开展学校卫生工作。

第二十一条经本地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成立区域性的中小学生卫生保健机构。

区域性的中小学生卫生保健机构的主要任务是:

(一)调查研究本地区中小学生体质健康状况;

(二)开展中小学生常见疾病的预防与矫治;

(三)开展中小学卫生技术人员的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

第二十二条学校卫生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考核、评定,按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考核标准和办法,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学校卫生技术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卫生保健津贴。

第二十三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培养学校卫生技术人员的工作列入招生计划,并通过各种教育形式为学校卫生技术人员和保健教师提供进修机会。

第二十四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学校卫生经费纳入核定的年度教育经费预算。

第二十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医疗单位和专业防治机构对学生进行健康检查、传染病防治和常见病矫治,接受转诊治疗。

第二十六条各级卫生防疫站,对学校卫生工作承担下列任务;

(二)制定学生常见病、传染病、地方病的防治计划;

第二十七条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第二十八条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卫生工作行使监督职权。其职责是:

(一)对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选址、设计实行卫生监督;

(三)对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实行卫生监督。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在本系统内对前款所列第(一)、(二)项职责行使学校卫生监督职权。第二十九条行使学校卫生监督职权的机构设立学校卫生监督员,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聘任并发给学校卫生监督员证书。

学校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交付的'学校卫生监督任务。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为加强学校卫生工作,提高学生的健康水平,制定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仅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学校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监测学生健康状况;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和教学卫生条件;加强对传染病、学生常见病的预防和治疗。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学校卫生工作要求。

第五条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的学习时间。学生每日学习时间(包括自习),小学不超过六小时,中学不超过八小时,大学不超过十小时。

学校或者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增加授课时间和作业量,加重学生学习负担。

第六条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校舍,其选址、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竣工验收应当有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第七条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设置厕所和洗手设施。寄宿制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相应的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

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

第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卫生制度,加强对学生个人卫生、环境卫生以及教室、宿舍卫生的管理。

第九条学校应当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加强饮食卫生管理,办好学生膳食,加强营养指导。

第十条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应当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应当适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防止发生伤害事故。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年龄,组织学生参加适当的劳动,并对参加劳动的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

普通中小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劳动,不得让学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者从事不安全工种的作业,不得让学生参加夜班劳动。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劳动,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保健待遇。学校应当定期对他们进行体格检查,加强卫生防护。

第十二条学校在安排体育课以及劳动等体力活动时,应当注意女学生的生理特点,给予必要的照顾。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把健康教育纳入教学计划。普通中小学必须开设健康教育课,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应当开设健康教育选修课或者讲座。

学校应当开展学生健康咨询活动。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管理制度。根据条件定期对学生进行体格检查,建立学生体质健康卡片,纳入学生档案。

学校对体格检查中发现学生有器质性疾病的,应当配合学生家长做好转诊治疗。

学校对残疾、体弱学生,应当加强医学照顾和心理卫生工作。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配备可以处理一般伤病事故的医疗用品。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积极做好近视眼、弱视、沙眼、龋齿、寄生虫、营养不良、贫血、脊柱弯曲、神经衰弱等学生常见疾病的群体预防和矫治工作。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认真贯彻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做好急、慢性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同时做好地方病的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

工作计划。

作为考评学校工作的一项内容。

第十九条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规模较大的农业中学、职业中学、普通中小学,可以设立卫生管理机构,管理学校的卫生工作。

第二十条普通高等学校设校医院或者卫生科。校医院应当设保健科(室),负责师生的卫生保健工作。

城市普通中小学、农村中心小学和普通中学设卫生室,按学生人数六百比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可以根据需要,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

学生人数不足六百人的学校,可以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保健教师,开展学校卫生工作。

第二十一条经本地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成立区域性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

区域性的中小学生卫生保健机构的主要任务是:

(一)调查研究本地区中小学生体质健康状况;。

(二)开展中小学生常见疾病的预防与矫治;。

(三)开展中小学卫生技术人员的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

第二十二条学校卫生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考核、评定,按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考核标准和办法,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学校卫生技术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卫生保健津贴。

第二十三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培养学校卫生技术人员的工作列入招生计划,并通过各种教育形式为学校卫生技术人员和保健教师提供进修机会。

第二十四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学校卫生经费纳入核定的年度教育经费预算。

第二十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医疗单位和专业防治机构对学生进行健康检查、传染病防治和常见病矫治,接受转诊治疗。

第二十六条各级卫生防疫站,对学校卫生工作承担下列任务:

(二)制定学生常见病、传染病、地方病的防治计划;。

第二十七条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第二十八条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卫生工作行使监督职权。其职责是:

(一)对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选址、设计实行卫生监督;。

(三)对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实行卫生监督。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在本系统内对前款所列第(一)、(二)项职责行使学校卫生监督职权。

第二十九条行使学校卫生监督职权的机构设立学校卫生监督员,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聘任并发给学校卫生监督员证书。

学校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交付的学校卫生监督任务。

第三十条学校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应出示证件。

学校卫生监督员在进行卫生监督时,有权查阅与卫生监督有关的资料,搜集与卫生监督有关的情况,被监督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配合。学校卫生监督员对所掌握的资料、情况负有保密责任。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施工或者限期改建。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进。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会同工商行政部门没收其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物品,并处以非法所得两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本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对没收、罚款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罚款决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诉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学校卫生监督办法、学校卫生标准由卫生部会同国家教育委员会制定。

第三十九条贫困县不能全部适用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七条规定的,可以由所在省、自治区的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变通的规定。变通的规定,应当报送国家教育委员会、卫生部备案。

第四十条本条例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教育部、卫生部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六日颁布的《中、小学卫生工作暂行规定(草案)》和一九八零年八月二十六日颁布的《高等学校卫生工作暂行规定(草案)》同时废止。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卫生工作,保障师生身心健康,4月21日,丹棱县卫计局、县教体局联合组织在何场文汇中学召开了20xx年度学校卫生工作师资培训班。全县中小学生以及托幼机构负责人参加培训。

培训会上,一是讲解《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学校传染病报告管理、学校查验接种证工作,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和应对,常见急救知识的应用等方面;二是通过案例分析,图文并茂的形式讲解毒品预防教育、结核病、艾滋病、寄生虫病防治等知识;体现了规范学校卫生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培训班上县病控中心老师进行现场授课,并对培训人员提出的问题进行了一一解答。

培训会要求全县中小学、托幼机构负责人要高度重学校突发性公共卫生安全事件,各参培人员在学习中一定要理论联系实际,学习与思考相结合,学以致用,注意联系自身的工作实际,讲求学习的针对性,把学到的知识用到学校卫生管理的实践中去,努力提高做好新形势下学校安全卫生工作的水平,为广大学生的健康成长营造一个平安、卫生、文明、和谐的校园环境,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为学生健康保驾护航。

学校卫生心得体会

在学校,卫生保持得如何,直接关系到学生的健康和学习效果。作为一名学生,我深深体会到了学校卫生的重要性,并对此有了一些心得体会。通过长期的观察和思考,我认为学校卫生要从提高环境卫生、培养个人卫生习惯和弘扬卫生文化三个方面入手。下面我将详细阐述我的观点。

首先,学校卫生的重要性就如同大气对于人类的重要性一样。学校是学生获取知识的地方,只有在一个干净整洁的环境中,学生才能够更好地集中注意力,提高学习效果。相反,如果学校脏乱差的话,课堂上学生难以集中精神,注意力会被杂乱的环境所分散,因此影响到学生的学习效果。因此,学校应该保持整洁和良好的卫生,并定期进行卫生清洁,保持清新的空气和干净的环境。

其次,个人卫生习惯的养成对于学生的身心健康具有重要作用。正确的个人卫生习惯能够有效地预防疾病和传播病菌,让我们始终保持健康。每个学生都应该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如勤洗手、爱护牙齿、勤洗和晒衣服等,这些习惯能够在源头上杜绝疾病的传播。此外,对于女生来说,还应养成定期洗澡、勤换卫生巾等好习惯,确保个人卫生。

最后,弘扬卫生文化也是学校卫生工作的重要方面。学校可以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卫生教育活动,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卫生观念,提高卫生意识。例如,组织卫生知识讲座、举办卫生展览以及开展卫生巡查等等。这样可以引导学生了解卫生的重要性,并从小培养良好的卫生习惯。同时,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的卫生制度,形成良好的卫生环境和氛围。这不仅需要学校领导的高度重视,还需要教师和学生的积极参与和合作。

总结起来,学校卫生是学生健康和学习效果的基础。提高环境卫生、培养个人卫生习惯和弘扬卫生文化是学校卫生工作的三个重要方面。学生需要认识到学校卫生对于个人和集体健康的重要性,积极参与卫生工作,并在自己的身边传播卫生知识和文化。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建设一个干净、整洁的学习环境,为学生创造更好的学习条件。

学校卫生文件工作条例【】

二、主动关心师生的身心健康,工作细心,严禁出错。

三、积极开展卫生宣传教育工作,定期组织卫生知识讲座,防止突发事件发生。

四、及时认真做好学生预防接种的组织工作。

五、做好学生常见病、多发病的常规管理。

六、坚持预防为主,定期检查环境、饮水、饮食、食堂卫生和学生个人卫生。

七、定期组织学生体检,并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及时做好健康档案的整理工作。

八、定期检查教学卫生,配合体育教师对体育卫生定期检查测。

定,检查和监督班主任做好有关卫生保健工作。

十、做好突发疾病的药品准备和管理工作。

十一、做好药品的添置、保管工作,对各位教师的用药情况进。

行登记,严格掌握药物剂量。

十二、妥善保管好各种医疗设备,防止损坏,并负责卫生器械的维护工作。

十三、规范地做好卫生室的环境卫生工作。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卫生工作,提高学生的健康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校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监测学生健康状况;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改善学样卫生环境和教学卫生条件;加强对传染病、学生常见病的预防和治疗。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学校卫生工作要求。

第五条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的学习时间。学生每日学习时间(包括自习)小学不超过六小时,中学不超过八小时,大学不超过十小。学校或者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增加授课时间和作业量,加重学生学习负担。

第六条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校舍,其选址、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竣工验收应当有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第七条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设置厕所和洗手施。寄宿制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相应的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

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

第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卫生制度,加强对学生个人卫生、环境卫生以及教室、宿舍卫生的管理。

第九条学校应当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加强饮食卫生管理,办好学生膳食,加强营养指导。

第十八条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应当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应当适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防止发生伤害事故。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年龄,组织学生参加适当的劳动,并对参加劳动的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

普通中小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劳动,不得让学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者从事不安全工种的作业,不得让学生参加夜班劳动。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劳动,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保健待遇。学校应当定期对他们进行体格检查,加强卫生防护。

.第十二条学校在安排体育课以及劳动等体力活动时,应当注意女学生的生理特点,给予必要的照顾。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把健康教育纳入教学计划。普通中小学必顽开设健康教育课,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应当开设健康教育选修课或者讲座。学校应当开展学生健康咨询活动。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管理制度。根据条件定期对学生。

进行体格检查,建立学生体质健康卡片,纳入学生档案。

学校对体格检查中发现学生有器质性疾病的,应当配合学生家长做好转诊治疗。

学校对残疾、体弱学生,应当加强医学照顾和心理卫生工作。第十五条学校应当配备可以处理一般伤病事故的医疗用品。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积极做好近视眼、弱视、沙眼、龋齿、寄生虫、营养不良、贫血、脊柱弯曲、神经衰弱等学生常见疾病的群体预防和矫治工作。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认真贯彻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做好急、慢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同时做好地方病的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学校卫生工作纳入i学校工作计划,作为考评学校工作的一项内容。

第十九条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规模较大的农业中学、职业中学、普通中小学,可以设立卫生管理机构,管理学校的卫生工作。

第二十条普通高等学校设校医院或者卫生科。校医院应当设保健科(室),负责师生的卫生保健工作。

城市普通中小学、农村中心小学和普通中学设卫生室按学生人数六百比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可以根据需要,

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

学生人数不足六百人的学校,可以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保健教师,开展学校卫生工作。

第二十一条经本地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成立区域性的中小学生卫生保健机构。

区域性的中小学生卫生保健机构的主要任务是:

(一)调查研究本地区中小学生体质健康状况;

(二)开展中小学生常见疾病的预防与矫治;

(三)开展中小学卫生技术人员的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

第二十二条学校卫生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考核、评定,按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考核标准和办法,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学校卫生技术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卫生保健津贴。

第二十三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培养学校卫生技术人员的工作列入招生计划,并通过各种教育形式为学校卫生技术人员和保健教师提供进修机会。

第二十四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学校卫生经费纳入核定的年度教育经费预算。

第二十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医疗单位和专业防治机构对学生进行健康检查、传染病防治和常见病矫治,接受转诊治疗。

第二十六条各级卫生防疫站,对学校卫生工作承担下列任务;

(二)制定学生常见病、传染病、地方病的防治计划;

(四)开展学校卫生服务。

第二十七条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第二十八条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卫生工作行使监督职权。其职责是:

(一)对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选址、设计实行卫生监督;

(三)对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实行卫生监督。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在本系统内对前款所列第(一)、(二)项职责行使学校卫生监督职权。第二十九条行使学校卫生监督职权的机构设立学校卫生监督员,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聘任并发给学校卫生监督员证书。

学校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交付的学校卫生监督任务。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落实情况总结

为切实加强对我区各学校卫生监督管理,督促各学校及时落实各项卫生措施,维护全区各学校卫生安全,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及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卫生局狠抓学校卫生安全监管工作,尤其是针对各级各类学校的生活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开展了一系列的卫生执法监督检查,不断提高学校生活饮用水卫生条件,不断强化《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宣传教育,深入了解全区贯彻落实《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情况,现将《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落实情况工作阶段性总结如下:

一、工作总体情况

卫生工作条例》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2、强化责任,加强学校传染病疫情监测和报告。积极开展了学生因病缺课及常见病、多发病监测,根据《学校卫生管理条例》要求,全区开展了学生因病缺课情况的收集,并对资料进行分析,对学生中的常见病、多发病采取了相应的对策。

2017年7月8日,区卫生局联合大安区教育局召开了中小学传染病防控、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会及学生健康体检推进会,全区各医疗卫生单位、各中小学及托幼机构负责人110人参加会议,会议培训主要内容:学校结核病管理、宣传“进学校”的有关工作、饮用水卫生、学生健康体检及常见病管理工作、水痘、手足口病等传染病防控、查验预防接种证等,通过召开会议,贯彻落实了《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精神。

4、监督检查,履行卫生职责服务学校。2017年6月26— 2 —

日、27日,卫生局联合区教育局、区疾控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相关人员对48所学校开展了《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贯彻落实专项监督检查工作,重点检查对传染病防控、饮用水卫生、健康教育、生活环境卫生管理等情况进行了实地检查,针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检查组人员提出了指导性的意见和建议,并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56份,希望各学校、托幼机构继续加强卫生工作,把《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工作落到实处。

二、取得的成效和经验

通过在全区开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进一步落实了《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法律法规,加强提高了全区卫生、教育机构人员《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法律法规意识,促进了学校卫生工作,提高了学生的健康水平。

三、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1、厕所卫生方面:少部分学校未定期清洗消毒、除尿垢、灭蝇、除味,学校公厕外无洗手设施,兼之个别学校学生卫生意识差,厕所蹲坑旁积满尿液,部分学校因为经费和水源等原因仍使用的旱厕,未进行旱厕水改。

2、饮用水方面:学校未接通自来水,仍旧使用井水,导致供水量跟不上学生需求,个别学校未提供学生饮用水、未按期对饮水设施清洗消毒,或没有消毒记录。

3、教学住宿环境卫生方面:个别学校教室照明灯管坏 — 3 —

掉后未及时更换、学生公寓物品摆放凌乱、通风状况不好、有异味、公寓厕所未按时除垢、清洁。

4、健康教育方面:个别学校无健康教育宣传栏或健康教育宣传栏更新不及时。

5、医疗卫生方面:个别学校达到600人标准而未配备专职的卫生技术人员。

四、进一步加强相关工作和完善法律法规的意见建议

1、加大对学校卫生监督力度。

2、大力宣传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定期开展对学校的卫生培训。

3、加强与教育部门沟通,促进学校和幼儿园旱厕水改,建立洗手设施,接通自来水,聘请专职的卫生技术人员等工作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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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语文工作条例心得体会

第一段:引入。

现代社会,语文教育的重要性无可忽视。为了规范学校语文工作,提高学生的语文素养,各地纷纷制定了学校语文工作条例。近期,在我所在的学校也颁布了一份新的学校语文工作条例。我从中深刻地领悟到语文教育与学校发展的密切关系,体验到条例对于教育管理的积极影响。

第二段:语文教育的重要性。

语文作为一门基础学科,对于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语言表达能力以及文化素养有着重要的作用。语文教育不能仅以学习知识为目的,更要强调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学校语文工作条例的出台,将语文教育融入整个学校的发展规划中,确保了语文教育的重要性得到充分的重视。

学校语文工作条例明确了教师的职责和教学要求。教师应该具备良好的师德和专业素养,注重学生的全面发展。同时,条例还规定了学生的学习要求和评价标准,促进了学生的自主学习和合作学习能力的培养。学校还建立了语文教学团队,定期开展教研活动,提升教师的教学水平。这些具体的条例要求为学校的语文教育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保障。

学校语文工作条例的出台,为学校的语文教育工作带来了积极影响。一方面,条例的出台明确了学校的目标和方向,落实了学校语文教育的责任和义务,有效推动了学校的发展。另一方面,条例还提高了教师的教学意识和责任感,使教师更有动力和热情地投入到教育教学中去。学校的语文教育质量和学生的学习效果也得到了显著提高。

第五段:个人体会与展望。

作为一名教师,我深刻体会到学校语文工作条例对我个人的影响与帮助。条例明确了我的职责和要求,使我更加明确自己的教育目标,并有能力为学生提供更全面和有效的语文教育。我将积极学习条例中的先进理念和经验,不断提升自己的教育教学水平。同时,我也期待学校语文工作条例能够得到更好的执行与落实,进一步提高学生的语文素养和学校的整体发展水平。

总结:

通过学校语文工作条例的实施,学校的语文教育工作得到了进一步规范和提高。条例明确了教师的职责和学生的学习要求,使语文教育成为学校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条例也鼓励教师不断提升自己的教学水平,为学生提供更好的教育服务。通过学校语文工作条例的实施,相信学校的语文教育将迎来更加美好的明天。

学校语文工作条例心得体会

近年来,随着语文教育的不断发展,学校语文工作变得愈加重要。为了规范学校语文工作,提高教学质量,各级教育部门纷纷制定出了相应的语文工作条例。作为一名教师,我深有体会地感受到了这些条例的积极影响。下面我将结合自己的工作经验和所学,就学校语文工作条例这一主题,总结几点心得体会。

首先,学校语文工作条例为我们的教学提供了明确的指导。采用条例指导的方式可以有效地规范教师的教学行为,提高教师的教学质量。我曾经遇到过一次课堂纪律混乱的情况。学生们随意聊天、互相打闹,完全无法投入到课堂中。深感束手无策的我,意识到问题的所在,我开始仔细研读学校语文工作条例,并实施其中的相关规定。我对学生进行了严格的纪律要求,明确了他们在课堂中的行为准则。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课堂纪律逐渐得到了改善。我深刻感受到,学校语文工作条例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指导,帮助我们解决了教学中所遇到的问题。

其次,学校语文工作条例为学生的学习提供了良好的保障。学校语文工作条例明确了学生的学习目标和要求,使他们在学习时有了明确的方向。我还记得有一次,我对学生进行了一次期末考试前的复习。在复习过程中,我发现学生们的基础薄弱,对于某些复杂的语文知识掌握不太牢固。我立刻意识到,这与学校语文工作条例所要求的学生学习目标相吻合,我开始有针对性地进行补充复习,帮助学生提高他们的学习效果。最终,学生们在期末考试中取得了较好的成绩。这次经历使我深信学校语文工作条例对学生学习的重要性,它给予学生们一个良好的学习保障。

再次,学校语文工作条例提高认识,拓宽视野。通过学习和了解学校语文工作条例,我们能够更加全面地认识语文教育,不仅仅是在教育教学中,还要培养学生的综合素养。这让我不禁想起了一次课堂教学中的经历。一次,我带领学生进行了一次有关月亮与民族文化的讨论。学生们通过讨论和互动,不仅加深了对月亮相关知识的理解,还扩展了自己的文化视野,增强了拓展思维的能力。这次教学让我更加深刻地认识到学校语文工作条例的重要性。

最后,学校语文工作条例不仅对我们教师个人的成长有着积极影响,也有助于学校建设和共同发展。作为教师,我们的工作离不开学校和团队的支持。学校语文工作条例规范了学校语文工作的方方面面,提升了学校整体教育水平。这为每一位教师提供了一个成长的平台,使我们能够不断完善自身的教学能力,积极参与到学校建设和发展的过程中。我们可以通过交流和合作,共同学习,相互促进,实现教育目标的共同成长。

综上所述,学校语文工作条例在促进教学效果、保障学生学习、拓宽视野和促进个人成长和学校共同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我们教师要逐渐习惯并遵守这些条例,积极运用其中的规定指导教育教学实践。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履行教育职责,提高语文教育质量,助力学生全面发展。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全文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卫生工作,提高学生的健康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监测学生健康状况;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和教学卫生条件;加强对传染病、学生常见病的预防和治疗。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 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的学习时间。学生每日学习时间,小学不超过六小时,中学不超过八小时,大学不超过十小时。

学校或者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增加授课时间和作业量,加重学生学习负担。

第六条 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校舍,其选址、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竣工验收应当有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第七条 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设置厕所和洗手设施。寄宿制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相应的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

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

第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卫生制度,加强对学生个人卫生、环境卫生以及教室、宿舍卫生的管理。

第九条 学校应当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加强饮食卫生管理,办好学生膳食,加强营养指 导。

第十条 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应当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应当适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防止发生伤害事故。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年龄,组织学生参加适当的劳动,并对参加劳动的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

普通中小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劳动,不得让学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者从事不安全工种的作业,不得让学生参加夜班劳动。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劳动,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保健待遇。学校应当定期对他们进行体格检查,加强卫生防护。

第十二条 学校在安排体育课以及劳动等体力活动时,应当注意女学生的生理特点,给予必要的照顾。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把健康教育纳入教学计划。普通中小学必须开设健康教育课,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应当开设健康教育选修课或者讲座。

学校应当开展学生健康咨询活动。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管理制度。根据条件定期对学生进行体格检查,建立学生体质健康卡片,纳入学生档案。

学校对体格检查中发现学生有器质性疾病的,应当配合学生家长做好转诊治疗。

学校对残疾、体弱学生,应当加强医学照顾和心理卫生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配备可以处理一般伤病事故的医疗用品。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积极做好近视眼、弱视、沙眼、龋齿、寄生虫、营养不良、贫血、脊柱弯曲、神经衰弱等学生常见疾病的群体预防和矫治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认真贯彻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同时做好地方病的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学校卫生工作纳入学校工作计划,作为考评学校工作的一项内容。

第十九条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规模较大的农业中学、职业中学、普通中小学,可以设立卫生管理机构,管理学校的卫生工作。

第二十条 普通高等学校设校医院或者卫生科。校医院应当设保健科(室),负责师生的卫生保健工作。

城市普通中小学、农村中心小学和普通中学设卫生室,按学生人数六百比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可以根据需要,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

学生人数不足六百人的学校,可以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保健教师,开展学校卫生工作。

第二十一条 经本地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成立区域性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

区域性的中小学生卫生保健机构的主要任务是:

(一)调查研究本地区中小学生体质健康状况;

(二)开展中小学生常见疾病的预防与矫治;

(三)开展中小学卫生技术人员的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

第二十二条 学校卫生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考核、评定,按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考核标准和办法,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学校卫生技术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卫生保健津贴。

第二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培养学校卫生技术人员的工作列入招生计划,并通过各种教育形式为学校卫生技术人员和保健教师提供进修机会。

第二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学校卫生经费纳入核定的年度教育经费预算。

第二十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医疗单位和专业防治机构对学生进行健康检查、传染病防治和常见病矫治,接受转诊治疗。

第二十六条 各级卫生防疫站,对学校卫生工作承担下列任务:

(二)制定学生常见病、传染病、地方病的防治计划;

(三)对本地区学校卫生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四)开展学校卫生服务。

第二十七条 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第二十八条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卫生工作行使监督职权。其职责是:

(一)对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选址、设计实行卫生监督;

(三)对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实行卫生监督。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在本系统内对前款所列第(一)、(二)项职责行使学校卫生监督职权。

第二十九条 行使学校卫生监督职权的机构设立学校卫生监督员,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聘任并发给学校卫生监督员证书。

学校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交付的学校卫生监督任务。

第三十条 学校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应出示证件。

学校卫生监督员在进行卫生监督时,有权查阅与卫生监督有关的资料,搜集与卫生监督有关的情况,被监督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配合。学校卫生监督员对所掌握的资料、情况负有保密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施工或者限期改建。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进。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会同工商行政部门没收其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物品,并处以非法所得两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本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没收、罚款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罚款决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诉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八条 学校卫生监督办法、学校卫生标准由卫生部会同国家教育委员会制定。

第三十九条 贫困县不能全部适用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七条规定的,可以由所在省、自治区的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变通的规定。变通的规定,应当报送国家教育委员会、卫生部备案。

第四十条 本条例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教育部、卫生部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六日颁布的《中、小学卫生工作暂行规定(草案)》和一九八零年八月二十六日颁布的《高等学校卫生工作暂行规定(草案)》同时废止。

学校卫生文件工作条例【】

2、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严格按章办事。

3、每学期(学年)卫生工作要有计划,有检查评比,有总结汇报。

4、建立和健全学生健康档案。

5、积极做好门诊治疗工作,对急症病人的抢救处理要认真,转诊要及时。

6、建立学生病假登记制度。

7、建立传染病上报制度,发现疫情,立即上报区防疫站、中心小学、区教育局,及时做好消毒、隔离和转诊工作,严防扩散传染。

8、认真开展健康教育,定期举办卫生讲座和学生健康咨询活动,普及卫生知识,提高学生自我保健能力。

9、做好学生眼保健工作,养成良好的用眼卫生习惯,指导、督促学生认真做好眼保健操。

10、做好卫生宣传工作,每学期刊出黑板报或卫生保健教育专栏。

11、室内外卫生打扫工作做到每日两小扫,室外卫生划分各班包干区域,每周一大扫,并及时评分,公布成绩,对卫生好的班级给予表扬、鼓励。

12、每学期举行卫生先进班级评比。

学校语文工作条例心得体会

学校是培养学生全面发展的重要场所,而语文作为一门核心课程,对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思维能力和文化素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开展语文工作不仅能提高学生的文学素养,更能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和批判性思维,使其能够在现实生活中运用所学知识,成为有用的人才。

二、条例的内容和要求。

学校语文工作条例明确了教师从教的职责,提出了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制定个性化教学计划、精选经典文本、注重思维导图等要求。条例的出台不仅为教师提供了具体的教学指导,也为学生提供了更好的学习环境和学习方式。落实这些要求对教师来说是一个挑战,同时也是一个机遇,可以通过不断学习和探索,提高自身教学能力和专业素养。

三、通过落实条例提高教学质量。

为了更好地落实学校语文工作条例,我深入研究课程标准和教学大纲,了解学生的学习特点和需求,制定了个性化的教学计划。在教学过程中,我注重选用经典文本,通过朗读、背诵、理解和分析,帮助学生提高语言表达能力和文字理解能力。同时,我积极引导学生运用思维导图等工具,培养他们的思维能力和逻辑思维,使其能够独立思考和解决问题。通过这些努力,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学习效果都有了明显的提高。

四、条例的验证与局限。

尽管学校语文工作条例的出台对学生的学习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也存在一些局限。首先,条例制定者无法考虑到每个学生的个体差异,有些学生可能需要更加个性化的教学方法和内容。其次,条例制定者对于未来的变化和趋势无法完全预测,条例可能需要不断调整和完善。因此,我们需要在实施条例的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反思现有的做法,及时进行调整,以适应不同环境下的教学需求。

五、展望未来。

在今后的语文工作中,我们应该进一步加强与其他学科的联系,提高语文教学的综合性和实用性。此外,我们还应该关注学生的实际需求,制定个性化的教学计划,提供多样化的学习资源,培养学生的综合素养和创新能力。同时,我们也需要加强教师的专业化培养,不断提高自身的教学能力和教育思想,以更好地履行自己的教育使命。

总之,学校语文工作条例的出台对于提高语文教学质量和学生的综合素养具有重要意义。通过落实条例的要求,我们可以更好地开展语文教育工作并取得实效。然而,条例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不断调整和完善,只有做到立足现实、改进创新,才能更好地适应时代的发展和学生的需求。让我们共同努力,为培养优秀的语文人才而不懈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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