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通知函(模板19篇)

时间:2023-11-16 20:30:07 作者:QJ墨客

对于接收通知的人来说,及时阅读和正确理解其内容是非常关键的,以免错过重要的信息或者活动。以下是一些通知的案例和范文,希望能够为大家提供一些写作灵感。

企业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规范施工企业的会计核算,提高施工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制度》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施工企业的实际情况,我部制定了《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现予印发,于20xx年1日1日起在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施工企业执行。施工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本办法时,不再执行1992年印发的《施工企业会计制度》。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财政部

二00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企业通知

各部门:。

公司xxxx年度出入口收费与码头管理承包人员确定后,人事变动较大。现根据公司经营和管理需要,经公司经理办公会议研究,报请管委会批准,决定对公司人事作如下调整:。

 一、调入行政办公室负责监控室值班工作;。

二、调入计划财务部;。

三、志调入物业管理部;。

四、调入渔人码头管理办公室侧重水电设施维护管理工作;。

五、派驻象山水产城物流有限公司协助工作;。

六、等6位同志调入综合治理办公室,负责市场夜间治安巡逻工作。

上述人员调入时间从x年9月1日开始算起。出入口收费和码头管理承包人员按承包合同确定。公司其他人员岗位不作变动。

x年八月三十一日。

企业通知书

姜自涛 先生:

通过我司的招聘选拔程序,您已被确定符合 设计师 岗位条件并得到录用。首先欢迎您的'加盟,其次请您仔细阅读以下内容,按要求备齐相关资料,在指定时间内到我司人力资源部办理入职报到手续。

1. 本人近照一张(红底一寸);

3. 近期(半年内有效)体检合格证明;

4. 成都银行的卡的原件、复印件(本人须签上名字);

5. 成都市手机号码

6. 最后任职公司离职证明(必须提供,应届生除外)。

1. 入职办理时间: 20xx 年 01月 01 日 9:30 时。

3. 提示说明:个人须提供的资料不齐全或虚假者不予办理入职手续;

4、薪资(以下描述包含绩效薪资在内,为税前薪资)

入职人须首先到公司人力资源部报到并办理手续,未在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入职手续者不得直接前往用人部门上岗,违反者公司将不予录用且不承担任何费用。

四川欣闻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人力资源部

20xx年 12月16日

企业通知书

各分公司各厂:

为贯彻市安全工作会议精神,研究落实我公司安全生产事宜,总公司决定召开xx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参加会议人员:各车队队长,修理厂厂长。

2、会议时间:x月x日,会期x天。

3、报到时间:x月x日至x月x日上午x时前。

4、报到地点:第二招待所号房间,联系人:

5、各单位报送的.经验材料,请打印份,于x月x日前报公司技安科。

特此通知!

××总公司

××年××月××日

企业通知

xx公司全体员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端午节放假通知精神,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20xx年端午节放假安排如下:

1、放假时间:20xx年6月12日(星期六)至20xx年6月14日(星期一),共3天。

2、各部门务必做好放假前的安全自查工作,放假离开要关闭电源、锁好门窗、确保安全。

3、所有员工端午节期间手机必须保持开机,到外地的必须开通漫游,以便保持联络;。

4、外出回家探亲的员工,在旅途中要注意个人人身安全,过一个安全、愉快的节日。

领导意见:综合部。

xx年x月x日。

企业通知

各县区劳动就业办公室、高新区社会事业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贯彻鲁人社发〔20xx〕39号文件进一步完善落实小微企业一次性创业补贴和岗位开发补贴的通知》(济人社发〔20xx〕111号)精神,加强小微企业创业补贴精准审核发放,提高创业补贴资金落实的安全性,经研究决定,在文件规定的受理申请、审核审批、资金发放拨付流程不变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市级备案复审工作环节。当月28日前由县区将本月《年月小微企业一次性创业补贴和岗位开发补贴支付人员花名册》(附件3)报市劳动就业办公室创业指导处网上备案,创业指导处根据县区上报备案情况在3-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复审结果及时反馈至县区就业办,各县区就业办根据市就业办复审反馈情况,按照规定程序送财政部门复核、公示、发放补贴资金。

各县区要高度重视创业补贴发放工作,加强人员培训,提高业务能力,主动开展服务,严格执行政策,使符合条件的人员应享尽享补贴政策。

济南市劳动就业办公室

20xx年2月6日

企业通知

各部门:

为使所有员工过上一个祥和、愉快的春节,保证春节放假期间公司的生产、经营正常开展,现将春节放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xxx年春节公司放假时间为:x月x日(农历xx)至x月x日(正月x),共10天,x月x日正式上班。

二、生产部门的放假事宜根据生产任务妥善安排。

三、家在外地以及特殊情况的员工需要提前返乡的,应办理请假手续,并报送综合管理部备案。

四、各部门应于x月x日前对各自的办公场所、生产车间、仓库等进行一次卫生大扫除及安全大检查。落实"三防"措施,重点做好防火、防盗工作,保证用电安全(员工在离开岗位前请关闭所有电器的`电源),杜绝事故隐患,确保假期内公司的安全。

五、放假期间各部门应根据经营需要安排好本部门值班,值班人名名单请于x月x日前报综合管理部备案。

xx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企业通知书

近期,在一些公众网站上,有些网友恶意散布运业的出租车收费高、经营期限短等。此类肆意散播谣言、故意诋毁我公司声誉的行为,严重的`侵害了我公司合法权益,我公司保留向谣言制造、散播者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在此,我公司作出以下严正声明:

三是我公司作为xx地区唯一一家客运二级资质企业,安全资质5a级企业,始终与政府安全工作方针保持高度一致,坚信道路运输安全是保一方重要因素。

网络是公众了解传递信息的重要平台,期盼广大网友与我们一起共同维护正确的舆论导向,健康的网络环境,尊重真相,尊重事实,不听谣、不信谣、不传谣。

特此声明

运业有限责任公司

x年x月x日

企业通知

为贯彻落实刚召开的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关于将农垦、森工企业困难职工家庭全部纳入城市低保范围的决定,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地务必按照国务院要求,在今年春节以前将本地农垦、森工企业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职工家庭全部纳入城市低保范围,并将《低保证》和低保金按时发放到户。此前,《农业部、公安部关于落实农垦系统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及家属非农业户口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农垦发〔20xx〕2号)已解决农垦企业职工家庭的非农业户口问题,各地不得再以户口为由将他们排除在低保范围之外。

二、接到本通知后,凡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农垦、森工企业的民政厅(局),要立即向政府专题汇报,并加紧进行工作部署。《民政部关于做好今冬明春城市低保工作的紧急通知》(民电〔20xx〕255号)下发后,已经就此做出工作部署或已基本完成农垦、森工企业低保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在春节前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和核实,准确掌握本地农垦、森工企业困难职工家庭的.低保落实情况。

三、各地民政厅(局)要将当地农垦、森工企业困难职工家庭的低保落实情况,包括农垦和森工企业的职工人数、职工家庭人数、符合低保条件的人数以及已纳入低保范围的人数(农垦、森工数据分别列出),于20xx年1月31日前报部救灾救济司。

20xx年3月20日

企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和要求,为加强对重点用能企业的节能管理,落实《省能源审计暂行办法》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企业能源审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截止目前,我区31家省重点用能企业已有20家企业完成了能源审计,除11家企业因破产关停或年耗能不足5000吨标准煤等原因未进行能源审计外,各乡镇(街道、开发区)都已完成了省重点用能企业的能源审计。在此基础上,今年重点做好市55户、区26户重点用能企业的能源审计工作。要制定审计工作计划,严格程序,严格标准。将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年度能源审计工作完成情况,列入节能降耗工作考核内容。

1、用能单位的用能概况和能源流程;

2、用能单位能源管理状况审计;

3、能源计量和统计状况审计;

4、主要用能效率的计算分析;

5、核算综合能耗指标;

6、能量平衡分析;

7、用能单位能源成本分析;

8、节能量和节能潜力分析;

9、提出节能改进建议,并对技改项目作出财务和经济评价。

省经信委推荐的能源审计机构负责对重点用能企业的能源审计,采取集中培训分别审计的方式。

列入能源审计的企业应于年11月底前完成,企业的能源审计报告由区经信局节能业务科报市节能办审核报省经信委备案。对属市重点用能企业年耗标煤不到5000吨的,要上报有资质的能源审计机构出具年能源消费量证明。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确保按期完成能源审计工作。被审计单位要按要求成立能源审计领导小组,积极配合省经信委推荐的能源审计机构做好能源审计工作。

企业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做好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工作,优化中小企业人才结构,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和教育部办公厅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开展中小企业与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对接服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部联合开展中小企业与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对接服务工作。

《通知》指出,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要认真梳理、整合各类中小企业、高校毕业生信息资源,分别创建中小企业信息库和各类高校毕业生信息库,为中小企业与高校毕业生充分有效对接奠定工作基础。依托各类中小企业与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对接服务窗口,围绕政策服务、创业服务、融资服务、培训服务等方面,为高校毕业生和创业者提供一站式服务。

《通知》要求,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要加强协调,积极推动和举办创业大赛等创业活动,要充分利用好各类创业资源,推荐和遴选参赛项目。对各类参赛项目,要充分利用好各类资金和基金资源予以支持,并提供技术成果转化、孵化场地、培训辅导等全方位服务。

《通知》还要求,继续联合举办“20xx年全国中小企业网上百日招聘高校毕业生活动”,就业参考《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部联合开展中小企业与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对接服务工作》。时间为20xx年4月1日至7月9日,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和全国大学生就业公共服务立体化平台将开辟活动专栏,免费发布用人单位招聘信息及毕业生求职信息。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应在本级门户网站上使用统一宣传图片为上述两个网站会场做链接;及时转发文件至本行政区域内下属单位;利用微博、微信、qq等新媒体加大招聘活动宣传力度;积极组织中小企业、高校毕业生、各类创业就业服务机构等有关单位参加招聘活动。

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院校分布、高校毕业生生源及就业意向等情况,推荐优质园区企业及“专精特新”企业,通过网络、现场、入校等线上、线下不同的招聘形式,与高校毕业生实现顺利对接。

《通知》最后强调,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要明确对接活动相关工作责任领导,形成工作推进机制,严格履行信息采集和发布程序,坚决杜绝虚假信息,确保对接活动有序开展。

企业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妥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我省用人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和职工中断缴费、应保未保等问题,统一和规范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企业职工中仍与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可补缴年6月30日(含)以前应保未保年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具有我省户籍,曾在我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但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人员,可凭有效原始材料,以个人身份补缴年6月30日(含)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具有我省户籍,年6月30日(含)以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身份补缴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至年6月30日(含)以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年7月1日(含)以后,发生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情形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一)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可按申报并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历年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为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含本金和利息)。无法确定历年工资收入的,以所在市(指设区的市,含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下同)执行的历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补缴。利息以历年公布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算。补缴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分别负担,一次性缴清。

(二)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均以补缴时所在市执行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0%的比例,补缴历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费用由个人负担,一次性缴清。

(一)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补缴费用全额到位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补缴费用按规定分别计入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二)以个人身份补缴的,补缴费用全额到位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8%的比例为参保人员计入或补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今后在省内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或计发基本养老金时,按上述办法补缴期间历年的缴费工资指数均统一认定为0.6,并在其个人账户信息中作特别标记。

(一)男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未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一次性补缴的年限不得超过10年,补缴时间不得早于所在市实施基本养老保险“统账结合”的时间,其中个体工商户补缴时间不得早于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时间。

补缴后继续缴费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补缴及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可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不满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再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延长缴费的具体办法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可一次性补缴15年,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三)在计算养老金待遇时,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xx〕38号)有关规定执行,70周岁以上人员统一按70周岁的计发月数确定。

以上年龄计算均截止年12月31日。

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在单位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以个人身份补缴的,按属地原则,在现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补缴手续。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此进行审核备案。申办补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

2.本人原始档案、《劳动合同》、用工登记表、工资台账等证明其工作经历的相关原始资料。

3.个体工商户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

(一)以个人身份补缴、有过工作经历、按本通知规定补缴及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且能够提供有效原始材料的,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可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二)按本通知规定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已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暂予封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xx〕7号)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人社发〔20xx〕36号)规定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已享受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自办理补缴手续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的当月起停发其原待遇。

(三)各市自行出台的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今后国家有新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企业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挥科技支撑作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动员广大科技人员深入一线服务企业,科技部等7部门联合召开全国视频会议,发布《关于动员广大科技人员服务企业的意见》,启动“科技人员服务企业行动”。为切实做好支持科技人员服务企业的工作,根据《意见》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根据“政府引导、双向选择、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原则,在充分掌握当地企业技术需求的基础上,搭建供需对接平台,做好对接工作,动员和吸引广大科技人员进入到受金融危机影响严重、急需技术帮助的企业服务,联合企业开展技术攻关,解决企业技术难题。指导和组织当地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以及各类技术创新服务平台面向企业开放,开展各种服务工作。组织各类专家,面向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咨询、服务。组织各方力量,利用各种途径,为企业培养、培训急需的各类人才。

要把动员科技人员深入基层服务企业作为深化改革、推进产学研结合、加快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契机。加快改革科研管理方式和评价机制,激励科技人员在产学研合作中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引导科研院所和高校整合资源,主动与企业对接,建立有效的合作模式和服务方式,将项目、资金、人才、技术、成果等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鼓励企业把握机遇,创造条件,利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科研力量,加快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增强产品竞争力。

为配合“科技人员服务企业行动”的实施,支持广大科技人员深入企业,国家科技计划将调整安排,支持科技人员与所服务企业,特别是受金融危机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联合提出的一些对企业技术升级、自主创新产品开发和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具有较大带动和辐射作用的项目。各地方要针对受金融危机影响的实际情况,结合当地产业发展和企业的科技需求,安排专门经费对科技人员与所服务企业联合提出的一些具有地方特色的项目进行支持,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区域优势特色产业发展。

各地科技管理部门根据《意见》要求,要扎实工作、深入基层,及时掌握和了解科技人员服务企业的工作情况,做好“科技人员服务企业行动”备选项目的组织申报与监督管理工作,不断总结经验,推动科技人员服务企业行动的顺利实施。

企业的通知

为鼓励全县小微企业吸纳城乡各类劳动者就业,发挥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的主渠道作用,准确掌握当前我县小微企业的发展现状,加快我县小微企业发展,让其更好地为经济发展服务,确保完成城镇新增就业和转移农村劳动力就业目标,现对我县小微型企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小微企业当前基本情况。

2、小微企业经营情况。

3、小微企业财务情况。

4、小微企业用工情况。

5、小微企业政策落实情况。

按照全面调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多种调查手段并用的原则和方法开展调查。

1、各乡镇劳动保障所向所辖区小微企业发放小微企业情况调查表(具体企业名单附后),由企业填报,于20xx年上报县就业培训开发股。

2、各乡镇劳动保障所要通过发放填写调查表、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开展现场调查,掌握企业基本情况、企业运行情况、企业经营状况、职工劳动合同签订和履行、社会保险缴纳、劳动工资等状况。

1、要广泛宣传,使小微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和职工群众都能充分认识此次调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自觉参与和配合调查。

2、各小微企业要主动配合此次调查,如实提供情况和有关资料。

3、要严格按照统计法律法规规定和统计科学的程序和方法进行调查,做到认真细致,确保资料来源真实可靠、调查结果科学有效。

5、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劳动保障所要抽调责任强业务精的同志,组成调查组,深入小微企业开展调查。要及时解决调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保证调查任务按时保质地完成。

企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和省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xx]15号)精神,以及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为充分发挥最低工资保障作用,提高低收入劳动者的收入水平,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和幸福美好韶关建设,市政府决定对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xx年3月1日起,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浈江区、武江区、曲江区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710元/月、其它各县(市)由原来的660元/月,统一调整为850元/月,折算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4.9。

(二)浈江区、武江区、曲江区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6.9元/小时、其它各县(市)由原来的6.4元/小时,统一调整到不低于8.3元/小时。

二、各地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加大对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加强监督检查,切实保障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〇xx年二月二十二日。

企业的通知

横琴新区、各区(经济功能区)安监局,横琴新区综合执法局:

根据《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安监管三〔20xx〕2号)要求,现将《珠海市开展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示范企业创建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珠海市开展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示范企业创建工作方案。

珠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xx年3月31日。

企业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建传字[]号文件精神,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区政府决定在区开展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大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在建工程深基坑支护、高支撑模板、塔吊、施工电梯、施工临时用电、饮食卫生管理;地处闹市人流密集的施工部位安防护和工地防火情况及噪音、尘土污染等。

1、安生产责任制及日常管理制定情况。

2、施工用地、规划许可证、安生产许可证是否建立。

3、施工组织设计、工程安技术交底、安检查及安教育。

4、特殊作业岗位持证上岗情况。

5、施工现场管理。

本次安专项检查共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7月25日至30日,各单位开展自检自查;

第二阶段:8月1日至8月10日,各镇街、区政府各部门抽查各单位自检自查情况。

第三阶段:8月10日至15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跟踪落实整改措施。

1、本次专项检查要切实加强领导,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主管安工作的负责人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工作到位、检查到位、整改措施落实到位,切不可流于形式,确保取得成效。

2、要实行企业自查与政府有关部门集中检查相结合,综合性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例行检查与突击检查或夜查相结合。

3、检查组要深入现场进行检查,严格检查到每一个基层单位,每一个重点场所、要害部位和薄弱环节。对检查中发现的安隐患,要当场提出整改要求,并做好记录;对存在的重大安隐患单位要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对违反安法律法规的行为,要责成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严厉处罚。

4、对在检查工作中不负责任、玩忽职守、徇私徇情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企业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落实?晋煤集团关于印发〖资源整合矿井停工停产考核规定〗的通知(晋煤集安字〔20xx〕705号)通知精神,切实加强对各矿井安全管理,进一步强化公司及各矿井安全责任,促进各矿井依法依规生产与建设,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勒令矿井停工停产依据

矿井停工停产的依据包括: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xx〕34号)、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晋城煤业集团现场安全监察处罚规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资源整合矿井管理的特别规定〗的通知?(晋煤集办字〔20xx〕532号)文中的有关规定及其它重大问题和隐患,凡触犯如下规定的矿井进行停工停产:

1.生产矿井证照、建设矿井手续不全或过期的;

3.矿井风量不足、通风系统不合理、通风设施不齐全或无风微风作业的;

4.应进行瓦斯抽采而未抽采、抽采不达标的或1个月内发生2次瓦斯超限的;

6.持证改造矿井只生产不建设故意拖延建设工期的;

7.矿井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立即停止作业、及时上报并按规定及时整改的;

8.矿井各种图纸资料与井下实际不符故意弄虚作假的;

9.劳动组织管理混乱,存在非法违法用工行为的;

10.煤矿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证照暂扣等非法生产建设的;

11.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在瓦斯抽采未达标区域进行采掘活动的;

12.在综合防突措施效果不达标的突出煤层进行采掘活动的;

1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经防突能力评估擅自组织生产的;

14.矿井瓦斯超限作业的;

15.擅自降低矿井瓦斯等级的;

16.矿井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的情况下进行采掘活动的;

17.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的;

18.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设备的;

21.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未执行“三同时”规定的;

22.未按规定提取安全费用的.;

23.手续不全,组织生产建设活动的;

24.未经集团公司生产处、发展与建设局批准擅自组织生产和开工建设的;

25.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及监理单位负责人,未经主体同意私自变更的;

26.在工程项目批准范围之外的区域进行施工建设的;

27.在水文地质条件和老空水情况不清的区域进行采掘活动的;

28.未建立防治水机构、队伍,未实现探、掘分离的;

29.未执行“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探放水规定的;

30.火工品管理制度、组织机构不健全或帐、卡、物、机不相符的;

31.未实现机械通风的;

32.矿井提升人员设备不合格、保护不齐全的;

33.未从集团公司领取煤炭销售票,私自销售的;

34.施工、监理项目部成员资质、配备数量、技术水平不能满足施工需要的;

35.存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法转包、越级承包、无证施工等违法现象的;

36.共用一个区域变电站时,矿井未在10kv电源侧加装隔离变压器的;

37.配电系统未实现微机保护的;

39.大型设备电控属于淘汰系列的;

40.主提升绞车、主排水泵、主通风机、抽放泵未实现双回路供电的;

41.大型设备保护不全或不起作用的;

42.矿井采区以上无计划停电停风的;

43.其它认为类似重大的事故隐患。

二、勒令矿井施工作业地点停工停产依据

矿井施工作业地点停工停产的依据包括:?晋城煤业集团现场安全监察处罚规定?及其它认为类似较大的事故隐患,凡触犯如下规定的工作地点进行停工停产:

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的;

2.未向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

3.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

4.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5.未按规定配备基层区队、车间安全副职的;

6.未按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和有效管理的;

7.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13.施工检修项目作业时,未编制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的;

14.未向作业、施工、检修人员贯彻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的;

15.防爆场所未使用防爆设备或电气设备存在严重失爆。

企业的通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家对监狱、劳教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强对监狱、劳教企业减免税款的管理,现决定对全市监狱、劳教企业开展认证、年检工作。

凡在本市区域内由各监狱、劳教所办的全部产权属于监狱、劳教系统的独立核算的企业,都必须按本规定进行登记、审核、认证。今后每年还需对上述企业进行年检。经认证、年检合格的监狱、劳教企业,凡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才能享受有关的减免税照顾。

1、监狱、劳教企业的全部产权必须属于市监狱局、市劳教局或直属于各监狱、劳教所。

2、监狱、劳教企业必须属于监狱、劳教性质。

3、监狱、劳教企业按规定享受的减免税款,必须全部用于发展监狱、劳教事业,并在企业的财务核算中单独反映出减免税款的数额及使用情况。

4、监狱、劳教企业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行业财务会计制度,能正确核算企业盈亏并接受财政、税务和主管部门的监督。

1、监狱、劳教单位兴办的不属于监狱、劳教企业性质的其他企业。

2、监狱、劳教系统所属企业与外系统合资兴办的联营企业。

3、挂靠监狱、劳教系统的其他企业。

4、产权属于监狱或劳教所的企业承包给个人经营的。

1、在1997年1月15日以前,各区县地税局以市局下发的企业名单(名单另发),按认证、年检的基本条件对企业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及监狱、劳教企业,非监狱、劳教企业名单一并报市局核实。

2、对经市局核实后被认定为监狱、劳教性质的企业,由企业填报《北京市监狱、劳教企业认证书》(附表一),由各直属监狱、劳教所签署意见后,报市监狱局和当地税务部门全面审核,经认证合格并签署意见盖章后,方可办理税收减免手续。

3、为加强对监狱、劳教企业的监督和管理,从1997年起,市监狱局、市财政局和当地税务部门对监狱、劳教企业的认证资格进行年检、审查,凡经年检合格并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企业,经税务部门批准才能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4、在认证年检工作结束后,市监狱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将对部分企业进行抽查,对抽查不合格者,已享受减免税的停止享受减免税照顾。

1、认证。凡按此规定参加认证工作的监狱、劳教企业,于1997年4月30日前完成(今后每三年进行一次在当年的6月30日前完成)。

2、年检。凡持有《北京市监狱、劳教企业认证书》的企业,均须办理年检,每年的年检工作要求于每年的第二季度以前完成。企业在此规定的时间内,向其主管部门、当地税务部门提交本企业《北京市监狱、劳教企业认证书》,各主管部门和税务部门要严格按上述条件进行年检审核并鉴署意见。

六、经市局核实后被认定为非监狱、劳教企业而又未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从1996年汇算清缴起一律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今后凡新办的监狱、劳教企业,按有关规定享受免征所得税的,须由市监狱局审核并报市地税局审核批准,经当地税务部门办理减免税手续后,才能享受减免税照顾。

八、经市地税局核实被认定为应交纳所得税的市监狱局所属企业上缴的所得税一律入市级金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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