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品安全管理制度(实用19篇)

时间:2023-12-05 15:18:18 作者:念青松

规章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是确保成员了解和遵守规章的重要环节。现在就让我们来看一下一些规章制度的范本吧,希望能对各位有所启发。

危险品安全管理制度

1、公司危险品驾驶员、危险品押运员必须时刻牢记安全意识,遵守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反,按照相关制度进行处罚。

2、危险品驾驶员必须严格遵照《危险品驾驶员岗位说明书》中的要求履行相关的职责。

3、危险品押运员必须严格遵照《危险品押运员岗位说明书》中的要求履行相关的职责。

4、公司危险品驾驶员、危险品押运员必须服从物流部的工作安排,如有不服从工作安排,经教育仍不改正者,每出现一次扣罚100元并严重警告,屡教不改者(全年累计发生3起以上者),即予辞退。

5、公司危险品驾驶员、危险品押运员是公司对外的窗口,在外代表公司形象,必须时刻注重自身的形象及言谈举止。在客户单位必须遵守客户单位的相关制度及服从客户单位的装卸货安排,对客户单位的安排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及时向公司物流部门反映,严禁与客户单位发生直接争执,若出现与客户单位发生直接争执的,每出现一次扣罚100元并严重警告,屡教不改者(全年累计发生3起以上者),即予辞退。

6、公司危险品驾驶员、危险品押运员在工作期间必须穿戴好相关的.劳动用品,带好签字笔,并保持电话畅通以备公司随时联络,所有工作必须按照相关的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有违反本条者,每发现一次扣罚10元。

实验室安全和危险品管理制度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需要使用制度的场合越来越多,好的制度可使各项工作按计划按要求达到预计目标。到底应如何拟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关于实验室安全和危险品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第一条:实验室是开展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的场所。为了维护实验的正常秩序,保障人身和国家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以预防为主,各实验室要指定一名责任心强的同志担任安全员,定期检查实验室的安全工作,消除事故隐患。

第三条:对新调进的.工作人员和初次参加实验的学生,要进行安全教育,熟悉安全防火设施和规章制度。外来人员到实验室参观,须经教研室主任或实验室管理人员批准。

第四条:实验室存放贵重物品和危险品(易燃品、易爆品、剧毒品、放射性物品)要有严密的保管措施,防止丢失或污染。领、用、剩、废、耗的数量要详细记录,归档存放,妥善保管,以避免发生事故。实验三废的排放要符合环保要求。保卫处和教务处要负责监督。

第五条:保证实验室的消防通道和人行通道畅通,不准在走廊过道和楼梯间设立铁闸或堆放仪器设备及杂物等。

第六条:进行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和有害细菌的实验,必须有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实验指导人员必须在场监护。学生做实验时要打开消防通道。

第七条:实验室电气设备安装、维修和拆除,以及烧焊等作业,必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后,由符合资格的专业人员负责施工。严禁乱拉、乱接电源电线。未经实验室工作人员许可,不得动用实验设施和物品。

第八条:要经常检查实验室的电源、气源、水源、火源和放射源是否安全,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实验室的消防器材,要定期检查更换,保证随时可用。

第十条:保持实验室内安静、整洁。除实验需要外,不准在实验室内使用明火和蒸煮食品。

第十一条:发生事故,除立即组织抢救处理外,必须按规定上报。重大事故,要保护好现场。对事故的责任者将依据情节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责令赔偿、行政处分直至送交司法部门处理。

小学危险品安全管理制度

1、本制度是根据国务院《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我省具体情况制订。

2、本制度所指危险品,系指教学大纲所列,实验教学中所用到的六种:

(1)易燃品

(2)易爆品

(3)有毒性物品

(4)强氧化性物品

(5)强腐蚀性物品

(6)放射性物品

3、危险品应存放在专用危险品铁柜或危险品库(地下室或地窖)中。危险品库内应有若干专用柜,以存放上述物品,危险品库应有通风、防火、防爆、防毒、降温、防潮、防水、避光、防静电等安全设施。

4、危险品库(柜)要有专人负责,应设双锁,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危险品库。

5、危险品的取胜要经主管主任批准,应二人支领送还,要有专用登记册记录,手续齐全。使用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加强安全防护。

6、对于危险品,要做定期检查,要求包装好,标签齐备,标志明显。实验中的.废水、废液、废包装,以及其它残存物,应作妥善处理,不得乱扔乱放,以防发生事故。

7、支领、取送、使用上述危险品时不准吸烟,危险库内严禁明火。

8、对违反本制度的关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危险品库房安全管理制度

8、根据局方各种文件,落地活动方案,配合相关工作要求。

1、本科及以上,英语四级及以上;

3、熟练掌握国际空运知识及危险品运输知识;

4、熟练掌握office办公软件;

5、有良好的中英语言沟通能力,熟悉文档类电脑操作、能承受特殊情况下的工作压力。

危险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院危险品的管理,确保广大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学院和财产安全,保障教学、科研工作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危险品的指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和剧毒、麻醉、放射性物品等,以下统称“危险品”。

第三条 凡使用和保管危险品的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消防灭火常识;使用危险品的实验室和场所要有严格的管理规章制度,并落实相关责任人。

第四条 危险品储存保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专用仓库和专用储存设施,必须由经过培训合格的专人管理;

(四)要有防火、防爆、防盗的储存设施;

(五)要有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六)不得超量存放。

第五条 危险品仓库必须建立严格的入库验收、出库登记制度,严禁烟火,不准在库房内或露天堆垛附近休息、试验、分装、打包和其它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操作。凡包装、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或破损、残缺、渗漏、变形及物品变质、分解的,严禁出入库和使用。

第六条 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领取,要经单位负责人签字批准,由2名以上人员共同办理领取手续;剧毒、麻醉、放射性物品的领取,必须经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人签字。

第七条 存放、提运、使用危险品时,应根据物品的性质,采取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晒、防火、防水措施,确保危险品不分解、变质、自燃、自爆、外泄。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领取的剧毒、麻醉等危险品,使用后剩余的要及时退回库房,严禁在实验室内超量存放,严禁随意存放或流失。

第九条 所领取实验用危险品、实验完剩余物品,因特殊情况不能交回库房的,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核准后方可存放;实验室内应使用绝对安全的储存设施,严禁将危险品私处带出实验室。

第十条 学生在使用危险品实验时,教师和实验员必须在现场进行指导,严禁擅自离岗;严禁学生将危险品带出实验室。

第十一条 有关单位使用危险品的剩余废品和残缺、渗漏、变形、变质的危险品,应妥善保管,定期集中销毁,严禁随意乱放和丢弃。

第十二条 单位主要领导对危险品的管理负总责,主管领导根据管理规定,具体落实各项管理措施。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建立严格的危险品管理责任制,本着对国家负责、对学院和师生负责、对社会和群众负责的态度,加强对危险品的管理,确保万无一失。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的,要追究当事人和单位主要领导、主管领导的责任,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有关法规予以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危险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严禁无证运输。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必须同时配备驾驶人和押运员,驾驶人和押运员必须持有从业资格证,运输剧毒化学品必须申领公路运输通行证,并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二、严禁使用不合格车辆、容器。运输车辆及其容器、包装和槽罐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按规定安装或喷涂警示标志、告示牌、“毒”、“爆”文字,粘贴反光带,配备通讯工具,携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卡》。

三、严禁疲劳驾驶。运输车辆必须有计划的选择安全地点,安排途中休息,驾驶人连续驾车不得超过4小时。

四、严禁有险不报。运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危险品泄漏或者其他险情的,驾驶人、押运员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有条件的'应当迅速驶离人员密集地区,并迅速如实向公安机关110报警服务台报告车辆位置、危险品名称、危险特性、装载质量等情况。

五、严禁违反公安机关通行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必须按照公安机关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严禁超装、超载,严禁进入禁止通行区域;中途停车住宿或者遇有无法正常运输情况的,必须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六、严禁违反通行证核定内容。必须按通行证核定的运输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装载数量、有效期限、指定速度运输危险品。

七、严禁伪造、变造、买卖、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或者使用作废通行证。

八、必须自觉接受安全检查。驾驶运输车辆进入高速公路,必须按公安机关指定的收费站点和收费通道行驶,经过治安卡口、公路收费站和其他危险品道路运输检查点时必须自觉接受安全检查。

九、必须彻底整改各类安全隐患。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一经查获必须立即整改。未改正前,运输单位必须派员严密监管,严防发生安全事故。

危险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危险品驾驶员须知:

1、凡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符合交通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和《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规定条件,经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规定审检合格,并发给相应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

2、凡从事道路危险品货物运输的驾驶员,必须掌握危险货物运输的有关知识,经当地(市)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关考核合格,发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3、凡从事道路危险品货物运输的驾驶员必须有两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或安全行车里程达五万公里以上。

4、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员必须身体健康,年龄在50周岁以下,并一年检查一次身体(在县级以上的医院检查)。

5、有一定机械常识及故障判断和排除能力,并且具备较强的临危处置能力。

6、须一次交纳风险抵押金3000元以上。

二、严格遵守国家、行业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管理规定,按时参加政府、行业和企业组织的驾驶从业人员安全知识学习和考核。

三、随车携带运输危险、化学品货物的有关证件,如道路运输证、驾驶证等有效证件。运输危险货物时,经过特殊地段,要按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路线行驶。

四、运输危险、化学品货物时必须索要运输货物的运单、数量及品名,并要保管好运单。

五、随车携带的灭火器、gps设备,防滑链、三角木、防静电地线必须齐全、有效,并按时检查。

六、全车所有各种警告标志(如反光带和防爆、防毒文字图案,驾驶室顶部放置的危险品标志灯),必须洁净明目、干净、平整牢固。

七、严格遵照车辆及其设施的“强行保养”制度,发现隐患或故障应及时排除或维修。

八、自觉保护gps监控车载终端设备,严格执行gps车载监控管理制度。

九、主动和自觉接受公安、交警、运管人员和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监控和检查,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

十、熟练掌握事故现场处理程序和规定要求,防止危险、化学品因事故酿成爆炸、泻漏、污染等重大事件。

十一、招聘危货车驾驶员必须持证上岗,定期接受再教育,并做好自检自纠工作,定期汇报工作情况。

危险品安全管理制度

1、化学危险品必须存在专门仓库中,由专人保管。化学危险品仓库内做到物品隔离、隔开或分离储存。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及灭火方法。化学危险品仓库定时开启排气扇,保持通风、隔热、防潮。严禁烟火,定时检查消防设施,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2、购买、储存、使用易制毒化学品,必须遵守本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属于药品和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遵守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对药品和危险化学品的'有关规定。

3、本制度所称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具体分类和品种应根据国家确定并公布的品种及时调整。(见附表)。

4、易制毒化学品由药库统一采购。药库应向有资质的经营企业采购,并建立台帐,台帐和证明材料复印件应当保存2年备查。严禁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

5、各科室若须使用易制毒化学品,应先提出申请,注明品名、用途及用量,经科主任签字、保卫科备案并批准后方可交由药库采购。

6、各使用科室必须专柜加锁、专人负责保管易制毒化学品,并建立使用台账,对每一批易制毒化学品的领用数量、使用数量、结存数量、日期、使用人、保管人等如实登记,定期盘存,做到帐物相符。台帐保存2年备查。

7、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单张处方不得超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并公布的最大剂量。

8、发现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的,各使用科室应当立即向保卫科(晚上向总值班报告)报告,保卫科再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并同时报告当地的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并协同查处。

危险品安全管理制度

为保护师生人身安全,保障教学科研正常顺利进行,根据《天津工业大学实验室危险品与化学品管理规范》(津工大[]235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管理规定。

1、本规定适用于纺织学院所有与化学有关的实验室。

2、各实验室必须依本实验室的情况制定具体化学危险品管理规定。

3、化学品必须分类存放,不得混存;易制毒、剧毒化学品采购、存放、使用应符合相关规定,由使用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五双”管理(即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把锁、双本账),并向学院备案。

4、各实验室必须建立严格、规范的化学品管理台账。

5、实验室必须制定实验操作规范及应急预案,并具备与本实验室化学药品相关的msds(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6、所有化学品必须有清晰明确的标签(包括自配药品、溶液及化学废弃物等),标签应标明化学品名称、浓度或纯度、责任人、日期等信息。

7、未经防爆改造的普通家用冰箱严禁存放化学试剂,尤其是溶剂及其他挥发性、低沸点试剂;严禁存放食物;冰箱外应贴有内存物品清单及严禁存放食物及化学试剂的醒目提示。

8、有气瓶的实验室需严格按照与气瓶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规定进行存放、使用、更换及检验。

9、实验室废液等化学废弃物应使用指定器具在指定地点存放,妥善保管,按要求及时处理。

10、实验室应按相关消防制度配备合格的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更换;各实验室根据各自具体情况配备防护用品和化学实验紧急情况处理所需物品。

11、实验室负责人必须定期组织对实验室安全进行检查,按月上报检查结果。

危险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学院危险品的管理,确保广大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学院和财产安全,保障教学、科研工作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危险品的指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和剧毒、麻醉、放射性物品等,以下统称"危险品"。

第三条凡使用和保管危险品的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消防灭火常识;使用危险品的实验室和场所要有严格的管理规章制度,并落实相关责任人。

(一)有专用仓库和专用储存设施,必须由经过培训合格的专人管理;

(四)要有防火、防爆、防盗的储存设施;

(六)不得超量存放。

第五条危险品仓库必须建立严格的入库验收、出库登记制度,严禁烟火,不准在库房内或露天堆垛附近休息、试验、分装、打包和其它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操作。凡包装、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或破损、残缺、渗漏、变形及物品变质、分解的,严禁出入库和使用。

第六条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领取,要经单位负责人签字批准,由2名以上人员共同办理领取手续;剧毒、麻醉、放射性物品的领取,必须经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人签字。

第七条存放、提运、使用危险品时,应根据物品的性质,采取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晒、防火、防水措施,确保危险品不分解、变质、自燃、自爆、外泄。

第八条单位和个人领取的剧毒、麻醉等危险品,使用后剩余的要及时退回库房,严禁在实验室内超量存放,严禁随意存放或流失。

第九条所领取实验用危险品、实验完剩余物品,因特殊情况不能交回库房的,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核准后方可存放;实验室内应使用绝对安全的储存设施,严禁将危险品私处带出实验室。

第十条学生在使用危险品实验时,教师和实验员必须在现场进行指导,严禁擅自离岗;严禁学生将危险品带出实验室。

第十一条有关单位使用危险品的剩余废品和残缺、渗漏、变形、变质的危险品,应妥善保管,定期集中销毁,严禁随意乱放和丢弃。

第十二条单位主要领导对危险品的管理负总责,主管领导根据管理规定,具体落实各项管理措施。

第十三条各单位应建立严格的危险品管理责任制,本着对国家负责、对学院和师生负责、对社会和群众负责的态度,加强对危险品的管理,确保万无一失。

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的,要追究当事人和单位主要领导、主管领导的责任,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有关法规予以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危险品仓库的安全管理制度

1、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仓库安全管理,保障公司员工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做到防患于未然,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储存各类化学气体、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危险化学品的仓库。

3、危险品设专职仓库管理员,仓库管理员应进行培训,除了具备一般消防知识之外,还应在危险品仓库进行专门培训,还应熟悉各区域储存的化学危险品品种类、特性、储存地点事故的处理顺序及方法,并掌握必要的应急处理办法和自救措施,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4、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双人双锁”规定,即危险化学品仓库钥匙必须专人两人保管,保管人员一人设指纹,一人配钥匙,凡进入危化品仓库工作时,必须双方保管员同时到达方可开启、关闭库门,保管员必须妥善保管钥匙,随身携带。

5、危险化学品入库前均应进行检查验收,检查入库物品是否与计划品种相符,安全标识是否齐全有效,包装有无破损和泄露,经确认无误后方可入库,入库后液体化学品要配置二次容器,防止意外泄漏,储存时应采取适当的养护措施,在储存期内,定期检查,发现其品质变化、泄漏、稳定剂短缺等,应及时处理,包括库房温度、湿度应严格控制,经常检查,及时调整。

6、入库时要严格划分区域摆放,有相应标识牌,不得乱放。对入库的液体桶装(重量不超过15kg)危险化学品,叠放高度不得超过3桶;入库的固体危险化学品,叠放的高度不得超过2米,以防倾倒造成泄漏等事故。

7、装卸对人身有害及腐蚀性的物品时,操作人员应根据危险性,穿戴相应的劳保防护用品。装卸高毒类危险化学品必须佩戴防毒面具,防护手套;装卸具有腐蚀性的危险化学品时,必须穿戴防护服,防毒面具等。

8、仓库应建立危险化学品登记台账。领用时由各班组长根据当班生产实际用量填写领料单,经主管负责人签批后由专人领取搬运,仓库管理员要认真做好登记,并向领用人说明危化品搬运使用要求。

9、危险化学品库严禁其他人员在未经化学品库管员同意的情况下进入。供应商及生产领料员提供或领取化学品时,应通过库管员,严禁供应商及生产领料员擅自进入化学品库。

10、危险化学品装卸前后,必须对车辆及仓库进行必要的通风及清扫,装卸作业使用的工具必须能防止产生火花,必须有各种防护装置。装卸、搬运化学危险品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做到轻装、轻卸,严禁摔、碰、撞、击、拖拉、倾倒和滚动。

11、禁止在化学危险品仓库堆积可燃废弃物品,泄露和渗透化学品的包装容器应迅速移至安全区域,要保持良好的通风,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照明及开关采用防爆型电器,并定期检查并确保器材的有效可靠。

12、本制度由公司行政部起草并负责解释。

危险品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新申请(甲证剧毒、甲证其它成品油、乙证):

新申请(甲证剧毒、甲证其它成品油、乙证)的经营单位应提交的材料为6项,为方便企业申报,对材料的内容说明如下: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安全评价报告;

3.经营和储存场所建筑物消防安全验收文件;

说明:

a.经营场所应有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如无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的单位,应有下列文件之一:

(1)消防监督检查意见书

(2)消防备案证明

(3)评价机构出具评价合格结论并经区安监局人员现场确认符合。

b.储存场所如为自有仓库,建于2015年10月1日后的应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验收批复。

c.储存场所如为自有仓库,建于2015年10月1日前的应有避雷检测报告(仓库内如有电气装置还应提交防爆检测报告),以及下列材料之一:

(1)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

(2)消防监督检查意见书

(3)消防安全许可证

d.储存场所如为委托储存,相关协议或合同及储存场所资质证明在“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中提交。

4.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

说明:

a.经营场所地址应与营业执照地址一致,经营场所房地产权证上用途应为非居,如为租赁其证明文件应在有效期内。

b.储存场所如为自有仓库,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c.储存场所如为委托储存,应有相关协议或合同及储存场所资质证明,且储存场所资质应覆盖经营单位的经营范围。

5.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业务人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

6.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说明:

a.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应有任命书及安全生产责任制,业务员岗位应有安全承诺书及安全生产责任制。

b.安全管理制度视企业经营方式和储存方式不同,分别为:

(3)自有仓库的经营单位除应有上述9项安全管理制度外,还应有出入库的管理制度、储存保管制度、废弃物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和动火安全管理制度等共计13项制度。如自有储存构成重大危险源应为14项制度。

(4)以上经营剧毒化学品的还应包括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c.经营单位委托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提交在有效期内的运输合同和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的资质,且运输单位资质应覆盖经营单位的经营范围。

d.自有仓库的经营单位应有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注1:申请甲证其它成品油的单位还应提交《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或《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有效期内,正副本)。成品油专项用户内部批发经营单位还应出具商务部发放的经营批准证书。

注2.经营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农药,按照《上海市农药经营使用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3号)执行。

(二)新申请(甲证加油气站):

新申请(甲证加油气站)的经营单位应提交的材料为6项。为方便企业申报,对材料的内容说明如下: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安全评价报告;

说明:

a.新建的加油气站安全评价报告可以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安全评价报告替代,并附加油气站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批复。

b.评价报告中应附防爆电气检查(评估)合格报告、防雷工程检测报告。

c.加气站还应附可燃气体报警仪测试报告、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有检验合格标记)。

3.经营和储存场所建筑物消防安全验收文件;

说明:新建加油气站应提交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

4.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

说明:新建加油气站应有房产证或规划许可证。

5.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业务人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

6.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说明:

a.加油气站应有健全的安全教育培训、劳防用品、安全设施、设备、防火、动火、用火、检修、废弃物处置、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安全生产奖励等12项制度。

b.加油气站应有卸油(气)、量油、加油(气)、劳动防护用品的佩戴和防火花工具使用等5个岗位操作规程。

注1:成品油零售经营单位还应提交《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有效期内,正副本)。

注2:加气站还应提交《燃气供气站点许可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保障运输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含搬运装卸、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技术规范,按交通部标准jt3130《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和国家标准gb133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执行;危险货物品名分类以交通部颁发的《汽车运输危险货物品名表》为准。

第四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及有关技术规范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运输基本条件

第五条 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必须拥有能保证安全运输危险货物的相应设施设备。

第六条 从事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必须具有十辆以上专用车辆的经营规模,五年以上从事运输经营的管理经验,配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并已建立健全安全操作规程、岗位现任制、车辆设备保养维修和安全质量教育等规制度。

第七条 直接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维修作业和业务管理的人员,必须掌握危险货物运输的有关知识,经当地地(市)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关考核合格,发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条 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容器、装卸机械及工属具,必须符合交通部jt3130《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规定的条 件,经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审验合格。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九条 非营业性运输单位需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须事前向当地道路运政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符合本规定运输基本条件的报地(市)级运政管理机关批准,发给《道路危险货物非营业运输证》,方可进行运输作业。从事一次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须报以县级运政管理机关审查核准,发给《道路危险货物临时运输证》方可进行运输作业。

第十条 凡申请从事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及已取得营业性道路运输经营资格需增加危险货物运输经营项目的单位,均须按规定向当地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地(市)级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审核,发给加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营运证》,方可经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第四章 运输管理

第十一条 危险货物托运人在办理托运时必须做到:

1.必须向已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资格的运输单位办理托运;

3.货物性质或灭火方法相抵触的危险货物,必须分别托运;

4.对有特殊要求或凭证运输的危险货物,必须附有相关单证,并在托运单备注栏内注明;

5.托运未列入《汽车运输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危险货物新品种,必须提交《危险货物鉴定表》。凡未按以上规定办理危险品运输管理条例中的货物运输托运,由此发生运输事故,由托运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二条 危险货物承运人在受理托运和承运时必须做到:1.根据托运人填写的托运单和提供的有关资料,予以查对核实,必要时应组织承托双方到货物现场和运输线路进行实地勘察,其费用由托运人负担;2.承运爆炸品、剧毒品、放射性物品及需控温的有机过氧化物、使用受压容器罐(槽)运输烈性危险品,以及危险货物月运量超过100吨,均应于起运前十天,向当地道路运政管理机关报送危险货物运输计划,包括货物品名、数量、运输线路、运输日期等;3.在装运危险货物时,要按《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规定的包装要求,进行严格检查。凡不符合规定要求,不得装运。危险货物性质或灭火方法相抵触的货物严禁混装;4.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严禁搭乘无关人员,运行中司乘人员严禁吸烟,停车时不准靠近明火和高温场所;5.运输结束后,必须清扫车辆,消除污染,其费用由货主负担。凡未按以上规定受理托运和承运,由此发生运输事故,由承运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 凡装运危险货物的车辆,必须按国家标准gb133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悬挂规定的标志和标志灯。

第十四条 全挂汽车列车、拖拉机、三轮机动车、非机动车(含畜力车)和摩托车不准装运爆炸品、一级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拖拉机还不准装运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一级易燃品;自卸车辆不准装运除二级固体危险货物(指散装硫磺、萘饼、粗蒽、煤焦沥青等)之外的危险货物。未经道路运政管理机关检验合格的常压容器,不得装运危险货物。

第十五条 营业性危险货物运输必须使用交通部统一规定的运输单证和票据,并加盖《危险货物运输专用》。

第十六条 凡运输危险货物的单位,必须按月向当地道路运政管理机关报送危险货物运输统计报表。

第十七条 专门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逐步设置危险货物专用停车场及专用仓库,向专业化、专用化方向发展。

第五章 维修管理

第十八条 凡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改装的单位,必须配备防爆、去污清洗等设备,划定专用修理车库,经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在技术合格证上加盖《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专用》,方能从事维修、改装作业。

第十九条 动用明火维修装运过易燃、易爆危险货物的罐(槽)车,要执行执行“动火”审批制度,作业前必须对车辆进行测爆和安全处理。

第六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条 在运输危险货物的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污染、中毒等事故,驾乘人员必须根据承运危险货物的性质,按规定要求,采取相应的救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应及时向当地道路运政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共同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第二十一条 发生重大危险货物运输事故时,当地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应及时赶赴现场,协助有关部门组织抢救,并做好现场记录,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凡发生人身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当地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应在三天内将事故情况报告上级机关,并在三十天内提出处理意见,报告上级交通主管部门,通知车籍所在地道路运政管理机关。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应依照本规定,加强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监督检查。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人员,必须接受道路运政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应按本规定和有关技术规范,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的运输条件、安全管理、专用防护设备、运输单证、运输质量和技术业务规范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发现隐患应及时消除。

第二十五条 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在检查中发现违 行为,应做好现场记录,经被检查人签认,作为处理违 的依据,按照交通部《道路运输违 处罚规定》(试行)处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的装卸和道路运输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是指使用专用车辆,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作业全过程。

本规定所指专用车辆包括符合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相关技术标准的罐式车辆(以下简称槽罐车)和其他车辆。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的装卸和运输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从事危险化学品的装卸和道路运输活动。

第四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安监、公安、交通、质监、环保、卫生等部门组成的安全监督管理协调工作机制。

安监、公安、交通、质监等部门应当完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做好相关信息的采集、维护、管理和应用工作。

第五条 市和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专用车辆的装卸和道路运输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市和县(市)、区公安、交通、质监、环保、卫生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第六条 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信息,会同同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及时调整危险化学品专用车辆停车场专业规划, 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公路、道路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信息,合理编制公路、道路新建、扩建、改建规划。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相关行业协会应当为会员提供安全知识培训、技术咨询和指导服务,加强行业自律和内部管理,协助做好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充装或装载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二)充装或装载作业人员持有效资格证上岗作业;

(四)使用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超装;

危险化学品槽罐车的充装单位还应当将车辆及其驾驶员、押运员的有关信息和充装情况及时准确录入信息系统。

第九条危险化学品充装或装载单位应当在充装或装载前按规定查验下列事项,对不符合规定的不得给予充装或装载:

(一)专用车辆资质证件、驾驶员和押运员从业资格证件齐全有效;

(二)专用车辆与行驶证照片一致;

(三)专用车辆标志灯、标志牌、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齐全完好;

(四)专用车辆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检测并合格有效;

(六)专用车辆卫星定位仪配备情况。没有配备卫星定位仪的,应当告知其到就近的登记服务点接受卫星定位仪免费借用服务。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二)不得超装超载;

(三)按有关规定投保危险化学品承运人责任险;

(四)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五)对专用车辆配备的卫星定位仪进行有效管理,落实管理制度,加强车辆运行监控;

(六)符合第九条第(一)、(二)、(三)、(四)、(五)项规定的事项。

危险化学品槽罐车运输单位还应当保持罐体完好,不得擅自更换、改装和维修,并按规定做好槽罐车罐体的定期检验。

第十一条 驾驶员、押运员应当遵守运输安全管理规定,途中按规定停、行车,保持卫星定位仪的正常运行,不得非法买卖、提供危险化学品。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资质的运输单位承运危险化学品。

第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应当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

第十四条 进入本市行政区域的危险化学品专用车辆应当到登记服务点进行登记。

第十五条 本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化学品充装、装载和道路运输单位实行风险抵押金制度。

第十六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危险化学品专用车辆的行驶、装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超载、超速和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将超装超载的车辆押运到指定地点由具备安全卸载条件的单位进行安全卸载;负责对信息系统中有关驾驶证、车辆检测合格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禁运区域和通行路线等信息的维护。

第十七条 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危险化学品专用车辆标志灯、标志牌和卫星定位仪、车辆运输资质证、驾驶员、押运员从业资格证、外省(市)货运车辆驻浙经营登记证、外省(市)专用车辆在浙承运危险货物备案证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对信息系统中有关危险化学品专用车辆道路运输证、驾驶员和押运员的从业资格证、槽罐车罐体检验合格证、外省(市)货运车辆驻浙经营登记证、外省(市)专用车辆在浙承运危险货物备案证等信息的维护。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危险化学品专用车辆充装和装载单位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对信息系统中有关危险化学品充装和装载单位基本信息的维护。

第十九条 质监部门负责对危险化学品槽罐车罐体的定期检验状况和罐体检验机构的检验活动以及信息系统中有关检验信息的维护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罐体检验机构应当将危险化学品槽罐车罐体的定期检验信息及时准确录入信息系统。

第二十条 由市安监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等部门提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设立危险化学品专用车辆道路运输登记服务点。

公安、交通部门应当加强对登记服务点的管理。

登记服务点主要提供以下服务:

(二)告知危险化学品专用车辆允许通行的区域、道路和时间;

(三)将进入本市行政区域的危险化学品专用车辆的`有关信息及时准确录入信息系统。

第二十一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应急救援各项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

第二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装卸和运输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二十三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后,驾驶员、押运员应当立即报警并报告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时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和警示措施。

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其他相关部门。

第二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安监、公安、交通、质监、环保、卫生等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施救援。

第二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做好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充装和装载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

(五) 违反第九条第(六)项规定发现专用车辆没有借用卫星定位仪仍给予充装和装载的,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2000 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管理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

(二)未按规定维护和检测专用车辆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驾驶员、押运员、装卸管理人员未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发生道路运输事故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罐体检验机构不将槽罐车罐体的定期检验信息及时准确录入信息系统的,由质监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2000 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危险化学品专用车辆的驾驶员、押运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的罚款:

(一) 在运输途中不按规定停、行车的;

(二) 未在登记服务点登记的;

(三) 未按规定保持卫星定位仪正常运行的。

第三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专用车辆驾驶员、押运员等在运输途中非法买卖、提供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给予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有关部门未依照本规定履行职责,组织实施救援或者采取必要措施,或者拖延、推诿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有关用语的解释:

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各危险化学物品,包括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罐式车辆,包括一体式罐体车、拖挂式罐体车、罐式集装箱车,简称槽罐车。一体式罐体车是指罐体永久性固定在车辆底盘上,与车辆不可分离的罐体运输车;拖挂式罐体车是指罐体永久性固定在挂车底盘上,与挂车不可分离,牵引车与挂车可分离的罐体运输车;罐式集装箱车是指由罐体与箱体框架两部分组成的集装箱运输车,其罐式集装箱与车辆可分离。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是指危险化学品专用车辆在运输危险化学品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污染、中毒或者丢失、流散、泄漏等事故。

危险品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gps车辆的管理,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充分发挥科技装备在管理、安全生产和经营活动中的作用,有效制止道路违法行为和预防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晋中燃气汽车队危险品运输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 gps车载系统是为车辆准确定位和行驶提供安全保证,车辆在运输途中gps终端要处于开机状态,严禁人为破坏车载终端的正常使用,严禁私 自拆卸或改变车载终端结构。车载终端若不能正常使用应及时向管理平台反映,以便及时维修。

2、 车辆出车前驾驶人员应仔细检查gps车载设备,保证行驶过程中gps车载系统工作正常。

3、车辆在行驶途中,驾驶人员不得关闭gps车载系统。

4 、车载系统在使用过程中出现问题应及时向本汽车队汇报。

1、所有安装gps的.车辆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行驶路线行驶,严禁擅自改道行驶。遇有特殊情况确需改道的(如塌方、道路阻断等),要请示车队领导后方可行驶。

2、驾驶gps车辆的驾驶员应按照规定速度行驶,严禁超速行驶。 根据晋中市道路状况,危险物品运输车最高行驶时速为60/小时,县乡级公路限速40公里/小时。

危险品管理制度

明确化学危险品的管理要求,确保化学危险品在贮存、搬运和使用中的安全,预防事故的发生。

施工现场贮存、搬运和使用的所有化学危险品。

3.1物管科负责化学危险品环保及安全性能要求的控制。

3.2项目部负责化学危险品的采购、现场保管、仓库管理、运输和使用,以及发生意外时的应急处理。

4.1界定和分类。

化学危险品根据采购产品的特性进行界定,施工项目常用的化学危险品按用途分为氧气、乙炔类、油漆类、涂料类、溶剂/清洗类和胶类五种:

油漆类:各类油漆等;

涂料类:乳胶漆、防水涂料等;

油类/溶剂/汽油、柴油、机油、盐酸、酒精、沥青等。

胶类;胶水、万能胶、白乳胶、大力胶、502胶、玻璃胶、结构胶等。

当施工项目需新增化学危险品种类时,应及时报告安全管理科以及时修改相应管理文件和制度,以确保其受控。

4.2采购和搬运。

化学危险品由采购员按正常的采购程序进行采购,但要注意以下事项:

按生产计划控制采购量,在一定的时间段内用多少买多少,尽量少贮存化学危险品;

入库验收时,一定要检查包装是否完整,瓶供是否密封,如发现有泄漏时,应立即换装符合要求的包装,必要时可退货。

化学危险品搬运时应轻拿轻放,避免碰撞、翻倒和损坏包装、严禁重抛、撞击。

4.3贮存。

应保持通风良好;

应分类放置和标识;

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化学危险品贮存场地,贮存场地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贮存场地应按要求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并在显要位置(如大门上)张贴防火和危险品的标识。

4.4使用。

化学危险品在使用时,应有专人领用,管理和调配。调配应在指定的地方进行,使用前应清理场地,远离火源,无关人员应撤离现场。

油漆及涂料应指定专人按使用调配,应尽量避免浪费和泄漏,无用的油漆和涂料渣应作为有毒有害固体废弃物单独存放,定期交政府指定的部门处理。

清洗时,应避免洒漏。废溶剂应装入密封瓶罐,沉淀后过滤回收利用,沉淀渣按有毒有害固体废物处理。

做好的涂层应让其自然干燥,严禁用高温灯具或电炉等烘烤。

4.5应急和防护。

项目部应组织化学品泄漏及火灾应急救护小组,项目经理是第一负责人,质安小组成员都应是组员。

物管科编制各类化学危险品的安全性能数据表,标明其特性、对人体的危害及防护要求等,并规定相应的应急措施,包括人体误接触的处理、灭火方法及泄漏的应急处理等。

4.6监督和检查及跟踪。

项目部每周例行检查时,公司安全管理科在工地巡查和安全检查时,都应将化学危险品管理作为一个检查项目,并记录在质安大检查综合评定表中。发现不符合应通知项目部及施工班立即进行整改,必要时发出纠正/预防措施要求。

危险品管理制度

根据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结合公司经营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危化品采购、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

1、采购生产使用产品的数量必须按照每次生产计划的定制采购数量不得造成每批次生产完后,危化品原料剩下400公斤以上;油漆采购必须保证两周以内的用量。

2、采购人员不得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

3、采购人员不得向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

4、采购人员不得委托不具备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单位,运输危险化学品;禁止验收不具备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单位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入库。

5、采购剧毒品,必须取得公安部门核发的剧毒品准购证和准运证。

6、采购人员应向危险化学品生产或经营单位索取所采购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1、生产和使用有毒物品场所及其操作人员,必须加强安全技术措施和个人防护措施。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操作人员必须持有上岗证及相关作业证,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方可进入作业场所作业。

2、安全检查以查思想、查纪律、查制度、查隐患为中心边检查,边改进,制止违章作业,及时防范和整改隐患。对检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认真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及时消除隐患,避免事故发生。每次生产前必须做好应急预案。

3、生产车间内严禁烟火,任何人不得携带火柴、打火机、烟卷等火种进入车间和仓库。

4、凡使用危险化学品,必须随用随领,所领取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剩余的要及时退回。

5、目前公司的一部分产品在其他公司代加工,员工必须遵守他人公司的规章制度。如与本制度有冲突以他人公司制度为准。

1、销售人员不得将危险化学品销售给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2、销售人员不得将危险化学品销售给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

3、销售人员不得将危险化学品销售给未取得《安全评估审查意见书》和《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登记证》的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企业。

4、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销售危险化学品时,应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1、油漆部分必须委托储存在有危化品储存资质的仓库内并签订安全协议书,明确提出双方的责权利。

2、生产所需的危化品存放在代加工公司的按其相关制度管理,存放在本公司库房的必须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1、危险化学品运输必须委托具有化学品承运资质的单位采用专门运营汽车、专业司机进行运输,并与承运单位签订安全协议,明确提出双方的责权利。

2、少量的样品可以由普通车辆运输,但数量不得超过50公斤,车内必须配备干粉灭火器。

集中收集,统一处理,达到国家排放标准方可排放。

危险品管理制度

为保证施工安全,加强危险品的管理,根据我标段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危险品的管理制度:

1、氧气瓶应与其他易燃气瓶、油脂和易燃、易爆物品分别存放。

2、存储高压气瓶时应旋紧瓶帽、放置整齐、留有通道、加以固定。

3、气瓶库房应与高温、明火地点保持10m以上距离。库房内必须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

4、氧气瓶在运输时应平放,并加以固定,其高度不得超过车厢槽帮。

5、严谨用自行车、叉车或起重设备吊运高压钢瓶。

6、氧气瓶应设有防震圈和安全帽,搬运和使用时严禁撞击。

7、氧气瓶阀不得沾有油脂、灰尘。不得用带油脂的工具手套或工作服接触氧气瓶阀。

8、氧气瓶不得在强烈日光下暴晒,夏季漏天工作时,应搭设防晒罩、棚。

9、氧气瓶与焊炬、割炬、炉子和其它明火的距离不小于10m。与乙炔瓶的距离不得小于5m。

10、开启氧气瓶阀门时,操作人员不得面对减压器,应用专用工具。开启动作要缓慢,压力表指针应灵敏、正常。氧气瓶中的氧气不得全部用尽,必须保持不小于49千帕德压强。

11、严禁使用无减压器的氧气瓶作业。

12、安装减压器时,应首先检查氧气瓶阀门,接头不得有油脂,并略开阀门清除污垢,然后安装减压器。作业人员不得正对氧气瓶阀门出气口。关闭氧气阀门时,必须先松开减压器的活门螺丝。

13、作业中,如发现氧气瓶阀门失灵或损坏不能关闭时,不得用明火试。冬季阀门被冻结时,可用温水或蒸汽加热,严禁用火烤。

1、现场乙炔瓶储存量不得超过5瓶,5瓶以上时应放在储存间。储存间与明火的距离不得小于15m,并应通风良好,设有降温设施、消防设施和通道,避免阳光直射。

2、储存乙炔瓶时,乙炔瓶应直立,并必须采取防止倾斜的.措施。严禁与氯气瓶、氧气瓶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同间储存。

3、储存间必须设专人管理,应在醒目的地方设安全标志。

4、应使用专用小车运送乙炔瓶。装卸乙炔瓶的动作应轻,不得抛、滑、滚、碰。严禁剧烈震动和撞击。

5、汽车运输乙炔瓶时,乙炔瓶应妥善固定。气瓶宜横向放置,头向一方。直立放置时,车厢高度不得低于瓶高的2/3。

6、乙炔瓶在使用时必须直立放置。

7、乙炔瓶与热源的距离不得小于10m。乙炔瓶表面温度不得超过40℃。

8、乙炔瓶使用时必须装设专用减压器,减压器与瓶阀的连接可靠,不得漏气。

9、乙炔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保留不小于98千帕的压强。

10、严禁铜、银、汞等及其制品与乙炔接触。

1、液化石油气瓶必须放置在室内通风良好处,室内严禁烟火,并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

2、气瓶冬季加温时,可使用40℃以下温水,严禁火烤或用沸水加热。

3、气瓶在运输、存储时必须直立放置,并加以固定,搬运时不得碰撞。

4、气瓶不得倒置,严禁倒出残液。

5、瓶阀管子不得漏气,丝堵、角阀丝扣不得锈蚀。

6、气瓶不得充满液体,应留出10%~15%的气化空间。

7、胶管和衬垫材料应采用耐油性材料。

8、使用时应先点火,后开气,使用后关闭全部阀门。

危险品管理制度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危险品管理,保证师生身体健康及公共安全,保证教育教学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危险品是指具有易燃、易爆、腐蚀、毒害、放射性等危险性的物质,并在一定条件下能引起燃烧、爆炸和导致人体中毒、灼伤、死亡等事故的化学物品及放射性物品。学校使用的危险品主要有:氧化剂、自燃物品、遇水燃烧物品、易燃固(液)体、毒害物品、腐蚀物品等几类。

二、危险品必须存放于专门仓库中,双人双锁管理,不得存放于实验室、仪器室内。

三、危险品入库前必须进行严格的检查和验收,存储的危险品必须有明显的标签(标签上应注明该危险品的名称、采购时间、规格、数量、质量),无标签的危险品一律禁止存放和使用。存储的危险品要在有关帐簿中反映。

四、危险品应分级分类存放,性质互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危险品不得混放,并且不得堆垛过密、过高或过量储存。

五、危险品仓库必须按规定定期检查防止变质、自燃和爆炸事故。对变质、过期的危险品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要加强对危险品仓库的治安、消防管理,危险品仓库应配备相应的`消防和防护设备。

七、危险品的领用必须由专人审批,根据使用情况领取最少量。

八、领用剧毒物品,如氰化物、砷化物等,必须详细说明其用途,经学校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领用。使用后如有剩余必须全部收回。

九、学生在使用危险品时,教师应加以指导,传授安全操作方法,并采取必须的安全保护措施。

十、使用后,多余的剧毒、易爆物品应及时退还给实验室,任何人不得将危险品带出实验室。

十一、盛装危险品的容器、废液、残渣不得随意抛弃,必须由实验室统一处理。

十二、学校实验室主管部门及总务部门和使用危险品的学科(教研组),要对危险品的管理工作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检查,并且列入制度。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防患于未然。

十三、对于因疏忽大意造成损失(事故)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批评或处分,对于因违反操作规定,玩忽职守,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涉及人身安全的,必须要追究责任者的法律责任。

十四、以上管理制度未尽事宜,由学校主管部门研究酌定。

危险品管理制度

一、危险品仓库在主管科室领导、保卫部门的'监督下,积极开展工作。

二、危险品物资入库时必须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入库前必须检验数量、质量、规格、型号合格后方可入库,否则不得入库。

三、库房应建立严格登记、入帐、保管、出库、使用制度,库存帐、卡、物相符,做到日清、旬结。

四、库房选派管理人员及政治可靠、业务精通、责任心强的专人、专柜管理。

五、危险品入库后分类按架号、位号存放,保证该品不潮、不冻、不腐、不霉、不变质、不漏、不爆。

六、严格执行仓库岗位责任制,防盗、防火、防破坏,无关人员不准进入库房,库房内禁止存放私人物品。

七、物品发放时要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发放要有编号,领、用、退各个环节必须有专人负责,并有人监督和登记。

危险品管理制度

2、购买、储存、使用易制毒化学品,必须遵守本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属于药品和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遵守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对药品和危险化学品的有关规定。

3、本制度所称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具体分类和品种应根据国家确定并公布的品种及时调整。(见附表)。

4、易制毒化学品由药库统一采购。药库应向有资质的经营企业采购,并建立台帐,台帐和证明材料复印件应当保存2年备查。严禁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

5、各科室若须使用易制毒化学品,应先提出申请,注明品名、用途及用量,经科主任签字、保卫科备案并批准后方可交由药库采购。

6、各使用科室必须专柜加锁、专人负责保管易制毒化学品,并建立使用台账,对每一批易制毒化学品的领用数量、使用数量、结存数量、日期、使用人、保管人等如实登记,定期盘存,做到帐物相符。台帐保存2年备查。

7、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单张处方不得超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并公布的最大剂量。

8、发现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的',各使用科室应当立即向保卫科(晚上向总值班报告)报告,保卫科再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并同时报告当地的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并协同查处。

附: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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