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大检查的总结(精选15篇)

时间:2023-12-03 13:37:25 作者:雁落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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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月总结

为深入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系列指示精神,切实强化依法治安意识,营造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良好氛围,确保全区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按照市局《关于开展2014年“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阳质技监发[2014]39号)、区安委《关于开展2014年“安全生产月”活动的实施意见》(城政安[2014]9号)要求,分局结合我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实际,现制定2014年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为主线,以“强化红线意识、促进安全发展”为主题,以落实2014年市、区政府1号文件为重点,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紧密围绕继续深化“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的总体部署和各项要求,以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为契机,深入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执法活动,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理念、安全文化、安全法律和安全知识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校园,促进我区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形式持续稳定好转。

二、活动主题和时间。

活动主题:强化红线意识、促进安全发展。

活动时间:2014年6月1日至6月30日。

三、组织领导。

为了确保2014年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月”活动的有效开展并取得预期效果,分局决定成立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月”活动领导组:

组长:苏战明(分局党组书记、局长)。

常务副组长:马瑞琴副局长。

成员:石岩特监股股长。

李慧娟业务一股股长。

李海香业务二股股长。

王学明监督股股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分局特监股,负责安排部署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月”活动,并及时汇总上报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月”开展情况。

五、活动安排。

(三)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活动。

6月16日上午9时,分局要安排人员参加区政府在阳光广场举行“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活动。活动内容要突出“强化红线意识、促进安全发展”的主题,通过设立咨询台,采取直接面向广大市民交流互动的形式,重点宣传特种设备安全的意义和重要性,设立咨询台,回答广大群众关于特种设备安全的问题咨询,引导公众“关爱生命、关注安全”,营造“安全你我他,幸福千万家”的安全氛围。

6月10日至6月27日,分局要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组织开展应对特种设备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以提高事故救援和应急处置能力。

6月10日至6月30日,分局要组织执法人员对全区重点监控企业以及人员密集场所的在用特种设备进行了全面检查,加大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力度,要明确隐患整改时间、整改措施、整改责任人,落实整改责任,对整改仍不达要求的企业要列为关闭对象并实施关闭。

六、活动要求。

作来抓,落实好活动领导组和具体负责人员的责任,确保活动有效实施。

(二)加大宣传,营造氛围。要认真研究全区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存在问题,结合目前开展的特种设备安全大检查活动,大力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教育活动。对所检查的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既要排查隐患,又要宣传法律知识,做到教育和查处相结合。同时充分利用电台、电视台、报刊等新闻媒体传播速度快、覆盖面大的作用,积极宣传报道“安全生产月”活动的开展情况,营造浓厚的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月”活动氛围。

(三)及时报送情况。要注意总结经验,加强与上级及其他单位之间的信息交流,将好的经验、做法、典型及时总结,并将活动进展情况按时上报市局和区安委。

阳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城区分局。

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

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工作总结

为切实加强校园安全,消除冬季取暖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杜绝发生安全事故,确保校园平安稳定。我校对校园冬季用电取暖安全进行全面排查,现总结如下:

一、成立领导小组,明确责任。

组长:xx。

副组长:xx。

成员:xx。

二、全面排查,积极行动。

在安全隐患排查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各班主任和学校后勤人员,对锅炉房、微型消防站、消防器材设备、办公室、会议室、印刷室、水房、图书室、隔离室、实验室、伙房、厕所、教师休息室、各班教室、网络教室等各个功能室、库房、操场、警卫室、校门口交通安全等进行仔细认真的逐一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排查整改。

三、采取有力措施,排除安全隐患。

1.加大安全检查工作力度,消除各种安全隐患。学校组织人员开展一次全面细致的防火、用电安全检查,特别对锅炉房、警卫室、值班室、水房等重点用电及取暖场所认真查找安全隐患,对发现的问题立即整改。杜绝安全漏洞,做到了不留死角,确保冬季取暖、用电消防安全。

2.做好校园内及周边各项取暖设施的加固维修工作。

3.加强冬季防寒设备、防疫物资工作。备足防疫物品筹足取暖设备,做到储备无隐患。

5.确保取暖安全,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切实做好班内的安全工作。要经常检查室内电线、插座、点灯、电扇、大屏幕的安全使用情况,加大水房的热水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报告更换;警示教师离校时要及时关掉空调、电脑、点灯等用电设备,禁止无人充电现象发生。

6.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学校召开了领导班子会,全校教师安全会,班会。利用国旗下讲话、主题班会、板报等多种方式对全校师生进行以防火、安全用电为重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切实提高师生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各班级通过班会进行了冬季防火、防煤气中毒、交通安全、安全用电等安全教育,做到居安思危,警钟长鸣。进一步完善各类应急预案,提高了师生的安全意识。

7.开展一次有针对性的反恐、消防、防震逃生演练。

总之,我校积极围绕创建平安校园扎扎实实做了很多有针对性的冬季取暖安全防控工作,确保校园安全。今后我校将继续加大贯彻落实安全检查力度,确保无任何安全事故发生。

xx中学。

1120。

张电项目部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总结

1、责任落实,强化领导。以项目部的项目经理为安全第一责任人,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四个强化。做到人人目标明确,责任清楚。

2、建立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及安全应急救援小组,配备了安全专业工程师,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

3、项目开工后,项目部制定了《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及《安全生产检查考核办法》,为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依据。

4、抓好安全目标的管理与考核工作。项目部与项目经理、各管理人员、施工班组、一线工人等均层层签定了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了项目部、管理人员、施工班组、一线工人的安全职责和要求,使之形成齐抓共管、协调配合的局面。

5、对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岗前的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及安全管理方面的专业知识进行了培训和学习,并考试合格后做到持证上岗。

6、严格安全管理程序,相关设备设施均要求“先检后用”,目前全线如特种设备、炸药库均履行安检报备手续。设立安全资金专款专用制度,为安全各项保障措施提供保证。

全知识活动。通过悬挂安全生产条幅、标语及宣传会议的形式,以及宣传活动的深入开展,进一步提高了员工安全意识,营造了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

二、安全生产具体措施。

安全生产是关系到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大事,更是工程得以顺利施工必要保证。具体措施如下:

6、项目部设置专职安全员,对工程现场进行巡查、督促,对事故隐患及时排除,着重抓好施工项目的安全重点管理,确保整个工程安全无事故。

2.问题直接,分析透彻。在过去工作总结的过程,很多存在的安全问题、隐患部位不敢上报。员工思想扭转不过来,目前,安全总结反映问题、隐患突出,也比较尖锐。分析问题过程细致、整改措施到位。

3.沟通交流,信息畅通。总结过程中,各成员针对此问题进行了沟通、交流、学习及时掌握了安全总结要点与总结技巧;并通过此次安全活动,让项目部全体人员及施工人员、领导掌握活动排查情况。二是结合安全活动排查情况制定了下步工作重点,采取措施,制定计划,强化实施。

具体费用明细表。

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月总结

篇1: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月活动总结郴州市质监局安全生产月活动总结为认真贯彻市安委、省局有关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精神,我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在以往经验基础上进一步创新形式,丰富内容,增强实效,真正做到以月促年的目的,共出动人员人/次,对家单位,人进行宣贯,发放宣传单万份,检查单位家,排查安全隐患处,下达安全检查指令书份,主要做了以下工作:一、加强领导。

市局成立了以分管领导为组长,特设科所有人员为成员的安全生产月活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安全生产月活动的工作。

二、注重宣传。

开展了安全咨询日活动。

月日参加了市安委办统一部署的安全咨询日,在五岭广场摆放展板,现场讲解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发放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宣传单。

月日,我局特设科组织电梯维保单位开展了特种设备安全知识进社区活动,在社区通过现场咨询、有奖问答、应急演练等方式进行宣传,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三、

严格检查。

根据活动的方案要求,重点督促电梯维保、使用单位、气站开展自查自纠和隐患排查整改,督促企业进一步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应急救援预案、救援装备,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四、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指导苏仙岭风景区、南塔公园开展客运索道、游乐设施应急救援演练,查找应急救援薄弱环节,提高应急救援实战能力。

通过这次安全生产月活动,百度宣传了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了群众特种设备安全意识;开展了安全整治,清查了安全隐患;组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救援能力,同时也锻炼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队伍,将有利推动今后的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郴州市质监局特设科年月日篇2:年安全生产月活动总结年安全生产月活动总结根据《关于开展年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要求,结合生产实际,以反三违、零污染、零事故的管理目标为指导中心,紧紧围绕加强安全法治保障安全生产这一主题,公司自年月日至月日期间,认真组织开展了安全生产月活动,圆满完成了活动方案的各项内容,实现了既定目标。

现将活动开展情况总结如下:一、领导重视,组织有效为加强安全月活动工作的组织领导,专门成立了以公司负责人为组长,各部室经理副组长,公司其它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安全月活动领导小组,负责活动的指导、监督、协调、检查、落实。

同时,公司各单位也按照要求成立了本单位的安全月活动领导小组,制定了相应的活动计划。

安环部作为活动办公室,具体负责本次安全月活动的组织实施。

月日,公司组织召开了安全生产月活动动员大会,思想汇报专题对开展活动的意义、目的、时间、计划等做了周密的部署和安排,确保活动有序开展。

公司领导特别强调要以活动促安全,以安全促发展,深入推进安全文化建设,以安全月为契机,继续保持公司安全生产形势稳定良好。

二、内容丰富,形式创新安全月活动期间,各单位结合自身特点,围绕加强安全法治保障安全生产这一活动主题和公司反三违、零污染、零事故目标,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切实围绕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狠下工夫,全面建立、完善并规范了各项记录台帐,不断创新形式,丰富宣传内容,开展了实效性强的安全教育活动。

月日—日,各单位开始安全月活动宣传,在责任区域内共制作宣传板报幅、悬挂横幅条、安全旗帜余面、张贴宣传挂画余张,营造出了浓厚的宣传氛围。

一封家书活动是公司在新的安全形势下结合实际在全体员工和家属中开展的一项长期安全教育活动。

安全月期间,此活动在广大员工中产生了强烈的反响,大家纷纷拿起纸笔,通过一封封充满亲情、爱情的书信,向家人报平安,也体现出平安二字价值千金。

安全知识竞赛活动在公司领导的高度重视、各单位积极协助配合下于月日举办完成。

此次竞赛涉及方面包括职业健康、劳动保护、现场作业安全、消防、交通、环境保护、生活安全小常识等多个点,目的在于通过安全知识竞赛这种方式,使员工掌握更多的安全基础知识,范文写作着力提高员工自我防范、自我保护的安全意识,丰富员工安全文化生活。

本次竞赛共有支代表队参加,最终,由化验室队力压群雄,获得第一名。

由于公司安全知识竞赛参加人员的局限性(多为机关和后勤人员),导致一线操作人员的安全常识和应知应会普及率、覆盖面不足,为此车间结合岗位职责和生产特点,于月日至日组织进行了工段级、班组级知识竞赛,力求将安全基础知识和防护常识贯彻到每一名一线操作人员。

月日—日,各单位进行了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演练内容分别是硫酸烧伤事故、人身触电事故等。

整个演练过程紧张有序,参演人员反应迅速,抢险救援及时有效,车间部室通力配合,充分展现了事故处理能力和应急救援水平。

事故演练模拟事故场景,能更好的结合《应急预案》进行演练,达到了演练目的。

应急演练也让广大员工从事故中吸取教训,在反思中提高认识,在公司上下营造了人人要安全、全员保安全的浓厚氛围。

月日,安环部开展了安全月宣传咨询日活动,内容涉及公共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生产安全、建筑施工安全、最全面的范文写作网站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特种设备安全、职业病防治等方面的知识,以及遭遇地震、火灾、水灾、暴风雪等自然灾害时紧急避险自救、互救、逃生常识,通过十余块宣传展板,积极开展全员安全宣传教育,以此来达到全员落实、广泛普及的教育目的。

月日,安环部组织车间工段代表对安全宣传板报、安全优秀团队、安全优秀标兵、安全优秀管理者进行了推优评选工作。

通过各种形式的激励手段,激发员工自觉参与安全月活动的热情,使安全生产真正进入员工心中。

安全月期间,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贯穿始终,职能部室联合车间对厂房、设备、管路、危险源、管理台账等进行了详细认真的专项排查整改,以现场隐患、台账建设、基础管理、规范操作、环境卫生、劳保穿戴为切入点,对其中不符合项进行了整治。

其中,共联合检查现场次,下发检查通报份,查出隐患及不符合项处,基本已整改完成或正在进行中,无未整改项。

三、活动成效和存在的不足从整个安全月活动开展情况来看,基本达到了预期目的,各单位负责人能亲自主抓、认真部署,找问题、定措施、重落实,广大员工也从意识上、行动上有了注重安全、规范操作的良好开端。

这是我们希望看到的,范文也是今后在安全生产方面需要继续强化、不断努力的方向。

与此同时,从整个安全月活动中我们也发现了存在的不足和问题,需要我们逐步尽快改正。

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活动准备不足。

从动员大会开始,就暴露出准备仓促、经验不足的问题,活动方案、组织都显得错误百出。

例如动员大会未提前准备详细的会议流程、知识竞赛播放出错、现场应变能力不足、竞赛试题涵盖面未结合生产实际、活动开展实施较计划滞后等等,这需要我们牢记不足、改变作风,对今年活动暴露出的问题引以为戒,吸取经验教训,认真对待每一项工作,认真履行安全职能部室的职责。、应急意识不够。

在应急演练活动中,全员的安全应急意识还有待提高。

应急演练时,各工段在通讯渠道、紧急疏散、人员撤离、信息沟通交流、现场危险品的及时清理等环节还存在一些问题,例如,事故发生后,部分人员仍滞留在警戒线以内,影响救援,虽是演习,但暴露出人员重视程度不够,需要我们今后加强改正。、执行力度不强。

部分隐患多次检查发现,但整改效果不理想,安全教育、制度管理、隐患排查等工作上存在疏漏,工段、班组学习记录不完善,今后需要加强执行力度,从严考核,彻底排除隐患,杜绝违章操作。

安全月活动虽然结束了,但安全生产的决心和目标仍然在继续。

今后,我们将在实际工作中,定期进行回头看和总结纠偏,做到循环往复的自我优化,持续加强安全培训教育以及岗位规范操作,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

使每个人都具备安全防护的能力,真正形成人人重视安全、人人享受安全的良性循环,使公司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使企业稳定快速发展。

篇3:年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总结年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总结今年,在市、县各级领导的支持和关怀下,我公司的经营业务有了较好发展,生产规模也较去年有更大扩大。

随着公司不断发展变化,公司领导对安全生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现有生产设施、设备管理落实到责任人,并进一步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相关各项管理制度,要求公司员工认真学习,严格执行,尤其是特种设备运行性能,使用状态提出了更高要求。

我公司现有特种设备--型燃煤锅炉两台,内燃平衡式叉车一辆,年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内容完成情况具体如下:一、制度建立和完善在原有制度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公司管理制度,现安全生产制度共有项,其中特种设备制度建立共有项,分别是《锅炉房安全生产八大规定》、《锅炉操作台安全注意事项》、《常压锅炉操作规程》、《锅炉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锅炉房管理制度》、《设动部加温工作管理办法》、《司炉工岗位责任制》等。

二、绩效管理、培训学习为了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各级管理管部、特种设备操作员工均纳入公司绩效考核体系,考核指标要求安全生产零事故,通过考核将责任落实到岗位上,通过考核加强了岗位责任人的管理要求,提高了岗位责任人的责任心,尤其强化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安全责任得到了进一步细化和落实。

加强理论和业务学习,提高人员综合素质,增强责任意识。

增加开展特种设备人员学习和交流机会,组织人员与其它基地特种设备人员进行相互学习和交流,提高业务能力。

选送人员到学习进行特种设备学习,并考证。

三、特种设备人员持证我们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办理上岗人员特种设备持证情况,达到人员%持证率上岗。

四、安全生产工作内部自查公司经营管理部定期组织人员开展安全生产工作自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安全项目做整改要求,要求整改内容检验、检查合格后方能使用,加强了公司内安全生产,特种设备使用的安全系数。

五、设备校验、送检公司严格落实特种设备检验制度,特种设备检验合格有效。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现有在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以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查并做好记录,相关资料文件存档,目前无任何一项超期、漏检情况存在,所有校验经达到%合格。

六、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理公司成立事故应急处理小组,完善和组织学习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的制度,组织事故救援应急救援演练。

通过活动的组织,其目的增强全体干部职工的安全防范责任意识,同时也是检验各级部门人员对安全事故能够认真对待、反应及时、行动迅速、操作有序、保障有力,保证事故应急预案成功,保证安全生产零事故目标落实完成。

七、存在问题(一)在现有持证人员基础上再培养名特种设备持证操作人员。

(二)强化对特种设备使用部门的指导、服务和监察力度,切实增强特种设备使用部门的管理水平。

(三)进一步建立完善特种设备使用制度和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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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总结

根据xxx监督局《关于开展冬季特种设备安全大检查》的通知(淮质监特发[20xx]154号)要求,为进一步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切实建立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预防和减少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确保安全生产,按照公司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我公司积极开展了特种设备隐患排查工作。现就这一阶段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公司安全管理部门依据“安全生产,人人有责”以及“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构建了安全管理体系,形成了完整的管理网络,纵到底,横到边,层层落实,不留死角。在整个网络中包括了第一责任人、主管负责人、日常安全业务管理责任人、安全管理员、操作人员,所有成员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公司制定了各特种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提高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使之自觉遵守安全条例和规定,切实做到三不伤害:即我不伤害他人、我不被他人伤害、我不伤害我自己,进一步杜绝了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的现象,保证机械设备安全正常地工作。

搞好特种设备自身安全。定期、不定期对机械进行检查审验,发现隐患,及时整改。操作人员在操作机械过程中按要求严格执行了“三检”制度:工作前检查、工作中检查和工作后检查,保证了特种设备各部件正常运转;设备周围设立醒目的安全标识牌,用以提醒人们注意安全及发生意外时如何采取紧急措施;根据设备技术状况制定设备报废计划,适时报废使用周期终止的设备,不在使用淘汰及报废设备。

设备停放场地符合安全要求、停放位置合理;能适应设备运动所需的空间、周围环境对机械运动不构成危险;场地平坦、坚实,机械能进能出,能便于在紧急情况下疏散;消防器材布置合理;冬季做好设备的越冬保养;一年四季做好设备防火、防盗工作。设备安全管理工作是管理工作中的重点,是完成好生产任务的首要条件,只有做好安全管理工作,才能杜绝或减少事故的发生,才能创造较好的经济效益。

1、设备台面工具整理不到位,摆放无序;

2、设备的安全维护记录不完整;

在过去的一年,我们所做的工作既有一定的成绩,也存在一定的不足,这就要求我们在新的一年,再接再励,增强管理,完善制度,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保证生产任务的顺利完成。

张电项目部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总结

1、我公司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已按照有关规定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资格证书。

2、我公司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其中,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已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并使用。

3、经检查特种设备已严格按照使用登记时核定的工作参数使用,没有超过使用登记所核定的技术参数和用途运行。

4、我公司在用的四部电梯按照规定进行月度维保,需要整改的原202新厂房电梯已按照整改计划进行整改,并投入使用。

5、我公司在用的安全阀部分已按规定送至锅检所进行年检,20xx年12月下旬还有两个需要送检。

春节前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工作总结

针对此次专项检查的情况,我局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一)对此次专项检查中存在问题的使用单位及时进行复查,形成监察“闭环”,督促使用单位将问题进行整改,确保安全隐患得到及时解决。

(二)进一步完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设备台帐,及时掌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设备、安全附件的检验周期和作业人员证件的有效期,在检验周期届满前一个月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进行电话通知,督促使用单位及时对设备、安全附件进行检验。按照市上的培训安排,及时通知使用单位组织人员进行培训,确保作业人员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

(三)进一步增加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检查的频次,加大对使用单位的服务指导力度,提高对新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前期服务,力争将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营造一个安定祥和的发展环境。

春节前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工作总结

此次检查我局深入排查治理特种设备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全面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筑牢特种设备安全基础工作,确保全县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检查中,重点对冬季供热锅炉(重点是学校在用的供热锅炉)、电梯和气瓶充装站等与人民群众生活有密切联系的特种设备进行了检查,我局执法人员从使用单位设备登记、设备定期检验、人员操作证、设备运行记录、应急预案制定和演练等方面进行了检查。

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能现场整改的,我局执法人员监督使用单位立即进行整改,对于不能现场整改的,我局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依法下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要求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在整改期满后,组织人员进行复查,复查时仍未整改的,全部立案调查,将依法严肃处理。对作业人员记录不完整、技术规范不清楚和新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管理人员进行现场解答和指导,联系检验机构和登记机构,查明检验和登记中存在的问题,帮助使用单位查找并解决问题,确保设备合法、安全、高效运行。

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工作总结

根据金塔县教育局《关于“十一”放假及相关事宜的通知》(金教办[20xx]34号)的文件精神,我学区对“十一”放假期间的安全进行了一次集中教育和安全大检查活动,现就此项工作汇报如下。

一、领导高度重视,扎实安排。接到通知后,学区李主任组织全体教师认真学习了教育局文件,特别就安全教育和安全检查做了扎实安排、部署,要求古城小学和三个幼儿园具体负责安全工作的领导要亲自带队,逐一查实房屋安全、围墙安全、财产安全、食堂安全,确保不留不安全死角。各学校要严格落实假期值班制度,对不认真值班的教师,学区要严肃处理,并计入教师个人台帐。

二、各年级各班就放假期间的安全进行了集中教育活动,教育学生在外出旅行、参加生产劳动、乘车等方面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安全防范意识,不在危险场所独自玩耍、逗留,不得驾驶机动车辆,管好个人财物,不做违法乱纪的事。

三、各校进行了一次安全大检查活动。各校对学校校舍、围墙、学校财产、玩具、体育器械等进行了检查,各校除了已经停用的危房和已经设立了安全警示标志的房屋外,再没有新增危房,围墙完好,学校财物都采取了相关的安全保障措施。

四、对食堂、商店进行了一次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对食堂购进的面粉的存放、蔬菜、肉类的存放和消毒、灭蝇工作进行了检查,没有发现不安全隐患。学校还对商店的各种小吃、饮料等直接入口食品也进行了检查,没有发现过期食品和问题食品。学校领导特别强调了商店承包人也要重视放假期间的安全管理,坚决杜绝物品的丢失和其它不安全事故的发生。

xxx。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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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会议总结

3月10日,浙江省局在杭州召开全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会议。会上,省局特种设备处处长传达了全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会议精神,总结了2016年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分析了当前特种设备安全形势,对2017年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进行了具体部署。省局赵海滨副局长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

赵海滨强调,2017年是召开党的十九大、省第十四次党代会和举办全国学生运动会等重大会议、重大活动之年,必须确保全省社会环境和谐稳定。做好2017年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责任重大、意义重大,必须坚决防范较大以上事故和有较大社会影响的事故,努力减少一般事故。

首先,全省系统要认真学习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要求,围绕特种设备安全改革发展的目标任务和思路措施,结合工作实际,从坚持技术检验与安全监察相结合、完善安全工作体制机制、创新安全监管方式方法等方面,重点解决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力、安全监管制度不完善和人机矛盾突出等问题,扎实研究推进特种设备安全领域改革发展。

其次,要充分认识2017年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坚持治标和治本并举,全力完成全年工作目标任务。一要在特种设备大监管格局建设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行政监管格局、推进电梯安全立法、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强化技术支撑和推进社会共治,逐步构建形成行政、法律、市场、技术、社会共同发力的“五位一体”新体系。二要在近几年探索开展特种设备分类监管基础上,应用信息化、标准化方法,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不断提高企业安全风险自辨自控、隐患自查自治的能力,加强对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的监督管理。三要在总结g20峰会特种设备安保工作经验做法的基础上,坚持“严、细、实”工作作风,全力打好重大活动安保攻坚战、电梯安全攻坚战和油气输送管道隐患整治攻坚战“三场硬仗”。四要切实加强“四项工作”,按照质检总局的部署要求,细化措施,明确责任,确保隐患排查和治理各项任务措施到位;持续加大对特种设备“三非两超”“一无一违”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积极扩大安全监察执法影响;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广泛开展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安全管理、安全监察人员的能力;深化行政审批改革,积极研究推进检验机构改革。

第三,要围绕“浙江铁军”建设要求,把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体现在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中,着力提高特种设备干部队伍参谋助手能力、统筹协调能力、执行落实能力和拒腐防变能力,为“保安全、促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

各市、义乌市局分管局长、处长和省、市特检机构主要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XX年工作总结

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特种设备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公布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监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销售、使用、检验检测以及安全监察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鼓励采用先进技术,推行科学管理方法,提高特种设备节能性能和安全管理水平。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组织有关方面排查治理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隐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第五条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省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交通、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举报。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生产、销售与使用。

第七条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行政许可、核准和登记,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加强特种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任何单位和个人未依法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核准、登记,不得从事特种设备生产、销售、使用活动。

特种设备生产、销售、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使用安全负责。

鼓励涉及公共安全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办理特种设备第三者责任保险。

第八条特种设备的制造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文件进行生产,法律法规规定设计文件需要鉴定或者产品需要进行型式试验的,应当在鉴定或者试验合格后,方可批量生产。

第九条制造单位或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制造的特种设备因设计、工艺、材料等原因导致存在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缺陷的,制造单位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或者交付使用,及时通知销售、使用单位并通过退货、换货、修理等方式有效消除产品缺陷。

第十条特种设备的销售单位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特种设备进货检查验收和销售台帐制度,验明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安装与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对其所销售的产品合法性负责,不得销售证件不齐全的特种设备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制造、强制报废的特种设备。

对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存在安全缺陷的特种设备,销售单位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协助制造单位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从事压力管道安装、改造活动的,应当在施工前书面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并报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经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从事压力管道定期维修或者紧急抢修活动的,应当自施工之日起十日内书面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并对充装的气瓶及销售网点的安全负责。

禁止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场所进行装卸作业,禁止超量充装气瓶,或者充装非法制造、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超过检验周期的气瓶。

气瓶充装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使用特种设备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五)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度,并按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和特种设备安全应急预案。在使用过程中或者经检验检测、安全监察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排除隐患或者停止使用。

第十四条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行政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的制造单位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有关标准的要求进行。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

第十五条用于出租、出借、转让的特种设备应当具备使用注册登记文件并且在检验检测有效期内。

转让特种设备的,由原使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受让单位应当在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设区的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注册登记。

第十六条特种设备拟停用一年以上的,使用者应当自停用和重新启用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告知原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重新启用的,应当报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未经检验检测或者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不得启用。

第十七条下列特种设备应当实施报废处理:

(一)超过特种设备设计使用年限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检验检测不合格又无法消除安全缺陷的。

第十八条气瓶的报废处理由出具不合格检验检测结果或者鉴定结论的检验检测机构负责;其他特种设备的报废处理由注册登记记载的使用单位负责。

报废处理盛装危险化学品的特种设备,应当在报废处理前对危险化学品进行安全和环保处理。

特种设备已做报废处理的,所有者应当自报废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九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时应当携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并按照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作业。

第二十条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单位以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妥善保管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核准、登记、作业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买卖、转让、出租、出借前款规定的相关文件或者证明。

第二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需要采购特种设备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招标。

第三章检验检测。

第二十二条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应当由依法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取得资质证书的检验检测人员进行,并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和方便企业的原则,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提供可靠、便捷的检验检测服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发现严重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申请定期检验检测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自收到检验检测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与申请者约定现场检验检测时间。

检验检测机构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与申请者约定现场检验检测时间或者不能按照约定时间实施检验检测的,应当报告当地设区的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者也可以同时报告当地设区的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指定其他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

第二十四条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做好现场内外清理、介质置换、通风、降温、登高设施等现场检验检测前的准备工作,并积极配合现场检验检测工作。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现场检验检测结束后立即与使用者办理检验检测结束告知手续。

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检验检测结果或者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检测结果或者鉴定结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原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原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

特种设备使用者对检验检测机构的书面答复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原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委托另外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重新检验检测或者组织专家对原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进行鉴定。

重新检验检测结果与专家鉴定的结论应当作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异议的依据。

重新检验检测与专家鉴定所需费用,由提出异议的一方先行支付。重新检验检测结果或者专家鉴定结论确认原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成立的,所需费用由提出异议的一方承担;原检验检测结果或者鉴定结论不成立的,所需费用由原检验检测机构承担。

第二十六条特种设备的生产与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检验检测费用。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收取费用的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进行检验检测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国家批准的项目和范围进行检验检测;。

(三)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或者以其名义推荐、监制、监销特种设备;。

(四)利用检验检测工作故意刁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

(五)违反国家规定收取检验检测费用。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涉及公共安全的特种设备的生产和使用环节实施重点监察。

第二十九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监察时,应当有两名以上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出示有效证件,对安全监察情况作出记录,并由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主管人员共同签字确认。被检查单位拒绝或者拖延签字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予以记录。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销售和使用单位的商业或者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严重安全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确需延长的,应当报请上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第三十一条省、设区的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下列内容:

(二)在用特种设备的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隐患及其排查治理状况;。

(三)特种设备已发生的安全事故、原因、特点及其处理结果。

第三十二条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对法律责任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特种设备制造单位对其制造的存在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缺陷的特种设备,不履行消除安全缺陷义务的,由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压力管道安装、改造活动,未在施工前书面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从事压力管道定期维修、紧急抢修活动,未自施工之日起十日内书面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由县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压力管道安装、改造活动,未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的,由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气瓶充装单位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场所进行装卸作业、超量充装气瓶,或者充装非法制造、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超过检验周期的气瓶的,由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单位未将特种设备登记标志或者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置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的,由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未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有关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或者接到故障通知后,未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的,由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特种设备,原使用单位未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受让单位未按规定办理使用注册登记的,由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停用的特种设备,未经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或者经检验检测不合格重新启用的,由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冒用、买卖、转让、出租、出借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核准、登记、作业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的,由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或者检验检测人员超出国家批准的项目和范围进行检验检测或者在检验检测有效期内违反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同一特种设备擅自重复检验检测或者收取重复检验检测费用的,由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检验检测机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对检验检测人员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

第四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要求实施行政许可、核准、登记的;。

(六)发现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或者在用的特种设备存在严重安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

(七)发现重大的违法行为或者严重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向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或者接到报告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立即处理的。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自9月1日起施行。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XX年工作总结

xx年,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继续以贯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为主线,坚持安全监察工作向基层延伸的政策,县级安全监察工作得到明显加强,对消除安全管理盲区及工作上的空白点起到了决定性作用。动态监管体系建设初见成效,全省初步启动了以安全监察机构、检验机构、设备用户、基层组织为基础的安全监察网络,一个新的监管机制正在形成。加大了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力度,本年度共检查单位22251个、设备64055台、发现安全隐患13763处,对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均进行了有效查处。建立了安全监管责任制,省局与市局、市局与县局层层签订了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了安全工作目标,完善了考核奖惩机制,安全监察、技术检验等方面的责任得到落实,今年共检验设备59624台,监督检验17978台。完成了28条客运索道的专项整治任务,气瓶专项整治和压力管道普查登记工作进展顺利,共整顿充装站1188家,各类气瓶合计1408929只,登记压力管道使用单位2291个,普查累计长度5478公里。另外,在节假日及重大活动期间,对特定条件、特定环境中的特种设备进行了专项整治,确保了节假日期间的设备安全。技术机构事业发展迅猛,技术支撑能力在不断加强,全年技术检验设备近8万余台,新增固定资产总额达到1239万元,其中仪器设备投入达到584万元,技术检验工作质量在不断提高。特种设备事故起数与死亡人数比去年同期分别减少30%和71%,万台事故起数为0.49起,安全形势趋于好转。

二、事故情况。

xx年,全省特种设备共发生7起事故。其中:机械损坏事故1起、爆炸事故6起(含2起土锅炉爆炸事故)。事故中共死亡6人。与去年同期相比,事故起数及死亡人数分别减少了30%和71%,(xx年发生10起事故,死亡21人)未发生重大以上安全事故,完成了省政府下达的“不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死亡人数和重大事故有所减少”的安全控制目标。7起事故分别是:

1、xx年1月4日,秦皇岛市红旗管业有限公司起重机械违章操作,造成1人死亡。

2、xx年4月14日,保定市玉清观大众浴池土锅炉爆炸,轻伤1人。

3、xx年6月24日,石家庄市新华区西里乡永安街服装加工户周念刚使用的.小锅炉发生爆炸,无人员伤亡。

4、xx年6月24日,涞源县东团堡龙泉矿业有限公司空压机储气罐爆炸,事故造成1人死亡。

5、xx年9月11日,邢台市隆尧县固城镇大营纸业有限公司三分厂发生承压蒸汽锅炉爆炸,未造成人员伤亡。

6、xx年11月3日,邢台市临西县新高实业有限公司造纸用蒸球发生爆炸(属非法使用的黑设备),造成2人死亡,3人受伤。

7、xx年11月14日,沧州大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对压力管道波纹管式膨胀器堵漏过程中发生爆炸,造成2人死亡。

三、主要工作完成情况。

1、深入贯彻了全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全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会议精神,我们于3月初在石家庄召开了全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会议,总结了xx年工作,表彰了xx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检验工作先进单位,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全国xx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要点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意见》,部署了xx年全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与11个设区市局、华北石油管理局技安处“一把手”签订了《xx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细化了安全生产目标,强化了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了安全监管任务,有力地保证了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

2、加大了对技术机构的整顿力度。在去年对所有技术机构抽查的基础上,制定了今年的技术机构整顿计划,主要是对汽车罐车检验进行整顿和对驻厂监督检验进行抽查。整顿抽查历时2个多月,监督抽查中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抽查整顿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了彻底剖析,找出原因,制定了详细的整改措施,对进一步提高技术机构的技术检验水平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

3、起草了“十一五”规划编制内容。根据《xx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要求,制定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十一五”规划编制内容。基本目标是:特种设备万台事故起数控制在每年0.5起以下,万台死亡人数控制在每年0.8人以下。技术机构的发展目标是:办公条件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检验场地占地面积(按责任区范围内特种设备数量计算),每台不少于1.2平方米。主要工作任务是:推进动态监管体系建设,持续开展特种设备专项整治,重点是做好偏僻区域、隐蔽场所、边缘性设备的安全监管工作。全面落实特种设备安全责任制,将责任制贯穿安全监察工作的始终。加快技术机构的能力建设,扩大设备定期检验的覆盖面,提高检验质量和技术水平。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XX年工作总结

一、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二、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款修改为:“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第二款修改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

四、第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鼓励特种设备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特种设备节能技术创新和应用。”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保证必要的安全和节能投入。”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国家鼓励实行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赔付能力。”

五、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不得生产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六、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提出气瓶的定期检验要求。”

七、第二十六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八、第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

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从事锅炉清洗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清洗,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锅炉清洗过程监督检验。”

九、第二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十、删除第三十一条。

十一、第四十条改为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

十二、第四十九条改为第四十八条,修改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或者能耗严重超标的,应当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十三、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许可、核准、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依照本条例规定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有关事项进行审查;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不得许可、核准、登记;在申请办理许可、核准期间,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申请人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相应活动或者伪造许可、核准证书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核准,并在1年内不再受理其新的许可、核准申请。”

第三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被依法撤销许可的,自撤销许可之日起3年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其新的许可申请。”

十四、第五十九条改为第五十八条,修改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监察时,发现有违反本条例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在用的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符合能效指标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紧急情况下需要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应当随后补发书面通知。”

十五、删除第六十二条。

十六、删除第六十三条。

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二)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二)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四)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五)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二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

“(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三)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四)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五)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六)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除前款规定外,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一般事故的其他情形做出补充规定。”

二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五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演练。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发生爆炸或者泄漏,在抢险救援时应当区分介质特性,严格按照相关预案规定程序处理,防止二次爆炸。”

二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六条:“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并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必要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对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

二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七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较大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一般事故由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二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八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由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复,并报上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二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九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开展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二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发生事故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根据特种设备的管理和技术特点、事故情况对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进行评估;需要制定或者修订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应当及时制定或者修订。”

二十七、第七十二条改为第八十条,第一款修改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充装资格。”

二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二条:“已经取得许可、核准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相应资格:

“(一)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的;。

“(四)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书或者监督检验报告的。”

二十九、第七十四条改为第八十三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九项:“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

增加一项作为第十项:“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的。”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的单位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将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作为承压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予以没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十、第七十八条改为第八十七条,修改为:“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特种设备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三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八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三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九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三十三、第八十六条改为第九十七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八项:“迟报、漏报、瞒报或者谎报事故的;”

增加一项作为第九项:“妨碍事故救援或者事故调查处理的。”

三十四、第八十七条改为第九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相应资格。”

三十五、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增加一项作为第八项:“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三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零一条:“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规定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三十七、第九十条改为第一百零二条,修改为:“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检验检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此外,对条文的顺序和部分文字作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5月1日起施行。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XX年工作总结

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特种设备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执行。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销售、租赁、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条例。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和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中的重大问题,并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安全生产目标。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协助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并安排人员负责有关具体工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旅游、卫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第七条鼓励推行科学管理方法和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节能降耗和科学管理水平,增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防范事故的能力,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鼓励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参加与特种设备安全相关的责任保险。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举报。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安全规定。

第一节生产。

第九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和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条件,并依法取得特种设备生产许可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禁止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和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和充装许可证,以及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从事特种设备相应生产活动。

第十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安全、节能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生产,对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

禁止生产不符合强制性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以及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的设计单位应当对其设计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

压力容器的设计文件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采用新设计原理、新工艺或者选用新材料进行设计时,应当报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锅炉、气瓶、氧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第十二条特种设备的制造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依据设计文件组织制造;。

(四)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资料。

第十三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制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施工方案,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

(四)特种设备验收合格后三十日内,应当将全部竣工资料移交使用单位,高耗能特种设备还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交能效测试报告。

第十四条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充装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充装前应当对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二)气瓶充装液化气体前应当回收残液;。

(三)不得对超期未检、翻新、报废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进行充装;。

(四)按照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所标定介质充装,不得超量充装或者混装;。

(五)不得将移动式压力容器直接向气瓶充装;。

(六)不得对非重复充装的气瓶再次进行充装。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提出气瓶的定期检验要求。

第二节销售、租赁与使用。

第十五条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制定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管理标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管理标准,实行特种设备安全使用标准化管理。

第十六条特种设备的销售单位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和销售台账制度,销售特种设备时,应当向购买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使用及维修说明、监督检验报告等出厂文件资料,禁止伪造、篡改上述文件资料和产品制造铭牌标志以及相关实物质量标识。

第十七条特种设备的销售单位不得销售以下特种设备:。

(一)无生产许可证的;。

(二)无厂名厂址,伪造、冒用厂名厂址或者产品产地的;。

(三)按照规定或者经过检验确认应当报废的;。

(四)其他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

第十八条租赁、借用特种设备的,出租方、出借方应当提供完整的出厂安全技术资料和合格检验报告。

租赁、借用特种设备的,双方应当就特种设备使用中定期检验和日常维护保养责任义务作出书面约定。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负责。

第十九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符合国家规定内容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三)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

(七)对高耗能特种设备,应当定期进行能效测试;。

(八)特种设备需要停止使用一年以上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报停手续。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报废的特种设备。

第二十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学校、幼儿园、医院、体育场馆、展览馆、娱乐场所、旅游风景区等公共聚集场所进行作业,可能危及公众安全的,应当配备专职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设置安全隔离区和明显的安全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第二十一条电梯使用单位除遵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书面委托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日常维护保养;。

(二)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随时与本单位安全管理人员联系的畅通;。

(五)电梯发生故障时,及时采取处置措施。

商品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机构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电梯产权单位应当落实电梯更新、改造费用,电梯使用单位应当落实电梯维修、日常维护保养资金,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二条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安全技术性能负责,并设立全天二十四小时应急救援值班电话。接到故障通知后,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的专业维修人员应当在一小时内抵达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通过设立分支机构、维护保养工作站等形式,保障电梯应急救援工作。

第二十三条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在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应当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并作出检查记录。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第二十四条气瓶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气瓶必须专用,瓶装的介质与钢印标记相一致;。

(二)不得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

(三)不得将气瓶内的气体向其他气瓶直接倒装;。

(四)不得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余气体。

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过户使用的,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由原使用单位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注销手续。过户后的使用单位应当到特种设备所在地登记部门申请登记。

第二十六条特种设备重新安装的,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到特种设备所在地的登记部门申请变更登记。移装地跨原登记部门行政区域的,使用单位还应当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七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重新安装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检验检测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八条特种设备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或者经检验不能保证安全运行又无改造、维修价值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报废的特种设备,经安全和环保技术处理后,应当予以解体、压扁或者拆除等破坏性处理。特种设备的报废处理由登记的使用单位负责。

第二十九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作业人员及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在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后,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安全管理,并定期接受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节能知识培训。

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暂停使用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并采取应急措施。

第三节检验检测。

第三十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与其业务相适应的条件,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核准后,方可在核准的项目和范围内开展检验检测工作。

第三十一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开展检验检测和能效测试活动:。

(三)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验,对高耗能特种设备进行定期能效测试;。

(五)对特种设备进行其他检验检测和能效测试。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检验检测和能效测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不得拒绝检验检测机构依法开展的检验检测和能效测试。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特种设备,应当经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合格后,使用单位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一)遭受可能影响其安全性能的火灾、水淹、地震、雷击、大风等灾害的;。

(二)发生安全事故的;。

(三)停止使用一年以上的。

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申请检验检测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自收到检验检测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与申请人约定现场检验检测时间。

检验检测机构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与申请人约定现场检验检测时间或者不能按照约定时间实施检验检测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书面报告当地设区的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人可以在书面报告当地设区的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后,向其他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检验检测。

第三十四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或者能耗严重超标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经检验检测人员签字后,由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签署。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

第三十六条被检单位对检验检测数据以及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复检。受理复检申请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委托其他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复检。承担复检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作出复检结论。

复检所需费用,由提出异议的单位先行支付;原检验检测数据或者结论错误的,复检费用由原检验检测机构承担。

第三十七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核准的项目和范围进行检验检测;。

(三)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或者以其名义推荐、监制、监销特种设备;。

(四)利用检验检测工作刁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

(五)违反国家规定收取检验检测费用。

第三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

件。

(一)接到举报、投诉或者已取得违法证据的;。

(二)使用单位发生安全事故的;。

(三)使用场所人员密集或者在使用场所开展重大活动的;。

(四)已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按照规定应当进行跟踪检查的;。

(五)特种设备应当实施检验而超期未检的;。

(六)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布置安全检查的。

第四十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特种设备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查阅、复制有关的发票、合同、文件等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使用单位发出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排除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停止使用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检查合格,使用单位方可恢复使用。

第四十一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一)使用非法生产的特种设备的;。

(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四)使用不符合规定参数范围的特种设备的;。

(五)使用超期未检或者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六)使用经责令整改而未予整改的特种设备的;。

(七)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并继续使用特种设备的。

第四十二条特种设备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情况复杂确需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该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动用、调换、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及其主要部件。

第四十三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应当对每次安全监察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并由参加安全监察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第四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已经依法取得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许可、核准、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其不再具备相应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应当依法撤销原许可、核准、登记。

第四十五条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安全以及能效状况。

公布特种设备安全以及能效状况,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二)特种设备事故的情况、特点、原因分析、防范对策及处理结果;。

(四)其他需要公布的情况。

第四章事故调查处理。

第四十六条特种设备事故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

特种设备事故的分类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演练。

使用单位应当注明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内部介质特性和输送方向。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发生爆炸或者泄漏,在抢险救援时应当区分介质特性,严格按照相关预案规定程序处理,防止二次爆炸。

第四十八条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并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第四十九条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按下列分工进行:。

(二)较大事故由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三)特别重大事故和重大事故的调查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有关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开展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工作。

有关人民政府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察、公安等部门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事故调查工作。

第五十一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及时收集、整理有关资料,为事故调查做好准备;必要时,应当对设备、场地、资料进行封存,由专人看管。

事故调查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事故相关设备,不得毁灭相关资料、伪造或者破坏事故现场。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负责移动的单位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应当现场制作视听资料。

第五十二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由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复,并报上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有关机关应当按照批复,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和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从事特种设备相应生产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相应资格。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安全要求进行充装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充装资格。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特种设备过户使用或者特种设备重新安装未进行重新登记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或者检验检测人员超出核准的项目和范围进行检验检测,或者在检验检测有效期内违反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同一特种设备擅自重复检验检测,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取检验检测费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检验检测机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对检验检测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实施许可、核准、登记的;。

(八)迟报、漏报、瞒报或者谎报事故的;。

(九)妨碍事故救援或者事故调查处理的。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条例自7月1日起施行。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总结

特种设备隐患排查一直都是我们的一项重要工作,要做到有效防范事故的发生,隐患排查是前提。为了进一步巩固2011年特种设备专项整治成果,全面消除事故隐患,深入开展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根据省局和市安委会有关文件精神,我局结合我县实际,全面开展了全市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取得了实效。

今年隐患排查治理的总体任务是在去年专项整治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引深隐患排查,对发现的隐患限期治理到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监控的长效机制;今年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的主要任务,一是全面开展隐患排查并实施建档登记;二是督促企业切实落实隐患治理的措施;三是探索建立隐患治理的长效机制;四是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执法行动。

特种设备安全涉及方方面面、各行各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复杂、任务艰巨。我们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形成以我为主、责任明确、各方联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建立了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机构,健全了工作机制,周密部署、明确目标、落实责任。我们还借鉴和发扬去年专项整治的好经验、好做法,针对本地区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行之有效的排查措施。我们利用xx日报、xx市电视台等各类新闻媒体,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宣传力度,推动全社会关注、支持、参与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排查并发现隐患,是隐患治理的前提。我们在去年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和起重机械专项整治的.基础上,分析本地实际情况,巩固去年工作成果,实施全面推进,不留盲区,不存死角。重点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情况,是否做到了“三落实、两有证、一检验”(“三落实”即落实管理机构、落实责任主体、落实规章制度。“两有证”即设备有使用证,作业人员有上岗证。“一检验”是必须对设备依法申报检验);是否建立了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所使用的特种设备是否存在安全隐患,隐患是否得到有效治理。

学校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关系到广大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近日我局与教育局联合行动,拉开了对学校在用特种设备专项整治的帷幕,重点对学校的食堂、浴室、实验室、教学楼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包括气瓶)、电梯等特种设备展开隐患排查与专项整治。一是认真落实“三确认”,对所有特种设备逐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和使用登记注册,对存在的违规问题通过责令整改予以纠正;二是指导帮助学校建章立制。对全市学校的特种设备安全责任制、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进行了严格检查,同时提供技术咨询服务;三是不知不扣的落实好设备“四停用”,对排查中发现的xx县部分学校食堂使用的土锅炉全部停用取缔。通过联合专项整治加强了学校在用安全特种设备的监察也提高了学校自身的安全防范意识为广大师生创造了一个安全的学习环境。

开展隐患排查,核心是治理,我们采取措施努力做到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7个100%指标。一是落实使用单位隐患治理的主体责任。对排查出的隐患,能够马上整改的,我们督促使用单位立即整改;一时整改不了的,我们派技术机构指导并督促使用单位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资金,明确整改时限。二是强化隐患治理监管。对限期整改的隐患,各县(区)局具体落实监管责任,严格跟踪监督,实行隐患整改确认和销号制度。三是实行重大问题报告制度。我们遇到重大事故隐患以及使用单位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采取处罚措施,依法责令停止使用,并将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截至5月底,全市共出动执法、检查人员183人次,车辆56次,检查单位321家,检查设备587台,排查治理隐患单位13家,发出安全监察意见通知书13份,提出整改意见3条。排查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14台(其中锅炉4台,压力容器7台,电梯4部),针对排查出的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我们按照内容、标准;、措施、进度、责任人“五落实”的要求,和“三定”(定整改措施、定整改责任人、定完成期限)、“三跟踪”(跟踪监督、跟踪整改、跟踪服务)的办法,由首次发现隐患的检查组负责人负责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对存在技术性问题的,我们派技术机构的人员深入现场,帮助企业制定整改措施进行整改。对发现的可能危及设备安全运行的重大隐患问题,我们采取立即停止设备运行进行整改的办法,保证了设备的安全运行,目前存在隐患的14台设备已全部整改完毕,整改率为100﹪。严格的管理办法,规范的操作程序,确保各项整改措施真正落到了实处,为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隐患排查治理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我们努力探索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建立了“六个结合”。

一是坚持隐患排查与专项整治相结合,解决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

六是坚持隐患排查与加强应急管理相结合,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制度,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体系,全面推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急预案的制定、落实和演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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