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的雪与梅(精选16篇)

时间:2023-12-13 10:20:31 作者:JQ文豪

语言的准确性和流畅度是写好作文的基础,我们应该培养良好的语言表达习惯。为了帮助大家理解和掌握优秀作文的写作技巧,以下是一些范文,供你参考。

城市随笔

独自漫步在小河旁,任微风吹拂脸颊。

望着河水扬长而去,凭回忆肆虐脑海。

一条静谧的小河旁,一座古老的城市,正悄悄成长……。

是水滋润了这片肥沃的土,还是土造就了这灵动的水?我们,不得而知。

八年,没再来过。而这儿,才是我真正的根。虽然,只有半小时的步行。只有——这么远,这么远,而已。

只是,这,还是那个深藏我幼时六年记忆的地方吗?不禁,我有了这样的疑问。

我真的“回来”了吗?还是,我已经……已经回不去了?

一切都变了——自行车变成了汽车,小贩变成了商店老板,无知的孩童变成了懵懂少年……当然,除了在这流淌千年的河,和在这沉睡的土。

是什么让我产生了这样奇怪的想法?

是河流?是土地?还是……。

不……都不是。

是我的心。

我的心,它正发生着巨大的`变化。

我的心,追求的,是成功,是万人敬仰。

过去的八年,我的故乡一直在向我招手,可我却视而不见,没再回去。

因为,我自认为,我可以为梦想放下一切。

我也明白了。的确,我不该回来。我该把这份记忆永远留在心中。而今天,我,却亲手将这份关于这座古老的城市的记忆,埋没在现代都市的灯光,喧闹与冷漠下。

微风吹动古树,发出细细的“沙沙”声。

连古树,都在指责我。

我错了。

是我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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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心情城市心情霍哲

借着今天的时光说说昨天以及前天的事儿,其实这不能怪谁,是自己的心情本就不是很好,导致了自己的幸运也跟着倒霉。真是这样子的,当自己变得不那么乐观时,看待身边事物的心情或是态度也会变得很糟糕,就是这种拖累、这种延迟,上帝就是要把每个人的生活扯得很平。其实我很佩服巧合所具有的神奇力量,人生中偶尔一个巧合就可以让一个人事业上或是生活中如鱼得水,我想这是一种机会,而且机会均等,但毕竟它虚实不太统一,不断有好机会出现,或者不断地碰到狗屎运,毕竟这也少数,所以每次这个时候我们都会特别地关注并为之感到郁闷,有些还特意为此找上好多借口来说服自己相信这个事实。

其实也还有什么好辩解的,我们最大的毛病就是眼前的事实还要持半百的怀疑指数,本来用一种心情去说事实已如此就无法改变了,却还要让自己硬着头皮去想事实原可以不是这样的!带着雨的心情,怀着阳光的憧憬,我准备出发到一个美丽的城市。其实有点糟糕的心情领会不到最美的风景,那些黯然失色多情的美在阳光下也会没有一点儿光彩。但我相信,美丽的风景会让再糟糕的心情也闻到一点儿阳光的味道!

到莆田的那段时间到过的那些地方都给我很好的感觉,唯一就是那个万人拥戴的汽车站真是让我头通不已,也无奈也!候车室里的位置待你起身探头看看自己的车到了没有,屁股还热呼呼的呢,就有另一面屁股贴上去了,想过去找个位置歇歇脚,却要过上身前好几道人墙!更要命的是,我先前穷哭别人焦急的`等待,没有想到自己也是这个下场,别人五点十五分的车六点半快七点钟了才来,而我六点半的车等到快八点了才来,四点半就来了要等到六点半就已经很不容易了,原来以为这个时间用书上笑话可以暂时缓解一下疲劳以及等待的难受,没想到接下来是绝绝无期的等待,更是望眼欲穿无奈的冀期。

手机也就在那段时间没有了电,也找不到同型号的手机电池,十点零几分下车后茫然不知所措,根本那里是东西都不知道,摩托车司机一个个好像专要宰我似的,总觉得他们纯粹就是趁火打劫,欺负我这个穷书生,无奈之举,大学生的尊严在那里,难道要任人宰割而不去抱不平吗?大学生固有的骗术就是投机取巧,正是用他们那种“热情”让他们自己对比去吧!没有电话号码,我怎么向下午离别的那个地方说自己已经平安了呢?那里给了我感动我却无心回复一下,风尘仆仆又赶到了电力学院,我认识的同学去厦门了,没有手机,就可谓举目无亲,一个陌生人是拿不出几分信任给周边陌生的环境的,真是可怕自己要当一只夜魂游离于漆黑的夜间,他们怎么能不怀一点儿最起码的同情心,毕竟我们都还只是学生,对了他们都床上无语地说着抱歉,我却缺心眼了似的给了他们无视的目光,反正他们也看不到,我也思考过自己的场面,我将是一个被人和现实彻底抛弃思无定所、食无定点的小无赖,但因为心中的一份坚强,就是这样一种心态,在哪里都能睡上一个安隐的觉!

找来充电器,时间关系我却不敢大势宣扬我已经安全回归了,我还有一点儿满足终于还是找到了睡点。明早的阳光特别地清澈,整个人困在了床上乏力地挣扎便下了床,找到充电器,谁又知宿舍里还没有来电,慌了一阵,突然间发现,万能充闪光灯上又动起了机灵,自以为这样可以穷凶极恶,待自己再次开机后,突兀地发现手机已经欠费了,想出去走走,出发点在于找到一家联通营业厅,顺着上次来过的那条街走了个通遍,却踪影却没有见上。

确实啊,是自己把自己给搞糊涂了,自己要是能理智地带上充电器,不就什么问题都没了吗?真的有点感觉到天意在弄人,虽然说事在人为,但人能像天地那样自然吗?刚才有位同学说,学校门口的自动汇员机已经失效了,今天悲哀的事实说服力太大以至于让我不用再去相信其他人,当然这次的真理站在了比较多人的地方,寡不敌众嘛!

什么都试过了,什么都还没有促效呢?这又是什么原理,没有办法,我只有接受被动的呼叫,再默默等待一会儿吧!熟不知,我的沉默给了我最无奈的创伤,也是最原始的等待,当我放下手机出去到阳光里淋浴一下顺便也给自己充充电。洗手回来后一看,手机上还亮着一个未接电话,但还没有说话,对方就已谙信杳无,我的心情瞬间坠落万里无云的心谷,最后再花上三个小时的等待再次等来了他的来电!

虽然我的人生还会在不断地发生不同的故事,但可以这样说我人生的故事就算是要告一段落了。好累啊!下次希望我能规划好事实,我想让事实来跟着我的脚步走,不过这样子是我先看到路的尽头,也是我先走投无路,路的尽头在天涯无觅处,故事不断地发生在指尖滑落的尘埃中!

未来城市

我正在写日记,想到北京的市容很糟,白色垃圾随处可见,空气污染,河水浑浊,如果能改变一下面貌该多好呀。我手握笔杆,托着腮想象着未来美景。

城市像花园。抬头望去,瓦蓝瓦蓝的天空白云缕缕,仿佛蔚蓝的大海上漂浮着一叶叶白色的小舟,美丽极了。淡淡的云彩下,绿树成荫;河水清澈见底,小鱼在自由地畅游。树木倒映在清凌凌的河水里显得更绿,云朵倒映在清凌凌的.河水里显得更白。这么优美的环境是怎么治理出来的呢?原来,烟囱下面都装有一个“废气处理器”,排出来的废气经过“废气处理器”过滤和消毒后,又变成新鲜空气。工厂排放废水的下水道上都安装了“污水净化器”,废水经过处理后再排放到河里。因此江河、湖泊变成了条条银龙,天空成了蓝色的明镜。

我想乘车浏览城市全貌,就招手打了一辆出租车。在车上,司机告诉我:全城跑的都是超高速小轿车,不排废气,也不用汽油和水,而是把空气中的噪音和灰尘收集起来,经过一系列反应,使它产生一种巨大的动力,驱动小轿车快速行进。这种车子不仅轻便、舒适、安全,而且无污染。我坐在车里,看到城市中高楼林立,各种风格的建筑拔地而起,有仿古的、现代的、欧式的、美式的、日式的,有蘑菇形的、月牙形的,让人觉得好像进入了童话世界。城市美景令我目不暇接,赞不绝口,更使我流连忘返。

乘车浏览完城市的全貌,步行在宽阔的街道上,城市的文明气息扑面而来。黑黝黝的柏油马路上没有一丝尘土,行人穿戴整齐,男的英俊潇洒,女的美丽大方。人们虽匆匆行走,但都彬彬有礼,遇事互相谦让。

“丹阳,你不赶紧写作业,发什么呆啊?”妈妈的一句话把我从幻想拉回了现实。

我久久回味着,寻思着,多么想留住这座。我相信,凭着中国人民的聪明才智和建设国家、治理环境的干劲,这个幻想在不远的将来一定会成为现实。

城市口号

百业要兴,生态先行。

保护绿色环境,构建和谐社会。

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生态家园。

保护生态环境,造福子孙后代。

秉承天人合一,共筑生态文明。

倡导低碳生活,同创绿色镇江。

倡导绿色消费,引领环保风尚。

崇德扬新海岛绿,天蓝水清生态明。

创建绿色生态,构建绿色家园。

创建生态玉环,享受品质生活。

创绿色环保,生活真美好。

打造优美环境,共享碧水蓝天。

东海瀛洲仙居处,绿色崇明生态岛。

发展绿色经济,弘扬生态文明。

发展绿色经济,实现跨越发展。

发展绿色生活,共建幸福家园。

发展生态经济,构建生态社会。

发展是硬道理,生态是软环境。

发展为要,环境优先。

发展为要,环境优先。

给生态力,让玉环飞。

共创国家生态市,齐奔全面小康路。

共创生态手牵手,生态文明心连心。

规范绿色管理,推动社会和谐。

海上后花园,品质休闲岛。

和谐生态,绿色海岛,惬意崇明。

弘扬生态文明,共建绿色韶关。

城市化

城市化在整个高中地理第六章处于核心地位,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它对前面的知识是一种深化,对后面的知识是一个桥梁,城市化对学生是既熟悉又陌生的概念,所谓熟悉是城市化就发生在我们的身边,同时学生也学习了城市区位的知识,所谓陌生是学生没有接触过“城市化”这个专用名词,特别是农村中学的学生,对于大城市的体验就更少。而利用图表可以让学生直观城市人口和规模的变化,增加学生的感性知识,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在此基础上引导学生思考、讨论获得理性的知识,这符合知识的习得过程。

(一)目标。

1.利用富阳城区图引导学生讨论城市化的含义及主要标志。

2.结合书本及教师提供的图表,要求学生画出城市化进程的折线图并划出阶段。

3.利用提供的图表引导学生讨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城市化的区别。

(二)实施过程。

1.课前准备:要求学生在一周前去了解富阳城区的变化,可以实地考察,也可以在网上或其他方法获得相关资料。

2.投影出富阳城区图及相关问题:

问题(1)据你所了解富阳城区的人口和面积发生了怎样的变化?

(2)富阳城区主要在向哪个方向发展,请举例说明?

(3)富阳城区人口和面积的变化与经济的发展有怎样的关系?

生分组讨论并回答,然后请学生结合书本讲出城市化的含义以及三个标志。

通过对本市城区的了解能较好的引起学生的兴趣,学生能较积极的思考和讨论,再结合书本知识就能对城市化的含义有较深的理解。

3.投影出图表。

时间。

1750年前。

第一次工业革命后。

20世纪(特别是二战后)。

特点。

原因。

问题(1)结合书本完成上面的表格。

(2)分组讨论完成世界城市化进程的折线图。

学生通过讨论、合作基本能完成作图,这样既提高了学生的读图、作图能力,也培养了学生的合作和探究能力。参照作图如下:

4.投影出图和表。

国家。

起步。

速度。

水平。

其他特点。

结合图和书本分组讨论,完成表格和下列问题:

问题(1)发达国家城市化起步最早的是哪个?

(2)现在发达国家城市化水平大概是多少?

(3)发展中国家二战后城市化发展快速的原因?

(4)发达国家出现逆城市化现象的时间、原因、表现?

(5)发展中国家城市化发展不合理的原因?

通过这些图表,可以提高学生的读图能力和自学能力,在前面城市化的含义和主要标志以及城市化进程的学习,学生完成这些问题是很容易的。

以上--,学生既了解本市的城市化进程和概况,产生了对家乡的热爱,又能使学生对城市化有较好的理解。通过课前的准备,提高了学生搜集信息的能力,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让学生合作、讨论自主的学习,较好的培养了学生的探究能力,真正体现了学生的主体地位,同时通过图表以及问题的引导,让学生先获得直观的陈述性的知识,再获得理性的程序性的知识,也符合人的认知过程,学生体验了知识的获得过程,较好的培养了学生的自信心和学习兴趣。

(摘自:)。

未来城市

提起未来两个字,我心里就会想起很多幻想,未来的海洋是什么样子?未来的天空是什么样子?但今天,我要带大家去看一看未来的城市是什么样子?在美好的幻想中,我来到了未来的城市。

首先,我看到了中的交通工具,哪里的世界没有自行车,而是各种各样会飞的汽车和飞船,它们有圆形的、有方形的、还有像飞机那样带翅膀的,它们可不像今天的汽车那样行驶在马路上,他们没有轮子,按车种分着不同层次在空中飞翔。底层的是飞行汽车,中层的是带翅膀的飞行器,最高层的是圆形的飞碟。它们不仅飞行速度快,而且外观美丽又好看,人们再也不用像现在那样害怕堵车,耽误上班时间。

还有中的高楼大厦,与现在一百层的楼相比,它们还要高出上百倍,如果你家住在中的顶层,你一开窗户就会抓住空中飘浮的白云,而且还能看清月亮及星星上的景物。不要害怕楼太高会倒塌,未来的楼是用特殊的钢铁材料建成的,没有用砖、水泥和沙,外面还有防紫外线及噪音的防护层,而且还能按设计路线转动,既高大又坚固,既漂亮又实用,住上中的高楼大厦,会让你感觉到既刺激又舒服。

其次是中的植物,它们的树干长得很高,有的与上百层的高楼一样高;它们的树枝也很宽阔茂盛,一棵树的树枝就有方圆几十里宽,人们空闲时可以到树上玩耍、休息,还可以爬到树的顶端观看天空以外的美景;它们的叶子更是大的惊奇,一个树叶就有一间房那样大,即厚而且富有弹性,在坚固、宽大、富有弹性的树叶上睡觉十分有趣;不要害怕它们因为缺水而渴死,因为它们的根全部深深的长在大海里,它们天天在水中泡着,根本不知道什么叫口渴。

最后是中的马路,说它们是路,其实不是路,因为中的`交通工具都是在空中飞行的,中的马路只是工程师们设计出的一条条、多层次的电子光带交通线,有红色的、绿色的、紫色的等等,五颜六色,纵横交错,就像一个彩色的蜘蛛网,美丽极了。

未来的城市是那么神奇美丽,多么令人神往呀!我一定要好好学习,长大后考上好大学,当一名科学家、发明家,创造出我想象中的,实现自己美好的梦想。

城市标语

3.用脚踏实地的劳动实现中国梦。

4.用中国梦凝聚强大精神能量。

5.凝聚正能量构筑中国梦。

6.实干让中国梦更美丽。

7.奋力谱写中国梦的篇章。

8.弘扬“精致和谐、大气开放”的杭州人文精神。

9.弘扬最美精神构筑道德高地。

10.遵德守礼争做最美杭州人。

11.诚信为要礼让为先文明为美和谐为本。

12.弘扬勤俭美德反对奢侈之风。

13.以道德立身以诚信立业做文明市民。

14.守规则知礼仪讲诚信重责任。

《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

为了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制定的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规定晒香菜、放孔明灯都可能被处罚,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20xx年11月23日宣城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xx年12月16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建设文明、和谐、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实施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活动。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辖区内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对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和园林绿化、市政公用设施、道路交通、市容环境卫生等公共事务和秩序进行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城市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公众参与、依法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

第五条城市管理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实行属地管理,建立以县级人民政府为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基础的管理体制。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城市管理工作,及时报告本区域内城市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六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城市管理目标。将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建立与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相适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城市管理委员会,组织、指导、监督和考核城市管理工作,协调城市管理部门与其他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

城市管理委员会对城市管理重要事项作出的决议,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遵守和执行。

城市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是城市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管理的相关工作,依法行使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水务、公安、民政、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督、交通运输、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和商务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供水、供电、供气、邮政、通信、公共交通和物业服务等单位,应当在各自经营服务范围内提供公共服务,承担设施维修养护责任,配合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新城市管理的运行服务机制,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本参与城市管理,推动市政设施建设和维护、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公共服务社会化和市场化。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鼓励和支持公众参与城市管理,为公众参与城市管理提供物质和制度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管理志愿服务宣传动员、组织管理、激励扶持等制度和组织协调机制,依法支持和规范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参与城市管理。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社会公德意识和文明素质,营造人人参与城市管理、人人维护城市形象的社会氛围。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城市管理相关规定,对违反城市管理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

第十二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市容环境卫生、户外广告等城市管理专项规划。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市政工程管线、建筑物外立面等涉及城市管理内容的相关规划时,应当征求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建设出具认定意见,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城市的道路、桥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三)临时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桥涵以及在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的,应当经过批准。

第十五条经批准占用、挖掘市政设施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临时封闭交通的,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予以公告;。

(二)按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

(三)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和防护设施;。

(四)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或者恢复原状。

第十六条城市道路上井(箱)盖、沟盖、管线、消火栓及其他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产权单位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因缺损影响交通和安全的应当及时补缺或者修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盗取设在城市道路上的井(箱)盖、沟盖、管线、消火栓等城市道路附属设施。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二)施工现场采取洒水、覆盖、铺装、绿化等降尘措施;。

(三)建筑垃圾采取封闭清运,严禁高处抛洒;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采取封闭运输;。

(四)驶离工地的车辆进行冲洗保洁;。

(五)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六)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设置视频监控设施;。

(七)施工现场围挡墙体应当与美化城市街景相结合,并设置公益广告。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

(二)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

(三)擅自占用、拆除、改动、迁移城市照明设施;。

(四)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十九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沿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外立面设计方案,涉及预留户外广告和招牌位置的,应当遵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规定,并征求城市管理部门的意见。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经城市管理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城市户外广告、招牌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护城市传统风貌和格局,与城市建设相协调,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

(四)保持户外广告外型美观、安全牢固和亮化设施功能完好。

第二十条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残损、脱落的,应当进行修补或者重新装饰、装修。

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人是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整洁的责任人;所有人与使用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产权不明或者由政府代管的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工作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城市公共设施及其他设施的保持整洁工作由其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公众集中区域或者居民居住区域设置统一的公共信息张贴栏,并负责日常维护和保洁。在公共场所散发、张贴、悬挂宣传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零星粘贴宣传品,应当张贴在公共信息张贴栏中;。

(二)不得设置过街横条幅;。

(三)未经批准不得在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张贴和悬挂宣传品;。

(四)不得影响城市交通、环境卫生和市容市貌。

第二十二条城市园林绿化及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和保护,应当符合相关要求,注重公园、绿地的景观、生态、游憩、文化和防灾等功能。

城市园林绿化推广使用乡土植物,以种植树木为主,实行乔、灌、草结合,保持植物多样性。严格保护古树名木和城市规划区原生树木,控制大树移栽,禁止引进不适合本地生长的外来植物。

鼓励利用屋面、坡面、阳台、桥体、墙体等立体空间,发展垂直绿化,增加绿量。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应当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占用结束后,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除正常养护外,不得擅自修剪、移植和砍伐城市内的树木。确需修剪、移植和砍伐的,应当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禁止在公园、广场、绿道等区域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采摘花果、攀折树木、损坏绿地;。

(二)随意丢弃瓜果皮壳、塑料袋等废弃物;。

(三)在指定区域以外烧烤、露营;。

(四)晾晒衣被、果蔬等物品;。

(五)擅自摆摊设点;。

(七)其他破坏公园、广场、绿道等环境和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市容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制度,环境卫生责任主体应当履行清扫保洁义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责任区域、责任单位、责任人明确;。

(三)责任区内无散放宠物和家禽、家畜,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杂物;。

(四)责任区内的车辆停放有序。

第二十六条集贸市场和各类专业市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市场的设置符合市场布局总体规划;。

(二)商品交易划行归市,摆放整齐,保持场内环境卫生整洁、设施完好、通道畅通;。

(三)场内经营者在指定区域亮照经营,不短斤少两、强买强卖,不在场外交易;。

(四)场内无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其他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进入临时设摊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范围经营;。

(二)按照规定配备经营和卫生设施,保持整洁完好、摆放有序;。

(三)按照规定处理废弃物和污水,保持地面清洁;。

(四)使用电、燃气等清洁能源。

划定的临时设摊经营区域,由城市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当依法向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签订交通安全营运污染防治。

承诺书。

(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机械设备和车辆停放场所;。

(三)承运建筑垃圾的运输车辆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和技术条件。

第二十九条建筑垃圾应当由具有专业运输资格的企业运输。城市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具有专业运输资格的企业并公示。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以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机制,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驾驶人、车主,列入不良信用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城市市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九)高考、中考等特殊活动期间,不得违反规定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十一条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第三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对城市污水进行集中处理。禁止向城市河道、湖泊等水体排放污水和倾倒垃圾。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城市水域信息监测系统及水体污染预警机制,加强监督管理。

保持城市河道、湖泊畅通,提高行洪排涝能力,发挥城市河道、湖泊的综合功能。

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城市公厕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公厕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环境协调、功能完善、卫生安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城市公厕,都应当自觉维护公厕的清洁卫生,爱护公厕的设备和设施。

第三十四条交通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四)禁止在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等场所清洗机动车辆。

第三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批准建成或者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城市公共停车场实行统一管理,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公共停车场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实时公布停车信息。城市公共停车场应当符合智能化管理、信息共享要求,并将停车信息纳入城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鼓励并引导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的内部停车场对外开放。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是营业性棋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营业性棋牌室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对营业性棋牌室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燃放孔明灯、河灯等产生明火且不可控制的空中、水中飘移物。

第三十八条城市实行养犬登记、免疫制度。

养犬人携犬出户时,应当采取束犬链等约束性措施,对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应当及时清除。养犬人应当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公共秩序,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防治狂犬病和人与动物和谐相处的宣传教育。

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协助相关管理部门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引导、督促养犬人遵守养犬的行为规范。

第三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服务。

合同。

的约定,为业主提供服务,并配合政府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社区服务和社区文化等活动。

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定制度。具体评定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条住宅小区应当设置电动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设置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因客观条件无法设置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加强日常管理,做好巡查、检查工作。

第四十一条提倡文明办丧事和进行祭奠活动。市民不得在城市道路、住宅小区的公共区域搭设灵棚、停放遗体、吹奏丧事鼓乐、抛撒冥纸、焚烧祭品。

第四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城市管理突发事件。

应急预案。

并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城市管理突发事件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响应,采取强制性措施、行政指导等应对突发事件。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受影响地区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三条城市管理执法,是指城市管理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责的行为。

已由城市管理部门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做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将涉及城市管理执法事项的行政许可和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需要城市管理部门处罚的违法行为,及时通报城市管理部门。

第四十四条城市管理执法实行属地管理,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城市管理部门管辖。

管辖区域相邻的县级城市管理部门对行政辖区接壤地区流动性违法行为的查处,由首先发现的城市管理部门查处。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市城市管理部门对县级城市管理部门未予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其查处,也可以直接查处。

市城市管理部门可以承担跨区域和重大复杂违法案件的查处。

第四十五条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执行。

当事人提供送达地址或者同意电子送达的,可以按照其提供的地址或者传真、电子邮件送达。

采取直接、留置、邮寄、委托、转交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通过当地报纸等方式公告送达。

第四十六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整合交通、建设、管理等公共设施信息和公共基础服务,健全和拓展数字化平台功能,实现城市管理问题及时发现、统一调度、快速处理。

第四十七条相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对城市管理部门予以协助:

(三)公安机关在信息共享、调查取证、联合执法和案件移送等方面配合开展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对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干涉城市管理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四十八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管理执法保障机制,根据区域面积、人口数量、管理任务等因素,合理设置管理执法岗位,科学确定管理执法人员配备比率标准。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执法车辆、调查取证器材、防护用具等执法装备并规范管理。

第四十九条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宣传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按照规定着装、佩戴标志,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遵守行政执法程序,做到公正、文明执法,不得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主动公开其职责范围、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投诉举报电话及其他监督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城市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或者不当行为,有权依法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城市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所在单位、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投诉、举报。

接到投诉、举报的机关应当按照规定核实处理,在规定时间内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并对投诉、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五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城市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请求国家赔偿。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可以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两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所占绿地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修剪、移植、砍伐树木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每棵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属于集体活动的,对活动的组织者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两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吊销其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资质证书:

(二)伪造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的;。

(三)承接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的项目,擅自运输建筑垃圾,情节严重的;。

(四)将建筑垃圾倾倒在规定场地之外,情节严重的;。

(五)在运输中不配合执法人员的检查和管理,有暴力抗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八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九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处五十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将批准建成或者投入使用的停车场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将停车信息纳入城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禁止的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城市管理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城市管理活动中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按照规定职责巡查、督查的;。

(三)应当移送相关部门处理而不及时移送的;。

(四)应当履行协助义务而不履行的;。

(五)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七条城市管理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城市管理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执法,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三)包庇、纵容违法行为人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要、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五)要求当事人承担超出法律、法规规定义务的;。

(六)欺骗、引诱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九条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城市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七十条本条例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未来城市

上周六,我们福州日报小记者们到福州规划馆参观。跟随着讲解员姐姐,我们欣赏了全世界最大的漆画《有福之州》,“百福图”,仿真巨大榕树,昙石山文化遗址,“梦中鼓岭”,幻影成像闽剧表演,全国首创海天一色沙盘模型秀,生态城市,地铁一号线体验舱,,旋转环幕电影等等。

其中,厅我印象最深刻。地铁一号线体验舱体验完后,讲解员姐姐说,“下一站我们到展厅体验,大家先领个二维码......”姐姐话还没说完,小记者们一个个都往二维码桌旁跑去,围成了一个圈,领取二维码。

有了二维码的同学,兴冲冲地跑到互动拍照处。先刷二维码,再按提示一步步操作,有很多张背景图可选择,有漂亮的.夕阳图,有城市景观图等。选好背景图,再往后面两米处一个圈内一站,拍照机器旁边的人帮忙按“开始拍照”。倒计时开始:5,4,3,2,1。屏幕上马上就能看到自己的形象了。再跑到外面屏幕处,能看到自己放大的图片,用手机可以拍下来。有的人迫不及待,希望马上轮到自己,便站在照相圈旁,没想到作为“路人”被拍到别人的照片里了,有的是一个脑袋,有的是半个身子。这下拍照的人又要重拍了。

互动拍照完后,二维码千万不要扔了,接下来它还有很多用处呢。到未来交通出行处刷一刷二维码,选择出行交通工具,会生成一张带有自己照片的电子版未来交通驾驶证。

来到特大屏幕的照片墙处,不停地刷二维码,屏幕上会出现很多张互动拍照时拍下的照片。只有下一个人来刷二维码时,前面一人的照片才会消失。要不然,那些照片会一直在墙上飘来飘去。

小记者活动结束后,我本来还想在馆内逛逛,可是妈妈下午还有事,我们不得不遗憾地离开了。我希望不久之后还能去规划馆,特别是要到厅再玩个够。

文档为doc格式。

我的城市你的城市诗歌

封面装帧的。

如诗如画。

有人说她:是水城。

有人说她:是花城。

更多的人说:是腾飞之城。

高层次的多维空间。

让人目眩头昏。

电视台的主持人。

大胆地采用声,光,电。

灵感和现代电子技术。

孕育出了永恒之作。

白昼的渲染。

现代的说成了古朴典雅。

还有那爱情的故事连着古墓。

好端端的一座城。

把“思想”和进了混凝土。

林立的楼房发芽了。

灰蒙蒙的。

一大片连着一大片。

于是。

在楼房的外墙。

拼命地涂抹粉刷。

而后。

有人在编撰故事。

鬼屋,鬼街,鬼城。

城市一隅

冬天,寒风刺骨,我外出买了东西就赶紧往家跑去。我在大街小巷里飞奔着,巷子里只有稀稀散散的几个身体硬朗的中年人。

一棵高大的枫树下,放着两张被冻得吱嘎叫的小矮凳。一张上面坐着个老奶奶,饱含岁月沧桑的皱纹爬上她的额头,两鬓花白,一缕缕银发写下无数温情;另一张上坐着个年龄和我相仿的女孩,脸颊冻得通红,一双眼睛瞪得老大,呆呆傻傻的样子。

我好奇地停下了脚步,搓着手在一旁默默地看着祖孙俩。老人在弯腰洗衣服,不几下就要立起来拧拧自己的腰,然后递给女孩一个微笑,女孩也笑,傻傻的笑。老人又弯下腰去,继续洗起来,不时微微地咳嗽几声。“这该多么冷呀!”我喃喃着,加快了搓手的速度。

“咳,咳,咳…咳,咳,咳!”老人突然剧烈咳嗽起来,她不停地用手拍打着胸口,仍是无济于事。手中的肥皂掉在了水盆中,溅起一阵水花。

女孩急得跳起来,小板凳一下被掀翻。她一下子冲到老人背后,两个拳头使劲地往老人背上敲,或许她认为用力越大,奶奶就越快好。但这样终究是不行的。

“用这么大力,不怕把人敲出病来吗?!”我有些惊讶,但更多的是恐慌。我准备冲上去帮她一把,但就在这时,老人的咳嗽停止了。

老人的脸,因剧烈的咳嗽而泛起了红晕,显得更是慈蔼。女孩却突然一屁股坐到地上,哭了起来。老人赶紧把她搂在怀里,替她抹干泪水,然后又唱起歌来,那歌我叫不出名字来,只是听了十分温暖。

唱着唱着,老人却又低头抹起泪来,女孩“咿咿呀呀”地一阵乱叫,挥舞着手要给老人抹泪。

“是奶奶对不住你呀!是奶奶对不住你呀!”老人不停地喃喃,泪水也如涌泉不停地往下落。

祖女俩就这样在寒风中相互依偎在一起许久……。

老人坐下继续洗衣,女孩继续在一旁傻傻地看。就当我准备离开时,一位中年妇女小跑着回来了。

“妈!您怎么又在洗衣服?!”她吃了一惊,连忙跑过去扶起老人,“不是说好了我回来洗吗?您身体不好,天又这么冷……”

“没事,我身子骨还硬朗!”老人边起身边说,“你天天在外面赚钱给她治病,已经很累了,回来了,就好好休息一下吧!”

“妈,孩子的病您放心,我们会想办法!”妇女扶着老人往一栋矮破的平房走去,又向女孩招招手,示意她过来,“倒是您,要注意身体呀……”妇女转向女孩,“你冷吗?手都冻红了,快,跟奶奶进屋去!”

女孩突然抓起妇女的手,给它吹气,似乎想让它变得更温暖,更柔滑些。

妇女望着她,眼里挂上了一袭泪帘……。

我满揣着感动回家了,你呢?

行生感,感于行。走过每一角落,感动每一瞬间。

——后记。

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建设文明、和谐、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实施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活动。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辖区内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对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和园林绿化、市政公用设施、道路交通、市容环境卫生等公共事务和秩序进行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城市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公众参与、依法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

第五条城市管理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实行属地管理,建立以县级人民政府为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基础的管理体制。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城市管理工作,及时报告本区域内城市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六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城市管理目标。将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建立与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相适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城市管理委员会,组织、指导、监督和考核城市管理工作,协调城市管理部门与其他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

城市管理委员会对城市管理重要事项作出的决议,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遵守和执行。

城市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是城市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管理的相关工作,依法行使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水务、公安、民政、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督、交通运输、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和商务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供水、供电、供气、邮政、通信、公共交通和物业服务等单位,应当在各自经营服务范围内提供公共服务,承担设施维修养护责任,配合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新城市管理的运行服务机制,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本参与城市管理,推动市政设施建设和维护、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公共服务社会化和市场化。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鼓励和支持公众参与城市管理,为公众参与城市管理提供物质和制度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管理志愿服务宣传动员、组织管理、激励扶持等制度和组织协调机制,依法支持和规范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参与城市管理。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社会公德意识和文明素质,营造人人参与城市管理、人人维护城市形象的社会氛围。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城市管理相关规定,对违反城市管理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

第十二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市容环境卫生、户外广告等城市管理专项规划。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市政工程管线、建筑物外立面等涉及城市管理内容的相关规划时,应当征求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建设出具认定意见,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城市的道路、桥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三)临时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桥涵以及在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的,应当经过批准。

第十五条经批准占用、挖掘市政设施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临时封闭交通的,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予以公告;。

(二)按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

(三)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和防护设施;。

(四)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或者恢复原状。

第十六条城市道路上井(箱)盖、沟盖、管线、消火栓及其他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产权单位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因缺损影响交通和安全的应当及时补缺或者修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盗取设在城市道路上的井(箱)盖、沟盖、管线、消火栓等城市道路附属设施。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二)施工现场采取洒水、覆盖、铺装、绿化等降尘措施;。

(三)建筑垃圾采取封闭清运,严禁高处抛洒;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采取封闭运输;。

(四)驶离工地的车辆进行冲洗保洁;。

(五)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六)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设置视频监控设施;。

(七)施工现场围挡墙体应当与美化城市街景相结合,并设置公益广告。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

(二)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

(三)擅自占用、拆除、改动、迁移城市照明设施;。

(四)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十九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沿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外立面设计方案,涉及预留户外广告和招牌位置的,应当遵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规定,并征求城市管理部门的意见。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经城市管理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城市户外广告、招牌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护城市传统风貌和格局,与城市建设相协调,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

(四)保持户外广告外型美观、安全牢固和亮化设施功能完好。

第二十条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残损、脱落的,应当进行修补或者重新装饰、装修。

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人是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整洁的责任人;所有人与使用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产权不明或者由政府代管的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工作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城市公共设施及其他设施的保持整洁工作由其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公众集中区域或者居民居住区域设置统一的公共信息张贴栏,并负责日常维护和保洁。在公共场所散发、张贴、悬挂宣传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零星粘贴宣传品,应当张贴在公共信息张贴栏中;。

(二)不得设置过街横条幅;。

(三)未经批准不得在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张贴和悬挂宣传品;。

(四)不得影响城市交通、环境卫生和市容市貌。

第二十二条城市园林绿化及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和保护,应当符合相关要求,注重公园、绿地的景观、生态、游憩、文化和防灾等功能。

城市园林绿化推广使用乡土植物,以种植树木为主,实行乔、灌、草结合,保持植物多样性。严格保护古树名木和城市规划区原生树木,控制大树移栽,禁止引进不适合本地生长的外来植物。

鼓励利用屋面、坡面、阳台、桥体、墙体等立体空间,发展垂直绿化,增加绿量。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应当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占用结束后,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除正常养护外,不得擅自修剪、移植和砍伐城市内的树木。确需修剪、移植和砍伐的,应当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禁止在公园、广场、绿道等区域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采摘花果、攀折树木、损坏绿地;。

(二)随意丢弃瓜果皮壳、塑料袋等废弃物;。

(三)在指定区域以外烧烤、露营;。

(四)晾晒衣被、果蔬等物品;。

(五)擅自摆摊设点;。

(七)其他破坏公园、广场、绿道等环境和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市容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制度,环境卫生责任主体应当履行清扫保洁义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责任区域、责任单位、责任人明确;。

(三)责任区内无散放宠物和家禽、家畜,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杂物;。

(四)责任区内的车辆停放有序。

第二十六条集贸市场和各类专业市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市场的设置符合市场布局总体规划;。

(二)商品交易划行归市,摆放整齐,保持场内环境卫生整洁、设施完好、通道畅通;。

(三)场内经营者在指定区域亮照经营,不短斤少两、强买强卖,不在场外交易;。

(四)场内无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其他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进入临时设摊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范围经营;。

(二)按照规定配备经营和卫生设施,保持整洁完好、摆放有序;。

(三)按照规定处理废弃物和污水,保持地面清洁;。

(四)使用电、燃气等清洁能源。

划定的临时设摊经营区域,由城市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当依法向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签订交通安全营运污染防治承诺书;。

(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机械设备和车辆停放场所;。

(三)承运建筑垃圾的运输车辆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和技术条件。

第二十九条建筑垃圾应当由具有专业运输资格的企业运输。城市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具有专业运输资格的企业并公示。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以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机制,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驾驶人、车主,列入不良信用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城市市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九)高考、中考等特殊活动期间,不得违反规定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十一条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第三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对城市污水进行集中处理。禁止向城市河道、湖泊等水体排放污水和倾倒垃圾。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城市水域信息监测系统及水体污染预警机制,加强监督管理。

保持城市河道、湖泊畅通,提高行洪排涝能力,发挥城市河道、湖泊的综合功能。

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城市公厕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公厕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环境协调、功能完善、卫生安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城市公厕,都应当自觉维护公厕的清洁卫生,爱护公厕的设备和设施。

第三十四条交通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四)禁止在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等场所清洗机动车辆。

第三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批准建成或者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城市公共停车场实行统一管理,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公共停车场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实时公布停车信息。城市公共停车场应当符合智能化管理、信息共享要求,并将停车信息纳入城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鼓励并引导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的内部停车场对外开放。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是营业性棋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营业性棋牌室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对营业性棋牌室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燃放孔明灯、河灯等产生明火且不可控制的空中、水中飘移物。

第三十八条城市实行养犬登记、免疫制度。

养犬人携犬出户时,应当采取束犬链等约束性措施,对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应当及时清除。养犬人应当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公共秩序,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防治狂犬病和人与动物和谐相处的宣传教育。

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协助相关管理部门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引导、督促养犬人遵守养犬的行为规范。

第三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为业主提供服务,并配合政府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社区服务和社区文化等活动。

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定制度。具体评定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条住宅小区应当设置电动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设置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因客观条件无法设置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加强日常管理,做好巡查、检查工作。

第四十一条提倡文明办丧事和进行祭奠活动。市民不得在城市道路、住宅小区的公共区域搭设灵棚、停放遗体、吹奏丧事鼓乐、抛撒冥纸、焚烧祭品。

第四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城市管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城市管理突发事件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响应,采取强制性措施、行政指导等应对突发事件。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受影响地区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三条城市管理执法,是指城市管理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责的行为。

已由城市管理部门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做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将涉及城市管理执法事项的行政许可和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需要城市管理部门处罚的违法行为,及时通报城市管理部门。

第四十四条城市管理执法实行属地管理,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城市管理部门管辖。

管辖区域相邻的县级城市管理部门对行政辖区接壤地区流动性违法行为的查处,由首先发现的城市管理部门查处。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市城市管理部门对县级城市管理部门未予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其查处,也可以直接查处。

市城市管理部门可以承担跨区域和重大复杂违法案件的查处。

第四十五条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执行。

当事人提供送达地址或者同意电子送达的,可以按照其提供的地址或者传真、电子邮件送达。

采取直接、留置、邮寄、委托、转交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通过当地报纸等方式公告送达。

第四十六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整合交通、建设、管理等公共设施信息和公共基础服务,健全和拓展数字化平台功能,实现城市管理问题及时发现、统一调度、快速处理。

第四十七条相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对城市管理部门予以协助:

(三)公安机关在信息共享、调查取证、联合执法和案件移送等方面配合开展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对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干涉城市管理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四十八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管理执法保障机制,根据区域面积、人口数量、管理任务等因素,合理设置管理执法岗位,科学确定管理执法人员配备比率标准。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执法车辆、调查取证器材、防护用具等执法装备并规范管理。

第四十九条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宣传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按照规定着装、佩戴标志,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遵守行政执法程序,做到公正、文明执法,不得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主动公开其职责范围、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投诉举报电话及其他监督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城市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或者不当行为,有权依法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城市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所在单位、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投诉、举报。

接到投诉、举报的机关应当按照规定核实处理,在规定时间内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并对投诉、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五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城市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请求国家赔偿。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可以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两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所占绿地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修剪、移植、砍伐树木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每棵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属于集体活动的,对活动的组织者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两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吊销其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资质证书:

(二)伪造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的;。

(三)承接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的项目,擅自运输建筑垃圾,情节严重的;。

(四)将建筑垃圾倾倒在规定场地之外,情节严重的;。

(五)在运输中不配合执法人员的检查和管理,有暴力抗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八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九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处五十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将批准建成或者投入使用的停车场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将停车信息纳入城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禁止的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城市管理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城市管理活动中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按照规定职责巡查、督查的;。

(三)应当移送相关部门处理而不及时移送的;。

(四)应当履行协助义务而不履行的;。

(五)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七条城市管理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城市管理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执法,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三)包庇、纵容违法行为人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要、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五)要求当事人承担超出法律、法规规定义务的;。

(六)欺骗、引诱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城市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七十条本条例自5月1日起施行。导语:为了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建设文明、和谐、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实施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活动。本文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想要知更多的资讯,请多多留意本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建设文明、和谐、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实施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活动。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辖区内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对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和园林绿化、市政公用设施、道路交通、市容环境卫生等公共事务和秩序进行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城市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公众参与、依法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

第五条城市管理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实行属地管理,建立以县级人民政府为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基础的管理体制。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城市管理工作,及时报告本区域内城市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六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城市管理目标。将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建立与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相适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城市管理委员会,组织、指导、监督和考核城市管理工作,协调城市管理部门与其他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

城市管理委员会对城市管理重要事项作出的决议,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遵守和执行。

城市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是城市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管理的相关工作,依法行使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水务、公安、民政、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督、交通运输、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和商务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供水、供电、供气、邮政、通信、公共交通和物业服务等单位,应当在各自经营服务范围内提供公共服务,承担设施维修养护责任,配合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新城市管理的运行服务机制,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本参与城市管理,推动市政设施建设和维护、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公共服务社会化和市场化。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鼓励和支持公众参与城市管理,为公众参与城市管理提供物质和制度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管理志愿服务宣传动员、组织管理、激励扶持等制度和组织协调机制,依法支持和规范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参与城市管理。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社会公德意识和文明素质,营造人人参与城市管理、人人维护城市形象的社会氛围。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城市管理相关规定,对违反城市管理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

第十二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市容环境卫生、户外广告等城市管理专项规划。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市政工程管线、建筑物外立面等涉及城市管理内容的相关规划时,应当征求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建设出具认定意见,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城市的道路、桥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三)临时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桥涵以及在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的,应当经过批准。

第十五条经批准占用、挖掘市政设施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临时封闭交通的,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予以公告;。

(二)按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

(三)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和防护设施;。

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版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拆迁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拆迁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第三十七条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的城市你的城市诗歌

带上一箱酸涩的行李。

我慢慢地,

虽然这是我的回忆……。

这场莫名旅行就这样开始,

新装衣饰伴我夜行,

华丽代不代表会有好的心墙?

昨天的回忆还荡在脑海里,

删不去你的笑意,

你过期的鼓励,

却一直在复制,

反反复复未停息。

呆望着夜空的繁星,

闪烁的群体,

仿佛其中一颗就有你。

曾经肯定与被肯定的关系,

维系了我们的距离,

两颗星没有排斥。

你说的话总那么好听,

感情未想过会平移,

这条数轴上起点是努力,

从未想过你我会平行。

没有交点地伸延下去。。。。。。

记得当时你远去的背影,

视线里你的样子,

渐渐变不清晰。

碎碎片片的回忆,

散落在眼底,

刺痛了我的`眼睛。

夜灯下寂寞的场景,

发射出我微显的痛心。

车长声音通知尾站到此,

正午钟声忽然响起。()。

我的回忆被割离,

思绪瞬间明晰,

原来一切都时梦境。

你送的礼物已落地,

而我全然不知地离去。

我希望自己只记得,

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版

第六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七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八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九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条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一条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第十二条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赁房屋。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三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四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五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六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七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八条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以及外国驻华使(领)馆房屋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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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制定的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规定晒香菜、放孔明灯都可能被处罚,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11月23日宣城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月16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建设文明、和谐、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实施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活动。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辖区内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对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和园林绿化、市政公用设施、道路交通、市容环境卫生等公共事务和秩序进行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城市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公众参与、依法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

第五条城市管理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实行属地管理,建立以县级人民政府为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基础的管理体制。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城市管理工作,及时报告本区域内城市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六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城市管理目标。将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建立与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相适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城市管理委员会,组织、指导、监督和考核城市管理工作,协调城市管理部门与其他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

城市管理委员会对城市管理重要事项作出的决议,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遵守和执行。

城市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是城市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管理的相关工作,依法行使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水务、公安、民政、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督、交通运输、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和商务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供水、供电、供气、邮政、通信、公共交通和物业服务等单位,应当在各自经营服务范围内提供公共服务,承担设施维修养护责任,配合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新城市管理的运行服务机制,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本参与城市管理,推动市政设施建设和维护、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公共服务社会化和市场化。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鼓励和支持公众参与城市管理,为公众参与城市管理提供物质和制度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管理志愿服务宣传动员、组织管理、激励扶持等制度和组织协调机制,依法支持和规范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参与城市管理。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社会公德意识和文明素质,营造人人参与城市管理、人人维护城市形象的社会氛围。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城市管理相关规定,对违反城市管理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

第十二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市容环境卫生、户外广告等城市管理专项规划。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市政工程管线、建筑物外立面等涉及城市管理内容的相关规划时,应当征求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建设出具认定意见,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城市的道路、桥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三)临时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桥涵以及在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的,应当经过批准。

第十五条经批准占用、挖掘市政设施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临时封闭交通的,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予以公告;。

(二)按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

(三)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和防护设施;。

(四)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或者恢复原状。

第十六条城市道路上井(箱)盖、沟盖、管线、消火栓及其他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产权单位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因缺损影响交通和安全的应当及时补缺或者修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盗取设在城市道路上的井(箱)盖、沟盖、管线、消火栓等城市道路附属设施。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二)施工现场采取洒水、覆盖、铺装、绿化等降尘措施;。

(三)建筑垃圾采取封闭清运,严禁高处抛洒;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采取封闭运输;。

(四)驶离工地的车辆进行冲洗保洁;。

(五)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六)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设置视频监控设施;。

(七)施工现场围挡墙体应当与美化城市街景相结合,并设置公益广告。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

(二)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

(三)擅自占用、拆除、改动、迁移城市照明设施;。

(四)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十九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沿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外立面设计方案,涉及预留户外广告和招牌位置的,应当遵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规定,并征求城市管理部门的意见。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经城市管理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城市户外广告、招牌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护城市传统风貌和格局,与城市建设相协调,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

(四)保持户外广告外型美观、安全牢固和亮化设施功能完好。

第二十条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残损、脱落的,应当进行修补或者重新装饰、装修。

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人是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整洁的责任人;所有人与使用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产权不明或者由政府代管的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工作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城市公共设施及其他设施的保持整洁工作由其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公众集中区域或者居民居住区域设置统一的公共信息张贴栏,并负责日常维护和保洁。在公共场所散发、张贴、悬挂宣传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零星粘贴宣传品,应当张贴在公共信息张贴栏中;。

(二)不得设置过街横条幅;。

(三)未经批准不得在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张贴和悬挂宣传品;。

(四)不得影响城市交通、环境卫生和市容市貌。

第二十二条城市园林绿化及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和保护,应当符合相关要求,注重公园、绿地的景观、生态、游憩、文化和防灾等功能。

城市园林绿化推广使用乡土植物,以种植树木为主,实行乔、灌、草结合,保持植物多样性。严格保护古树名木和城市规划区原生树木,控制大树移栽,禁止引进不适合本地生长的外来植物。

鼓励利用屋面、坡面、阳台、桥体、墙体等立体空间,发展垂直绿化,增加绿量。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应当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占用结束后,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除正常养护外,不得擅自修剪、移植和砍伐城市内的树木。确需修剪、移植和砍伐的,应当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禁止在公园、广场、绿道等区域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采摘花果、攀折树木、损坏绿地;。

(二)随意丢弃瓜果皮壳、塑料袋等废弃物;。

(三)在指定区域以外烧烤、露营;。

(四)晾晒衣被、果蔬等物品;。

(五)擅自摆摊设点;。

(七)其他破坏公园、广场、绿道等环境和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市容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制度,环境卫生责任主体应当履行清扫保洁义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责任区域、责任单位、责任人明确;。

(三)责任区内无散放宠物和家禽、家畜,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杂物;。

(四)责任区内的车辆停放有序。

第二十六条集贸市场和各类专业市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市场的设置符合市场布局总体规划;。

(二)商品交易划行归市,摆放整齐,保持场内环境卫生整洁、设施完好、通道畅通;。

(三)场内经营者在指定区域亮照经营,不短斤少两、强买强卖,不在场外交易;。

(四)场内无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其他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进入临时设摊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范围经营;。

(二)按照规定配备经营和卫生设施,保持整洁完好、摆放有序;。

(三)按照规定处理废弃物和污水,保持地面清洁;。

(四)使用电、燃气等清洁能源。

划定的临时设摊经营区域,由城市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当依法向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签订交通安全营运污染防治承诺书;。

(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机械设备和车辆停放场所;。

(三)承运建筑垃圾的运输车辆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和技术条件。

第二十九条建筑垃圾应当由具有专业运输资格的企业运输。城市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具有专业运输资格的企业并公示。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以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机制,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驾驶人、车主,列入不良信用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城市市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九)高考、中考等特殊活动期间,不得违反规定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十一条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第三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对城市污水进行集中处理。禁止向城市河道、湖泊等水体排放污水和倾倒垃圾。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城市水域信息监测系统及水体污染预警机制,加强监督管理。

保持城市河道、湖泊畅通,提高行洪排涝能力,发挥城市河道、湖泊的综合功能。

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城市公厕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公厕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环境协调、功能完善、卫生安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城市公厕,都应当自觉维护公厕的清洁卫生,爱护公厕的设备和设施。

第三十四条交通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四)禁止在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等场所清洗机动车辆。

第三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批准建成或者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城市公共停车场实行统一管理,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公共停车场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实时公布停车信息。城市公共停车场应当符合智能化管理、信息共享要求,并将停车信息纳入城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鼓励并引导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的内部停车场对外开放。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是营业性棋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营业性棋牌室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对营业性棋牌室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燃放孔明灯、河灯等产生明火且不可控制的空中、水中飘移物。

第三十八条城市实行养犬登记、免疫制度。

养犬人携犬出户时,应当采取束犬链等约束性措施,对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应当及时清除。养犬人应当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公共秩序,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防治狂犬病和人与动物和谐相处的宣传教育。

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协助相关管理部门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引导、督促养犬人遵守养犬的行为规范。

第三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为业主提供服务,并配合政府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社区服务和社区文化等活动。

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定制度。具体评定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条住宅小区应当设置电动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设置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因客观条件无法设置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加强日常管理,做好巡查、检查工作。

第四十一条提倡文明办丧事和进行祭奠活动。市民不得在城市道路、住宅小区的公共区域搭设灵棚、停放遗体、吹奏丧事鼓乐、抛撒冥纸、焚烧祭品。

第四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城市管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城市管理突发事件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响应,采取强制性措施、行政指导等应对突发事件。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受影响地区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三条城市管理执法,是指城市管理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责的行为。

已由城市管理部门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做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将涉及城市管理执法事项的行政许可和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需要城市管理部门处罚的违法行为,及时通报城市管理部门。

第四十四条城市管理执法实行属地管理,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城市管理部门管辖。

管辖区域相邻的县级城市管理部门对行政辖区接壤地区流动性违法行为的查处,由首先发现的城市管理部门查处。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市城市管理部门对县级城市管理部门未予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其查处,也可以直接查处。

市城市管理部门可以承担跨区域和重大复杂违法案件的查处。

第四十五条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执行。

当事人提供送达地址或者同意电子送达的,可以按照其提供的'地址或者传真、电子邮件送达。

采取直接、留置、邮寄、委托、转交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通过当地报纸等方式公告送达。

第四十六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整合交通、建设、管理等公共设施信息和公共基础服务,健全和拓展数字化平台功能,实现城市管理问题及时发现、统一调度、快速处理。

第四十七条相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对城市管理部门予以协助:

(三)公安机关在信息共享、调查取证、联合执法和案件移送等方面配合开展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对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干涉城市管理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四十八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管理执法保障机制,根据区域面积、人口数量、管理任务等因素,合理设置管理执法岗位,科学确定管理执法人员配备比率标准。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执法车辆、调查取证器材、防护用具等执法装备并规范管理。

第四十九条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宣传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按照规定着装、佩戴标志,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遵守行政执法程序,做到公正、文明执法,不得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主动公开其职责范围、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投诉举报电话及其他监督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城市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或者不当行为,有权依法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城市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所在单位、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投诉、举报。

接到投诉、举报的机关应当按照规定核实处理,在规定时间内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并对投诉、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五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城市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请求国家赔偿。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可以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两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所占绿地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修剪、移植、砍伐树木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每棵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属于集体活动的,对活动的组织者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两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吊销其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资质证书:

(二)伪造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的;。

(三)承接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的项目,擅自运输建筑垃圾,情节严重的;。

(四)将建筑垃圾倾倒在规定场地之外,情节严重的;。

(五)在运输中不配合执法人员的检查和管理,有暴力抗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八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九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处五十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将批准建成或者投入使用的停车场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将停车信息纳入城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禁止的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城市管理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城市管理活动中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按照规定职责巡查、督查的;。

(三)应当移送相关部门处理而不及时移送的;。

(四)应当履行协助义务而不履行的;。

(五)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七条城市管理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城市管理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执法,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三)包庇、纵容违法行为人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要、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五)要求当事人承担超出法律、法规规定义务的;。

(六)欺骗、引诱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城市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七十条本条例自20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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