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优休闲会所管理制度(通用12篇)

时间:2023-11-07 22:14:15 作者:念青松

规章制度的修订和更新,应与时俱进,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组织发展和环境变化。通过学习这些规章制度范文,我们可以吸取经验,完善和优化自己组织的规章制度。

休闲会所管理制度

二、上班时间必须穿工作服,佩戴工作牌,仪容仪表整齐,化淡妆,不得披头散发,违者不予上钟,并罚款50元。

三、不得使用客用卫生间,不得在技师房内换衣服,违者罚款20元。

四、上班时间必须树立良好形象,不得在公司范围内或技师房内喧哗,随处走动,不可在公司营业区域内接打电话。

五、不得食用客用饮料或客人遗留下来的食物。一经发现罚款100元处理。

六、技师必须服从管理人员的调动及安排,不得顶撞和辱骂上司,应做到先服从后上诉,违者将视事情轻重,给予50元-200元处罚。当安排技师上钟有不服从者一律打尾牌并罚款50元。

七、上钟时间待客一定要有礼、热情,不可以挑客。不得对客人评头论足或耻笑客人,违者将受到严重警告,并罚款50元。如见客不打招呼者,罚款20元。

八、技师在上钟期间不得随便外出或者串房,不得带手机上钟,不可以看电视,违者罚款50元。

九、不可以向客人索取小费,如有客人投诉,罚款50。

休闲会所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保障娱乐场所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

(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

(四)因卖淫、违法开房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第六条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娱乐场所。

第七条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

(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

(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

(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第八条娱乐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得低于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设立含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关于总量和布局的要求。

第九条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设立娱乐场所,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文化主管部门审批娱乐场所应当举行听证。有关听证的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执行。

行政管理。

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向公安部门备案;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国家倡导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禁止娱乐场所内的娱乐活动含有下列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或者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

(五)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宣扬淫秽、赌博、暴力以及与毒品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教唆犯罪的;

(七)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八)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

(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五)赌博;

(六)从事邪教、迷信活动;

(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第十五条歌舞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在营业场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并应当保证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不得中断。

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将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留存30日备查,不得删改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歌舞娱乐场所的包厢、包间内不得设置隔断,并应当安装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包厢、包间的门不得有内锁装置。

第十七条营业期间,歌舞娱乐场所内亮度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八条娱乐场所使用的音像制品或者电子游戏应当是依法出版、生产或者进口的产品。

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和屏幕画面以及游艺娱乐场所的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不得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的内容;歌舞娱乐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不得与境外的曲库联接。

第十九条游艺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不得以现金或者有价证券作为奖品,不得回购奖品。

第二十条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对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和其他安全负责。

娱乐场所应当确保其建筑、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技术规范,定期检查消防设施状况,并及时维护、更新。

娱乐场所应当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二十一条营业期间,娱乐场所应当保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不得封堵、锁闭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得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娱乐场所应当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明显指示标志,不得遮挡、覆盖指示标志。

第二十二条任何人不得非法携带弹药、管制器具或者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和传染病病原体进入娱乐场所。

迪斯科舞厅应当配备安全检查设备,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十三条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第二十四条娱乐场所不得招用未成年人;招用外国人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娱乐场所应当与从业人员签订文明服务责任书,并建立从业人员名簿;从业人员名簿应当包括从业人员的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复印件等内容。

娱乐场所应当建立营业日志,记载营业期间从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营业日志不得删改,并应当留存60日备查。

第二十六条娱乐场所应当与保安服务企业签订保安服务合同,配备专业保安人员;不得聘用其他人员从事保安工作。

第二十七条营业期间,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应当统一着工作服,佩带工作标志并携带居民身份证或者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卫生规范,诚实守信,礼貌待人,不得侵害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权利。

第二十八条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

第二十九条娱乐场所提供娱乐服务项目和出售商品,应当明码标价,并向消费者出示价目表;不得强迫、欺骗消费者接受服务、购买商品。

第三十条娱乐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悬挂含有禁毒、禁赌、禁止卖淫等内容的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公安部门、文化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

第三十一条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发现娱乐场所内有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娱乐场所。娱乐场所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需要查阅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等资料的,娱乐场所应当及时提供。

第三十三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监督检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三十四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娱乐场所违法行为警示记录系统;对列入警示记录的娱乐场所,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第三十五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相互间的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通报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娱乐场所内有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有权向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等有关部门举报。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应当记录,并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第三十七条上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在必要时,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调查、处理由下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调查、处理的案件。

下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认为案件重大、复杂的,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调查、处理。

第三十八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举报。接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

第三十九条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应当依照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加强对会员经营活动的指导、监督。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照明设施、包厢、包间的设置以及门窗的使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或者中断使用的;

(三)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留存监控录像资料或者删改监控录像资料的;

(四)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安全检查设备或者未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保安人员的。

第四十四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的;

(二)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奖品,或者回购奖品的。

第四十五条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一)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

(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五)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第四十八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

(三)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第四十九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第五十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五十一条娱乐场所招用未成年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招用一名未成年人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第五十二条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或者撤销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三条娱乐场所违反有关治安管理或者消防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娱乐场所违反有关卫生、环境保护、价格、劳动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与消费者发生争议的,应当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解决;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娱乐场所依法予以赔偿。

第五十四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五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开办娱乐场所,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明知其亲属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发现其亲属参与、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不予制止或者制止不力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五十六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的;

(三)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通报后不依法查处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利用职务之便,参与、包庇违法行为,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通风报信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五十七条本条例所称从业人员,包括娱乐场所的管理人员、服务人员、保安人员和在娱乐场所工作的其他人员。

第五十八条本条例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1999年3月26日国务院发布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会所管理制度

1、一不准在技师房内大声喧哗,打闹(00:00,11:00禁止大声说话)。

2、二不准在技师房内抽烟(必须保持卫生整洁)等。

3、三不准随意破坏技师房内卫生,不得乱扔果皮纸屑、垃圾(助浴技师必须打扫与维护好spa间的卫生清洁)。

4、四不准在技师房内私拉乱接电线,出现安全事故由当事人自行负全责。

5、五不准在技师房存放贵重财物,一旦遗失,概由自己负责。

6、六不准说话阴阳怪气、说三道四、挑拨是非、相互抵晦、拉帮结派,老技师欺压新技师。

7、七不准上班时间喝酒。

8、八不准打架斗殴,情节严重者直接开除。

休闲会所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保障娱乐场所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

(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

(四)因卖淫、违法开房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第六条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娱乐场所。

第七条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

(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

(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

(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第八条娱乐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得低于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设立含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关于总量和布局的要求。

第九条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设立娱乐场所,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文化主管部门审批娱乐场所应当举行听证。有关听证的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执行。

行政管理。

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向公安部门备案;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国家倡导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禁止娱乐场所内的娱乐活动含有下列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或者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

(五)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宣扬淫秽、赌博、暴力以及与毒品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教唆犯罪的;

(七)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八)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

(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五)赌博;

(六)从事邪教、迷信活动;

(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第十五条歌舞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在营业场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并应当保证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不得中断。

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将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留存30日备查,不得删改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歌舞娱乐场所的包厢、包间内不得设置隔断,并应当安装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包厢、包间的门不得有内锁装置。

第十七条营业期间,歌舞娱乐场所内亮度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八条娱乐场所使用的音像制品或者电子游戏应当是依法出版、生产或者进口的产品。

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和屏幕画面以及游艺娱乐场所的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不得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的内容;歌舞娱乐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不得与境外的曲库联接。

第十九条游艺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不得以现金或者有价证券作为奖品,不得回购奖品。

第二十条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对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和其他安全负责。

娱乐场所应当确保其建筑、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技术规范,定期检查消防设施状况,并及时维护、更新。

娱乐场所应当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二十一条营业期间,娱乐场所应当保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不得封堵、锁闭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得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娱乐场所应当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明显指示标志,不得遮挡、覆盖指示标志。

第二十二条任何人不得非法携带弹药、管制器具或者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和传染病病原体进入娱乐场所。

迪斯科舞厅应当配备安全检查设备,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十三条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第二十四条娱乐场所不得招用未成年人;招用外国人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娱乐场所应当与从业人员签订文明服务责任书,并建立从业人员名簿;从业人员名簿应当包括从业人员的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复印件等内容。

娱乐场所应当建立营业日志,记载营业期间从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营业日志不得删改,并应当留存60日备查。

第二十六条娱乐场所应当与保安服务企业签订保安服务合同,配备专业保安人员;不得聘用其他人员从事保安工作。

第二十七条营业期间,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应当统一着工作服,佩带工作标志并携带居民身份证或者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卫生规范,诚实守信,礼貌待人,不得侵害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权利。

第二十八条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

第二十九条娱乐场所提供娱乐服务项目和出售商品,应当明码标价,并向消费者出示价目表;不得强迫、欺骗消费者接受服务、购买商品。

第三十条娱乐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悬挂含有禁毒、禁赌、禁止卖淫等内容的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公安部门、文化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

第三十一条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发现娱乐场所内有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娱乐场所。娱乐场所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需要查阅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等资料的,娱乐场所应当及时提供。

第三十三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监督检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三十四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娱乐场所违法行为警示记录系统;对列入警示记录的娱乐场所,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第三十五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相互间的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通报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娱乐场所内有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有权向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等有关部门举报。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应当记录,并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第三十七条上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在必要时,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调查、处理由下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调查、处理的案件。

下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认为案件重大、复杂的,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调查、处理。

第三十八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举报。接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

第三十九条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应当依照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加强对会员经营活动的指导、监督。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照明设施、包厢、包间的设置以及门窗的使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或者中断使用的;

(三)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留存监控录像资料或者删改监控录像资料的;

(四)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安全检查设备或者未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保安人员的。

第四十四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的;

(二)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奖品,或者回购奖品的。

第四十五条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一)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

(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五)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第四十八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

(三)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第四十九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第五十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五十一条娱乐场所招用未成年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招用一名未成年人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第五十二条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或者撤销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三条娱乐场所违反有关治安管理或者消防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娱乐场所违反有关卫生、环境保护、价格、劳动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与消费者发生争议的,应当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解决;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娱乐场所依法予以赔偿。

第五十四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五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开办娱乐场所,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明知其亲属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发现其亲属参与、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不予制止或者制止不力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五十六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的;

(三)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通报后不依法查处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利用职务之便,参与、包庇违法行为,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通风报信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五十七条本条例所称从业人员,包括娱乐场所的管理人员、服务人员、保安人员和在娱乐场所工作的其他人员。

第五十八条本条例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3月26日国务院发布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休闲会所规章制度

1.坚决遵守日民政府颁布的有关“治安管理条例”,认真学习,违者必究,严重时送公安机关处理。

2.2上班迟到或早退一次酌情罚款处理,月累积超过三次罚100元,旷工一天罚300元,旷工二天罚600元并停牌处理,旷工三天作自动离职。

3.技师需要请假的(三天之内的)提前一天以书面形式申请由经理批示,技师需请长假(三天以上的),需提前十五天书面申请交由经理审批。满一年以上的,辞职须提前一个月书面申请,由经理审批。临时请假,事假一天以上者,需经理批准,病假须及时通知当班主任开请假条,上班时出示医院证明(病历单,电脑收费单)。如有违规,视实情做出扣罚。

4.仪容仪表要整洁,上班不佩戴工牌者一次罚20元。

5.见到同事,上司,客人未打招呼或礼貌问候,发现一次罚款10元,屡次再犯罚50元。

6.乱丢垃圾者,不注重技师房和公共卫生者,发现一次罚20元。

7.技师房内严禁喧哗,吵闹和大声的嬉笑,发现一次罚20元。

8.随意涂改公司规章制度,通知以及文字类的,罚300元。

9.技师抽烟到指定地点抽,严禁在技师房内抽烟,发现一次罚20元。

10.不服从上司以及前台任何合理工作安排者,罚300元以上或解雇处理。

11.有直接或间接的欺骗行为及偷盗公司,贵宾或同事财物者,立即无薪解雇并追究法律责任。

12.不准向客人及公司员工诉说不利于公司的传言或泄露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管理制度,一经发现,立即无薪解雇。

13.引带人员进入公司闹事或恐吓客人或同事者,一经发现,立即开除,情节严重的送公安机关处理。

14.技师无论何时都不准与客人串通,请求客人出面解决影响部门管理制度的要求,否则罚300元,情节严重的无薪解雇处理。

15.串通管理人员为自己拉客,并从中牟利者,技师罚300元,管理人员当即无薪解雇。

16.严禁在技师房内赌博,一经发现凡参与者每人罚50元。

17.挂牌上钟的技师应留下确切的联系方式,更改后的通讯号码应通知相关人员,否则违者罚50元。

18.联系技师返岗上钟,不复机或不接听电话者,罚50元,复机或接听电话后故意隐瞒真实行踪,欺骗上司者罚50元,并停牌三天。

19.不得损害公司的公共设施或房间的配备物品,照假赔偿。

20.诽谤他人或中伤同事者,罚500元并解雇处理。

21.技师不得有任何理由动用。食用公司提供的免费饮品。发现罚50元。

22.上钟时,蓄意破坏或影响公司形象的技师,一经发现立即开除。

23.技师不得向客人透露或谈论其他客人或技师的个人问题,隐私,一经发现罚300元立即解雇。

24.在公司范围打架斗殴不经正常手段解决问题者。立即开除。送派出所。

25.技师不得向客人透露或谈论其他客人或技师的.个人问题,一经发现。罚50元。

26.不熟悉房间设施操作或不懂装懂者,导致客人投诉一经发现罚50元并停牌。

27.上钟时间私自接见亲友或处理私人事务,导致无法正常运作者罚50元。

28.共同维护技师与楼面员工的工作态度,对上司或楼面员工辱骂者罚200元,态度恶劣者开除处理。

29.上钟时间打电话到其它房间或私自打扰客人者罚100元。

30.如客人不经意或有意损坏公司物品时,在技师知情的情况下未上报给管理人员者,损坏物品由技师照价赔偿。

31.技师上钟期间,因技师未提醒客人而导致客人丢失物品的罚200元并赔偿客人一切损失。

32.听到通知上钟,必须在三分钟内到达指定上钟地点,如果因速度慢影响上钟,发现一次罚50元并作打后牌处理。

33.技师上钟时不得佩戴手机,手表,戒指等影响做钟的饰物,一经发现罚50元。

34.技师上钟进房必须按规定程序敲门,落落大方向客人鞠躬问好,退钟时也要彬彬有礼,不可流露对客人不满的情绪,下钟时也要礼貌送客,因此遭到投诉的罚100元。

35.上钟时,对客人说话不婉转导致客人投诉者发现一次罚50元,如有私自退钟者,停牌培训并罚100元。

36.客人投诉上钟时无笑容,不理睬客人的合理问题,觉得不耐烦者,一经投诉罚100元。

37.以任何借口拒绝工作或加班者罚100元情节严重者无薪解雇。

38.技师见客敲错或走错房间者,一次罚20元,并打尾牌。

39.客人如投诉手法不到位者,停牌培训并重新交培训费。

40.上钟时看电视或玩手机不用心给客人按摩沐足者,一经发现罚100元并停牌。

41.上钟技师故意向客人隐瞒有关的服务项目者罚100元。

42.技师私自向客人推荐其它技师上钟者罚100元,管理人员罚200元。

43.技师提前下钟超过5分钟而未通知前台者罚50元,导致客人投诉的罚100元并停牌。

44.被客人投诉强索小费或表露索取小费意识者,一经发现罚索取小费的双倍,如有再犯立即开除。

45.申请公休必须提前一天以书面形式申请,否则不予批准。严禁打电话请假,托人请假,更不可让客人或老板为自己出头请假,违者严重处理。

46.技师如果在同一时间内碰到两个点钟,按先后次序而定不得挑选客人,违者罚50元并取消点钟。

47.凡被公司开除之员工,一概不退押金,不结算工资,永不录用。

48.凡欠钟人员必须一天内补齐,超过一天未补停牌处理。

49.技师凡被停牌,请假三天者,工资一律推迟十天发放。

50.凡解雇技师一律罚款500元再行结算工资。

注:此条例如有更改另行通知!

休闲会所卫生管理制度

会所前厅是客人来到会所的第一个接触点,也是客人来到会所的最后一个接触点。前厅的环境和员工的服务直接关系到客人的满意程度和对会所的印象。是直接关系到客人住不住和再来不来的关键部门。前厅是整个会所的核心部门。前厅的设置和员工的素质都要高于其他部门。所以对前厅环境,卫生状况,以及员工的素质,仪容仪表都要有更高的要求。具体如下:

1。前厅员工上班时间必须要求穿职业装。女员工必须做到衣服干净整齐,头发紊丝不乱。可以化淡妆。不得穿拖鞋,挽裤腿。

2。前厅服务员早上上班第一件事就是打扫卫生,整个大厅的.角角落落,门玻璃以及门外阶梯大理石必须每日擦拭一次。随时保持地板的干净以及大厅内的整洁。

3。客人进门,主动上前问好,引导客人在沙发坐下,然后拿来拖鞋,轻轻放在客人面前,不要扔,以免给客人留下不好的印象。客人换好鞋后,等客人起身后,及时把客人的鞋收回到鞋吧内,大厅内不允许出现拖鞋,皮鞋,以及杂物乱扔乱放的现象。不管谁的鞋子不允许出现在大厅内任何角落,沙发每天擦拭一次。大厅的柱子不允许有污渍。

4,。门迎在没有客人的情况下可以坐着休息,但必须坐在可以看见大门的位置。客人进门前必须替客人拉开门,迎接客人坐下,主动给客人端来开水,并及时通知鞋吧服务员替客人送拖鞋。客人换好鞋后,引导客人到总台。鞋吧服务员及时收回客人的皮鞋,并询问客人是否擦鞋,如果客人不擦,则要主动免费替客人擦去鞋上的尘土及污渍,力求给客人留下好印象。

5。在有客人的情况下,大厅内任何服务员必须保持优雅的站姿。不得东倒西歪,随意喧哗。

6,。客人结完帐,坐下后再端来一杯热水。客人换好鞋后要离去时,必须提前一步给客人拉门,嘱咐客人慢走,欢迎下次光临。

7。以上诸多事项,前厅主管具体负责安排员工实施,经理每天亲自检查,指出不足,及时改正,如果不及时改正,员工自身问题,乐捐一元。事关卫生及大厅的整洁,整个部门每人乐捐先进两元。如果不乐捐,工资内双倍扣除。乐捐款项 奖励给其他做得好的员工和部门。

二。吧台

1,吧台内除了工作人员任何人不得入内,如果发现非工作人员进入吧台,一次乐捐十元。

2。吧台工作人员必须做到仪容整洁,发型整齐,说话彬彬有礼,热情主动向客人介绍会所的各项服务。微笑服务,不允许出现和客人争吵的现象。

3。吧台工作人员每天早上把吧台,包括吧台外面的台壁擦拭一次。吧台上的物品随时摆放整齐,一尘不染。吧台工作人员一星期擦洗一次发财树及玉石大白菜。

4。以上事项经理每天检查,如有违反,员工自身仪容仪表,乐捐一元。事关会所形象,乐捐两元。

三。洗浴部

1。洗浴部员工负责给客人开锁,取浴巾,浴服,地板卫生。女浴部值班员工负责女部室外楼梯以下八平米的环境卫生。

2。地板随时保持干净整洁,不得有明显的污渍,烟头。各个角落的都要清理干净。工具放在角落,摆放整齐。客人用过的浴巾。浴衣随时收拾到固定的地方。换衣床上不得随意有换下来的衣物。

3。搓澡员工的衣物,鞋以及生活用品要摆放整齐。最好放在柜子里,不得随意乱放。尤其是不得随意扔烟头。

4,浴区随时要保持干净整洁,地板上不得有脏污,牙刷,刮胡刀等外包装。厕所内不得有粪便。

5。每天晚上客人走后,进行一次大扫除。每个角落都要打扫干净,包括水池上边的台沿。

6。以后搓澡员工自己报单。

7。违反以上事项者,一项乐捐两元。

会所管理制度

通过本会员管理制度,本会所可以为建立会员完整的.信息库。这样可以更好地为会员提供个性化服务,有效提高会员忠诚度,同时便于会所进行会员管理。

1、顾客单次消费600元,按要求填写会员申请表即可入会。

2、顾客多次消费满1500元,凭借收据,按要求填写会员申请表即可入会。

1、购物折扣:凭借会员卡在会所内消费享受服务、商品九五折优惠。

2、积分规则:

(1)会员消费店内服务、商品可获得积分奖励,积分标准为20元积1分。

(2)积分消费使用时可以兑换现金,积分兑换比例为:1分=1元;

3、其他优惠:

(1)提前获知会所促销活动以及特惠讯息;

(2)可定期获赠会所品牌杂志;

(3)会员生日当月来店消费可享受双倍积分。

(4)可受邀参加会所举办的活动;

1、会员满足入会条件,填写会员申请表入会,给予发放会员卡,于次日生效。

2、会员卡可在会所全场通用,出示会员卡即可享受会员待遇。

3.会员未携带会员卡,职工可经会员管理系统对客户的信息进行核实,也可享受会员待遇。

4、一年内没有刷卡消费的会员取消会员资格,不再享受会员所有优惠;会员卡不收回但卡内积分清除。

5.会员一人只限持有一张会员卡,不得重复办理会员卡。

6.会员主动声明放弃会员资格,必须持个人有效证件来店办理手续。

7、会员可通过会所前台变更个人基本信息:

(2)人为原因(如:人为损坏、遗失)导致会员卡无法正常使用时,顾客可至会所申请补办新的会员卡,每张会员卡10元工本费。

以上这个会员管理制度只能作为足浴会所建立会员制度提供参考,管理者应根据自己足浴会所的时间情况做一下更改,同时想要我们的会员制度更加完善,管理更规范和信息化,还需要一套专门的会员管理软件帮我们来实现。

会所管理制度

a班人员负责:到岗后先进性早播报查看交接本、检查物品使用情况(例如场地预约、打印纸、各种手工登记表的数量及使用情况)、与楼层确定场地预约时间。核对羽毛球拍、篮球乒乓球、手牌等数量,同时将所检查内容体现在交接本上;主要负责前台工作;(晚排单车!)。

b班人员负责:替换a班工作人员午餐,负责下午整体接待以及播报。b班人员进行当日晚手牌以及浴区更衣柜、私人储物柜占用的检查。其他时间以健身前台为主;(当日电子表格的.管理与填写!操课查询情况)。

足浴会所管理制度

现在不管是什么行业,想要我们的企业或者门店在这个行业立足于长久,就必须得实行会员制,,特别是对现在发展迅猛的足浴行业,想要我们的足浴会所生意火爆,回头客不断,会员制是必须实行的,那么足浴会所的会员制如何制定呢?下面美平会员管理软件小编为您分享一套足浴会所的会员管理制度给您一些参考。

一、制度目的

通过本会员管理制度,本会所可以为建立会员完整的信息库。这样可以更好地为会员提供个性化服务,有效提高会员忠诚度,同时便于会所进行会员管理。

二、会员入会条件

1.顾客单次消费600元,按要求填写会员申请表即可入会。

2.顾客多次消费满1500元,凭借收据,按要求填写会员申请表即可入会。

三、会员待遇

1.购物折扣:凭借会员卡在会所内消费享受服务、商品九五折优惠。

2.积分规则:

(1)会员消费店内服务、商品可获得积分奖励,积分标准为20元积1分

(2)积分消费使用时可以兑换现金,积分兑换比例为:1分=1元;

3.其他优惠:

(1)提前获知会所促销活动以及特惠讯息;

(2)可定期获赠会所品牌杂志;

(3)会员生日当月来店消费可享受双倍积分

(4)可受邀参加会所举办的活动;

四、会员卡发放及使用

1.会员满足入会条件,填写会员申请表入会,给予发放会员卡,于次日生效。

2.会员卡可在会所全场通用,出示会员卡即可享受会员待遇。

3.会员未携带会员卡,职工可经会员管理系统对客户的信息进行核实,也可享受会员待遇。

4.一年内没有刷卡消费的会员取消会员资格,不再享受会员所有优惠;会员卡不收回但卡内积分清除。

5.会员一人只限持有一张会员卡,不得重复办理会员卡。

6.会员主动声明放弃会员资格,必须持个人有效证件来店办理手续。

7. 会员可通过会所前台变更个人基本信息:

五、会员更换、补办卡事项

(2)人为原因(如:人为损坏、遗失)导致会员卡无法正常使用时,顾客可至会所申请补办新的会员卡,每张会员卡10元工本费。

(3)顾客遗失会员卡需补办时,必须持本人身份证至办理申请手续,核对身份无误后予以办理。

以上这个会员管理制度只能作为足浴会所建立会员制度提供参考,管理者应根据自己足浴会所的时间情况做一下更改,同时想要我们的会员制度更加完善,管理更规范和信息化,还需要一套专门的'会员管理软件帮我们来实现。

下面回头客与您分享一套足浴足浴连锁会所的会员管理制度。

一、制度目的

通过本会员管理制度,本会所可以为建立会员完整的信息库。这样可以更好地为会员提供个性化服务,有效提高会员忠诚度,同时便于会所进行会员管理。

二、会员入会条件

1.顾客单次消费600元,按要求填写会员申请表即可入会。

2.顾客多次消费满1500元,凭借收据,按要求填写会员申请表即可入会。

三、会员待遇

1.购物折扣:凭借会员卡在会所内消费享受服务、商品九五折优惠。

2.积分规则:

(1)会员消费店内服务、商品可获得积分奖励,积分标准为50元积1分

(2)积分消费使用时可以兑换现金,积分兑换比例为:1分=1元;

3.其他优惠:

(1)提前获知会所促销活动以及特惠讯息;

(2)可定期获赠会所品牌杂志;

(3)会员生日当月来店消费可享受双倍积分

(4)可受邀参加会所举办的活动;

四、会员卡发放及使用

1.会员满足入会条件,填写会员申请表入会,给予发放会员卡,于次日生效。

2.会员卡可在会所全场通用,出示会员卡即可享受会员待遇。

3.会员未携带会员卡,职工可经会员管理系统对客户的信息进行核实,也可享受会员待遇。

4.一年内没有刷卡消费的会员取消会员资格,不再享受会员所有优惠;会员卡不收回但卡内积分清除。

5.会员一人只限持有一张会员卡,不得重复办理会员卡。

6.会员主动声明放弃会员资格,必须持个人身份证来店办理手续。

7. 会员可通过会所吧台更个人资料:

五、会员更换、补办卡事项

(2)人为原因(如:人为损坏、遗失)导致会员卡无法正常使用时,顾客可至会所申请补办新的会员卡,每张会员卡10元工本费。

(3)顾客遗失会员卡需补办时,必须持本人身份证至办理申请手续,核对身份无误后予以办理。

本篇文章来源于 huitouke会员管理系统 原文链接:http://

休闲中心卫生管理制度

为整洁园区容貌,美化园区环境。特制定卫生管理制度。

1 园区保洁人员必须负责做好所属范围的路面整洁,下水道畅通,垃圾入箱。

2 入驻园区单位的生活垃圾须按指定地点倾倒,生产垃圾分类处置。

3 利用宣传栏等加大环境卫生宣传力度,共同搞好园区环境卫生。园区员工和入驻园区单位的人员都要讲卫生、爱清洁,自觉维护公共卫生。

4 园区保洁人员须对垃圾箱及周围保持整洁。垃圾及时清运。夏季对蚊蝇孳生地要定期喷洒药水。

5 专职人员必须对园区环境巡查,对园区的环境整洁起到监督和保洁作用。

6 园区管理部门每月检查一次,进行评比,列入园区管理主要工作内容。

范文二、

1,公共浴室经营单位必须领取"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后方能营业,"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必须悬挂在服务总台显眼处,并按国家规定定期到卫生监督部门复核.逾期3个月未复核,原"卫生许可证"自行失效.

2,新建,改建,扩建或变更许可项目必须报卫生监督部门审核,验收合格并取得卫生许可后方能营业.

4,应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应建立和健全卫生档案.应协助,支持和接受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监测.

5,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明"上岗,并按国家规定进行复检和复训.

6,空调场所必须有布局合理的通风,排风设施,新风供给应达到卫生要求30m3/人,h.新风入口应设在室外,远离污染源,空调器过滤材料应定期清洗或更换.

7,卫生间应有有效的自然通风管井或独立机械排气装置.间内应保持清洁卫生,设座厕者必须是使用一次性座厕垫纸.

8,必须设有专用拖鞋洗消间和专用杯具洗消间,洗消设施应有明显标志,杯具,毛巾,衣物,拖鞋等每客用后必须严格按照一洗二过三消毒的程序进行洗消,并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应设有一次性纸内-裤供应.

9,更-衣室,浴室,按摩室如需使用毛巾,需设带门布草柜,布草类不得露空存放.

10,必须设有专用布草间和杂物间,布草间内应设有带门专用布草柜,布草应分类存放.脏布草应有回收室或柜,不得随意堆放,严禁与干净布草和其它物品混放.

11,浴池水水质应达到游泳池水质卫生要求,池水游离性余氯量应保持在0.3-0.5mg/1,必须备有余氯检测设施和检测记录.必须配备专兼职水质净化,消毒员.

12,禁止患有性病和各种传染性皮肤病的顾客入内,并有明显标志.

13,所使用的化妆品及消毒用品必须符合相关卫生要求.

休闲管理制度

为了更好的去严格要求自己,使大家能够全面的发挥自己,为宾客提供优质的服务,全面执行奖罚制度,希望全体员工能够团结一心,齐心协力共同把我们的`服务素质提高。具体如下:

1、拾到客人物品及时上交,给予嘉奖(10元)。

2、员工多次接到客人表扬者,给予表扬和嘉奖。

3、多次帮助同事于危难之中,给予表扬和嘉奖。

4、给部门提出建设性意见被采纳者,给予做普升依据。

5、制止重大事件或意外的发生免受损失或危险者,给予嘉奖并做普升依据。

6、发现或遇到意外事故或火灾隐患时,能及时报警或奋不顾身补救,为企业挽回损失者,奖励300元。

7、对违反规章制度以及损害公司利益的检举行为,公司将给予奖励。

1、见客人、管理人员、同事、不打招呼者扣一分。

2、不按时上下班,迟到,早退情节轻微者扣一分。

3、私自调休、班或不按规定时间提前申请者抠二分。

4、无故不参加培训、例会或其他集体活动者扣二分。

5、当班时间闹情绪,没精打采、没有微笑者口一分。

6、个人卫生不好,头发零乱、指甲过长、没有化淡装者扣一分。

7、制服穿不整齐、不按标准戴工牌者扣一分。

8、对部门消费情况、价格、服务标准等水准常识不清楚者扣本人和当班管理人员个一分。

9、送茶水、水果、饮品、香烟不及时者扣一分。

10、不提供规范式服务者扣一分。

11、客用物品不齐全或摆放不整齐者扣一分。

12、物品损坏遗失不及时处理或不上报情节轻微者扣哟分,并按原价赔偿。

13、托盘不平、如有茶水溢出者扣一分。

14、进入房门不敲门者或乱敲门者口一分,敲门时一轻两重。

15、无故串岗、离岗、脱岗、偷懒者扣一分。

16、站立、行走不规范或不按岗位站立者扣一分。

17、几个人站在一起聊天、喧哗、说笑、打闹者扣一分。

18、当班时间唱歌、吹口哨、手舞足蹈者扣一分。

19、不按时完成上司吩咐的任务者扣一分。

20、当班时偷吃生果饮品者扣一分、并按原价买单。

21、当班前喝酒或吃的食品者扣一分。

22、当班时看书、年报、看电视、打私人电话者扣一分。

23、吃饭、宵夜、外出不打招呼或时间过长者扣一分。

24、下班时间忘记关水、电者扣二分。

25、向客人索要小费或暗示小费情节轻微者扣五分,情节严重者作解雇处理。

26、收房时,将烟头、纸巾等杂物放进布草间者扣一分。

27、设备设施有问题不及时上报者扣一分。

28、发现客人遗失物品不按时上交或上报者扣二分,情节严重解雇处理。

29、在墙纸及其他物品上乱涂乱画者扣一分。

30、因工作不到位而引起客人投诉者扣三分。

31、随地吐痰、乱丢垃圾者扣一分。

32、不服从上司工作安排者扣二分、要做到先服从后上诉。

33、无理顶撞上司没有教养者扣三分。

34、上班时间内睡觉者扣二分。

35、对客人服务态度不好,引起投诉者扣三分,并打入黑名单。

36、输错钟、写错单、计错客人的消费者扣三分。

37、未按公司规定要求操作电脑设备者和使用对讲机者扣三分,并打入黑名单。

38、员工上班接听私人电话扣一分,利用公司电话拨打私人电话者扣3分。

39、发表虚假和诽谤的言论,从而影响其他员工信誉者扣五分。

40、携带公司物品外出者,使用警句、禁止物品使用者、扣五分以上。

41、恐吓公司员工或打架斗殴者,即时解雇。

42、泄露公司商业机密者,即时解雇。

43、禁止公司员工拍拖,发现员工拍拖者即时解雇。并扣五分以上。

在执行纪律处分时,公司本着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对违规事件进行公平公正处理;

(1)处分的目的是为了端正犯错员工的操守及工作态度;

(2)对处分员工给予解释及上诉机会;

(3)以上各项罚款均以罚款形式操作,由当事人即时签名确认。

谨严慎行,严于律己,宽以待人,助人为乐。

总经理:总经办:

年月日年月日。

休闲管理制度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卫生法规,结合“中心”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中心”总经理为卫生第一责任人。另设有专职卫生管理机构,全权负责卫生管理工作。

爱卫小组职责:

1、宣传、组织贯彻国家卫生法规、法令。

2、普及卫生,防病治病知识和管理知识,提高员工素质和卫生意识。

3、建立健全卫生专兼职管理机构,制订制度,规章、规范并组织贯彻。

4、组织员工落实上级布署,参加社会活动。

5、负责卫生日常工作的组织,实施、检查、考核、评比。

“中心”各部门卫生责任区划分:

1、各部门的经营场所内及外周围的卫生由各部门的经理负责。

2、各厨房内卫生由厨师长负责。

3、整个中心的公共地段、厕所、通道、草坪由清洁小组负责。

各级卫生部门负责人职责:

1、宣传、贯彻国家卫生法规、法令,组织员工认真执行“中心”卫生规章、制度。

2、具体布置、安排所属管理责任区划的日常卫生工作。

3、纠正卫生违章、违规、处理责任事故。

“中心”卫生管理制度,各工种、部门卫生规范及操作程序由卫生负责人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成都市公共场所卫生规范》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订。

各区划负责人根据“中心”卫生规范要求,做好日常卫生监督,及时纠正。

各主管负责人每月应就卫生制度,规范的贯彻执行,卫生设备,洁具的使用、维护、保养、补充、更换,员工违规情况,员工健康,状况等书面报总经办。

“中心”实行定期检查,评比制度;各部门由主管负责人主持,每周检查一次,根据各责任区情况,总经办随时抽查,每次检查做好记录,纳入对经理的考核。

“中心”配备的。卫生设备、设施、用具等由专人负责使用,保养,如需维修要及时处理或报告总经办。

根据需要,分期对员工进行卫生知识法规的宣传、教育、培训。

按照卫生防疫站规定,由总经办的爱卫小组负责“卫生许可证”的年检、换照。

员工健康检查,员工的劳动保护用品,装备配备,爱卫小组配合人事部门,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实施。

实行卫生举报制度,领导小组在“中心”设有意见箱,鼓励消费者提出建议和意见,举报违规现象。

茶、住、综合部门:

1、各厅、廊、房间内外环境整洁,上客前,营业结束后均应进行卫生清扫,清扫用湿式,达到地面无杂物,痕迹,墙面整洁无尘,玻璃洁净,透明、美观、桌、椅、床、柜无垢、无尘、天棚、灯具洁净无尘。室内外无蚊、虫、蝇、鼠、蛛网。

2、人工送风,空调装置运行正常。按季节、调节室温,上客前一小时达到标准空气洁净度及温、湿度。

3、椅垫,地毯在每日例行清扫后,由负责人视污染情况安排临时清洁、消毒。

4、公共茶具,饮具做到一客一消毒,达到表面光洁,无油迹、污渍、异味。

5、公共卫生间设专职司厕,由司厕做好卫生清扫,便池、便坑保持清洁无垢无味。每日营业完后冲洗完毕即喷施消毒液。

6、凡是有唱歌的地方严格控制声音强度及光线照明度,不得违反规定。

7、每年按规定申报区防疫站监侧。

餐厅大堂、包间、厨房:

1、每天营业前认真检查卫生,营业后彻底进行清扫,做到地面、墙面、门窗不留油渍、垃圾,环境整洁、美观。

2、定期灭蚊、蝇、蟑螂。

3、上客前仔细清洁餐桌,领班进行检查。铺用的台布应经常洗涤,不得重复使用。餐椅不留污渍,油迹。

4、上客前摆放已经消毒的餐、茶、酒具等,长时间摆置不用的器具要回收洗、消。

5、进餐完毕要及时翻台,清扫餐桌、餐椅、地面、更换台布。

6、香巾用后及时洗净,消毒存放备用。上客时使用的香巾应清洁,做到温、湿度适宜。香水不宜过重。

7、厨具洗、消由专人负责,按一除渣、二洗、三清、四消毒的规范进行分类洗、消,分类存放、备用。

8、厨房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9、厨房环境卫生做到一日三小扫,一周一大扫。盛装食品的容器,箱柜每日清洁,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存放的食品应有标记。

10、生、熟食品分类存放,生熟墩子有明显标记,不得混用。

11、冷菜、冷饮制作做到专人、专室、专用工具、专门消毒、专柜冷藏。使用前认真检验。

12、建立原料,食品进库登记,检验制度,专人保管,专人检验,先进的先用,杜绝使用变质、腐败原料,食品。

13、成品菜肴上堂前由厨师长,厨师,服务员逐关检验,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菜肴坚决不上堂。

14、服务人员及厨房工作人员一律按规定着装,个人卫生做到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洗澡、勤换衣、不留长发、不打赤膊。

15、定期组织员工体检,不适合工作者及时调离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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