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承包合同 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法(实用5篇)

时间:2023-10-03 06:25:34 作者:BW笔侠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承包合同 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法(实用5篇)

现今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合同协调着人与人,人与事之间的关系。合同对于我们的帮助很大,所以我们要好好写一篇合同。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最新合同模板,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承包合同篇一

发包人: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现将_____村东林场地一块有偿承包给乙方,为以后双方共同执行本合同,特签订本合同如下:

1、本块土地南北长116米,东西宽290米,折合面积50.46亩。

2、本承包期为30年,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到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合同期满后,乙方有优先承包权。

3、本块土地承包价为每年每亩_________元,合计:_________元,每年元月1日缴清承包费。

4、在承包过程中,如遇国家租赁或征用,土地赔偿款属于甲方,地面附属物赔偿给予乙方。

5、甲方保证乙方、水、电、路畅通。

6、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从双方签字之日生效。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处理。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承包合同篇二

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甲方同意将湖语城二期脚手架工程发包给乙方施工,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执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木雅广场工程。

2、建筑面积:101390.56平方米。

3、结构层次:框架剪力墙结构,1号楼:26/3,2号楼:5/3,3号楼:28/3。

4、工程地址:雅江县解放街。

二、承包的内容及范围

1、乙方承包范围:

1)所有内、外墙脚手架搭设与拆除、安全防护设施、安全通道以及所有临边洞口的防护搭设与拆除等(包括但不限于外墙脚手架的搭设与拆除;脚手架挑排的预埋、搭设、拆除等;各种安全防护棚的搭设与拆除;临边洞口防护搭设与拆除;楼梯的扶手搭设;电梯井内脚手架、隔离、防护门的安装与拆除;人货电梯及井架口防护、平台、围护的搭设与拆除、脚手架踏脚板、脚手架的软硬隔离等)。

2)所有工地上使用的(包括但不限于脚手架、钢筋棚、木工棚、各类防护棚、安全通道、安全网等。

2、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3、施工工期:10月至1月。

三、承包单价及承包方式

1、按建筑面积计算,建筑面积以图纸标注的建筑面积为准,结算时以此面积进行计算。

2、每平方米,该承包单价已综合包含合同条款的第二条的所有内容,今后如遇人工涨价因素或政策性人工调增均与本合同无关。

3、安全通道有乙方搭设,在1000m2以内的所有费用有乙方承担,在1000m2以上的人工费有甲方承担。

4、承综合单价中含所有安全网、油漆及搭拆人工费。

四、考核、验收、奖罚

1、工程质量:按国家jgj59-2011标准进行验收检查验收,如达不到质量标准要求的,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处罚,由于乙方施工失误发生质量安全等事故,损失费全部由乙方承担。

2、工期:甲方根据乙方进度计划及时提供所需材料,如因甲方不按计划提供钢管、扣件等影响甲方工期,甲方有权对甲方进行处罚。

3、安全生产:乙方应按照建筑工程有关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施工,确保安全生产。如因乙方不按安全操作规程施工和自身原因发生任何事故,均与甲方无关,所有责任和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并且因乙方原因给甲方带来负面影响的,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处罚。

4、施工现场应合理使用材料,并及时做好落手清工作。

五、付款方式

1、付款每月按工程进度的70%支付(含工人生活费在内)。

2、工程结构全部结束峻工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乙方工程造价的95%,余款5%工程峻工验收合格后一年内结清。

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积极为乙方创造必要的施工条件。

2、乙方做挑排架子时,甲方相应配合乙方配备电焊机、电箱等附助设备。

3、外架每层拉节点成形7字形由甲方钢筋废料中提供,工字钢吊筋成形由甲方提供,原材料乙方自备。挡脚板、四步一隔离封隔板由项目部现场废木料堆中提供。

4、及时提供施工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并进行施工组织交底、质量安全交底及标准化、文明施工交底和施工进度计划交底。

5、甲方在施工现场有偿提供乙方保卫用宿舍、仓库用房、办公用房等。

6、根据进度计划支付工程款。

七、乙方的职责和义务

1、乙方按甲方的各项技术质量要求和安全要求进行交底,认真组织实施操作,落实现场施工安全生产措施,做好各项基础工作,若违章作业造成的事故均由乙方负责。

2、乙方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中,不得私自招用社会闲散劳动力和盲流人员,不得使用不满18周岁的童工,否则甲方有权清退此类人员,对此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乙方必须精心施工,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建筑安装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及有关质量评定标准的要求,如乙方因施工不慎造成的质量事故,一切责任均有乙方负责,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甲方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

4、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必须遵纪守法,自觉遵守甲方项目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及甲乙双方签订的各项协议,并接受甲方各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甲方提出的各项整改措施应及时完成整改,如乙方拒不执行,甲方有权对乙方作出相应的处罚。

5、乙方必须按规定提供合格的材料,钢管、扣件等材料必须通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场使用,并向甲方提供检测报告。否则,如因材料质量问题所引起的一切后果和责任全部有乙方负责并承担一切费用。

6、施工前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整体和分体脚手架的搭设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经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施工。另外,乙方要向项目部提供所有操作人员有效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

7、乙方必须按项目部的进度要求完成施工任务,如乙方因人员不足满不能按项目部进度要求完成施工任务,甲方有权另请其它班组清包单位进场施工,所产生的施工费用均有乙方承担,该款项直接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乙方无异议。

8、项目部和上级主管部分开的整改通知的相关内容必须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逾期未完成的,甲方有权对其进行罚款。

9、由于本工程为省文明工地,所有竹排、安全网必须使用新材料,钢管等必须按甲方要求刷油漆。

八、安全生产

1、本合同以外的其他附件或补充协议等均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乙方必须加强自身的安全意识教育,进入施工现场应严格遵守甲方一切安全操作规定,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如因乙方原因违章作业造成的安全事故,一切责任与损失由乙方自负,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乙方必须每月定期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教育的内容及受教育人员名单应报甲方备查。

九、违约责任

1、乙方在实施过程中,如达不到甲方的质量、工期、文明施工等各项指标及要求,又不能及时整改的,由于乙方原因而不能确保省文明工地而造成的损失均有乙方承担。

2、乙方违约后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依据法律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3、本合同经双方盖章生效后,双方不得违约,如有违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十、其他

1、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方盖章、乙方签字后即生效,工程竣工验收、工程款结清后自动失效。

2、本合同签订后,甲方指派同志,乙方指派负责对本合同及其合同附件条款的执行。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看了脚手架工程承包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承包合同篇三

转让方(以下称甲方):

身份证号:

受让方(以下称乙方):

身份证号:

根据《合同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二方经友好协商,就店铺永久性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将自己位于街号的店铺转让给乙方使用,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二、店铺现有装修、装饰、设备在年月日全部无偿归乙方使用。

三、甲方须把店铺之前的所有债务结清后,并在乙方清点货物与设备清单后在年月日向甲方支付转让费。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甲方剩余的房屋使用权归乙方所有。

四、如果合同签订前政府已下令拆迁店铺,甲方退偿全部转让费,赔还乙方接手该店铺的装修损失费。

五、以上协议双方共同遵守,如一方违约可以诉讼法律。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画押之日起生效。

附件:

一、原房屋租赁合同;

二、甲方转让给乙方的一切设施清单;

三、甲、乙双方身份证复印件,房产证明书复印件。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承包合同篇四

发包方:(简称甲方)

承包方:架子班组(简称乙方)

为使本工程施工顺利,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工期,提高企业,职工的经济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条文规定,遵照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经双方友好协商,甲方把本项目的脚手架分项工程以包清工的形式承包给乙方,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职责及义务,特订立以下协议:

第一条:工程名称及地点:

1、工程名称:xx居住主题公园荷塘月舍别墅

2、工程地点:xx象湖公园以南

第二条:工程内容及范围:

1、xx居住主题公园荷塘月舍别墅脚手架分项工程施工。

2、工作内容:根据本工程结构编制搭拆方案、绘制施工平立面图、分类报表、材料计划,房屋四周围护(搅拌机、出入口、防护棚)、登高楼梯(斜道)、基坑安全围护;主体外脚手架、洞口、临时房屋顶搭设、楼梯、防护棚、临边防护的搭拆,隔离网拉拆;脚手片,安全网围护挂、翻、拆、连接件预埋;扣件上油;落手清工作,场内运输。本工种用材料进入现场新钢管需派两人配合卸车,旧钢管自行卸车;堆放连接件以及在外墙装饰过程临时拆除、临时固定;拉接件预埋、制安、焊割;拆除后的本工程所有材料清理集中,按甲方指定位置堆放整齐。卸扣件,安全网拆叠入库,现场临设棚、舍搭拆等工作。包括钢筋、木工、工具房等操作棚,不包括物料提升机的搭拆,但包括通道口、通道板铺设,不包括新钢管的油漆,并且在此项工作中不存在任何点工。

第三条承包形式:包清工。

第四条承包费用及结算标准

1、按实际搭设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按5.2元综合计算,(如需搭设满堂脚手架,应由架子班搭设,其费用不高于市场价)此价位已包括如下:

(1)工资及奖金。

(2)各类津贴.及夜餐.保健等补贴

(3)劳保福利,劳保用品,防暑饮料,防冻取暖。

(4)非生产用工:包括社会义务用工,开会、学习、培训、探亲等用工及差旅费,因气候影响的停工,特殊停、待工费等。

(5)作业队员的招募、进退场,工地之间转移等费用。

(6)构件的场内水平运输,本工种范围内材料的'装卸。

2、乙方承诺脚手架工程质量安全工期保证金三千元整(本合同生效前提交)。保证金主体结束后退还,不计息。

3、乙方进场后不预支生活费,甲方按每月完成的工作量,并应通过质量、安全、施工管理方面项目部管理人员认可后,发放生活费,每月每人每月500元出勤率不少于25日,但发放生活费的人员必须经安全员,办理过三级教育及持有本项目部制有效胸牌的工人,否则,不予发放。主体结顶后付至总价的60%。达到项目部质量时,脚手架拆除后,在45天之内结算付清全额工程款。不足部分由乙方垫付,如不及时发到每个职工或卡职工工资导致向有关部门告状损害公司利益和名誉,每次罚款500元。

4、如非正常原因,乙方中途退出施工的,甲方与乙方的结算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的50%算。保证金视实际发生的原因而确定是退回还是没收。

5、乙方在现场所需用的安全帽、工作服、雨衣、保险带等统一向甲方领取,必须全员配备,费用由乙方自负。

6、如遇上级部门大检查,本工种范围内所应紧急处理的各项工作由本班组负责,与兄弟班组责任范围不十分明确由项目部决定谁清理。

第五条工期标准

乙方必须组织充足的施工技术力量,严格按照甲方的总体分项工期计划提前或及时完成,密切配合工种之间关系,若乙方原因拖延工期的,或无故停工,造成的影响及工期由乙方承担,甲方处以乙方罚款200元/日,罚金在保证金中扣除,如保证金不足扣除在当月工资款中扣除。

第六条质量标准

1、外脚手架及防护等脚手架工程必须按现行《建筑施工扣件或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搭设。施工质量必须达成现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及市安监站标化验收优良标准。搭设不符合要求必须返工重搭,所造成的费用由乙方自负。

如属本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质量等原因影响省标化评选的按整个乙方承包总价10%计罚,现场施工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环保按项目部治安管理条款及制度进行奖罚。

第七条甲、乙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全面履行合同,确保乙方正常施工。

2、按施工方案落实采取安全施工措施,确保乙方劳务人员的安全生产与10人住宿宿舍。

3、负责向乙方进行现场二级安全教育。

4、负责技术交底、验收、现场施工与调配;材料采购。

5、协调好内外部施工环境,为乙方作业做好各项后勤服务。

(二)乙方责任

1、严格执行项目部的各项规章制度,依照甲方的施工进度计划,组织合格的劳务人员进场施工,虚心接受有关人员及社会各界的监督检查及指导(特殊工种需持证上岗)。负责维护管理好本工种所有的施工机具、劳动保护设施以保证生产正常进行。按时完成甲方生产部门的生产任务。项目部需要乙方配合时必须全力服从。不得提任何附加条件。

乙方负责脚手架搭设及安全防护材料的把关、验收工作,不合格材料不得用于工程。扣件的损耗率为1%,超出部分有乙方负责,节余部分由甲方按市场价给予奖励。钢管不存在损耗。损耗不包括因扣件的质量问题损坏,以及螺帽滑丝。

2、班组工种之间必须友好相处,相互配合,不得相互推诿扯皮。

3、乙方施工人员探亲,禁止上工地现场,工地并不安排住宿。如遇特殊情况必须由项目部批准许可并由本人做好家属的安全教育工作,小孩更应由家属严加看管。严禁在宿舍内用火烧饭,私拉电线,经查处没收器具并每次罚款100元。发生意外概由乙方承担责任。

4、施工期间发生矛盾,应及时向现场负责人汇报,寻求商量解决,严禁聚众打架,如在施工现场发生打架事件,不论有无理由每次罚款500元,如发现有承担责任人参与或背后指使罚承包责任人壹仟元每人次。如违反法律公安机关处理,项目部不予承担任何责任。

5、对劳务人员进入现场施工,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严格执行安全规章制度,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查清原因如属乙方责任的扣罚除质安保证金的同时,按事故的实际损失由乙方自负外,同时追究责任,视责任轻重采取重罚措施。发生其它意外,医疗费在1000元以内的由乙方负责,在1000元以外部分甲方承担70%乙方承担30%。

6、积极配合项目部质安部门工作,做好上通下达,及时签订各级安全责任书,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7、发生安全事故应立即组织抢救,并保护现场,即刻上报,严禁隐瞒事故不报。

8、乙方承包人应是本工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应带头遵纪守法,不准违章指挥,准确摆好安全、质量、进度、效益的位置,保证全体施工人员,全方位的动转。

9、积极配合项目部组织的安全知识学习,宣传及业余上课,并落实到每个职工,真正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的现场安全氛围。

10、乙方必须确保班组长、专职技术质量、安全检查员的到位,如不到位项目部有权100元/天・人处罚。

第八条材料、设备供应

1、脚手架搭设材料由甲方负责采购,乙方应在使用前提早15天以书面上报用量计划。

2、搭设防护所用机具等由乙方自备。

3、乙方不得随意浪费材料、切截钢管。人为造成材料浪费由乙方承担全部损失。

第九条其他

1、乙方必须充分有效的组织现场施工人员,必须满足本工程的进度需要,杜绝转包,一旦发生转包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保证金没收。

2、乙方应服从甲方的管理及指挥,执行本项目部的一切规章制度,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乙方在施工中因管理混乱,质量、安全不符合本协议要求,工期不符合甲方要求时,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协议,另行安排班组施工。终止协议时按阶段预付工资额终止结算,余额及保证金作甲方的损失弥补。

3、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工程完工后终止。本协议一式叁份,甲方贰份,乙方一份。未尽事宜,按项目部有关规定执行,以上协议希双方共同执行。

甲方:xx项目部

代表(签名):

乙方:架子班组

承包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合同签订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承包合同篇五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8条规定,“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以下是本站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法全文内容。欢迎阅读与参考!

(20xx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一节 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节 承包的原则和程序

第三节 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

第四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第五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第三章 其他方式的承包

第四章 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条 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四条 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

第八条 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国家鼓励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

第九条 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条 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第十一条 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第一节 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第十三条 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二)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三)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四)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第十六条 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 承包的原则和程序

第十八条 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二)民主协商,公平合理;

(四)承包程序合法。

第十九条 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

(二)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

(三)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

(四)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

(五)签订承包合同。

第三节 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

第二十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第二十一条 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二)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的用途;

(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十四条 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第四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第二十八条 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

(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第二十九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第三十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第三十一条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第五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第三十二条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第三十五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第三十六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第三十七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土地的用途;

(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七)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四十一条 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第四十二条 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

第四十三条 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时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五十一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

(三)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五)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

(六)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承包合同中违背承包方意愿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强制性规定的约定无效。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该流转无效。

第五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的,应当退还。

第五十九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征用、占用土地或者贪污、挪用土地征用补偿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

第六十条 承包方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六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或者强迫、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本法实施前已经按照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承包,包括承包期限长于本法规定的,本法实施后继续有效,不得重新承包土地。未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应当补发证书。

第四十四条 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适用本章规定。

第四十五条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

第四十六条 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

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

第四十七条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第四十八条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第四十九条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第五十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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