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土地纠纷工作总结(案例17篇)

时间:2023-11-06 12:19:43 作者:碧墨 精选土地纠纷工作总结(案例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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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总结

(三)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第十三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纠纷涉及土地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书。申请书可以邮寄或者委托他人代交。

书面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申请人核实后由其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材料,应当出具回执。回执应当载明接收材料的名称和份数、接收日期等,并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

第十四条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二)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三)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联系方式。

第十五条仲裁委员会应当对仲裁申请进行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已受理的,终止仲裁程序:

(一)不符合申请条件;。

(二)人民法院已受理该纠纷;。

(三)法律规定该纠纷应当由其他机构受理;。

(四)对该纠纷已有生效的判决、裁定、仲裁裁决、行政处理决定等。

第十六条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仲裁申请的,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受理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将受理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决定不予受理或者终止仲裁程序的,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或者发现终止仲裁程序情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需要通知第三人参加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通知第三人,并告知其权利义务。

第十七条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答辩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被申请人未答辩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十八条答辩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二)对申请人仲裁申请的答辩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联系方式。

书面答辩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答辩,由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被申请人核实后由其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第十九条当事人提交仲裁申请书、答辩书、有关证据材料及其他书面文件,应当一式三份。

第二十条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另一方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并告知申请人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章仲裁庭。

第二十一条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一名仲裁员仲裁。

第二十二条双方当事人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从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首席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其他二名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各自选定;当事人不能选定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独任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当事人不能选定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仲裁委员会应当自仲裁庭组成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将仲裁庭组成情况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仲裁庭组成后,首席仲裁员应当召集其他仲裁员审阅案件材料,了解纠纷的事实和情节,研究双方当事人的请求和理由,查核证据,整理争议焦点。

仲裁庭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补充证据,也可以自行调查取证。自行调查取证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第二十四条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

第二十五条仲裁员有回避情形的,应当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及时向仲裁委员会提出。

当事人认为仲裁员有回避情形的,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其回避。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并说明理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回避事由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第二十六条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回避申请或者发现仲裁员有回避情形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主任的回避。

第二十七条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

(一)被决定回避的;。

(二)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因被除名或者解聘丧失仲裁员资格的;。

(四)因个人原因退出或者不能从事仲裁工作的;。

(五)因徇私舞弊、失职渎职被仲裁委员会决定更换的。

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仲裁程序继续进行。当事人请求仲裁程序重新进行的,由仲裁庭决定。

第二十八条仲裁庭应当向当事人提供必要的法律政策解释,帮助当事人自行和解。

达成和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裁决书;当事人要求撤回仲裁申请的,仲裁庭应当终止仲裁程序。

第二十九条仲裁庭应当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纠纷事由、仲裁请求和协议结果,由仲裁员签名,并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条调解不成或者当事人在调解书签收前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的陈述、意见、观点或者建议,仲裁庭不得作为裁决的证据或依据。

第三十一条仲裁庭作出裁决前,申请人放弃仲裁请求并撤回仲裁申请,且被申请人没有就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提出反请求的,仲裁庭应当终止仲裁程序。

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第三十二条被申请人就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提出反请求的,应当说明反请求事项及其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材料。

被申请人在仲裁庭组成前提出反请求的,由仲裁委员会决定是否受理;在仲裁庭组成后提出反请求的,由仲裁庭决定是否受理。

仲裁委员会或者仲裁庭决定受理反请求的,应当自收到反请求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反请求申请书副本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反请求申请书副本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反请求答辩书,不答辩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仲裁庭应当将被申请人的反请求与申请人的请求合并审理。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或者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反请求的,应当书面通知被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仲裁庭组成前申请人变更仲裁请求或者被申请人变更反请求的,由仲裁委员会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仲裁庭组成后变更请求或者反请求的,由仲裁庭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

第四章开庭。

第三十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开庭应当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当事人约定不公开的除外。

开庭可以在纠纷涉及的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或者村进行,也可以在仲裁委员会所在地进行。当事人双方要求在乡(镇)或者村开庭的,应当在该乡(镇)或者村开庭。

第三十五条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个工作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第三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

当事人请求变更开庭时间和地点的,应当在开庭三个工作日前向仲裁庭提出,并说明理由。仲裁庭决定变更的,通知双方当事人、第三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决定不变更的,通知提出变更请求的当事人。

第三十六条公开开庭的,应当将开庭时间、地点等信息予以公告。

申请旁听的公民,经仲裁庭审查后可以旁听。

第三十七条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缺席裁决。

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就反请求缺席裁决。

第三十八条开庭前,仲裁庭应当查明当事人、第三人、代理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是否到庭,并逐一核对身份。

开庭由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宣布。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宣布案由,宣读仲裁庭组成人员名单、仲裁庭纪律、当事人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仲裁员回避。

第三十九条仲裁庭应当保障双方当事人平等陈述的机会,组织当事人、第三人、代理人陈述事实、意见、理由。

第四十条当事人、第三人应当提供证据,对其主张加以证明。

与纠纷有关的证据由作为当事人一方的发包方等掌握管理的,该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庭指定的期限内提供,逾期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四十一条仲裁庭自行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向双方当事人出示。

第四十二条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应当向仲裁委员会书面提出。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第四十四条当事人、第三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仲裁庭应当准许,并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

证人不得旁听案件审理。

第四十五条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仲裁庭应当组织当事人、第三人交换证据,相互质证。

经仲裁庭许可,当事人、第三人可以向证人询问,证人应当据实回答。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机构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经仲裁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鉴定人提问。

第四十六条仲裁庭应当保障双方当事人平等行使辩论权,并对争议焦点组织辩论。

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双方当事人、第三人的最后意见。

第四十七条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庭书面提出先行裁定申请,请求维持现状、恢复农业生产以及停止取土、占地等破坏性行为。仲裁庭应当自收到先行裁定申请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仲裁庭作出先行裁定的,应当制作先行裁定书,并告知先行裁定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但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先行裁定书应当载明先行裁定申请的内容、依据事实和理由、裁定结果和日期,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

第四十八条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第三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当事人、第三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仲裁庭不予补正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并记录该申请。

第四十九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程序中止: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仲裁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仲裁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仲裁程序的情形。

在仲裁庭组成前发生仲裁中止事由的,由仲裁委员会决定是否中止仲裁;仲裁庭组成后发生仲裁中止事由的,由仲裁庭决定是否中止仲裁。决定仲裁程序中止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仲裁程序中止的原因消除后,仲裁委员会或者仲裁庭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恢复仲裁程序的决定,并通知当事人和第三人。

第五十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程序终结:

(二)被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其他应当终结仲裁程序的。

终结仲裁程序的,仲裁委员会应当自发现终结仲裁程序情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第三人,并说明理由。

第五章裁决和送达。

第五十一条仲裁庭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和法律以及国家政策作出裁决,并制作裁决书。

首席仲裁员组织仲裁庭对案件进行评议,裁决依多数仲裁员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

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

第五十二条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和依据、裁决结果、裁决日期,以及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起诉权利和期限。

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

第五十三条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裁决书中有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及时补正。补正构成裁决书的一部分。

第五十四条仲裁庭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仲裁裁决。受理日期以受理通知书上记载的日期为准。

案情复杂需要延长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延长期限的,应当自作出延期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第三人。

期限不包括仲裁程序中止、鉴定、当事人在庭外自行和解、补充申请材料和补正裁决的时间。

第五十五条仲裁委员会应当在裁决作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裁决书送达当事人、第三人。

直接送达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第三人下列事项:

(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生效的裁决书所确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五十六条仲裁文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受送达人是自然人,但本人不在场的,由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仲裁文书送达后,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受送达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仲裁文书的,可以留置送达。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理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将仲裁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已经送达。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当事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以前款规定的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已经送达。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独任仲裁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简易程序的仲裁规则由仲裁委员会依照本规则制定。

第五十八条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仲裁庭指定的期间。

期间以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期间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第五十九条对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第三人,仲裁委员会应当为其提供翻译。

第六十条仲裁文书格式由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共同制定。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申请鉴定等发生的费用由当事人负担。

第六十二条本规则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土地纠纷协议书

申请人:×××,男,19××年×月×日出生,汉,现住××市××区××镇××村×组。职业:××××××。

被申请人:××××,男,19××年×月×日出生,汉,现住××区××镇××村×组。职业:××××。

纠纷简要情况:200××年××月××日晚××时左右,××××××××××××××××××,并因此花去医疗费共计××余元。双方在多次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向××××提出申请,要求对此事进行调解。

经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由××承担所有的医疗费用;。

2)××一次性补偿××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补助金及就业补助金合计××××元;。

3)××与××即日起终止一切关系,以后如有其他后果皆于双方无关。

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

本协议签定之时,由××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

现金××××元。

在20××年××月××日前,由××为××付清所有的医疗费用。

本协议一式三份,当事人、调解委员会各持一份。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调解员(签名)年月日。

土地纠纷申请书

近年来,农村土地纠纷问题日益凸现,农民因土地纠纷而申请仲裁的案件也越来越多。下面是的关于农村土地纠纷的仲裁申请书范文,希望对你有帮助。

申请人户,隶属单位(村组),联系电话(手机)。

户主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家庭住址,邮政编码。

家庭成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与户主关系。

申请人全权代表姓名,性别,民族,工作单位或住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手机)。

(1、非户主家庭成员作申请人代表时使用,但要有其他所有成年家庭成员书面委托;。

2、申请人众多时使用,但必须是申请人之一)。

被申请人姓名(或户名),(户主)性别,民族,住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手机)。

(诉个人时用)。

单位名,住所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和职务,联系电话(手机)。

(诉村、村民小组或其他单位时用。

选诉村委会还是村经济合作社,以承包合同上的盖章单位为准。)。

第三人姓名(或户名),(户主)性别,民族,住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手机)。

(本案处理结果与第3方有利害关系时使用。)。

单位名,住所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和职务,联系电话(手机)。

(第三人是企业或其他单位时用)。

一、仲裁请求。

1、(必须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承包土地流转或土地承包权益等有关)。

二、事实和理由。

(事实经过整个过程过来龙去脉一定要讲清楚;第三人的身份、与被申请人或其他第三人之间的身份关系、与本案的利害关系等要讲清楚)。

(提出上述仲裁请求的若干理由,但具体仲裁请求不需要重复再提。)。

此致

平阳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签名,指印)。

201年月日。

注意:1、同时要提供有关证据(注意收集以前判决、裁定、调解、协商的有关材料)。

2、本申请书需提供一式5份,增加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要相应增加份数。

申请人:___________县_________乡_________村_________组_________(指户主)农户(以家庭为单位申请时使用)。

申请人户主(或代表人)姓名_________,性别_________,民族__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__,职业_________,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非户主作代表人时,要有其他所有成年家庭成员书面委托)。

或:申请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职业,家庭住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以个人名义申请时使用)申请方代表人姓名_________,性别_________,民族_________,工作单位或住址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联系电话(手机)_________。

(群体纠纷案件使用,但必须是申请人之一,并获得其他申请人特别授权,最多不超过3人)。

被申请人姓名_________,性别_________,民族_________,年龄_________,职业_________,住址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诉个人时使用。

诉农户时,参见申请人户格式)。

被申请人单位名_________,住所地址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_________和职务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诉村、村民小组或其他单位时用。

选诉村委会还是村经济合作社,视其行为时明示的身份;不清楚的,以承包合同上的发包单位为准)。

第三人姓名_________,性别_________,民族_________,年龄_________,职业_________,住址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联系电话(手机)_________。

(本案处理结果与第3方有利害关系时使用。

第三人为农户的,参见申请人户格式)。

或:第三人单位名,住所地址,邮政编码(第三人是企业或其他单位时使用)。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________和职务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

(必须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承包土地流转或土地承包权益等有关)。二、事实和理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经过整个过程过来龙去脉一定要讲清楚;第三人的身份、与被申请人或其他第三人之间的身份关系、与本案的利害关系等要讲清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提出上述仲裁请求的若干理由,但具体仲裁请求不需要重复再提。)。

此致

________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

注意:1.同时要提供有关证据(注意收集以前判决、裁定、调解、协商的有关材料)。

2.本申请书需提供一式5份,增加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要相应增加份数。

土地纠纷协议

甲方:

乙方:

为切实加快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步伐,促进经济发展,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乡村组村民(以下简称乙方)协商一致,现就甲方承包租赁乙方在村区范围内水田面积亩达成如下协议:

一、承包租赁时间:共年,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二、承包租赁费用: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由甲方按元每亩的标准支付乙方,此后的承包租赁费用每间隔三年根据市场价格变化再协商并进行相应异动。

三、费用支付方式:甲方必须在每年的月日前将土地承包租赁费用支付给乙方,如逾期未支付,则视同甲方违约,乙方有权收回该土地的使用权且甲方不得干涉。

四、相关注意事项:

1、在承包租赁期内,该土地的'管理、使用权归甲方所有,对于甲方正常的管理行为,乙方不得提出任何无理要求或干涉。

2、未经乙方同意,甲方对承包租赁的土地用途不得擅自进行更改,更不得在其上进行永久性建筑物的施工。

3、在取得乙方同意建设的临时建筑及附属设施在承包期满后,甲方必须无条件予以拆除。

4、承包租赁期满后,甲方必须将该土地按水田标准予以平整恢复,土中的葛种、岩石及其它杂质要清除干净,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予以一定的经济补偿,以便恢复原有水田基本功能。

五、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及乡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各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日期:

个人土地纠纷工作总结

回顾检查自身存在的问题,我认为主要有三点:。

一、自己作为分管建筑公司的总经理,没有能尽职尽责,有负于集团领导和全体的期望。

二、自己主要分管的对外承接施工任务工作,还没有见成效,对公司的发展造成一定影响。

三、自己的自律性不强,在工作较累和遇到困难的时候,也有过松弛思想。

今后,我想,绝不能辜负集团领导和全体员工对自己的重托和期望,一定要努力做到以下三点:

1、放下包袱,抛开手脚大干,力争当一名合格的总经理。

一个公司总经理的担子是很重的,其工作职责就是处理日常事务,宏观把握全局,微观处理各种热点难点,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促进公司发展。自己一定要顾全大局,把公司的利益看得高于一切,克服消极埋怨情绪,为了公司的发展,与公司全体员工搞好团结,放下包袱,积极主动抓工作。

2、努力学习,提高素质,提高工作能力。

今后我要积极参加各种理论学习,提高管理水平。要经常深入施工现场,及时处理各种问题,为领导宏观决策当好参谋。

3、严格要求,廉洁自律。

今后,我一定要更进一步严格要求自己,廉洁自律,绝不搞权钱交易,绝不利用职权为个人谋私利,绝不干有损于集体和全体员工的事情,一定要清清白白做人,堂堂正正办事,同时对社会上的各种歪风邪气,敢于反对,敢于抵制。

谢谢大家!

土地纠纷协议

与相邻的土地权属界线,根据历史上形成的`权属界线和有关文件规定,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于年月日,经相邻双方实地核实,确认土地权属界线正确无争议。

本协议一式三份,界线双方和县国土资源局各存一份。

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附图:_______________。

绘图员:_______________绘图日期:_______________

界线叙述:_______________。

叙述人:_______________。

界址签章表。

界址线。

邻宗地。

本宗地。

日期

起点号。

中间点号。

终点号。

相邻宗地权利人。

(宗地代码)。

指界人姓名。

(签章)。

指界人姓名。

(签章)。

签订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章):_______________。

指界人(签章):________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签订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章):_______________。

指界人(签章):________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见证人(签章):________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土地转让纠纷答辩状土地转让合同纠纷

答辩人:

20xx年1月原告对答辨人提起诉讼并于20xx年2月25日变更诉讼请求,两次请求自相矛盾(无效合同依法至始无效不存在变更问题)依法本案应审理原告最后的诉请。

依据原告最后的变更后的诉讼请求,本案系合同变更是否成立的争议而非无效合同的确认问题,因此一切有关合同无效的问题都不是本案审理范围。

答辩人依据与原告签订的土地承包协议履行了相应的交付承包费的义务不欠承包费。

原告诉请要求缩短原承包协议约定的承包期并提高承包费问题均属合同变更事宜,依法应合同双方协商一致方才可以。

原告的提议严重损害了答辩人的利益,答辩人不同意变更原合同。

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诉讼请求,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答辩人:

20xx年3月19日。

土地纠纷协议书

三、承包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

四、流转承包地用途。

五、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时间。

六、流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八、违约责任。

九、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十、其他约定事项。

甲方(盖章)签名: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签名: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土地纠纷处理范文土地纠纷处理范文

(一)正确认识互换承包地合同的效力。

弄请互换承包地合同效力,是解决这类纠纷的基础。对承包地合同效力的认定,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较多,且不少问题认识很不一致,对正确处理这类纠纷影响较大,很有必要将一些主要问题加以论析。

1、互换承包地合同是否须经书面订立才具有效力。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当事人双方互换承包地“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物权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根据这些规定来看,互换承包地必须订立书面合同。因为法律规定是“应当”而不是“可以”的“要式”要求。如果不是订立的书面合同,就涉及到合同是否成立的问题,若合同没有成立,也就不存在合同的效力。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如果认为农民互换承包地合同因为没有签订书面合同而认为不成立也不存在效力的话,是非常不切合互换承包地客观实际的。因为,现行广大农民互换承包地,基本上都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有的地方甚至在发包当初,连发包给农户承包地的主合同都没有签订书面形式的合同,就更不存在农民之间互换承包地签订有书面从合同。农民普遍认为:村、组将田地承包给自己,自己与对方互换,双方口头商定自愿就行了,哪还需要签什么书面合同。

因此,不少承包地互换关系一直延续多年,根本不存在签订有互换书面合同。

对于农民延续多年的互换承包地合同,以没有订立书面合同认为是没有成立而无效力,不切合农村实际。因为,无论何种形式合同,都没影响互换承包地事实的存在和互换关系的延续。如果认为互换合同不合符法律“要式”而没有成立致无效的话,就脱离了社会实际,将被广大农民所不解,更不会得到广大农民群众的赞成。因而,在解决这类纠纷时,对双方没有订立书面合同进行的承包地互换问题,不宜以无合同效力来对待。而应以口头协议实际已经履行多年,应按实际效力合同去处理。

但须提及,我国立法确实要求互换承包地合同应为“要式”的书面合同,而不是“口头”或“其它形式”的合同。要正确认识这个问题,还涉及到科学立法与客观实际,理论与实践,法官公正司法与法律补漏〔法官造法〕等问题。只所以笔者主张要从实际出发看待其效力问题,就是主张如果立法有缺失、冲途,不科学的话,法官在司法实践中为保障司法公正,是可以补漏的。当然,这属另类理论问题,此不赘述。

2、互换合同是否需要登记才具有效力。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了互换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物权法对此也作了同样规定。根据这些规定来看,确立了没有登记同样具有合同效力的含义,只是不登记者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这非常合符农村客观实际。

3、互换合同是否需要备案才具有效力。

土地承包法规定以互换形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可见,互换只须“备案”,而不需要“审批”同意。这里的“备案”是怎样备案?是否要书面备案,口头报告算不算备案?对此,备案不是合同的必备要件,也不适合农村实际情况,不方便农民互换流转。因此,只要互换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而是便于农民生产,且集体经济组织又无异议的.,即使没有备案,也不能视为无效,而应视为有效。

4、互换后一方再与第三方互换是否具有效力。

这一问题在实践中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主张必须要征得原互换对方同意才有效力。因为原来承包人如果不同意,很可能会产生纠纷,难以保障再互换协议的顺利履行。第二种意见认为,再互换无须经原承包人同意,因为再互换也是一种在原互换以后承包经营权以内行使权利,不影响原承包人及集体利益。故而,不能视为再互换协议无效。笔者认为这种意见是较恰当的。

5、超过承包期或永久性互换是否具有效力。

我国土地承包法及物权法对土地承包期规定为耕地30年;草地30至50年;林地30至70年,特殊林地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承包期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继续承包。根据这些规定来看,超期互换及永久互换直接涉及到与发包主合同是否冲途的问题。应该肯定,超期及永久互换合同效力直接对抗了主合同----即发包合同。因此,永久及超过法定承包期互换的部分是无效的。对这类互换问题应加以引导,尽量防止无效合同的产生。

6、互换后一方改为非农用地的效力。

应该指出,上述三种改变土地用途的作法,都是禁止的,不允许的,当然就是无效的。但在处理这类无效互换纠纷时,应该注意与其它无效合同处理的不同方法。如埋坟互换问题,就得慎之又慎。

7、互换后一方弃耕抛荒的效力。

承包地互换后一方没有耕种而荒芜,另一方主张互换无效力要求取回。这一问题实际不涉及互换合同效力,而是该不该支持取回互换地的主张问题。首先必须明确“互换”是有效的,而是互换后一方弃农荒芜了耕地,将会降低地力,这为法律所不许。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发包单位应终止合同,收回发包地。那么互换抛荒地是否可以由互换的对方收回?终止互换协议?对此,笔者以为是可以的,也就是说如果发包方没有制止或正在制止工作当中,互换的对方可以要求取回互换承包地。当然,取回自己的承包地就应该退回他人的承包地。如果他人承包地退回后再弃耕抛荒,发包方仍可主张取回承包地之权利。

必须强调,农民承包地互换合同的效力问题,是正确处理承包地纠纷中一个非常具体又很重要的问题,涉及“三农”法律关系特殊。加之我国地域广阔,农业人口众多。东部与西部,山区与平原情况不一。在处理这类问题时,绝不可简单的认为无效互换按无效合同处理,有效互换按有效协议处理。很多问题还得靠处理问题人员灵活掌握解决纠纷的方法,填补法律漏洞,慎之又慎的解决农民纠纷,以达息事宁人之目的。

(二)承包地互换纠纷的民事责任。

承包地互换纠纷,有着与其他经济纠纷明显不同的特点。在认识和解决这类纠纷时,一定要立足于“三农”,紧紧围绕有利于“三农”去开展工作。在研究其责任时,要看到“互换”承包地由合同形式形成,承包地又属于物的范畴,承包权属于用益物权。这类纠纷,既可能涉及违约责任,也可能涉及侵权责任,还可能存在违约与侵权竞合责任。

1、承包地互换纠纷属于合同纠纷范围,应该认真研究合同违约责任。承包地互换纠纷的违约责任,是指承包地互换合同不履行而应承担的责任。如甲方当事人将自己的承包地换给乙方,乙方的承包地迟迟不交付给甲方,当甲找乙时乙方以尚未空出地,还有附着物为由不予交付,故产生纠纷。

2、承包地纠纷某些案件中存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应认真研究竞合责任。这类情况主要是因为农村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承包者只享有用益物权,如果承包者不是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而是违约,破坏了农村土地,损害了互换对方及发包方的利益,就包含着责任竞合问题。如张某与李某互换承包地以后,李将从张处换来的农用地建了采石场,永久性的破坏了耕地,且无法恢复。这里的李某行为,既违反了互换合同应该履行遵守法定的农用地不得建采石场的义务,又破坏了村组农用地的所有权,造成了农用地的灭失和减少。我们在认识这类纠纷责任时,切不可仅只认为互换合同只存在违约责任,而不存在侵权或竞合责任。实践中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具体案情寻求解决的办法,力求得出正确的结论。

至于侵权责任,较易理解,不是该文的重点,不予赘述。

互换承包地纠纷的担责方式,是指互换承包地合同的当事人违反了民事法律义务,责任人应该承担责任的方法。

1、换回承包地。这种方法是指在互换承包地合同履行中,双方产生纠纷,不便于继续履行继续换下去,经双方商议或他人调解、司法判决,再换回承包地的一种方法。

2、停止破坏承包地。这种方法是指针对那些正在对已换承包地建窑、建房等行为进制止,使其停止破坏,恢复耕地用途,保护集体土地不受损害的方法。

3、赔偿损失。这种情况是指合同一方在履行合同中损害了对方或第三人利益,向对方或第三方支付一定资金或物质,以抵偿其损失的行为。

4、恢复耕地。这是指一方将互换承包地损坏或部分损坏后,通过改造可部分恢复或全部恢复,责令进行恢复以减少损失的办法。

5、开荒造地。这是指责任方确已无法恢复原有耕地,但可另行通过开荒,使荒山变为耕地。这种方式,可在耕地被破坏后,通过重新造地,起到恢复耕地,保障土地占有量的作用与效果。

上述担责方法,可单一使用,也可一并使用,还可寻求一些既能平息矛盾又合符民意的新途径。在纠纷处理中,应该根据具体案情研究具体担责的方法,只要能够达到息事宁人,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三者利益,都是可行的好办法。

(四)发包人在处理纠纷中的地位及作用。

农村土地承包制中的发包人,有四种情形。一是村集体经济组织;二是村民委员会;三是村内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四是村民小组。由于互换土地纠纷是在发包后产生的,因而发包主体对互换承包地纠纷的处理意见,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法律赋予该主体的职权有发包、收回承包地;监督使用保护承包地;制止损害承包地行为等权利。发包人在处理互换承包地纠纷中,可以根据法律赋予的权力充分发挥自己的作用,以保护农民集体的利益。实践中有两个重点应予明确:

1、发包人能否以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在解决这类纠纷中,有一种观点主张,由于发包人的意见对处理这类纠纷至关重要,发包人可以以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主张自己的权利,维护集体利益,从而达到妥善处理这类纠纷之目的。对此,笔者以为,发包方在互换承包地纠纷诉讼中以第三人身份参与诉讼(或法院追加参加诉讼)是没有必要的,也不恰当。虽然发包人在这类纠纷处理中,对某一个案的处理,确实可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无须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一是发包人属于发包与承包法律关系的主体,即承包合同中的发包人,与互换合同关系不是一个法律关系;二是不参与诉讼主张发包方权利,若遇需要采取诉讼方式主张发包人权利时可另行诉讼,主张自己的权利;三是即使不参加诉讼,也不另行诉讼,但可作为证人或发包人在互换承包地纠纷处理中阐释事实真相,支持正义的一方,主张发包方的观点,维护正义的立场,仍能起到发包方应起的作用。

2、必须强化发包人维护集体利益的职权。实践中,笔者发现不少地方的发包人对发包后的土地使用权没有履行管理之职责。导致不少地方乱占耕地用作非农用地的现象十分突出。对于承包地纠纷视而不见,不予处置或处置不力。特别是有的乡、县政府及人民法院在处理这类纠纷时,也没有认真听取发包方意见,导致发包方管理职能的逐步弱化。实则,强化农村发包人职权十分重要,在处理这类纠纷时,应该认真听取发包人的意见,最大限度的保障集体利益不受损害。

(五)充分运用调解与仲裁功能解决纠纷。

当前,农村不少地方的基层干部存在怕得罪人思想及组织不健全和工作能力弱的现象。往往一发生纠纷不是拖着不解决就是向上级单位或法院一推了之。而人民法院又因案多人少等种种因素,处理不及时或对农村矛盾研究不够,不少案件处理得不尽民意。不少当事人判后即刻上诉上访,甚至进京闹访。裁判信誉度在群众中趋降。且判后执行十分困难,存在不少案结事未了的情况。鉴此,这种现象应在工作中加以改进和预防。在处理互换承包土地纠纷时,要看到农民天天生产、生活在同一村组,如果产生纠纷动不动就去法院打官司,这对农民之间的团结十分不利。特别是一些本来矛盾不大的问题,打官司由法院裁判还会导致矛盾激化和扩大,不利于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因此,对农民互换承包地产生的纠纷,一定得先让村组或乡、镇调解组织调解,深入细致的做双方和解工作。若调解不成,也得先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仲裁。若对仲裁不服再诉讼的,则由人民法院受理裁判较妥。

这种提法,虽然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无此规定,但笔者以为,针对当前民事纠纷多发,农村情况复杂,法官及法院工作适应及承受能力因素来考虑,也无法律所禁止,并无不当。且只会对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多元化解决矛盾纠纷,防止矛盾激化有利。

土地转让纠纷案例

申请人因家庭负担过重,经当时的生产队长孙某某牵头,于将9.9亩承包耕地租给被申请人耕种,口头约定租赁期限为5年。被申请人在租赁期后,不愿将承包耕地返还给申请人,且拒绝孙某某和村委会的调解,申请人因此提起仲裁。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凤阳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如下裁决:被申请人在秋季收获结束时,将9.9亩耕地返还给申请人。

土地纠纷协议书

一、流转承包土地的种类、位置、四至、面积、质量、等级。

二、承包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三、承包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

四、流转承包地用途。

五、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时间。

六、流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八、违约责任。

九、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十、其他约定事项。

甲方(盖章)签名: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签名: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土地纠纷协议书

身份证号:___

乙方:___

身份证号:___

见证人:___

甲方与乙方系亲兄弟关系,双方在__县__镇__村__路池塘边受让宅基地一宗,为明确双方该宅基地面积及使用中的权利义务,经过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决定在该宅基地上共同修建房屋,现就房屋修建方式及受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1、基本情况:现有位于__县__镇__村__路池塘边宅基地一宗,总面积共计104平方米,四至分别为:东至:__西至:__南至__北至:__。目前该宅基地已由甲方取得了由__县国土局颁发的(_)_地续字第_号《__县建设用地许可证》,而乙方在该宅基地东侧部分已建成二层半的楼房(建筑占地面积_平方米),西侧部分目前___在建(建筑占地面积_平方米)。

2、受让方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甲方赠送乙方宅基地_平方米,___受让人宅基地的具体方位按如下方式划分:从东至巷西至_墙南至:_北至:_。

3、费用抵扣部分:甲方办理土地房屋证件的'费用与乙方建好的共墙费用相互抵扣。

4、甲、乙双方有义务配合对方办理各自土地房屋证件所需的相关材料,受让拆户办证乙方负责办理,5000元以上部分费用由乙方承担,5000元以下部分费用由甲方承担。

5、协议签订之日起,甲方受让___的建设用地许可证的所有权归乙方所有。

6、双方应诚实诺守本协议各项条款,未尽事宜可另行达成书面协议。若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纠纷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村委会协商解决。

7、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和见证人各持一份,自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乙方:___

见证人:___

___年___月___日

___年___月___日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情形)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造成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当相应的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土地纠纷协议书

申请人:×××,男,19××年×月×日出生,汉,现住××市××区××镇××村×组。职业:××××××。

被申请人:××××,男,19××年×月×日出生,汉,现住××区××镇××村×组。职业:××××。

纠纷简要情况:200××年××月××日晚××时左右,××××××××××××××××××,并因此花去医疗费共计××余元。双方在多次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向××××提出申请,要求对此事进行调解。

经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由××承担所有的医疗费用;。

2)××一次性补偿××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补助金及就业补助金合计××××元;。

3)××与××即日起终止一切关系,以后如有其他后果皆于双方无关。

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

本协议签定之时,由××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

现金××××元。

在20××年××月××日前,由××为××付清所有的医疗费用。

本协议一式三份,当事人、调解委员会各持一份。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调解员(签名)年月日。

土地纠纷协议书

一、因中间方土地短缺和没有,特向左右方提出找回原有土地。

二、如在商谈中,找回原有土地各大欢乐,中间方不提旧事。

三、如在商谈中依然找不回原有土地,中间方理应向占土地的一方提出经济要求,要求如下:

1、在找回原有土地后,占土地一方应付中间方每年每亩土地340元的土地使用费。

2、如占有土地一方还想继续种中间方土地,应经中间方同意后商议其使用土地每年每亩的费用。

中间方:张天尚。

猪留地左方:郎玉贵如果说没占请签字按手印猪留地右方:贾亮。

小海畔地左方:郎玉贵如果说没占请签字按手印小海畔地右方:王悦。

土地纠纷协议书

乙方:_________________公司。

原甲乙双方的______________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书:

1、甲方同意在本协议书经双方签收之日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工程款人民币________万元(除本协议书第4条约定外的建筑物的保修、维修及后期整理均由甲方承担),该款从法院业已冻结的款项中支付,且甲方同意从冻结款项中另行划款_______万元至法院并按照本协议书的约定支付;同时乙方同意申请法院解除对________万元外款项的冻结。

2、乙方同意在本协议书签定之日起的2日内将__________全部安装完毕;。

3、在乙方完成上条之同日,甲方同意将乙方支付的_____万元保证金及其银行利息由甲方签字后向________市_______银行递交解封凭证。

4、乙方同意按照建筑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案工程的`主体结构工程、基础工程承担设计合理使用寿命期限内的保修责任,并出具必须的质量保修书。

5、对于_______建设局质监站提出的应由施工单位提供的验收所需的完整合格的资料和手续,乙方同意在协议书签定之日起的30日内提供,并同意负全部提供责任,否则乙方每迟延一天扣付工程款______万元给甲方。本条义务完成后,乙方向法院提出并征求甲方及______县建筑局监督站书面意见同意后由法院将______万元予以转付。

6、甲方双方均放弃追究对方的本协议约定以外的其它违约责任和经济损失。

7、在上述条款履行完毕后,双方就施工合同已无其他经济纠葛,双方经济纠纷已经解决。

8、本案诉讼费用由乙方承担。

甲方:____________公司乙方:____________公司。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土地纠纷起诉状

被告:性别:男住址:

诉讼请求:

1:返还被侵占承包地,并清除被侵占承包地上的所有杂物;。

2: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

3:案件受理费等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第三人:黄xx。

事实和理由:

4月日,原告经发包方同意,与第三人签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将其户的承包土地委托给原告代为承包经营合,2011年被告无视原告作为该地块合法承包经营者之事实,以无端理由强占原告之承包地,将碎石等杂物堆放在承包地上,妨碍了原告对土地的`经营使用权,侵害原告对物权的行使。经原告多次交涉,但被告置之不理,并继续无理侵占该诉争土地,又经村、组、镇相关部门和组织调解,被告态度恶劣,拒不执行。

综上,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原告已经合法取得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但被告不视原告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所有者的实事,强行侵占原告的承包土地,并将石头等杂物推放在原告的承包土地之上,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今特具诉状于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谢!

此致

广南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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