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登记委托书(优秀17篇)

时间:2023-11-20 21:28:32 作者:琉璃 工商登记委托书(优秀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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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委托书

×××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鉴定委托书。

()字第号。

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第22条的规定,请委派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对___。

进行鉴定。鉴定结论由鉴定人员签。

名或盖章,你单位应证明鉴定人的身份,并加盖。

公章。

(印章好范文版权所有。

颁布单位:国家工商管理局。

颁布日期:1986

工商登记委托书

委托事项:本公司决定委托_______________先生/女士办理_________________变更登记,特此授权。

委托有效期限,自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年___月___日。

委托公司盖章:___。

_____年___月___日。

文档为doc格式。

登记委托书

委托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

被委托人变更有关材料的权限:

1.()修改任何材料;。

2.()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文字错误;。

3.()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4.其他有权更正的`事项:

委托人盖章或签字: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商委托书

委托人名称或姓名:

公民身份证号码:

住所: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联系地址:

受委托人姓名:性别:

住所:公民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

工作单位:

现委托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黄浦分局调查的(案件)中,作为委托理人,委托权限如下:接受调查,陈述事实;提供证据;签收法律文书;申请陈述,申辩,听证。受委托人在接受调查中对询问的`回答和提供的证据材料我(单位)均予以承认,并对提供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予以负责。

委托日期:20xx年xx月xx日至事务(案件)结束

委托人(签名):

(盖章):

20xx年xx月xx日。

登记委托书

广州海关:

本单位现向贵关申请办理报关员注册手续,由于本人因(具体原因)不能亲自来办理,现特授权(所在报关单位全称)前往贵关办理报关员注册有关手续,具体事项如下。

一、委托报关单位的简要情况:

1.报关单位名称:(所在报关单位全称)。

2.地址:(所在报关单位法定注册地址)。

3.电话:(所在报关单位联系电话及手机)。

4.邮政编码:(报关单位法定注册地址的邮政编码)。

5.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所在报关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及职务;所在报关单位为非法人企业的,则提供报关单位的负责人的姓名及职务。)。

二、委托事项及权限:

本人全权授权委托(所在报关单位全称)代为提出报关员注册申请、递交申请材料、收受法律文书等所有与报关员注册有关的事项。

三、委托代理起止日期:自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月x日

授权委托人:(受权委托人签字)。

授权委托人联系电话:

报关单位:(公章)。

20xx年x月x日。

登记委托书

委托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

被委托人变更有关材料的权限:

1.()修改任何材料;。

2.()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文字错误;。

3.()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4.其他有权更正的事项:

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委托人盖章或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注:1.委托人盖章或签字: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设立登记由股东、出资人盖章、签字(自然人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由全体董事签字;公司、非公司企业变更、注销登记由本企业盖章。

2.被委托人更正有关材料的权限:1、2、3项()内填写“同意”或“不同意”;第4项按授权内容自行填写。

登记委托书

被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

被委托人变更有关材料的权限:

1.()修改任何材料;。

2.()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文字错误;。

3.()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4.其他有权更正的事项:

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委托人盖章或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注:1.委托人盖章或签字: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设立登记由股东、出资人盖章、签字(自然人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由全体董事签字;公司、非公司企业变更、注销登记由本企业盖章。

2.被委托人更正有关材料的权限:1、2、3项()内填写“同意”或“不同意”;第4项按授权内容自行填写。

一、本文书简介。

(一)概念。

本文书是公司、企业的发起人,在申请设立登记时,由于公司、企业设立登记的步骤繁琐、程序复杂,为了节省自身时间并提高设立效率,而委托具有相关资质或经验的他人代理自己进行设立登记事宜时所使用的委托书。

(二)适用场合。

公司、企业设立登记事项。

(三)特征。

属于授权委托书,只是授权委托事项较为特殊,本文书是在公司发起设立时期使用的,主要用于发起设立登记事项的代理,因此区别于一般民事主体之间基于简单的民事事务而设立的委托书。具有专业性、复杂性、严格程序性。

二、法律风险。

在委托书的正文。一般要写清楚:

1.受托人的姓名、身份等,从而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能够清楚地了解受托人的基本情况,也不会产生张冠李戴或者冒名顶替的情况。并且应当仔细审查受托人的行为能力以及相关资质,以免影响设立登记申请的进程和效力。

2.说明受托人的权限、委托事项的内容,委托事项应写得具体、简明。受托人的具体权限也应当在文书内具体列明,例如,更正材料的文字、填写、格式等错误的权利,这样,不仅可以提高申请设立的效率,而且可以明确委托权限,防止越权代理等有损委托人利益的行为。

3.文书当中应当明确委托期限,有限期限的重要性在于超过了该期限,受托人丧失代理权。所以,为了防止逾期代理应当明确委托期限。但是由于企业发起设立申请事项比较繁琐、程序复杂,因此可能出现申请设立尚未获批,委托期限即已届满的情况,抑或是申请已经获批但是委托权限尚未到期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可能会导致申请事宜受到阻碍影响整个程序进展效率,或者成功之后受托人滥用代理权作出有损委托人利益的行为。对此,应当附加委托期限自动延期或自动终止的条款。

4.在正文的右下方写明委托人的名称和委托书的开出日期,并加盖公章,从而明确委托人身份和委托书的有效期间起算时间。

登记委托书

兹授权先生全权代表新昌县合成化工厂法定代表人办理受让由新昌县土地储备开发中心回收的原新和成工业园新国用()字第738号土地使用权事宜。如无特别指示,受托人可酌情在与上述土地受让相关的合同、协议及其他文件上签署。

特此授权。

委托单位(盖章):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

工商登记委托书

莆田市荔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兹向贵局申请打印“_____有限公司”,公司注册号为:_______,企业基本情况表,特委托_____,身份证:__________,到贵局办理,望予以方便。

_____有限公司。

_____年___月___日。

税务登记委托书

(一)居民企业。

1.个体经营纳税人: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一式一份)。

(2)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吊销决定的原件及复印件。

(3)税务机关原核发的《国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已发放电子税务证照的不需提供)(如证件丢失,可凭纳税人的丢失声明办理)。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防伪税控系统金税卡、ic卡或金税盘、报税盘。使用货运专票税控系统和机动车发票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应提供税控盘、报税盘。(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提供)。

2.单位企业纳税人: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一式一份);《清税申报表》(一式三份,税务机关二份,纳税人一份)(已经领取“一照一码”新版营业执照的纳税人提供)。

(2)主管部门或者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以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3)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吊销决定的原件及复印件。(破产企业需提供《企业破产清算裁定书》)。

(4)税务机关原核发的《国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已经领取“一照一码”新版营业执照的纳税人除外)(已发放电子税务证照的不需提供)(如证件丢失,可凭纳税人的丢失声明办理)(已经领取“一照一码”新版营业执照的纳税人除外)。

一般纳税人还应提供税控盘、报税盘。(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提供)。

(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

(二)非居民企业。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一式一份)。

2.合同、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已经提供的除外)。

3.对实行汇总缴纳的机构、场所,需提供负责汇总缴纳的机构、场所出具的发票、税款由其统一清理的证明。

4.税务机关原核发的《国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已发放电子税务证照的不需提供)(如证件丢失,可凭纳税人的丢失声明办理)。

5.非居民企业提供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纳税人同时申请联办其他事项的,需提供办理该事项个性化的资料。

2.需取消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格的,需提供:《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3.需取消缴税账户的,需提供:《账户缴税功能变动表》;。

(具体要求见各事项的工作指引)。

(四)纳税人跨省、跨市迁移的。

2.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已经领取“一照一码”新版营业执照的纳税人除外)。

3.《发票领用簿》及未验旧、未使用发票。

4.住所、经营地点变动的相关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地点。

所辖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网上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间。

0-20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受理-审核-审批。

注意事项。

(一)注销登记前的清理工作。

纳税人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前,须对下列事项进行清理:

1.清理发票。

(1)纳税人携带《发票领购簿》和未使用完毕的空白发票,连同填妥的《发票缴销登记表》,办理缴销发票手续。

(2)对各类需要验旧供新的发票,纳税人必须携带验旧发票进行验旧。

2.最后一期税款申报和清理期税。

独立核算的纳税人必须在清理发票后,及时申报和清缴应纳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和欠税。

3.其他清理事项。

(1)缴销防伪税控设备和有关税务证件、当年度未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和其他税务资料。

(2)非独立核算且非独立申报纳税的分支机构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不须清税清票,但要凭其总机构出具“税款、发票由总机构负责清理”的证明申请办理注销,并缴销有关税务证件和资料。

(3)破产企业,提供《企业破产清算裁定书》在缴销发票、清缴税款、缴销防伪税控系统设备后,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不再进行清税检查。

(4)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对已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的纳税人进行出口退(免)清算,并在完成清算后缴销纳税人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5)有纳税人各类资格(如税收优惠等各类税务资格)需逐一取消。

(6)完成《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的核销。

(7)完成《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的核销。

(8)完成纳税人的多(预)缴税款的清理。

(9)完成所有的税源风险任务。

(二)其他注意事项。

1.纳税人有在查案件或违法违章案件的,必须办理结案后才能办理注销登记。

2.对个体“双定”户在月度中间申请注销的,当月15号后申请的,按发票额(含自开发票、代开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与双定额比对,取高值且达到起征点的征税;当月15号前(含15号)申请的,仅发票额(含自开发票、代开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达到起征点的征税。

注销当月要按规定进行申报缴税。对在当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已缴纳的税款,若纳税人当月申报时,按上述税款计算方法要征收税款的,已缴纳的税款作抵缴处理;若纳税人当月申报时,按上述税款计算方法不用征收税款的,已缴纳的税款不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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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营改增”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通告。

税务登记委托书

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加强税源监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第三条县以上(含本级,下同)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是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税务登记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以及非正常户处理、报验登记等有关事项。

第四条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包括扣缴税款登记证及其副本。

第五条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实施属地管理,采取联合登记或分别登记的方式办理税务登记。有条件的城市,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可以按照“各区分散受理、全市集中处理”的原则办理税务登记。

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当对同一纳税人核发同一份加盖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印章的税务登记证。

第六条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之间对纳税人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发生争议的,由其上一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协商解决。

第七条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执行统一税务登记代码。税务登记代码由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编制,统一下发各地执行。

已领取组织机构代码的纳税人税务登记代码为:区域码+国家技术监督部门设定的组织机构代码;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代码为其居民身份证号码;从事生产、经营的外籍、港、澳、台人员税务登记代码为:区域码+相应的有效证件(如护照,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等)号码。

第八条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应定期相互通报税务登记情况,相互及时提供纳税人的登记信息,加强税务登记管理。

第九条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一)开立银行账户;。

(二)领购发票。

纳税人办理其他税务事项时,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相关信息后办理手续。

第二章设立登记。

第十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六)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第十一条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第十二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税务登记地点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指定管辖。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之间对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发生争议的,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二)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三)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四条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

(二)住所、经营地点;。

(三)登记类型;。

(四)核算方式;。

(五)生产经营方式;。

(六)生产经营范围;。

(七)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

(八)生产经营期限;。

(九)财务负责人、联系电话;。

(十)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齐全且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及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不齐全或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场通知其补正或重新填报。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税务机关应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后予以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第十六条税务登记证件的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税务登记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生产经营地址、登记类型、核算方式、生产经营范围(主营、兼营)、发证日期、证件有效期等。

第十七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税务机关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第三章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第十九条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一)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

(二)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一)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二)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

(三)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纳税人提交的有关变更登记的证件、资料齐全的,应如实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通知其补正。

第二十二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审核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都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税务登记表的内容发生变更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未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不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第四章停业、复业登记。

第二十三条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四条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停业申请登记表,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税务机关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第二十六条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及其停业前领购的发票。

第二十七条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并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

第五章注销登记。

第二十八条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第二十九条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第三十条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第三十一条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第六章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第三十二条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

第三十三条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第三十四条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

(二)《外管证》。

纳税人在《外管证》注明地销售货物的,除提交以上证件、资料外,应如实填写《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申报查验货物。

第三十五条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第三十六条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

第七章证照管理。

第三十七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采取实地调查、上门验证等方法,或者结合税务部门和工商部门之间,以及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之间的信息交换比对进行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

第三十八条税务登记证式样改变,需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的,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第三十九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第八章非正常户处理。

第四十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

第四十一条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三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处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第四十七条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办法规定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相关手续,或者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调离工作岗位,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涉及的标识、戳记和文书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2月1日起施行。

版权登记委托书

委托人:

委托人现全权委托被委托人办理作品著作权登记。具体事项如下:

1、作品名称:。

2、委托权限:代为办理该作品著作权登记的相关事宜,包括登记材料的提交、补正、签章,登记费用的交纳,作品登记证书的领取以及其他与作品著作权登记有关的事项。

3、委托期限:自签订本委托书之日起至完成作品登记之日止。

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版权登记委托书

人。著作权的保护期至:甲方拟对外转让该作品的若干权利。为此,甲方决定委托乙方承担此次项目著作权转让的顾问工作。

为使甲乙双方的合作顺利进行,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5、乙方提供上述著作权转让的交易鉴证、交易价款的结算等工作。

第二条甲方保证与承诺。

1、甲方保证是本协议项下著作权的合法所有者,并且有权向第三方转让,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一旦发生任意第三方主张权利的,由甲方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引致的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相关机构认定甲方侵权或者认定甲方不享有拟转让的著作权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乙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协议,乙方已经收取的费用不予退还,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2、甲方保证依本协议而承担的义务是合法有效的义务,甲方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与其依据其它协议或文件而履行的义务并不冲突,同时与法律、法规及有关行政规章亦无任何抵触。

3、向乙方及时提供甲方委托事项所需的所有文件、资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违反上述约定给乙方带来的一切损失。

4、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就本协议委托事项,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与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签订与本统筹顾问协议所述内容相同或类似的协议、合同或约定。

第三条乙方保证与承诺。

1、乙方保证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且具有承担本协议甲方委托事项的业务能力的企业法人,具备签署本协议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本协议一经签署即构成对乙方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2、乙方保证依本协议而承担的义务是合法有效的义务,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与其依据其它协议或文件而应承担的义务并不冲突,同时与法律、法规及有关行政规章亦无任何抵触。

3、乙方应选派富有专业工作经验、熟知委托项目性质和目标、责任心强的业务骨干组成项目工作组,具体负责本委托事项的工作,乙方应积极组织协调参与本委托事项的其他中介机构的工作,以便甲方本次委托事项的顺利完成。

4、乙方应勤勉履行推介职责,为甲方重点推介资信良好的受让人,并代表甲方利益与意向受让人进行谈判或参与甲方与意向受让人之间的谈判。

5、本协议第一条第2款所指的信息发布是指,乙方依据其拥有的信息发布渠道为甲方本次著作权转让进行信息发布,具体发布渠道包括《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北京现代商报》、《中国网络电视频道》、北交所网站、新浪网、国研网、中华理财网、全国49家产权交易合作机构等,乙方也可以根据甲方要求在乙方举行的推介会上进行推介,或举行专场推介会(费用由甲方另付)进行宣传推介。

第四条费用支付。

根据著作权转让顾问服务的具体内容,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相应的顾问费。

1、本协议签署后三个工作日内,甲方先行向乙方支付前期运作费用万元(即万圆人民币整),待委托事项完成后从应付费用中抵扣。

2、受让人和甲方签署著作权转让协议的5日内,甲方支付向乙方支付全部顾问费(扣除已经支付的前期运作费的部分)。

甲方按照乙方提供的银行帐号支付上述款项。

第五条违约责任。

1、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对守约方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为履行本协议支出的一切合理的费用,及守约方根据本款为实现自己的请求而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一切合理费用。

2、任何一方违反其义务,导致第三方向对方提出权利或赔偿请求,责任方应就对方产生的一切损失提供完全、有效的赔偿。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赔偿给第三方的费用,为对抗上述请求和根据本款实现自己的请求而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一切合理费用。

3、甲方违反本协议第五条约定未向乙方支付全部或部分费用的,乙方有权追索,其追索期限不受本协议有效期限的限制。

第六条争议解决。

履行本协议而产生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协议各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如果当事人协商不能解决,应当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本协议的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第七条附则。

1、本协议一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经双方盖章后即发生效力。

2、本协议的有效期限自双方签署之日起至年月日止,如需续签,应在协议期满前壹个月内提出,由甲乙双方协商续签事宜。

3、本协议双方的联络方式,应书面通知对方。

4、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同等的法律效力。

5、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甲方:

乙方:

甲方(盖章):

著作权所有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年___月_____日年___月_____日。

房屋登记委托书

年龄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受托人:

姓名________。

年龄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工作繁忙,不能亲自办理的相关手续,兹委托受托人____________为我的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办理相关事项,对代理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我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授权委托书自委托人签字之日生效。

委托人:(印章)。

__年__月__日。

版权登记委托书

委托人现全权委托被委托人办理作品著作权登记。具体事项如下:

1、作品名称:。

2、委托权限:代为办理该作品著作权登记的相关事宜,包括登记材料的提交、补正、签章,登记费用的交纳,作品登记证书的领取以及其他与作品著作权登记有关的事项。

3、委托期限:自签订本委托书之日起至完成作品登记之日止。

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版权登记委托书

本人同意委托xxx有限公司代为办理作品著作权登记。

委托权限:代为办理该作品著作权登记的相关事宜,包括登记材料的提交、补正、签章,登记费用的交纳,作品登记证书的领取以及其他与作品著作权登记有关的事项。

委托期限:自签订本委托书之日起至完成作品登记之日止。

委托人: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税务登记委托书

委托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被委托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本人________因有事不能前来办理税务登记,特委托_______作为我的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办理相关事项。对被委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中所签署的.相关文件,我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委托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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