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起草方案(优质13篇)

时间:2023-11-18 11:08:40 作者:紫衣梦 文件起草方案(优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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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印发工作方案范文

各市劳动保障局:

为了贯彻国家xxx《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培训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的通知》(劳社部[2007]3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我省创业培训工作的开展,实现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我厅制定了《山西省创业促就业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各市要结合各市创业培训开展的实际情况,制订创业促就业工作方案,同时报省厅备案。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山西省创业促就业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按照省委、省政府创业就业工程的总体要求,全面推进创业培训工作,以创业促就业,实现就业的倍增效应,形成全民创业的浓厚氛围,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培训推进创业促就业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3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山西省创业促就业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xxx精神,以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山西为主题,大力提倡和推动全民创业,壮大创业群体,拓宽创业领域,提升创业层次。以创业带动就业,以创业提高群众收入,以创业增强社会经济活力。面向城乡创业者广泛开展创业培训,不断提升创业者的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同时,健全完善社会化、开放式的创业服务体系,帮助创业者成功地开办和经营企业,逐步形成以创业培训为基础,以促进和带动就业为目标,加大创业扶持政策和创业服务相结合力度,实现全民创业促就业工作的新局面。

二、工作目标。

开发、融资服务、创业孵化、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体系。全面推进创业促就业工作。

三、工作任务。

(一)健全机构,明确职责。我省由省劳动保障厅牵头,成立创业培训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全省创业培训和创业促就业工作的发展规划,提出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考核和督导全省创业培训及创业促就业工作进展情况。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开展布局规划、师资提高、经验交流、新技术开发和推广等组织实施工作;各市应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成立相应的机构负责此项工作,xxx门要整合培训就业资源,集中优质力量,成立创业指导中心承担本市创业培训服务工作管理、质量监控、资金管理、进行技术指导、组织实施,开展示范性教学并将创业服务工作延伸到街道社区。建立创业项目库,组建创业指导专家委员会,加快发展法律援助、管理咨询、财务评估、信贷服务等创业中介机构。成立创业指导咨询团为各类创业人员提供咨询和指导。

(二)扩大培训范围,创新培训模式。各市在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培训工作的同时,要结合xxx提出的总目标和就业工作新需要,把创业培训向大中专技工学校毕业生、农村劳动者、复员转业退伍军人、残疾人回国留学人员、刑满释放人员等各类城乡劳动力延伸和拓展。对有创业意愿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各类城乡劳动力积极开展创业培训,帮助他们熟悉有关政策,掌握经营管理知识,提高创业能力、就业能力和职业转化能力,激发创业热情,扩大创业培训补贴范围。在按照统一的siyb培训技术标准组织教学的同时要结合实际,自主开发和选用具有地方特色的案例资料,探索适合不同对象需求的培训模式,采用案例剖析、企业家现身说法以及创业实训等方式,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在做好“创办你的企业”(syb)培训的基础上,各市可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充实“改善你的企业iyb”和“扩大你的企业eyb”培训技术,适时引进大学生kab创业教育项目、创业核心教程、欧洲模拟实训公司等新的创业培训技术,满足不同创业人员的需求。

(三)加强培训机构管理,确保培训质量。推进全民创业,培训是基础,培训机构是载体,要积极吸收社会各类优质资源参与创业培训,严格按照机构选择的技术标准,认真做好培训机构的选择与授权工作,在原有培训授权机构的基础上,吸收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参与创业培训工作,对授权培训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形成竞争机制,逐步淘汰培训质量差的机构。做好创业培训授权机构的日常管理和指导,及时了解授权机构在制定培训计划、规范教学管理、学员选择、组织实施培训等方面的情况,指导授权机构按照规范的培训技术标准组织教学,确保培训质量。同时,要强化对学员的后续服务和跟踪指导,建立学员档案,及时记录学员开办和经营企业的情况。

(四)加强教师选拔和管理,提高教师能力水平。搞好创业。

培训,师资的能力和水平是关键,要进一步扩大创业培训教师选拔的范围,将具备条件,并愿意长期从事创业培训的大学教师和企业成功人士吸收到教师队伍中,改善教师队伍素质结构,建立师资互派制度,加强创业培训教师档案管理,明确工作职责,实行动态管理。定期组织教师开展研讨交流、观摩教学等活动,提升教师业务素质和能力水平。

(五)开发创业项目。省及各市要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并完善项目开发、征集、论证、展示和推介的工作机制,省创业培训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要通过社会公开征集、创业者推介等方式征集1000个与我省经济发展紧密结合的创业项目,组织专家对项目的市场前景、盈利能力及投资风险进行论证评估后,从中选择600个投资少、见效快、市场前景好的创业项目向创业者推荐,帮助创业者根据自身需要,选准创业项目。各市创业指导中心也要加大创业项目的开发力度,选择适合当地创业经营的创业项目向创业者推介。

(六)建立专家队伍。省及各市要聘请具有企业管理专业背景和创业实践经验的企业家、专家教授以及熟悉经济发展和创业政策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组建创业专家队伍,并通过上门服务、集中服务、电话服务、面谈服务等多种形式,为创业者提供个性化和专业化的咨询、指导和服务,为创业培训教师提供相关技术支持服务。要结合国家创业咨询师职业资格认证,进一步规范创业服务专家队伍建设工作。

(七)加大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力度,完善创业资金支持体系。要将创业培训作为信用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一并规划和实施,建立创业培训、信用社区与小额贷款工作联动机制。依托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做好创业培训的宣传推介、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创业追踪服务等工作,鼓励创业者在社区创业,为社区服务。简化小额担保贷款手续,信用社区要为符合条件的创业培训学员申请小额贷款提供反担保,同时,要加强对创业者的诚信教育,建立创业者诚信档案。

(八)搞好创业孵化。各市要积极创造条件,通过争取政府投资、鼓励多方投资等方式,并充分利用城乡各类园区、规模较大的闲置厂房和场地、专业化市场等适合小企业聚集创业的场所,建设小企业创业实训基地或创业园,为缺乏创业经验和经营场地的创业者提供一段时期的孵化和政策扶持,帮助其顺利发展。

(九)落实扶持政策。各市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协助税务、工商等部门,按照创业者所办企业的类型或自谋职业的实际情况,办理税费减免有关手续。对所办企业吸收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帮助落实相关税费减免优惠政策。

(十)加强跟踪服务。要组建跟踪服务队伍,对参加创业培训的人员,开展贷款服务、财务服务、法律服务、信息服务等后续服务,及时为创业者提供持续的咨询和服务。定期组织创业交流和考察等活动,引导创业者成立创业联谊会,沟通创业信息,开展结对互助活动。

(十一)加强舆论宣传。创业是发展之源、富民之本、和谐之基,是加快地区发展、解决就业问题的有效途径,是推动思想观念解放、增强社会活力的必由之路,各级政府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全民创业中涌现出的新典型,推动全民创业中取得的新经验,弘扬敢为人先、开拓创新、务实进取的创业精神,树立“人人可以成才”、“人人可以创业”的理念,每年对全省自强不息、自主创业的先进代表人物进行表彰奖励,在全社会逐步形成自主创业、艰苦创业、和谐创业的社会风尚,推动全民创业促就业向纵深发展。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市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重视,全面推进创业促就业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重要措施,纳入就业再就业工作总体目标任务,明确工作要求,统一部署安排。要加快建立面向全体城乡创业者,以创业培训为基础,将创业政策扶持与创业服务有机结合的创业促就业工作体系。要建立目标责任制,把创业培训质量和带动就业效果作为主要指标,纳入就业再就业工作业绩考核内容,定期进行督促检查。

(二)加强协调,搞好合作。各市要加强与财政、工商、税务、银行等有关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共同落实各项创业扶持政策,为创业者打造创业绿色通道。要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在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将创业培训补贴作出专项安排,并进一步完善经费补贴与培训效果挂钩的机制,提高资金的使用效果。要继续发挥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等群团组织的积极作用,并加强与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的合作,共同做好创业培训服务工作。

(三)加强管理,打造品牌。各市要加强对创业培训的管理,按照统一培训标准、统一培训教材、统一教师管理、统一机构认定、统一证书发放的要求组织教学,确保培训质量,打造山西创业培训品牌。

文件起草说明范文

澳门回归以来,全国人大已经分别制定了第九届、第十届、第十一届、第十二届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全国人大代表的办法,在澳门选举产生了四届全国人大代表。实践证明,选举办法符合澳门的实际情况,顺利选举产生了爱国爱澳、在澳门社会具有广泛代表性的全国人大代表,以往四届选举办法所确定的选举名额、选举方式和选举程序等,已经为澳门社会熟悉和接受。为此,本次制定选举办法,应体现“基本不变,适当完善”的原则,保持选举办法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基本制度安排及选举程序不作改动的基础上,根据新的情况和实际需要,在候选人的条件、参选人不得接受外国资助、代表资格的终止程序等方面作出必要的补充和完善性规定。

二、关于选举会议的.构成。

前四届选举澳门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的办法都规定,以成立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会议的形式提名并选举产生全国人大代表,实践证明这一做法是可行的。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建议仍沿用成立选举会议的办法,选举会议的组成方式也保持不变。据此,草案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会议,由参加过澳门特别行政区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会议的人员,以及不是上述人员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澳门特别行政区第四任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中的中国公民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五届立法会议员中的中国公民组成。(草案第五条第一款)。

三、关于候选人的条件。

全国人大代表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必须拥护宪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大代表,同时还必须拥护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效忠澳门特别行政区。为此,草案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必须是年满十八周岁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参选人在参选人登记表中应当声明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拥护“一国两制”方针政策,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草案第四条、第十一条第三款)。同时规定,主席团在选举日之前,对违反登记表所声明内容的参选人,经过审查核实,可以决定不将其列入候选人名单或者从候选人名单中除名(草案第十三条第三款)。

四、关于参选人不得接受外国资助。

为防止外国势力干涉澳门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选举,切实维护国家安全,草案规定,参选人填写参选人登记表,应当声明未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外国机构、组织、个人提供的与选举有关的任何形式的资助。如果发现参选人存在接受外国资助的情况,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核实,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定代表当选无效。(草案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九条)。

五、关于选举的组织和程序。

选举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据此,草案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草案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主持选举中的具体职责也作了规定。(草案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选举会议主席团是选举会议的领导机构,草案规定,选举会议主席团成员为十一名。主席团主持选举会议,其主要职责包括:确定选举日期;确定代表候选人的提名时间;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提出总监票人和监票人的人选,由选举会议通过;宣布选举结果;接受与选举代表有关的投诉,转报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处理等。这次选举办法草案,在以往四届选举办法的基础上增加规定,选举会议主席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送选举结果前,发现当选人违反登记表所声明内容的,应当在报送选举结果的同时,提出当选人违反登记表所声明内容情况的报告,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当进行审查核实,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报告,确定代表当选无效。(草案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关于选举程序,草案延续了以往做法,规定:代表候选人由选举会议成员十人以上提名;选举全国人大代表的候选人应多于应选名额,进行差额选举;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应选代表名额的有效,多于或者少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作废;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举会议成员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草案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六、关于代表的辞职、监督和补选。

关于代表的辞职,草案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后予以公告。(草案第二十一条)。

为完善对澳门选举产生的全国人大代表的监督机制,草案规定,当选的人大代表在履职过程中违反登记表所声明内容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终止其代表资格的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意见,确定终止其代表资格。(草案第二十二条)。

关于代表因故出缺时的补选,草案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因故出缺,由选举时未当选的代表候选人按得票多少顺序依次递补,但被递补为全国人大代表的候选人的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草案第二十三条)。

此外,草案还对行政长官参加选举会议、选举会议成员的权利义务等作了规定。

起草印发工作方案范文

为贯彻落实xxx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xx年]16号)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的安排部署,切实做好长安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特制定长安区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如下: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省市安委办关于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安排部署,对照xxx关于企业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的指导意见,通过企业自查、部门排查、建立试点、重点治理和全面整改,查处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隐患和违法行为,进一步推动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的落实,保持辖区安全生产形势平稳发展。

本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范围是全区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包括:化工、建筑施工等工矿企业;学校、商场、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同时,通过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进一步检查各街镇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能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落实情况和打击非法生产经营情况。

(一)各类企业和单位自查自改共同的重点内容。

1、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企业和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及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各职能机构、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情况;技术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建立、执行情况;隐患排查整改、重大危险源监控、作业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情况;外来施工队伍(承包商)安全监管情况等。

3、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风险抵押金缴纳、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等情况;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依法履行“三同时”制度情况。

4、安全培训教育情况。企业和单位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保证经费情况;全员(包括农民工)培训教育及考核情况;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5、应急管理情况。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相关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协议情况;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备及维护情况;应急救援预案制订及演练情况。

6、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情况。事故报告制度建立情况;已发生的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要求,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和落实整改情况。

(二)各类企业和单位根据本行业特点自查自改的重点内容。

7、化工和涉及化工生产的医药生产企业。

(1)生产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时不符合项的整改情况;重要生产车间、原料产品库区、供电供水等重点单元的安全生产状况。

(2)工艺技术管理制度、仪表联锁管理制度、设备维护保养管理制度制订和执行情况;工艺技术是否合规,操作条件是否合理,主要联锁自动保护设施是否正常,反应器、分馏塔、重要机组、专用设备以及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重要设备的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3)生产装置正常开停车和紧急停车安全规程的建立与执行情况,开车前和停车后确认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

(4)在检修、维修作业中,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破土作业、起重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等特种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在生产和施工作业中,防火、防爆、防中毒、防跑料串料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情况。

(5)防雷电、防汛、防建筑物倒塌等管理制度和措施落实情况。

(6)企业是否建立了应急救援队伍,或与当地大企业、与地方政府建立了应急救援合作关系;化工企业事故状态下防止“清净下水”污染的措施落实情况,是否设立了污水储存池及具备污水处理的能力。

(7)岗位操作人员熟练掌握和熟悉本岗位职责、工艺流程、危险及有害因素、工艺技术指标、操作规程、设备仪表的使用、应急处置方法的情况,严格执行企业巡回检查制度的情况。

(8)新建项目的立项审批、安全设施审核情况,设计和施工单位的资质情况;项目的竣工验收、正在试车投料和试生产项目的安全措施制订和落实情况。

8、化工经营企业。

(1)销售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是否存在超许可经营范围现象,是否严格执行“一书一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制度。

(2)销售剧毒化学品的企业是否查验、登记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运输车辆安装的安全标示牌。

(3)危险化学品储存的安全距离、消防设施、应急预案和应急器材是否符合要求;储罐区是否建立了罐体定期检查制度、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储罐是否装备液位高低报警,是否存在超储现象,仪表、安全附件是否齐全有效;防雷、防雨、防汛、防倒塌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是否落实。

9、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

(1)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特别是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和液化天然气充装单位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制订和执行情况,充装车辆资质、安全状况查验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严禁超量装载规定落实情况,操作人员取得上岗证的情况。

(2)可燃气体充装设备管道静电接地情况,装卸软管每半年进行水压试验的情况,充装设备的仪表和安全附件是否齐全有效;液化气体充装站是否采取防超装措施;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充装站是否配备有毒介质洗消装置,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和防化服的配备和使用情况。

(3)对证明资料不齐全、检验检查不合格、罐体内残留介质不详和存在其他可疑情况的罐车严禁充装的规定落实情况。是否向驾驶员和押运员说明充装的危险化学品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生产企业的联系方式等,是否向押运员提供危险化学品信息联络卡。

10、建筑施工企业。

(1)企业依法取得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企业依法进行建筑施工活动的情况以及遗留问题的整改情况。

(2)工程的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及工程监理单位等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

(3)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施工现场脚手架、基坑支护与模板工程、“四口、五临边”、高边坡、物料提升机及施工外用电梯、塔吊等重要部位的安全防护与管理符合标准规范的情况。施工作业人员人身安全防护、劳动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4)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施执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的情况。

(5)施工现场起重、吊装设备及机具的安全检测检验合格情况,以及塔吊、物料提升机等安装、拆除方案的制订及使用情况。

(6)脚手架的设计、制造、搭设、使用、管理和维修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情况。

11、学校。

(1)消防设施、应急照明、指示标志、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落实情况。

(2)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学生情况;购买或租用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机动车辆经检验合格并定期维护和监测情况;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具备合法资质情况。

(3)锅炉、燃气、电气、体育器材等重要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情况;放射物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质存放情况;游泳池、实验室、礼堂、学生宿舍,特别是租用的学生宿舍和底层商用学生宿舍等重要场所存在安全隐患情况。

(4)校园周边治安、道路交通和经营场所安全隐患情况。

(5)d级危房使用情况;校舍存在安全隐患情况。

(6)日常安全教育课时安排情况和开学初、放假前进行安全教育的情况,开展“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活动情况;中小学兼职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的聘用情况;组织学生开展紧急疏散和自救逃生演练情况。

(7)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以及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落实国家食品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情况。

12、商场、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1)人员密集场所设置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情况。

(2)疏散通道、楼梯和安全出口的设置、数量和形式以及保持畅通情况;公共区域及逃生通道的外窗金属护栏符合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要求情况。

(3)防火、防烟分区设置情况。

(4)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消防栓等设施的配备和完好情况。

(5)集生产、加工、销售、储存、居住等为一体的“三合一”、“多合一”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情况。

(6)使用、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电气设备、电源线路的使用维护情况。

(7)人员密集场所周围违章建筑、室外广告牌等,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问题整改情况。

此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时间从现在开始至12月20日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安排部署阶段。根据xxx、省、市有关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文件精神和指导意见,制定长安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具体实施方案。同时,确定辖区华曙制药厂、京联实用气体有限公司等11个单位为街镇隐患排查治理的试点单位(各街镇试点单位名单见附件),由各街镇督导、帮助企业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二)企业自查整改阶段。7月30日前为企业自查整改阶段。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要求,深刻吸取本企业和其他同类企业以往发生和未遂的事故教训,结合实际制定隐患排查治理的具体方案,认真细致开展自查,全面治理事故隐患。对一时难以完成整改的隐患,要落实整改资金和责任单位、责任人,限期完成整改。企业要将排查治理情况及时上报各街镇安监站。同时,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对企业的自查整改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区安委办报送信息。

(三)督导检查阶段。7月15日至8月10日。分两个层面,由各街镇负责督导本辖区试点单位和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由区安委办组织有关职能部门组成督导组,对全区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隐患自查情况进行检查,同时对各街镇落实政府监管主体责任,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检查。在此阶段,由区安委办和相关街镇共同做好省市督导检查的迎查备查工作。

(四)“回头看”再检查阶段。10月20日至12月20日为各单位“回头看”再检查阶段。为巩固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成果,确保取得实效,各单位要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结束后,认真组织开展一次“回头看”,主要检查企业和各监管单位隐患排查监管机制是否建立完善,隐患治理资金投入和隐患排查治理是否到位。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街镇和负有安全监管的职能部门要把此次隐患排查治理行动作为今年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任务来抓,结合全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年”工作要求和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实际,迅速开展工作。

(二)突出重点,强化措施。对重大隐患单位,街镇每周检查一次,职能部门每半月检查一次;对一般隐患单位,街镇每月检查一次,各职能部门每两个月检查一次。同时要坚持周二检查日制度,每周二由各级各部门主要领导带队进行检查,对查出的隐患,要确定整改的时间、责任单位、责任人,确保整改工作落实到位。

(三)抓住试点,以点带面。各街镇要帮助辖区试点单位制定和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明确排查治理内容、程序、责任及要求,注意总结推广试点单位的先进经验,使相关行业和企业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都能按照要求进行,达到以点带面,全面推开的目的,为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取得实效打下坚实基础。

(四)落实责任,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各街镇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对隐患排查治理行动中工作不落实、检查不到位、隐患不整改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五)完善制度,长远推进。各街镇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职能部门要以这次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和全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年”为契机,探索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对隐患的排查和治理做到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既要切实消除当前威胁安全生产的突出隐患,又要以“三项制度”建设为核心,落实治本之策,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

(六)加强宣传教育,发挥监督作用。一方面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宣传力度。另一方面,要强化社会监督,公布举报电话,鼓励群众监督,使生产经营企业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思想,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创造良好的环境。

起草印发工作方案范文

各市、州中级人民法院,嘉峪关市人民法院,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分院,甘肃矿区人民法院:

为有效遏制民事执行中的规避行为,破解因被执行人抗拒、逃避、规避执行造成的执行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全国法院系统开展为期一年的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现将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开展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的实施方案。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主题词: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通知。

(共印80份)。

正厅级审判员、审委会专职委员、副厅级干部、副厅级审判员发:本院各部门。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2011年4月18日印发。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开展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的实施方案。

为切实改变目前大量被执行人规避执行、严重影响执行秩序和效果的现状,进一步巩固全省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成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的工作方案》,结合我省法院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活动目标。

开展本次专项活动,旨在通过制定、落实相关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建立相关配套措施,以健全完善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和财产调查制度为着力点,以追查被执行人财产为手段,以严厉打击拒执犯罪活动为后盾,力求最大限度地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树立司法权威,维护法律尊严,改善执行环境,建立长效机制,在全社会形成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良好氛围,推动执行工作长远健康发展。

二、活动安排。

本次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从今年一月开始,为期一年。划分为四个阶段,循序渐进,逐步推动,突出重点。具体部署如下:

(一)宣传舆论先行。

文件起草说明范文

全民参与公益活动是近年来中央倡导实施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工程的重要载体,对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提升公民道德素养,引领社会风尚,凝聚社会力量具有积极推动作用。2015年,中宣部、中央文明办在我州奇台县召开“践行核心价值,开展全民公益”现场经验交流会,提出了全国学习奇台经验的号召。为不断推进此项活动上水平、上台阶,有必要将我州开展全民参与公益活动的实践经验和有效做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依法引领、促进和保障公益活动广泛、深入、健康发展,为实现昌吉州稳定当表率,发展先行者的目标发挥基础支撑作用。

2016年3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确定我州可行使地方性法规立法权。在此背景下,以地方性法规的方式提升和固化我州公益活动的实践成果,进一步提高全民参与公益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明确各行政、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公益活动开展中的职责和任务;明确公益活动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公益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避免和防止在公益活动中产生法律纠纷,显得尤为重要和必要。同时,条例的成功制定将是全国在全民参与公益活动方面唯一率先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不仅具有独创性,同时将为全国公益活动方面的立法工作提供实践经验。

二、《条例(草案)》起草过程和主要依据。

今年年初,州党委将制定《昌吉回族自治州全民参与公益活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工作列入《州党委常委会2016年工作要点》,并将任务分解由州人大常委会牵头完成。州人大常委会将制定《条例》纳入《自治州“十三五”立法规划》和《自治州人大常委会2016年工作要点》,将此立法项目作为自治区人大确定我州可以行使地方性法规立法权后的首部法规加以推进,成立了以州人大常委会主任索跃为组长,由州人大法工委、政府法制办、文明办、民政局等单位组成的条例起草小组。对于全民公益活动进行立法是一项创新性工作,目前并无直接的上位法作为立法依据,在法条的准确性和可操作性方面,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民政部等8部门印发的《关于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的.意见》为立法依据;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为体例参照;以我州公益活动实践和各省市志愿服务立法经验为基础内容,学习借鉴了北京、上海、福州等省市志愿服务工作条例,特别是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6月29日颁布的《关于深入开展全民公益活动的决定》的经验和做法,《条例(草案)》前后修改8稿,并于11月初州人大常委会党组将《条例(草案)》及起草情况向州党委专题报告。按照州党委常委会决定要求:鉴于《条例(草案)》内容涉及政府职责和职能部门较多,州人大常委会将《条例(草案)》转交州人民政府进行修改完善。州人民政府将此项工作交州政府法制办具体办理,州政府法制办于2016年11月8日—23日通过书面致函、西部庭州网站发布征求意见公告等形式向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州直各群团组织、部分驻州单位、企业以及社会公众广泛公开征集意见,并于11月25日邀请自治区、州十位专家召开了《条例(草案)》立法专家论证咨询会,对《条例(草案)》管理实践与立法技术上的疑难问题法学专家给出了中肯的意见和建议。针对征集到的修改意见及专家论证会提出的近六十余条意见和建议,州政府法制办专门召开三次主任办公会议,进行了认真研究、消化和吸收,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反复修改和完善。12月21日《条例(草案)》顺利通过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五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现以议案的方式提交州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条例(草案)》的主要修改内容。

州政府法制办重点从合法性、合理性、操作性、逻辑性、表意性等五个方面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主要修改内容:

1.规范和明确了公益活动的参与主体,《条例(草案)》第十二条规定:公益活动参与者包括公益活动组织者和公益活动参加者。此条表述高度概括了能够参与公益活动的全部主体范围,充分体现了“全民参与”这一内涵。

2.对《条例(草案)》第十四条公益活动参与者的义务,从逻辑性和表意性方面进行了归纳修改。将《条例(草案)》中对公益活动参与者的要求,如:安排公益活动,应当考虑参与者的年龄、身体、知识技能等条件与公益活动所要求相适应,并根据需要开展相关培训;安排未成年人参与公益活动,应当与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相适应,并征得未成年人监护人同意;参与对专业水平要求较高的公益活动,应当具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许可证书;公益活动组织者安排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公益活动前,应当为公益活动参与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内容统一并入公益活动参与者义务,第十四条由原来的六项修改为九项。

3.对《条例(草案)》第十六条公益活动协议内容进行了归纳整合,由原来九项修改为六项。

4.从合理性与逻辑性上对《条例(草案)》第三章保障与激励章节中的保障措施、表彰奖励、协调指导、考核评价、服务与管理、鼓励措施等方面进行了归纳整合。如,将散见于本章的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协调指导职责归纳为一条,即第二十三条,明确了自治州各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的协调指导职责是:自治州各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协调指导公益活动组织者和受益者建立需求对接、资格审核、服务记录、嘉许回馈等制度,提高公益活动效果。

5.按照合法性原则对《条例(草案)》第四章法律责任进行了重新梳理。

6.对《条例(草案)》中多处词语表述进行了调整和修改,意图从表意性上更加清晰明确。

四、《条例(草案)》的结构框架。

《条例(草案)》力求做到法理立得住,内容“精准实”,效果管长远,操作有抓手,执行有依据,共五章三十三条。

第一章总则共十一条。重点明确了公益活动的定义、范围、原则、工作格局和管理职责等内容,明确公益活动实行党委统一领导、政府引导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组织协调、各部门配合实施、社会支持、全民参与的工作格局。规定了每年五月第一个星期日为“昌吉回族自治州全民参与公益活动日”,各县市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每月确定一天为各县市全民参与公益活动日。

第二章公益活动参与者权利和义务共八条。明确了公益活动参与主体、公益活动参与者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应当签订公益活动书面协议情形和协议主要内容以及开展公益活动的禁止性条款。

第三章保障与激励共十条。围绕公益活动保障鼓励措施、表彰奖励和考核评价等方面,就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支持、保障以及社会责任作出了规定:鼓励公民个人根据自身能力和特点,合理安排时间,积极参与公益活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在公益活动中发挥带头示范作用。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公众人物和其他具有社会影响力的人士加入公益组织,参加公益活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应当将其工作人员参与公益活动的情况,作为其考核、晋升的重要参考。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公益活动参加者。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组织、参加公益活动的信息纳入其诚信档案。公民个人参加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经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认定,可在教育、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方面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待。

第四章法律责任共三条。明确对公益活动组织者和参加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相关情形的由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整改期间不得参加各级各类评优选先;逾期不改正的,在本行政区域内予以通报,建议取消精神文明单位荣誉称号或文明单位创建资格,同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相应责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借用公益活动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由民政、公安、工商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公益活动组织者、参加者、受益者在公益活动期间发生的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附则一条。条例的施行时间。

起草印发工作方案范文

积极开展思想解放大讨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科室、各支部:

现将《深化学习实践活动积极开展思想解放大讨论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xxx武汉市黄陂区人民医院委员会2009年4月29日。

深化学习实践活动。

积极开展思想解放大讨论活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xxx黄陂区卫生局委员会关于深化学习实践活动积极开展思想解放大讨论的通知》精神,促进医院发展,按照区委、局党委的统一部署,在全院党员干部、群众中围绕“坚持科学发展,坚持患者至上,加快推进人民医院新一轮跨越式发展”的主题开展“解放思想,服务创新,提高质量”大讨论活动,为确保活动扎实深入开展,取得实效,特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xxx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区委、局党委开展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的总体部署,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为主线,以解放思想,服务创新,提高质量为要求,正确认识和把握当前医院面临的新形势、新机遇、新挑战,尤其是我们即将搬迁的特别时期,着力解决党员领导干部在党性、党风和思想观念、工作作风、领导方式、工作方法、服务质量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积极探索医院发展的新思路、新举措,努力使全院党员干部、群众的思想和工作实际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有力促进医院新一轮跨越式发展。

二、活动主题。

思想观念大解放、解决难题新突破、体制机制求创新、医疗质量上水平。

三、活动时间。

2009年5月上旬至中旬。

四、讨论重点。

全面把握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根本要求,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医院建设的全局,用科学的态度、科学的方法、科学的理念指导医院各项工作,增强医院综合实力,促进医院全面建设,要紧紧围绕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把握发展规律,实事求是,用新的思维谋划医院建设,用新的观念指导医院实践,用新的办法改进医院工作。以病人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把人民群众满意作为医院工作的首要任务。强化服务意识,规范服务流程,建立相关制度,把优质服务贯穿于每一个环节。

(一)围绕卫生事业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在解放思想方面开展讨论。对照分析本院在全区卫生事业发展所处的地位和发挥的作用,查找和解决不适应,不符合本院科学发展的问题。

(二)围绕着如何促进医院重点学科和特色专科建设,并查找各科室不符合科学发展的要义的进行整改。

(三)围绕如何促进和谐医患关系开展讨论。对照一切以病人为中心的理念,查找和解决医院在关心患者、服务意识、建设和谐医患关系等方面不适应,不符合发展观的问题。

(四)围绕如何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进行讨论。深刻分析当前我院在党风廉政建设和行业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寻求解决方法。

我院如何建立一支综合素质好、服务意识强、群众较满意的医务工作队伍。加强专业学科带头人的培养,加强青年优秀人才的培养,为全区医疗事业发展提供硬件支撑。

(六)围绕着医院发展的长远目光来开展讨论。分析如何把预防、治疗、康复相结合,创新体制机构,着力解决医院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明确总体目标,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积极稳妥地推进医院各项工作。

(七)围绕医院搬迁工作开展大讨论。分析如何利用搬迁新医院这一战略机遇期,从医疗硬件上改善到软件上的提高,促进医院快速、高效发展。

五、主要环节。

1、做好宣传发动。各科室、各部门要大力宣传、广泛发动、精心组织、强化措施、统筹安排,最广泛地动员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参与大讨论活动,确保大讨论活动取得成效。

2、抓好中心组学习。院党委将于5月初开展中心组专题学习,各科室、各支部要在大讨论活动中及时开展一次专题学习讨论,带动党员干部的学习讨论。

3、组织好报告会。医院要举办有针对性、实效性的报告会、座谈会,促进党员干部深化思想认识,增强解放思想、深化改革、科学发展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4、开展好集中大讨论活动。各支部要根据工作实际和广大干部职工思想实际,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学习讨论活动。

干部群众切实解放思想、更新观念。

6、开好总结会。各科室、各支部在讨论活动后期,要召开一次总结交流会。总结大讨论活动取得的实效,对巩固和扩大讨论活动成果提出明确要求。

六、活动要求。

(一)统一思想、严密组织。要充分认识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对大讨论活动的组织领导,严密组织、统筹安排、精心计划,抓好落实。要丰富活动载体、创新活动形式,突出活动特色,通过报告会、座谈会、研讨会、知识比赛等多种形式营造思想解放的氛围。

(二)紧贴主题,联系实际。在解放思想大讨论中,院领导及党员干部要深知什么是发展、靠谁发展、怎样发展等一系列重大问题。

(三)加强协调、密切配合。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在院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各科室要密切配合,充分准备,积极落实学习科学发展,用解放思想来处理工作中的重难点。

(四)加强领导、强化宣传。解放思想大讨论是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重点环节,必须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实行一把手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上下互动、全院职工参与的工作格局。要切实做好舆论宣传工作,通过学习实践活动简报等各种方式,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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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少和消除烟草烟雾危害,保障公众健康,根据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20卫生计生委启动了《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起草工作。按照立法程序的有关要求,在总结地方控烟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深入调研,广泛征求了工业和信息化部、烟草局等25个部门,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部分行业协会及有关专家的意见,经不断修改完善,形成了《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送审稿)》。现将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吸烟率高,烟草烟雾造成的社会危害巨大。我国吸烟人数众多,吸烟和二手烟暴露十分普遍。据调查,现有吸烟人数超过3亿,15岁以上人群吸烟率达28.1%,其中男性吸烟率高达52.9%,是全球男性吸烟率最高的国家之一。青少年吸烟状况同样不容乐观,13-15岁初中学生烟草使用率为6.9%,其中82.3%的学生尝试吸烟行为发生在13岁之前。7.4亿非吸烟者遭受二手烟危害。72.9%的初中学生在家、室内公共场所、室外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中暴露于二手烟。每年死于吸烟相关疾病的人数达136.6万,超过因艾滋病、结核、疟疾和伤害所导致的死亡人数之和。吸烟和二手烟暴露导致的疾病主要是慢性病,其患病率很高,病程较长,给国家造成沉重的疾病负担和经济损失,既是对医疗服务和医疗保障体系的艰难考验,也是影响国家长远发展的严峻挑战。

(二)控烟法律缺失在国际社会造成负面影响。我国签署了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于1月9日在我国生效。《公约》第8条规定,在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必要的室外场所全面禁止吸烟,并制定了详细的实施准则。《公约》签订以来,全球范围内迅速掀起了无烟立法的新浪潮,截至20,已有100多个国家制定了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法或控烟综合性立法,其中44个国家施行了全面无烟法律。但是,我国还没有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方面的专门法律、行政法规,影响了控烟工作中我国的国际形象。

(三)控烟立法是落实《宪法》和有关规划精神的要求。我国宪法为保护公民生命健康权提供了根本的法律基础。烟草烟雾作为严重危害健康危险因素,应当受到严格限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卫生“十二五”规划和控烟“十二五”规划均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行公共场所禁烟。控制烟草流行,是落实《宪法》和国家规划的要求,也是深化医改的重要内容。

(四)各地立法实践和无烟环境创建为全国控烟立法打下基础。以来,北京、上海、杭州、广州、哈尔滨、天津、青岛、兰州、深圳、长春等13个城市相继根据《公约》第8条及其实施准则出台了控制吸烟地方性法规。江苏、浙江等省通过修订地方《爱国卫生条例》明确控制吸烟的措施。无烟卫生计生系统、无烟学校、无烟机关、无烟企业等形式多样、各具特色的无烟环境创建工作,为全国控烟立法和执法提供了有益实践经验。据调查,无论是吸烟者还是被动吸烟者,90%以上的被调查者都支持在公共交通工具、学校和医院禁止吸烟;超过80%的被调查者支持在会议室、餐厅和酒吧等禁止吸烟。近年两会越来越多的代表委员呼吁制定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全国性法律法规。

二、《送审稿》主要内容。

《条例》内容共分七章,即:总则、禁止吸烟的范围和措施、宣传教育和戒烟服务、预防控制未成年人吸烟、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中阐明立法目的、公共场所定义、基本原则、领导机关、责任部门、经费保障、奖励措施、单位责任主体、社会参与。

第二章“禁止吸烟的范围和措施”规定了室内外禁止吸烟的场所(区域)、室外吸烟点设置要求和临时禁烟场所设置、经营管理者、公民和政府相关部门的基本权利义务和职责。

第三章“宣传教育和戒烟服务”规定了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宣传教育工作中的责任义务。要求在烟草制品包装上设置文字和图形警示,广泛禁止所有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明确要求广播、电影、电视、报刊、杂志、网络等媒体应当组织开展烟草危害宣传教育。明确卫生计生部门在戒烟服务中的责任。

第四章“预防控制未成年人吸烟”规定了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规定学校有义务对学生进行烟草危害宣传教育,开展烟草危害宣传活动。

第五章“监督管理”规定了政府相关部门对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提出了卫生计生、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工商、质检、安监、食品药品监管、旅游、宗教、文物等行政部门各司其职的多部门执法模式。要求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开展监测评估。鼓励全社会公众参与公共场所控烟工作。

第六章“法律责任”规定了禁止吸烟场所经营者、管理者、个人、执法管理部门违反条例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阐明有关定义、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及实施日期。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禁止吸烟场所范围的问题。《公约》第8条及其《防止接触烟草烟雾准则》明确要求,缔约方应当在《公约》生效5年内,依据普遍保护原则、100%室内无烟原则,确保在所有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其它可能的(室外或准室外)公共场所免于接触二手烟草烟雾。科学合理地确定禁止吸烟场所的范围,对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十分重要。参考《公约》要求和国际和国内立法经验,《条例》第二条明确界定公共场所的定义,是指公众可以进出或者使用的场所、工作期间使用的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第十条规定室内公共场所全面禁止吸烟。第十一条规定室外全面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包括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高等学校室外教学区域,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妇产医院的室外区域,体育、健身场馆的室外观众坐席、赛场区域,公共交通工具的室外等候区域等。第十二条规定室外可以设立吸烟点的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包括除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妇产医院以外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养老机构的室外区域,除儿童福利机构以外的其他社会福利机构的室外区域以及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公园、游乐场的室外区域。没有设置室外吸烟点的视为全面禁止吸烟。第十三条规定室外吸烟点设置要求。

(二)关于执法模式的问题。从国内外控烟立法实践来看,有多种执法模式。如上海、广州、天津、哈尔滨等采取多部门共同执法模式,深圳、长春、香港、澳门等采取卫生计生部门牵头执法的单一部门执法模式。

综合国内外执法模式和我国实际情况,本《条例》拟采取多部门联合管理模式。即卫生计生、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工商、质检、安监、食品药品监管、旅游、宗教、文物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监督管理。没有明确主管部门的公共场所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参与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的行政部门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确定。此外,卫生计生部门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负责对《条例》实施情况进行监测评估。鼓励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监督工作。

(三)关于控烟的宣传教育和戒烟服务。加强宣传教育是控烟工作的前置措施,戒烟服务是后续措施,均是保证《条例》实施的重要措施。规范管理与宣传教育并重,充分发挥法规的引导作用,是本《条例》区别于其他法规的一个特点。加强控制吸烟宣传教育,引导公民主动不吸烟、劝阻他人吸烟、拒绝吸二手烟,形成全社会共同维护健康权的意识,可以使控制吸烟工作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为了加强控烟宣传教育工作,第二十三条要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师和医务人员等社会示范人群带头控烟;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要求政府、社会组织、媒体积极开展控烟宣传教育,促使社会形成不吸烟、不敬烟、不送烟的社会风尚。第二十七条对戒烟门诊设置、戒烟服务做出了明确规定。

大量国际经验证明,宣传教育和戒烟服务是保障控烟法律法规顺利实施不可或缺的关键环节。特别是烟盒包装警示是最具成本效益的宣传教育手段,广泛禁止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是保障控烟宣传教育效果的重要策略,是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重要支持性措施,因此在《条例》中一并予以规定。

(四)关于预防控制未成年人吸烟的措施。未成年人是控制吸烟工作中的一个特殊群体,也是烟草企业锁定的潜在吸烟人群。因此,预防控制未成年人吸烟对公共场所控烟乃至整个控烟工作意义非常重大。《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烟草专卖法》也有相关规定,但并未规定相应的具体要求和处罚措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针对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行为进行限制,即禁止通过自动售货机等可以直接选取烟草制品的任何方式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销售者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第三十一条强调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控制学生吸烟,对学生进行烟草危害宣传教育,及时劝阻和教育吸烟的学生戒烟。

下面是小编推荐的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减少和消除烟草烟雾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提高社会文明程度,根据宪法及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共场所,是指公众可以进出或者使用的场所、工作期间使用的场所、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条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遵循政府与社会共同治理的原则,政府主导,单位负责,个人自律,社会监督。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公共场所控制吸烟规划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绩效考核。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

第九条国家和社会应当支持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鼓励志愿者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各种形式,参与控制吸烟工作或者为控制吸烟工作提供支持。

第二章禁止吸烟的范围和措施。

第十条所有室内公共场所一律禁止吸烟。

第十一条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全面禁止吸烟:

(二)高等学校的室外教学区域;。

(三)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妇产医院的室外区域;。

(四)体育、健身场馆的室外观众坐席、赛场区域;。

(五)公共交通工具的室外等候区域;。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室外场所。

第十二条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可以设立吸烟点,吸烟点以外的区域禁止吸烟。没有设立吸烟点的公共场所室外区域属于全面禁止吸烟的场所:。

(二)除儿童福利机构以外的其他社会福利机构的室外区域;。

(三)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公园、游乐园的室外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设置吸烟点的室外场所。

第十三条室外设置吸烟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消防安全标准;。

(二)设置明显的引导标识;。

(三)远离通风口、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通道;。

(四)在显著位置设置醒目的吸烟危害健康警示标识或者图片。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举办公众活动的场所,可以规定临时的禁止吸烟措施和范围。

第十五条任何人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和索要烟具,自觉听从劝阻;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应当合理避让不吸烟者,不乱弹烟灰,不乱扔烟头。

在禁止吸烟的经营场所内吸烟,因不听劝阻而被要求离开该场所的,无权向经营者索回已经消费的费用;已经接受服务但未支付费用的,应当支付费用。

第十六条禁止吸烟场所(区域)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控制吸烟职责:

(一)建立控制吸烟的管理制度,配备监督员,做好控制吸烟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工作;。

(三)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不得放置烟具和设置烟草广告;。

(四)对违法吸烟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要求其离开。对不听劝阻且不离开的,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对不听劝阻并扰乱公共秩序的,向公安机关报案。

鼓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采用烟雾报警、浓度监测、视频图像采集等技术手段,加强对本场所的管理。

第十七条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内发现吸烟行为及其他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吸烟者立即停止吸烟;。

(二)要求该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进行劝阻;。

(三)向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不履行控制吸烟职责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

第十八条禁烟标识应当大而清晰,至少包括禁止吸烟的图形警示标识、违法吸烟的罚款数额、投诉举报的电话号码等内容。

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禁烟标识及其张贴规范。

第三章宣传教育和戒烟服务。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当经常组织有关单位开展控烟公益宣传教育,组织发放控烟宣传材料,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活动,明确告知公众吸烟和接触烟草烟雾对健康的危害、禁止吸烟的范围、对违法吸烟行为的处罚等信息,告知禁止吸烟场所(区域)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的控制吸烟职责。

第二十条烟草制品生产者应当在烟草制品包装上印制带有说明烟草使用具体危害的文字和图形警示,向公众警示教育烟草烟雾危害。其中图形警示面积不得小于包装面积的二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在各类公务和大型公共活动中,主办方不得提供、使用或者赠予烟草制品。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烟草制品。

第二十二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结合各自的特点,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教育活动,并将控烟宣传教育纳入本单位初任培训、岗位培训、任职培训等教育培训活动,鼓励吸烟职工戒烟。

第二十三条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控烟,形成不吸烟、不敬烟、不送烟的社会风尚,倡导家庭无烟。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师、医务人员应当带头控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在公务活动中吸烟,教师不在学生面前吸烟,医务人员不在病人面前吸烟。

国家和社会应当在每年5月31日世界无烟日开展主题宣传教育活动。

第二十四条广播、电影、电视、报刊、杂志、网络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控烟公益宣传教育,主动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

第二十五条全面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

第二十六条电影、电视剧及其他节目中不得出现烟草的品牌标识和相关内容,以及变相烟草广告;不得出现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的镜头;不得表现未成年人买烟、吸烟等将烟草与未成年人相联系的情节;不得出现有未成年人在场的吸烟镜头等。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制订戒烟门诊工作规范,指导设置戒烟服务咨询电话。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开展控烟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患者对吸烟和接触烟草烟雾危害的认识,为吸烟的患者提供简短戒烟服务。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立戒烟门诊,为吸烟者提供专业的戒烟诊疗服务。

第四章预防控制未成年人吸烟。

第二十八条禁止通过自动售货机等可以直接选取烟草制品的任何方式销售烟草制品。

第二十九条烟草制品销售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对难以确认是否为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对不能出示身份证件的,不得向其销售烟草制品。

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带有烟草使用具体危害的警示和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明显标识。

第三十条禁止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等信息网络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

互联网、移动通讯等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有利用其平台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应当采取措施删除违法信息,保存相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控制学生吸烟,对学生进行烟草危害宣传教育,及时劝阻和教育吸烟的学生戒烟。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卫生计生、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工商、质检、安监、食品药品监管、旅游、宗教、文物等行政部门对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

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将控烟纳入日常工作,制定工作规范和管理措施。

对没有明确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的公共场所,该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所属综合监督执法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烟草广告、违法出售烟草制品进行监督管理。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对电影、电视剧及其他节目中的吸烟镜头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公开统一的举报电话,方便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有关行政部门接到举报和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机构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价,并定期将监测和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国家建立、健全吸烟和接触烟草烟雾对健康影响的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鼓励和组织开展无烟环境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控制与吸烟和接触烟草烟雾有关的疾病。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可以聘请志愿者担任控烟监督员,对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烟草制品生产销售限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予以配合。

鼓励媒体、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烟草制品生产销售限制等工作的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吸烟的,由相应主管部门行政执法人员责令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单位或者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实行全面禁烟或者未按照规定设置吸烟点的,由相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室外设置吸烟点不符合要求的,由相应主管部门责令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限期改正,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禁止吸烟场所(区域)的经营者、管理者未按规定履行控制吸烟职责的,由相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第四十一条违反规定发布和变相发布烟草广告或者开展促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对提供赞助的,由县级以上工商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赞助额度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对于受赞助单位,责令改正,没收其赞助额,撤销冠名,消除影响;对于主管人员,由受赞助或者赞助单位的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电影、电视剧及其他节目中播放吸烟镜头或者出现烟草制品的媒体,由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四十二条烟草制品生产者和销售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烟草制品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货值金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网络售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互联网、移动通讯等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及时采取措施删除违法信息,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扰乱公共秩序,阻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控制吸烟职责,接受社会、媒体及个人监督。不依法履行控制吸烟职责或者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烟草制品,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烟叶作为原料生产的供抽吸、吸吮、咀嚼或者鼻吸的制品。

吸烟,是指吸入或者呼出烟雾的行为,以及拥有或者支配点燃的烟草制品的行为。

烟草烟雾,是指从烟草制品及类似烟草制品燃烧端散发的以及由吸烟者呼出的烟雾。

室内,是指有顶部遮蔽并且有两面以上侧墙的任何空间,包括楼梯、走廊、地下通道、楼道间等。

室外,是指由建筑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实际控制的、建筑物以外的区域。

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是指所有形式的商业性宣传、推介或者活动,以及对任何事件、活动或者个人的所有形式的捐助,其目的、效果或者可能的效果在于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烟草制品或者促进烟草使用。

第四十七条对吸烟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起草印发工作方案范文

1、合同的主要形式与种类。

甲乙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主要使用书面形式。

合同的主要种类有:买卖合同、供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

2、合同标题。

起草合同首先要对合同的性质进行确认或归类,也就是合同的标题即合同的名称,需要写明合同的性质,有的标题中还需要写明标的物等。

3、双方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书写签订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应当按营业执照上核准的名称写,要写全称,不能写简称,更不能写别人不了解的代称、代号。

当事人的名称也不能简称甲方和乙方。另外要注明委托代理人、住所(自然人的户口所在地、经济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或主要经营场地)、电话、传真、银行账号等。

4、合同的主要条款。

标的、数量、质量。

价款或酬金、履行期限。

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

风险、解决争议方法。

5、合同其他条款。

合同的类别不同,合同的性质自然也就不同。

6、尾部。

合同的尾部一般包括:双方当事人签章;签订合同的日期;如果需要双方主管部门证明或需要公证、签证的,要由有关单位写明意见,并加盖公章;合同的正、副本份数及合同的有效期限。

二、如何起草合同。

1、合同起草的9个步骤。

写作目标和合同相对人。

实体审查和程序问题。

确定合同体例和重点。

选择范本和模板。

复核前三步。

制作合同首部合同正文写作。

合同尾部。

完稿后的工作。

文件起草心得体会

文件是现代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几乎每一个领域的工作都有着文件的存在。因此,文件起草的技能也一直是职场人士必须掌握的能力之一。在我多年的工作中,经常需起草文件,也因此积累了许多的心得和体会,我希望能够在这篇文章中跟大家分享其中的一些。

第二段:认真规划。

在起草文件时,首先要认真思考和规划,思考的重点是要明确要表达的意图。文中所涉及的内容、相应的逻辑关系和方案都应该清晰明确。规划也很关键,要考虑到文件的目标受众,以及它们的背景、经验和了解程度。这一步做得好,能够极大地影响后续的步骤和文件的最终效果。

第三段:注重细节。

在起草文件时,要高度注重细节。如应注意语言的适应性和准确性,各文章节的标题的书写是否规范,在文章的格式和排版中也要精益求精。这些细节看起来很琐碎,但是它们却直接影响整个文件的可读性和形象。因此,细节是心中所要时刻抱有的思想,细节上的精益求精才能确保文档的高质量。

第四段:注重素质。

在起草文件的过程中,文笔素质是不可避免的问题。一个好的起草人员,首先要有扎实的写作基础和广博的文化素养,尤其是对于法律、社会和商业等领域,要对其领域的相关内容有一定的了解。通过读书、学习、积累经验、不断写作,这些都是我们提高文笔素质的有效途径。

第五段:总结。

总之,文件起草是一项极其重要的工作,能够直接关系到一个单位甚至一个人的形象和效益。只有深入分析、认真规划、注重细节、注重素质,才能够起草出一篇高质量的文件。因此,我们每一个起草人员,在工作中都应该把握这些相关的要点。同时,不断学习和积累,提高自己的起草能力,也是我们职业生涯中不断求进、不断提高的重要途径之一。

文件的起草与落实心得体会

文件的起草和落实是任何一项工作不可缺少的环节,因为合理详尽的文件内容和落实方案会直接影响到工作效率和工作成果。在我参与的工作中,我多次担任文件起草和落实的工作,深感自身还有许多可以学习和提升的地方,下面我将就这方面做一个总结和展望。

作为文件起草人,首先要明确文稿的前提条件,如表述的目的、目标、范围、内容、时限等因素,并尽可能详尽地挖掘相关的信息,做到条理清晰、层次分明和合理有序。在写作过程中,还需注意掌握文章的整体结构,透彻理解文章的主旨和重点,并在按照合情合理的逻辑推理书写,做到条理严密,表述清晰。另外,实践中表现出来的方法就是对于文件的风格要养成一个优秀习惯,使其清晰、精简、具有攻击性和神采。

文件落实是比较复杂、细致且耗时耗力的工作,要慎之又慎。在具体的实施步骤中,我总结出以下几点心得:一、制定相应的落实计划,并按照计划方案执行;二、清楚每个岗位需要做的事情,明确责任人的权责;三、在落实过程中加强沟通联系,经常性的汇报进展情况,对问题及时协助解决和处理;四、例如持续跟进所有事项的完成度,数字化、精细化管理数据,以确保整个落实方案的有效实施。

第四段:矛盾抵触与解决方法。

在文件起草及落实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矛盾抵触的情况。经常会遇到的问题就是关于“事情为什么会出现问题”等方面的抵触。解决方法则是保持理性心态,以客观态度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虚心接受建议意见,意见的参考建议来源可能是自身经验和专业技能,也可以是自已的体验以及跨行业的外部经验,不断地完善自身的知识和能力。

第五段:展望。

想要在起草文件与落实方案方面更上一层楼,我认为以下几点注意事项值得关注:1、保持自身的研究思维和开发能力,并不断丰富自己的资料和机会;2、保持一颗敬畏之心,进一步深入情况调研,形成对相关部门趋势和行业的全面认知和洞察;3、保持对员工所呈现的真实状态的敏感感知,从而在起草文件和落实方案时能够较好的贴近实际情况;4、常从经验中总结出知识,养成做笔记、写总结的习惯,及时记录自己的想法和感悟。

总而言之,文件的起草和落实过程要求我们具备条理清晰的思维、细致完善的工作态度和较好的沟通协调能力等多方面素质。对自身的要求越高,才能更好地完成文件起草和落实任务,提高工作效率和实施水平,为工作成果增光添彩。

文件起草心得体会

“文件起草”一直是工作中必备的技能,各种各样的文件——从工作报告到合同协议,都需要我们起草。作为一名写作人员,在我近十年的工作经验中,我有了自己的文件起草心得和技巧,今天我来和大家分享一下。

第二段:起草前的准备。

在起草文件之前,你需要做好一些准备工作。首先,你需要了解文件的类型和用途,明白文件需呈现的信息和表达的意图。其次,你需要搜集和整理相关资料和数据,以便在起草过程中使用。最后,你需要掌握起草文件所需的写作规范和格式,例如字体、行距、标题等。

第三段:文件起草的技巧和要点。

在起草文件的过程中,有一些技巧和要点是需要注意的。首先,你需要用清晰且简洁的语言表达你的意思,避免用过于复杂的词汇和句子。其次,你需要注重文档结构的清晰性,让读者能够轻松地理解文件的主要内容和结论。最后,你需要注意文件的美观度和格式的规范性,使用标准的排版方式,减少拼写和语法错误。

在起草文件的过程中,也有一些需要注意的点。首先,你需要对文件进行规范的命名和存储,以方便进行查找和调用。其次,你需要避免抄袭和拼凑,保证文件的原创性和可信度。最后,你需要做好文件的备份和保密,以防不测之事的发生。

第五段:总结。

通过以上观察和总结,我认为文件起草的成功关键在于:准备充分、思考清晰、表达简洁、格式规范、注意细节。同时,起草文件也需要不断的实践和经验的积累,不断完善和提高自己的写作能力。希望本文可以为大家提供一些实用的文件起草心得和技巧,帮助大家更加高效和优雅地写作。

起草印发工作方案范文

建国周年大庆,是全党全国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根据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国庆期间安全稳定工作会议精神和临汾市委、市政府8月28日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的要求。切实做好国庆两节期间的安全稳定工作,构建校园安全长效机制,建立稳定和谐的校园环境,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认真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做好国庆期间安全稳定工作的一系列指示和要求,以强化组织机构,逐级落实责任为抓手;以排查学校各类安全隐患为重点,组织动员各方面力量,消除不安全、不稳定因素,确保建国60周年大庆期间学院的和谐稳定。

在此期间要实现“六个确保”:即确保不发生暴力恐怖袭击事件,确保不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政治事件,确保不发生大规模xx件,确保不发生影响恶劣的重大刑事案件,确保不发生群死群伤重大治安灾害事故和安全生产事故,确保各项庆祝活动安全顺利进行。做到“四个到位”:即思想认识要到位,排查整治要到位,安全防控要到位,责任落实要到位。

为做好我院安全稳定工作,学院决定成立国庆期间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及时处置国庆期间突发的重大安全稳定紧急事件。

组长:秦国杰。

副组长:武丙云(负责全院的安全保卫、食堂、疾病防疫等安全稳定工作)。

成员:高运昌马温才梁培福梁吉平郝普安段宏川。

成明祥刘晋洪刘凤鸣苏保卫许敏张存祥。

王丽明孟安黎陈志强龚根宝赵志轩杨丽青。

张洪红。

1、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建立反渗透的长效机制。关注学生的思想动态,及时发现异常行为,如有异动,迅速启动《学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进一步加强学院的值班工作。认真落实领导带班制度,坚持做好总值班、保卫巡逻值班、班主任值班、后勤保障值班等工作。

3、做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对各有关单位防火安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消防设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通道预案制定及演练、消防安全责任制、存放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安全出口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落实情况。对各食堂操作间、小卖部卫生设施、餐饮设施、日常饮用水源的管理情况;食品卫生许可证领取情况;食堂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等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学院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

4、新生入学的安置工作。认真做好新生入学的资格认定与审查工作,保证迎新工作的顺利进行,做好应届毕业生的就业和毕业证发放工作。

5、安排好假期(两节期间)滞留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及安全教育。

6、搞好建国60周年系列文化活动。

(一)加强领导。各单位党政一把手作为安全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作为“一岗双责”责任人,都要切实承担起保障安全、维护稳定的政治责任。

(二)明确责任。按照要求,明确任务,突出重点,强化责任,搞好沟通。要把各项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进行细化和分解,逐一落实到具体单位、具体领导和具体人员身上,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

(三)加强信息反馈。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各单位于每周三下午16时前定专人将本单位的安全稳定情况以书面形式汇报学院办公室,学院办公室汇总后,于每周四下午16时前向省教育厅稳定办报告情况,有事报情况,无事报平安,并及时上报整治行动各阶段的进展情况,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文件的起草与落实心得体会

文件起草和落实是组织管理中至关重要的环节,对于一个良好的组织运转必不可少。在这个过程中,不仅要保证实现领导的要求,正确而清晰地表达思路,还要注意形式的规范和合法性。在我参与的文件工作中,我深刻认识到了文件起草和落实的重要性,也积累了一些体会,特在此分享。

第二段:起草。

首先,我在起草文件中发现了很多需要注意的问题。比如,在写正文时,使用清晰而简明的语言表达自己的观点,不要使用口语话和过多的专业术语,这样可以使文件更好地被领导和相关人士理解和接受。其次,规范文件的格式,保证文件规范、整齐,避免大纲和内容的不对应。最重要的是,所有的文件起草都应该严格遵守法律和条例,确保文件合法合规,避免产生任何问题。

第三段:审批。

审批是文件管理中除起草外更加重要的一个环节。经过起草之后,文件会提交给上级领导或者专门的部门审核,经过层层审批后最终才能实施。在这个环节中,我们需要明确文件的实施目标和各环节人员的职责,要求全员高度重视,确保一步一个脚印,保证文件有效实施。

第四段:落实。

落实是文件起草和审批的直接目的,也是文件最终的实现。实践中,我们需要密切关注文件实施进展情况,及时进行检查、跟踪、反馈。同时,要时刻学习,不断更新自己的技能和知识,提高自己的工作水平,为使文件能够有效的实施奋斗。

第五段:总结。

总体来说,我认为文件起草和落实是组织管理中不可缺少的环节,一个质量优良的文件可以起到重大的作用,提高了组织管理的效率和质量。而在这个过程中需要严格的沟通和协作能力,才能够有效地实现文件的起草和落实。总之,这是一个清晰明了的过程,它需要我们不断学习和全面掌握,才能更好地完成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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