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护林员工作职责和管理制度(专业16篇)

时间:2023-12-12 16:31:39 作者:JQ文豪

规章制度的制定需要考虑到组织的具体情况和需求,以及员工的意见和建议。接下来,我们将展示一些规章制度的典型案例,希望大家能够从中受益。

村护林员工作职责和管理制度范文

“保护森林,保护森林资源是国内外的共同口号。森林是以树木为主的表层生物群落,物种丰富,结构复杂,功能多样。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欢迎品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农村集体林木的保护,充分发挥森林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加快集体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吉林省集体林业管理条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农村集体林管护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指“集体林”是指各乡(镇)、办事处、村、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在农村集体所有制林地上的林木。

第三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含九郊办事处,下同)必须将农村集体林管护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由“行政一把手”牵头负总责,主管林业工作的领导负全责,建立健全相应的领导组织和管护队伍,负责本乡(镇)辖区内的集体林木管护工作。

第四条:各乡(镇)主导产业服务中心林业服务站(以下简称“林业站”)作为基层事业单位,实行业务由市林业局进行指导、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领导的管理体制,具体负责本乡(镇)辖区内集体林木管护组织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乡(镇)必须建立健全农村基层护林员队伍。东部山区10个乡(镇)原则上每个村设1名护林员,平原乡(镇)每两个村设1名护林员,各乡(镇)可视实际管护面积酌情增加或减少护林员数量。

第六条:以行政村为单位,选聘护林员,划定护林责任区。

第七条:护林员实行聘用制。一年一聘,年终考核合格者继续聘用。考核、聘用工作由市林业局统一组织实施。

第八条:护林员聘用条件:男性,年龄20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热爱林业,熟悉林业管护知识,公正无私,廉洁奉公,责任心强,群众认可并在当地有一定威信。参加应聘的人员必须是农村非公职人员,同时,应以重点林地所在地就近选聘。

第九条:护林员选聘首先由村委会推荐并公示(公示期5天),经乡(镇)林业站考核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再由乡(镇)人民政府向林业主管部门推荐,最后由市林业局审批。

第十条:聘用的护林员由市林业局统一组织进行农村集体林管护知识培训,经培训考试合格的由市林业局颁发《护林员证》及标志。护林员在聘用期间应与各乡(镇)人民政府签订《林木管护合同》,《林木管护合同》样本由市林业局统一印制。

第十一条:护林员日常工作由各乡(镇)林业站监督管理,林业站具体负责组织、检查、监督与指导护林员的业务工作。由市林业局牵头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每半年对护林员工作进行全面考核。

第十二条:加强护林员的队伍建设,每月由林业站召开一次例会,汇报上月的工作情况,布置下月的工作,并有计划地对护林员进行岗位培训。

第十三条:农村基层护林员的工资由市林业局统一根据相关规定划拨,原则上每人每月基本工资200元,每人每年2400元钱,另外设400元作为年效益工资,护林员工资按季度支付并视管护效果实行奖惩。

(一)宣传、贯彻林业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做好森林资源保护工作,确保森林、林木、林地及野生动物资源不受破坏。协助林业站开展本辖区内森林资源监测管理。

(二)协助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林业站开展森林防火宣传和制订防火公约,并做好宣传工作。负责管理本责任区及周边野外用火,督促森林防火规章制度的执行,制止各类违章用火。发现森林火警火灾,应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林业站,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迅速组织并直接参与火灾扑救工作,协助查处火灾案件。

(三)对本责任区的林木进行巡护,每月不少于25天,并做好巡护日记,记录林业生产、林木管护、森林防火等各方面的情况,尽职尽责做好林木管护工作。

(四)协助村民委员会组织护林责任区内造林、抚育、封山育林等各项林业生产经营活动。

(五)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盗伐滥伐林木、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损毁名木古树、非法采脂等案件和违法征占用林地案件。

(六)依法协助处理本责任区山林权属纠纷。

(七)参加护林员每月例会,及时了解和反映基层群众的要求与问题。

(八)对责任区内各种危害森林资源行为,都应做到第一知情者并及时报告。同时,要积极完成林业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护林员的权利。

(一)对不听劝阻野外用火单位或个人,护林员有权制止并报请有关部门按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二)对盗砍滥伐、乱捕滥猎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护林员有权制止,并报告当地有关部门处理。

(三)对不按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采伐林木的行为,护林员有权制止采伐,并向乡(镇)林业站报告。

第十六条:对阻碍护林员依法管理或打击报复的,由公安司法机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护林员工作实行半年度考核制度,由市林业局具体制定《九台市农村护林员工作考核办法》,明确管护的范围、职责、报酬及奖惩办法。市林业局会同各乡(镇)人民政府每半年对护林员工作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考核,同时加强抽查考核工作,奖优罚劣。

第十八条:护林员在聘用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表扬或奖励:

(一)模范履行《林业管护合同》,管护期间无森林火警、无盗砍盗伐、无侵占林地等案件发生,林木管护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制止破坏集体林木资源行为,集体林木资源免遭重大损失的,并全面完成考核指标的。

(三)严格执行森林防火法规,预防和扑救措施得力,在森林防火责任区内,保持无森林火灾发生的。

(四)依法制止或者检举非法侵占林地和破坏林地、乱占滥用林地直接责任人有功的。

(五)为保护国家和集体森林资源与犯罪分子英勇博斗的。

第十九条:护林员在聘用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解聘。

(一)因玩忽职守,不履行管理职责,造成本责任区森林资源损失的。

(二)在本责任区有森林火灾隐患,不知情、不报告,对森林火灾隐患知情而不采取措施消除,导致森林火灾发生的。

(三)擅自同意违法用地单位和个人进入林地施工,或者不知情、不制止、不报告,造成林地破坏的。

(四)对盗伐和滥伐森林行为不知情、不制止、不报告,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

(五)以权谋私,监守自盗、弄虚作假,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

(六)对于经考核未按《管护合同》的任务完成工作的,以及管护工作不积极主动,工作作风懒散,群众反映强烈的。

(七)无故不参加护林员例会的。

第二十条:年终根据考核结果决定护林员的续聘或辞退。

一、宣传、贯彻我国有关保护森林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规章制度。了解和反映村民(森林经营者)在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林业生产中提出的要求和问题。

二、听从指挥,服从分配,团结协作,保守秘密,安全工作,联系群众,服务生产。

三、执勤时应对进入林区的人员进行实名登记,办理《进山登记证明书》,并对进入林区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宣传,禁止其带火种进入林区。

四、离开执勤岗去巡护森林时,要在执勤岗护林员去向牌上写明去向及联系电话号码。

五、巡护森林时,应检查进入林区人员是否办理了《进山登记证明书》、携带火种或在林区野外违章用火。做到见烟就查,见火险隐患就整改,及时制止违法、违章行为,必要时,报村委会(森林经营单位)或有关部门处理。

六、有事必须事先向村委会(森林经营单位)请假,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岗位,并按有关规定由本人或委托村委会安排有关人员代替执勤或巡护森林。

七、接到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应及时将森林火险预警信号标识悬挂在执勤岗外墙或进山入林的道路口醒目处,让进山入林的人员一目了然,提高警惕。

八、接到报警电话或发现火情、破坏森林资源行为、森林病虫害灾情,应尽快赶往现场,了解情况,及时组织处置并立即报告。

九、协助村委会(森林经营单位)或有关部门开展营造林调查规划设计和检查验收、林木采伐和林地保护管理;森林资源调查;野生动植物和温地保护;森林病虫害防治和林区生产、施工活动的野外火源等管理。

十、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森林火灾、破坏森林资源案件及森林病虫害灾情。

十一、上岗执勤或巡护森林应佩带身份识别卡,携带护林员证,并穿戴制服,巡护森林时还应携带柴刀、望远镜和移动电话。

十二、做好执勤或巡护森林情况、气象和交接班记录,保持执勤岗卫生,保管好执勤设施、设备,保护好责任范围森林防火设施,保持通讯畅通。

十三、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努力学习保护森林业务知识,熟悉社情、山情、林情,时刻掌握林区动态,爱岗敬业,正确履行职责。

一、坚持执行《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吉林省防火条例实施办法》,执行党和国家林业建设的方针政策、法规。用心宣传森林防火的有关规定。

二、加强政治业务学习,熟悉森林防火条例,熟悉各管辖点、片的社会自然条件,做到心中有数。

三、加强巡护杜绝火源,看护好火险区,要害部位,严格检查一切入山人员和车辆,防止火情火灾的发生。

四、坚持请示汇报,做好各项记录。发现火情立即向主管部门和单位领导报告并采取用心措施及时扑救。

五、对于违反森林防火条例和各项林业政策法规的,要用心协助上级部门认真处理发生的案件。

六、加强职责区巡护,清除非法入山人员,没收火种,从严教育,消除火灾隐患。

(一)宣传、贯彻林业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做好森林资源保护工作,确保森林、林木、林地及野生动物资源不受破坏。协助林业中心开展本辖区内森林资源监测管理。

(二)协助街道办事处、林业中心和村委会开展森林防火宣传,制订防火公约。负责管理本责任区及周边野外用火,督促森林防火规章制度的执行落实,制止各类违章用火。发现森林火警火灾,应及时报告林业中心,配合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迅速组织并直接参与火灾扑救工作,协助查处火灾案件。

(三)对本责任区的林木进行巡护,并做好巡护登记统计,记录林业生产、林木管护、森林防火等各方面的情况,尽职尽责做好林木管护工作。

(四)协助林业中心及村委会组织护林责任区内造林、抚育、封山育林等各项林业生产经营活动。

(五)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盗伐滥伐林木、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损毁名木古树、非法盗采等案件和违法征占用林地案件。

(六)依法协助处理本责任区山林权属纠纷。

(七)参加护林员工作例会,及时了解上级各项通知精神和反映基层群众的要求与问题。

(一)对不听劝阻野外用火单位或个人,护林员有权制止并报请有关部门按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二)对盗砍滥伐、乱捕滥猎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护林员有权制止,并报告当地有关部门处理。

(三)对不按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采伐林木的行为,护林员有权制止采伐,并向林业中心报告。

护林员工作考核制度,以护林员工作职责为依据,结合个人实际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奖惩。林业中心每年对护林员工作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考核,同时开展随机抽查考核,奖优罚劣。

一护林员工作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表扬或奖励:

(一)模范履行工作职责,管护期间无森林火警、无盗砍盗伐、无侵占林地等案件发生,林木管护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制止破坏集体林木资源行为,集体林木资源免遭重大损失的,并全面完成考核指标的。

(三)严格执行森林防火法规,预防和扑救措施得力,在森林防火责任区内,保持无森林火灾发生的。

(四)依法制止或者检举非法侵占林地和破坏林地、乱占滥用林地直接责任人有功的。

(五)为保护国家和集体森林资源与犯罪分子英勇博斗的。

二护林员工作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解聘。

(一)因玩忽职守,不履行管理职责,造成本责任区森林资源损失的。

(二)在本责任区有森林火灾隐患,不知情、不报告,对森林火灾隐患知情而不采取措施消除,导致森林火灾发生的。

(三)擅自同意违法用地单位和个人进入林地施工,或者不知情、不制止、不报告,造成林地破坏的。

(四)对盗伐和滥伐森林行为不知情、不制止、不报告,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

(五)以权谋私,监守自盗、弄虚作假,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

(六)未按规定完成上级安排工作的,以及管护工作不积极主动,工作作风懒散,群众反映强烈的。

(七)无故不参加护林员例会的。

年终根据考核结果决定护林员的续聘或辞退。

1、宣传、贯彻林业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做好森林资源保护工作,确保森林、林木、林地及野生动物不受破坏,协助林业站开展本辖区内森林资源监测管理。

2、协助乡政府、林管站和村民委员会开展森林防火宣传和制订防火公约并做好宣传工作,负责管理本责任区及周边野外用火,督促森林防火规章制度的执行,制止各类违章用火。若发现森林火灾,应及时报告乡人民政府或林管站,配合村民委员会迅速组织人员并直接参与火灾扑救,协助查处火灾案件。

3、负责定期巡护本责任区山林,每月不少于15天,并做好巡山日记簿,记载林业生产、护林等各方面的情况,尽职尽责做好生态公益林管护工作。

4、协助村委会组织护林责任区造林、抚育、封山育林等各项林业生产经营活动。

5、负责本责任区森林病虫害测报工作,防止病疫区传染源的传入,如有病虫害发生应及时报告林业站。

6、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并报告有关部门,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盗伐、滥伐森林、破坏珍稀野生动植物、名木古树、非法采脂案件和违法征占用林地案件。

7、协助处理本责任区山林权属纠纷。

8、参加乡人民政府或林管站的例会,了解和反映林农的要求与问题。

9、护林员对所辖责任区内各种危害森林资源行为,都应做到第一知情并第一报告。

10、积极完成乡人民政府或林管站交办的其他工作。

一、宣传党的林业方针、政策。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及“森林防火条例”。

二、在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根据管护合同签定的管护范围。全面管护好森林、林草、野生动植物资源。

三、要确保森林资源万无一失,对毁林开荒,乱占林地开山炸石,乱砍滥伐,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进行坚决制止,并及时举报。

四、认真履行护林员职责,防火期间要加强火源管理,严禁烧荒、燎烟。消除火灾隐患,严防森林火灾的发生,一经发生应及时上报并组织人员林救。重点区域要专人死看硬守,杜绝森林火灾的发生。

一、宣传、贯彻我国有关保护森林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规章制度。了解和反映村民(森林经营者)在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林业生产中提出的要求和问题。

二、听从指挥,服从分配,团结协作,保守秘密,安全工作,联系群众,服务生产。

三、执勤时应对进入林区的人员进行实名登记,办理《进山登记证明书》,并对进入林区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宣传,禁止其带火种进入林区。

四、离开执勤岗去巡护森林时,要在执勤岗护林员去向牌上写明去向及联系电话号码。

五、巡护森林时,应检查进入林区人员是否办理了《进山登记证明书》、携带火种或在林区野外违章用火。做到见烟就查,见火险隐患就整改,及时制止违法、违章行为,必要时,报村委会(森林经营单位)或有关部门处理。

六、有事必须事先向村委会(森林经营单位)请假,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岗位,并按有关规定由本人或委托村委会安排有关人员代替执勤或巡护森林。

七、接到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应及时将森林火险预警信号标识悬挂在执勤岗外墙或进山入林的道路口醒目处,让进山入林的人员一目了然,提高警惕。

八、接到报警电话或发现火情、破坏森林资源行为、森林病虫害灾情,应尽快赶往现场,了解情况,及时组织处置并立即报告。

九、协助村委会(森林经营单位)或有关部门开展营造林调查规划设计和检查验收、林木采伐和林地保护管理;森林资源调查;野生动植物和温地保护;森林病虫害防治和林区生产、施工活动的野外火源等管理。

十、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森林火灾、破坏森林资源案件及森林病虫害灾情。

十一、上岗执勤或巡护森林应佩带身份识别卡,携带护林员证,并穿戴制服,巡护森林时还应携带柴刀、望远镜和移动电话。

十二、做好执勤或巡护森林情况、气象和交接班记录,保持执勤岗卫生,保管好执勤设施、设备,保护好责任范围森林防火设施,保持通讯畅通。

十三、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努力学习保护森林业务知识,熟悉社情、山情、林情,时刻掌握林区动态,爱岗敬业,正确履行职责。

村护林员工作职责和管理制度集合

护林员是指在森林里巡逻的人。其职责是加强林区火源管理,及时报告火灾情况,制止破坏森林资源造成森林资源损失的,护林员有权建议有关部门处理发生森林火灾时,协助办案机关调查处理火灾案件。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欢迎品鉴!

一、学习、宣传党和国家有关林业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执行政策能力和管理水平。

二、制止乱砍滥伐和毁坏林木、非法收购和无证经营加工木材、乱占林地、毁坏开垦、毁坏珍贵树木等破坏森林资源行为。三、在森林防火期内,按照上级部门安排,着装上岗认真巡查,制止一切野外非法用火,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发现火情及时报告,并协助村、乡搞好扑救;火灾扑灭后要积极提供线索,协助有关部门对火灾案件进行查处。

四、负责巡查并报告管护区内森林病虫发生发展情况和防治工作。

五、制止乱采滥挖和乱铺滥猎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破坏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案件。

六、负责封山育林区域巡查,制止野外放牧。

七、保护好管护区内各种林业服务标志、标牌、广告等公益性林业标志设施。

八、要保持通讯畅通,有火情要及时上报村委会、乡政府。

九、完成乡政府、村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一、积极配合分场场长工作,努力完成工作任务。

二、按时上下班,做好责任山场竹木的守护巡查。

三、熟悉和掌握分管山场情况,每月对巡山护林、失盗木竹情况进行自查登记,做到心中有数。

四、认真做好看护山场的防火工作,加强巡视和防范,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对分场的责任山场出现失盗情况,要及时反映汇报,保护现场,摸清情况,主动配合有关部门查明失盗原因。

六、严格考勤制度,做到有书面请假,不超假,模范遵守场规场纪。

七、按规定在分场住宿,不擅自离场外出。

八、加强学习,严格要求自己,爱护公物,遵纪守法。

九、团结互助,尊敬领导,做一名优秀的护林员。

二.每月在站上班与住宿时间应达到场20天以上,正常休假不超过10天(含回家的时间,但进站必须在上午10时以前),如有法定假和年休假除外。

三、巡护森林时,应检查进入林区人员是否携带火种或在林区野外违章用火。做到见烟就查,见火险隐患就整改,及时制止违法、违章行为,必要时,及时向分管场长汇报。

四.保护好护林站房屋,生活用具设施,搞好护林站房屋周边的卫生.

五、发现火情及破坏森林资源行为,应做到第一时间赶往现场,了解情况,及时组织处置并立即报告。

六、协助林场工作人员做好营造林调查规划设计和检查验收、林木采伐管理;森林资源调查;森林病虫害防治等工作。

七、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森林火灾、破坏森林资源案件及森林病虫害灾情。

八、保证做到责任区内无侵占林地,盗伐林木严重的事件发生,切实保护好管理责任区域内的一切资源。

九、必须保证手机通讯的通畅,尤其在重点防火时期。

十、应维护管护区林区便道的通畅,加强对来往车辆的检查,发现可疑车辆不能放行,并及时向场部汇报。

十一、每月如实向场部书面报告一次管护区的管护情况,每季度书面总结本季度工作1次。

十二、护林员不得擅自离岗或空站,离岗或空站1次,予以经济处罚100元,2次予以经济处罚200元,3次予以转岗,具体落实到直接责任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农村集体林木的保护,充分发挥森林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加快集体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吉林省集体林业管理条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农村集体林管护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指“集体林”是指各乡(镇)、办事处、村、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在农村集体所有制林地上的林木。

第三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含九郊办事处,下同)必须将农村集体林管护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由“行政一把手”牵头负总责,主管林业工作的领导负全责,建立健全相应的领导组织和管护队伍,负责本乡(镇)辖区内的集体林木管护工作。

第四条:各乡(镇)主导产业服务中心林业服务站(以下简称“林业站”)作为基层事业单位,实行业务由市林业局进行指导、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领导的管理体制,具体负责本乡(镇)辖区内集体林木管护组织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乡(镇)必须建立健全农村基层护林员队伍。东部山区10个乡(镇)原则上每个村设1名护林员,平原乡(镇)每两个村设1名护林员,各乡(镇)可视实际管护面积酌情增加或减少护林员数量。

第六条:以行政村为单位,选聘护林员,划定护林责任区。

第七条:护林员实行聘用制。一年一聘,年终考核合格者继续聘用。考核、聘用工作由市林业局统一组织实施。

第八条:护林员聘用条件:男性,年龄20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热爱林业,熟悉林业管护知识,公正无私,廉洁奉公,责任心强,群众认可并在当地有一定威信。参加应聘的人员必须是农村非公职人员,同时,应以重点林地所在地就近选聘。

第九条:护林员选聘首先由村委会推荐并公示(公示期5天),经乡(镇)林业站考核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再由乡(镇)人民政府向林业主管部门推荐,最后由市林业局审批。

第十条:聘用的护林员由市林业局统一组织进行农村集体林管护知识培训,经培训考试合格的由市林业局颁发《护林员证》及标志。护林员在聘用期间应与各乡(镇)人民政府签订《林木管护合同》,《林木管护合同》样本由市林业局统一印制。

第十一条:护林员日常工作由各乡(镇)林业站监督管理,林业站具体负责组织、检查、监督与指导护林员的业务工作。由市林业局牵头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每半年对护林员工作进行全面考核。

第十二条:加强护林员的队伍建设,每月由林业站召开一次例会,汇报上月的工作情况,布置下月的工作,并有计划地对护林员进行岗位培训。

第十三条:农村基层护林员的工资由市林业局统一根据相关规定划拨,原则上每人每月基本工资200元,每人每年2400元钱,另外设400元作为年效益工资,护林员工资按季度支付并视管护效果实行奖惩。

(一)宣传、贯彻林业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做好森林资源保护工作,确保森林、林木、林地及野生动物资源不受破坏。协助林业站开展本辖区内森林资源监测管理。

(二)协助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林业站开展森林防火宣传和制订防火公约,并做好宣传工作。负责管理本责任区及周边野外用火,督促森林防火规章制度的执行,制止各类违章用火。发现森林火警火灾,应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林业站,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迅速组织并直接参与火灾扑救工作,协助查处火灾案件。

(三)对本责任区的林木进行巡护,每月不少于25天,并做好巡护日记,记录林业生产、林木管护、森林防火等各方面的情况,尽职尽责做好林木管护工作。

(四)协助村民委员会组织护林责任区内造林、抚育、封山育林等各项林业生产经营活动。

(五)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盗伐滥伐林木、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损毁名木古树、非法采脂等案件和违法征占用林地案件。

(六)依法协助处理本责任区山林权属纠纷。

(七)参加护林员每月例会,及时了解和反映基层群众的要求与问题。

(八)对责任区内各种危害森林资源行为,都应做到第一知情者并及时报告。同时,要积极完成林业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护林员的权利。

(一)对不听劝阻野外用火单位或个人,护林员有权制止并报请有关部门按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二)对盗砍滥伐、乱捕滥猎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护林员有权制止,并报告当地有关部门处理。

(三)对不按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采伐林木的行为,护林员有权制止采伐,并向乡(镇)林业站报告。

第十六条:对阻碍护林员依法管理或打击报复的,由公安司法机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护林员工作的考核。

第十七条:护林员工作实行半年度考核制度,由市林业局具体制定《九台市农村护林员工作考核办法》,明确管护的范围、职责、报酬及奖惩办法。市林业局会同各乡(镇)人民政府每半年对护林员工作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考核,同时加强抽查考核工作,奖优罚劣。

第十八条:护林员在聘用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表扬或奖励:

(一)模范履行《林业管护合同》,管护期间无森林火警、无盗砍盗伐、无侵占林地等案件发生,林木管护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制止破坏集体林木资源行为,集体林木资源免遭重大损失的,并全面完成考核指标的。

(三)严格执行森林防火法规,预防和扑救措施得力,在森林防火责任区内,保持无森林火灾发生的。

(四)依法制止或者检举非法侵占林地和破坏林地、乱占滥用林地直接责任人有功的。

(五)为保护国家和集体森林资源与犯罪分子英勇博斗的。

第十九条:护林员在聘用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解聘。

(一)因玩忽职守,不履行管理职责,造成本责任区森林资源损失的。

(二)在本责任区有森林火灾隐患,不知情、不报告,对森林火灾隐患知情而不采取措施消除,导致森林火灾发生的。

(三)擅自同意违法用地单位和个人进入林地施工,或者不知情、不制止、不报告,造成林地破坏的。

(四)对盗伐和滥伐森林行为不知情、不制止、不报告,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

(五)以权谋私,监守自盗、弄虚作假,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

(六)对于经考核未按《管护合同》的任务完成工作的,以及管护工作不积极主动,工作作风懒散,群众反映强烈的。

(七)无故不参加护林员例会的。

第二十条:年终根据考核结果决定护林员的续聘或辞退。

一、学习、宣传党和国家有关林业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执行政策能力和管理水平。

二、制止乱砍滥伐和毁坏林木、非法收购和无证经营加工木材、乱占林地、毁坏开垦、毁坏珍贵树木等破坏森林资源行为。三、在森林防火期内,按照上级部门安排,着装上岗认真巡查,制止一切野外非法用火,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发现火情及时报告,并协助村、乡搞好扑救;火灾扑灭后要积极提供线索,协助有关部门对火灾案件进行查处。

四、负责巡查并报告管护区内森林病虫发生发展情况和防治工作。

五、制止乱采滥挖和乱铺滥猎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破坏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案件。

六、负责封山育林区域巡查,制止野外放牧。

七、保护好管护区内各种林业服务标志、标牌、广告等公益性林业标志设施。

八、要保持通讯畅通,有火情要及时上报村委会、乡政府。

九、完成乡政府、村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一、积极配合分场场长工作,努力完成工作任务。

二、按时上下班,做好责任山场竹木的守护巡查。

三、熟悉和掌握分管山场情况,每月对巡山护林、失盗木竹情况进行自查登记,做到心中有数。

四、认真做好看护山场的防火工作,加强巡视和防范,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对分场的责任山场出现失盗情况,要及时反映汇报,保护现场,摸清情况,主动配合有关部门查明失盗原因。

六、严格考勤制度,做到有书面请假,不超假,模范遵守场规场纪。

七、按规定在分场住宿,不擅自离场外出。

八、加强学习,严格要求自己,爱护公物,遵纪守法。

九、团结互助,尊敬领导,做一名优秀的护林员。

一、坚持执行《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吉林省防火条例实施办法》,执行党和国家林业建设的方针政策、法规。用心宣传森林防火的有关规定。

二、加强政治业务学习,熟悉森林防火条例,熟悉各管辖点、片的社会自然条件,做到心中有数。

三、加强巡护杜绝火源,看护好火险区,要害部位,严格检查一切入山人员和车辆,防止火情火灾的发生。

四、坚持请示汇报,做好各项记录。发现火情立即向主管部门和单位领导报告并采取用心措施及时扑救。

五、对于违反森林防火条例和各项林业政策法规的,要用心协助上级部门认真处理发生的案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农村集体林木的保护,充分发挥森林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加快集体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吉林省集体林业管理条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农村集体林管护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指“集体林”是指各乡(镇)、办事处、村、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在农村集体所有制林地上的林木。

第三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含九郊办事处,下同)必须将农村集体林管护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由“行政一把手”牵头负总责,主管林业工作的领导负全责,建立健全相应的领导组织和管护队伍,负责本乡(镇)辖区内的集体林木管护工作。

第四条:各乡(镇)主导产业服务中心林业服务站(以下简称“林业站”)作为基层事业单位,实行业务由市林业局进行指导、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领导的管理体制,具体负责本乡(镇)辖区内集体林木管护组织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乡(镇)必须建立健全农村基层护林员队伍。东部山区10个乡(镇)原则上每个村设1名护林员,平原乡(镇)每两个村设1名护林员,各乡(镇)可视实际管护面积酌情增加或减少护林员数量。

第六条:以行政村为单位,选聘护林员,划定护林责任区。

第七条:护林员实行聘用制。一年一聘,年终考核合格者继续聘用。考核、聘用工作由市林业局统一组织实施。

第八条:护林员聘用条件:男性,年龄20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热爱林业,熟悉林业管护知识,公正无私,廉洁奉公,责任心强,群众认可并在当地有一定威信。参加应聘的人员必须是农村非公职人员,同时,应以重点林地所在地就近选聘。

第九条:护林员选聘首先由村委会推荐并公示(公示期5天),经乡(镇)林业站考核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再由乡(镇)人民政府向林业主管部门推荐,最后由市林业局审批。

第十条:聘用的护林员由市林业局统一组织进行农村集体林管护知识培训,经培训考试合格的由市林业局颁发《护林员证》及标志。护林员在聘用期间应与各乡(镇)人民政府签订《林木管护合同》,《林木管护合同》样本由市林业局统一印制。

第十一条:护林员日常工作由各乡(镇)林业站监督管理,林业站具体负责组织、检查、监督与指导护林员的业务工作。由市林业局牵头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每半年对护林员工作进行全面考核。

第十二条:加强护林员的队伍建设,每月由林业站召开一次例会,汇报上月的工作情况,布置下月的工作,并有计划地对护林员进行岗位培训。

第十三条:农村基层护林员的工资由市林业局统一根据相关规定划拨,原则上每人每月基本工资200元,每人每年2400元钱,另外设400元作为年效益工资,护林员工资按季度支付并视管护效果实行奖惩。

(一)宣传、贯彻林业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做好森林资源保护工作,确保森林、林木、林地及野生动物资源不受破坏。协助林业站开展本辖区内森林资源监测管理。

(二)协助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林业站开展森林防火宣传和制订防火公约,并做好宣传工作。负责管理本责任区及周边野外用火,督促森林防火规章制度的执行,制止各类违章用火。发现森林火警火灾,应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林业站,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迅速组织并直接参与火灾扑救工作,协助查处火灾案件。

(三)对本责任区的林木进行巡护,每月不少于25天,并做好巡护日记,记录林业生产、林木管护、森林防火等各方面的情况,尽职尽责做好林木管护工作。

(四)协助村民委员会组织护林责任区内造林、抚育、封山育林等各项林业生产经营活动。

(五)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盗伐滥伐林木、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损毁名木古树、非法采脂等案件和违法征占用林地案件。

(六)依法协助处理本责任区山林权属纠纷。

(七)参加护林员每月例会,及时了解和反映基层群众的要求与问题。

(八)对责任区内各种危害森林资源行为,都应做到第一知情者并及时报告。同时,要积极完成林业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护林员的权利。

(一)对不听劝阻野外用火单位或个人,护林员有权制止并报请有关部门按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二)对盗砍滥伐、乱捕滥猎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护林员有权制止,并报告当地有关部门处理。

(三)对不按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采伐林木的行为,护林员有权制止采伐,并向乡(镇)林业站报告。

第十六条:对阻碍护林员依法管理或打击报复的,由公安司法机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护林员工作的考核。

第十七条:护林员工作实行半年度考核制度,由市林业局具体制定《九台市农村护林员工作考核办法》,明确管护的范围、职责、报酬及奖惩办法。市林业局会同各乡(镇)人民政府每半年对护林员工作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考核,同时加强抽查考核工作,奖优罚劣。

第十八条:护林员在聘用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表扬或奖励:

(一)模范履行《林业管护合同》,管护期间无森林火警、无盗砍盗伐、无侵占林地等案件发生,林木管护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制止破坏集体林木资源行为,集体林木资源免遭重大损失的,并全面完成考核指标的。

(三)严格执行森林防火法规,预防和扑救措施得力,在森林防火责任区内,保持无森林火灾发生的。

(四)依法制止或者检举非法侵占林地和破坏林地、乱占滥用林地直接责任人有功的。

(五)为保护国家和集体森林资源与犯罪分子英勇博斗的。

第十九条:护林员在聘用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解聘。

(一)因玩忽职守,不履行管理职责,造成本责任区森林资源损失的。

(二)在本责任区有森林火灾隐患,不知情、不报告,对森林火灾隐患知情而不采取措施消除,导致森林火灾发生的。

(三)擅自同意违法用地单位和个人进入林地施工,或者不知情、不制止、不报告,造成林地破坏的。

(四)对盗伐和滥伐森林行为不知情、不制止、不报告,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

(五)以权谋私,监守自盗、弄虚作假,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

(六)对于经考核未按《管护合同》的任务完成工作的,以及管护工作不积极主动,工作作风懒散,群众反映强烈的。

(七)无故不参加护林员例会的。

第二十条:年终根据考核结果决定护林员的续聘或辞退。

1、向群众宣传林业法律法规及有关林业政策,提高群众护林防火、防治森林病虫害以及保护重点公益林的意识。

2、巡回护林员要在管护职责区进行日常巡护,每于做好巡山记录。护林点的护林员要坚守值班治度,做好外运木、竹、柴、炭的检查登记工作。

3、督查并治止野外违章用火,一旦发生森林火情,及时报告并组织扑救。

4、及时阻止乱砍滥伐、乱采滥挖、乱捕滥猎、毁林开垦等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发生。对劝阻无效的以及情节较重的要及时报告村委会或直接报告森林公安分局警务区。

5、发现森林病虫害发生以及可疑病死木、枯死木现象要及时报告。

6、做好林区外运的木、竹、柴、炭的检查工作,并报告村委会进行处理。

7、对林木采伐工作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林木采伐规定的现象要及时报告。

8、做好管护合同规定的其它林业工作。

一、学习、宣传党和国家有关林业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执行政策能力和管理水平。

二、制止乱砍滥伐和毁坏林木、非法收购和无证经营加工木材、乱占林地、毁坏开垦、毁坏珍贵树木等破坏森林资源行为。三、在森林防火期内,按照上级部门安排,着装上岗认真巡查,制止一切野外非法用火,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发现火情及时报告,并协助村、乡搞好扑救;火灾扑灭后要积极提供线索,协助有关部门对火灾案件进行查处。

四、负责巡查并报告管护区内森林病虫发生发展情况和防治工作。

五、制止乱采滥挖和乱铺滥猎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破坏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案件。

六、负责封山育林区域巡查,制止野外放牧。

七、保护好管护区内各种林业服务标志、标牌、广告等公益性林业标志设施。

八、要保持通讯畅通,有火情要及时上报村委会、乡政府。

九、完成乡政府、村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1、向群众宣传林业法律法规及有关林业政策,提高群众护林防火、防治森林病虫害以及保护重点公益林的意识。

2、巡回护林员要在管护责任区进行日常巡护,每于做好巡山记录。护林点的护林员要坚守值班治度,做好外运木、竹、柴、炭的检查登记工作。

3、督查并治止野外违章用火,一旦发生森林火情,及时报告并组织扑救。

4、及时阻止乱砍滥伐、乱采滥挖、乱捕滥猎、毁林开垦等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发生。对劝阻无效的以及情节较重的要及时报告村委会或直接报告森林公安分局警务区。

5、发现森林病虫害发生以及可疑病死木、枯死木现象要及时报告。

6、做好林区外运的木、竹、柴、炭的检查工作,并报告村委会进行处理。

7、对林木采伐工作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林木采伐规定的现象要及时报告。

8、做好管护合同规定的其它林业工作。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生态护林员脱贫政策,切实加强森林管护,现结合我村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职责和制度:

1、学习宣传林业法律、法规、政策。

2、对管护区森林资源进行巡护,掌握辖区的林地、林木数量、位置等情况,对重点地块、珍稀树种要重点管护,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3、对管护区内发生的乱征滥占林地、乱砍滥伐林木、乱捕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等破坏资源行为,依法制止,及时上报。

4、对管护区内发生的森林火情、火灾,及时上报,并积极配合进行扑救。

5、对管护区内发生的林业有害生物危害情况,以及监测发现的枯死松树要及时上报。

6、对管护区内发生的破坏林业宣传牌、标志牌、界桩、界碑、围栏等管护设施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并及时上报。

7、准确掌握管护责任区的四至界限,了解民情、林情和山情,做好每日的巡山记录,每月不少于20天。

8、对发生在相邻责任区内有破坏林木的行为、有义务进行制止并报告村委会。

9、积极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各项临时工作任务。

10、对乱砍滥伐、滥捕乱猎、侵占林地情况严重的,村委会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护林员相关责任。

11、对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未履行工作职责的、村委会有权责令护林员整改或者报上级备案解除护林职责,同时停发劳务补助。

12、护林员认真填写巡山日志,并于每月的30号之前将日志交给村委会审核签字。对于填写不规范的,要求立刻整改。对于三次填写不规范,且不更改的,村委会有权报上级备案解除护林员,同时停发劳务补助。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农村集体林木的保护,充分发挥森林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加快集体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吉林省集体林业管理条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农村集体林管护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指“集体林”是指各乡(镇)、办事处、村、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在农村集体所有制林地上的林木。

第三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含九郊办事处,下同)必须将农村集体林管护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由“行政一把手”牵头负总责,主管林业工作的领导负全责,建立健全相应的领导组织和管护队伍,负责本乡(镇)辖区内的集体林木管护工作。

第四条:各乡(镇)主导产业服务中心林业服务站(以下简称“林业站”)作为基层事业单位,实行业务由市林业局进行指导、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领导的管理体制,具体负责本乡(镇)辖区内集体林木管护组织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乡(镇)必须建立健全农村基层护林员队伍。东部山区10个乡(镇)原则上每个村设1名护林员,平原乡(镇)每两个村设1名护林员,各乡(镇)可视实际管护面积酌情增加或减少护林员数量。

第六条:以行政村为单位,选聘护林员,划定护林责任区。

第七条:护林员实行聘用制。一年一聘,年终考核合格者继续聘用。考核、聘用工作由市林业局统一组织实施。

第八条:护林员聘用条件:男性,年龄20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热爱林业,熟悉林业管护知识,公正无私,廉洁奉公,责任心强,群众认可并在当地有一定威信。参加应聘的人员必须是农村非公职人员,同时,应以重点林地所在地就近选聘。

第九条:护林员选聘首先由村委会推荐并公示(公示期5天),经乡(镇)林业站考核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再由乡(镇)人民政府向林业主管部门推荐,最后由市林业局审批。

第十条:聘用的护林员由市林业局统一组织进行农村集体林管护知识培训,经培训考试合格的由市林业局颁发《护林员证》及标志。护林员在聘用期间应与各乡(镇)人民政府签订《林木管护合同》,《林木管护合同》样本由市林业局统一印制。

第十一条:护林员日常工作由各乡(镇)林业站监督管理,林业站具体负责组织、检查、监督与指导护林员的业务工作。由市林业局牵头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每半年对护林员工作进行全面考核。

第十二条:加强护林员的队伍建设,每月由林业站召开一次例会,汇报上月的工作情况,布置下月的工作,并有计划地对护林员进行岗位培训。

第十三条:农村基层护林员的工资由市林业局统一根据相关规定划拨,原则上每人每月基本工资200元,每人每年2400元钱,另外设400元作为年效益工资,护林员工资按季度支付并视管护效果实行奖惩。

(一)宣传、贯彻林业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做好森林资源保护工作,确保森林、林木、林地及野生动物资源不受破坏。协助林业站开展本辖区内森林资源监测管理。

(二)协助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林业站开展森林防火宣传和制订防火公约,并做好宣传工作。负责管理本责任区及周边野外用火,督促森林防火规章制度的执行,制止各类违章用火。发现森林火警火灾,应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林业站,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迅速组织并直接参与火灾扑救工作,协助查处火灾案件。

(三)对本责任区的林木进行巡护,每月不少于25天,并做好巡护日记,记录林业生产、林木管护、森林防火等各方面的情况,尽职尽责做好林木管护工作。

(四)协助村民委员会组织护林责任区内造林、抚育、封山育林等各项林业生产经营活动。

(五)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盗伐滥伐林木、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损毁名木古树、非法采脂等案件和违法征占用林地案件。

(六)依法协助处理本责任区山林权属纠纷。

(七)参加护林员每月例会,及时了解和反映基层群众的要求与问题。

(八)对责任区内各种危害森林资源行为,都应做到第一知情者并及时报告。同时,要积极完成林业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护林员的权利。

(一)对不听劝阻野外用火单位或个人,护林员有权制止并报请有关部门按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二)对盗砍滥伐、乱捕滥猎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护林员有权制止,并报告当地有关部门处理。

(三)对不按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采伐林木的行为,护林员有权制止采伐,并向乡(镇)林业站报告。

第十六条:对阻碍护林员依法管理或打击报复的,由公安司法机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护林员工作的考核。

第十七条:护林员工作实行半年度考核制度,由市林业局具体制定《九台市农村护林员工作考核办法》,明确管护的范围、职责、报酬及奖惩办法。市林业局会同各乡(镇)人民政府每半年对护林员工作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考核,同时加强抽查考核工作,奖优罚劣。

第十八条:护林员在聘用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表扬或奖励:

(一)模范履行《林业管护合同》,管护期间无森林火警、无盗砍盗伐、无侵占林地等案件发生,林木管护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制止破坏集体林木资源行为,集体林木资源免遭重大损失的,并全面完成考核指标的。

(三)严格执行森林防火法规,预防和扑救措施得力,在森林防火责任区内,保持无森林火灾发生的。

(四)依法制止或者检举非法侵占林地和破坏林地、乱占滥用林地直接责任人有功的。

(五)为保护国家和集体森林资源与犯罪分子英勇博斗的。

第十九条:护林员在聘用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解聘。

(一)因玩忽职守,不履行管理职责,造成本责任区森林资源损失的。

(二)在本责任区有森林火灾隐患,不知情、不报告,对森林火灾隐患知情而不采取措施消除,导致森林火灾发生的。

(三)擅自同意违法用地单位和个人进入林地施工,或者不知情、不制止、不报告,造成林地破坏的。

(四)对盗伐和滥伐森林行为不知情、不制止、不报告,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

(五)以权谋私,监守自盗、弄虚作假,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

(六)对于经考核未按《管护合同》的任务完成工作的,以及管护工作不积极主动,工作作风懒散,群众反映强烈的。

(七)无故不参加护林员例会的。

第二十条:年终根据考核结果决定护林员的续聘或辞退。

一、宣传、贯彻我国有关保护森林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规章制度。了解和反映村民(森林经营者)在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林业生产中提出的要求和问题。

二、听从指挥,服从分配,团结协作,保守秘密,安全工作,联系群众,服务生产。

三、执勤时应对进入林区的人员进行实名登记,办理《进山登记证明书》,并对进入林区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宣传,禁止其带火种进入林区。

四、离开执勤岗去巡护森林时,要在执勤岗护林员去向牌上写明去向及联系电话号码。

五、巡护森林时,应检查进入林区人员是否办理了《进山登记证明书》、携带火种或在林区野外违章用火。做到见烟就查,见火险隐患就整改,及时制止违法、违章行为,必要时,报村委会(森林经营单位)或有关部门处理。

六、有事必须事先向村委会(森林经营单位)请假,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岗位,并按有关规定由本人或委托村委会安排有关人员代替执勤或巡护森林。

七、接到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应及时将森林火险预警信号标识悬挂在执勤岗外墙或进山入林的道路口醒目处,让进山入林的人员一目了然,提高警惕。

八、接到报警电话或发现火情、破坏森林资源行为、森林病虫害灾情,应尽快赶往现场,了解情况,及时组织处置并立即报告。

九、协助村委会(森林经营单位)或有关部门开展营造林调查规划设计和检查验收、林木采伐和林地保护管理;森林资源调查;野生动植物和温地保护;森林病虫害防治和林区生产、施工活动的野外火源等管理。

十、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森林火灾、破坏森林资源案件及森林病虫害灾情。

十一、上岗执勤或巡护森林应佩带身份识别卡,携带护林员证,并穿戴制服,巡护森林时还应携带柴刀、望远镜和移动电话。

十二、做好执勤或巡护森林情况、气象和交接班记录,保持执勤岗卫生,保管好执勤设施、设备,保护好责任范围森林防火设施,保持通讯畅通。

十三、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努力学习保护森林业务知识,熟悉社情、山情、林情,时刻掌握林区动态,爱岗敬业,正确履行职责。

一、坚持执行《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吉林省防火条例实施办法》,执行党和国家林业建设的方针政策、法规。用心宣传森林防火的有关规定。

二、加强政治业务学习,熟悉森林防火条例,熟悉各管辖点、片的社会自然条件,做到心中有数。

三、加强巡护杜绝火源,看护好火险区,要害部位,严格检查一切入山人员和车辆,防止火情火灾的发生。

四、坚持请示汇报,做好各项记录。发现火情立即向主管部门和单位领导报告并采取用心措施及时扑救。

五、对于违反森林防火条例和各项林业政策法规的,要用心协助上级部门认真处理发生的案件。

六、加强职责区巡护,清除非法入山人员,没收火种,从严教育,消除火灾隐患。

一、宣传、贯彻我国有关保护森林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规章制度。了解和反映村民(森林经营者)在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林业生产中提出的要求和问题。

二、听从指挥,服从分配,团结协作,保守秘密,安全工作,联系群众,服务生产。

三、执勤时应对进入林区的人员进行实名登记,办理《进山登记证明书》,并对进入林区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宣传,禁止其带火种进入林区。

四、离开执勤岗去巡护森林时,要在执勤岗护林员去向牌上写明去向及联系电话号码。

五、巡护森林时,应检查进入林区人员是否办理了《进山登记证明书》、携带火种或在林区野外违章用火。做到见烟就查,见火险隐患就整改,及时制止违法、违章行为,必要时,报村委会(森林经营单位)或有关部门处理。

六、有事必须事先向村委会(森林经营单位)请假,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岗位,并按有关规定由本人或委托村委会安排有关人员代替执勤或巡护森林。

七、接到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应及时将森林火险预警信号标识悬挂在执勤岗外墙或进山入林的道路口醒目处,让进山入林的人员一目了然,提高警惕。

八、接到报警电话或发现火情、破坏森林资源行为、森林病虫害灾情,应尽快赶往现场,了解情况,及时组织处置并立即报告。

九、协助村委会(森林经营单位)或有关部门开展营造林调查规划设计和检查验收、林木采伐和林地保护管理;森林资源调查;野生动植物和温地保护;森林病虫害防治和林区生产、施工活动的野外火源等管理。

十、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森林火灾、破坏森林资源案件及森林病虫害灾情。

十一、上岗执勤或巡护森林应佩带身份识别卡,携带护林员证,并穿戴制服,巡护森林时还应携带柴刀、望远镜和移动电话。

十二、做好执勤或巡护森林情况、气象和交接班记录,保持执勤岗卫生,保管好执勤设施、设备,保护好责任范围森林防火设施,保持通讯畅通。

十三、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努力学习保护森林业务知识,熟悉社情、山情、林情,时刻掌握林区动态,爱岗敬业,正确履行职责。

工作职责管理制度

1.食堂食品安全第一负责人,在主管领导的指导下具体负责幼儿园食品安全的.全面工作。建立健全相应管理档案。

2.定期组织食堂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培训。

3.定期组织食堂从业人员健康体检,确保食堂所有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安全上岗。

4.严格遵守幼儿园食堂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制度,从业人员每日晨检制度,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洁、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制度、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食品贮存、加工、供应管理制度,食品留样制度;不采购“三无”食品和腐烂变质食品,确保采购、加工、供应、贮存等关键环节安全可控。

5.做好食堂防火、防潮、防尘、防鼠、防虫害各项工作,定期检查维护食堂设备,要重点检查燃气、灶具、油烟管道、锅炉等重要设备,聘请专业人员定期清洗管道烟道,确保各项设施设备安全运行。

6.不用的煤气罐不得放在灶具旁,应保管在安全地方。

7.每天严格检查食堂、库房、燃气、水电、设备安全,并作记录。下班时关好水电门窗,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下班。

8.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安全工作。

护林员管理制度和职责范文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农村集体林木的保护,充分发挥森林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加快集体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吉林省集体林业管理条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农村集体林管护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指“集体林”是指各乡(镇)、办事处、村、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在农村集体所有制林地上的林木。

第三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含九郊办事处,下同)必须将农村集体林管护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由“行政一把手”牵头负总责,主管林业工作的领导负全责,建立健全相应的领导组织和管护队伍,负责本乡(镇)辖区内的集体林木管护工作。

第四条:各乡(镇)主导产业服务中心林业服务站(以下简称“林业站”)作为基层事业单位,实行业务由市林业局进行指导、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领导的管理体制,具体负责本乡(镇)辖区内集体林木管护组织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乡(镇)必须建立健全农村基层护林员队伍。东部山区10个乡(镇)原则上每个村设1名护林员,平原乡(镇)每两个村设1名护林员,各乡(镇)可视实际管护面积酌情增加或减少护林员数量。

第二章护林员的设置和管理。

第六条:以行政村为单位,选聘护林员,划定护林责任区。

第七条:护林员实行聘用制。一年一聘,年终考核合格者继续聘用。考核、聘用工作由市林业局统一组织实施。

第八条:护林员聘用条件:男性,年龄20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热爱林业,熟悉林业管护知识,公正无私,廉洁奉公,责任心强,群众认可并在当地有一定威信。参加应聘的人员必须是农村非公职人员,同时,应以重点林地所在地就近选聘。

第九条:护林员选聘首先由村委会推荐并公示(公示期5天),经乡(镇)林业站考核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再由乡(镇)人民政府向林业主管部门推荐,最后由市林业局审批。

第十条:聘用的护林员由市林业局统一组织进行农村集体林管护知识培训,经培训考试合格的由市林业局颁发《护林员证》及标志。护林员在聘用期间应与各乡(镇)人民政府签订《林木管护合同》,《林木管护合同》样本由市林业局统一印制。

第十一条:护林员日常工作由各乡(镇)林业站监督管理,林业站具体负责组织、检查、监督与指导护林员的业务工作。由市林业局牵头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每半年对护林员工作进行全面考核。

第十二条:加强护林员的队伍建设,每月由林业站召开一次例会,汇报上月的工作情况,布置下月的工作,并有计划地对护林员进行岗位培训。

第十三条:农村基层护林员的工资由市林业局统一根据相关规定划拨,原则上每人每月基本工资200元,每人每年2400元钱,另外设400元作为年效益工资,护林员工资按季度支付并视管护效果实行奖惩。

(一)宣传、贯彻林业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做好森林资源保护工作,确保森林、林木、林地及野生动物资源不受破坏。协助林业站开展本辖区内森林资源监测管理。

(二)协助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林业站开展森林防火宣传和制订防火公约,并做好宣传工作。负责管理本责任区及周边野外用火,督促森林防火规章制度的执行,制止各类违章用火。发现森林火警火灾,应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林业站,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迅速组织并直接参与火灾扑救工作,协助查处火灾案件。

(三)对本责任区的林木进行巡护,每月不少于25天,并做好巡护日记,记录林业生产、林木管护、森林防火等各方面的情况,尽职尽责做好林木管护工作。

(四)协助村民委员会组织护林责任区内造林、抚育、封山育林等各项林业生产经营活动。

(五)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盗伐滥伐林木、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损毁名木古树、非法采脂等案件和违法征占用林地案件。

(六)依法协助处理本责任区山林权属纠纷。

(七)参加护林员每月例会,及时了解和反映基层群众的要求与问题。

(八)对责任区内各种危害森林资源行为,都应做到第一知情者并及时报告。同时,要积极完成林业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护林员的权利。

(一)对不听劝阻野外用火单位或个人,护林员有权制止并报请有关部门按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二)对盗砍滥伐、乱捕滥猎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护林员有权制止,并报告当地有关部门处理。

(三)对不按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采伐林木的行为,护林员有权制止采伐,并向乡(镇)林业站报告。

第十六条:对阻碍护林员依法管理或打击报复的,由公安司法机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护林员工作的考核。

第十七条:护林员工作实行半年度考核制度,由市林业局具体制定《九台市农村护林员工作考核办法》,明确管护的范围、职责、报酬及奖惩办法。市林业局会同各乡(镇)人民政府每半年对护林员工作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考核,同时加强抽查考核工作,奖优罚劣。

第十八条:护林员在聘用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表扬或奖励:

(一)模范履行《林业管护合同》,管护期间无森林火警、无盗砍盗伐、无侵占林地等案件发生,林木管护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制止破坏集体林木资源行为,集体林木资源免遭重大损失的,并全面完成考核指标的。

(三)严格执行森林防火法规,预防和扑救措施得力,在森林防火责任区内,保持无森林火灾发生的。

(四)依法制止或者检举非法侵占林地和破坏林地、乱占滥用林地直接责任人有功的。

(五)为保护国家和集体森林资源与犯罪分子英勇博斗的。

第十九条:护林员在聘用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解聘。

(一)因玩忽职守,不履行管理职责,造成本责任区森林资源损失的。

(二)在本责任区有森林火灾隐患,不知情、不报告,对森林火灾隐患知情而不采取措施消除,导致森林火灾发生的。

(三)擅自同意违法用地单位和个人进入林地施工,或者不知情、不制止、不报告,造成林地破坏的。

(四)对盗伐和滥伐森林行为不知情、不制止、不报告,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

(五)以权谋私,监守自盗、弄虚作假,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

(六)对于经考核未按《管护合同》的任务完成工作的,以及管护工作不积极主动,工作作风懒散,群众反映强烈的。

(七)无故不参加护林员例会的。

第二十条:年终根据考核结果决定护林员的续聘或辞退。

农村护林员工作职责

一、积极配合分场场长工作,努力完成工作任务。

二、按时上下班,做好责任山场竹木的守护巡查。

熟悉和掌握分管山场情况,每月对巡山护林、失盗木竹情况进行自查登记,做到心中有数。

四、认真做好看护山场的防火工作,加强巡视和防范,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对分场的责任山场出现失盗情况,要及时反映汇报,保护现场,摸清情况,主动配合有关部门查明失盗原因。

六、严格考勤制度,做到有书面请假,不超假,模范遵守场规场纪。

七、按规定在分场住宿,不擅自离场外出。

八、加强学习,严格要求自己,爱护公物,遵纪守法。

九、团结互助,尊敬领导,做一名优秀的护林员。

工作职责管理制度

1.全面负责、统一管理幼儿园财产,建立台账确保所保管物品的.安全。

2.管理好幼儿园仓库,建立仓库和财产管理制度。

3.加强仓库消防安全,严禁火种入库,严禁库内吸烟和使用各种电热器具,定期检查更换库房的消防器材。对存放物品要留出顶、灯、墙、柱、堆等防火间距。

4.仓库物品必须分类、有序、限额存放。做好防火、防盗和防潮工作。

5.一旦发生意外事故,积极采取救护措施,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保护好现场。

6.每天下班前对仓库进行安全检查,并作记录。下班时关好水电门窗,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下班。

工作职责管理制度

1.食堂安全第一责任人,在主管领导的指导下具体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的全面工作。建立健全相应管理档案。

2.定期组织食堂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培训。

3.定期组织食堂工作人员健康体检,确保食堂所有工作人员持证上岗、安全上岗。

4.严格遵守学校食堂食品采购索证制度、进货验收制度、厨房烹饪制度、卫生消毒制度、食品留样制度,不采购“三无”食品和腐烂变质食品,严把食堂生产各个安全环节。

5.做好食堂防火、防潮、防尘、防虫害各项工作,定期检查维护食堂设备,要重点检查燃气、灶具、油烟管道、锅炉等重要设备,聘请专业人员定期清洗管道烟道,确保各项设施设备安全运行。

6.不用的煤气罐不得放在灶具旁,应保管在安全地方。

7.每天严格检查厨房、库房、燃气、水电、设备安全,并作记录。下班时关好水电门窗,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下班。

8.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安全工作。

工作职责管理制度

1.按上级规定和学校要求妥善保管档案资料,落实保密制度,确保档案安全。

2.按有关要求安装防火防盗门,按规定配齐灭火器材,并及时检查、维护或更换,有条件的学校配备安全报警装置,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3.按天气情况开启空调和除湿机,维护档案室的温度和湿度,做好档案的防潮、降湿、防蛀工作,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与完整。

4.严格执行档案查阅制度。

工作职责管理制度

1.全面负责、统一管理幼儿园财产,建立台账确保所保管物品的安全。

3.加强仓库消防安全,严禁火种入库,严禁库内吸烟和使用各种电热器具,定期检查更换库房的消防器材。对存放物品要留出顶、灯、墙、柱、堆等防火间距。

4.仓库物品必须分类、有序、限额存放。做好防火、防盗和防潮工作。

5.一旦发生意外事故,积极采取救护措施,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保护好现场。

6.每天下班前对仓库进行安全检查,并作记录。下班时关好水电门窗,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下班。

护林员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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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林员工作职责

一、积极配合分场场长工作,努力完成工作任务。

二、按时上下班,做好责任山场竹木的守护巡查。

三、熟悉和掌握分管山场情况,每月对巡山护林、失盗木竹情况进行自查登记,做到心中有数。

四、认真做好看护山场的防火工作,加强巡视和防范,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对分场的责任山场出现失盗情况,要及时反映汇报,保护现场,摸清情况,主动配合有关部门查明失盗原因。

六、严格考勤制度,做到有书面请假,不超假,模范遵守场规场纪。

七、按规定在分场住宿,不擅自离场外出。

八、加强学习,严格要求自己,爱护公物,遵纪守法。

九、团结互助,尊敬领导,做一名优秀的护林员。

厂长工作职责管理制度

1、认真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令、上级主管机关的指示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2、领导编制工厂的长远发展规划,审定年度生产经营综合计划,提出各个时期工厂的奋斗目标和中心工作及重大措施方案,使企业不断增强活力,开拓前进。

3、加强生产经营管理,不断提高企业管理素质,确保全面完成任期责任目标和年度方针目标,不断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4、领导全厂进行技术革新,搞好企业的挖潜、革新、改造和新品开发,不断提高企业的技术素质,努力赶超国内外先进水平。

5、实行全面质量管理,坚持“质量第一”,“用户至上”的'方针,确保产品质量稳定提高,满足用户需求,不断争创名牌,积极扩大产品出口。

6、切实做好环境保护和劳动保护工作,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证安全文明生产。

7、加强职工文化技术教育,促进知识更新,不断提高工厂人才素质。

8、坚持“用人唯贤”的方针,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的干部政策,正确使用选拔和培养干部。

9、贯彻“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正确地处理国家、集体及职工三者利益关系,使职工收入逐年增长,集体福利条件不断改善。

10、负责搞好与厂职代会的关系,充分发挥副厂长、“三总师”各级组织各个部门的积极作用。

11、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征求意见,自觉接受监督。

12、主持行政全面工作,开好厂长办公会、厂务会、工厂管理委员会,使生产行政各项重大问题得以及时研究处理。

13、保证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不受侵犯。

护林员工作职责责任制

1.要身体健康。

2.要有较强的吃苦耐劳精神。

3.有一定农村工作基础和管理经验,因为护林员负有向群众宣传林业法律法规和林业政策、及时阻止破坏森林资源等责任。

4.要有相当的护林防火、安全防范专业技术。

5.有一定的事业心和责任心,因为护林员工作直接关系到其所管护范围内森林资源的安全。

护林员岗位工作职责

护林员是林区管理人员,那么他们的。

二.每月在站上班与住宿时间应达到场20天以上,正常休假不超过10天(含回家的时间,但进站必须在上午10时以前),如有法定假和年休假除外。

三、巡护森林时,应检查进入林区人员是否携带火种或在林区野外违章用火。做到见烟就查,见火险隐患就整改,及时制止违法、违章行为,必要时,及时向分管场长汇报。

四.保护好护林站房屋,生活用具设施,搞好护林站房屋周边的卫生.

五、发现火情及破坏森林资源行为,应做到第一时间赶往现场,了解情况,及时组织处置并立即报告。

六、协助林场工作人员做好营造林调查规划设计和检查验收、林木采伐管理;森林资源调查;森林病虫害防治等工作。

七、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森林火灾、破坏森林资源案件及森林病虫害灾情。

八、保证做到责任区内无侵占林地,盗伐林木严重的事件发生,切实保护好管理责任区域内的一切资源。

九、必须保证手机通讯的通畅,尤其在重点防火时期。

十、应维护管护区林区便道的通畅,加强对来往车辆的检查,发现可疑车辆不能放行,并及时向场部汇报。

十一、每月如实向场部书面报告一次管护区的管护情况,每季度书面总结本季度工作1次。

十二、护林员不得擅自离岗或空站,离岗或空站1次,予以经济处罚100元,2次予以经济处罚200元,3次予以转岗,具体落实到直接责任人。

一、积极配合分场场长工作,努力完成工作任务。

二、按时上下班,做好责任山场竹木的守护巡查。

三、熟悉和掌握分管山场情况,每月对巡山护林、失盗木竹情况进行自查登记,做到心中有数。

四、认真做好看护山场的防火工作,加强巡视和防范,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对分场的责任山场出现失盗情况,要及时反映汇报,保护现场,摸清情况,主动配合有关部门查明失盗原因。

六、严格考勤制度,做到有书面请假,不超假,模范遵守场规场纪。

七、按规定在分场住宿,不擅自离场外出。

八、加强学习,严格要求自己,爱护公物,遵纪守法。

九、团结互助,尊敬领导,做一名优秀的护林员。

1、负责制订全城区森林防火有关管理制度和具体办法;。

6、负责处理森林防火案件的来信来访,火灾统计汇报、档案管理;。

8、承担城区人民政府、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业务员工作职责及管理制度

以质量求生存。

以技术求发展。

1、不断学习行业知识,充分了解产品,了解市场需求,不断提高业务素质。遵守职业道德,保守商业机密,认真贯彻执行公司销售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努力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2、结合公司安排,提出市场销售、出差及网点建设计划;结合具体市场,逐步规划网络,并逐步提升网络质量;执行公司规定的销售政策,并根据市场反馈,提出合理改进意见;积极完成规定或承诺的销售量指标,为客户提供主动、热情、满意、周到的服务,并配合销售代表的工作;在部门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规定区域的销售管理工作。

3、办理各项业务工作,要做到:积极联系,事前请示、事后汇报,忠于职守、廉洁奉公;热情主动、礼貌待客、公平合理的接洽业务。

4、负责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督促合同正常如期履行,并催讨所欠应收销售款项,做好售后服务。

5、对客户在销售和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须办理的手续,负责对货物的搬运及协助保管员的盘点(必要时请临工解决);帮助或联系有关部门或单位妥善解决。

6、收集市场动态与竞品信息,及时上报上级领导,完成上级领导交给的其他工作任务;进行市场调查,发现有市场潜力的地区和客户;按规定与要求张贴公司推出的各种宣传品;收集一线营销信息和用户意见,对公司营销策略、广告、售后服务、产品改进新产品开发等提出参考意见。

电话:(0769)。

38873722。

(0769)87075476。

以质量求生存。

以技术求发展。

7、填写有关销售表格,提交销售分析和总结报告。

8、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经经理同意后方准外出联系业务;不得利用业务为自己谋私利,不得损害本公司利益换取私利;不得介绍客户或转移业务给他公司谋取私利;做到以公司利益为重,不索取回扣,馈赠钱物上交公司,遵守国家法律,不构成经济犯罪。

10、搜索客户进行有效过滤并按计划及要求拜访客户,并填报经销商拜访跟踪表与终端拜访表;按要求建立客户档案,并保持良好的客情关系;积极发展新客户,与客户保持良好的关系和持久的联系,不断开拓业务渠道;了解国内展会的信息,根据公司计划参加展会活动,尽可能与客户达成合作意向,扩大区域市场。

11、出差时应节俭交通、住宿、业务请客等各种费用,不得奢侈浪费.完成营销部长临时交办的其他任务。

东莞市创奇电器工程有限公司。

38873722。

(0769)87075476。

厂长工作职责管理制度

一、协助中心主任处理相关日常管理工作。

二、协助中心主任做好员工考勤、考绩及情况的汇总。认真做好工作记录和各类报表的分发、收集、汇总,行使相关工作职能。

四、及时处理、上报学生宿舍内的各种突发事件。经常检查宿舍安全消防设施,发现隐患及时整改。每周至少检查一次;收集学生公寓各组团日常需维修项目报表,汇总后报后勤处及时维修。

五、负责学生住宿管理,编制住宿计划及学生入住、退宿管理工作。

六、组织安排学生宿舍的安全、卫生检查及晚归学生情况的统计相关资料的汇总,定期向有关部门上报。

七、负责对中心工作人员的检查、指导,并进行考核与评估。

八、协助中心主任做好宿舍的文化活动策划,抓好宿舍管理服务中心的各项工作。

九、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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