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照经营实施方案工作总结(精选21篇)

时间:2023-12-04 11:22:10 作者:LZ文人

月工作总结不仅仅是对自身工作的检视,也是对团队合作和整体工作进展的反思和总结。在这里,我们列举了一些关于月工作总结的典型问题和解决方案,供大家参考和借鉴。

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总结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行为,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以下简称许可审批部门)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但是,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无照经营实施方案工作总结

今年以来,根据芗城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芗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将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工作的通知》精神,我局认真开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现总结如下:

为切实加强对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领导,我局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市场股、工业运行股等部门为成员的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查处无证无照日常工作。制定了《芗城区经贸局关于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及《工作制度》,各相关股室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积极配合区综治办和区工商局等有关部门,认真开展查处无证无照治理工作。

我局领导高度重视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每次联席会议都派精干人员参加,对于会议的各项决议均认真贯彻执行。为了能更便捷地使用企业监督管理信息抄告平台,今年6月,还专门拉一条政务内网至市场股,开通企业监督管理信息抄告平台网站。

查处取缔无照经营专项整治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为形成整治合力,我局积极协调各有关部门,通过联合执法检查等一系列活动,开展查处无证无照治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1、在酒类流通方面。根据省、市经贸委《关于开展酒类流通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精神,从20xx年9月底至20xx年3月10日在我区开展了为期半年的酒类流通专项整治行动,先后两次联合区工商局对辖区内批发、零售、餐饮等酒类流通企业开展酒类流通专项检查,共出动执法人员10人次,检查企业48家。重点对酒类流通企业的备案登记和酒类流通随附单使用情况等有关证照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给予纠正,并责令其整改。

2、在生猪屠宰方面。今年2月1日,《闽南日报》根据群众举报,刊登了居民区私宰生猪的报道后,我局立即深入所在地了解调查,在掌握基本情况的同时,积极联系市屠宰办和南坑街道、公安、工商等部门到岱山村南坑社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共取缔生猪私宰窝点3个,没收私宰猪肉50公斤和一些私宰刀具、电棒等私宰工具。今年8月,根据群众举报,我局联合市屠宰办及区工商、农业、公安、城管等部门对芝山镇下碑村一私宰点进行突击检查,并当场取缔。通过一系列的执法检查,较好地确保了群众食用猪肉的安全。

3、强化服务意识,为经营者创造合法的经营环境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依法降低审批门槛,我局对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赋予的行政执法权进行全面的梳理和规范,同时对确定带有自由裁量幅度的行政职权全部进行规范,使自由裁量的空间100%趋于零,行政许可的期限则从原来的无具体要求压缩为10个工作日。另外,还制定了8条服务企业的措施。通过一系列的措施,有力推动了我区工贸经济的发展。

我们在执法检查及日常工作中结合经贸工作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今年以来,先后发放酒类流通宣传册50多本,发放家电下乡、汽车摩托车下乡和家电以旧换新宣传材料20xx多份。通过教育疏导与查处取缔相结合,坚持教育疏导为主,查处取缔为辅,做到管扶同步,引导企业守法经营,规范经营,营造了良好的舆论环境和执法环境,今年以来我局未发生一起因执法而引起的纠纷。

根据市查无办《市20xx年度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考评方案的通知》要求,我局将查处取缔无照经营作为工作重心之一,开展了针对性、有重点的集中整治专项活动,通过共同努力,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效。现就我局20xx年上半年开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基本情况、主要工作总结汇报如下:

截止20xx年6月6日,我局在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活动中,共出动执法人员40人次,执法车辆12台次,检查各类市场主体26户次,引导办照6户、限期整改5户、依法取缔0户、立案查处0户。

(一)加强领导、保障措施到位。

成立了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完善了相关的责任制度,形成了由主要领导总负责、分管领导亲自抓、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具体抓的工作机制。

(二)审批规范、管理有序。

在做好行政许可管理工作中,加强了行政许可工作的管理,完善了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程序,规范了行政许可行为。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单位),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下达了相应的整改处理措施,达到要求后再进行许可。做到《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办理、审核及发放工作。

(三)强化宣传,营造氛围。

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中,我局始终坚持柔性执法,充分利用了网络媒体进行了环保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活动;利用了“六五”世界环境日等环保宣传日活动,开展了环保活动月活动,同时还开展了一系列环保进学校、环保进社区、环保进机关、环保进企业活动,制作了环保标语向广大市民《无证无照查处取缔办法》,让他们知法懂法,从而增强经营者自律意识,消费者维权意识,提高全社会对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认识,营造了抵制、打击无证无照经营、违法经营活动的良好氛围。

(四)突出重点工作,狠抓落实。

半年来,我局配合工商部门,认真开展了查处取缔无证照经营工作。把这项工作和日常环境执法检查工作紧密相结合,每月开展了企业联席会议制度,采取了日常常规检查、专项检查、突击抽查等方式,不断的加大了环境执法监督检查力度,并能及时查处和纠正各种环境违法行为。

一年来,我乡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机制的意见》,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的要求,结合本乡实际,按照“统一部署、分级负责、全面行动、标本兼治”和“取缔处罚、引导规范”的原则,在全乡范围内扎实开展清理无证无照经营专项行动。到目前为止,全乡共查处无照经营案件2宗,补办营业执照46份。目前,乡主干道及各村中心区域持照率95%以上,取得了明显成效。具体做法如下:

乡领导班子向来高度重视辖区无证无照经营的清理整治工作。区清理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会议召开后,乡领导立即召开各职能部门和村居班子会议,传达上级的会议精神,学习有关的法律法规,阐明本次清理无证无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求各有关部门领导增强政治敏感性和大局意识,统一思想,全力投入本次清理工作中来。

我乡成立由武装政法宣传统战委员孙尚荣同志为组长,综治办、文化站、安监站、派出所领导为成员的清理领导小组,负责对本次清理工作的领导、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并结合本乡实际,制订清理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实行统筹安排,分级管理,确保本次清理无证无照经营专项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为使本次清理工作深入民心,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我乡在全乡范围内认真开展宣传教育工作。一是多次召开各有关部门和村委班子会议,及时传达上级的会议精神和工作部署,落实工作责任。二是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有关部门和村居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在本部门和本村范围内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大力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对本次清理工作的信心和决心,提高辖区经营者守法经营的自觉性,督促无证无照业户尽早办理相关证照,不要存在侥幸心理。三是利用有线电视、公告栏、墙报、横幅标语和灯谜等多种形式加大对无证无照经营危害的宣传力度,设立投诉电话、举报箱,鼓励合法经营者检举举报无证无照经营的违规经营行为,形成清理整治的良好的社会氛围。

在本次清理工作中,我乡本着“以清理促规范,以规范促发展”的基本思路,区分不同类型和社会危害,采取取缔、处罚、引导、规范登记管理的不同措施,凡符合条件的限期补办营业执照,不具备条件的坚决予以取缔,使辖区内的无照经营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整治,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促进地方经济健康有序发展。一是教育引导,协助办照。对辖属的无照经营户发出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并告知其补办证照须提交的手续,同时要求各村委会及乡有关部门,为经营户办理经营场所证明及相关手续提供方便,大大促进经营者办理证照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二是取缔处罚,清理整治。我乡从各部门抽调有关人员组成联合执法队伍,对多次通知督促仍不上门办理证照的钉子户,依法进行查处取缔,达到取缔一家,教育一片的良好的社会效果。今年以来,我乡共查办无照经营案件2宗。三是对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三合一”、“二合一”小作坊和小加工场,逐户登记列表造册,详细记录其经营地址、负责人姓名、经营项目、场所面积、雇工人数等情况,限期要求整改。四是针对因前置许可原因未能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的经营户,发出警示通知书,限期办理,并把名单通报区相关职能部门。

在本次清理工作中,我乡立足纯农经济的实际,把清理无证无照工作同增强我乡生态农业可持续发展有机结合起来,引导农村种养业户升级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高品牌意识,增强产品竞争力,促进了全乡特色产业集群化规模化的实力,提高乡的知名度和吸引力。

虽然我乡在本次的清理工作中付出了很大的努力,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辖区内还是不同程度存在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在乡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继续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为乡经济发展尽职尽责。

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总结

一年来,我乡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机制的意见》,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的要求,结合本乡实际,按照“统一部署、分级负责、全面行动、标本兼治”和“取缔处罚、引导规范”的原则,在全乡范围内扎实开展清理无证无照经营专项行动。到目前为止,全乡共查处无照经营案件2宗,补办营业执照46份。目前,乡主干道及各村中心区域持照率95%以上,取得了明显成效。具体做法如下: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乡领导班子向来高度重视辖区无证无照经营的清理整治工作。区清理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会议召开后,乡领导立即召开各职能部门和村居班子会议,传达上级的会议精神,学习有关的法律法规,阐明本次清理无证无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求各有关部门领导增强政治敏感性和大局意识,统一思想,全力投入本次清理工作中来。

我乡成立由武装政法宣传统战委员孙尚荣同志为组长,综治办、文化站、安监站、派出所领导为成员的清理领导小组,负责对本次清理工作的领导、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并结合本乡实际,制订清理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实行统筹安排,分级管理,确保本次清理无证无照经营专项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二、宣传发动,夯实基础。

为使本次清理工作深入民心,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我乡在全乡范围内认真开展宣传教育工作。一是多次召开各有关部门和村委班子会议,及时传达上级的会议精神和工作部署,落实工作责任。二是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有关部门和村居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在本部门和本村范围内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大力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对本次清理工作的信心和决心,提高辖区经营者守法经营的自觉性,督促无证无照业户尽早办理相关证照,不要存在侥幸心理。三是利用有线电视、公告栏、墙报、横幅标语和灯谜等多种形式加大对无证无照经营危害的'宣传力度,设立投诉电话、举报箱,鼓励合法经营者检举举报无证无照经营的违规经营行为,形成清理整治的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突出重点,务求实效。

在本次清理工作中,我乡本着“以清理促规范,以规范促发展”的基本思路,区分不同类型和社会危害,采取取缔、处罚、引导、规范登记管理的不同措施,凡符合条件的限期补办营业执照,不具备条件的坚决予以取缔,使辖区内的无照经营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整治,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促进地方经济健康有序发展。一是教育引导,协助办照。对辖属的无照经营户发出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并告知其补办证照须提交的手续,同时要求各村委会及乡有关部门,为经营户办理经营场所证明及相关手续提供方便,大大促进经营者办理证照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二是取缔处罚,清理整治。我乡从各部门抽调有关人员组成联合执法队伍,对多次通知督促仍不上门办理证照的钉子户,依法进行查处取缔,达到取缔一家,教育一片的良好的社会效果。今年以来,我乡共查办无照经营案件2宗。三是对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三合一”、“二合一”小作坊和小加工场,逐户登记列表造册,详细记录其经营地址、负责人姓名、经营项目、场所面积、雇工人数等情况,限期要求整改。四是针对因前置许可原因未能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的经营户,发出警示通知书,限期办理,并把名单通报区相关职能部门。

四、因地制宜,服务经济。

在本次清理工作中,我乡立足纯农经济的实际,把清理无证无照工作同增强我乡生态农业可持续发展有机结合起来,引导农村种养业户升级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高品牌意识,增强产品竞争力,促进了全乡特色产业集群化规模化的实力,提高乡的知名度和吸引力。

虽然我乡在本次的清理工作中付出了很大的努力,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辖区内还是不同程度存在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在乡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继续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为乡经济发展尽职尽责。

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总结

加入世贸组织是中国一次前所未有的彻底对外开放,而维持良好的市场秩序对中国加入经济将康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政府对经济的管理就要置身于国际社会的监督之下,而经济与市场是密不可分的,如果不彻底清除无照经营行为,杜绝制假售假等违法现象的发生,必将影响各类市场主体的发展,阻碍我国的经济延伸及各类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

扰乱市场秩序。

无照经营是无视国家法律、法规,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未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擅自开业的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它具有即时发生,流动性大,对抗性强的特点,对有照经营造成冲击,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它的主要危害为:一是经销的产品往往是审批许可或限制经营的商品,直接破坏国家行政管理秩序,并可能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二是偷逃税费,侵害国家利益。三是逃避监管,扰乱了市场经营秩序,直接损害合法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四是流动经营、占道经营,影响了市容、市貌。五是生产经销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没有质量保证,容易给人民群众造成伤害。

增加监管难度。

无照经营有着生存条件简单,表现形式多样,从业人员背景复杂等特点,给工商部门的查处带来极大的难度。首先是无照经营商贩大多是规模小,流动性强,突出性治理远不能一网打尽,一劳永逸。其次是无照经营从业人员复杂,三教九流,鱼目混杂,致使一些不法分子使用“你来我走,你走我来”的游击策略,或是公然对抗执法,加大了工商部门对无照经营管理的难度。

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总结

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利,根据区查无联办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有关精神,重点对成品油市场、典当行业和再生资源市场进行了检查,取得了较为满意的效果。现将我局开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活动的有关工作汇报如下:

为确保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取得实效,我局高度重视成品油、再生资源市场等的无证无照经营清理整治工作,召开了专题会议,成立了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内资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查处无证无照”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实施方案。并根据实施方案清理整治商务领域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按照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部署,我局结合自身工作,积极开展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宣传活动,积极宣传《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典当行业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法律法规以及无证无照经营的危害性。通过宣传,提高企业业主的法制意识,有效减少了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发生。为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专项工作开展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

(一)加强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检查。

今年,我局于9月、11月分别对区内加油站(点)进行了检查。其中:中石油2家,民营4家(1家歇业改建);这次整治活动主要是对4家民营加油站进行了重点检查,通过检查,中石油和中石化两公司的加油站管理比较规范,基本符合安全生产要求。而私营企业加油站的管理制度有待加强,部分加油站制度不健全,安全操作不规范,个别企业管理规章制度没有上墙,缺少日常检查记录,有的加油站存在消防器材老化未及时更新的现象,还有个别加油站对进入加油站的人员不安全行为缺少防范措施等。对检查中存在问题的检查组已责令其限期整改到位。

(二)对典当行业进行了监督检查。

11月4日,在市商务局领导的带领下,检查组一行对江典当有限公司、典当有限公司2家典当行进行了实地现场检查。并约谈了企业有关负责人,要求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杜绝违法违规典当活动。

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总结

切实加大对无照经营行为的查处取缔力度,促进市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我县构建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参与”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格局,采取“源头治理、堵疏结合、突出重点、分类监管”的管理模式。根据职责分工,我县将查处取缔无照经营作为工作重心之一,开展了针对性、有重点的集中整治专项活动,通过共同努力,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效。现就我县开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的基本情况、主要工作、存在问题和工作打算作如下汇报:

截止20xx年11月30日,我县在今年清理整治无照经营活动中,共出动执法人员650人次,执法车辆166台次,检查各类市场主体8510户次,规范办照609户、限期整改1056户、依法取缔83户、立案查处56户,罚款224000元。基本实现了三大目标:一是县城主干道持照率达100%,亮照率达99%,乡镇所在地持照率达99%,亮照率达98%;二是查处一批大要案,震慑了无照经营不法分子;三是探索建立无照经营长效监管机制,规范其经营行为。

按照省政府、市政府、县委、县政府的工作部署,我们把“营造执法氛围、突出查处取缔重点、强化执法督查、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作为工作的着力点,积极稳妥地开展了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

(一)强化宣传、精心部署,形成查处取缔工作的浓厚氛围。

一是层层动员,统一思想。两年来,我办多次召集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专题会,传达贯彻学习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长效行为工作机制的意见》和市政府、市查无联办xx县政府相关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了思想认识水平。

二是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长效机制。近两年中,我县高度重视,周密部署,成立了由分管付县长任组长,相关成员单位领导任副组长,其他相关单位领导为成员的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联席会议工作领导小组,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每年年初都将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安排,制定具体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办法,为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的有序有效开展夯实基础。

三是加强宣传,全社会动员。我县一直将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宣传工作作为开展“五五普法”,普及相关法规的一项重要内容。充分利用电视、报刊、广播、简报、警示等多种媒介,采取发放宣传资料、制作专栏、开展食品安全进校园、“315”宣传日、拉横幅、召开经营者工作会等多种形式,在县城主要街道、集贸市场和乡镇集市、农村进行了一系列声势浩大的宣传工作,共出动宣传车9台次,宣传人员64人次,发送宣传材料4716份,刷写宣传标语5条,形成了强大的社会舆论宣传功势,广泛宣传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省政府《关于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证照办理程序和要求等,使经营者充分认识无证无照经营的危害性和违法后果的严重性,为开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营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突出重点、细化措施,推动查处取缔工作的有序开展。

一是摸清底数,掌握情况。我县结合自身实际,提出了“该摸底调查清楚的一个不漏;该清理取缔的一个不留;该疏导办照的一个不落”的工作目标,要求各职能部门利用企业年检、个体工商户验照、市场巡查等时机,既要全面清查,不留盲点和死角,又要突出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地段,切实做到心中有数、了如指掌,做到五清:对辖区内无照经营户底数清,无照经营场所具体位置清,无照经营基本情况清,无照经营时间清,未办理营业执照的原因清。

二是突出重点、严格执法。按照职责监管要求,进一步落实建立由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各有关职能部门(单位)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长效工作机制。明确各级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单位)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职责。整合执法力量,开展联合执法,将无照经营食品、药口、农资、网吧、废旧物资以及危害人身健康、涉及公共安全等作为重点,对全县范围内的经营者进行拉网式全面大检查,做到“查有方向,处有力度”。

三是堵疏结合,区别对待。我们坚持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规范与发展相结合原则。既依法行政,又区别对待,不搞一刀切,不搞机械执法。对于经说服教育能主动办照的,及时下发《催办通知书》,提供政策咨询服务,帮助其尽快完善登记手续,办理证照;对于涉及前置许可部门,我办加强相关部门协调沟通,针对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中出现的具体问题,要求相关部门及时相互通报情况,快速解决具体问题;对于拒不改正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予以立案查处取缔,形成较大的震慑力,为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

(三)全力以赴、加强督导,确保查处取缔工作取得实效。

一是强化督导,严格追究。为确保取缔无照经营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坚持“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法认真履行查处取缔无证无照行为的职责。负责查处未经本部门(单位)许可(批准)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照、批准文件),或许可证(照、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做到责任明确,落实到人,并且把取缔无照经营工作与全年的岗位目标责任制结合起来,加强考核、严格兑现奖惩,建立了全县上下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我们深知查处取缔无照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所取得的成绩只是阶段性的,与上级要求相比,仍然存在不足之处,工作中的困难和存在问题确实不容忽视,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部分“小餐饮、小食品”等行业无照经营户的经营规模小、条件差,得不到前置审批部门的许可,涉及前置审批的部门较多,取缔难度较大,但是又有它生存的空间。

二是乡镇农村购买力低,客观上个体经营户经营难、变化快,随时有无照经营出现,查处取缔工作量大。

三是偏远农村人口文化素质低,法制观念淡薄,给无照经营的查处取缔增加了很大的难度。

针对上述问题,我县加强日常监管,做好教育引导,搞好部门协调沟通等措施,促使其合法经营。

下一步工作中,我们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办法》、省人民政府《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文件精神,围绕市政府xx县政府的总体工作要求,细化措施,加大力度、深入推进,实现在全县范围内基本消灭无照经营的目标。

一是要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市政府xx县委、县政府的安排部署上来,抓住机遇,努力开创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新局面。

二是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部署,细化措施,通力协作,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做到监管到位、不留死角。

三是要认真组织联合执法和专项执法,营造多部门密切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氛围,强势打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确保监管执法进一步到位。

五是要进一步优化工作理念,采取上门服务、集中办公的形式,降低办(证)照门槛,简化办事环节,减免办理费用,提高办事效率。

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责任重大、使命神圣,任务艰巨。我们要认真履行职责,把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向市委、市政府交一份满意的答卷。

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总结

按照1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0号颁布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应该由工商行政部门查处的无照经营行为主要包括: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行为,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以下简称许可审批部门)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但是,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总结

20xx年上半年,切实履行部门职责,在生猪屠宰、成品油经营、酒类流通等工作领域中积极开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现将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截止到20xx年9月底,我局在查处取缔无证经营工作中共出动执法人员463人次,执法车辆148辆次,检查定点屠宰、酒类经营、成品油销售等经营户117户,查出无证经营22户,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28份,发入宣传材料132份,引导规范办证1户,依法取缔5户,立案查处5户,罚没款2.2万元。通过查处整顿,进一步规范了生猪屠宰、成品油经营主体资格及经营行为,促进了全市成品油销售市场和城区生猪屠宰、肉品销售市场规范守法经营,维护了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打击了违法违章经营行为,促进了市场繁荣稳定。

(一)健全机构,加强领导。成立了商务系统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由刘红敏同志任组长,钟九云同志任副组长,商务执法大队一科、二科、局内贸科工作人员为成员,切实加强对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组织领导实施工作。

(二)强化宣传,营造氛围。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中,我局始终坚持柔性执法,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发放宣传单、张贴标语,召开座谈会,面对面宣讲等多种形式,向广大肉品、酒类、成品油经营者和消费者宣传《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无证无照查处取缔办法》,让他们知法懂法,从而增强经营者自律意识,消费者维权意识,提高全社会对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认识,营造了抵制、打击无证无照经营、违法经营活动的良好氛围。

(三)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半年来,我局紧紧围绕生猪屠宰、酒类流通、成品油经营这三项工作,切实开展查无工作。一是强化日常巡查,建立平时每周一次,节假日每天一次的巡查工作机制,执法大队巡查人员不管是晴天雨天,白天黑夜,酷暑严寒,坚持下乡、进场、入户巡查,及时掌握经营者持证合法经营情况,发现私屠滥宰、无证加油站、酒类经营不备案、不使用随附单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取缔。二是联合执法,集中整治。在加强平时巡查的同时,面对一些藐视法规,屡教不改的无证经营户,我们联合相关部门,积极开展集中整治,重点打击。半年来,我局联合工商、公安、农粮、安监、商务执法大队、乡镇等部门开展了6次联合执法,查处3个肉品经营户,取缔了2个无证非法加油站点,有效地打击了无证经营行为,净化了市场。三是改进作风,热情服务。在对无证经营坚决取缔、严厉打击的同时,我局另一方面又不断增强服务意识,积极引导帮助符合办证条件的经营户完善各项条件,申领证照,并为他们创造宽松的准入环境,推行便民措施,为酒类经营者备案,成品油经营者办证提供方便,从而尽量降低无证无照经营率,优化市场经营行为。

(一)存在的问题:一是乡镇加油站点持证经营率低,且布局不规范;二是商务执法经费短缺,执法力量薄弱。

(二)下步打算:一是加强商务执法队伍建设,提高工作水平;二是严厉打击私屠滥宰,杜绝病害肉上市;三是开展成品油经营市场整治,坚决查处取缔无证加油站点,优化乡镇加油站布局。

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总结

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场秩序,查处无照经营,保护公平竞争,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无照经营行为,是指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在固定的场所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无照经营行为包括下列行为:

(一)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后,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办理注销登记后,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

(四)以承租、承借、购买等非法方式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

(五)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期间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

(六)超出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的经营期限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

(七)清算期间开展新的经营活动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无照经营行为。

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无照经营行为的查处工作。

公安、税务、文化、卫生、新闻出版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坚持取缔与疏导相结合的原则,保护合法经营,取缔无照经营。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

对经营场所为违章建筑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知或应知对方为无照经营而为其提供有关证明、合同文本、银行帐户、场所等经营条件,或者为其代出证明、代订合同、代开发票、代理和发布广告及为其提供居中介绍等便利条件。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时,可行使下列职权:

(一)调查、询问无照经营者和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二)查阅、复制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帐册等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查封或扣押措施,应当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实施,并向当事人送达查封或扣押财物通知书及清单。

查封、扣押措施的期限为15日;有特殊情况的,经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30日。

第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查封强制措施时,应当对被查封的财物加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封条,保管人不得随便动用;财物由当事人自己保管的,应当由当事人出具保证书。

对扣押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严禁动用、调换或者损毁。

被查封或扣押的易腐烂、变质及其它难于保存或者不宜保存的物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留取证据后可以先行依法拍卖、变卖或采取其他措施妥善处理。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向当事人送达解除强制措施通知书,解除查封或扣押措施。

(一)当事人没有无照经营行为,或者查封、扣押的财物与无照经营行为无关的;。

(二)行政处罚决定已执行,应当返还查封、扣押财物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解除查封、扣押措施的。

第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采取查封、扣押措施,侵犯当事人财产权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

第十二条违反本法第二条、第五条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收缴有关印章和非法持有的营业执照、合同文本、帐簿等资料,限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并依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予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等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属非经营性活动的,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经营性活动的,可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法律、法规对所列行为的处罚机关及处罚方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对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被依法查封、扣押财物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追回,并可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30000元以下的罚款;围攻、殴打执法人员,抗拒、妨碍执行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无照经营行为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对无固定场所经营者的管理按《合肥市摊群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12月1日起施行。

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总结

根据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将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评工作的意见》(综治办20xx44号)文件工作要求,我局积极开展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经营卷烟业务的整治工作,现将近段时间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20xx年至今,我局在上级部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以及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的配合下,认真开展无证经营整治工作,切实加大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经营卷烟业务查处取缔力度。采取“源头治理、堵疏结合”的有力措施,以“突出重点、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务求实效”为原则,实施“烟工协同、齐抓共管”的工作联动机制,采取“集中时段、重点出击、查堵结合”灵活方式,以高压态势,加大对无证经营行为的打击,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截止目前,烟草与工商部门共出动执法人员1200余人次,执法车辆175台次,检查无证经营户610户次,取缔无证户108户,暂扣无证经营卷烟经营户12户,暂扣卷烟160余条,有效地遏制了无证经营卷烟的猖獗的势头,进一步规范了卷烟市场经营秩序。

(一)强化认识、精心部署,形成查处取缔工作的浓厚氛围。

一是统一思想,提高认识。20xx年我局以“探索取缔无卷烟零售许可证经营卷烟的有效途径”为课题申请科技创新项目立项,同时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副局长为副组长,专卖办、主任为项目负责人,七名专卖人员为主的课题小组,并以此为契机,制定行动方案,在辖区内全面无证经营取缔工作。

二是加强与工商部门协作,建立长效机制。为了确保整治工作的有序推进,我们从分利用烟草、工商联合协作机制,增强与各个职能部门的联系,共同探讨和认真听取工商部门对于无证经营的看法,逐步形成了统一的意见,并先后与十堰市茅箭、张湾、花果工商分局联合制定了工作方案,开展取缔无证经营的工作。

三是加强宣传,全社会动员。充分利用电视、报刊、广播等多种媒介,采取发放宣传资料、“315”宣传日、召开经营户培训会、在城区有证户中广泛开展三个“抵制”活动等多种形式,在辖区主要路段、繁华街区,开展宣传工作,共出动宣传人员140人次,发送宣传材料6000余份,使社会各界充分认识无照经营的危害性和违法后果的严重性,为开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营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突出重点、细化措施,推动查处取缔工作的有序开展。

一是摸清底数,建立档案。为更好的了解城区无证经营的现状,并为整治工作提供更加准确、有力的数据支撑,我局通过半个多月的时间对辖区无证经营情况进行了详细的调查、摸底,通过对采集的无证经营信息进行分类整理,建立城区无证户的信息管理档案,为有效根治无证经营,建立取缔无证户的长效机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是突出重点、严格执法。依据管辖权限要求,我局积极与工商部门撇和,整合执法力量,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对繁华街区、路段、城镇批发市场,无证户集中地区作为重点整治对象,20xx年我局先期在城区柳林路、东岳路试点,选择无证经营现象相对集中的地理位,重点整治,打击无证经营的违法行为,扩大治理效果的社会效应。

三是堵疏结合,区别对待。我们坚持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规范与发展相结合原则。既依法行政,又区别对待,不搞一刀切,不搞机械执法。对于经说服教育能主动办证或放弃经营的,及时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提供政策咨询服务,帮助其尽快完善登记手续,办理专卖许可证;对于拒不改正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予以立案查处取缔,形成较大的震慑力,同时加大对无证户供货源头的追溯、打击力度,经过调查核实共对向无证户供应卷烟的有证户2户,进行了停止供货的处理,提高了有证经营户守法经营的意识。为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

(三)加强督导,确保查处取缔工作取得实效。

我局形成了一把手亲自抓,班子成员分头抓,相关部门督促抓,基层人员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组织领导机制,完善了监管责任机制和市场主体分类监管、市场巡查、工作考核以及责任追究等机制,确保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的工作进度和执法力度。

目前,在对无证无照经营的查处取缔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1、无证经营现象反弹比较严重,一是无证经营是一个动态现象,旧的无证户被取缔了,新的无证户如雨后春笋般不断出现,另一方面一些经营户与我们玩起猫捉老鼠的游戏,导致无证经营任然是扰乱辖区卷烟市场秩序的一个顽疾,截止目前,虽然我局取缔、消灭了100余户无证户,但仍有110户无证户活跃在市场上。

2、工商部门配合力度不够。一方面工商部门对于整治无证经营工作不积极、不主动,导致工作局面比较被动。二是工商部门日常管理工作比较繁重,难以抽出专人全程参与,缺乏及时的执法保障。

1、根据实际,充分调研,制定相应的疏导措施。由于无证无照经营者以此作为唯一的谋生手段,短期内难以根本取缔无证无照经营问题,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引导无证无照经营变为有证经营户。

2、部门联合,共同查处,形成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的合力。无照经营的查处取缔工作是主要以工商部门为主,要加大与工商部门的协调力度,建议与工商部门成立专班、固定专人和时间开展无证经营整治工作。

3、加强督导考核,确保整治效果不反弹。为确保取缔无照经营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建议与基层工商所与包片干部签订责任书,做到责任明确,落实到人,并且把取缔无照经营工作与全年的岗位目标责任制结合起来,加强考核、严格兑现奖惩,落实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确保整治效果不反弹。

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总结

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场管理,取缔无照经营活动,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取缔在本省境内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凡在本省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企业法人登记或营业登记;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均属无照经营。

第四条企业需要在核定的经营场所以外,临时设点摆摊的,应当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向设点摆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临时经营证明,在批准的地点和期限内营业。

举办临时性交易活动,需要占用非经营场所的,应由举办部门征得交通、公安等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

个体工商户到异地(跨原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地)经营的,必须经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审核批准。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向无照经营者提供证明、合同、发票、银行账号、经营场所及其他方便条件;。

(二)收购、销售无照经营者的产品、物资;。

(三)与无照经营者联营;。

(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与无照经营有关的其他活动。

第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并视情节轻重作出如下处罚:

(一)强制收购非法经营的商品或收兑有价证券;。

(二)没收非法所得或非法经营的货款、商品、票证券;。

(三)处以非法经营商品等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

(四)对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予以强制收购或者没收。

前款所列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第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限期补办手续,通报批评,并可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不补办手续或屡罚屡犯的,可以加倍罚款;对违反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可并处强制收购或没收商品。

第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可单处或并处没收违法提供的证明、空白合同、空白发票,责令停止联营,强制收购商品,没收非法所得,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对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按照本办法规定查处无照经营活动时,对用于无照经营活动或有重大赚疑的物资、物品、工具、设备等货物,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可先行作出查扣、封存的决定。查扣、封存货物期限为三十日;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重新办理查扣、封存手续,但最长不得超过九十日;对在被查扣、封存期间擅自动用或转移货物的,除责令限期追回外,并可加处动用、转移货物等值20%以下罚款。

被查扣、封存后不易保存或在规定期限内无人认领的货物,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需要对无照经营收入作征税、补税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及时通知税务机关依法征收。

第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按照本办法实施处罚时,须向被处罚人制发《处罚决定书》。其中工商行政管理所的处罚权限,由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规定确定。

第十二条无照经营行为被查处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已生效的处罚决定抄告被处罚者所在的主管部门、单位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在职人员从事无照经营活动被处罚的,被处罚者所在单位应督促其按期交纳罚没款。

第十三条按照本办法规定收缴的罚没款(物),须开具由省财政厅统一制发的《浙江省罚没财物统一收据》;罚没款、变价款全额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取缔无照经营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本办法的贯彻实施。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税务、城建、卫生、医药、烟草、粮食、水产、标准计量、物价、金融、文化等管理机关应互相协助、配合,共同做好取缔无照经营的工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查处涉及无照经营活动的各类违法违章行为。

乡、镇、街道和企事业单位应制止所属单位的人员从事无照经营活动;发现无照经营活动,及时通知有关主管部门并积极配合查处。

第十五条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受理复议的机关应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职权强制执行或按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执行检查任务时应出示检查证;被检查者应予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物品;对阻碍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取缔无照经营工作中,应依法行政、秉公执法。对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者,应从严惩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半年工作总结

截止发稿日,共出动执法人员119人次,执法车辆43车次,共查处无照经营案件40个。此次以开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专项行动为契机,大力宣传《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及《侯马市开展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三项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改善空气质量文件精神,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不断增强广大经营者持照守法经营的自律意识,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创造公平竞争、守法诚信的市场环境,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2016。

(201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0号公布根据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

第三条对于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须经许可审批的涉及人体健康、公共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的经营活动,许可审批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许可审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凭许可审批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核发营业执照。

第四条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行为,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以下简称许可审批部门)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但是,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五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及时查处其管辖范围内的无照经营行为。

第六条对于已经取得营业执照,但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已经取得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重新办理许可审批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条许可审批部门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当在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实行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对于下岗失业人员或者经营条件、经营范围、经营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手续,合法经营。

第九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二)向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无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六)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

第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实施查封、扣押,必须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财物及资料清单。

在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的,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应当在24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15日;案件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被查封、扣押的财物易腐烂、变质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在留存证据后先行拍卖或者变卖。

第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间作出处理决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视为解除查封、扣押。

对于经调查核实没有违法行为或者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当立即解除查封、扣押。被查封、扣押的易腐烂、变质的财物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已经先行拍卖或者变卖的,应当返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全部价款。

依照本办法规定,被查封、扣押的财物应当予以没收的,依法没收。

第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使用或者损毁被查封、扣押的财物,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半年工作总结

20xx年,我局认真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的通知》(桂政办电〔20xx〕36号)和市政府《关于同意建立钦州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联合会议制度的批复》(钦政函〔20xx〕345号)文件精神,把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作为改善我市投资环境、推动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工作来抓,加强与工商行政等部门协调,积极发挥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职能,积极协助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取得了较好成效。现将有关工作总结如下:

一、主要做法及成效。

(一)把证照材料列入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材料审查内容。通过把用人单位的经营执照等相关证照材料例入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材料审查的主要内容进行审查,督促用人单位及时办理和年审相关证照,年内审查用人单位219户。

(二)联合开展专项检查活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今年以来,我局联合工商、公安、监察、民政、国土资源、卫生、安监、总工会等部门,开展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用人单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综合治理大检查等专项检查4次,检查用人单位15096家,涉及劳动者21653人,取缔无证职业介绍机构3家,取缔非法用工组织28户。

(三)在办理劳动保障监察案件中,提请相关部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全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办理劳动保障监察案件过程中,把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作为必备证据材料来收集,一旦发现无证无照经营的用人单位,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并积极配合查处取缔。如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查处市内某企业拖欠职工工资一案时,发现该单位没有取得营业执照,支队及时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致函汇报情况,提请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取缔。

二、存在问题。

查处取缔无照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当前此项工作中的困难和存在问题确实不容忽视:无照经营户的经营规模小、条件差、生存的空间小,变化快,随时有无照经营出现,取缔难度较大。

20xx年工作思路。

共同参与的工作氛围,强势打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确保监管执法进一步到位。要进一步完善长效工作机制,及时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违法行为。

防止返贫致贫工作总结实施方案

各乡镇(街道)、各县直单位、各驻村工作队:

20__年是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收官之年,为消除贫困存量、主动遏制贫困增量、防止脱贫不稳定人口返贫、边缘易致贫人口致贫,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实现两个确保和全面小康目标,根据《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建立防止返贫监测和帮扶机制的指导意见》《__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建立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防返贫致贫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中央、省、州决策部署,把防止返贫致贫作为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扶贫工作的重要任务,按照“事前预防与事后帮扶相结合、开发式帮扶与保障性措施相结合、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外部帮扶与群众主体相结合”的原则,围绕“一超过两不愁三保障”主要指标,明确程序和内容,建立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统筹政府、市场和社会资源,对脱贫不稳定人口和易致贫边缘人口在项目、资金、政策方面靶向施策,及时跟进补齐措施,堵塞漏洞,补上缺项,防止脱贫人口返贫、边缘人口致贫,全面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确保高质量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

二、监测方法。

(一)监测对象范围。全县所有农村人口,以家庭为单位,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国家、省扶贫标准1.5倍左右的户。重点监测以下对象:

1.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脱贫监测户和未脱贫户。

2.已纳入扶贫信息系统的边缘户。

3.建档立卡之外分散供养的五保户、低保户、大病重病户、重度残疾户等特殊对象户。

4.因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或主要劳动力突发重大疾病、交通事故、水灾、火灾等偶发性事故,导致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引发刚性支出明显超过上年度收入和收入大幅度缩减的户。

全县监测对象规模为建档立卡人口的5%左右,各乡镇(街道)原则上保持相应的比例规模,对于已经出现返贫和新致贫,且问题十分突出,短期难以消除返贫致贫风险的,及时纳入建档立卡,享受脱贫攻坚相关政策,实施精准帮扶,确保稳定脱贫。

(二)监测内容。围绕“一超过两不愁三保障”和安全饮水开展监测。

1.家庭收支和生活情况。监测收入达标、收入稳定、大额支出等情况,即:监测家庭人均纯收入是否达到最低标准;跟上年比,是否因疫情影响、因劳动技能缺失、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产业或就业收入下降的情况。同时,监测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是否存在下降的情况;是否存在因病、因学、因灾、因意外事故、因自然灾害等因素导致家庭产生大额支出,超出家庭承受能力,继而导致家庭生活出现困难的情况。

2.“三保障”和安全饮水情况。监测建档立卡贫困户中脱贫监测户和未脱贫户的教育、健康、住房、安全饮水的政策落实是否连续稳定,是否存在返贫风险点;监测档外群众在教育、健康、住房、安全饮水中存在的短板和问题,是否存在致贫风险点。

(三)监测程序。以乡镇为单位组织开展,通过农户申报、乡村干部和驻村工作队走访排查、相关行业部门筛查预警等途径,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监测对象,录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实行动态管理。

1.村组日常监测。从4月份开始,全县所有有农业人口的村(社区)需确定一名包村乡镇干部牵头,由帮扶责任人、驻村工作队长、包村乡镇干部、村支两委、村民小组长等干部负责日常监测,每月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对本村开展1次全面摸排,并建立村级动态监测台账,所有负责日常监测的干部共同开会评定,将初步拟监测对象名单报乡镇审核。

2.各级预警监测。县扶贫办、县发改局、县卫健局、县民政局、县教体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人社局、县水利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残联等相关部门加强数据共享与比对分析,由县扶贫办适时通报收入及“三保障”和安全饮水存在短板问题户家庭的预警信息。同时对各级督查、检查、暗访、__发现的各类疑似问题集中由县扶贫办反馈。乡村两级负责受理群众自主申请。对县级反馈的疑似问题户和群众自主申请户,由乡村两级进行重点监测,并自收到信息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核查,乡镇召开党委会审核后上报县扶贫办。

3.乡镇初审研判。乡镇收到村级上报的监测对象名单后,3个工作日内组织乡镇包村领导、扶贫专干等完成入户复核。根据复核结果,召开党委会审核研判监测对象易致贫返贫风险,按照因病、因学、重大灾害、突发事件等易致贫返贫因素,建立乡级动态监测台账,进行分类预警,提出需要解决事项,原则上每月底前将监测对象信息报县扶贫办进行汇总,特殊情况随时汇总上报。

4.县级审定交办。县扶贫办根据乡镇上报监测对象名单,3个工作日内前完成大数据比对审核,对存在疑点问题及时反馈,由相关部门及乡镇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复核完成后由县扶贫办将拟监测对象提交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审定后的名单由县扶贫办及时录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对监测对象需要解决的事项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交办相关职能部门,限期解决,并将解决落实情况15个工作日内报县扶贫办。

5.跟踪帮扶销号。未脱贫户和有返贫风险的脱贫户,由驻村工作队和村支两委承担帮扶责任,结对帮扶干部是具体责任人;有致贫风险点的非贫困户,由乡村两级明确帮扶责任人进行联络和帮扶,并负责跟踪需要解决的事项落实情况,待返贫致贫风险全部稳定消除一段时间后,按照村评定、乡审核、县审定的程序,评估退出监测范围,县扶贫办及时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进行销号管理,相关行业部门相应做好本行业信息系统数据更新。

三、帮扶措施。

保持现行扶贫政策总体稳定,统筹利用政府、市场和社会扶贫资源,对未脱贫户和有返贫风险的脱贫户加大扶贫政策倾斜支持力度,对有致贫风险的非贫困户用活用足各类普惠性政策资源,特别是可支持非贫困户发展的扶贫政策,在坚持现行扶贫标准和防致贫返贫实际需要的前提下,精准落实对监测对象的帮扶措施。

1.产业帮扶。坚持“四跟四走”路子,深化“四带四推”举措,优先对具备发展产业条件的监测对象,加强生产经营技能培训,提供扶贫小额信贷支持;动员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等优先带动监测对象发展生产。鼓励监测对象以土地流转、直接帮扶、委托帮扶、生产资料入股等多种形式参与产业发展,多渠道增加收入。深入开展消费扶贫,动员机关、学校、医院和企事业单位通过以购代捐、以买代帮,优先集中采购监测对象生产的农产品和带动监测对象发展的企业、合作社农产品。

2.就业帮扶。深化扶贫劳务协作,提高劳务就业组织化程度,加强就业信息服务,推动监测对象就业意愿、就业技能与就业岗位精准对接。组织有劳动力的监测对象参加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支持其边培训边上岗。拓展建设扶贫车间,优先支持有劳动力的监测对象就近就业。多渠道开发就业公益性岗位,新增和腾退的就业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监测对象,建立稳定的托底帮扶机制,促进监测对象稳定就业增收。鼓励通过以工代赈、以奖代补等方式,动员监测对象参与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建设获取劳务报酬。

3.“三保障”与安全饮水帮扶。开展常态化控辍保学,确保监测对象学前教育、义务阶段教育无辍学;落实建档立卡监测对象雨露计划、助学金、职业教育、高中教育各项免补政策;对于监测对象中当年考取全日制专科、本科的大学生通过教育基金分别给予3000元、5000元的一次性补助,并对大学阶段的监测对象安排勤工俭学岗位、提供生源地助学贷款、社会帮扶等多种渠道实现稳定就读。通过建立医疗救助基金等方式,帮助监测对象全部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经实施“三提高、两补贴、一减免、一兜底”健康扶贫综合保障措施后,住院合规自付费用较高、影响基本生活、返贫致贫风险较高的,通过商业保险、临时救助、社会捐赠,确保得大病重病后基本生活有保障。对监测对象危房进行安全性鉴定,因地因户因人制宜开展危房改造或采取其他安置措施,确保监测对象不住危房。动态解决安全饮水问题,加强水源点建设和工程管护,有效解决季节性缺水、提高供水保证率,重点帮助解决无劳动力监测对象取水困难问题,保障监测对象安全饮水有保障。

4.社会帮扶。依托中国社会扶贫网,加大对防返贫致贫需求对接帮扶,引导社会组织及爱心人士向监测对象倾斜众筹。深入开展“户帮户亲帮亲,互助脱贫奔小康”行动,引导社会力量对监测对象进行帮扶。围绕“扶贫日”组织开展“我想有个家”等公益募捐活动,募捐资金主要用于监测对象。开展“万企帮万村”活动,引导社会力量助力帮扶监测对象。组织动员各类社工机构、志愿服务团队、社会爱心人开展监测对象帮扶志愿活动。积极开展“扶智扶志”“四扶四建”、创办“爱心超市”等活动,通过物质与精神双重激励,激发监测对象内生动力。

5.综合保障帮扶。对无劳动能力的监测对象,进一步强化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养老保险等综合性社会保障措施,确保应保尽保,并及时足额落实补助资金。对因病、因残、因灾等意外变故返贫致贫的家庭,及时落实健康扶贫和残疾人、灾害、临时救助等政策,保障其基本生活。对于单独分户生活的老人户,由乡镇负责向县民政部门和其法定赡养人反馈,签订赡养人、被赡养人和村委会监督的三方赡养协议,履行赡养义务。对有条件但拒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由乡镇和县司法部门配合,通过公益诉讼落实。对因行动不便等原因无法通过诉讼维护权益的,由县司法部门组建“流动法庭”、“院落法庭”,简易程序,快速处置。

6.防贫保险。多渠道筹措帮扶资金,按照“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原则,为监测对象购买精准防贫保险,并参考脱贫收入标准设定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赔付启动线,实行阶梯型保险赔偿。

四、工作要求。

(一)压实各级责任。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并承担主体责任,县委书记、县长为第一责任人。县直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认真落实好行业扶持政策。乡村两级要具体抓好监测对象识别上报、帮扶措施落实。帮扶责任人要加强对监测对象的帮扶和联络,做好监测跟踪。

(二)强化作风纪律。依托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现有成果,充分发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和村两委、驻村工作队作用,加强监测对象家庭信息、收入状况等信息共享,同时结合脱贫质量“回头看”等入户排查整改等工作,防止重复入户采集信息,尽量减少填表报数,切实减轻基层负担。县乡村三级要严格按照监测标准和程序精准识别对象,做到符合条件的应纳尽纳、不符条件的一个不纳,坚决杜绝优亲厚友、弄虚作假。

(三)严格监督检查。将防止返贫致贫和帮扶工作纳入全县脱贫攻坚年底考核范围,同时县扶贫办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地各单位识别、帮扶、退出等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并将日常监督检查情况纳入年度考核重要依据,对年度考核或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贯彻落实不力、责任落实不力等突出问题的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实行责任倒追,严肃追责相关单位和个人,坚决防止出现返贫和新的致贫,以过硬的质量保证脱贫攻坚圆满收官。

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半年工作总结

(1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0号公布根据20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

第三条对于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须经许可审批的涉及人体健康、公共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的经营活动,许可审批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许可审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凭许可审批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核发营业执照。

第四条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行为,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以下简称许可审批部门)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但是,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五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及时查处其管辖范围内的无照经营行为。

第六条对于已经取得营业执照,但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已经取得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重新办理许可审批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条许可审批部门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当在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实行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对于下岗失业人员或者经营条件、经营范围、经营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手续,合法经营。

第九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二)向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无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六)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

第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实施查封、扣押,必须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财物及资料清单。

在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的,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应当在24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15日;案件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被查封、扣押的财物易腐烂、变质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在留存证据后先行拍卖或者变卖。

第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间作出处理决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视为解除查封、扣押。

对于经调查核实没有违法行为或者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当立即解除查封、扣押。被查封、扣押的易腐烂、变质的财物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已经先行拍卖或者变卖的,应当返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全部价款。

依照本办法规定,被查封、扣押的财物应当予以没收的,依法没收。

第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使用或者损毁被查封、扣押的财物,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最新2016]。

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半年工作总结

根据市查无办《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考评方案的通知》要求,我局将查处取缔无照经营作为工作重心之一,开展了针对性、有重点的集中整治专项活动,通过共同努力,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效。现就我局上半年开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基本情况、主要工作总结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截止206月6日,我局在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活动中,共出动执法人员40人次,执法车辆12台次,检查各类市场主体26户次,引导办照6户、限期整改5户、依法取缔0户、立案查处0户。

二、主要工作。

(一)加强领导、保障措施到位。

成立了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完善了相关的责任制度,形成了由主要领导总负责、分管领导亲自抓、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具体抓的工作机制。

(二)审批规范、管理有序。

在做好行政许可管理工作中,加强了行政许可工作的管理,完善了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程序,规范了行政许可行为。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单位),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下达了相应的整改处理措施,达到要求后再进行许可。做到《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办理、审核及发放工作。

(三)强化宣传,营造氛围。

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中,我局始终坚持柔性执法,充分利用了网络媒体进行了环保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活动;利用了“六五”世界环境日等环保宣传日活动,开展了环保活动月活动,同时还开展了一系列环保进学校、环保进社区、环保进机关、环保进企业活动,制作了环保标语向广大市民《无证无照查处取缔办法》,让他们知法懂法,从而增强经营者自律意识,消费者维权意识,提高全社会对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认识,营造了抵制、打击无证无照经营、违法经营活动的良好氛围。

(四)突出重点工作,狠抓落实。

半年来,我局配合工商部门,认真开展了查处取缔无证照经营工作。把这项工作和日常环境执法检查工作紧密相结合,每月开展了企业联席会议制度,采取了日常常规检查、专项检查、突击抽查等方式,不断的加大了环境执法监督检查力度,并能及时查处和纠正各种环境违法行为。

【工商方案】田家庵区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实施方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属各单位:

为进。

[2010]103。

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立公平、有序、规范的市场经济秩序为目标,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综合治理、重在规范的整治原则,建立我区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监管责任体系,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和谐有序发展。

(

)

(

)

(

)

(

)

(

)

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登记的经营行为,或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应免于登记的经营行为,不作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1

2

3

4

5

负责监督管理食品进出口计量器具制造修理,依法查处辖区。

量、标准化违法行为;负责本辖区内特种设备监督管理,协助开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监督管理须质量技术监督许可的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负责监督管理旅馆、公章刻制、典当等特种行业、场所,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枪支、爆炸等危险品经营,以及其他依法需取得公安机关行政许可的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负责监督管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其他须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方可经营的场所,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负责监督管理成品油零售、仓储、典当业、外派劳务等须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负责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须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勘查、开采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勘查开采行为。

负责监督管理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生产经营行为。

负责监督管理供电营业、食盐批发等部门许可的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负责监督管理公共场所、医疗机构等须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负责监督管理劳动就业服务、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境外就业中介服务等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负责监督管理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城市燃气供应、城市规划编制等须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负责监督管理道路运输业、水路运输业、港口经营及相关业务等须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负责监督管理危险废物、严控废物、环境影响评价等须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1

负责监督管理娱乐场所营业性演出单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音像制品经营单位等须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2

负责监督管理广播电视节目及电视剧制作电影业等须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3

负责监督管理出版(包括图书报纸期刊音像电子制品互联网出版)发行出版物进口印刷业音像制品制作等须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负责监督管理农作物种子、蚕种、种畜禽生产经营,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兽药生产经营、生鲜乳收购、生猪屠宰,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农村能源产品生产经营等须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负责查处取缔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和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及流动摊点的无照经营行为。

负责监督管理须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烟草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其中,无证零售烟草制品需给予处罚的,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通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基础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等须通信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依据法定职责,负责监督管理须本部门许可的经营活动,查处取缔无许可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要积极配合各职能部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对本辖区内发现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或为无证无照经营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和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要及时通报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供水、供电、电信等公共服务行业、企业要加强行业自律与管理,不得在明知或应知是无证无照经营的情况下,为无证无照经营活动提供水、电、互联网接入等经营条件,及时执行相关部门对违法经营场所停水、停电、停止互联网接入服务等协助执行通知。

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是一项综合执法工作。按照淮南市《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精神,建立由政府统一组织领导,有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长效工作机制。

联席会议由区市场监管、综治办、公安、消防、经济和信息化、商务、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管、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食品药品监管、环保、文化广电体育、农林水利、烟草专卖、通信管理等部门组成,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为联席会议召集人,市场监管局和综治办主要负责同志为副召集人,负责研究制订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措施,通报工作情况,协调解决重大、疑难问题,指导、督促查处取缔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管局,各成员单位确定专人负责与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联系各行政执法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应在

5

5

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部门依法对无照经营行为进行督促整改、行政处罚时,应同时将整改情况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抄送相关部门。

-->。

“谁发证、谁监管,谁许可、谁负责”的原则,对涉及多项许可审批的生产经营领域,最先许可审批部门为该领域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应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联合执法,及时有效查处取缔。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把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组织领导,协调解决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支持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开展工作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要坚决查处取缔;对违法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下岗再就业人员、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或者经营范围、经营条件基本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行为,应引导帮助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促其合法经营。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不依法查处或支持、包庇、纵容的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行政处分相关责任人。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区域内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明知或应知,但不履行报告职责,或不配合相关职能部门查处取缔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明知或应知为无证无照经营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组织和个人,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对明知或应知为无证无照经营提供水、电、互联网接入等服务的组织和个人,由相应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在接到政府职能部门对违法经营场所停水、停电及停止互联网接入服务等协助执行通知后,仍然为其提供服务的,由相应主管部门依法从严处罚。

防止返贫致贫工作总结实施方案

为扎实推进全县金融固脱贫防返贫工作取得实效,根据省委、省政府扶贫攻坚安排部署及全省开展金融巩固脱贫防返贫试点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总书记扶贫开发战略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全县脱贫减贫目标,持续推进“1236”金融精准扶贫工程。坚持金融精准扶贫和支持防返贫两条工作主线,将金融精准扶贫工作重心向金融“输血”与“造血”并重转变,向支持贫困户脱贫解困与支持产业发展带动并重转变。通过金融服务与产品创新,把金融支持__县固脱贫防返贫工作作为实施普惠金融工程的重要内容之一,进一步强化金融精准扶贫功能,提升金融精准扶贫功效。

二、基本原则。

(一)统筹兼顾与因地制宜相结合原则。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扶贫攻坚行动的统一部署,针对贫困地区和贫困群体的实际,各金融机构结合自身的信贷投放特点,因人因地施策、因贫困原因施策、因贫困类型施策。

(二)重点扶持与区别对待相结合原则。坚持以产业发展为引领,完善金融服务体系,激发产业脱贫致富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大对有发展意愿和发展潜力较大的贫困户的金融扶持力度,优先支持具有带动脱贫作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

(三)精准扶贫与风险防控相结合原则。加强银行信贷与涉农保险的深度融合,扩大贫困农户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涉农保险的覆盖面,拓宽“农业政策保险+农业商业保险”保障服务,建立贷款风险分散机制。

三、目标任务。

各金融机构要遵循金融发展规律,把固脱贫防返贫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和民生工程抓紧抓实,积极探索多元化、可持续的扶贫服务。着力推动扶贫工作由“大水漫灌”转为“精准滴灌”,对脱贫村、脱贫户实施“保姆式”跟踪服务,切实加大金融精准扶贫力度,坚决防止“数字扶贫”,力争使金融支持脱贫一户、巩固一户、富裕一户,不断提高脱贫质量,增强脱贫的稳定性和持续性。截至末,全县涉农贷款(含各类扶贫贷款)增速不低于上年。主要工作任务如下:

(一)围绕重点扶贫项目,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支持。各金融机构应根据自身业务实际,加强对全县重点扶贫项目工程的对接,大力支持以下工程的实施:北海子国家级湿地治理与保护项目;骊y文化产业园等基础设施扶贫项目;圣容寺至红山窑一日游和新城子七彩花谷乡村旅游项目;南坝寺儿沟滑雪场项目和全国生态乡镇及全省环境优美乡镇乡村旅游项目等;全县c、d级危房改造工程;95户建档立卡贫困户易地搬迁项目(计划对接时间:5月份)。

(二)围绕重点农业产业,加强可持续的信贷投入。坚持把发展富民多元产业作为扶贫攻坚的核心任务,支持全县高原夏菜、草食畜牧业、制种、食用菌等主导产业,培育壮大藜麦、中药材、油料、饲草、马铃薯、花卉等接续产业,加快发展以牛羊为主的规模高效草食畜牧业,持续发展高效节水农业,不断调优产品结构,促进农业稳产、提质、增效。使已建成的15个贫困村农业科技试验示范点、904家农民专业合作社、187个家庭农场、15个贫困村组的产业化合作经济组织不断发展壮大,实现农业科技支撑能力持续增强、新型农业主体壮大发展与群众脱贫致富的互利共赢(计划对接时间:5月份)。

(三)围绕普惠金融政策,开展多层次的金融宣传。各金融机构要根据人民银行的工作部署,整理和印制信贷产品和服务宣传资料,加大对金融支持固脱贫防返贫工作的宣传,切实把各项普惠金融政策原原本本地带进村、交到户、传给人,真正使政策叠加优势转化为贫困村_发展难题、增强自我发展能力的强大动力(计划完成时间:9月底)。

(四)围绕扶贫信贷政策,提供差异化的金融产品。县农商银行继续推进扶贫担保贷款业务,并运用扶贫再贷款资金加大对贫困户、具有扶贫带动作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普惠金融支持;农发行要重点支持粮油收储和农业产业化发展,优先支持__县金穗麦芽有限公司、甘肃三洋金源农牧公司等省级以上重点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围绕全县粮食安全工程建设规划,积极支持省、县两级储备粮增储,做好__县东盛粮油有限公司对贫困户收购小麦的信贷支持,切实加强产业扶贫力度;甘肃银行要积极争取更多的产业扶贫专项贷款资金,兰州银行要进一步加强对扶贫专项贷款的发放和管理力度(计划完成时间:全年)。

(五)围绕农业风险保障,开展广角度的保险服务。各保险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参与固脱贫防返贫工作,结合贫困户的特点创新保险产品和服务。关注特殊人群的保险保障,积极发展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推广低保、五保、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的意外保障制度,缓解贫困群众因病致贫、因灾返贫问题。继续发挥好能繁母猪、奶牛、玉米种植、马铃薯种植、森林保险等政策性农业保险作用,扩大保险覆盖面。建立“政府+保险公司+农户”三位一体的农业灾害风险分摊机制,提高县域保险机构的农业保险密度和深度。加大对贫困户保险政策性优惠补贴,鼓励贫困农户及时参保,让更多农户享受到固脱贫防返贫中的农业保险红利(计划完成时间:全年)。

(六)围绕便民惠农政策,实现全覆盖的支付体系。农业银行要将电商进农村、电商精准扶贫与“四融”平台建设紧密结合,增设“四融”平台等便民金融服务点,大力推动城乡支付服务一体化进程,打通农村金融服务“最后一公里”。工商银行要积极推广互联网融e购产品,把贫困区特色产业向外推广,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建设银行要通过发放“商融贷”、“融易贷”小企业网络循环贷款,对贫困村所在地小微企业予以优先支持。邮储银行等涉农金融机构要加强对贫困村惠民、便民服务终端的布设,力争实现全部贫困村支付结算设施的全覆盖(计划完成时间:上半年)。

(七)围绕金融生态建设,建立较完善的信用体系。县农商银行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贫困户信用等级评定和推动农户信用体系建设。相关金融机构要积极推广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的应用,大力发展供应链核心企业应收账款业务,盘活应收账款资金,为小微企业提供新的融资渠道(完成时间:全年)。

四、组织保障。

(一)建立和完善扶贫工作联动机制。建立由县金融办牵头,扶贫办、财政局、人民银行以及金融机构共同参与的整体联动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召开金融支持固脱贫防返贫工作会议,形成金融支持脱贫攻坚合力。各乡镇应加强对乡规民约的宣传教育,协助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对扶贫信贷风险的防范工作。

(二)建立和完善扶贫信息互通机制。县发改局、扶贫办、财政局及人民银行应建立扶贫信息互通和共享机制,及时掌握贫困地区特色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基本公共服务及扶贫信贷等信息。各金融机构要每月向人民银行报送扶贫信贷措施、服务、产品及信贷数据,并建立精准扶贫金融服务档案。人民银行应建立《金融支持__县固脱贫防返贫工作信息》,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及上级行反馈工作情况,各金融机构要每月向人民银行提供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梳理、总结精准扶贫金融服务工作中的典型经验、成功案例、工作成效,注重树立典型、宣传励志脱贫,营造有利于脱贫攻坚金融服务工作的良好氛围。

(三)建立和完善动态监测考核机制。人民银行应联合相关部门实时督查督办工作,不定期走访金融机构、企业及农户,调查了解金融支持固脱贫防返贫情况,研究解决金融精准扶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效降低返贫率。每半年对金融支持固脱贫防返贫工作进行考核评估,将金融支持固脱贫防返贫工作作为地方政府对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评奖励的重要依据。

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半年工作总结

(以下简称《办法》)涉及三个重大问题,一是无照经营行为的内涵和外延,二是法律法规之间的转致问题,三是工商部门和其他部门的职能分工问题。这三个问题交织在一起,使得在实践中对无照办法的适用产生了各种观点。笔者就以这三个问题为中心来谈谈自己的一些看法。

《办法》把无照经营的概念第一次与许可证联系在一起,把无照经营行为分成五种情况:

1.无证无照: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的情形;。

3.有证无照:已经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形;。

5.有照但超范围经营需取得许可证的行为:超出核准登记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的经营活动的情形。

对于《办法》规定的前四种无照经营行为,在《办法》实施以前一直是作为无照行为处理的,但是,对于第五种无照经营行为,由于在《办法》实施以前一直定性为超越核准的经营范围,《办法》的这一新规定,在实践中引起一些争议:

1.《办法》第四条第五项规定的经营行为是否可以作为无照处理?

《办法》第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和前四项的规定在措辞上有所不同。前四项的规定都是“无照经营行为”,而第五项的规定是“违法经营行为”。为此,有人认为第五项的规定不应定性为无照经营行为,因为当事人是有营业执照的。而对这种行为的查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关于超范围经营的规定进行处理。

笔者认为,应从三个方面看这个问题。

首先,从《办法》本身的规定来看,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这样的“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查处”,而没有一律表述为“下列无照经营行为”,但是却明确的规定了“依照办法的规定进行查处”。因此,可以理解为虽然这种超范围经营许可项目不表述为“无照经营行为”,但是可以按照《办法》来查处。

其次,从《办法》的立法精神看,《办法》规定对超范围经营许可项目可以按照《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实际上是规定了比以往一般的超范围经营更加严厉的措施,更加有效的打击和预防超范围经营许可项目。这一规定对于以执法权保障行政审批权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是在执法实践中落实“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的体现。对于一般的超范围经营应以教育、引导为主,但是对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则依照《办法》进行查处。而这些经营行为,一般需要取得许可证才能进行。

最后,从和司法机关的衔接上来看,对于一般的超范围经营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规定除外。”也就是说,对于需要取得许可证的经营行为,超越经营范围签订的合同无效,《办法》的规定实际上是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规定。

因此,对于这种超范围经营许可项目的行为,不能简单的定性为超范围经营,而应该依照《办法》的规定作为无照经营的一种特殊的形式进行查处。

从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超范围经营可以分为两种,一是超范围经营许可项目,一是一般的超范围经营。超范围经营许可项目是超范围经营的一种特殊情形。以往的法规没有将超范围经营这类违法行为进行区分,导致无法有效打击和预防一些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超范围经营许可项目的行为。现在《办法》将这种特殊的超范围经营行为列入到无照经营行列,是对超范围经营行为的特殊规定,应当适用《办法》的规定进行查处。

2.对第五项中的“许可证”有不同的理解。

一种观点认为这里的“许可证”指的是前置许可,对于超越经营范围的经营行为,如果超越前置许可证的范围,则应按照《办法》定性为无照经营,对于超越后置许可证的范围的,则按照一般的超范围经营来定性。理由是:(1)从《办法》中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表述可以看出,这三条里的“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都是前置许可,从一个法规的同一性来讲,第四条里的许可证应该都是前置许可。(2)工商机关对于后置许可很难实施有效的监管。对于有哪些后置许可,工商机关无法知晓,但是有哪些前置许可却可以掌握。另外,从审批制度改革的发展方向来看,后置许可逐渐退出,这里的许可也不可能是后置许可。另一种观点认为:《办法》在第四条里没有明确说明是前置还是后置许可,就应该做宽泛的理解。不应认为的区别为前置还是后置。

笔者认为,工商部门能够掌握的信息基本上是关于前置许可的信息,而审查企业的前置许可的情况也是工商部门的职责所在。《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经营范围分为许可经营项目和一般经营项目。许可经营项目是指企业在申请登记前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一般经营项目是指不需批准,企业可以自主申请的项目。”从表述中可以看出这里的“许可”是前置许可。该规定的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许可经营项目,申请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项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凭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而对后置审批没有说明。《企业登记程序规定》、《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中都明确指出了工商部门对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发布的决定”规定的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经营行为的审查义务。

因此,《办法》虽然没有明确说明是前置还是后置,但是其前提也是超越核准的经营范围,如果没有超越经营范围,从事应该取得后置许可的行为,工商部门无从监管,也无此职能。因此,赞同第一种观点,此许可是前置许可,而非后置许可。

3.对于已经取得许可证但是超出许可证范围的行为如何定性?

许可证有很多种,如卫生许可证、化学危险品经营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药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等等,如果擅自变更了许可证上的某一个内容,如化学危险品经营许可证上面罗列了经营者可以经营的一些化学危险品的名称,当经营者超出许可证的范围经营其他化学危险品时,应按照一般超范围经营还是按照《办法》所定性的无照经营,即可以视为未取得许可证。

笔者认为,如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改变这些项目都需要重新申请的,那么应视为没有取得许可证,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的经营行为。如:《危险化学品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6号)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经营单位名称;(二)经营单位住所(地址和经营场所);(三)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四)经营单位的经济类型;(五)许可经营范围(剧毒化学品应当注明品名,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注明类项;成品油应当注明油品名称);(六)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七)证书编号。”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经营单位改建、扩建或者迁移经营、储存场所,扩大许可经营范围,应当事前重新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因此,对于擅自扩大化学危险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的行为按照无照经营进行处罚。

二、无照经营行为处罚的法律、法规转致问题。

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这一条款的理解应坚持三个前提:一是这里的转致并非单一的处罚幅度、措施的转致,还包括处罚主体的转致;二是这里的法规应当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三是这一款仅仅适用于法律、法规对无照经营行为处罚的规定,规章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规定,不再适用,应适用《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如:《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等规章中关于无照经营的处罚的规定不再适用。

这一条款实际上对执法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执法者熟悉所有涉及无照经营行为的法律、法规,然后再对是否适用相关的法律、法规作出判断。

笔者拟对涉及无照经营的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并对如何理解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做一阐述,以服务于一线执法。

(一)现有的法律对无照经营行为的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经常接触的法律有《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等主体法以及《拍卖法》、《药品管理法》、《烟草专卖法》、《计量法》、《文物保护法》、《种子法》、《保险法》等特殊行业的单行法。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理,在关于无照经营的处罚的问题上,如果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则优先适用法律,对于法律没有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可以适用办法。

如《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等对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名义进行经营活规定了处罚措施,那么在执法实践中,对以公司、合伙企业、独资企业名义经营的无照经营行为应按照这些法律的规定进行处罚。因此,如果无照经营主体在实际的无照经营行为中,并没有以公司、合伙企业、独资企业的名义经营,那么,可按《办法》进行处罚。

再如,《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这一条的规定容纳了办法第四条第一项和第五项的无照经营行为,应适用《烟草专卖法》的特别规定,而不应适用《办法》。

另外,原有的法律对《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几乎没有进行规定,因此,对《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可直接适用《办法》进行处罚。

防止返贫致贫工作总结实施方案

按照_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防止返贫巩固提升脱贫质量工作的通知》要求,我镇为持续巩固脱贫成果,建立完善稳定的防止返贫长效机制,现制定如下方案:。

严格按照县脱贫办要求,每月开展动态调整工作,切实做好脱贫户的动态监测工作,严格审核数据质量,做好系统内贫困人口自然变更和扶贫对象信息采集录入和信息更新等工作。

按照相关文件精神,将脱贫户分为一般监测户、重点监测户、边缘脱贫户三类,进行分类管理。

对家庭有较大的医疗、教育等开支,返贫可能性较大的脱贫户,帮扶措施为:加强走访,随时关注,能享受的政策“应享尽享”,家庭中有劳动力的,积极推进产业扶贫或推荐就业。对家庭无较大的医疗、教育等开支,返贫可能性较小的脱贫户,帮扶措施为:加强走访,巩固已享受的政策,继续推进产业扶贫,加强劳动技能培训,鼓励自主就业。对于无返贫风险的脱贫户,帮扶措施为:按期走访,给予生活、生产上的关心和帮助,继续享受原有政策,帮助其建立良好的生活习惯并进行感恩教育。

紧紧围绕“两不愁、三保障”和“一超六有”对已脱贫户进行持续扶持,按照“在攻坚期内原有支持政策保持不变”的规定,继续落实相关政策,对原安排帮扶项目未实施完的脱贫户,按照贫困退出政策继续实施,确保其稳定脱贫;对原享受政策的脱贫户坚持脱贫不脱政策的原则继续享受原政策。

对已经脱贫的群众,帮扶干部要定期上门回访,建立档案进行跟踪,准确掌握其脱贫后的生产生活状况,持续增强其“造血”功能,加大对脱贫户的技术和产业扶持,打牢不返贫的产业基础,让脱贫户有持续、稳定收入,切实做到让贫困群众思想观念有转变、环境条件有变化、劳动技能有提升,有稳定的收入渠道,彻底防止脱贫户返贫。

对摘帽村已实施的产业帮扶,继续给予大力支持,积极扶持致富带头人,同时继续探索发展新路径,打造新产品,促进资源良性发展。对未完成的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继续按原有政策加强建设,同时充分发挥村规民约作用,发挥乡贤道德感召力量,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培育守望相助、崇德向善的文明村风,为群众稳定脱贫致富创造良好的环境。

为扎实推进全县金融固脱贫防返贫工作取得实效,根据省委、省政府扶贫攻坚安排部署及全省开展金融巩固脱贫防返贫试点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以习近平总书记扶贫开发战略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全县脱贫减贫目标,持续推进“1236”金融精准扶贫工程。坚持金融精准扶贫和支持防返贫两条工作主线,将金融精准扶贫工作重心向金融“输血”与“造血”并重转变,向支持贫困户脱贫解困与支持产业发展带动并重转变。通过金融服务与产品创新,把金融支持__县固脱贫防返贫工作作为实施普惠金融工程的重要内容之一,进一步强化金融精准扶贫功能,提升金融精准扶贫功效。

(一)统筹兼顾与因地制宜相结合原则。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扶贫攻坚行动的统一部署,针对贫困地区和贫困群体的实际,各金融机构结合自身的信贷投放特点,因人因地施策、因贫困原因施策、因贫困类型施策。

(二)重点扶持与区别对待相结合原则。坚持以产业发展为引领,完善金融服务体系,激发产业脱贫致富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大对有发展意愿和发展潜力较大的贫困户的金融扶持力度,优先支持具有带动脱贫作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

(三)精准扶贫与风险防控相结合原则。加强银行信贷与涉农保险的深度融合,扩大贫困农户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涉农保险的覆盖面,拓宽“农业政策保险+农业商业保险”保障服务,建立贷款风险分散机制。

各金融机构要遵循金融发展规律,把固脱贫防返贫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和民生工程抓紧抓实,积极探索多元化、可持续的扶贫服务。着力推动扶贫工作由“大水漫灌”转为“精准滴灌”,对脱贫村、脱贫户实施“保姆式”跟踪服务,切实加大金融精准扶贫力度,坚决防止“数字扶贫”,力争使金融支持脱贫一户、巩固一户、富裕一户,不断提高脱贫质量,增强脱贫的稳定性和持续性。截至2017年末,全县涉农贷款(含各类扶贫贷款)增速不低于上年。主要工作任务如下:

(一)围绕重点扶贫项目,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支持。各金融机构应根据自身业务实际,加强对全县重点扶贫项目工程的对接,大力支持以下工程的实施:北海子国家级湿地治理与保护项目;骊y文化产业园等基础设施扶贫项目;圣容寺至红山窑一日游和新城子七彩花谷乡村旅游项目;南坝寺儿沟滑雪场项目和全国生态乡镇及全省环境优美乡镇乡村旅游项目等;全县c、d级危房改造工程;95户建档立卡贫困户易地搬迁项目(计划对接时间:5月份)。

(二)围绕重点农业产业,加强可持续的信贷投入。坚持把发展富民多元产业作为扶贫攻坚的核心任务,支持全县高原夏菜、草食畜牧业、制种、食用菌等主导产业,培育壮大藜麦、中药材、油料、饲草、马铃薯、花卉等接续产业,加快发展以牛羊为主的规模高效草食畜牧业,持续发展高效节水农业,不断调优产品结构,促进农业稳产、提质、增效。使已建成的15个贫困村农业科技试验示范点、904家农民专业合作社、187个家庭农场、15个贫困村组的产业化合作经济组织不断发展壮大,实现农业科技支撑能力持续增强、新型农业主体壮大发展与群众脱贫致富的互利共赢(计划对接时间:5月份)。

(三)围绕普惠金融政策,开展多层次的金融宣传。各金融机构要根据人民银行的工作部署,整理和印制信贷产品和服务宣传资料,加大对金融支持固脱贫防返贫工作的宣传,切实把各项普惠金融政策原原本本地带进村、交到户、传给人,真正使政策叠加优势转化为贫困村_发展难题、增强自我发展能力的强大动力(计划完成时间:9月底)。

(四)围绕扶贫信贷政策,提供差异化的金融产品。县农商银行继续推进扶贫担保贷款业务,并运用扶贫再贷款资金加大对贫困户、具有扶贫带动作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普惠金融支持;农发行要重点支持粮油收储和农业产业化发展,优先支持__县金穗麦芽有限公司、甘肃三洋金源农牧公司等省级以上重点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围绕全县粮食安全工程建设规划,积极支持省、县两级储备粮增储,做好__县东盛粮油有限公司对贫困户收购小麦的信贷支持,切实加强产业扶贫力度;甘肃银行要积极争取更多的产业扶贫专项贷款资金,兰州银行要进一步加强对扶贫专项贷款的发放和管理力度(计划完成时间:全年)。

(五)围绕农业风险保障,开展广角度的保险服务。各保险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参与固脱贫防返贫工作,结合贫困户的特点创新保险产品和服务。关注特殊人群的保险保障,积极发展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推广低保、五保、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的意外保障制度,缓解贫困群众因病致贫、因灾返贫问题。继续发挥好能繁母猪、奶牛、玉米种植、马铃薯种植、森林保险等政策性农业保险作用,扩大保险覆盖面。建立“政府+保险公司+农户”三位一体的农业灾害风险分摊机制,提高县域保险机构的农业保险密度和深度。加大对贫困户保险政策性优惠补贴,鼓励贫困农户及时参保,让更多农户享受到固脱贫防返贫中的农业保险红利(计划完成时间:全年)。

(六)围绕便民惠农政策,实现全覆盖的支付体系。农业银行要将电商进农村、电商精准扶贫与“四融”平台建设紧密结合,增设“四融”平台等便民金融服务点,大力推动城乡支付服务一体化进程,打通农村金融服务“最后一公里”。工商银行要积极推广互联网融e购产品,把贫困区特色产业向外推广,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建设银行要通过发放“商融贷”、“融易贷”小企业网络循环贷款,对贫困村所在地小微企业予以优先支持。邮储银行等涉农金融机构要加强对贫困村惠民、便民服务终端的布设,力争实现全部贫困村支付结算设施的全覆盖(计划完成时间:上半年)。

(七)围绕金融生态建设,建立较完善的信用体系。县农商银行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贫困户信用等级评定和推动农户信用体系建设。相关金融机构要积极推广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的应用,大力发展供应链核心企业应收账款业务,盘活应收账款资金,为小微企业提供新的融资渠道(完成时间:全年)。

(一)建立和完善扶贫工作联动机制。建立由县金融办牵头,扶贫办、财政局、人民银行以及金融机构共同参与的整体联动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召开金融支持固脱贫防返贫工作会议,形成金融支持脱贫攻坚合力。各乡镇应加强对乡规民约的宣传教育,协助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对扶贫信贷风险的防范工作。

(二)建立和完善扶贫信息互通机制。县发改局、扶贫办、财政局及人民银行应建立扶贫信息互通和共享机制,及时掌握贫困地区特色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基本公共服务及扶贫信贷等信息。各金融机构要每月向人民银行报送扶贫信贷措施、服务、产品及信贷数据,并建立精准扶贫金融服务档案。人民银行应建立《金融支持__县固脱贫防返贫工作信息》,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及上级行反馈工作情况,各金融机构要每月向人民银行提供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梳理、总结精准扶贫金融服务工作中的典型经验、成功案例、工作成效,注重树立典型、宣传励志脱贫,营造有利于脱贫攻坚金融服务工作的良好氛围。

(三)建立和完善动态监测考核机制。人民银行应联合相关部门实时督查督办工作,不定期走访金融机构、企业及农户,调查了解金融支持固脱贫防返贫情况,研究解决金融精准扶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效降低返贫率。每半年对金融支持固脱贫防返贫工作进行考核评估,将金融支持固脱贫防返贫工作作为地方政府对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评奖励的重要依据。

为扎实推进全县金融固脱贫防返贫工作取得实效,根据省委、省政府扶贫攻坚安排部署及全省开展金融巩固脱贫防返贫试点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以习近平总书记扶贫开发战略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全县脱贫减贫目标,持续推进“1236”金融精准扶贫工程。坚持金融精准扶贫和支持防返贫两条工作主线,将金融精准扶贫工作重心向金融“输血”与“造血”并重转变,向支持贫困户脱贫解困与支持产业发展带动并重转变。通过金融服务与产品创新,把金融支持__县固脱贫防返贫工作作为实施普惠金融工程的重要内容之一,进一步强化金融精准扶贫功能,提升金融精准扶贫功效。

(一)统筹兼顾与因地制宜相结合原则。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扶贫攻坚行动的统一部署,针对贫困地区和贫困群体的实际,各金融机构结合自身的信贷投放特点,因人因地施策、因贫困原因施策、因贫困类型施策。

(二)重点扶持与区别对待相结合原则。坚持以产业发展为引领,完善金融服务体系,激发产业脱贫致富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大对有发展意愿和发展潜力较大的贫困户的金融扶持力度,优先支持具有带动脱贫作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

(三)精准扶贫与风险防控相结合原则。加强银行信贷与涉农保险的深度融合,扩大贫困农户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涉农保险的覆盖面,拓宽“农业政策保险+农业商业保险”保障服务,建立贷款风险分散机制。

各金融机构要遵循金融发展规律,把固脱贫防返贫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和民生工程抓紧抓实,积极探索多元化、可持续的扶贫服务。着力推动扶贫工作由“大水漫灌”转为“精准滴灌”,对脱贫村、脱贫户实施“保姆式”跟踪服务,切实加大金融精准扶贫力度,坚决防止“数字扶贫”,力争使金融支持脱贫一户、巩固一户、富裕一户,不断提高脱贫质量,增强脱贫的稳定性和持续性。截至2017年末,全县涉农贷款(含各类扶贫贷款)增速不低于上年。主要工作任务如下:

(一)围绕重点扶贫项目,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支持。各金融机构应根据自身业务实际,加强对全县重点扶贫项目工程的对接,大力支持以下工程的实施:北海子国家级湿地治理与保护项目;骊y文化产业园等基础设施扶贫项目;圣容寺至红山窑一日游和新城子七彩花谷乡村旅游项目;南坝寺儿沟滑雪场项目和全国生态乡镇及全省环境优美乡镇乡村旅游项目等;全县c、d级危房改造工程;95户建档立卡贫困户易地搬迁项目(计划对接时间:5月份)。

(二)围绕重点农业产业,加强可持续的信贷投入。坚持把发展富民多元产业作为扶贫攻坚的核心任务,支持全县高原夏菜、草食畜牧业、制种、食用菌等主导产业,培育壮大藜麦、中药材、油料、饲草、马铃薯、花卉等接续产业,加快发展以牛羊为主的规模高效草食畜牧业,持续发展高效节水农业,不断调优产品结构,促进农业稳产、提质、增效。使已建成的15个贫困村农业科技试验示范点、904家农民专业合作社、187个家庭农场、15个贫困村组的产业化合作经济组织不断发展壮大,实现农业科技支撑能力持续增强、新型农业主体壮大发展与群众脱贫致富的互利共赢(计划对接时间:5月份)。

(三)围绕普惠金融政策,开展多层次的金融宣传。各金融机构要根据人民银行的工作部署,整理和印制信贷产品和服务宣传资料,加大对金融支持固脱贫防返贫工作的宣传,切实把各项普惠金融政策原原本本地带进村、交到户、传给人,真正使政策叠加优势转化为贫困村_发展难题、增强自我发展能力的强大动力(计划完成时间:9月底)。

(四)围绕扶贫信贷政策,提供差异化的金融产品。县农商银行继续推进扶贫担保贷款业务,并运用扶贫再贷款资金加大对贫困户、具有扶贫带动作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普惠金融支持;农发行要重点支持粮油收储和农业产业化发展,优先支持__县金穗麦芽有限公司、甘肃三洋金源农牧公司等省级以上重点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围绕全县粮食安全工程建设规划,积极支持省、县两级储备粮增储,做好__县东盛粮油有限公司对贫困户收购小麦的信贷支持,切实加强产业扶贫力度;甘肃银行要积极争取更多的产业扶贫专项贷款资金,兰州银行要进一步加强对扶贫专项贷款的发放和管理力度(计划完成时间:全年)。

(五)围绕农业风险保障,开展广角度的保险服务。各保险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参与固脱贫防返贫工作,结合贫困户的特点创新保险产品和服务。关注特殊人群的保险保障,积极发展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推广低保、五保、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的意外保障制度,缓解贫困群众因病致贫、因灾返贫问题。继续发挥好能繁母猪、奶牛、玉米种植、马铃薯种植、森林保险等政策性农业保险作用,扩大保险覆盖面。建立“政府+保险公司+农户”三位一体的农业灾害风险分摊机制,提高县域保险机构的农业保险密度和深度。加大对贫困户保险政策性优惠补贴,鼓励贫困农户及时参保,让更多农户享受到固脱贫防返贫中的农业保险红利(计划完成时间:全年)。

(六)围绕便民惠农政策,实现全覆盖的支付体系。农业银行要将电商进农村、电商精准扶贫与“四融”平台建设紧密结合,增设“四融”平台等便民金融服务点,大力推动城乡支付服务一体化进程,打通农村金融服务“最后一公里”。工商银行要积极推广互联网融e购产品,把贫困区特色产业向外推广,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建设银行要通过发放“商融贷”、“融易贷”小企业网络循环贷款,对贫困村所在地小微企业予以优先支持。邮储银行等涉农金融机构要加强对贫困村惠民、便民服务终端的布设,力争实现全部贫困村支付结算设施的全覆盖(计划完成时间:上半年)。

(七)围绕金融生态建设,建立较完善的信用体系。县农商银行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贫困户信用等级评定和推动农户信用体系建设。相关金融机构要积极推广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的应用,大力发展供应链核心企业应收账款业务,盘活应收账款资金,为小微企业提供新的融资渠道(完成时间:全年)。

(一)建立和完善扶贫工作联动机制。建立由县金融办牵头,扶贫办、财政局、人民银行以及金融机构共同参与的整体联动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召开金融支持固脱贫防返贫工作会议,形成金融支持脱贫攻坚合力。各乡镇应加强对乡规民约的宣传教育,协助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对扶贫信贷风险的防范工作。

(二)建立和完善扶贫信息互通机制。县发改局、扶贫办、财政局及人民银行应建立扶贫信息互通和共享机制,及时掌握贫困地区特色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基本公共服务及扶贫信贷等信息。各金融机构要每月向人民银行报送扶贫信贷措施、服务、产品及信贷数据,并建立精准扶贫金融服务档案。人民银行应建立《金融支持__县固脱贫防返贫工作信息》,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及上级行反馈工作情况,各金融机构要每月向人民银行提供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梳理、总结精准扶贫金融服务工作中的典型经验、成功案例、工作成效,注重树立典型、宣传励志脱贫,营造有利于脱贫攻坚金融服务工作的良好氛围。

(三)建立和完善动态监测考核机制。人民银行应联合相关部门实时督查督办工作,不定期走访金融机构、企业及农户,调查了解金融支持固脱贫防返贫情况,研究解决金融精准扶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效降低返贫率。每半年对金融支持固脱贫防返贫工作进行考核评估,将金融支持固脱贫防返贫工作作为地方政府对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评奖励的重要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防返贫监测工作,确保防返贫基金用好用实,特制定防返贫监测机制实施方案。

建立防返贫监测机制可以及时、有效掌握全区建档立卡脱贫户和非贫困户因灾、因病、因突发事故导致返贫的基本信息,为区委政府针对拟返贫群众采取有效措施提供决策依据,有效跟踪和监督防返贫基金使用效果,提高全区稳定脱贫的精准率和群众满意度,全面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确保全面脱贫不返贫。

__区建档立卡贫困户中已脱贫人员和因灾、因病、因突发事故导致返贫的普通农户。

全区防返贫监测由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负责牵头抓总,区脱贫攻坚办、各乡镇办委、帮扶单位为防返贫监测工作的责任单位,村组负责人、帮扶责任人为防返贫监测的第一责任人。通过发挥区脱贫攻坚办、乡镇办委和帮扶单位的力量,着力构建防返贫常态化三级监测网络体系。

(一)构建三级监测网络。

1.乡(镇)村(组)一级监测。由乡镇办委统筹安排,各村组具体负责落实。村支部书记、村主任和各村民小组组长具体抓。每月17日前,由村民小组组长逐户摸排收集小组内可能贫困对象的情况,对存在返贫困风险的对象,第一时间上报村委会汇总审核,村委会初审后,20日前报乡镇扶贫办审核,并注明易返贫的原因、风险点和需解决的相关事宜等情况。经乡镇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将汇总名单报表于每月30日前报至区脱贫攻坚办。

2.帮扶单位和结对帮扶人员二级监测。每月20日前,各单位帮扶责任人,通过实地走访或电话访问等形式对贫困户至少开展一次沟通交流,及时了解贫困户现状,掌握贫困户生产生活状况、家庭收支情况等,随时掌握了解贫困户是否有返贫现象。若存在返贫风险,由帮扶责任人据实将贫困户信息名单上报帮扶单位。各帮扶单位25日前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将汇总名单和申报表报区脱贫攻坚办。

3.区脱贫攻坚办常态化督导三级监测。由区脱贫攻坚办牵头,按照区脱贫攻坚常态化督导方案从区及相关部门抽出专人,每月25日前对督导中发现存在返贫人员的情况直接报区脱贫攻坚办。

(二)行业归口补齐短板。

按照“缺啥补啥”原则,区脱贫攻坚办将审定核实后的返贫人员情况以发点球的形式转交给相关行业部门,行业部门第一时间研究针对性解决方案。如因灾导致的无安全住房返贫现象则交由区住建局、发改局或区国土局等相关部门核实解决;因病导致的返贫现象应交由区人社局、卫计局核实办理;因学导致的贫困现象则交由区教科局核实办理;如因突发事故导致的残疾现象则交由区民政或区残联协调解决;该使用防返贫基金的及时督促申报解决。总之,具体问题具体办理,确保不返贫。

(三)联席会商逗硬通报。

区脱贫攻坚办要督促乡镇办委、帮扶单位、区脱贫攻坚办督查组三级防返贫监测主体收集分类汇总易返贫情况,建立返贫对象监测台账。要定期组织区级相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及时通报收集汇总发展问题,集体研究解决办法。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对三级监测网络主体工作开展情况实行月通报制,对工作落实不力、办事推卸敷衍的单位和个人将在全区通报,对未发现的并纳入年终目标考核和个人绩效管理工作。

(一)高度重视,明确责任。各乡镇办委、区级帮扶部门要把防返贫监测工作作为2018年脱贫攻坚的一项重要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办委党(工)委书记、乡(镇)长、帮扶单位主要负责人、区脱贫攻坚办督查组各组组长为第一责任人,村(社区)组干部、驻村工作组、结对帮扶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二)周密部署,扎实推进。各乡镇办委、各帮扶单位、区委督导组要第一时间召开专题会,制定开展防返贫监测工作的具体方案,明确具体责任人、任务分工和每阶段工作的完成时限,并按月上报监测情况。按照“走访、分析、比对”等方式,区脱贫攻坚办实行每月一研究、每月一解决,并结合乡镇、帮扶单位上报花名册,逐一走访据实核对,确保防返贫监测不漏一人、不错一人。

(三)严肃纪律,追责问责。乡镇村民小组、帮扶单位及结对帮扶人员、区脱贫攻坚办督查组三张网络监测体系要严肃认真对待返贫对象的监测工作,绝不掉以轻心,敷衍了事,凡是存在工作不实,对返贫对象事例存在瞒报、虚报、谎报而导致防返贫基金用于不当之处或基金流失的,区纪委将严肃追责。对标补短的指导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协调,按照“一超六有”补齐短板,确保不出现任何返贫现象。

按照_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防止返贫巩固提升脱贫质量工作的通知》要求,我镇为持续巩固脱贫成果,建立完善稳定的防止返贫长效机制,现制定如下方案:。

严格按照县脱贫办要求,每月开展动态调整工作,切实做好脱贫户的动态监测工作,严格审核数据质量,做好系统内贫困人口自然变更和扶贫对象信息采集录入和信息更新等工作。

按照相关文件精神,将脱贫户分为一般监测户、重点监测户、边缘脱贫户三类,进行分类管理。

对家庭有较大的医疗、教育等开支,返贫可能性较大的脱贫户,帮扶措施为:加强走访,随时关注,能享受的政策“应享尽享”,家庭中有劳动力的,积极推进产业扶贫或推荐就业。对家庭无较大的医疗、教育等开支,返贫可能性较小的脱贫户,帮扶措施为:加强走访,巩固已享受的政策,继续推进产业扶贫,加强劳动技能培训,鼓励自主就业。对于无返贫风险的脱贫户,帮扶措施为:按期走访,给予生活、生产上的关心和帮助,继续享受原有政策,帮助其建立良好的生活习惯并进行感恩教育。

紧紧围绕“两不愁、三保障”和“一超六有”对已脱贫户进行持续扶持,按照“在攻坚期内原有支持政策保持不变”的规定,继续落实相关政策,对原安排帮扶项目未实施完的脱贫户,按照贫困退出政策继续实施,确保其稳定脱贫;对原享受政策的脱贫户坚持脱贫不脱政策的原则继续享受原政策。

对已经脱贫的群众,帮扶干部要定期上门回访,建立档案进行跟踪,准确掌握其脱贫后的生产生活状况,持续增强其“造血”功能,加大对脱贫户的技术和产业扶持,打牢不返贫的产业基础,让脱贫户有持续、稳定收入,切实做到让贫困群众思想观念有转变、环境条件有变化、劳动技能有提升,有稳定的收入渠道,彻底防止脱贫户返贫。

对摘帽村已实施的产业帮扶,继续给予大力支持,积极扶持致富带头人,同时继续探索发展新路径,打造新产品,促进资源良性发展。对未完成的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继续按原有政策加强建设,同时充分发挥村规民约作用,发挥乡贤道德感召力量,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培育守望相助、崇德向善的文明村风,为群众稳定脱贫致富创造良好的环境。

为进一步加强防返贫监测工作,确保防返贫基金用好用实,特制定防返贫监测机制实施方案。

建立防返贫监测机制可以及时、有效掌握全区建档立卡脱贫户和非贫困户因灾、因病、因突发事故导致返贫的基本信息,为区委政府针对拟返贫群众采取有效措施提供决策依据,有效跟踪和监督防返贫基金使用效果,提高全区稳定脱贫的精准率和群众满意度,全面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确保全面脱贫不返贫。

__区建档立卡贫困户中已脱贫人员和因灾、因病、因突发事故导致返贫的普通农户。

全区防返贫监测由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负责牵头抓总,区脱贫攻坚办、各乡镇办委、帮扶单位为防返贫监测工作的责任单位,村组负责人、帮扶责任人为防返贫监测的第一责任人。通过发挥区脱贫攻坚办、乡镇办委和帮扶单位的力量,着力构建防返贫常态化三级监测网络体系。

(一)构建三级监测网络。

1.乡(镇)村(组)一级监测。由乡镇办委统筹安排,各村组具体负责落实。村支部书记、村主任和各村民小组组长具体抓。每月17日前,由村民小组组长逐户摸排收集小组内可能贫困对象的情况,对存在返贫困风险的对象,第一时间上报村委会汇总审核,村委会初审后,20日前报乡镇扶贫办审核,并注明易返贫的原因、风险点和需解决的相关事宜等情况。经乡镇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将汇总名单报表于每月30日前报至区脱贫攻坚办。

2.帮扶单位和结对帮扶人员二级监测。每月20日前,各单位帮扶责任人,通过实地走访或电话访问等形式对贫困户至少开展一次沟通交流,及时了解贫困户现状,掌握贫困户生产生活状况、家庭收支情况等,随时掌握了解贫困户是否有返贫现象。若存在返贫风险,由帮扶责任人据实将贫困户信息名单上报帮扶单位。各帮扶单位25日前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将汇总名单和申报表报区脱贫攻坚办。

3.区脱贫攻坚办常态化督导三级监测。由区脱贫攻坚办牵头,按照区脱贫攻坚常态化督导方案从区及相关部门抽出专人,每月25日前对督导中发现存在返贫人员的情况直接报区脱贫攻坚办。

(二)行业归口补齐短板。

按照“缺啥补啥”原则,区脱贫攻坚办将审定核实后的返贫人员情况以发点球的形式转交给相关行业部门,行业部门第一时间研究针对性解决方案。如因灾导致的无安全住房返贫现象则交由区住建局、发改局或区国土局等相关部门核实解决;因病导致的返贫现象应交由区人社局、卫计局核实办理;因学导致的贫困现象则交由区教科局核实办理;如因突发事故导致的残疾现象则交由区民政或区残联协调解决;该使用防返贫基金的及时督促申报解决。总之,具体问题具体办理,确保不返贫。

(三)联席会商逗硬通报。

区脱贫攻坚办要督促乡镇办委、帮扶单位、区脱贫攻坚办督查组三级防返贫监测主体收集分类汇总易返贫情况,建立返贫对象监测台账。要定期组织区级相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及时通报收集汇总发展问题,集体研究解决办法。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对三级监测网络主体工作开展情况实行月通报制,对工作落实不力、办事推卸敷衍的单位和个人将在全区通报,对未发现的并纳入年终目标考核和个人绩效管理工作。

(一)高度重视,明确责任。各乡镇办委、区级帮扶部门要把防返贫监测工作作为2018年脱贫攻坚的一项重要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办委党(工)委书记、乡(镇)长、帮扶单位主要负责人、区脱贫攻坚办督查组各组组长为第一责任人,村(社区)组干部、驻村工作组、结对帮扶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二)周密部署,扎实推进。各乡镇办委、各帮扶单位、区委督导组要第一时间召开专题会,制定开展防返贫监测工作的具体方案,明确具体责任人、任务分工和每阶段工作的完成时限,并按月上报监测情况。按照“走访、分析、比对”等方式,区脱贫攻坚办实行每月一研究、每月一解决,并结合乡镇、帮扶单位上报花名册,逐一走访据实核对,确保防返贫监测不漏一人、不错一人。

(三)严肃纪律,追责问责。乡镇村民小组、帮扶单位及结对帮扶人员、区脱贫攻坚办督查组三张网络监测体系要严肃认真对待返贫对象的监测工作,绝不掉以轻心,敷衍了事,凡是存在工作不实,对返贫对象事例存在瞒报、虚报、谎报而导致防返贫基金用于不当之处或基金流失的,区纪委将严肃追责。对标补短的指导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协调,按照“一超六有”补齐短板,确保不出现任何返贫现象。

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总结

为加大对无照经营行为的整治力度,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县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联席会议精神,有效制止无照经营行为,规范药品、医疗器械、消费环节餐饮服务、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和化妆品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县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文件精神和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职责分工要求,我局结合监管工作实际,开展了查处取缔无照经营专项整治工作,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我局高度重视查处取缔无照经营活动的治理工作,及时召开会议研究,组织相关职能科室依据各自工作职责,结合日常监管工作和专项整治行动,把查处无照经营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相互密切配合,对辖区内的餐饮服务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等经营单位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各种违法行为,严格依法行政,公正、文明、廉洁执法。

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我局按照职责分工,采取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的形式,以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为重点,开展对药品、医疗器械、消费环节餐饮服务、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和化妆品市场检查,对无照经营单位区别不同情况做好取缔与规范工作,一方面督促和帮助具备基本条件的经营单位办理相关许可证,另一方面对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取缔,发现一宗查处一宗。20xx年,共受理各类申请许可户,发证户,注销户;出动执法人员人次,车辆辆次,检查各类经营单位户次,查处违法案件起,结案起,收缴罚没金额元,无取缔无照经营案件。

在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违法行为的同时,坚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耐心向管理相对人讲解法律法规,对于基本具备条件的,则引导和帮助其申请办理许可证,从而在有力的打击了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的同时,又让愿意改正错误的管理相对人能及时办理许可,促进了社会的稳定。20xx年,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活动场次,出动宣传人员人次,车辆辆次。对过往行人发放宣传资料份,现场接受咨询余人次,展出宣传展板块次,展出假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等余种。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坚持教育与引导、整治与规范、治标与治本相结合、专项行动和日常监管相结合的原则,立足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加强制度建设。通过专项整治行动的开展,认真总结经验教训,积极探索和完善监管的有效模式和方法,从源头上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用药安全,进一步规范全县药品、医疗器械、消费环节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等市场秩序,完善监管长效机制。

相关范文推荐

猜您喜欢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