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过程中要注重效率和质量,不断提升生产能力和品质水平。以下是一些生产过程中常见的问题及解决方案,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工作,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考核各单位安全生产过程控制和最终结果,分为安全管理、现场管理、事故控制三部分内容。
第三条本办法实行“生产性死亡责任事故”一票否决制。凡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响的;超出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单位,即为安全生产不合格单位。
第四条集团公司每年对各单位安全生产做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的考核评定;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项目部)和个人(项目经理、安全人员、其他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发生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罚。
第五条安全生产考核评价采取考核评分制。
一、考核评价各单位本部,使用附表1、2、3,标准分为200分。
二、考核评价项目部、二级单位,使用附表4、5、6、7,标准分为200分。
三、对各单位综合考核评价时,既考评各单位本部,又考评项目部(考评项目为联营体时,联营体考核得分按股权比例计入各单位),使用附表8,标准分为200分。考核得分180-200分的单位,为安全生产管理优秀单位;160-179.9分,为安全生产管理良好单位;140—159.9分,为安全生产管理合格单位;140分以下,为安全生产管理不合格单位。
四、对夹江水工厂安全生产管理的考核评价时,考虑其生产的特殊性,按照附表9—14及其相应的说明要求进行考核。
五、对各单位的综合考核得分,折合成百分制后,作为“安全生产责任制”年终考核得分,计入集团公司“三项责任制”考核。
第六条安全生产考核评分表的构成及考核评价说明:。
一、附表1为考核各单位本部评分汇总表。
二、附表2为考核各单位事故控制评价表,事故包括生产性死亡、生产性重伤、直接经济损失达30万元以上的安全事故。
三、附表3为考核各单位本部安全管理评价表。
四、附表4为考核项目部(二级单位、联营体)评分汇总表。
五、附表5为考核项目部(二级单位、联营体)事故控制评价表。
六、附表6为考核项目部(二级单位、联营体)安全管理评价表。
七、附表7为考核项目部(二级单位、联营体)现场管理评价表。
八、评分表中每个考核项,完成较好的,得基准分;一般的,得一半分;没做或较差的,不得分。
九、考核时,按照评分表中的规定内容,逐项进行考核评分,采取分数扣除法,按照表内各项具体扣分要求累计扣分,单项最低得分为0分。
第七条对考核得分相同的单位,其考核评价排序以施工难度较大、重大危险因素较多者排前。
第八条安全事故归属划分原则。
一、分包单位发生的安全事故,按事故责任划分。事故主要责任是发包单位的,计入发包单位;事故主要责任是分包单位或分包单位应承担主体责任的,计入分包单位。
二、联营体发生的安全事故,按联营体的属性划分。属于紧密性联营体的,按联营份额比例计入相应的母体单位;属于松散型联营体的,计入发生事故的联营成员所在的母体单位。
三、临时用工发生的安全事故,按劳务合同划分,计入用人单位。
第九条集团公司每年开展安全生产先进企业、安全生产先进项目部、安全生产优秀项目经理的评选活动,对评为先进单位和个人的予以表彰。
第十条安全生产先进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本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得分160分以上;。
2、上年度被考评为安全生产良好或优秀单位。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先进项目部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经集团公司或所在单位考核(需经集团公司核准)得分160分以上;。
2、项目开工满一年以上;。
3、自项目开工或上年度被考评为安全生产良好或优秀项目部;。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优秀项目经理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所在的项目部被评为安全生产先进项目部;。
2、本人在该项目任职满一年以上;。
3、本人近两年内没有安全生产管理的不良记录。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先进企业在考评为良好和优秀的单位中产生,具体的评选数量,由集团公司安委会根据考核结果和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控制在良好和优秀单位总数的30%左右。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先进项目部和优秀项目经理的产生由各单位推荐,报集团公司批准。推荐的安全生产先进项目部数量(优秀项目经理的人数)规定如下:。
1、年产值20亿元以上的,不超过5个(人);。
3、年产值5—10亿元的,不超过2个(人);。
4、年产值5亿元以下的,不超过1个(人)。
第十五条被评为安全生产先进企业的单位,其领导班子成员考核年薪的绩效部分,增加10%,以示嘉奖;被考评为安全生产管理良好及以上单位的,其领导班子成员考核年薪的绩效部分,增加3%,以示鼓励。
第十六条被评为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先进项目部和安全生产优秀项目经理的,由集团公司给予表彰,授予荣誉称号。各单位依据本单位有关规定对受表彰的项目部、项目经理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集团公司每年对各单位安全部门的工作进行综合考核,评选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并由集团公司给予表彰和一定的物质奖励。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的评选条件:。
1、所在单位被考核得分160分以上;。
2、认真贯彻落实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会议、文件精神;。
3、部门工作规范、钻研业务、工作敬业、坚持原则;。
4、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情况;。
5、安全信息、报表和述职报告等报送齐全、及时、准确。
第十八条集团公司负责组织对各单位安全生产的考核工作,每年下半年,组成若干考核组,考核组长由集团公司任命,并就考核任务、具体要求、组织纪律等进行专项培训,确保考核规范、公正。考核结束后,集中总结汇报,归类分析,反馈整改意见和要求。以考核检查为载体,不断促进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全面提高。
第十九条对项目部的考核检查,采用随机抽样的方式进行,每个单位的抽查数量不少于2个项目部。为使抽查结果具有代表性,被抽查的项目部,应在考核组长培训期间(或在考核单位本部时)随机确定,不得提前通知被检单位或项目部。
第二十条各单位负责对所属二级单位、项目部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并制定考核细则和实施办法,考核面不应低于项目总数的30%;包括本年度其他各类方式的安全检查在内的考核检查面,应达到项目总数的100%。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应在每年一月初(或集团公司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会前),将上年度安全生产考核检查工作总结报送集团公司,并按要求推荐安全生产先进项目部、优秀项目经理、安全生产先进个人。
生产管理制度
(一)食品与非食品应分库存放,不得与洗化用品、日杂用品等混放。
(二)食品仓库实行专用并设有防鼠、防蝇、防潮、防霉、通风的设施及措施,并运转正常。
(三)食品应分类,分架,隔墙隔地存放。各类食品有明显标志,有异味或易吸潮的食品应密封保存或分库存放,易腐食品要及时冷藏、冷冻保存。
(四)贮存散装食品的,应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及时清理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
(六)食品仓库应经常开窗通风,定期清扫,保持干燥和整洁。
(七)工作人员应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保持个人卫生。
生产管理制度
一、为贯彻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针对员工宿舍的环境特点,特制定本规定。
二、生产车间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为各车间课长,负责本部门消防工作的督促检查和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
三、车间内要保持环境清洁,各种物料码放整齐并远离热源,注意室内通风。
四、保证车间内防火通道的畅通,出口、走道处严禁摆放任何物品。
五、车间内不得私接乱拉电源、电线,如临时需要,需报安全生产小组批准,由机电课办理。用后及时拆除。
六、使用各种设备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
七、各机械设备运行期间,要加强巡视,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八、避免各种电气设备、线路受潮和过载运行,防止发生短路,酿成事故。
九、车间内禁止使用明火,如确实需要,须填写《动火申请》,征得安全生产小组同意,在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后,方可使用。使用期间须由专人负责,使用后保证处理妥当无隐患。
十、公司安管员按时对各生产车间内各部位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报告壁挂整改。
十一、车间内消防器材及设施必须由专人负责,定点放置,定期检查并填写点检表,保证完好不效,随时可用。
十二、当日工作结束前,应检查车间内所有阀门、开关、电源是否断开,确认安全无误后方可离开。
十三、发现火灾险情按《消防应急预案》操作,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由义务消防队及时、有效的扑救,并立即报警同时向公司报告。
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职责。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职责。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供给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供给。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贴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贴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供给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第三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供给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研究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提议。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贴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景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职责。
第十五条为建设工程供给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第十六条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第十七条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第十八条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到达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职责。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职责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职责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职责。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职责。
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到达必须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到达必须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贴合国家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一样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职责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坚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贴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贴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团体宿舍。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贴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职责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职责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供给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景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三十三条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能够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景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三十七条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理解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第三十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资料的主要资料抄送同级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四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时,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供给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四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能够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十五条国家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六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四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五十条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第五十一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第五十二条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职责单位和职责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法律职责。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职责:
(一)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供给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职责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职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职责: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职责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职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职责: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提议的。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职责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职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职责: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第五十八条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职责。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供给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职责。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职责。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职责:
(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行为,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职责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职责。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职责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职责:
(四)未向作业人员供给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职责。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职责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职责: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团体宿舍的;
(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贴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职责。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职责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职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职责:
(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职责。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职责。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第六十七条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到达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八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抢险救灾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安全生产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七十条军事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本条例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生产管理制度
2,生产车间安全通道必须保持畅通,严禁堆放物料堵塞通道。
3,生产车间消防箱(栓)灭火机前方,严禁堆放物料阻碍消防器材的紧急使用。
4,任何人员/生产员工严禁折缷.擅自随意试用或移动消防器材的定位管理。
5,任何人员禁止携带孩童进入生产车间上班.逗留.玩耍及嘻闹.追逐。
6,公司行政部对车间安全通道.消防器材必须进行日巡月检,保障安全。
7,车间主任/工序负责人为本车间或工序下班关电.关窗.关门.关水的笫一责任人,为安全事故责任的追溯对象。
8,车间主任/工序负责人发现本车间或工序电气故障.线路祼露等安全隐患,必须及时通知电工维修。
1非专业人员不准随意打开机台或电器接线盒、动力柜、配电柜和控制柜,需要时,请电工进行操作。
2保持机器周围的工作区域和机身干净整洁。油脂、机油、粘胶及其他粘滑物、危险品更应及时清除,防止人员滑倒。
3严禁在机器操作面、机壳表面或其他平台处放置工具及其他物品,谨防进入机器,造成功能事故。
4上班时不准带与生产无关的人员进入车间,及时劝阻其他无关人员进入车间。
5如有事故发生,应立即向上级如实汇报请示并保护好现场,冷静对待,理性处理。
6工作场地应保持整洁畅通,地面.工作台、机器周围无杂物,维修工具、零配件要放在规定位置。
7所有设备须随时保持良好状态,所有防护设施正常有效,操作部件完整且功能齐全,润滑到位,随时可以投入生产。
三,车间机台的使用安全管理:
1经岗前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人员方可上机操作。在岗培训和实习人员须在领机指导下操作。非机台定岗定编人员未经许可,不得操作机器。
2机器运行时,操作人员不得离开机器设备导致无人操作。
3机台在正常运行时,禁止将手、脚或身体的任何部位伸进机器内部或靠近运行的机器部件。禁止隔着机器传递工具。
4机器如发生故障或出现异常,应立即停机检查检修,待检查正常、修理完好后方可重新开机。
5工装口袋严禁留放工具、硬币、手机、钢笔、打火机等随身物品,谨防掉入机器造成事故。
6未经批准,非本机组人员不得擅自启动,操作机器,助手和学徒应在领机的指导下工作。
7机台在检修前后开机时,须彼此呼应,确保机器内没有人员在内,没有人接触机器。
五,车间机台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
1,设备上的任意安全装置,不得闲置,不得妨碍任一安全装置的正常使用。
2,进入机器内部进行操作前,必须锁死急停按钮,如无用电需求,需关闭电源。
3,任何生产用途的工业溶(助)剂,使用完毕后要立即将剩余放到指定的溶剂存放点,不得在机器的发热部位或接近电器元件。
4规范遵守设备维护保养制度,及时完成设备日保养、周保养所要求的项目,务必细致到位,不应付差事。
5,机器启动前,应检查机身各部位是否有杂物,必须先给信号(按安全铃),前后呼应,确定机器周围安全方可开机。
6,上版、换橡皮、做卫生等须用手接触机器内部时,必须锁车。
7,上纸人员起吊前要仔细检查气涨轴是否已与轴头脱开;链条有无松动、脱落迹象;吊钩是否已钩稳气涨轴。做到先检查,后起吊。
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推进公司的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和避免污染物的产生,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第三条:在公司所辖范围内,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车间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均应依照本管理制度,组织、实施清洁生产。
第五条:加强清洁生产宣传和教育,普及清洁生产知识,增强全员清洁生产意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履行清洁生产义务,有权检举破坏清洁生产的行为。公司对在清洁生产工作中有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公司办公室主管全公司的清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各单位、部门负责人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清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公司成立《清洁生产管理领导小组》,由总经理任组长,生产副总任副组长。公司办公室、生产部、各分厂负责人为组员。总经理对公司的清洁生产管理工作全权负责。
第九条:生产副总在清洁生产管理、协调方面的职责如下:
2、协助总经理组织公司清洁生产技改项目的评价,清洁生产技改设备的审查;。
3、组织生产系统清洁生产目标的实现。
第十条:综合办公室负责全公司的清洁生产管理工作。其在清洁生产管理方面的职责范围如下:
3、参与公司清洁生产技改项目的评价,参与公司清洁生产技改设备的审查;。
4、考核监督各部门清洁生产目标的执行情况,提出清洁生产奖励意见;。
5、协助和配合上级清洁生产审核部门对我公司进行的清洁生产审核的全程工作;。
8、组织建立关于清洁生产方面的各项台帐,完善各类技术资料和档案;。
9、综合办公室负责管辖范围内的清洁生产项目、目标的实施,组织本单位职工开展群众性的清洁生产活动,为公司清洁生产总目标的实现而负责。
第十一条:综合办公室清洁生产管理员兼作清洁生产统计员。其在清洁生产方面的职责如下:
1、协助生产副总做好清洁生产的各项组织、管理、协调工作;。
2、负责公司清洁生产各项指标的综合统计、分析工作;。
3、按时编制全公司清洁生产各项统计报表;。
第十二条:生产部在清洁生产管理方面的职责如下:
2、参与公司清洁生产技改项目的评价,清洁生产技改设备的审查;。
3、协助生产副总组织生产系统清洁生产目标的实现。
第十三条:生产车间各班组班长,负责本部门的清洁生产管理工作。其在清洁生产管理方面的职责如下:
1、研究本部门的能源结构,制定本部门各小组、机台的能源消耗定额。研究制定本部门重点节能措施并组织实施。
2、研究本部门的污染源及污染状况,制定或提出本部门污染治理和控制意见。
3、检查和督促本部门各小组、机台能耗定额和污染指标的执行情况。
4、组织本部门职工开展群众性的清洁生产活动。
第十四条:班组统计员负责本班组清洁生产统计工作,每月结束后,将本班组当月的清洁生产情况上报给公司综合办公室。
第十五条:综合办公室,负责管辖范围内的清洁生产项目、目标的实施,组织本部门职工开展群众性的清洁生产活动,为公司清洁生产总目标的实现而负责。
第十六条: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原料使用、资源消耗、资源综合利用以及污染物的产生与处置等进行分析论证,优先采用资源利用率高和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
第十七条:公司在进行技术改造过程中,应当采取以下清洁生产措施:
1、采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原料,替代毒性大、危害严重的原料;。
2、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工艺和设备,替代资源利用率低、污染物产生量多的工艺和设备。
3、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废水和余热进行综合利用或者循环使用;。
4、采用能够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防治技术。
第十八条:公司在采购、生产和销售全过程中,应当采取以下清洁生产措施:
1、采购部在采购原材料的时候,应充分了解该原材料是否含有有毒、有害物质,对毒性大、危害严重的原材料不予购买。
2、原材料预处理车间对低毒、低害的原材料购进后应分别堆放、严格分选,确保有毒、有害原材料不投入使用。在分选和处置低毒、低害原材料时,应设法避免造成第二次污染和对人的伤害。
5、各生产车间在产品生产的全过程中应严格控制对环境的污染,控制和保持生产设备、场地、环境的清洁卫生。
6、提高服务质量,确保用户满意。
7、机修车间在制造、维修、保养设备的时候,应考虑设备的先进性、节能性和环保性,同时应严格保持工作场地以及周边环境的清洁卫生。
第十九条:清洁生产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清洁生产的中心思想可以归纳为“节能、降耗、减污、增效”八个字。因此,公司以及各部门在下达各阶段生产经营计划的同时应下达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计划。
第二十条:综合办公室会同公司有关部门,制定全公司各单位、各产品的能耗定额、节能计划和减污目标,报公司办公会议讨论通过,总经理批准后执行。能耗定额、节能计划及减污目标应作为公司综合生产计划的重要组成部份。
第二十一条:生产管理部门及管理人员在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完成生产计划指标的同时,应检查、督促其完成节能、降耗、减污指标。
第二十二条:单位产品能耗定额的制定。
1、单位产品能耗定额包括供汽煤耗、发电煤耗、厂用电率、锅炉热效率、热电比等。
2、各班组部门根据公司下达的能耗定额指标和本部门实际,进行分解,制定机台的能耗定额。
3、办公室、管理部门和食堂以及公用设施的用电,已经分别装表计量和统计,综合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合理、可行的节约控制办法。
4、抓紧完善自来水、循环水等耗能工质的计量、统计工作,以便采取有效措施开展节约用水工作。
5、研究再生废物的回收、利用、处置或达标排放技术方案。
6、单耗定额是监督各耗能单位合理使用能源,考核各岗位工人的操作技术水平,确定各单位用能指标的依据,也是开展节能竞赛及评比的依据。
7、各单项定额均由综合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并报总经理审批后执行。任何人无权随意修改。如确实需要修改,必须由综合办公室组织一定的会议,并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公司对主动实施清洁生产措施和项目的班组或部门给予鼓励。在实施清洁生产措施和项目过程中,凡属于班组主动提出建议和方案、积极配合制造和安装、主动进行调试和试产、迅速投入使用并收到明显效果的,对表现突出的班组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为了鼓励积极参与清洁生产的员工,公司设立清洁生产特别奖励基金,对积极提交合理化建议,在清洁生产宣传、培训、竟赛等各项活动中表现优秀的员工,给予奖励。在节约能源、消除污染、清洁卫生等方面,做出成绩的员工,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为了使公司的清洁生产工作长期开展下去,公司在适当的时候修改和完善年度考核制度,增加清洁生产的有关内容,促进企业持续发展。
第二十六条:由于清洁生产是一种新的生产管理方式,清洁生产必须全员参与,因此必须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对员工的清洁生产知识教育,提高员工的清洁生产意识。
第二十七条:综合办公室组织各班组、部门,调动各方积极因素,组织各方力量,利用宣传窗、标语、征文、培训班、考试、竞赛、文娱活动等各种形式,开展清洁生产宣传、教育活动。使全体员工人人皆知、个个参与。
第二十八条:公司每月组织员工进行不少于两小时的清洁生产教育,对中层以上干部及从事清洁生产管理、统计的专(兼)职人员,进行不少于四小时的节能教育。
第二十九条:清洁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由综合办公室进行组织和安排,各有关班组、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三十条:原始数据是企业实行现代化管理的数字依据,为了确保上述各项条例的正确实施,要求各班组、机台,认真做好各项原始记录,建立有关台帐,并按时上报办公室。
第三十一条:为了不断提高企业清洁生产管理水平,推动企业持续发展和进步,公司将主动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生产管理制度
市场情况瞬息万变,本公司在制订长期生产计划对各部门生产任务进行整体规划的基础上,还必须制订各种短期计划,以适应市场的变化,赢得竞争优势。
第二条分类。
通常情况下,短期生产计划有季度生产计划、月度生产计划、旬(周)生产计划三种形式。
1.含义:季度生产计划是在预测、决策基础上制定的,它是指导企业全年生产经营活动的纲领。通过制定季度生产计划,实现通过季度滚动的方法在年中对年度生产计划实行具体调整的目的。
2.制定时间:当市场需求突变或订货合同大幅度变化,才实行季度滚动。年初滚动着眼于当年预测,年中滚动着眼于预测全年计划落实,年末滚动着眼于预测下年首季。年度计划滚动次数,视实际需要而定,一般应与编制季度生产计划时一并进行。
3.具体内容:
(2)物资准备和在制品最高储备量都应以满足最大生产量的需要来确定,一般情况下不应频繁地随着产量的变动而变动。只有当年度生产计划大幅度变化时,才能考虑物资准备和在制品数量的变动。
1.含义:月度生产计划管理是指贯彻近细远粗原则,采取月度滚动方法来调整生产计划。
2.具体内容:
(1)第一个月计划要明确产品品种和具体细节,及时反映合同增减变动的情况,灵活处理用户的临时急需,以满足市场需要。
(2)第二、三个月下达产品产量,便于各方面准备和灵活组织成批轮番生产。
3.注意事项。
(1)由于月度计划的滚动,要求不断提高生产组织水平和改进生产作业计划工作,加强能力平衡和零件成套管理,严格控制生产环节的交接工作。
(2)要适当调节零件和在制品储备量,在不增加资金的前提下,略增毛坯储备量,压缩中间在制品,适当地保持一定的零件储备,这样才能在滚动计划中灵活而有秩序地变动,顺利组织多品种生产。
1.含义:由于用户的紧急要求或企业内部生产要素的平衡问题,有时需要企业生产计划部门下达产品旬(或周)生产计划。
2.具体内容:通过旬(周)生产计划管理,当需求大于上周生产量____%时,增加产量来满足需求;当需求低于上周生产量_____%时,减少产量,通过公司对产量、品种、生产进度和次序实行微调,达到具体调节供需要求,重新组织新的生产活动的效能的目的。
第六条附则。
本办法经_____核准后实施,增设修订亦同。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
生产管理制度
1、每年以创办消防知识宣传栏、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2、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3、各部门应针对岗位特点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4、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应进行实地演示和培训。
5、对新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6、因工作需要员工换岗前务必进行再教育培训。
7、消控中心等特殊岗位要进行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二)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1、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职责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制,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2、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每日对公司进行防火巡查。每月对单位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并复查追踪改善。
3、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防火检查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4、检查部门应将检查状况及时通知受检部门,各部门负责人应每日消防安全检查状况通知,若发现本单位存在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
5、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根据奖惩制度给予处罚。
1、单位应持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2、应按规范设置贴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3、应持续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并定期组织检查、测试、维护和保养。
4、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
5、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关掉、遮挡或覆盖。
1、熟悉并掌握各类消防设施的使用性能,保证扑救火灾过程中操作有序、准确迅速。
2、做好消防值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处理消防报警电话。
3、按时交接班,做好值班记录、设备状况、事故处理等状况的交接手续。无交接班手续,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岗。
4、发现设备故障时,应及时报告,并通知有关部门及时修复。
5、非工作所需,不得使用消控中心内线电话,非消防控制中心值班人员禁止进入值班室。
6、上班时间不准在消控中心抽烟、睡觉、看书报等,离岗应做好交接班手续。
7、发现火灾时,迅速按灭火作战预案紧急处理,并拨打119电话通知公安消防部门并报告部门主管。
1、消防设施日常使用管理由专职管理员负责,专职管理员每日检查消防设施的使用状况,持续设施整洁、卫生、完好。
2、消防设施及消防设备的技术性能的维修保养和定期技术检测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设专职管理员每日按时检查了解消防设备的运行状况。查看运行记录,听取值班人员意见,发现异常及时安排维修,使设备持续完好的技术状态。
3、消防设施和消防设备定期测试:。
(1)烟、温感报警系统的测试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保安部参加,每个烟、温感探头至少每年轮测一次。
(2)消防水泵、喷淋水泵、水幕水泵每月试开泵一次,检查其是否完整好用。
(3)正压送风、防排烟系统每半年检测一次。
(4)室内消火栓、喷淋泄水测试每季度一次。
(5)其它消防设备的测试,根据不同状况决定测试时间。
4、消防器材管理:。
(1)每年在冬防、夏防期间定期两次对灭火器进行普查换药。
(2)派专人管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证处于完好状态。
(3)对消防器材应经常检查,发现丢失、损坏应立即补充并上报领导。
(4)各部门的消防器材由本部门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
(六)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1、各部门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2、在防火安全检查中,应对所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逐项登记,并将隐患状况书面下发各部门限期整改,同时要做好隐患整改状况记录。
3、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各部门应当落实防范措施,确保隐患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对确无潜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及时向单位消防安全职责人报告,并由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报告。
4、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隐患整改的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1、用电安全管理:。
(1)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2)电气线路、设备安装应由持证电工负责。
(3)各部门下班后,该关掉的电源应予以关掉。
(4)禁止私用电热棒、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2、用火安全管理:。
(1)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确需动火作业时,作业单位应按规定向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申请“动火许可证”。
(2)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附近5米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作适当的安全隔离,并向保卫部借取适当种类、数量的灭火器材随时备用,结束作业后应即时归还,若有动用应如实报告。
(3)如在作业点就地动火施工,应按规定向作业点所在单位经理级(含)以上主管人员申请,申请部门需派人现场监督并不定时派人巡查。离地面2米以上的高架动火作业务必保证有一人在下方专职负责随时扑灭可能引燃其它物品的火花。
(4)未办理“动火许可证”擅自动火作业者,本单位人员予以记小过二次处分,严重的予以开除。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制度。
1、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有专用的库房,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设施,仓管人员务必由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
2、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分类、分项储存。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分库存放。
3、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入库前应经检验部门检验,出入库应进行登记。
4、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之间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5、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取应按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仓库工作人员应坚守岗位,非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入内。
6、易燃易爆场所应根据消防规范要求采取防火防爆措施并做好防火防爆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
1、义务消防员应在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领导下开展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各项技术考核应到达规定的指标。
2、要结合对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维护检查,有计划地对每个义务消防员进行轮训,使每个人都具有实际操作技能。
3、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4、每年举行一次防火、灭火知识考核,考核优秀给予表彰。
5、不断总结经验,提高防火灭火自救潜力。
(十)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1、制定贴合本单位实际状况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组织全员学习和熟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3、每次组织预案演练前应精心开会部署,明确分工。
4、应按制定的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
5、演练结束后应召开讲评会,认真总结预案演练的状况,发现不足之处应及时修改和完善预案。
1、应按规定正确安装、使用电器设备,相关人员务必经必要的培训,获得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书方可操作。各类设备均需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合格证明并经维修部确认后方可投入使用。电气设备应由持证人员定期进行检查(至少每月一次)。
2、防雷、防静电设施定期检查、检测,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每年至少检测一次并记录。
3、电器设备负荷应严格按照标准执行,接头牢固,绝缘良好,保险装置合格、正常并具备良好的接地,接地电阻应严格按照电气施工要求测试。
4、各类线路均应以套管加以隔绝,特殊状况下,亦应使用绝缘良好的铅皮或胶皮电缆线。各类电气设备及线路均应定期检修,随时排除因绝缘损坏可能引起的消防安全隐患。
5、未经批准,严禁擅自加长电线。各部门应用心配合安全小组、维修部人员检查加长电线是否仅供紧急使用、外壳是否完好、是否有维修部人员检测后投入使用。
6、电器设备、开关箱线路附近按照本单位标准划定黄色区域,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并定期检查、排除隐患。
7、设备用毕应切断电源。未经试验正式通电的设备,安装、维修人员离开现场时应切断电源。
8、除已采取防范措施的部门外,工作场所内严禁使用明火。
9、使用明火的部门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定和操作流程,做到用火不离人、人离火灭。
10、场所内严禁吸烟并张贴禁烟标识,每一位员工均有义务提醒其他人员共同遵守公共场所禁烟的规定。
(十二)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1、对消防安全工作作出成绩的,予以通报表扬或物质奖励。
2、对造成消防安全事故的职责人,将依据所造成后果的严重性予以不同的处理,除已到达依照国家《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已够追究刑事职责的事故职责人将依法移送国家有关部门处理外,根据本单位的规定,对下列行为予以处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损失状况与认识态度除责令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外,予以口头告诫:。
a、使用易燃危险品未严格按照操作程序进行或保管不当而造成火警、火灾,损失不大的;。
b、在禁烟场所吸烟或处置烟头不当而引起火警、火灾,损失不大的;。
c、未及时清理区域内易燃物品,而造成火灾隐患的;。
d、未经批准,违规使用加长电线、用电未使用安全保险装置的或擅自增加小负荷电器的;。
e、谎报火警;。
f、未经批准,玩弄消防设施、器材,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g、对安全小组提出的消防隐患未予以及时整改而无法说明原因的部门管理人员;。
h、阻塞消防通道、遮挡安全指示标志等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除责令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外,予以通报批评:。
a、擅自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
b、擅自挪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位置或改为它用的;。
c、违反安全管理和操作规程、擅离职守从而导致火警、火灾损失轻微的;。
d、强迫其他员工违规操作的管理人员;。
e、发现火警,未及时依照紧急状况处理程序处理的;。
f、对安全小组的检查未予以配合、拒绝整改的管理人员。
(3)对任何事故隐瞒事实,不处理、不追究的或带给虚假信息的,予以解聘。
(4)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导致事故发生(损失轻微的),但能主动坦白并用心协助相关部门处理事故、挽回损失的肇事者或职责人可视状况予以减轻或免予处罚。
茶厂生产管理制度
为了确保茶厂生产的茶叶产品达到绿色食品标准,福建安野高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君子红”牌红茶生产车间所有从业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管理制度:
一、所有从事茶叶生产加工人员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加工作业。
二、加工从业人员在上班前要洗手、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帽、鞋,不许穿戴常规服装从事加工作业;在工作期间严禁穿工作服离开茶叶加工场所;严禁在生产车间内吃东西、抽烟或随地吐痰;不许对着茶叶打喷嚏;不许涂指甲油和其他化妆品,以防茶叶产品污染。
三、生产车间要保持空气流通,生产设备要整洁有序,防止脏、乱,坚持每天一小扫,每周一大扫的原则,保持卫生整洁。
四、加工期间所有原料、半成品、成品都应有用清洁的竹席或茶筛做垫滩凉,不许直接将原料、半成品、成品滩凉地上。
五、生产期间从业人员不许携带与生产无关的杂物进入车间,不许非生产人员未经许可和更衣、换卫生鞋、戴帽进入生产车间,严禁脚踩、踏、坐产品。
六、茶叶加工成成品后,要速包装,包装袋、箱盛装产品前应先套食品专用内袋,防止产品变质和变味。
生产管理制度
合作社根据市场需求和本社产品实际,统一制订年度生产计划和各个阶段生产计划,由社员(或者生产场、加工厂)按生产计划落实生产,与合作社签订生产合同,计划合同做到[八定"。即定定面积产量、质量规格、定农资农械需求、定技术服务、定安全生产责任、定产品交售办法、定加工要求、定管理人员报酬奖惩。
合作社根据生产需要和技术要求,统一组织为社员(或者生产场、加工厂)采购、供应生产资料和设备。实行规模采购,努力减少社员的生产成本。合作社统一采购供应的农资必须保质量,适合本社各种生产和质量安全技术标准。否则,造成的损失由负责采购的当事人赔偿。
合作社按照质量安全要求,统一组织制订、实施生产技术规程,按产品质量标准组织生产,逐步建立产品质量追溯、检测监督等制度。
合作社统一认认定无公害基地、无公害农产品、有机产品及地方名牌、著名商标等,提升产品品牌和档次。
合作社实行管理人员(或者社员代表)分生产区域、分产业产品品种负责制,统一对社员(或者生产场、加工厂)进行产前、产中、产后的指导服务和管理。合作社对管理人员的报酬或补助按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发放。因指导服务不到位,造成损失的由负责人负责赔偿。
1、合作社统一生产加工,统一商标品牌,统一包装销售。积极开拓市场,扩大销售网络,寻求定向加工,努力降低销售费用,提高产品的附加值。
守信,不贪小利;社员要听从统一指挥,服从统一调度,保在规定时间内,保质保量的交售产品,使产品能及时加工、包装、调运,进入市场。
3、在产品交售加工期,合作社要确保信息畅通,按市场行情,随时公布交售产品的品种、质量、价格以及交售办法和要求,使社员及时组织采收、整理、分级、包装,使产品适时进入市场。合作社要确定专人,定期对收购、储存、调运的产品以及待交售的产品,分社员、分生产场,分产品种类、分质量规格,分客户、分市场建立台账,做好统计分析,以指导、调度好加工、储存和销售。
1、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管理。
(1)参加成员大会。这是成员的一项基本权利。成员大会是农民合作社的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农民合作社的每个成员都有权参加成员大会,决定合作社的重大问题,任何人不得限制或剥夺。
(2)行使表决权,实行管理。农民合作社是全体成员的合作社,成员大会是成员行使权利的机构。作为成员,有权通过出席成员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参加对农民合作社重大事项的决议。
(3)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依照和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对成员大会负责。所有成员都有权选举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也都有资格被选举为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设有成员代表大会的合作社中,成员还有权选举成员代表,并享有成为成员代表的被选举权。
2、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农民合作社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作为农民合作社的成员,有权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本社置备的生产经营设施。
3、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农民合作社获得的盈余依赖于成员产品的和成员对合作社的利用,本质上属于全体成员。可以说,成员的参与热情和参与效果直接决定了合作社的效益情况。因此,法律保护成员参与盈余分配的权利,成员有权按照章程规定或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4、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成员是农民合作社的所有者,对农民合作社事务享有知情权,有权查阅相关资料,特别是了解农民合作社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以便监督农民合作社的运营。
5、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上述规定是规定成员享有的权利,除此之外,章程在与不抵触的情况下,还可以结合本社的实际情况规定成员享有的其他权利、义务。
农民合作社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为了实现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需要对外承担一定义务,这些义务需要全体成员共同承担,以保农民合作社及时履行义务和顺利实现成员的利益。
根据第条的规定,农民合作社的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成员大会和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体现了全体成员的共同意志,成员应当严格遵守并执行。
2、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明确成员的出资通常具有两个方面的意义:
一是以成员出资作为组织从事经营活动的主要资金来源。二是明确组织对外承担债务责任的信用担保基础。但就农民合作社而言,因其类型多样,经营内容和经营规模差异很大,所以,对从事经营活动的资金需求很难用统一的法定标准来约束。而且,农民合作社的交易对象相对稳定,交易相对人对交易安全的信任主要取决于农民合作社能够提供的农产品,而不仅仅取决于成员出资所形成的合作社资本。由于我国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以及农民合作社的业务特点和现阶段出资成员与非出资成员并存的实际情况,一律要求农民加入合作社时必须出资或者必须出法定数额的资金,不符合目前发展的现实。因此,成员加入合作社时是否出资以及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期限,都需要由农民合作社通过章程自己决定。3(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农民加入合作社是要解决在的生产经营中个人无力解决、解决不好、或个人解决不合算的问题,是要利用和使用合作社所提供的服务。成员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既是成立合作社的目的,也是成员的一项义务。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可能是交售农产品,也可能是购买生产资料,还可能是有偿利用合作社提供的技术、信息、运输等服务。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情况,按照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应当记载在该成员的账户中。
3、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由于市场风险和自然风险的存在,农民合作社的生产经营可能会出现波动,有的年度有盈余,有的年度可能会出现亏损。合作社有盈余时,分享盈余是成员的`法定权利,合作社亏损时承担亏损也是成员的法定义务。
4、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成员除应当履行上述法定义务外,还应当履行章程结合本社实际情况规定的其他义务。
生产管理制度
1.1生产人员必须按公司规定的时间上班,不得自行换班;请假时间超过一天应报公司领导批准。
1.2生产人员应服从领导,在发生事故或异常情景时,应听从班组长的统一指挥。若认为领导的命令有错误,应提出自我的意见,若领导仍坚持应立即执行,但确认执行命令会造成人身或设备的严重危险,应拒绝执行,同时报告公司有关领导。
1.3生产人员要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在工作中要集中精力,严守工作岗位,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不经班长的批准,不应随意离开工作岗位,对跟随自我工作的实习人员,应教育他们严格执行规程制度和劳动纪律,纠正他们的错误,并对他们的工作和人身安全负责。
1.4工作人员在理解每一项任务时,受令人应明确工作的资料和注意事项,复诵无误后方可执行。
1.5工作人员用电话联系工作时,应互通姓名,工作资料应明确,并复诵核实,双方认为无误时方可执行。
1.6工作人员发现设备缺陷应向班长汇报,班长应填写《设备缺陷通知单》,找分管专工签字后通知检修处理。若发现威胁安全生产的重大设备缺陷,班长应立即汇报公司有关领导或直接与检修联系处理,但先行处理的缺陷事后必须汇报有关领导。
1.7工作人员发现检修工作人员违反《安全工作规程》或任何危及工作人员安全的情景,应向检修工作负责人提出改正意见。必要时暂时停止其工作,并立即报告公司有关领导。
1.8工作人员接到越级领导的命令时,应先报告直接领导,然后执行;但如果情景紧急为了解除人身和设备的严重威胁,发令人要求立即执行时,可先执行,后报告。
1.9工作人员离开岗位时,必须把自我的去向告诉班长或组长;组长离开岗位时必须把自我的去向告诉班长;班长离开岗位时,必须向公司有关领导请假;工作人员若短时间离开岗位时也必须把去向告诉组长或班长。
1.10工作人员应发扬风格,紧密配合,搞好团结,要异常注意和各工序之间的互通和配合,确保安全经济生产。
1.11工作人员脱离工作岗位一个月以上,应经过跟班熟悉情景后,方可恢复原岗位。跟班实习时间由公司领导根据具体情景决定,不熟悉现场情景的人不应独立操作。
1.12控制室人员守则
1-12.1控制室人员的主要任务是及时合理地调整设备出力和配比,监视并调整设备的各项运行参数在规定范围内,保证浇注、切割、蒸压质量,及时发现设备及系统发生的异常现象和故障,并且能正确确定、及时汇报,采取有效措施,从而做到安全经济生产。
1.12.2控制室人员要做到精力集中,认真监视各表计及信号的变化情景,根据要求细心进行调整,要做到准、稳、勤,保证设备运行、出力贴合要求。
1.12.3控制室人员要衣着整齐、坚守岗位、不闲谈、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1.12.4表盘及控制盘上禁止放置任何物品。
1.12.5严格控制室人员交接班制度,交班者必须将生产运行方式、注意事项、设备情景、本班和上班出现的问题及上级的指示和文件等交代清楚,若工艺和配合比及参数等有重大变化时应记录准确并交接清楚;接班者如有疑问要及时提出,交班者必须给予说明。
1.12.6控制室人员必须经过培训且考试合格;未经考试合格者实习操作时,必须有专人监护。
2生产人员的岗位职责制
2.1班长的职责
2.1.1班长在行政上受公司经理领导,在业务技术上受专工的指导。
2.1.2班长应熟知生产工艺、生产线的运行参数和运行方式;掌握设备结构、特性、操作与维护。
2.1.3在工作时间内,负责领导本班全体人员完成生产任务和安全、经济指标,为此应做好以下工作:
2.1.3.1领导全班人员做好交接班工作;
2.1.3.2带头执行规章制度,并检查全班人员的执行情景;
2.1.3.5认真做好运行设备缺陷管理工作;
2.1.3.6按时认真、详细地查阅、填写各种记录和报表;
21.3.7负责审查并做好工作票的安全措施;
2.1-3.8担任工作票和停电操作票的许可人;
2.1.3.9批准、审查停送电操作并担任监护人;
2.1.3.10理解公司领导下达的停送汽、电操作命令;
2.1.3.11发布电气设备停送电操作命令;
2.1.3.12抓好班内安全工作;
2.1.3.13督促、检查各岗位搞好车间清洁卫生工作;
2.1.3.14参加公司组织的生产分析会,负责贯彻分析会上研究决定的事项;
2.1.3.15班长应掌握全班人员的思想情景,做好政治思想工作。
2.2组长的职责
2.2.1各组长在行政上受班长的领导;在业务技术上受专工的指导。
2.2.2组长应熟知生产工艺、运行参数和运行方式;掌握本组所辖设备结构、特性、操作与维护。
2.2.3在工作时间内,负责领导本组人员完成生产任务和安全、经济指标,为此应做好以下工作:
2.2.3.1领导本组人员做好交接班工作;
2.2.3.2带头执行规章制度,并检查全组人员的执行情景;
2.2.3.5认真做好运行设备缺陷管理工作;
2.2.3.6按时认真、详细地查阅、填写各种记录和报表;
2.2.3.7负责审查并做好工作票的安全措施;
2.2.3.8批准、审查本组设备的停送电操作并担任监护人;
2.2.3.9理解班长下达的停送汽、电操作命令;
2.2.3.10发布本工序电气设备停送电操作命令;
2.2.3.11抓好组内安全、技术培训和图纸、资料管理工作;
2.2.3.12督促、检查各岗位搞好车间清洁卫生工作;
2.2.3.13掌握本组人员的思想情景、做好政治思想工作;
2.2.3.14组长应在班长的领导下,配合班长搞好班组管理工作。
2.3料浆制备、配料浇注、摆渡岗位人员的职责
2.3.3在工作时间内负责料浆制备、配料并满足浇注需要,完成所辖设备的安全经济运行和生产任务,为此应做好以下工作:
2.3.3.1严格执行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
2.3.3.4认真做好运行设备缺陷管理工作,重大紧急缺陷及时报告班长和公司领导处理。
2.3.3.5认真填写各种运行日志和技术记录;
2.3.3.6对检修和停运设备做好安全措施;
2.3.3.8每小时检查各仓、罐等设备的运行情景,并做好记录;
2.3.3.9每小时检查称、输送机、搅拌机等设备运行情景,做好记录;
2.3.3.10摆渡工序应与行车及卷扬机工序搞好配合确保安全生产。
2.3.3.11与各生产组搞好配合,确保产品产量和产品质量;
2.3.3.12搞好设备和环境卫生;
2.3.3.13与检修配合按规定保养和维护设备,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2.3.3.14每半个月配合检修校验水泥、石灰、料浆称一次。
2.3.3.15完成公司交办的临时工作。
2.4成品组岗位人员的职责
2.4.1本岗位人员在组长的领导下,理解班长的领导和指挥.
2.4.2应熟知切割机、行车、初养和废浆系统的运行方式、方法,掌握各设备结构、特性、参数、操作与维护及生产工艺。
2.4.3.1严格执行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
2.4.3.2对生产中发生的异常情景及时处理并对异常情景的发生及处理做好记录和分析。
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浮桥管理,维护营运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境内水域从事浮桥营运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浮桥管理应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谁建设(投资)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谁收益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职责。
第四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浮桥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协调、解决营运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所辖浮桥营运设施的管理,保证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第五条有浮桥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镇浮桥的安全管理,应当明确一名负责人具体负责辖区浮桥的安全管理工作,并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具体负责浮桥日常安全管理,督促辖区浮桥公司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浮桥安全管理工作,其设置的海事机构履行具体安全监管职责。
水利、公安、黄河河务、安监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浮桥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从事浮桥经营必须成立经营性浮桥公司,有满足经营、安全管理要求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固定的办公场所,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第八条浮桥公司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和组织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经营范围内的营运安全负责。
浮桥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严格督促、检查和落实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排查和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浮桥公司工作人员以及其他营运从业人员,应当熟练掌握岗位技能,履行岗位职责,严格遵守操作规范,并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第九条浮桥公司的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司负责人应当具备企业法人经营资格和安全培训证书。
(二)每座浮桥至少有一名熟悉浮桥架设与拆解业务的工程。
技术人员。
(三)每座浮桥应当配备二名以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浮桥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设备维护人员,应当接受市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业务培训,并持证上岗。
(五)拖带船舶应当按规定配备持有有效证书的船员。
第十条浮桥必须配备具有良好适航状态并配备能够满足浮桥架设和拆解需要的拖轮等辅助性船舶。
第十一条浮桥承压舟必须由船舶检验机构认可的船厂建造;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检验,并取得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
第十二条浮桥两侧应当设置安全可靠护栏,配备足够的救生、消防、照明等安全防护设备。
第十三条浮桥公司必须持有海事机构颁发的《安全检查记录簿》,并接受安全检查。
第十四条浮桥公司应当加强对拖带船舶的日常保养,使其处于良好的适航状态。
浮桥承压舟之间应当连接牢固。
浮桥用电线路及其敷设符合有关技术规定。
第十五条浮桥公司应当对浮桥舟体、舟体间连接装置、
系泊装置、救生、消防、照明等设备、设施进行经常性检查,确。
保浮桥安全技术状况良好。
第十六条浮桥公司应当根据营运水域的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救生、消防、防汛、防凌、预防恶劣天气以及防止浮桥断裂和承压舟冲离等方面的应急预案,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遇有洪水或者大风、大雾、大雪等恶劣天气以及其他严重影响营运安全情形时,应当停止营运,予以公告,并向所在地交通海事部门报告。
遇有调水调沙、防汛、防凌等紧急情况时,应当按规定及时拆解浮桥。
第十七条浮桥两端应当设置《过渡须知》标牌和明显的限速、限重、限载、限距、限宽等标志,并有专人指挥车辆通行。
第十八条浮桥营运必须做到:
(一)禁止在浮桥上通行的车辆超车、掉头。
(二)禁止运输易燃、易爆、剧毒化学品等危险货物的车辆通过浮桥。
(三)禁止客运车辆载客通过浮桥,客运车辆通过浮桥时乘客必须下车步行通过浮桥。
(四)禁止超限、超载车辆通过浮桥;车辆是否超载以车辆制造厂家核定的载重量为准;重载车辆应当单车单向通过浮桥。
(五)禁止在浮桥上骑行自行车。应当推车经过。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海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加强浮桥公司营运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定并组织实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发现浮桥公司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应当责令其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整改;浮桥公司未改正或者拒不整改的,责令其临时停止营运;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浮桥公司,应当依法取消其经营资格。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有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依法进行处罚、处理;造成安全事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报告程序和调查处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国家对于浮桥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xx年4月8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浮桥管理,维护营运秩序,保障运输安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境内水域从事浮桥营运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浮桥管理工作,其设置的港航管理、船舶检验、海事机构履行具体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镇浮桥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资质。
第四条拟从事浮桥经营的,必须成立经营性浮桥公司。
第五条浮桥公司应当有满足经营、安全管理要求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第六条浮桥公司的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四)拖带船舶应当按规定配备持有有效证书的船员。
第七条浮桥必须配备具有良好适航状态并能满足桥体拆解、日常维护、紧急救助等工作要求的拖带船舶。
第八条承压舟、船舶应当持有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
第九条浮桥公司应具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第三章审批程序与申请条件。
第十条浮桥筹建和开业均按下列权限审批:
(一)市行政区域内的浮桥,由县港航管理机构审核、市港航管理机构审批。
(二)省内市际间浮桥,经县、市港航管理机构逐级审核后,报省港航管理机构审批。
(三)省际浮桥,由所在县、市港航管理机构逐级审核,报省港航管理机构商有关省港航管理机构审批。
第十一条浮桥筹建单位办理审批手续时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港航管理机构出具下列文件:
(一)水路运输企业筹建申请书;。
(二)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筹建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公司章程;。
(五)浮桥建设的技术性能说明书、地理图、平面布置图(含浮桥两侧通道);。
(六)所在地县级以上海事机构签发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
(七)河务机构或水利机构的审批文件;。
(八)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九)所在地市级海事机构出具的《浮桥架设审核意见书》。
港航管理机构自接到筹建申请后,根据浮桥建设发展规划及社会运力、运量综合平衡情况,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筹建或不批准筹建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申请筹建单位自接到港航管理机构的批准筹建通知后,应在一年内达到港航管理机构要求的开业条件。
第十二条浮桥筹建单位申请开业,应持下列文件按筹建申请程序,办理开业申请手续:
(一)水路运输企业开业申请书;。
(二)筹建批复文件;。
(三)按本办法第十四、十五条的规定取得的有关证书及复印件;。
(四)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人员的劳动合同、学历、资格证明及其复印件;。
(五)办公地点、负责人名单及组织机构表;。
(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
(七)第三者责任险保单及复印件;。
港航管理机构在接到浮桥筹建单位呈报的开业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后,于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开业或不批准开业的决定,并向被批准开业单位核发《水路运输许可证》。
开业申请单位持《水路运输许可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章建造、检验与登记。
第十三条浮桥承压舟必须由船舶检验机构认可的船厂建造。
第十四条浮桥承压舟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检验,并取得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
第十五条浮桥公司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向海事机构申请办理船舶登记,并取得《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
第十六条浮桥公司应当参加所在地港航管理机构组织的年度审验。《水路运输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浮桥公司应当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换发。
第十七条浮桥企业应当按照《山东省水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实施办法》和《山东省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的规定,向港航管理机构缴纳运输管理费和航道养护费。
第十八条浮桥的通行费收费标准由营运单位提出申请,按规定由港航管理机构审核,报省物价部门批准。
浮桥应在收费处设立公告牌,公布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举报电话。
第十九条浮桥收费应当使用省港航管理机构统一印制的票据。
第六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浮桥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实行安全管理目标责任制。
第二十一条浮桥公司应当根据浮桥架设水域的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防汛、防凌、预防恶劣天气和其他突发险情的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遇凌、洪汛不能确保营运安全或妨碍行洪时,浮桥公司应当及时拆除浮桥,暂停营运,并予以公告和向港航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二条浮桥公司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对浮桥舟体、舟体间连接装置、系泊装置、救生、消防、照明等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确保浮桥安全技术状况良好。
第二十三条浮桥必须持有海事机构颁发的《安全检查记录簿》,并接受安全检查。
第二十四条浮桥两端应当设置《过渡须知》标牌和限速、限载、限距、限宽标志,并配备专人指挥过往车辆。
禁止在浮桥上骑行自行车。
第二十五条重载车辆和运输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车辆,应当单车单向通过浮桥。
第二十六条浮桥公司应当加强对拖带船舶的日常保养,使其处于良好的适航状态。
第二十七条浮桥两侧应当设置安全可靠的护栏,配备足够的救生、消防、照明设备。
浮桥用电线路及其敷设符合有关技术规定。
第二十八条浮桥发生安全事故,浮桥公司应当立即组织救助,并按有关规定报当地公安、海事机构调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有浮桥的乡镇政府应当明确一名负责人具体负责乡镇浮桥的.安全管理工作,并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具体负责浮桥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督促乡镇浮桥公司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国家对于浮桥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山东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于20xx年1月1日起施行,原《山东省黄河浮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家具生产企业必须依法建立健全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岗位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要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包括以下六个层面:
一、法人代表安全生产职责;。
二、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三、领导班子及其它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四、中层部门安全生产职责(各管理、车间、工序等)和部门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五、班组和班组长的安全生产责任;。
六、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和检修维修制度。
1、企业设专电工必须搞好设备管理和维修,并行政部和生产部主要领导分管这项工作。
2、建立设备台帐、卡片、设备牌板以及设备分布图设备规格、型号、购进时间、运转、检查情况,损坏、报废等都必须详细记载。
3、机电设备要做到定期检查、维修,半年一大修、一季—中修、每月一小修、日常班检查维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禁设备带病运转。
4、主要设备(推台锯.平刨.压刨.双面刨等)机器安全防护装置必须明确专人负责,挂上专责牌,专责人员必须建立岗位责任制。
5、设备管理,操作人员爱护设备,经常对设备进行擦洗和注油.接班时要严格检查设备各部位是否正常、开机后要注意运转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领导和有关人员进行处理。
6、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杜绝事故的发生。
7、加强设备管理和维修,保证设备正常运转。
1、企业安全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对本企业生产系统进行全面排查,确定具有较大危险有害因素的生产场所。
2、对已确定的具有危险有害因素的生产场所,如锅炉.蒸气房.库房等,喷漆房制定有效的安全技术整改措施。
3、为保证安全整改措施落实,要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方案,严格落实整改完成时间,整改任务责任人,整改资金到位,责任人,使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得到及时的治理和排除。
4、对危险有害因素的治理要保存完整的安全整改治理档案,妥善保管。
5、对危险有害因素要及时发现,及时治理,确保安全生产。
公司的消防工作要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成立消防安全小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规定,制定如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每年创办消防知识宣传栏、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意识。
3、消防控制中心管理制度,做好消防值班记录,处理消防报警电话;。
5、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8、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生产管理制度
1.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基础工作,完善安全生产台账、记录的标准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制度。
2.公司安全生产单位必须建立安全生产台账。具体要求为:
2.1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书签订。
按照公司的组织结构建立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规定各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各职能部门负责人要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制,贯彻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责任事项。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标准,结合公司实际,制定公司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保证各项管理制度有人落实。
2.3安全操作规程。
按照公司各类机台设备的工作方式和安全性能,建立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并教育培训操作人员熟悉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内容。
2.4安管机构与人员。
建立公司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人担任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并确定各领导小组成员的职责安排。
2.5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例会。
记录公司本年度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并对公司安全生产例会做好会议记录。
记录公司的每一笔安全生产投入,包括劳保用品投入、安全设。
施建设、职业病检查等内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详细记录事故情况,追究事故责任,做到“四不放过”。
2.7相关方安全管理。
收录与气体供应商、施工方、承揽商之间签订的安全协议。
2.8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情况。
将公司巡查与基层巡查的记录汇总,装订成册。
制定公司的应急处理预案,加强对危险源的控制和管理,并进行应急演练,详细记录演练情况。
3.台账要求书写规范、字迹清晰、保存完整,防止缺、少、漏现象发生,严禁弄虚作假。
4.台账的归档要及时,公司各责任部门要配合安全生产管理员做好台账的收录工作,如需要调用现场的其他台账资料的,应予以协助。
5.安全生产管理员负责安全生产台账的记录、收集和整理,如人员工作调动,要认真做好台账的交接清点工作,台账资料应按年度妥善归档保管。
6.若因台账管理不完整、归档不及时,造成不良后果的,各相关单位要承担责任。
生产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调度班安全生产管理,夯实调度班安全基础,为宣城电网安全运行提供调度保障,制定本制度。
2.1调度值班
2.1.1值班主值是当值的领导者,对本值电网安全运行、倒闸操作、工作许可、事故处理、无功电压、经济运行负完全责任,副值应配合主值完成电网监视、倒闸操作、工作许可、负荷管理、无功电压管理及事故处理。值班调度员应坚守岗位,及时准确的处理电网运行中发生的各种事情,保证电网安全运行。
2.1.2值班调度员进行调度操作时(包括调度操作指令票操作和口令操作)应一人操作、一人监护,特别复杂的重大操作应双重监护,操作前应核对现场实际运行方式、分析负荷平衡情况、无功电压运行情况和合解环潮流情况,重大操作还应进行危险点分析和事故预想。
2.1.3值班调度员应对电网实时情况进行危险点分析,制定预控措施,并进行事故预想。
2.1.4值班调度员应及时做好值班记录、事故处理记录、拉限电记录、危险点分析、事故预想等各项记录。
2.1.5严格执行三公调度的有关制度,保护电力市场各方利益。
2.1.6调度员值班应按经批准的值班表执行,特殊情况需调整班次,须经调度班长同意。
2.2交接班
2.2.1交班者应为下一班做好一切准备工作,接班者应提前10到15分钟到班,接班前4小时内不得喝酒。
2.2.2处理事故或进行重要得倒闸操作时,不得进行交接班,待处理事故或倒闸操作暂告一段落后方可进行交接班。
2.2.3交接班时应对下列事项进行交接:
2.2.3.1系统及各变电站的运行方式,运行有关注意事项及规定;
2.2.3.2系统负荷、电压及无功补偿情况;
2.2.3.3已执行的和待执行的调令票份数(包括口头命令);
2.2.3.4设备检修工作报告情况及检修工作申请单执行情况;
2.2.3.5继电保护装置投停及定值变更情况;
2.2.3.6事故、异常运行、设备缺陷情况;
2.2.3.7拉、限电情况及用电指标;
2.2.3.8电网存在的危险点及预控措施等。
2.2.4交接班时应做好的下列记录:
2.2.4.1交接班记录;
2.2.4.2调度运行值班记录、事故处理记录、拉限电记录等口令项数统计;
2.2.4.3危险点分析记录(接班值接班后立即做)。
2.3调度联系汇报
2.3.1值班调度员在值班期间受安徽省调值班调度员的指挥,负责正确执行省调值班调度员的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指令;省调管辖、许可范围内设备异常故障时及时汇报省调,华东网调管辖设备异常故障时,也应及时汇报省调。
2.3.2值班调度员在其管辖范围内的调度联系对象为:各县(配)调值班调度员、各变电站站长、值长或主值班员,线路工区和修试工区的工作联系人,电力用户指定的电气联系人,联系人名单需经公司或工区批准或调度协议约定。
2.3.3当电网实际情况需要时,地调值班调度员有权直接与县(配)调管辖的变电所进行调度业务联系和发布调度指令。
2.3.4各级值班调度员及运行值班人员在业务联系、发布和接受调度指令时,必须先互报单位、姓名,使用统一调度术语、操作术语,严格执行发令、复诵、回报、录音记录制度。
2.3.5各单位领导向运行人员发布的指令,如涉及地调值班调度员的业务权限时,必须得到地调值班调度员的同意后才能执行(但在现场事故处理规程内已有规定者除外)。
2.3.6地调与各运行单位之间的调度电话是电网统一调度的重要手段,非调度业务不得占用,调度业务联系必须使用自动录音电话,调度电话出现异常时应立即汇报所领导处理,只能使用非自动录音电话或手机进行调度业务联系时,也应事先汇报所领导、调度班长。
2.3.7发生重大设备缺陷、故障、电网发生事故或重要设备跳闸时应及时汇报公司分管生产的总经理、总工程师、调度所领导、生产部、安全部主任、调度班长,设备故障缺陷及时通知设备维护部门处理,负荷变化情况、用户停产生产变动情况应及时书面通知方式。
2.4调度操作指令票
2.4.1除有关规程规定可以使用口令操作外,所有调度操作均应使用调度操作指令票。
2.4.2正常调度操作指令票由操作前一日白班副值拟定、主值初审,晚班主值复审、副值预发;新设备启动等特别重大操作提前两日白班拟定、初审,晚班复审、预发,班长应对特别重大操作进行审核;临时操作应由副值拟定、主值初审,班长复审。
2.4.3调度操作票的`填写应按典型调度操作指令票规定的精神进行,应由计算机开票打印出来,不得有错误,已预到现场的调度操作票因方式变化等原因需进行两处及以下的改动时应注明原因,并及时通知。
生产管理制度
1、车间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设备的正确操作程序工作,严格启停手续,由于工作人员的违章操作导致损坏,由操作者负全部责任。
2、每天班前对设备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排除、自已解决不了的,立即汇报生产科长联系专业技术人员维修,并做好记录。
3、及时检查设备的运行情况,做好维护保养工作,提高设备完好率。
4、建立健全设备档案,实行专机专人管理。
5、在生产线工作程序开始之前,应保证充足的气源压力为0.65-0.85mpa,使设备能够正常工作。
6、生产线上的齿条及齿轮上应定期添加润滑脂,并调整高速链条的松紧度。
7、设备停止使用时,应先关闭电源开关,然后关闭气源开关。
8、凡接触生产用纯净水设备、工器具和管道,必须采用无毒、无异味、耐腐蚀、易清洗和不至于改变水质的材料制作,表面应光滑、无吸附性、无凹坑、无剥脱、无缝隙。
9、与牛奶接触的设备、管道应边角圆滑,不易积垢,不渗漏,便于拆卸、清洗和消毒。
生产管理制度
1、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各项安全管理。
2、建立健全各级生产管理人员及一线工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3、各项目工程的安全措施必须齐全、到位。安全技术资料必须齐全,无安全措施不准施工,未收的安全设施一律不准使用。
4、坚持特殊工种持证上岗,对特殊工种按规定进行体检、培训、考核,签发作业合格证;未经培训的作业人员一律不准上岗作业。
5、定期对职工进行,新工人入场后要进行“三级”安全教育。新进场工人、调换工种工人,未经安全教育考试,不准进场作业。
6、发生工伤事故及时上报,严肃处理未遂事故的责任者。
7、安全网、安全带、安全帽必须有材质证明,使用半年以上的安全网、安全带必须检验后方可使用。
8、机械设备安全装置齐全有效,手持式电动工具必须全部安装漏电保护器。
9、施工用电符合安全操作规程。
10、任何机械设备不准带病作业。
11、对采取新工艺、特殊结构的工程,都必须先进行操作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操作。
12、在安全教育基础上,每半年组织全体职工安全知识考试一次。
13、坚持各级领导、生产技术负责人安全值班制度,每班必须有安全值班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