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心得体会(通用17篇)

时间:2023-11-27 06:44:48 作者:雁落霞

培训心得体会要结合实际情况,突出自己在培训过程中的经验和启示,体现个人的独特见解和思考。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些培训心得体会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借鉴。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本标准规定了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特种作业安全管理的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特种作业安全的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动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七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煤矿安监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考核发证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第八条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举报。

第二章培训。

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参加培训。

第十条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十一条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三章考核发证。

第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包括考试和审核两部分。考试由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审核由考核发证机关负责。

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分别制定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并建立相应的考试题库。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统一制定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参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填写考试申请表,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持学历证明或者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证明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提出申请。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组织考试。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考试不及格的,允许补考1次。经补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十四条考核发证机关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设施、设备等条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公布收费标准等信息。

第十五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在考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

第十六条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并经考试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体检证明、考试合格证明等材料。

第十七条收到申请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特种作业人员所提交申请材料的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能够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已被受理。

第十八条对已经受理的申请,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

第二十条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

特种作业操作证所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或者损毁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确认后,予以更换或者更新。

第四章复审。

第二十一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第二十二条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二)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申请延期复审。

第二十三条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

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

第二十四条申请复审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复审合格的,由考核发证机关签章、登记,予以确认;不合格的,说明理由。

申请延期复审的,经复审合格后,由考核发证机关重新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二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

(一)健康体检不合格的;。

(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违章行为,并经查证确实的;。

(三)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的;。

(四)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

(五)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的;。

(六)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或者延期复审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按照本规定经重新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再办理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手续。

再复审、延期复审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对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廉洁自律,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检查,发现其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及时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特种作业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方便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查询;对于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超过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未延期复审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已不适合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

(三)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假信息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特种作业人员违反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三)特种作业操作证被依法撤销的。

第三十二条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应当每年分别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报告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情况。

第三十四条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不得向任何机构或者个人转借、出租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第三十六条特种作业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变动工作单位的,原工作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八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复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煤矿企业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试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统一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证书工本费由考核发证机关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备案。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5月2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公布,根据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七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持证上岗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煤矿安监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考核发证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第八条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举报。

第二章培训。

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参加培训。

第十条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

第十一条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教学安排,并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三章考核发证。

第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包括考试和审核两部分。考试由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审核由考核发证机关负责。

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分别制定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并建立相应的考试题库。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统一制定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参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填写考试申请表,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持学历证明或者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证明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提出申请。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组织考试。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考试不及格的,允许补考1次。经补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十四条考核发证机关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设施、设备等条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公布收费标准等信息。

第十五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在考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

第十六条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并经考试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体检证明、考试合格证明等材料。

第十七条收到申请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特种作业人员所提交申请材料的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能够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已被受理。

第十八条对已经受理的申请,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

第二十条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

特种作业操作证所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或者损毁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确认后,予以更换或者更新。

第四章复审。

第二十一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第二十二条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二)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申请延期复审。

第二十三条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

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

第二十四条申请复审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复审合格的,由考核发证机关签章、登记,予以确认;不合格的,说明理由。

申请延期复审的,经复审合格后,由考核发证机关重新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二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

(一)健康体检不合格的;。

(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违章行为,并经查证确实的;。

(三)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的;。

(四)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

(五)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的;。

(六)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或者延期复审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按照本规定经重新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再办理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手续。

再复审、延期复审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对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廉洁自律,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检查,发现其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及时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特种作业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方便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查询;对于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超过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未延期复审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已不适合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

(三)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假信息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特种作业人员违反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三)特种作业操作证被依法撤销的。

第三十二条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应当每年分别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报告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情况。

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第三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变动工作单位的,原工作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七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复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煤矿企业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试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统一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证书工本费由考核发证机关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备案。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防止发生人员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第13号令)和《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境内涉及特种作业的单位和特种作业人员。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满十八周岁;。

(二)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二)对作业工具和设备认真进行维护保养;。

(四)努力学习所从事作业的安全技术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技术水平;。

(五)拒绝违章指挥,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第六条特种作业工种范围及操作项目目录(详见附件一)。

第二章培训。

第七条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本特种作业相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

第八条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按特种作业人员条件录用特种作业人员,并填写《江苏省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申报表》与《体检表》,送当地培训单位申报培训,无工作单位、具备特种作业人员基本条件人员也可以直接向培训单位申报培训。

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单位必须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查并取得《江苏省特种作业人员定点培训机构资格证》后,方可开展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各地培训单位每月应将培训计划报送至所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部属培训单位将培训计划报送至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部属培训单位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年度培训工作情况作出书面总结报告,报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第三章考核。

第十四条参加特种作业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的人员,由申请人或培训单位将培训单位签署意见后的《江苏省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申报表》送至当地考核单位申请考核。考核单位收到考核申报表后,应在90日内组织考核。

第十五条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必须达到合格要求,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若考核不合格,可在三个月内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者,须半年后重新培训考核。

第十六条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由考核单位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标准》进行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理论考核选用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设立的标准题库中的题目作为考核题。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相关考核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职业技术学校的毕业生在校期间已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学习,成绩合格,其毕业后从事与所学专业相同特种作业,并符合特种作业人员条件的,不需培训可直接向考核单位申请考核。

第四章发证。

第十八条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由考核单位填写《江苏省特种作业人员考核情况汇总表》和《江苏省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申报表》各二份上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核、登录、编号,并统一转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十九条省、部属机关、企事业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经培训合格后,由考核单位填写《江苏省特种作业人员考核情况汇总表》和《江苏省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申报表》直接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二十条《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制作,在全国范围内使用有效。其它部门或单位核发的证件一律无效。

第五章复审。

第二十一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每两年复审一次,连续从事本特种作业以上的,经用人单位进行知识更新教育后,复审时间可延长至4年一次。

第二十二条本省境内跨地区的流动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当地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可向施工所在地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复审手续。

第二十三条外省的施工单位在本省施工期间,其《特种作业操作证》已到期,可以按本规定向施工所在地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复审手续。

第二十四条《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由特种作业人员本人或用人单位在有效期内提出申请,由原考核、发证单位负责审验。复审内容包括:

(一)健康检查;。

(二)违章作业记录检查;。

(三)安全生产新知识和事故案例教育;。

(四)本工种安全知识考试。

第二十五条复审合格的,由复审单位签章、登记,予以确认。复审不合格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复审单位申请再次复审。复审单位可根据申请,再复审1次。再复审仍不合格或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及持证上岗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对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一律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用人单位和作业人员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单位和考核单位实行审查制度,对不按要求培训、考核,或弄虚作假、严重违纪的,取消其定点培训、考核资格。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检查工作。对无证人员、复审不合格人员,逾期未经复审人员均不得安排从事特种作业,否则,将严肃追究用人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操作,跨地区从业或跨地区流动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特种作业人员连续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者,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一条《特种作业操作证》丢失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原考核单位出具证明后,由原发证单位补发。

第三十二条培训、考核、发证单位及用人单位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并做好统计工作。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每季度要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上报《特种作业操作证》发证季度报表,并在每年12月15日前报送本年度本地区有关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和复审的统计资料。

第三十三条从事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复审工作的有关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一律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收缴《特种作业操作证》,或其证件自动失效。

(一)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二)涂改、转借或转让《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三)经确认健康状况已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的;。

(四)调离本工种或因其它原因不能从事本特种作业的。

第三十五条对违反本细则的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处罚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特种作业培训安全心得体会

随着现代工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特种作业成为工作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然而,由于这些作业需要专业知识和严格的操作规程,进行这些工作人员需要接受过专业的培训才能确保自身安全,为此,我们参加了一次特种作业培训。在接受培训的过程中,我们从中汲取了很多有关特种作业的安全心得和体会。以下是我们的感受。

第一段:培训的开始。

在开始培训的第一天,我们对此持着一种非常新奇的心态,在导员的带领下,了解了一些常规安全操作流程,如穿防护服,佩戴安全帽等。通过观看不同案例,我们了解了做好特种作业前的准备工作是多么重要。我们认识到,安全始终是首要的。即便分秒必争,我们也不能忽视进行特殊工作需要的规程和安全措施。

第二段:线下的专业培训。

在接受线下专业培训时,我们学习到了更多技术方面的知识,例如:如何利用现有设备进行急救及处理受伤,如何使用各种化学品等。在通过一些模拟演练、呈现案例和自己亲历该工作后,我们有了更加清晰而更加直观的认识与了解。

第三段:获得实战经验与训练。

除了理论知识,我们还有机会进行实战训练。训练中,我们收获了很多,包括如何紧急处理突发事件,如何预防事故等。不管是工作中出现过的情境还是之前没见过的,都开始有所了解。这些训练有助于我们实践操作并减少意外。我们明白实战训练是特种作业培训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第四段:对安全的认知。

在进行特种作业培训的过程中,我们对安全方面有了更为深入的认识。任何时刻都要牢记“安全第一”的原则,这也是我们进行特种作业的目的。在工作中,我们还要紧紧把握安全程序,仔细地遵守每一个操作规程。只要追求安全、遵守标准,我们才能在特殊工作环境下坚定前行。

第五段:结束语。

难以忘怀的特种作业培训经历让我们更深地认识到:安全是每个人的责任。在进行特种作业时,只有坚持发扬安全文化、认真关注每一个细节、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才能杜绝患隐患和事故的发生,为自己和他人的生命与财产安全保驾护航。同时,不断加深对安全方面的认知,制订合理的工作计划,不断完善自身安全意识的各方面,也是非常重要的。综上所述,大力加强特种作业培训,提高工作的安全效率和执行力是至关重要的。

在这次培训中,通过导员的引导与身体力行经验,我们认识到我们应该永远保持谦虚和聆听的态度,学会乐于助人,耐心指导,体味对突发状况的处置。我们的感受让我们相信,人性思维在安全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努力提高特种作业的安全意识,时刻保持警觉和清醒,将尽自己所能来推进一个更加安全、更加健康的工作环境。

特种作业培训安全心得体会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现代生产方式的不断推进,越来越多的特种作业开始担负起重要的作用,比如高处作业、电气作业、危险化学品作业等。这些特种作业所需技能不同,故其安全防范也有所不同,因此,特种作业培训显得尤为重要。本文通过毕业实习期间参加的特种作业培训,探讨了如何做好特种作业培训后的安全防范。

(二)发现我的问题:对“两不怕”认识不够。

在我的特种作业培训过程中,除了学习了专业技术外,对于“两不怕”(指不怕危险、不怕吃苦)的认识不够充分,在培训过程中多数时间都是培训师嘱咐我们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不要随意冒险,多思考问题并采纳专业建议。然而我自认为我是个比较理性的人,所以我也会为自己的安全谨慎处理。

在实际操作中,我通过前往现场考察,调查研究等方式来了解实际情况,以此来帮助自己更好地减少或避免危险。在交通安全方面,我会认真遵守交通规则,在道路上注意安全,特别是在夜间或气候恶劣条件下。在作业前,我会检查设备设施无误后方可开展工作,如发现异常问题,会及时通知上级并寻找解决方案。作业过程中,我会特别对危险因素加强防范,如穿着符合标准的安全防护装备、定期巡视等,以保障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四)集体防范措施。

由于特种作业的特殊性,尤其是在大型施工现场,单纯的个人防范已经远远不够了,必须与其他相关人员密切合作,建立集体防范机制。因此,我在参加特种作业培训后,着重锻炼了自己的团队合作能力。在现场工作时,我能够与相关人员保持一致,合作协调,确保安全工作的顺利完成。我也会积极参与到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和安全演习等活动中,提高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以保障从业人员的个人安全和环保安全。

(五)并行思考:人员安全与资产安全。

在特种作业方面,人员安全是整个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但是人员安全和资产安全密不可分。在作业过程中,我们必须如何确保设备机器和其它物品的安全?对此,我会在作业前检查好设备和机器、保证其安全无误。避免设备发生异常导致工程和人员的安全受到影响。同时,我也会注意各种设备和机器的使用规范,避免人为损毁,确保资产安全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六)总结。

本次特种作业培训尤其是安全防范方面,让我深刻体会到了“预防胜于救援”的原则。在特种作业培训中,我们通过学习和体验来积累知识,学会如何更好地预防危险发生。通过本文的调研和总结,我进一步深入了解了特种作业领域的安全防范措施,将这些学习应用于实践中,不仅可以降低发生事故的风险,也可以提高工作效率,实现更高水平的安全生产。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包括考试和审核两部分。考试由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审核由考核发证机关负责。

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分别制定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并建立相应的考试题库。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统一制定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参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填写考试申请表,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持学历证明或者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证明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提出申请。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组织考试。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考试不及格的,允许补考1次。经补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十四条考核发证机关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设施、设备等条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公布收费标准等信息。

第十五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在考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

第十六条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并经考试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体检证明、考试合格证明等材料。

第十七条收到申请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特种作业人员所提交申请材料的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能够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已被受理。

第十八条对已经受理的申请,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

第二十条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

特种作业操作证所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或者损毁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确认后,予以更换或者更新。

特种作业培训安全心得体会

特种作业是指需要特殊技能和装备,并且对操作人员造成潜在危险的作业。为了保障操作人员的安全,各个行业都对特种作业者实行必须培训、合格考试、持证上岗的管理制度。在此过程中,我们不仅学习了丰富的理论知识,更重要的是领悟到了一些安全心得和体会。以下是我在特种作业培训中获得的一些经验与感悟。

一、安全意识是最基本的。

特种作业的安全意识是必须要高度重视的。直接决定着作业者的生命安全。为了防止一些操作人员的马虎、粗心等事故操作,我们经常与考生交流安全操作体验。通过先进的模拟软件和真实的信息来测试学员的安全意识。在训练中我们认识到,操作技能再好,如果没有坚实的安全意识那么即便完成了作业,也是会遭受其他损失的。

二、不能疏忽检查过程。

在特种作业过程中,每一项工作都有一定的风险,只有严格按照程序、流程才能确保安全。尤其是事故多发点和关键环节必须反复检查和考虑,避免任何意外出现。在其中,我们还特别强调巡检过程的重要性。巡检过程不能急于求成,一定要足够认真,细致,以确保工作的顺利实施。

三、及时反映异常情况。

在特种作业培训中,我们学习到了控制不稳定因素、避免人为因素影响特种作业人员安全,不但要学会防范,更重要的是要及时管理缩小不稳定因素的影响范围。要及时反映工作中的不安全情况。不敢快速反应各个环节的安全问题,反之则可以保证安全。

四、开拓创新精神。

特种作业触及到的工作领域广泛,有时候会出现意想不到的情况。所以我们必须具有一定的自主创新能力,形成灵活、机动、快捷的应变机制,为保证作业顺畅和保障人员安全打下坚实的基础。这样,不但能够提高我们培训中的实践技能,还能够推动特种作业行业的更加健康的发展。

五、坚持不懈的自我学习。

特种作业不仅要时刻注意自身安全,还需不断掌握新知识、新技能,以便更好的贡献于工作。我们的国家现在推行全面创新,也呼唤所有特种作业者积极参与。今后,国家在特种作业标准制定中,必然会越来越注重人才的能力和素质,这就要求我们在特种作业过程中不断提升、创新自身的能力与思想,以期于创造更好、更有价值的东西。

总之,特种作业培训,让我们深深感受到安全控制与自身素养的重要性。在今后的实践中,我们一定会继续创新、锤炼技能、严格遵守规范。以期于在保障特种作业安全的同时,推动我国特种作业行业的全面发展。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已经20xx年4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七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煤矿安监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考核发证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第八条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举报。

第二章培训。

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参加培训。

第十条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十一条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三章考核发证。

第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包括考试和审核两部分。考试由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审核由考核发证机关负责。

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分别制定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并建立相应的考试题库。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统一制定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参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填写考试申请表,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持学历证明或者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证明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提出申请。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组织考试。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考试不及格的,允许补考1次。经补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十四条考核发证机关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设施、设备等条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公布收费标准等信息。

第十五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在考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

第十六条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并经考试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体检证明、考试合格证明等材料。

第十七条收到申请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特种作业人员所提交申请材料的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能够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已被受理。

第十八条对已经受理的申请,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

第二十条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

特种作业操作证所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或者损毁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确认后,予以更换或者更新。

第四章复审。

第二十一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20xx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第二十二条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二)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申请延期复审。

第二十三条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

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

第二十四条申请复审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复审合格的,由考核发证机关签章、登记,予以确认;不合格的,说明理由。

申请延期复审的,经复审合格后,由考核发证机关重新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二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

(一)健康体检不合格的;。

(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违章行为,并经查证确实的;。

(三)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的;。

(四)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

(五)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的;。

(六)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或者延期复审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按照本规定经重新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再办理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手续。

再复审、延期复审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对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廉洁自律,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检查,发现其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及时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特种作业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方便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查询;对于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超过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未延期复审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已不适合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

(三)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假信息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特种作业人员违反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三)特种作业操作证被依法撤销的。

第三十二条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应当每年分别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报告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情况。

第三十四条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不得向任何机构或者个人转借、出租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劳动合同。

期满后变动工作单位的,原工作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八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复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煤矿企业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xx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试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统一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证书工本费由考核发证机关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备案。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贸委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13号)同时废止。

特种作业培训心得体会

特种作业是一项具有高风险和特殊技能要求的工作,对从业者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都有很高的要求。为了提高自己在特种作业领域的技能和素质,我参加了一次特种作业培训,并从中收获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和体会。

第二段:感受风险与责任。

特种作业培训的第一堂课就是关于风险评估和责任意识的讲座。我意识到特种作业所涉及的风险远远超出了我的想象,同时我也认识到在特种作业中任何疏忽都可能会导致严重后果。这让我深刻地意识到特种作业从业者的责任之重,也让我更加注重细节和安全操作。

第三段:技能学习与实践。

在特种作业培训的过程中,我学习了许多特种作业领域的基本技能和操作方法。比如,在高海拔作业中,我了解了正确使用安全绳索和攀岩装备的技巧;在化学品搬运作业中,我学会了妥善使用个人防护装备和应对紧急情况的方法。通过大量的实践训练,我逐渐熟练掌握了这些技能,并且在模拟场景中取得了不错的成绩。

第四段:团队合作与沟通。

特种作业往往需要多人协作完成,因此团队合作和良好的沟通能力是非常重要的。在特种作业培训中,我有机会与其他从业者一起进行实践训练,不仅学习了如何与他人合作,还体验了沟通在特种作业中的关键性。通过与团队成员紧密配合,我们能够更好地完成作业任务,并在实践中发现并解决问题。

第五段:意义与展望。

参加特种作业培训不仅仅是为了提高自己的技能水平,更重要的是培养了我的责任感和安全意识。特种作业领域的发展迅速,不断涌现出新技术和新挑战,我希望通过持续学习和实践,不断提升自己的能力,并为特种作业的安全和发展做出贡献。

总结:

通过特种作业培训,我深刻地认识到特种作业的风险和责任,学习到了许多宝贵的技能和知识。团队合作和沟通能力的培养也让我更好地适应了特种作业的工作环境。我将继续不断提升自己的能力,为特种作业的安全和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总结范文

我校在20xx的特种作业培训工作中认真按照《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考核管理规定》和省局有关安全生产培训的要求,积极做好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工作面向社会、面向企业。全年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887人,其中初训617人;复训270人,安全员培训243人。职工安全培训860人,发挥了社会效益。具体培训工作做法是:

发证,继续培训直到合格为止,培训时间为100—120学时。对课堂教学进行学员评比打分,对学员就业实行学员信息反馈制度。

2、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现从事安全生产培训教师17人,取得省安监局教师资格证9人,四月份派5人到省局参加教师继续培训;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2人;本科文化程度8人。在教学中教师交叉听课,交流教学经验,不断提高师资教学水平。保证教学质量。

3、加大教学硬件投入,购置50台电脑、一套教学电教设备,以保证教学效果。

2、利用特种作业教学设施及教师队伍资源进行农民工上岗前安全生产知识培训,下岗职工转岗培训、特别劳动力培训。共培训860人。到企业为职工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先后到天星、东方红、碧心粮机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心肺复苏急救知识演示,把安全知识落实到企业——班组以及个人。宣传安全是最大的效益,企业产品质量是企业的生命,只有安全生产,企业生产才能顺利进行,企业才有效益,阐明安全——生产——效益的关系,受到企业领导和职工的好评。

总之,安全生产是企业主要工作之一,它关系到社会、企业、个人切身利益,也是国家重点监控工作之一。作为特种作业培训窗口,认真贯彻特种作业培训有关法律、法规、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做到“以人为本”。安全责任重在落实。根据特种作业培训工作新技术、新工艺,不断完善教学实习场所,提升师学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为社会、为企业培训出一大批技能素质过硬的技术工人,打造特种作业培训工作品牌,服务社会、企业和个人,让我校特种作业培训工作越办越好。

特种作业安全规范心得体会

第一段:引入特种作业安全规范的重要性(200字)。

特种作业是指那些具有特殊危险性、特定技术要求和特殊施工方法的作业。在特种作业中,存在着较高的事故风险,一旦发生事故,可能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了保障特种作业的安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特种作业安全规范,以指导和规范特种作业的实施过程。在我参与的特种作业中,我深刻体会到了特种作业安全规范的重要性。

第二段:特种作业安全规范的作用和内容(200字)。

特种作业安全规范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它详细规定了特种作业的各项工作要求,明确了操作人员的职责和权益,及特种作业的管理要求等。规范对于特种作业的施工条件、操作流程、事故防范等方面都作了详细的规定。在我参与的特种作业中,例如高空作业,规范规定了高空作业的安全防护要求、设备使用规定、操作人员的培训要求等。

第三段:特种作业安全规范的实施对特种作业的影响(300字)。

特种作业安全规范的实施对特种作业的安全性产生了积极的影响。首先,规范的执行促使特种作业操作人员提高了安全意识,加强了安全培训和训练。特种作业安全规范的要求,强调操作人员必须熟知操作流程、具备相关的技能和经验,并且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安全培训和考核合格。其次,规范的执行也促使特种作业现场的管理更加严谨,施工过程中对各项安全要求的落实更加规范。再次,规范的执行还加强了特种作业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确保设备的正常使用,有效减少了设备故障导致事故的风险。

特种作业安全规范的实施对我的影响很大,我深刻加强了安全意识。在规范的要求下,我更加重视特种作业的安全性,从操作开始到结束,我严格落实特种作业安全规范的各项要求。在特种作业前,我会仔细学习和了解操作流程,熟悉相关的安全要求,并接受必要的培训和考核。在特种作业过程中,我会严格遵守作业规范,按照规定的步骤进行操作,并且主动配合相关人员,及时报告和处理存在的问题。通过加强安全意识,我在特种作业中能够更好地预防事故的发生,保障自身的安全。

第五段:总结特种作业安全规范的重要性和对我的影响(200字)。

特种作业安全规范的制定和实施对特种作业的安全起到了重要的引导和保障作用。规范的制定和执行促使特种作业操作人员提高了安全意识,加强了安全培训和训练,增强了特种作业现场的管理,保障了特种作业设备的正常使用。在我参与的特种作业中,特种作业安全规范的实施使我加强了安全意识,更加注重操作的规范和细节,保障了自身的安全。特种作业安全规范的实施是特种作业安全的基础,也是特种作业发展的重要保障。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根据国家经贸委第13号令,参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为规范公司内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复审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1.1电工作业

1.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1.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1.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2.1年满18周岁到45周岁的员工;

2.2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关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2.4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3.1申报“特种作业操作学习证”的程序

3.1.1申报单位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及现有特种设备情况,需配备特种作业人员,由申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上报资产运营部审核。

3.1.2资产运营部初审后,通知申报单位填写“特种作业人员审批表”。

3.1.3申报特种作业人员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审批表”上有关内容逐项认真填写。经本单位、人力资源部、卫生处、资产运营部审查,合格后加盖公章,交回资产运营部备案、存档。

3.1.4资产运营根据有关规定填报“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申请表”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办理“特种作业操作学习证”。

3.1.5“学习证”下发后,由特种作业人员个人保管,证件自签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二年,超过时限“学习证”自行失效。

3.2特种作业“学习证”人员的`培训与考核:

3.2.1特种作业学员必须在其监护人严格的指导下从事实际操作,严禁单独上岗操作。

3.2.2特种作业监护人应认真履行监护人职责(具体规定详见“特种作业监护人职责”),对特种作业学员实习期间的培训负有全面的责任。

3.2.3特种作业学员每半年接受一次相关工种的安全技术考核,经考核合格后,可继续从事特种作业学员的工作。

3.2.4持有学员证满十二个月的人员,所在单位及个人应向资产运营部提出正式参加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的申请。(电工作业学员证除外)

3.3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与复审

3.3.1资产运营部根据年度特种作业培训与复审计划,按期安排相应工种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取证与复审工作。

3.3.2特种作业安全培训与复审工作,由资产运营部负责办理培训事宜。(联系培训时间、培训地点等)

3.3.3申请特种作业取证人员,备齐培训所需的材料,按时间要求参加相应工种培训。

3.3.4特种作业人员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由上级主管部门下发《北京市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

3.3.5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的有效期为两年,凡持有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的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复审验证,证件超过两年未进行复审验证,证件自行作废。

3.3.6连续从事特种作业操作十年以上(含十年),复审验证每四年进行一次。

3.3.7经培训单位考核未合格者,可进行一次补考,如补考仍未合格者,发证部门则取消其继续从事特种作业操作的资格。

4.1办理特种作业“学习证”所需的费用,总公司不予负担。

4.2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取证与复审验证所需费用,由特种作业人员垫付。待通过考核合格后,资产运营部负责统一办理报销手续。

4.3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及复审一次未合格者,其补考所发生的费用由个人负担。

4.4补考未合格者所有费用不予报销。

4.5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操作证由资产运营部统一保管。

5.1特种作业人员调离本公司的;

5.2特种作业人员因本人原因不再从事特种作业的;

5.3特种作业人员因经常性违章作业(三次以上)屡教不改的;

5.4特种作业人员无故拒绝参加安全培训与复审验证的。

6.1持有特种作业《学习证》的人员,应按要求进行培训取证,因单位或本人原因,在证件有效期内未进行培训取证的,不得继续从事特种作业工作。部门领导如安排继续从事特种作业操作按违章指挥处罚,个人继续特种作业操作的按严重违章作业处罚。

特种兵安全培训心得体会

随着现代战争的演变,特种部队的作战任务和难度越来越严峻,对特种兵的安全意识和反恐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提升自己的实战能力,我参加了一次特种兵安全培训,本文就是我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学习环节。

在培训过程中,我们学习了许多反恐技能和安全知识,比如如何应对恐怖袭击、如何在特殊环境下求生等。不仅如此,我们还进行了实际模拟演练,通过实战训练增强了自身的适应力和应对能力。在训练结束后,每个人都感觉到自己的能力有了质的提升。

第三段:体能训练。

一名优秀的特种兵不仅需要具备强大的作战技能,还需要具备过硬的体能。培训中,我们进行了各种训练,如跑步、爬山、练习搏击等,不仅磨练了身体,还增强了意志力。通过培训,我明白了身体的力量和灵活性对于特种兵的重要性,也意识到了长期保持体能的必要性。

第四段:情绪控制。

作为特种兵,对于情绪的控制也是极其重要的。特种兵必须要经历各种高强度的训练和作战,不仅需要身体上的适应能力,还需要在精神上达到高敏状态。在培训中,我们学习了如何控制自己的情绪,保持冷静应对各种突发情况。这种情绪控制能力对于特种兵而言是至关重要的。

第五段:总结。

特种兵的安全培训让我收获颇丰,不仅提高了自己的技能和体能,同时也让我深刻地认识到了特种部队战斗所面临的挑战。在以后的训练和作战中,我将会深入理解和运用所学知识,并不断完善自己的素质,为保卫国家和人民、维护和平稳定不断努力。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参加培训。

第十条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

第十一条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教学安排,并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总结

根据自治区农业厅的统一安排,我参加9月14日9月19日在河池民族农校举办的“基层农技人员河池农校培训班”学习,学习了《玉米栽培新技术》、《现代农业推广》、《现代农业信息代》等课程内容。通过学习拓宽了视野,增进了新知识,提高了思想认识,对今后指导农村农业推广工作,促进粮食增产,农民增收,增强了信心。随着经济形势的高速发展,以及城乡收入差距逐渐拉大,农业前进步伐越来越沉重。一方面广西农业耕地资源溃乏,另一方面,大量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大量劳动负担集中在妇女、老人身上,而农业发展的多元化需求是学前的主要表现特征。因此,大力推广新技术是符合当前农村发展实际。

玉米是广西作物第二位,每年种植面积在1000万亩左右,在九分石头一分地的广西大部分农村占十分主要的地位。因此推广高产、稳产新品种是发展的关键。如先玉901、903,迪卡007、008,正大619,等品种,目前是较好的选择。同时推广有效降低劳动强效的新栽培技术,如春玉米双行单株地膜覆盖及一次性施肥栽培技术。这样技术劳动力使用集中,(一次过),符合农村外出务工家庭的实际,值得推广。随着农业发展的多元化要求,种植商用甜糯玉米的高产栽培技术需求越来越大,特别是地膜覆盖越冬栽培技术。其关键措施是厢面整成墨西哥草帽状,然后再喷施除草剂和盖地膜,这样做的原因是玉米苗在冬前长出来,这时不要急于破膜引苗出来。让苗在地膜和土面之间的空隙生长并越冬。苗虽有些卷曲生长,但不要紧,在来年开春后再破膜引苗,玉米苗可恢复正常生长。这些实践经验,通过总结逐步推广。

掌握科学的农业推广方法,是我们开展农技推广工作者,必须是备的技能。发展农村生产力,培养农民的个人能力与素质是农业推广的两个目的。而掌握理解创新扩散理论,可以使我们有目的,分阶段地做好推广工作的每一项内容,减少育动性,遵循规律办事。充分掌握并运用各种农业推广方法,如举办各种技术培训班,建立技术成果的中间试验和示范,巡回指导和参与技术开发等方式,可以有效地提高农技推广的效果。

实现农村农业信息化建设是农技推广深入千家万户的有效途径。它可以实破广西高丘地理等环境的限制,使农业新技术,跨越千山万水进村入户,为八桂田野注入强大发展动力。积极推广电话、电视与电脑网络相结合的“三电合一”信息服务零距离发展模式。同时培训人才队伍,建设县及县以下农村信息服务网络延伸糸统和农村信息员队伍建设工程,完善办公自动化延伸糸统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糸统。学习浙江农民信箱建设机制,在农产品的产销对接,农业技术服务,电子政务,信息获取,政府和农民群众沟通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总之,通过这次培训,提高做好下一步农村农技推广工作的自信心,也进一步了解推广思路和做法。相信通过农技人员的共同努力,一定能够实现农村社会快速发展。

特种兵安全培训心得体会

特种兵的安全培训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不仅仅能够为部队的成员提供安全保障,同时也能够帮助特种兵们提升自己的技能和意识,提高战斗力。在本次大规模特种兵安全培训中,我收获颇丰,感受到了安全培训的重要性。以下是我的心得体会。

一、加强个人防范意识。

在安全培训的过程中,我深刻地认识到做好个人防范工作的重要性。特种兵的任务和工作环境都非常特殊,面对的危险和风险也更高。只有通过不断的学习和训练,才能增强个人的防范意识,在关键时刻能够做出正确的反应,保护自己和战友的安全。

二、夜间作战技能的训练。

在安全培训的过程中,我们进行了夜间作战技能的训练。在光线不足的情况下,我们需要依靠装备和技巧完成任务。通过这次训练,我学到了很多夜战的技巧和策略,同时也提升了自己的感知能力和战术意识。这对于我们今后的作战实战会有很大的帮助。

三、装备的维护和保养。

作为特种兵,我们需要熟练掌握各种装备的使用和维护。在安全培训中,我更加深刻地认识到了装备维护的重要性。如果装备出现故障,将对我们的安全和执行任务造成极大的影响。经过培训,我学到了很多保养和维护的技巧和方法,掌握了如何在危急情况下快速检修和维修装备,保证了我们的战斗力和安全性。

四、团队协作的重要性。

特种兵的工作是非常高度协作的,一个人的失误可能会对整个团队造成影响。在安全培训中,我们进行了许多团队协作的演练,锻炼一起战斗的默契程度。我们在演习中相互配合,互相扶持,共同完成任务,体现了团队行动的重要性。

五、安全训练的重要性。

特种兵是国家的精锐力量,每一位成员的安全都是最重要的。在安全培训中,我们了解了种种危险和自救方法,更加深刻地认识到安全训练的重要性。只有通过不断的安全训练和提高,才能为我们的安全和任务的完成提供保障。

总之,通过在安全培训中的学习和训练,我更加深刻地理解了特种兵安全防范的重要性,提高了自己的技能和意识,同时也感受到了作为特种兵的自豪感和责任感。这次安全培训为我今后作战实战提供了重要的支持和准备,同时也为我未来的发展打下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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