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优秀16篇)

时间:2023-12-13 20:11:29 作者:薇儿

生产的目的是满足人们的物质和文化需求,提高生活水平和幸福感。以下是我们团队在生产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解决方案的总结。

铁路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铁路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三条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和铁路监督管理机构统称铁路监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铁路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铁路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保障铁路安全的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协调和处理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事项,做好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从事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的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执行保障生产安全和产品质量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实行标准化作业,保证铁路安全。

第六条铁路监管部门、铁路运输企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

第七条禁止扰乱铁路建设、运输秩序。禁止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和铁路用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铁路用地以及其他影响铁路安全的行为,有权报告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向铁路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报告的铁路运输企业、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及时处理。对维护铁路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铁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建设物资、设备的采购,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第九条从事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铁路工程建设活动。

第十条铁路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工程建设,并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制作检查记录留存备查。

第十一条铁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的规定,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铁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依法对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负责,监理单位依法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高速铁路和地质构造复杂的铁路建设工程实行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制度。

第十二条铁路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十三条铁路建设工程使用的材料、构件、设备等产品,应当符合有关产品质量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第十四条铁路建设工程的建设工期,应当根据工程地质条件、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合理确定、调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前款规定要求铁路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压缩建设工期。

第十五条铁路建设工程竣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并由铁路运输企业进行运营安全评估。经验收、评估合格,符合运营安全要求的,方可投入运营。

第十六条在铁路线路及其邻近区域进行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应当执行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规定。铁路建设单位应当会同相关铁路运输企业和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制定安全施工方案,按照方案进行施工。施工完毕应当及时清理现场,不得影响铁路运营安全。

第十七条新建、改建设计开行时速120公里以上列车的铁路或者设计运输量达到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较大运输量标准的铁路,需要与道路交叉的,应当设置立体交叉设施。新建、改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或者城市道路中的快速路,需要与铁路交叉的,应当设置立体交叉设施,并优先选择下穿铁路的方案。已建成的属于前两款规定情形的铁路、道路为平面交叉的,应当逐步改造为立体交叉。新建、改建高速铁路需要与普通铁路、道路、渡槽、管线等设施交叉的,应当优先选择高速铁路上跨方案。

第十八条设置铁路与道路立体交叉设施及其附属安全设施所需费用的承担,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三)同步建设的铁路和道路需要设置立体交叉设施以及既有铁路道口改造为立体交叉的,由铁路方和道路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分担建设费用。

第十九条铁路与道路立体交叉设施及其附属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交有关单位管理、维护。

第二十条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需要与公用铁路网接轨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铁路建设、运输的安全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管理,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职工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经济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区所辖的查干湖渔场、新庙泡渔场、库里渔场和余热鱼苗繁殖场。

第三条、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开发区水产局负责本辖区的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各渔场负责。

第五条、各渔场应当设立渔业安全生产领导机构,负责本场内的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并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条、各渔场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必须符合安检标准,配齐消防、救生设备。

第七条、严禁渔业船舶超载、搭客、装载危险品。

第八条、严禁在大风、大雾、大雨等恶劣天气出船。一查干湖大水面三级风以上天气禁止出船。新庙泡、库里泡水域四级风以上天气禁止出船。

第九条、严禁酒后驾船,禁止穿拖鞋作业,进行渔业作业时必须穿戴救生衣。

第十条、渔业船舶系岸或锚泊,必须按规定配备值班人员,以保证安全,并采取有效措施防风、防火、防盗。

第十一条、实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各渔场的安全生产工作要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并层层签订岗位目标责任书。

第十二条、各渔场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以上安全工作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安全工作。

第十三条、各渔场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并在醒目地段设立安全管理的标语牌,做到警钟长鸣。

第十四条、各渔场每年至少举办两次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培训班,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职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五条、各渔场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及时发现或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六条、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各渔场都要组建安全检查员队伍,并且作用发挥得好。

第十七条、各渔场要制定安全应急救援预案,明确机构和人员,备有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装备和救援物资。

第十八条、车、船在行驶中工作人员禁止打闹,生产船只必须按规定航线行驶。

第十九条、封冰期间禁止非管理车辆在湖面上行驶,(“冰雪捕鱼节”期间除外),冰上从事渔政管理、冬网作业的车辆要按本单位规定的时间、路线、区域行驶、严禁擅自行驶。

第二十条、各种车辆、船舶驾驶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非驾。

第二十一条、对居民区和一些重要场所的安全防火设施要经常检查,电工要随时对辖区线路和各种用电设施进行检修,排除事故隐患。

第二十二条、各渔场要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并针对本场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

第二十三条、利用广播、宣传单、墙头标语等多种形式进行防火宣传教育,做到不在大风天倒灰及在户外吸烟动火,采取大风天升防火旗、传防火牌、张贴消防标语,柴草垛要远离场居民区,防止发生火灾火烧连营。

第二十四条、各渔场要做好防火的各项准备工作,要制订防火场规民约,组建巡逻队,建立值班值宿制度,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第二十五条、各渔场值班员及更夫要自觉遵守岗位职责,加强四防工作,发现险情采取积极措施并及时向领导报告。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提高公司安全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方针,建立强有力的安全生产经营指挥系统和良好的安全会议持序,随时对公司的安全动态管理进行分析和指导,经公司安全委员会决定,在公司实行安全会议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公司所有生产安全会议。

第三条职责。

1、总经理负责主持召开公司级安全会议、重特大事故相关会议。

2、安全部负责公司级安全生产会议的召集、记录和管理,并对各部、室的安全生产会议和现场安全生产会议进行监督。

3、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安全生产会议的召集、记录和管理,并对所属班组的安全生产会议进行监督。

4、各班组长负责本班组安全生产会议的召集、记录和管理。

第四条会议分类。

1、公司级安全会议:公司或公司指派职能部门组织召开的安全会议。包括安全部会议,安全生产监督、环保部门在本公司的工作会议等。

2、部门、班组级的安全会议:部门、班组组织召开的安全会议。包括部门、班组的安全例会,事故报告会等。

3、班组级安全会议:班组级召开的安全会议。包括例会,事故分析会等。

第五条会议内容。

1、公司级安全会议内容包括:集中学习新的安全生产法规、条例,总结前期安全工作任务,上级主管部的指示传达,重大事故案例分析、布置和落实安全生产工作,通报违纪违章等。

安全工作,安排下期部门、班组安全工作任务,公司最新指示,事故案例分析等。

3、班组级安全会议内容包括:集中学习新的安全生产法规、条例、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公司最新指示,事故案例分析等。

4、一般安全生产会议内容包括:学习、贯彻安全生产政策法规、标准、文件精神;布置、落实安全生产工作;通报违纪违章等。

5、安全事故会议内容:调查事故原因、落实整改措施、处理责任者、教育相关人员。

6、紧急会议:针对紧急任务、事情进行安全工作布置。

第六条会议形式。

1、公司级安全会议由总经理主持召开,安全部记录每月不少于一次。

2、各部门安全会议由各部门负责人主持召开,一般由召集人记录,每月不少于一次。

3、生产班组安全会议由各单位班组长主持召开,由主持人作记录,每月不少于一次。

4、紧急会议根据实际情况由相关部门负责人主持召开。

第七条会议要求。

1、会议要求讲求实效,主持人要在会前充分准备,确定议题,提出意见。

2、发言和交换意见要内容具体,语言简明扼要。

3、会议内容要有记录,形成决议的问题要有相关部门迅速付诸实施。

4、会议组织单位应邀请相关安全管理人员列席参加安全工作会议。

5、公司安全部、各部门、班组、班组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例会。公司安全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部门、班组每月召开一次,班组每周召开一次,部门、班组和班组的安全工作例会可以和其他会议和并召开。

6、会议主持人由管生产的人员担任。公司及安全会议和调度会议主持人由生产副总经理担任,部门、班组级安全会议主持人由分管领导担任,班组级安全会议主持人由班组长担任。

7、安全部、各部门、班组级个班组应做好各自召集的安全生产会议的记录。

8、参会人员应准时到会,因有事不能倒会的(或不能准时到会)应提前向会议组织部门请假。会议组织人员应在召开前5分钟到达会议地点,与会人员应在开会前3-5分钟到达会议地点。

铁路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禁止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禁止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排污、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

2、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及其邻近区域建造或者设置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等,不得进入国家规定的铁路建筑限界。

3、在铁路线路两侧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防护距离。

4、在铁路线路两侧从事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应当遵守有关采矿和民用爆破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铁路安全保护要求。

5、高速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各200米范围内禁止抽取地下水。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围垦造田、拦河筑坝、架设浮桥或者修建其他影响铁路桥梁安全的设施。

7、禁止实施下列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

(一)非法拦截列车、阻断铁路运输;

(二)扰乱铁路运输指挥调度机构以及车站、列车的正常秩序;

(三)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遗弃障碍物;

(四)击打列车;

(七)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或者在未设道口、人行过道的铁路线路上通过;

(八)擅自进入铁路线路封闭区域或者在未设置行人通道的铁路桥梁、隧道通行;

(九)擅自开启、关闭列车的货车阀、盖或者破坏施封状态;

(十)擅自开启列车中的集装箱箱门,破坏箱体、阀、盖或者施封状态;

(十一)擅自松动、拆解、移动列车中的货物装载加固材料、装置和设备;

(十二)钻车、扒车、跳车;

(十三)从列车上抛扔杂物;

(十四)在动车组列车上吸烟或者在其他列车的禁烟区域吸烟;

(十五)强行登乘或者以拒绝下车等方式强占列车;

(十六)冲击、堵塞、占用进出站通道或者候车区、站台。

8、履带车辆等可能损坏铁路设施设备的车辆、物体通过铁路道口,应当提前通知铁路道口管理单位,在其协助、指导下通过,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9、禁止毁坏铁路线路、站台等设施设备和铁路路基、护坡、排水沟、防护林木、护坡草坪、铁路线路封闭网及其他铁路防护设施。

10、禁止实施下列危害电气化铁路设施的行为:

(一)向电气化铁路接触网抛掷物品;

(二)在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500米的范围内升放风筝、气球等低空飘浮物体;

(三)攀登铁路电力线路杆塔或者在杆塔上架设、安装其他设施设备;

(五)触碰电气化铁路接触网。

11、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或者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排污、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的,对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12、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非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3、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及其邻近区域建造或者设置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等进入国家规定的铁路建筑限界,或者在铁路线路两侧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防护距离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4、机动车通过下穿铁路桥梁、涵洞的道路未遵守限高、限宽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15、违反本条例规定,给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财产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铁路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铁路安全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铁路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政府统筹、企业负责、行业监管和属地保障相结合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由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铁路监督管理机构、铁路运输企业参与的铁路安全管理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铁路安全管理重大问题。

铁路沿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保障铁路安全的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协调和处理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事项,做好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工作。铁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危害铁路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市和铁路沿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工作。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工作,负责跨越铁路线路的公路桥梁的安全防护和维护管理,加强公路跨越或者穿越铁路施工管理,配合铁路运输企业解决公路铁路并行路段存在的安全隐患。公安机关负责建立健全铁路治安管理信息互通共享和预警防范、执勤联动、执法协作、应急处置等机制,维护车站、列车等铁路场所和铁路沿线的治安秩序。城市管理部门负责铁路沿线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管理工作,负责铁路沿线供热、燃气、城市道路桥梁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运行管理的监督检查,负责铁路沿线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查处铁路沿线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违法建设行为,做好铁路沿线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规划资源部门负责指导铁路沿线两侧树木安全隐患排查,依法制止和查处铁路沿线违法占地、采矿行为以及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实施的违法建设行为,负责组织铁路沿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铁路沿线农用薄膜、塑料大棚、反光膜、防虫防鸟网等农业种植、养殖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与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和运输安全生产协调机制,依法组织做好铁路沿线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安全隐患问题的排查整治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督促指导铁路沿线两侧防尘网的巡查、管理和维护。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水务、气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铁路沿线安全管理有关工作。

第七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履行铁路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铁路沿线进行经常性巡查、维护和隐患排查,对发现的铁路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排除;对难以自行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报告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区人民政府依法处置。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积极配合有关单位开展跨越铁路线路的道路桥梁、电力等设施的检查维护,简化工作流程,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铁路设施和保护铁路安全的义务,不得实施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北京市、河北省有关部门的铁路安全管理协调合作,及时通报铁路安全有关信息,共同做好铁路安全管理有关工作。

第十条本市建立健全护路联防责任制,明确各级护路联防组织,划定责任区域,落实护路联防责任。护路联防组织应当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铁路沿线治安整治、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爱路护路宣传等工作。

第十一条铁路沿线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实行铁路沿线安全环境管理“双段长”工作机制,完善工作制度,共同承担组织巡查、协调会商等工作,及时排查和处置影响铁路安全的问题和隐患。

第十二条铁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关于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的规定,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铁路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铁路建设工程竣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并由铁路运输企业进行运营安全评估。经验收、评估合格,符合运营安全要求的,方可投入运营。

第十四条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划定和公告,按照《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铁路建设单位、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范围设置安全保护区标桩,铁路沿线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五条禁止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禁止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排污、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

第十六条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遵守保证铁路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施工安全规范,采取措施防止影响铁路运输安全。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公布受理渠道、办理程序和办结期限等内容,并派员对施工现场实行安全监督。

第十七条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铁路人行过道,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的同意。

铁路沿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既有铁路道口安全管理,明确本行政区域内铁路道口安全管理部门,组织监护管理铁路无人看守道口,防止出现铁路道口事故。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区人民政府和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积极推进既有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道口的封闭和立体交叉改造工作。

第十八条在铁路线路两侧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防护距离。

第十九条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及其邻近区域建造或者设置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等,不得进入国家规定的铁路建筑限界。

铁路线路两侧种植树木或者设置杆塔、烟囱等设施,与铁路线路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规定,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采取防护措施防止其倒伏后进入铁路建筑限界。铁路运输企业发现危及铁路安全的,应当及时告知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条对铁路线路两侧各500米范围内的彩钢瓦、石棉瓦、树脂瓦、简易房、塑料薄膜、塑料大棚、防尘网、广告牌等轻质物体以及废品收购点、露天垃圾消纳点等场所,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加强日常巡查、维护,采取有效的防风加固措施,并对散落的塑料薄膜、防尘网、锡箔纸、反光膜、铁皮等材料及时清理,防止大风等恶劣气象条件下危及铁路运输安全。

第二十一条禁止在电气化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500米范围内升放风筝、气球等低空飘浮物体。

在高速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升放无人机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驾驶机动车通过上跨铁路桥梁或者下穿铁路桥梁、涵洞的道路以及铁路道口,应当遵守限载、限高、限宽、限长、限速等规定。

第二十三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与市和区人民政府相关应急预案相衔接。

铁路车站、铁路沿线发生突发事件时,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按照应急预案采取先期处置措施。市或者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救援。

第二十四条在法定假日和传统节日等铁路运输高峰期、国家重大活动期间或者恶劣气象条件下,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应急管理措施,加强铁路运输安全检查、服务保障和卫生防疫等工作,协同做好站区综合治理、交通疏解等工作,确保运输安全。铁路沿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启动应急协调机制,做好相关安全保障工作。

第二十五条铁路沿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铁路沿线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水旱灾害、气象灾害等安全隐患的监测预警机制,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影响铁路安全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或者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排污、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未经铁路运输企业同意或者未签订安全协议,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或者违反保证铁路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施工安全规范,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在铁路线路两侧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防护距离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及其邻近区域建造或者设置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等进入国家规定的铁路建筑限界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电气化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500米范围内升放风筝、气球等低空飘浮物体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铁路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铁路安全管理活动。上位法已经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铁路安全管理遵循生命至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协调联动、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铁路安全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协调解决涉及铁路安全的重大问题,依法保障护路联防工作经费。

铁路沿线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保障铁路安全的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建立应急协调机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与铁路运输企业共同做好铁路交通事故、站车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

铁路沿线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安全监督管理和护路联防责任,配合有关单位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铁路安全工作。

第五条高速铁路沿线城区内每1000米、城区外每5000米,铁路运输企业和铁路沿线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各确定一名负责人作为段长,建立双段长巡查、会商和处置铁路安全隐患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发现危及铁路安全的隐患,应当及时告知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立即予以处理。

第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影响铁路安全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向公安机关、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对于防止铁路安全事故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八条禁止任何单位、个人非法占用铁路用地。

铁路建设项目依法办理征地审批手续后以及铁路建设期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铁路运输企业同意,不得在铁路用地范围内栽种农林作物、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实施挖沙取土和采石等作业。

第九条依法划定的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不涉及土地和建筑物、构筑物权属变更。

铁路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竣工资料勘界,绘制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平面图,并根据平面图在工程静态验收之前设立标桩。

第十条禁止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实施下列行为:

(二)在铁路桥下搭建建筑物、设置停车场、开设商铺;

(三)圈养或者放养牲畜;

(四)在铁路线路上放置石子、铁钉、螺栓等异物;

(六)攀爬、钻越、损毁铁路线路防护设施;

(七)排污、倾倒垃圾、堆放废弃物或者渣土;

(八)采用彩钢等轻型建材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一条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既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其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产权人或者管理人拒绝排除隐患或者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仍不能保证安全的,依法予以拆除。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既有的供排水、油气、通信、电力、渡槽等设施,其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加强日常检查维护,发现安全隐患后立即排除。不能立即排除并且可能危及铁路安全的,应当及时通知铁路运输企业。

第十二条除铁路生产设施或者与铁路交叉的城市道路、公路、管线等公共设施外,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各30米范围内不得规划审批挖砂取土或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项目。

单位或者个人在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各30米范围内开发建设工程项目的,应当与铁路运输企业签订安全责任协议。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的,不得进行施工。

第十三条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各50米范围内,禁止抛扔烟头、燃放烟花爆竹和焚烧秸秆、荒草、冥币、垃圾等可燃物品。

第十四条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各200米范围内不得露天堆放彩钢瓦、彩钢板等轻型材料。

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各200米范围内的彩钢房屋、带有彩钢顶棚或者采用轻型材料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防尘网、广告牌匾、灯箱、塑料大棚、农用薄膜等,其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采取措施,消除铁路运输安全隐患。造成铁路安全事故的,其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十五条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各500米范围内,禁止擅自升放无人机、风筝、孔明灯等低空飞行物。

第十六条铁路沿线上游水库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与铁路运输企业签订安全责任协议,遇到开闸放水、水库泄洪或者水库达到防洪限制水位等情况,应当提前通知铁路运输企业。

第十七条铁路建设、施工、设备维护管理单位对铁路进行施工、维修作业或者应急处置,需要经过农村、牧区道路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拦路、设卡、收取费用。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实施建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栽种农林作物、堆放物品等可能危及铁路安全的行为。

第十九条高速铁路线路两侧100米范围内为高速铁路建筑安全控制区。控制区内建筑物、构筑物影响铁路安全的,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拆除或者整治。

第二十条高速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各200米范围内禁止抽取地下水。

改造升级为运行时速200公里以上的客运专线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各200米范围内禁止新建水井。对既有水井,经有关部门检测影响铁路安全的,应当填埋。

第二十一条因铁路建设需要,新建、改建、还建的公路道路、桥梁、涵洞及其附属设施,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按照有关规定和协议移交相关单位。

相关单位拒绝接收或者没有接收单位的,由所在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道路管理部门或者道路经营企业应当在道路和铁路并行路段、下穿铁路桥梁的道路、上跨铁路线路的道路桥梁上按标准设置安全隔离设施、防护设施、警示标志以及其他附属设备,并加强日常维护管理,及时消除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隐患。

和铁路并行的道路、下穿铁路桥梁的道路、上跨铁路线路的道路桥梁,其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与铁路运输企业签订安全责任协议,做好养护工作。

第二十三条铁路线路两侧杆塔、烟囱、树木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采取安全措施,保证杆塔、烟囱、树木倒伏后不会侵入铁路线路封闭区域。没有封闭的铁路以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为界。

杆塔、烟囱、树木等倒伏后造成铁路设施损坏或者铁路安全事故的,其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无线通信设施,不得干扰铁路无线通信设施的正常使用。影响铁路无线通信设施正常使用的,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立即整改。

第二十五条铁路旅客应当遵守铁路安全管理规定,自觉接受携带物品及人身安全检查、实名查验。对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拒不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车票,或者票、证、人不一致的,铁路运输企业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

第二十六条旅客列车发生晚点、迂回、停运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采取应对措施,及时向旅客通报信息。旅客应当配合铁路运输企业做好处置工作。

第二十七条铁路运输的快件、行李、包裹应当经实名登记和安全检查。

托运人在托运快件、行李、包裹时,不得匿报、谎报品名、性质、重量,不得夹带危险品、禁运品。对故意谎报品名、性质、重量或者夹带危险品、禁运品的,铁路运输企业有权拒绝承运并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动车组列车内各部位、普速旅客列车车厢内和客运车站候车室、售票厅、取票厅、行包房及铁路物流园区、货运站场等范围均为禁止吸烟场所。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禁止吸烟场所开展宣传,设立禁止吸烟标志,制止吸烟行为。

第二十九条禁止实施下列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

(一)强行进站乘车、强占他人座位或者越级乘车;

(二)拒绝下车出站、围堵车站列车;

(三)打骂铁路工作人员,阻碍、干扰铁路工作人员正常工作;

(四)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

(五)擅自上跨或者下穿铁路线路;

(六)擅自进入铁路封闭区域或者铁路工作区域;

(七)破坏或者损毁铁路设备设施或者标志;

(八)侵入、攻击、损坏、干扰铁路信息网络系统;

(九)向铁路抛掷或者从列车上向外抛扔物品;

(十)编造、传播、扩散不利于铁路安全的音视频、图文影像资料。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危害铁路安全的,由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负责铁路安全管理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铁路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安全管理,预防铁路安全事故发生,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国务院《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铁路、地方铁路的安全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铁路安全管理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构建政府主导、部门指导、企业负责、路地协同、多方共治的工作格局。

第四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铁路安全工作,依法接受国家设立的铁路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铁路的管理和保护,落实铁路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铁路运输安全。

第六条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铁路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建立健全铁路安全联席会议制度,将铁路安全管理纳入当地安全生产和平安建设,保障经费投入,保证铁路运输安全畅通。

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协调和处理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事项,做好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各级铁路护路联防组织应当按照职责规定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铁路沿线巡防管控、安全环境治理、治安隐患排查、矛盾纠纷调解处理和爱路护路宣传等护路工作。

第八条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铁路安全宣传教育,普及铁路安全法律法规和铁路安全知识,提高社会公众的铁路安全意识,鼓励和引导社会公众参与铁路安全保护,防范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

第九条铁路沿线实行安全环境管理“双段长”制,铁路沿线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做好相关组织协调工作。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会同铁路沿线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双段长”工作机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巡查,及时排查和处置铁路安全隐患;“双段长”制的具体内容和段长信息应在适当位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影响铁路安全的行为,有权进行报告、举报。接到报告的铁路运输企业、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铁路与道路立体交叉设施及其附属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连同工程档案等相关资料移交有关单位管理、维护,有关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协调处理。

对于产权不清、管理主体不明的上跨铁路立体交叉设施及渡槽、管线、涵洞等穿越铁路的设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指定维护、管理单位,签订协议,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通信线路和35千伏以下电力线路不得架空跨越电气化铁路。不符合前述要求的既有通信线路和电力线路,所有权人或管理人应当办理迁移,或者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后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协商不一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前款以外新建、改建油气、供热、供排水、通信、电力等管线以及道路,需要跨越、下穿或者并行铁路的,由建设单位与铁路运输企业就有关安全防护措施等事宜,按照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协商一致、签订协议后,方可实施。施工时,建设单位与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指派专门人员现场监督、指导施工。

油气、供热、供排水、通信、电力等管线以及道路的所有权人或管理人应当加强日常巡查和养护,及时排除危及铁路安全的隐患;不能立即排除隐患的,应当及时通报铁路运输企业、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铁路线路两侧应当依法划定并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所有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禁止性和限制性规定,禁止实施可能影响或者危害铁路设施设备和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确保铁路线路安全。

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附近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作业活动不影响铁路设施设备和铁路运输安全。

第十四条铁路线路两侧杆塔、广告牌、烟囱、风机等设施的高度不得超过国家铁路技术规范的要求;不得种植倒伏后可能侵入铁路建筑限界或者损坏铁路设施设备的树木等植物。既有树木等植物倒伏后可能侵入铁路建筑限界或者损坏铁路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采取避免倒伏的安全防护措施。

发生树木等植物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突发事件时,铁路运输企业可以先行采取修剪、砍伐以及其他必要的安全措施,最大程度减轻事故危害,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采取上述措施依法需要办理有关手续或者补偿的,应当依法补办有关手续或者补偿。

砍伐树木等植物已经依法补偿的,在该土地上再行种植或者自然生长可能危及铁路安全的树木等植物,应当予以砍伐的,不再补偿。

第十五条铁路线路两侧各500米范围内的废品收购站、露天垃圾消纳点、塑料大棚、彩钢板、防尘网、广告牌等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加强日常管理,采取清理或者加固等措施,防止因掉落、脱落、飘浮等情形危及铁路运输安全。

第十六条禁止在电气化铁路线路两侧各500米范围内升放风筝、气球、孔明灯等低空飘浮物。

禁止在铁路线路两侧各100米范围内,升放无人机等低空、慢速、小型航空器;因安全保卫、应急救援、现场勘察、农业作业、施工作业、气象探测、影视拍摄等确需开展上述飞行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提前通知当地铁路运输企业。

第十七条在道路与铁路交叉道口、并行路段,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其中,与高速铁路交叉、并行的,应当设置提高防撞等级的防护设施。

道路与铁路同步建设的,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管理和维护,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或者单位与铁路运输企业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道路建设在后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或者单位负责设置,并负责公路安全防护设施的管理和维护,铁路安全防护设施按照规定移交铁路运输企业管理和维护;铁路建设在后的,由铁路运输企业负责设置,并负责铁路安全防护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公路安全防护设施按照规定移交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或者单位管理和维护。

第十八条行人、车辆以及放牧等需要穿越铁路线路的,应当从行人过道、铁路道口、桥涵或者专用通道通过。禁止通过未设道口、人行过道的铁路线路。

驾驶机动车通过上跨铁路桥梁或者下穿铁路桥梁、涵洞的道路,应当遵守限载、限高、限宽、限速等规定。

第十九条禁止实施下列危及铁路运营秩序和铁路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进入列车司机室、机械室等工作区域;

(二)擅自进入设备管理和行车调度等工作场所;

(三)擅自进入铁路线路、车站封闭区域及其他禁止通行区域;

(四)故意干扰检票闸机或者车门开、关,强行进出检票闸门、上下列车;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危及铁路运营秩序和铁路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条铁路运输企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与自然资源、水利、公安、交通运输、气象、地震等有关部门建立数据动态更新机制、铁路沿线灾害风险评估、预警、管控机制、水库泄洪预警和告知制度,常态化开展灾害风险隐患排查,加强铁路沿线水库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提升防范能力。

第二十一条铁路运输企业制定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预案相衔接,构建铁路、地方突发事件应急联动机制,并组织应急演练。

铁路站车、铁路沿线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时,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报告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和铁路监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救援。

第二十二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与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信息通报制度。

对于需要铁路监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或者铁路公安机关协调处理的可能危及铁路安全的事项,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立即报告,收到报告的铁路监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或者铁路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十三条铁路运输企业对车站、铁路沿线等重点保护区域应当加强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和维护,将涉及安全的视频监控信息与当地公安机关、铁路公安机关实现图像资源共享。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时,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存在铁路安全隐患的重点区段纳入视频监控范围。

第二十四条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铁路安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铁路运输企业违反本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处理,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应予处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的`安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20xx年5月10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建立.健全并组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并监督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3)组织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4)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事故抢险,配合事故调查。

(5)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协助组长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协助组长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工作档案,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检查表,拟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检查和督促落实。

(3)掌握公司安全生产状况,协助制定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指导落实。

(4)履行现场安全生产检查职责,对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责任人,督促落实整改。

(5)协助组长对本单位员工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督促公司执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员工岗前培训教育。

(1).组织制定并监督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

(2).展开安全生产检查,制止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3).发现事故隐患,督促相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整改。

(4).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推广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和经验。

(5).组织公司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

(6).负责事故统计.分析,参与事故调查,对事故的责任人进行处罚和教育。

(7).综合分析安全生产中的突出问题,及时汇报,并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改进意见。

(1)对本部门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

(2)对检查中发现有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应当场予以纠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1根据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工作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安全管理基础工作,促进企业安全台帐的标准化、规范化,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2本制度山东鲁成衡器有限公司内对安全生产管理台账的建立、记录、归档、保管等内容和方法。

1.3本制度适用于鲁成衡器范围内所有安全台账的控制与管理

2职责

2.1冉凡得负有对安全生产台账的建立、记录、归档、保管等组织领导责任。

2.2冉祥起负责组织员工安全手册和管理制度的编制工作。

2.3安全科是安全生产台账的'主管部门,负责安全台账的建立、记录、归档、保管及相关的控制管理。

2.4安全科、档案室管理员是的主要配合部门,参入公司安全生产台账的归档管理工作的相关事项。

2.5各安全员负责与本制度相关的安全台账的、归档、使用、保管工作。

3.1总则:公司各部门、班组必须建立安全台帐、档案和安全活动记录。

3.2台账种类应包括: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台账:

a)责任书:承包合同、上下两级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生产单位从业人员安全责任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责任状、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副职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技术人员、安全员、部门负责人、车间主任、班组长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b)制度文件:有关部门制订和下发的制度性文件。

c)安全操作规程与安全技术交底资料。

d)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e)通知、通报:有关部门下发的安全生产方面的通知、通报。

f)安全记录文件表样

(2)安全规章制度台账

a)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与管理制度颁布令。

b)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编制、发布、使用、评审、修订的记录

c)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d)通知、通报:有关部门下发的安全生产方面的通知、通报。

(3)安全生产投入台账

a)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

b)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c)安全生产经费投入明细表。

d)职工工伤保险人员名册(附社保所清单)。

e)安全生产投入各类票据复印件。

f)劳动防护用品发放、领用清单

(4)安全组织机构与人员台账

a)安全管理机构(领导小组)设置的文件。

b)安全组织网络图。

c)法人代表的职责。

d)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安全职责。

e)工会的安全职责。

f)公司安全员职责。

g)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情况表

(5)安全教育台帐:

a)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制度。

b)花名册:全员花名册、安全管理人员花名册、特种作业人员花名册及相关身份证明、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c)公司安全教育台帐:包括企业领导和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企业安全员安全教育情况;新员工入厂三级教育情况;特殊工种安全教育及培训考核情况;外来施工人员安全教育情况;其它人员安全教育情况等。

d)车间安全教育台帐:应包括车间领导及职工安全培训情况;新入厂员工三级安全教育情况;特殊工种安全教育及培训考核情况;转岗及离岗半年以上复工人员的安全教育情况。

e)从事“四新”技术人员的安全教育情况;对事故责任者的安全教育情况;岗位安全技术练兵情况;应急预案的演练情况;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情况等。

f)要有教育培训时间、地点、培训人、被培训人、教育培训内容、考试时间、考试成绩等。

g)考核试卷要存档。

h)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计划。

(6)事故台帐:

a)工伤事故管理制度。

b)按照《事故管理制度》要求,事故实行归口和分级管理。

c)年度安全事故统计表。

d)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情况表。

e)各类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登记表,企业工伤事故报案材料。

f)公司级事故台帐要记录所发生的各类事故,包括火灾、爆炸、设备、生产、交通、人身、质量、污染和其他事故;车间级事故台帐要记录本车间发生的人身、火灾、爆炸、设备(包括停电、停汽、停水、停风、停设备等,只要影响到生产运行均应上账登记)、生产事故(包括跑、冒、滴、漏事故,生产指挥失误,生产操作失误等,凡影响正常生产运行均应上账登记)以及其他事故。

g)要记录事故发生所在部门、发生日期、事故类别、事故经过,并严格按照“三不放过”原则,进行事故原因及责任分析,详细填写应吸取的教训、采取的防范措施和处理意见等,人身事故要将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工种、工龄及事故概况等记入台帐。

(7)安全“三同时”台账

a)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制度。

b)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

c)劳动保护专项措施项目确认表

d)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初步设计审批表

e)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验收审批表

f)“四新”项目(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职业安全健康措施对策表

(8)班组安全管理台账

g)车间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h)班组安全活动管理制度。

i)车间安全生产活动记录表。

j)班组安全生产检查表。

(9)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1)安全组织机构与人员台帐:

a)公司安全组织台帐要将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安全组织网络、安全员记入台帐。

b)车间安全组织台帐要将车间安全小组、安全组织网络记入台帐,并填写本单位义务消防队队员组成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工种、岗位、文化程度、安全教育状况等)。

(12)安全检查台帐:

h)企业要定期组织安全检查,要将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人、检查出的问题、整改措施、完成时间等记录上账。

i)企业安全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车间安全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班组每周不少于一次,除此之外还要按照专业特点、根据季节变化、节假日安排以及特殊作业要求,开展专项检查。

j)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问题、整改要求及整改复查情况均应按要求如实填写。

k)机械、电气等设备管理资料(含设备保养、维修、检验、检测、使用情况等资料)。

(13)隐患治理台帐:

a)公司应按事故隐患治理的管理要求,凡发生的安全生产隐患治理,不论级别和资金来源,均应在隐患治理台帐中填写,要有隐患名称、隐患级别、隐患所在部门、存在部位、计划费用、实际费用、资金来源、整改前临时防范措施、整改方案(方案要具体)、完成进度、负责人、计划完成时间、实际完成时间、隐患治理后的评估情况等。

b)隐患整改要严格按照“五定”原则进行(即定临时防范措施、定整改方案、定负责人、定整改时间、定资金来源)。

(14)事故台帐:

k)按照《事故管理制度》要求,事故实行归口和分级管理。

l)公司级事故台帐要记录所发生的各类事故,包括火灾、爆炸、设备、生产、交通、人身、质量、污染和其他事故;车间级事故台帐要记录本车间发生的人身、火灾、爆炸、设备(包括停电、停汽、停水、停风、停设备等,只要影响到生产运行均应上账登记)、生产事故(包括跑、冒、滴、漏事故,生产指挥失误,生产操作失误等,凡影响正常生产运行均应上账登记)以及其他事故。

m)要记录事故发生所在部门、发生日期、事故类别、事故经过,并严格按照“三不放过”原则,进行事故原因及责任分析,详细填写应吸取的教训、采取的防范措施和处理意见等,人身事故要将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工种、工龄及事故概况等记入台帐。

(15)安全工作考核与奖惩台帐:

a)安全工作考核和奖惩台帐记录对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情况,要有各级安全工作和安全生产考核细则,对事故发生的单位、个人及“三违”人员进行处罚的情况,对防止和避免事故发生的有功人员的奖励情况,对在安全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表彰和奖励情况。

b)台帐应设考核项目或内容、被考核部门和个人、主要事迹和存在问题、考核意见和结果、奖惩情况、考核部门签字及审批部门等栏目。

(16)消防台帐:

a)记录消防安全组织网络。

b)消防演练情况。

c)消防设施台帐。

d)消防工作会议。

(17)职业安全卫生台帐:

a)记录员工体检时间、人数、姓名、性别等。

b)尘、毒、噪声分布情况及定期检测数据。

(18)安全防护用品台帐:

a)记录防护用品明细。

b)每周防护用品检查情况。

(19)事故预案台帐:

a)记录事故预案演练。

(20)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台帐:

a)记录关键装置重点部位承包人员情况。

b)安全设备设施和劳保用品购买、发放登记台帐(附票证复印件)。

c)走动式巡检情况。

d)危险点分布平面图。

(21)安全评价台帐:

a)每半年开展一次动态安全评估,有安全评估报告。。

(22)安全技术装备及设施台帐:

a)建立安全阀。

b)联锁装置。

c)阻火器。

d)烟雾报警器。

e)台帐记录安技设施变更情况。

(23)特殊工种人员档案:

a)记录特殊工种人员姓名、工种个、年龄、本岗位工龄、性别、取证时间。

b)参加培训情况及复审考试情况等。

(24)安全学习资料档案:

a)保存下发的上级各种文件、安全会议材料及安全试题库、安全考试卷、安全通报等学习资料。

b)安全活动记录要内容齐全,填写参加人数、参加领导、活动内容、发言情况、领导签字等。

c)安全活动内容:学习安全文件、通报、安全规章制度;学习安全技术知识、劳动卫生知识;结合事故案例,讨论分析典型事故,总结吸取事故教训;开展事故预想和岗位练兵,组织各种安全技术表演;检查安全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和消除事故隐患;开展安全技术座谈、攻关和其他安全科研活动。

d)班组安全活动记录要将本班组的安全会议、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安全活动等内容记录清楚,并与车间内容相对应。

4归档

4.1时间:

(1)按时间以年度为顺序形成的文件,整理、编写相应的目录,第二年上半年归档。

(2)凡是有法律效用的文件材料,一生效就归档。

(3)工程项目,鉴定,竣工验收后,整理、编写相应的目录就归档。

(4)办理完毕的文件,按工作阶段性进行归档,交档案室统一保管。

4.2要求

(1)总则:安全台帐资料记录是反映一个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情况,在安全台帐的记录、整理和积累过程中能起到自我督促、强化安全生产管理的作用,本公司所属生产部门均必须遵照本制度,根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范围分别建立相应的安全台帐,安全台帐由各生产部门专人负责,保证资料收集的及时、准确、齐全。

(2)材料完整齐全。

(3)系统、条理、保持有机联系:凡是归档文件材料,均要按其不同特征组卷,尽量保持它的内在联系,区分它们不同的保存价值。文件分类准确、立卷合理。。

(4)立卷时,要求将文件的正件与附件,印件与定稿,请示与批复等统一立卷,不得分散。

(5)在进行卷内文件排列时,要合理安排文件的先后秩序,按时间先后排列。对于同一事情的同一文件,应统一规定进行,比如:正件与附件,应正件在前,附件在后等。

4.3归档的形式:

(1)文字档案:包括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标准以及上级颁布的各种文件。证照与批文,企业内部各种证照、文件、设计方案,措施计划,上级的各种安全总结,报告等。企业安全生产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会议通知、议程、签到、记录及决议等;安全检查与整改,安全教育与培训,危险源与应急管理、职业卫生、事故处理、安全生产奖惩、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与实施,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生产“五同时”、“三同时”,职业卫生、劳动保护等方面的原始资料。

(2)音像档案:记录声音或影像的档案,包括照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等。

4.4保管

(1)安全生产档案,由公司安全科分类专人保管。

(2)档案保管年限为重要档案七年以上,一般档案三年以上。

4.5文件的更改

(1)文件需更改时由提出部门或文件归口管理部门填制《文件更改通知单》,明确更改原因和更改内容,管代/安全员(管理类文件)或技术负责人(技术类文件)审核批准后实施更改,注明更改状态。《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手册》的更改还应经总经理批准。

(2)文件更改以划改或换页的形式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手册》的更改以换页的形式进行。安全文件更改后由安全员在《文件更改通知单》“更改记录”栏内签字确认。

4.6文件的换版和作废

(1)安全文件经过多次更改、本次更改内容较多或不适用时,应进行换版。换版文件的编制、审批和发放与新文件相同。安全文件换版后应对其版本状态进行更新。

(2)自新版安全文件实施之日起,原版安全文件自行作废,由安全文件归口管理部门加盖“作废”印章后收回销毁。需作为资料档案留存的应加盖“安全资料”印章,以防止误用。

4.7外来文件的控制

(1)总则:公司引用的外来安全文件(如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安全标准、监督检验报告等)应予以标识,对其发放进行控制;其中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应购买正式版本。

(2)由安全文件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外来文件的适用性、有效性进行审核,编号后按本程序的相关规定进行发放、使用和换版。

(3)对适用的法律、法规文件由安全生产综合办公室进行审核和保管,并在《公司适用的法律、法规登记表》上进行登记。

(4)对生产设备等专用安全文件由生产部等主管部门进行保管。

4.8安全记录的控制参照《文件控制程序l*hq-wk-20xx》有关规定进行。

5考核

对于未按规定组织安全教育或教育率达不到规定要求,按安全奖惩办法执行。

6附表

6.1附件1安全生产责任制-台账

6.2附件2安全规章制度-台账

6.3附件3安全生产投入-台账

6.4附件4机构与人员-台账

6.5附件5安全教育培训-台账

6.6附件6安全事故管理-台账

6.7附件7安全“三同时”-台账

6.8附件8班组安全管理-台账

6.9附件9操作规程-台账

6.10附件10设备安全管理-台账

6.11附件11相关方管理-台账

6.12附件12现场安全管理-台账

6.13附件13危险源管理-台账

6.14附件14安全生产档案-台账

本制度由冉凡得安全生产负责人提出;

本制度由冉祥起归口管理;

本制度由冉祥起负责起草;

本制度由冉祥起负责解释。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电气设备进行检修时,应执行工作票制度,工作票必须经电气负责人审批通过后,方可开始工作,现场停,送电,必须由组长或现场负责人发布停电,验电,恢复送电命令,其他人员不得指挥。

2、一般电气设备检修,不做带电工作,必要时需得到有关部门允许,方可进行工作。

3、工作前,应将工作衣衣扣,袖口扣好,应使用绝缘工具(有绝缘柄的钢丝钳,手锯,旋凿等),且准备齐全检查是否损坏,如有折裂和绝缘不良等现象应停止使用。

4、车间停电检修与恢复电源试验应按“泵站管理工安全操作规程”规定进行。

5、高压电气设备检修时应按照高压泵站操作规程中所规定各项停电和送电手续。

6、临时工作接线必须有效可靠。

7、工作时应用验电笔明确实无电,验电笔在设备断电前,应试验是否良好。

8、如在配电间以外工作,应将配电间门锁好,钥匙由检修负责人带在身边,不得乱放。

9、线路检修时,在切断电源开关处,要挂上“有人工作,不可合闸”牌,有铁壳开关应拿下瓷插铅丝,放在工具袋内。

10、一切待命检修的带电裸体,应设置防护栏,并应挂上警告牌。

11、高空作业时,应配戴安全帽,安全带,并需要有一熟悉电气人员进行地面监视。

二、维修钳工安全操作规程

1、设备修理按?设备拆装操作规程?执行。

2、使用电钻戴好绝缘手套和铺绝缘地毯。

3、在用油类清洗零件时,不能使用汽油,并注意周围防火措施。

4、在用砂轮机时,要注意站立位置,磨削物件时,安放的角度要适当,并预先要检查设置是否完好。

5、使用台钳时,工件必须放稳扎牢。

6、高空作业要注意梯子安放稳固,并佩戴安全带。

7、各种扳手要适合螺帽的尺寸,防止用力过猛滑倒伤人。

8、在钻床工件时,严禁戴手套,女工要戴好工作帽,工件要用专用工具夹紧,不准用手拿工件操作。

9、大型工件吊装要检查起吊工具,吊索要扎好工件,下面不能站人,手脚也不能防在工件旁或工件下。

10、使用高空设备,要预先检查设备是否良好,各种防护罩、网、仪表是否具备,并做好润滑工作。

11、使用行灯必须绝缘良好,接电合理,以防漏电。

12、各种锋利工具要安全使用,并保管好。

三、测量低压电机绝缘电阻的安全操作规程

低压电机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应测量电机绝缘电阻

1、水泵电机跳闸后。

2、已停止运行七天以上。

3、电机维修后。

4、安装新的电动机。

5、在雷雨雷电时严禁测试电阻。

测量绝缘电阻的操作顺序:

1、被测电机必须处于静止状态。

2、拉开被测电机分空气开关、刀开关,挂“禁止合闸,有人操作”警告牌。

3、测量前检查被测电机、电缆头确无电压后,证实被测电机上无人工作后方可测试。

4、测量电机结束后,将被测电机设备对地放电。

以上工作必须有2人在场,一人操作,一人监护。

四、电焊工安全操作规程

1、在重点部位进行焊接时,必须严格遵守三级动火制度,填写好工作票,明确现场负责人、监护人,落实措施后,方可动火作业。

2、操作前要戴好防护手套、面罩,并穿好防护工作衣和防护工作鞋及脚盖,再进行检查电焊机、电线等是否良好后,方可进行工作。

3、焊接工作地点五米范围内,周围不准堆放易燃物品。

4、电极把手必须牢固地夹住电焊条,在对面焊接时,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火花溅在颈项里。

5、焊接过的工作物,在未冷却前切勿拿在手中,焊接短接短小工作物价时,需要工具夹住,严禁用手扶,以免烫伤。

6、操作时,不得请不熟悉电焊技术知识和操作规程的容易私自作业,操作者须持有《特殊工种安全操作证》。

7、操作完毕或暂离时,须切断电源,做好安全标志,以防造成烫伤或其它事故。

五、起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1、起重要按操作程序由组长明确分工,进行交底,在不许有人的范围内禁止站人,操作工人所在范围应有退路以防万一。

2、吊装开始前和每进行一个阶段的吊装之后应详细检查吊装的设备、索具等是否有损伤和松动现象以及时排除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3、不吊重量不明的重大设备,严禁吊装超重物资,起吊部件时,提升或下降要平稳,避免发生急动和冲击现象。

4、起重物件在歇工时严禁悬在半空中,而应放下落地或用木块搁好,保证绳索不长期处于受力状态。

5、要严格按照工种起重机具、工具的特点来使用和保养。

6、起吊时先拉紧吊索稍停一下,详细检查绳索扎紧是否牢固,再进行起吊,降落时要慢,固定后再松脱吊索或吊钩。

7、正在起吊的部件上不准站人,起吊的物件正下方及周围不准有人。

六、电动葫芦安全操作规程

1、电动葫芦应由专人使用,吊运物体前必须弄清物体重量,不得超荷,以常检查吊钩、钢丝绳及制动状况,安全附件完好状态。

2、吊装物体时,地面指挥发出信号方可起吊,起吊前应原地试吊一次,检查其工作可靠性。但停车指令不论由认发出应即停车,查明停车原因,运行时发出信号,严禁运物从人头顶运过。

3、不得把电动葫芦作牵引式拖拉用。

4、钢丝绳粗应与吊车负荷相适应,更换钢丝绳应请有关部门验审后方能使用。

5、吊运完毕后,应将吊钩开到最高位置,将停妥后随即关闭电源。

七、化验室安全操作规程

1、每一操作之前,首先了解操作程序和所用药品仪器的性能,集中精力地按要求进行工作,避免发生事故。

2、化学药品要有专人、专门管理,剧毒药品应设专柜,使用应作记录。

3、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受阳光直射,应分别放置在背光干燥的地方,应密闭远离火源,妥善保存。

4、易燃易挥发性物品加热时,不得用明火直接加热。

5、电器设备应有接地装置,潮湿的手或物品不能接触电闸。

6、化验室不准吸烟,不得吃东西,不准用化验器皿盛装食物,火柴头不得乱丢。

7、每个工作人员应掌握本室的总电源、水源位置,以便必要时采取紧急措施。

8、工作结束时,应对各种仪器的水、电、气等进行关闭检查。

9、化验室应有灭火装置,工作人员应掌握该灭火装置的正确使用方法。

10、在线监测每次更换氮气时应有专职人员操作,安装完毕后必须用自来水检查是否有漏气现象。

八、naclo3安全操作规程

1、每次操作必须戴上橡胶手套,操作完毕后用清水清洗橡胶手套并晾干。

2、不小心皮肤碰到naclo3溶液应马上用自来水冲洗。

3、naclo3溶液防止阳光直射,平时没用时容器盖要盖好,防止挥发影响药效。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对事故及事故苗子必须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周围的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未制定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处理不放过。

2、加强安全基础工作,建立七种安全管理台帐:

(1)建立职工安全档案。内容包括安全教育、技术培训、考核成绩、违章、事故。

(3)建立设备印象台帐。记录内容:设备印象、安全装置、措施完好等情况。

(4)建立生产班组交接台帐。

(5)建立安全设施的管理、检查、维护、检修台帐。

(6)建立各种安全装置试验、允许台帐。

(7)建立专职安全员安全工作台帐。记录内容:工伤事故、违规违制、事故隐患、安全措施等。

3、凡本公司员工,在生产或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包括急性中毒均为因工伤事故),其区分标准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分规定》及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4、凡发生轻伤或严重违章,单位的领导应立即报告分管生产的领导,并同时报告公司安全科。

5、凡发生违章作业,事故苗子、小伤(未休工)的班组的班组长,必须在两天内书面报告车间主任。对重大人身未遂事故,要和已遂事故一样对待,及时书面报告安全科。

6、发生重伤、多人负伤、死亡事故时,负伤人员或最先发现应立即报告车间主任。车间主任应立即报告厂长。厂长或安全负责人应立即将事故概况报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市安监局。

7、各车间、部门必须如实上报工伤事故,不得隐瞒虚报或迟报,否则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8、职工调动或转岗时,因公负伤证明和个人安全档案必须随人同时调转。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就是针对人们在安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问题,运用有效的资源,发挥人们的智慧,通过人们的努力,进行有关决策、计划、组织和控制等活动,实现生产过程中人与机器设备、物料环境的和谐,达到安全生产的目标。

第一条为打造平安县,构建和谐社会,推动我县乡镇、村庄平安建设扎实有效地顺利发展,根据中央、省、市平安建设活动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平安建设实行等级化管理,由县平安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综治办)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平安建设等级化管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科学管理,实行量化管理,确保平安建设活动深入进行。

第四条按照平安建设考核情况,将全县各乡镇和各行政村分为“平安乡镇”、“不平安乡镇”和“平安村庄”、“不平安村庄”。其中“平安乡镇”和“平安村庄”各分为三级、二级和一级三个级别。

第五条三级平安村庄标准:

(一)、群众对社会治安状况的满意率和基本满意率达到80以上;。

(二)、能坚持季节性治安巡逻;。

(三)、调委会组织健全并能发挥作用;。

(四)、刑事案件千人发案率低于千分之一。

第六条二级平安村庄标准:

(一)、刑事案件千人发案率低于千分之零点五;。

(二)、能坚持季节性治安巡逻且规范有序;。

(三)、调委会组织健全,能较好地发挥作用;。

(四)、群众对社会治安状况的满意率和基本满意率达到90以上。

第七条一类平安村庄标准:

(一)、刑事案件发案率为零;。

(二)、能常年坚持规范有序的治安巡逻;。

(三)、群众对社会治安状况的满意率和基本满意率达到98。

第八条各行政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不平安村庄:

(一)、发生杀人、绑架、爆炸、抢劫、放火等严重刑事案件的;。

(二)、发生“xx功”习练人员组织练功、发放反宣品、滋事等案事件的;。

(三)、发生赴县以上集体上访或者发生越战退伍军人上访事件的';。

(四)、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火灾的;。

(五)、发生其它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事件的。

第九条三级平安乡镇标准:

(二)、刑事案件万人发案率低于万分之八;。

(三)、专职治安巡防队伍健全;。

(四)、群众对社会治安状况的满意率和基本满意率达到85以上。

第条二级平安乡镇标准:

(二)、刑事案件万人发案率低于万分之三;。

(三)、专职治安巡防队伍健全,且能基本发挥治安防范作用;。

(四)、群众对社会治安状况的满意率和基本满意率达到90以上。

第十条一级平安乡镇标准:

(二)、刑事案件万人发案率低于万分之二;。

(三)、专职治安巡防队伍健全,且能常年坚持治安巡逻,积极发挥治安防范作用;。

(四)、群众对社会治安状况的满意率和基本满意率达到95以上。

第十一条各乡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被评为平安乡镇:

(一)、发生两起以上命案的;。

(四)、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火灾的;。

(五)、发生其它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事件的。

第十二条县、乡镇各成立平安建设等级化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县平安建设等级化管理考核办公室负责对乡镇进行考核,乡镇平安建设等级化管理考核办公室负责对本辖区内的行政村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平安建设创建活动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范围。与综合治理工作同部署、同考核。

第十四条平安建设创建、命名活动每年度进行一次。平安村庄由各乡镇负责考核推荐,由县平安建设等级化管理考核办公室组织复核。平安乡镇由县平安建设等级化管理考核办公室负责考核推荐。

第十五条平安乡镇和平安村庄均由县平安建设等级化管理考核领导小组报县委、县政府命名。

第十六条平安乡镇和平安村庄等级分类不搞终身制,一年一评比,一年一命名。

第十七条凡经过。

考核评比,被评为一级平安乡镇的,由县委、县政府对该乡镇及综合治理五职责任人予以奖励;被评为一级平安村庄的,由县委、线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并由乡镇党委、政府予以奖励。

第十八条凡经过考核评比,当年未被评为平安乡镇和平安村庄的,由平安建设等级化管理领导小组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或黄牌警告;连续两年未被评为平安乡镇和平安村庄的,由平安建设等级化管理领导小组给予黄牌警告或一票否决,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劳动防护用品是劳动者在生产劳动中,保障人身安全的重要物质条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形式或用其它物品替代。

一、生产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由公司物资供应部组织落实。

二、采购人员,必须购买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劳保库房人员,必须对产品质量进行验收,合格后,分类存放,防止变质和失效,并建账登记。

三、库房应定期对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检查、检测,过期失效及时更新更换。

四、库房严格按照领用手续、规定和标准发放。

五、新入厂职工、转岗人员、复工人员劳保用品的发放,必须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后(见教育卡或本厂安全主要负责人的审批手续)才能发放。

六、对于因工作特殊或抢险、救灾后,劳保用品损坏或失去其应有功能时,本人可以提出申请,本部门负责人确认,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厂安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以提前报废更换。

七、职工在使用期限内离岗时,领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应按公司规定到主管部门办理销账手续,并按一定比例折价。

八、厂内职工,上班后必须按规定正醛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正确着装和使用者,依据本所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经济处罚。

九、从业人员所在的部门负责人、安全员必须随时检查所在岗位人员的劳保用品的穿戴和使用情况,对不正当使用,经教育不改正者,予以处罚。

十、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应根据公司的所有工种和类别,制定出发放标准明细表。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为切实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执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各部门、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适用于企业主要负责人、各级领导、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重点是企业、车间、工段、班组一把手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法》

在公司总经理的领导下,由生产安全部负责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监督执行与考核工作。

5.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的原则。

5.2执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各职能部门、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严格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确保公司安全目标的实现。

5.3贯彻“分级管理、分线负责”的原则,总经理是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各二级部门的行政一把手是所在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各级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督促检查各副职、各部门按职责范围做好安全工作;各级副职应在各自主管的业务工作范围内负责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做到各负其责、各尽其职。

5.4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有岗必有责。公司的每个员工都必须在自己岗位上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实现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5.5安全生产责任制在整个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中处于核心地位,是其它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实施的基本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分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

5.6公司实行班组级、部门级、公司级三级安全管理。

5.6.1公司级:公司设生产安全部,在公司总经理和生产副总经理的领导下,负责全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5.6.2部门级:各生产部门设兼职安全员,在部门主管领导的领导下,做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在业务上同时接受公司生产安全部的指导。

5.6.3班组级:各生产班组的班组长是所管班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班组的安全管理工作。各班组应设班组安全员,在班组长的领导下,协助班组长做好本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单位安全员的指导。

6.1总经理安全生产职责

6.1.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加强对员的行安全教育培训,接受安全培训考核。

6.1.2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其他工作时,要包括安全工作。

6.1.3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负责建立并落实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公司安全工作负总则。

6.1.4审定安全生产规划和计划,制定公司安全生产目标,签发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批准重大安全技术措施,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6.1.5检查并考核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6.1.6负责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充实安全管理人员和安全技术人员。

6.1.7组织每季度召开一次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

6.1.8主持对重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6.1.9组织制订公司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督促定期演练和改进。

6.1.10指定部门和分厂年度安全工作规划,并落实工作安排。

6.1.11做好女工特殊保护工作,抓好员工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管理。

6.2生产安全副总经理安全生产职责

6.2.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及上级有关部门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制度,组织制订、修订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和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认真组织学习。

6.2.2负责具体安排公司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协助总经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按照总经理指令,组织协调和监督各业务口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公司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6.2.3贯彻“五同时”的原则,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监督检查各部门对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失职和违章行为。

6.2.4组织生产单位的安全生产大检查,落实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

6.2.5组织分管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

6.2.6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6.2.7对公司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及时向上级报告,组织或安排安全部门调查分析和处理,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采取防范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6.2.8布置检查各单位对员工的安全教育与考核工作。

6.2.9组织实现公司的均衡生产,贯彻劳逸结合,尽量避免突击生产,控制随意加班加点。

6.2.10对较大危险作业负责审批。

6.3技术部长安全生产职责

6.3.1组织开展技术研究工作,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和安全防护措施,组织研究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方案。

6.3.2在组织新厂、新装置以及技术改造项目的设计、施工和投产时,做到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6.3.3审查公司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项目,保证技术上切实可行。

6.3.4负责组织制订生产岗位尘毒等有害物质的治理方案、规划,使之达到国家标准。

6.3.5参加公司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从安全技术方面提出防范措施。

6.4总会计师安全生产职责

6.4.1在编制企业长远发展规划,安排生产经营财务计划时,把改善员工生产作业环境、提高安全技术水平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予以统筹规划和安排。

6.4.2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合理安排安全技术措施、劳动保护用品、保健津贴、防暑降温、安全宣传教育等项费用和资金,切实保证对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并监督其合理使用。

6.4.3对影响公司生产工作正常进行、危及员工生命安全的突发性重大隐患,及时调整、追加计划费用,监督有关部门(单位)尽快予以解决。

6.5班组长安全生产职责

6.5.1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各项制度,制定本班(组)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带领全班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对本班(组)人员在生产中的安全负责,做到杜绝违章指挥生产。

6.5.2根据生产任务、生产环境和员工思想状况等特点,有针对性的布置安全工作,对新入厂的或变换岗位的员工进行现场安全教育,并在其熟悉工作环境前,指定专人负责生产活动中的安全。

6.5.3组织本班(组)员工不定期学习安全生产规程或安全守则,随时检查执行情况,坚决杜绝违章作业,发现违章作业立即制止,并采取防范措施,不允许本班(组)出现违章作业。

6.5.4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必须坚持班前布置、班中检查、班后总结安全生产制度,做好安全生产记录,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暂时不能解决的问题,要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并立即上报单位。

6.5.5生产作业前要对作业场所进行认真检查,找出不安全因素,整改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6.5.6发生事故要组织抢救、保护现场、详细记录,向调查组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组织本班(组)员工举一反三,吸取教训,提出防范措施。

6.5.7对安全工作中的好人好事及时表扬,把安全工作列入考核项目进行考核。

6.6岗位操作人员安全生产职责

6.6.1认真学习、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各项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并对他人违章作业加以劝阻和制止。

6.6.2正确操作,精心维护设备,保持作业环境整洁,搞好文明生产,做好各项记录,交接班必须交接安全情况。

6.6.3生产作业前要熟悉作业场所,掌握作业中的安全措施和要求,不断总结和提高安全操作水平。

6.6.4积极参加安全技术知识学习,坚持岗位安全检查,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岗位练兵和事故预案演练。

6.6.5从事危险作业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无证不准动用机动车辆、起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电气等特种设备和设施。

6.6.6发生或发现工伤事故、未遂事故应立即向领导报告,并保护好现场,积极参与伤员抢救,如实向事故调查人员反映情况。

6.6.7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妥善保管、正确使用各种防护器具和灭火器材。

6.7班组安全员安全生产职责

6.7.1协助班组长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督促员工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做到“三不伤害”。对违章作业有权制止,并及时报告。

6.7.2协助班组长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对新入厂和变换工种员工进行班组级安全教育,组织岗位练兵和开展事故预案演练。

6.7.3协助班组长开展好各种安全活动,调查、分析班组的安全文明生产情况,发现问题,协助班组长及时解决,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的意见和建议。

6.7.4检查监督本班组、岗位人员正确使用和管理好劳动保护用品、各种防护器具及灭火器材。

6.7.5发生工伤事故和未遂事故,协助班组长进行现场保护和组织抢救,及时了解情况,参与事故调查分析工作。

6.7.6认真做好班组各项安全记录和台帐。

6.8专(兼)职安全员安全生产职责

6.8.1在行政一把手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单位日常的安全管理工作。在业务上接受生产安全部的指导,对班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指导。

6.8.2具体组织并参与编制本单位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督促其贯彻执行。负责编制本单位安全技措计划和隐患整改方案,及时上报和检查落实。

6.8.3每天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间不少于1小时,制止违章作业,发现各类不安全隐患并提出整改措施。对作业现场出现严重危及员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的现象时,有权责令停止作业,并提出处理意见。

6.8.4按公司有关规定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行考核,督促开展班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工作,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者给予经济处罚,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作出贡献者给予奖励。

6.8.5负责组织和监督单位开展各种安全教育工作,宣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止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和未经三级安全教育人员上岗。

6.8.6参与制定本单位负责的临时和检修任务的安全措施,严格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并深入作业现场检查指导安全工作。

6.8.7参与有关建设项目“三同时”工作。

6.8.8指导和监督检查单位的安全防护装置、灭火器材和急救器具的正确合理的使用,掌握单位尘毒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6.8.9参加单位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会议,认真开展安全性评价工作,推行现代安全管理方法,研究分析本单位伤亡事故发生规律,找出有效的防范措施,经常组织事故演习。

6.8.10监督检查单位易燃易爆三级危险点的管理工作。

6.8.11具体组织、参与单位各类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负责统计分析,按时上报有关材料。

6.8.12按规定及时填报各类安全报表,完成各项上级布置的安全生产工作。

6.8.13认真做好各项安全生产工作记录,建立完善安全管理基础资料,做到齐全、实用、规范化。

6.9其他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职责

6.9.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6.9.2认真履行本岗位安全责任,把安全生产“五同时”贯彻到每个具体环节中去,做到安全生产经常化、制度化、标准化。

6.9.3深入现场时应穿戴好劳保用品,不违章指挥,认真解决有关安全问题,及时纠正违章作业。

6.9.4在本职工作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各类安全管理档案资料。

6.9.5发现工伤事故和未遂事故,要立即报告,协助有关部门和人员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7.1生产安全部

7.1.1宣传、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规和规程,监督检查本单位各部门的执行情况。

7.1.2组织制定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表彰、奖励和处罚。

7.1.3组织制定公司伤亡事故管理制度、特种设备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编制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7.1.4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有严重事故隐患应及时制止其作业,并制订防范措施。

7.1.5负责制定各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审查安全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1.6根据现场职业安全卫生状况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监督计划按期完成,要求有档案资料。

7.1.7会同人力资源部及员工所在单位,对员工进行入厂三级安全教育和员工的安全技术培训。开展安全生产宣传。会同有关部门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考核,签发安全操作合格证。

7.1.8加强基础建设,注意资料积累,研究分析员工伤亡事故的发生规律,提出防范措施。

7.1.9参加员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调查处理事故。

7.1.10参加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等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7.1.11建立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应急救援预案和生产安全预警机制。

7.1.12绘制有害作业点分布图,且应标明全部有害作业点的位置和种类。

7.1.13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调度会应有安全生产内容,布置生产任务的同时要布置安全。

7.1.14组织好均衡生产和文明生产,严格控制加班加点,搞好劳逸结合,确保安全生产。

7.1.15正确处理生产进度和安全生产的矛盾,做到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能生产。

7.1.16建立设备的档案及管理帐卡,应按安全技术规范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维修和鉴定。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认真贯彻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了重要议事日程,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并形成了纪要。成立了一把手亲自抓、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做到了有工作机构、有办公经费、有专职监管人员。每月开展不少于1次全面细致的安全检查,有文字记录。在半年、年终及时向镇安监站报送工作情况总结和临时性工作材料。

认真制定安全生产工作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单位行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具体抓,建立其他责任人安全生产一岗双制制度,全面实施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建立和完善管理办法、考核标准。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和年终考核,严格实行奖惩兑现和责任追究。

对辖区内或所属单位的重特大事故隐患和危险源进行全面排查。对确认为重特大事故隐患的,及时制订整改方案,按照“三定”(定人员、定措施、定期限)原则进行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的,制订挂牌监控和定岗防范措施。

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积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年和安全生产月”等宣传活动,并有宣传标语、广播、专刊和相关宣传教育资料,开展安全公益广告宣传,及时报道安全生产信息。组织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按规定进行培训,持证上岗。从业人员按规定接受安全培训教育。

认真贯彻国发[20xx]2号、政发[20xx]4号文件精神,继续深化矿山、道路和水上交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等方面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依法打击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凡本镇发现一处非法生产的危化品和烟花爆竹从业单位,对村、场单位主要领导人要给予行政处分。全面开展安全检查和专项安全评估,砖厂、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评估率达100%。全面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安全条件合格率达100%。

认真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加强涉及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督促搞好辖区内或生产经营单位证照审批发放,严格市场准入。督促辖区内或所属单位的所有建设项目按规定进行“三同时”审查、审批和验收。

全面实施工伤保险制度,督促辖区或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及时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用。督促辖区或所属高危企业(砖厂、道路水上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督促辖区或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费用提取制度,加大安全生产基础建设投入。

认真制定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实上报事故发生情况,及时组织事故抢救和善后处理工作,并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事故防范措施没落实不放过、事故责任没受到责任追究不放过、干部群众没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严肃查处事故。努力减少一般事故,遏制重大事故,杜绝特大事故。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持证上岗登记(附表一)

包括项目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参加安全培训和取得资格证书的情况。如:《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等。

二、从业人员安全教育花名册(附表二)

三、从业人员安全教育登记卡(附表三)

四、特种作业人员登记(附表四)

安全教育是指对施工人员的现场教育及班组级教育。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七天一次。危险性较大的行业和岗位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每三天一次。经检测合格后方可分配工作。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施工现场安全一般规定

1、参加本项目生产的成员要热爱本职工作,努力学习,提高政治,文化,业务水平和操作技能,积极参加安全的各种活动,提出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搞好安全生产。

2、遵守劳动纪律,服从领导和安全检查人员的指挥,工作时思想集中,坚守岗位,未经许可不得从事非工种作业;严禁酒后上班。

3、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包括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质量的操作规程等)不得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对违章指挥得指令有权拒绝,并有责任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4、听从班组长和现场施工人员得指挥,服从分配,团结一致,共同完成好生产任务。

5、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扣好帽带;不得穿拖鞋,高跟鞋或光脚上班;不得穿硬底和带钉易滑鞋上高空。

6、施工现场的各种施工设施,“四口”“无临边”防护,一图五牌,安全标志,警示牌,安全规程等,不得任意拆除或移动,要移动时必须经现场施工人员负责人同意方可。

7、施工人员做到“三不伤害”,一不伤害自己,二不伤害他人,三不被他人伤害;禁止酒后作业,禁止追逐打闹,禁止窜岗;:8、现场电源开关、电线线路和各种机械设备,非操作人员不得胡乱操作。

9、凡是患有高血压病、心脏病、贫血病、以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得,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10、上高处前应检查所要使用工具是否完好,作业所携带工具应放在工具袋内,随用随取,操作前应检查操作点是否安全,道路是否畅通,防护措施是否完善。工作完成后应将所有使用工具收回,以免掉落伤人。

11、高处作业,不准上下抛掷工具,材料等物,不得在高处作业下方操作,如确需要上下交叉作业必须采用有效得隔离措施。

12、现场材料堆放要整齐稳固成垛,搬运材料,半成品等应有上而下层搬取,不得由下而上或从中间抽取,以免造成倒垛伤人毁物事故。

13、所有内架搭设必须牢固,不得有探头板(架板一端伸出横杆长度大于20cm未探头板),不使用5×10模骨当架板,架上只准堆放小量材料和单人操作。

14、不准在临时工棚内使用电炉,煤油炉,不准任意设灶。

15、消防器材、用具、砂堆,消防用水等不得挪做他人用或位移。

16、夜间施工应有足够的灯光,照明灯具应架高使用,室内不低于2.4米,室外不低于3米,线路应架空,导线绝缘良好,灯具不得挂或绑在金属架上。

17、氧气,乙炔、油漆等易燃、易爆物品,应妥善保管,严禁在明火附近作业,严禁吸烟,焊接作业时必须做好防火灭火措施,禁止火花飞溅,并需要配备看火监护人及合格灭火器。

18、各班组交接工作时要记录清楚,并有专业人员进行检查记录。

19、对施工区域、作业环境、操作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必须认真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施工。

20、: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持有效证件方可上岗作业,严禁不懂电气、机械的人员擅自操作使用电器、机械设备。

(二)、临时用电安全注意事项

1、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采用三相五线制,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专用保护零线连接。

2、配电系统采用三级配电,设置总配电箱和分配电箱、开关箱,实行分级配电。电气设备必须在第三级上接电源。两级保护指在三级配电中有两级要安装漏电保护器,其中第三级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配电箱安装高度底部距地面为1。2m至1。5m,开关箱中的闸刀严禁用铡刀,均采用空气开关。

3、用电设备有各自专用的配电箱,严格执行“一机一箱一闸一漏电保护”制。每台机械设备必须有单独的开关箱,开关箱安装空气开关和漏电保护器。一个开关只能管一台机械设备。

4、严禁将漏电保护器作为开关使用。施工中一律采用多功能漏电保护器,以保护人身和设备安全。

5、漏电保护器发生掉闸时,不能强行合闸,应由电工查明原因,排出故障后才可继续使用。

6、非电工严禁拆装保险丝;开关箱内的电器安装与接线,必须由电工操作,非电工严禁操作。电闸保险丝断了,应由电工查明原因,排出故障后再接好保险丝,严禁非电工进行操作,严禁用其他金属丝代替保险丝使用。

7、线路、设备、配电箱,开关箱必须经常性进行检查和维修,检查、维修人员必须是专业电工,维修前必须切断源头电源,并悬挂“严禁合闸,有人工作”警示牌,派专人进行看守。检修完成后得到现场指挥人员的送电通知后合闸送电。

8、施工临时用电线应架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或不稳定地方,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不能缠绕在钢筋上,一旦漏电,会造成大面触电,造成更大的触电事故。

9、施工电器设备外壳要接地、接零;安装、巡查、维修或拆除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必须为专业电工,并持有证件。其他用电人员应掌握安全用电基本知识和所用设备的性能。

10、用电作业人员在使用电气设备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和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严禁设备带缺陷运转。在发现问题时及时报告解决。:经过安全教育培训后,项目部也将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检查活动。提前做好施工安全预防措施,并有专职安全员进行监督和实施;我部还定期对项目部人员和施工队上岗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在分项工程开工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对施工中可能出现安全事故做好预防方案。

为了进一步提高中心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建立强有力的安全生产指挥系统和良好的安全会议秩序,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安全工作会议。

二、职责

1、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或委派负责人主持会议。

2、办公室负责安全生产会议的记录。

三、会议分类

1、安全会议:项目部组织召开的安全会议。包括安全专题会议,安全例会,事故分析会等。

2、现场会议:在生产现场召开的安全会议。包括现场经验交流会,事故现场分析会等。

四、会议内容

1、安全会议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法规、条例贯标学习,前期安全工作总结,安全生产工作安排,上级安全工作传达布置,重大事故案例分析等。

2、现场安全工作会议内容根据安全生产情况,可自行安排。

五、会议要求

1、会议要求讲求实效,主持人要在会前充分准备,确定议题,提出意见。

2、发言和交换意见要内容具体,语言简明扼要。

3、会议内容要有记录,形成决议的问题要由相关部门迅速付诸实施,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落实、考核。

4、参会人员应准时到会,因事不能到会(或不能准时到会)应提前向会议组织部门请假。会议组织人员应在开会前10分钟到达会议地点,与会人员应在开会前5分钟到达会议地点。在会议室举行会议应有考勤,由会议组织部门进行考勤。

5、项目部安全工作例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可以和其他会议合并召开。

6、会议记录由办公室记录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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