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税制论文大全(13篇)

时间:2023-12-14 19:18:01 作者:紫衣梦

房地产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对推动经济增长和促进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请大家阅读以下的房地产总结范文,以便更好地了解市场形势和行业动态。

房地产论文

摘要:经济日渐发展使得房地产市场经济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具有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财政税收政策在其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本文对财政税收政策对我国房地产市场经济影响作了分析,提出了财政税收政策对我国房地产市场经济实践对策,为促进我国房地产市场经济更好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关键词:财政税收政策;房地产;市场经济;影响;对策。

一、前言。

作为国家发展中最为有效的经济调节手段,税收是实现社会总供给、总需求之间的动态性平衡,这就需要认识到财政税收政策对房地产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影响,引导学生科学认识财政税收政策,进而有效改善人民生活状态以及住房条件等等,充分发挥财政税收政策在房地产市场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利用财政税收政策来促进房地产经济发展,促进国家经济增长,因此,需要结合我国房地产发展实际情况来采用更加有效措施,完善房地产市场经济税收政策,促进房地产市场经济健康、协调发展。

二、财政税收政策对我国房地产市场经济影响。

(一)财政税收政策有利于实现房地产消费理性化以及科学化。

从目前来看,我国房地产价格呈现出疯长倾向,政府需要充分利用财政税收工作政策来引导房地产更好发展,这就需要不断加强房地产市场信贷资金实际回收工作力度,在不拖欠开放商资金前提下,市场商品量不断增加,这就使得房地产市场受到了巨大的刺激,同时还需要做好税收管理工作,利用有效措施来降低房地产市场价格,维护国家发展利益。由于房价过高或者是居民实际收入过低等现象使得房地产市场经济交易存在着一定的矛盾。因此,可以利用货币来实现市场交易,如果居民实际收入过低,那么实际购买力会受到影响,房地产需求量也不断降低,房地产市场交易数量也逐渐下降,这就需要刺激房地产市场,促进房地产市场经济更好发展。房地产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使得我国财政税收政策的房地产调控工作更多集中在需求方面。房地产市场发展预期从过于的乐观,逐渐的转化成为了谨慎,财政税收政策在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为了能够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化发展,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需要重视房地产市场经济调控作用,不断细化房地产市场税收工作政策,对于并不符合相关条件的房地产开发商往往并不给于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不断将其房地产在税收政策方面的研究工作力度,引导居民树立合理的消费理念以及节约消费利用,利用财政税收政策来实现房地产经济有效调节,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提升房地产发展质量,为房地产市场发展的健康性以及稳定性提供保障。

(二)财政税收政策有利于完善相关税法政策。

作为人类行为的重要规范,法律能够为相关政策以及相关制度提供有效的保障,这就需要完善财政税收相关政策,如果缺乏法律支持,那么房地产市场经济会受到影响,这就需要结合房地产市场政策以及房地产市场制度,为房地产税法质量提供有效保障。实际上,税收关系到国家发展问题,这就需要构建更加完善的房地产法律法规,严格相关税法,实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等等。传统房地产市场财政税收政策过程中,需要不断相关税收政策,完善违法措施以及惩戒措施,使得税收研究成果能够有效应用于税收工作中,为财政税收政策提供法律保障,为社会主义房地产市场经济有序运行提供有效保障,促使房地产市场经济能够处于稳定、快速发展环境中。房地产价格与税收收益之间具有非常密切的关联,房地产市场正是处于税收政策的开发阶段,房地产商品供给受到非常大的影响,投资规模以及投资方向都会受到非常大的影响。房地产的流转环节使得房地产出现了非常严重的投机行为,这就使得我国房地产市场需求受到非常大的影响,政府需要充分发挥其重要作用,积极参与到市场流通活动中,有效抑制投机取巧行为。因此,需要重视房地产财政税收政策的管理工作,实现土地资源合理优化配置,尽可能满足房地产市场发展需求,尽可能的减少土地闲置,为土地交易进行提供有效保障。

(三)财政税收政策有利于完善财政税收工作制度。

为了能够有效规范房地长市场经济发展,相关政府工作部门需要改进物业税,结合房地产市场发展实际运行情况来进行评估。在设置物业税的过程中,需要结合我国发展国情,区别物业税的税率,在城市发展过程中,需要明确划分高收入以及低收入人群,充分发挥物业税调节作用,结合人群经济收入能力来进行分区设置,尽可能降低低收入人群的税收,或者是对于经济能力过低的收入者采取见面方式,这样符合我国的发展国情,有利于规范房地产市场,构建更加完善的房地产评估工作体系,为房地产市场发展提出了非常高要求。财政税收政策有利于完善房地产税收配套政策以及配套制度,构建房地产的产权登记工作制度,同时还需要明确城市土地的实际利用情况,有效解决分块管理方式,实现房屋产权证与土地产权证合一制度,尽可能理清房地产市场管理关系,避免出现房地产的私下交易,构建更加完善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工作体系,相关税务管理工作部门需要构建更加完善的评税结构制度、专职评税制度以及房屋管理工作制度等,构建完善的房地产市场经济管理工作机制。

三、财政税收政策对我国房地产市场经济实践对策。

(一)保证房地产市场供应量充足。

从目前发展来看,房地产行业给予方面存在着的问题,诸如,土地资源较为紧缺,房地产商存在着捂盘现象等等,由于居民需求的日渐增加使得房地产价格不断增加,这就使得房地产供应量存在着严重的不足。增加住房的供给能够有效解决房地产市场经济中存在的问题,提升房地产发展弹性,政府需要明确自身肩负的重要责任,保证房地产市场供应量充足,尽可能缓解房地产住房价格上涨问题。为了能够提高房地产供需供给,利用税负转嫁行为来有效抑制二手房市场中存在的投机行为,利用增加房地产供应量供给来增加供给弹性,尽可能减轻居民收入负担。

(二)重视房地产市场征税环节。

作为房地产市场经济发展的关键性力量,投资型的购房者大多是利用房地产买卖来获取差价,进而获得高收益,这就需要利用房地产持有权来实现税收的保值以及增值。从目前政府发展来看,房地产在流通过程中出现了征收重税的现象,他们并不倾向于出卖房产,而是不断购入房产,这就使得二手房供给存在着不足,房屋流通效率并不高,从另外一个角度分析来看,由于房地产市场中购房竞争愈加激烈使得自用型购房者却无法购买合适住房。为了能够有效解决房地产市场发展中存在着供需不平衡的问题,政府相关管理工作部门需要不断加大房地产征税环节,诸如,利用物业税等来解决供需矛盾。仅仅实现征税却无法实现税负转嫁,购房者仍然需要承担一定税负,目的性更强,影响性更高,对于住宅面积较大并且长期闲置住房或者是有两套以上住房的居民则是需要征收重税,进而使得投机者购房成本,促使投机者不得不卖出闲置的住房,增加二手房地产市场的供给量,实现房地产资源的合理优化配置,提升房地产价格稳定性。

(三)实现征税对象的区别性对待。

由于房地产征税对象存在着差别使得其承担的税负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别,但是普通的购房者居于不利地位。政府需要认识到房地产开发商、投资型购房、普通购房等之间的关系,投资型购房,政府可以征收更多的税收,这样能够有效抑制投资型购房者的购房热情。从目前发展来看,房地产市场呈现出信息不对称现象,即使在购房过程中无法有效判定购房者购房目的,往往根据购房者时候的买房行为才能够进行判定。总之,政府需要结合房地产市场发展特点来构建房地产信息的登记制度,进而有效了解购房者住房信息,对于购买多套或者是购买大面积住房需要征收更多的税负,对于购房投机行为来进行严格惩治。

四、结束语。

随着家庭生活质量以及居民文明程度日渐提升使得居民已经不能够满足舒适住宅,而是对外部环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房地产市场在实际的发展过程中,需要充分利用房地产市场销售价格以及发展预期来实现房地产市场经济发展宏观调控,进而促使其能够有效认识房地产市场发展。从近些年的发展来看,我国的房地产市场在发展过程中仍然存在着非常多不合理因素,特别是房地产供需之间存在着不平衡现象,这就需要重视房地产市场经济的调节作用,利用财政税收政策来有效调节房地产市场经济,重视房地产市场经济监督工作以及管控工作,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来稳定房地产发展市场。

参考文献:

国际房地产税制论文

作为世界上税收制度最复杂的国家,美国在1976年就制定了资本弱化税制(irc第385条),1989年增加163条j条款后,使其更加完善。其基本内容包括:1、税收署可制定补充规定,以企业双方关系的实质为准,严格界定适用税法的关联企业;2、国内收入署有权对关联企业间往来款是债务还是投资的性质进行审查认定;3、按照债务与资本净值1.5;1的法定比率来核定,凡认定的债务总额与资产净额之比超过这一标准的即属资本弱化,其债务超额部分的利息支出便不予扣除,并要依法扣缴预提税。美国在《收入调和法案》中对资本弱化问题作了税法规定,不允许扣除“不符合规定的利息”。这里“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是指下述情况下美国公司向国外关联公司支付的利息:1、当国外关联公司得到这笔利息后由于该所得不属于与美国的生产经营有实际联系的所得,所以国外关联公司不必就该所得向美国政府缴纳所得税;2、根据美国与其他国家的税收协定,该利息可以不缴或少缴美国的预提所得税。此外。“不符合规定的利息”还包括美国公司向美国的免税单位支付的利息。在此基础上,“不符合规定的利息”,还应该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美国公司的净利息费用超过了当年的利息扣除限额,这部分超额利息不能扣除,利息的扣除限额等于公司当年调整后应税所得的5o加上上一年结转下来的余额;2、公司在纳税年末的债务一股本比率超过1.5:1,在计算居民企业的债务股权比例时,与大多数国家针对单个非居民股东,债权和股权都是特定非居民股东对居民企业享有不同,美国并不要求接受股息分配的关联方必须是非居民。此外,美国税法还规定,如果非关联企业之间在相同或相似情况下不可能提供的贷款,而关联企业之间(要求股权控制在50以上)发生了这样的贷款,税务当局则应当认定该贷款为“非正常交易”,关联企业内部的贷款就应当视为股权,贷款利息不允许税前扣除[3]。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美国资本弱化制度是同时采取了固定比例法和正常交易法,从而避免只采取一种方法带来的弊端,这也是各国资本弱化制度发展的趋势。

(二)英国.。

作为崇尚判例的普通法系国家,英国没有制定专门的资本弱化条款。英国税务部门在确定资本弱化税务稽查对象时,并没有严格而确定的标准,主要采取正常交易法进行判断,不过债务股本比例超过1:1的企业通常会备受关注。英国国内税务局曾明确表示,在审查资本弱化问题时,主要是考察在公平独立的环境下会产生什么样的安排,以及其他相关的因素。在检查中,英国国内税务局会从银行和无关联第三方角度来考虑被检查公司的情况,如会考虑英国公司普遍的债务水平,借款人所在产业特点,借款人的经营状况、现金流量以及资产状况,该企业的其他特殊因素,进而会确定如果没有关联关系是否能取得该项贷款,贷款是否符合市场利率水平,最后会确定其正常贷款规模和利息水平以及超额利息数额,这部分超额利息会被推定为股息分配,按照25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当然,在此之前要判断双方是否为关联公司,判断的标准是:1、提供贷款的公司对英国公司的贷款占该公司贷款总额的75以上;2、英国公司被一非居民公司持股75%以上,或者双方被另一非居民公司持股75以上;3、英国公司和国外关联公司同被另一英国公司持股75以上,但英国的借款公司其股权90或以上直接由一个英国公司所持有的除外。英国资本弱化规则的另外一个特点是:不区别对待居民和非居民关联企业,即给英国居民公司提供贷款的企业无论是在英国境内的公司,还是设在英国境外的公司,只要符合上述标准,都要受有关法规的限制。

(三)德国。

德国资本弱化制度采取固定比例法,对按单个股东计算的负债股权比例超过1.5:1部分的利息不允许扣除,将被认定为股息按25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4]。与英国相同,德国资本弱化条款不区分居民公司与非居民公司,适用于所有企业,而且如果贷款人在借款公司拥有很大的股权(没有具体比例)或者与拥有借款公司大量股权的公司关系密切,税务当局就要加以特殊审查。但是德国税法规定,如果纳税人能证明贷款符合独立企业间的“正常交易原则”,即如果公司能够证明,超过固定比率的债务按相同条件可以从与公司无关联的第三者(即非股东)那里获得,或者通过典型银行交易方式获得,则其支付的利息不作为股息分配。可以从税前扣除。根据这一规定,负债和股权只包括可以分摊到股东的数量,股权包括已发行股本储备金前一年度的未分配利润,负债包括无息贷款和背对背贷款。

(四)日本。

日本资本弱化条款的适用对象包括国内外资法人、外国法人在日本的分公司、内资法人(主要指从国外关联企业借款数额较大的法人)。日本对关联方关系的确定标准为:1、直接或间接持有国内法人已经发行的股票或股权总数的5o%以上(含5o9,5);2、非日本居民或者外国法人对该国内法人拥有全部或者部分实质性经营决策权;3、国内法人大部分经营活动或者所需大部分资金依赖于该非日本居民或该外国法人;4、国内法人经营是从该非日本居民或特定的外国企业借款或者得到担保。日本的资本弱化条款的最大特点在于同时规定了国外控股股东的债务股本比例和固定的法人债务股本比例两大标准,只有当这两个比例均超过3倍时,利息的扣除才受限制。因此,如果某企业的国外控股股东的债务股本比例达到3:1,只要日本企业总的付息债务(包括关联和非关联方负债)等于或者少于该企业在本营业年度资本净值的3倍,则其利息抵扣时就不受资本弱化条款的限制。日本税务当局允许还外资企业以其他类似日本外资企业的总债务和净资产的比率为参照物来取代3:1的债务资产比例,如果该企业采用可比比率法,则可比比率将取代上述比例中的3。但是参照的企业应符合:1、该企业从事类似的商业活动;2、按日本内阁法案中规定条款的计算,该企业的商业规和其他情况应该与这家外资企业相仿。此外,日本税法也规定了正常交易原则,即不允许外资企业或者外国法人在日本的分支机构向关联方以超过正常交易的市场利息率支付利息。而且外国法人在日本分支机构的债务利息支付行为也类似地受到资本弱化条款的限制。因此,该分支机构向国外控股股东支付的可列支的利息数量受到限制。但是对于外国银行在日分支机构向其总部进行支付债务利息行为有特殊规则加以处理。

三、资本弱化的危害及对我国的借鉴。

(一)资本弱化的危害。

受资本弱化危害最大的应屑接受跨国企业投资的国家,资本弱化增加了跨国企业的债务资本和利息,从而增加了公司税前扣除费用,减少该公司的应税所得,逃避了部分本应在该国缴纳的所得税,侵蚀了该国的税收收入,并影响了税收调节作用的有效发挥。此外,资本弱化还扰乱了接受跨国投资国家的经济秩序,对该国的外汇收支平衡状况产生消极影响,由于转移利润可能造成公司投资亏损的假象,还可能造成该国投资环境差的假象。

对通过资本弱化避税的跨国企业来说,虽然少缴了部分所得税,但过分依靠负债筹资造成资本结构不合理,高比例的负债资本导致跨国投资者在获取高比例的债权收益的同时,却以低比例的股本承担着经济及社会责任。跨国投资者通过资本弱化可以先行收回投资,只留下接受投资国家股东和企业承担风险,这对东道国股东来说是极其不公平的。

此外,如果公司的债务资本比重过大,公司账面上的经营业绩将不能如实反映其实际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时候甚至使公司看起来处于亏损状态,将容易导致公众及其他债权人失去信心,如果该公司为上市公司,有可能导致公司股价大幅下跌。

(二)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从我国的现实情况看,我国作为世界上吸收外国投资最多的国家之一,每年因跨国公司避税损失的税收收入达300亿元人民币,国际避税问题日益突出,但我国一直没有全面统一的反避税立法,有关避税港避税、滥用国际税收协定、资本弱化等方面的法律规范还有待建立完善,现有比较成熟的立法也仅限于转让定价和预约定价制度,部分已有法规还存在立法级别低、条款相对原则而缺乏可操作性等问题,无法为有效打击各种避税行为提供法律依据。令人欣慰的是,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于3月16日通过,并已自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对反避税问题进行了专门规定,特别是在避免资本弱化和反避税地方面首次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规制各种避税行为,维护国家税收权益,强化税收调控作用,实现公平竞争将起到重要作用。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发现,各国防范资本弱化的方法主要有两种,即固定比例法和正常交易法。固定比例法的优点在于简单易行,便于纳税人执行和税务当局管理,可以有效减少实务中的不确定因素和税务纠纷,缺点在于弹性差、易僵化。正常交易法因其在具体应用时会考虑独立方之间类似条件下可能发生的情况,更接近公平交易原则。根据我国目前的经济情况和税务机关的执法水平,以及我国制定法的历史传统,固定比例法显然更为合适。可以采取从宽政策,将固定比率设为在3:1。至于金融机构,除了应满足相关金融法规规定的资本充足要求之外,我国税务当局也应当设定一个科学的固定比率,如lo:1,以应对入世后日益增多的外资和合资金融机构及随之可能产生的资本弱化避税问题。另外资本弱化规则的目的是避免居民企业的特定股东通过以贷款方式替代股权出资方式,虚增居民公司利息从而规避来源地国的税收管辖。所以我国的固定比率应以单个股东为对象来计算,以遵循“责任自负”原则。

明确关联控制者的条件也有利于规制资本弱化行为。我国关联关系的认定标准采用《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的规定,但是将25的“直接或间接的拥有或控制关系或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作为认定关联控制者的标准显然过于严厉,这对资本的流动造成了限制,有悖于引进外资的要求。所以,可将控制比例提高到5o,即我国的一个公司如果5o的股权由股东(可以是居民也可以是非居民)直接或间接掌握,后者是前者的控制方,前者向后者支付的利息适用资本弱化规则。这也使得我国公司法和税法的控制标准一致。此外,还要明确债务资本和股权资本的范围,明确超额利息的计算和处理,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方式。这些都将有利于维护我国的税收权益,规制各种避税行为,强化税收调控,促进公平竞争。

在新税法环境下,加强对跨国公司资本弱化实践的研究,分析国外已采用的相关法规、借鉴其成功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构建出我国严密应对资本弱化行为的规则,以严格规范将会日益突出的资本弱化行为以维护国家的税收权益,同时避免过多地干预投资人和企业在融资、经营过程中的自主权,是我们政府工作的新挑战,也是我们急需解决的问题。

房地产论文

包含在清算的项目之中,但是已扣除的金额一定要严格按照相关文件上的规定进行归类集合,再按照起哦实际的成本费用进行合理的分配;另外,对于扣除的金额一定要提供其有效且合法的凭证进行证明,否则一律不能记在扣除的金额之中。

2.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金额计算。

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过程中一般会采用两种计算方法:一是按照其开发的房屋面积分开项目来计算其增值额和增值率,其增值税的计算则要使用与之相应的使用税率来进行;二是先整体计算增值额的增值率,将增值税进行确定,然后再使用面积分别计算其土地的增值税。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在增值税的计算时可以先通过预算来将两种计算结果进行横向纵向的对比,然后取有利于企业的计算方法进行清算操作。

3.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鉴证。

国家在《土地增值税鉴证业务准则》明确要求,在清算土地增值税时一定要附送税务中介机构所出具的清算鉴证报告,作为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也要对其所呈现的清算鉴证报告进行审核,审核的内容一方面是内容是否完整,鉴证报告是否合法,另外就是其格式是否合乎规范,内容之间的联系和衔接是否逻辑清晰等。土地增值税的申请清算清算有细分为两种:要求清算和自行清算。要求清算就是纳税人(房企)在受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之后按照税务部门要求的清算内容进行清算的操作;自行清算顾名思义就是房企自己将清算所需要的所有资料和鉴证报告全部准备完毕,然后在税收部门所规定的时间限定之内向税收部门主动提出增值税的清算请求。

二、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的问题。

1.计算方式复杂。

在对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时一般采用超率累进税的方法进行,因此清算过程中所涉及的内容也比较多,比如企业销售收入的总金额、扣除的项目和需要交纳的税金等三个部分。三部分任何一个部分的核算难度和复杂程度都比较高,更何况是要清算全部的三项内容,这就表明需要耗费许多人力物力,对于那些业务繁杂、产品开发周期较长、投资的活动更为复杂的企业来说,要对其每一个项目进行清算,所要耗费的人力和物力和可操作性上君是一个难题。

房地产行业和企业的产品销售类公司有着一些明显的区别。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为了规避风险越来越多的房地产项目更趋向于合作开发。为了钻政策的孔子甚至可以临时组间一个空壳的建设公司,在项目完工之后直接进行注销,所以导致房地产企业的账目越发的复杂和混乱,经过长时间的清算终于得出最终结果时,两家或者多家企业早已分道扬镳,不知所踪导致税款追缴困难。

3.资料和鉴证报告不规范。

税收部门对于房地产企业所呈现的相关资料和鉴证报告要求内容准确合理,格式规范。但是某些中介鉴证报告机构的人员专业技能不过关,导致企业所委托出具的报告不合乎规范,因此在具体其清算过程中需要税务部门进一步的进行审核和修改,影响其工作人员的进度,也给清算工作增加了难度。

4.故意逃避和拖延。

部分企业为了增加企业的经济效益,采用违法的手段进行逃税和漏税操作,一般惯用的手段是分期开发和保留尾盘等方式,另外还有可能在财务会计账目上进行改动,一般的对于房地产企业其项目销售比例在超过85%以上则需要缴的税金,而通过做假的账的方式可以人为的将销售比降低到85%以下,这样按照规定不必进行税务清算。

5.收入确认不规范。

企业的收入在确认上不够规范,主要的表现为对工程款推迟结算,不能够及时的将预收的房款和当期的销售所得的房款进行转入和登记;或者将房子的销售款当成建筑施工的工程款进行转偿;刻意的降低房价来间接的降低增值税的税基额度等。上述这些问题均是影响房企土地增值税正常、及时、准确、公正的清算的原因,从而使国家的利益受到损伤,需要严厉打击。

三、做好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措施。

1.提高清算工作的准确性。

在对房地产公司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时,首先将清算的对向进行区分,将该企业的产品分布全部了解清楚,同时要将其销售的总收入金额进行准确的核算。在清算完毕之后对于目前未清算且刚销售的房源也要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核算,并要求企业及时缴纳该部分的税金。

2.准确计算工程项目的竣工面积。

税收部门对于房企中那些非货币转让的房源,比如用于投资或者赠送只要房源的所有权完成转移,那么就应该当成其销售完毕,然后征收税金。

3.房源销售收入的确定。

在进行销售收入的确定时,为防止其故意降价,可以将企业的房源价格进行横向对比,在了解市场的均价之后然后有一个相对较为准确的判断,同时对于其销售方式要清楚的了解,避免房企依靠预售等方式来拖延土地增值税的缴纳。

4.严格控制扣除项目审核。

同样为了漏税部分企业甚至铤而走险通过虚开发票等方式来扩大自己的建筑成本,从而造成微利或者亏损的假象,所以税收部门在审核时要对其所开出的发票进行审核,确保其真实性然后控制扣除项目的金额。

5.把握成本控制分摊。

房地产项目的成本费分摊的依据是按照建筑面积进行的,因此在清算时一定要遵循其相关的原则处理,避免所应征收的税款出现流失。

6.土地增值税的计算过程要规范。

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和审核过程非常的复杂,稍不注意便会导致错误的出现,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一定要严格按照相关的规定坚决执行,确保税收的清算过程规范科学。

7.提高清算工作的质量。

清算工作质量的提高要从税收工作人员抓起,税收部门在聘用人员时务必要提高门槛和,加强对专业技能的考核制度,确保每一位工作人员熟知并掌握会计制度、财务制度和税收制度,保证每一项核算的结果的真实和准确。

四、结语。

通过对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其也是国家宏观调控的手段之一,旨在帮助国内的地产行业能够稳扎稳打,健康的持续发展,避免房地产泡沫的形成。所以希望税收部门和房地产企业能够通力合作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开展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工作,促使国家经济正常的发展。

国际房地产税制论文

论文摘要:资本弱化已成为跨国公司乃至国内公司避税的一种重要手段,也是国际税收领域面临的新课题。考察美、英、德、日等国的税收制度及相关状况可以发现,发达国家多已制定了相应的反避税措施。我国也应该借鉴相关的国际经验,以促进公平贸易和我国税制的规范化。

一、资本弱化的概念。

从形式上看,资本弱化就是指公司的资本结构中负债资本远远大于权益资本的资本结构安排。但如果投资者不是有意识的通过操纵债务和股权比例失调来追求一定税务利益的话,企业融资时尽量利用借贷融资,而较少利用股份融资这一现象不应成为各国税务当局关注的问题,也不会成为税法学研究的对象。只有当投资者是为了逃避其本应承担的税收负担,而有意识地过多选择负债筹资而非股本筹资时,这一现象才会为税务当局和税法学界所关注,因此税法学(特别是是国际税法学)是把资本弱化作为一种避税方式加以研究的。与税收学更多关注税收资金的运动过程,研究如何提高税收经济活动效率相比,税法学更多的着眼于税收关系中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税法学对资本弱化这一种避税方式进行研究主要是防止纳税人逃避其应承担的税负,维护国家作为税收征收法律关系中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从法理上讲,资本弱化这种损害国家法定税收利益的行为显然是无效的,国家有权对其进行纠正,从而对受损害的国家税收利益进行救济。从这一角度出发,资本弱化是指公司投资者投资于公司的资本中,不恰当的提高负债比例从而相应的降低股本的比重,增加利息获得更多的税前扣除,以减少应纳所得税[2]。与之相对应,资本弱化税制可以定义为关于资本弱化的基本原则、方法、措施以及有关协调的实体性和程序性规则的总称。

房地产论文

如果要将保持房占有的x2分布并促进房占有按x2分布演进,必须在住房相关税费上采取“重保有,轻交易”的原则。才能保持和促进住房占有演进中的x2分布,即住房面积越大,保有阶段的税费征收得越多,人们在购房时就会按自己的需求购买相应面积的住房,不会以投资目的购买过大面积的住房,抑制房地产以投机为目的的住房占有;在住房保有阶段,为了避免交纳保有阶段的税费,对于不需要的住房,会尽量转售,这样就增加了住房市场的供给,刺激住房流通。房地产税费的调整对房地产价格有着直接有影响。

1收费的去向。

1.1纳入预算。收费过高的原因很多,收费并不是中国独有的。从一般的情况而言,在世界主要的市场经济国家中,预算内的税收(所谓“正税”)是以法律为依托的、规范的政府筹资的主要方式和调节经济与社会生活的手段;同时,各级政府还可以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决定开征一些规费,即政府机关对居民或法人提供特定服务时收取的手续费或工本费(在全部政府收入中只占很小部分)。地方政府在提供区域的或社区的某些公共服务项目时,还可按“使用者付费”原则向接受服务者收取一定数量的使用费,如高速公路、地铁的收费,污水或垃圾处理的收费等(也要有法定收费条款规定。此类收入有时可占地方政府收入不小的比重)。而且,正税、规费、使用费收入,都应反映在政府预算收入中。当然,在预算中可形成与某些资金对应的相对独立的部分,有时还貌似“预算外”,但政府总体预算的“完整性”是始终不可动摇的,即不允许将政府资金由政府部门、单位自收自支、分散掌握,而不反映到政府收支总账上。同时,企业也可以有“收费”,但这属商业行为,与政府财力运作系统无关。上述情况是当今世界上市场经济国家的通例。不纳入预算却归于“预算外”分散管理的政府收费,在那些坚持政府收入规范化和预算“完整性”原则的市场经济国家是完全不能理解的,只是在某些国家传统体制中,作为高度集中管理于另一极端上的“补充”而存在,并且在我国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膨胀起来;至于那些连报表上都不反映的“预算外资金”,只能划为更不透明的所谓“制度外”政府财力的收费和摊派等,则大抵可说是我国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独特的现象。

1.2转入使用阶段。居民购买物业,要交物业管理费,这一点是天经地义的。然而,在支付的房价中还包括了市场公用设施建设费、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城市维护建设税、市政工程费。这些用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费用,不买房的居民则不用缴纳,哪怕他与买房的居民住房只有一墙之隔。

应当取消收费按“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许多房地产收费本应该纳入使用阶段,但是为了征收方便,在交易阶段计入住房的成本,这造成了严重的公共消费不均,部分居民负担了所有居民应该承担的收费。在住房的税费调整过程中,交易阶段发生的费改为保有阶段是最直接的方法。

1.3按件收费。大部分收费是按价征收的,这可以满足各政府的财政需求。但是,这种做法不符合“重保有,轻交易”的税收原则。文件登记、交易手续、房产评估的成本并不会因为交易价格的大小而有较大变化,这些收费如果按件收费,不仅可以降低征收额,提高征收效率,还可以避免征收过程中的暗箱操作,更好地促进住房流通。

2最重要的保有税——物业税。

物业税也称房地产税。我国曾征收过房地产税和房产税。从世界多数国家来看,房地产税已经成为传统上最重要的城市政府税收手段和公共设施发展的主要资金来源。在美国,1986年房地产税占总收入的7.40%,占州政府和地方政府收入的14.3%。

我国目前的房地产税在全国范围内只对国内的单位和个人全面征收房产税,城市地产税只对涉外企业和外籍人员征收。计价的依据是房产原值和租金收入。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房,主要是指居民住房,不分面积多少,一律免征房产税。房地产税的这种征收办法,在住房作为福利分配物的年代,无可厚非,在土地无偿使用和住房福利分配的背景下,房地产不作为财产,也无从评估,但是在住房商品化的形式下,显然不符合“重保有”的原则。

地产税的设置也具有浓厚的时代缺陷,对涉外企业和外籍人员征收,是因为土地使用权是有价物。土地使用权是通过有偿出让或转让得到,应该视为财产,在土地使用税转为土地出让金或土地使用费后,地产税并不是一个可以省略的税种。

发展中国家征收房地产税存在最大的阻碍是计税的依据。在我国不存在对每宗房地产评估的条件,但是,我国许多城市已经完成城市土地的分等定级,基准地价完全可以作为房地产税的计税依据。

3问题最多的交易税——土地增值税。

我国从1994年新税制中开设土地增值税,从征收实际来看,未能受到预期效果,并受到诸多方面的责难。“我国现行土地增值税税率过高,尤其是第一级税率定为30%太高;没有将自然增值与人工投资改良增值区别开来;没有考虑通货膨胀因素和利息因素对房地产开发商利润的影响;逃避税现象严重,税收收入少;影响了房地产投资者的投资愿望等。”

我国开征土地增值税,过多从组织财政收入和限制房地产投机交易的角度考虑,而忽视了我国现有的经济情况和征收能力。我国是近年来经济增长速度较快的发展中国家,房地产增值的确很快,而其中又主要是自然增值部分,的确有限制房地产热的必要。但是,由于自然增值部分与人工投资改良增值部分,实际上极难准确划分开来,加上房地产估价制度和土地管理制度的不健全,容易给纳税人提供逃税可能,出现虽然有较高的税率,却收不到税的情况,而且投入的征税成本较大,对外商从事房地产投资也造成较大冲击,与中国加入wto的身份不符。从我国现实情况来看,开征土地增值税是得不偿失,不如暂时停征该税种。

土地增值税虽然有征收的依据,一般来说,也有征收的房地产经济环境,但是,土地增值税严重违背了“重保有、轻交易”的原则,土地增值税是先天不足的一个税种,必然是一种应该遗弃的税种。它不仅限制了正常的房地产交易,而且“鞭打快牛”的现象难以克服。

4结语。

从上述分析可知,采取“重保有、轻交易”的原则来设计相关的税费,对房地产市场来说是“治本”的方法,而采取土地增值税是“治标不治本”的方法。

国际房地产税制论文

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了房地产税收体系。

房地产税收在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完善税制、保护和合理使用土地资源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我国房地产市场还处于发展阶段,房地产税收体系还存在税收政策不统一、税制结构不合理、税收级次分配不够合理、税收征管的配套措施不完善和征税范围过于狭窄等问题,严重影响和阻碍了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

我国现行的房地产方面税收主要分为房地产财产税、房地产收益税、房地产资源税、房地产流通环节税、房地产行为目的税等几大类别。

房地产业己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房地产税收在国家财政收入中占的比例越来越重,是国家与城市政府收入的重要来源。国家不仅通过房地产税收取得收入,维持国家机器运转,而且还通过税收调节国民经济和房地产经济的运行。我国房地产税收收入主要来自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等几个主要税种,其收入在地方税收入中的比重已达到10%以上,如果再加上间接以房地产为课税对象的营业税和所得税,房地产税收收入占地税收入的比例已达到20%左右,是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我国房产税实现收入575.05亿元,同比增长1l.62%,土地使用税实现收入385.45亿元,同比增长117.90%,土地增值税实现收入403.15亿元,同比增长74.28%。

随着我国城市化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到我国的城市化程度计划达到70%左右,大约有超过9亿的人口将要住在城市。为此在未来的中,至少要新增住宅1亿多套,也即新建100亿平方米以上的住宅。这意味着房地产企业发展空间在今后相当一段时间内是非常巨大的,房地产企业税收将在国家税收收入占有重要地位。

(一)税收政策不统一。

这种税制不公平主要表现在内外资企业和个人适用两套房产税法、两套企业所得税法,且内外资企业和个人适用的税种数量不同,使得内外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费用列支、税率、税收优惠等方面享受不同待遇。这主要表现以下二个方面:一是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分别实行两套税制。按现行税制体系,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免缴耕地占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仪适用于内资企业,不适用于“三资企业”。

另外,内外资企业实行不同的所得税,这造成了内外资企业在所得税税负上的严重不均。

二是内资企业也因地区差异而实行不同的税收政策。比如,经济特区的企业所得税仍按15%执行,而内地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33%,税收政策的不统一,税率不一,优惠各异,不符合税负公平、平等竞争的市场规则。

(二)税收级次分配不够合理。

根据国务院关于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我国税收税款入库预算级次分为中央收入、地方收入、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而房地产企业缴纳的各项税收均为地方财政收入,政府性的收费就更不用说了。目前,我国的房地产税收绝大部分属于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地方财政收入过多的依靠房地产业,必然造成地方政府为了财政收入的大幅增长,或明或暗鼓励和刺激房地产业的急速发展,为房地产企业大开绿灯。从这个角度上说,地方政府在房地产行业快速发展中发挥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三)税制结构不合理。

目前,我国房地产税制政策基本上是不卖不税,不租不税,一旦租售,则数税并课,造成房地产保有环节税负畸轻而流转环节税负畸重。

(四)税收征管的配套措施不完善。

我国现行的房地产税制,立法层次偏低,税收法规多变,严重影响着国家税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在分税制财政体制下,税权过多地集中于中央,地方只有征管权而无立法权,难以适应房地产的区域性特点,无法促进房地产的资源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我国目前的财产登记制度不健全,尤其是缺乏私有财产登记制度,致使不少税源流失,更出现化公有财产为私有财产的非法行为,严重影响了税收征管的力度。同时,与房地产税收密切相关的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和房地产税收评税政策不健全。应当看到,以市场价值为计税依据是房地产税制改革的必然趋势,需要定期对房地产进行评估,这就对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以税务部门内部现有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人员的素质难以适应税收征管的需要。

(五)征税范围过于狭窄。

我国现行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只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而把广大农村的一些应纳税对象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同时,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均把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的自用房地产以及个人所有非经营用的房地产等列为免税对象,使征税范围非常狭窄。

因此,应积极建立统一、规范的房地产税收体系,拓宽房产税征税范围,进一步完善房地产税课税的相关配套制度,完善收入筹措机制和强化宏观调控功能相结合等政策,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李潼:浅谈我国目前房地产税收政策,新西部,(20)。

[2]聂银学:我国当前房地产税收制度问题探讨,理论学刊,2009(5)。

[3]吴z:试论我国房地产税制改革,财会月刊,2009(4)。

[4]付俊花:改革与完善我国房地产税收制度的探讨,会计之友,(1)下。

国际房地产税制论文

一、世界各国的财产税制比较。

广义地看,世界各国对财产的课税主要分为三大体系,一是对转让财产的交易行为征税,多以流转额为计税依据,一般以营业税、转让税、登记税、印花税或增值税等形式,征收比例税率或累进税率;二是对占有、使用财产进行课税,多以财产评估价值为计税依据,分为对全部财产征税(一般财产税)和对个别财产征税(如土地税,房屋税、房地产税),征收比例税率或累进税率;三是对转让财产的收益征税,如土地增值税,多采用累进税率。

(二)财产税比重的比较。

据oecd组织资料显示,发达国家财产税收入占地方税收入总额比例较高,美国占80%,加拿大占84.5%,英国占93%,澳大利亚则高达99.6%。由于财产税征收金额较大、权数较重,从而形成了“多征税、多提供公共服务、税源多增加”的良性循环机制,使其在地方经济建设中发挥了积极的调节作用。发展中国家财产税占地方税收入比重较低,但多把财产税划归地方收入。亚洲国家的一些大城市房地产税占地方财政收入比重一般在23%~54%之间。由此可见,世界各国财产税在地方税中都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是地方财力的重要来源。

(三)财产税制要素的比较。

1、课税主体。转让财产交易行为的课税主体多数以卖方为纳税人;也有以买方为纳税人,主要是设置不动产或房地产购置税的国家,如韩国、日本等。世界各国对转让、占有和使用财产的课税,纳税人一般是产权所有者或使用者。

2、课税对象和税基。对世界上多数国家来说,财产税最主要的课税对象是房屋和土地,但在具体征税对象和税基上又各有区别。有的国家单独对房屋、土地课税,计税依据是财产的资本市场价值或评估价值或其年租金。各国征收财产税的房屋范围不尽一致:如加拿大、印尼、美国、瑞典都将土地和建筑物的资本价值纳入税基;但瑞典只有住宅用地和住宅楼缴纳财产税,剔除了商业财产;英国对包括楼房、平房、公寓、活动房屋和可供居住用的船只等,以其估定价值为计税依据征税;有的国家将土地、房屋并入其他财产一起课税。如日本将原来分开征收的地租税、房屋税,船舶税、铁路税等财产税税种合并征收固定资产税。其中对房屋课税的纳税人是房屋的所有者,课税对象包括纳税人拥有的一切房屋,计税基础是房屋的估定价值;巴西的土地税分为农村土地税和城市财产税,前者的课税对象是用于种植、放牧和其他农业性活动的土地,城镇土地不在应税范围内,计税标准按土地面积和土地使用比率分为三类计征,后者的课税对象是城市土地和土地上的房屋及建筑物,计税依据是应税土地和房屋建筑物的评估价值。

3、税率。比较广泛使用比例税率,在对财产转让收益和流转额课税时也采用累进税率,仅有个别国家采用定额税率。税率可由中央政府法定,也可由地方政府根据受益人的预算需要和预算周期确定。如美国、加拿大,税率的确定一般由地方政府自行决定,较高一级政府只对其设限制规定。而丹麦、法国和日本,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征收的税率都规定了固定限额或最高额。

4、起征点和减免税优惠。一些国家或地区在税收管辖权内,对财产课税制定有起征点,如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对低于14万元的财产价值不征税,日本对土地占有税也规定了免征额,确定了固定资产税和城市规划税的最低起征点。同时各国对农业用地给予不同程度的减免税。荷兰、英国、澳大利亚和瑞典农业用地全部不计入税基。法国对农场建筑实行免税,其他许多国家都通过特殊估价和征税措施给农业提供税收优惠待遇,如日本对城区的农业用地按其估算价值的一半进行征税;国际上对林地一般都提供免税待遇。如智利、法国都给林地提供了免税照顾。

二、我国财产税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采用的是个别财产税,主要税种有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契税,有人也把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包括进去。

我国的财产税制在以下方面存在着明显的不足:一是财产课税范围窄、税种少,收入规模小。据统计,全国财产税收入约占税收总收入的2.04%,约占地方税收入的4.12%。据四川省及成都市“九五”期间的统计,财产各税占全部地方税收的比重约5%~6%。由于所占比重过低,导致其职能弱化,难于充分发挥调节功能作用;二是内外两套财产税制,既增加了征管难度,又不符合世贸组织要求的统一、公平、公正的原则;三是计税依据不合理、不规范;四是财产评估制度、财产登记制度和财产税收政策不健全,税收征管不严,部门协作配合不够,税款流失现象较为严重;五是个别税种设置重叠,税基交叉,存在重复征税之嫌。

(一)税种设置覆盖面广、征收范围宽。目前,各国的财产税覆盖了财产的转让、占有、使用和收益各环节,体现了税制调节课税对象价值运动全过程的客观要求。征收范围较宽,不仅仅局限于城镇房地产,而且也包括农村、农场建筑物和土地。遗产税和赠与税广泛受到各国重视。

(二)各国普遍建立以市场价值(又称改良资本价值)或评估价值为核心的税基体系。以价值为核心能够准确反映真实的税基,随经济的发展带动税基的提高进而稳步提高财产税收入;同时,也可以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

(三)税率设计以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居多。对财产转让、占有、使用环节多采用比例税率,对收益和所得环节多采用累进税率,但这不是绝对的,各国根据各自的经济、文化背景设计各具特色的税率制度;各国的遗产税和赠与税税率仍将以超额累进税率为主,但级次表现出减少趋势。

(四)大多数发达国家都建立了规范而严密的财产登记和系统、完整的财产评估制度。这是财产税课税的基础,但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比较有较大的差距。

(五)建立内外统一的财产税制。

(一)合理设置税种,增加税种覆盖面。

1、合并、统一房地产税制,设立房地产税。合并现行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三个税种,设立统一的房地产税。一方面体现了世贸组织的国民待遇原则,另一方面符合简化税制、便于征管和降低征收成本的国际通行做法。而且城镇土地使用税本身属于财产税而非资源税,“房依地存、地随房走”,房屋和土地的规划、评估紧密相连,城镇土地的国家所有不影响三税的合并和统一;且房价的上涨多半缘于地价的上涨,三税统一有可行的理论基础。

2、合并内外两套车船税税制。对凡在我国境内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不论车船是否被使用以及使用的频率如何,均应缴纳车船税。

3、适时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在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开征上,一是要科学地选择税制模式。基于我国遗产继承人可自行分割交接财产,公民的纳税意识不强等实际情况,宜选择美国等实行的总遗产税制和总赠与税制。即对被继承人的遗产总额征收遗产税,对赠与人的财产征收赠与税。二是科学确定征税对象、范围及征管程序。参照国际惯例,课税对象范围应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以超额累进税率并规。

定适当的起征点,合理确定扣除项目,如设丧葬费用扣除,遗产管理费用扣除、债务扣除、捐赠扣除、合理负担费用扣除等。最后,制定有关部门相互协调配合的征管措施。

(二)扩大财产税征收范围。

1、扩大房地产税的征税范围。一是房地产税的征税范围应该扩大到农村用于种植、放牧和其他农业性活动的土地及房屋。与此同时,相应调整降低农业产出税负。二是对城镇居民拥有的房屋征收房地产税。随着我国住宅商品化的发展和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私人拥有的房产不断增加,已经具备了对私有房产课税的条件。同时,房屋的折算价值分配逐步向高收入个人倾斜,因而对城镇居民自用住房课征(比例税率)财产税在整体上将产生“累进”效应。在具体征收时,可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对人均居住面积设置起征点,对城镇居民自用房课征比例税,使城市房地产税的纳税人涵盖全部城镇土地和房屋的所有人。

2、合理设置房地产税的税目。我国房地产税可下设农村土地使用税和城镇房地产税,前者对农村用于种植、放牧和其他农业性活动的田、地、山、荡占地课征,后者主要对城镇企业和个人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上的房屋和建筑物课征。城郊结合部的土地及房屋、建筑的处理可借鉴巴西的做法,即确定土地是否属于城市房地产税的课税范围,一是看其是否作为农用,二是在土地的1.5英里范围内至少有以下设施中的两项:人行道、自来水主线、排污设施、街灯、公共学校。如土地不作为农用,又符合第二项要求,就应该视为城市土地。

(三)建立以市场价值为核心的税基体系,科学确定财产税的计税依据。

1、调整房地产税计税依据。从国际上看,财产税的计税依据包括年度租金价值,改良资本价值(市场评估价值)、未改良资本价值和占用面积。改良资本价值制度的计税依据是土地和房产的完全市场价值,更符合“量能纳税”原则。此外,该计税依据具有“交易证据多、便于诚信纳税,收入富有弹性”的特点,是各国的房地产税趋于采用该计税依据的重要因素。当然,这需要相应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房地产评价方法体系和房地产评估制度。

2、调整车船税计税依据。作为世界通行的财产税的计税依据主要有两种:一是依车船原值作一定比例的扣除;二是依车船的市场价值,即评估值。从理论上讲,后者更科学,但是考虑到市场和评估工作本身的局限性、工作量和征收成本,现阶段可采用前者作为计税依据。至于扣除比例中央可规定一个幅度范围,各地方政府视本地实际情况在此范围内确定具体的扣除比例。另外,对单位价值低于一定标准的车船给予免征照顾。

(四)合理确定各财产税的税率。

1、合理确定房地产税的税率。参照美国、加拿大的做法,在确定税率的形式和大小时可以赋予地方政府一定幅度范围(如0.5%~3%)内的自主权。税率的确定应反映“宽税基、低税率”的税制改革趋势。

2、合理确定车船税税率。在以车船价值为计税依据的情况下,改过去的固定税额为比例税率,以公平税赋,比例税率的大小应该与目前对车船的收费及环保问题统筹考虑。

(五)建立以财产评税制度为核心的征管运作体系。

1、建立以房地产评税制度为核心的财产评税制度体系。应建立完善的财产税评估制度,制定评税法规和操作规程,设置专门的财产评税机构,是未来财产税制发展的基本趋势。

2、建立与财产登记、评估、税收征管有关的信息数据库,运用计算机技术对信息进行搜集、处理、存储和管理,以获取有效的财产信息和征管资料。

(六)财产税的税收优惠问题。

1、取消城镇居民住房的财产税优惠。避免对出租住房的歧视,有利于加强对个人私房出租的税收征管。可对国家规定标准内的居民住房采取起征点的办法予以免税优惠。

2、借鉴瑞典、荷兰,日本等国的做法,适当确定林地免税和农村土地的税收优惠。

3、改革事业单位的财产税优惠。企业化的事业单位按照企业身份征收财产税;对于改革后具有一定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仍视同行政机构对待,对其业务用财产给予免税优惠。

房地产论文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中,房地产经济作为其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突出。根据大量的研究和事实表明,通过对房地产经济波动因素以及规律性的分析,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科学判断,有利于引导我国房地产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因此,对解析房地产经济波动的影响因素及对策的探讨有其必要性。

在房地产经济发展的过程中,相关的影响因素相当多,必须要通过对这些因素及其相关关系的正确处理,强化对房地产经济波动的分析,进而才能处理好投资与需求之间的相互关系。因此,以下对房地产经济相关波动因素进行简单分析,主要有土地因素、资金因素、市场因素等,现作具体说明:

1、土地因素。在房地产发展的过程中,主要会受到一级市场以及二级市场的影响,其中,一级市场就是地产市场,国家土地部门作为供给方,房地产开发商为需求方,土地就成为市场交易中的商品,而二级市场的需求方为购房者,房地产开发商为供给方,在进行市场交易中,土地的使用权以及房屋所有权就成为交易的商品。在实际分析过程中,则主要选取本年完成的.开发土地面积、土地出让收人、房屋竣工面积以及新开工面积等四个指标主要内容进行影响分析。

2、金融市场。房地产开发与金融的支持密切相关,为此,资金因素对对房地产市场有着重大影响,在其运行过程中,主要是通过利率水平、贷款投向以及贷款规模等作为主要手段进行房地产的运作。因为房地产经济属于经济密集型产业,其生存与发展必须依靠大量的资金,而这些资金一部分由企业自己来解决,而其他的一部分则必须要通过金融市场这一渠道和途径来解决,为房地产开发筹集资金。

3、市场因素。在现代化经济市场环境下,房地产的发展与价格机制有着不可分离的关系。因为房地产的需求,必然会影响到房地产价格水平的波动,从而进一步影响到房地产经济的运行扩张。同时,商品房面积也是房地产消费需求的反映,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其可以对未来房地产价格的走势作出一个科学的预计。比如房未来房地价格预计下降,即使价格出现大幅度下降,而房地产的需求也会相应的减少,若是未来房地产价格上涨,即使价格出现升幅,但是对于房地产需求也会相应的增加。

4、政策因素。所谓政策因素,主要是指与房地产业有关的财政政策,尤其是敏感程度较大的货币政策、经济体制、产业政策以及经济制度的改革、区域发展政策和政府发展政策等,同时,这些政策因素也是国家和政府对房地产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通过这些政策措施,对房地产市场进行各方面的调控,进而影响到房地产经济的周期性波动。

从某种角度上讲,房地产经济的增长与宏观经济的增长一样,两者都不是以平稳的方式增长,都具有很大的波动性,但是从长期发展来看,房地产经济还是呈现向上增长的趋势,这种趋势随着相关因素的影响上下起伏,控制着房地产经济的运行状态。为此,为了保证房地产经济的相对稳定,以下提出了控制房地产经波动的有效对策,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1、规范土地市场。控制房地产经济波动,必须要规范土地市场的管理,具体可以从下方面人手:

首先,强化土地批租管理,要全面采取总量控制,统一规范土地的管理权,确立严格的行政划拨用地审批制度;其次,要严格按照规范操作,根据协议规定的具体内容,规范土地的招标拍卖转变途径和流程,从根本上实现我国土地转让的招投标的市场化,减少行政干预,改善土地管理现状;第三,要强化政府的土地供给能力的同时,必须要进一步实现我国土地转让市场的开放化管理,优化土地使用权,利用市场机制下的调控手段,优化土地资源的配置与重组;另外,根据市场经济的发展现状,确立新型土地供应机制,从而有效地规范我国土地的出让行为。

2、调整房地产投资政策。要制定长远的适合于我国房地产经济发展的投资政策,对于正常的政策制度,即便是造成了短期内的经济下滑,抑制了经济发展,也应该采用有效的辅导方法和手段,坚持贯彻执行。对于失控和不当的经济政策,必须要采用有效措施及时纠正和制止,尽可能地保证房地产经济的平稳发展。

另外,要根据我国现行的房地产经济发展状况,采用有效的房地产投资政策,调整房地产经济状况,保证房地产经济的平稳、健康、持续发展。在制定和出台相关的投资政策时,需要注意以下相关问题:(1)要明确投资主体,做到产权分明、职责清晰、规避风险的发生,有效地控制房地产经济周期的变化;(2)要密切关注房地产经济的规模变化,确保固定资产投资与规模发展相适应,确保投资的合理化;(3)明确市场定位,重视市场调查,在明确市场需求的基础上,使得市场投资更为理性化。

3、完善开发金融制度。在房地产经济发展中,必须要完善现有的房地产金融制度,具体做到以下几点:(1)要构建完善的多元化房地产融资体系,如房地产信托、商业银行贷款、市场直接融资以及产业基金等,(2)完善多元化的住房融资渠道,目前主要的融资渠道有政府优惠政策、商业按揭贷款、住房合作基金等;(3)建立完善的金融管理制度,要求房地产要积极探索发展出路,既要考虑到整个金融体系的构建,也要考虑到制度方面的建设,从而为融资创造一个创新环境。

总而言之,对房地产经济波动因素进行分析,不仅有利于对房地产经济发展及其运行规律的把握,而且通过对其发展异常波动的分析,制定出科学有效的针对性措施,加强房地产经济的宏观调控,有利更好地实现房地产的深化改革,推进房地产经济改革的步伐。

房地产论文

随着国家调控力度的不断加大,加上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我国房地产企业内部费用成本的压缩空间越来越小。科学的税收筹划,对于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增强企业的竞争实力乃至促进整个房地产行业的发展都具有积极的作用。本文采用理论分析的方法,对当前我国房地产企业的税收筹划进行了尝试性的探讨,提出了自己的解决方案和筹划风险的防范。

: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筹划风险。

一、引言。

房地产企业投资额巨大,涉及多种不同的税种,税收成本在总投资额中所占的比例很高,因而房地产公司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生存、发展、获利,就必须根据企业本身的特点采取不同有效的方法,在这些方法中,创造成本优势是通用的基本手法之一,而税收负担的轻重是直接影响其成本高低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房地产企业在考虑其生产经营战略时,必须综合考虑税收这一成本因素,作为财务成本很大一块的税收支出,如何通过税收筹划予以控制,对公司来说就变得相当关键。

税收筹划,是指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税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纳税主体(法人或自然人)的经营活动或投资行为等涉税事项做出事先安排,以达到少缴税或递延纳税目标的一系列谋划活动。其理论依据为:1.税收调控理论与税收筹划税收调控理论认为政府利用税收调节经济实质上是通过税收利益差别来引导纳税主体行为使之产生正向影响,实现一定的社会、经济目标。正是这种税收调控使得税收产生利益差别,从而使得税收筹划成为减轻税收负担最有效的途径。税收调控纳税主体行为是通过弹性税负来诱导纳税主体行为的,因此在税收负担有差异或有弹性的领域,税收筹划是可行的。2.税收价格理论和税收筹划。现代财政理论认为税收的本质是国家提供公共产品的价格。因为公共产品的提供需要支付费用,政府就需要通过向社会成员征税来补偿。由于公共物品具有消费的非排他性,纳税人即使想拒绝该商品是不可能的,所以纳税人总是试图以尽可能低的价格来购买该商品。所以纳税人的税收筹划活动就自然产生了。3.企业契约理论与税收筹划。科斯的企业契约理论认为:“企业实质是一系列契约的联结”企业与政府间的税收契约就属于其中之一。”企业逐利性和契约的可策划性下,作为契约关系人一方的企业就有动力和机会进行一些安排,以实现企业的价值或税后利润最大化的目标。

房地产业所涉及的税种主要包括土地增值税、房产税、所得税、营业税等,房地产业的税收筹划,一方面需要借助其所涉及税种的一般税收筹划方法,另一方面,也需要利用房地产业自身的特点进行具有自身特色的税收筹划。在现行政策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如何能够实现良好业绩,获得企业的利润?除了进行合理的价格策略外,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方案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下面简要介绍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的几种方法:。

1.利用公司的组织形式进行税收筹划,设立销售公司。目前我国的土地增值税采用的是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而且对于增值率低于20%的普通住宅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因此,纳税人在销售不动产或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可以适当考虑增加销售环节,将高增值额分解成低增值额,从而降低增值率和土地增值税的适用税率。增值额如果被分散的次数很多,就可以享受到起征点带来的税收优惠。因此,在实践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将企业的销售部单独设立具有法人地位的销售公司。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合理的定价将房地产项目转让给销售公司,再由销售公司进行第三方销售,从而能够人为地调节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销售公司的增值率,通过筹划使得企业承受较低的土地增值税。

2.利用公共配套设施投入扣除《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规定:可以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加计20%扣除。在市场接受的范围内适当的加大公共配套设施的投入,用以改善环境,增加卖点,提高产品的竞争力。同时也能够提高销售价格。比如:可以在小区内有限的空间内增设体育设施,可以让人们足不出户就可以享受到锻炼的乐趣;也可以设立会所和在顶层设立游泳池等。这样既可以娱乐,又能够休闲,相应的隐私也能够受到保护。这些项目均可以列入到开发成本里进行加计扣除。

风险管理是经济主体通过对风险的确认和评估,采用合理的.经济手段及技术手段对风险加以控制,规避或减少风险损失的一种管理活动。税收筹划风险是指房地产企业涉税行为因为没有正确遵循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使得房地产企业没有准确和及时的缴纳税款,从而引发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检查、调整、处罚等等,最后导致房地产企业经济利益的损失。税收筹划面临诸多的不确定性和不断变化的规则约束,因此其风险更难于掌握,所以,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企业可以通过采取以下措施加强风险管理:1.正确区分违法与合法的界限,树立正确的筹划观。2.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趋势。由于企业经营环境的多变形、复杂性及不确定事件的发生,税法常随经济情况的变化或为配合政策的需要而不断修正和完善。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应充分收集和整理与企业经营相关的税收政策及其变动情况,在实施纳税筹划时,充分考虑筹划方案的风险,然后作出正确决策。3.聘请税收筹划专家,提高税收筹划的权威性,可靠性,科学性。税收筹划是一项高层次的理财活动和系统工程,是一门综合性学科,涉及法律、税收、会计、财务、金融、企业管理等多方面的知识,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能性,需要专业技能高的筹划人员来操作。4.力求整体效益最大化。筹划时,不能仅仅紧盯住个别税种的税负高低,而要着眼于整体税负的轻重。一项成功的税收筹划方案必然是多种税收方案优化选择的结果。优化选择的标准不是税收负担最小,而是在税收负担相对较小的情况下,企业整体利益最大。

1李大明,论税收筹划的税收理论依据,财政研究,20xx年第5期.

2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税法[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xx.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房地产论文

在经济不断发展以及社会持续化进步的时代背景下,我国房地产经济由此得到了极大的提升。从实际情况来看,现今我国房地产企业在投资管理方面仍旧存在着一定的风险性,这种风险是阻碍房地产企业进一步发展的重要因素,人才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在房地产企业中占有不可忽视的地位,为此,必须积极构建企业培训评价指标体系,实现人力资源的有效管理。本文旨在分析房地产投资企业培训评价指标体系的有效构建,促进房地产企业的发展,实现社会和经济的双向进步。

优秀的人才队伍往往是构成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决定性力量,是企业实现战略化发展的有力保障,对企业的稳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现今我国房地产行业针对人力资源管理仍旧存在着种种欠缺,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构建起企业培训评价指标体系已成为房地产行业必须解决的问题,通过本文对房地产投资企业培训评价指标体系的研究和分析,从而强化企业实力,保证房地产行业的顺利发展。

(一)重视程度不高,工作积极性不高。

企业领导对员工的培训工作缺乏重视,大多都是纸上谈兵,并没有将员工的培训工作放在实际之中,对员工培训工作的重视程度不高。虽然一部分房地产企业已经逐步建立起培训规划,但却没有切实将培训工作落实到实处,没有严格按照规划行事。另外,企业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明显不高,甚至存在着抵制的消极态度,自我学习能力较为薄弱。

(二)企业培训评价指标体系内容和方法过意单一化。

企业的培训工作缺乏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体系,没有通过科学的调查分析进行培训工作的设计,其培训方法和内容较为单一化,缺乏培训效果评估环节,缺乏系统、科学、全面的培训评价指标体系,无法对企业员工的实际情况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培训工作缺乏针对性,所涉及的培训工作并不能满足企业的长远发展和员工的切身利益。

(三)企业对培训工作缺乏充足的硬件设施和资金投入。

我国房地产企业对员工的培训工作缺乏相应的重视和认识,所以在资金的投入、教学授课以及硬件设施等方面无法予以充分提供,企业的培训工作往往只是在内部简单进行,却没有提供专业性的培训场地,只是借助企业会议室、多媒体设备等场地和设施简单地展开,培训方式过于单一化,其培训结果也无法预知。

(四)培训效果转化与跟踪机制存在不协调因素。

大部分房地产投资企业培训评价指标体系的效果评估方式往往是通过问卷调查或者书面测试的方式在企业中进行,也就是没有一套专业化的评估体系,也没有长久性、持续性的企业员工,员工对培训工作的意识还需要跟踪性的调查和分析,为此,无法客观全面地熟悉掌握培训效果,跟踪机制和培训效果转化彼此之间互不协调,其培训评价指标体系缺乏系统性和科学性。

(一)强化企业领导的重视程度,树立员工良好的工作意识。

第一,积极宣传和引导良好的房地产投资企业培训评价指标体系的实际意义、根本目的以及基本方法,促使企业领导及上下层都可以认识到培训工作的重要性,从而通过积极主动培训方法予以改革。第二,确保企业领导对具体化的企业培训指标体系有一个基本的认识,并予以大力支持。第三,促使企业员工树立正确良好的培訓观念,有效提高企业员工综合能力和道德素质,为房地产投资企业培训评价指标体系的有效构建提供保障。

(二)实施多样化的培训方式,实现企业培训评价指标体系的内容丰富化。

通过多样化的培训方式以丰富企业培训评价指标体系的内容和形式,积极构建房地产投资企业培训评价指标体系。比如,企业可以适当在自身内部建立定期的培训课程,不断提高企业员工的专业化能力,企业和企业之间应当彼此建立良好的交流培训机制,选择优秀的企业员工参与培训工作,在提升企业员工综合能力的同时,可以更好地为人民服务。引导企业员工积极参加企业外部开展的培训活动,实现企业的发展和员工的进步。另外,需要建立一套合理科学严格的考核评价体系,为企业的稳定发展和质量效率提供保障,降低培训工作所带来的风险问题,为企业更为长远的发展方向努力进步。

(三)加大企业培训成本投入,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体制。

所谓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为此,房地产行业培训评价指标体系的有效构建应当提供有利于培训工作顺利开展的成本资金投入,通过大量的运行资金来不断完善和推进企业培训工作的进步,房地产行业必须尤为重视人才资源的投资。强化培训方式和培训内容,积极聘用专业的讲师提供合理的帮助和辅导,更新培训使用的硬件设备和软件设备,完善培训开展的外部环境,构建良好的培训氛围,积极拓展企业员工自身的内在潜能,为员工的未来发展提供保障。

综上所述,房地产投资企业培训评价指标体系的有效构建可积极推动房地产行业的长期稳定性发展,同时会对企业员工产生较为积极的能力塑造,房地产投资企业培训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是实现房地产行业稳定发展的关键,且产生了较为积极的重要作用。在房地产企业的发展过程中,企业必须正确认识培训评价指标体系的重要作用以及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问题,通过有效对策予以解决,为房地产行业的进一步发展创造条件。(作者单位为山东中润置业有限公司)。

房地产论文

摘要:房地产金融对房地产业快速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我国对房地产金融的研究起步较晚,房地产金融领域专业人才培养严重不足。根据多年从事房地产金融的与实践体验,提出了在能力本位教学思想下,通过引入“学生主体参与教学”和案例教学法、完善教学环节,以不断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发挥学生主观能动性等教学改革思路与实践,并对进一步完善该课程的设置及教学提出建议,希望能够培养适合我国房地产行业发展所需要的综合性人才。

关键词:房地产金融;教学改革;实践。

1、树立能力本位的教育思想,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

能力本位的教育思想把教育目标定位于学生本人以及他们内部心理和外部行为将要发生的变化,不但强调理论知识、专业技能是学生必备的素质,同时也强调由理论知识、专业技能所形成的素质结构受主体职业情境和工作角色的影响,主张加强对后者的培养。正是基于这样的教育思想,在房地产金融课程的教学过程中要求实现两个转变:

1.1由以教师为主转向以学生为主。

房地产金融学习既要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又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因此,房地产金融这门课程应立足于微观经济行为分析。授课过程中,积极引进“学生主体参与教学”的教学方法,引导学生参与教学全过程,通过采用情境教学法,从学生熟悉的事物入手,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参与意识,激发学生的主观能动性。

1.2由单纯知识传授转变为综合素质提高。

房地产金融是以金融学基本原理为基础,借助管理学、技术经济学、市场营销学等相关课程及其他相关学科的支持,主要研究住房抵押贷款、住房资金融通、抵押贷款证券化和住房金融政策等内容。为了使学生能全面掌握房地产金融的相关知识,重点加强了金融创新等内容的教学。

2、改进教学方法,激发学生的创造性。

多年以来,我们的教育一直老师是课堂的主体,学生只能处于完全被动地位,这种填鸭式的教学方法已越来越不适应今日高等教育的需要。教师的主要职能应是交给学生开启知识大门的钥匙,教师不再主要是传授知识,而是帮助学生发现、组织和管理知识,引导他们而非塑造他们。

2.1采取多种教学方法,激发学生的创新能力。

(1)改进课程教学方法,实施全过程案例教学法。

所谓全过程案例教学,是将房地产金融案例教学的思想观点方法手段综合应用于教学过程中的各个阶段和环节,使之联结为一个有机而完整的教学过程体系。

(2)采用启发式的新型教学模式。

启发式教学思维模式在讲解过程中,让教师做导演,学生当主角,教师通过不断的提问、引导、启迪,充分调动所有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激励学生独立思考,阐述其独特见解,这种教与学相结合的启发式思维模式在房地产金融课程及其它一些专业课程的教学实践中已被经常运用,且取得了较为令人满意的教学效果。

(3)结合房地产业界流行观点组织小组讨论。

结合现实,组织学生对业界流行观点进行讨论,讨论过程中教师并不评判观念的“对”与“错”,而重在引导学生从不同的角度进行讨论。“重过程而非结果”是这种课堂讨论的特点,以此培养学生创新意识、独立思考或创新能力。

2.2改革考试形式,综合考评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在此课程教学改革中,明确教学的重点是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因此,本课程改变了一张试卷定成绩的考核方法,根据考试、作业、讨论、专题小论文、专题小设计等综合评定成绩,以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以学生为中心,与学生交朋友,营造良好学习氛围。

“以学生为中心”是现代教育的基本理念。在多年的教学实践中,我深刻地认识到只有经常与学生沟通,充分理解学生,及时发现和弥补教学中存在的不足,才能使教学顺利地进行,从而达到教学的目的,提高教学质量。

在教学中教师的宗旨是“一切为了学生”,课堂上,教师坚持微笑教学,给学生营造一个愉快轻松的学习空间。对于某些学生在课堂上出现一些不应有的现象,不是一味的严肃批评,而是视情况不同,分别对待。通常情况下,做到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不伤害学生的自尊心,有时还来点幽默的调侃,活跃课堂气氛,这样既照顾了学生的面子,又达到了教育的目的。同时,作为一名年轻的教师,要注重发挥容易与学生沟通的优势,用课间休息的时间,与学生交谈,同他们交朋友,倾听他们对课程内容安排的要求、对教学方法改进的建议等,了解他们真正关心或者想学的东西,在必要时适当地调整教学内容和进度。此外,在课程结束时让学生写学习总结,要求他们也对教师的教学给予中肯的评价,使教师了解自己的优、缺点,为今后教学工作的提高创造条件。

由于比较关注同学生的感情沟通,很多学生不仅课后愿意和教师聊天、交友;更重要的是他们很喜欢听课,态度认真,课堂效果好;同时他们学习有疑问也愿意同教师讨论,请教,这样对提高教学质量大有好处。

4、几点建议。

4.1加强对教师的培养,尤其应为教师创造更多的参加实践的机会。

教师在教学中发挥着主导作用,是知识的传播者和学生效仿的主体,教师的知识水平和知识结构对教学活动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目前高等学校中讲授房地产金融的教师大多数人没有直接参与过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的实践,讲起课来难免有脱离实际之嫌。因此,除应加强教师理论素养的培养外,应为教师创造更多的参加实践的机会。

4.2请房地产业界人士介入教学,增强学生的感性认识。

可以邀请房地产业界各个方面的资深人士到学校讲学,增加学生对房地产及房地产业的感性认识,并可感受真正企业家所应具备的企业家精神,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和创业精神。

4.3提供有利的教学质量保证计划。

开课时间应选择在三年级上半学期。学生先修过经济学、金融市场学、财务管理学等相关课程后再学习本课程,将会收到较好的教学效果。开课班级人数一般应控制在40人左右。

4.4有关部门提供更多的现代化教学工具。

投影仪多媒体、电化教学等现代化教学手段的运用,能够帮助学生形成更加直观的印象,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如城市土地级别图、楼盘实景图以及有关房地产金融的科教片、电视片等都不失为好的教具。另外,建立模拟市场研究、房地产金融实验室,为学生提供更多的成本较低的研究、实践机会。

参考文献。

[1]沈周延.利用案例教学促进隐形知识的流动和共享[j].科技咨询,20xx,(1):64.

[2]牛三平.高等管理教育的案例教学法及“课堂讨论”[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xx,(2):99.

[3]顾小麟.对案例教学法与举例说明的思考[j].中国科技信息,20xx,(2):111.

[4]叶剑平.20xx年我国房地产市场特点[j].建筑经济,20xx,(2):42.

[5]冯新力.专家学者研讨金融学课程体系建设[n].中国教育报,20xx,(6):17.

[6]王广谦,张亦春.金融学科建设与发展战略研究[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xx.

房地产论文

房地产项目是工程建设项目的其中一种。那么何为工程项目建设,其实就是指在一定的时间规定下,运用相应的资金,来完成有一定质量要求的任务。房地产项目在工程完成之后,为成为一定的商品,来达到它的经济效益。

房地产项目相比于其它的建设项目,还是有其一定的特征的,总结一下,共有七大点,我们可以具体来看一下:

1.政策法规的多样性。

之所以房地产项目相关的政策法规会这么多样性,主要原因还是在于房地产项目是一个一次性的项目。在项目启动前,要以相应的法规作为明确责任的划分;在工程进行的过程中,由于涉及面比较广,加入了更多的法规来保证项目的顺利运行。

一个房地产项目的实施,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这也就决定了在项目进行时,相应的费用必须用在相应的环节上。

3.房地产项目质量目标要求高。房地产项目由于资金投入量大,一般都需要投入几千万,甚至是上亿。因此一旦投入,就不能终止,这样一来,对项目质量的要求也会格外地高。

如果项目的质量出现了问题,那将带来非常严重的后果。

这种严重的后果不仅仅体现在资金上,而且还可能威胁到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是不容忽视的。

由于房地产项目本身涉及的方面比较多,有一定的复杂性,尽管如此,但各个方面却是紧密相连的。

房地产项目不是一个人或是一个部门,就能完成的,需要各个部门、各个单位进行协调的,这也充分体现了它的组织特殊性。

6.房地产项目具有特定的程序性。

房地产项目的实施,需要有相应的程序,而且这些程序是有一定的顺序的,是不可以任意提前或是滞后的,不然会影响整个房地产项目的进行。

7.房地产项目的时间目标限定性非常强。由于房地产项目投入的资金比较巨大,承担的风险相对来说也就很大。

如果项目不能按照预定的时间完成,产品的原有功能就会过时,甚至可能造成房地产项目无人购买的困境。

以上简述了房地产项目的概念及特征,下面就要来说一说的情况。相比较而言,房地产项目的人力资源管理与一般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还是有很大的不同的。总结一个,也是有七大特征:

(一)管理的短期性。

房地产项目人力资源管理只是针对某一个特定的项目而言,如果这个项目的周期结束,那么这个人力资源管理的工作也就随之结束了,一切都是顺应这个工程的需要而产生的。

(二)工作强度的多样性。

在开展房地产项目的过程中,随着工程进度的变化,工程所需要配备的人员也会发生变化。那么理所当然地,人力资源管理的方向也会发生一定的变化。这也说明了房地产项目的人力资源工作的多样性。

(三)选聘与解聘的非常规性。

第二点中提到,在开展房地产项目的过程中,随着工程进度的变化,工程所需要配备的人员也会发生变化。因此项目在不同阶段需要的人员就会有所不同,所需要人员的数量也会不同,有的时候多,有的时候少,这也就使对人员的选聘与解聘,变得非常频繁。

(四)绩效考核的效果性。

房地产项目的绩效考核,不像一般企业,实行年度考核,而是实行的是短期考试方式。

这样可以促进项目的'建设与项目的质量把控。

(五)激励的偏物质性。

房地产项目的人力资源管理中,多数人员为临时聘用,通常用天来计算他们的报酬,用物质的奖励,更容易激励起他们的工作热情与积极性。

(六)培训的具体性和针对性强。

房地产项目的人员培训针对性比较强,负责不同工作内容的人员会进行不同内容的培训,甚至具体到相对应的工作方法。

(七)管理的复杂性。

房地产项目人力资源管理,不像一般企业,主要是由人事行政部门来负责。它主要还是由项目经理或是负责人来进行的,当然在管理的过程中,还是需要人事行政部门来相互协作的。而且由于人员流动性大,在管理上的要求也就越高。

早在20xx年时,我国建设部人力资源研究中心就与一些知名的网络咨询公司组成专门的调查小组,从300家企业中选取了比较优秀的80家企业,进行走访,了解了这些的人力资源管理情况。经过调查,我们发现这些房地产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存在着几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人力资源成为房地产企业发展的瓶颈。

根据调查结果,我们不难发现:一些设计规划、地产商业管理、产品研发等人才处于供不应求的状态,国际投资管理等专业化的人才,更是一人难求,严重短缺。其中商业地产类短缺最大,达到了88.1%,其次设计研发人才也是达到了80%以上。

(二)人力资源管理基础工作急须加强。

经过调研,发现超过三分之一的企业,它们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是不完善的,达到完善程度的企业,只有不到20%.我们经过调查还发现,企业在开展人力资源建设过程中,只有26%的企业分析过所存在的问题,28%左右的企业正意识到发生的问题,45%左右的企业还没有意识到自身存在问题,甚至还有10%左右的企业根本不准备进行人力资源的建设,也不准备发现自身存在的问题,这个数值是值得高度重视的。

(三)人力资源管理水平急待提高。

在接受调查的企业中,有超过三分之二的企业,它们的人力资源管理水平处于中等,只有不到6%的企业,达到了比较高的水平,例如我们所熟知的万科等。但是还有将近15%的企业,它们的人力资源管理水平只有处于初级,有些甚至没有专门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这个结果是让人震惊的。

另外有一点,我们也发现一些用人部门在主观意愿上,还是非常希望能招聘到专业的人员,但是由于薪酬激励性不足、绩效考核流于形式等一些主观、客观原因,并没有得到理想的结果。

人力资源管理,是企业建设中一个比较重要的环节,它连接着一个企业的质量、进度与成本等各个方面。房地产行业,也是我国近年来迅速崛起的一个行业,有着惊人的发展速度。它在国民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本文着重对房地产项目的人力资源管理的各方面进行探究,阐述了房地产项目人力资源精细化管理的特征及必要性,分析了现阶段存在的问题与现状,并提出了理想的房地产项目人力资源管理应有的模式。

[1]赵曙明《。人力资源管理理论现状分析》。外国经济与管理,20xx-05.

[1]蔡宁伟《。项目人力资源管理的特性、误区和对策研究》。华东理工大学学报,20xx-04.

[3]谭术魁《。房地产项目管理》。机械工业出版社,20xx-09.

[4]李湘华《。精细化管理---人力资源》。企业管理,20xx-06.

[5]彭剑锋《。人力资源管理概论》。复旦大学出版社,20xx-08.

房地产论文

20xx年以来,金融动荡已经逐步蔓延到世界各地的很多领域,对我国实体经济产生一定的影响,其中包括我国的房地产行业,房地产市场持续低迷,进入了周期性调整阶段。同时,近年来伴随着住房商品市场的发展,我国住房金融领域创新不断涌现。但是,相关的金融风险也在一定程度上累积,并日益受到关注。如何在金融危机的大环境下协调推进房地产行业的金融创新、风险防范与监管等问题已经成为当务之急。房地产金融创新是房地产金融业发展的必然要求,对促进房地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鉴于其重要价值,房地产金融创新在许多国家受到积极支持,并遵循一定的发展规律。但是,房地产金融创新也会产生风险,次贷危机的爆发生动而深刻地展示了房地产金融创新的现实风险,引起了金融界关于加强监管的反思。

一、房地产金融对我国的影响。

自我国开始了对房地产市场的改革以来,房地产金融在有利的政策下快速地发展壮大,房地产金融的发展壮大,对我国的经济稳定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房地产金融的进步,已经成为了带动中国经济发展的助推力量。由于其他国家对世界金融的干预,影响了我国房地产金融的发展所有事,很多专家学者针对这一环境下的房地产金融如何改进,做出了调查与研究。虽然房地产金融面临着外部环境的干扰,但是房地产金融运作本身体制中的不足,也是导致房地产金融没有充分发挥其潜力的主要原因。因此,如何完善创新房地产金融,成为了加强我国经济繁荣,对抗外界经济干扰的必须手段之一。

二、当今我国房地产金融遇到的危机。

1.快速发展下的弊端。随着有力的政策的支持,我国房地产金融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在大好的形势下,房地产金融得到了飞速的发展。但随着房地产金融的逐步运行,融入到了社会金融体系中,快速发展后的后遗症也逐渐地被人们发觉。我国的房地产金融比较其他发达国家而言,还是新兴产业,基础比较其他经营了许久的国家来说,十分的浅薄。为了加速房地产金融的进步,与世界经济体系的接轨,我国房地产金融业的工作者,吸取了许多国外房地产金融业的成功经验与运营模式。全新的金融模式的大幅度引进,增加了房地产金融业的工作负担,打乱了以往有条不紊的工作结构,在工作中出现了很多问题,对相关信息的披露,成为了最常见的问题所在。对信息的处理,影响到了让房地产金融业对大市场的精确判断,给房地产金融的运营与投资带来了巨大的风险。而相对的,当今房地产金融业又没有合理地成立风险抑制部门,缺乏相应的监督管理办法,这就使得这种危机得不到及时解决,使得风险依旧存在。房地产金融业在大幅度效仿发达国家的运营模式,却没有足够的基础与相关的技术来解决运营时出现的问题,这就是快速发展下所留下的巨大弊病。

2.房地产金融业的主观创新意识低下。在大幅度地引进国外现有成功的金融运作模式不能有效地完全被利用的情况下,我国房地产金融业应该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及世界金融的整体环境,创新出适合我国特殊情况的金融体系运营模式。没有合理的金融运作模式,被动地套用不符合我国当今现状的金融体系,将会导致风险的不可预估性,在许多风险与利益面前,不能有效地控制局面,不能创造稳定的利益。例如,在学习了国外降低贷款标准的贷款购房的运营概念后,造成了许多无力偿还贷款的案例产生,造成了市场的动荡,给房地产金融带来了不稳定的隐患。房地产金融的贪功冒进,没有合理地创新出适合我国房地产金融业稳定发展新的金融依据,导致房地产金融所面临的风险进一步地恶化。对实际情况的准确判断,合理地运用我国金融市场的优势,创新出适合我国国情、民情的合理金融管理运营体系,是值得房地产金融业花时间来研究的主要课题。

3.关于监管力问题以及衍生的思考。房地产金融业缺乏良好的监督管理,大多数的监管部门没有有效地履行自身的职责,或者没有针对性的监管手段。房地产金融的有效发展,需要合理的监督与管理,现下的房地产金融机构,没有整合出合理的监管方案,减少监管漏洞的产生,使得产生了许多的违规操作,对房地产金融的发展,造成了巨大的冲击。房地产金融机构对房地产金融业监督管理的不重视以及管理的不完善,也是影响房地产金融发展的主要问题。很显然,房地产供需双方在政府金融调控政策之外找到了解决融资问题的办法,这些绕过调控的融资方式可以不严谨地称为“房地产金融创新”。

三、有效改革房地产金融业现状的创新提议。

1.弥补房地产金融业体制上的漏洞。由于受到了其他国家的影响,国际上的金融市场比较混乱,我国的经济在整体环境下,也受到了影响。房地产金融业在大环境混乱的情况下,应该稳固自身的经济运营体系来应对动荡的金融环境。房地产业属于高投入、高回报的投资项目,许多组织联合进行投资,参与房地产的建设,我国的房地产行业的从业组织底蕴不一,良莠不齐,许多组织没有相应的投资实力,四处联系投资者,导致组织内部难以管理,在实际操作中,出现了严重的管理事故,给房地产金融业带来了严重的影响。在银行房地产信贷管理方面,可以尝试改“风险回避”为“风险转移”策略,即银行业适度放松对房地产供需双方的信贷控制,再通过资产证券化等方式把不同风险等级的信贷资产转移出去,这样能降低房地产市场供需双方的融资成本,在部分削减房价上涨动力的同时降低购房者的信贷风险。合理地整合投资人员,并对其进行合理的职务分配,采用合理的管理手段,让房地产实业内部的管理统一有序,才能加强房地产事业的`发展与进步。

2.加大对房地产金融风险的掌控力度。房地产金融业的风险可控性,是影响可持续稳定性发展壮大的先决条件之一。重视房地产金融业的风险控制,加强对房地产金融风险的探查能力,加强对房地产金融风险的控制能力,是当今房地产金融业最需要具备的基础能力。房地产金融业的创新目标,是为了降低风险,增加利益回报。整理探查相关的金融信息、相关的行业情报,加强对世界金融体系的研究与调查,是增强风险管理的有效手段。现在是信息爆炸时代,对信息的处理和收集,是房地产金融业发展自身的重要条件。组建专业化的优秀团队,整理收集好相应的金融消息,对其进行有效、合理、准确的分析,并整理成相关切实的直观数据,形成数据模型,加强其他团队对金融风险的评判与预防。从全局出發,宏观地分析大环境,再从微观上细致地研究各种可能性的发生,并做好相应的对策,有选择性地借鉴其他国家的处理风险的经验,并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相应的变通与改善,进行合理的创新,改变被动的金融局面,减少风险的发生几率,增加对风险的掌控。

3.加强对房地产金融领域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和民间借贷机构的监管。非银行金融机构和民间借贷机构参与房地产金融领域有其积极影响:一方面,这些机构的参与有效增加了房地产供需双方融资渠道,分流了对银行的资金需求;另一方面,这些机构的管理相对于银行体系更为宽松,更有机会从事高风险业务,创新更为踊跃。因此,主管部门简单地叫停这些机构的房地产金融业务是不明智的,负责任的态度是加强对这类机构的管理。首先,要明确管理主体。目前,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都有归口管理部门,但其他一些机构,如地产私募基金、小贷公司主要由地方政府多部门管理,工商部门、发改委、金融办都行使一定的管理职能,多头管理效率较低,应该针对各类新型金融组织,明确管理主体,进行专业化的全面管理。其次,要完善管理法规,加快新型金融组织的立法工作和相关业务管理规定的拟定,改变“先放养,后规范”的思路。最后,加强各类新型金融组织的业务指导。提示相关业务风险,提高资金盈余单位、新型金融组织的风险认知程度,使其在较高的风险承担意愿的前提下参与房地产金融业务。

4.做出针对性的科学创新。盲目的创新是房地产金融业最容易出现的问题,在全球经济动荡、我国经济动荡的局势下,迎难而上飞速发展的今天,合理地分析全球金融环境,研究出符合我国的针对性的科学合理的创新方案,才是确保我国房地产金融稳定发展的有效手段。科学严谨的管理与监督,是必不可少的,参考国外其他国家的金融体系,研究适合我国的管理监督具体方案,形成合理、统一的管理体系,做到高效率的管理与监督,全方位地提高对房地产金融的管理控制,完善管理中出现的漏洞,并且保证解决方案能够有效的实施。从各个角度,审查检验管理体制上的整改结果,确保没有程序上的失误,加大对风险的预知与判断能力,对房地产金融业进行跟踪式的调查与研究,保证任何一个步骤都不会出现细节上的错误与漏洞。从整体战略上制定针对性的发展方向,让细节上的处理方法,在战略方向的指引下,更好地完成工作任务。在我国多元化的经济体系中,确立完善的创新思路,以最直接有效的办法,改善当今房地产金融业的不良局面,找出多条创新思路,并逐一地对其进行融合研究,保证创新的全面性与安全性,为我国房地产金融制定出合理的发展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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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游达明,姜伟伟.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产品优势及其在我国推行的必要性[j].价值工程,20xx,(2).

[责任编辑陈丽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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