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书范文(20篇)

时间:2023-12-03 06:41:41 作者:曼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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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管理

按照省厅20xx年度司法鉴定管理工作要点的总体要求,坚持以“三大类”司法鉴定为基础,以提高司法鉴定质量为重点,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的监控,建设国家级和省级司法鉴定机构,深化司法鉴定体制改革,不断提高司法鉴定管理水平和鉴定能力,为司法审判工作提供优质服务。根据全市司法行政工作会议的部署,确定我市20xx年度司法鉴定管理工作要点如下:

一、加强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推动司法鉴定机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我局将编撰《市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手册》,制定收接案制度、司法鉴定审批制度、司法鉴定人回避制度、司法鉴定人出庭制度、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制度、保密制度、印章制度以及财务管理制度等管理制度指引,切实加强司法鉴定人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努力打造国家级和省级司法鉴定机构。

二、加大信息化建设力度,提高管理工作水平和工作效率。积极参加司法部及省厅组织的司法鉴定管理软件的'学习培训,在全市范围内普及司法鉴定的计算机管理,实现司法鉴定行政许可的申请、初审、上报、投诉查处,诚信档案录入等网上办公。认真履行审核上报职责,严格审查司法鉴定许可的申请,切实做好受理、审核和材料报送工作。

三、加大对鉴定机构的监管力度,确保鉴定机构硬件达标。对已获得行政许可的鉴定机构,按照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试行)》的通知要求进行检查备案,对达不到强制性标准的,限期配备。

四、加大司法鉴定工作宣传力度,提升司法鉴定品牌。我局将加强与《新安晚报》等主流新闻媒体的密切联系,畅通信息渠道,找准群众关注的司法鉴定工作焦点和热点的问题,大力宣传我市司法鉴定工作,继续开展司法鉴定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的主题实践活动,积极开展为弱势群体提供司法鉴定援助,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鉴定服务。

五、组织全市司法鉴定机构的交流与学术探讨,宣传贯彻落实《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和《鉴定文书规范》,积极推广和应用司法鉴定机构科学的管理经验和方法,加强鉴定案卷的规范化管理,适时开展司法鉴定案卷评查活动。

六、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评估、司法鉴定质量评估和司法鉴定人诚信等级评估的调研工作,建立健全司法鉴定诚信档案。

七、切实规范我市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活动,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违法违纪执业活动的投诉依法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积极探索司法鉴定错鉴预防的途径。

八、协助省厅办理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登记管理、名册编制和公告工作。

九、积极组织我市司法鉴定人参加省厅或司法部等举办的司法鉴定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加强市司法鉴定人协会建设,组织指导司法鉴定机构开展业务培训,提高司法鉴定人及司法鉴定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

十、完成省厅委托的有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其他事项。

司法鉴定管理

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适应司法机关和公民、组织的诉讼需要,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促进司法公正与效率,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司法鉴定机构是指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司法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机构,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在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司法鉴定管理实行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活动依法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司法鉴定行业协会依法进行自律管理。

全国实行统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制度。

司法鉴定机构的发展应当符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有序发展的要求。

司法鉴定机构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循合法、中立、规范、及时的原则。

司法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组织所属的司法鉴定人开展司法鉴定活动,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统一的司法鉴定实施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

百分网第二章主管机关

司-法-部负责全国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全国司法鉴定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司法鉴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司法鉴定机构的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工作;

(三)负责司法鉴定机构资质管理评估和司法鉴定质量管理评估工作;

(四)负责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五)负责对司法鉴定机构违法违纪的执业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六)组织司法鉴定科学技术开发、推广和应用;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协助办理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有关工作。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监督指导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及其专业委员会依法开展活动。

百分网第三章申请登记

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鉴定机构负责人、资金数额、仪器设备和实验室、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等。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

(二)有不少于20万至10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

(三)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四)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

(六)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3名以上司法鉴定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

(二)证明申请者身份的相关文件;

(三)住所证明和资金证明;

(四)相关的行业资格、资质证明;

(五)仪器、设备说明及所有权凭证;

(六)检测实验室相关资料;

(七)司法鉴定人申请执业的相关材料;

(八)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材料;

(九)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负责。

申请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除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司法鉴定机构章程,按照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司法行政机关报核其机构名称。

司法鉴定机构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后,方可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除应当经拟设分支机构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外,还应当报经司法鉴定机构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意。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参加司法鉴定执业责任保险或者建立执业风险金制度。

百分网第四章审核登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鉴定机构负责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公职处分的;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司法行政机关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当出具受理决定书,并按照法定的`时限和程序完成审核工作。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对申请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必需的仪器、设备和检测实验室进行评审,评审的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司法鉴定许可证》是司法鉴定机构的执业凭证,司法鉴定机构必须持有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准予登记的决定及《司法鉴定许可证》,方可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司法鉴定许可证》由司-法-部统一监制,分为正本和副本。《司法鉴定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为5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

《司法鉴定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机构名称;

(二)机构住所;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鉴定机构负责人姓名;

(四)资金数额;

(五)业务范围;

(六)使用期限;

(七)颁证机关和颁证时间;

(八)证书号码。

司法鉴定资源不足的地区,司法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招标的方式审核登记司法鉴定机构。招标的具体程序、时限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百分网第五章变更、延续和注销

司法鉴定机构要求变更有关登记事项的,应当及时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司法鉴定机构变更后的登记事项,应当在《司法鉴定许可证》副本上注明。在《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内获准变更的事项,使用期限应当与《司法鉴定许可证》的使用期限相一致。

《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届满后,需要延续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使用期限届满30日前,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审核办理。延续的条件和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申请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不申请延续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届满后,由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一)依法申请终止司法鉴定活动的;

(二)自愿解散或者停业的;

(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不符合设立条件的;

(四)《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百分网第六章名册编制和公告

凡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必须统一编入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报司-法-部备案后,在本行政区域内每年公告一次。司-法-部负责汇总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编制的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在全国范围内每5年公告一次。

未经司-法-部批准,其他部门和组织不得以任何名义编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或者类似名册。

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分为电子版和纸质版。电子版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公告,纸质版由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司法鉴定机构在有关媒体上公告并正式出版。

司法机关和公民、组织可以委托列入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在诉讼活动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所规定的鉴定事项发生争议,需要鉴定的,司法机关和公民、组织应当委托列入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编制、公告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具体程序、内容和格式由司-法-部另行制定。

百分网第七章监督管理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统一部署,依法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司法鉴定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处理。

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就下列事项,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二)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的情况;

(三)所属司法鉴定人执业的情况;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司法鉴定机构报送有关材料。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司法鉴定机构的正常业务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司法鉴定机构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资质评估,对司法鉴定质量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百分网第八章法律责任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登记,从事已纳入本办法调整范围司法鉴定业务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司法鉴定活动,并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

(一)超出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的;

(二)未经依法登记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三)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

(四)出借《司法鉴定许可证》的;

(五)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

(七)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

(八)支付回扣、介绍费,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行为的;

(九)拒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的;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具有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司法鉴定机构在开展司法鉴定活动中因违法和过错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司法鉴定机构对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百分网第九章附则

本办法所称司法鉴定机构不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七条规定的鉴定机构。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0年8月14日公布的《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2号)同时废止。

司法鉴定总结

一是健全领导机制。在全省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会议暨诚信建设年活动动员会召开后,局党委十分重视,快速行动,局长沈自怀亲自听取工作汇报,将此项工作摆上重要议程认真研究,及时成立了以局长任组长的司法鉴定诚信建设年活动领导小组,落实分工负责制,形成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直接抓,业务处室具体抓、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全面启动了全市司法鉴定诚信建设年活动。

二是制定实施方案。按照《全省司法鉴定诚信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的统一要求,我局结合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制定了详细的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了工作目标、工作方法以及市局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查摆内容,把整治的重点放在金钱鉴、人情鉴、权力鉴、虚假鉴定、违规承诺等违反鉴定程序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行为,努力做到了横向查到边,纵向查到底,不留死角。

三是组织动员部署。3月31日,我局召开了全市司法鉴定工作暨“司法鉴定诚信建设年活动”动员大会,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处处长朱俊酬、局纪委书记傅明出席会议并讲话。全市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和司法鉴定人代表约60余人参加会议。会上,鉴定机构负责人和鉴定人代表在市局和市司法鉴定人协会联合发出的诚信执业倡议书上签名。会议要求全市司法鉴定工作者以司法鉴定诚信建设年活动为契机,紧紧围绕司法鉴定工作中的难点问题和薄弱环节,转变观念,增强服务效能,营造活动氛围,努力打造合肥司法鉴定一流队伍,实施一流管理,确保一流质量,树立一流形象。

四是细化活动内容。为使诚信建设活动内容更具针对性和操作性,市局及时抓住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明确要求,细化内容,及时下发了《关于做好司法鉴定诚信建设年活动的指导意见》,提出了司法鉴定机构要以“形式多样、内容丰富、成效显著”来开展活动的具体要求,杜绝了诚信建设年活动图形式、走过场。

五是召开推进工作会议。为深入推进诚信建设活动顺利开展,5月9日,市局在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召开了司法鉴定诚信建设年活动推进会暨转段工作现场会议,对司法鉴定诚信建设年第一阶段活动情况进行了总结与回顾,对司法鉴定诚信建设年活动进行再宣传、再动员、再部署,再掀司法鉴定诚信建设年活动高潮。会上,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作了阶段活动经验交流发言,全市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现场进行了观摩。

六是加强区域化业务交流。为积极加强与先进地区的工作交流,开拓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思路,学习借鉴外地司法鉴定诚信建设的成功经验,工作总结《合肥市司法鉴定诚信建设年活动总结》。6月8日,局纪委书记傅明率领司法鉴定管理处负责同志以及部分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前往南京市司法局和无锡市司法局进行了考察学习。主要参观了南京金陵司法鉴定所、无锡中诚司法鉴定所,并与两地司法鉴定管理部门的领导、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举行了座谈。认真学习了两地司法鉴定工作的先进经验,听取了司法鉴定机构开展认证认可工作的心得体会,并就司法鉴定诚信建设进行了交流。4月13日,六安市司法局副局长阳明率四家司法鉴定机构负责同志及业务骨干一行十三人来我市考察交流司法鉴定工作。双方就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司法鉴定机构诚信建设及司法鉴定执业中共同关注的问题进行了交流,对进一步加强区域化合作,推动了两地司法鉴定事业快速发展起到较大的促进作用。

二、加快制度建设,建立诚信管理长效机制。

为深入开展司法鉴定诚信教育,建立健全诚信制度,把诚信自律、诚信约束及诚信监管有机结合起来,尽快形成健全、系统、科学、规范的司法鉴定诚信体系。根据司法鉴定诚信建设具有长期性和系统性的特点,我们在统筹规划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建立了科学合理、操作性强的管理制度体系。围绕司法鉴定诚信建设的需要,我局对去年下发的《合肥市司法鉴定机构年度考评办法(试行)》、《合肥市司法鉴定机构年度考评标准(试行)》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并制定了《合肥市“其他类”司法鉴定机构年度考评标准》,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正式实施,积极引导司法鉴定机构在队伍建设、硬件建设、制度建设和规范执业等各方面全方位发展;制定了《合肥市司法鉴定季度巡查与谈话提醒制度》,切实开展有效地监督、检查、考核工作,坚持动态管理,随时掌握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和业务开展情况,督促司法鉴定机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诚实守信开展鉴定业务;制定了《合肥市司法鉴定诚信教育培训制度》,指导司法鉴定机构加强司法鉴定人员培训,增强鉴定人员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断提高鉴定人的诚信素质;结合市政府开展政风行风评议工作的要求,邀请行风监督员对我市司法鉴定工作进行监督评议,同时有针对性的建立了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诚信档案,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基本信息、执业情况、奖惩情况进行了定期更新和完善,并通过市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有效保证了司法鉴定诚信监督的长期性和连贯性,逐步实现了行政监督、行业管理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管理模式,促进我市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规范、有序执业。

三、加大监管力度,扎实推进诚信建设年活动。

为确保《全市司法鉴定诚信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贯彻落实,真正使司法鉴定诚信建设年活动取得实效,我局加大监管力度,以季度巡查为抓手,定期检查各司法鉴定机构诚信建设情况,于4月、7月、9月份分别组成督查组开展季度巡查,采取实地察看、听取汇报、检查资料等形式,对19家司法鉴定机构开展司法鉴定诚信建设年活动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仔细分析原因,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并督促鉴定机构进行深入整改,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效。7月上旬,市局在全市司法鉴定机构集中开展司法鉴定案卷质量评查活动,下发了《合肥市司法鉴定质量评查工作方案》。评查主要内容是开展规范执业大检查和司法鉴定诚信建设年活动情况以及鉴定案件质量等。9月,逢安徽省调整行政区划,地级巢湖市撤市。原巢湖市四家司法鉴定机构并入合肥,为及时对接,市局组成调研组深入巢湖市、庐江县的4家司法鉴定机构,了解各鉴定机构诚信建设年活动和业务开展情况,并与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进行座谈,确保司法鉴定各项工作正常进行,实现司法鉴定事业健康发展。

一是公开全部执业信息,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各司法鉴定机构对照《合肥市司法鉴定诚信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的要求,将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执业信息全部向社会公开,尤其是“三大类外”司法鉴定机构克服自身硬件困难,全力推行诚信建设标准,设立专门的司法鉴定工作场所,利用网络平台和办公室墙面公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执业信息,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好评。

二是开展认证认可工作,增强机构综合实力。根据省厅开展诚信建设年活动的要求,我局敢为人先,积极推动司法鉴定机构开展认证认可工作。从去年下半年开始,我们已在两家司法鉴定机构(安徽同德司法鉴定所、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筹备工作,指导司法鉴定机构加紧制定程序手册、作业指导书等相关质量控制体系,确保科学、规范实施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并组织司法鉴定机构对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进行完善和试运行,迎接国家认监委的初审。今年上半年,安徽同德司法鉴定所在全省率先开展检查机构认可初次评审,国家检查机构认可现场评审专家组对安徽同德司法鉴定所按照认可准则要求的全部要素和全部技术能力进行评审,经过严格评审,最终安徽同德司法鉴定所成为了我省首家通过国家认可委评审的司法鉴定机构,取得了在我省检查机构认可评审上的重大突破,积累了经验,为我市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三是改善优化办公条件,树立良好窗口形象。我市司法鉴定机构多年来不断改善办公环境,今年,又有几家司法鉴定机构购置和迁入新的办公场所,添置了司法鉴定仪器设备,树立了良好的窗口形象。安徽求实司法鉴定中心购置了近180平方米的写字楼,宽敞明亮,通行方便,为行动不便的伤残人士提供了更多更好的便利。安徽爱民司法鉴定所投入大量资金购置了新的办公场所、办公设备,有效的缓解了办公场所拥挤、设备落后的状况。目前,合肥市以安徽莱蒂克司法鉴定中心、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安徽同德司法鉴定所、安徽惠民司法鉴定所等为代表的多家鉴定机构鉴定环境优越,鉴定设备齐全,合肥市司法鉴定行业整体窗口形象在不断提升。

司法鉴定程序,司法鉴定工作流程

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鉴定质量,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循的方式、方法、步骤以及相关的规则和标准。

本通则适用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各类司法鉴定业务的活动。

第三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第四条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

第五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未经委托人的同意,不得向其他人或者组织提供与鉴定事项有关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依照有关诉讼法律和本通则规定实行回避。

第七条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

第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收取司法鉴定费用,收费的项目和标准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对于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有违反司法鉴定行业规范行为的,由司法鉴定行业组织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第十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司法鉴定人有违反本通则或者所属司法鉴定机构管理规定行为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予以纠正。

第十一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司法鉴定的委托。

第十二条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要求出具委托书。

本通则所指鉴定材料包括检材和鉴定资料。检材是指与鉴定事项有关的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鉴定资料是指存在于各种载体上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记录。

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事项的用途以及鉴定要求等内容。

委托鉴定事项属于重新鉴定的,应当在委托书中注明。

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

第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应当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委托,应当予以受理。

对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委托人补充齐全的,可以受理。

第十五条司法鉴定机构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鉴定委托,应当即时作出受理的决定;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通过信函提出鉴定委托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受理的时间。

第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一)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二)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四)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五)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六)不符合本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其提供的鉴定材料。

第十七条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

司法鉴定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基本情况;。

(二)委托鉴定的事项及用途;。

(三)委托鉴定的要求;。

(四)委托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的简要情况;。

(五)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的目录和数量;。

(六)鉴定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

(七)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

(八)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因鉴定需要耗尽或者可能损坏检材的,或者在鉴定完成后无法完整退还检材的,应当事先向委托人讲明,征得其同意或者认可,并在协议书中载明。

在进行司法鉴定过程中需要变更协议书内容的,应当由协议双方协商确定。

司法鉴定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医类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医学、法医科研教学单位和法医类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医学、法医科研教学单位和三级甲等医院中遴选。

第十四条申请司法鉴定执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三)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

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司法鉴定人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第十五条省司法行政部门收到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申请或者执业申请后,经对相关材料初步审核或者委托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初步审核后,根据司法鉴定的实际需要,再决定是否受理。

省司法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或者《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第十六条《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有效期为五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后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满三十日前,向省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延续申请。

《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不得出借、出租、涂改、转让。

设立登记条件及鉴定人申请执业条件。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

(二)有不少于20万至10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

(三)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四)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

(六)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3名以上司法鉴定人。

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品行良好的公民;

(四)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行业有特殊规定的,应当符合行业规定;

(五)拟执业机构已经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司法鉴定许可证》;

(六)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司法鉴定工作需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一)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

(三)被司法行政机关撤销司法鉴定人登记的;

(四)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受到停业处罚,处罚期未满的;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司法鉴定机构

2015年6月28日-29日,省司法厅和省档案局在成都联合召开了司法鉴定机构档案人员培训会,来自全省司法鉴定机构的档案人员140余人参加会议。省档案局副巡视员朱虹出席会议。刘朝宽副厅长出席会议并讲话。

培训会上,档案管理专家讲解了档案管理的基本知识、档案员工作职责和业务技能、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对司法鉴定档案工作的要求,还组织代表实地参观了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的档案室。

刘朝宽副厅长说,档案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历史记录,它承载着大量人类文明的优秀成果,是维护历史真实面貌、服务现实发展需要的重要信息资源。档案是人们认识和把握客观规律的重要依据,是人类进步和文明发展的缩影,黄金有价,档案无价。司法鉴定档案是鉴定工作的记录,是司法鉴定机构工作的结晶。司法鉴定体制改革以来,全省司法行政机关和司法鉴定机构广大档案工作者紧紧围绕司法鉴定体制改革,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以维护司法鉴定体制改革和司法鉴定机构历史真实面貌为己任,默默无闻,勤奋工作,努力为各级领导服务,为诉讼活动服务,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刘朝宽副厅长要求,一要认清形势,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档案工作的'光荣感和使命感,以求真务实的科学态度,抓住机遇,加大力度,扎实工作,认真做好司法鉴定档案工作,更好地为全省司法鉴定事业发展服务。二要明确任务,突出重点,各司法鉴定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和创新档案工作的服务机制,加强档案基础建设和资源建设,坚持依法治档,强化开发利用,切实发挥好档案工作机构管理和保管利用的职能,使档案管理更加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不断提高科学化管理水平。三要加强领导,狠抓落实,推动全省司法鉴定档案工作再上新台阶。

2015年6月28日-29日,省司法厅和省档案局在成都联合召开了司法鉴定机构档案人员培训会,来自全省司法鉴定机构的档案人员140余人参加会议。省档案局副巡视员朱虹出席会议。刘朝宽副厅长出席会议并讲话。

培训会上,档案管理专家讲解了档案管理的基本知识、档案员工作职责和业务技能、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对司法鉴定档案工作的要求,还组织代表实地参观了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的档案室。

刘朝宽副厅长说,档案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历史记录,它承载着大量人类文明的优秀成果,是维护历史真实面貌、服务现实发展需要的重要信息资源。档案是人们认识和把握客观规律的重要依据,是人类进步和文明发展的缩影,黄金有价,档案无价。司法鉴定档案是鉴定工作的记录,是司法鉴定机构工作的结晶。司法鉴定体制改革以来,全省司法行政机关和司法鉴定机构广大档案工作者紧紧围绕司法鉴定体制改革,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以维护司法鉴定体制改革和司法鉴定机构历史真实面貌为己任,默默无闻,勤奋工作,努力为各级领导服务,为诉讼活动服务,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刘朝宽副厅长要求,一要认清形势,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档案工作的光荣感和使命感,以求真务实的科学态度,抓住机遇,加大力度,扎实工作,认真做好司法鉴定档案工作,更好地为全省司法鉴定事业发展服务。二要明确任务,突出重点,各司法鉴定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和创新档案工作的服务机制,加强档案基础建设和资源建设,坚持依法治档,强化开发利用,切实发挥好档案工作机构管理和保管利用的职能,使档案管理更加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不断提高科学化管理水平。三要加强领导,狠抓落实,推动全省司法鉴定档案工作再上新台阶。

深圳司法鉴定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依法保障公民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和社会和谐,根据司-法-部、财政部等国家九部(局)《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的意见》和《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司法鉴定援助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司法局

深圳市司法鉴定援助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依法保障公民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和社会和谐,根据司-法-部、财政部等国家九部(局)《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的意见》和《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司法鉴定援助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司法鉴定援助,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当事人经市法律援助机构批准,可以免交或者缓交诉讼中的相关司法鉴定费用的援助活动。

本办法所称司法鉴定机构包括经司法行政部门核准登记并准许执业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社会鉴定机构和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

本办法所称鉴定人包括社会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和专家委员会的专家鉴定人。

第四条 下列人员确因经济困难无力承担诉讼需要的司法鉴定费用的,可以申请司法鉴定援助:

(一)符合本市法律援助申请条件的诉讼案件当事人;

(二)本市市、区两级法院批准减免缓诉讼费用的当事人。

第五条 当事人可以申请下列类别的司法鉴定援助:

(一)法医临床;

(二)法医病理;

(三)法医精神病;

(四)法医物证;

(五)文书鉴定;

(六)其他经过批准的司法鉴定项目。

第六条 当事人向市法律援助机构提出司法鉴定援助申请,应当填写《司法鉴定援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二)《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经济状况证明(已获得法律援助的提供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或本市市、区两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批准减免缓其案件诉讼费用的证明。

第七条 市法律援助机构收到司法鉴定援助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当场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应当补交的材料。

第八条 市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司法鉴定援助的条件进行审查,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提供司法鉴定援助的书面决定。决定不予援助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决定给予援助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司法鉴定援助决定书。

申请人对市法律援助机构不予司法鉴定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本办法规定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市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予以司法鉴定援助。

第九条 同一案件的同一鉴定事项不能重复申请司法鉴定援助,确有必要再次申请援助的,应当经市法律援助机构批准。

第十条 申请人胜诉后应当向市法律援助机构退还司法鉴定援助费用。市法律援助机构在出具司法鉴定援助决定书时应当要求申请人签订同意胜诉后返还司法鉴定费用的协议书。

第十一条 经市法律援助机构批准同意司法鉴定援助后,司法鉴定援助受援人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凭司法鉴定援助决定书到人民法院委托的相应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援助范围内的司法鉴定。

第十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鉴定援助委托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及时组织鉴定人完成司法鉴定援助任务。司法鉴定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拖延或者擅自终止司法鉴定援助,不得收取司法鉴定援助受援人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完成司法鉴定援助任务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鉴定意见书送达司法鉴定援助受援人、人民法院和市法律援助机构。

第十四条 完成司法鉴定援助任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获得相应鉴定补贴,鉴定补贴从财政拨付的司法鉴定援助专项经费中支付。

司法鉴定援助补贴标准按照《深圳市司法鉴定援助补贴暂行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司法鉴定援助补贴按季度发放,市法律援助机构按照援助数量、补贴标准给予统计发放。司法鉴定机构领取补贴时,需向市法律援助机构提供司法鉴定援助决定书和收费票据。

第十六条 司法鉴定援助案件审理完毕后,市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领相关法律文书。

市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照档案管理规定做好司法鉴定援助案件的档案归档工作。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9年11月1日开始实施。

附件:深圳市司法鉴定援助补贴暂行标准

附件:

深圳市司法鉴定援助补贴暂行标准

项目 单位 补贴标准

一、法医临床类鉴定

人身损伤程度鉴定 例 400元

交通事故、伤害案件、职业病等致残程度鉴定 例 400元

职工工伤鉴定 例 400元

损伤与疾病关系评定 例 400元

劳动能力评定 例 400元

医疗费和续医费审查 例 500元

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 例 800元

二、法医病理类鉴定

死亡原因鉴定 具 1600元

死亡方式鉴定 具 1600元

死亡时间推断 具 1600元

尸体解剖 具 2500元

开棺验尸 具 4500元

病理组织切片检验 片 60元

三、法医物证类鉴定(亲子鉴定、个体识别) 每一样本 1000元

四、文书鉴定(笔迹、印章) 每一检材 2000元

五、法医精神病鉴定

法定能力鉴定 例 1500元

精神损伤程度鉴定 例 1000元

智力障碍鉴定 例 1200元

六、司法鉴定人出庭费 每人 400元

备注:

一、国家或广东省的正式收费标准出台后另行制定新的补贴标准;

二、补贴标准未包含医疗机构收取的特殊项目检查费用。如需其他检查,需当事人自行支付相关费用。

司法鉴定总结

20xx年的司法鉴定工作在上级业务部门的精心指导下,在市司法局领导的关心支持下,积极开展工作,努力提高鉴定水平,各项工作都得到了稳步的发展,为和谐德安、平安德安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一、主要工作小结。

(一)狠抓制度建设,强化内部管理。

司法鉴定是一项科学实证活动,鉴定结论直接影响法官的审判结果,要保证每一份鉴定书的质量,首先要强化规范管理。用制度保障规范我们协助各鉴定机构先后制定和完善了十种制度。即:收接案制度、鉴定审批制度、司法鉴定人回避制度、保密制度、司法鉴定文书制作程序,司法鉴定人出庭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继续教育培训制度、档案文书管理制度、违法违纪投诉、处理及错鉴责任追究制度等。每一位司法鉴定人都能严格遵守制度。近年来,我们坚持在省司法厅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执业,按省物价局公布的收费标准收费,没有出现出具虚假鉴定和超业务范围执业的行为,无正当理由拒绝委托的行为,无乱收费、支付回扣费行为,无压价竞争行为,保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审判机关提供了公正的诉讼证据,受到社会各界的好评。

在内部管理方面,做到了岗位职责明确,人员到岗到位。

并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积极参加相关会议,与同行认真交流,总结经验,收获颇丰。

(二)抓司法鉴定人培训,加强队伍建设。

在充分保证鉴定质量之余,我们不满足现有成就,一是所有鉴定人员积极参加鉴定所内部组织的培训。培训内容主要是法律基础知识、司法鉴定程序、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等方面。二是参加市局组织的各项培训。鉴定人讲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案例,优秀鉴定人鉴定心得交流,使得鉴定能力再上新台阶。三是抽调了一部份鉴定对当事人进行了回访,满意率达到了100%。四是了解执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的情况,并对执业人员进行了纪律教育,无吃、拿、卡、要等不良行为。

(三)开展鉴定援助,惠及社会弱势群体。

德安振辉司法鉴定所积极响应省委、省政府下发的关注弱势群体的号召,积极开展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援助。一方面,对于经济条件确实困难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或免除鉴定费用,另一方面积极开展免费咨询,对弱势群众给予积极的援助。

(四)进一步规范完善我所司法鉴定市场的运行机制20xx年,经过多方共同努力,公安局的法医鉴定纳入了我司法鉴定所统一管理,这样,我县的法医鉴定市场得到规范,资源得到了整合。20xx年,共做法医类鉴定例,其中法律援助例,轻伤乙级以上例。较上一年有所增加。鉴定所作出的鉴定,未出现错鉴。

(五)认真完成县局安排的各项工作。

今年完成了县局组织的“六五”普法资料订购,普法考试,科学发展观的学习讨论,行风评议、机关效能等。

二、几点经验。

(一)“不争论、谋发展”仍然是司法鉴定工作当前的一个重要指导思想。

在目前司法鉴定工作法律法制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据现有法律法规,抓改革、促发展。集中精力抓司法鉴定队伍的建设,规范司法鉴定人的执业行为,树立良好的服务形象,落实“科学、独立、客观、公证”的指导原则,基层司法行政部门不在立法层面搞无谓的争论,营造良好的执业环境。

(二)法制理念教育是鉴定人的必修课。

司法鉴定人不是商人、司法鉴定人也要讲政治。我们把“不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作为鉴定人的基本准则,把追求“公平、正义”作为鉴定人的最终目标。因此,加强鉴定人的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是培养高素质队伍的关键环节。

(三)坚持边发展、边规范的原则。

司法鉴定事业起步较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要坚持边发展、边规范的原则,如果等发展了再规范是一定要付出代价,比如我们国家的工业治污已经付出沉重的代价,这个教训应该吸取。

三、存在的问题。

(一)司法鉴定是一门新型的执业行业,涉及法律法规内容多、政策性很强。对管理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管理人员要成为行家里手,管理水平和能力还有待提高,管理理念有待创新。

(二)管理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档案管理水平、财务管理有进一步提高的空间,鉴定文书规范性,鉴定用语准确性等问题同样需要进一步提高。

四、明年的工作思路。

1、进一步加强执业人员的政治学习,业务学习及执业经律教育。

2、鼓励有条件的执业人员外出学习、深造。

3、通过各方努力进一步拓展鉴定中心鉴定项目。

4、鉴定业务力争比20xx年增加20%。

司法鉴定时间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送一种活动。

司法鉴定通常包括:法医鉴定,即对与案件有关的尸体、人身、分泌物、排泄物、胃内物、毛发等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司法精神病鉴定,即对人是否患有精神并有没有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刑事技术鉴定,即对指纹、脚英笔迹、弹痕等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会计鉴定,即对账目、表册、单据、发票、支票等书面材料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技术问题鉴定,即对涉及工业、交通、建筑等方面的科学技术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等。在司法鉴定中,人身伤害情况鉴定和犯罪嫌疑人是否患有精神病鉴定是常见的两种鉴定。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号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已经2007年7月18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吴爱英

二〇〇七年八月七日

第一章总则

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鉴定质量,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通则。

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循的方式、方法、步骤以及相关的规则和标准。

本通则适用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各类司法鉴定业务的活动。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未经委托人的同意,不得向其他人或者组织提供与鉴定事项有关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依照有关诉讼法律和本通则规定实行回避。

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收取司法鉴定费用,收费的项目和标准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对于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有违反司法鉴定行业规范行为的,由司法鉴定行业组织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司法鉴定人有违反本通则或者所属司法鉴定机构管理规定行为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予以纠正。

第二章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司法鉴定的委托。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要求出具委托书。

本通则所指鉴定材料包括检材和鉴定资料。检材是指与鉴定事项有关的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鉴定资料是指存在于各种载体上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记录。

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事项的用途以及鉴定要求等内容。

委托鉴定事项属于重新鉴定的,应当在委托书中注明。

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应当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委托,应当予以受理。

对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委托人补充齐全的,可以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鉴定委托,应当即时作出受理的决定;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通过信函提出鉴定委托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受理的时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司法鉴定规则

司法鉴定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经常适用但又颇有争议的鉴定活动,鉴定结论作为刑事证据,其适用直接关系到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笔者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发现司法鉴定规则及其适用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就这些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探讨,并指出了相应的改进建议,为完善我国刑事鉴定制度提出了自己的设想。

本文分为五个部分,除了引言和结语外,主体内容有一、关于鉴定机构设置及展望;二、司法鉴定人规则及适用;三、司法鉴定启动程序规则及其适用。

一、引言。

在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按照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的鉴定,即司法活动中进行的鉴定。在司法实践和部门规章以及地方立法中,将侦查、检查、审判活动中依照法律程序进行的鉴定,统称为司法鉴定。由于司法鉴定在探求事实真-相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此,探求适合我国目前现状及发展要求的刑事鉴定制度,对于保障人权和控制犯罪起着越来越重要的意义。

二、关于鉴定机构的设置问题。

(一)我国现行鉴定机构模式。

我国现行司法鉴定机构分为两大类设置在四大系统内,即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根据自身职能在其内部设置的司法鉴定机构和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导和管理的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

(二)现行鉴定机构模式存在的问题。

司法实践中这种机构设置有如下问题1.鉴定活动受到司法机关的干预和影响。公、检、法三机关“自侦自鉴”、“自诉自鉴”、“自审自鉴”等违法鉴定活动较难避免。公安机关是行使刑事侦察职能的,虽然法律要求其既要注意对犯罪嫌疑人不利的事实和证据,也要注意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事实和证据,但特定的诉讼地位决定了其往往更注意对犯罪嫌疑人不利的事实和证据,而疏于注意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事实和证据。鉴定人与侦察人员同处一个单位,甚至是共同承担侦察任务,难免自觉或不自觉地受到侦察人员追诉倾向的影响,在鉴定过程中也更注意对犯罪嫌疑人不利的事实和证据。检察机关也是如此。法院虽不承担追诉职能,但其一旦要求重新鉴定,即表明其对原鉴定结论持怀疑态度,鉴定人与审判人员同在一个单位,双方都可能相互影响,从而影响鉴定结果和判决结果;2.鉴定机构人力、物力、财力分散,不利于集中力量开发研究先进技术,使鉴定水准长期保留在原有水准之上;3.各部门之间横向联系复杂、容易形成条块分割,名自为政,造成诉讼混乱。

(三)国外鉴定机构的设置模式。

纵观国外鉴定机构,一般不外乎三种模式。一种是英美法系国家以美国为代表的分散型鉴定机构,另一种是大陆法系国家以法国为代表的集中型鉴定机构,第三种是以原苏联(现俄罗斯亦如此)为代表的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鉴定体制。外国所谓的集中型体制实践上并未集中而是“集权”。法国的鉴定机构主要隶属于国家各级警-察部门,在各级司法警-察局(相当于我国公安机关的侦查部门)之下设立国家司法鉴定中心,它是集权于侦察部门的鉴定体制。

(四)发展适合我国国情的鉴定机构设置模式。

针对以上问题,有必要借鉴大陆法系国家集中型鉴定体制和英美法系分散型鉴定体制,形成适合于目前我国发展现状的一元化多极鉴定体制或者叫“一元为主、多元结合、专门辅助的混合机构模式”。具体措施为:

3.司法机关之外依法设立的为社会服务的各类鉴定机构,可参考英美法系国家的传统作法,作为专门辅助机构而存在。

(一)我国鉴定人的地位、权利和义务、任职条件。

(二)我国现行鉴定人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鉴定人制度存在以下问题:

1.鉴定人选任不规范,水准莨莠不齐;。

3.鉴定人出具的鉴定结论,未说明鉴定的.过程、根据和方法,使法官作为专业知识的外行很难从鉴定内容上审查鉴定结论的真伪。我国刑事诉讼法仅规定鉴定人应写出鉴定结论,对应否说明鉴定的过程、根据和方法均未见规定。司法实践中许多鉴定报告都未阐述鉴定的过程及论证的理由,使庭审中对鉴定结论的质证形同走过常因此,明确规定鉴定人必须说明鉴定的过程是完善我国鉴定人制度的一个重要环节。

4.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责任机制在司法实践中没有落实。世界各国立法均规定鉴定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我国立法虽规定法官有权询问鉴定人,但对于鉴定人出庭义务及责任机制没有明确的规定,鉴定人没有约束机制,庭审中鉴定人基本上不出庭。这使得庭审无法通过法官和控辩双方的交叉询问来判断鉴定结论的真伪,使质证权无法得到落实,更损害了当事人对鉴定结论-公正权威性的信任,因此,从立法上制定鉴定人出庭作证义务机制也是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

(二)国外鉴定人地位及任职资格的比较。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对鉴定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身份与任务,鉴定人的性质地位各方面相比都不同。在英美法系国家,鉴定人系当事人聘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他们有权拒绝接受鉴定,主张公平专家证人制度,其证言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因而在英美法系国家,鉴定人与普通证人的地位差不多,理论上把鉴定人称为“专家证人”。而在大陆法系国家,鉴定人是接受法院或审判官的命令,对具体事实进行判断,其可聘用辅助鉴定人,可以讯问被告人,参与法庭辩论,可向委托机关提供必要的鉴定资料。因而,在大陆法系国家,鉴定人被界定为“审判官科学上的辅助人”。6由于在英美法系国家,鉴定人的地位与普通证人的地位近似,如同普通证人不需具备特殊资格一样,担任鉴定人也没有严格的资格要求。在美国,法庭自行决定鉴定或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决定鉴定,在法院确认的鉴定专家名册上由当事人选任或法院直接选任。原则上,任何上都可以成为案件的鉴定人,只要该案的法官或陪审员认为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技术问题具有不同于一般人所具有的知识或经验即可,最后再由法官加以确认。而在大陆法系则不同,由于鉴定人担任着审判官科学上的辅助人的角色,其担任资格便具有严格的要求,鉴定人由预审法官在全国鉴定专家名册上选任2人以上进行鉴定,该专家名册是大陆法系国家鉴定人名册制度下经过严格筛选,登记造册而形成。应该说两种不同法系的鉴定人选任制度各有利弊,英美法系鉴定资格人制度有利于维护当事人权益,而大陆法系鉴定人资格制度有利于查明事实真-相,基于以上考虑,英美法系国家鉴定人资格制度有向大陆法系靠拢的趋势。

(三)改革鉴定人制度相应措施。

司法鉴定总结

xxxxx清华法医学司法鉴定所成立于20xx年,是我县唯一面向社会从事司法鉴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业务量从最初的每年20多例到200多例,300例,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

作为司法鉴定的行政主管部门,我局从全县司法行政大局和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出发,以司法鉴定规范管理和质量管理为突破口,不断加强司法鉴定队伍建设,切实把好司法鉴定质量关,使司法鉴定保障和服务功能越来越突出,社会影响面越来越大,司法鉴定行业呈现稳步发展的态势。

1、加强了司法鉴定队伍建设。建设一支高水平的司法鉴定人队伍,是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鉴定服务的重要保障。一是积极参与培训。全县司法鉴定人员按要求积极参与省、市举办的司法鉴定法律、业务综合知识培训。通过培训,使鉴定人不断补充到新知识、新法规,更新新标准和新方法,提高了鉴定能力和水平,提升了鉴定结论采信率。二是开展道德体系教育。通过在鉴定机构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司法鉴定职业道德基本规范教育活动,进一步强化了“服务大局,执业为民”的宗旨,树立了“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良好形象。广大司法鉴定人在司法鉴定活动中,自觉遵守司法鉴定程序、确保鉴定质量,积极改进工作方法,拓宽服务领域,规范服务行为,积极化解矛盾纠纷,实施司法鉴定法律援助。

定、评先评优和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重要依据。每一份司法鉴定案件做到一案一表一评查,采取百分制评定,加强对个案质量的评测。二是适时组织有关人员开展明察暗访和社会调查活动,对鉴定机构工作作风、鉴定程序、工作效率及群众满意程度等方面,听取全面意见,做出客观公正评价。三是坚持回访制度。不定期对司法鉴定案件进行抽样调查,对鉴定当事人进行回访,了解案件的采信率和群众满意度。

3、加强了管理规范化建设。一是加强制度建设。制定了章程,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工作程序、收费标准等,进一步规范了对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二是规范司法鉴定档案管理。使用统一的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对全县司法鉴定档案管理进行了规范。三是加大了执业监管力度。自成立清华法医学司法鉴定所以来,严格按照规范执业的要求,无冒名执业、乱收费、无正当理由拒绝委托等不良行为,做到了名册、收费、程序、标准、业务范围、执业类别、执业道德和执业监督公开。

4、加强了宣传和协调工作。加强宣传,优化司法鉴定执业环境。充分利用电视、宣传车等媒体,宣传司法鉴定的有效作用。积极参与县政法时空栏目的拍摄,制作了2期司法鉴定专辑,极大地扩大了司法鉴定的社会影响力和群众认知度。通过学习宣传活动,使司法鉴定管理人员、司法人员、鉴定人员及律师、公证员和广大人民群众对司法鉴定的认识更加明确,在社会上树立了司法鉴定工作公平与正义的良好形象。

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送一种活动。

司法鉴定通常包括:法医鉴定,即对与案件有关的尸体、人身、分泌物、排泄物、胃内物、毛发等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司法精神病鉴定,即对人是否患有精神并有没有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刑事技术鉴定,即对指纹、脚英笔迹、弹痕等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会计鉴定,即对账目、表册、单据、发票、支票等书面材料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技术问题鉴定,即对涉及工业、交通、建筑等方面的科学技术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等。在司法鉴定中,人身伤害情况鉴定和犯罪嫌疑人是否患有精神病鉴定是常见的两种鉴定。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号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已经2007年7月18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吴

二〇〇七年八月七日

第一章总则

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鉴定质量,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通则。

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循的方式、方法、步骤以及相关的规则和标准。

本通则适用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各类司法鉴定业务的活动。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未经委托人的同意,不得向其他人或者组织提供与鉴定事项有关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依照有关诉讼法律和本通则规定实行回避。

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收取司法鉴定费用,收费的项目和标准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对于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有违反司法鉴定行业规范行为的,由司法鉴定行业组织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司法鉴定人有违反本通则或者所属司法鉴定机构管理规定行为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予以纠正。

第二章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司法鉴定的委托。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要求出具委托书。

本通则所指鉴定材料包括检材和鉴定资料。检材是指与鉴定事项有关的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鉴定资料是指存在于各种载体上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记录。

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事项的用途以及鉴定要求等内容。

委托鉴定事项属于重新鉴定的,应当在委托书中注明。

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应当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委托,应当予以受理。

对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委托人补充齐全的,可以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鉴定委托,应当即时作出受理的决定;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通过信函提出鉴定委托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受理的时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一)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二)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四)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五)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六)不符合本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其提供的鉴定材料。

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

司法鉴定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基本情况;

(二)委托鉴定的事项及用途;

(三)委托鉴定的要求;

(四)委托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的简要情况;

(五)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的目录和数量;

(六)鉴定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

(七)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

(八)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因鉴定需要耗尽或者可能损坏检材的,或者在鉴定完成后无法完整退还检材的,应当事先向委托人讲明,征得其同意或者认可,并在协议书中载明。

在进行司法鉴定过程中需要变更协议书内容的,应当由协议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章司法鉴定的实施

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中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委托人有特殊要求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从本机构中选择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的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多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司法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委托人、委托的鉴定事项或者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

司法鉴定人自行提出回避的,由其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委托人要求司法鉴定人回避的,应当向该鉴定人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提出,由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委托人对司法鉴定机构是否实行回避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撤销鉴定委托。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技术规范保管和使用鉴定材料,严格监控鉴定材料的接收、传递、检验、保存和处置,建立科学、严密的管理制度。

司法鉴定论文

题目大宅门小区。

函授站。

专业工程管理。

层次专科起点本科。

学生。

班号。

学号。

指导教师。

答辩日期11月9日

哈尔滨工业大学。

-2-。

哈尔滨工业大学成人教育毕业设计(论文)评语。

姓名:班号:学号:

专业:工程管理层次:专科起点本科函授站:

指导教师对毕业设计(论文)进行情况、完成质量的评价意见:

指导教师签字:指导教师职称:

评阅人评阅意见:

评阅教师签字:评阅教师职称:

答辩委员会评语:

根据毕业设计(论文)的材料和学生的答辩情况,答辩委员会作出如下评定:

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答辩成绩评定为:

对毕业设计(论文)的特殊评语:

答辩委员会主任(签字):职称:

答辩委员会副主任(签字):

答辩委员会委员(签字):

-2-。

-3-。

哈尔滨工业大学成人教育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

-4-。

目录。

(一)项目管理人员安全意识差……………………………………………………….7。

(二)安全教育不落实………………………………………………………………….7。

(三)安全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不能满足实际需要…………………………………7。

(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落实………………………………………………………7。

二、大宅门住宅小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措施7。

(一)树立“以人为本”的安全生产观念……………………………………………7。

(二)提高施工人员对建筑安全生产的认识………………………………………….8。

(三)加强施工施工队伍的安全与培训9。

(四)建立健全机构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机构…………………………………9。

1健全机构人员……………………………………………………………………9。

(一)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要求与实施12。

(二)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措施13。

司法鉴定论文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在实施的过程中应遵循客观、公正、合法和科学的原则。

在一般情况下,工程造价中首先需要进行初始的鉴定。其鉴定的范围主要包括工程实施范围的大小,工程的可实施性以及工程的程序是否合格。如果其司法鉴定人不具备相应的司法鉴定资格,需要撤销基本的建筑资格。整体的建筑过程中,工程造价依旧会面临诸多的风险,在法律风险责任方面,通常由第一鉴定人负责。其他相关的负责人也要付次要的责任。(1)整体司法鉴定方案的初步确定。在进行司法鉴定的过程中需要对其鉴定方案进行相应的确定。通常情况下是由受理人提供相应的受理资料,结合建筑工程中的各种特点,对工程进行相应的程序鉴定。由于建筑工程的建筑规模相对而言较为庞大,所以在进行整体性的建设过程中,要采用多种鉴定方式对其整体的鉴定方案进行相应的完善以及优化,最终达到良好的鉴定效果。(2)司法案情调查。在进行司法案情调查的过程中,需要结合案情的基础调查形式进行相应的分析,主要形式有两种,调查听证会和现场勘验调查会。案情调查可以举行一次也可以举行多次,主要是要看建筑工程情况。在开展案情调查会时,需要结合相应的司法程序进行全面的司法鉴定,让整体的调查更加科学合理。同时,在进行司法案情的调查过程中,需要从基层做起。深入内部进行相应的调查,让案情调查无孔不入。

在进行基础的鉴定时,需要结合鉴定的委托书或者是委托协议书进行程序的完善,同时还要做好诉讼状和答辩状;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及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在进行司法程序复审的过程中,需要结合相应的法律依据进行正确的审理,做到司法鉴定的科学性以及合理性。对于司法鉴定过程中的各种疑难杂症要进行及时的总结并进行全面的分析,要做好相应的司法监督工作。对于论证会中的不同意见也应记录下来。让司法程序更加具有条理性。

4结束语。

在目前的房地产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其需要作出多方面的业务鉴定。从鉴定方案的确定到鉴定业务的全面调查都要进行详细的规划,还要遵循相应的鉴定原则,对鉴定中的疑难问题进行全面的分析,并作出相应的复核论证,最终达到理想的司法鉴定效果。

参考文献:

[1]梁锋.浅析司法鉴定制度目前存在的问题与完善[a].

[2]王健.论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d].大连海事大学,2013.

[3]邵洪清,孙秋实.关于现行体制下司法鉴定中重复鉴定增多问题的剖析[a].

[4]赵文霞.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研究[d].郑州大学,2015.

文档为doc格式。

司法鉴定书

补充鉴定文书在司法鉴定书格式的基础上还要增加以下格式:

(1)补充鉴定说明:阐明补充鉴定理由和新的委托鉴定事由;。

(2)补充资料摘要:在补充新资料摘要基础上,还要包括原鉴定书的基本内容等。

(3)再次检验过程:在补充检查、测试等基础上,还要包括原检验过程的基本内容等。

(4)补充鉴定结论:在原鉴定结论的基础上,提出补充性鉴定结论。

复核鉴定文书在司法鉴定书格式的基础上还要增加以下格式:

(1)复核鉴定说明:阐明复核鉴定的理由和新的委托鉴定事由。

(2)复核资料摘要:在摘抄原鉴定书资料摘要的基础上,添加新的资料摘要。

(3)复核检验过程:记录重复原检验过程和或与原检验过程检材的不同处理和不同的检查和测试方法及其结果。

(4)复核鉴定分析说明:对复核结果进行分析,如与原鉴定结论或意见有不同的,要针对性地说明理由。

(5)复核鉴定结论或意见:写出鉴定结论或意见和依据。

司法鉴定报告

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循的方式、方法、步骤以及相关的规则和标准。

本通则适用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各类司法鉴定业务的活动。

第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第四条。

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

第五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未经委托人的同意,不得向其他人或者组织提供与鉴定事项有关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文档为doc格式。

房屋司法鉴定

辛辛苦苦攒钱买的房子,入住后却发现有质量问题,怎么办?今后,邯郸市民可以向安居司法援助维权中心寻求帮助了,做一个权威的建筑司法鉴定或咨询一下有关法律知识。

17日记者从邯郸市司法局获悉,邯郸市首家百姓安居建筑工程司法援助(维权)中心成立了,其具有司-法-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司法鉴定机构证书,能为居民在房屋质量、装修质量及室内空气装修污染等方面提供法律帮助。

随着房地产及装修市场的活跃,百姓对房地产和家居装修质量的投诉也越来越多,墙壁裂缝、房顶漏水、面积缩水等,但因大多数居民缺乏建筑及法律专业知识而导致投诉难的问题日益突出。

市司法局法制处的工作人员表示,成立百姓安居司法援助(维权)中心,能切实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科学判定建设工程质量,便于审判机关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查明案情。同时,中心将负责提供专职律师和工程技术专家,免费为居民解答法律和建筑装饰专业问题,对于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市民,中心将提供免费法律援助及司法鉴定,帮助百姓维权。

建筑物的建设和装修质量安全关系着千家万户。在工地遍布的中国,建筑物质量的司法鉴定将如何开展?为此,记者专访了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中心主任左志勇。

记者: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的`概念是什么?

左志勇: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在国内还是个比较新的概念。它是指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依法运用建筑工程知识和技能及质量检测技术,对涉及诉讼活动的建筑工程质量、建筑材料、构件质量、施工安全等专门性问题进行科学鉴别和判定的过程。

与房屋验收相比,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受法律程序和自身科学规律的双重制约,既是司法鉴定也是技术鉴定,既要符合相应法律法规“公平、公正”的要求,又要保证能够运用领域内的专业方法得出“科学、客观”的技术结论,为法庭提供的相关证据。

记者:目前,房地产领域的司法鉴定包括哪些内容?

目前,业主最关心的或者说房屋质量鉴定的热点一个是防水,一个是装修。而这两方面在技术上都属于比较难鉴定的。以防水为例,虽然问题不太大(相对于其他危及生命安全的质量问题),但鉴定过程却极为复杂。房屋一旦渗水、漏水,要想找到渗漏的原因和渗漏点,往往非常困难。解决的办法通常是通过多次试验来查找,这也是房屋渗漏问题屡修不决的重要原因。

司法鉴定总结

xxxx年的司法鉴定工作在上级业务部门的精心指导下,在本局领导的关心支持下,圆满完成了年度的各项工作,现总结如下:

一、认真完成局里安排的工作。今年完成了局里的包村挂点,市里组织的“五同”普法资料发行,普法考试,科学发展观的实习讨论,行风评议。

二、切实抓好了司法鉴定执业人员的年检注册,执业纪律教育及业务知识的学习。年检注册工作我们严格按照上级的要求进行申报,对人民医院,中医院鉴定点的人员进行了精减。对执业人员的纪律教育,我们把开发中心法部的执业纪律及伤残评定的标准,个人变托的规定印发给每个执业人员,要求每个执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规定及操作规程。我们对每个鉴定点作的鉴定抽调了一部分对当事人进行回访,了解执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的情况。

三、进一步规范完善我市司法鉴定市场的运行机制,司法鉴定业务得到拓展。

xxxx年我市的法医鉴定工作,在已有的交警、人民医院、中医鉴定点的基础上,新增加了人民路法医鉴定点。经过多方共同努力,公安局的法医鉴定纳入了丰安司法鉴定中心统一管理,这样,我市的法医鉴定市场得到规范,资源得到了整合。xxxx年经过协调,丰安司法鉴定中心又增加了一个新的鉴定项目,建筑工程造价鉴定。xxxx年中心共做法医类鉴定321例,汽车性能113例。较上一年有所增加。中心所作的鉴定,未出现错鉴。

四、明年的工作思路。

1、进一步加强执业人员的政治学习,业务学习及执业经律教育。

2、鼓励有条件的执业人员外出学习、深造。

3、通过各方努力进一步拓展鉴定中心鉴定项目。

4、鉴定业务力争比xxxx年增加30%。

司法鉴定论文

司法鉴定的规范发展,需要各方面的保证。制定统一的司法鉴定法律法规,则是司法鉴定制度改革最强大的推动力和最坚强的支持力,也是改革成果的巩固过程。在法律中应对司法鉴定的启动权、鉴定人的诉讼地位及权利义务、司法鉴定的法律责任等内容做出明确的规定。

司法鉴定标准

第一条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依据。

第二条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第三条鉴定损伤程度,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第四条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聘请或者委托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

鉴定人有权了解案情、调阅案卷、病历和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

鉴定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应用科学的检测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关法律规定。

第二章头颈部损伤。

第二章头颈部损伤。

第五条帽状腱膜下血肿。

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儿童达5平方厘米)。

第六条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8厘米,儿童达6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

第七条颅骨单纯性骨折。

第八条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第九条眼损伤。

(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二)眶部单纯性骨折;。

(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

(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1个级别。

视野轻度缺损;。

(六)外伤性斜视。

第十条鼻损伤。

(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

(二)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十一条耳损伤。

(二)外伤性鼓膜穿孔;。

(三)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四)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30分贝。

第十二条口腔损伤。

(一)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

(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

(三)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

(四)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

第十三条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颞下颌关节损伤致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3厘米。

第十四条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厘米(儿童达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

第十五条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单条长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

第十六条面神经损伤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的。

第十七条颈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5厘米或者累计创口长度达8厘米。

未达到上款规定但有运动功能障碍的。

第十八条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的。

第十九条颈部损伤伤及甲状腺、咽喉、气管或者食管的。

第三章肢体损伤。

第三章肢体损伤。

第二十条肢体软组织挫伤占体表总面积6%以上。

第二十一条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10厘米(儿童达8厘米)或者创口累计总长度达15厘米(儿童达12厘米);伤及感觉神经、血管、肌腱影响功能的。

第二十二条皮肤外伤性缺损须植皮的。

第二十三条手损伤。

(一)1节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未节)粉碎性骨折或者2节指骨线形骨折;。

(二)缺失半个指节;。

(三)损伤后出现轻度挛缩、畸形、关节活动受限或者侧方不稳;。

(四)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第二十四条足损伤。

(一)2节趾骨骨折;。

(二)缺失1个趾节;。

(三)庶骨2节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关节骨折或者庶跗关节脱位。撕脱骨折除外。

第二十五条四肢长骨骨折;膑骨骨折。

第二十六条肢体大关节脱位、关节韧带部分撕裂、半月板损伤或者肢体软组织损伤后瘢痕挛缩致关节功能障碍。

第四章躯干部和会阴-部损伤。

第四章躯干部和会阴-部损伤。

第二十七条躯干部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第二十八条躯干部创口比照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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