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公司土地登记申请书大全(13篇)

时间:2023-11-11 18:46:50 作者:曼珠 热门公司土地登记申请书大全(13篇)

作为公司员工,我们需要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和教训,以便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搜集的公司危机处理经验,希望能给大家一些借鉴。

公司登记申请书

xx银行×县支行:

xx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的业务不断发展壮大,急需增加流动资金,现向贵行提出贷款申请,望能给于支持。

本企业成立于19xx年3月,其间曾多次变更企业名称,19xx年元月经×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决定,更名为“×县商业××公司”。办公地点位于×县城关镇×大街xx号,性质为国营。下属的商业网点有“×县xx大楼”,位于城关镇×大街xx号;“×县xx大厦”,位于城关镇×大街×号;“×县商业xx公司住宅楼”,位于城关镇×大街×号;“×县商业xx×关门市部”,位于城关镇×关xx×楼下。均以商业零售为主,经营范围:日用百货、五金交电、化工油漆、针纺织品、服装鞋帽、文化体育用品、烟酒副食、食盐、家具、建筑材料、装饰材料等。1992年以前,由公司组织统一经营。以后,实行柜台和门店的租赁承包经营。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商务部提出在全国农村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目标是构建顺畅的农村现代商品流通网络,把现代商品流通理念引入农村,切实解决农民消费“不安全、不方便、不实惠”的问题。这项工程,已成为国家“”发展的专项规划,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措施之一。从20xx年年初开始,通过省、市、县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大力推动这一工程的实施。

他们做的第一项工作,就是选择审查一批有较强经济实力的商贸流通企业,作为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经济实体,并划分实施区域,配套相应的优惠政策,开展这项工程。

实施这项工程的具体内容有两项:一是深入农村和乡镇,新建或改建商店,并实行“六统一”的规范管理,(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统一价格,统一营销,统一形象,统一服务,统一标准)。因此,又将这些农家店称作“加盟店”;二是实施企业必须建设相应的物流配送中心,减少批发环节,把质优价廉的商品采购回来,再送货上门到各加盟店和直营店。两者结合,形成连锁经营的`现代化商品流通网络。

优惠政策有两项:一是每在农村帮助农民新建或改建一个农家店,验收合格后,拨付扶持资金xxxx元;二是实施企业投资这项工程的固定资产贷款,给于一年利息补贴,贴息率不超过×%。

20xx年×月,×政府和×局指示我公司要积极申报“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实施企业资格,我们就主动争取,向上申报,得到国家商务部核准。但省、市商务主管部门均觉得企业原名称与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不够协调,缺乏时代精神。经多方协调,以商业xx公司为投资主体,在省工商局登记注册了xx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xx×万元,性质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截止20xx年×月底,xx公司资产总额xxxx万元,其中:存货xx×万元,固定资产xxxx万元。负债总额xx×万元,其中:应付帐款xx万元,其它应付帐款xx×万元。公司占地合计xx亩。有各种车辆×辆。

xx公司共有职工xx×名,其中管理人员xx名。公司设有办公室、财务部、采购部、xx部、xx部。

截止目前,xx公司已投资xx×万元,建立配送中心×处,已通过省商务厅验收合格的xx×户,收到扶持资金xx×万元。省商务厅还给了×万元信息网络费。在×个乡镇投资xx×万元,新建本公司直营超市×处,村级直营超市xx余处,建筑面积xxxx平方米。

法人代表xx,男、中共党员、大学本科文化、经济师、xx省×县人、今年xx岁,19xx年参加工作,一直奋斗在商业战线,曾担任采购员、业务组长,20xx年担任xx公司副经理,20xx年担任xx公司经理,20xx年兼任xx公司经理,有多年从事商业工作的经验,目光敏锐,思维超前,敢于开拓创新。调任xx公司经理以来,大刀阔斧地处理企业以前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整合资源,盘活资产,增加收入,清理债务,创建xx公司,投资建设直营超市,积极谋求企业发展,经营业绩蒸蒸日上,有决策管理和驾驭市场的能力,综合素质高,无不良信用记录。200×年,×县人民政府授予“十佳厂长(经理)”称号。

根据企业目前发展需求和今后一段时间的发展趋势,经测算,共需流动资金xxxx万元,其中向贵行贷款xxxx万元,自筹xx×万元。

这些流动资金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大型直营超市×个,每个超市最少需上xx万元的商品,×个月为一个销售周期,共需流动资金xx×万元。

2、物流配送中心×个,每个中心存货xx×万元,×个月为一个周转期,共需流动资金xx×万元。

3、配送部×个,每个存货xx×万元,×个月为一个周转期,共需流动资金xx×万元。

4、直营店xx×个,每个店上货×万元,×个月为一个销售周期,共需流动资金xx×万元。

xx公司本次贷款可用抵押资产有:xx公司xx商厦(共三层)面积xxxx平方米,xx北×路×号院内办宿办楼、门面房,面积共xxxx平方米。

1、经济效益。

“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点多面广,呈网状分布,但加盟店的投资主体是各农户,xx公司只是给于一次性扶持,扶持款由国家发给。工程的主要投资在于配送中心的建设和直营超市、直营店的建设,这是实施企业的基础设施。×公司坚持“花小钱办大事”的原则,以租赁闲场地、闲库房为主,新建为辅,用较小的固定资产投资,建成较多的营业网点,建成一个,立即投入经营,防止遍地开花,杜绝半拉子工程,不仅有效地提高了项目建设速度,同时也尽最大限度提高资金利用率。×公司200×年至200×年1-4月份的工作实绩已经证实这一作法。

固定资产投资贷款,享受国家贴息政策,企业财务费用支出小,增大了企业盈利空间,也保证了放贷银行的利息收入。

企业一但完成一期发展计划,就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经营规模,商品生产厂家就会主动联系直接供货,(当然,我们也在主动与生产厂家联系),减少批发环节,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与加盟店构成连锁经营,结成了利益共同体,商品流通速度快,资金周转率高,商品库存积压和过期失效损失小。

项目建成后,xx个直营超市年销售收入合计可达到xxxx万元;×个配送中心年销售收入可达到xxxx万元;×个配送部年销售收入可达到xx×万元;xx×个直营店年销售收入xxxx万元;全年总销售收入预测可达到×亿元。

经分析测算,年可实现税后利润xx×万元。

2、社会效益。

最直接的社会效益就是安置农村富余劳动力和城镇下岗失业人员xxxx多人就业,为政府分忧,为农民增收。

发展的xx×个加盟店,平均每个加盟店年预测销售xx万元,总计实现销售xxxx万元。可为每个农家店增加×元以上的收入。

“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实施体现了政府得民心,农民得实惠,企业得市场。能够切实解决农民销费“不安全”、“不方便”、“不实惠”的问题。把现代消费理念引入农村,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20xx年经营情况:实现商品销售收入xxxx万元,实现利润xx×万元。

20xx年经营情况:实现商品销售收入xxxx万元,实现利润xx×万元。

20xx年1-4月经营情况:实现商品销售收入xxxx万元,实现利润xx万元。

特此申请。

公司登记申请书

__国家税务局:

我公司__公司,税号__,成立于x年x月x日,法人代表__,地址:__,属于__企业,__公司,公司注册资金__万元。经营范围:__。

我公司20__年实现销售收入:__元,利润总额__元,年应纳所得税额:__元,资产总额__元,平均月从业人数__人。

我公司已达到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申请办理小型微利企业备案手续,望税务局领导予以批准。

申请人:

20__年__月__日。

公司登记申请书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现申请企业备案。同时承诺:所提交的.文件、__件和有关附件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__件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

__年__月__日。

公司登记申请书

公司变更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企业组织形式、登记事项的发生变化需做出的变更手续。具体变更项目有:公司名称、公司住所、法人股东、注册资金、出资方式、出资时间、股权转让、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登记机关。

注意事项。

1、申请变更登记事项只填申请变更的内容。

2、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使用a4纸。

3、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字。

注册号:

项目原登记事项申请变更登记事项名称×××市××计算机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市××区××街×号×××市×××区×××路××号邮政编码×××050法定代表人姓名李××徐××注册资本100(万元)(万元)实收资本30(万元)(万元)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发起人)李××、徐××。张××、徐××、林××。备案事项章程修正案、执行董事。

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申请变更登记,提交材料真实有效。谨此对真实性承担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公司盖章:

徐××张××。

20年月日20年月日20年月日。

不同类型的企业变更所需的材料是不一样的,不同的变更项目,其所需材料也是不一样的。

一、变更公司名称所需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3、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国有独资有限公司提交董事会决议;。

主要内容:决议事项、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名称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有限公司章程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章程由出资人盖章。

6、原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根据需要提交核准的《公司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均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有委托权限的代理人盖章或签字(自然人)并署明与原件一致。(下同)。

二、变更公司住所所需材料。

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章程由投资人盖章。

5、原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审批机关对经营范围中的许可经营项目有经营期限限制的,登记机关应当将该经营期限予以登记。

八、公司股东变更材料。

公司变更股东的,应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3、原股东会决议;。

主要内容:(1)转让双方当事人、转让标的、数额,其他股东优先受让权利的行使情况等(2)股权转让后公司的股本结构。

4、股权转让协议书;。

主要内容:(1)协议双方的名称(姓名);(2)转让股权的份额及其价格;(3)转让的股权的交割日期;(4)股权转让款的交付日期和交付方式;(5)订立协议的时间、地点:(6)协议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内容(包括违约责任、争议解决途径等)。

5、新股东会决议;。

主要内容:(1)新的股东会成立;(2)修改公司章程;(3)决定是否调整经营管理机构。

6、修改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

有限公司章程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章程由投资人盖章。

7、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和《公司股东(发起人)名录》;。

8、视受让方资格的不同应提交的其他材料(同“设立登记”);。

9、视出让方资格的不同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1)出让方是合伙企业的,应提交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的文件;。

(2)出让方是个人独资企业的,应提交该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同意转让的意见。

10、原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涉及国有、集体产权变动的,应经评估后出示评估报告和批准文件,并参照评估后批准的价格办理股东变更手续。

九、公司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变更所需材料。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公司股东会决议;。

主要内容:决议事项、同意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

4、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

有限公司章程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5、股东变更姓名或者名称的证明文件;。

6、变更后的股东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和《公司股东(发起人)名录》;。

7、原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十、企业类型变更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3、公司股东会(出资人)决议;。

主要内容:(1)决定变更公司的企业类型;(2)其他视变更的情况应决定的事项。

4、按照拟变更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提交相应的文件;。

5、原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公司变更任何项目,必须先变更工商营业执照,然后再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的变更。如果企业有行业审批的项目,需先办理行业许可证的变更手续。

公司登记申请书

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属于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名称、章程,没有自己的财产,并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2、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4、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不同地区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都可以在当地的政务中心网站中下载,其中表格中包含分公司名称、营业场所、邮政编码、负责人、联系电话、公司名称、注册号、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一般经营项目)、申请副本数量等内容。最后一栏是“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申请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真实有效。谨此对真实性承担责任”,需要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字。

在填写表格时需要注意,手工填写表格和签字请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毛笔或签字笔,请勿使用圆珠笔。其次,除了登记申请书之外。还有负责人信息、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表格中设立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为全体股东;国有独资公司申请人为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为董事会;非公司企业申请人为出资人;变更、注销登记申请人为本企业;企业集团登记申请人为母公司。

公司登记申请书

通知书文号:_________________(平)预核字第38号。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执行董事。

注册资本:_________________100(万元)。

公司类型:______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

实收资本:_________________100(万元)。

设立方式:_________________。

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

许可经营项目:_________________预包装食品批发(参照食品流通许可)。

一般经营项目: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期限:_________________长期/20年。

申请副本数量:_________________1个。

本公司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提交材料真实有效。谨此对真实性承担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公司登记申请书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现申请企业备案。同时承诺:所提交的'文件、__件和有关附件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__件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

__年__月__日。

土地登记申请书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土地产权的交易日趋频繁,土地权利人的自我保护意识也日益增强,土地登记的法律保护作用愈来愈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与高度重视,为了向社会提供高效、安全的土地登记代理中介服务,发展和完善土地市场,规范土地登记代理行为,提高土地登记代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客观评价土地登记代理人的知识水平和专业能力,根据人事部、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规定,决定在全国范围内举办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

证书介绍:

一、所称土地登记代理人是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并经登记备案的人员。

二、英文名称:landregistrationagent。

三、取得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是从事土地登记代理业务和发起设立土地登记代理机构的必备条件。

土地登记申请书

您好!

在世界经济遭遇萧条滑坡的背景下,中国经济连年保持快速的增长势头,大武汉作为中部的龙头城市,城市建设日新月异,经济发展形势傲人,商业活动异常活络,这大大刺激了武汉商务宾馆、写字楼、管理咨询以及融资服务等基础配套业务的蓬勃发展,成为近年以及可预期的较长时间内的市场盈利热点。武汉xx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凭借敏锐的市场洞察力与专业的投资眼光,将集中现有的资本优势,大力投资以上市场热点项目,实现资本盈利的最大化。

经我公司悉心了解,获知在江岸区有一片九余亩的土地,因种种复杂原因与该地村民经常发生土地纷争,导致该地块长期闲置,不能有效实现其应有的巨大经济价值,同时也影响了原本和谐的军民关系。经过认真考察,我公司评估认为该地块符合公司目前的投资方向,本公司也有自身的人脉资源优势可以化解长期存在于xx与村民之间的土地争议,友好合作、科学开发、有效经营,村民与我公司三方共赢的良好局面。

为此,我公司经过慎重考虑,特向xx申请租赁该地块(含其附着物)30年的使用权,拟投资1500—1800万人民币,开发建设一座约1万平米的高品质综合办公楼,融写字楼、商务住宿、企业服务等于一体,打造该地块所在区域醒目的商务服务综合体,带动周边的人气与发展,以提升xx闲置资源的充分利用,为该地村民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以及投资机遇,促进军民和谐,为和谐武汉贡献一份绵薄之力。

一、在双方协商后正式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并迅速着手综合办公楼的规划、设计、建设、经营准备等全面工作,充分尊重与吸纳xx的指导意见,有关政府部门的相关审批手续,我公司负责办理,请xx配合协助。

二、合同期内,我公司向xx按年缴纳合同约定的土地租金;综合办公楼建成后,我公司自主经营,自负盈亏,xx不具体参与我公司的经营管理。合同约定租赁期满,xx无偿收回该地块使用权及其附着物的一切权利,但我公司保持优先续租权,续租事宜届时另行协商议定。

四、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后,我公司在10个工作日内,向xx一次性支付一年的土地租金,此后提前一个月一次xxx付下年度的土地租金。如果我公司不能按时交纳土地租金,xx有权收取滞纳金,逾期达到合同约定的时长,还可以中止租赁合同。

我们将如期完成综合办公楼的开发建设,聘请专业团队进行科学经营管理,树立该土地所在区域综合商务办公楼的标杆,有利于xx盘活自有资源,有利于村民就业发展,有利于政府收税,有利于构建军民和谐,我们诚请xx给予大力支持,尽快批复我们的土地租赁申请,让我们大显身手,大展宏图,为区域经济发展作贡献。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x日

土地登记申请书

县国土资源局:

中洞完全小学于1955年经当地政府划拨大石桥乡洞尾村9378平方米土地建立“三官堂小学”,1985年改名为“中洞完全小学”,1995年因撤区并乡更为现名。学校用地均建有围墙,无土地权属争议。

为便于学校管理和学校建设,我校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特此申请。

大石桥乡中洞完全小学。

20xx年10月23日。

土地登记申请书

第一条为规范土地登记行为,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登记,是指将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公示的行为。

前款规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农用地使用权(不含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条土地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

申请人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依法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土地权利证书。但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跨县级行政区域使用的土地,应当报土地所跨区域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别办理土地登记。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土地,按照《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登记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从事土地权属审核和登记审查的工作人员,应当取得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土地登记上岗证书。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土地以宗地为单位进行登记。

宗地是指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

第六条土地登记应当依照申请进行,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土地登记应当由当事人共同申请,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单方申请: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初始登记;。

(三)因继承或者遗赠取得土地权利的登记;。

(四)因人民政府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而取得土地权利的登记;。

(五)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而取得土地权利的登记;。

(六)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

(七)名称、地址或者用途变更登记;。

(八)土地权利证书的补发或者换发;。

(九)其他依照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情形。

第八条两个以上土地使用权人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可以分别申请土地登记。

第九条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的登记事项提交下列材料: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四)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五)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

(七)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进行地籍调查获得。

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应当如实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未成年人的土地权利,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申请办理未成年人土地登记的,除提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除提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当经依法公证或者认证。

第十二条对当事人提出的土地登记申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土地登记申请。

第十三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土地登记申请后,认为必要的,可以就有关登记事项向申请人询问,也可以对申请登记的土地进行实地查看。

第十四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受理的土地登记申请进行审查,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一)根据对土地登记申请的审核结果,以宗地为单位填写土地登记簿;。

(二)根据土地登记簿的相关内容,以权利人为单位填写土地归户卡;。

(三)根据土地登记簿的相关内容,以宗地为单位填写土地权利证书。对共有一宗土地的,应当为两个以上土地权利人分别填写土地权利证书。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前,应当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土地登记簿是土地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土地登记簿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土地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土地的权属性质、使用权类型、取得时间和使用期限、权利以及内容变化情况;。

(三)土地的坐落、界址、面积、宗地号、用途和取得价格;。

(四)地上附着物情况。

土地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每天进行异地备份。

第十六条土地权利证书是土地权利人享有土地权利的证明。

土地权利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土地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土地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土地登记簿为准。

第十七条土地权利证书包括:

(二)集体土地所有证;。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在国有土地使用证上载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农用地使用权在集体土地使用证上载明;土地抵押权和地役权可以在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上载明。

土地权利证书由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二)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

(三)未依法足额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税费的;。

(四)申请登记的土地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登记的。

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十九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结土地登记审查手续。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十日。

第二十条土地登记形成的文件资料,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土地登记申请书、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登记归户卡和土地登记簿的式样,由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总登记,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内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区域内土地进行的全面登记。

第二十二条土地总登记应当发布通告。通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五)需要通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对符合总登记要求的宗地,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告。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土地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准予登记的土地坐落、面积、用途、权属性质、使用权类型和使用期限;。

(三)土地权利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机构;。

(四)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公告期满,当事人对土地总登记审核结果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登记。

第四章初始登记。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所称初始登记,是指土地总登记之外对设立的土地权利进行的登记。

第二十六条依法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新开工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使用划拨国有土地的,还应当提供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第二十七条依法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在付清全部国有土地出让价款后,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第二十八条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已依法转为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出让合同及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第二十九条依法以国有土地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持租赁合同和土地租金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第三十条依法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入股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第三十一条以国家授权经营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资产处置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授权经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第三十二条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应当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明材料,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初始登记。

第三十三条依法使用本集体土地进行建设的,当事人应当持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第三十四条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依法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兴办企业的,当事人应当持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和相关合同,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第三十五条依法使用本集体土地进行农业生产的,当事人应当持农用地使用合同,申请集体农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第三十六条依法抵押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持土地权利证书、主债权债务合同、抵押合同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同一宗地多次抵押的,以抵押登记申请先后为序办理抵押登记。

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抵押合同约定的有关事项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上加以记载,并向抵押权人颁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申请登记的抵押为最高额抵押的,应当记载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最高额抵押的期间等内容。

第三十七条在土地上设定地役权后,当事人申请地役权登记的,供役地权利人和需役地权利人应当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土地权利证书和地役权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

符合地役权登记条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地役权合同约定的有关事项分别记载于供役地和需役地的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并将地役权合同保存于供役地和需役地的宗地档案中。

供役地、需役地分属不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当事人可以向负责供役地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地役权登记。负责供役地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完成登记后,应当通知负责需役地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由其记载于需役地的土地登记簿。

第五章变更登记。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所称变更登记,是指因土地权利人发生改变,或者因土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等内容发生变更而进行的登记。

第三十九条依法以出让、国有土地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土地权利发生转移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四十条因依法买卖、交换、赠与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土地权利证书、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及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供有批准权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第四十一条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等原因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持相关协议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土地权利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四十二条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财产处分后,持相关证明文件,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四十三条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间,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让的,当事人应当持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转让合同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已经抵押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当事人应当持土地权利证书和他项权利证明书,办理土地抵押权变更登记。

第四十四条经依法登记的土地抵押权因主债权被转让而转让的,主债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可以持原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转让协议、已经通知债务人的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抵押权变更登记。

第四十五条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因继承、受遗赠取得土地使用权,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持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死亡证明、遗嘱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权利人在办理登记之前先行转让该土地使用权或者设定土地抵押权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先将土地权利申请登记到其名下后,再申请办理土地权利变更登记。

第四十六条已经设定地役权的土地使用权转移后,当事人申请登记的,供役地权利人和需役地权利人应当持变更后的地役权合同及土地权利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地役权变更登记。

第四十七条土地权利人姓名或名称、地址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土地权利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变更登记。

第四十八条土地的用途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和原土地权利证书,申请土地用途变更登记。

土地用途变更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交已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缴纳凭证。

第六章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所称注销登记,是指因土地权利的消灭等而进行的登记。

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二)依法征收的农民集体土地;。

(三)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原土地权利消灭,当事人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第五十一条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土地权利消灭的,原土地权利人应当持原土地权利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二条非住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当事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持原土地权利证书,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三条已经登记的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该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相关证明文件,申请土地抵押权、地役权注销登记。

第五十四条当事人未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注销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进行注销公告,公告期满后可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五条土地抵押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注销登记的,除设定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直接注销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第五十六条土地登记注销后,土地权利证书应当收回;确实无法收回的,应当在土地登记簿上注明,并经公告后废止。

第七章其他登记。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所称其他登记,包括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

第五十八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确有错误的,应当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更正登记,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换或者注销原土地权利证书的手续。当事人逾期不办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后,原土地权利证书废止。

更正登记涉及土地权利归属的,应当对更正登记结果进行公告。

第五十九条土地权利人认为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持原土地权利证书和证明登记错误的相关材料,申请更正登记。

利害关系人认为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持土地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的证明文件,申请更正登记。

第六十条土地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对符合异议登记条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相关事项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并向申请人颁发异议登记证明,同时书面通知土地登记簿记载的土地权利人。

异议登记期间,未经异议登记权利人同意,不得办理土地权利的变更登记或者设定土地抵押权。

第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异议登记申请人或者土地登记簿记载的土地权利人可以持相关材料申请注销异议登记:

(一)异议登记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没有起诉的;。

(二)人民法院对异议登记申请人的起诉不予受理的;。

(三)人民法院对异议登记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的。

异议登记失效后,原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再次申请异议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第六十二条当事人签订土地权利转让的协议后,可以按照约定持转让协议申请预告登记。

对符合预告登记条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相关事项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并向申请人颁发预告登记证明。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土地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当事人未申请土地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预告登记期间,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不得办理土地权利的变更登记或者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登记。

第六十三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人民法院提供的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后将查封或者预查封的情况在土地登记簿上加以记载。

第六十四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土地使用权时,不对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实体审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为人民法院的查封、预查封裁定书或者其他生效法律文书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审查建议,但不得停止办理协助执行事项。

第六十五条对被执行人因继承、判决或者强制执行取得,但尚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土地使用权的查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执行查封的人民法院提交的被执行人取得财产所依据的继承证明、生效判决书或者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等,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再行办理查封登记。

第六十六条土地使用权在预查封期间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预查封登记自动转为查封登记。

第六十七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宗土地进行查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先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人民法院办理查封登记手续,对后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人民法院办理轮候查封登记,并书面告知其该土地使用权已被其他人民法院查封的事实及查封的有关情况。

轮候查封登记的顺序按照人民法院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时间先后进行排列。查封法院依法解除查封的,排列在先的轮候查封自动转为查封;查封法院对查封的土地使用权全部处理的,排列在后的轮候查封自动失效;查封法院对查封的土地使用权部分处理的,对剩余部分,排列在后的轮候查封自动转为查封。

预查封的轮候登记参照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第六十八条查封、预查封期限届满或者人民法院解除查封的,查封、预查封登记失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注销查封、预查封登记。

第六十九条对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预查封的土地使用权,在查封、预查封期间,不得办理土地权利的变更登记或者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登记。

第八章土地权利保护。

第七十条依法登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七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土地登记结果的信息系统和数据库建设,实现国家和地方土地登记结果的信息共享和异地查询。

第七十二条国家实行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制度。土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土地登记资料,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

土地登记资料的公开查询,依照《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当事人伪造土地权利证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没收伪造的土地权利证书;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土地登记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七十五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土地和房屋登记工作的,其房地产登记中有关土地登记的内容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其房地产权证书的内容和式样应当报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七十六条土地登记中依照本办法需要公告的,应当在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告。

第七十七条土地权利证书灭失、遗失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刊登灭失、遗失声明后,方可申请补发。补发的土地权利证书应当注明“补发”字样。

第七十八条本办法自2月1日起施行。

土地登记申请书

1.强制性。当事人的土地权利必须依法登记,未登记的土地权利不受法律保护并可视情节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2.公信性。土地登记是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是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制定程序对土地权属、面积、用途等进行审查、批准,并注册登记、颁发土地证书的法律程序从而保证了土地登记的真实可靠。

3.完整性、连续往。土地登记须统一进行不能分割。登记事项变更,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保持土地资料的连续性。

4.保护性。国家通过土地登记,确认上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维护土地公有制不受侵犯,为充分、合理和有效利用土地提供法律保障。制不受侵犯,为充分、合理和有效利用土地提供法律保障。

土地登记申请书

4月7日至8日,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在海南蓝洋农场联合召开十五个省、自治区国有农场土地确权登记工作座谈会。会议按照党的十六大精神,总结交流了各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国办发[]8号,以下简称国办发8号文件)文件的情况和经验,分析研究了国有农场土地确权登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完成好国有农场土地确权登记工作需要进一步采取的措施及需要相关部门进一步帮助解决的问题。现将会议有关情况纪要如下:

一、各地贯彻落实国办发8号文件的基本情况。

会议在总结前段工作的基础上认为,国办发8号文件,是关于我国国有农场土地权属问题的一个十常重要的政策性文件。对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规范国有土地资产的监督管理、促进农垦系统的改革和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文件下发后,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农垦主管部门非常重视,狠抓了落实,使农垦国有土地的确权、勘界、登记、发证工作有了较大进展。截至末,农垦系统49%(不含兵团)的国有土地完成了确权划界登记工作,并领取了土地使用证。发证率在50%以上的有黑龙江、青海、云南、宁夏、重庆、甘肃、江西、上海、天津、四川、北京、新疆(畜)、哈尔滨、昆明、广州等15个垦区;发证率在10%至50%的有广西、安徽、陕西、江苏、浙江、山西、辽宁、新疆(农)、河南、海南等10个垦区;发证率在10%以下的有湖南、南京、山东、吉林、内蒙古、河北、福建、贵州、广东、湖北等10个垦区。各地的经验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领导重视。国办发8号文件下发后,北京、山西、安徽、广西、山东、河南、湖南、海南、重庆、贵州、陕西、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发了文件。天津、辽宁、吉林、福建、湖北、广东、广西、陕西等8省、自治区、直辖市还针对农垦企业的实际,进一步明确提出了国有农场土地发证工作程序和收费标准。黑龙江、新疆、内蒙古、江苏、江西、云南、青海、宁夏等8省、区门开会研究文件的贯彻落实问题。不少省、自治区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还按照国办发8号文件的要求,加大了执法力度,坚决制止非法侵占国有农场土地的行为,回收了部分被挤占的土地,妥善处理了一批土地纠纷,依法保护了国有农场的土地合法权益。

二是组织专门队伍,抓好落实工作。一些省区专门成立了国有农场土地登记领导小组或协调小组,并在农场配备了专职或兼职的土地管理人员,协助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作了大量的工作。黑龙江、安徽垦区经省政府批准设立了国有土地管理机构,以“部门派出,系统管理”的方式依法管理农场土地,为农场土地的确权、登记工作奠定了组织基础。

三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农垦企业密切配合,为开展土地确权、登记工作创造了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机制。国有农场主动向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介绍情况,提供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土地利用现状图等权属资料,确保土地权属来源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动上门,把农场作为服务对象,保证了发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是典型引路、逐步推开。针对国有农场土地权属情况复杂的特点,安徽、云南、广东、浙江、内蒙古等垦区在试点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向面上推开,取得很好的效果。

五是积极协调、相互谅解。国有农场分布面广,有的农场与乡镇村寨交叉相连,土地权属纠纷时有发生。各地在落实8号文件过程中,不回避矛盾,积极寻找权属证据,求助于法律援助,认真帮助村民理解政策,本着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双方互利互让的原则,在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下,使矛盾得以缓解。

六是创造条件降低土地登记成本。为减轻农场的经济负担,有的省、区按照“优惠、保本、减负”的收费原则,及时调整了农垦土地确权登记收费标准,有的省、区同意由农场自行组织技术力量,按照统一的技术规范进行地籍测量,为国有农场顺利开展土地确权工作创造了良好的外部条件。

会议认为,这些经验对指导各地全面开展确权登记工作具有重要推广意义。各地应进一步深入总结、推广前段工作中积累的好经验,以推动工作的全面开展。同时,还应该清楚地认识到,在贯彻落实国办发8号文件的过程中,各垦区、各农场的进展还很不平衡,有57%的垦区土地发证率在50%以下,其中有10个垦区发证率不足10%,当前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一是部分地方对国有农场的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有的认为都是农场种的地,发不发证没有多大关系;有的认为确权划界既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又要牵涉领导的精力,因此对国有农场的土地确权工作没有积极性;有的认为土地纠纷是历史形成的,过去都没有解决,现在也不用急着去解决;有的地方把农场的土地规划他用,对农场土地的发证工作长期拖着不办。

二是地方利益主义在一些地方还比较严重,不能积极、主动地配合开展工作。主要反映在一些中央和省属农场,在与周边乡村签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和进行界址调查时,一些乡村领导或不到场,或是到场也不签字盖章,造成确权难、指界难、办证难。

三是处理土地纠纷难度大。有些农场因隶属关系经常变换、多次移交,建场原始资料丢失,土地权源资料不完整,不能为解决土地纠纷提供依据,给国有农场土地的确权、特别是解决权属争议增加了困难,影响了土地登记的进度。加上有的地方或是怕麻烦、或是不会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的利益,致使一些历史遗留的土地权属争议问题悬而未决。

四是确权、勘界的费用过高,农场难以承受。有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办理国有农场的土地证时按平方米收费,而国有农场的土地面积相对农村要大,又以经营农业为主,发证中如果没有特殊政策,很难承担确权过程中的巨额费用。特别是列入国家定向扶持的贫困农场和一些亏损农场,更是难以支付确权、勘界、登记、发证的相关费用,只好暂时不办证。此外,有的垦区由于管理体制变动,影响了工作进度,还有一些地方由于测量勘界的工作质量不高,权属关系仍不很明确。会议认为,各地在今后工作中,应针对这些问题,采取得力措施予以解决。

二、关于继续贯彻落实国办发8号文件精神,加快国有农场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意见。

会议认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办发8号文件,进一步加快国有农场土地确权、勘界、登记、发证的工作进程,是国土资源部门和农垦系统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

(一)充分认识国有农场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重要性农垦系统拥有土地面积3515万公顷,其中耕地480万公顷,园地23万公顷,林地275万公顷,分别占土地面积的13.7%、0.6%、7.8%,土地总量相当于一个中等省。做好国有农场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是农垦系统在新时期发挥特殊战略作用的需要,是富裕农民、繁荣农村的需要,也是全面深化农垦改革的需要。

第一,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只有经过依法登记的土地,其所有权和使用权才能受到法律保护。开展国有农场土地的确权、发证工作,就是要从法律上明确国有农场的土地权利,保护国有土地资产不流失、不侵占和不蚕食。这对周边农村和与农场为邻的其他单位来讲,是双向受益的,农垦土地确权登记搞好了,可以减少国有农场与周边农村农民及其他单位的纠纷,使农场周边的农村及其他相邻单位更加稳定、更加祥和。

第二,土地是国有农场经济发展的基本生产资料,是国有农场懒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建设现代农业产业的必备条件。改革开放以来,国有农场虽然实行了农工商综合经营和产业化经营,但农业仍然是农垦的支柱产业和基础产业,是农场发展农业产业化、实施科技创新、提高经济效益的载体。特别是改革开放后,国有农场在农业上实行了大农场套小农场的双层经营体制,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的基础上,通过承包,实现了国有土地所有权和生产经营权的分离,土地从过去的国有国营变为国家所有、职工家庭承包经营,农业职工通过土地承包在一定程度上拥有了土地使用权,土地已成为保障农业职工就业和生存、通过生产发展致富奔小康的最基本条件。因此,国有农场只有办理好土地使用证,才能从法律上确认农场土地的权属界线,才能有效地解决土地纠纷,保护农场的合法权益,农场才可能有一个安定的发展环境,职工家庭农场的土地承包关系才能稳定,土地经营流转机制才能得以建立和运作。土地还是国有农场开展经营的重要资源,用活用好土地资源,可以把资源变成资产,把资产变成资金,使农垦实现引领中国农业参与国际竞争的国家队作用。

第三,产权问题是一切经济问题的总根源。土地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国有农场土地的确权,不仅可以有效保护国有资产不流失,而且还可以为明晰国有资产的产权探索经验。产权的明晰,又将推动资产的改革,而资产的改革将推动我国法律制度、甚至政治制度等方方面面的重大变化。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把确权、登记工作摆到重要工作日程各级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和农垦部门要加强领导,充分认识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早动争主动,不因工作滞后为农垦的发展留下隐患。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农垦管理部门要建立领导责任制,把这项工作作为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的合法权益,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大举措来抓,纳入部门工作日程和年终考核内容,做到工作有安排、人员有保证、资金有着落、质量有检查、任务有落实、结果有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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