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回避制度(热门19篇)

时间:2023-12-05 20:49:51 作者:HT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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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回避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务员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公务员依法、公正执行公务,促进机关廉政建设,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务员回避包括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和公务回避。

第三条法律法规对公务员回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各级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公务员回避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任职回避。

第五条公务员凡有下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本规定所指直接隶属,是指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同一领导人员,包括同一级领导班子成员;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包括上一级正副职与下一级正副职之间的领导关系。

(一)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所在机关提出回避建议。

(二)任免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审核,并提出回避意见报任免机关。在报任免机关决定前,应当听取公务员本人及相关人员的意见。

(三)任免机关作出决定。需要回避的,予以调整。职务层次不同的,一般由职务层次较低的一方回避;职务层次相同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第七条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第八条公务员担任县、乡党委、政府正职领导成员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政府正职领导成员。

公务员担任县级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

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领导干部的地域回避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执行。

第九条公务员地域回避按照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任职回避程序办理。

(一)考试录用、调任、职务升降任免、考核、考察、奖惩、交流、出国审批;。

(二)监察、审计、仲裁、案件审理;。

(三)税费稽征、项目资金审批、监管;。

(四)其他应当回避的公务活动。

第十一条公务员执行第十条所列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不得参加有关调查、讨论、审核、决定,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

(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二)涉及与本人有本规定第五条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一)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主管领导提出回避要求;。

(二)所在机关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三)需要回避的由所在机关调整公务安排。

特殊情况下,所在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对拟进入机关的人员和拟调整的人员应当依据本规定严格审查把关,避免形成回避关系。对可能形成回避关系的,应当予以调整。

对因婚姻、职务变化等新形成的回避关系,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第十四条公务员必须服从回避决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的,应当予以免职。

公务员应当主动报告应回避的情形。有需要回避的情形不及时报告或者有意隐瞒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五条对个人、组织据实反映公务员需要回避的情况,有关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公务员回避工作的监督检查。

对违反本规定的,有关机关予以纠正,并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国家驻外机构公务员的回避,由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回避,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和中央机关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5月27日人事部发布的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司法鉴定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执法或者执业的公正性,对可能影响其公正性的执法或者执业人员实行“职务回避”和“业务回避”的一种制度。

1.范围。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2.内容。

(1)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提示】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父母,子女)、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配偶关系。

【补充】关于总会计师。

1.任职资格。

担任总会计师的应当在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后”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部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工作不少于“3年”。

【提示】会计证+会计师证+3年以上从业经验。

2.设置规定。

(1)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

(2)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在单位行政领导成员中,不得设置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夫妻关系。

夫妻关系是血亲关系和姻亲关系的基础和源泉,它是亲属关系中最核心、最重要的部分,当然需要回避。

直系血亲关系。

司法鉴定回避制度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依照有关诉讼法律和本通则规定实行回避。

第七条。

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

第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收取司法鉴定费用,收费的项目和标准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对于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有违反司法鉴定行业规范行为的,由司法鉴定行业组织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第十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司法鉴定人有违反本通则或者所属司法鉴定机构管理规定行为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予以纠正。

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司法鉴定的委托。

第十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要求出具委托书。

本通则所指鉴定材料包括检材和鉴定资料。检材是指与鉴定事项有关的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鉴定资料是指存在于各种载体上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记录。

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事项的用途以及鉴定要求等内容。

委托鉴定事项属于重新鉴定的,应当在委托书中注明。

第十三条。

古代任官回避制度

我国是世界上最早实行任官回避制度的国家。历史上,曾以血缘关系为纽带来配置权力,统治者意识到了亲属、血缘关系对政权的威胁以及诸多危害,对其进行限制,于是产生了回避制度。汉武帝时期采取了刺史不用本州人、郡国守相不用本郡人、县令不用本县人的措施。这些规定在当时并未形成不须触碰的法规,到了东汉后期,比较严格的规定出台了。

中国第一个关于任官回避的成文法规是东汉桓帝时期出台的“三护法”。“三护法”明确规定“婚姻之家”和“两州之士”不得“对相监临”,就是地方官员不得在姻亲之家所在地任职,或两个地方的长官虽然没有姻亲关系,也要回避籍贯上的对应关系,以防他们用相互包庇对方亲属的办法搞权权交易。如东汉官员史弼,他本应出任山阳太守,但由于岳父母家恰好在山阳辖内,于是史弼上书自陈应回避,被调任为平原相。

回避制度在隋唐以后得到丰富和发展,到了宋代,这一制度被细化,明代,经朱元璋的严格定制,其内容终至完备。综而言之,主要有亲属回避、地方回避、职务回避以及科举回避四种基本形式。

亲属回避。它是回避制度中最先确立的回避关系,“三护法”中即有。需要回避的亲属范围,历代各有不同,唐时主要限制在“大功”以上的近亲。宋代范围扩大,宋仁宗时出台的《服纪亲疏在官回避条制》,将避亲范围扩大到“缌麻”以上,即同一高祖父母名下的旁系和各种姻亲。明清时,亲属回避的范围大致上包括直系、旁系血亲和姻亲。

地方回避。地方官回避本籍的规定,自汉代已经开始,越到后朝回避的范围越大,执行越严格。唐时,地方州县长官一律不得在本籍及临近州县任职。宋代,地方官要回避本州和本府。明清时期,地区回避更加严格。明朝规定“南人官北,北人官南”,只要想做官,就只能穿越半个中国。清朝法律略有缓和,只规定不得本省为官。一旦为官,便要拿着身份证明,到五百里之外的地方上任,称为“避籍”。除本籍回避外,清时还有寄籍、商籍的回避规定。寄籍,即在本籍之外官员或其父辈长期生活居住的地方;商籍,指官员从事商业活动的地区。

职务回避。中国古代,一些特殊的职务对任职者有特别的要求,称之为职务回避。如中央大员的亲属不得担任监察官和谏官。监察官的避亲制度比较严格。北魏时有明确的规定,士族子弟不得任监察官。唐时宰相大臣子弟不得任监察官,以避免父有过,子不便弹劾。在司法审判过程中,自唐代起已开始有亲仇回避的原则。凡审判官与当事人有亲属或师生或仇嫌关系要回避,这一制度一直延续到清代。

科举回避。隋末唐初,形成了科举取士的任官选拔制度。为保证科举的公正性,唐政府又制定出了科考中的各种回避规定。

唐开元时代起,凡与考官沾亲带故的考生,都必须回避他地,另行考试。到了宋代,“钟鼎之家”的子弟们在科举考试后,必须再加试一场,以示公允。

司法鉴定回避制度

______________:。

一、本文书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制作。为人民检察院决定检察人员或侦查机关负责人回避时使用。本文书适用于侦查、起诉阶段。

二、批准人一栏填检察长姓名或检察委员会。

三、本文书共三联,第一联统一保存备查,第二联告知申请回避人后附卷,第三联送达被决定回避人。

公务员回避制度

直系血亲关系是指具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法律上讲的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出生于同一祖先,有自然联系的亲属,如祖父母、父母、子女等;第二种是指本来没有自然的或直接的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等,如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关系。直系血亲关系是亲属关系中最为紧密的关系之一,也应当列入回避范围。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旁系血亲是指源于同一祖先的非直系的血亲。所谓三代,就是从自身往上或者往下数三代以内,除了直系血亲以外的血亲,就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实际上就是自己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与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所谓近姻亲,主要是指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儿女的配偶及儿女配偶的父母。因为三代以内套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在亲属中也是比较亲密的关系,所以也需要回避。

监察机关实行回避制度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以转换用人机制为核心,进一步深化校内组织人事制度改革,破除职务“终身制”,使用人制度由“按身份管理”向“按岗位管理”转化,真正实现“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灵活用人机制和竞争激励机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本着充实教学一线,优化人力资源配置的原则,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总原则。

1、党管干部的原则;

2、干部“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原则;

3、注重实绩,任人唯贤,人尽其才,才尽其能;

4、按需设岗、公开竞聘、严格考核、择优聘任。

第三条竞聘岗位范围:除需由上级有关部门考察任命的处级领导岗位(指纪委副书记、宣传部部长、组织部部长)以外的所有党政中层干部岗位。

第二章竞聘资格和聘任程序。

第四条竞聘人员的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具有相应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水平,具备一定的教育理论水平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2、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

3、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能密切联系群众,善于团结同志。工作中能实事求是,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4、廉洁自律,作风正派,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批评与监督。

5、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副科及以上行政级别。

6、年龄要求:按聘期内不到退休年龄的要求,男同志57岁以下(出生年月在1945年2月28日以后),女同志52岁以下(出生年月在1950年2月28日以后)。

7、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在称职以上(含称职)。

8、身体健康。

第五条正处职岗位的任职资格。

除具备第四条各项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

1、有较强的驾驶全局能力,富有开拓创新精神,锐意改革。

2、学院院长、教务处处长、科研处处长、研究生处处长,应具备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

3、岗位所需具备的其他资格要求。

第六条副处职岗位。

除具备第四条各项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

1、能配合正职和其他副职开展本部门的工作,具有改革创新意识。

2、学院副院长,一般应具备高级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

3、岗位所需具备的其他资格要求。

第七条聘任程序。

2、竞聘者填写竞聘书。在规定时间内由竞聘者自己将岗位竞聘书投到票箱,每个人限填三个志愿。

3、资格审查。组织部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汇总公布各岗位的竞聘人选(不公布竞聘人员姓名)。根据公布情况,竞聘人员对自己原竞聘岗位可进行一次调整。待第二轮资格审查结束后,学校再汇总公布各岗位的最终应聘情况,并确定正式应聘人选。

4、党委按岗位应聘人数及应聘人员具体情况决定公开答辩的.人选。

5、学校聘任时,如存在条件不够成熟等因素,将按照工作需要并结合个人志愿,对应聘正处职者可先聘为副处职主持工作,对于应聘副处职者可先聘为代理副职(如代理副书记、代理副院长等)或助理职务。

第三章聘期和待遇。

第八条此次中层干部的聘期为3年。如工作需要,按组织程序可安排新的岗位。聘期内实行年度目标责任制管理。

第九条聘期内,受聘人员享受所聘岗位的各项待遇。

第十条受聘人员的原身份不变(指干部、工人),聘任期满或解聘后恢复原身份待遇。

第四章续聘、解聘、辞聘。

第十一条聘任期满,经考核合格且工作需要时,可以续聘。

续聘程序:正处职干部由组织部考察后提出建议,党委会研究决定;副处职和助理级干部由部门正职提出建议,经组织部考察、预审后,报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解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解聘。

1、聘期内未完成年度责任目标。

2、工作失职,使学校或部门遭受较大损失。

3、犯有严重错误,受到行政或党内记过以上处分者。

4、聘期内考核结果在基本职称以下(含基本称职)。

5、工作业绩平庸,不能积极履行岗位职责,工作状态差。

6、聘任期间,有更适合该岗位任职的人选。

7、其他情况,如工作需要、机构撤销合并后,所聘任的职位或职数不存在了,等等。

解聘程序:正处职干部由组织部考察后提出建议,党委会研究决定;副处职和助理级干部由部门正职提出建议,组织部考察、预审后,报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辞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人可以向学校提出辞聘:

1、实践证明,难以胜任岗位工作或不适合发挥个人专业特长。

2、认为现岗位职、权、利得不到保障,难以开展工作。

3、出现意外情况,无法继续开展工作,本人认为需要辞聘。

辞聘程序:个人向组织部提出辞聘申请书,阐明辞聘理由。学校在收到辞聘申请书一个月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辞聘的决定,并对本人作出答复。

第五章其它事宜。

第十四条未聘任的原党政中层干部的岗位安置和待遇:凡是具备教师任职资格的,原则上转到专职教师岗位任教,享受相应专职教师的各项待遇。不能担任专职教师者,如男满57周岁或女满52周岁,则改任相应级别的调研员,仍在原单位工作,享受相应级别的周研员待遇;男不满57周岁、女不满52周岁者安置到有关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享受相应岗位的待遇(不改任相应级别的调研员,保留现有待遇至实施新的校内分配制度)。

第十五条凡男满56周岁(1946年2月28日前出生)、女满51岁周岁(1951年2月28日胶出生)的现任党政中层干部(非教师系列),如本人不愿意参加此次竞聘,可以申请改任相应级别的调研员,享受相应级别的调研员待遇。

司法鉴定回避制度

第二条人民法院鉴定人名册制度,指人民法院经事前审查、批准、公示程序,将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的社会鉴定人(含自然人、法人)列入本级法院的鉴定人名册。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需要鉴定时,统一移送专门机构,负责对外委托或组织鉴定,以尊重当事人主张和在名册中随机选定相结合的办法确定鉴定人,并负责协调、监督鉴定工作。

第三条人民法院鉴定人名册制度的建立和实施,遵循属地管理、自愿申请、择优选录、资源共享、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负责鉴定人名册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并根据对外委托和组织鉴定的情况,对鉴定人名册实施动态管理。

未设司法鉴定机构或者不需要建立鉴定人名册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指定专门机构,并配备专门人员,按照本办法使用上级人民法院的鉴定人名册,负责对外委托和组织鉴定工作。

第二章鉴定人名册的建立。

第五条各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审判工作的需要,拟定本辖区建立几级鉴定人名册及各级鉴定人名册鉴定人数量的计划,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凡自愿申请进入人民法院鉴定人名册的社会鉴定、检测、评估等单位,应当填写《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入册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或社团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二)专业资质证书及复印件;。

(三)专业技术人员名单、执业资格和主要业绩;。

(四)年检文书及复印件;。

(五)其他必要的文件、资料,

第七条以个人名义自愿申请进入人民法院鉴定人名册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填写《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专家名册入册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专业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二)主要业绩证明及复印件;。

(三)其他必要的文件、资料。

第八条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提出申请的鉴定人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审查其执业资格,行业信誉,工作业绩,有无违规违纪行为。

第九条为避免重复登记,鉴定人应向属地人民法院提出入册申请。上级人民法院可在下级人民法院报批的名册中挑选鉴定人,但须征得该鉴定人的同意,经批准后列入上级人民法院的鉴定人名册。

第十条人民法院的鉴定人名册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编排后在《人民法院报》公告。各高级人民法院协助办理公告的相关事宜。

按照本办法从鉴定人名册中删除或增补鉴定人的,应当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办理公告事宜。

第十一条列入名册的鉴定人应当接受相关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的年度审核,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年度业务工作报告书及行业年检情况;。

(二)专业技术人员变更情况;。

(三)仪器设备更新情况;。

司法鉴定回避制度

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对策:

一是制定统一的司法法规,对司法鉴定的体制、性质、作用、基本原则、操作程序、法律效力等方面作出规定,使司法鉴定的各项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是合并现有各部门鉴定机构,设立独立的司法技术鉴定机构,解决多次鉴定、重复鉴定的问题,只有这样,才能消除各部门之间互相扯皮、推诿现象,减轻当事人的负担,使鉴定结论更具有科学性,有利于各项审判工作的.开展。

三是解决司法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定。技术职称涉及到每一个技术人员的切身利益,实行技术职称评定制度,可使得司法鉴定工作更加规范化,使技术工作者充分发挥自己的才能。加强对司法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建议设立司法技术人员培训基地,提高技术人员的专业水平,更好地服务于审判工作。同时,还应改善司法鉴定技术设备,以适应审判工作的需要。

公务员回避制度

一条本机构司法鉴定人执业实行回避制度。

第二条本机构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委托人和利害关系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证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第三条委托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

第四条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暂停参与该次鉴定工作,但。

对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第五条司法鉴定人的回避,在本鉴定机构接到申请三日以内,由其负责人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本机构负责人担任鉴定人的回避,要在收到申请三日以内提交机构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一条司法鉴定人本人或其近-亲属与委托人、委托人的鉴定事项或者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证的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

第二条委托人要求司法鉴定人回避的,本机构接到申请三日以内,由机构负责人决定,机构负责人担任鉴定人的回避,应在收到申请三日以内提交机构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条司法鉴定人自行提出回避的,由本机构负责人决定。

第四条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暂停参与该次鉴定工作,但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第一条司法鉴定人本人或其近-亲属与委托人、委托人的鉴定事项或者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证的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

第二条委托人要求司法鉴定人回避的.,本机构接到申请三日以内,由机构负责人决定,机构负责人担任鉴定人的回避,应在收到申请三日以内提交机构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条司法鉴定人自行提出回避的,由本机构负责人决定。

第四条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暂停参与该次鉴定工作,但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扩展阅读篇】。

公务员回避制度

与周围的同学相比,我觉得我更多关注的是新闻时事和有关政治方面的事,虽然也只是一种外行看热闹的水平,但总觉得关注这些事情才是我们应该做的,所以这学期选了杨老师的中国公务员制度。

其实选这个课还有一些小小的个人官场梦的情结。当初报大学选专业的时候,自己也有考虑过学习行政管理方面的专业,但还是受限于“学好数理化,走遍天下都不怕”的前车经验,加之近几届党和国家领导人也都是工科出身,从车间一步步走到治理国家的前台,所以就选了工科专业自动化。但从十八大新的一届中央领导集体产生以后,一个很明显的信号就是:现在已不是国民经济基础建设时期,我们需要的不再仅仅是理工科领导人的强大执行力,我们在进行上层结构建设时,更需要一些理论细节的探讨和运筹。所以就现在来说,在学好工科课程的同时,也要积极关注时事和政治。

一直以来感觉自己对时事和政治的关注老是停留在一种很虚的看热闹水平。对一个事件,别人做的评论,自己读起来觉得头头是道很是那么回事,但要自己发表对一个事件的看法又感觉无从下手。想想应该是自己在这些专业的基础知识的缺失吧,所以很想系统的学习这方面的最基本的知识。杨老师的中国公务员制度课就是给我们介绍公务员制度很基本的一些规章制度和行政学原理,让我们了解一下公务员这个圈子是如何运作的,我们不至于在一些常识上面闹出笑话,同时也可以从一些文件、报道的文字中看出一些隐晦的信息,这是一件很有意思的事情。

对中国公务员制度课的学习心得,我想杨老师带领我们分析大量实例及其缘由让我收获很多。能在一些有趣的现象中了解这个社会是怎么运作的,为什么要那样处理事情,我们应该怎么样面对以后走向社会要遇到的现象,在一种听故事的氛围中了解到深刻的道理,或是一些潜规则,我觉得这是非常宝贵的收获,这之外还能燃起我们对行政管理方面的`关注兴趣,以后也会更多地参与到有关事件中来。

对考公务员热是无可厚非的,它的福利等各方面待遇是相当诱人的,对于目前的就业形势来说,这是一个相当好的选择。而对于公务员参差不齐的现象,我认为还是制度和风气的问题。当下这个社会太功利了,这是一个利益优先的时代,我们被迫裹挟在这个浪潮中离我们最初的梦想越来越远。所以要改善社会风气,还要说一点理想的东西,我想应该是“政治道德”吧,当我们所有的人不再把当公务员、当官看做一种对利益的经营,当做一种营生的手段,而是真正把它当做施行一种理念,实现自己的政治理想、实现个人抱负的神圣选择,我想官场会更加纯洁吧,当然这只是我个人的一些很不政治家眼光的想法,可能搞政治的人大概会说政治是没有道德可言的,政治只有谁做到务实的手段更高明一些。

至于老师讲到的一些外国的情况,我认为虽然当今是一个信息很发达很开放的时代,但我们大多数没有出过国的人对国外的认识其实还是停留在一个很模糊很盲目的状态,信息的发达反而让我们很难从中辨别出真实有用的信息。比如我们对美国,英国,朝鲜等国的认识还是停留在以讹传讹的水平,对这些国家的真实运作情况却并不了解。大学期间也上过人文院老师的几门选修课,我发现这些老师对国外都持一种批评的态度,和很多人对国外的吹捧构成了对比,也让我们很困惑。希望有机会可以到世界各地走走,去切身体会一下这个世界的多样性。

还有就是关于政治体制改革,我们都非常熟悉这个词,也在很多场合会说上一句表达自己的改革态度。但真要说说政治体制改革的机理及可行的措施,我相信很多人又说不出一针见血的观点,所以说对一些基本常识的了解和内化是很有必要的。但即使大家大声疾呼、奔走相告要改革,改革却仍难向前推进。我想党和国家领导人肯定比我们聪明,他们也明白这个道理,但迟迟不肯改革的原因,我想这应该是我们关注的,我们在吵吵着要改革的同时,还要想想怎么平衡各方利益,怎么解决阶层固化,用一种智慧去解决这些问题的,政治也是需要大智慧的。

这篇心得老师没有字数限制,虽然只写了短短一页多纸,还是写不完我的收获、困惑和思考。纸短情长,只能在以后的学习生活中继续关注时事和政治,也希望能通过微博等工具能够和老师继续交流探讨。

石国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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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制度

我国的回避制度是为了确保司法公正和保护当事人的权益而设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在细心地观察和思考之后,我认为回避制度在维护司法公正和保护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本文将从制度的意义、回避制度的具体运作、可能存在的问题以及针对这些问题的改善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更加深入地理解和认识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的意义在于确保司法公正。司法是国家权力的重要体现,司法机关审判的公正性至关重要。回避制度的出现,就是为了避免因为内外因素的干扰而导致判决的不公正。当司法人员在某些具体案件中可能存在利益冲突或者情感因素干扰时,便需要主动回避。这样一来,就能够确保案件的审理过程公正无私,所有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充分的保障。

回避制度的具体运作是根据法律规定和职业道德进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司法人员需要及时向有关机构报备回避事由,并进行撤离。同时,律师在代理案件期间也应当遵守职业道德的规范,自觉避免利益冲突。这些规定不仅是对司法人员职业操守的庄严要求,更是对司法机构处理案件时的公正原则的具体实施。

然而,回避制度在实践中也可能存在一些问题。首先,司法人员可能因为个人情感或利益驱使而不自觉地选择“坚持岗位”,不愿意回避。这种情况可能会导致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受到威胁,甚至引发舆论质疑。其次,一些律师可能因为代理案件过于繁忙或者利益诱惑而忽视回避制度的要求,这也会对案件的审理产生不利影响。在回避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如果没有严格的监督和有效的保障措施,这些问题可能会进一步恶化。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可以采取一些改善措施。首先,需要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对司法人员的回避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估。通过定期的督查和评议,能够更好地发现和解决相关问题。此外,也应当加强对律师等其他从业人员的监管,确保他们严格遵守回避制度的要求。其次,还可以通过提高回避制度的执行力度,加大违规惩罚力度,以起到威慑的作用。只有通过这些措施的实施,才能够更好地提升回避制度的责任意识和执行效果,确保司法的公正与权益的保护。

综上所述,回避制度在维护司法公正和保护当事人权益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通过回避制度,我们能够确保司法人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不受利益干扰,做到公正无私;同时,也能够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他们在司法程序中得到公平公正的对待。当然,在实践中回避制度仍然面临着一些问题,但只要我们加强监督和改进制度,并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相信回避制度将会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维护司法公正的同时也能够更好地保护人民的权益。

回避制度心得体会

社交场合,常常会遇到一些让人不知该如何应对的尴尬局面。这时候,回避制度便是我们必须掌握的一项社交技能。那么,我对回避制度的心得体会,和大家分享。

【第一段】。

回避制度是在特定场合下,针对不同情况所制定的应对方法。比如,当你遇到不愿意对方提出的相亲要求或工作推销时,若直接拒绝会带来尴尬,不如说出某个其他的理由或表示已有计划等。

【第二段】。

回避制度不仅能够帮助我们在遇到一些难以应对的场景时避免尴尬,还能帮助我们保护自己的利益和尊严。尤其在商务拓展和社交活动中,避免冲突和误会非常重要。

【第三段】。

建立回避制度的思路是要充分调动思维,了解自己的需要和要求,以及对方在交往中的目的和心态。针对不同的场合和人群,我们可以制定出不同的应对策略,从而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第四段】。

应对场景和技巧。

在实际应对过程中,我们可以采取各种方式,如谎称有约定或计划、退避战术、委婉拒绝等,与此同时,我们需要注意场景的气氛和对方表象,以便能够适时作出反应。

【第五段】。

总结归纳。

回避制度不是难以掌握的技能,只需有一定的经验和实践,你就能轻松掌握并避免让自己和他人陷入尴尬处境。在今后的社交活动中,希望各位可以更好地运用回避制度,从而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和尴尬。

【法制制度】重庆市江北区行政执法回避制度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证行政执法工作的公正性,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行政许可项目的审批;

(二)行政强制措施;

(三)人民来信来访的查处;

(四)行政处罚;

(五)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上述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

(一)与当事人有近亲关系的;

(二)与行政行为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回避的。

符合回避条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回避。

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回避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申请,也可以是书面申请,用口头方式申请回避的,承办处。

(

)

单位应当予以记录。

被申请回避的行政执法人员在本部门作出是。

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时参与有关事项的工作。

各部门中层干部的回避,由部门领导决定,其他行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有关处。

(

)

负责人决定。

对当事人及有关行政执法人员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二日内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作出决定。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

本制度从。

2011。

7

1

日起施行。

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一种管理冲突的方法,通过暂时避开冲突或者推迟解决争议的步骤,使得双方都能冷静下来思考问题,进而寻找更好的解决方案。在实践过程中,回避制度对个人和组织都有着积极的影响。在我个人的体验中,回避制度让我学会了更好地辨别何时使用回避制度、以及如何寻求更好的解决方案,同时也养成了平和的思考方式。而在组织层面上,回避制度有助于打破僵局,鼓励对话与理解,从而促进团队的凝聚力和合作精神。因此,回避制度是一种必要的管理工具,对于个人和组织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回避制度让我明白冲突不是一定要立即解决的。在过去,我往往倾向于立即解决问题,毫不留情地表达自己的观点,但这种做法往往会导致争论升级,甚至伤害到彼此的感情。然而,通过回避制度,我开始意识到我可以选择暂时把争议搁置一旁,先冷静下来再去解决问题。例如,在与同事发生意见分歧时,我会选择先停下来,避免情绪激动,待气氛平静后再寻找解决方案。回避制度教会了我控制情绪,将冲突置于适当的时间和环境下解决。

其次,回避制度教会了我尊重他人的意见与感受。通过回避冲突,我意识到每个人都有不同的观点和经历,尊重他人的想法是取得共识的关键。在与同事或者朋友发生争执时,我会尽量倾听对方的意见,理解他们的需求和感受。这种尊重和理解是同伴关系发展和维护的基石,也是用以解决冲突的有效方式。通过回避制度,我学会了包容和接纳他人的差异,促进了良好的人际关系。

此外,回避制度有助于改善组织团队的合作与凝聚力。在组织中,冲突常常是不可避免的,特别是在团队合作的情况下。回避制度鼓励成员保持冷静,避免陷入相互指责的怪圈,而是以建设性的方式探讨和解决问题。例如,在项目分工不合理时,我们可以通过回避制度来避免责备和冲突,而是一起寻找更好的解决方案。通过回避制度,组织内的成员可以逐渐建立起一个宽松和谐的氛围,促进团队的合作和凝聚力,从而更好地实现组织的目标。

最后,回避制度让我明白,思考和了解自己是解决冲突的重要一环。在过去,我往往只关注争论中的事实和论点,而忽视了自己的情绪和需求。然而,通过回避制度,我有机会自省,并思考自己在问题中的角色和感受。这种自我反省和理解帮助我更好地控制情绪,并更全面地考虑问题,从而找到更合理和有效的解决方案。回避制度让我明白,冲突并不仅仅是两者之间的争执,而是反映了个人内心的需求和价值观。通过回避制度,我逐渐学会了认识和表达自己的需求和感受,从而更好地与他人沟通和解决问题。

综上所述,回避制度对于个人和组织都有着积极的影响。在个人层面上,回避制度让我学会了辨别何时使用回避制度、以及如何寻求更好的解决方案,同时也养成了平和的思考方式。在组织层面上,回避制度有助于打破僵局,鼓励对话与理解,从而促进团队的凝聚力和合作精神。因此,回避制度是一种必要的管理工具,对于个人和组织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在今后的实践中,我将继续运用回避制度,持续提升个人的冲突管理能力,同时也为组织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人事回避制度心得体会

人事回避制度是建立在职业道德的基础上,旨在保障公正、公平的司法环境。人事回避是一种法律程序,要求法官、检察官等司法机关中的人员,在参与特定案件或经管相关事务时,因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而产生的个人偏见、利益冲突等情形,应主动退出该案或者有关事项的处理过程,以保证公正、公平的法律判决。人事回避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法律程序,它不仅有利于建设公平正义的法治社会,同时也有助于提高司法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和素质。

由于人事回避制度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使得司法从业者在履行职责时,必须认真理解、执行人事回避程序。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保证司法工作的公正、公平和规范。在实践中,理解人事回避制度也是完善岗位职责的过程,人事回避制度不仅要求司法从业人员要规范自己的行为,也要求他们规范他人的行为,避免产生其他利益关系的影响,提高岗位责任和效率。

贯彻执行人事回避制度是自觉的,其目的是为了确保司法工作的公正、公正。为贯彻人事回避制度,我们不能关注个人的利益,而应关注一件事情对于公有炒房的影响甚至于正义和公正的影响,公众的利益最高。此外,为了确保执行人事回避制度,我们还要思考如何加强制度的约束力,如果想要保证人事回避制度能够得到贯彻落实,就需要从制度上给出一个更加完善的反应。

人事回避制度是司法领域的重要制度,在完善人事回避制度的同时,也可以通过进一步推进司法科学发展,提升司法实践的效率和效益,进而更好地增强司法公信力。针对条款不充分和条款解释存在模糊地方的问题,进一步改进完善人事回避制度。

在法律实践中,我们需要逐步完善人事回避制度,既要着力健全立法法规,保证法律规范可操作性及刚性,从制度上加强司法实践的支持,又应当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社会大众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健全法治文化的建设,以推动法治制度在全社会的落地实施,为我国建设法治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职称评审保密协议职称评审回避制度_合同屋

甲方因技术形象需要及根据加盟申请,同意乙方参加技术培训,现根据本公司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

一、参加培训的时间从20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二、培训形式需办全脱产学习,不允许有间隔。

三、培训后的约定

1、乙方参加培训后,不得把本公司技术传教于他人;

2、在职及离职员工不得向非公司人员透露或泄露关于产品的所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资料、配方、制作步骤〕。

3、在职及离职员工必须承诺承认本公司产品的配方及制作方法为公司所有,凡被证实违反保密协议的员工,本公司保有追究所有责任的权利。

4、乙方认可甲方向乙方传授的技术配方价值人民币伍拾万元整,如乙方无违约之行为,甲方对该项费用予以免收,但乙方如有违约之行为,则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该项费用。

五、本合同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日期: 年 月 日 电话:

本人承诺在在职期间及离职之后,不会违反保密协议。如有违反,将承担一切责任。(请员工在此眷写)

年 月 日

任职回避制度心得体会

第一段:

任职回避制度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公职人员因为利益冲突等原因,被要求不得参与某项决策或行政活动的规定。这一制度的出现,旨在提高政府机构的透明度,防范腐败行为,维护公共利益。我认为,任职回避制度的实施对于建立廉洁政府、推进社会公正至关重要。

第二段:

首先,任职回避制度有力地减少了公职人员的利益冲突现象。在实际工作中,公职人员常常面临着政府决策与自身利益的冲突。如果没有任职回避制度的约束,一些不良的公职人员可能会利用职权谋私,损害公共利益,甚至为自己谋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而有了任职回避制度,公职人员不但能够更好地履行自身职责,还可以有效避免与自身利益冲突,确保决策的公正性和公正性。

第三段:

其次,任职回避制度有助于提高政府机构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在执行公职时,公职人员必须始终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任职回避制度规定了公职人员在某些敏感事务中应当“退让”的界限,从而保障了公共决策的公正与透明。这一制度的实施,能够让社会公众更加信任政府机构的决策,缓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

第四段:

然而,任职回避制度的完善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方面,有些公职人员在执行回避规定时存在主动规避的情况。即使在没有明显的利益冲突下,他们也选择回避,以避免承担责任和风险。这种现象严重阻碍了政府决策的高效执行。另一方面,还有一些公职人员对回避制度存在着不了解或者漠视的态度,侵害了公共利益和社会公正。因此,我们应该在完善制度的同时,加强对公职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执行任职回避制度的意识。

第五段:

综上所述,任职回避制度对于公职人员的行为规范和政府机构的廉洁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通过减少利益冲突、提高决策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任职回避制度能够增强公众对政府机构的信任,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然而,为了更好地发挥任职回避制度的作用,我们需要不断改进制度,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和监督,确保公共利益始终得到维护。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建设一个更加公平、公正的社会。

职称评审保密协议职称评审回避制度_合同屋

甲方(企业): 身份证号:

乙方(员工): 身份证号:

鉴于乙方是甲方员工,甲、乙双方之间是劳动合同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订立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保密信息一词指的是任何涉及甲方及其子公司、关联公司有关的未公开的秘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中的全部或任何部分:

5、第三方秘密:指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秘密信息;

6、其他秘密:

(3)公司的安全防范状况及存在问题;

(4)公司员工违法违纪的检举、投诉,调查材料,发生案件,事故的调整登记资料;

(5)公司员工在职期间的工作资料(含电子版及纸质版文档);

(6)其他经公司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的'保密义务自甲方与乙方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至上述秘密信息公开或被公众知悉时止。乙方的保密义务并不因甲乙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而免除。

乙方为甲方公司员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的规章制度,按确定的工作职责,甲方向乙方披露其职责范围内的保密信息。乙方同意为甲方利益尽最大努力,不从事任何危害甲方的行为,并履行以下保密义务:

(3)因工作保管、接触的甲方保密信息乙方须妥善保管,未经许可不得超出工作范围使用,如发现甲方保密信息被泄露或因自己过失泄露的,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保密信息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甲方报告。

(4)在保密信息的部分已被公开,但尚未使保密信息的其他部分或整体公开,以致保密信息没有丧失价值的情况下,乙方应承担仍属保密信息部分的保密义务,不得使用该部分信息或诱导第三人通过收集公开信息以整理出甲方的保密信息。

(5)乙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甲方机密的文件、资料(含照片)、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软盘、硬盘)、光盘、仪器、录音(像)带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甲方所有,并应于离职时归还甲方,无论该等机密是否具有技术或商业价值。

乙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甲方都有权:

1、责令乙方停止违约或侵权行为;

2、要求乙方一次性向甲方支付相当于24个月工资的违约金;

3、扣发当年度全部绩效奖金,包括月度绩效、季度绩效和年度绩效;

4、单方面与乙方解除劳动合同;

5、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

(2)甲方调查乙方违约行为及自力救济、寻求法律救助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费、律师费、诉讼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3)乙方严重侵犯甲方保密信息,构成犯罪的,甲方可依据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选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因执行本协议而发生纠纷的,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协议作为甲、乙双方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的补充协议,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内容与《劳动合同》发生冲突,则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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