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申请书(模板21篇)

时间:2023-11-24 10:59:25 作者:翰墨 商标异议申请书(模板21篇)

更多申请书不仅是为了满足所需申请的要求,更是一次展示自己综合素质的机会。更多申请书范文的阅读和学习,可以帮助我们发现自身的不足,并借鉴他人的经验和方法。

商标异议申请书

本商标代理组织xxxx,受美国a有限责任公司(英文名:allc)(下称“异议人”)的委托,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刊登于《商标公告》第xxxx期初步审定公告上的第xxxx号浙江d公司(下称“被异议人”)的商标申请,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申请。

事实和理由陈述如下:

(一)异议人简介。

异议人是依据美国相关法律成立的一家美国公司,ainc成立于20xx年,allc成立于20xx年,20xx年3月ainc被allc收购,组成目前的allc公司。

异议人是美国上市公司a股份有限公司(abrand,inc.,纽约证券交易所证券代码:xxx)的全资子公司。

异议人主要经营婴童床、摇篮、灯具、婴童家居及床上用品,婴童玩具等婴童用品等相关业务,并在澳大利亚设立有aaustraliapvtltd公司,在英国设立有auklimited公司。

公司经营活动遍布于美国、加拿大、墨西哥、波多黎各和其他中南美诸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及英国、爱尔兰、西班牙、波兰、德国等欧洲国家,年总经营额在1.2亿美元以上,是目前相关行业在美国及澳大利亚最大的公司,市场占有率达50%。

20xx年,allc公司的经营活动进入中国市场。

公司创建20多年来,已被国际上同行业和相关公众所广泛认知。

(二)权利分析。

“words”既是异议人的企业名称(商号),又是异议人的商标。

“words”是异议人独立创造的品牌,具有鲜明的显著特征,其中“图形”是公司设计师xxxx的独创设计。

“words”和“words+图形”商标已分别在美国、新西兰、澳大利亚和欧盟被核准注册,目前在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已提出注册申请,正处于审查过程中。

毫无疑问,异议人是“words”和“words+图形”的创造者和最先使用者,在法律上具有无可争辩的以下在先权利:

(1)企业名称权。

正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八条规定“厂商名称应在本联盟一切国家内受到保护,没有申请或注册的义务,也不论其是否为商标的一部分”,异议人的企业名称“words”具有很强的市场影响力,是应该得到合法保护的。

(2)著作权。

“words+图形”商标中的图形在两个文字中间,这是一种独特的设计作品,享有著作权。

(3)商标权。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被异议人应被认定为系异议人的代理人,所以被异议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在中国将异议人的商标进行注册,已违反了上述《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被异议人的商标注册申请应不予核准。

再则,被异议人抢注“words+图形”商标也违反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六条第二款“本联盟各国承诺对已被注册或者使用国家的主管机关认为在该国驰名并且用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的商标构成复制、仿制或者翻译,易产生混淆的商标,拒绝或者取消注册,并禁止使用。”,被异议人抄袭、复制、恶意抢注异议人商标,阻挡真正的商标权人在中国申请注册,应在禁止注册之列。

(略)。

(一)代理关系(详见证据七)。

异议人的“words+图形”商标在中国大陆的经营是通过b进出口有限公司(下称“b公司”,系第一代理人)来实现的,年经营额约在2500-3000万美元,时间已长达十多年之久,这是完全意义上的第一层代理关系。

b公司出于经营的需要,将其经营额中的1000-1500万美元的“words+图形”商品转给浙江c公司(下称“c公司”,第二代理人)来经营,这是“words+图形”商标在中国大陆的第二层代理关系。

上述两个层次的代理关系均有双方之间货物单据、增值税发票等为证。

(二)关联关系(详见证据六、证据八)。

被异议人d公司、第二代理人c公司、e公司系关联企业。

理由是:浙江省金华市xx行政管理局、浦江县xx行政管理局及香港公司注册处的相关档案显示,c公司与被异议人d公司的联系纽带是e(香港)国际有限公司(下称“e公司”),具体为:

(1)c公司与e公司系关联企业。

在20xx年2月27日至20xx年7月29日,c公司的股东中,自然人丙占有50%的股份,自然人乙占有33%股份,合计83%的股份;20xx年7月29日至今,自然人丙占有90%的股份,自然人乙占有7.17%股份,合计97.17%的股份。

其中,丙出任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同时,丙和乙系夫妻关系。

这就是说,乙和丙二人在c公司占有绝对优势的股权,是c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e公司在20xx年7月8日成立时,乙便是其唯一的股东,持有该公司全部股份,担任e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直至20xx年2月2日。

很显然,c公司和e公司以乙、丙夫妇为纽带,系关联企业。

(2)e公司与被异议人d公司存在投资关系,系关联企业。

自20xx年8月16日以来,e是被异议人d公司的唯一股东。

两者系法律意义上的关联企业。

(3)c公司与被异议人d公司系关联企业。

自20xx年8月16日至20xx年2月9日,乙担任被异议人的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丙担任被异议人的监事;同时,丙担任c公司的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乙是实际控制人。

乙、丙夫妇同时控制与决策被异议人与c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

(4)b公司与被异议人d公司之间的关系。

b公司的现任法定代表人甲,20xx年8月16日之前曾同时担任被异议人d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此时异议人已经与b公司存有代理关系。

这充分说明b公司与被异议人之间也存在千丝万缕的关系,被异议人早在20xx年8月16日之前就应该已经知道异议人与b公司的代理关系,并且知悉异议人的商标及其使用的商品。

(三)法律分析。

鉴于被异议人向商标局提出“words+图形”的商标申请的时间是20xx年9月26日,从上述表格以及代理关系、关联关系的分析,可以看出:

第一,在“words+图形”商标问题上,c公司和被异议人有着共同的利益关系,在法律上属于关联企业,异议人与被异议人存有实质上的代理关系。

一旦“words+图形”商标注册成功他们就可以摆脱与异议人之间的.关系,并与异议人争抢市场,哄骗消费者来实现其非法之目的。

第二,被异议人申请“words+图形”商标,完全是一种蓄意的抄袭、模仿、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的行为。

乙、丙是第二代理人c公司和被异议人的主要负责人和股东,在金额巨大的代理业务中,他们当然知道“words+图形”商标是异议人独立创立并在国际市场上享有卓越声誉的商标,也正是由此意识到“words+图形”商标的巨大商业价值,于是就由这个表面上与异议人没有明确的代理关系,而实质却是与c公司有着关联关系、与异议人构成实质代理关系的d公司来申请“words+图形”商标,企图由此逃避法律责任。

被异议人申请的第xxxx号“words+图形”商标与异议人在欧盟已经核准注册的“works+图形”商标文字、图形及其组合是完全相同的,属相同商标;与异议人在美国、新西兰、澳大利亚注册的“words”商标的文字是完全相同的,属近似商标。

被异议人和c公司系关联企业,有共同的实际控制人,经营业务与异议人的经营业务相同,其商标的使用商品也必定与异议人已获注册并实际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是相同、类似或相关商品。

被异议“words+图形”商标,其申报的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婴儿裤;婴儿睡袋;游泳衣;足球鞋;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

这些商品正是异议人“words+图形”商标相关的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在美国,新西兰,澳大利亚和欧盟注册的“words+图形”商标,“words”商标的商品属相同、类似或相关商品。

一旦被异议人的“words+图形”商标侥幸抢注成功,将误导市场和消费者,以为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系来源于异议人,或与异议人有某种关系,从而造成混淆,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对异议人的商誉造成严重损害。

特别是该商标所代表的婴童产业有非常严谨的行业安全要求,这种混乱将增加市场产品安全隐患,损害消费者的安全保障,后果将不堪设想。

《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在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本联盟各国承诺对已被注册或者使用国家的主管机关认为在该国驰名并且用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的商标构成复制、仿制或者翻译,易产生混淆的商标,拒绝或者取消注册,并禁止使用。”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八条规定:厂商名称应在本联盟一切国家内受到保护,没有申请或注册的义务,也不论其是否为商标的一部分。

《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基于以上的事实、理由和法律分析,异议人申请商标局对本案进行调查和核实,并依法撤销对第xxxx号“words+图形”的初步审定,不予注册,以制止被异议人抄袭、抢注他人商标的违法和丧失商业诚信的行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异议人的在先合法利益,并使广大的消费者免受欺骗和伤害。

异议人:a有限责任公司。

商标代理组织:xxxx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人:xxxxxx。

20xx年xx月xx日。

商标异议申请书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本商标代理组织,受美国a有限责任公司(英文名:allc)(下称“异议人”)的委托,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刊登于《商标公告》第x期初步审定公告上的第号浙江d公司(下称“被异议人”)的商标申请,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申请。事实和理由陈述如下:

(一)异议人简介。

异议人是依据美国相关法律成立的一家美国公司,ainc成立于20xx年,allc成立于20xx年,20xx年3月ainc被allc收购,组成目前的allc公司。异议人是美国上市公司a股份有限公司(abrand,inc.,纽约证券交易所证券代码:)的全资子公司。异议人主要经营婴童床、摇篮、灯具、婴童家居及床上用品,婴童玩具等婴童用品等相关业务,并在澳大利亚设立有aaustraliapvtltd公司,在英国设立有auklimited公司。公司经营活动遍布于美国、加拿大、墨西哥、波多黎各和其他中南美诸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及英国、爱尔兰、西班牙、波兰、德国等欧洲国家,年总经营额在1.2亿美元以上,是目前相关行业在美国及澳大利亚最大的公司,市场占有率达50%。20xx年,allc公司的经营活动进入中国市场。目前在中国大陆的总经营额约6000万美元,其中与浙b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年经营额在2500-3000万美元。公司创建20多年来,已被国际上同行业和相关公众所广泛认知。

(二)权利分析。

“words”既是异议人的企业名称(商号),又是异议人的商标。“words”是异议人独立创造的品牌,具有鲜明的显著特征,其中“图形”是公司设计师独创设计。“words”和“words+图形”商标已分别在美国、新西兰、澳大利亚和欧盟被核准注册,目前在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已提出注册申请,正处于审查过程中。毫无疑问,异议人是“words”和“words+图形”的创造者和最先使用者,在法律上具有无可争辩的以下在先权利:

(1)企业名称权。正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八条规定“厂商名称应在本联盟一切国家内受到保护,没有申请或注册的义务,也不论其是否为商标的一部分”,异议人的企业名称“words”具有很强的市场影响力,是应该得到合法保护的。

(2)著作权。“words+图形”商标中的图形在两个文字中间,这是一种独特的设计作品,享有著作权。

(3)商标权。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被异议人应被认定为系异议人的代理人,所以被异议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在中国将异议人的商标进行注册,已违反了上述《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异议人的商标注册申请应不予核准。再则,被异议人抢注“words+图形”商标也违反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六条第二款“本联盟各国承诺对已被注册或者使用国家的主管机关认为在该国驰名并且用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的商标构成复制、仿制或者翻译,易产生混淆的商标,拒绝或者取消注册,并禁止使用。”,被异议人抄袭、复制、恶意抢注异议人商标,阻挡真正的商标权人在中国申请注册,应在禁止注册之列。

(略)。

(一)代理关系(详见证据七)。

异议人的“words+图形”商标在中国大陆的经营是通过b进出口有限公司(下称“b公司”,系第一代理人)来实现的,年经营额约在2500-3000万美元,时间已长达十多年之久,这是完全意义上的第一层代理关系。

b公司出于经营的需要,将其经营额中的1000-1500万美元的“words+图形”商品转给浙江c公司(下称“c公司”,第二代理人)来经营,这是“words+图形”商标在中国大陆的第二层代理关系。

上述两个层次的代理关系均有双方之间货物单据、增值税发票等为证。

(二)关联关系(详见证据六、证据八)。

被异议人d公司、第二代理人c公司、e公司系关联企业。理由是:浙江省金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及香港公司注册处的相关档案显示,c公司与被异议人d公司的联系纽带是e(香港)国际有限公司(下称“e公司”),具体为:

(1)c公司与e公司系关联企业。

在20xx年2月27日至20xx年7月29日,c公司的股东中,自然人丙占有50%的股份,自然人乙占有33%股份,合计83%的股份;20xx年7月29日至今,自然人丙占有90%的股份,自然人乙占有7.17%股份,合计97.17%的股份。其中,丙出任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同时,丙和乙系夫妻关系。这就是说,乙和丙二人在c公司占有绝对优势的股权,是c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e公司在20xx年7月8日成立时,乙便是其唯一的股东,持有该公司全部股份,担任e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直至20xx年2月2日。

很显然,c公司和e公司以乙、丙夫妇为纽带,系关联企业。

(2)e公司与被异议人d公司存在投资关系,系关联企业。

自20xx年8月16日以来,e是被异议人d公司的.唯一股东。两者系法律意义上的关联企业。

(3)c公司与被异议人d公司系关联企业。

自20xx年8月16日至20xx年2月9日,乙担任被异议人的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丙担任被异议人的监事;同时,丙担任c公司的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乙是实际控制人。乙、丙夫妇同时控制与决策被异议人与c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

(4)b公司与被异议人d公司之间的关系。

b公司的现任法定代表人甲,20xx年8月16日之前曾同时担任被异议人d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此时异议人已经与b公司存有代理关系。这充分说明b公司与被异议人之间也存在千丝万缕的关系,被异议人早在20xx年8月16日之前就应该已经知道异议人与b公司的代理关系,并且知悉异议人的商标及其使用的商品。

(三)法律分析。

鉴于被异议人向商标局提出“words+图形”的商标申请的时间是20xx年9月26日,从上述表格以及代理关系、关联关系的分析,可以看出:

第一,在“words+图形”商标问题上,c公司和被异议人有着共同的利益关系,在法律上属于关联企业,异议人与被异议人存有实质上的代理关系。一旦“words+图形”商标注册成功他们就可以摆脱与异议人之间的关系,并与异议人争抢市场,哄骗消费者来实现其非法之目的。

第二,被异议人申请“words+图形”商标,完全是一种蓄意的抄袭、模仿、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的行为。乙、丙是第二代理人c公司和被异议人的主要负责人和股东,在金额巨大的代理业务中,他们当然知道“words+图形”商标是异议人独立创立并在国际市场上享有卓越声誉的商标,也正是由此意识到“words+图形”商标的巨大商业价值,于是就由这个表面上与异议人没有明确的代理关系,而实质却是与c公司有着关联关系、与异议人构成实质代理关系的d公司来申请“words+图形”商标,企图由此逃避法律责任。

被异议人申请的第号“words+图形”商标与异议人在欧盟已经核准注册的“works+图形”商标文字、图形及其组合是完全相同的,属相同商标;与异议人在美国、新西兰、澳大利亚注册的“words”商标的文字是完全相同的,属近似商标。

被异议人和c公司系关联企业,有共同的实际控制人,经营业务与异议人的经营业务相同,其商标的使用商品也必定与异议人已获注册并实际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是相同、类似或相关商品。被异议“words+图形”商标,其申报的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婴儿裤;婴儿睡袋;游泳衣;足球鞋;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这些商品正是异议人“words+图形”商标相关的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在美国,新西兰,澳大利亚和欧盟注册的“words+图形”商标,“words”商标的商品属相同、类似或相关商品。

一旦被异议人的“words+图形”商标侥幸抢注成功,将误导市场和消费者,以为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系来源于异议人,或与异议人有某种关系,从而造成混淆,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对异议人的商誉造成严重损害。特别是该商标所代表的婴童产业有非常严谨的行业安全要求,这种混乱将增加市场产品安全隐患,损害消费者的安全保障,后果将不堪设想。

《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在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本联盟各国承诺对已被注册或者使用国家的主管机关认为在该国驰名并且用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的商标构成复制、仿制或者翻译,易产生混淆的商标,拒绝或者取消注册,并禁止使用。”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八条规定:厂商名称应在本联盟一切国家内受到保护,没有申请或注册的义务,也不论其是否为商标的一部分。

《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基于以上的事实、理由和法律分析,异议人申请商标局对本案进行调查和核实,并依法撤销对第号“words+图形”的初步审定,不予注册,以制止被异议人抄袭、抢注他人商标的违法和丧失商业诚信的行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异议人的在先合法利益,并使广大的消费者免受欺骗和伤害。

异议人:a有限责任公司。

商标代理组织: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人:

20xx年xx月xx日。

字母商标异议申请书

被异议商标:

类别:

初步审定号:

初步审定公告期:

初步审定公告日期:

被异议人名称:

被异议人地址:

邮政编码:

被异议人代理组织名称:

异议人名称:

异议人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含地区号):

传真(含地区号):

异议人代理组织名称:

异议申请人章戳(签字):

代理组织章戳:代理人签字:

注:

1、异议理由和证明材料请另附。

2、未委托代理的,不需填写代理项目。

3、收费标准:商标异议费1000元。

4、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初步审定号为国际注册号,填写时在注册号前加字母"g"以示区分。初审公告期为国际注册公告期,初审公告日期为国际注册公告日期。

5、若被异议商标为共同申请的商标,被异议人名称/地址栏必须填写代表人的名称/地址。

异议申请人名称:

代理组织名称:

被异议商标:

初步审定号:

类别:

异议申请人章戳(签字): 代理组织章戳:代理人签字:

注:

1、未委托代理的,不需填写代理项目。

2、国内申请人不需要填写英文。

3、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初步审定号为国际注册号,填写时在注册号前加字母"g"以示区分。

商标异议申请书

被异议商标:

类别:

初步审定号:

初步审定公告期:

初步审定公告日期:

被异议人名称:

被异议人地址:

邮政编码:

被异议人代理组织名称:

异议人名称:

异议人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含地区号):

传真(含地区号):

异议人代理组织名称:

异议请求和事实依据:

异议人章戳(签字): 代理组织章戳:

代理人签字:

注:请 按 背面 说 明 填 写

填写说明:

1.异议人提出商标异议申请应当有明确的异议请求和事实依据,异议理由用文字表述,以便对方当事人答辩。

2.本书式为异议人提交商标异议申请时使用的申请书式。

异议人应当按照要求如实用中文填写,不得擅自修改格式,申请书应当打字或印刷。

3.被异议商标为共有商标的,被异议人名称/地址栏应当填写共有商标申请人的代表人名称/地址。

4.异议人名称与“异议人章戳(签字)”处所盖章戳或签字以及所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中的名称应当一致。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同时在姓名后面填写身份证件号码。

5.异议人地址应当按照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中的地址详细填写,主体证明文件中的地址未冠有省、市、县等行政区划的,异议人应当在该地址前注明相应的行政区划名称。

异议人也可以填写通讯地址。

6.异议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在“异议人章戳(签字)”处盖章。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该栏用钢笔或签字笔签字。

所盖章戳或签字应当完整清晰。

7.异议人委托商标代理组织提交异议申请的,应当填写代理组织名称并在右下方“代理组织章戳/代理人签字”一栏由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代理组织章戳。

异议须知:

1.商标异议申请应当在商标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异议期内提出。

2.一份商标异议申请只能对一个初步审定的商标提出异议。

商标异议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应提交一式两份,并编排证据目录及相应页码。

相关证据材料内容为外文的,应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件。

3.异议人提交商标异议申请书时应同时提交: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的复印件;异议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如加盖企业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商标异议申请由商标代理机构代理提出的,应提交异议人签章的代理委托书,由异议人直接提出的,应提交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办理商标异议事宜,必须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

5.异议当事人以邮寄方式提交异议文件或者材料的日期,以寄出件信封上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没有邮戳的,以商标局实际收到日为准,但是当事人能够提出实际邮戳日证据的除外。

6.每份商标异议申请规费为人民币1000元整。

通过邮寄方式提交异议申请的,异议人可以通过银行信汇或电汇的方式缴纳异议规费,采取汇款的方式缴纳异议规费的,汇款人名义应与异议人名义一致。

收款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富力支行

帐号:711141018260001××××

汇款用途:对×××××××号商标的异议规费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本商标代理组织xxxx,受美国a有限责任公司(英文名:a llc)(下称“异议人”)的委托,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刊登于《商标公告》第xxxx期初步审定公告上的第xxxx号浙江d公司(下称“被异议人”)的商标申请,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申请。

事实和理由陈述如下:

一、“words+图形”商标是异议人独立创造的商标,具有独占的在先权利。

(一)异议人简介

异议人是依据美国相关法律成立的一家美国公司, a inc成立于20xx年,a llc成立于20xx年,20xx年3月a inc被a llc收购,组成目前的a llc公司。

异议人是美国上市公司a股份有限公司(a brand, inc.,纽约证券交易所证券代码:xxx)的全资子公司。

异议人主要经营婴童床、摇篮、灯具、婴童家居及床上用品,婴童玩具等婴童用品等相关业务,并在澳大利亚设立有a australia pvt ltd公司,在英国设立有a uk limited公司。

公司经营活动遍布于美国、加拿大、墨西哥、波多黎各和其他中南美诸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及英国、爱尔兰、西班牙、波兰、德国等欧洲国家,年总经营额在1.2亿美元以上,是目前相关行业在美国及澳大利亚最大的公司,市场占有率达50%。

20xx年,a llc公司的经营活动进入中国市场。

公司创建20多年来,已被国际上同行业和相关公众所广泛认知。

(二)权利分析

“words”既是异议人的企业名称(商号),又是异议人的商标。

“words”是异议人独立创造的品牌,具有鲜明的显著特征,其中“图形”是公司设计师xxxx的独创设计。

“words”和“words+图形”商标已分别在美国、新西兰、澳大利亚和欧盟被核准注册,目前在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已提出注册申请,正处于审查过程中。

毫无疑问,异议人是“words”和“words+图形”的创造者和最先使用者,在法律上具有无可争辩的以下在先权利:

(1)企业名称权。

正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八条规定“厂商名称应在本联盟一切国家内受到保护,没有申请或注册的义务,也不论其是否为商标的一部分”,异议人的企业名称“words”具有很强的市场影响力,是应该得到合法保护的。

(2)著作权。

“words+图形”商标中的图形在两个文字中间,这是一种独特的设计作品,享有著作权。

(3)商标权。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被异议人应被认定为系异议人的代理人,所以被异议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在中国将异议人的商标进行注册,已违反了上述《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被异议人的商标注册申请应不予核准。

再则,被异议人抢注“words+图形”商标也违反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六条第二款“本联盟各国承诺对已被注册或者使用国家的主管机关认为在该国驰名并且用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的商标构成复制、仿制或者翻译,易产生混淆的商标,拒绝或者取消注册,并禁止使用。”,被异议人抄袭、复制、恶意抢注异议人商标,阻挡真正的商标权人在中国申请注册,应在禁止注册之列。

二、异议人与被异议人之间存在着实质性的代理关系。

(略)

(一)代理关系

异议人的“words+图形”商标在中国大陆的经营是通过b进出口有限公司(下称“b公司”,系第一代理人)来实现的,年经营额约在2500-3000万美元,时间已长达十多年之久,这是完全意义上的第一层代理关系。

b公司出于经营的需要,将其经营额中的1000-1500万美元的“words+图形”商品转给浙江c公司(下称“c公司”,第二代理人)来经营,这是“words+图形”商标在中国大陆的第二层代理关系。

上述两个层次的代理关系均有双方之间货物单据、增值税发票等为证。

(二)关联关系

被异议人d公司、第二代理人c公司、e公司系关联企业。

理由是:浙江省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xx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及香港公司注册处的相关档案显示,c公司与被异议人d公司的联系纽带是e(香港)国际有限公司(下称“e公司”),具体为:

(1)c公司与e公司系关联企业。

在20xx年2月27日至20xx年7月29日,c公司的股东中,自然人丙占有50%的股份,自然人乙占有33%股份,合计83%的股份;20xx年7月29日至今,自然人丙占有90%的股份,自然人乙占有7.17%股份,合计97.17%的股份。

其中,丙出任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同时,丙和乙系夫妻关系。

这就是说,乙和丙二人在c公司占有绝对优势的股权,是c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e公司在20xx年7月8日成立时,乙便是其唯一的股东,持有该公司全部股份,担任e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直至20xx年2月2日。

很显然,c公司和e公司以乙、丙夫妇为纽带,系关联企业。

(2)e公司与被异议人d公司存在投资关系,系关联企业。

自20xx年8月16日以来,e是被异议人d公司的唯一股东。

两者系法律意义上的关联企业。

(3)c公司与被异议人d公司系关联企业。

自20xx年8月16日至20xx年2月9日,乙担任被异议人的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丙担任被异议人的监事;同时,丙担任c公司的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乙是实际控制人。

乙、丙夫妇同时控制与决策被异议人与c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

(4)b公司与被异议人d公司之间的关系。

b公司的现任法定代表人甲,20xx年8月16日之前曾同时担任被异议人d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此时异议人已经与b公司存有代理关系。

这充分说明b公司与被异议人之间也存在千丝万缕的关系,被异议人早在20xx年8月16日之前就应该已经知道异议人与b公司的代理关系,并且知悉异议人的商标及其使用的商品。

(三)法律分析

鉴于被异议人向商标局提出“words+图形”的商标申请的时间是20xx年9月26日,从上述表格以及代理关系、关联关系的分析,可以看出:

第一,在“words+图形”商标问题上,c公司和被异议人有着共同的利益关系,在法律上属于关联企业,异议人与被异议人存有实质上的代理关系。

一旦“words+图形”商标注册成功他们就可以摆脱与异议人之间的关系,并与异议人争抢市场,哄骗消费者来实现其非法之目的。

第二,被异议人申请“words+图形”商标,完全是一种蓄意的抄袭、模仿、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的行为。

乙、丙是第二代理人c公司和被异议人的主要负责人和股东,在金额巨大的代理业务中,他们当然知道“words+图形”商标是异议人独立创立并在国际市场上享有卓越声誉的商标,也正是由此意识到 “words+图形”商标的巨大商业价值,于是就由这个表面上与异议人没有明确的代理关系,而实质却是与c公司有着关联关系、与异议人构成实质代理关系的d公司来申请“words+图形”商标,企图由此逃避法律责任。

三、被异议商标“words+图形”与异议人的.“words+图形”商标是使用在同一种商品、类似商品或相关商品上的相同商标。

被异议人申请的第xxxx号“words+图形”商标与异议人在欧盟已经核准注册的“works+图形”商标文字、图形及其组合是完全相同的,属相同商标;与异议人在美国、新西兰、澳大利亚注册的“words”商标的文字是完全相同的,属近似商标。

被异议人和c公司系关联企业,有共同的实际控制人,经营业务与异议人的经营业务相同,其商标的使用商品也必定与异议人已获注册并实际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是相同、类似或相关商品。

被异议“words+图形”商标,其申报的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婴儿裤;婴儿睡袋;游泳衣;足球鞋;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

这些商品正是异议人“words+图形”商标相关的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在美国,新西兰,澳大利亚和欧盟注册的“words+图形”商标,“words”商标的商品属相同、类似或相关商品。

一旦被异议人的“words+图形”商标侥幸抢注成功,将误导市场和消费者,以为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系来源于异议人,或与异议人有某种关系,从而造成混淆,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对异议人的商誉造成严重损害。

特别是该商标所代表的婴童产业有非常严谨的行业安全要求,这种混乱将增加市场产品安全隐患,损害消费者的安全保障,后果将不堪设想。

四、被异议人抄袭、复制异议人商标,并恶意抢注的行为违反了以下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理应被撤销注册并禁止使用。

《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在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本联盟各国承诺对已被注册或者使用国家的主管机关认为在该国驰名并且用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的商标构成复制、仿制或者翻译,易产生混淆的商标,拒绝或者取消注册,并禁止使用。”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八条规定:厂商名称应在本联盟一切国家内受到保护,没有申请或注册的义务,也不论其是否为商标的一部分。

《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基于以上的事实、理由和法律分析,异议人申请商标局对本案进行调查和核实,并依法撤销对第xxxx号“words+图形”的初步审定,不予注册,以制止被异议人抄袭、抢注他人商标的违法和丧失商业诚信的行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异议人的在先合法利益,并使广大的消费者免受欺骗和伤害。

异议人:a有限责任公司

商标代理组织:xxxx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人:xxx xxx

20xx年xx月xx日

商标异议申请书

类别:

初步审定号:

初步审定公告期:

初步审定公告日期:

被异议人名称:

被异议人地址:

邮政编码:

被异议人代理组织名称:

异议人名称:异议人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人:

电话(含地区号):

传真(含地区号):

异议人代理组织名称:

异议申请人章戳 (签字): 代理组织章戳:

代理人签字:年 月 日注: 1.异议理由和证明材料另附。

2.未委托代理的,不需填写代理项目。

3.收费标准:商标异议费1000元。

4.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初步审定号为国际注册号,填写时在注册号前加字母“g”以示区分。

初审公告期为国际注册公告期,初审公告日期为国际注册公告日期。

5.若被异议的商标为共同申请的商标,被异议人名称/地址栏信息填写代表人的名称/地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本商标代理组织xxxx,受美国a有限责任公司(英文名:a llc)(下称“异议人”)的委托,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刊登于《商标公告》第xxxx期初步审定公告上的第xxxx号浙江d公司(下称“被异议人”)的商标申请,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申请。

事实和理由陈述如下:

一、“words+图形”商标是异议人独立创造的商标,具有独占的在先权利。

(一)异议人简介

异议人是依据美国相关法律成立的一家美国公司,a inc成立于20xx年,a llc成立于20xx年,20xx年3月a inc被a llc收购,组成目前的a llc公司。

异议人是美国上市公司a股份有限公司(a brand,inc.,纽约证券交易所证券代码:xxx)的全资子公司。

异议人主要经营婴童床、摇篮、灯具、婴童家居及床上用品,婴童玩具等婴童用品等相关业务,并在澳大利亚设立有a australia pvt ltd公司,在英国设立有a uk limited公司。

公司经营活动遍布于美国、加拿大、墨西哥、波多黎各和其他中南美诸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及英国、爱尔兰、西班牙、波兰、德国等欧洲国家,年总经营额在1.2亿美元以上,是目前相关行业在美国及澳大利亚最大的公司,市场占有率达50%.20xx年,a llc公司的经营活动进入中国市场。

公司创建20多年来,已被国际上同行业和相关公众所广泛认知。

(二)权利分析

“words”既是异议人的企业名称(商号),又是异议人的商标。

“words”是异议人独立创造的品牌,具有鲜明的显著特征,其中“图形”是公司设计师xxxx的独创设计。

“words”和“words+图形”商标已分别在美国、新西兰、澳大利亚和欧盟被核准注册,目前在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已提出注册申请,正处于审查过程中。

毫无疑问,异议人是“words”和“words+图形”的创造者和最先使用者,在法律上具有无可争辩的以下在先权利:

(1)企业名称权。

正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八条规定“厂商名称应在本联盟一切国家内受到保护,没有申请或注册的义务,也不论其是否为商标的一部分”,异议人的企业名称“words”具有很强的市场影响力,是应该得到合法保护的。

(2)著作权。

“words+图形”商标中的图形在两个文字中间,这是一种独特的设计作品,享有著作权。

(3)商标权。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被异议人应被认定为系异议人的代理人,所以被异议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在中国将异议人的'商标进行注册,已违反了上述《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被异议人的商标注册申请应不予核准。

再则,被异议人抢注“words+图形”商标也违反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六条第二款“本联盟各国承诺对已被注册或者使用国家的主管机关认为在该国驰名并且用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的商标构成复制、仿制或者翻译,易产生混淆的商标,拒绝或者取消注册,并禁止使用。”,被异议人抄袭、复制、恶意抢注异议人商标,阻挡真正的商标权人在中国申请注册,应在禁止注册之列。

二、异议人与被异议人之间存在着实质性的代理关系。

(略)

(一)代理关系(详见证据七)

异议人的“words+图形”商标在中国大陆的经营是通过b进出口有限公司(下称“b公司”,系第一代理人)来实现的,年经营额约在2500-3000万美元,时间已长达十多年之久,这是完全意义上的第一层代理关系。

b公司出于经营的需要,将其经营额中的1000-1500万美元的“words+图形”商品转给浙江c公司(下称“c公司”,第二代理人)来经营,这是“words+图形”商标在中国大陆的第二层代理关系。

上述两个层次的代理关系均有双方之间货物单据、增值税发票等为证。

(二)关联关系(详见证据六、证据八)

被异议人d公司、第二代理人c公司、e公司系关联企业。

理由是:浙江省金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及香港公司注册处的相关档案显示,c公司与被异议人d公司的联系纽带是e(香港)国际有限公司(下称“e公司”),具体为:

(1)c公司与e公司系关联企业。

在20xx年2月27日至20xx年7月29日,c公司的股东中,自然人丙占有50%的股份,自然人乙占有33%股份,合计83%的股份;20xx年7月29日至今,自然人丙占有90%的股份,自然人乙占有7.17%股份,合计97.17%的股份。

其中,丙出任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同时,丙和乙系夫妻关系。

这就是说,乙和丙二人在c公司占有绝对优势的股权,是c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e公司在20xx年7月8日成立时,乙便是其唯一的股东,持有该公司全部股份,担任e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直至20xx年2月2日。

很显然,c公司和e公司以乙、丙夫妇为纽带,系关联企业。

(2)e公司与被异议人d公司存在投资关系,系关联企业。

自20xx年8月16日以来,e是被异议人d公司的唯一股东。

两者系法律意义上的关联企业。

(3)c公司与被异议人d公司系关联企业。

自20xx年8月16日至20xx年2月9日,乙担任被异议人的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丙担任被异议人的监事;同时,丙担任c公司的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乙是实际控制人。

乙、丙夫妇同时控制与决策被异议人与c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

(4)b公司与被异议人d公司之间的关系。

b公司的现任法定代表人甲,20xx年8月16日之前曾同时担任被异议人d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此时异议人已经与b公司存有代理关系。

这充分说明b公司与被异议人之间也存在千丝万缕的关系,被异议人早在20xx年8月16日之前就应该已经知道异议人与b公司的代理关系,并且知悉异议人的商标及其使用的商品。

(三)法律分析

鉴于被异议人向商标局提出“words+图形”的商标申请的时间是20xx年9月26日,从上述表格以及代理关系、关联关系的分析,可以看出:

第一,在“words+图形”商标问题上,c公司和被异议人有着共同的利益关系,在法律上属于关联企业,异议人与被异议人存有实质上的代理关系。

一旦“words+图形”商标注册成功他们就可以摆脱与异议人之间的关系,并与异议人争抢市场,哄骗消费者来实现其非法之目的。

第二,被异议人申请“words+图形”商标,完全是一种蓄意的抄袭、模仿、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的行为。

乙、丙是第二代理人c公司和被异议人的主要负责人和股东,在金额巨大的代理业务中,他们当然知道“words+图形”商标是异议人独立创立并在国际市场上享有卓越声誉的商标,也正是由此意识到“words+图形”商标的巨大商业价值,于是就由这个表面上与异议人没有明确的代理关系,而实质却是与c公司有着关联关系、与异议人构成实质代理关系的d公司来申请“words+图形”商标,企图由此逃避法律责任。

三、被异议商标“words+图形”与异议人的“words+图形”商标是使用在同一种商品、类似商品或相关商品上的相同商标。

被异议人申请的第xxxx号“words+图形”商标与异议人在欧盟已经核准注册的“works+图形”商标文字、图形及其组合是完全相同的,属相同商标;与异议人在美国、新西兰、澳大利亚注册的“words”商标的文字是完全相同的,属近似商标。

被异议人和c公司系关联企业,有共同的实际控制人,经营业务与异议人的经营业务相同,其商标的使用商品也必定与异议人已获注册并实际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是相同、类似或相关商品。

被异议“words+图形”商标,其申报的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婴儿裤;婴儿睡袋;游泳衣;足球鞋;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

这些商品正是异议人“words+图形”商标相关的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在美国,新西兰,澳大利亚和欧盟注册的“words+图形”商标,“words”商标的商品属相同、类似或相关商品。

一旦被异议人的“words+图形”商标侥幸抢注成功,将误导市场和消费者,以为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系来源于异议人,或与异议人有某种关系,从而造成混淆,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对异议人的商誉造成严重损害。

特别是该商标所代表的婴童产业有非常严谨的行业安全要求,这种混乱将增加市场产品安全隐患,损害消费者的安全保障,后果将不堪设想。

四、被异议人抄袭、复制异议人商标,并恶意抢注的行为违反了以下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理应被撤销注册并禁止使用。

《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在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本联盟各国承诺对已被注册或者使用国家的主管机关认为在该国驰名并且用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的商标构成复制、仿制或者翻译,易产生混淆的商标,拒绝或者取消注册,并禁止使用。”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八条规定:厂商名称应在本联盟一切国家内受到保护,没有申请或注册的义务,也不论其是否为商标的一部分。

《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基于以上的事实、理由和法律分析,异议人申请商标局对本案进行调查和核实,并依法撤销对第xxxx号“words+图形”的初步审定,不予注册,以制止被异议人抄袭、抢注他人商标的违法和丧失商业诚信的行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异议人的在先合法利益,并使广大的消费者免受欺骗和伤害。

异议人:a有限责任公司

商标代理组织:xxxx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人:xxx xxx

20xx年xx月xx日

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

代理组织名称:

被异议商标:

初步审定号:

类别:

代理组织章戳:代理人签字:

注:

1、未委托代理的,不需填写代理项目。

2、国内申请人不需要填写英文。

3、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初步审定号为国际注册号,填写时在注册号前加字母“g”以示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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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申请书

被异议商标:

类别:

初步审定号:

初步审定公告期:

初步审定公告日期:

被异议人名称:

被异议人地址:

邮政编码:

被异议人代理组织名称:

异议人名称:

异议人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含地区号):

传真(含地区号):

异议人代理组织名称:

异议申请人章戳(签字):代理组织章戳:代理人签字:

注:

1、异议理由和证明材料请另附。

2、未委托代理的,不需填写代理项目。

4、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初步审定号为国际注册号,填写时在注册号前加字母以示区分。初审公告期为国际注册公告期,初审公告日期为国际注册公告日期。

5、若被异议商标为共同申请的商标,被异议人名称/地址栏必须填写代表人的名称/地址。

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

被执行人: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住址:____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

撤回对________________仲裁字(20__)第547号仲裁裁决的执行。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经生效的海劳仲裁字(20__)第547号仲裁裁决书,于_____年_____月向贵院申请执行,贵院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依法作出秀执字(20__年)第43号执行裁定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就全部执行事项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和解协议所约定的全部义务,故申请人申请撤回对于本案的执行,敬请贵院予以批准。

此致

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二、强制执行申请条件。

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民事判决书、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等。它们一经生效,义务人即应自动履行。如拒不履行,权利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提出申请的权利人称申请人,被指名履行义务的人称被执行人。

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纳税人或者其他税务当事人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税务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税务机关的帐户内划拨;。

2、在规定期限内不执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税务机关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5、纳税人或者其他税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

被异议商标:

类别:

初步审定号:

初步审定公告期:

初步审定公告日期:

被异议人名称:

被异议人地址:

邮政编码:

被异议人代理组织名称:

异议人名称:

异议人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含地区号):

传真(含地区号):

异议人代理组织名称:

代理组织章戳:代理人签字:

注:

1、异议理由和证明材料请另附。

2、未委托代理的,不需填写代理项目。

3、收费标准:商标异议费1000元。

4、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初步审定号为国际注册号,填写时在注册号前加字母“g”以示区分。初审公告期为国际注册公告期,初审公告日期为国际注册公告日期。

5、若被异议商标为共同申请的商标,被异议人名称/地址栏必须填写代表人的.名称/地址。

商标异议申请书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本商标代理组织xxxx,受美国a有限责任公司(英文名:a llc)(下称“异议人”)的委托,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刊登于《商标公告》第xxxx期初步审定公告上的第xxxx号浙江d公司(下称“被异议人”)的商标申请,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申请。事实和理由陈述如下:

一、“words+图形”商标是异议人独立创造的商标,具有独占的在先权利。

(一)异议人简介

异议人是依据美国相关法律成立的一家美国公司,a inc成立于20xx年,a llc成立于20xx年,20xx年3月a inc被a llc收购,组成目前的a llc公司。异议人是美国上市公司a股份有限公司(a brand,inc.,纽约证券交易所证券代码:xxx)的全资子公司。

异议人主要经营婴童床、摇篮、灯具、婴童家居及床上用品,婴童玩具等婴童用品等相关业务,并在澳大利亚设立有a australia pvt ltd公司,在英国设立有a uk limited公司。公司经营活动遍布于美国、加拿大、墨西哥、波多黎各和其他中南美诸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及英国、爱尔兰、西班牙、波兰、德国等欧洲国家,年总经营额在1.2亿美元以上,是目前相关行业在美国及澳大利亚最大的公司,市场占有率达50%。

20xx年,a llc公司的经营活动进入中国市场。目前在中国大陆的总经营额约6000万美元,其中与浙b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年经营额在2500-3000万美元。公司创建20多年来,已被国际上同行业和相关公众所广泛认知。

(二)权利分析

“words”既是异议人的企业名称(商号),又是异议人的商标。“words”是异议人独立创造的品牌,具有鲜明的显著特征,其中“图形”是公司设计师xxxx的独创设计。“words”和“words+图形”商标已分别在美国、新西兰、澳大利亚和欧盟被核准注册,目前在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已提出注册申请,正处于审查过程中。毫无疑问,异议人是“words”和“words+图形”的创造者和最先使用者,在法律上具有无可争辩的以下在先权利:

(1)企业名称权。正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八条规定“厂商名称应在本联盟一切国家内受到保护,没有申请或注册的义务,也不论其是否为商标的一部分”,异议人的企业名称“words”具有很强的市场影响力,是应该得到合法保护的。

(2)著作权。“words+图形”商标中的图形在两个文字中间,这是一种独特的设计作品,享有著作权。

(3)商标权。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被异议人应被认定为系异议人的代理人,所以被异议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在中国将异议人的商标进行注册,已违反了上述《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被异议人的商标注册申请应不予核准。再则,被异议人抢注“words+图形”商标也违反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六条第二款“本联盟各国承诺对已被注册或者使用国家的主管机关认为在该国驰名并且用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的商标构成复制、仿制或者翻译,易产生混淆的商标,拒绝或者取消注册,并禁止使用。”,被异议人抄袭、复制、恶意抢注异议人商标,阻挡真正的商标权人在中国申请注册,应在禁止注册之列。

二、异议人与被异议人之间存在着实质性的代理关系。

(略)

(一)代理关系(详见证据七)

异议人的“words+图形”商标在中国大陆的经营是通过b进出口有限公司(下称“b公司”,系第一代理人)来实现的,年经营额约在2500-3000万美元,时间已长达十多年之久,这是完全意义上的第一层代理关系。

b公司出于经营的需要,将其经营额中的1000-1500万美元的“words+图形”商品转给浙江c公司(下称“c公司”,第二代理人)来经营,这是“words+图形”商标在中国大陆的第二层代理关系。

上述两个层次的代理关系均有双方之间货物单据、增值税发票等为证。

(二)关联关系(详见证据六、证据八)

被异议人d公司、第二代理人c公司、e公司系关联企业。理由是:浙江省金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及香港公司注册处的相关档案显示,c公司与被异议人d公司的联系纽带是e(香港)国际有限公司(下称“e公司”),具体为:

(1)c公司与e公司系关联企业。

在20xx年2月27日至20xx年7月29日,c公司的股东中,自然人丙占有50%的股份,自然人乙占有33%股份,合计83%的股份;20xx年7月29日至今,自然人丙占有90%的股份,自然人乙占有7.17%股份,合计97.17%的股份。其中,丙出任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同时,丙和乙系夫妻关系。这就是说,乙和丙二人在c公司占有绝对优势的股权,是c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e公司在20xx年7月8日成立时,乙便是其唯一的股东,持有该公司全部股份,担任e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直至20xx年2月2日。

很显然,c公司和e公司以乙、丙夫妇为纽带,系关联企业。

(2)e公司与被异议人d公司存在投资关系,系关联企业。

自20xx年8月16日以来,e是被异议人d公司的唯一股东。两者系法律意义上的关联企业。

(3)c公司与被异议人d公司系关联企业。

自20xx年8月16日至20xx年2月9日,乙担任被异议人的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丙担任被异议人的监事;同时,丙担任c公司的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乙是实际控制人。乙、丙夫妇同时控制与决策被异议人与c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

(4)b公司与被异议人d公司之间的关系。

b公司的现任法定代表人甲,20xx年8月16日之前曾同时担任被异议人d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此时异议人已经与b公司存有代理关系。这充分说明b公司与被异议人之间也存在千丝万缕的关系,被异议人早在20xx年8月16日之前就应该已经知道异议人与b公司的代理关系,并且知悉异议人的商标及其使用的商品。

(三)法律分析

鉴于被异议人向商标局提出“words+图形”的商标申请的时间是20xx年9月26日,从上述表格以及代理关系、关联关系的分析,可以看出:

第一,在“words+图形”商标问题上,c公司和被异议人有着共同的利益关系,在法律上属于关联企业,异议人与被异议人存有实质上的代理关系。一旦“words+图形”商标注册成功他们就可以摆脱与异议人之间的关系,并与异议人争抢市场,哄骗消费者来实现其非法之目的。

第二,被异议人申请“words+图形”商标,完全是一种蓄意的抄袭、模仿、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的行为。乙、丙是第二代理人c公司和被异议人的主要负责人和股东,在金额巨大的代理业务中,他们当然知道“words+图形”商标是异议人独立创立并在国际市场上享有卓越声誉的商标,也正是由此意识到“words+图形”商标的巨大商业价值,于是就由这个表面上与异议人没有明确的代理关系,而实质却是与c公司有着关联关系、与异议人构成实质代理关系的d公司来申请“words+图形”商标,企图由此逃避法律责任。

三、被异议商标“words+图形”与异议人的“words+图形”商标是使用在同一种商品、类似商品或相关商品上的相同商标。

被异议人申请的第xxxx号“words+图形”商标与异议人在欧盟已经核准注册的“works+图形”商标文字、图形及其组合是完全相同的,属相同商标;与异议人在美国、新西兰、澳大利亚注册的“words”商标的文字是完全相同的,属近似商标。

被异议人和c公司系关联企业,有共同的.实际控制人,经营业务与异议人的经营业务相同,其商标的使用商品也必定与异议人已获注册并实际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是相同、类似或相关商品。被异议“words+图形”商标,其申报的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婴儿裤;婴儿睡袋;游泳衣;足球鞋;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这些商品正是异议人“words+图形”商标相关的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在美国,新西兰,澳大利亚和欧盟注册的“words+图形”商标,“words”商标的商品属相同、类似或相关商品。

一旦被异议人的“words+图形”商标侥幸抢注成功,将误导市场和消费者,以为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系来源于异议人,或与异议人有某种关系,从而造成混淆,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对异议人的商誉造成严重损害。特别是该商标所代表的婴童产业有非常严谨的行业安全要求,这种混乱将增加市场产品安全隐患,损害消费者的安全保障,后果将不堪设想。

四、被异议人抄袭、复制异议人商标,并恶意抢注的行为违反了以下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理应被撤销注册并禁止使用。

《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在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本联盟各国承诺对已被注册或者使用国家的主管机关认为在该国驰名并且用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的商标构成复制、仿制或者翻译,易产生混淆的商标,拒绝或者取消注册,并禁止使用。”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八条规定:厂商名称应在本联盟一切国家内受到保护,没有申请或注册的义务,也不论其是否为商标的一部分。

《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基于以上的事实、理由和法律分析,异议人申请商标局对本案进行调查和核实,并依法撤销对第xxxx号“words+图形”的初步审定,不予注册,以制止被异议人抄袭、抢注他人商标的违法和丧失商业诚信的行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异议人的在先合法利益,并使广大的消费者免受欺骗和伤害。

异议人:a有限责任公司

商标代理组织:xxxx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人:xxx xxx

20xx年xx月xx日

被异议商标:

类别:

初步审定号:

初步审定公告期:

初步审定公告日期:

被异议人名称:

被异议人地址:

邮政编码:

被异议人代理组织名称:

异议人名称:

异议人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含地区号):

传真(含地区号):

异议人代理组织名称:

异议请求和事实依据:

异议人章戳(签字): 代理组织章戳:

商标异议书

住址:河南省郑州市。

被异议人:河南省某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

住址:河南省郑州市。

就河南省某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关于河南省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位于河南省某某乡的林权证——豫某始林证字第0331号、第0332号等12本证书,共计19289亩林权的豫某某评报字()第13013号《资产评估报告书》,特提出异议如下:

一、资产评估报告不符合法定条件,豫某某评报字(2013)第13013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应当无效。

根据《森林资源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第2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适用本规定。”第12条第3款:“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须经2名注册资产评估师与2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共同签字方能有效。签字的注册资产评估师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应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是,被异议人出具的豫某某评报字(2013)第13013号《资产评估报告书》既没有任何一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参与,更没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签字。因此,该《资产评估报告书》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

二、《资产评估报告书》的注册资产评估师不符合法定资质条件,因此,豫某某评报字(2013)第13013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应当无效。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4条之规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1)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2)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3)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第5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4)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的。”

豫某某评报字(2013)第13013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参加评估项目的李某某的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初次注册时间是6月11日,其从事注册资产评估师业务仅7个月就参与本次司法鉴定业务(注:其在豫某某评报字(2013)第13013号《资产评估报告书》签字时间为1月27日),其根本就不具备司法鉴定人资格。可见,被异议人所出具的豫某某评报字(2013)第13013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违反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4条和第5条第4款的规定,该资产评估报告书不具有法律效力。

三、被异议人在未按照法定程序对所涉林权进行认真核查的`情况下,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此次评估应属无效。

1、被异议人现场调查人员仅其资产评估人员,这严重违反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18条:“森林资源资产数量、质量的核查,必须由具有森林资源调查工作经验的中、高级技术职称的林业技术专业人员负责进行。”的规定。

2、被异议人现场调查人员未对所涉林权的数量即棵树进行核查,这严重违反了第19条:“森林资源资产的核查项目,主要包括权属、林地或森林类型的数量、质量和空间位置等内容。具体项目如下:一、林地:所有权、使用权、地类、面积、立地质量等级、地利等级等。二、林木:2、经济林:权属、种类及品种、年龄、单位面积、产量----”

3、《资产评估报告书》认定了的林地开发面积与实际开发面积严重不符。异议人实际开发的林权面积为5000余亩,但是《资产评估报告书》仅按照380亩进行评估(注:被异议人没有提交经任何部门或者相关人员——异议人或村民确认的证据证明),其余林地按照荒山评估其中包括异议人承包的有部分多年野生和部分村民种植的林木。这显然违反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第17条:“森林资源资产的实物量是价值量评估的基础,评估机构在森林资源资产价值量评定估算前,必须对委托单位提交的有效森林资源资产清单上所列的数量和质量进行认真的核查。要求账面、图面、实地三者一致。”

四、《资产报告书》采用成本法评估的依据不足。

1、异议人自12月承包经营涉案林权以来,已经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且已有部分收获。被异议人在未进行核查的情况下,就得出《资产评估报告书》以委评资产整体处于初步开发阶段,未产生效益,故其资产不具备收益法评估的条件,严重与事实不符。

2、《资产评估报告》以由于被异议人评估人员无法收集到类似交易案例为由,而排出市场评估法,无法律依据。

五、评估价格与实际价格严重背离。

由于被异议人的评估不符合法定条件,此次评估的资产与其价值完全不符。,河南某某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曾对涉案的19289亩林权进行了评估,评估价格为80049350元人民币(详见:豫某评报字(2011)第5-10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该资产评估报告书真实地反映了所涉林权的真实价值。但是,时隔一年,异议人对相同林权评估的价格却有天壤之别,对19289亩林权评估价格仅为2928000元人民币(详见:豫某某评报字(2013)第13013号《资产评估报告书》),两者相差27.4倍。其资产评估的价值之底,显然背离了资产评估应遵循客观性、科学性、专业性的工作原则和贡献原则、替代原则和预期原则的经济原则。

综上所述,被异议人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书》不符《森林资源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的法定条件,其注册资产评估师不符合法定司法鉴定人资格条件;评估所采用依据不全面、不正确,评估价值严重偏离低于资产实际价值。“豫某某评报字(2013)第13013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违反了基本的评估原则——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科学性及专业性的工作原则和贡献原则、替代原则和预期原则的经济原则,对异议人极为不公;故该资产评估报告无效,对“豫某某评报字(2013)第13013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应依法不予认定。

此致

河南省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624。

商标异议书

委托代理人:王劲夫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就四川xx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估价公司”)于xx月xx日作出的关于成都xx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武侯区xx8号“xxxx”部分商业用房地产及车库用房的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xxx房估报第xxxx号),特提出异议如下:

一、本次估价行为系xxx公司单方委托,由此得出的评估结果,有失公平性和客观性。

因本次评估报告是用于财产保全,拟证明被保全财产是否超过争议标的,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为达到客观公证,应当由人民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或由法院指定评估机构,但本次评估行为xx公司既未经过法院而且在鉴定前也未通知异议人到场,导致异议人无法对其估价结论是否客观公正提出异议的机会,这不符合民事活动中的公平原则,因此异议人对xx评估公司做出的估价结论的合理性和公正性产生了合理怀疑。

二、该估价报告估价目的为了解估价对象市场价值,而不是作为诉讼财产保全被法院查封用。因此,不能作为法院裁决异议人申请财产保全价值过高的依据。

根据《房地产抵押评估指导意见》第十二条“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应当全面、详细地界定估价对象的范围和在估价时点的法定用途、实际用途以及区位、实物、权益状况”。本次估价报告为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但整个报告却未反映该报告为抵押目的之用,xx估价公司在估价目的上仅表明为了解估价对象市场价值,而不是作为诉讼财产保全被法院查封用。

四、本次估价报告在标题上表明为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但在引用法律上却存在欠缺,未将《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作为本次报告的参考依据。

五、该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缺乏客观公允性。

本次评估报告作出的`估价时点为20xx月xx日,参照的是估价时点的市场价值。而异议人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的时间在2009年xx月,由于当时正值房产低迷时期,根据《房地产估价规范》“房地产抵押价值应是以抵押方式将房地产作为债权担保时的价值”。因此,以现在的市场价值去评估当时的抵押市场价值显然有失公允。

六、本次估价报告因xx公司未充分提供资料及情况,作出的结论缺乏客观性。

根据该房地产估价结果报告第十一条所作出的特别说明“委托方提供的资料显示,估价对象未涉及担保、司法纠纷等,估价人员无法核实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在估价时只能采用其提供的资料为本报告的要件。”“至估价基准日,委托方未提供出库产权证,商业用房为大产权证,本次评估面积以测绘成果报告(成房测xxx号)的实测面积为准”。根据《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第八条“委托人应当向房地产估价机构如实提供房地产抵押估价所必需的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第十三条“房地产估价师了解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是否存在法定优先受偿权利等情况的,房地产抵押相关当事人应当协助。法定优先受偿权利等情况的书面查询资料和调查记录,应当作为估价报告的附件。”

而在本估价报告中xx公司并未全面、真实地提供作为估价所赖以判断的材料,并隐瞒本次估价对象作为诉讼财产保全担保被法院查封的事实。因此xx估价公司以其未提供产权证的车库以及只有大产权证的商业用房作为估价对象,在其权属关系以及涉及估价对象实际面积不是很明晰的情况下作出的估价结论缺乏客观性。

七、异议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基础xx公司与异议人建设工程款纠纷一案已作出生效裁决。

异议人与成都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一案(案号:()成仲案字第000号),成都市仲裁委于2009年xx月xx日作出生效裁决,裁决xx公司支付异议人工程欠款1800000000.02元及其利息,为了防治xx公司借机转移资产,逃避债务,保证仲裁裁决得以顺利执行,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在xx公司不在规定期限支付款项的情况下,异议人正拟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

综上,四川xx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作出的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所采用依据不全面、正确,评估价值明显高于实际价值;该估价报告违反了基本的估价原则,缺乏客观公允性,对异议人极为不公;故人民法院对“xx房估报(2009)第xxx号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应依法不予认定,应当由人民法院重新指定估价机构重新估价。

此致

xxx人民法院。

异议人:四川省xx有限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商标异议书

地址:鞍山市铁东区万科大厦2101。

要求鞍山俊龙资产评估事务所自行撤销鞍俊资评法报字第012号评估报告。

事实和理由。

异议人5月5日收到该评估报告,认为该报告在适用法律、程序上和事实认定上均存在错误,现提出鞍俊资评法报字(2009)第012号评估报告依法应自行撤销的异议:

(一)、该评估报告程序错误。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五、六、九的规定,司法鉴定应当由经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发布的鉴定机构名册中载明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出具,且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

鞍山俊龙资产评估事务所本身在辽宁省司法厅公布的鉴定机构名册中没有载明,其无权出具司法鉴定报告。评估报告上有三名鉴定人,在现场进行评估的仅蔡茜和杜利两人,程序上不符合法律规定。且本案是资产评估,而杜利本人是房地产评估师,不是注册资产评估师,杜利也不具备鉴定人资格,因此,该评估报告无效。

(二)、该评估报告适用法律错误错误。

该评估报告第六条所引用的法规依据错误,本案的评估双方都是自然人并非公司法人、也不是国有企业,评估资产也是私人资产,不受评估报告第六条所引用的法规约束,其评估报告应自行撤销。

(三)、该评估报告认定事实错误。

1.根据《司法技术鉴定委托书》的规定,本次鉴定的内容为对水淹物品恢复原状、重新装修费用进行评估,而该报告仅仅写明委托鉴定的财产现净值情况,对水淹物品恢复原状、重新装修费用没有写明,净值不等同与残值,其净值价格不能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

2.评估资产应当以购置日的发票价格、市场价格或厂家指导价格为准,而申请人仅仅提供元的`地板订货单据,价值8505元门窗壁橱的订货明细表也未见销售单位的公章,其余评估项目仅仅是申请人单方出具的工程明细表,因此,评估报告中写明的评估资产原值25655元不具备真实性。

3.申请人装修是在8月,且部分装修有损失,存在自然折旧,且20装修价格一直在下滑,评估报告中仍然认定净值为25655元,而评估报告中对此没有任何说明,因此,评估报告中写明的评估资产净值25655元不具备真实性。

此致

鞍山俊龙资产评估事务所。

异议人代理人:任彦成。

2009年5月7日。

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因被申请人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现依法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裁定申请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驳回被申请人的起诉。

事实和理由:

被申请人诉申请人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受理。申请人认为贵院没有管辖权。理由如下:

1、诉争合同是由______公司与______公司签订的。20___年11月和12月的四份《点价协议》,也同样是由上述两方签订的。诉争合同签订后,10%的订金是由______公司支付给______公司的(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香港南洋商业银行转账证明书)。

2、诉争合同与四份《点价协议》均明确约定:“此合同以香港法律为依据,所有仲裁在香港进行”。因此,双方选择的准据法是香港法,关于仲裁条款效力的判定,应适用香港法律。

3、依据香港法律,该仲裁条款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同意在香港进行仲裁,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属于有效条款,对合同当事人均具有拘束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贵院没有管辖权。为此,特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恳请贵院裁定驳回被申请人的起诉。

申请人:_________。

20____年__月__日。

商标异议书

被异议人:xxxx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佟xx。

住址:xx市xx区xx路xx段xx号。

就xxxx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关于xx县xx铁选厂已被xx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的被执行人xx县xx铁选厂的资产,做出的朝xx司评字(20xx)第xx号《资产价值咨询项目评估报告书》,特提出异议如下:

一、资产评估报告不符合法定条件,朝xx司评字(20xx)第xx号《资产价值咨询项目评估报告书》应当无效。

xx县xx铁选厂的被查封资产,系在执行过程中被xx县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查封的,概与xx市中级人民法院无任何关系,评估报告对执法查封的主体认定有误,程序严重违法。因此,该《资产评估报告书》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

二、《资产价值咨询项目评估报告书》的注册资产评估师不符合法定资质条件,因此,朝xx司评字(20xx)第xx号《资产价值咨询项目评估报告书《应当无效。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4条之规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1)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2)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3)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第5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4)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的。”

朝xx司评字(20xx)第xx号《资产价值咨询项目评估报告书》参加评估项目的霍明凯的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初次注册时间是月12日,其从事注册资产评估师业务不足4年就参与本次司法鉴定业务,其根本就不具备司法鉴定人资格。可见,被异议人所出具的朝xx司评字(20xx)第xx号《资产价值咨询项目评估报告书》违反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4条和第5条第4款的规定,该资产评估报告书不具有法律效力。

三、被异议人在未按照法定程序对所涉机器、设备进行认真核查的情况下,出具的《资产价值咨询项目评估报告书》,此次评估应属无效。

被异议人现场调查人员没有按法定规范,进行现场核查工作。2、被异议人现场调查人员未对所涉机器、设备进行使用年限、使用工时的准确核查。

四、评估价格与实际价格严重背离。

由于被异议人的评估不符合法定条件,此次评估的资产与其价值完全不符。对涉案的资产的评估,评估价格仅为310000.00元人民币。其资产评估的价值之低,显然背离了资产评估应遵循客观性、科学性、专业性的工作原则。

综上所述,被异议人出具《资产价值咨询项目评估报告书》不符涉案资产价值评估的法定条件,其注册资产评估师不符合法定司法鉴定人资格条件;评估所采用依据不全面、不正确,评估价值严重偏离低于资产实际价值。“朝xx司评字(20xx)第xx号《资产价值咨询项目评估报告书》”违反了基本的评估原则——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科学性及专业性的工作原则和贡献原则、替代原则和预期原则的经济原则,对异议人极为不公;故该资产评估报告无效,对朝xx司评字()第005号《资产价值咨询项目评估报告书》应依法不予认定。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异议人:xx县xx铁选厂。

20xx年xx月xx日。

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地址:

1、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__元或查封其相同价值的财产。

2、保全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__合同纠纷一案,已在贵院立案,为确保今后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单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申请人特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______,申请人以自有财产为该保全申请提供担保,若申请有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申人请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致

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〇〇年月日。

报申请人可供保全的财产有:

1、中国银行____支行________帐号存款;。

2、位于___区___花园__栋___房;。

3、轿车一辆(车牌号码):_____)。

异议申请书

被执行人:_____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_________________。

撤回对海劳仲裁字(20xx年)第547号仲裁裁决的执行。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经生效的海劳仲裁字(20xx年)第547号仲裁裁决书,于20xx年12月向贵院申请执行,贵院于20xx年12月27日依法作出秀执字(20xx年)第43号执行裁定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就全部执行事项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和解协议所约定的全部义务,故申请人申请撤回对于本案的执行,敬请贵院予以批准。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商标异议书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我厂(公司)使用在第________类________商品上的______________商标,已经你局核准注册,证号________.依照《商标法》第30条规定,对____________________厂(公司)经你局初步审定,列入编号第________号,刊登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第______期《商标公告》的______商标提出异议,请裁定。

理由如下:

商标注册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章戳)。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送:副本一份,证据____________件。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

对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应向商标局交送商标异议书正副本各1份。商标异议书应注明本文注册商标的商品类别、商品名称、商标名称、证号;对方单位名称、经过初步审定的商标编号、名称、《商标公告》刊登的日期;着重写明异议的理由;最后签字、盖章,注明地址。有其他证明材料的应填写件数,一并交送。

四、注册商标变更注册人名义申请书(格式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你局核准注册的第________号________商标,因注册人名义已由____________,变更为____________,现申请变更。

申请人:____________(章戳)。

地址:____________。

附送:原注册证________份,

证明文件________份,

其他________.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转意见:

(章戳)。

异议申请书

xx院办:

财务科对xxxxx行政后勤中层干部绩效补充方案公示有异议。

异议事项:行政后勤按照性质,工作量大小,承担风险来分把财务科分在二类科室提出异议。

事实和理由:财务科性质负责全院的财务管理工作,包括预决算管理、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收支管理、债权债务管理、薪酬福利发放、收费管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工作,工作量大、专业性强,难度系数大,风险大不应放在二类科室。

异议请求:请院办重新调研核定,把财务科分在一类科室。

财务科:xxx。

20xx年7月30日。

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张xx系夫妻关系,贵院于08年7月4日,在强制执行中将张某的银行退休工资卡给予冻结,由于没有生活费,现已造成我们二位老人无法正常生活。涉案生效的法律文书正予申请再审,对此,申请人认为,即使本案应该履行义务,该债务也是张xx个人之债,不应该侵害和剥夺申请人被扶养的权利和生活费用,贵院采用的这一强制执行措施,已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故请求立即依法解除冻结。

我国《民诉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

根据上述相关规定,申请人既是利害关系人又是案外人更是其被执行人所扶养的家属。所冻结的工资卡额为1100元,工资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按合理执行,申请人应享有的550元不应在执行之列,剩余550元,还应在保留被执行人生活必须费用外,方可执行偿还债务。

上述异议恳请贵院认真考虑,期望执法的同时不该违法,谢谢!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20xx年×月×日。

异议申请书

案外异议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地址,身份证号码。

被异议人(原申请执行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地址,身份证号码。

被异议人(原被执行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地址,身份证号码。

请求事项:

请求法院中止对xxx财产的执行。

事实与理由:

贵院在执行(xxxx)深*法执*字第*号裁定书过程中,查封并拟拍卖的***财产,因该财产属于异议人所有,继续执行该财产可能会侵害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异议依据)xxx。

为维护异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法律相关规定提出书面异议,请求贵院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1、执行异议之诉必须在执行过程中,即在执行程序开始后、针对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程序终结前提起。

2、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必须经过执行异议审查的前置程序,即执行法院已经作出执行异议审查的裁定,案外人或申请执行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3、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必须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即要求停止执行或继续执行。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可以同时提出确权的诉讼请求;申请执行人不能同时提出对执行标的进行确权的诉讼请求。

4、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必须有具体的事实和理由。

5、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理由必须是针对执行标的的实体权利提出异议,而不是针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

6、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必须与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裁判无关,即执行标的物与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裁判所确定的标的物不能是同一标的物。

7、执行异议之诉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即案外人、申请执行人应当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案外人或申请执行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1、异议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异议书应当记明以下内容:

(2)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

2、申请人是公民的,提交身份证或户口本的复印件;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其他注册登记资料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3、委托代理人申请的,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应当出具律师事务所函。

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涉外、涉港澳台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按照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提交相应的公证和认证材料。

6、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外文的,须附有相关机构翻译的中文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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