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买卖合同管辖(优质17篇)

时间:2023-11-27 05:40:40 作者:雨中梧

买卖是人们在市场交易中常见的行为,通过买卖可以获得所需要的商品或服务。10.以下是一些买卖经验分享和教训总结,希望能为大家的买卖活动提供一些参考和借鉴。

买卖合同管辖权

上诉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区××街××国际3-2-160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武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路×号×栋×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因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上诉人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xxxx)洪民商初字第××号民事裁定,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上级人民法院撤销原裁定,将本案依法移送北京市××区人民法院审理。

上诉理由:

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xxxx年7月14日签订的《协议书》中,既未约定合同履行地,也未约定交货地点。双方在《协议书》中特别提示约定:“所有货物必须于收货当日当着运输公司人员的面开箱确认货物外观完好,……。如果甲方于收货数日后而非收货当日告知乙方货物外观由于运输原因破损,由于已无法追究运输公司责任,乙方对此破损不承担责任。”以上约定应当正确地理解为双方就货物的交接验收和责任划分所进行的约定。然而,一审法院想当然地将其延伸理解为双方对交货地点的约定。而且这种错误的理解为一审法院错误地适用相关规定,错误地处理本案的管辖权异议埋下了伏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法发[xxxx]28号)明确规定了以约定的履行地点或者以约定的交货地点确定合同履行地。而一审法院适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法发[xxxx]28号号司法解释问题的批复》(法释[xxxx]3号)明确规定废止适用。该《批复》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法发[xxxx]28号),是一项关于人民法院案件管辖问题的程序性规定。不论购销合同是在该规定生效前签订的还是生效后签订的,凡在该规定生效后起诉到人民法院的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应适用该规定,而不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的规定。”

所以,一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的规定,以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是错误的,是不能成立的。同时,一审法院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是没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的,亦是错误的。上诉人依法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本案不能依据履行地确定管辖,而应依上诉人的住所地确定本案的管辖,即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是不适当的,应依法将本案移送到北京市××区人民法院审理。

综上所述,上诉人请求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严格执法,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xxx年六月八日。

买卖合同的管辖

2010年10月份,福建省宁化县的被告张权向江西省石城县的原告孔明购买了一批碎石,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履行中,被告拖欠原告货款,原告经多次催要,未果,遂向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偿付货款。案件受理后,被告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虽然没有约定履行地,但实际交货地点是福建省宁化县,根据《民诉法》第24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该案应由被告住所地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管辖。

【分歧】。

本案应由哪个法院管辖?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裁定移送被告住所地的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审理。原、被告之间没有书面合同,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对交货地点也各执一词,根据《民诉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诉讼管辖司法解释规定,只能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应驳回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由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审理。根据《民诉法》第2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诉讼管辖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但根据《合同法》第62条第3项“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的规定,接受货币一方是原告孔明,其住所地在江西省石城县境内,故石城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也有管辖权。原告起诉属于选择管辖,应由先受理的人民法院审理。因而应当驳回异议。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将案件移送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是一种司法实践中的习惯做法,在司法实务和司法理论上均无可非议;但第二种意见,法院依据实体法作出的驳回异议裁定,则产生了较大的分歧。其争议的焦点是《合同法》作为实体法能否作为确定案件管辖权的依据。笔者认为《合同法》第62条第3项可以作为法院确定管辖权的依据。理由分析如下:

一、从买卖合同案件管辖权法律规范的发展来看。最早,《民诉法》第24条“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其规定过于原则和粗浅,司法实践中,法官在确定合同履行地时难以操作。其后,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关于适用《民诉法》若干问题意见,对买卖合同案件管辖权作出了较细的规定,但仍然不能解决司法实践中乱争管辖权和法院之间互不管辖的现象,到了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法发[1996]28号司法解释,对买卖合同(当时称为购销合同)履行地作出了较为详尽的规定,为人民法院审理管辖权争议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上述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从来没有将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这个法理上的合同履行地作为确定管辖权的依据的履行地。但《合同法》颁布后,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通说认为,货物买卖合同履行地主要是指履行义务的地点,应该包括“交货地点”和“付款地点”两个方面。合同法是以实体法规范对付款履行地作出了明确规定,因而,其条文中有关履行地点的规定应当作为确定管辖权的依据。

二、从实体法与程序法规范的内容来看。《合同法》虽然主要是规定实体权利义务,法学分类中有实体法和程序法之分,但纵观我国立法机关制定的民商事法律的相关内容,并非上述简单的分类。事实上,我国的民商事法律,不能简单地把某个部门法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没有绝对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在程序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实体法规定起到对程序法“法律真空”、“法律漏洞”的补充。民商事诉讼是实体法和程序法共同作用的结果。所以有关货物买卖合同诉讼案件管辖问题,如果离开《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就无法谈买卖合同案件的诉讼管辖。本案中,当事人对买卖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有关程序法也没有作出规定,《合同法》以明文形式加以规定,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的履行地,为人民法院确定管辖权争议提供了法定依据。

三、从法律适用的效力来看。《合同法》规定的效力要高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履行地方面的有关解释,要优先适用。因为本案是口头买卖合同,因其本身特点,决定其不可能约定合同履行地(主要是难以证明履行地和交货地点)。而最高人民法院[1996]28号的解释规定,口头合同不以履行地确定管辖权。所以,因口头合同而引起的拖欠货款纠纷,更应该适用《合同法》第62条第3项的规定,确定合同的管辖权。

货物买卖合同

签订时间:20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经双方共同协商签订本合同,以兹共同信守。

一、产品名称、商标、型号、厂家、数量、金额、供货时间

二、交货时间:20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前,由于交货时间原因产生港杂费等费用由供方承担。

三、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按国际标准,如因质量等问题引起的外商索赔由供方负责及承担全部损失,以外商出具的索赔书为准。

四、包装要求:内外包装必须适合陆运和海运,如因包装引起的货物破损致使外商索赔,供方赔偿需方全部实际损失。

五、运输方式及费用负担:由供方运送至需方指定港口,费用由供方承担.

六、验收标准、方法:按国际标准,由需方抽验货。

七、结算方式及期限:需方在结汇后凭供方增值税发票90天内付款

八、违约责任:按合同法处理。

九、如需提供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本合同附件:无。

十、解决合同纠纷的确方式:本合同如有异议,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签订地法院提出上诉。

十一、其他约定事项:本合同依法签订,双方必须全面履行,任何一方都不得私自变更或解除,因故需要变更或解除时,应双方协商一致,依法另立协议。以上条款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十二、本合同一式两份,供需双方各执一份。

供方____________需方____________

单位: ____________单位: 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

电话:___电话: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

买卖合同管辖权

住所地:xx省xx市某某区某某路南。

代理人:xxxx律师事务所王成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某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董事长。

住所地:xx省某某市某某县某某街某某号。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某某县人民法院(xxx)来民二初字第00099-1号民事裁定书;。

2、将本案移送至xx省xx市某某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事实和理由。

xxx年7月15日,上诉人xx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就某某县人民法院受理被上诉人xx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诉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某某县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某某县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该案应移送上诉人xx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xxx年7月22日,某某县人民法院就此作出了(xxx)来民二初字第0009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上诉人认为某某县人民法院的裁定违背了事实和法律规定,属于错误的裁定,应根照《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规定,依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将本案移送至上诉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xx省xx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审理。具体理由如下:。

一、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原审裁定认为:本案中的双方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第十二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约定: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可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直接向起诉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认定该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之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无效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的规定确定管辖。”2、在本案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方式问题上,当事人双方约定了“申请仲裁”或“起诉”两个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因此,在合同中,既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又选择人民法院管辖,违反了仲裁管辖权与法院管辖权相排斥的原则,可以认定双方对于以何种方式来解决双方争议并未达成合意,意思表示不一致,应当属于约定不明确,该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不明应属无效,因此,上诉人认为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二、某某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购货合同》第十二条条款中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应为无效。故应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法定管辖界定本案管辖权,由于本案的上诉人(原审被告)xx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xx省xx市某某区,因此上诉人认为某某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三、本案应移送至上诉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xx省xx市某某区人民法院。

本案中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应为无效,故应该以法定管辖界定本案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确定的“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由于本案的上诉人xx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xx省xx市某某区,因此上诉人认为该案应移送至xx省xx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审理即符合法律规定,也充分体现了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显得更为合适。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必然导致裁判的错误,故上诉人依法向贵院提起上诉,望裁如所请。

此致

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某某有限责任公司。

xxx年八月一日。

相关知识。

1、《民诉法中》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民诉法解释》中的规定。

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买卖合同管辖权

一、当事人想约定管辖时,在不违反法院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况下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当事人已经约定管辖的,以约定的为准。

三、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下合同的具体履行地是:

(1)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仅约定了交货地点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2)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承揽合同履行地为承揽方所在地;。

3、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

4、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5、证券回购纠纷合同履行地。

(3)凡在交易场所内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交易场所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

四、其他由法律规定的管辖法院。

1、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未载明付款地的,票据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营业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

3、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买卖合同管辖权

范文一: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某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某某区某某路南。

代理人:山东法杰律师事务所王成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董事长。

住所地:安徽省某某市某某县某某街某某号。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某某县人民法院(2010)来民二初字第00099-1号民事裁定书;。

2、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济南市某某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事实和理由。

2010年7月15日,上诉人山东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就某某县人民法院受理被上诉人安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诉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某某县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某某县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该案应移送上诉人山东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010年7月22日,某某县人民法院就此作出了(2010)来民二初字第0009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上诉人认为某某县人民法院的裁定违背了事实和法律规定,属于错误的裁定,应根照《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规定,依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将本案移送至上诉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山东省济南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审理。具体理由如下:

一、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原审裁定认为:本案中的双方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第十二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约定: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可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直接向起诉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认定该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之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无效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的规定确定管辖。”2、在本案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方式问题上,当事人双方约定了“申请仲裁”或“起诉”两个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因此,在合同中,既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又选择人民法院管辖,违反了仲裁管辖权与法院管辖权相排斥的原则,可以认定双方对于以何种方式来解决双方争议并未达成合意,意思表示不一致,应当属于约定不明确,该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不明应属无效,因此,上诉人认为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二、某某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购货合同》第十二条条款中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应为无效。故应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法定管辖界定本案管辖权,由于本案的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济南市某某区,因此上诉人认为某某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三、本案应移送至上诉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山东省济南市某某区人民法院。

本案中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应为无效,故应该以法定管辖界定本案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确定的“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由于本案的上诉人山东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济南市某某区,因此上诉人认为该案应移送至山东省济南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审理即符合法律规定,也充分体现了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显得更为合适。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必然导致裁判的错误,故上诉人依法向贵院提起上诉,望裁如所请。

此致

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山东某某有限责任公司。

xxxx年xx月xx日。

范文二:

上诉人: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县xx镇xx。

法定代表人:林xx,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xx县xx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杨xx。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xx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一案,不服xx市xx人民法院(2011)x法民初字第xx号民事裁定书,现提出上诉。

请求事项。

1、请求依法撤销x市x区人民法院(2011)x法民x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

2、请求将本案移送xx市xx县人民法院管辖。

货物买卖合同

本合同由买方和卖方商订。在合同项下,双方同意按下述条款买卖下述商品:

第一条:品名、规格、数量及单价

第二条:合同总值

第三条:原产国别及制造厂商

第四条:装运港

第五条:目的港

第六条:装运期

分运:

转运:

第七条:包装

所供货物必须由卖方妥善包装,适合远洋及长途内陆运输,防潮,防湿,防震,防锈,耐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不致由上述原因受损,使之完好安全到达安装或建筑工地。任何由于包装不妥善所致之任何损失均由卖方负担。

第八条:唛头

卖给方必须用不褪色油漆于每一包装箱上印刷包装编号、尺码、毛重、净重、提吊位置、

第九条:保险

在条款下:

由卖方出资按110%发票金额投保。

在条款下:装运后由买方投保。

第十条:付款条件

(1)买方在装运期前30天,通过中国银行开立由买方支付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其金额为合同总值________%,计________。该信用证在中国银行________行收到下列单证并核对无误后承付(在分运情况下,则按分运比例承付)。

(2)全套可议付已装船清洁海运提单,外加两份副本,注明。

(3)商业发票一式五份,注明合同号、信用证号和唛头。

(4装箱单一式四份,注明每包货物数量,毛重和净重。

(5)由制造厂家出具并由卖立签字的品质证明书一式三份。

(6)已交付全套技术文件的确认书一式两份。

买卖合同管辖权

住址:深圳市福田保税区金花路振和大厦西楼一层。

联系方式:xxxxxxxxx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某,女,20岁、汉族,益阳市人。

住址:益阳市金花坪1号。

上诉人因曹霞诉我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资民二初字第51-2号民事裁定,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撤销资阳区人民法院(2007)资民二初字第51-2号民事裁定书,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

买卖合同管辖权

因为债权转让涉及到债务人的实体权利,在没有履行法定的书面通知义务的情况下,该转让协议对债务人没有任何效力。

资阳区人民法院在送达驳回我司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书时,才送达了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和投递结果清单的复印件,这就是证明佛山市蓝箭电子有限公司已经履行债权转让通知义务的所有证据。

仔细审查上两份所谓的证据,从中根本无法看出上诉人已经签收该邮件,首先,在收件人签名栏中没有我司员工的签字;其次,投递结果显示是肖红代收,而我司根本没有肖红这个人(我司已提供了劳动局打印的社保费交纳清单,该清单显示我司没有此人。

其实,证明肖红是我司员工是原审原告的责任);最后,上述两个证据本身都无任何证明效力,也没有加盖具有证明效力的单位公章,不具备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故,上述证据不能证明佛山市蓝箭电子有限公司已经履行通知义务,其与原审原告的债权转让协议对我司没有任何效力,资阳区人民法院应依法驳回原审原告无理无据的起诉。

二、资阳区人民法院以原合同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合同履行地应为益阳市资阳区为由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是完全错误的,因为双方明确约定了合同的履行地是深圳市福田保税区。

11月29日,上诉人与佛山市蓝箭电子有限公司(即与本案原告曹霞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的债权人)经过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订了采购协议,该协议第2。

7条(见第一页)明确约定了交货地点:甲方(即上诉人)订单上指定地点。

上诉人与佛山市蓝箭电子有限公司在合同履行中所发订单上都明确约定了交货地为:深圳市福田保税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生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双方在采购协议、采购订单中明确约定了合同的履行地、交货地是深圳市福田保税区。

无论是合同履行地还是被告住所地都在深圳,而不是益阳!

最高人民法院9月12日发布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规定中明确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该司法解释还明确规定:在本解释之前发布的规定与本解释不一致的地方,一律以本解释为准)。

该规定更明确了双方约定的合同履行地是深圳市,原审法院无权管辖。

上述国家或地方的法院就拥有管辖权了吗?这显然违背了我国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宗旨,也不符合情理!

三、买卖合同双方签订的采购协议中有明确的仲裁协议,约定了买卖合同中发生的一切争议均由深圳仲裁委员会裁决,协议明确排除了法院的管辖权,而原审法院竟仍认为其有权管辖,实在令人无法理解,此等明显的司法错误实在少见!

月29日,上诉人与佛山市蓝箭电子有限公司(即与本案原告曹霞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的债权人)签订的采购协议中包含有仲裁条款、品质合约、售后服务协议、采购订单样本等。

该采购协议第9·1条明确约定:“有关此协议的争议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通过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双方同意由深圳仲裁委员会依其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

该仲裁决定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这说明上诉人与佛山市蓝箭电子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应由深圳仲裁委员会管辖。

因为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仲裁条款,明确排除了法院的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6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由此可见,买卖合同的双方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为仲裁,该约定真实、明确、合法,当属有效!所以,该案不应由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原审原告的起诉。

四、原审法院在司法程序上存在诸多问题,有些属于明显的程序违法,显示公平,具体如下:。

第一、原审法院连法定的15天答辩期都不给,这属于明显地程序违法!上诉人在1月24日收到原审法院邮寄送达的开庭传票,而开庭日期确定开庭日期却定在2月7日(我司相关负责人于201月24日才收到法律文书,从1月25日算起到2月7日开庭才14天),为何定的如此仓促?实在令人费解!

也不履行告知义务,实在不妥!也严重影响了上诉人正常业务的开展,也影响了上诉人的声誉!

第三、买卖合同纠纷实际发生的货款金额约31万元人民币,再加上原审原告提出的所谓的实现债权的费用6万元,也不过约37。

00万人民币,为何原审法院却裁定冻结上诉人46。

00万元人民币的财产?法律依据何在?道理何在?

第四、本案涉案金额较大(46。

00万元),又是历时两年多的买卖合同纠纷,其中牵涉管辖权、货款金额的核对、质量认证和鉴定、数量、交货期限等多方面的问题,还牵涉债权转让等复杂的法律关系,一审法院却选择适用简易程序,这显然是不合适的!

请贵院考虑上诉人正当合理的请求,依法撤销资阳区人民法院资民二初字第51-2号民事裁定书,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以彰显法律之公正,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特此向贵院提出上诉,请予慎重考虑!

此致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x。

xxxx年x月xx日。

货物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卖方(签章) : 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

买方(签章): 地址 : 电话 : 传真 : 电子邮箱:

买卖双方在平等、互利原则上,经充分协商一致,由卖方出售,买方购进下列货物,并按下列条款履行:

第一条.品名、规格: 单位: 数量: 单价: 总价: 总金额:

第二条. 原产国别和生产厂:

第三条. 包装:

须用坚固的'木箱或纸箱包装。以宜于长途海运/邮寄/空运及适应气候的变化。并具备良好的防潮抗震能力。

由于包装不良而引起的货物损伤或由于防护措施不善而引起货物损失,卖方应赔偿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费用。

包装箱内应附有完整的维修保养、操作使用说明书。

第四条.装运标记:

卖方应在每个货箱上用不褪色油漆标明箱号、毛重、净重、尺寸、合同号、目的港、收货人编号并书以“防潮”、“小心轻放”、“此面向上”等字样和装运:。

第五条:交货条件:

fob/cfr/cif/ ,。 除非另有规定“fob”,“cfr”和“cif”均应依照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1990)办理。

第六条. 装运日期:

第七条. 装运港口:

第八条. 卸货港口:

第九条. 保险:

当交货条件为fob或cfr时,应由买方负责投保。 当交货条件为cif时,应由卖方按发票金额%投保 险;附加险: 。

第十条.支付条件: (1) 信用证(l/c)支付方式:

买方收到卖方交货通知后,应在交货日前天,由________ 银行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可撤销信用证。信用证于装运日期后 天内有效。

该信用证适用ucp500/ucp600/的规定 (2)托收(d/p或d/a)支付:

a、货物装运后,卖方出具以买方为付款人的即期跟单汇票(d/p),连同装运单据,通过卖方所在地银行和买方银行交给买方进行托收。

b、货物装运后,卖方出具以买方为付款人的承兑跟单汇票(d/a),汇付款期限为 后 ,按即期承兑交单(d/a 日)方式,通过买方所在地银行和买方________ 银行交给买方进行承兑,买方承兑后,向买方转交装运单据,买方按汇票期限到期支付货款。

(3)汇付(t/t或m/t):

买方在收到卖方依本合同第十一条规定提交的装运单据后 日内,以电汇/信汇方式支付货款。

(4)直接付款:

买方收到卖方装运单据后天内,以航邮向卖方支付货款。

第十一条.单据:

(1) 卖方按照以下不同运输方式向买方提供相应单据: a、海运:

全套清洁海运提单,标明“运费付讫”/“运费预付”,作成空白背书并加注目的港________ 公司。

b、空运:

空运提单副本一份,标明“运费付讫”/“运费预付”,寄交买方。

(2)商业发票一式五份,标明合同号和货运唛头(若货运唛头多于一个,发票需单独开列),发票根据有关合同详细填写。

(7)货物装运后立即用电报/信件通知买方。

第十二条. 装运条件: (1)fob条款:

a、a、由买方负责按照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租船订舱。

办理租船订舱事宜。

b、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前天,用电报/信件将合同号、品名、数量、价值、箱号、毛重、装箱尺码和货抵装运港日期通知买方,以便买方租船订舱。

c、买方应在装船期前 日通知卖方船名、预计装船日期、合同号,以便卖方安排装运,要求卖方与船方代理保持密切联系。

d、如果有必要改变装运船只或者其到达日期,买方或其运输代理应及时通知卖方。

e、如果船只不能在卖方通知的船期后 日内到达装运港,买方应承担从第 日起发生的货物仓储保管费用和此期间的货物保险费用。

f、若载运船舶如期抵达装运港,卖方因备货未妥而影响装船,则空舱费和滞期费均由卖方承担。

g、货物越过船舷之前,一切费用和风险由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后,一切费用和风险属买方。

(2)cfr和cif条款:

卖方于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装运日期前天,以电报/信件把交货预定期、合同号、品名、发票金额等通知买方。货物交办发运,卖方即刻以电报/信件将合同号、品名、发票金额、交办日期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及时投保。

第十三条.允许/不允许部分装运或转运。

第十四条.卖方有权在 %数量内溢装或短装。

第十五条.质量保证:

卖方保证:所供货物,其质量、规格和工艺符合本合同所作的说明,标明商标的货物包装为新的和未经使用的。保证期为自货到目的港卸货完毕之日起12个月。在质量保证期内,凡因设计、制造工艺和所有材料而产生的缺陷,卖方应自负费用进行修理或更换货物。

第十六条.检验:

在货物运抵最终目的地后,买方有权向向货物检验机构申请对货物进行检验。检验机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第十七条. 索赔:

自货到目的港起天内,经发现货物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安全或卫生条件与合同规定不符者,除应由保险公司或船方承担的部分外,买方可凭前条规定的检验机构所出具的商品检验证书,有权要求更换或索赔。卖方应在收到索赔要求后天内回复买方。

货到目的港起12个月内,使用过程中由于材料质量和工艺问题而出现的损伤,买方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并出具前条规定的检验机构开列的检验证书,提出索赔,卖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卖方应在收到索赔要求后天内回复买方。

第十八条. 不可抗力:

(1)在货物制造和装运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如战争、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和地震或其他由双方认可的事件)致使延期交货或不能交货,卖方概不负责。卖方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买方并在事发 天内,以航空邮件将事故发生所在地当局签发的证书寄交买方以作证据。

(2)在此情况下,买卖双方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合同是否能够继续履行以及卖方是否仍有责任采取必要措施促使尽快交货。

(3)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超过 天而合同尚未履行完毕,买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十九条.合同延期和罚款:

除本合同十八条所述不可抗力原因外,卖方若不能按合同规定如期交货,应当提前 通知买方,买方可同意延期交货,且可以同时相应减少议定的货款支付金额,并通知付款银行相应减少议定的支付金额。该减少的部分作为合同延期履行的违约金,但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迟交货物总额的5%。卖方若逾期10个星期仍不能交货,买方有权解除合同,且有权要求卖方如期支付上述违约金。

第二十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凡涉及本合同或因执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则可提交中国-西安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规则和程序进行仲裁。仲裁将在西安进行,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仲裁庭决定具体承担。

第二十一条.附加条款: (1)法律适用: 本合同之签订地、或发生争议时货物所在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被诉人为中国法人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除此规定外,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 。

(2)本合同一式两份,自双方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为中英文两种文本,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但两种文本若有差异,以中文为准。

卖方: 买方:

(签字)(签字)

买卖合同管辖权

二、上诉费及其他诉讼费用等由被上诉人曹霞承担。

上诉理由:。

且具体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如下:。

一、因原债权人佛山市蓝箭电子有限公司未履行通知义务,故,该债权转让协议对我司没有约束力,被上诉人曹霞非买卖合同纠纷的当事人或第三人,无诉讼主体资格,一审法院应驳回其起诉。

所谓“当事人适格”,也称为正当当事人或者合格的当事人,是指对于特定的诉讼可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当事人的资格。

判断当事人适格与否的标准是看当事人是否是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即本案诉讼标的)的主体,而原审原告曹霞与买卖合同纠纷没有任何利害关系,我司与曹霞也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她根本就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之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由此规定可知:合同成立后,债权人应及时地(合理期限)将债权转让的事实用合适的方式通知债务人,债务人须接到债权转让的通知且知道了通知的内容,此时,转让合同开始生效。

货物买卖合同

甲方(卖方):

签订地点:

乙方(买方):

签订时间:年____月____日

1、甲方负责三包,具体按《摩托车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实施细则》执行。

1、乙方同意收到甲方货品后,首付款 结清: a:于 b:于年每月固定偿还元,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结算清。

2、乙方不能按上述方式付清货款,该货物所有权仍归甲方所有,甲方有权采取任何方式收回货物。 四、违约责任 乙方保证提供的身份证、驾驶证、住址、电话等个人资料真实有效,否则自愿承担法律责任。

1、乙方不能按第三款规定向甲方按时支付货款的,则乙方除向甲方清还所有欠款,应向甲方甲方支付滞纳金,其标准为每逾期____日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一计时。

2、如在规定还款时间内,如乙方未即时还款的由甲方收回乙方车辆,且由乙方承担往返路收回车费用,如甲方收回摩托车之日起一个月内乙方仍旧没有付款的,甲方有权将摩托车拍卖,拍卖得收入归甲方所有。

3、如摩托车损坏的,乙方同意用家庭中任意财产赔偿归还甲方,其中车款未付清尾款,乙方所购买的保险受益人为甲方。

4、如果乙方拖欠欠款,甲方每次到家索要拖欠欠款,按每次补偿甲方。 五、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协议签订地之有管辖权的法律提起诉讼。 六、本合同一式二份同,经双方签字盖章或手印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地址:

身份证号:

授权代表:

地址:

电话:

电话:

签订日期:

家庭担保人签字:

货物买卖合同

经供需双方协商,本着自愿及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1、商品明细(应注明产品的牌号或商标):

2、质量,按下列第(x)项执行:

(1)按照国家食品安全、国家食品卫生标准执行。

(2)按双方商定要求执行,具体为:____________(应具体约定产品质量要求)。

1、数量:________。

2、计量单位和方法:__________。

3、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增(减)量规定及计算方法:____________。

_________(应尽可能注明所采用的包装标准是否国家或主管部门标准,自行约定包装标准应具体可行,包装材料由谁供应,包装费用的负担。)。

1、交货时间:_______。

2、交货地点:_______。

3、运输方式:_______(注明由谁负责代办运输)。

1、验收时间:_______。

2、验收方式:______(如采用抽样检验,应注明抽样标准或方法和比例)。

3、验收如发生争议,由___检验机构按___检验标准和方法,对产品进行检验。第六条价格与货款支付:

1、单价:____;总价:_________(明确币种及大写)。

2、货款支付:

货款的支付时间:____________;货款的.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

1、需方在验收中如发现货物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或约定,应在妥为保管货物的同时,自收到货物后__日内向供方提出书面异议;在托收承付期间,需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需方未及时提出异议或者自收到货物之日起___日内未通知供方的,视为货物合乎规定。

2、需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3、供方在接到需方书面异议后,应在日内负责处理并通知需方处理情况,否则,即视为默认需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1、需方中途退货的,应向供方赔偿退货部分货款的___%违约金。

2、需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的,除交货日期得以顺延外,应按顺延交货部分货款金额每日万分之___计算,向供方方支付违约金。

3、需方自提产品未按供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约定日期提货的,应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金额每日万分之____计算,向供方支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

4、需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受货物的,应承担因此给供方造成的损失。

5、需方如错填到货的地点、接货人,或对供方提出错误异议,应承担供方因此所受到的实际损失。

1、供方不能交货的,向需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___%的违约金。

2、供方所交货物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同规定的,如需方同意利用,应按质论价;需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具体情况,由供方负责包换,并承担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

3、供方因货物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须重新包装的,供方负责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支出的费用。需方不要求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供方应赔偿需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物的差价部分。因包装不当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由供方负责赔偿。

4、供方逾期交货的,应按照逾期交货金额每日万分之____计算,向需方支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赔偿需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如逾期超过__2_日,需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可就遭受的损失向供方索赔。

5、供方提前交的货物、多交的货物,如其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约定,需方在代保管期间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需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均应由供方承担。

6、货物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供方除应负责运到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需方因此多支付的实际合理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7、供方提前交货的,需方接到货物后,仍可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付款;合同约定自提的,需方可拒绝提货。供方逾期交货的,供方应在发货前与需方协商,需方仍需要货物的,供方应按数补交,并承担逾期交货责任;需方不再需要货物的,应在接到供方通知后__日内通知供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供方发货。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__日内向对方通报,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的不可抗力证明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如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均应提交当地仲裁委员会或当地法院。

1、按本合同规定应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日内,按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2、约定的违约金,视为违约的损失赔偿。双方没有约定违约金或预先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3、本合同自___年__月__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内,除非经过对方同意,或者另有法定理由,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或解除合同。

4、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5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需方:______(盖章)。

供方:______(盖章)。

签订日期:

货物买卖合同

立契约书人_________________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双方兹就买卖茶具事宜,订立本件契约,条款如下:

一、买卖标的:

____________________。(样式、规格另行列表)

二、价金:

_________组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_每组__________元整,合计__________元整。

三、送货地点:

甲方公司所在地或其所指定的地点。

四、送货日期:

乙方应于某后一个月内按甲方指定的地点、组数如期送达。如有迟延,应依迟交部分的货款每按千分之二计罚违约金,乙方不得有异议。

五、清偿费用:

原则上运送费、包装费由乙方负担。惟甲方所指定送货地点不在__________市__________县两界内,按实际里程数每公里__________元酌收运送费用。

六、甲方或其指定受领之人世间于某第一条的茶具后,应即时验收。____________________如有瑕疵,应于某后七天内以书面通知乙方更换,逾期乙方不负瑕疵担保责任。

七、甲方应凭乙方所开出的统一发票及送货签收单将货款一次付给乙方。

八、本契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买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

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统一号码: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

卖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

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统一号码: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货物买卖合同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就乙方购买甲方产品达成以下买卖合同条款。

风险提示:标的物信息

买卖合同中应根据标的物的类型,在合同中将其特定化。防止因产品约定不清,而产生纠纷。

数量、价款要明确,包括数额的计量单位,大多数事项应由双方协定,同时需要标出标的物的单价、总价,币种、支付方式及程序等,各项须明确填写,不得含糊。

1、质量标准:

2、乙方对产品质量的特殊要求:

3、乙方对产品包装的特殊要求:

4、乙方对产品质量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产品后五日内提出确有证据的书面异议并通知到甲方;逾期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甲方产品质量符合本合同约定要求。但乙方使用甲方产品的,不受上述期限限制,视为甲方产品符合合同约定要求。

1、产品的单价与总价:

上述货物的含税价为:______总价款为:________

2、甲方产品的包装费用、运输费用、保险费用及交付时的上下列支费用等按下列约定承担:

(1)甲方产品的包装物由______提供,包装费用由______承担。

(2)甲主产品的运输由______办理,运输费用由______承担。

(3)甲方产品的保险由_____办理,保险费用由_______承担。

(4)甲方产品交付时的上下力支费用由_______承担。

(5)乙方承担的上述费用,乙方应当在甲方交货前一次性给付甲方。

风险提示: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要明确,履行方式是送货还是自行提货这不仅涉及运输费用的承担,而且还将涉及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问题;履行期限约定不明将会严重影响到合同内容的顺利履行、实施,产生逾期交货等纠纷。同样的合同履行地点不明也会容易引发争议。

如:有的合同对履行期限作出模糊约定,如“一个月内履行完毕”,但从何时起算一个月没有约定,这就容易使双方产生歧义,都作出对自己有利的解释;如果将期限明确化,约定在“某年某月某日前履行完毕”则就避免了歧义的产生。

(1)甲方产品交付方式为:乙方提货,甲方送货,甲方代办托运。

风险提示:交货地点

对于“交货地点”应当明确约定,因为它涉及双方的利益实现和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承担问题。一一般情况下,标的物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风险承担随之转移。如:在合同中约定交货地点为卖方的仓库,则意味着该货物一旦出库,其毁损、灭失的风险则转移到买方处,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对于交货地点的选择上,应慎重对待。

(2)产品交付地点为甲方所在地,交货时间为合同生效后_____天,若乙方对甲方产品有特殊要求的,甲方应当在乙方提供相关确认文件后______天内交货。但乙方未能按约定付款甲方有权拒绝交货,乙方未能及时提供相应文件的,甲方有权延期交货。

(3)在合同约定期限内甲方违约未能及时交货的,产品的灭失、毁损的风险由甲方承担;产品交付后或乙方违约致使甲方拒绝交货、延期交货的,产品的灭失、毁损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风险提示:价款支付

在实务中,有的买卖合同只是简单地约定合同款项的金额,对于款项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却未作出约定。这一漏洞将为支付方无限期不支付或迟延支付找到借口。

另外,需方应尽量采取银行转账方式来履行支付货款。明确付款的具体期限及条件,尽量要简单、明确易实施,避免催款方因为无法举证付款条件成就而不能主张货款的风险。设定明确的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有效督促或威慑合同付款方。

(1)乙方应在本合同书签订_______日内向甲方预付货款______元,甲方交付前给付价款______元,余款由乙方在收到甲方产品之日起_______天内付清。

(2)乙方应当以现金、支票或即期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甲方价款。

(3)双方同意乙方未能付清所有价款之前,甲方产品的所有权仍属于甲方所有。

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终止合同的履行。一方根本性违约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但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到对方。

(1)乙方在签订和履行本合同中知悉的甲方的全部信息(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均为甲方的商业秘密。

(2)无论何种原因终止、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同意对在签订和履行本合同中知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非经甲方书面同意或为履行本合同义务之需要,乙方不得使用、披露甲方的商业秘密。

(3)乙方违反上述约定的,应当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风险提示: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要条款化,在出现违约情形时,能有效执行,避免纠纷。很多合同对违约责任没作约定或约定太过含糊,不具可操作性。比如有的合同约定“违反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10万元”,这个约定就太过笼统,实务中很难操作。

具体应明确,违反合同的哪条约定,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如:质量不符、数量不符、未按时足额付款、未及时交货等等,不同违约情况应制定相应的违约责任,另外,违约金的数额要具体化、数字化,以便于向违约方主张。

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违约,都应当承担违约金_______元。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应当赔偿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及主张权利的费用等)。

(1)因火灾、战争、罢工、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而致本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终止合同的履行,各自的损失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因素消失后,双方需要继续履行合同的,由双方另行协商。

(2)因不可抗力终止合同履行的一方,应当于事件发生后______日内向对方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文件并及时通知对方。未履行通知义务而致损失扩大的,过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乙方联系人或授权代表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对甲方所作的任何、通知等,都对乙方具有约束力,具有不可撤销性。

(2)签订或履行合同过程中,非经甲方书面同意或确认,乙方对甲方任何人员的个人借款,均不构成乙方对甲方的预付款或已付款款项。

(3)乙方联系地址、电话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到甲方,在乙方通知到甲方前,甲方按本合同列明的联系方式无法与乙方联系的,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4)本合同未约定的事项,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乙方应当在签订合同时向甲方提供其合法经营的证明文件,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6)签订本合同时,双方确认的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同等法律效力。

风险提示:争议解决方式

合同双方一旦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只能求助于仲裁机构或法院。那么具体选择哪一种方式,则需要当事人双方约定,如果选择仲裁机构就一定要明确是哪个仲裁委员会,否则就会因约定不明而致约定条款无效。

当然双方也可以约定管辖的法院,而约定法院则只能在被告所在地法院、原告所在地法院、合同履行地法院、合同签订地法院、标的物所在地法院中选择其一,而不能随意选择,否则该条款无效。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的,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甲、乙双方对本合同的条款已充分阅读,完全理解每一条款的真实意思表示,愿意签订并遵守本合同的全部约定。

风险提示:证据保留

注意保留和收集合同及附件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补充协议、送货单、购销凭证、发票签收记录、双方的来往函件、备忘录、会议纪要、传真件,交通票据、运输单、电话记录、电子邮件等等书面、视频、录音资料,一旦发生纠纷,这些证据都将有可能成为有力的事实证据。

本合同书一式____份,双方各执_____份。

甲方:

委托代理人:

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乙方:

委托代理人:

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货物买卖合同

(注:须填写营业执照登记的单位全称)

(注:以营业执照为准)

注:以实际办公地址为准)

(注:须填写营业执照登记的单位全称)

(注:以营业执照为准)

(注:以实际办公地址为准)

经买卖双方在平等、互利原则上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各条款,共同履行:

第一条货物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产地: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商标: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价格: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包装: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付款条件:签订合同后买方于7个银行日内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经确认的、不可撤销的、可分割、可转让的、不得分批装运的、无追索权的信用证。

第八条装船:从卖方收到买方信用证日期算起,45天内予以装船,若发生买方所订船舶未按时到达装货,按本合同规定,卖方有权向买方索赔损毁/耽搁费,按总金额____%计算为限。因此,买方需向卖方提供银行保证。

第九条保证金:卖方收到买方信用证的14个银行日内,向买方寄出____%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若卖方不执行本合同,其保证金买方予以没收。

第十条应附的单据:卖方向买方提供:

1.全套清洁提货单;

2.一式四份经签字的商业发票;

3.原产地证明书;

4.装箱单;

5.为出口________所需的其他主要单据。

第十一条装船通知:卖方在规定的装货时间至少14天前用电报方式将装船条件告知买方,买方或其代理人将装货船估计到达装货港的时间告知卖方。

第十二条其他条款:质量、数量和重量的检验可于装货港一次进行,若要求提供所需的其他证件,其办理手续费、领事签证费应由买方负担。

第十三条装船时间:

第十四条装货效率:每一个晴天工作日,除星期日、节假日外,每舱口进货为________立方(吨)。

第十五条延期费/慢装卸罚款:对于________载重吨船来说,每天________u.s.d.。

第十六条不可抗力:签约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台风、地震和双方同意的不可抗力事故而影响合同执行时,则延迟合同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第十七条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十八条本合同于年月日在________市用________文签署,正本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买卖双方签字生效。

货物买卖合同

甲乙双方根据《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乙方按下表所列要求购买甲方商品:

第二条质量要求:甲方所出售的商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

第三条验收方法:乙方足额付给甲方货款,甲方按第一条表格所列要求交付商品。

第四条违约责任:甲方不能按期交货,每逾期一天,按总货值的_________%偿付乙方违约金。收付定金的,甲方不能履行合同,双倍偿还乙方定金;若乙方不能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第五条争议解决:本合同在执行中如发生争议或纠纷,甲乙双方先自行协商或提请有关部门调解解决,解决不成时,按以下第项处理。申请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其它约定事项:_________

第七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执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另订附则,所有附则均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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