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劳动的管理制度(热门18篇)

时间:2023-12-28 11:15:48 作者:MJ笔神

员工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劳动合同管理,促进依法履行劳动合同,保护公司与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办公室负责用人单位(部门)劳动政策法规的学习及贯彻落实情况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检查督促各单位(部门)依法建立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及配套措施,自觉遵守和执行各项劳动政策法规。

第四条 劳动合同的订立、续签、变更、解除、终止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程序办理。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员工与用人单位(部门)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维护员工合法权益。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五条 用人单位(部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自用工之日起,配合公司办公室依法与员工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采用我市社保部门提供的格式样本。

第六条 用人单位(部门)招用员工时要有具体的书面录用条件及客观的考核标准,并告知应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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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用人单位招用员工时,应当如实告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应聘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部门)还应查验其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以及其他能证明该应聘者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应了解应聘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工作经历、劳动关系现状、社会保险缴纳情况、户籍、住址、档案状况、家庭婚姻状况、学历、健康状况、职业技能水平等信息。

第八条 劳动合同应由员工本人签署,签字后并在签字处加印右手食指指印;公司办公室应验证员工签名与身份证相一致。劳动合同加盖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印章。

《劳动合同书》一式二份,由公司及员工本人各保存一份。

第九条 退休返聘人员不签订劳动合同,但应就其返聘期间有关报酬、福利待遇签订返聘协议。

第十条 凡用人单位(部门)违反劳动合同签订规定,擅自用工,造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及发生赔偿等连带问题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与后果给予责任人处罚。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期限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部门)应在遵守国家劳动政策法规的前提下,根据各自生产经营特点和需要按下述原则与员工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期限,保证管理、业务骨干队伍的相对稳定。

(一)引进的高、中级管理人才、专业技术等人才,可协商签订较长期限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不约定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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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生产、工作岗位上的劳动者,可协商签订较长期限或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一般生产、工作岗位上的员工,应订立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新聘用人员,初次签订劳动合同一般可签2~3年劳动合同期。合同期满,对经考评符合工作需要的人员,经与本人协商一致,可续订较长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书中劳动合同期限不得空值,应填写起止年、月、日,或注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注明完成某工作为期限劳动合同。

第四章 劳动合同内容

(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书中所有需要填写约定内容,而双方没有约定或未填写内同的空白处,应用斜线予以封闭,不得留有空白处。岗位聘任书中约定的聘任期限不得长于劳动合同期限。

动合同附件。劳动合同附件应按文件名称据实填写。

用人单位(部门)要求员工阅读学习上述规定,并在合同中注明“附件中所列制度规定乙方已知悉并认可”。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根据本单位(部门)实际情况制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应为劳动合同附件。补充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培训服务协议。对公司支付专项培训经费对员工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应在培训前与其签订不少于二年的服务期培训服务协议。培训协议应明确培训目标、内容、形式、期限、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培训服务协议应明确培训费包括的具体项目和违约赔偿计算办法。服务期协议约定的违约金最高不超过用人单位支付的培训费用。

(二)保密协议。对掌握经营、管理、技术等保密信息的员工,在其从事该工作第一个工作日前,应与其协商签订保密协议,约定相关保守用人单位经营生产、技术等秘密的内容。

(三)竞业禁止协议。对在经营、管理、技术重要岗位上工作的员工,应在其入职或工作岗位变动时约定离职竞业禁止内容和期限,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竞业禁止协议应约定竞业禁止补偿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按月支付,并约定“自甲方第一次支付乙方竞业禁止补偿金时此合同生效”。

(四)其他需要签订补充协议的情形。

第五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因工作(生产)需要,员工职务或岗位或工种等发生变动,用人单位(部门)应与员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部门)提出变更劳动合同或员工提出变更劳动合同时,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应明确变更劳动合同的提出方。用人单位(部门)应与员工协商一致后方可变更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公司和员工各持一份。员工变更劳动合同申请签名应手签并加盖本人右手食指指印,打印的姓名无效。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部门)同意与员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提前30日告知本人,征求意见,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员工未做出答复的按续签劳动合同办理,并办理续订手续;员工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定的条件,而主动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申请的,应由员工出具书面申请,签名并加盖本人食指指印后予以长期保存。

第十九条 职工在试用期间提出而又必须给予休假的,用人单位(部门)应当向员工发放试用期中止通知书,保证用人单位(部门)对员工试用期限考察的有效性。

第六章 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终止时间按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24时为准。第一次签订劳动合同到期时,用人单位应对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间工作绩效进行认真考评,应根据考评成绩慎重研究是否续签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部门)应对员工在试用期内的表现进行客观的记录和评价。员工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部门)应当在试用期内提出,避免在试用期过后以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 员工符合国家有关解除劳动合同规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员工)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制发《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送达本人。

需提前30日下达通知书告知本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应送达员工本人签收,并要求当事人在送达通知书上签字。事前了解当事人有拒绝签字倾向的,应事前安排公证人员一同到场,并由公证人员出具送达证明。无法当面送达本人时,应采用报纸公告等形式送达。

第二十三条 员工在医疗期内、女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应顺延至上述期满。

第二十四条 职工因个人原因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不能履行担负的岗位职责的,用人单位(部门)应及时下达《过失警示告知书》,警示并督促职工改进工作。经警示无效的,用人单位(部门)应当解除其劳动合同。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公司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部门)要及时下达《员工违纪警告通知书》送达本人并签认,进行教育警告。经教育无效的,用人单位(部门)按照有关程序解除劳动合同。

签名,加盖右手食指指纹。员工以口头、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申请的无效。

第二十六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就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提出动议方应采取书面形式提出动议,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协议中应将这一事实予以确认。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终止、解除后,用人单位(部门)在办理完毕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后,将员工档案材料交与本人,并签收确认。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人员的劳动合同的文本,公司办公室保存备查。

第七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管理工作政策性强,涉及到企业、职工的利益。用人单位要加强领导,规范管理,依法办事,避免劳动争议。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部门)应严格劳动合同签订纪律,设立过错追究制度,严格禁止随意用工,禁止或防范员工不与用人单位(部门)签订劳动合同,避免用人单位(部门)与员工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部门)要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部门)劳动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劳动合同管理人员要熟悉和掌握有关法律、法规,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做到依法管理劳动合同。公司办公室应建立劳动合同管理信息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部门)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回执、存根、申请等文件应当长期妥善保留。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2015年4月1日起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意义)为了规范本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促进依法履行劳动合同,保护公司与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公司工作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无论-公司管理人员还是一般员工,所有员工必须熟悉了解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依照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调整、稳定、和谐本公司的劳动关系。

第三条(管理职责) 公司劳动人事部门负责本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1、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有关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依据本制度办理劳动合同的订立、续订、变更、解除、终止等手续;

3、加强劳动合同的基础工作,实行动态管理,促进劳动合同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合同文本) 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公司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提供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公司和员工各执一份。

第五条(知情权)在缔约过程中,员工可以了解公司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与提供劳动有关的情况;公司在招用时,可以了解员工健康状况、学历、专业知识和工作技能等与应聘工作有关的情况,双方应当如实说明。

第六条(合同条款)根据《劳动法》规定,本公司劳动合同具备以下必备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同时,根据本公司的实际,协商约定服务期和保守商业秘密等其他条款。

第七条(合同期限)本公司劳动合同期限为一至三年,根据不同岗位和任职资格协商确定,劳动合同届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劳动合同。

第八条(试用期)本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一年期合同开始履行时前两个月为试用期,两年期合同开始履行时前三个月为试用期,三年期合同开始履行时前六个月为试用期。

第九条(服务期)公司对享受本公司提供特殊待遇的员工,如出资招聘、出资培训或提供出国考察、住房补贴等特殊待遇的,约定三至五年的服务期。员工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遵守服务期限,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保守秘密)公司对必须保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约定保密责任。对负有保守公司秘密的员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六个月书面通知公司;或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有竞争的业务,对此公司在一定的期限内给予员工本人20%-40%的工资收入作为的经济补偿。

第十一条(违约金)违反服务期和保守商业秘密的员工,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公司将以违约金的方式追究违约责任。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金根据公司所提供特殊待遇的价值,按已工作期限的比例递减;违反保密约定的,违约金按事先约定金额承担,但约定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十二条(生效履行)劳动合同自合同期限起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合同变更)公司和员工如认为有必要,经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对原订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废止。任何一方不得任意变更,如协商不成的,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第十四条(合同中止)由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由于法定或者约定的原因,公司和员工可在一定时间内相互不承担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若合同中止期间,合同期满的,合同终止。 第十五条(合同解除)

1、协商解除。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和员工双方都认为继续履行合同已没有必要时,无论谁先提出解除,只要达成一致意见,劳动合同即可解除,但员工一方主动提出,则不予经济补偿。

2、公司解除。公司可因员工的非过失原因(停工医疗期满、无法胜任工作)和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因员工过失(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规违纪)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3、员工解除。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天通知公司,在试用期内或公司确有违规和未履行约定条件时,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主体资格丧失或在客观上已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劳动合同可以终止。

第十七条(合同顺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应当对员工采取特殊保护期间(停工医疗期内、女工“三期”内),公司将不终止劳动合同,直至这些情形结束。

第四章 经济补偿与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经济补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对下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给予经济补偿:

1、公司提出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2、员工因公司的违规行为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3、员工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员工在停工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另行安排工作的;

5、因公司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转产、搬迁、技术改造、兼并、分立等),致原合同无法履行又不能协商一致变更,或者公司确需依法裁员的。

第十九条(补偿标准)

1、给付标准。按照员工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性收入的补偿金,对于停工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正常工作的员工,另外给予本人六个月工资性收入的医疗补助费。

2、计算标准。计发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的月工资性收入,按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性收入计算。

第二十条(法律责任)因主观上有过错,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违反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公司与员工因劳动权利和义务产生分歧引起争议的,依照劳动法的规定,通过协商解决、申请调解、仲裁直至提起诉讼方式解决。

第五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二十二条(制度管理)在公司内部公开明示本管理制度,并进行宣传教育,定期监督检查。公司坚持以本制度来规范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行为,保证全面履行劳动合同。

第二十三条(操作实务)公司按以下操作程序和书面手续办理劳动合同的签订、续订、变更、解除、终止:

1、订立。公司自招用员工之日起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根据规定送政府劳动行政部门鉴证。劳动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2、解除。公司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下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明确实施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并送达本人。

3、续订。劳动合同届满,公司同意与员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在劳动合同届满前三十天内将《续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送达员工,经协商同意办理续订手续。

4、顺延。劳动合同届满时,符合顺延合同期限条件的,除非本人要求不延长,公司可以延长劳动合同期。公司对顺延劳动合同期限情况进行书面记载。

5、终止。劳动合同届满,公司、员工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其本人,载明实施终止的时间。

第二十四条(管理台帐)公司建立健全管理台帐,记录公司劳动用工状况及员工的基本情况,反映劳动关系变化,保证实行动态管理。

1、劳动合同基本情况台帐(总帐);

2、劳动合同签订、变更、解除、终止台帐(个人明细帐);

3、员工培训记录台帐(入职培训,转岗培训、出资培训);

4、员工出勤统计台帐(工时、休假、加班等情况);

5、员工医疗期管理台帐(医疗项目,停工医疗时间);

6、其他专项协议台帐(如约定服务期、保守商业秘密的专项或补充协议)。

第二十五条(其他)

1、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将及时予以修改。

2、所有员工,都要熟悉了解本制度,全面正确地实施本制度,以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和提高劳动生产力。

3、本制度自_____年___月___日起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意义)为了规范本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促进依法履行劳动合同,保护公司与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公司工作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无论-公司管理人员还是一般员工,所有员工必须熟悉了解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依照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调整、稳定、和谐本公司的劳动关系。

第三条(管理职责) 公司劳动人事部门负责本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1、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有关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依据本制度办理劳动合同的订立、续订、变更、解除、终止等手续;

3、加强劳动合同的基础工作,实行动态管理,促进劳动合同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合同文本) 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公司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提供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公司和员工各执一份。

第五条(知情权)在缔约过程中,员工可以了解公司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与提供劳动有关的情况;公司在招用时,可以了解员工健康状况、学历、专业知识和工作技能等与应聘工作有关的情况,双方应当如实说明。

第六条(合同条款)根据《劳动法》规定,本公司劳动合同具备以下必备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同时,根据本公司的实际,协商约定服务期和保守商业秘密等其他条款。

第七条(合同期限)本公司劳动合同期限为一至三年,根据不同岗位和任职资格协商确定,劳动合同届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劳动合同。

第八条(试用期)本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一年期合同开始履行时前两个月为试用期,两年期合同开始履行时前三个月为试用期,三年期合同开始履行时前六个月为试用期。

第九条(服务期)公司对享受本公司提供特殊待遇的员工,如出资招聘、出资培训或提供出国考察、住房补贴等特殊待遇的,约定三至五年的服务期。员工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遵守服务期限,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保守秘密)公司对必须保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约定保密责任。对负有保守公司秘密的员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六个月书面通知公司;或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有竞争的业务,对此公司在一定的期限内给予员工本人20%-40%的工资收入作为的经济补偿。

第十一条(违约金)违反服务期和保守商业秘密的员工,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公司将以违约金的.方式追究违约责任。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金根据公司所提供特殊待遇的价值,按已工作期限的比例递减;违反保密约定的,违约金按事先约定金额承担,但约定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十二条(生效履行)劳动合同自合同期限起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合同变更)公司和员工如认为有必要,经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对原订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废止。任何一方不得任意变更,如协商不成的,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第十四条(合同中止)由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由于法定或者约定的原因,公司和员工可在一定时间内相互不承担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若合同中止期间,合同期满的,合同终止。

第十五条(合同解除)

1、协商解除。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和员工双方都认为继续履行合同已没有必要时,无论谁先提出解除,只要达成一致意见,劳动合同即可解除,但员工一方主动提出,则不予经济补偿。

2、公司解除。公司可因员工的非过失原因(停工医疗期满、无法胜任工作)和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因员工过失(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规违纪)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3、员工解除。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天通知公司,在试用期内或公司确有违规和未履行约定条件时,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主体资格丧失或在客观上已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劳动合同可以终止。

第十七条(合同顺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应当对员工采取特殊保护期间(停工医疗期内、女工“三期”内),公司将不终止劳动合同,直至这些情形结束。

第四章 经济补偿与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经济补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对下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给

予经济补偿:

1、公司提出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2、员工因公司的违规行为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3、员工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员工在停工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另行安排工作的;

5、因公司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转产、搬迁、技术改造、兼并、分立等),致原合同无法履行又不能协商一致变更,或者公司确需依法裁员的。

第十九条(补偿标准)

1、给付标准。按照员工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性收入的补偿金,对于停工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正常工作的员工,另外给予本人六个月工资性收入的医疗补助费。

2、计算标准。计发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的月工资性收入,按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性收入计算。

第二十条(法律责任)因主观上有过错,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违反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公司与员工因劳动权利和义务产生分歧引起争议的,依照劳动法的规定,通过协商解决、申请调解、仲裁直至提起诉讼方式解决。

第五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二十二条(制度管理)在公司内部公开明示本管理制度,并进行宣传教育,定期监督检查。公司坚持以本制度来规范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行为,保证全面履行劳动合同。

第二十三条(操作实务)公司按以下操作程序和书面手续办理劳动合同的签订、续订、变更、解除、终止:

1、订立。公司自招用员工之日起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根据规定送政府劳动行政部门鉴证。劳动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2、解除。公司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下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明确实施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并送达本人。

3、续订。劳动合同届满,公司同意与员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在劳动合同届满前三十

天内将《续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送达员工,经协商同意办理续订手续。

4、顺延。劳动合同届满时,符合顺延合同期限条件的,除非本人要求不延长,公司可以延长劳动合同期。公司对顺延劳动合同期限情况进行书面记载。

5、终止。劳动合同届满,公司、员工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其本人,载明实施终止的时间。

第二十四条(管理台帐)公司建立健全管理台帐,记录公司劳动用工状况及员工的基本情况,反映劳动关系变化,保证实行动态管理。

1、劳动合同基本情况台帐(总帐);

2、劳动合同签订、变更、解除、终止台帐(个人明细帐);

3、员工培训记录台帐(入职培训,转岗培训、出资培训);

4、员工出勤统计台帐(工时、休假、加班等情况);

5、员工医疗期管理台帐(医疗项目,停工医疗时间);

6、其他专项协议台帐(如约定服务期、保守商业秘密的专项或补充协议)。

第二十五条(其他)

1、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将及时予以修改。

2、所有员工,都要熟悉了解本制度,全面正确地实施本制度,以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和提高劳动生产力。

3、本制度自_____年___月___日起执行。

编辑日期 :

版本号 :

编撰人 :

批准人 :

制度编号 :

一、总 则

第一条 目的意义

为了规范本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指导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促进依法履行劳动合同,保护公司与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公司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员工均需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立起合法的劳动关系。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无论-公司管理人员还是一般员工,所有员工必须熟悉了解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依照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调整、稳定、和谐本公司的劳动关系。

第三条 合同签署权限

1、董事会负责与其直接任命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2、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公司代表公司与除上条之外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统一由人力资源部组织签订及存档。

第四条 管理职责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本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2、依据本制度办理劳动合同的订立、续订、变更、解除、终止等手续;

3、加强劳动合同的基础工作,实行动态管理,促进劳动合同管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二、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五条 公司必须在新员工入职一周内与新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公司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提供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公司和员工各执一份。劳动合同分为主件与附件两部分。主件为《劳动合同》,附件为因参加培训学习等原因签订的《服务期协议》、《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和《岗位聘用协议》。

第六条 在签约过程中:

2、合同内容应使用蓝、黑墨水笔填写,不得采用复写或复印;

5、合同正本必须由甲乙双方按盖骑缝印章,以示唯一严密;

6、公司在招用时,可以了解员工健康状况、学历、专业知识和工作技能等与应聘工作有关的情况,员工应当如实说明。员工在合同中明示其现住址和通讯地址,尤其是通讯地址的真实可靠,保证公司送达有效通知或决定。

第七条 劳动合同条款

根据《劳动法》规定,本公司劳动合同具备以下必备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四)劳动报酬(五)人事档案(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七)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八)劳动纪律与保密要求 (九)劳动合同的变更(十)劳动合同的解除(十一)劳动合同的终止或续订(十二)违约情形及责任(十三)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十四)调解与仲裁(十五)合同附件及其他,根据本公司的实际,协商约定《岗位聘用协议服务期》、《保密协议》和《竟业禁止协议》等其他条款。

第八条 合同期限

本公司劳动合同期限根据不同的劳动合同的种类进行设定,然后再根据不同岗位和任职资格协商确定。一般签订固定期劳动合同的期限为1~5年,劳动合同届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终止或续签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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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试用期

本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1~2年期合同开始履行时前两个月为试用期,3~5年期合同开始履行时前六个月为试用期。

第十条 服务期

公司对享受本公司提供特殊待遇的员工,如出资招聘、出资培训或提供出国考察、住房补贴等特殊待遇的,约定三至五年的服务期。员工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遵守服务期限,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

公司对必须保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约定保密责任。对负有保守公司秘密的员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六个月书面通知公司;或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有竞争的业务,对此公司在一定的期限内给予员工本人20%-30%的工资收入作为的经济补偿。

第十二条 违约金/赔偿金

违反服务期和保守商业秘密的员工,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公司将以违约追究违约责任。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金根据公司所提供特殊待遇的价值,按已工作期限的比例递减;违反保密约定/竞业禁止协议的,赔偿金按事先约定金额承担,但约定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三、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十三条 生效履行

劳动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期限的起始日期为到岗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 合同变更

公司和员工如认为有必要,经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对原订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废止。任何一方不得任意变更,如协商不成的,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1、因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正常履行,可以根据变化的内容修订本合同的相关内容,修订的相关内容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2、当订立本合同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的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正常的履行,甲乙双方可以协商修订本合同的部分条款,修订的部分条款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3、员工不能从事或者不胜任原岗位工作及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经双方协商同意,修订本合同等相关内容,实行变岗变薪制度,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十五条 合同中止

由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由于法定或者约定的原因,公司和员工可在一定时间内相互不承担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若合同中止期间,合同期满的,合同终止。

第十六条 合同解除

(一)协商解除。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和员工双方都认为继续履行合同已没有必要时,无论谁先提出解除,只要达成一致意见,劳动合同即可解除。

(二)公司解除。公司可因员工的非过失原因(停工医疗期满、无法胜任工作)和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因员工过失(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规违纪)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公司证明新进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将向其说明理由后解除劳动合同,所谓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1)伪造学历、证书与工作经历的;

(2)个人简历、求职登记表中所含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3)体检未通过、乙方的用工手续不完备;

(4)乙方在试用期内请假次数超过(包括)5天或者迟到早退超过(包括)4次;

(5)患有传染性、精神性、不可治愈性以及其他严重疾病的;

(6)隐瞒病史或工作经历的;

(7)不能按照岗位职责(职位描述)完成相应的工作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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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拒绝接受领导交办的任务的;

(11)其他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诸如:态度粗暴、顶撞上司、同其他员工发生矛盾、行为举止令人感到不适。

2、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3)未经公司同意,自营公司、合伙组织或其他类似之营利性机构的; (4)连续旷工3日或3日以上,或在1年内累计旷工6日的。

(2)乙方违反保守秘密的约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公司秘密,情节严重的;

(9)损害客户利益,或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但未对客户造成经济损害的;

(10)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违章指挥或隐瞒工作过失造成事故或经济损失的; (11)其他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的。 5、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出现能够引起公司单方解除本合同的其他情形。

(三)员工解除。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天通知公司,在试用期内有意辞职解除合同的,需要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在试用期内或公司确有违规和未履行约定条件时,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有意辞职解除合同的,须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甲方,公司可以要求员工办理工作交接手续、清理钱物之后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但双方有服务期约定的除外。

2、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5)公司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6)公司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员工权益的;

(7)公司以欺诈、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公司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员工人身安全的,员工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事先告知甲方。

第十七条 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主体资格丧失或在客观上已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劳动合同可以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

2、员工已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员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7、新进员工自签订合同之日起10天内未到公司到岗报道者视为自动终止劳动合同或按照协商到岗日期未到岗视为自动终止劳动合同。

8、口头或书面提出离职,且未办离职手续自动离职的员工,自离职之日起(包括)3日内仍未到公司办理离职手续的,视为自动离职,自离职之日起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以书面的形式通知该员工。

第十八条 合同顺延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应当对员工采取特殊保护期间(停工医疗期内、女工“三期”内),公司将不终止劳动合同,直至这些情形结束。

四、 经济补偿与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经济补偿

4、员工在停工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另行安排工作的;

5、因公司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转产、搬迁、技术改造、兼并、分立等),致原合同无法履行又不能协商一致变更,或者公司确需依法裁员的。

第二十条 补偿标准 1、给付标准。

(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乙方月工资高于上海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2)对于停工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正常工作的员工,另外给予本人六个月工资性收入的医疗补助费。 2、计算标准。计发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的月工资性收入,按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性收入计算。

第二十一条 法律责任

因主观上有过错,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违反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劳动争议

第二十三条 制度管理

在公司内部公开明示本管理制度,并进行宣传教育,定期监督检查。公司坚持以本制度来规范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行为,保证全面履行劳动合同。

第二十四条 操作实务

公司按以下操作程序和书面手续办理劳动合同的签订、续订、变更、解除、终止:

1、订立。公司自招用员工之日起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2、解除。公司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下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明确实施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并送达本人。

3、续订。劳动合同届满,公司同意与员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在劳动合同届满前三十天内将《续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送达员工,经协商同意办理续订手续。

4、顺延。劳动合同届满时,符合顺延合同期限条件的,除非本人要求不延长,公司可以延长劳动合同期。公司对顺延劳动合同期限情况进行书面记载。

5、终止。劳动合同届满,公司、员工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其本人,载明实施终止的时间。

第二十五条 管理台帐

1、公司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员工支付二倍的工资; 2、公司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公司与员工已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3、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与员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员工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二十六条 其他

1、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将及时予以修改。

2、所有员工,都要熟悉了解本制度,全面正确地实施本制度,以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和提高劳动生产力。

3、本制度自_____年___月___日起执行。

新签劳动合同的工作流程

新签劳动合同的工作流程

企业员工劳动关系管理制度

员工劳动关系的管理是很多公司领导要学习的知识,企业怎么管理员工的劳动关系呢?下面是百分网小编为你精心推荐的劳动关系管理制度,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章 员工录用

第一条 招聘员工时,应以发放并说明的方式向员工公示本公司的《录用条件》,并要求员工签字确认,签字确认的书面文件存档。

第二条 根据公司《录用条件》,要求员工提供相关书面证明材料,对该书面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必要审查,并留存复印件。员工无法提供证明文件的,应要求其提供书面说明。

应对以下两种情况重点核实,即员工是否与原单位已解除劳动关系及是否与原单位签订了竞业禁止协议。

第三条 应要求员工填写书面入职登记表,并存档。

第四条 招录员工时应如实告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及劳动者要求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月内必须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如员工因其自身原因不愿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应书面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如公司仍需继续留任该员工的,应要求员工就无法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做书面说明和申请。

第六条 对新员工进行岗前培训,将公司各项已生效的规章制度、绩效考核制度等以发放并说明或培训等方式进行公示,要求其签字确认,签字确认的书面文件归档。

第七条 必须在试用期期满前一个星期之内完成试用期间的考核工作,如考核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应在试用期满前向员工发出不予录用通知书,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协议。在劳动合同解除之日起七日内办理完工作交接手续,十五日内办理完劳动关系和社保转移手续。

第八条 招聘外国人应办理就业许可证,且劳动合同不得超过就业许可证的日期。

第九条不得扣押员工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员工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员工收取财物。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十条 公司劳动关系管理部门应建立劳动合同数据库,便于集中和及时管理。

第十二条 建立每位员工的劳动关系档案,所有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变更文件、确认文件、处罚材料等都应及时归档,在员工离职后,档案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第十三条 应制定公司员工名册,名册包括:员工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

第十四条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岗位应报公司所在地劳动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对公司新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绩效考核制度等应组织员工大会或代表大会进行民主协商和讨论,并对讨论内容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必须由参会人员签字确认,并归档。

第十六条 因规章制度、绩效考核制度等的修改或订立与劳动合同不一致的,应及时修改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依据公司规章制度对员工的奖惩应留存书面证据材料并归档。

第十八条 依公司绩效考核制度对员工的岗位或薪酬的变动应留存书面证据材料并归档。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薪酬、工作地点等发生变化,与原劳动合同不一致的,要及时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

第二十条 对劳动合同进行定期检查,对即将期满的劳动合同,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不再续签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0日通知员工,向员工下发《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书,办理相应离职手续。劳动合同终止后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未休满年休假的',应在合同到期前安排年休假。

(二)决定续签的,应在原合同终止后一个月内,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员工提出或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员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10年的。

(二)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员工无过错、无因病不能从事原工作、无不胜任工作等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三)自用工之日起一年未签劳动合同的,应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三章 离职

第二十二条 员工主动离职,应要求其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二十三条 对接触职业病的员工进行离职前体……

第二十四条 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书。

第二十四条 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在合理的期间内办理完毕工作交接手续

第二十五条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为劳动者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十五日内办理社会保险和档案的转移手续。

第二十六条 对不辞而别的员工可适用直接送达;送达同住的成年亲属;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解除劳动合同。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章制度由公司 部门负责落实,其他部门配合执行。 ,部门内部应将具体工作落实到人,相关负责人应严格执行本制度,如未执行本制度,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害的,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相关负责人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亦是绩效考核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 年 月 日起生效执行。

1、有理。有理就是凡事有法律依据,例如你要辞退一个员工,必须有法律条文的支撑才可以。这就要求我们的制度是健全的,以劳动合同法律法规为依据建立起劳动合同、员工手册、集体合同、违规违纪处理规定等公司规定,并依照法律程序公示,为有理做好制度的基础。

2、有据。有据讲的是有证据,法律只讲证据,在法庭上很多时候证据之间的比拼。光有充足的法律依据还是不够的,还要有充分人证、物证等,没有证据,等于诽谤。因此,劳动关系管理人员要有极强的证据意识,在通知送达时一定要求签字,在访谈时要有录音或者经过签字的谈话记录等,记住“劳动争议,证据为王”。

3、有序。有序就是指在处理劳动争议时要遵守相关的程序。最近看到一个司法解释,不遵守程序的辞退属于违法辞退,需要承担责任。因此,不要忘记程序,例如辞退时需要征求工会的意见,需要提前告知员工,员工手册需要公示等。程序也需要证据支撑,记得有一次在开庭时,法官只问了用人单位一个问题“员工手册有没有经过公示?”,可见程序的重要性。

4、有情。以上几个原则,只能解决有争议时,用人单位不违法违规,不能降低劳动争议带来的风险。有情,是预防,防止出现劳动争议。员工与企业或者管理者有矛盾很正常,但是如果沟通粗暴,不照顾员工的感受,即便公司有理由,也会产生劳动争议,甚至仲裁和诉讼,这样企业的用工风险和成本就上来了。有这样一个案例,有个员工与领导合不来,在该员工劳动合同到期时,该领导反馈意见不再续签,员工不理解,因为员工绩效和表现很优异,得到其他同事的一致认可,员工找领导谈,领导避而不见,结果员工要提起诉讼,公司又花大力气才与员工达成和解,浪费了很多人力、物力和财力。因此,在与员工沟通时,要从对方的角度思考问题,倾听对方的诉求,争取达成一致意见,缓解矛盾。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工作事件、休息时间、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劳动卫生、劳动纪律及奖惩、劳动保护、职业培训等方面形成的关系。

2、此外,与劳动关系密不可分的关系还包括劳动行政部门与用人单位、劳动者在劳动就业、劳动争议以及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关系。

3、工会与用人单位、职工之间因履行工会的职责和职权,代表和维持职工合法权益而发生的关系等等。

正确处理企业劳动关系,应遵循以下原则:

1、兼顾各方利益原则。

2、协商为主的解决原则。

3、以法律为准则。

4、劳动争议预防为主。

企业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来改善内部劳资关系:

1、立法。

2、发挥工会及党组织的作用。

3、培训主管人员。

4、提高职工的工作生活质量。

5、职工参与民主管理。

员工劳动纪律管理制度

一、员工于规定上班时间迟到30分钟之内,警告一次,于规定下班时间之前30分钟内签退的为早退,警告一次。一个月迟到和早退累计3次者,罚款100元。并考核当月月度奖。

二、旷工一天,无月度奖;旷工两天起按比例考核基本工资,无月度奖,无季度奖。一个月累计旷工7天者,扣除当月全部工资并解除劳动合同。

三、因个人原因损坏或遗失胸牌,应到办公室重新申领胸牌,每个缴纳工本费20元,员工胸牌一般情况下不需佩戴,在接到通知后一律佩戴胸牌,部门负责人应督促所属员工佩戴胸牌,并由办公室负责监督,不佩戴胸牌一次罚款50元。

四、工作时间睡岗或干私活、下棋、打扑克、打麻将等,每人每次罚款500元。脱岗、串岗人员每人每次罚款100元。

五、工作时间一律不准利用电脑、手机设备上网游戏、视频等非工作行为,违者一次罚款100元。

六、员工工作时间必须穿公司统一工作服,员工工作时间禁止穿拖鞋、露趾凉鞋、背心上班,违者一次罚款50元。

七、员工工作时间发生打架斗殴,责任者按旷工处理,无理挑衅并打伤他人,打人者承担被打伤者休息时间的工资和医疗费等,经公司研究认定情节严重者解除劳动合同,触犯刑律的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八、员工违反技术操作规程、设备维护使用规程及安全环保规程,不论是否造成事故和影响均罚款100元,导致事故造成损失的根据实际情况从严处理。

九、工作时间一律不准饮酒,接待情况除外;运营、设备、司机、保卫喝酒者一律不能上班,接待饮酒人员不得进入工作现场。初次违反者罚款500元,以后逐次加倍。因喝酒造成经济损失的',除承担赔偿责任外,公司将研究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解除劳动合同。

十、员工严禁在标有“禁止吸烟”的工作场所吸烟,违者一次罚款100元。

十、所有机动车辆入厂、出厂需到门卫办理相关手续者,车辆一律停放在停车位,违者罚款50元。机动车入厂一律按规定停放车辆,违者罚款50元。员工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一律放到公司车棚内,不按规定停放,违者罚款30元。

十一、办公场所严禁大声喧哗、吵闹,影响他人办公及公司形象,违者给予相关人员50元罚款。

十二、以上各项处罚均带入当月、季度及年终奖金考核。

员工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企业的人事档案主要要围绕档案的作用来建立。

企业人事档案的作用大概有:

1、考证职工身份、资历,

2、预防发生劳动纠纷,

3、记载职工工作业绩,

4、确定职工工资待遇等。

对考证职工身份、资历需留存身份证、学历证、职业资格证等复印件。注意法律规定不得扣留原件,企业不留存身份证复印件会受到劳动保障监察的处罚。对预防发生劳动纠纷需留存失业证复印件或个人未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书面申明,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续签的劳动合同原件,领取单位发放的服装、证件、办公用品、重要设备等的签收单据,证明职工个人已经知道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尤其是涉及扣款)的证据(如签字的内部规章制度原件)等。对记载职工工作业绩需留存单位的奖惩情况,年度的.总结和各部门的鉴定,重大业绩和过失的书面情况。对确定职工工资待遇需留存每次调整工资的记载等。劳动关系台账是便于企业人事管理和便于劳动保障行政机关监管的资料汇编,他是人事档案的组成部分,又与人事档案不同。

劳动关系台账要在完善的人事档案基础上制作,并与人事档案的记载内容相符合。劳动关系台账以能够检索的表格为主要形式,内容可以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拟定,主要有:

2、签订劳动合同基本情况(签订时间、期限、终止时间、劳动合同的特殊约定条款);

3、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参保种类、开始时间、缴费标准、个人帐户号码等)。

5、休息休假和加班情况(职工请假、加班天数)。

6、领取企业公用物品的情况等。

员工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石油销售公司(以下简称hb公司或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指导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组织结构及职责。

第二条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代表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条综合办公室负责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主要办理劳动合同的订立、续订、变更、解除、终止等手续。

(一)新员工入职手续办理完毕后一个月内完成劳动合同签订。

(二)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

(三)劳动合同必须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章,并加盖公司公章后生效。

(四)劳务派遣人员劳动合同由劳务派遣单位负责签订。

(一)一般员工,原则上签订3年期合同。

(二)续订劳动合同时,原则上与原劳动合同期限相同。

(三)符合无固定期限规定的,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续订劳动合同。

(二)合同期限届满后,未办理终止劳动手续仍存在劳动关系,由乙方提出要求,可续订劳动合同。

(三)因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或客观原因发生变化的,经双方协议一致确认后,可变更劳动合同相应条款。

(四)劳动合同届满或合同中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可终止劳动合同。

第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随时可解除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乙方采取欺诈手段,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八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解除本合同:。

(二)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九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一)员工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连续工作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

(五)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初次参加工作未满3年的;。

(六)建设征地农转非工人员初次参加工作未满3年的;。

(七)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八)集体协商的职工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自担任代表之日起5年以内的。

第十条经济补偿或赔偿规定。

(一)员工在合同期限内被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或自主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书中约定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按合同书中有关规定进行经济补偿。

(二)双方违反劳动合同规定给对方造成重大损失的,应按损失程度给对方赔偿。

第十一条公司与员工因劳动权力和义务产生分歧引起争议的,依照劳动法的规定,通过协商解决、申请调解、仲裁直至提起诉讼方式解决。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员工劳动纪律管理制度

公司劳动纪律管理制度为强化劳动纪律管理,增强员工劳动纪律性,特制定《》。

1、上班不迟到,不早退,不脱岗,不窜岗,不睡岗,违者每次罚当事人20元。午餐时间未到提前就餐者视同早退。

2、上班必须按公司规定正确穿戴劳保用品,违者每次罚50元。

3、禁止员工酒后上班,违者每次罚100元。

4、上班时间禁止做与生产、工作无关的私事,违者每次罚50元。

5、各部门、车间必须在早7:50前组织召开班前会,8:00后所有人员需进入工作状态,违者每次罚30元。迟到、早退、脱岗、窜岗、睡岗30分钟以上者当天(班)一律按旷工处理。

6、员工在工作日中间原则上不饮酒,如确因工作需要须经主管领导同意。违者可给予批评或处以50元次的经济处罚。

7、严禁员工打架斗殴,不管何种原因,只要一经发现查实即处以200-500元人次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处以500元以上罚款并直接开除,触犯治安管理条例或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8、旷工违纪者,旷工期间考勤不计,另旷工1天扣发三日工资。如全月旷工累计达3天及以上者,扣发当月10天工资,连续旷工7天或全年累计达30天以上者直接予以辞退处理,旷工7天扣罚一月工资并赔偿其因旷工造成生产计划秩序不能正常进行所造成的必要损失。

9、员工偷窃、转移或其它方式占有公司或他人财物的除负责全额赔偿损失外,并扣发当月的全部的工资,一律予以开除。触犯治安管理条例或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0、对危害企业财产和员工生命安全、破坏企业生产工作秩序和治安的行为视而不见、不制止、不敢挺身而出、不发挥应有的作用,给企业造成损失者,经调查核实后,视情节给予扣款、调离岗位、降级、降职处分。属专职工作人员失职者,从重或加重处罚。

11、员工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根据其情节对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12、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或在员工中造成极为不利的影响,可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对其作出警告、记过、降职、开除的处分,并记入员工个人档案。

13、存在以下违规行为的,公司可以给予罚款50元处理:

(1)员工出厂,除正常下班时间以外必须持有出门证(出门证需注明出厂时间和返回时间同时门卫室要做好登记)。无出门证出厂门卫值班人员有权拒绝进出厂或报公司管理部处理。

(2)着装得体,禁止穿拖鞋上班(包括无跟凉鞋)。不合着装要求的,车间主管有权拒绝入内,班组不得安排生产作业。

(3)员工车辆(自行车、摩托车、汽车)不按企业指定方式、区域停放,乱停放的。

(4)上班期间,员工个人来客来访一律在门卫室接待。工作时间内非业务需要,禁止工作时间用手机上网、玩游戏。

(5)不服从企业合理的`正常调动和工作安排的。

(6)不按规定确定产品状态标识或者自行改动状态标识,造成生产混乱的。

(7)未经许可,非对应职能人员进入企业的重要场合,影响正常的生产秩序的。重要的场合包括例如仓库、财务部门等。

(8)工作期间溜岗、串岗。离岗超过5分钟至30分钟内的视为迟到。

(9)工作期间,消极怠工,吃零食,打闹嬉戏或进行娱乐活动,大声喧哗干扰他人工作等的。

(10)没有健康的卫生习惯,破坏企业环境卫生的。

(11)不爱护公物,浪费企业机器设备、工具、物料,损失轻微的。

(12)员工不按规定做好日常的机器、设备的保养工作的。

(13)操作机器、设备时,不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的。

(14)设备、工装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异常情况,操作员工应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处理,不及时告知班组长和相关技术人员处理,盲目操作的。

(15)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不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造成企业损失的。

(16)在生产、仓库等禁止吸烟区域吸烟的,造成损失的并根据损失大小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7)下班时不整理作业现场,搞好工作场地卫生,关好门、窗的。

14、存在以下行为的,公司可以给予罚款100元处理:

(1)不经批准,擅自休假造成旷工的(矿工除扣发三日工资外,可视情节根据规定进行处罚)。

(2)在考勤上弄虚作假的。代打卡的,给予双方处理。

(3)无理取闹,造谣生事、谩骂吵架的。

(4)接到生产或质量或安全等问题的整改要求后,未在规定时间内落实整改的。

(5)上班时间出厂,没办理规定手续,私自出厂的。

(6)没有物资放行单,携带有企业财产的。

(7)对主管人员正常工作指派、安排不遵守,争吵并有威胁、侮辱,甚至产生身体冲突者。情节严重的,认定为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

15、存在以下违规行为的,企业可以认定严重违纪,造成损失的,可以认定重大过失予以辞退并处罚款200元:

(1)连续或一个月内旷工累计三天或以上者,认定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旷工除按规定扣发工资以外可视情节按本规定给予加罚)。

(2)工作期间打架闹事,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秩序的。

(3)严禁酒后进厂返工,对于有明显饮酒迹象的,值班保安有权拒绝入内。

(4)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令企业蒙受声誉或利益的损失者。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被依法实施劳动教养的。

(6)盗窃、贪污或用职权营私舞弊,使企业蒙受重大损失者,应记重大过失。故意损坏企业财物,金额达到500元人民币或以上的。

(7)经认定煽动员工怠工的指使者。

(8)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企业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经企业提出后不改正者。

(9)泄漏企业的技术、商业机密,对企业造成重大损失者。

(1)弘扬正气,见义勇为,救死扶伤,立功者。

(2)助人为乐,拾金(物)不昧者,行为足以嘉奖或立功者。

(3)及时发现并揭发徇私、舞弊,避免企业的损失。嘉奖或立功。

(4)根据企业的状况,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嘉奖或立功。

(5)企业出现临时突击任务,如因交货而临时增加生产任务、抢修、抢险等任务,能担负责任,以身作则,出色完成任务者,嘉奖或立功。

(6)连续长期对使用的设备进行良好的保养,使设备长期处于良好的运作状况,得到设备管理人员或车间主任的确认。嘉奖或立功。

(7)非本属职能者,能发现产品的质量问题、生产过程问题,及时反映,消除产品隐患,避免企业出现损失者,嘉奖或立功。

(8)工作岗位中能发现潜在的安全隐患,及时向主管部门提出并得以认定,嘉奖或立功。

(9)无论从事生产或管理工作,发现或改进工艺、方法、流程,提高生产效率或者降低生产成本,节约费用。坚守企业利益,积极为客户、商户服务,得到客方的一致好评。给予嘉奖或立功。

16、员工因违纪受到经济处罚、行政处分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17、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18、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员工劳动纪律管理制度

为规范对员工劳动纪律的管理,提高全员劳动纪律意识,确保良好的工作程序,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物业公司全体员工。

3.1办公室(人事培训部)为员工劳动纪律管理的职能部门,编制管理规定,并实施考核。

3.2各部门负责人须协助对员工劳动纪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纪行为及时反馈给人事培训部。

4.1出勤管理规定

4.1.1工作时间:按照公司各岗位工作时间准时出勤。

4.1.2出勤纪律

(1)工作时间内必须佩戴工卡。未按规定佩戴工卡者,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若工卡残旧、破损、污染,凭旧工卡到人事培训部补办换领,工卡遗失补办每次扣款30元。

(2)员工必须按规定的工作时间亲自打卡。除因工作需要连班的岗位,其他员工必须每天打卡三次,即上午上班、下午上班、下午下班,但下午上班最多提前45分钟打卡。未按规定次数打卡,按未出勤处理。

(3)员工因公外出或考勤机出现故障无法打卡时,须及时将考勤卡交权限责任人签字说明。一般员工交部门负责人签卡,经理助理级以上交分管领导签卡,未打卡也未及时补签者,按未出勤处理。

(4)严禁代(请)他人打卡,违反者第一次给予双方扣发当月工资50元,第二次下浮工资一级的处分,第三次辞退处理。

(5)考勤卡如有遗失及时到人事培训部补办,补办必须出具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失卡期间在岗的证明。

(6)严禁在考勤卡上乱涂乱划,对打卡不规范,描写或涂改考勤卡者,一律按未出勤处理。

(7)员工必须按规定顺序插放考勤卡,保持考勤卡插放整齐。未按规定插放者或自带考勤卡者每次扣款30元。

(8)规定上班时间或公司组织培训及安排节假日值班无故不到岗或到岗后擅离者,视为早退或旷工。

(9)迟到、早退的有关规定:上班时间已到而未到岗者,即为迟到,未到下班时间而提前离岗者,即为早退。无故迟到、早退15分钟以内者,每次罚款20元。无故迟到、早退15分钟以上,30分钟以内者,每次罚款30元。无故迟到、早退30分钟以上,1小时以内者,每次罚款50元。无故迟到、早退1小时以上者,按旷工处理。

(10)旷工不到半天按半天处理,超过半天不到一天按旷工一天处理,旷工半天扣一天工资,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旷工两天依此扣六天工资,连续旷工三天或月累计旷工五天按自动离职处理。

(11)员工请假期间考勤参照4.2条款有关规定处理。

4.1.3相关规定

(1)人事培训部定期对员工出勤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情况记录于员工考勤卡上,报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生效。

(2)员工考勤卡由人事培训部每月26日统一发放,并根据考勤卡、请假单、人员变动等情况审核统计当月员工出勤情况,呈各级领导审核批准后于次月三日前报财务一分部核发工资。

(3)公司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保安员满勤天数界定为当月实际天数减去当月星期六、星期天的天数,保洁员、绿化员、后勤人员满勤天数。

(4)公司所有需轮班的部门,如工程维修部、经营部、客户服务中心值班室、保安部均需将次月排班表交分管领导审核后,于当月二十五日前报人事培训部备案,作为考勤检查的依据。排班情况若有变动,部门负责人须及时以书面形式知会人事培训部。

(5)部门负责人须协助人事培训部对员工出勤情况进行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将异常情况反馈人事培训部。

4.2请休假管理规定

4.2.1请假程序

(1)员工先到人事培训部领取《请假单》(附表1),按要求填写并履行逐级审批手续后,由本人将《请假单》及考勤卡交人事培训部核实,待工作交代清楚后,方可离开公司。审批手续未结束离开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2)人事培训部及时登记员工年度请假记录于员工考勤卡。

(3)员工假期结束后首先到人事培训部销假,并取回考勤卡,然后到所在部门报到。凡未按规定到人事培训部办理销假手续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4)假期间因事不能按时上班,须请示部门负责人,得到同意后方可续假,并由部门负责人及时知会人事培训部。续假结束后须于24小时内到人事培训部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或未经相关领导批准而超假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4.2.2请假审批权限

(1)公司保安员、保洁员、绿化员及后勤人员请假,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分管领导审批后生效。

(2)除上述人员的一般员工请假,三天以内经分管领导审批后生效,三天以上经总经理审批后生效。

(3)主管(包括工程师)以上干部请假,一天以内由分管领导审批后生效,一天以上必须经总经理审批后生效。

(4)部门经理助理以上干部请假,不论请假时间长短都必须经总经理审批后生效。

(5)任何人员请带薪假,不论请假时间长短都必须经总经理审批后生效。

4.2.3事假

(1)请三天以内的事假,至少提前半天申请,请三天以上的事假,至少提前两天申请,按审批权限批准后方有效。

(2)一次性请事假不得超过二十天。试用期内的员工原则上不得请三天以上的假期,特殊情况经总经理批准除外。

(3)事假期间按比例扣发当月工资,计算方法为:本月全勤应发工资/应出勤天数x请假天数。

(4)当月事假超过五天或累计超过七天,扣发季度奖或年终奖的当月份额。

4.2.4病假

(1)员工因病请假,应出具镇级以上医院证明(一天内免附证明),并按审批权限批准后方有效。

(2)员工请病假不得超过一个月,特殊情况(如重病住院)除外。

(3)遇本人重病或住院时,可先由他人代请假,事后向人事培训部提供有效病假证明。请假证明及手续不齐全者,按事假处理,弄虚作假者,按旷工处理。

(4)病假期间按比例扣发当月工资,计算方法与事假相同。

4.2.5婚假

(1)在公司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员工,且符合国家《婚姻法》结婚条件,可享受有薪婚假三天,按审批权限批准后方有效。

(2)凡婚假提前三天申请,婚假结束后,必须向人事培训部提供有效结婚证明,否则视为事假处理,弄虚作假者,按旷工处理。

(3)请三天以上的婚假,其余天数视为事假,但共计不超过二十天。

4.2.6丧假

(1)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去世,给予带薪丧假三天。

(2)员工请三天以上的丧假,其余天数视为事假,但共计不超过十天。

4.2.7探亲假

(1)员工在公司工作满一年以上,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给予探亲假十天。

(2)按规定享受的探亲假计发全额工资。

(3)员工休探亲假,遇节假日及公司规定的休息日,不再顺延假期。探亲假不得与其他假期连休。

4.2.8法定假

(1)员工依法可享受的国家有薪法定假为:元旦一天(1月1日),五一劳动节三天(5月1日、2日、3日),国庆节三天(10月1日、2日、3日),春节三天(农历初一、初二、初三)。

(2)员工在法定假日期间加班的,按岗位基本工资的三倍计发加班工资,或给予同等天数的补休,补休后公司不再计发加班工资;补休原则上安排在当月休完。集团公司另有规定,参照集团公司相关规规定执行。

4.2.9产假

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2.10工伤假

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2.11公假

员工参加与工作相关的专业技能培训(如,物业管理岗位培训)或参加国家规定的社会活动,经总经理同意后可享受公假,公假发给全额工资。

4.2.12员工请休任何假期公司一律不报往返路费,遇节假日不再顺延另计。

5.1综合劳动纪律依据员工出勤率、请假天数累计、违纪处罚次数实施考核。

5.2办公室(人事培训部)不定期对员工劳动纪律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违纪员工开具《员工违纪处罚单》(附表2),报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生效。

5.3各部门发现本部门员工违纪行为,由部门负责人开具,《员工违纪处罚单》,呈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人事培训部备案。

5.4员工违纪行为经查属实,而本人拒接受者,加倍处罚或视情节轻重辞退处理。

5.5对每月累计违纪超过三次的员工,给予通报批评或根据违纪性质降级甚至除名。

5.6经审批后的《员工违纪处罚单》由人事培训部留存。人事培训部每月末统计汇总当月受处罚情况,呈总经理审批后,于次月3日前报财务一分部,在员工当月工资中扣罚。

5.7员工劳动纪律考核记录作为员工加薪、调职的重要依据之一。

6.1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规定自行废止。

6.2本办法由人事培训部负责解释。

员工劳动纪律管理制度

1. 为了加公司制度的管理,确保生产秩序,保证生产车间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有效规范每个员工的劳动行为,使其尽到劳动责任,结合本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全厂车间在职员工和实习期员工。

1. 生产车间主任是全厂车间劳动纪律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抓好各工序组长的劳动纪律。

2. 组长是本组劳动纪律第一责任人,负责抓好本组职工的劳动纪律。

3. 各组长应加强对劳动纪律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并与经济责任制挂钩,对违反者进行一定的经济处罚,车间主任核实真实性并及时上报到人事部。

4. 各工序组长要及时关注车间机器运转状况、员工工作状况(员工精神状态、工作熟练程度),随时指导员工解决生产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于本人不能解决的问题要及时向车间主任反映。

1. 公司所有生产员工必须无条件服从组长或车间主任等管理人员安排,有争议必须按照“先执行后申议”的原则,对拒不执行管理人员安排的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管理人员视情节轻重给出相应处罚;屡犯不改的解除劳动合同开除处理。

2. 公司员工一律不准参与和支持闹事;一律不准组织、煽动、参与未经批准的罢工、游行;一律不准参与和支持一切非法组织的非法活动,违者一经查实,一律开除处理。

3. 生产员工要做好“品质三员”,即本工序的生产员、上工序的检验员、下工序的服务员。时时刻刻注意,对任何一点小事都不马虎,搞好本工序的生产,监督上工序的生产,服务下工序的生产,保证从自己手中流出的产品无品质缺陷。

4. 生产员工要将生产后的半成品放置相应的区域,并整齐摆放好,贴好产品标识卡(注明产品名称、数量和生产日期)。

5. 打包后的成品填写入库单并让车间主任签名确认后方可入库,放入相应的成品区域摆放整齐,贴好产品标识卡。无产品入库单坚决不能入库。

6. 非设备操作人员,在未经允许或有监控人员在场指导情况下,严禁私自操作操作设备;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负。

7. 公司现配备有电铃,员工上班、吃饭、下班时间严格按铃声响起后执行,发现有上班铃声响起还未到岗的或下班铃声未响已经离开岗位的按照公司考勤制度给予相应处罚。

8. 下班时整理作业现场,关闭所有设备电源开关,搞好工作场地卫生,关好门、窗,上好门锁,各工序组长和车间主任负责监督检查。

1. 工作时间内必须佩戴上岗证。统一配戴在左边胸前,未按规定佩戴上岗证者,每发现一次罚款20元,若上岗证残旧、破损、污染,凭旧上岗证到人事培训部补办换领,上岗证遗失补办每次扣款30元。

2. 员工必须按规定的工作时间亲自打卡,每天早上上班和晚上下班各一次,未按规定打卡严格按照员工管理制度中的考勤管理执行对应处罚。

3. 员工因公外出或考勤机出现故障无法打卡时,须及时将考勤卡交车间主任签字说明。未打卡也未及时补签者,按未出勤处理。

4. 严禁代打卡现象,违反者严格按公司考勤制度中的打卡制度执行对应处罚。

5. 考勤卡如有遗失及时到人事部补办,补办必须出具经车间主任签字确认失卡期间的在岗证明。

6. 严禁在考勤卡上乱涂乱划,对打卡不规范,描写或涂改考勤卡者,一律按未出勤处理。

1. 生产车间组长要做好机器设备的使用前检查工作,在确保机器设备可安全使用后,方可设入使用。

2. 员工在操作机器设备时,必须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程,仔细阅读机器说明书,保证产品质量的同时要维护设备安全及保障人身的安全。

3. 设备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异常情况,操作工应及时告知车间主任和相关技术人员处理,不得擅自盲目操作。

4. 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班长或车间主任报告。

5. 维修机器、电器、电线必须关闭电源或关机,并由相关技术人员负责作业。

6. 车间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然险物品进入。

1. 携带公司物品出厂一经发现,赔尝该物品市场价格双倍处罚,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2. 在班时间统一着装公司配发的工作服,衣着不整(如穿拖鞋、短裤、光膀子等),不遵守公共秩序,在公共场合大声喧哗,影响他人工作或休息的,扣10元/次。

3. 凡配有摩托车或自行车上下班的员工上下班注意安全。骑摩托车者出入大门上下班期间须戴头盔,否则,扣5元/次,不听劝告者后果自负。

5. 禁止在厂区、餐厅、仓库、车间内吸烟,发现一次罚款30元。如需抽烟必须到厂区外。

8. 对公司领导或外来客户行为或语言不尊者,视情罚款30元/次,为企业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者给予严肃处理直至辞退。

9. 违反会议或培训纪律(迟到、无故不到者、大声喧闹影响他人、手机铃响、扰乱会议秩序),给予员工每次30元罚款。

11. 其他违规违纪和不服从管理的行为,均视情节给予当事人严重经济处罚直至辞退。

以上所有制度在公布之日起严格执行,在下一新制度出来之前作废。各部门必须极力配合!

员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 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 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 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 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 个婴儿,增加产假15 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 个月流产的,享受15 天产假; 怀孕满4 个月流产的,享受42 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 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 小时哺乳时间; 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 小时哺乳时间。

第十条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第十一条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5 万元以上3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有关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 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 年7 月21 日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同时废止。

附录: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 一) 矿山井下作业;

( 二)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 三) 每小时负重6 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 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 公斤的作业。

二、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 一) 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

( 二) 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

( 三)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 四) 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

三、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 二) 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

( 三) 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 四) 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 五) 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 六) 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 七) 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 八) 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 九)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 十) 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四、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 一) 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一项、第三项、第九项;

( 二) 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1 目的

为加强员工劳动保护,确保员工在劳动中得到保护和健康,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职工劳动保护和管理。 3 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 《妇女权益保障法》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上海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 4术语

无 5 职责 5.1 安全生产部

5.1.1监督检查公司员工劳动保护措施的落实;

5.3.1负责公司内各层次相关人员进行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及国家、行业、本市劳动保护安全环境规程和标准培训,对重要环境作业的岗位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并配合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5.3.2督促、检查人力资源的环境保护,即人的自然环境、社会环境和心理环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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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负责公司内职业病的防治、组织鉴定工作;

5.5.1督促指导项目经理部对员工劳动保护的宣传教育;

5.5.3指导和检查项目经理部卫生防疫工作; 5.6项目经理部

5.6.1制订劳动保护措施,并组织实施;

5.6.2检查、监督、培训员工对劳动保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6 工作程序

6.1 劳动保护规划和培训

6.1.1 每年年初由安全生产部组织相关部门、员工代表参与编制公司年度劳动保护措施计划,交主管经理审批通过后执行。

6.1.2 项目经理部在产品实现策划中,应包括劳动保护的策划,编制劳动保护措施计划。

6.1.3 劳动保护的宣传教育

d)漏电断路器(漏电开关); e)电焊机防触电保护装置; f)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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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a)电焊护目镜和面罩; b)防冲击眼护; c)防噪声护具; d)防尘口罩; e)绝缘皮鞋; f)绝缘手套; g)其它。

6.3 劳动防护用品采购验证

6.4.1 劳动防护用品按规定发放范围发放,建立发放台帐和填写《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记录》。

6.4.2 项目经理部在安排施工作业时,应对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方法进行相应的交底。

6.4.3 安全员应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和保管,对不按规定正确使用、保管者,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6.5.1 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的作业。 6.5.2 控制劳动时间,享受月经期、妊娠期、产期和哺乳期等“四期”的休息和待遇。 6.5.3 员工代表监督检查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执行情况;每年组织一次女职工妇科检查。

6.6特种作业人员的控制

6.6.1应持有效证上岗,按规定配备特种作业劳动防护设施及用品; 6.6.2上岗前应按特种作业规范要求及防护用具的正确使用进行教育。

员工劳动纪律管理制度

为强化劳动纪律管理,增强员工劳动纪律性,特制定《公司劳动纪律管理制度》,望各车间、各部门严格遵守,实时监督,并对各级领导提出以下要求:

1、各级领导负有维护纪律的直接责任。各级领导应当以身作则,严于律己,严格遵守和执行纪律;经常对部属进行纪律教育,增强职工的纪律观念;有针对性地进行纪律整顿,解决本部门在纪律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2、各级领导应当对下级实施纪律监察,并自觉接受上级的`监察以及下级和群众的监督。对发现违纪行为制止不力或者不予制止的,当给予批评或者给予处分;对带头违反纪律的,当从重给予处分。

3、各级领导必须按照《公司劳动纪律管理制度》加强管理,严明纪律,因管理不善造成下属严重违纪的,负领导责任,给予批评或者给予处分。

4、《公司劳动纪律管理制度》由管理部负责监督执行,各部门、车间要积极配合执行。

5、办公行政人员(包含总经办、总工办、管理部、采购部、销售部、技术中心,各经理办公室)除副总以上级别外,其他人员需全部打卡考勤,没有考勤卡的人员到人资孔德振办理考勤打卡手续车间没有录入考勤人员同样补办考勤录入手续。没有考勤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员工劳动纪律管理制度

为规范公司员工工作、劳动行为,加强员工团队意识教育,提升公司整体形象,高效、有序地组织经营、管理和生产活动,根据公司管理规定和公司实际,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2.1总经理助理:归口负责公司劳动纪律管理工作,负责劳动纪律规范的制定、日常劳动纪律的检查与考核。

2.2行政人事部:负责公司劳动纪律管理的具体工作,负责按照规定开展日常工作。

2.3各部门与生产车间:负责本部门的日常工作考勤、劳动纪律具体工作。

3.1考勤是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是计发工资、资金、劳保福利等待遇的重要依据。每月考勤周期按自然月计算,即每月1日至每月最后一天。

3.2作息时间。

3.2.1职能管理部门或办公室工作人员实际每周六天工作制: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

8:30——12:00,下午:13:00——17:30;周六:上午:9:00——12:00,下午:13:00——15:00,星期日和节假日串休。

3.2.2车间生产人员的日常工作时间由生产厂长按照各生产工作整体安排以及季节气候的具体情况确定,并将确定的工作日和作息时间上报行政人事部。

3.1.2销售部因工作性质的不同,除遵守公司考勤制度外,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的岗位制度、劳动纪律与本制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3工作考勤。

3.3.1公司实行指纹打卡和书面申报审批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勤管理。公司职能部门每日打卡3次,分别为:早上班、午上班、晚下班,车间和生产岗位打卡由车间主任组织,按生产班次时间进行打卡,分别为上班时、下班时。

3.3.2公司所有员工每日应自觉、亲自打卡,因工作原因无法在上班时间内报道的,应提前通过电话请示本部门负责人,由部门负责人负责考核并书面申报,否则一律视为未报到。

表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上报行政人事部,每迟报一次,扣罚部门负责人和考勤人员各50元。

3.3.4结合公司个别岗位员工上、下班时间较为特殊,不能与职能部门员工一起考勤的,该员工不做每日例行打卡,考勤以每日工作交接记录为依据,具体情况由部门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3.3.5员工须按时打卡并如实出勤,对于虚报考勤或弄虚作假,情节轻微的.予以双倍扣出勤,情节严重的予以记过并罚款。

3.3.6员工确因手指受伤脱皮等实际原因不能打卡的,可申报部门领导后到考勤员处签字报道,但未签到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3.3.7由公司组织的活动、会议、培训学习以及各类值班统一考勤,迟到、早退、无故缺席等人员将按正常考勤制度予以处罚。

3.3.8如员工未能在规定时间上报考勤资料或考勤资料不全的、错误的,暂不发放工资或记录不全的部分暂不发放。

3.3.9考勤员因工作不当,造成虚假、漏报的,对考勤员予以100元/次处罚。

3.4考勤分类。

3.4.1凡上班后(以作息时间为准)5分钟以外到岗者,视为。

“迟到”;超过一小时者,视为“旷工”;未到下班时间便擅自离岗者,视为“早退”。

3.4.2结合人性化管理,员工当月确因特殊原因迟到早退或早退2次且不超过5分钟的,经本部门负责人书面批准后,可不按迟到或早退扣发工资。

3.4.3如因雨大、大雪等恶劣天气或突发事件引发的迟到、早退时,由行政人事部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统一考虑。

3.4.4员工上班时间因公外出必须填写《外出登记表》(附件四),经部门(车间)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外出,未办理请假手续而离开岗位1小时及以内,视为“擅自离岗”,超过一小时,视为“旷工”。

3.4.5对于无故缺勤者,一律视为“旷工”。凡被界定为“旷工”的员工,公司将按以下规定处理:

1)员工每“旷工”一小时,按其本人换算小时工资标准的2倍扣罚其工资;

2)员工连续旷工6天或1年内“旷工”累计达到12天的,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3.5根据工作需要,凡加班(车间上晚班不含此列)且超过晚上11点的员工,部门(车间)负责人可对该员工第二天的作息时间进行适当调整,确保员工正常休息。

3.6员工因公出差,连续出差四天(含四天)以上的,原则安排半天休息,连续出差七天(含七天)的,原则上公司安排一天休息,长期出差一个月(含一个月)的,原则每个月予以安排3天休息。

3.7请假。

3.7.1凡休各类假期(含请假,下同)的员工,必须办理请假手续。请假审批程序如下:(图:略)。

3.7.2员工休各类假,应当以不影响工作为前提,如确实因事必须请假者,部门负责人应当安排好相关工作交接后方可批准休假。员工请假2日及以上时,必须经部门经理批准,请假3天以上须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休假,如主管领导不在公司没审批时,经电话或信息请示同意后先行休假,回公司后再补办请假手续。

3.7.3《请假条》(附件一)分存根和填写连,请假时,有指定考勤员统一管理。请假时,请假人须两联同时填写,存根留存考勤员,填写连负责审批报备,各职能部门人员及生产车间人员请假时到考勤员处填写,请假完成后及时归还考勤员,考勤员必须妥善保管各类假单,并随同每月考勤表一同报交行政管理经理。

3.7.4行政人事部必须妥善保管各类假单,每月统计后计入。

个人当月考勤,经签字审核后报财务部;

3.8各类假期的规定。

3.8.1事假:员工应个人私事需占用工作时间的可请事假,事假按实际天数扣发本人工资。扣除其当日换算工资:

3.8.3病假当月在15天内的(不含节假日),按本人日工资额的50%计发工资,超过15天的,有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审批。

3.8.4员工因公负伤的,应该有所在部门填写《工商报告》(样式另处发布)报告行政人事部,一句有关程序确认后,根据医院休假证明及批准管理权限,经批准后,方可按工商处理,其考勤计工伤考勤,住院期间基本工资照发,但不享受奖金和其他浮动工资;出院后视情况按公司相关规定计算工资。

3.8.5婚假。

a:员工结婚持结婚证书,给予7天(以下含节假日)婚假,男女双方都到晚婚年龄(男27周岁、女25周岁)的职工,增加婚假3天,总共10天。

b:员工婚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超假扣发当日工资外,免去当月所有奖金。

3.8.6丧假。

a: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去世,可享受带薪假期3天。

b:员工旁系亲属(外祖父母、公婆、岳父母)去世,可享受带薪假期2天;

c:超期按事假论;

3.8.7年假。

a:假期标准:

本企业工龄满1年不满2年的,带薪年假3天。

本企业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带薪年假7天。

本企业工龄满4年或4年以上的,带薪年假10天。

b:员工有一下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带薪年假:

2)试用期内的员工;

3)本人有违纪行为,受到公司行政警告以上处分的员工;

3.9加班。

3.9.1公司鼓励员工在工作时间完成工作任务,确因工作原。

因,公休假期间(星期天、法定节假日)或八小时以外需要加班的,任何人都必须无条件服从公司和上级领导的安排。

3.92.加班前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无论何种公勤必须征得本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加班,加班后,加班人要严格履行公司的加班审批程序。

3.9.3凡未取得本部门负责人同意,未经安排的加班或加班后未履行加班审批程序的,统一不给予本人按加班计算:

3.10.1擅自离岗的员工,每次处罚30元;当月累计三次以上者(含3次),按时每次50元处罚,给予全公司内通报批评,取消其本年度内所有奖励和工资晋级资格的处分。

3.10.2在公司内,各级管理人员(高级人员除外)因工作需要离开岗位的,必须向部门负责人说明原因、去向和时间。

3.10.3公司内严禁打架斗殴,违反者将给与当人事200元/次的处罚,并由去部门负责人负责进行思想教育。对屡次(3次及以上)打架斗殴者或者单次斗殴情节特别严重的,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3.10.4任何人不准在公司内打架、骂人,违反者每次处罚100元;对情况特别严重或事后认错态度不好的,处罚200元,并由其部门负责人负责进行思想教育。

3.10.5工作时间不得利用公司设备、材料干私活,违者每次处罚100元;所使用的材料、工时按其价格费用的2倍从当事人工资中扣除,同时给予其全公司内通报批评,取消其本年度内所有奖励和工资晋级资格的处分。

3.10.6上班时间不准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和如下棋、打牌、赌博、睡觉、打游戏等,如有违法,每发现一次,处罚当事人100元,当月连续两次(含两次)以上者,按每次200元/次处罚。

3.10.7工作时间,各级员工必须无条件服从上级或领导的工作安排,如有疑问先执行后申请,如若无理取闹或消极抵制,一律按不服从管理对待。一经查实按200元/次对待,情节严重的直接开除处理:

3.10.7严禁酒后上班。

1)公司所有员工严禁酒后驾车,如确实因为工作需要,应当在酒后由他人驾车返回;

2)生产车间管理人员严禁酒后上班,每发现一次处罚50—100;

3)因工作需要而中午应酬,应尽量谢绝饮酒;

4)凡因饮酒引发人身伤害事故的,其后果由其个人全部承担。

3.11其他规定。

3.11.1员工因违犯国家有关法规而被收容、检查或拘留的,均按其基本工资标准发给既基础工资,持有最终处理结果后,再按公司有关规定处理。

3.11.2员工违犯国家刑事法律被判刑、劳教的,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3.11.3凡当月同时违犯本制度数条纪律者,其经济处罚应数条并罚,同时期行政处分均以最高处分为准。

劳动管理制度

(1)学习劳动教学大纲,在此基础上认真制订学期授课计划及进度安排计划。

(2)认真备课,在写好教案的同时,要为学生在劳动课中做到手脑并用而做好一切准备工作。

(1)教师在响预备铃前要到达教课现场,为学生上课和实习做好一切课前准备。

(2)要按计划完成课堂教学,提高四十分钟的效率,精讲多练,让学生有充分的动手时间。

(3)上课不迟到、不早退、不无离开课堂,不提前下课。

(4)必须教育学生爱护一切公共财物及教学设备,凡有损坏现象要及时查明原因,进行批评教育,严重者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5)严格上课纪律和上课的考勤制度,记录每节学生出勤的情况。

作业要适当,使学生既动手又动脑。基本上当堂完成,每次作业要批改、打分、作记录,作为劳动课的评分成绩。

劳动管理制度

为了合理发放,使用员工个人防护用品,以保护员工安全和健康,有利于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劳动部及省“员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员工在生产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的个人随身穿(佩)戴的防护用品包括:防护眼镜、防毒、防尘口罩、特种手套、防护鞋、头盔、工作服等,上述用具必须按需配备并妥善保管,加强管理及正确使用。

1.员工防护用品是一种劳动保护辅助措施,必须按岗位发放,不能把劳动防护用品当作生活福利品发放。

2.享受劳动保护用品的员工,一律依据部门核定名单发放。

3.从事多种作业员工的防护品,应按其主要作业工种标准发放。

4.变动工种,应根据需要调整其防护用品。

5.员工上岗前应佩戴本岗位配发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于员工不佩带或不爱护劳动保护用品,安全管理人员有权作出处罚。

6.防护用品在使用过程中损坏的,必须马上到主管处登记,并换领新的防护用品。

7.防护器具应定点存放在防护用品专柜里面,并由使用人负责保管,由企业安全委员会每两月定期校验一次。

9.企业设置了应急救援器材专柜,以备紧急情况下使用,非紧急情况员工不得动用。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台帐》

《防护用具检查维护卡》aq-bzh30

劳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职业健康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第三条、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下列资料:

(一)职业健康培训资料,包括培训内容、培训人数、考试情况等内容;

(二)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资料,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和分布、接触人群情况等内容;

(四)健康监护资料,包括职业健康检查、禁忌症处理、职业病病人管理等内容;

(七)职业健康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认为应当存入职业健康档案的资料。

第四条、职业健康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指定专人负责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工作,并做到:

(一)按照要求填写职业健康档案有关内容,保证职业健康档案的准确性;

(二)每年定期对职业健康档案进行复核,并及时修订;

(三)及时将职业健康档案信息录入计算机,加强职业健康档案信息管理;

(四)妥善保管职业健康档案及相关原始资料。

(五)严格职业健康档案借阅管理,非经公司领导批准的,一律不得外借。

第五条、接受相关政府管理单位对职业健康档案工作进行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对职业健康档案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职业健康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职业健康档案数据采集和汇总,建立分公司职业健康档案信息管理系统,对档案信息实施动态管理,及时更新数据。

第七条、职业健康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职业健康档案负有保密义务,应当由专人负责妥善保管。

劳动管理制度

第1条、职工应聘公司职位时,必须年满16周岁,并持有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证件。

第2条、职工应聘公司职位时,必须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如实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

第3条、公司根据职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在岗继续教育等。

第4条、公司招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职工录用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5条、劳动合同必须经职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方能生效。

第6条、公司对新录用的职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设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第7条、公司与职工协商一致,能够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8条、公司与职工协商一致能够解除劳动合同,由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由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双方协商一致能够变更劳动合同的资料,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

第9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贴合录用条件的;

(2)供给与录用相关的虚假的证书或者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

(3)严重违反公司依法制定的工作制度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职责或者劳动教养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1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提前30天书面通知职工本人,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2)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景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就变更劳动合同资料不能达成协议的。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11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本事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贴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2条、职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能够解除劳动合同。、职工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13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职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职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掉、撤销或者公司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职工不一样意续订,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掉、撤销或者公司决定提前解散的;公司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14条、职工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失的,职工应赔偿公司如下损失:

1、甲方为其支付的培训费;

2、对生产,经营等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3、本合同所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三节、工作时光与休息休假。

第15条、公司连续生产岗位实行综合工作制,销售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岗位实行标准工作制。

第16条、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经与职工协商后能够依法延长日工作时光,但须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17条、其他休息休假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节、工资福利。

第18条、职工基本工资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19条、安排职工加班的,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第20条、公司以现金形式按月足额支付职工工资;

第21条、因职工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能够要求职工赔偿,可从职工当月工资中扣除。

罚款和赔偿能够同时执行,但每月扣除的额度不超过职工基本工资的20%,扣除后的工资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22条、有下列情景之一,公司能够代扣或减发职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

(1)代扣代缴职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

(2)扣除依法赔偿给公司的费用;

(3)扣除职工违规违纪受到公司处罚的罚款;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能够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第五节、社会保险。

第23条、公司按政府规定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

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依法由公司和个人分别承担。

第六节、劳动纪律。

第24条、职工必须遵守如下考勤和辞职制度:

(1)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2)有事、有病必须向部门经理或主管请假,不得无故旷工;

(4)一次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的,应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5)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

(6)职工因故辞职,应提前一个月向部门经理或主管提交《辞职报告》;

(7)职工辞职由部门经理或主管批准,辞职获准后,公司方与其办理离职手续。

第七节、附则。

第25条、本制度是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体化,本规定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有抵触的,以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26条、本制度与劳动合同有抵触的,以劳动合同为准。

第27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法律规定更新时,经过通告的形式补充或更新。

第28条、本制度已由全体职工讨论,并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29条、本制度自xx年xx月xx日生效。

员工劳动纪律管理制度

一、教职工在上班期间,不准打牌、下棋,晚上娱乐也不得超过去10点种,禁止赌博,甚至耽误工作,违者学校作严肃批评教育,教育不改,造成社会后果,责任自负。

二、实行弹性坐班制,上午8:30—11:00,下午2:30—5:00为坐班时间,该时间内教师无特殊原因必须到办公室坐班,否则按迟到早退处理。

三、教职工在上班时间不准钓鱼,星期天、节假日钓鱼只能属娱乐性质,不能以获利为目的,更不能加重学生家长的负担。

四、醉酒有损教师形象,在上班期间教职工一律不得喝酒。如果酒醉不能上课,一律按旷工处理;酒后闹事或酒后失职,先罚款20元,待酒醒后再根据情节轻重作进一步纪律处理。

五、教师不得任意将学生喊出教室或默退学生,剥脱学生的学习权利,故意违犯义务教育法,违者学校点明批评,造成学生流失作每期一人罚款10元处理,并依法将其流失的学生请回来,执意不请,学校将其上报主管部门,执行上级处理意见。

六、学校一律实行教工考勤制度,有事、有病必须具备必须假条,假期回校必须销假,学校按请假类别和时限作出不同处理。

1、病假:病假两周以内,可委托安排调课,病愈后自己补上调节器出去的课,不扣课时津贴费。两周以上,由代课教师领取,病愈后复课,继续享受课时津贴。长期病假没有上班,既不享受课时津贴也不享受学校三勤费(只享受节假日、慰问费)。

2、事假:事收无论长短一律自己调课补上,报教导处审批,假条交学校存档,一学期超出5天,多一天扣10元,享受课时津贴;特殊大事不能补课,其事假期间的课时由代课教师领取。

公假:(含在职培训)一月以内自己调课补上,享受课时津贴,一月以上无法补课,由学校安排课程,公假期间享受70%的课时津贴,代课教师按增加课时计加课时津贴。

3、婚、丧、产假:一律按文件规定的天数,享受公假待遇,超出部分按事假处理。

4、旷工:旷工一天扣一天的工资,同时扣缺勤费40元,并扣除当天课时津贴,扣操行分10分。旷工半天按旷工一天的一半处理。旷课一律扣20元(上课铃响5分钟以后称旷课)扣除一课时的课时津贴。由行政值周开出扣款金额,教导处签意见,事务处扣款。

七、辅导区会、周例会、政治学习,老师必须按时到会自始至终,迟到早退10分钟以内扣款3元,扣操行分1分;未到会,没具备手续按旷工罚款20元,并扣操行分5分,事假一期超过5次,多一次扣款10元,同时扣操行分1分。病假以医院证明为准。

员工劳动纪律管理制度

1.1目的:

1.2适用范围:

适用于炼钢厂全体干部职工及业务涉及单位员工

2.1相关文件:

沧州中铁装备制造材料有限公司炼钢厂作业文件

2.2术语:

2.2.1劳动纪律:是企业一项基础管理工作,是各级管理人员强制遵守和执行的行为准则,是确保炼钢厂正常生产(工作)秩序运行和公司企业文化建设有序进行的可靠规则。

3.1劳动纪律由厂领导负责,厂办公室、安全科具体负责,各车间科室密切配合,逐级执行,是炼钢厂必须常抓不懈的一项基础管理工作。

3.2中夜班劳动纪律由厂中层值班领导和当班调度长负责

4.1炼钢厂成立劳动纪律督察小组,厂长为组长,生产、技术副厂长、厂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安全科长为副组长,中层领导为组员,保证炼钢厂每天24小时内都有人负责、管理。

4.2各级单位所有人员必须强制执行并遵守炼钢厂劳动纪律

4.3本劳动纪律管理办法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三个百分之百”,即全体职工必须百分之百执行规章制度,违规违制者必须百分之百地处理,百分之百登记上报。

4.4依据各级干部职工违纪行为性质或后果的轻重,将违纪行为分为一般违纪、较严重违纪、严重违纪。

4.5各生产、检修班组必须严格执行班前点名签到,班后点名签退,各职能科室、车间办公室、值班室必须建立人员去向表,并认真进行登记,以上内容由各级主管人员负责检查考核,由厂办公室督查考核。

4.5.1一般违纪情况有:迟到、早退;无故串岗、离岗不超过1小时,且未造成后果的;在工作时间看与工作无关的书刊杂志;带小孩或其他闲杂人员上班;在班中和厂区干私活;在工作时间下棋、打球、玩电子游戏,上网,玩手机或看与工作无关的电视;擅自替班的;以上违纪内容一经查实,每项每人次考核50元,属厂中层领导的加倍考核,无故离岗、串岗的且造成后果的,由厂劳动纪律督察小组依据造成后果给予仲裁。

4.5.2较严重违纪情况有:当班在岗位或厂区内睡觉;酒后四小时内上班;基层单位未经厂领导批准,在工作时间擅自开展娱乐活动;虚报、伪造或毁坏考勤表的;当班时间在操作室、值班室锁(销)门的;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调动或指挥的,因违纪影响工作正常进行或受到考核出工不出力的;实际旷工达两天或两天以上的;当月一般违纪情况在一人身上发生三次或三次以上的;以上违纪内容一经查实,责任人给予下岗处理,并补办学习班,当月只发放生活费600元,相关责任领导每人次连带考核50元。

4.5.3严重违纪情况有:在班中或厂区内打架、斗殴或殴打他人的;在班中打牌或赌博的;在班中或厂区内饮酒的;开具或伪造假病休证明的;实际旷工达三天或三天以上的;当月一般违纪情况在一人身上发生五次或五次以上的,较严重违纪情况在一人身上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的;下岗学习期间继续发生违纪行为的;以上违纪内容一经查实,责任人一律开除,上交人力资源部,并免发当月在岗工资。

4.5.4旷工界定:无故串岗离岗超一小时,且未造成后果的,迟到、早退超过三小时的均视为当班旷工;当班无故未到岗的,下岗学习七天,期间只发放生活费。

4.5.5对包庇、隐瞒违纪现象,或不敢抓不敢管,不按制度办事的各级领导按管理责任追究处理,给予降级处理,当月只发放工资的60%,并全厂通报。

4.5.6对于恐吓、阻挠管理人员正常开展工作的;一律开除,上交人力资源部,情节严重的,上交公司保卫部直至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1本办法对于来厂保产、施工、实习、参观、服务人员同等有效。

6.1每月底由厂办公室将各中夜班查岗情况及日常抽查情况进行分部门统计,年底累加,进行评比。

6.2定期由各部门进行民意选举,推出遵章守纪先进个人,再有厂领导主持,进行全厂评选,排出名次进行奖励。

6.3对于敢抓善管的各级管理干部由劳动纪律督查小组领导进行点评,给予一定奖励。

6.4对于阻挠、破坏劳动纪律管理的现象而挺身而出的先进个人给予奖励。

劳动管理制度

公司劳动纪律管理制度为强化劳动纪律管理,增强员工劳动纪律性,特制定《员工劳动纪律管理制度》。

1、上班不迟到,不早退,不脱岗,不窜岗,不睡岗,违者每次罚当事人20元。午餐时间未到提前就餐者视同早退。

2、上班必须按公司规定正确穿戴劳保用品,违者每次罚50元。

3、禁止员工酒后上班,违者每次罚100元。

4、上班时间禁止做与生产、工作无关的私事,违者每次罚50元。

5、各部门、车间必须在早7:50前组织召开班前会,8:00后所有人员需进入工作状态,违者每次罚30元。迟到、早退、脱岗、窜岗、睡岗30分钟以上者当天(班)一律按旷工处理。

6、员工在工作日中间原则上不饮酒,如确因工作需要须经主管领导同意。违者可给予批评或处以50元次的经济处罚。

7、严禁员工打架斗殴,不管何种原因,只要一经发现查实即处以200-500元人次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处以500元以上罚款并直接开除,触犯治安管理条例或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8、旷工违纪者,旷工期间考勤不计,另旷工1天扣发三日工资。如全月旷工累计达3天及以上者,扣发当月10天工资,连续旷工7天或全年累计达30天以上者直接予以辞退处理,旷工7天扣罚一月工资并赔偿其因旷工造成生产计划秩序不能正常进行所造成的必要损失。

9、员工偷窃、转移或其它方式占有公司或他人财物的除负责全额赔偿损失外,并扣发当月的全部的工资,一律予以开除。触犯治安管理条例或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0、对危害企业财产和员工生命安全、破坏企业生产工作秩序和治安的行为视而不见、不制止、不敢挺身而出、不发挥应有的作用,给企业造成损失者,经调查核实后,视情节给予扣款、调离岗位、降级、降职处分。属专职工作人员失职者,从重或加重处罚。

11、员工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根据其情节对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12、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或在员工中造成极为不利的影响,可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对其作出警告、记过、降职、开除的处分,并记入员工个人档案。

13、存在以下违规行为的,公司可以给予罚款50元处理:

(1)员工出厂,除正常下班时间以外必须持有出门证(出门证需注明出厂时间和返回时间同时门卫室要做好登记)。无出门证出厂门卫值班人员有权拒绝进出厂或报公司管理部处理。

(2)着装得体,禁止穿拖鞋上班(包括无跟凉鞋)。不合着装要求的,车间主管有权拒绝入内,班组不得安排生产作业。

(3)员工车辆(自行车、摩托车、汽车)不按企业指定方式、区域停放,乱停放的。

(4)上班期间,员工个人来客来访一律在门卫室接待。工作时间内非业务需要,禁止工作时间用手机上网、玩游戏。

(5)不服从企业合理的正常调动和工作安排的。

(6)不按规定确定产品状态标识或者自行改动状态标识,造成生产混乱的。

(7)未经许可,非对应职能人员进入企业的重要场合,影响正常的生产秩序的。重要的场合包括例如仓库、财务部门等。

(8)工作期间溜岗、串岗。离岗超过5分钟至30分钟内的视为迟到。

(9)工作期间,消极怠工,吃零食,打闹嬉戏或进行娱乐活动,大声喧哗干扰他人工作等的。

(10)没有健康的卫生习惯,破坏企业环境卫生的。

(11)不爱护公物,浪费企业机器设备、工具、物料,损失轻微的。

(12)员工不按规定做好日常的机器、设备的保养工作的。

(13)操作机器、设备时,不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的。

(14)设备、工装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异常情况,操作员工应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处理,不及时告知班组长和相关技术人员处理,盲目操作的。

(15)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不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造成企业损失的。

(16)在生产、仓库等禁止吸烟区域吸烟的,造成损失的并根据损失大小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7)下班时不整理作业现场,搞好工作场地卫生,关好门、窗的。

14、存在以下行为的,公司可以给予罚款100元处理:

(1)不经批准,擅自休假造成旷工的(矿工除扣发三日工资外,可视情节根据规定进行处罚)。

(2)在考勤上弄虚作假的。代打卡的,给予双方处理。

(3)无理取闹,造谣生事、谩骂吵架的。

(4)接到生产或质量或安全等问题的整改要求后,未在规定时间内落实整改的。

(5)上班时间出厂,没办理规定手续,私自出厂的。

(6)没有物资放行单,携带有企业财产的。

(7)对主管人员正常工作指派、安排不遵守,争吵并有威胁、侮辱,甚至产生身体冲突者。情节严重的,认定为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

15、存在以下违规行为的,企业可以认定严重违纪,造成损失的,可以认定重大过失予以辞退并处罚款200元:

(1)连续或一个月内旷工累计三天或以上者,认定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旷工除按规定扣发工资以外可视情节按本规定给予加罚)。

(2)工作期间打架闹事,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秩序的。

(3)严禁酒后进厂返工,对于有明显饮酒迹象的,值班保安有权拒绝入内。

(4)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令企业蒙受声誉或利益的损失者。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被依法实施劳动教养的。

(6)盗窃、贪污或用职权营私舞弊,使企业蒙受重大损失者,应记重大过失。故意损坏企业财物,金额达到500元人民币或以上的。

(7)经认定煽动员工怠工的指使者。

(8)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企业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经企业提出后不改正者。

(9)泄漏企业的技术、商业机密,对企业造成重大损失者。

(1)弘扬正气,见义勇为,救死扶伤,立功者。

(2)助人为乐,拾金(物)不昧者,行为足以嘉奖或立功者。

(3)及时发现并揭发徇私、舞弊,避免企业的损失。嘉奖或立功。

(4)根据企业的状况,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嘉奖或立功。

(5)企业出现临时突击任务,如因交货而临时增加生产任务、抢修、抢险等任务,能担负责任,以身作则,出色完成任务者,嘉奖或立功。

(6)连续长期对使用的设备进行良好的保养,使设备长期处于良好的运作状况,得到设备管理人员或车间主任的确认。嘉奖或立功。

(7)非本属职能者,能发现产品的质量问题、生产过程问题,及时反映,消除产品隐患,避免企业出现损失者,嘉奖或立功。

(8)工作岗位中能发现潜在的安全隐患,及时向主管部门提出并得以认定,嘉奖或立功。

(9)无论从事生产或管理工作,发现或改进工艺、方法、流程,提高生产效率或者降低生产成本,节约费用。坚守企业利益,积极为客户、商户服务,得到客方的一致好评。给予嘉奖或立功。

16、员工因违纪受到经济处罚、行政处分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17、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18、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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