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防疫调研报告(模板14篇)

时间:2023-12-06 12:48:13 作者:笔舞

在进行项目规划或问题解决时,编写一份调研报告可以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持,对决策者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以下是一些成功的调研报告的实例,希望能够对大家的报告撰写起到积极的借鉴作用。

动物防疫标识及疫情监控情况调研报告动物防疫宣传logo

畜牧业作为农村经济主导产业,是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为农村经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这引起了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当前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一直威胁着各地畜牧产业的健康发展。我市在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中虽然做了大量的工作,动物免疫密度和免疫质量也有很大程度的提高,由于我市地理位置特殊,方便的交通为畜牧业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也为外疫传入带来了可乘之机,为我市动物疫病防控增加了更大的难度,动物疫病防控仍然是我们必须长期面对的重要课题,在此笔者结合自己多年来的动物防疫工作经历,提出一些肤浅的看法。

1、当前基层动物防疫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

1.1动物防疫体系不健全,工作开展难度大。今年来,由于市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乡镇畜牧兽医站改革已经进行完毕,乡镇动物防疫队伍得到稳定,但我们的村级动物防疫队伍还未建立,大面积的春、秋集中免疫工作仍然靠乡镇(街道)的几名兽医去完成,繁杂的工作量让乡镇兽医难以承受,常年动物防疫工作效果难以得到保证。近年来,动物疫病呈高发态势,动物免疫的病种相应增多,春秋畜禽强制免疫已从原来的猪、牛、羊扩展到鸡、鸭、鹅、犬等多种动物。从生猪免疫来看,每头猪至少要注射猪瘟、口蹄疫、高致病性蓝耳病三种疫苗。难度最大的应该是家禽免疫,**市每年出栏家禽200余万只,要在春、秋2个月内集中完成大面积的畜禽免疫工作,工作负荷之重可想而知。再就是开通蔬菜畜禽绿色通道后,高速路成为畜禽进出市境的主要通道,而**境内三个高速路口无动物检查站,给我市动物防疫工作留下严重隐患。

1.2群众动物防疫意识不强,主动配合不够好。由于我市地处山区,往往存在认识不足的问题,部分农户不很积极配合动物防疫工作,部分养殖大户存在不按程序进行科学免疫的现象。特别是在家禽免疫方面,一些养殖农户不积极主动配合,家禽敞放出去,水禽放进池塘,就很难进行禽流感疫苗的免疫注射,从而导致家禽免疫密度难以达到规定要求。

1.3乡镇防疫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滞后,不利于防疫工作开展。**市辖13个乡镇(街道),有4个乡镇畜牧兽医站无办公用房,3个畜牧站的办公室为危房,这些乡镇畜牧站的防疫、检疫、诊断等设施简陋,缺乏必要的`快速诊断器械,检测手段普遍落后,制约着动物防疫工作的正常开展。

1.4动物防疫监管难以到位,综合防治效果较低。由于村级防疫队伍还未健全,对分散的饲养户缺乏有效的约束力,平时补针工作难度大,使免疫接种密度在非集中免疫期间难以达到规定指标,从而使综合防治效果降低,个别边远地区甚至出现免疫死角,成为动物疫病发生的潜在隐患。

2、进一步做好动物防疫工作的对策。

2.1加强行政管理。动物防疫工作不仅关系到畜牧产业的健康发展,而且也关系到社会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稳定,各级政府和畜牧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并将其纳入行政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把动物防疫工作不仅纳入单项目标管理,而且纳入综合目标管理,严格考核,奖惩兑现。动物防疫工作要树立“科学发展观”的理念,应该坚持“以人为本”,进一步完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稳定基层防疫队伍,落实好事业人员的的绩效工资及福利待遇,充分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2.2建立完善机制。我们应加强基层防疫队伍建设,完善动物防疫监测预警体系、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体系、动物防疫监督体系、动物防疫物资保障体系,强化对乡镇和村级动物防疫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提高动物防疫人员的专业技能。要加强现有动物防疫机构建设,进一步完善市、乡(镇)、村三级动物防疫网络,加快村级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筑牢基层动物防疫网络屏障,切实解决好基层动物防疫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努力改善乡镇畜牧兽医站的工作环境,积极提升乡镇动物防疫人员的业务能力。

2.3广泛宣传发动。动物防疫必须依靠广大群众,要充分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实行“群防群控”、“联防联控”。要进一步深入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动物疫情、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提高人民群众的动物防疫意识,这样才能充分调动全社会的力量,组成完善的动物防疫网络体系和疫情监测网络体系,提高疫情快速反应和处置的能力。

2.4搞好防疫监管。要继续采取“五强制,两强化”(强制免疫、扑杀、封锁、检疫、消毒,强化疫情报告、防疫监督)综合防制措施,切实加强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重大动物疫病的防制工作。要健全完善疫情监测报告网络,加强以口蹄疫、禽流感为主的动物疫情调查和监测工作,进一步改善工作手段,做到及时、准确地报告疫情。市、乡(镇)两级政府要建立一支反应迅速的动物疫情应急队伍,一旦发生重大疫情、立即按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快速处置,把疫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把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2.5坚持依法防疫。动物防疫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做好动物疫病的免疫、预防、消毒、控制和扑灭工作。春秋两防工作结束后,应加强督促检查、查漏补缺,对免疫指标达不到要求的要限期整改,力争使畜禽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密度达到100%,耳标配戴率达到100%,对新补栏畜禽、怀孕畜、仔畜、漏免畜及因病缓免畜禽要及时补针,做到动物防疫密度常年保持100%,以全面提高畜禽抵抗疫病风险的能力。

2.6加强检疫监督。我市近年发生的多起动物疫病都是由外引畜禽引起的,为了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发生,到外地购买畜禽必须严格实行申报检疫管理制度,严禁私自乱引。我们要把产地检疫、屠宰检疫、运输检疫、监督检查紧密结合起来,对运载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过往车辆严格查证、验标、点物、登记,对运输的猪、牛、羊、禽等必须加强检疫,对运输工具进行严格的消毒处理,对来路不明的“三证”不全的畜禽进行补检重检,坚决杜绝外疫传入及疫情扩散。各地应因地制宜大力发展种用畜禽,最好做到自繁自养,这样可以有效防止疫病传播。

动物疫病防控调研报告

针对**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现状,笔者就动物防疫工作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提出了10条对策建议。旨在推动少数民族地区动物防疫工作的健康发展,确保动物源性食品和公共卫生安全。

**彝族自治州是我国最大的彝族聚居区。位于四川省西南部川滇交界处,幅员面积6万余平方公里,其中草地面积241万公顷,占国土面积的40%,是四川三大牧区之一。全州辖17个县市620个乡镇3843个村,总人口430万。据20xx年统计:全州大牲畜存栏178.27万头,出栏42.51万头;猪存栏489.23万头,出栏570.41万头;羊存栏547万只,出栏385.91万只;禽存栏1578.22万只,出栏2268.69万只;肉类总产量60.69万吨;牧业产值119亿元,占农业总产值的49.3%。

全州有17个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620个乡镇畜牧兽医站、3843个村防疫室,共有动物防疫人员5524人(县级320人,乡级1304人,村级3900人),其中大专以上人员488人,占8.8%;中专或高中人员1431人,占25.9%;初中及以下人员3605人,占65.3%。

全州有规模养猪户9087户,存栏86.81万头,占全州存栏数的17.7%;规模养羊户24958户,存栏123.51万头,占全州存栏数的22.58%;规模养牛户14462户,存栏10.27万头,占全州存栏数的25.0%;奶牛养殖小区3个,存栏0.81万头,占全州存栏数的85.2%;规模养鸡户9090户,存栏142.8万只,占全州存栏数的12.0%;规模养鸭户3911户,存栏158.2万只,占全州存栏数的37.8%。由于历史、经济的原因,全州畜牧业还处于比较落后的状态,畜禽的养殖方式主要是以家庭散养为主,给动防工作带来无法克服的困难,动物疫病防控形势不容乐观。

长期以来,全州动物防疫人员在上级党政和业务部门的领导下,积极开展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蓝耳病、猪瘟的强制免疫和羊痘、牛出败、猪链球菌病、马传贫、鸡新城疫、猪乙型脑炎、猪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等常见、多发病的计划免疫及疫情监测工作,使各种疫病的常年免疫密度和免疫抗体合格率均达到农业部规定的标准,猪、牛、羊、禽死亡率分别控制在1%、0.5%、0.5%、5%以下,确保了动物重大疫病有疫不流行、有病不成灾的良好局面,为全州农民增收、农村稳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做出了较大贡献。但随着国内外人畜共患病和危害公共卫生安全的传染病不断增加,防疫工作量成倍增长,动防工作如履薄冰。

为了建立健全动物重大疫病防控的技术支持体系,20xx年我州成立了“**州动物产品安全监测检验中心”,承担全州动物疫病监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研究等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并于20xx年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和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认可和认证,是中国西部唯一获得双认证的市(州)级实验室。但由于设备陈旧,检测范围窄,不能满足动物重大疫病防控和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的需要。

长期以来,各级动物防疫组织紧紧围绕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监测、预警、预报、实验室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隔离与无害化处理、动物疫病防控物资的组织供应开展工作,为全州畜牧业健康稳定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做出了显著成绩。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后的乡及以上防疫机构和人员经费已纳入县级财政预算,村级防疫员的收入主要靠中央下拨的基层动物防疫工作补助经费解决,基本没有任何服务性或经营性收入。截止20xx年,国家已对全州17个县级基层动物防疫设施建设项目进行了投资,并对336个乡镇畜牧兽医站进行了新建或改建。但由于冷链体系建设投入不足,疫苗的有效保管存在较大问题,给确保免疫质量造成隐患。

20xx年以来,国家陆续将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纳入强制免疫的范围,并将经费列入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疫苗的组织供应由省畜牧食品局统一招标采购后按计划下发到各市(州)。国家现行的强制免疫疫苗的补助政策,对全国、特别是对我们少数民族地区畜牧业健康稳定发展和农牧民增收、致富、奔小康起到了决定性作用。但由于强制免疫的病种较少,加之危害畜牧业和公共卫生安全的动物疫病不断发生,动物重大疫病的防控形势十分严峻。

20xx年以来,我州多次发生动物疫情,农业部和省政府给予了一定的扑杀补助经费。但由于中央的扑杀补助标准较低,加之地方的经济条件较差,无法满足畜禽扑杀后恢复生产的最低成本,养殖户对现行的扑杀政策及补助标准较难接受。

由于我州是少数民族聚居的贫困地区,地防财政十分困难。20xx年以前除安宁河谷地区经济条件较好的部分县市配备有部分村防疫员外,其它县基本没有配备村防疫人员,且配备的`村级防疫人员也仅在春、秋两防期间临时聘用,劳务费由乡镇人民政府承担。20xx年,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动物重大疫病防控工作,国务院和四川省人民政府相继出台了《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全州17个县市认真按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每村聘请了1名动物防疫员兼疫情观察员,在乡镇畜牧兽医站的指导下,协助做好本村动物免疫注射、消毒和疫情观察等工作,各县市视其财力情况给予村级组织一定补助。20xx年,中央安排给我州730万元基层动物防疫工作专项补助经费。为了把有限的经费用在刀刃上,**州财政局、畜牧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基层动物防疫工作补助经费管理使用实施方案》,要求严格财务制度,实行专款专用,以实现调动广大基层防疫人员工作积极性的作用。但由于经费有限,远远不能满足动物防疫工作的需要,全州动物重大疫病防控工作步履维艰。

动物疫情监测工作是为兽医主管部门制定和实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方案提供科学依据的关键措施。20xx年以来,农业部、省畜牧食品局每年下达给我州动物疫情监测经费10万元左右,**州人民政府每年将动物疫情监测经费10万元列入财政预算。但由于大部分县财政困难,无力解决动物疫情监测经费和实验室运行经费。除西昌市外,其它县的动物疫情监测工作由**州动物产品安全监测检验中心承担。导致大部分县的基层动物防疫基础设施项目所建的实验室设备闲置,资源未能充分利用。

1、完善强制免疫疫苗补助经费的政策,将疫苗(包括免疫耳标)补助经费实行动态管理,按享受补助政策地区三年的畜禽平均饲养量和强制免疫病种核定补助经费,一定3-5年不变,分别列入国家和省级财政预算。各地每年根据实际畜禽饲养量及时采购防控物资,结余资金转入下年使用,当年经费不够的由地方财政负担或在结余资金中列支。使防控物资的采购和供应能够及时、准确、真实,从而避免错过最佳的免疫季节,防止物资浪费或不足。

2、提高畜禽扑杀补助标准,根据目前的市场行情,牛的补助标准应该提高到每头20xx-5000元、奶牛的补助标准每头5000-8000元、猪的补助标准每头1000-20xx元、羊的补助标准每只500-1000元、禽的补助标准每只30-50元才能满足畜禽扑杀后恢复生产的最低成本,建议对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实行中央和省8:2的比例分担。

3、提高动物疫情监测补助经费。随着国内外人畜共患病和危害公共卫生安全的传染病不断增加,监测病种越来越多,任务越来越大,而国家和省每年安排的监测经费如杯水车薪,远远不能满足动物重大疫情监测之需要,特别是全州大部分县的基层动物防疫基础设施项目所建的实验室因无法解决运行经费而导致设备闲置,资源未能充分利用。因此,国家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动物疫情监测经费和实验室运行经费的补助政策,为兽医主管部门制定和实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方案提供科学依据,确保畜牧业健康稳定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

4、提高基层防疫员补贴标准。我州共有村级防疫员3900人,人平服务面积15.38平方公里,人均年防疫畜禽1.55万余头(只)。20xx年,国家下达给我州的基层动物防疫工作专项补助经费730万元,如全部用在村级防疫员的工作补贴上,人平年仅1870元,其收入与目前的动物疫病预防和疫情观察任务存在严重差异,根本无法满足常年的动物疫病预防和疫情观察工作之需要。建议国家将少数民族地区基层防疫员兼疫情观察员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000元,实行中央和省8:2的比例分担,同时把村级防疫员依法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彻底解决其后顾之忧,确保队伍稳定。使村级防疫员能常年坚守工作岗位,从而提高免疫密度和质量,强化动物疫情观察,做到动物疫情、尤其是重大动物疫情早发现、快诊断、严处理、少损失。

5、扩大强制免疫病种的范围。建议把狂犬病、鸡新城疫、羊痘、猪乙型脑炎、猪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等危害严重的传染病列入强制免疫范围,其疫苗经费按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强制免疫病种的补助渠道施行。

6、把消毒工作列入强制范畴。消毒是切断传染病传播途径的关键措施,是简单、易行,省时、省力、最实用的群防群控手段,其与免疫接种同等重要,尤其是消毒药的非特异性和广谱灭菌(毒)特点和作用更优于免疫接种。国家要制定完善的动物重大疫病防控政策,把消毒工作纳入动物重大疫病防控的强制范畴。具体办法按畜禽饲养量测算消毒药用量,采取中央补助消毒药经费、养殖户投工投劳的方式,真正把动物重大疫病的综合防控措施落到实处。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农业部应尽快会同财政部制定对在动物预防和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及因依法实施强制免疫造成动物应急死亡的补偿标准和办法。并制定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的扶持政策,将动物预防和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的补偿经费按8:2的分担比例列入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强制免疫造成动物应急死亡的补偿资金由疫苗生产企业和地方按6:4的比例分担。从而减少或消除基层开展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阻力。

8、**畜禽养殖方式十分落后,要实现畜牧现代化必须加快标准化养殖步伐,鼓励支持养殖户发展标准化规模养殖。中央和省应该加大对西部、特别是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的扶持力度,使之逐步缩小与发达地区的差距,为动物重大疫病防控和畜产品安全监管奠定坚实基础。

9、进一步完善基层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截止20xx年,我州有16个县先后进行了基层动物防疫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但会理、昭觉两县只安排了60万元,州畜牧局和会东县只安排了80万元,西昌市只安排了25万元疫情测报站经费而没有安排基层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议国家应按统一规定标准补足投资额度,以满足目前动防工作之需要。另外该项目只安排了实验室建设,各县市无力新建疫苗储存冷库,使动物防疫疫苗无法得到有效保存,导致疫苗效价降低,给确保免疫质量造成严重后患。建议农业部安排一定经费,在每个县市修建50-80立方米冷藏库,确保疫苗有效保管。

10、加强技术培训,提高基层防疫人员业务素质。鉴于少数民族地区基层防疫人员文化、业务素质差的问题,国家要制定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基层动防人员培训计划,在经费上给予补助,对培训经费实行国家、地方和个人5:3:2的比例分担,以提高广大基层防疫人员的业务素质,从而满足动物防疫工作之需要。

动物防疫标识及疫情监控情况调研报告动物防疫宣传logo

目前花垣县经湖南省畜牧疫情检测中心确定,发生疑似禽流感疫情,为避免疑似禽流感疫情传播、扩散和蔓延到本镇,经镇政府研究决定,现将动物重大疫情监控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做好疫情监测。各村(居)委会从11月4日起至11月12日止开展拉网式畜禽普查登记工作。做好疫情监测,建立疫情报告点,一旦出现可疑疫情,立即启动预案采取隔离封锁等控制措施,并按规定程序及时上报。

二、严格疫情报告制度。11月4日起,全镇禽流感防治采取日报制度和零报告制度,每日12:00前上报当日情况。发生疑似疫情的,报告一律不得明传,必须于当日由专人送达镇政府办公室;无疫情的.按原日报告形式上报。

三、加强疫病控制。取销镇内所有禽类交易市场,桥头检查站必须24小时值班,严禁未经畜牧部门检疫合格的禽类动物及其产品进、出入本镇。各村(居)委会要认真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实行畜禽归圈、归笼饲养,以免造成感染,并对所有畜禽强制免疫,配合好周边乡镇的疫情预防,检疫工作。

四、加强保密工作。鉴于目前本镇周边发生疑似禽流感疫点,可能导致疫病传入本镇,这给本镇防治工作带来严峻挑战。加之国内外对禽流感疫情极为敏感,一旦疫情泄露将给国家造成无法估量的影响和损失。因此各村(居)民委员会务必高度重视禽流感疫情的保密工作。

五、其它动物疫情的报送,方式途径不变。

特此通知。

二oo四年十一月三日。

村级动物防疫体系建设情况调研报告

随着个人的素质不断提高,接触并使用报告的人越来越多,我们在写报告的时候要注意逻辑的合理性。一起来参考报告是怎么写的吧,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村级动物防疫体系建设情况调研报告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村级动物防疫员在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护畜牧业发展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为确保无重大动物疫情、无动物源性食品药物残留中毒事件发生起到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村级防疫员的身份又是农民技术员,人多,流动性大,如何管理和调动好他们的积极性,如何巩固成果,防止反弹,实行“花钱买事,不以事养人”,是摆在我们动监部门面前的重要课题。

近几年的工作实际,笔者发现了以下几个问题,应引起注意:一是部分人员年龄偏大;二是人员素质偏低;三是部分人员兼职;四是人员不稳定、流动性较大。

村级动物防疫体系是四级动物防疫体系最基础的部位,其工作质量决定整个动物卫生和畜牧业发展工作成效。如何真正建立一支合格的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并形成有效的管理、运行机制是目前深化基层动物卫生管理体制改革的关键。为妥善解决上述问题,笔者就如何充分发挥和调动好村防疫员的积极性,加强和完善村级防疫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和建议:

村级动物防疫员是防疫体系的关键环节,我们的工作能否落实取决于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动监部门必须以高度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重视村防疫员队伍建设,要以争创“三好”动物卫生监督所和“五好”村防疫员活动为载体,巩固基层防疫体系建设成果。

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县动物卫生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辽政发〔xx〕46号)规定:在每个行政村聘用1名动物防疫员,接受区域性动物防疫监督所(动物防疫检疫站)的业务培训、指导、考核和监督管理,承担动物计划免疫或强制免疫注射、佩带耳标、填发免疫卡、填写免疫档案、协助动物产地检疫、消毒、疫情报告、掌握畜禽饲养情况,以及动物卫生管理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目前需要加强的是动物产地检疫、畜牧技术推广等工作:

1、抓好产地检疫工作。面对产地检疫工作人少、面广、线长的实际问题,又要切实、有效地全面开展,必须充分发挥村防疫员(协检员)的作用。在明确村级动物防疫员协助开展动物产地检疫和消毒工作的职责后,就需要建立统一的工作规范,明确责任、科学实施、做好落实。保证将疫病消灭在产地,外疫不传入。要建立和完善《村级防疫员管理办法》、《村级协检员聘用委任书》、《村级协检员动物检疫工作责任书》等管理制度。要实行报检和巡检相结合的检疫管理工作机制。

2、开展畜牧技术推广工作。结合区域畜禽饲养情况,开展人工受精、种草养畜、清洁养殖等技术推广工作。

3、实施相应的兽医服务。因为村级动物防疫员目前还做不到专职,因此多数还进行相应的动物诊疗、兽药、饲料经营服务,但必须服从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的大局,使其在诊疗活动中掌握本村疫病流行状况,为上级疫情预警预报工作提供参考。

4、理顺工作关系。村级动物防疫员接受区域性动物卫生监督所的业务培训、指导、考核和监督管理。

村级动物防疫员的经费纳入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范围,补贴经费必须进入县级动监局专户,实行每半年发放一次。因此对经费使用情况要加强监督管理。市县动监部门应主动争取当地党委和政府的.支持,积极落实和兑现村级动物防疫员的补贴,不断改善他们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方便条件。要将对防疫员的补贴落实情况作为考核、立项、评优的先决条件,对于不落实或减少补贴资金的,不予支持。要按照每个行政村一个防疫室和“五有一落实”(有防疫员、有防疫室、有交通工具、有通讯工具、有防检疫和冷链设备,落实防疫员报酬)的建设标准,并有计划地免费对村级防疫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使其达到中专学历水平。

县级动监部门和乡镇区域所应按照《村防疫员管理办法》等规定,完善细化县级考核办法,配合有关乡镇政府和村委会选聘合格人员。本着绩效挂钩和多劳多得的原则,采取指标考核方式,确保村级动物防疫员工作质量,对不合格者不予兑现工作补贴。考核的重点主要有:

1、重大动物疫病的免疫率和免疫合格率,可通过实地检查和抽样调查等方式确定是否100%进行免疫,通过实验室的血清学试验确定抗体保护率水平,以检验免疫质量。另外也可根据动物疫病的发生情况确定本地动物防疫工作成绩。

2、免疫标识和免疫档案是建立畜禽及畜禽产品可追溯制度,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手段,要检查对免疫标识佩戴和免疫档案填写完成情况,规模饲养场和养殖小区用药记录、无害化处理记录等作为考核村防疫员的重要内容。

3、免疫和畜牧业生产相关报表的填写、上报是否完整、按时。

4、产地检疫工作完成情况,要根据检疫书证使用和收费帐目考核检疫、消毒工作,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坚决予以处理。

要实行动态管理,不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要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的选聘、考核和培训机制,大力推进“五好”村防疫员建设,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现代畜牧业畜牧业建设,为保障畜牧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造就一支技术过硬、思想先进和村民信任的防疫员队伍。

动物防疫标识及疫情监控情况调研报告动物防疫宣传logo

**市自20开始实施动物防疫标识溯源系统项目以来,实现了与农业部及省、广安市网络化传输报送动物疫情及订购防疫标识的.信息化管理,为**市兽医卫生监督、动物重大疫情监控、基层防疫人员管理和动物及其产品安全检查等提供了科学依据。现将我市动物防疫标识(二维码耳标)情况简介如下:

一、项目概况。

**市属全国无公害畜。

二、畜牧业发展基本情况。

三、项目实施情况。

1、项目资金到位及管理情况。

2、项目工作开展情况。

四、项目取得的成效。

五、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印机、电脑等),而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太局限,建议能继续加大投入,并适当扩大项目资金的使用范围和增加人员编制,加强技术培训,以确保该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村级动物防疫体系建设情况的调研报告

根据**县民政局深入学习科学发展观实践活动总体方案的要求,2009年4月13至17日,我带领局生救办、低保办、优安股、福利股等股室负责人到华阳、板桥头、上庄、金沙、伏岭等乡镇就我县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情况进行调研。调研采用召开座谈会,与乡镇主要负责人、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干部、部分村(居)民代表和救助对象进行座谈,并深入社区、村组个别走访,全面调研我县社会救助工作中的情况,积极探索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途径。调研活动得到乡镇、村干部群众的配合,调研工作取得了较大的收获。

一、我县社会救助工作的基本概况。

我县共辖11个乡镇、81个村(社区),总人口18万,其中农业人口14.6万,占总人口的81%。由于我县是皖东南山区小县,受区域和交通等条件制约,经济发展滞后,贫困面大,致贫因素多样,加之自然灾害频发,社会救助任务重、困难多。目前,我县社会救助工作涵盖了自然灾害救助、城乡低保、优抚救助、五保供养、医疗救助、慈善救助和社会救济以及教育、科技、司法、住房、再就业救助等。就民政部门而言,2008年重点落实了以下工作:一是灾害救助做到透明化。推行个人申请,村(社区居)委会审核,乡(镇)审核,村(社区)张榜公布,民政审批,财政“涉农资金一卡式”发放到户,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二是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逐步提高。全县现有纳入财政供养的五保对象810人,其中集中供养176人,分散供养634人。投资130万元先后完成了上庄、长安、板桥头、伏岭、家朋、瀛洲、临溪、扬溪等乡镇敬老院新建和改扩建。三是低保工作实现规范化。在城乡低保上,做到了公开、公正、公平。特别在低保金发放上,推行了银行化发放制度,减少了诸多中间环节,堵塞了各种漏洞,确保了资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四是慈善工作实现社会化。2008年在省慈善协会大力支持下,共争取慈善资金236元,为解决特困群众救助和妥善处置突发事件提供了资金保障。五是医疗救助实现标准化。城镇和农村特困群众医疗救助明确了救助标准,城镇和农村特困群众大病医疗救助全额救助年最高不超过4000元。六是优抚对象救助标准稳步提高,优待面扩大。七是帮助流浪乞讨人员解决临时生活困难。全年共列支经常性救助和临时性救助困难群众的资金物资达1815万元。我县社会救助工作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通过抓思想教育,抓目标管理,抓责任落实,抓资金保障和积极开展为弱势群体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活动,使困难群众老有所依、弱有所扶、难有所帮、医有所保、少有所助、孤有所养,为创建和谐**和新农村建设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二、我县社会救助工作中存在问题和原因分析。

近年县政府在社会救助中力度不断增大,并初步建立了社会救助管理体系,有效地保障了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但作为一个完善的制度体系,还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一)存在的问题。

1、救助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随着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灾害救助、医疗救助和优抚救助等制度的逐步建立和运行,城乡困难群众的温饱问题基本得到了解决。但专项救助制度有待完善。医疗、教育、住房、再就业救助等专项救助制度尚不完善,造成贫困家庭医疗难、子女上学难、住房条件差等问题仍然比较突出。现行的优抚、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政策主要解决了民政对象的生活困难,他们患小病的医疗费用还可以解决,但患大病、老病的医疗费用少则上千元,多则几万元,虽然新农合给予一定的比例报销,但只是杯水车薪,根本解决不了大病医疗费用。在救助实施中,生存性救助多、发展性救助少,输血型救助多、造血型救助少,无法使救助对象通过全面的、综合的救助从根本上彻底摆脱贫困状况。救助内容的简单化,难以满足救助对象的特定需求,达不到救助目的。

2、管理机制有待进一步强化。社会救助工作项目繁多,任务艰巨。目前各项社会救助工作基本上是分散、各自为政,主要解决是困难群众生活的某一方面问题,不能覆盖困难群众的全部生活,往往造成救助对象的重叠,严重浪费了救助资源,削弱了救助力度,难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3、资金投入有待进一步加大。目前,社会救助资金主要依靠财政拨款,只有少量资金来源于社会捐助,资金来源渠道较为单一。近年来,虽然政府不断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以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但由于财政财力有限,再加社会捐助的长效机制尚未形成,难以满足不断增加的社会救助资金的需求,随着社会救助项目的增加、社会救助覆盖面的扩大、救助标准的提高,资金缺口将逐步增大。

4、城乡救助工作有待进一步协调。城镇与农村长期实行相互独立的社会救助制度,城、乡救助制度各自发挥着维护城、乡困难居民基本生活的功能。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有序推进,农村进城打工的流动人口日益扩大,相互独立、长期割裂的城乡救助体系正面临制度衔接和整合的客观要求。

(二)原因分析。

一是县、乡两级财政困难。目前我县的财政可以说是吃饭财政,社会事业发展缺少资金。当前,我县又正处在历史发展的机遇时期,许多新项目、实事工程等急需资金,财政资金难以安排。因而在安排社会救助金时,难以做到足够、及时到帐,另外,近年来由于市场转轨、企业改制和老年化等因素,社会救助人员急剧增多,给本已十分紧张的财政带来了更大的压力和负担。

二是乡镇民政工作人员与面临的社会救助工作任务不相适应。乡镇无民政机构且从事民政业务的人员基本上是兼职的,工作人员力量与社会救助任务明显不相匹配,造成有些救助对象不能及时得到救助等。

三是对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重要意义缺乏足够的认识。没有从做好社会救助工作是践行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的高度来认识此项工作,因而在口头上喊支持,在思想上是轻视,在行动上是等待观望。

三、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在已初步建立的社会救助体系框架的基础上,通过制度创新、资源整合,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的本质要求。科学发展的核心心是以人为本,实质是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本。党中央、国务院以科学工作者发展观为指导,审时度势,全面建立社会救助体系,是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振社会需要的重要战略部署,也是党和政府解决民生问题的重要制度安排。

动物疫病防控调研报告

村级动物防疫员在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护畜牧业发展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为确保无重大动物疫情、无动物源性食品药物残留中毒事件发生起到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村级防疫员的身份又是农民技术员,人多,流动性大,如何管理和调动好他们的积极性,如何巩固成果,防止反弹,实行“花钱买事,不以事养人”,是摆在我们动监部门面前的重要课题。

近几年的工作实际,笔者发现了以下几个问题,应引起注意:一是部分人员年龄偏大;二是人员素质偏低;三是部分人员兼职;四是人员不稳定、流动性较大。

村级动物防疫体系是四级动物防疫体系最基础的部位,其工作质量决定整个动物卫生和畜牧业发展工作成效。如何真正建立一支合格的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并形成有效的管理、运行机制是目前深化基层动物卫生管理体制改革的关键。为妥善解决上述问题,笔者就如何充分发挥和调动好村防疫员的积极性,加强和完善村级防疫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和建议:

一、应当明确村级动物防疫员是动物防疫的主力军,并形成共识。

村级动物防疫员是防疫体系的关键环节,我们的工作能否落实取决于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动监部门必须以高度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重视村防疫员队伍建设,要以争创“三好”动物卫生监督所和“五好”村防疫员活动为载体,巩固基层防疫体系建设成果。

二、明确职责,理顺关系。

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县动物卫生管理体制改革的。

动物防疫调研报告

我国兽医防疫机构和队伍经过近几十年的建设和积累,已初具规模,相对完整,在控制动物疫病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但目前来看,仍旧每年都有规模较大的动物疫病爆发和流行,特别是近些年来,猪高热病、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鸡瘟、口蹄疫、猪链球菌病等重大动物疫病时有发生,给广大人民的利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概括起来,问题主要出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我国乡镇兽医站的管理模式主要有三种:

一是三权归县,

二是双层管理、以县为主,

三是三权归乡、业务受县指导。

根据调查的总体情况看,属于前两种方式占大多数,三权归乡的乡镇站占少部分,村级防疫管理趋于零。这种管理模式束缚了乡镇站的主动性,而且还产生了断头,急需要管理和指导的村级防疫却无人过问。使基层的动物防疫处于“悬空”状态,严重影响了动物疫病防治能力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提高。

相关专家在对我国95个乡镇兽医站的调查中发现,约37-44%兽医站连房屋等硬件设施都没有,财政拨款仅占总收入的8.7%,防疫和检疫收入占48%,诊疗、兽药销售等经营性活动占37.8%,其它经营性活动仅占5.5%。大部分乡镇站基本上在没有财政支持的情况下维持运转并承担着防疫等政府职能,工作人员无法安心从事疫病防治管理,队伍不稳定,其瘫痪率在80%以上。

与此形成尖锐矛盾的是,农户散养比重大,畜禽流通量大,疫情复杂,基层防疫、检疫工作任务最为繁重,需要一支庞大的兽医执法防疫队伍。

老百姓普遍存在侥幸心理,认为自己的猪或鸡没有发病,没有必要花冤枉钱去注射疫苗,看不到潜在的危险性,这样一旦发病不仅害了自己也害了别人更坑害了国家的利益。本来几元或十几元钱的疫苗就能解决的问题,为了节省这点小钱却造成了成千上万元的损失。例如,在20xx年的猪高热病爆发期内,由于乡村的个体小养殖户的防疫意识较差,许多猪根本就没有进行最基本的免疫,导致许多小饲养户猪死亡率在50%以上,在有的地方猪的死亡率甚至在90%以上。而这些乡村小养殖户饲养的猪的数量(50头/户以下)约占调查样本村总的饲养量的62%。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规模化猪场由于防疫意识较强,损失要小很多,这充分证明了加强防疫和免疫的重要性。据统计,规模化饲养场由于有自己的兽医队伍,防疫密度大都能达到95%以上,而一般散养农户仅为60%,钉子户和拒注户较多,但又缺乏对这些钉子户的强制管理措施。通过对240家1000头以下的猪场调查发现,免疫程序不到位的占30%、消毒不规范的占22%、养殖场环境差的占27%、防疫药物质量不好的占22%,这些都是疫病发生的隐患,因而必须要提高基层饲养户的防疫意识。散养农户的强制免疫和产地检疫既是当前防疫工作的弱点,也是下一步继续开展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所在。

每当动物疫病爆发时,由于政府的补贴不到位,老百姓的普遍做法是,尽快地把患病的动物卖掉而不是做掩埋和焚烧等无公害处理。而购买者可能来自屠宰厂,也可能是来自周边或几千公里之外的养猪场,无论是哪一种购买者,都会导致疫病的大面积传播,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由于20xx年猪高热病造成的巨大损失,国家为了促进养猪业的发展,按每头母猪补助100元。这其实是一项好的政策,但许多人为了多拿钱,采用了以下不正当的手段:

二是把肥育猪当成母猪向上虚报。

既然达不到母猪补贴的预期目的,不如取消母猪补贴,把这笔钱用于完善和建立有效的基层防疫体系、搞好科技普及教育、提高基层人员的防范意识,从“根”上解决问题。另外,养猪生产遵从的也是市场价值规律,猪肉价格高就会刺激更多的人向该领域投入,使养猪数量增加,这样一来猪肉价格会逐步回落,完全不需要政府的干预。政府应该把钱用在刀刃上,而不是象撒胡椒面那样到处乱撒,达不到预期的目的。

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一)、建立完善乡村级防疫体制。防疫体系出现的漏洞,说到底是“机构”和“经费”的问题。由于机构不健全,经费无保障,基层防疫人员没有工资、得不到培训、基础设施缺乏,导致最需要得到关注的基层防疫工作难以落实。因此,国家应制定政策,将乡村级防疫列入财政拨款范畴,用于乡村级防疫员的工资(依地区而定工资标准)、培训和相应的配套设施的建立和购置。这笔费用看起来不小,但与造成的损失相比,可算是九牛一毛。基层防疫体系的建立是一项长期的利国利民的回报性工程,各政府部门要权衡利弊,尽早行动起来。

县畜牧局有义务对乡村级动物防疫员(村兽医)进行职业技能培训,通过考核,将取得《培训合格证书》。以获证人员为基础组建乡村级动物防疫和应急扑疫预备队伍,为建立和完善“县—乡—村”三级防疫网络体系打下扎实的基础。针对当前畜禽养殖向专业化方向发展,饲养量大、饲养品种多和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控工作难等问题,为确保畜牧业健康发展,弥补乡镇的畜牧兽医队伍力量不足的现状,必须要建立村级动物防疫体系。每村的防疫员至少1名,同时要对乡村级防疫员进行监控,根据当年的疫病发生和控制情况以及对当地养殖户的走访来判断其是否合格,对不称职的防疫员应立即撤换。只有这样才可彻底地解决乡村级防疫体制中出现的“真空”问题。

(二)、加强疫病防范意识的宣传和教育。动物疫病的传播和扩散无地域性限制,因而动物的疫病防治是一个全局性的问题。如果99%的地方疫病防治工作到位,而只有1%的地方没到位,那么这就象一片野火,将可能烧遍全国甚至全球(如禽流感)。因而,政府要大力加强对疫病防范意识的宣传和教育。

(三)、提高动物疫情扑杀补助标准。提高对重大疫病发生期间所屠宰的疑似动物的赔偿力度,使饲养者得到的补偿高于以病死的方式卖给不法收购者的价格。确保扑杀及各类防控措施到位,确保疫情不扩散。若发现故意把病畜禽卖给其他饲养者,购买者有权向售出者索赔,同时售出者要负一定的法律责任。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售出的动物皆要通过检疫部门的检疫(特别是在疫病的爆发和流行期内),这样一来可以有效地控制疫病的传播。

(四)、完善防疫工作体制。动物防疫队伍素质,直接影响动物防疫工作的成效,决定着动物防疫工作的水平和效率。加强动物防疫队伍和能力建设,建立起一支与发展现代畜牧业相适应的动物防疫队伍,是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各地应建立省、市、县三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行政执法机构和技术支撑机构,完善乡(镇)畜牧兽医站机构和职能,健全强化乡村级动物防疫网络,配备村级动物防疫员。

要实现执法与服务的分离,将执法职能单独分离出来,纳入行政系列:执法人员转为国家官方兽医,服务职能纳入技术推广和服务系列;兽医人员转为从业兽医,逐步走向市场。对动物产品的生产要素进行全程监控,使兽医管理工作覆盖动物饲养、屠宰加工和流通全过程。同时要加大检疫监督工作,规范执法行为,加强动物疫病监测体系建设,及时发现、上报和处置疫病,减少疫病损失。进一步健全各级兽医行政、执法、技术支持三类机构,理顺职能,完善机制,逐步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范、透明高效的兽医管理体制和运转机制。

加强检疫规范化管理,提高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执法水平,有效解决产地、运输检疫、家禽检疫等薄弱问题,防止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进入市场。开展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监管专项整治,加强活畜交易、屠宰、运输监管,特别是对外调动物及动物产品真正执行报批报检制度,严厉打击逃避检疫和运输、加工、贩卖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违法行为。做好边境、边界动物及其产品的免疫、检疫和设卡消毒工作,有效防止外疫传入。

动物防疫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年8月30日。

(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

第三章动物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

第四章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

第五章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八章保障措施。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

第一章总。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

本法所称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1精液、卵、胚胎、骨、蹄、头、角、筋以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等。

本法所称动物疫病,是指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

本法所称动物防疫,是指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四条根据动物疫病对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本法规定管理的动物疫病分为下列三类:

(三)三类疫病,是指常见多发、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控制和净化的。

前款一、二、三类动物疫病具体病种名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五条国家对动物疫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

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管辖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第七条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动物卫生监督职能部门分别负责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动物及饲养自用动物的防疫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根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设置的原则建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

第十条国家支持和鼓励开展动物疫病的科学研究以及国际合作与交流,推广先进适用的科学研究成果,普及动物防疫科学知识,提高动物疫病防治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十一条对在动物防疫工作、动物防疫科学研究中做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对动物疫病状况进行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措施。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国内外动物疫情和保护养殖业生产及人体健康的需要,及时制定并公布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技术规范。

第十三条国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确定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制订本行政区域的强制免疫计划;并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增加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经强制免疫的动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加强动物疫情监测。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病监测计划。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等情况进行监测;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第十六条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对动物疫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动物疫情预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动物疫情预警后,应当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3规定,做好免疫、消毒等动物疫病预防工作。

第十八条种用、乳用动物和宠物应当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种用、乳用动物应当接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定期检测;检测不合格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二)生产区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工艺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四)有为其服务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

(六)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

第二十条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申请人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场(厂)址等事项。

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应当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

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第二十二条采集、保存、运输动物病料或者病原微生物以及从事病原微生物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动物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

人畜共患传染病名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四条国家对动物疫病实行区域化管理,逐步建立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应当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经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予以公布。

本法所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是指具有天然屏障或者采取人工措施,在一定期限内没有发生规定的一种或者几种动物疫病,并经验收合格的区域。

第二十五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

(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

(二)疫区内易感染的;

(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第三章动物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

第二十六条从事动物疫情监测、检验检疫、疫病研究与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报告。

接到动物疫情报告的单位,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处理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上报。

第二十七条动物疫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其中重大动物疫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必要时报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认定。

第二十八条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通报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和处理情况;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与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条约、协定,及时向有关国际组织或者贸易方通报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和处理情况。

第二十九条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及时公布全国动物疫情,也可以根据需要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公布本行政区域5内的动物疫情。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动物疫情。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第四章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

第三十一条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应当采取下列控制和扑灭措施:

(一)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派人到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疫区范围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对疫区实行封锁。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措施,迅速扑灭疫病。

(三)在封锁期间,禁止染疫、疑似染疫和易感染的动物、动物产品流出疫区,禁止非疫区的易感染动物进入疫区,并根据扑灭动物疫病的需要对出入疫区的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

第三十二条发生二类动物疫病时,应当采取下列控制和扑灭措施:

(一)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限制易感染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及有关物品出入等控制、扑灭措施。

第三十三条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撤销和疫区封锁的解除,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评估后,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第三十四条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当地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组织防治和净化。

第三十五条二、三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性流行时,按照一类动物疫病处理。

第三十六条为控制、扑灭动物疫病,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派人在当地依法设立的现有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必要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临时性的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第三十七条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时,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疫区易感染的人群进行监测,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第三十八条疫区内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6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

第三十九条发生动物疫情时,航空、铁路、公路、水路等运输部门应当优先组织运送控制、扑灭疫病的人员和有关物资。

第四十条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构成重大动物疫情的,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第五章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四十一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官方兽医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本法所称官方兽医,是指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并经兽医主管部门任命的,负责出具检疫等证明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

第四十二条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实施现场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

第四十三条屠宰、经营、运输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

对前款规定的动物、动物产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进行监督抽查,但不得重复检疫收费。

第四十四条经铁路、公路、水路、航空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托运人托运时应当提供检疫证明;没有检疫证明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应当及时清洗、消毒。

第四十五条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进入;检疫所需费用纳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四十六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应当向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审7批手续,并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取得检疫证明。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引进的乳用动物、种用动物进行隔离观察。

第四十七条人工捕获的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野生动物,应当报经捕获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饲养、经营和运输。

第四十八条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

第四十九条依法进行检疫需要收取费用的,其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物价主管部门规定。

第五十条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场所;

(二)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执业兽医;

(三)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兽医器械和设备;

(四)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五十一条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凭动物诊疗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第五十二条动物诊疗许可证应当载明诊疗机构名称、诊疗活动范围、从业地点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事项。

动物诊疗许可证载明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或者换发动物诊疗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十三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诊疗活动中的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诊疗废弃物处置等工作。

第五十四条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的,还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注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和注册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商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本法所称执业兽医,是指从事动物诊疗和动物保健等经营活动的兽医。

第五十五条经注册的执业兽医,方可从事动物诊疗、开具兽药处方等活动。但是,本法第五十七条对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执业兽医、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应当遵守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

第五十七条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可以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一)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

(二)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三)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实施补检;

(五)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

(六)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需要,经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车站、港口、机场等相关场所派驻官方兽医。

第六十条官方兽医执行动物防疫监督检查任务,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佩带统一标志。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十一条禁止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

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章保障措施。

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动物防疫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计划。

第六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和乡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村级防疫员队伍建设。

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动物防疫工作需要,向乡、镇或者特定区域派驻兽医机构。

第六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本级政府职责,将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检疫和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储备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所需的防疫物资。

第六十六条对在动物疫病预防和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因依法实施强制免疫造成动物应激死亡的,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六十七条对从事动物疫病预防、检疫、监督检查、现场处理疫情以及在工作中接触动物疫病病原体的人员,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扑灭等措施的;

(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七十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对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动物、动物产品重复检疫的;

(四)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七十一条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履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职责或者伪造监测、检测结果的;

(二)发生动物疫情时未及时进行诊断、调查的;

(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瞒报、谎报、迟报、漏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或者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

(二)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

(三)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对经强制免疫的动物未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11下罚款:

(三)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

(三)发布动物疫情的。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

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注册证书:

(一)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

(二)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

(三)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

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

(二)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

(三)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

(四)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

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导致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等,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章附。

第八十五条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动物调研报告

xx市自2005年开始实施动物防疫标识溯源系统项目以来,实现了与农业部及省、广安市网络化传输报送动物疫情及订购防疫标识的信息化管理,为xx市兽医卫生监督、动物重大疫情监控、基层防疫人员管理和动物及其产品安全检查等提供了科学依据。现将我市动物防疫标识(二维码耳标)情况简介如下:

xx市属全国无公害畜产品基地和商品瘦肉型猪基地,为进一步促进全市畜牧业生产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我市积极向省、广安市业务主管部门争取立项,得到了各级特别是xx省动物防疫监督总站的大力支持,被确定为项目县之一。项目总投资80万元,其中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70万元,地方配套资金10万元。项目实施分3年时间完成(2006-2008年)。

xx市的畜牧业以猪、蛋鸡、肉鸭、奶牛饲养为主,2006-2008年全市出栏肉猪82.03万头,家禽1007.04万只,山羊14.96万只、肉牛2.01头、肉兔216.82万只;肉类总产量89736吨、禽蛋产量12560吨、牛奶产量823吨,同比分别增长8.53%、9.45%、1.99%。实现牧业产值16.42亿元,占农业总产值57.2%;牧业实现农民人均增收116.7元,超目标任务19.2%(目标任务100元),占农民人均增收总额的58.2%;牧业实现财税收入1563万元。

1、项目资金到位及管理情况。

截止目前,项目实际到位资金共计80万元(其中,中央预算内动物防疫项目专项资金70万元,xx市财政项目配套资金10万元)。项目资金严格按照《xx省发展和改革委、畜牧食品局关于下达2005年动物防疫项目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投资计划的通知》(川发改投资[2005]726号)文件精神,全部进入xx市财政局专户储存,专人专帐管理,专款专用。2006-2008年,我市支付二维码溯源耳标、耳标识读器及打印机等有关费用70万元。

2、项目工作开展情况。

在省、广安市项目主管部门的统一安排和指导下,我市于2006年元月起,分三年实施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项目建设,开展使用二维码耳标的试点工作。根据全市地理位置、生猪饲养量等情况,在全市13个镇(街道)中选取了双河、永兴、天池、庆华、溪口、观音溪等六个乡镇(街道)进行试点,利用我市与农业部和省、市相联的计算机网络,数据化管理生猪防疫工作,做到了防疫注射全过程均有详细的耳标、疫苗领取记录和牲畜防疫登记档案,为动物防疫追踪溯源和重大疫病防控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2007年,我市又参加了省、广安市统一组织的动物防疫标识溯源系统建设项目培训工作,同时又开展了对乡镇基层兽医人员的技术培训,系统培训了识读器、打印机的使用、信息数据的录入等。截止2008年底,我市共培训识读器、打印机的使用、信息数据的录入等技术人员70人次,组织二维码耳标501270枚,发放使用了二维码耳标43万枚,耳标识读器50台,专用打印机20台,ic专用卡80张,有效保障了我市动物防疫工作的顺利开展。2006-2008年,按照国务院“五不漏”的要求和上级对动物防疫实行的“五强制,两强化”的规定,开展全市动物预防免疫工作。全市共发放牲畜口蹄疫疫苗123万毫升,猪蓝耳病疫苗114万毫升,猪瘟疫苗137万毫升、耳标93万枚、发放禽流感疫苗1208万毫升、鸡新城疫760万毫升、禽流感鸡新城疫二联苗82万羽份;免疫注射生猪82.03万头、牛2.01万头、羊14.96万只、家禽1007.04万只,免疫密度和二维码耳标佩带率均为100%。

二维码耳标溯源系统的建设使我市动物防疫工作进入了信息化和法制化管理的轨道,通过耳标使用情况的分析、研究,能够及时准确掌握全市内动物疫病流行动态、流行规律,以便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科学地指导和开展全市动物重大疫病防控工作。有效杜绝了假冒耳标不法商贩扰乱防疫工作秩序的现象。为我市动物兽医卫生监督和动物防疫行政执法工作提供了有力的'依据,有利于从源头上把好肉食品质量安全关。该项目通过三年的实施,生猪死亡率降低了1.49%,生猪减少死亡1.22万头,全市减少经济损失1525万元。

从我市试点情况来看,该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个别小袋数量不足,公母牌数量不一;二是每小袋的数量均不相同,不利于基层兽医站的疫苗、耳标管理发放,建议尽可能将小袋调为100或120为宜;三是耳标外包装箱上的封签不能进行数据录入,不能直接用识读器扫描签收。进行耳标发放时,必须打开耳标箱及里面的包装袋;四是耳标小包装袋封口不严,致使耳标散落较多,影响耳标发放、使用与管理;五是耳标使用时,需录入耳标数据上传,在春秋集中免疫高峰时,常常出现网络信号不好或进入不了溯源系统,致使难度增大,工作量成倍增加;六是识读器容易损坏,充电器和电池使用时间不长,目前我们已有四台识读器不能正常使用。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项目工作技术性强,日常工作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特别是在产地、屠宰、市场等监控环节需配备较多相应的设施设备(如识读机、打印机、电脑等),而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太局限,建议能继续加大投入,并适当扩大项目资金的使用范围和增加人员编制,加强技术培训,以确保该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动物检疫调研报告

1.1动物防疫体系不健全,工作开展难度大。今年来,由于市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乡镇畜牧兽医站改革已经进行完毕,乡镇动物防疫队伍得到稳定,但我们的村级动物防疫队伍还未建立,大面积的春、秋集中免疫工作仍然靠乡镇(街道)的几名兽医去完成,繁杂的工作量让乡镇兽医难以承受,常年动物防疫工作效果难以得到保证。近年来,动物疫病呈高发态势,动物免疫的病种相应增多,春秋畜禽强制免疫已从原来的猪、牛、羊扩展到鸡、鸭、鹅、犬等多种动物。从生猪免疫来看,每头猪至少要注射猪瘟、口蹄疫、高致病性蓝耳病三种疫苗。难度最大的应该是家禽免疫,**市每年出栏家禽200余万只,要在春、秋2个月内集中完成大面积的畜禽免疫工作,工作负荷之重可想而知。再就是开通蔬菜畜禽绿色通道后,高速路成为畜禽进出市境的主要通道,而境内三个高速路口无动物检查站,给我市动物防疫工作留下严重隐患。

1.2群众动物防疫意识不强,主动配合不够好。由于我市地处山区,往往存在认识不足的问题,部分农户不很积极配合动物防疫工作,部分养殖大户存在不按程序进行科学免疫的现象。特别是在家禽免疫方面,一些养殖农户不积极主动配合,家禽敞放出去,水禽放进池塘,就很难进行禽流感疫苗的免疫注射,从而导致家禽免疫密度难以达到规定要求。

1.3乡镇防疫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滞后,不利于防疫工作开展。**市辖13个乡镇(街道),有4个乡镇畜牧兽医站无办公用房,3个畜牧站的办公室为危房,这些乡镇畜牧站的防疫、检疫、诊断等设施简陋,缺乏必要的快速诊断器械,检测手段普遍落后,制约着动物防疫工作的正常开展。

1.4动物防疫监管难以到位,综合防治效果较低。由于村级防疫队伍还未健全,对分散的饲养户缺乏有效的约束力,平时补针工作难度大,使免疫接种密度在非集中免疫期间难以达到规定指标,从而使综合防治效果降低,个别边远地区甚至出现免疫死角,成为动物疫病发生的潜在隐患。

2、进一步做好动物防疫工作的对策。

2.1加强行政管理。动物防疫工作不仅关系到畜牧产业的健康发展,而且也关系到社会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稳定,各级政府和畜牧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并将其纳入行政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把动物防疫工作不仅纳入单项目标管理,而且纳入综合目标管理,严格考核,奖惩兑现。动物防疫工作要树立“科学发展观”的理念,应该坚持“以人为本”,进一步完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稳定基层防疫队伍,落实好事业人员的的绩效工资及福利待遇,充分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2.2建立完善机制。我们应加强基层防疫队伍建设,完善动物防疫监测预警体系、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体系、动物防疫监督体系、动物防疫物资保障体系,强化对乡镇和村级动物防疫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提高动物防疫人员的专业技能。要加强现有动物防疫机构建设,进一步完善市、乡(镇)、村三级动物防疫网络,加快村级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筑牢基层动物防疫网络屏障,切实解决好基层动物防疫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努力改善乡镇畜牧兽医站的工作环境,积极提升乡镇动物防疫人员的业务能力。

2.3广泛宣传发动。动物防疫必须依靠广大群众,要充分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实行“群防群控”、“联防联控”。要进一步深入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动物疫情、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提高人民群众的动物防疫意识,这样才能充分调动全社会的力量,组成完善的动物防疫网络体系和疫情监测网络体系,提高疫情快速反应和处置的能力。

2.4搞好防疫监管。要继续采取“五强制,两强化”(强制免疫、扑杀、封锁、检疫、消毒,强化疫情报告、防疫监督)综合防制措施,切实加强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重大动物疫病的防制工作。要健全完善疫情监测报告网络,加强以口蹄疫、禽流感为主的动物疫情调查和监测工作,进一步改善工作手段,做到及时、准确地报告疫情。市、乡(镇)两级政府要建立一支反应迅速的动物疫情应急队伍,一旦发生重大疫情、立即按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快速处置,把疫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把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2.5坚持依法防疫。动物防疫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做好动物疫病的免疫、预防、消毒、控制和扑灭工作。春秋两防工作结束后,应加强督促检查、查漏补缺,对免疫指标达不到要求的要限期整改,力争使畜禽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密度达到100%,耳标配戴率达到100%,对新补栏畜禽、怀孕畜、仔畜、漏免畜及因病缓免畜禽要及时补针,做到动物防疫密度常年保持100%,以全面提高畜禽抵抗疫病风险的能力。

2.6加强检疫监督。我市近年发生的多起动物疫病都是由外引畜禽引起的,为了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发生,到外地购买畜禽必须严格实行申报检疫管理制度,严禁私自乱引。我们要把产地检疫、屠宰检疫、运输检疫、监督检查紧密结合起来,对运载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过往车辆严格查证、验标、点物、登记,对运输的猪、牛、羊、禽等必须加强检疫,对运输工具进行严格的消毒处理,对来路不明的“三证”不全的畜禽进行补检重检,坚决杜绝外疫传入及疫情扩散。各地应因地制宜大力发展种用畜禽,最好做到自繁自养,这样可以有效防止疫病传播。

动物园调研报告

20xx年10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园管理的意见》,要求各城市动物园和其他公园的动物表演、野味餐厅等营利性项目在3个月内必须停止。按规定,各动物园应于20xx年1月底停止动物表演。观察组在对全国9省市21家动物园进行调查的过程中,重点对动物园内动物表演和动物合影情况进行了观察和记录。结果并不乐观,在我们调查的9个省、市共21家动物园中,仅有9家已明确取消动物表演项目,所占比例不到43%,其余的12家动物园或仍在进行动物表演。还有的动物园因游客稀少、场馆修缮等原因暂时取消动物表演,但动物园的工作人员告知将在节假日或场馆修缮完成后继续进行动物表演。可以说,住建部有关停止动物表演的规定执行情况相当糟糕。

(一)对动物园动物表演的观察。

动物表演以其刺激性和趣味性吸引着大量游客,历来是城市动物园对外宣传的重点项目。然而,在光鲜亮丽的表演、精彩刺激的节目背后,表演动物的福利状况却鲜有人关注,而表演动物在训练中所受到的恐吓与残忍虐待更无人注意。

1.动物表演基本情况。

这21家动物园动物表演情况如下表所示:

动物园名称表演场数/天猛兽表演训鸟表演水生动物表演大象表演灵长类表演。

青岛森林野生动物园6有有无无有。

青岛海底世界场馆装修,暂不对外开放无无有无无。

青岛极地海洋世界不详无无有无无。

青岛动物园无无无无无无。

潍坊动物园无无无无无无。

南昌市动物园4有无有无有。

烟台市南山动物园5~6无有有无无。

莱州市千佛阁动物园将于三、四月份开演有不详不详不详有。

莱阳市蚬河动物园无无无无无无。

新疆天山野生动物园“五一”会有动物表演不详不详不详不详不详。

保定市动物园平时3场,节假日4场有无无无有。

石家庄市动物园平时4场,周末6场有有无无有。

邢台市动物园无无无无无无。

邯郸丛台公园无无无无无无。

南宁动物园3有有有有有。

桂林动物园1有无无无有。

柳州动物园无无无无无无。

成都动物园无无无无无无。

上海动物园无无无无无无。

长春动物园无无无无无无。

动物表演主要有鸟类表演、猛兽表演、灵长类表演、大象表演和海洋哺乳动物表演等几种类型,其中最常见的是猛兽表演、灵长类表演和鸟类表演,几乎各个动物园都有。各动物园的表演内容大同小异:鸟类表演一般有独立的表演场,表演内容主要有各种鹦鹉升旗、投篮、认字、叼钱等;猛兽表演主要有狮虎拜年、翻滚、高空腾跃、跳圈等;灵长类表演主要是各种猴类、长臂猿、黑熊表演骑自行车、抬轿、钻板凳、跳绳、走钢丝等;海洋哺乳动物表演主要有海狮表演顶球、倒立、勾篮球、鱼跃空翻等;大象表演主要有前、后肢站立、立坐、给游客戴帽子等;此外还有一些名为“动物运动会”的表演,即让狗、猪等动物进行赛跑等竞技性表演。这些表演中有的难度极高、惊险万分,明显会对动物有伤害。

2.表演动物的种类、数量和工作时间。

表演动物种类数量如下表所示:

动物园名称表演动物种类表演动物数量*只(头)。

南宁动物园金刚鹦鹉、狗、长臂猿、黑熊、猕猴、狮子、老虎、非洲象24。

桂林动物园猴子、黑熊、山羊、狮子、老虎、马11。

保定动物园猴子、黑熊、山羊、狮子、老虎、狗8。

石家庄动物园金刚鹦鹉、猴子、黑熊、山羊、狮子、老虎、狗18。

烟台市南山动物园海狮、鹦鹉6。

*表格中的数据仅为调查当日参加表演的动物数量,并未包括后台没有参加表演的动物数量。

用于表演的动物中,大部分是受《国际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保护公约》(cites)保护的限制贸易动物,虎、亚洲象、黑熊等也是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这些濒危动物们因为自身数量稀少和不易繁殖,本该受到很好的保护。但是,在标榜“以保护动物为宗旨”的动物园里,濒危动物们却被用来训练、表演以供人们取乐。

在中国,人的法定的工作时间是每周四小时,每周休息两天。表演动物不是人类,因此不受这一规定的限制。

表演动物的工作时间如下表所示:

动物园名称表演项目场次(平时/节假日)表演时间/场。

南宁动物园鸟类表演2/220分钟。

动物综合表演2/240分钟。

海豚、海狮表演2/230分钟。

桂林动物园动物综合表演1/130分钟。

南昌动物园人的杂技表演中混杂动物表演4/不详1小时左右。

海洋馆海狮表演4/不详20分钟。

烟台市南山动物园海洋馆海狮表演5/615~20分钟。

鸟类表演不详15~20分钟。

需要说明的是,上表所反映的仅仅是表演动物在表演场表演的时间。而表演动物每天除了表演之外,还要进行一定时间的训练,表演前后需要穿戴服装道具,这些时间都应该计算在表演动物的工作时间之内。据估算,表演动物每天的工作时间平均在5小时左右。在节假日游客数量较多时,不少动物园还会增加演出场次,延长表演动物的工作时间。近年,节假日动物表演时间过多、动物被累坏的报道屡见不鲜。

动物园中的驯兽师可以轮休,而表演动物没有休息日。对于大多数动物来说,牠们的生理结构决定了牠们需要比人类长得多的睡眠时间,如大型猫科动物(如狮虎等),在自然条件下,每天必须要有15小时以上的睡眠。而在动物园里,如此高强度、长时间的训练和表演严重剥夺了动物最基本的睡眠等生理需求,对表演动物的身心造成极大损害,是极不人道的。

3.违背动物天性、不顾动物安全的表演。

动物表演一般分为两类:惊险刺激的高危险性表演和搞怪讨巧的拟人动作、智力表演。而高危险性表演因为能满足观众追求刺激的猎奇心理,往往更能吸引观众的眼球,比如高空走钢丝、花样走钢丝、跳圈、“虎口拔牙”等。这些高难度动作即使是人来完成都极其困难,而为了达到理想的表演效果,驯兽员强迫动物们长期接受严酷的训练。对于杂技演员来说,他们对是否表演、表演何种动作有自主选择权;而对于动物来说,牠们没有任何选择的权利和机会,只能被迫去训练和表演,即使要表演的动作是极其危险或是根本违背牠们的天性的。

据了解,几乎所有的动物园会都会为参演杂技的人类演员提供保险措施,而没有一家动物园为表演动物提供安全保护。在各种动物的走钢丝表演中,动物身上不仅没有安全带,甚至连钢丝下方也没有软网或是垫子。一旦表演动物在表演过程中失手,就会直接跌落到水泥地面上,后果不是死亡就是受伤。在这样没有任何安全保障的情况下,动物还要在钢丝上表演各种花样动作,如倒立走钢丝,山羊四只脚同时立于不足巴掌大的平台上等,更增加了动物表演的危险性。表演尚且如此,训练时的情况便可想而知了。

在目前中国动物园动物表演中,一些动物园还安排一些违背动物天性的表演节目,如野生动物怕火,偏要牠们钻火圈,让怕高的动物上高台、走钢丝,让体型笨重的动物表演跳跃动作,让本来是天敌的动物同台表演,等等。这些表演给动物们造成巨大的心理压力,但迫于驯兽员残酷训练手段和威吓,动物们不得不一遍又一遍地完成违背天性的动作。

4.残酷的表演训练。

据一些报道和实地观察,特别是从驯兽员在表演场地表现出的情况看,训练动物的主要手段有饥饿、鞭打、威吓等,鞭子、锁链、绳子、棍棒等是训练动物的常规设备,这些器具在表演场地也会出现。据观察组成员观察,表演动物大多体型消瘦,部分动物毛色不佳,甚至身上带有明显伤痕,。

在表演时,一些驯兽员也不顾及在场观众(即使有儿童在场也是如此),对动物动粗。一旦动物在表演中怯场,驯兽员便会拍打、用棒子或是鞭子驱赶动物,直到动物完成规定动作的表演。观察组成员在桂林动物园还观察到驯兽员用竹鞭直接鞭打老虎的场景,所有参加表演的狮虎因为受惊而在表演场内横冲直撞。

对于表演动物来说,无论训练还是表演都是一件非常痛苦的事。有的动物在表演过程中会悲惨地喊叫,有的总是远远地避开驯兽员,动物们眼中流露出的是对驯兽员深深的恐惧。

5.表演动物的生活福利。

动物园中展览的动物都有自己的笼舍和居住场馆,而表演动物的笼舍通常就在表演场的后台,只是一个仅可容身的铁笼。与光鲜的表演场相比,表演动物们的笼舍条件极差,活动严重受限。展览动物的笼舍内还有面积不等的休息空间和活动空间,而表演动物通常被铁链拴在铁桩上,或被关在无法活动的狭小铁笼子里,动物只能静卧或转身。有的动物园还把几只动物关在同一个铁笼子里。部分动物园在铁笼附近放置有食槽和水槽,而部分动物园连基本的水槽都没有。没有训练和表演的时候,表演动物只能呆在铁笼子里,没有阳光、草地,也不能与同伴玩耍,完全没有自由。而在野外环境下,狮、虎的活动范围从8平方英里到156平方英里不等。可以说,表演动物的生活条件连囚犯都不如。

由于缺少必要的刺激,许多动物都出现严重的刻板行为。据观察组观察,猫科动物的典型刻板行为是不停地往上摇头,大象则是左右晃头、交替抬起前肢;熊类为左右摇摆;鹦鹉有啄自己羽毛的自残行为。

在表演高危险性动作时,动物园为保证驯兽员安全,常常会把猛兽的牙齿拔掉。例如在表演“虎口拔牙”时,驯兽师将头探入张开的老虎口中,表演老虎的牙齿就全部被拔掉了。被拔掉牙齿的动物根本无法正常进食正常的食物,无法撕咬肉类,只能靠流质食物维持生命,健康状况堪忧。

狭小的生存空间,无法保证的饮食,残忍的训练,对动物来说是身体和心理的双重折磨。表演动物大多瘦骨嶙峋,患有多种疾病,精神萎靡。据了解,表演动物的寿命通常只有一般同类动物的一半,牠们从小被残酷训练,往往正值壮年时就被折磨致死。

6.被剥夺母爱的幼小动物。

为了训练需要,许多表演动物幼年就被迫与母亲分开,这对母兽和幼兽的心理和生理都会造成极大伤害和痛苦。被迫与母亲分离的幼兽经常被饲以其他动物乳汁或替代品。目前,由于幼年动物易于训练,更吸引游客,各动物园都存在无计划繁殖动物,把幼小动物强行带离母亲进行表演训练的情况,因此存在大量幼小动物长大后的安置问题。这些动物往往被称为剩余动物。有些动物园把多余的黑熊转卖给私人熊场,进行活熊取胆,有的干脆把这些动物转卖给私人马戏团和小型展示场。根据调查,各个动物园都存在剥夺幼小动物母爱问题。

7.规定的擦边球:海洋馆及动物园水生动物表演。

在住建部有关停止动物园动物表演的规定中,并未明确海洋馆的水生动物表演是否包括在内。于是许多海洋馆性质的场馆以此为借口,明目张胆地继续进行动物表演。在我们调查的21家动物园(包括各种性质的海底世界公园)中,凡是有海洋馆的必定有海豚、海狮等水生动物表演。

海洋哺乳动物通过回声定位来航行和联络,定位时会发出不同频率的声音,当牠们被关在水箱、水池或是其他有限的空间中时,牠们发出的超声波会反射回来,使牠们倍感痛苦。在这种痛苦之外,还要对海洋动物加以训练,让牠们表演以讨好人类,这是不正确的。表面看来,海洋馆的动物表演因为海豚、海狮等表演动物性格温顺、与驯兽员配合较好而显得比较友好,但实际上,水生动物的训练和表演通常会对牠们造成巨大伤害。

据观察,驯兽员通常以食物为奖励引诱表演动物完成各种表演动作,食物成为人与动物的“沟通”途径。在训练及表演的过程中,驯兽员为吸引动物,总是不断地给表演动物喂食,完全不顾及动物自身的消化吸收能力。此外,观察员在一家动物园海狮表演场看到,海狮在没有达到驯兽员要求时,被拍打头部。表演结束后,海狮被驯兽员呵斥带走,到后台继续进行训练,犹如动物奴隶。

通常,表演场馆内都播放大音量音乐,充斥观众大声的喝彩声。这些都会严重影响海豚、海狮等海洋动物的心理、生理健康。

此外,水生动物的一些表演动作需要长时间离开水环境,表演完毕后还要与游人拍照,因此会耗费大量体力,这些都危害到动物的身体健康。据研究,大多数在人工环境下生活的海洋哺乳动物的寿命,一般不到正常寿命的一半。这些海洋动物通常会死于心理压力、溃疡以及其他由压力造成的疾病。

对于大多数观众来说,观看动物表演仅仅是为了追求刺激、寻求娱乐享受,并不像动物园所标榜的那样冠冕堂皇。有的观众甚至将观看动物表演当成了参观动物园最重要的目的。在住建部要求停止动物园动物表演之后,有媒体就此事对民众进行调查。从调查结果来看,有相当一部分人表示——取消动物表演后到动物园不知道看什么。可见,动物表演已经给人们造成深刻的偏见和误导。这些都表明,动物表演完全违背了动物园的正面教育功能,而其在对待生命、对待动物观念上的负面教育却危害严重。例如,调查中,观察组成员曾经听到一位观众在驯兽员鞭打状态不佳的老虎后大喊:“这些东西是不是不打不行啊。”在他眼中,老虎已经不是一个活生生的生命,不是人类的朋友,而只是一个“东西”,是一个可以任人摆布、虐待的物品。

负面的教育意义。

动物园进行动物表演往往打着让“人与动物亲密接触”、“人与动物和谐相处”的旗号,掩盖的则是赤裸裸的商业利益和折磨动物的统治欲。动物表演向人们传递扭曲的价值观,强化一些错误信息:如动物生来就应该被人操控,受人奴役;动物是笨拙的,比人低级的;甚至,人可以任意折磨动物。这样的错误认知会导致严重的后果。对于判断力不足的儿童来说,多次观看动物表演会使他们对表演过程中对呵斥、恐吓、鞭打动物等习以为常,甚至认为这是合理的,这对儿童的生命观、价值观会形成不良的导向。实际上。恐吓折磨动物是人类暴力的延伸。

动物调研报告

xx市属全国无公害畜产品基地和商品瘦肉型猪基地,为进一步促进全市畜牧业生产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我市积极向省、广安市业务主管部门争取立项,得到了各级特别是xx省动物防疫监督总站的大力支持,被确定为项目县之一。项目总投资80万元,其中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70万元,地方配套资金10万元。项目实施分3年时间完成(20xx-20xx年)。

xx市的畜牧业以猪、蛋鸡、肉鸭、奶牛饲养为主,20xx-20xx年全市出栏肉猪82.03万头,家禽1007.04万只,山羊14.96万只、肉牛2.01头、肉兔216.82万只;肉类总产量89736吨、禽蛋产量12560吨、牛奶产量823吨,同比分别增长8.53%、9.45%、1.99%。实现牧业产值16.42亿元,占农业总产值57.2%;牧业实现农民人均增收116.7元,超目标任务xx.2%(目标任务100元),占农民人均增收总额的58.2%;牧业实现财税收入1563万元。

1、项目资金到位及管理情况。

截止目前,项目实际到位资金共计80万元(其中,中央预算内动物防疫项目专项资金70万元,xx市财政项目配套资金10万元)。项目资金严格按照《xx省发展和改革委、畜牧食品局关于下达20xx年动物防疫项目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投资计划的通知》(川发改投资[20xx]726号)文件精神,全部进入xx市财政局专户储存,专人专帐管理,专款专用。20xx-20xx年,我市支付二维码溯源耳标、耳标识读器及打印机等有关费用70万元。

2、项目工作开展情况。

在省、广安市项目主管部门的统一安排和指导下,我市于20xx年元月起,分三年实施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项目建设,开展使用二维码耳标的试点工作。根据全市地理位置、生猪饲养量等情况,在全市13个镇(街道)中选取了双河、永兴、天池、庆华、溪口、观音溪等六个乡镇(街道)进行试点,利用我市与农业部和省、市相联的计算机网络,数据化管理生猪防疫工作,做到了防疫注射全过程均有详细的耳标、疫苗领取记录和牲畜防疫登记档案,为动物防疫追踪溯源和重大疫病防控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20xx年,我市又参加了省、广安市统一组织的动物防疫标识溯源系统建设项目培训工作,同时又开展了对乡镇基层兽医人员的技术培训,系统培训了识读器、打印机的使用、信息数据的录入等。截止20xx年底,我市共培训识读器、打印机的使用、信息数据的录入等技术人员70人次,组织二维码耳标501270枚,发放使用了二维码耳标43万枚,耳标识读器50台,专用打印机20台,ic专用卡80张,有效保障了我市动物防疫工作的顺利开展。20xx-20xx年,按照国务院“五不漏”的要求和上级对动物防疫实行的“五强制,两强化”的规定,开展全市动物预防免疫工作。全市共发放牲畜口蹄疫疫苗123万毫升,猪蓝耳病疫苗114万毫升,猪瘟疫苗137万毫升、耳标93万枚、发放禽流感疫苗1208万毫升、鸡新城疫760万毫升、禽流感鸡新城疫二联苗82万羽份;免疫注射生猪82.03万头、牛2.01万头、羊14.96万只、家禽1007.04万只,免疫密度和二维码耳标佩带率均为100%。

二维码耳标溯源系统的建设使我市动物防疫工作进入了信息化和法制化管理的轨道,通过耳标使用情况的分析、研究,能够及时准确掌握全市内动物疫病流行动态、流行规律,以便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科学地指导和开展全市动物重大疫病防控工作。有效杜绝了假冒耳标不法商贩扰乱防疫工作秩序的现象。为我市动物兽医卫生监督和动物防疫行政执法工作提供了有力的.依据,有利于从源头上把好肉食品质量安全关。该项目通过三年的实施,生猪死亡率降低了1.49%,生猪减少死亡1.22万头,全市减少经济损失1525万元。

从我市试点情况来看,该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个别小袋数量不足,公母牌数量不一;。

四是耳标小包装袋封口不严,致使耳标散落较多,影响耳标发放、使用与管理;。

六是识读器容易损坏,充电器和电池使用时间不长,目前我们已有四台识读器不能正常使用。

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项目工作技术性强,日常工作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特别是在产地、屠宰、市场等监控环节需配备较多相应的设施设备(如识读机、打印机、电脑等),而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太局限,建议能继续加大投入,并适当扩大项目资金的使用范围和增加人员编制,加强技术培训,以确保该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动物调研报告

近年来,畜牧业已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主导产业,成为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这引起了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但由于基层的动物防疫体系建设滞后,口蹄疫、猪瘟、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一直威胁着畜牧业健康、快速、持续发展,如何完善与加强基层防疫体系建设,笔者结合自己十几年的动物防疫工作经验,谈一下自己肤浅的看法,和同行们共同探讨。

1.1动物疫病防疫体系不健全,工作开展难度大。近年来,还有部份地方村级动物防疫网络还未建立健全,成为农村动物防疫工作的薄弱环节,村级防疫工作条件差是一个普遍性的问题,难于保证常年动物防疫工作的正常开展。

1.3乡镇基础设施建设滞后,不利于防疫工作开展。华蓥市辖13个乡镇(街道),有4个乡镇畜牧站无办公用房,3个畜牧站的办公室为危房,其他乡镇畜牧站的办公条件也很差,乡镇畜牧站的防疫、检疫、诊断等设施简陋,缺乏必要的器械、工作手段普遍落后,制约着动物防疫工作的正常开展。

1.4动物防疫监管难以到位,综合防治效果较低。由于村级防疫队伍还未健全,对分散的饲养户缺乏有效的约束力,平时补针工作难度大,使免疫接种密度在非集中免疫期间难以达到规定指标,从而使综合防治效果降低,个别边远地区甚至出现免疫死角,成为动物疫病发生的潜在隐患。

2.1加强行政管理。动物防疫工作的最终目标不仅是保护动物健康和畜牧业发展,而且是保护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稳定,动物防疫工作必须树立以人为本的防疫观念,并以此为准则确立动物防疫工作的地位和目标。各级政府和畜牧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并将其纳入行政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把动物防疫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严格考核,奖惩兑现。

2.2建立完善机制。各地应加强基层防疫队伍建设,完善动物防疫监测预警体系、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体系、动物防疫监督体系、动物防疫物资保障体系,强化对乡镇和村级动物防疫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提高动物防疫人员的专业技能。要加强现有动物防疫机构建设,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防疫工作理念,逐步健全完善县、乡(镇)村三级动物防疫网络,切实解决基层动物防疫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努力改善乡镇畜牧兽医站的工作环境,积极提升乡镇动物防疫站业务能力。

2.3广泛宣传发动。动物防疫必须依靠广大群众,要充分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实行“群防群控”、“联防联控”。要进一步深入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提高人民群众的动物防疫法律意识,这样才能充分调动全社会的力量,组成完善的疫情监测网络体系,提高疫情快速反应和处置的能力。

2.4搞好防疫监管。要继续采取“五强制”(强制免疫、强制隔离、强制封锁、强制消毒、强制检疫)措施,切实加强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要健全完善疫情监测络,加强以口蹄疫、禽流感为主的动物疫情调查和监测工作,进一步改善工作手段,做到及时、准确地报告疫情。各级政府要建立一支反应迅速的动物疫情应急队伍,一旦发生重大疫情、立即按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快速处置,把疫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把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2.5坚持依法防疫。动物防疫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做好动物疫病的免疫、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要确保三个100%。做好畜禽免疫和耳标标识的佩戴工作。春秋两防工作结束后,应加强督促检查、查漏补缺,对免疫指标达不到要求的要限期整改,力争使畜禽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密度达到100%,耳标配戴率达到100%,对新补栏畜禽、怀孕畜、仔畜、漏免畜及因病缓免畜要及时补针,做到动物防疫密度常年保持100%,以全面提高畜禽抗疫病风险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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