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钓鱼岛问题的国际法思考论文(精选22篇)

时间:2023-11-27 18:55:15 作者:笔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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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岛问题的军事论文

“认识钓鱼岛问题,理性发扬爱国主义”

主题班会总结书。

班会主题:

班会背景:

近日由于日本政府“购买”钓鱼岛,使其“国有化”,导致中日。

两国领土争端升级,全国范围内爱国主义情绪高涨,多座城市举行了爱国示威游行,但在游行活动中多地出现了打、砸、抢等非理性行为。钓鱼岛是中国的固有领土,在主权和领土问题上,中国政府和人民绝不会退让半步,但是极端的爱国主义行为不可取,我们都要以更为理性的认识和更为冷静的行为来表达自己的意愿,不能让“爱国”成为犯罪行为的遮羞布。

班会目的:

1、为了在全班范围内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帮助我们更一步了解和正确认识钓鱼岛争端,理性表达自己的爱国主义情怀,坚决维护祖国领土和主权的完整。

2、通过此次班会,来督促同学们理性爱国,认真学习,不要参加游行示威活动。

3、借此班会,在全班形成热爱祖国的良好氛围,增强同学们的民族自豪感,激励同学自强不息,努力进取的学习态度。

班会学习具体内容:

1、了解钓鱼岛争端的由来。

2、中国高层接连表态,强烈回应日“购买”钓鱼岛。

3、爱国就应做理性守法的公民。

主办单位:

10级外语系本科二班团支部。

班会时间:

9月17日19:30---21:00。

班会地点:

外语系410教室。

班会对象:

10级外语系本科二班全体学生。

班会流程:

1、主持人致开场白。

2、同学介绍钓鱼岛争端的由来。

3、介绍中国高层如何应对日“购买”钓鱼岛。

4、了解中国市民强烈反对日“购买”钓鱼岛,并举行一系列的游行示威活动。

5、同学们自主发表对日“购买”钓鱼岛这一行为的意见和不满。

6、进行万人签名活动,谴责日本侵犯我钓鱼岛主权。

班会总结:

1、在全班范围内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帮助我们更一步的了解和正确认识了钓鱼岛争端,理性的表达了自己的爱国主义情怀。

2、通过此次班会,提高了同学们理性爱国的认识,坚决认真学习,不要参加游行示威活动的决心。

3、借此班会,在全班形成了热爱祖国的良好氛围,增强同学们的民族自豪感,激励同学自强不息,努力进取的学习态度。

10级外语系本科二班团支部。

2012年9月6日星期四。

钓鱼岛问题的军事论文

首先,让我们从各个角度谈谈钓鱼岛的归属问题。历史:明朝嘉靖十三年(1534年)第十一次册封使陈侃所著《使琉球录》、嘉靖四十一年(1562年)浙江提督胡宗宪编纂之《筹海图编》、清乾隆三十二年(1767年)乾隆皇帝钦命绘制之《坤舆全图》(《坤舆全图》使用闽南语发音,称为“好鱼须”,即“钓鱼屿”)。台湾沿用“钓鱼台”名称至今。大陆现代则称该岛为“钓鱼岛”,有时也用“钓鱼台”的名称。在光绪十九年(1893年)十月,即甲午战争前一年,慈禧太后下诏将钓鱼台岛赏给邮传部尚书盛宣怀作采药用地,诏书中写道:“盛宣怀所进药丸甚有效验。据奏,原料药材采自台湾海外钓鱼台小岛。灵药产于海上,功效殊乎中土。知悉该卿家世设药局,施诊给药,救济贫病,殊堪嘉许。即将钓鱼台、黄尾屿、赤屿三岛赏给盛宣怀为产业,供采药之用。”地理:钓鱼岛位于东海大陆架,而非日本的琉球海槽。政治:钓鱼岛隶属于中国台湾省宜兰县头城镇大溪里。所以,钓鱼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固有领土!

但为何日文霸着钓鱼岛这块地不放?一是,在大陆架划分上,中国和日本是相向而不共架的大陆架,由冲绳海槽分隔,但钓鱼岛位于冲绳海槽的西侧上沿。一旦日本拥有钓鱼岛,那不只是占领钓鱼岛列屿那几座岛,而是让其领土踏在中国的大陆架上,中国和日本就变成了相向而共架的大陆架。二是,日本近年对东海的调查投入大量资源,按照日本前国土交通大臣扇千景的说法,这些海域中埋藏着足够日本消耗320年的锰、1300年的钴、100年的镍、100年的天然气,以及其他矿物资源和渔业资源,获得这些海域,将使日本由资源小国而成为东亚的资源大国。东海的油气储量大约77亿吨,亦足日本使用近百年。钓鱼岛丰富的资源和大陆架的范围才是日本争夺钓鱼岛的真正原因。

过去几十年来,中日关系一边发展,一边不断集中爆发矛盾和冲突。每次两国关系恶化,日本或者是挑事者,或者是放纵偶发事件升级的一方。无论历史、贸易还是海洋权益,只要日本不率先发难,不火上浇油,中日关系就相安无事。历史证明,面对日本这样的邻居,光讲友好显然是不够的。过分强调中日关系重要,会使日本误判中国对国家利益的排序,误判中国社会对日本挑衅的容忍度。中日本来就是完全不同的两个利益体,两国过去发生过战争,今天在战略上互相防范。两国的友好只能以互利和相互尊重为前提,日本的自我纵容应明确不被允许。

中国应建立一整套反制日本挑衅的外交选项。对日本的各种对华不理智行为,中国有必要将其分类、分级,它的每一种挑衅,中国都有必要提前预设反制措施。通过几次快速、坚决的斗争,中国就能在日本的对华思考中植入新的认识,他们会清楚,对维系中日关系,中国没有比日本更多的义务,日本必须同时尽力。想要反制日本,中国应首先利用经济资源,特别是市场资源。中国目前是日本最大的出口国,中国学者唐淳风估计,近10万家日本企业主要靠中国市场存活。日本对中国市场的依存度已超过对欧美等国,粗略估计已超过40%。中国应打通中日关系的政治和经济领域,使日本在做任何一件事时,都考虑自己的实利。此外,在东亚安全、环保、日本的联合国地位等诸多问题上,中国出牌也应坚决。

对三农问题的思考论文

在数据井喷的时代背景下,大数据技术处理信息数据又快又准确,并且涉足生活中的方方面面,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结合现在政府最重视的“三农”问题,可以考虑利用大数据处理技术,加强“三农”建设,运用新思路、新技术去解决“三农”问题,为国家更好更快地发展提供新的契机。基于此,结合大数据处理技术以及现在国家重视的“三农”问题,提出新的建设方法,让“三农”问题在大数据的背景下得到解决。

20世纪90年代,互联网开始兴起,我国也抓住这次发展的机会,于20xx年初开始与国际接轨,逐渐加入到互联网的发展大军中。经过数十年的建设,我国也在互联网领域取得了一些进展。目前,全球范围内已经开始从互联网时代进入大数据时代。在新的时代背景下,我国更要牢牢抓住这次机遇,争取将大数据技术运用在生活的各个方面,尤其是“三农”建设。现在是实现全面小康的重要阶段,做好与“三农”相关的答卷显得尤为重要。在这个关键的时间节点,正好可以利用大数据来解决“三农”问题,实现全面小康。

顾名思义,大数据就是海量数据的意思。在互联网数据平台中,数据传输变得越来越快捷并更加方便,吸引越来越多的用户利用这些数据进行统计和计算。这些数据基本都可以共享,极大地方便了用户查阅相关的信息,从而加强了人们对于数据接收的程度。越多的数据聚集在一起,就越容易分析出其中潜在的规律,所以,越来越多的人利用这些数据计算进行与自己行业相关的分析,并提升自己的竞争力。大数据的使用在国际上得到了越来越多的认可,如《自然》《科学》等国际知名大杂志近年来也在一直报道相关方面的研究成果。

“三农”问题是我国重视的问题之一,连续几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都是关于“三农”问题的,并且现在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收尾阶段,“三农”问题就显得更加重要。“三农”问题主要集中在农村,属于管理困难的地区,希望利用新的思路和新的技术,能够解决“三农”发展过程中的一些问题[1]。

2.1對于农业产业的帮助。

对于“三农”建设而言,最大的基础就是“农”字。不论是农民还是农作物,这些都是构成“三农”的重要组成部分。过去农民经常靠天吃饭,收成都取决于天气的影响,这样的模式受外部因素限制太多,难以保证农民的正常生活以及收入。利用大数据统计,可以精确地对于某一区域的天气数据进行预测,如降雨量、气温、日照强度等与农作物生长息息相关的数据。通过长时间的数据对比以及预测,大数据能够帮助农民估计今后一年的气候条件,例如预测降水可能较少,那么就可以帮助农民提前做好准备,通知水库做好蓄水准备、提前储水等措施,保证农作物在生长的时候有充足的水分[2]。通过这样的干预措施,就可以保证在整年的种植工作中,帮助农民稳定农作物的产量,减少外界因素对于收成的影响,切实增加农民收入。

为了进一步利用大数据技术进行农业种植产业的开发,可以利用大数据产生的对比结果来选择该地区将来种植业的发展方向。比如,某地区长期都是种植香蕉,但根据大数据比对的结果,该地区的气候条件以及地理条件更加适合种植蜜柚。经过计算,改种蜜柚之后农民收入能够增加30%,通过这样的调整,可让农民的收益达到最大化,也让整个地区的产业发展更加合理、均衡。

2.2对于农村贸易的帮助。

十几年前,互联网贸易还未兴起,全国还是以实体经济为主。而现在,互联网贸易已经风生水起,每年线上贸易的总额在不断增长。但是,这样的贸易模式在农村等偏远地区仍有较大的发展空间[3]。农村贸易存在最大的问题就是知名度不足,销路不畅或者农产品被收购商压价,导致农民收入低,付出与收入不成正比。利用大数据技术,可以分析当地的各种农产品的价格以及销量数据,再与全国各地的相应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出哪一类农产品在哪里最好卖,在哪里价钱最高等,通过这样的分析,能够直接精准地找到利润最高的地区进行销售。同时,利用大数据的传播性与快捷性,能够很快地打出农产品的知名度,力争做到以品牌带动销量的效果。

2.3对于农村精神文明等建设的帮助。

仅在产业上对农民进行帮扶还是不够的,“三农”建设也同样关心农村文化等方面的情况。在农村精神文明等方面的建设上,以往经常采用组织活动以及文艺汇演下村等方式,没有切实地考虑到农民实际需求。利用大数据平台,可以开发相关的软件,针对农民最关心的问题,利用各种不同的形式体现出来。例如,可以在手机app上进行农业技术的宣讲教育,让农民在农闲时可以提升自己的种植技术;也可以在app上开发娱乐版块,将各种演出的视频放在软件里,让农民挑选自己喜欢的类型,丰富农民的精神生活。

虽然大数据应用在“三农”建设上有诸多好处,但在实际推广过程中还是面临着许多困难的。例如,农民对于大数据处理结果的不信任,长久以来都是种香蕉,突然让农民改种蜜柚,这对于农民而言风险太大。原来种植香蕉可能收入不高,但种了蜜柚之后也不能保证他们的收入一定增长。并且,农民的文化水平普遍较低,不能很好地操作相关app,导致实际使用效果大打折扣[4]。解决这些问题的最根本办法就是基层工作人员要细心地开导农民,并且做好相关材料以及数据的说明,用实打实的数据来说服农民,并且手把手教会农民使用相关的大数据app,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大数据与“三农”实际结合的问题。

我国的农村面积大,涉及的人口也多,但经济发展却还是处于相对落后的状态。如何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是国家重视的问题,所以,国家在不断强调“三农”问题的重要性,也有越来越多的人投身到“三农”建设中。其中大部分人都应用大数据技术分析农村现状,然后进行规划和开发。利用大数据技术,可以很快地发现问题并且快速地解决问题。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大数据技术能够很好地解决“三农”问题,实现全面小康。

[1]尹骁,王明宇。大数据时代下三农问题新思路的探讨与分析[j]。电子商务,20xx(8):1-2.

[2]鲁齐建,沈浩儒,曹玲玲。“互联网+城镇化建设”促进农村电商可持续发展[j]。时代金融,20xx(30):69,79.

对三农问题的思考论文

随着社会的发展与时代的进步,我国近几年的经济水平有了显著的提高。国民经济水平也在稳步发展。但是立足于我国的基本国情来说,三农问题仍然是现阶段我国经济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就三农问题本身来说,其对于社会发展、经济建设、国内经济协调发展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重要的作用。是国家在新时代下以取得长期有效发展而急需解决的问题之一。藉此,本文立足于当下的四川省三农问题,对区域协调发展与突破三农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

三农问题;制度创新;协调发展;区域发展。

伴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我国在进入21世之后,综合国力有了全面的提升。经济与科技等方面的共同发展,无疑为现阶段的社会发展与社会当中的各个领域发展提供了更加全面的动力。就我国经济发展来说,经过几代人的不懈努力,我国经济发展虽然在不断地进步,但是其内部存在的问题仍然不容忽视。三农问题作为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对于我们国家的经济发展有着很大影响。因此,对四川三农问题突破与区域协调发展的探讨有着鲜明的现实意义。

三农并不是一个新词汇,其基本问题已经由来已久,针对现阶段的基本国情来说,三农问题不但没有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得到改善,反而因为经济的快速发展而越发严重。虽然无论是政府还是相关的学术者都对其进行了进一步研究,并且提出了众多的解决方法。但是就目前的情况来看,这些解决方法大多是治标不治本。并没有使得三农问题从根本之上得以解决。而由此所形成的三农问题困境,也成了现阶段我国社会发展与经济建设的主要问题之一。对于协调发展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着鲜明的阻碍作用[1]。

1.1三农内容。

所谓的三农问题主要包含了关于农业的3个方面内容。即经常所提到的农业问题、农村问题、农民问题。而这3个方面的问题,也是我国建设小康社会所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如果不能很好地解决现阶段的三农问题,就不能做到协调发展,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也就会变成变成一个幻想[2]。

粮食一直是我国人民赖以生存的保证,也是我国农业事业的中心任务。继20世纪实行了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我国的粮食存量就在不断增长。很多人认为,粮食问题在20世纪已经得到了很好的解决,但是在20xx年,粮食价格的飞速爆长,使得物价进一步增长。而粮食不足的问题重新出现在了人们眼中。就农业增长问题来说,其主要的表现就是增长缓慢与增长结构不合理。所谓的农业问题其实也就是粮食安全问题与农业增长问题。农村问题则是经济问题与政府宏观调控问题。农民的问题主要就是收入问题[3],一般情况下,农民的收入来源主要为2个方面:家庭经营收入;工资性收入。统计结果显示,20xx—20xx年3a间,农村家庭的经营性收入由原本的70%下降到了67%,仍然占据着主导地位[4]。

2.1典型性。

四川是1个人口大省,省内人口近几年一直停留于全国前3位。而其中的农业人口更是占据了70%以上。但其省内的可用耕地却十分少,加之四川的农民经济水平普遍偏低,很多的本地人口都选择出门务工来增加收入。由此不难发现,四川地区的三农问题十分典型,可以说是我国三农整体问题的一个缩影。

2.2区域性。

四川有着得天独厚的地理条件,加之当地人民勤劳朴实的性格,使得四川成为我国的农业大省,无论是农作物的产量还是其它粮食的产量上,一直居于我国前列,经济总量也是西部地区的第1名[5]。

2.3不平衡性。

四川是一个多地貌大省,省内的农业产区包含了平原、丘陵、盆地、高原、攀西山5个地方,而这也导致了四川省的各类经济发展不均衡。并且四川省内的不同区域农民收入差异也较大。成都的居民收入往往高于其它地区。

在笔者看来,四川如果想要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其基本意义不仅仅在于三农问题之内,更在于三农问题之外,不仅仅在区域之间,更在于区域之外。

3.1以工业促进农业。

3.1.1从小农经济到市场化经济。

世界上的发达国家提供了一个发展的宝贵意见。在任何国家的工业发展初期阶段,都需要农业的支持,这是一个发展的普遍规律。但应该明确的是,其经济主体仍然应该是农业。工业的迅速发展并不一定就会对农业的发展进行补偿。实际上,就四川现阶段的发展情况来说,其所具有的小农经济市场,在现阶段工业化的市场当中都是十分吃亏的。所以只有实现了农业体制市场化,才可能按照市场的基本方式,促进生产效益向农村进行流动。这才是从制度之上实现“以工业促进农业”。

3.1.2农工商协调发展。

从传统的发展角度来讲“无农不稳、无工不富、无商不活”,这一传统的发展理念从根本上说明了农工商三者之间的相互依赖性与并存性。而只有做到农工商协调发展,才可以真正地发挥他们之间的优势。就四川本土而言,其发展过程当中更加的重视工业,虽然并不能说其不重视农业,但是对于农业的发展力度也是十分的有限。而四川发展最为明显的1个问题就是忽视商业发展。并且四川内部也缺少工农协调的服务业发展。例如城乡的金融投资渠道与服务,城乡的土地公开市场等。而这些都是农业市场化所必需的内容,也只有商业活了,农工之间的渠道才会更加的通畅。

3.2以城市带动乡村与城乡一体化。

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农民的数量要比城市人口的数量大得多,想要在短时间内对农村实现万象更新显然是不可能的。但是通过相应的手段实现农村发展的快速进步并不是天方夜谭。因此可以采用以城市带动乡村的发展策略,改变农村的发展现状。但也不能将这种方式的发展流于形式,“见物不见人”。而是应该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理念,从农民的根本意义上考虑问题。

经济的基础决定了上层的建筑,所以农村的土地制度决定了农村的社会制度。要想改变农村发展的基本现状,就要立足于农村问题,改变农村的经济制度。而农村的经济制度说道底就是土地制度。国家根据现阶段的农业情况,已经提出了新策略,所以要在新制度与国家的宏观调控之下,建设新型的农村社会。

三農问题关系着我国的未来发展,是我国经济发展与社会建设的主要问题之一。通过本文的论述可知,三农问题是现阶段急需解决的问题之一,但是在三农问题的制度创新之上,其实并不需要太多高深的理论,规划者所要具有的就是站在一个客观角度对现有问题进行解决,而不是站在原有立场之上持有一种实事求是的态度进行分析,并且还要有对于矛盾冲突的必要洞察力。虽然我国现阶段的三农问题仍然严重,但改革不是一蹴而就的,应该坚实地走好每一步。

[1]冯佺光。公共选择下的山区农村经济协同发展问题研究[d]。西南大学,20xx.

[2]钱德元。区域发展中的二元经济结构优化理论研究[d]。东北师范大学,20xx.

[3]冯献。长江流域“三化”协调发展水平综合评价与空间差异研究[d]。中国农业科学院,20xx.

[4]杨世勇。川渝经济发展形势分析与发展目标和发展路径探讨[d]。西南财经大学,20xx.

[5]崔欣。中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研究[d]。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xx.

钓鱼岛问题的军事论文

尊敬的党组织:看到中日钓鱼岛之争,我有几分感想故在此多言几句。从大航海时代以来,海权的重要性日益增长。相对于陆权,和二十世纪出现的空权,海权有着天然的优势,地球的70%是海洋,重要资源的运转都需要通过海上大动脉,例如马六甲海峡、巴拿马运河、直布罗陀海峡都是极其重要的能源通道,而且海洋深处有着丰富的资源储备。由此,十九世纪末期二十世纪美国军事专家马汉提出了“海权论”,在书中直言海上主导权的争夺主宰着国家乃至世界的命运。但是可惜的是中国一直以来没有海权的概念,以致于对于海洋的重要性没有摆放到战略高度。近年来,中国和四周邻国之间的海权纷争不断,对此我觉得要从以下几方面来着手。维护海权的保证是国防军事。一百年多年来铁与血的教训一直让我们铭记于心“落后就要挨打”。英国首相希斯说过:“国与国之间只有永远的利益,没有永远的朋友。”依靠他国的保证,信誉来维持自己的权利,那是自欺欺人。我国实行和平发展战略,但是也绝对不允许他国染指我国的主权领土,包括海权。对此需要清醒认识的是,根据战争论原则,对于周边的无核邻国而言,我国的核威慑是不存在的,故常规武器的发展是必然的选择。中日钓鱼岛之争,中菲黄岩岛之争等等都需要有强大的国防来保证我国的战略优势。祖先曾经有过“明犯强汉者,虽远必诛”豪言壮语,我愿数十年后能够响彻世界。维护海权的核心是经济建设。这点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说明。第一,当今国家的对抗更多的是经济的对抗。美国前总统里根的星球大战计划拖垮苏联的现实只有二十多年。国防建设的关键是经济建设,只有强大的经济体才能够平衡的维持强大的军队。我国现在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有决心也有能力建立能够维护本国主权的军队。对此我国的军费投资必定要逐年增长。第二,海权的争斗就在于经济的争夺。陆地的资源由于其特性,绝大部分已经被人所发现,在资源枯竭的今天,海洋中蕴含的庞大贮备量成为了新的目标。伴随着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曾经不为人知的海矿被发现。钓鱼岛的周围发现了储量达到60亿吨的石油;南沙海域也发现了众多的石油。对此我国必然要发展海洋经济,建立海洋经济圈,先一步争夺海洋开发权。维护海权的辅助手段是外交策略。春秋战国时代的“合纵”,“连横”,远交近攻的手段,都让我等后人叹为观止,我国的战争艺术中外交是重要的一环。依靠纯粹的军事力量独霸全球那是不现实的,那不是我国的战略。即使是美国的庞大军队也依然会出现索马里的黑鹰坠落,伊拉克的身陷泥潭,何况我国实行的和平发展道路。对此就需要坚持独立自主的前提下,实行灵活的外交政策。联合俄罗斯,减少我国对中东能源的依赖程度;搁置争议,共同开发来实行国与国之间的共赢等等。当然维护海权有需要很多的政策的支持、国内的稳定等等。北宋大儒张横渠言“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我辈后人依然被这句话所震撼。作为新生代,我们应当共享自己的一份力,遵从我们国家,我们党的道路,为我国的海洋事业共享自己的一份力。

近年来,钓鱼诸岛及其附近海域,不仅蕴藏有大量石油资源,在其他方面也有巨大的经济价值,如渔业资源,港口资源等。钓鱼岛愈来愈引起大家都关注,而在这海域中中国渔民与日本政府间的冲突也经常发生,钓鱼岛的归属问题也就越来越引起大家的关注。

从历史上看,成书于郑和下西洋年代的中国重要航海图书——《顺风相送》中,明确提到了福建往琉球的过程中“取钓鱼屿”,这是世界上最早的发现钓鱼屿的明确记载,也即是说,中国拥有了钓鱼岛的发现权,这比日本人“发现”这个岛屿早了四个多世纪的时间。而且从明代的陈侃开始,往琉球册封国王的中国使者就在自己的书中不断提到了钓鱼岛,而里面有着明确的钓鱼岛归属中国的记载。而且近代的《开罗宣言》与《波茨坦公告》中都明确确认钓鱼岛是属于中国的,是中国人理所当然,理应保护的领土。作为一名中国人,作为在党和国家关怀下成长起来的大学生,我们更要有信心,和责任捍卫为我国领土完整不受侵略,坚决反对日本政府及其右翼分子的不理要求和攻击,在党和政府的带领下,号召全国各族人民团结起来一起理性的捍卫我国主权完整,维护我们民族尊严,勇于戳穿日本政府及其右翼分子虚伪的面纱。应该相信正义永远战胜邪恶,光明永远战胜黑暗。失道寡助,得道多助。

以上是我在这一段学习时事上的启发和收获,希望党组织加强对自己的培养和教育。

近期,中日两国在钓鱼岛附近的冲突复起,并再度引发社会关注。国内个别城市由此发生了大规模涉日游行,并出现了一系列极端做法。作为入党积极分子,我们应该对这一事件高度关注。客观地说,部分群众对该事件中日方一些人士的错误言行表达义愤和爱国热情,是可以理解的;但这种非理性、违反法规的表达方式是不正确的,对维护国内改革发展形势和稳定大局是有害处的,是我们所不提倡的。我国政府一向明确指出,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固有领土,中国对此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在相关事件的处理上,我国政府坚持以双方利益为出发点,坚持发展双方战略互惠关系的方向,主张应以对话协商的方式着手解决这一问题。这种态度和做法不但符合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也是从维护两国关系的大局考虑的。然而日本政府却不尊重历史事实,在该问题上屡次损害我领土完整和国家利益,其右翼分子还大肆鼓噪一系列反华言论和行为,破坏中日友好关系,伤害亿万中国人民感情。在国家利益受到威胁、民族尊严受到挑衅之时,任何一个中国人都不会无动于衷。这种爱国情怀不但体现了中国人民对祖国最朴素最深厚的爱和归宿感,也是一个国家和民族弥足珍贵的精神财富。但是,同时我们也更应该指出,怎样表达爱国之情更是我们当今应该关注的问题。只有依法理性表达爱国情感,才是对国家对民族负责的态度。应当看到,我国当前的国际国内环境还相当复杂,还存在着许多矛盾和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能依法、理性表达爱国热情,正常的社会秩序就难以维持,经济社会的平稳较快发展就难以保证,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环境就难以维护。我们要坚信党和政府一定能够从国家民族的根本利益出发,正确处理好中日关系以及当中存在的矛盾。作为社会的个体,我们每个人应该以大局为重,坚持依法理性表达爱国情感,尤其是应该把这一情感转化为做好本职工作的动力,维护好和谐稳定的社会局面,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把祖国建设得更加繁荣富强。这不但是拳拳爱国心的真正体现,更是走在强国之路上的中国所需要的大国气度和大国心态。想起旧时的故事,翻开历史的相册,回忆着照片背后的故事。一张张历史的画面浮现在我们眼前。提及中日关系,历史上的甲午中日战争和日本的侵华战争就历历在目。日本自明治维新之后,综合国力上升,向外侵略的欲望膨胀。这两次战争不仅给在钓鱼岛事件处理上,中国一直以共同的国家利益为出发点,然而日本却不承认历史的事实,不尊重中国领土完整,违背历史的真相,想把钓鱼岛占为已有。在台湾问题上,日本干涉中国内政,背后支持**分子分裂中国的行为,破坏一个中国原则,严重的损害了中国领土的完整,破坏了两国之间的友好关系。日本国内右翼分子还大造声势的宣传一系列的**言论,煽动国内人民进行**游行,抵制中国,影响了两国一直以来的友好关系,不利于两国经济、文化交流的发展。史发展到今天,当前的新中国在***的领导下已经焕然一新,不再是过去那个受人欺负的弱国,当今的中国凭借着三十年的改革开放成果,以一个世界强国的姿态屹立在世界之林。中日作为亚洲乃至世界上的两个大国,应该对亚洲的未来和世界的未来做出贡献,必须带领亚洲乃至世界走向更加美好的明天!作为当代大学生,特别是作为广大入党积极分子中的一员,我们不但应该学会更加客观地看待中日关系,更应该懂得如何正确合法地表达我们的爱国情感。超越法律界限的诸多类似行动,往往只是图一时之快,最后很可能造成违背我们初衷的一系列严重后果。爱国情感无疑是炽热的,但更需要用理性行为来表达。将这种浓烈的情怀转化为学习奋斗的强大动力,才是最符合我们大学生身份的爱国行为,才符合我泱泱中华的大国气度。2010年9月7日,中国渔船“闽晋5179”在钓鱼岛附近海域捕捞作业,遭遇日本巡逻船两次冲撞,且以“涉嫌妨碍执行公务”为由,抓捕中国渔船船长詹其雄。后经中方多番严正交涉,终于在当月13日将我国渔民释放。时光流逝,转眼到了2012年8月15日,14名香港“保钓”人士前往钓鱼岛,他们乘坐的“启丰二号”在行进中多次遭受撞击,在登岛后随即遭到日本海上保安厅的抓扣。大陆和香港立即紧急向日方施压要人,香港市民也在日本驻香港大使馆示威抗议,而14名保钓人士也在17日被“强制遣返”。

钓鱼岛,1582年正式归入中国版图,甲午战争清政府战败后,将其与台湾一同割让给日本。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战败,台湾归还中国,但琉球归属权未定。及至中日建交后,双方同意暂时搁置钓鱼岛主权问题。而钓鱼岛自古以来便是中国的领土,这是无可非议的。近期,先是美日双方合作军事演习,尔后中国也毫不示弱,频频军演,与此同时,中日双方关系也降到了双方邦交正常化后的冰点。

中华民族自古就有团结起来抵御外侮的传统。现今,中国已有70多个城市进行了集会游行与示威。爱国之心,可以理解。但随之而来的,竟是一系列的暴力问题。伴随着对日货的打砸抢烧,损害的是中国同胞的利益,破坏的是社会的道德法律,伤的是中国人的心。我们爱国,我们热爱自己的领土,我们关心自己的同胞,但实在是不该用这样的方式。有消息称,一名身着汉服的成都女孩在快餐店用餐时,竟遭一群是非不辨的狂热分子暴打并强行脱衣,原因竟是将汉服错当作了日本和服。这是多么大的讽刺!整天口中说着爱国,可是竟连自己国家的传统服装都不认识!甚至连累自己的国人身心受创,这能够叫做爱国吗?这叫借爱国之心行添乱之事!

有一部分人口口声声地说,我们不怕战争,我们可以用武力将钓鱼岛夺回来。这是极其不负责任的说法。战争的代价是什么?它不单纯是冷兵器时代的抛头颅洒热血,而是各种现代化武器的运用,其惨烈程度如果你无法想象,可以参考伊拉克,参考利比亚。是的,我们中国海陆空三军势力强大,我们有核武器,我们新技术日新月异。可是日本也并不是弱国,他们的军队力量也是强大的,更何况还有一个貌似不与中国同一战线的美国。

爱国,是实实在在的行动,而不是随波逐流在网上空喊几句口号,更不应该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有多少人,嘴上说着爱国,去砸日本汽车,去烧日本商品,去做一些暴力事件,其实是为了满足自己的私欲。如果他们真的爱国,还不如帮助一些贫困儿童;不如看到在小偷扒窃的时候对失主善意提醒,哪怕只是一个眼神;不如在看到有人晕倒时将其送往医院,我们能行的爱国之事还有很多很多„„我们一直在提倡和谐社会,可是现在距离和谐社会还远远不够。如果我们能够对身边的人,哪怕是陌生人多一些关爱,现实中的美好也会触手可及。

中国,我们成长的地方,我们生活的家园,我们都非常热爱这个国家。但是,这种感情,不可滥用。狂热的爱国,像第一次世界大战中导致“萨拉热窝”事件的人一样,点燃战争的火药桶,必将成为一个国家的罪人。

慈善机构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的思考论文

摘要:中国的高校会计信息披露改革,是高校会计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改革开展的基础,是受到中国新《高校会计制度》的执行、大数据时代会计因素影响以及市场化高校会计理念的引进这三个方面因素影响造成的。其研究的开展,对于高校会计管理与决策的开展,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高校会计;会计信息披露;披露内容;披露方法。

一、引言。

在高校会计制度改革的推动下,中国的高校会计工作遇到了新的发展瓶颈与契机。高校会计管理者在时代背景下,开展了各项会计发展研究,其中高校会计信息披露研究的开展,成了会计管理研究的重要内容。研究的重点包括了影响会计信息披露的主要因素,以及披露内容与方法的转变研究。这一研究的开展,对于高校会计信息披露工作以及会计工作的整体发展,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在高校会计改革过程中,会计信息披露改革开展刻不容缓。会计实践工作中,影响会计信息披露工作的实践因素包括了以下三点内容。第一,高校会计制度改革因素。[1]为了确实做好高校会计管理工作,提高高校会计管理效率与质量,1月财政部颁布执行了新的《高校会计制度》。这一制度的执行,为高校会计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与执行标准。这一制度改革对高校会计工作提出了新的管理要求,其中对会计信息新要求的提出成为了影响披露工作的重要因素。如在新会计制度中,严格要求将高校独立核算单位的相关会计信息纳入高校年度财务报表反映,就增加了会计信息披露数据内容,进而更好地提高了会计信息与报表的完整性与真实性。第二,大数据时代会计管理要求。[2]大数据时代技术的来临,对于中国各项会计工作发展都有重要的技术与理念支持作用。在大数据理念支持下,高校会计管理中的数据化内容有了极大的发展。正因如此,高校会计管理者对信息披露中的数据量与数据精度提出了新的要求。特别是对资产负债、收入支出、现金存款等各类会计数据的披露中,信息数据精度要求在大数据技术支持下得到了有效提升。与此同时,大数据挖掘技术在高校会计信息披露中的应用,对于高校、上级单位以及中国整体教育管理决策都起到了极大的数据支持作用。为此这些数据管理者,也对高校会计信息披露提出了新的要求。第三,市场经济机制变化。在高校财务改革过程中,市场化机制的引进是高校会计改革中不可避免的因素。在这一因素影响下,高校会计管理中的市场化要求有了很大提升。在会计信息披露中,这种市场化特点主要表现在信息披露内容的变化中。如资产类会计信息中,对于市场经营预测、资产升值情况等信息披露内容,都是市场化因素在会计信息中的主要展现内容。单就高校会计信息披露内容而言,市场性内容的增加对于信息管理者提出了更加严格的管理要求。

在实际的高校会计管理中,受到以上因素影响会计信息披露的转变主要集中在信息内容与方法两个方面。下面人们分别就这两点内容进行分别研究。第一,信息披露内容的转变。在高校会计改革背景下,会计信息披露内容的转变是不可避免的。在新的会计信息披露过程中,新的信息披露内容包括了以下几点。一是内容更加充实。与传统的高校会计信息相比较,其披露内容更加充实。如在资产信息中,除了需要披露资产余额与增值情况外,还应加入下一年度资产增值预期、资产贬值情况说明以及资产管理审计内容等相关性内容;同时对高校无形资产,也应进行充分的披露,全面完整地展现出高校资产的整体情况。这种更加充实的财务信息内容,也符合高校会计管理的市场原则。二是新内容的增加。传统的会计信息披露只是将一个会计管理年度内的会计数据进行展示,便于社会与上级单位监督工作的开展。但是新的会计管理模式中,会计信息披露可以为高校与管理部门相关管理决策提供数据支持。所以在新的会计信息披露内容中,管理者需要增加决策性支持性信息数据,使会计信息披露内容更加便于决策开展。如在会计信息中增加预测性内容、市场因素影响内容等,使管理者可以更好地开展决策过程。单就高校自身财务管理决策而言,经决策内容通过会计信息进行披露,对于财务审计与责任审计的开展也有着重要的支持作用。三是数据内容比例的提升。在大数据技术理念支持下,当前会计信息中的文字说明比例逐步下降,同时数据化内容比例有着很大的提升。如传统的高校会计信息中对于固定资产描述往往文字表述过多,但实际价值、增值空间等数据较为模糊。但是新的会计信息披露中,其数据性内容增加较多,极大地减少了文字表述内容。第二,信息披露方式的转变。信息披露方式是会计信息披露的主要形式,也是此次高校会计改革的重要内容。在信息披露方式的转变过程中,其主要的转变内容包括以下几点。一是单独会计信息报告的撰写。传统的高校会计信息主要是通过三张报表(资产负债、收入支出以及支出明细报表),以及相关附表进行披露,对于复杂内容简要解释即可。但是市场环境下,为了更好做好会计信息披露工作,这种传统的披露方式已经不再适应新的高校会计工作。所以新的会计信息披露方式应吸收企业会计管理方式,在单纯的会计报表模式上撰写详细的会计报告。这种会计报告内容应针对报告对象,进行调整。如对上级管理单位的报告中,应重视决策性内容的披露;而对于科研资金披露而言,其披露内容应集中在科研资金使用方面,避免资金被侵占问题的出现。二是突发临时性问题会计信息披露方式的转变。对于突发性临时财务问题,高校会计管理工作一般采用简单的会计公报形式进行披露。但是新的会计制度中,要求对这种问题必须撰写专项的会计财务报告进行说明,这种形式的转变使得高校内部与管理部门可以对突发性会计问题及时应对。

第一,美国高校会计信息披露。美国大学会计核算历史上主要运用“基金”会计方式,会计报表主要遵守一种被称为“审计模式”(aicpa模式)的披露准则。这种准则,需要依照“基金”施行信息披露,基金余额变化表、资产负债表和流动营运基金收支表包含在报表内。1993年“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颁布了第117号规则“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报表”,要点应落在净资产是非营利高校财务报表需要的,继而需要以责任产生制为根本说明用费,业务表、资产负债表和资金流量表包含在报表内。此种模式透露出以下的讯息:首先,摒弃了古老的“基金”方式会计报表为非营利高校,继而摒弃了运用多年的“基金”会计核算方法。固然,“基金”会计时至今日依然是美国大多数高校运用的核算方式,但由于颁布了117号规则,至少高校会计核算的天然方式并不是阐述“基金”会计,基本能够因环境而改动;其次,不管从方式到内涵高校会计报告都倾向于企业会计报告方式。企业报告中的“利润表、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和117号规则中需要披露的“业务表、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有着一致的范畴,而且,报表的规范和企业报表有相同之处。和企业资产负债表相比,高校报表缺乏全部者权益项目,而为净资产工作,并划分暂时制约性、非制约性和长久制约性。新规则没有依照基金划分,而是由学校“全局”方位表示财务情况。第二,英国高校会计信息披露。英国高等学校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则,每一年的`年末都往投资人、教育行政管制部门、学生(家长)、债权人、捐赠者等有关收益者透露学校有关的科研状况、教导以及资金等层面的信息,按照讯息不同的方式和内容的不同能够分为:年度回望(annualreview)、财务报表(financialstatement)和现实与数据(factsandfigures)三个方面。学校年末的报表与另外有关的阐述是年度财务报表。通过单独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关于学校管制报表、财务报表的报告、独立审计报告、学校理事会人员、学校理事会的担责、合并损益表、会计策略、资产负债表、财务报表附注、现金合并流量表等都包含在内,对去年年度的科研、教导和社会服务层面的成功施行全盘的披露和汇总被称为年度回顾;现实与数据讯息对外暴露相关师资水平、学生状况、教育和科研、财务与资金等简易的讯息。第三,加拿大高校会计信息披露。能够变为典型的为加拿大高等学校讯息透露轨制。依照加拿大教育有关的法律表明,高等学校每一年年末都往教育行政管制部门、学生(家长)、投资人、债权人、捐赠者等有关收益者透露有关学校的科研状况、教导以及资金等层面的讯息,现实与数据(factsandfigures)财务报告(financialreport)和管制指标施行年度报告三个方面组成了学校的讯息透露,财务报告早已过单独的注册会计师审计;现实与数据讯息也运用了相对正式的方法,利用数字和图标施行充足的透露学校一年来的学生情况、财务情况、师资水平、研究状况、图书馆状况等;为了使有关利益者对现实和数据讯息的了解与运用相对便捷,利用细致指标对有关的讯息数据施行评估和分析是管制指标执行年度报告。此外,在后两方面报告中,透露讯息的内涵和细致指标比较稳定,但各高校也依照本身的状况截然不同。第四,对中国的启示。中国是以修正后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为依据创设的《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与《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眼下,中国高校会计怎么适宜市场化革新的需求,能够从美国高校会计轨制变化的“一角”,获得下面的启发:其一,作为预测会计轨制革新的目的需达到多方信息运用者的需求。历史上因为中国高校皆是以公立为多,因此全局会计轨制的创设也是为了达到国家的需求,例如,现行轨制要求高校要避免国有资产流失施行预算管制等。伴随高校多道路汇集资金的进展,会有层出不穷的国家之外的主体和高校产生财务联系,他们也力需明白高校的运营状况。由此,在创设会计轨制时,务必要思考这些有关利益者的需要。眼下中国高校会计讯息还未达到公开披露,而单单为向上级管制部门报告。这让其他主体没有办法取得他们需求的讯息。讯息公开,有助于提升捐赠人、国家、赞助者甚至学生对学校的财务监督,提升学校运用资金的效率;其二,应维持财政部门为所有会计规则系统的制订机构。双轨制为美国高校会计核算的运用,政府会计规则委员会规定公立大学,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管制私立大学。这种轨制,在处理会计讯息的比较性问题有很大难度。近几年来,美国私立和公立大学的会计轨制慢慢倾向相同。实践表明,没有较多的卓越性在两套管制机构里。中国创设两套会计管制制度几乎是没有必要的。中国的国情,确认了会计管制机构客观上仅为财政部门。人们明白,针对私立和公立大学创设两套会计核算和披露方法是没有必要的。毕竟,还未有如此的需要在客观上,并且,在中国私立大学还在起步水平,在一套核算方法中,能够把这种会计差异协调过来;其三,政府和非营利组织会计规则与企业会计规则倾向相同。美国高校信息透露由基金主体转为学校主体,目的就是使较多的人明白财务报告。眼下非营利组织会计和国际上政府在很多层面租用了企业会计的方式,例如用收付实现制被权责发生制代替,支出概念被费用概念替代,编制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等,都力证了两种会计方法的相融性;其四,不应当运用“基金”会计核算方式。人们明白,非营利组织会计的基础特点并不是“基金会计”,它仅为特殊会计条件下的产物。除了学费和政府拨款为美国高校资金的源头外,占有较大比例的为其他方式像捐赠等。因此用基金账户划分核算,有助于表达责任的不同。中国很大部分高校资金来源于学费和财政拨款,在其他渠道汇集的资金占比很小,由此整个会计核算系统应环绕着财政拨款来定制。中国现行高校会计表明:对经营性支出依照权责发生制,通常性支出依照收付实现制。采用权责发生制的美国的高校会计,可以更精确地反映教育的“成本”是其优点,继而为获得相应的补偿铺垫基础。中国高校还未全部开放本科生的收费轨制,但培育硕士、博士和博士后的现实早已大范围采用“自费”轨制,这就说明了非常有必要地施行成本核算,运用权责发生制也是客观需要。

五、结束语。

高校会计信息披露的改革,是高校财务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会计管理工作者重要研究内容。为此高校会计工作者,与相关管理部门对信息披露内容与方式转变,开展了专项实践研究,为高校会计改革的开展提供有效支持。

参考文献:

[2]冯宁.高校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研究——基于新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视角[d].青岛理工大学,.

钓鱼岛问题的军事论文

(山西师范大学 山西 临汾 041000)。

摘要:2012年9月10日,日本政府执意推动钓鱼岛“国有化”进程。中国如何才能化被动为主动夺回钓鱼岛的实际控制权,就目前局势来看,通过“准军事手段”解决钓鱼岛争端不失为一条有理有力有节的权宜之计。

2012年9月10日,日本政府不顾中国的强烈反对决定以20.5亿日元的价格,从栗原家族手中买下钓鱼岛中的3个岛屿,并于11日签署买卖合同,正式将钓鱼岛收归“国有化”。

钓鱼岛列岛由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南小岛、北小岛和3块小岛礁,即大北小岛、大南小岛等8个无人岛礁组成。主岛东西长约3.5公里,南北宽约1.5公里,面积约4.3平方公里。地势北平南陡,中央山脉横贯东西,最高峰海拔362米。距温州市约356千米、那霸市约417千米。

钓鱼岛自古以来就是我国的固有领土。中国最早发现、命名、管辖钓鱼岛,并且通过先占原则取得主权,长期以来都是我国沿海渔民进行捕鱼、采药、避风、休息的重要场所。

从地理特征上看,钓鱼岛与台湾列岛同属远古喜马拉雅造山运动的产物。钓鱼岛位于冲绳海槽的西侧上沿,是中国东海大陆架的自然延伸,依据1964年6月10日生效《大陆架公约》,理应为台湾岛的附属岛屿。

从历史依据来看,中国关于钓鱼岛的最早记载可追溯到隋朝,隋炀帝招琉球归顺时,途中就经过钓鱼岛。中国自明朝初期就已对钓鱼岛实行有效管辖。明洪武元年,倭寇屡犯东南,“航海侯”张赫被派到福建负责海防,“最后追寇至琉球大洋”即琉球海沟。此时,钓鱼岛已被纳入中国的海防范围。

明永乐元年出版的《顺风相送》“福建往琉球”航路上明确记载了“用单乙取钓鱼屿南边,用卯针取赤坎屿”。书中对钓鱼岛、赤尾屿等名称做了十分清晰准确的记录,表明至少在15世纪中国人就已经发现并命名了钓鱼岛,并将其作为台湾的附属岛屿进行管辖。中国明清两朝曾先后24次向琉球国派遣册封使,把钓鱼岛作为出使琉球海上必经之路的标志。明嘉靖十三年陈侃所著《使琉球录》是现存最早记载中国与琉球海上疆界的中国官方文献,明确记载了:“过钓鱼屿……见古米山,乃属琉球者”。日本最早记载钓鱼岛的《三国通览图说》“琉球三省并三十六岛之图”也明确肯定钓鱼岛为中国领土。除此之外,19世纪美英等国地图,都载明钓鱼岛属于中国版图。日本一些历史学家经过认真考证后,也得出钓鱼岛自明代以后即为中国领土的结论。

从法理依据看,1895年甲午战败后清政府被迫签订《马关条约》,将台湾全岛及钓鱼岛割让给了日本,1941年中国政府对日宣战后,宣布废除中日间一切不平等条约。1945年日本战败,根据《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规定,日本“只能保有本土四岛”。二战结束后,美国长期托管冲绳及钓鱼岛,并于1972年把钓鱼岛私相授受给日本,这才引发了中日之间围绕钓鱼岛的一系列争端。东海地区长期以来就是中日两国的兵家必争之地,如今因钓鱼岛事件,两国又产生了严重的对立。2011年美国从阿富汗撤军,战略中心重返亚太,使得主权之争蜂拥而起。美国国务卿希拉里曾表示“钓鱼岛问题适用于美日安保条约”,为日本的行为壮胆撑腰,企图给美国寻找一个合理介入东亚的借口来制衡中国。美国的战略意图很明显,就是要在钓鱼岛放火,使中国左右碰壁,顾此失彼。所以任何一场发生在中国周边的军事冲突都有可能导致美国的直接干预,也将影响中国在亚太的和平崛起。

2012年9月9日,胡锦涛同志在出席apec会议期间,当面告诫日本首相“中日关系因钓鱼岛问题面临严峻局面,日方必须充分认识事态的严重性”。11日,中国政府公布了“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领海基线声明”,这实际上意味着中日钓鱼岛争端陡然提升至官方对抗阶段。与此同时,济南、南京、广州、成都四大军区进行了联合军演,实施大规模登陆与反登陆等实战演练,明显带有一定的武力警告意味。中日两国正面临着自1972年以来最严峻的时刻。反观日本政府却一再坚称“一厘米的土地我们都不会退让”,拒绝与中国进行领土问题谈判,实际上是想通过“极为丑陋而又笨拙的耍赖”,将其非法侵占钓鱼岛的野蛮行径合法化。从某种意义上来讲,这是日本对中国的“不宣而战”。

研究中日争端,离不开对日本民族性的了解。美国露丝·本尼迪克特在其代表作《菊与刀》中指出:日本的国民性是“尚力”,精神核心是“耻感”,奉行“力同度德,德同量义”的原则,意思就是“实力第一”,从来都是只佩服和尊重强者。公元663年中日白江之战,中国把日本打成了学生,日本开始学习中国的先进文化。1863年英日萨英之战,英国把日本打成了学徒,日本开始学习西方的近代化工业。1945年美国的两颗原子弹把日本打成了奴才,日本彻底沦为了美国的仆从国。所以对日本一定不能抱有幻想。示弱,只会重蹈甲午覆辙。

然而纵观当前国际形势和对比国力,中日两国因钓鱼岛问题而爆发全面战争是不智的,也有违中国的和平发展理念,而经济制裁手段时间漫长、见效甚微且对中国自身发展也有较大的损伤。2012年7月,中国军事科学学会副秘书长罗援少将曾提出“东海版的六个存在”:包括行政存在、法律存在、军事存在、执法存在、经济存在、舆论存在。其中“军事存在”中提出的在钓鱼岛附近设立军演区、导弹试射区,将钓鱼岛作为航空靶场、武装上船就可以理解为一种“准军事手段”。因此,以“准军事手段”——军演、导弹试射应对钓鱼岛当下面临僵持的局面,并阻止美国伺机“介入东亚”,应该是当下一个不错的选择。在涉及主权争议,中国往往采取国与国、一对一的谈判方式解决纠纷,由于美国的介入下,钓鱼岛争端也变得错综复杂,日本也一直希望借助美国的势力将问题国际化,使得中、日、美因钓鱼岛问题相互发生碰撞,最终形成一种力量均势,让钓鱼岛问题乃至东海问题长期僵持化,继而鲸吞蚕食巩固既得利益。笔者认为,如果中国此时在此区域选择实施导弹试射,或可以率先打破僵局,逼迫日本承认争议而重回谈判桌,达到战略战术上“打草,惊蛇”的目的。现代政治军事紧密结合,战略战术融为一体,而这正是“准军事手段”的特征。在政治外交因素的制约下,“准军事手段”可以展现国家战略和政治目的,以导弹试射为契机,不但可以凸显钓鱼岛主权问题,降低擦枪走火的可能性,也符合“反介入、非对称”作战理念。

外交是政治的延伸,军事是外交的后盾。在外交谈判无果,提升至战争状态又将引来美国介入的情况下,中国以导弹试射等“准军事手段”来打擦边球,既可打击日本的嚣张气焰,又使美国不至于轻举妄动。世界对中国经济有着强烈的依赖,不可能会让中日局势一发不可收拾,并且北方四岛、独岛问题隐约之间也在遥相呼应,为破解美国插手增加了话语权,避免了与美国正面冲突的机会。在“”前后进行导弹试射,也可以释放国内民众、鹰派将领有关钓鱼岛问题的不满情绪,表明国家态度,凝聚人心。

2012年是中日邦交正常化40周年。当年周恩来和田中角荣等老一辈领导人深谋远虑,恢复两国邦交,使中日关系走上了正常发展的轨道。而今一些日本右翼政客却逆潮流而动,破坏中日间良好的发展势头,使两国关系波谲云诡。中国政府和人民维护领土主权的意志是坚定不移的,我们有决心、有能力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随着中美两国综合国力的此消彼长,世界各国将会根据自己的最大利益来重新调整对华关系,除了将“准军事手段”作为解决钓鱼岛问题的权宜之计外,中国也一定将会运用更加强大的实力去解决钓鱼岛争端。

对非典所引发法律问题的思考论文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人类正逐步地从工业社会迈入信息社会。网络也已经越来越成为人们社会生活的重要场所。网络的开放性和传播速度快等特征,既使得网络中的信息来源渠道广泛、内容丰富,同时又为信息的交流、传播,提供了较现实环境更为广阔的空间。例如:网站提供的电子邮箱服务(尤其是免费邮箱服务)极大地提高了信息的交流速度。然而随着人们对电子邮箱服务的依赖越来越强的时候,人们慢慢发现自己的电子邮箱开始每天会多出一点无用的广告邮件,渐渐地越来越多,甚至有的用户电子邮箱中的广告邮件由于来不及清理,导致了电子邮箱的崩溃。更有甚者,有的广告邮件本身就带有病毒,会导致用户的计算机染上病毒,从而给用户造成了很大地损失。而当用户打算向发信人拒收此类广告邮件时,常常会发现寄发电子广告邮件的地址通常是伪造的或并不存在的。

电子广告邮件,通常又被人们称为“垃圾邮件”。在美国又被称为“不请自来的商业电子邮件”(unsolicitedcommercialemail),它是指那些寄发到用户电子邮箱里的不断重复而且不受欢迎的电子广告信函。但它又不同于人们在访问各网站时,伴随而出的很多时尚性电子广告。因为它们通常并不影响用户访问网站。(用户对于它们或弃而不看,或干脆关掉)。

对于众多电子邮箱用户遭遇的这种“尴尬”,仔细追究其因,不外乎两种,要貊是网络广告商费劲心思“淘金所得”,要麽是网站所有者的“背后一击”,即:由网站所有者向网络广告商有价转让电子邮箱所有者的相关资料。因为在申请注册电子邮箱时,用户需要填写相关的材料。因此,对于众多用户包括电子邮箱在内的相关材料,网站必然所知,难逃其责。由此不难看出,电子垃圾邮件的大量出现,一方面使得广大用户不胜其烦,另一方面也由此引发了相关的法律问题。

(一)侵犯用户隐私权的法律问题。

正如上面所述,用户电子邮箱中之所以大量涌现垃圾邮件(除用户在其他网站自愿订阅电子期刊,而向订阅网站提供自己较为准确的联系方式――电子邮箱外)。探究其因,不外乎两种。其一是寄发垃圾邮件的网络广告商任意在网络上大量搜集众多电子邮箱地址的行为。但这种行为不但费时费力,而且也不存在侵犯网络用户隐私权的法律问题。其二便是提供电子邮箱服务的网站向网络广告商大量转卖其掌握的会员资料,包括用户的电子邮箱的地址,从而使得网络广告商不费吹灰之力,“按图索骥”的向用户的电子邮箱中,寄发大量垃圾邮件。这很类似于目前广大学校为了招揽生源,不择手段地获取在校学生的名单,从而乱发所谓的录取通知书的行为。

隐私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格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它是伴随着人类对自身的尊严、权利和价值的认识而逐渐产生的。然而,近些年来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不但传统的隐私权受到了极大地挑战,而且网络空间个人隐私权也受到了严峻的挑战。如何强化网络空间个人信息和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如何协调、平衡网络空间中个人和社会公共间的利益,已成为国际社会网络立法的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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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机构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的思考论文

内容摘要:目前我国慈善组织呈现管理模式社会化、出资主体多元化的特点,形成了国家、集体、社会团体、个人(国内外)多渠道、多形式兴办和管理的格局,一些慈善组织经常出现善款使用效率低下、会计信息披露不完整等现象。而且目前我国各种慈善机构执行不同的会计规范,向外提供的会计信息差别很大,并且慈善机构的财务报告没有统一的格式。这将造成慈善组织之间会计信息失真的情况时有发生。

本文通过针对我国慈善组织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比如慈善组织会计理论不完善、会计信息披露成本的制约、政府管制力度不够、匮乏竞争和生存意识、对信息使用者需求的忽视等方面的缺陷,本文创新性地提出了我国慈善组织会计信息披露改进的对策建议,包括建立健全相关会计理论、慈善组织完善相关的制度要求、强化政府监管职能、强化第三方审计、改进会计信息发布渠道等。

对三农问题的思考论文

我国是农业大国,农业发展水平落后于发达国家,约有8亿农民。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城乡差距不断拉大,三农问题越来越凸显。[1]近年来三农问题是我国政府工作关注的重点,而城镇化是解决三农问题的主要途径,同时城镇化中出现的问题,为三农问题的解决设置了障碍。

首先,城镇化发展有利于推动农民收入增加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城镇化带动第三产业的发展,满足大量劳动力的就业需求,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的压力得以缓解,增加了农民收入。同时,城镇化的推进,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较农村更为完善,农民生活方式向城镇转变,生活水平得到提高。

其次,城镇化发展有利于推动农村基础设施的发展。城镇化有利于农村面貌改善,促进农村经济繁荣。利用城镇的辐射和集聚效应,可以合理布局乡镇企业,改善农村环境,乡镇企业使村民就近就业,减少了人口大量流失带来的问题。

最后,城镇化发展有利于推动农业现代化进程。城镇化使小规模零散土地得以集中,有利于農业实现规模化、机械化、产业化,从粗放型农业生产走向集约型的精细化生产。

城镇化具有一体两面性,它是三农问题解决的途径,同时它的发展也为三农问题的解决带来新的挑战。表现为城镇面子工程、城镇化质量低和工业化为主三个方面。

首先,城镇面子工程。城镇化进程下,很多地区掀起造城运动,城市不断扩张,占据大量农村土地,很多农民被迫失去土地,出现大量无地农民。大中型城市旧城改造,廉租房不断减少,很多农民工租房困难或者租房成本高,无法携家带口去城镇发展,造成农村留守儿童增加,不利于解决三农问题。

其次,城镇化质量低。我国的城镇快速发展,但这种城镇化是低水平、粗放型的。虽实现了土地城镇化,但土地表面基础设施不健全,人们享有的依然是农村服务,加上一些大中型城市的高门槛,户籍制度下农民难以融入,人口城镇化水平低。农村剩余劳动力增加、人多地少以及城市社会拒入,农民呈现亦工亦农的状态,农民半耕半工不利于土地流转和农业实现机械化、规模化。

最后,以工业化为主。城镇化发展到一定阶段,服务业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率应大于工业。但现实是很多城镇追求资源密集型、资金密集型或技术密集型产业,忽视劳动力密集型产业发展。技术密集型、资金密集型等类型的产业对劳动力素质要求较高,农村劳动力文化水平不高,农民进城就业难。同时,一些工业会对人们的生活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不利于生活水平的提高。

(一)城镇建设减少面子工程。

大中型城市应保留或建设廉租房,为农民工提供廉价的居住地,减少迁徙成本和经济成本,有利于城镇管理。加大对中小城镇建设的支持力度。中小城镇房价不会像大城市一样被热炒,同时居住排挤力度小,农民住房压力和经济压力可得到缓解。同时在中小城镇发展,农民可以实现就近就业,离土不离乡,缓解了农民心理压力。城镇基础设施相对农村健全,服务业发达,解决了农村劳动力溢出的问题,增加就业,提高了人们的生活水平。农民离开土地去城镇谋生,大量土地得以流转,农业可以实现规模化、机械化生产,提高生产率。

(二)提高城镇化质量,落实户籍改革。

针对城镇化质量低,应不断完善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社会保障等一系列政策也应紧跟时代步伐,尽快改进。我国户籍改革正有序进行,有望在20xx年形成新型户籍制度。中小城镇农村居民准入门槛低,很大程度解决了农民候鸟式迁徙问题,可有效促进人口城镇化。农民进城实现市民化,其与城镇居民在医疗保险等方面享受相同待遇和服务,可使农民真正融入城镇,城镇化得以落实。同时,因土地是农民最后的保障,农民市民化为农民在城市生存和生活提供了社会保障,农民与土地可实现切割,农村土地得以进入市场流转,为实现农业机械化、规模化提供有利条件。

(三)大力发展服务业。

应大力发展服务业。在发展技术密集型、资金密集型、知识密集型等产业的城市,需要较高的技能或知识,农民普遍教育程度低,掌握的技术多低端,在这些城市,只能从事没人愿意干的较脏、较累,技术要求低的工作。而服务业是劳动密集型产业,技术要求较低,可以吸纳溢出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有效缓解就业压力。同时服务业也有效地提高了人们的生活水平,人们享受到的服务不断增加,生活质量提高。因此,城镇应大力发展服务业。

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之一是城镇化,它也是解决三农问题的主要途径之一。三农问题是国家工作的重点,关系8亿人口。应推进城镇化,以城带农,城市反哺农村,先富带后富,最终实现共同富裕。

[1]贾俊民,葛文光。关于三农概念与三农问题提法的考察[j]。当代中国史研究,20xx(1)。

[2]赵丽欣,王青青,李辉,郄艳丽。城镇化问题对三农问题的影响及对策研究[j]。社会科学论坛,20xx(12)。

对地球化学探矿四个问题的思考论文

摘要:在我国经济发展的背景下,城市化建设不断加快,使运输行业经济得到有效提升,使交通运输行政管理越来越严格,这也是我国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履行的一项重要职责,能够有效提升我国各级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需求。但是在实际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比如法律体系不完善、管理不规范以及管理机制欠缺等问题,这就需要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针对性的进行问题解决,对目前管理中所面临的形式制定出一系列完善的运行方案,以此提高交通运输行政管理质量与效率,对我国交通运输行政管理能力的提升具有较大促进作用。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全面体制改革取得了较大的成绩,极大的推动了我国现代化体系建设,使我国政府在经济发展的背景下执政理念得到全面革新。此外,目前我国交通运输在管理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为了提升我国交通运输效率,需要对其进行必要的优化,以此提升运输效率并降低成本,为我国城市化较快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1.交通运输行政管理的价值。

1.1提升交通运输管理的规范化。

由我国目前交通运输管理形式来看,较多地区交通运输管理在发展的过程中都遵循一定的发展框架与规则,为运输管理的顺利实施在一定程度上提供了制度保障,并且在较大程度上提升了城市化进程。此外,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大大提高了我国城市化建设水平,人们生活质量在此基础上得到较高提升,使私人车辆数量不断增加,为此增加了道路管理压力,严重阻碍了我国交通运输行政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这就需要各地区相关部门采取必要的方法进行合理的解决,对交通运输行政管理进行合理的优化,为交通运输规范化管理提供一个好的平台。

1.2促进道路运输承载能力。

由于我国经济依然处于发展过程中,地区经济具有一定差异性,一些经济落后地区道路在规划过程中无法得到有效落实,导致道路运载能力严重得不到保障,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城市化发展速度。此外,道路承载能力对于交通运输质量有较大关系,其中道路承载能力与道路规划设计有较大关系,并且也受到交通运输管理的较大影响。除此之外,提高交通运输承载能力能够有效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并在此基础上可大大降低管理成本。

1.3有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我国经济的增长提高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水平,其中交通运输是我国经济持续发展的主要经济支柱之一,并且在此基础上影响着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完美构建。此外,我国从改革开放到目前为止依然处于发展中阶段,交通运输的畅通与安全也在不断的发展过程中,使人们的生命安全得到了较大保证,这在较大程度上对我国交通运输管理水平的提升具有一定促进作用,这就需要在进行交通运输行政管理过程中,管理人员应提升其工作能力。

2.交通运输行政管理改革的经验总结。

交通运输系统是我国经济发展最为重要的'系统之一,也关系到民生基础系统的建设与完善,此外我国交通运输系统在建设初期,行政管理工作一直处于完善与革新中。此外,随着我国全面实施体制改革以来,交通运输在进行行政管理过程中取得了较多改革经验,不但使施工管理机制实现了灵活性与科学化,而且使行政管理法律法规与组织体系得到有效完善。但是,在进行交通运输行政管理改革的同时存在较大问题,比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相对较多、部门职能重叠以及系统化的退出机制不完善,致使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体制在较大程度上得不到有效完善。

3.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3.1法律法规体系需要进一步健全。

交通运输行政管理工作在顺利实施的过程中,要有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作为基础,这对交通运输行政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尤为重要。但是,目前我国交通运输行政管理工作中,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作为基础,使管理工作遇到一些问题,并且问题反馈不及时,导致法律法规体系得不到有效完善。目前,行政管理工作中的法律法规较为具体性与宏观性,能够有效落实到行政管理工作中的法律法规,都很难具有一定针对性,导致对法律法规管理与行政管理体制运行在较大程度上较为欠缺,不能实现系统化。

3.2不完善的运输执法体制仍然存在。

在交通运输行政管理过程中,行政管理的合理性与系统性主要体现在运输执法体制中,这对提高行政管理具有较大促进作用。但是,目前我国交通运输执法体制出现了部门之间的重叠现象,比如执法部门对于问题的处理根据法律法规,但其他管理部门要求根据行政规则与政策进行处理,两个部门处理方法不同,不但使部门之间无法起到较好的协调作用,而且不利于问题的解决。此外,由于一些行政执法人员素质以及专业管理水平有限,对于一些权利户与关系户很难将运输执法工作落实到实处。

3.3管理体制机制需要进一步理顺。

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体制是交通运输行政管理参与交通运输管理的重要实践平台,目前管理体制与过去行政管理体制相比有较大的完善与改变,能够有效促进我国交通运输的发展。但是,我国目前管理体制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行政管理存在机构冗余与不同部门之间职能重叠,导致交通运输出现较大问题,一些部门为了利益互相推诿,部门之间没有进行有效相关问题的沟通,致使专权判断现象较为严重。此外,管理部门在较大程度上都应接受上级部门指令,致使管理内容的遵从性很难确定,极大影响了管理工作。

3.4合理的组织体系尚未健全。

我国交通运输行政管理组织体系虽有一定的发展,但依然处于建设过程中,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行政管理组织体系没有从根本上推行,不同管理层之间的关系很难有效协调,导致在管理过程中,上级没有对下级进行一些法律与方法的改进方法的指导,同时下级没有及时向上级进行管理工作的汇报。没有完善横向组织体系,主要是因交通运输行政管理的正常运行需要不同部门之间的参与、协调,只有这样才能使管理实现利润最大化,以此保证行政管理工作的效率。但是在日常管理中,不同部门都希望拥有交通运输的全部管理权,以便实现利益最大化,导致不同部门之间无法正常沟通,致使行政管理工作不能正常进行。

4.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中问题对策。

4.1完善交通运输行政法律法规体系的形成。

交通运输行政管理的正常运行离不开交通运输法律法规的完善,并且对交通运输的正常运行具有较大促进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法律法规立法人员在立法之前需要深入到基层进行考察,还需要对执法人员进行报告反馈会议的定期举行,从中进行重要信息的总结,以此对法律法规体系进行完善。我国交通运输法律法规在完善过程中,可以借鉴国外交通运输法律法规经验,并切实应用到我国交通运输行政管理工作中,以此避免法律法规在使用过程中的滞后性。此外,交通运输行政管理的实施需建立在法律法规体系的基础上,使管理有法可依,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交通运输行政管理工作的科学性与公正性。

4.2现代化交通运输治理体系的形成。

交通运输行政管理在发展过程中需要对现代化交通运输体系进行不断的构建并完善,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对目前行政管理体制进行定性与量化的分析,对一些问题进行针对性的解决,并且对管理体制运行过程中的中间程序实施合理简化,规范化对程序运行进行协调。对交通运输体制中的信息技术进行强化,并根据管理监督、实时跟踪对运输现状进行全面反馈,以此促进管理体制改革的有效性。

4.3完善市场准入机制和退出机制。

由于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需要不同部门的参与,应从顶层设计方面对市场准入机制与退出机制进行构建并完善,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有关部门与相关单位行应做好智能发挥作用,并分析是否与其他部门共存,以此进行管理系统程序的引进,在此基础上还应进行不同时期的评估,为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提供公平、公正的竞争平台。市场退出机制主要是对一些问题的解决,以此简化实际工作难度,这就需要管理部门进行年度评估工作,通过评估形成有效的行政管理氛围。准入机制与市场退出机制的构建,需要进行动态监督机制的建立,以此发挥交通运输行政管理的推动作用。

4.4促进依法行政水平的提高。

交通运输行政管理的提升需要对执法人员的综合素养进行提升,并进行评估机制的构建,同时对执法事件进行核查。此外,还需要对执法人员的专业技术进行提升,这就需要从法律法规方面进行落实,并且将法律法规进行全面细化,以此保证其科学性与可行性,同时还需要与有关部门进行更好的沟通,将行政管理水平得到有效提升。除此之外,在进行管理人员选拔时,采用绩效评估与职位升迁机制,并进行法制化的监管手段,保障交通运输行政管理工作的切实落实。

5.结束语。

综上所述,完善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不但能够有效提升我国运输行业效率,而且使行政管理质量得到有效提高,在最大程度上使治理能力与体系实现现代化,并且在管理过程中还需要围绕多个交通管理目标进行全面管理,比如智慧交通、平安交通以及综合交通。此外,在进行交通运输行政管理时,需要还需要根据不同原则进行交通运输行政管理的革新,以此提高交通运输行政管理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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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三农问题的思考论文【】

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是关系国民经济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重大问题,黑龙江省作为农业大省,全国重要的商品粮生产基地之一,这一点显得尤为突出,而解决“三农”问题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金融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在解决“三农”问题上有其独特的优势。良好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对加快农村发展、促进农业现代化、增加农民收入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目前,黑龙江省的“三农”问题突出表现在:一是农民收入问题。农民收入低、增收难、城乡居民贫富差距大,导致农民的经济利益得不到有效维护,农民的平等权利得不到保障。这是“三农”问题的核心问题。二是农业产业化问题。农业发展缺乏有效的企业拉动力,缺少较强的龙头企业,现有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不够。三是农村建设问题。主要是三个落后:基础设施落后、科技文化落后、乡村面貌落后。这三方面的问题实质是农业和农村内外部环境发生深刻变化的现实反映,是城乡二元结构长期积累的各种深层次矛盾的集中反映。如不尽快解决上述问题,从长期来看,不利于社会稳定,从短期来看,不利于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这将大大影响黑龙江经济的发展,阻碍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黑龙江省农村金融体系在解三农问题,支持农村经济发展诸方面所发挥的作用还是及其有限,还存在着许多问题:

1.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在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农村经济方面发挥了主渠道作用,但农信社自身仍存在诸多问题亟待解决。

(1)目前,黑龙江省市(县)的农业银行在农村的机构网点已全面收缩,农业发展银行政策性经营业务伴随着国有粮食企业改制、粮食流通市场化已逐步萎缩,邮政储蓄不断从农村抽吸资金,已经造成了农村金融供给不足和“一社难支‘三农’”的局面。

(2)农村信用社为“三农”服务的政策性与其商业化经营模式之间存在矛盾。黑龙江省农信社的发展历史证明,在经过多次的重组和长期的行政计划管理之后,农村信用社从内容到实质都不再具备合作金融的特性,已经变为按商业银行的经营模式运作,追求利润最大化的金融组织。另一方面农信社又承担着部分政策性的支农任务,并为此而背上了沉重的包袱。农村信用社成了一个矛盾综合体,多元目标冲突。农民对农信社既没有控制权,也没有管理权和收益权,导致农信社产权关系模糊、所有者缺位、寻租现象严重,最终发展偏离了设立时的初衷。

(3)农村信用社农贷业务以粮食生产贷款为主,规模化养殖及农产品加工营销难以得到贷款,农村中小企业基本得不到贷款。目前,农村信用社贷款主要用于满足农业生产的需要,以种植业小额贷款为主“春放秋收冬不贷”,贷款方式为3—5户联保,额度一般在3000—5000元之间。养殖业贷款占农业贷款额的比重在10%~30%之间,主要用于支持当地发展禽蛋业、奶牛养殖业,最高额度在1—3万元之间,采取抵押联保方式,多为一年期。农村中小企业贷款、筹资更为困难。

2.农村消费型贷款处在起步阶段,民间借贷比较普遍。除农业扩大再生产外,农户迫切需要的住房贷款、个人消费贷款和助学贷款等分期偿付的中长期贷款,目前仍然很难从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贷出。民间借贷(当地称“抬款”)现象比较普遍,一般由亲属、朋友担保,利息都在一分以上。

3.财政转移支付项目少,地方财政基本上为“吃饭财政”,对农业经济和农村社会发展的支持力量微弱。目前,中央与省级财政对市(县)支持主要是转移支付项目,包括粮食补贴、退耕还林补贴、人畜引水补贴等,而农田水利设施、村庄道路硬化、农村社区环境治理、农村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投入短缺、支持渠道缺乏,已严重制约了农村公共事业的发展。

总之,黑龙江省的农村金融支持作用,仅处在维持农业简单再生产的推进阶段,与广大农户、企业以市场为导向发展规模化生产的强烈需求极其不相称,由此形成了三个不衔接,即“零风险贷款”供给与风险和收益并存的农业产业化资金强劲需求不衔接,农村金融机构的“恐贷”、“惧贷”行为与农户、企业强烈的贷款作为不衔接,农村金融自身发展壮大与农业经济发展、农村社会进步的不衔接。这种由于金融供给方式不合理制约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格局,必须要采取措施加以打破,形成新的供需衔接、优势互补、良性循环的经济增长方式。

充足到位的资金供给、高效便捷的信贷经营模式和基地企业规模带动是黑龙江省农村经济发展的关键,为此,如何进一步推进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建立适应农村经济发展要求的高效新型农村金融体系是解决黑龙江省“三农”问题的关键。构建一种以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农发行为主体,以其他金融组织为补充,以担保、保险企业为保障的新型农村金融体系,必将促进我省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农民收入的稳步提高。

1.明确全省各金融机构为“三农”服务的义务,理顺相互间的资金关系,形成农村资金的良性循环机制。落实各商业银行服务“三农”的义务,按其新增贷款的一定比例发放支农贷款,对投向龙头企业的贷款比照农信社贷款利率的办法实行一定幅度的浮动。进一步发挥农发行的政策性信贷支持作用,调整职能,扩大对农业、农村的服务范围,开办“三农”贷款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信贷业务,做好农村生态环境建设,扶持贫困地区发展,农业产业化等方面的工作;农业银行要继续坚守农村阵地,按商业化原则做好农业信贷工作,转变观念,讲求效益,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中寻找机遇,创新思路,办好信贷扶贫业务,大力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推动农村城镇化建设、支持乡镇企业和农村中小企业等等;人民银行要继续运用支农再贷款提升农信社支农后劲;农信社要结合双流农村居民非农化、农村劳动力转移等新情况,把服务“三农”作为业务经营的第一要务,把农民增收作为业务经营的根本出发点,把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作为业务经营的主要突破口,集聚信贷资金,结合优惠政策,积极调整信贷结构,不断增加贷款投入,努力提升金融服务,实现支农社会效益与自身经济效益的“双赢”。

2.深化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发挥农村信用社支农主力军作用。深化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因地制宜改革农村信用社组织形式和管理方式,明晰产权关系,强化约束机制,增强服务功能,把农村信用社真正办成由农民、农村工商户和各类经济组织入股,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实行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自担风险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

3.落实国家扶持政策,增强农村信用社主力军作用。政府要解决农信社的政策性亏损。建议国家对农村信用社开办保值储蓄而多付的利息给予补贴,并对农村信用社历史遗留的和因承担政府行为所形成的不良资产给予剥离。在税收政策上建议适当给予一定的扶持。调整信用社的税收政策,减征或免征农业贷款利息收入的营业税,以减轻其经营包袱,使其轻装上阵,更好地发挥支农主力军作用。地方财政应对支农贷款进行财政贴息。

4.适度放松农村金融的市场准入条件,允许农村民间金融组织合法化,重点支持农民自主参与的各种形式的合作金融,以增加农村金融的服务供给。在大部分农户和农村企业普遍缺乏担保抵押品的情况下,发展民间金融可以有效利用民间的乡土信用资源,为解决农村融资难问题服务。此外,还应探索发展农业保险、大宗农产品期货、农村存款保险机制,调整财政和金融政策等支农方式。

5.探索建立适应农民和农村需要、由自然人或企业发起的小额信贷组织。民间借贷现象普遍存在,证明切实存在民间金融市场,民间借贷有利可图。这是因为在经济发展中,一部分农户、企业先富裕起来、手中握有资金,一部分农户、企业急需发展资金,由此必然形成民间借贷。因此,应规范发展民间金融组织,着手建立贴近农民和农村需要、由自然人或企业发起的小额信贷组织,培育新型的农村金融市场竞争主体,解决农村发展资金紧张问题。

6.抓住契机,从根本上缓解农民和农村企业贷款担保问题。积极促进各级政府和财政落实预算,安排专项贷款担保基金,尽快成立农村贷款担保机构。根据农村和农业生产的特点,尝试推进动产抵押、仓单质押、权益质押等多种形式的担保方式,精简程序,增强可操作性。探索建立以信用镇、信用乡、信用村、信用企业、信用农户及信用个人为主线的农村信用资信、信用等级体系,在有效防范信贷风险的条件下,便利农民担保与受贷。其次,鼓励支持建立“会员制”、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金融企业,采取“自愿入股、滚动发展、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改变过去单纯的“资产抵押”为“资产资金双抵押”,为股东提供股本多倍的贷款担保额度和其他经济合同的担保。

7.建立和创新农村和农业保险产品。探索建立农村和农业保险产品,开发一些费率比例低、农民又急需的养殖业、种植业、抗灾、农业运输等方面的险种,既可使其成为农业保险新的业务增长点,又可保护农民利益,促进农民增收。

房地产抵押若干问题的思考的相关论文

主题语:房地产是房产和地产的统称,房地产也是两个基本形式的不动产。在我国的物权法未出台的现行民法制度的法律状态之下,房地产法律关系,通常是指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法律关系。基于房屋和土地的不能移动性,故房地产抵押也具有不可分离的特性,而实际在房地产抵押设定过程与所产生法律后果中存在着若干法律问题。

前面的话。

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房地产属于不动产,设定房地产抵押权时,需依法履行抵押登记的法律行为,因此,房地产的抵押担保方式在现实生活中也极为普遍,随之而来产生的抵押纠纷也相当多。对于抵押设定所生产的诸多法律关系与之对应的法律后果,所映射出的我国现行法律的相关问题,以及纠纷的避免与处理也必须充分重视与研究。

这里讨论的是房产与地产抵押时所具有的共性法律原则,及其主要相关的问题。

1、房与地的相依性原则:

在房地产开发中,土地使用者都是因自己所有或者使用的房屋才获得利用房屋范围内土地,离开了土地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只能是空中楼阁。因此,房屋产权的取得,必须建立在已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基础上。抵押人对自己的房屋产权或土地使用权中的任一种权利的处分,往往会涉及到另一种权利的变动。

正是由于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之间存在着这样的依附与相依关系,我国法律、法规对单独以房屋或土地使用权抵押的行为,一向采取“房随地走”和“地随房走”的双向原则,并一直规定为:“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土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但在房地产开发领域的实际抵押设定中,将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分别进行抵押的行为比比皆是,不论是开发商、债权人、还是房地产行政管理机关、国土资源管理机关均对此行为“认同”,他们并不认为这样的行为是对“房随地走”和“地随房走”原则相悖,而是理所当然而为之。违背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之间存在的相依关系原则,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的抵押行为显然是无效行为。

在实际中,对房屋产权与土地使用权分离设定抵押的行为一般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将房地产因不同的债务需要分别设置两个独立的抵押,此时的抵押设定可能是同时设定,也可能是分期设定。所设定的抵押权人可能是同一的,也可能是两个抵押权人。二是,根据一项债务需要,同时将房屋产权与土地使用权分别抵押给两个以上的债权人。这种违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之间存在的相依关系的抵押行为之所以在现实经济活动中大量生产,其原因虽与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内心动机分不开,而我国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抵押登记机关设置分离是其根本原因所在。

应当注意的是:根据“房随地走”和“地随房走”这一相依关系原则,在抵押当事人对房屋产权或土地使用权抵押中的一种权利的处分时,即撤销抵押以及撤销抵押登记时,另一种权利的抵押也将随之撤销。

2、抵押权与房地产转让之间的法律原则:

我国《担保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因此,受让(购买)抵押房地产一定要谨慎和仔细审查,以避免得到的是无效转让的房地产。

3、法定抵押登记担保期限的原则:

《担保法》公布施行快十年了,担保抵押设定的当事人现已完全接受与认同了“抵押不登记无效”的我国法律实行的强制登记制度。但对于登记担保期限仍没有明确的认识。本身对于“抵押当事人能否自行约定抵押期限”这一问题,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学理上也存在多种不同的理论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抵押合同当事人自行约定的抵押期限是有效的。因为尽管抵押权为物权,但是抵押合同仍然可以适用合同法的合同自由原则,应贯彻尊重当事人的自主、自愿的原则。如果当事人约定了抵押期限,视为抵押权人接受了对抵押权的期限限制,抵押权人只能在该期限内实现抵押权,更何况我国法律并未明令禁止当事人自行约定抵押期限的行为,所以这种约定并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应当是合法有效的。尽管物权中的所有权具有无期限性,但并不排除其他物权的有期限性,以所谓物权的无期限性作为拒绝承认抵押权的期限的理由是不成立的。也有学者认为,我国《担保法》第25条明确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6个月。”既然法律允许保证合同的当事人约定保证期限,而且在当事人未约定的情况下,应当适用法定期限,那么也应当允许抵押合同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抵押期限。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抵押合同是附属于主合同的从合同,如果主合同未能得到清偿,主合同并未终止,主债权人的债权仍然是有效的,这样附属于主债权的抵押权也仍然有效,抵押权人仍然有权向抵押人主张权利,而抵押人不能被免除担保责任。因为抵押权在本质上属于物权,并从属于主债权,只要主债权存在,抵押权也就同时存在。也有人认为,当事人约定抵押期限实际上是约定免责条款,这种免责条款的约定,目的在于限制和免除抵押人的担保责任,所以这种约定应当是无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实质上是接受了最后一种观点。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也就是说,担保期限只有法律规定,不允许当事人约定。也不允许登记机关规定。

4、房地产抵押纠纷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的适用原则:

房地产抵押行为一般会经历签订抵押合同和进行抵押登记两个程序,而在抵押设定成立后,房屋与土地均要使用或处分,随之便产生若干因抵押所致的诸多法律关系与法律纠纷,由于签订抵押合同是民事法律行为,而抵押登记,作为抵押当事人只是一个抵押生效所必须履行的一个法律手续,而对于登记机关却是一个具体的行政行为,即抵押设定的公示。出现涉及抵押的效力这样的纠纷,抵押当事人便会遇到应采用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来处理这样一个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1992年11月25日法发[1992]38号)“一、凡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房地产方面的权益发生争执而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讼争的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依法受理。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者其主管部门就有关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的处理决定不服,或对人民政府或者其主管部门就房地产问题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由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庭依法受理。”规定的原则,对于民事权益的纠纷应提起民事诉讼,而涉及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提起行政诉讼。

对于抵押而产生民事权利纠纷与抵押登记行为混合在一起的纠纷,例如当事人认为某项抵押因侵权行为而导致抵押行为无效,而通过民事诉讼虽可认定抵押行为无效而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却无法解决抵押登记行为的撤销与否,是提起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这要根据案件性质,如何合法、有效解除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妨碍来确定。一般原则是先民事后行政的原则加以处理,即先提起民事诉讼确认抵押行为无效、再提起行政诉讼撤销抵押登记行为。

需要指出的是,(1)、如果抵押行为无效,而抵押登记行为合法。而人民法院作出的认定抵押有效与否的判决的效力却无法作用于所作抵押登记具体行政行为的登记机关,登记机关不是该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自然其民事判决不对该登记机关具有约束力。因此,如先民事后行政诉讼,原告将承担因登记行为本身合法而导致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败诉的风险。(2)、有人认为,登记机关的抵押登记仅仅是依据抵押当事人提交的登记资料,履行其法律赋予的职能,而不是其作出的对行政相对人所作出的具有约束力的行政行为,因此不能对登记机关提起对抵押登记行为的行政诉讼。对于这两种情形,我国法律、司法解释均没有相应的规定,在审判实践中,这虽然是一个不易引起注意的实际问题,但一旦遭遇将十分棘手,这不能不说是我国诉讼法律制度中的一个尚未解决的审判实践问题。

应当说,第(2)种情形,实际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加以解决: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

(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三)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五)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理由:1)、可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该部司法解释实际上将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范围在《行政诉讼法》基础上进行了扩展,扩展为“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但仍不包括抽象行政行为。2)、抵押登记行为是抵押产生法律效力的法律程序与生效要件,其的存在必然对抵押当事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因此,根据该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可以对抵押登记机关提起行政诉讼。

5、抵押物的特定化登记原则:

对于房地产抵押登记,不少的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均忽视这一原则。对于商品房开发中的房屋所有权获得,一般是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在符合法定条件、房屋竣工验收后并由开发商履行相应的必备法定手续的条件下,按照房屋建筑的独立体(幢、栋、楼,即在建筑施工前、开发立项报建时已核定的房屋单位)发给开发商该幢建筑物的房屋所有权证,即俗称的“大产权”。在一个开发项目往往有若干个房屋“大产权证”。在设定抵押时,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往往直接将一个或数个“大产权证”进行抵押与登记,而未将其按商品房的实际套为单位进行细化,即未特定化,这样的抵押登记是无效的。

「问题」而对于土地使用权证,往往是按规划、征地、土地出让的项目由国土资源行政机关核发给一个土地使用权证。而土地使用权不具有同房屋所有权证那样的可分性,这就带来了一个与抵押物登记特定化的实际困难,这必然引出一个“土地使用权的某一部分能否设定抵押问题”。抵押时一般只能将这唯一的土地使用权证一次全部进行抵押登记,即使当事人不想这样做,但也无法实现。从民法上来看,抵押权乃是价值权,因此抵押物必须具有独立的价值并可以转让,才能够不妨碍抵押权的实现。所谓抵押物必须具有独立的价值,实际上是指抵押物具有交易上的价值,而并不一定指抵押物的物理上的独立性,抵押物虽不具有物理上独立性但却具有交易上的独立价值,这样在理论上、在法律上仍然是可以转让的。然而为了使某一财产在设定抵押后不影响第三人造成损害,某项财产设定抵押后必须登记。因此,某物能否作为抵押物,还要取决于能否进行登记,只要具有独立的交易价值并能够登记,就可以成为抵押物。就土地使用权的某一部分来说,如果确定四至范围、具有交易价值并可以登记,当然可与整块土地分离而成为抵押的标的。但是对耕地、宅基地、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因不能转让,不具有独立的交易价值,所以不能成为独立的抵押标的。让土地使用权的某一部分可以进行设定抵押,这是一个立法趋向问题,也许不远的将来在抵押登记制度上是可行的,但目前尚无法实现或者说实现起来比较困难。

决,将这个项目土地中的一块划出的方式解决了此纠纷。按此原理,将该项目土地中的一块设置抵押也应当是可以的。这是实际操作中的具体做法。

这种关系可分两种情形,一种是已经出租的房地产抵押,这种情况租赁关系成立在先,抵押权设定在后,抵押与租赁关系互不影响,只要抵押人以书面形式将抵押事实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即所谓“买卖不破租赁”。另一种情况是房地产权利将已经抵押的房地产出租,这种情况下抵押权设定在先,租赁关系成立在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租赁关系应随着抵押权实现而解除。上述法律关系与法律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已作明确规定。

抵押合同仅具有债权行为的性质,抵押登记则是物权行为。当事人之间存在抵押合同,仅能产生债权人对抵押人的登记请求权,而不能直接产生抵押权,抵押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与抵押权的成立应作区分。抵押合同成立是表示以书面方式表示当事人同意某项房地产抵押的意思真实表示的反映与达成。抵押合同生效是指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约束力,抵押权的生效则意味着物权对世效力的产生,抵押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其必然生效,只是有其可能。抵押合同的生效更不必然意味着抵押权的成立,只有登记才可产生抵押权的设定与成立。因此,抵押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应当分开,而抵押合同的生效在现行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只能因法定条件成就而生效。其他的学理讨论实无具体实质意义。

二、房屋产权抵押。

这里讨论的是房屋产权抵押的有关法律问题。

1、可以抵押的房屋:

应当说,凡合法取得所有权证的房屋均可由所有权人作出权利处分而设置抵押。

对于私房、开发商合法开发的商品房未出售、转让的房屋可以抵押。开发商因建设需要资金虽与金融机构签订了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的房屋,只要未出售的房屋可以抵押。

2、抵押合同:

房屋抵押权的设定属于要式行为,抵押当事人必须签订书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内容应符合《担保法》第三十九条与《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2001修正)》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抵押合同自合同双方签署之日成立(抵押合同附成立附加条件的除外),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

3、抵押登记:

房屋产权抵押登记必须符合《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2001修正)》第四章的各条规定。

房屋产权抵押登记必须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2)抵押登记申请书;

(3)抵押合同;

(5)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

(6)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

(7)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对于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抵押人需要提交集体企业职代会通过同意抵押的决议;股份制企业、三资企业抵押人需要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通过抵押的证明,但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法人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房地产抵押的,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有经营期限的企业以其所有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所担保债务的履行期限不应当超过该企业的经营期限。

抵押登记的合法证明是登记机关发给抵押权人的《房屋他项权证》。

(1)、法定不得设定抵押的房屋:1)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2)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3)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4)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5)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2)、一般讲,凡已合法出售的房屋均不得作抵押登记。如果开发商与金融机构将已出售的房屋作抵押,此时的法律后果相当于“一房二卖”,此抵押登记为无效。

(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七条规定,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如果将已竣工,尚未进行竣工验收,尚未获得“大产权证”的房屋作为在建工程抵押的,此抵押登记无效。

(4)、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八条规定,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无效。

5、抵押登记资料中的有关问题:

在抵押登记过程中,首先抵押人必须向登记机关提交完整、真实、准确、合法有效的登记资料,如果登记资料存在不完整的瑕疵,应当补正,一般情形下不会影响登记的效力。如果登记资料不真实,将直接导致登记的不具有效力的后果。登记资料不真实一般表现为下列情形:1)、抵押物存在权利争议,如已出售的商品房;2)、不符合法定通过要件,未经企业有关机构,如职代会、董事会、股东大会通过的;3)、未经企业职代会通过,但抵押人提交了通过的虚假证明的;4)、登记资料中抵押房屋面积与实际面积出入较大的;5)、将未获得“大产权证”或产权证的实际已在销售的房屋作为在建房屋抵押的;6)、将已获得产权证的房屋,而因抵押人原因无法提交产权证作为在建房屋抵押的;7)、批量房屋、整体小区房屋抵押中,登记机关没有对应建设规划项目的房屋进行抵押登记的;8)、抵押合同不真实、虚假抵押合同;9)、抵押房屋价值未进行评估的,或评估值严重失真,虚假评估、10)抵押人未提交抵押登记房屋对应的土地使用证的等等。其次,抵押登记时,未对抵押房屋按套、户进行特定化,将导致抵押登记无效。第三、有争议的房屋权属进行登记的,抵押登记无效。

房屋产权抵押登记机关对抵押人提交的登记资料负有审查义务,对不符合登记规定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登记。

6、在建房屋(在建工程)的抵押:

(1)、在建房屋抵押合同的法律性质。

这里讨论的是在建工程,即该建筑工程未完工,不包括已部分完工的情形,在建房屋抵押与一般房屋抵押肯定是有区别的,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抵押权的理论成立的时间不同。在建房屋抵押是以将来建成的房屋作为抵押标的物的,因此抵押权只可能在房屋建成后方才成立,这种理论意味着,在建房屋抵押合同是以设定某种将来权利为目的的抵押合同,而不是现在即可设定某种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说,在建房屋抵押协议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在条件成就时,某种权利方可设立。

值得注意的是,在实际中,理。

论上和实务上没有将抵押合同的成立生效与抵押权的成立区分开来。应当认为,抵押合同仅是设定抵押权的民事行为,是抵押权发生的必要条件,但并不是抵押权发生的充分条件。作为物权,抵押权是否成立除有抵押合同外还须有另外的要件。只有有效的抵押合同,才能发生当事人双方设定抵押权的权利义务。但抵押权不成立并不等于抵押合同无效。因此,应当将抵押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与抵押权的成立生效区分开来。关于抵押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条件,应当分别适用《合同法》的规定与房地产抵押的法律规定,基于抵押登记法律与《合同法》规定,登记机关应当允许抵押当事人对抵押附条件成立进行约定,即对在建房屋标的价值点作为抵押点进行约定。然后,登记机关将此抵押向社会以及房屋交易市场进行公告公示。

(2)、在建房屋抵押登记的实际状况。

上述观点是似乎合理,但实际立法状况是我国目前尚无专门的规定,只是散见在抵押相关法规之中,而实际登记程序上,只能适用现行法定登记程序,首先要对在建房进行评估,以作这抵押价值,此时评估只能反映房屋未建成时的某一基准时的价值,而不可能评估获得房屋建成后的评估值,因此,将抵押标的设定建成后的房是行不通的。因此,唯一能实现并通过抵押的方法,只能将抵押标的、评估锁定在在建的某一基准状态时点,作一次抵押登记(可理解为预告登记),由登记进行公告公示(预告公告)。待房屋建成后,再作一次评估,然后向登记机关再抵押重新登记(或变更登记),并由登记机关再次进行公告公示。这样也符合《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以预售商品房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抵押合同上作记载。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以在建工程抵押的,抵押合同还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

(二)已交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需交纳的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

(三)已投入在建工程的工程款;

(四)施工进度及工程竣工日期;

(五)已完成的工作量和工程量。“、”以在建工程已完工部分抵押的,其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等规定。

三、土地使用权抵押。

这里讨论的是土地使用权抵押的相关法律问题。

l、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前提。

这里主要讨论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些特殊情况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三、五项规定:(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担保法》第五十五第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法规定以承包的荒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或者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和上地用途。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况外,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第四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根据上述规定,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即出让土地使用权和通过依法转让取得的房地产可以抵押;而划拨土地使用权不能直接抵押,符合《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必须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在抵押登记时必须提交“土地管理部门确认的抵押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的证明”,其划拨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抵押;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但其土地在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和土地用途。这在进行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必须注意的。

同时,土地使用权抵押应当持土地使用权证书办理登记手续。根据《担保法》第四十四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下列文件或者其复印件:

(一)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二)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八条房地产抵押,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

所以,土地使用权抵押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依法能够抵押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二是必须是办理了土地登记、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

2、关于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前提条件。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也就是说,获得划拨土地的使用人,虽得到国有土地使用权,但因没有支付出让金给国家,因此其使用权的价值不能等同,应当远远小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因而国家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抵押作了相应的限制规定。

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土〔籍〕字第2号《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三、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申请”中规定:“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土地管理部门确认的抵押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的证明”。也表明划拨土地使用的抵押是受限制的。

地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即视同已经具有审批权限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必再另行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审批手续。”根据国土资发[2004]9号文以及法发[2004]11号司法文件的规定,自2004年1月15日起,“不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未经批准而认定抵押无效”。

但是,同时有带来了如下几个问题:(1)、我国历来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应当说不能以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就与“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规定划等号;(2)、《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属于国家行政法规,国土资源局与最高人民法院无权以行政政策文件以及司法文件来修改国家行政法规,这样的作法不符合《立法法》;(3)刊登在2004年6月25日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全国土地日专刊〗上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陈书荣所著《解读土地使用权抵押相关问题》中,仍认为“划拨土地使用不能直接抵押”、应“符合《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必须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而压根没有提及国土资源部的国土资发[2004]9号文;(4)、从维护国家土地的立场出发,《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土地管理部门确认的抵押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的证明”这一规定表明了应当确定了出让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方可抵押。

3、法律规定不能抵押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

《担保法》第三十七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根据上述规定不能抵押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即便是当事人签订了抵押合同也是无效的。

4、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一致的原则。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所以当地上有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时,不可能进行单纯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或房屋产权抵押,而必须土地与地上有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同时抵押,并按照规定分别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和房产抵押登记。

由于我国目前房屋产权抵押登记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分别属于两个不同的行政机关,因此在事实上形成了两物权抵押登记的分离。这里所说的分离不是指登记的机关与方式造成抵押登记的分离,而专指当事人对房屋与土地两个物权作了实质性的分离抵押,而未遵守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一致的基本原则。这一点,也许是抵押当事人的而实际经济活动中允许分别抵押而自然形成、经营活动需要而形成的故意;也许是两登记机关无暇顾及;但由于两登记行政机关职权范围而形成这种实际分离格局是其实质原因。

除《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外,《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1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第47条规定:“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担保法》第36条“第三十六条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

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明确规定了”三个同时抵押“。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转让、抵押土地使用权,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抵押;转让、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抵押。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2004年7月5日公布并施行的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规定“第8条2款森林或林木资产抵押时,其林地使用权须同时抵押,但不得改变林地的属性和用途。”、“第14条经营国家无偿划拨森林资源资产的单位,以其经营的森林资源资产申请抵押时,应先办理相关的森林、林木出让手续。否则,抵押无效(注:第8条规定的森林资源资产包括林地使用权)。”

上述规定即是遵循了“房随地走”和“地随房走”的双向原则。

5、以共有房地产抵押时,要取得共有人同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四条: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设定抵押的,抵押有效。

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

因此,凡涉及到共有房地产设定贷款抵押时,首先应弄清该共有房地产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按份共有只能以其共有地产中享有的份额抵押,超出其份额的抵押无效。设定抵押的房地产如果是共同共有的,则必须经全体共有人同意。以全体共有人作为抵押人,抵押合同的签署必须是全体共同共有人的签章。

6、相关证明。

这是与房屋产权抵押登记一样的法定要求,抵押人是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在抵押时要提交企业职代会通过抵押的合法有效证明文件。抵押人若是三资企业或股份制企业,在抵押时要提供董事会同意抵押的证明。依法以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要提交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同意抵押的证明。其他类型的企业的相关证明要求如房屋产权抵押登记的要求一样。

7、土地使用权抵押前,应进行土地评估。

一是办理抵押登记的需要;二是确保抵押土地价值的准确性,贷款或者借款的全额收回。根据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要提供土地估价报告,而且土地估价报告提供的土地价值是贷款或借款的主要依据。所以在抵押之前,应请具有土地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予以评估,确保土地价值的准确性,确保抵押权实现时转让或者拍卖土地使用权所得价款能够还贷款或借款。

8、签订抵押合同。

土地抵押权的设定属于要式行为,因而设定土地抵押权必须订立书面的抵押合同。抵押合同的内容根据《担保法》第三十九条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

权权属;

(四)抵押担保的范围;

(五)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9、办理登记手续。

我国对土地抵押权登记实行强制登记制度,抵押权登记作为抵押合同生效的要件,当事人订立书面抵押合同后未办理登记的视为效力未定,效力未定的抵押不能对抗第三人。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时,如果是地上没有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的出让土地使用权抵押,应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如果是地上有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的出让土地使用权抵押,则分别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并办理他项权利证书。

10、关于土地抵押合法凭证。

根据〔1997〕国土〔籍〕字第2号《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土地使用权抵押权的合法凭证是《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不作为抵押权的法律凭证,抵押权人不得扣押抵押土地的土地证书。抵押权人扣押的土地证书无效,土地使用权人可以申请原土地证书作废,并办理补发新证手续。

过去很多银行、金融机构在办理抵押登记时,直接扣押抵押人的土地证书,以为这样保险,实际上存在着非常大的风险。

11、保险问题。

根据《担保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因此土地使用权抵押办理房地产保险,可以确保抵押人的权益。

所以,土地使用权抵押特别是地上有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抵押权人最好办理保险手续,并在保险单上注明抵押权人为第一受益人,保险合同的期限应长于抵押协议的期限。如果被抵押的土地因特殊原因受到损害,抵押权人可以根据抵押人让与的赔偿或补偿请求权,代替抵押权人直接向第三人或保险公司请求损害赔偿或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

在商品房按揭销售中,按揭银行机构往往要求购房人办理抵押物保险。对于这种抵押风险保险事项,开发商应首先在销售宣传与广告中载明。其次,对于保险方式、费率、提前付款的退保退费等相关事项应当协商一致,以免在办理购房手续过程中发生争议与不必要的讼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五条: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

第六十六条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

即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已经出租的房地产抵押,这种情况租赁关系成立在先,抵押权设定在后,抵押与租赁关系互不影响,只要抵押人以书面形式将抵押事实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即所谓“买卖不破租赁”。另一种情况是房地产权利将已经抵押的房地产出租,这种情况下抵押权设定在先,租赁关系成立在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租赁关系应随着抵押权实现而解除。

1、土地使用权与房屋产权在民法权利上是相互独立的物权:

根据我国现行的立法规定,可以用于抵押的土地使用权主要是根据出让和转让合同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以及依国家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因必须先由国家征用变为国家所有权以后才能够转让,所以一般情形下,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不得用于抵押。在民法角度上,土地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所谓用益物权,是指在他人之物上得以使用收益而设立他物权。用益物权是以物的使用价值之取得为目的的物权。该种物权的法律特征表现为:其主体不是所有人而是使用人,其客体具有永久的不可移,其权利经登记公示具有排他性。

以房产设定抵押物时,抵押人得以自己所有或有权处分的房产进行抵押。房屋产权属于民法上的所有权,即自物权。根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自物权是指所有权人依法对自己所有的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该种物权的法律特征:其主体是房屋所有人,其客体也具有不可移动性,其权利经登记公示也具有排他性。

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不能相互替代的,各具价值的物权。土地和房屋作为两类不同的资源和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决定了其抵押是两种不同的财产抵押,两者不具有同一性。

2、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之间的相依关系:

土地是任何房产的基础,是土地上建筑物的本质组成部分,土地使用者都是因自己所有或者使用的房屋才利用该土地。因此,房屋产权的取得,必须建立在已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基础上,抵押人对房屋产权或土地使用权中的一种权利的处分,往往会涉及到另一种权利的变动。

在解放前,城市房屋买卖当事人之间,签订买卖契约时,必须同时签订房产与土地两份契约,房屋买卖才成立。新中国成立后,虽然国家政策与法律法规规定,房屋与土地的权利变更,应贯彻执行的是“房随地走”和“地随房走”的总体原则,但国家并未强制推行这一原则。大概是由于土地和房屋是两类不同的资源和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的原因,我国法律规定始终未将房屋产权或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实际办理手续归入一口,而始终坚持了两个互不相干的相互绝对独立的部门来主管与办理。这样的结果,不但有与“房随地走”和“地随房走”原则相悖,同时也带来了实际中,变更土地使用权而不变更房屋产权,即“两证”严重分离的现象。主管部门的规定也出现了类似的情形,1992年3月8日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家土地管理局令(92)第1号《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作出了“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移给他人的行为。”的规定,实质上就是不执行“房随地走”和“地随房走”原则。

「问题」值得注意的是,8月5日建设部公布了《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2001修正)》部门行政规章,《办法》第四条规定“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抵押”,该条款作出了“必须同时抵押”的规定,它表明建设部坚决贯彻“房随地走”和“地随房走”原则的态度。但十分遗憾的是,国家对其并未作为国务院行政法规出台(注:至少也应两部联合出台),由于房屋与土地使用权抵押分别登记,建设部无权、也无法要求国土资源部怎样做,而国土资源部也“有权”不理睬这部门规章,致使各行其政的状况加剧。

;第8条规定的森林资源资产包括林地使用权)。”它的公布表明我国法律贯彻与强调“房随地走”和“地随房走”原则的态度。

3、房地产权利主体出现同一主体、非同一主体、非权利主体并存的状态:

民事主体只有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才能在土地上依法兴建房屋,取得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主体与房屋产权的主体应当是同一的。但是,随着我国城市住房制度的改革和大规模商品房开发,城市私有房屋的比例呈逐步上升之势,便出现了房屋产权与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非同一状态,即出现了区分所有的情形。房屋区分所有,也称建筑物区分所有,是指数人、数人以上的更多人区分建筑物而各有其部分。表现为:

(1)、在高层商品楼房(含营业用房、写字办公房、住宅)中可能住有几十户、数百户自然人或法人,这些人都应成为房屋区分所有的主体,并各自有其相应的土地使用权。

(2)、一栋在房屋区分所有情况下,房屋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则由房屋区分所有的主体按份共有,便出现了由多个共有人共同行使一个土地使用权,共有人中的一人非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无权处分共有物。

(3)、在房屋区分出售后,土地使用权仍登记在商品房开发商手中,或对于原单位宿舍以房改后,由于房改政策与国有土地未办出让手续,其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仍在单位手中。

(4)、用农民集体土地建房,包括现各地农村大力开展的农民住房改造所建的农民房,这些房屋不是建在农民的宅基地上,而是建在村上在村属于农田地中统一划出的土地上,有的地区甚至是按每人40平方米土地以“农民失地安置”为由划地自行建房,其房屋未办产权证(注:能否按现行法律规定办到房屋产权证,在政策与法律上还是个空白),土地使用权也仍在集体-村上,农民-村民不是房屋所有者,不是土地所有者,更不是土地使用权的所有者。

不同状态情形下的抵押权:(1)、在明确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的权利主体非同一主体时,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产权人均可就其所享有的土地使用权或房屋设定抵押权。(2)、明确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的权利主体为同一主体时,应当允许抵押人仅就土地使用权或房屋产权分别向不同的债权人设定抵押权。(3)明确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为同一权利主体时,抵押人先就土地使用权或房屋产权设定抵押时,应就房屋或土地使用权一并办理抵押登记,否则,允许抵押人就房屋产权或土地使用权另行设定抵押。(4)、明确抵押合同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1)、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同时抵押。

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同时抵押,即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屋和该房屋占用的土地使用权结合为一个统一的房地产作为抵押物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2)、房产和地产的分别抵押。

房产和地产的分别抵押,即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屋和地产作为各自独立的财产而分别抵押给不同的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时,可将房产和地产并付拍卖,但仅就抵押物卖得的价金优先受偿。

房产和地产分别抵押的前提条件是具有承认房屋独立性的立法环境,我国法律承认房屋可以独立于土地而成为所有权的客体,因为房产和地产各自具有独立的交换价值。我国建设部于1992年3月23日房建(92)162号通知第2条中规定:“在房地产经营活动中要实行房地分别计价、综合评估。各地要遵循房地产价格形成的客观规律,分别对房屋和土地进行价格估算、综合分析,科学确定房地产价格。”

在实践中,房产和土地使用权分别依法抵押,给不同的债权人时,其效力是没有问题的。抵押人将房屋和土地使用权分别抵押给不同的债权人,并经过抵押物登记公示,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只有认定两个抵押合同均为有效,才符合物权公示原则,才不会动摇抵押登记的公信力。并且,对一物两押或一物多押认定为无效亦缺乏法律依据,而是采用“设立在先,效力优先”的原则。《担保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也承认一物多押的效力,对一物多押的情况,只要第二抵押权人及其后的抵押权人是明知的、自愿的,就不应予以限制,不应否定房屋和土地使用权两物两押的效力。

房地产权利人为同一抵押人时,抵押人只以房屋或土地使用权中的一物抵押给一个抵押权人,而抵押权人在签订合同时又未依法要求抵押人将两物同时抵押,以至于该抵押人有机会将另一物另设一个抵押,应视为前一抵押权人放弃同时抵押的权利,后一抵押权人对两物未能同时抵押亦无异议。对同一抵押人的两物两押合同进行处理时,应把两物同时拍卖,分别计算拍卖价值,分别按两个合同的约定受偿。

在房屋与土地使用权主体不同一时,两个合同各不相扰。在处理抵押物时,应将房地产同时拍卖,分别计价,分别按两个合同受偿。

需提及的是,如果房屋抵押权人先行使用抵押而将房屋连同该房屋占用土地的使用权一同拍卖,他只能就房屋卖得价金优先受偿,那么在土地使用权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之前,对于拍卖土地使用权所得价金的处理,应当向土地使用权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公证机关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5、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抵押。

《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抵押人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地价评估,经土地管理部门确认,并批准抵押,核定出让金数额后,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这一规定表明:土地使用者是无偿获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其本身由于未支付土地出让金,因此当事人不能设置抵押,必须经“评估”、“核定出让金数额后”方可设置抵押。因此,未经过上述两程序的,抵押无效,且登记机构的办理登记行为违法。

根据《担保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设定房地产抵押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根据房地产管理法规,作为土地使用者,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以房屋连同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设定抵押权时,土地使用者仅仅是在房地产上设定了担保物权,并未转让划拨土地的使用权,也无须交纳出让金。当抵押房地产被拍卖时,虽然土地使用权人是被迫的,但已经构成了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拍卖房地产的价款中,包含了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随着房地产的拍卖,划拨土地使用权人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法定义务也随之转移。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时,首先从拍卖抵押房地产的价款由交纳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对于剩下的余款,抵押权人才可以享受优先受偿的权利。所以,设定房地产抵押时,抵押权人要详细了解抵押人提供的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

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的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1)、房地产抵押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抵押物。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一是以房屋连同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其所占用范围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二是以土地使用权作抵押,该土地上新建造的房屋。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并依据法定程序办理了抵押权登记,抵押权人依法取得了房地产抵押权。抵押合同签订时,是以现实存在的房地产作为抵押标的物进行抵押的,抵押合同签订后,新增的房屋,不是抵押合同确定的抵押权客体对象,不能作为抵押物。

(2)、抵押房地产拍卖时,对新增房屋的处理。虽然房地产抵押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但一旦抵押房地产的土地上新增了房屋,其房屋和房屋占用范围的土地便不可分。当需要拍卖抵押房地产时,新增的房屋虽不属抵押财产,但应同抵押房地产一同拍卖,如果拍卖时将新增房屋从拍卖的抵押房地产中剥离出来,使新的房屋所有权与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不一致,则这一新增的房屋权利就无法得到实现。所以法律规定,拍卖抵押房地产时,可以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房地产一同拍卖。

(3)、新增房屋的拍卖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并生效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拍卖抵押房地产时,虽可一同拍卖,但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其前提是新增的房屋不属抵押财产,抵押权人只能对抵押房地产的拍卖所得优先受偿,无权对新增房屋的价款优先受偿。当抵押人即为债务人时,抵押权人可以用新增房屋的拍卖价款进行清偿;当抵押人为第三人时,抵押权人无权对抵押人新增房屋的价款进行清偿。

参考文献:

2、陈书荣《解读土地使用权抵押相关问题》。

对三农问题的思考论文【】

“三农”是当今我国的一个非常重要的亟待解决的问题,只有解决好“三农”问题,才能使我国经济正常发展。要解决好“三农”问题,弄清“三农”问题之间的相互关系,才能弄明白“三农”问题的关键,在解决“三农”问题的过程中,才能抓住重点,事半功倍。

“三农”是指农业、农村、农民,因为这三个名词或三种事物间都有一定的关系,或者是说它们前面都有一个“农”字,所以,人们把它合起来称为“三农”。但是,详细考虑一下,“三农”问题虽然相互之间有一定的联系,但是,又不是属于一个大问题中的三个小问题,没有办法把它们合并在一起,它们又是各自独立的。

“三农”之所以成为“三农”问题,不是说它们现在的情况非常良好,而是说它们都存在着不能不重视和不得不尽快加以解决并且如果不重视和不尽快加以解决就会导致非常严重的后果的问题。“三农”问题到底已经怎么样了?有些人用一个判断词和一个形容词和它们分别组合在一起说:农业真危险、农村真穷、农民真苦,说明“三农”问题现在的境况,说明“三农”问题的严重程度。如果这种形容是贴切的话,解决“三农”问题对我们来说,确实已经是迫在眉睫和刻不容缓的事情了。

农村为什么穷?是因为它是农村吗?是因为它是搞农业的人住的村子而穷了吗?详细分析起来,农村在农业和农民二者中,只是结果而不是原因。农村所以成为农村,是因为是农民住的村子,才叫做农村。农民所以成为农民,是因为他从事了农业生产。如果他们不从事农业生产,而是从事了商业,那他就只能是商人而不能是农民;或者他从事了工业生产,那就只能是工人,也不是农民。农村只是一个居住着什么性质的人的地方的名词,而它本身不对任何一个个人起限制作用,所以,我们不能说居住在农村的人都一定是真实地进行农业生产的农民。不但他们可以不进行农业生产,可以进行其他的工作(那样的话,他们就不是实际的农民,而是名不副实的农民,而且,还可以从农村走出去,到城市里去居住,成为城市市民。农村真穷,其实也只不过还是说农民真穷的。农民真苦,也可以说是农村真苦,但是,还是说农民苦的。再者,如果农民富起来了,农村自然也就不穷了。在事关经济的问题上,“农民”和“农村”说的是同一个问题,只不过是着眼点不同罢了。因此,“三农”问题之所以会成为“三农”问题,只不过是加了一个“农村”问题,以此概括地全面一点。但是,在实际上,却没有说出更多的问题,而只是说了两个问题,是农业问题和农民问题,而农村只不过是一个陪衬。农村问题,并非“三农”问题要说的主要问题,所以,“三农”问题就只是两个问题了,我们只用说农业问题与农民问题就可以了。

因此,上面假设第一个因果关系问题,是农村真穷导致了农民真苦、农业真危险的假设,是不存在的,农村真穷不是导致农民真苦、农业真危险的重要原因或者关键问题。

我们再来看农业。

“农业真危险”是不是农业生产本身的原因导致的昵?农业生产发展本身的因素有许多,比如土地的多少、科学技术的应用、生产工具的先进与落后,是不是有足够的就业者在进行农业生产等等其他的一些因素。但是,这四个方面是起着最关键或者最重要的作用。

说到土地,中国同其他国家比起来,不是绝对的多。但是,从改革开放以来的现实看,我国的土地可以基本供应我国人民生活和生产的需要,粮食生产基本上是安全的。1980年进行了经济体制改革之后,不但解决了人民的温饱问题,而且经常面临卖粮难的问题。只要政策得当,结构合理,在不断发展中,粮食及其他农产品的自满自足是没有困难的。

说到科学技术,自从建国以后,在农业方面,发展也非常迅速,科学技术在农业生产中一天比一天得到了更加广泛的应用,粮食亩产在不断增加。特别是在改革开放以来,种子得到了改良,化肥、农药、灭草剂等得到更加广泛的使用,粮食单产由解放初期的_、二百斤到五百斤,再由五百斤到一千斤,并且还在不断上升着。虽然,同发达国家比起来,还有一定的差距,但是,发展的速度是不慢的,并且,还在迅速发展着。可以断定,在不久的将来,赶上发达国家是没有问题的。

我们再来看农业的生产力。特别是在改革开放以后,农业生产机器在农业生产中基本上代替了人力和畜力。拖拉机、收割机、水泵等在绝大部分地区成为农业生产必不可少的工具,使生产效率大大提高。如果条件允许,一个农民驾驶着拖拉机或者收割机在一天8个小时的劳动中至少可以耕种50亩以上的土地或者收割50亩以上的庄稼。农业生产力还在飞速发展。

最后,我们来看有没有足够的劳动者在农业生产中就业。

建国以后,虽然我们准备要在极短的时间内把我国建设成一个现代化的工业强国,但是,以农业为基础是我们的基本国策。后来,一度要求全民大搞农业,农业生产有着充足的劳动力。改革开放以后,农业人口的比例有所减少,但是还是相当多,占了总人口的2/3以上。农业生产中有着足够的劳动力。我们只是看农业生产这一个方面,这不能是“农业真危险”的原因,只要科学技术和农业生产力在发展,不管在已经只需要1个人就足以种植得非常好的500亩土地上有1个劳动者,有10个劳动者还是有100个劳动者,劳动者过多只能是劳动者的劳动繁重了与轻松了的差别,但不能产生土地效益的差别。如果有土地生产效益差别的话,也是微不足道的。至于农民本身所产生的问题,只能是在分析农民问题时的事情。

通过以上分析,在当前并没有农业危险的迹象。虽然,我们在以后的分析中,会看到农民真苦导致农民没有农业生产的积极性,甚至抛荒土地,但是,这种现象不是因为在农业生产上就业的人数不足,反而是因为在农业生产上就业的人数太多了。所以,不属于我们在这里研究的重要问题,而是要放到研究“农民真苦”的时候再研究。所以,农业生产本身是不存在“农业真危险”的基本原因。

至于农业与农村、农民之间的相互影响关系是存在的。农业怎么样了,就决定了农村和农民是怎么样了,这是一个正比例关系的问题。农业生产正常发展,决定了农村和农民的景象非常正常。所以,“农业真危险导致了农村真穷、农民真苦”的推论是不能成立的。

我们再来看农民。我们先从农民本身来研究。导致农民贫穷和富裕的内在因素有哪些昵?有劳动对象也即耕地的多少与肥沃程度问题,有使用的生产力问题,有科学技术的问题,有农民的劳动生产素质问题。

我们先来看耕地问题。

在一个国家或者地区里,虽然因为荒芜和开垦能够减少和增加耕地的数量,但是,因为总土地面积有限,增加不是无限的。再加上人们对农产品的需求限制,就决定了即使能够无限量的开发,也只能是在满足需求的数量上,多余的土地就会自动退出耕地而荒芜。自从改革开放以来,因为农产品的数量剧增,产生了卖粮难的问题,在“退耕还林”之前,有一些劣等土地就退出了耕地而荒芜了。因此,耕地面积不是可以随意增加的。但是,这不影响农民的耕地多了,农民的收入就高经济就相对富裕;耕地少了,农民的收入就少经济就相对的贫困。耕地的肥沃程度也是如此。当前中国农民的耕地数量虽然因为各种不同的原因而不同,但是,在现有的农业生产力下,耕地同农民所使用的生产力比较起来,相差相当的远,因此,农民的收入虽然有着差别,但是,他们的农业生产收入同他们使用的生产力相比起来,差距非常大,只有1%-2%。所以,从整体来看,农民是非常穷的。

在农业生产力问题上,我们在上面已经有所分析。同科学技术一样,都在迅速地发展着。其实,科学技术的应用同样也是生产力的增加。生产力的增长,可以使农民在单位的耕地上和单位的劳动时间中增加效益。因而,生产力的提高,科学技术的应用,如果没有其他的原因起作用,我们就只能得出结论,农民也会富裕起来。所以,我们可以说,农民的贫穷与生产力有关,也与生产力无关。说与生产力有关,一是说在生产力的增长中,农民的生产活动发生了不小的变化,经济也有所变化;二是说生产力的增长还远远不够。说与生产力无关,是因为农民的收入同生产力的增长远远不成比例,农民没有得到应该得到的效果。

科学技术问题也是如此。但是,科学技术在另一方面也就是农民的劳动生产的素质问题。同样,从一般情况上说,农民的生产劳动素质越高,则农民收入越多、经济越富;反之,则农民收入越少、经济越穷。这只是一般情况,是说在耕地相当的情况下。在耕地太少的情况下,甚至还有可能减少农民的收入。在用人力畜力的情况下,农民有足以满足自己耕种的30余亩土地,有耕牛和简单的生产工具,农民耕种一亩地不投入任何资金可以收获粮食300斤,每斤按0.6元计,有0.6元x300斤=180元的收入。在使用拖拉机、收割机、优良种子、化肥、农药的情况下,因为农民只有3~5亩土地,没有办法用拖拉机与收割机等,只好请他人为自己耕种收割。所以,耕种一亩地需要耕种和收割费用60元,优良种子、化肥、农药等240元的情况下,可以收获800斤粮食,有0.6元x800斤=480元的毛收入。如果减去投入部分,还有480元-60元-240元=180元,和过去的人力、畜力时的情况一样。但是,由于土地太少,在过去需要投入3~5天就可以耕种好一亩土地的情况下,现在就得用30天左右。所以,实际的效益减少了,农民就更加贫穷了,不得不靠为他人打工来维持生活。

这样看来,“农民真苦”与农业的关系不大,关键的问题是农民自身的问题。

在前面,从分析中我们已经看到,如果没有什么另外的原因,生产力、科学技术、以及农民的生产劳动素质都和农民的收入或者富裕程度是正比例关系,即,它们愈提高,农民的收入就愈提高,农民就愈经济富裕。现在就只有土地问题在这几个问题中起到了左右它们的作用。虽然说,土地数量多了,农民的收入就多,就富裕,但是,土地少了,不但使农民的收入少了,富裕程度减少了,而且也降低了生产力、科学技术、以及农民的生产劳动素质的效果,因而也抑制了这几个方面的发展,所以,土地问题又可以起相反的作用,因而,土地问题就是最重要的问题。

这个问题简单地分析一下。因为土地太少,不但农民买拖拉机和收割机供自己生产不合算,而且也使拖拉机、收割机的工作效率降低了。在小块土地上耕种、收割回头多,机器空转多,行驶和操作都放慢了,特别是在地块之间的频繁移动,更是浪费时间与劳动力。在土地非常之少时,农民使用科学技术和提高自己的农业生产劳动素质都会形成收益小于投入,是不合算的。所以,土地数量问题在这里起了巨大的作用。

因此,要解决好“三农”问题,重要的是农民所能耕种的土地数量问题。

但是,我们在前面谈到土地问题时曾经说到,可以供农民耕种的土地的数量不但受到土地面积限制,而且也受到人们对农产品的需求限制。如果农民耕种的土地过多,农产品自己消费不了,而又没有足够的国际市场,不但会成为农民收入的障碍,而且,也会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现在,美国给农业以大量的扶持和补贴,表面上是解决了就业问题,在实际上是美国经济的一个包袱。在中国,对农产品的需求基本上已经饱和,而全体农民的耕地距满足的数量相差很远。假定说我国能够满足全体农民的耕地需求,农产品过量供给将会给中国经济带来一场灾难。

那么,怎样解决这个问题昵?

其实,解决农民和土地之间的关系问题并不是只有一种办法,而是根据不同的情况要有不同的办法。如果农民和土地都没有任何限制,可以自由缩减和膨胀,那么,如果土地多了,可以增加农民洳果农民多了,可以增加土地。这是可以自由选择的。如果在既定的生产力下,需要的农民一定,土地可以自由增加,那么,就只有增加土地;反之,如果土地_定,农民少了,就只有增加农民,农民多了,就只有减少农民。土地的多少是一个相对的量。100万亩土地怎么样?是多还是少?如果面对的是一个农民,就是绝对的多洳果面对1000万农民,就是绝对的少。在中国目前情况下,在现有土地上生产的农产品基本满足了需求,所以,即使真的需要增加和能够增加土地,也不会有多大余地。如果满足现有农民生产的需求,需要增加百倍上下土地数量。这样,不管从哪一个方面来讲,都是行不通的。所以,根据现实各方面的情况,不能说是土地太少了,只能说是农民太多了。所以,农民太多才是“三农”问题的关键问题。

中国直到现在还是一个小农国家。“三十亩地一犋牛,老婆孩子热炕头”是对过去的小农生产的形象写照。新中国在建立之后,就开始建立了东方红第一拖拉机厂。以后,农业机械厂、化肥厂、农药厂等如雨后春笋般建立起来。在大集体时代,如果说拖拉机、收割机的使用还不普遍、还不配套的话,那么,在改革开放30余年后的今天,拖拉机、收割机、优良种子、化肥、农药就已经普遍使用了,中国农业基本上实现了机械化生产。

或许有人说,我国90%以上的农户还没有自己的农业机器,所以,还不能说农业生产已实现机械化,他们所据有的生产力还是非常低的。

但是,由于中国农业生产的特殊情况,我们不能根据农户占有的农业机械的比重来断定农业的生产力。因为单个农民所有的土地太少,有农业机械的农民在自己土地上的使用率非常之低,这就使有农业机械的农民把为其他农户耕作作为主要任务,因而也使没有农业机械的农户都使用农业机器耕作。因而,除去条件恶劣,不适宜使用农业机器的地区,大部分可以使用的土地都使用了。农民自己没有,就雇用他人的农业机器使用。所以,可以说,中国农业的生产力是拖拉机耕种、收割机收割、用化肥施加肥料、用农药消灭害虫的生产力。

我们只假定,一个农民,开一台收割机一天可以收割50亩庄稼,开一台拖拉机,在一天也可以耕50亩土地。在10天收割500亩庄稼之后,再用10天时间,就可以把这500土地耕一遍。那么,剩下的10天时间可以作一些其他的工作,如平整土地、扒畦播种等。其他的事情如中耕、除草、灭害虫,甚而灌溉等等,可以用2~3个月时间。这样,每季耕种护理收割就是4个月左右的时间,完成全部任务。一年两次种植,轮番作业,500亩土地,用8个月的劳动时间可以完成。

根据北方的情况,种一亩地,所需要种子在秋季种麦时要多一些,在夏季种秋时要少一些,平均每亩按25元算,两季需要50元左右。所施用的化肥每亩地每季需要一百多元,两季按250元。每季每亩使用农药,灭草齐等约为50元,两季共100元。这样,两季共需投入种子、化肥,农药等共计为50元+250元+100元=400元。我们再拿出80元予付浇地灌溉以及集体提留的开支。这样,一亩地在一年两季的耕作中共计投入480元左右。

在这样的生产力下,每亩地的收获就大大提高了。在南方,水稻高产,每亩每季可收水稻在1000斤以上。在北方,现在每亩收小麦也可达到1000斤左右。我们算的低一点,按每亩麦子收800斤计算。如果是大米,价格比较高,可以达到0.8元以上。但我们不按大米算,按北方的小麦和玉米的价格计。在有些时候,玉米每斤的价格不低于小麦的价格。我们折中算,均按每斤0.6元计,那么,每亩季可收获800斤粮食,这样,0.6元x800=480元。

这样,我们在一年的耕作中怡好投入了一季收获的粮食的价值。剩下了一季收获的粮食为整整一年耕作的纯收入,正好也是0.6元x800=480元。一个农民,一年的纯收入是480元x500=240000元=24万元。

在这样的情况下,农民能贫穷吗?

但是,我国人均土地占有量在1.5亩。在一般情况下,一个农户5口人,占有土地的总数就是1.5亩x5=7.5亩。这只是平均数。大多数地区只有一亩土地甚至只有5分土地。这样一个5口之家就只有5亩地或2.5亩土地。如果每亩收入480元,这三类不同的5口之家的总收入,依次为3600元、2400元、1200元。

农民在收割、耕种时,_季得用1个月的时间。一年耕种、收割两季,就需要用去两个月的时间。这里,7亩和5亩土地没有多大差别。因为他们自己并不实际进行收割、耕种的操作,只是在进行查看庄稼成熟与否以及购买种子、化肥、农药等方面的事情,所需要的次数是相同的。但在实际上,这种劳动完全可以不要。在种500亩土地的农民那里,都是供应商直接送去的,并且由于数量大,所以价格也低。其余就是寻找、等待、侍侯有拖拉机、收割机的农民为自己耕种收割的非耕作空忙。农民用两个月的忙碌完成了请有农机的农民为自己一年两季的耕作。

有拖拉机、收割机的农民为他干了多长时间昵?如果我们按拖拉机每小时耕种5亩土地,收割机每小时收割5亩庄稼算,那么,给有7.5亩土地的农民收割了1.5小时时间的庄稼,耕种了1.5小时时间的地,共3小时的时间,两季6小时;给有5亩土地的农民收割了1个小时时间,耕种了1个小时时间,共2个小时时间,两季4小时;给有2.5亩土地的农民收割了0.5个小时时间,耕种了0.5个小时,共1个小时间,两季2小时。收割一亩小麦和耕一亩地都需30元至35元。我们按30元计,每亩一季需付出30元+30元=60元,一年两季,就要付出60元x2=120元。这样,有7.5亩土地的农户得每年为耕种收割付出900元;有5亩土地的农户得每年为耕种收割付出600元;有2.5亩土地的农户得每年为耕种收割付出300元。

农民耕种的土地太少,所以不能用卖粮的钱来付这笔费用,只有靠打工。在一般情况下,每月除去住宿吃饭能余下300元。如果按这样算,那么,900元就需要打工3个月,600元需要2个月,300元需要1个月。这样算起来,加上耕种收割所忙碌的2个月,种7.5亩土地的农户用了2个月+3个月=5个月的劳动完成了一年两季的农业耕作任务,实际是用5个月劳动进行了6个小时的农业劳动;种5亩土地的农户用了2个月+2个月=4个月的劳动进行了一年两季的农业耕作,实际上是用4个月的劳动完成了4小时的农业劳动;而种2.5亩土地的农户则是用2个月+1个月=3个月的劳动完成了2个小时的农耕劳动。这种劳动的实际效率是非常低的。可以说,只在1%左右。种7.5亩土地的农户的劳动效率最高,收入是3600元+5个月=720元/月;种5亩土地的农户的劳动效率次之,是2400元+4个月=600元/月;而种2.5亩土地的农户的劳动效率最低,是1200元+3个月=400元/月。从平均的角度来看,农民当前的实际收入只是他们使用的生产力应该得到的收入的1%左右。如果按全年普及,月收入则更少。不足人均1.5亩土地的5口之家或者没有5口人的农民之家的收入就更加少了。这样,农民的生活就不能不贫苦。

由于农民在农业生产上的实际收入太少,不足于顺利进行农业生产和满足自己的基本生活需要,所以不能不依靠出去打工取得收入来弥补不足部分;另_方面,打工的工资虽然比起在工业、商业、服务业等就业的非农业人口要低许多倍,但是,比起进行农业生产的收入要高得多,所以,有的农民就宁愿抛荒土地也要去打工。但是,不是因为农民文化和技术的缺失(而这个方面只能是一个次要的原因),主要原因是由于他们刚刚进入城市并且是一个在城市中没有可靠的地方立足的人,他们必须尽快找到工作才可以在城市中生活下去(虽然说只是城市需要他们作为劳动的后备补充力量才能够暂时在城市中存在,如果不是如此,他们是不能在城市中立足的),所以,他们和用人者比起来就更加不对等,再加上他们的农业生产收入太少,工资的底线要求太低,这些条件决定了他们打工收入(工资非常低下。他们虽然收入不高,还得从中付出住房费(由于他们大量涌入城市,城市的房租也飞涨了、城市暂住费(名曰办暂住证成本费或者手续费)、交通花费等等,能够剩下的就更加少了。当然,他们也可以不去打工,而是搞养殖、搞手工业、搞多种经营、搞特产种植等等。一方面,虽然在这方面种类不少,但是,比起9.3亿农民来说,就显得特别的少了。所以,竞争激烈,很难长久赢利而不亏损。在全体农民都只有3~5亩土地的情况下,就非常容易因为搞特产种植、多种经营激发粮食安全问题。另一方面,由于农民资金少,还有几亩土地必须照料,不能池有不敢的因素)专营,所以成本高、收入低。因此,虽然农民进城打工、搞养殖、搞手工业、搞多种经营、搞特产种植等在顺利的情况下,比不搞要好,但是,正是他们的这种“半抱琵琶半掩面”的不能专营的处境,使得他们的收入非常低下,他们非常贫穷。

农民有“业”吗?有。但是,他们的“业”太少了,不能满足他们劳动的需要。所以人们不把农民的劳动看作工作,看作职业,因而他们的劳动没有高低,没有区别,也没有人考虑他们的职称。因为“不”需要。农业是“业”吗?是也不是,闹不清楚。没有人把去进行农业生产看作就业,但是,还是把没有“业”可从的或者已经失去“从业”资格的人塞到农业上来,或者用以后的好工作、高收入作为筹码吸引人们暂时到农业生产中去。农民永远不会失业,尽管农业只是满足了农民1%左右的劳动需要。农业有科学吗洧。但是,是硬塞进去的,所以,它在不科学中旋转。特别是在农业中缺少了经济科学,使资金浪费了生命,难以变成生龙活虎的资本,因而也枉费了劳动,使劳动的效率非常低。农民就是在这样的几乎是冰冷的没有生气的一潭死水中拼命挣扎,争取生存的契机,越来越同现代化拉开了距离,被边缘化,成为本来不应该贫穷的贫穷人。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认为,中国确实存在着“三农”但是,不存在什么“三农”问题。当然,如果我们细致地去考察,在“三农”中,不只是“农民”存在着贫穷问题,“农业”也存在着发展问题,或者说存在着赶上发达国家的农业现代化生产的问题;而“农村”昵,虽然贫穷可以说和“农民”的贫穷是统一的,但是,不是还存在诸如民主问题、社会和谐问题、文化教育问题、医疗卫生问题,优化环境问题等等问题吗?为什么说不存在“三农”问题昵?事实虽然如此,但是,我们认为,关于“农业”“农村”问题,是和其他许许多多方面的问题一样,不是应该提到重要地位必须下大力气作为非常重要的亟待解决问题。就象城市,难道我们不能总结出诸如城市建设、城市市民收入等等几个城市问题吗?但是,这些问题,是日常的需要解决的正常工作问题,不是国家发展的当前最为有重大影响的问题,所以,我们没有像提出“三农”问题那样提出“x城市”问题、“x文化”问题,“x工业”问题、“x服务业”问题、x等等其他问题。况且,在分析中我们也可以知道,即使“农村”“农业”真正存在了非常严重的问题,也是“农民太穷”引起的。例如医疗问题吧,如果农民的收入和市民的收入一样,那么,问题还会有那么严重吗?虽然说,我们在医疗问题上需要尽可能多给农民以帮助,但是,是解决不了根本问题的。要解决根本问题只有提高农民收入一个办法。所以,“三农”问题归结起来只是一个问题,就是“农民太穷”的问题。其实,在我们的分析中可以看到,“农民太穷”只是问题的表象,而不是问题的原因,根本的原因只是农民太多了。解决农民贫穷的办法有许多个,但是,我们的救济、反哺、免税、普惠等等只能或多或少地缓和一下农民的眼前困境,而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解决农民和土地之间的关系问题才是最为根本的办法。

把“三农”和“三农”问题等同起来,就含糊了事物的本来面目。使人们难以分清主次不能抓住重点,而把人们的认识约定到邪路上去。在解决问题的时候,就会用错力量,因而不是事半功倍而是事倍功半。“三农”问题的提法使人们紧紧地把农民、农村、农业结合在一起,难以使农民脱离农业、农村的约束。如果我们只是提出“农民”问题,就非常容易看到是农民的经济贫穷问题,就非常容易看到农民太多了,就会把解决农民太多的问题放在第一位,从而抓住问题的要害,把主要力量放在问题的要害上,就能事半功倍而不是事倍功半,从而加速了解决“三农”问题的进程。

提出“三农”问题是有它的历史意义的,是对“农民”问题的初步认识。在解决这个问题的过程中,我们应该对“三农”问题有一个更加深刻的认识,以更加有利于解决“三农”问题。

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确认问题的思考论文

以上一系列事件说明,必须对衍生金融工具的投资风险加以必要的控制,不能任其作为表外业务游离于会计报表之外。如果对该项风险极大的投机行为予以适当的披露,有适当的机制予以约束,提醒管理层和所有者的高度关注,就不会发生等事态无法收拾以后的巴林银行残局和中航油的艰难重组。对企业衍生金融工具投资的风险控制,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禁止过度投机,完善内部治理制度,杜绝“越陷越深、无法自拔”。建立严格的衍生金融工具使用、授权和核准制度。企业使用衍生金融工具应由高级管理部门、董事会或相关的专门委员会如审计委员会、财务委员会授权核准,并进行合法、合规性检查;衍生金融工具的授权、执行和记录必须严格分工。如由独立于初始交易者的负责人授权批准,由独立于初始交易者的其他人员负责接收来自交易对方对交易的确认凭证;对交易伙伴的信誉进行评估,并采取措施控制交易伙伴的信用风险;建立健全的衍生金融工具保管制度和定期盘点核对制度;建立投机项目的投资限额制度,规定衍生金融工具投资的最高限额,将风险控制在可以接受的程度之内;严格限定衍生金融工具的适用范围,除为了规避实际外贸业务中的不确定风险以外,禁止从事以投机为手段的投资行为。

加大对操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他们的职业水平和道德水准。衍生金融工具不断创新,种类众多,业务操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和分析各种衍生金融工具的特点、风险,同时加强职业道德教育,避免巴林银行事件中因业务人员越权违规操作所带来的巨额经济损失。另外,必须使用信得过的交易人员,做到核心机密内部人掌握。中航油参与此次交易、掌握交易核心机密的交易员,均是外籍人,来自澳大利亚、日本、韩国等国。像这种核心机密被外籍人士掌握和运作,即使在美国这样的国家也是很少出现的。在美国的高盛、摩根士丹利等公司,掌握最核心机密的关键位置交易员,一般都是美国人。

实施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加强外部监管,将作为“表外业务”纳入到表内披露。中航油从事场外交易历时一年多,从最初的200万桶发展到出事时的5200万桶,一直未向中国航油集团公司报告,中国航油集团公司也没有发现。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化、金融市场的逐步国际化,衍生金融工具也必将在我国迅速发展起来。因而,我国必须完善法规制度,使企业在投资或投机衍生金融产品时有据可依、有章可循,能够对高风险的投机业务实施必要的风险控制,以避免类似中航油事件的再次发生。

内容摘要:本文首先以中航油事件为例探讨了中航油集团破产原因,并以此为基础阐明投资衍生金融工具的定义与风险特征。最后针对当前衍生金融工具投资制度的存在缺陷,提出对投资风险合理控制的建议。

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确认问题的思考论文

(一)市场风险。指市场价格变动造成亏损的风险。这里的市场格变动包括利率、汇率、股票、债券行情变动等。管理市场风险,要的是要及时、准确地评估市场价值,随后计算总敞口额度,严格交易程序,模拟在市场崩溃或流动性引发价格剧烈震荡情况下交易者的承受能力,即所谓“压力测试”。

(二)信用风险。即交易合约的对方无力履行义务的风险。与市场风险一样,控制信用风险也是要测定和估算衍生商品的敞口头寸,并使敞口头寸与所确定的交易对方的信用额度相匹配,然后可以像传统信贷业务一样,控制和减少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缺乏合约对手而无法在市场上找到出货或平仓机会的风险。一是市场业务量不足或无法获得市场价格而造成的市场价格风险;二是由于用户流动资金不足出现合约到期时无法履行支付义务或无法在市场上出现逆势时按要求追回保证金而造成的金流动风险。对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有效措施是利用多元化投资组合来实现降低风险。

(四)运作风险。即人为因素或交易、清算系统故障而造成失误蒙受亏损的风险,它们本质上均属于管理问题。因此重点应放在提高管理人员和业务操作人员素质,提高计算机处理系统的效率,并在内部管理上实行职责分开,以确保风险处在可控制及可承受的范围。

(五)法律风险。指因合约在法律上的缺陷或无法履行导致损失的风险。在管理中,首先应保证一批熟悉衍生金融工具的专家参与交易法规的制定。另外,应尽量改善内部风险管理,增强交易透明度和披露要求,强化安全的结算制度以控制法律风险。

(一)从衍生金融工具自身的特点来看,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是标的资产价格的波动性。因为标的资产的未来价格不仅受供求关系的影响,还受到政治环境、经济政策、投资者或消费者的心理预期以及人为操纵等众多因素的影响。另外,合约双力的信息披露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如有关会计处理方法、衍生产品真实质量等重要信息通常未能在合约中得到充分披露,而合约双力在合约执行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性也极易引发信用风险。

(二)从宏观层面上看,金融衍生工具风险产生的原因之一在于制度根源,即金融体系的固有缺陷和金融衍生市场不完全有效在现实中则往往表现为国内金融机构的投机失败和国际游资的肆意炒作引发。这些都会加重市场的不确定性和信息的不对称性,扭曲资本价格。风险产生的原因之二是实体经济金融虚拟化。金融体系中的储蓄并非全部转化为投资,而是一部分进入实体部门,转化为实物投资,另一部分滞留在金融体系中,成为虚拟资本,并没有实物资本与之相对应。虚拟资本在追求价值增值运动过程中有脱离实体部门的趋势,在特定的条件下会走向泡沫经济。而衍生金融工具正是金融虚拟性最强的虚拟资本。

(三)从微观层面上看,风险的产生主要与企业管理层的风险偏好以及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尤其是与企业的风险管理机制是否健全和是否得到有效执行有关。管理层的风险偏好对衍生金融工具交易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风险爱好型管理层对于投机业务则跃跃欲试,很容易形成赌博心态,从而给企业带来巨大的风险。

为完善企业金融衍生工具的风险管理整体框架,形成会计视角风险监控体系的整合,笔者认为,企业的金融衍生工具业务会计视角的风险监控框架应包含几个方面:

(一)建立企业总体的衍生金融工具业务风险管理战略。企业衍生金融工具业务的风险管理总体战略必须首先同会计控制技术的风险量化、风险预测、风险的披露相结合,才能真正实现风险管理体系的会计视角整合。会计视角的风险管理首先必须识别不同品种金融衍生工具的风险类型、量化某一时点的在风险头寸以及风险调整后的损益。

(二)建立企业会计视角的风险监控业务流程。

会计视角风险监控业务流程是确保企业内部的所有金融衍生工具风险都在被有效管理的一系列活动。业务流程包含以下几个程序:1.识别风险。这是风险管理过程中在会计视角下的定性分析部分,非常重要但常被企业忽视。2.风险评估。通过风险评估可以判断企业的某项金融衍生工具交易、风险管理战略和避险业务从风险调整的角度看是否相宜。3.规范企业金融衍生工具的业务操作规程。4.对风险头寸量化和控制。会计视角的风险测量和控制是会计核算技术风险监控系统的基础部分。因为会计视角的风险量化承担着定量风险和判断风险程度是否和设定的风险偏好相适应,而会计视角的风险监控则是诸如设定权限和防止越权行为等措施的基础。

1.明确内控体系中的风险信息传输系统规定经办人员进行衍生金融工具业务前应提交的说明文件,特别是避险目的的衍生金融工具业务,因经济实质的避险交易不一定符合现行会计准则中规定的避险会计规范,为避免企业因无法适用避险会计从而使企业会计报表造成大幅度波动,应向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被避险项目的相关资料及避险策略资料。

2.建立内控体系中的风险评估制度,明确会计人员应承担衍生金融工具业务避险有效性的后续评估职责。会计人员应在会计期中或会计报表日向董事会的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衍生金融工具风险头寸量化信息、公允价值计量的依据、特定金融衍生工具交易避险有效性的后续评估。财务部门还要将风险头寸按公允价值计量,并利用相关模型进行压力试验,进行整体综合考虑。

教育教学问题的思考的论文

当前,中学数学教学主要有下面几种基本模式:

1.1讲授模式:

它属于传统模式,突出都是的主导作用有利于学生在较短的时间内系统地学习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它的基本程序是:

复习讲授——理解记忆——练习巩固——检查反馈。

1.2发现模式:

按照美国教育学家布鲁纳的教学理论,为了培养学生探究精神和创造性,不少教师通过精心设计,经常在一些思维价值较高的课例上,运用发现模式进行教学,基本程序是:

创设情境——分析研究——猜测归纳——验证反思。

1.3自学模式:

为了培养学生自学能力和良好的学习习惯,各地创造了多种自学模式,它的基本程序是:

布置提纲——自学教材——讨论交流——练习巩固——自评反馈。

1.4掌握模式:

按照美国教育学家布卢姆的教学理论,注重反馈和评价作用.当前,不少地区使用的目标教学模式属于此类,基本程序是:

目标定向——实施教学——形成性检测——反馈矫正——平行性检测。

2综合、灵活、发展地运用多种教学模式,立足整体,优化课堂教学过程。

3了解发展教学模式的新思路,开拓创新,深化教学改革。

从教学改革的方向出发,当前发展中学数学模式的基本思路是什么呢?

3.1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引导学生积极参与课堂教学,使课堂教学由封闭型向开放型转化。

3.2运用系统科学的整体、有序、反馈三个基本原理指导组织教学过程。

3.3注重非智力因素的作用,注重学法指导。

在教学过程中,学生的学习目的、兴趣、意志、态度、习惯等非智力因素是教学的动力系统,对学生的学习过程起着发动、维持、调节的作用.吸收教育心理学的研究成果,在教学模式中进一步发挥非智力因素的作用,使学生生动、活泼、主动的学习,由“爱学”到“学会”,再到“会学”,注重学法指导,突出从“学”的视角进行教学模式改革,无疑是一个需要加强的问题。

3.4把现代化教学手段引入课堂,改进教学模式。

文档为doc格式。

房地产抵押若干问题的思考的相关论文

这里讨论的是房屋产权抵押的有关法律问题。

1、可以抵押的房屋:应当说,凡合法取得所有权证的房屋均可由所有权人作出权利处分而设置抵押。对于私房、开发商合法开发的商品房未出售、转让的房屋可以抵押。开发商因建设需要资金虽与金融机构签订了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的房屋,只要未出售的房屋可以抵押。

2、抵押合同:房屋抵押权的设定属于要式行为,抵押当事人必须签订书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内容应符合《担保法》第三十九条与《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修正)》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抵押合同自合同双方签署之日成立(抵押合同附成立附加条件的除外),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

3、抵押登记:房屋产权抵押登记必须符合《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2001修正)》第四章的各条规定。房屋产权抵押登记必须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2)抵押登记申请书;

(3)抵押合同;

(5)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

(6)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

(7)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对于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抵押人需要提交集体企业职代会通过同意抵押的决议;股份制企业、三资企业抵押人需要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通过抵押的证明,但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法人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房地产抵押的,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有经营期限的企业以其所有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所担保债务的履行期限不应当超过该企业的经营期限。抵押登记的合法证明是登记机关发给抵押权人的《房屋他项权证》。

(1)、法定不得设定抵押的房屋:

1)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

2)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

3)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

4)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

5)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2)、一般讲,凡已合法出售的房屋均不得作抵押登记。如果开发商与金融机构将已出售的房屋作抵押,此时的法律后果相当于“一房二卖”,此抵押登记为无效。

(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七条规定,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如果将已竣工,尚未进行竣工验收,尚未获得“大产权证”的房屋作为在建工程抵押的,此抵押登记无效。

(4)、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八条规定,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无效。

5、抵押登记资料中的有关问题:

在抵押登记过程中,首先抵押人必须向登记机关提交完整、真实、准确、合法有效的登记资料,如果登记资料存在不完整的瑕疵,应当补正,一般情形下不会影响登记的效力。如果登记资料不真实,将直接导致登记的不具有效力的后果。

登记资料不真实一般表现为下列情形。

:1)、抵押物存在权利争议,如已出售的商品房;

2)、不符合法定通过要件,未经企业有关机构,如职代会、董事会、股东大会通过的;

3)、未经企业职代会通过,但抵押人提交了通过的虚假证明的;

4)、登记资料中抵押房屋面积与实际面积出入较大的;

5)、将未获得“大产权证”或产权证的实际已在销售的房屋作为在建房屋抵押的;

6)、将已获得产权证的房屋,而因抵押人原因无法提交产权证作为在建房屋抵押的;

8)、抵押合同不真实、虚假抵押合同;

9)、抵押房屋价值未进行评估的,或评估值严重失真,虚假评估、

10)抵押人未提交抵押登记房屋对应的土地使用证的等等。其次,抵押登记时,未对抵押房屋按套、户进行特定化,将导致抵押登记无效。

第三、有争议的房屋权属进行登记的,抵押登记无效。

教育教学问题的思考的论文

近年来,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实践教学受到政府、学校和教师等各方面的关注和重视,有关研究也逐渐增多,但针对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实践性教学资源整合的研究却显单薄。而当前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实践教学中存在的许多问题,很大程度上就是一个资源整合与开发利用的问题,因此,加强地方高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实践性教学资源整合的研究,对提高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教学实效性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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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确认问题的思考论文

金融衍生工具的出现对资本市场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信息的不对称会让衍生金融市场中存现机会主义行为,这样就会提升金融衍生工具的风险性,由此发展,金融衍生产品的问题会给资本市场的平稳运行带来影响。这就证明要提升金融衍生工具会计监管的水平,实现会计监管的监督作用。

目前我国对于金融衍生工具会计监管的定义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和观点,通过对专家观点的分析和理解,金融衍生工具会计监管的含义是指,会计行业从业人员以及相关的管理人员对交易经济活动进行监督,以确保经济活动的合法合理,以及保证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全方位的监督和管理。以基本含义来看,对金融衍生工具进行监督的过程具有复杂性的特点,而会计监督则属于监督过程中的重要方式之一。可以运用会计监管的方式来提升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对企业中隐藏的风险进行监管,并且能够有效的减少金融衍生工具具有的风险。在当下一些发达国家对金融衍生工具的监管已经形成了具体的制度和体系,但是这些制度的管理重视主要在金融监管上,对会计监管不够重视。面对现在的金融衍生工具监管体系来说,金融衍生工具会计监管缺少整体上的管理,并且相关的政策和制度都不够不完善,这就是衍生金融工具中出现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公允计量价值给市场造成动荡。

当下会计准则对金融衍生工具进行了规定,其计量属性为公允价值,尽管运用公允价值可以进行虚拟经济的核算,并且金融衍生工具会计也能够得到发展。但是近年来随着金融衍生工具风险的发展,我们已经认识到公允价值自身存在缺点,也就是说公允价值导致了市场动荡加剧。产生这样现象的主要原因就是公允价值具有动态性,导致资产的负债现象会随着市场的动荡而反应出来。

(二)风险信息透露不够,信息透明度低。

金融衍生工具公允价值的出现缺少引导作用,在财务报表中公允价值的出现不够准确,不同的金融衍生工具也没有相应的计量模型,这就导致企业在使用相同的金融衍生工具由于估值技术的不同产生不同的现象,会降低公允价值的准确性。并且金融衍生工具的管理没有明确的规范。当下我国的会计准则中对金融衍生工具的信息披露规定方面还没有细致的规定,这就导致由于信息的不同提升了风险发生率。我国金融衍生工具信息披露的方式很单一,但是金融衍生工具却非常多,这样就导致传统的财务报表无法体现不同的金融衍生工具的信息,这样就会导致利益的下降,同时传统的财务管理报表方式不能够完整的呈现交易的过程。金融衍生工具在财务报表中属于交易性金融产品,这就是没有办法通过财务报表来得知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细节的原因。

(一)要完善会计监管中的风险管理制度。

首先建立适合的会计监管方式能够提升各个部门的协调工作能力。面对金融衍生工具会计监管中存在的问题,要加强政府在监管中的主体地位,要明确监管机构的`职能和义务,提升各个部门的配合和协调能力,以此实现信息交流的通畅,提升监管的能力。同时也要充分的发挥行业监管的力度,建立适合的监管体系,实现政府监管和行业监督的创新发扎,提升对金融衍生工具的会计监管水平。

(二)建立企业内部管理体制,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公司的治理结构不够不正确使导致金融衍生工具存在风险的中亚原因,要把完善企业结构,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当做监管的出发点,要建立适合的股权结构,通过提升股权结构的水平来实现公司中的信息共享。要在企业内部建立一个完善的监管机制,提升风险意识,运用控制体系能够促进金融衍生工具的发展,减少过程中存在的风险问题。公司自身应该提升经营管理水平,要明确各个部门和工作人员的监管职责,进行有效的风险评估,通过风险预测来建立相应的应对机制。在金融衍生工具进行交易过程中,要在一定时间内检查业务情况和风险监管工作,通过建立风险控制体系,把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风险最大程度的降低。

四、总结。

综上所诉,金融衍生工具会计监管中存在各种风险,要通过各个部门的有利监管,结合科学的管理模式,提升公司的风险应对能力,并且提升我国金融衍生工具会计监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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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确认问题的思考论文

中国航油(新加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油)成立于1993年,由中央直属大型国企中国航空油料控股公司控股,总部和注册地均位于新加坡。公司成立之初经营十分困难,一度濒临破产,后在总裁陈久霖的带领下,一举扭亏为盈,从单一的进口航油采购业务逐步扩展到国际石油贸易业务,并于在新加坡交易所主板上市,成为中国首家利用海外自有资产在国外上市的中资企业。公司经营的成功为其赢来了声誉,公司被新交所评为“最具透明度的上市公司”奖,并且是唯一入选的中资公司。

底,由于中航油错误地判断了油价走势,调整了交易策略,卖出了买权并买入了卖权,导致期权盘位到期时面临亏损。为了避免亏损,中航油新加坡公司在年1月、6月和9月先后进行了三次挪盘,即买回期权以关闭原先盘位,同时出售期限更长、交易量更大的新期权。每次挪盘均成倍扩大了风险,该风险在油价上升时呈指数级数的扩大,直至公司不再有能力支付不断高涨的保证金,最终导致了破产的财务困境。应该说中航油能够在7年间实现净资产增幅800倍,到巨亏5.5亿美元,都是缘于“创新”及对衍生金融工具的使用。衍生金融工具的诞生本来是为了规避风险的保值作用,但中航油却是毁于过度的投机。

衍生金融工具是具有衍生特征的金融工具。根据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的定义:“衍生金融工具是期货、远期合约、互换和期权合约以及类似性质的金融工具,如利率上限与固定利率借款承诺等”。而我国一些学者认为,衍生金融工具是指价值派生于某些标的物的价格金融工具;其中,标的项目包括债券、商品、利率、汇率和某种指数等。也就是说,衍生金融工具就是在传统的金融工具基础上衍生出来的,通过预测股价、利率、汇率等未来行情走势,采用支付少量保证金或权利金签订远期合同或互换不同金融商品等交易形式的新兴金融工具。

衍生金融工具是以风险存在为前提,并为适应风险管理的需要而产生和发展的,其交易有别于一般的金融现货交易,是以标准合约交易和保证金交易为基本特征的,其主要功能并不是交易,而是保值或投机。主要特征有六个:杠杆性,它能以极少的资金(合约保证金)控制较多的投资资金(出货或平仓时合约持有者应付的资金),来获取理财的收益;虚拟性,它在合约到期时可以履行也可以不履行;依存性,它依赖于传统的金融工具而存在,传统金融工具的价格变动最终会影响衍生金融工具;灵活性,它可以根据用户的不同需要设计出不同类型的衍生金融工具,以适应使用者的需求;表外交易,它通常不在企业资产负债表中反映;定价比较复杂,因对其风险的度量非常困难。

近几年以来,衍生工具交易**不断,1994年1月,德国mgrm集团在美国高息筹资,投资石油期货损失13亿美元,相当于集团一半资产;1994年12月,美国加州橘郡财务长雪铁龙以政府名义筹资,进行票据投资,最后亏损18亿美元,地方政府宣布破产;同年12月,美国最富庶的奥兰冶县由于从事金融衍生交易失败而亏损15亿美元,不得不宣布破产;1995年2月23日,我国上海证券交易所出现“327国债期货**”,直接导致了国债期货市场在我国的暂停。

我国十分注意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的风险意识。对于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我国不断发布各项规章制度:国务院8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期货市场的通知》中规定:“取得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在境外期货市场只允许进行套期保值,不得进行投机交易。”6月,以国务院令发布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期货交易必须在期货交易所内进行。禁止不通过期货交易所的场外期货交易。”第四十八条规定:“国有企业从事期货交易,限于从事套期保值业务,期货交易总量应当与其同期现货交易量总量相适应。”月,证监会发布的《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指导意见》第二条规定:“获得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在境外期货市场只能从事套期保值交易,不得进行投机交易。”

我国自2004年3月起施行了《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实施的范围为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法人,以及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分行。目前,我国证监会共计批准中石油、中石化、中航油等27家企业可以进行衍生金融工具的交易。

农民上楼文化平权问题的若干思考论文

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背景下,中国传统农业社会的“旧三农问题”巳逐渐被“新三农问题”所替代,特别是“农民上楼”问题已成为整个社会及学术界关注的热点问题。城市化建设使大批农民搬迁上楼.村落的瓦解使“熟人社会”变成了“生人社会”,失地失业的农民生活方式发生骤变,产生了对身份的焦虑和对“文化平权”的渴求,“人虽上了楼,思想行为却上不了楼”,农民回迁楼与商品房、保障房等多种居住业态并存,人口结构的复杂形成了差异化的生活文化需求和新的社会矛盾。本文以北京市朝阳区为调研对象,通过对该区“农民上楼”集中片区4个多月的调研走访,采取实地观察、问卷调査、访谈座谈、数据分析等方法,研究“农民上楼”地区突出存在的文化现象问题,继而提出了对“农民上楼”文化治理问题的若干思考.希望通过不断探索实践,建立农村公共文化管理组织的新模式:

城乡文化二元体制是“农民文化不平权”的总根源。

从上世纪50年代代起,中国建立起计划经济体制,以统购统销政策为起点,从经济上把农民固定在农村。以严格的户籍管理,在制度上限制人口自由流动,中国逐步形成了割裂城乡的二元社会模式,人为地将本属于一个国家的公民,刚性地划分为“农村”和“城市”两大“地埋板块结构”,户籍不同、身份不同,出生地决定了人生命运,农业粮、商品粮使中国的城乡有着不同的生活。这沖社会结构也直接反映在文化资源配置上,政府投资“重城市而轻乡村”成为惯性,几乎所有一流的文化设施、文化人才、文化资源和文化活动均集中在城市,而农村文化体系不断被边缘化,乡村文化不断衰落,进而形成了发展相对分割、组织不健全、互动机制缺乏、体系严重失衡的城乡文化二元体制。农民们上楼后虽然在生活方式上成为了“新市民”,但享受的公共文化服务还与真正的城市居民有着很多的“不平权”现象.主要表现如下:

时间分配的“不平权”:政府公共文化设施服务时间设计多是应对城市人上班族的生活习惯,对于上楼后的农民群体,全天的闲暇时间难以充分填补,也没有针对性的服务内容;反之,也有部分新建社区由于人手安排不足,其文化设施的开放时间与上班族同步,久而久之这些设施就成了留守中老年人的专属服务地点,.年轻人却鲜有光顾。

空间布局的“不平权”: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实行“城市优先发展政策”.城市公共文化基础设施由国家提供,农村同类设施主要靠农民自主解决,国家只给予适当补助。虽然近年来各级政府加大了对农村基础文化设施的建设,但是农村文化基础设施建设的空间布局不合理,部分文化设施或资源质量较差、新颖性不够或不合农民群众口味,难以激发起农民群众体验和利用这些文化设施的兴趣,那些表面上看起来“高大上”的设施,其功能内涵却趋于同质化,千篇一律。

文化消费的“不平权”。城乡文化消费的差异只是总体上的,忽视了农村少数高收入群体已达到甚至超过城市中低收入消费水平的情况。在城市化过渡期,无论城市还是农村都有着收入差距扩大之势。对以城市为主体的富裕型、极富裕型的消费群体,现有大众文化消费供给巳经过时,而更高层次的精品化、个性化消费供给有待开发。

过去二十年间,中国城市化疯狂推进,资源被電新分配,乡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农民上楼”使农民在职业和身份上转化成为了“非农农民”,一部分人成为财富传奇,另一部分人却是血泪故事,大多数乡下人在城乡间揺摆,他们对身份的变化产生焦虑,他们或许身份仍是农民却已失去了土地,他们或许已生活在城市却无法被城市所接纳。在经济生活方面,“上楼”对中老年劳动力来说意味着劳动寿命的缩短和流动性失业,而对青壮年劳动力来说影响甚微,还提供了暂时性的就业安置岗位;在失去固定经济来源的同时,农民还面临着过去低成本生活的终结,以及暂时性或永久性社会保障办理的滞后,不得不承受社会保障悬空的隐患.部分农民在突然得到巨额现金时迷失了方向,他们不再担忧基本生存问题,却又陷入了补偿款滥用的漩涡;在社会互动方面,“上楼”意味着社会关系网络的裂变和重构,村落的瓦解让原本的“熟人杜会”分崩离析,新社区的组织秩序尚未建立,居民的舁质性使这些“新市民”失去了归属感,一下子步入了“陌生人社会”。农民们与亲友面对面的互动方式逐渐减少,相互间的社会联系冷漠化、稀薄化,一些传统民风习俗也渐渐淡化。征地过程中的矛盾瓦解了村落共同体的团结,终结了群体过程在维护村民权利中的作用,造成了村民间的分化;在身份认同方面,由于职业区别、思维差异、能力素质分野以及享受社会权利的权力不平等导致了农民角色转换过程中的焦虑紧张、自我认知失调、相对剥夺感及社会认同的模糊化。

北京市朝阳区是典型的城乡结合部,此次我们选取了朝阳区作为主要调研对象,通过与朝阳区农委、区文化委等有关部门的座谈,以及重点调研走访了孙河、崔各庄、来广营、将台、金盏、东坝、常营、管庄、南磨房、王四营、十八里店等农民上楼集中片区,重点了解了有关地区农民搬迁上楼实际情况、现有人口结构组成、重点文化需求及突出反映的文化问题等。

农民上楼不仅仅是从平房到楼房这么简单,形式上实现上楼容易,但是要完成思想上,行为上的上楼需要一个过程。农民上楼的回迁房与农民工聚集的“城边村”、“城中村”及新建的高档商品房、外区县保障性住房等多沖居住业态并存,导致人口结构日益复杂,进而又演化成为差舁化的生活文化需求和新的社会矛盾。以朝阳区的常营地区为例,它原是北京市近郊区唯-的回民乡,回民占总人口数的70%,但如今常营常驻人口已甶最初的4.9万人激增至17万人,而居住人群也分为了三类:一是由原行政村拆迁上楼形成的农村社区,居住都是本乡原有人口,约1.4万人,占地区总人口不足10%;土地开发建设形成的商品房社区,居住多为城市白领,约占地区总人口的40%;核心城区人口外迁疏散形成的保障房社区,这也是该地区人口成倍増长和人户分离现象s突出的社区,占地区总人口的50%,此外还有新生代农民工等外来人复杂的人口组成导致对文化的诉求呈现出差异化、分散化、多样化的特点,但由于公共文化建设发展并未与人口发展同步.内容形式均比较单一,对居民缺少吸引力,4致文化活动参与度积极性偏低,公共文化设施从体鬚和功能规划上也无法满足百姓的多样需求,导致百姓集中反映的文化设施配套不足、功能缺乏、活动顶目贫乏等问题.像这样的情况在其他农民上楼片区也有不同程度的体现,根据调研,农村地区百姓普遍反映缺乏综合性大体量室内文化场所,设施普遍存在功能性短缺、空间分散狭小等现象。“农民上楼”带来文化服务群体迅速扩大,从过去相对固定、人数较少的.爱好者群体,扩大到急需以文化填补生活空白的广泛民众,特别是中老年群体,进而形成对文化设施需求的井喷式增长。此外,保障性住房带来大批城市新移民,区域人口急剧增长,但文化设施诖设却未能及时与之匹配。地区文化服务中心普遍存在固定人员少、临时人员多、一人多职、人员流动性大、缺乏专业性等问题。各文化服务中心从事文化工作的人员多由社区工作者或聘用人员组成,编制被其他科室占用、空编等情况比较普遍。农村文化干部专业素质尚显不足,需进一步加强对文化干部的业务培训,提高专业能力。

在“农民上楼”的诸多问题中,较为突出的是“组织匮乏”,村落的瓦解使这些失去土地的农民在上楼后精神没有了依归,无论是拆迁腾退改造过程中的地区、还是新建的农民上楼社区,均未建立起能够倾听农民/新市民诉求,为他们排解实际困难、化解矛码、疏解情绪的组织渠道。在某种程度上也促使了近年来,“农民上楼”集中地区群体上访数童呈急速上升趋势,集中反映的矛盾问题涉及拆迁腾退、资产处置、居住环境、就业增收、福利保障等方面。为了让农民上楼群体好的实现融入与转型,同时享有与城市群体均等化的公共文化服务和权益,我们进行了如下方向的思考:

应对失地农民对新社区的归属感和认同感缺失问题,重点是帮助他们重新构建对新城市社区丨洋体的认同.对此,北京市朝阳区文化馆在垡头地区率先实践的居民文化自治组织“文化居委会”做出了很好的尝试,这是一个基于公共文化民主治理的理事会组织形式,团结吸纳所在地区工人、农民、农民工、大学生等各层面社会组织人群参与社区文化建设和管理,通过议事了解公共生活领域的思想多元、利益多样的文化诉求,通过票决形成决议。居委会是团结的方式,议事是发挥民主、反映民意的途径。如由文化居委会居民票决举办的‘大碗茶故事会”活动,打破了以往“我演你看”的文艺方式,开辟了让老百姓坐在一起喝茶、聊天、讨论社区共同问题的平台,化解新居民“邻避”现象,为新城市居民创造沟通交流的机会,让陌生人走出家门逐渐融入新的社区群体,重建陌生人社会的文化秩序,让“生人”变成“熟人”,“熟人”变得更亲,这样的活动也成为了居民民主生活的延伸,更成为文化馆跨越文艺人口,参与构成当地精神生活的组成部分,成为社区开放教育的生长点。

早在清末民初时期,各地都有专为民众设立的宣讲处。试想如果能够组织成立一支专门为“农民上楼”群体设立的宣讲团,为政府与百姓建立起宣传沟通的渠道,引导农民如何完成好从农民到市民的转型,包括身份的转换、生活方式习惯的转变、上楼后遇到问题的解决方法等等,相信必能对化解“农民上楼”过程中的突出问题。朝阳区巳通过文化馆成立的“新民学校”和“流动文化馆”等特色组织项目,探索对“农民上楼”群体有针对性地进行宣讲教育工作,并积极鼓励本地农民群体现身说法、共同组织参与。同时,要加强对上楼农民的文化素质、再就业技能等培训,比如通过再就业培训调动农村劳动力组成水电.绿化、物业、保洁、保安、城管等专业队伍参与社区管理,既可解决农民就业问题,又可为社区提供服务,多渠道、多途径促进农民群体与城市化进程的融入。提高农民适应城市化发展的综合能力,搭建农民再就业平台,推动农村城市化发展。

政府应进一步鼓励民间文化机构的发展,对他们给予政策或资金扶持。传统上,我们大多更关注体制内的文化机构,而忽略了那些在基层开展得如火如荼的、由百姓自发形成的文化组织力量。比如朝阳区由农民自发成立的以家庭为单位的“农村文化大院”,在农忖文化建设、民众宣传教育等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目前已有9家大院得到了扶持挂牌,还有3家正在调研,这些都集中在“农民上楼”的规划地区;再比如在金盏皮村“打工青年文化中心”,就是一个由各地外来务工人员自发成立的民间非盈利性机构,他们活跃在朝阳区,而组成的农民工来自全国各地,被朝阳区文化馆发掘并给予扶持,进入了蓬勃发展期,由他们与文化馆共同创办的品牌“打工春晚”得到了副总理刘延东的批示。他们传递了一个信号:身处社会底层的打工者、普通劳动者,作为一股新生文化力量,正在登上文化舞台。他们在舞台上表达自己的感情和意志、以文艺的方式开展与社会沟通、交流与合作,并确认和创造着带有自身特质的文化标识。这样的引导方式也同时揭示了,让他们“融入有机会、发展有希望、生活有尊严”才是公共文化介入城市新移民群体的可能性。

加强载体灵活的流动性文化服务,缓解因公共文化设施配套不足或布局不合理造成的文化真空带。应对地区百姓人口特点、集聚区域、个性化需求等及时进行地点及功能的调整a建议启动“30天文化中心”计划,依托农村郊野公园、文化广场等室外活动场地,利用集装箱搭建短期室内活动场地,以地区民众对文化的实际需求为导向,进行合理的功能设计,可兼顾图书室、展室、活动室、培训室、演艺平台等多重功能,以30天为一周期,便于轮流安置和功能调整,在此期间,充分调动朝阳区文化优势资源浓缩到农村,与地区联合开展交流、培训、调研、演艺等活动,送到农民百姓身边。此外,要进一步形成文化需求的收集反馈渠道,挖掘培育民间文化和区域特色,创新文化服务形式为满足更广泛多层次的文化诉求,积极发挥地区级的辐射带动作用,为农村地区提供高水平优质文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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