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用水管理制度(模板18篇)

时间:2023-11-20 17:53:49 作者:LZ文人 农村用水管理制度(模板18篇)

规章制度是为了确保组织的正常运行,保障成员的权益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条例。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些规章制度,供大家参考。希望大家能够从中学习,提高对规章制度的认识和遵守能力,让我们的组织更加健康、稳定地发展。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农村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我县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的建设与管理,加快解决我县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及《*自治州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上级和本级财政投资的我县农村饮水安全项目。

第三条农村饮水安全项目主要指解决农村乡镇集镇、村人口的生活用水及牲畜用水的工程项目,不含农村生产用水工程项目。

第四条农村饮水安全标准:水质、水量、方便程度和保证率达不到水利部、卫生部《农村饮用水安全卫生评价指标体系》基本安全规定的,为饮水不安全。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标准:水质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或卫生部《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要求;人均日生活供水量正常年份为40~60升,干旱年份或季节为20~40升;居民从公共给水点取水往返不超过20分钟;水源供水保证率为90~95%。

第五条凡因开矿、建厂及其它人为原因造成水源变化、水质污染引起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由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负责解决,水利部门依法督促落实。

第六条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应坚持自力更生为主、执行国家补助为辅,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提倡和鼓励单位和个人出资参与或合作兴办农村饮水工程,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必须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效益优先、建管并重的原则,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水资源,提高全民节水意识,防止水资源浪费,确保工程长期稳定地发挥效益。

第八条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由发改、水利部门统一规划,统一申报建设计划。水利部门是国家投资部分的产权代表,统一进行行业管理。

第二章项目的申报、设计和审批

第九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的实施参照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程序进行。

第十条申请国家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必须在已经批准的《农村饮水现状调查报告》确定的建设范围以内,在项目申报和资金安排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实行优先:解决饮用水氟砷超标的项目优先,规模大、效益好、解决人数多的项目优先,通过改造现有集中供水工程并延伸管网扩大供水范围的项目优先,有解决农村学校饮水安全任务的项目优先。

第十一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要保证供水水质和便于管理,有条件的地方尽可能实行集中供水。距县城、集镇自来水厂较近的农村居民点,可依托已有自来水厂进行扩建、改建,辐射延伸供水管线,提高供水质量和效益。

第十二条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的(扩大)初步设计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单项(扩大)初步设计应由具有乙级(含乙级)以上设计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承担,由州水利部门呈报省水利部门审批。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下的单项工程(扩大)初步设计可由有乙级以下设计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承担,其中总投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单项工程(扩大)初步设计由县水利部门呈报州水利部门审批,总投资20万元以下的工程(扩大)初步设计由县水利部门审批,并报州水利部门备案。

总投资5万元以上的单项工程必须编制(扩大)初步设计。总投资5万元以下的单项工程可编制实施计划表。

县发改、水利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的规划、建设计划和实施计划的审查审批。没有设计或设计未经批复的工程不得列入建设计划或实施计划。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必须到工程现场认真勘察水源,分析论证水源流量,确保水源可靠。水源水质必须通过有资质单位现场取样化验,符合《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gj3*0―93)。水源可靠、水质达标的工程方可进行工程设计、申报建设计划。工程设计中必须有水源保护措施和水土保持方案。

第十四条进入供水管网的成品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除水源可直接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工程外,集中供水工程必须设置水净化设施并确保净化后的水质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十五条工程设计时必须明确工程建成后的运行管理形式和管理主体,核定供水成本和水费收取标准。

第十六条在规划范围内的饮水安全不达标的乡镇和村组应向县发改部门、县水利部门申请建设饮水安全项目,县发改部门、县水利部门初审后联合向上级申报。

第三章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十七条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由中央、地方、相关企业和受益群众共同负担。县财政足额落实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地方建设投资。各级政府要积极引导和组织受益群众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投资投劳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第十八条除国家和省安排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专项补助资金外,对国家投入的水利基建、以工代赈等资金要统筹考虑、合理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

第十九条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资金要实行专款专帐专户管理。资金使用必须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项目实施

第二十条县水利部门是全县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实施的责任单位,对全县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资金使用、项目建设质量、效益以及建后管护负总责。

第二十一条工程实施前,项目实施责任单位与项目所在乡镇政府签订工程建设、工程管护和农户用水协议,落实受益群众投资投劳责任。

第二十二条对权属明确、机构健全、管理科学、制度落实的集中供水工程可由该项目管理单位直接组织实施,县水利部门负责监管,按计划、进度和工程实施情况拨付项目资金。

对村、组一级的供水工程要先落实管护办法和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参与工程建设,也可直接委托管理人员建设,县水利部门负责监管并按计划、进度和实施完成情况拨付项目资金。

第二十三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做好建设施工用水源、工程建设用地及补偿、施工环境的协调工作。各受益村组要自行协调好工程建设用地及农作物、林木损失等的补偿。

第二十四条县人民政府成立饮水安全项目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县水利部门要成立专门的饮水安全项目建设与管理工作班子,配备业务能力较强的技术人员,层层建立岗位责任制,并签订责任书。

第二十五条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严格执行设计质量终身负责制、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施工合同制。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项目法人原则上由县水利部门承担,也可按照出资比例、管理方便、群众自愿原则确定项目法人。

第二十六条投资额符合以下标准或技术难度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要实行公开招标,符合《*自治州建设工程招标评标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试行)》有关规定的,应同时采取“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确定中标人: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物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30万元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20万元以上;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第二十七条总投资100万元以上或技术难度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项目招标,招标申请书由州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批。总投资100万元以下、20万元以上的饮水安全工程,招标申请书由县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批,原则上按“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确定施工队伍。总投资20万元以下的饮水安全工程可由项目法人直接确定施工队伍或委托村组自建。

第二十八条总投资200万元以上的集中供水工程必须实行工程监理。

第二十九条工程建设采用的`设备和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的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证照齐全,严禁以次充好。包工包料工程的设备和材料采购必须经项目法人和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定。

第三十条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行政责任制、参建单位工程质量责任制以及工程质量检查监督管理等工程质量责任制和监管机制。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和设计文件施工,项目法人、管理部门要认真把好质量关,对质量不合格的工程必须返工,因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由施工单位负责赔偿。

第三十二条县发展和改革部门、县水利部门、县财政部门王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对全县饮水安全项目的组织领导、有关制度和管理办法的制订、施工进度、工程质量、资金管理和使用、工程管护措施等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五章项目验收

第三十三条工程竣工后,项目法人应报请水利质监部门对工程作质量等级评定,试运行30天后,应向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第三十四条项目验收检查要填写受益人签字的实际受益人口和补助资金到户统计表。集中供水工程要求以自然村为单位,每村有不少于3名村民代表签字;家庭水窖、水池等工程要以户为单位签字。

第三十五条年度计划项目完成后,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县相关部门按要求整编好竣工资料,组织对每处工程进行自验,再由州相关部门组织初步验收。

第三十六条正式验收由州或省相关部门采取随机抽样办法进行,抽验乡不少于项目乡的60%,被抽验乡中每乡抽验村不少于项目村的50%,抽验工程数量不少于实施计划工程总数的50%。

第三十七条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组织领导、任务完成情况、工程质量、资金投入使用情况和工程管理等五个方面,按《农村饮水安全项目验收内容和评分标准》进行量化评分,由州、省验收组提出书面验收意见并反馈到县。

第三十八条验收评分按百分制计算,分为四个等级,总分在90分以上为优秀,80~90分为良好,70~79分为合格,少于70分为不合格。

第三十九条验收结果将作为下年度安排项目的重要依据。对验收不合格的各乡镇和项目法人,要追究责任,限期整改。

第六章建后管理与维护

第四十条要进一步加大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力度。要依法严格实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确定饮水水源保护区,因地制宜地进行水源安全防护、生态修复和水源涵养林等工程建设。要加大治理污染力度,严格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

第四十一条县水利部门依法加强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的运营管理,切实做好全县饮水安全项目的建后管理工作。对投资规模较大的乡镇集中供水工程要推行公司化管理,促进供水企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运行。对投资规模在100万元以下的工程点和村以下供水工程,要建立农民用水协会,也可以通过拍卖、租赁、承包等形式落实管护机构。农民用水协会在县水利部门的业务指导下,按照“交费维修、轮流管护、全天当班、确保运行”的办法进行管护。县水利部门与管理主体要签订责任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与责任,并加强监管。

第四十二条各工程管理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工程维修、养护、水源检测、用水、节水、水费计收、水源保护、管理体制等各项规章制度,并向群众公开收支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十三条工程管理单位和经营者必须服从水利部门统一管理,管理单位按照国家现行政策,依法经营、有偿服务、自负盈亏、自主经营。无论采取哪种管理方式,都要按规定核定供水成本,水价由物价部门核定。所收水费应首先用于工程的管理、维修和更新改造。

第四十四条工程管理单位和经营者要建立工程技术档案。归档资料应包括工程各种技术文件、财务文件、各项规章制度、水质监测记录、设备检修记录、生产运行报表等。资料应真实完整,并有专人管理,每个季度将工程损坏检修、生产运行、用水总量、收支等情况上报县水利部门。

第四十五条当供水工程设施及供水水源遭到侵犯、破坏、污染时,应按照“谁破坏、谁恢复,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责成造成破坏、污染的单位或个人及时处理、赔偿损失;对偷盗供水设施行为,按水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工程管理责任人玩忽职守造成供水工程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工程建成后,统一设立“国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标志,同时设立明白墙,将工程规模、投资、受益人数、水价及组成、管理体制及管理负责人、管理制度进行公示。

第四十八条目标责任单位要同目标管理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双方的任务与责任。

第四十九条县人民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五十条经营管理单位对无理拒交水费的用户,有权按照用水协议规定停止供水。

第五十一条对由于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机构不健全、管理人员不尽责、水费征收不到位而造成损坏和报废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不再给予资金支持。

为做好全省“十二五”期间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现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明确目标,落实任务

到2015 年,基本解决全省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的饮水问题。

按照优先安排解决氟超标、砷超标、血吸虫疫区和统筹兼顾的原则,根据国家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确定各市、县年度建设任务。积极推进集中供水工程建设,延伸集中供水管网,提高农村自来水普及率,有条件的地方发展城乡一体化供水。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落实管护主体,加强水源保护和水质监测,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二、因地制宜,科学规划

(一)认真抓好年度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批工作。 各县(市、区)要根据批准的《县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二五”规划报告》,编制年度实施方案,并由市、县级发展改革委根据相应权限于每年的4 月底前完成审批工作,其中新建、技改或扩大规模达到千吨万人以上水厂(含)必须另行编制初步设计,于每年2 月底前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审批。

(二)选择合适的供水模式。 各地要充分考虑地域特点、人口聚居、水源、水质等情况,选择适宜的工程建设形式,走城乡统筹发展、以城带乡、以镇带村的路子。在城镇周边依托城镇现有自来水厂延伸管网;在人口居住较为集中的平原地区,主要以地下水为水源,兴建规模较大、集中连片供水的中心水厂,供水到户,发展农村自来水;在丘陵地区,可利用水库等现有水源工程,建设适度规模的联村或乡镇自来水厂;在人口居住较分散的山区等地,采取引小型水库水、山泉水等形式,兴建简易小型自来水工程。要切实做好水源的勘测论证工作,选择稳定可靠的水源。

(三)建立水质检测体系。 以县为单位建立农村饮水安全水质检测中心,到“十二五”末基本建立全省农村饮水安全水质检测体系。各县(市、区)要科学编制《县级农村饮水安全水质检测中心建设实施方案》,按照“整体规划,分期实施”的原则,纳入年度实施方案,建立水质保障长效机制。

(四)加强技术指导。 各地要加强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充分调动设计院所以及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的技术力量,严把前期工作质量关,确保工程建设质量。三、多方筹措资金,保障建设需要根据国家现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标准和资金补助标准,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县,中央承担80% ;其他县,中央承担60%。地方承担的部分,省级分担50% ,其余投资由项目所在市县政府承担。各级都要积极拓宽投资渠道,确保工程建设资金需要。

(一)积极争取国家支持。 抓住“十二五”期间国家加大水利投资的有利时机,加快前期工作力度,确保2015 年基本解决全省农村饮水不安全问题。

(二)足额落实配套资金。 省级财政将足额承担省级配套资金;市、县应承担的资金,由市、县财政按省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和配套额予以落实。

(三)广泛吸纳社会资金。 各地要继续探索多层次、多渠道、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大力推进市场化运作。列入国家规划范围内的受益农户不再承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主体工程的配套资金,仅承担入户材料(入户水表及以下部分材料)费用。

四、加强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强化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所有工程都要组建项目法人,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制和技术责任制,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并要落实建后管理主体。(一)严格把好前期工作关。工程设计方案必须由有相应专业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要在科学确定饮用水水源的前提下,按照技术可靠、造价合理、操作简便的要求,采用适宜的技术方案。同时,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标准。每个工程都要建档、立卡、编号,明细到村和解决人数,实行名册管理。县级以上水利部门都要按照水利部的统一要求建立农村饮水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项目的信息化管理。

(二)严格把好建设关。 施工单位要具备相应的资质。工程施工必须依据审批的设计方案,严格项目管理,杜绝层层转包或违法分包。在实施过程中,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要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集中采购制、资金报账制、竣工验收制等“六制”和用水户全过程参与模式。所需管材、供水、机电和消毒设备等要进行集中招标采购,确保质量;建设资金实行报账制,专款专用。工程建设前和建成后都要进行水质化验,同时必须安装消毒设备且确保正常使用,保证水质达到农村饮水安全标准。

(三)严格把好验收关。 项目竣工后,由县(市、区)按照《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办法》及时整理材料,进行自验。自验要有受益群众和监督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和水利部门负责人参加并签字。在自验合格的基础上,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并报省水利厅备案。省水利厅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等有关部门进行抽验,并将抽验结果及时通报全省。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要限期整改。各地要建立健全工程档案,建成的工程要设立标志,标明工程名称、建设时间、投入资金、受益范围、施工单位、监督单位、主管部门及负责人等。

(一)落实管护主体。 县级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责任主体,负责制定和落实好本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在工程建设之前,必须先明确管理体制和管理人员,在充分尊重受益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工程管理办法,确保工程良性运行。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以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由所有权人确定经营模式和经营者(供水单位)。所有权人与供水单位应当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由各级财政投资形成的资产,由县级人民政府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 镇) 人民政府行使国家所有权。

(二)强化行业监管。 农村饮水工程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应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不得改变工程用途。由个人为主投资兴建的水厂,要通过与政府签订合同明确权利与责任,对社会公益事业承担义务。国家投资建设的集中供水工程,可以依法通过承包、租赁等形式转让工程经营权, 转让经营权所得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实行承包、租赁等方式经营管理的,要规范程序,依法签订合同,按合同办事。供水单位接受水利、卫生、物价、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建立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制度,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的监督、质询和评议。供水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确保安全生产和正常供水,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要按照市场经济规律,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把职工收入与岗位责任和工作绩效紧密联系起来。

(三)合理制定水价。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保本微利、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供水单位应当在供水管道入户处安装质量合格的计量设施,并与用水单位和个人签订供水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入户计量设施的正常使用,并按时交纳水费。逾期不交的,供水管理机构有权按合同约定加收滞纳金等方式进行处理。供水单位要定期向群众公布水价、水量、水质、水费收支情况,确保群众吃上“放心水、明白水、安全水”。

(四)实施扶持政策。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护专项经费,并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作为公益性项目纳入当地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优先安排,保障土地供应。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企业投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经营所得,依法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行的其他税收优惠,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六、加强领导,密切协作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是当前农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之一,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一)切实加强领导。 全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政府要层层分解落实建设任务,签订目标责任书,责任到人。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的责任主体,对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负总责。省政府已将农村饮水安全覆盖率列入市、县政府目标考核范围,各级要认真组织检查考核。对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市县,将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工程建设过程中,应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监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情况。

(二)加强部门协作。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点多面广,任务艰巨。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搞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环境保护、价格、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饮水安全的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农村饮水安全的相关工作。

用水管理制度

一、安全用电、节约用水人人有责。

二、水电安全工作是小学的重要工作,水电工要严格按规范要求操作,保证正常的水电运行,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

三、未经小学同意,不准随便接线接管,确保线路管道畅通。

四、各种水电设施、设备要经常检查、维修保养。

五、遇管道阻塞,水笼头破损,水管破裂,电灯损坏,路灯不亮,要及时维修。

六、遇停电、停水等情况,要采取应急措施,保证食堂等部门及时供应上水电。

七、若发生紧急情况,不能急时排除故障,必须做好安全防范措施,挂上警示号牌,确保安全。

八、安装和维修电器设备线路,必须由电工按《电力设备技术规范》进行操作,安装接电时需向用电管理部门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由电工负责施工。

九、因工作需要必须架设临时用电线路的,应由使用部门用电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安装,安装的临时电气线路必须符合电器安装规范的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用电,用后及时拆除。

十、临时电器线路使用期间,由使用部门监督,电工负责维护,操作人员停止使用时必须及时切断电源,临时电器线路限期使用,最多不得超过一周,确需延期使用的必须办理延期审批手续,否则由电工按期拆除。

十一、非电工人员严禁拆装、挪移临时电气线路,否则造成事故的,由使用部门负责人与肇事者承担全部责任。

十二、电器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并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由专业人员负责维修,工作结束后必须切断电源,做到人走电断。

十三、每季度对电气线路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维修,并做好记录。

十四、明火作业管理

1、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

2、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办理《明火作业许可证》,许可中应注明动火级别、申请部门和动火部位、动火人及监护人、明火作业理由、现场实施安全措施状况、动火时间和地点等内容。不得擅自变更明火作业的时间地点。

2、明火作业现场应落实现场监护人,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3、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4、每天作业完毕,应清理作业现场,熄灭余火和飞溅的火星,并及时切断电源。保卫部门对清理完毕的现场进行检查。

5、未经批准私自动用明火的,保卫部门应责令其停止动火作业。

十五、宿舍内严禁使用电褥子、电炉、电暖器等电热设备,严禁使用蜡烛、酒精炉、液化气罐等。

十六、教学楼、实验室、图书馆、礼堂、宿舍楼、食堂等重要场所,严禁吸烟。

十七、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等有外漏插座的用电部位,用后及时断电,严禁带电空载运行。

十八、照明灯具要严格管理做到人走灯灭,严禁长明灯。

用水管理制度

为加强学校用水用电管理制度,保证安全,防止浪费,节约开支,对学校办公用水用电作如下规定:

1.全体教职工和学生应树立安全、节约用水用电意识,爱护水电设施和设备,做到人离断开所有用电设备的电源,防止浪费和杜绝安全隐患。

2.用电线路和设备要经常检查,发现线路老化要及时更换,破旧开关及时更新,防止漏电、触电。冬季各办公室应关好门窗。

3.各办公室禁止使用电烤炉、电饭煲、微波炉、电水壶等大功率电器设备,所有用电设施必须贴有总务处签发的许可证,禁止私拉乱接。

4.禁止私人电动单车在校内使用公用电源充电。

5.凡有晚自习的年级,只允许在规定时间内使用相应的电器。

6.各教室放学后要及时切断电源,光线很好的晴天不允许开灯。用电操作要严格、规范。各班电灯、电风扇等要及时开关,并注意安全。

7.特殊情况须使用空调和其它电器的须经主管校长、总务处同意。学校的公共饮水设施、水源等要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防患措施:定期检测水质、定期消毒、水井加盖等。

8.各办公室均应建立值日制度。负责值日的教师,下班前做到关门窗、关电源、关水阀。负责值日的行政干部要检查办公室的“三关”情况,发现违犯规定者作好记录由学校处理,水电工、校产管理员每日要对全校水电设施巡查两次,并及时维护。

农村自来水用水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确保其良性运行,依据国家水利部《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卫生部《关于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省发改委和省水利厅《*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全部资产为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占为己有、变卖、出租或转让。

第三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的主管部门是工程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运行管理单位是工程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行业管理部门是县水利局。县水利局所设*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处是具体负责工程维修养护单位。乡镇水管站是协调监督单位。

第四条供水管理站要成立供水管理小组,一般由5—7人组成。小组成员由村委会推举、村民认可的办法产生,并选一名具备管理条件的人做管理者,专门负责管理站的日常管理,确保正常供水。

第五条供水管理站周围50米内不允许有厕所、猪圈、鸡舍、粪坑等污染源。主管部门和运行管理单位要负责划定管护范围,防止污染。

第六条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必须保证管理房、机电设备、管网、水井等资产完好无损,保持正常运行状态。

第七条对确定的管理者必须进行身体健康检查,要持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颁发的健康证上岗,并建立健康档案,每年进行一次体检,如发现有传染病,应立即离岗治疗。非管理者禁止进入供水设备间。

第八条农村安全饮水管理者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不允许未成年人和年老体弱的人看管操作供水设备。供水设备必须由管理者本人操作,违反本规定造成一切后果由被指定的管理者负全部责任。

第九条农村安全饮水管理者要接受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处的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不接受培训指导、不按操作规程操作及管理不善的管理者,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处可向运行管理单位提出建议更换。因违规操作造成设备损坏和经济损失的,由管理者负全部责任。

第十条农村安全饮水管理处要按规定保证农户供水时间,不得擅自停水、拖延供水时间和减少供水量。因特殊情况或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农户。

第十一条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不得私自抬高收费标准,更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

第十二条管理人员要负责井房周围环境卫生监管,保持环境清洁,防止污染水源。

第十三条维修养护费用的具体分担办法是:供水滤料再生、水泵、电控等设备的维修和更换,由管理处负责。管网损坏的,由村屯负责挖掘和回填土方,由管理处负责购材料焊接。用水农户室内管件及设施损坏的,由用水农户自行维修。运行期间发生人为损坏的,维修费用由运行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第十四条合理确定水费价格。水费价格构成包括电费、正常养护费、冬季取暖费、管理者工资等供水费用。价格产生办法,由乡镇组织村组根据实际供水费用测算,经民主讨论合理确定。

第十五条供水电费价格要严格按照省发改委、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农村饮用水工程用水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发改价格联字[2006]889号)要求,依据县物价局核定的价格执行,不得擅自抬高电费价格。

第十六条水费收缴的标准要公开、收支帐簿要公开,自觉地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七条对运行管理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做出处理。对设备或管网出现故障的,能自行维修的运行管理单位要在4小时内处理完毕。需管理处维修的,要在4小时内报告到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处。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处接报告后,无特殊情况,一般要在12小时内到现场维修处理。

第十八条原则上连续停水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周。超出的,乡镇主管领导要及时向县政府做出书面报告。同时,按维修责任范围由责任方及时向县政府说明情况,并承诺设备恢复供水运行的时间。对报告不及时、处理不利,造成后果影响严重的,县政府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者的`责任。

第十九条供水管理站要制定运行管理制度。发现私拉乱接输水管道及违规操作的,要按规定由屯供水管理小组负责处理。严重违规或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乡镇作为主管部门,乡镇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乡镇主管领导是具体责任人。乡镇党委书记每季度至少要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工作。主管领导每月至少要走访一次供水村屯,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有供水屯的村党总支书记要全面掌握供水运行情况。乡镇要对供水管理人员实行工资挂钩,发现问题视其情节扣发工资。。

第二十一条县水利局作为县水行政管理部门,要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指导监督工作。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处具体负责监督检查设备管网的运行情况,负责设备、零部件的登记建档及设备检修、供水滤料的再生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县农村安全饮水主管部门要定期向县卫生、环保等部门提出水质检测申请。县卫生、环保等部门要按规定及时检测并提供检测报告。

第二十三条县财政部门要按计划及时向农村安全饮水管理处拨付维修管护费用,保证所需资金足额到位。

第二十四条县电业部门要按有关文件规定标准收取电费,并按管理范围及时维修线路及相关设备。

用水管理制度

随着教学的深化发展,工作、教学及生活等各方面设施的更新和改善,校内电用量大增。除了大量的正常用电之外,尚有不少浪费水、电的现象,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为了合理用水、用电,杜绝浪费,防止事故的发生,制定如下办法:

1、增强师生安全用电的意识,全体教职公共管,消除隐患,合理用水、用电,把消耗降到最低水平。

2、电工要经常检查供电线路和公共用电设施,发现故障及时排除,保证校内电的正常供应。

3、各班级应指定专人负责本班教室电灯、电风扇的使用和管理。若发现不合理用电(如:教室中无人而不关灯、不关电风扇;室内光线充足时不关灯;教室中人数少而灯使用多等),视情节轻重,每次赔偿5—30元。损坏用电设施者,应赔偿维修工料费外,还处予5—30元罚金。

4、各部门、班级或个人因工作需要使用公共场所及设备时,要注意安全用电、用水。使用结束时,要随手关电、关水。若失职造成事故或损失,有关人员应负经济责任。

5、各处室、各年段室、各实验室、各部门要注意电的合理使用和管理。室中无人时应关灯。下课、下班时要关灯,防止发生事故,避免不必要的损失。若管理不当造成事故或损失,有关人员应负经济责任。

用水管理制度

一、学校总务处负责管理学校师生的生活用水和饮用水。

二、为确保学校饮水安全,学校师生的生活用水一律使用学校提供的各类用水。

三、学校要经常对学校的供水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修保养,确保管道畅通。要不定期地对师生饮用水的水质进行监测,发现自来水被污染等情况,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关闭水源,及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四、若遇管道阻塞,水笼头破损,水管破裂等情况,要及时维修,排除故障,保证学校正常用水。若发生紧急情况,不能急时排除故障,造成停水等情况,要采取应急措施,保证学校的用水安全。

五、未经学校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改接供水管道。

六、用水安全工作是学校的重要工作,必须严格按规范要求操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随时巡查,及时发现问题,杜绝用水安全事故,确保学校用水安全。

七、学校师生要节约用水,珍惜水资源,对于无故浪费水现象,对浪费进行处罚及教育。

农村学校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维护学校稳定,确保全校师生饮食饮水卫生和身体健康,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饮水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一、依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加强学校卫生饮用水监督检查的通知的要求,成立“预防饮水突发事故和水源性的传染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配备兼职饮水卫生管理员;制定《饮水突发事故和水源性的传染病应急处理预案》。

二、我校严格执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做到:

1、由专人负责学生饮用水供应,以经检测的自来水供应为主。

1)供水的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要求,定期接受水质监测检查。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烧水间,防止人为破坏水源,由专人负责。

2)用于烧开水的设备有效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由饮用水管理组织机构监督检查。

3)负责烧水和供水人员必须具有有效健康合格证。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作为兼职水质监测员。

4)全自动电热开水器和盛装饮用水的器具必须做好定期清洗消毒,建立操作规程和清洗消毒书面记录,清洗消毒专人负责,必须具有有效健康合格证。

2、在校内醒目位置设置饮水卫生公告,告知学生饮水安全须知。

3、小卖部销售的饮料、饮水必须索取供货单位有效食品卫生许可证,采购货物要查看生产厂家、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和有效期,同时用肉眼检查饮料的质量和外包装。严禁小卖部出售无质量安全保障产品。

4、学生科、各班主任做到:

1)教育学生注意个人卫生,做到自带杯具保持干净。不得将个人杯具转借他人。

2)教育学生不饮生水,提倡喝开水,少喝或不喝饮料。

3)一旦发现水质出现异色异味等,要立即停止饮用,并向卫生室或总务处报告。

5、饮水卫生管理员对供水全过程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并有相应的记录。

6、发现饮水污染事故和水源性的传染病现象,立即启动《饮水突发事故和水源性的传染病应急处理预案》,停止师生的饮用水供应,包括饮用桶装水或小卖部的饮料,并保护好水源,等待有关部门前来检测。同时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和卫生系统防疫部门,最大限度地减小损失。

7、各级各部门责任人因工作玩忽职守、渎职将追究责任。

8、因供水源污染或桶装水污染,出现重大饮水事故,要彻底查清原因,任何环节出现问题,将追查到底,找出责任人并处罚。

用水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幼儿饮用水卫生,保障幼儿的饮水安全,依据《生活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管理制度。

2、每天为幼儿准备充足的开水,做到冬暖夏凉。

3、管理员每天为各班准备足量的开水,并注意适温。

4、保温桶必须每天清洗消毒。

5、幼儿喝水的水杯一人一杯,每天洗净消毒。工作人员不使用幼儿水杯。

6、提供幼儿饮水空间,保证幼儿自由饮水。指导幼儿科学的饮水方法,养成幼儿良好的饮水习惯。

7、幼儿园对饮水设施定时进行维护,保证饮水设施的正常使用,密切关注教师、幼儿饮用水安全。

8、园长和班主任为饮用水安全责任人。

用水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保证生活饮用水(以下简称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城市供水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建设部主管全国城市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镇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第五条国家鼓励有益有于饮用水卫生安全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制开发和推广应用。

第六条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七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还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方可供水。

第八条供水单位机关报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必须有建设、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公共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第九条供水单位应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第十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有水质净化消毒设施及必要的水质检验仪器、设备和人员,对水质进行日常性检验,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检测资料。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其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人员上岗的资格和水质日常检测工作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的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不得上岗工作。

第十二条生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生产和销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无批准文件的前款产品。

第十三条饮用水水源地必须设置水源保护区。

保护区内严禁修建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及一切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行为。

第十四条二次供水设施选址、设计、施工及所用材料,应保证不使饮用水水质受到污染,并有利于清洗和消毒。

各类蓄水设施要加强卫生防护,定期清洗和消毒。

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情况另行规定。

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单位必须取得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后,方可从事清洗消毒工作。

清洗消毒人员,必须经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十五条当饮用水被污染,可能危及人体健康时,有关单位或责任人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滥测工作。

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由该行政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行政区域的,由供水单位所在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该供水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铁道、交通、民航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卫生监督机构,行使卫生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饮用水卫生监督职责。

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项目时,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做好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的水源水质监测和评价。

第十八条医疗单位发现因饮用水污染出现的介水传染病或化学中毒病例时,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防疫机构报告。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污染事故对人体健康影响的调查。

当发现饮用水污染危及人体健康,须停止使用时,对二次供水单位应责令其立即停止供水;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会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停止供水。

第二十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六规定的管理范围发放,有效期四年,每年复核一次。

有效期满前六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换发新证。

《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的申办按《城市供水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必须进行卫生安全性评价。

与饮用水接触的防护涂料、水质处理器以及新材料和化学物质,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卫生部复审;复审合格的产品,由卫生部颁发批准文件。

其他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报卫生部备案。

凡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进口产品,须经卫生部审批后,方可进口和销售。

具体管理办法由卫生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凡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以及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经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已不符合卫生许可证颁发条件或不符合卫生许可批准文件颁发要求的,原批准机关有权收回有关证件或批准文件。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饮用水卫生监督员,负责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聘任饮用水卫生检查员,负责乡、镇饮用水卫生检查工作。

饮用水卫生监督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发给证书,饮用水卫生检查员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发给证书。

铁道、交通、民航的饮用水卫生监督员,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发给证书。

第二十四条饮用水卫生监督员应秉公执法,忠于职守,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二十五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对供水单位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

(四)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五)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擅自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的。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或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规定进行日常性水质检验工作;

(三)未取得《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擅自供水的。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集中式供水:由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由输水管网送至用户的供水方式(包括公共供水和单位自建设施供水)。

二次供水:将来自集中式供水的管道另行加压、贮存,再送至水站或用户的供水设施;包括客运船舶、火车客车等交通运输工具上的供水(有独自制水设施者除外)。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凡在饮用水生产和供水过程中与饮用水接触的联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管件、防护涂料、水处理剂、除垢剂、水质处理顺及其他新材料和化学物质。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从事净水、取样、化验、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及水池、水箱清洗人员。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卫生部、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农村工程管理制度

为加强全县农村饮水工程管理,保证农村饮水工程发挥最大效益,保障人民群众生活生产安全,根据《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县水利局负责全县农村饮水工程的统一监管工作;农村饮水工程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饮水工程的具体管理工作;具体由所在行政村负责日常管理。

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宣传节约用水知识;

2、按要求办理取水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及生产经营所需的各类证照;

3、依法保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护供水设施安全;

6、定期向县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水质检测报告和运行报告,真实反映供水单位的生产经营状况。

(二)供水管理单位与用水户签订供水协议,按协议规定供水。由于工程施工、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供水管理单位将提前通知用户;因发生自然灾害或供水工程发生不可预测事故而不能提前通知用户的,供水管理单位在积极抢修的同时,及时通知用户。

(三)农村饮水工程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责任心和职业道德,相关人员须接受专业的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四)直接从事供水工作的人员,必须建立健康档案,定期进行体检。如果发现有传染病患者,应立即治疗或调离岗位。

(五)保证供水工程在运行中操作无误,管理安全,无事故;

(六)维护供水工程周边环境清洁卫生美观,基础设施配套齐全。

(一)在供水构筑物、管道、单个水池和泵房保护范围内不得修建影响供水的`其它建筑物,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动、破坏和侵占供水设施。在供水管线3米以内严禁取土、堆放物料、垃圾、植树和建设永久性建筑等。

(二)供水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3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生活区和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不得修建污水渠道。

(四)工程受益村组和各用水户在冬季对村级管网、进户管道和水表要采取保暖措施,防止冻裂损坏。因管理不善,配水管网破裂,造成房屋、道路、农田等水损失以及人身安全的,其责任和后果由其自己承担。

(五)工程水泵房设备等由专职管理员负责监控、操作、清洁及日常运行巡视。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水泵房,严禁非管理人员操作各种开关、按钮。各类控制开关、按钮、阀门应有明显操作标志,标志简单易懂,正确无误。

(六)水池人孔必须加盖加锁,锁匙由专人保管;水池溢流管口、通气孔口应有防蚊虫进入的不锈钢网;溢流管、排空管不得与下水道直接相连。

(七)水池每年按规定至少清洗一次,并有清洗记录和清洗后卫生部门出具的水质检验报告单。

(八)供水设施周围环境保持清洁卫生,不得有污物堆积和杂草丛生,排水必须通畅。

(九)供、管水人员必须掌握相应的卫生知识及预防措施。如出现饮用水污染隐患或事故,必须及时报告、及时处理,不得造成污染所导致的疾病发生。

(十)发生卫生突发事件时,应立即停止供水活动,及时抢救中毒人员(事件病人),并负责保护好事故现场。供水管理单位要积极配合卫生部门进行现场事故调查,控制事故蔓延。

为保证农村饮水工程长期发挥效益,除分散供水工程外,所有的供水工程都应当安装水表,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坚持计划用水、节约用水、超定额用水加价计收水费和季节浮动水价等原则,其水价由县级物价、水利、财政部门按照《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四号令,20xx年)等文件制定。

(一)农村饮水工程的水价原则上由成本和合理利润构成。供水成本包括以下六部分。

1、供水工程运行人员、维护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工资福利;

2、提水及加压等机械所耗用的燃料及动力费;

3、日常维修管理及净化处理所用的材料费用;

4、按规定提取的折旧费和大修理费;

6、按规定应列入供水成本开支的其它费用。结合我县实际情况,供水成本包括管护人员工资福利、管理费用、提水及加压所耗的燃料及动力费、水净化处理材料费用、折旧费和大修理费。

(二)水价核定中,计费水量要按工程实际用水量计算。水价按水的用途分类核算,最低价格不能低于成本水价。

(三)水价要以公示栏的形式向社会公开,增加透明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一)农村饮水工程实行计量收费。严格执行抄表计量收费制度。用水户均要安装经质量监督部门校准的水表,按量付费。原则上每月抄表收费。也可根据本村实际,在每月抄表、管线巡查正常的前提下,两个月收缴水费一次。

1、各村、企事业单位、学校安装的总表与分表抄收数字不相等时,分摊水损。供水进户的户户安装水表,以表计量。

2、用户在接到供水收费通知单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交清水费。逾期未交的,可加收滞纳金甚至停止供水。

3、供水管理单位应对所有用户按最低用水标准核定基本用水量,用户实际用水量超过基本水量的,按实际用水量征收水费;用户实际用水量不达基本水量的,按基本用水量征收水费。

4、供水管理单位应对所有用户按平均日用水定额核定最高用水量,用户实际用水量未超过最高用水量的,按实际用水量征收水费;用户实际用水量超过最高用水量的,超出水量要加价,实行阶梯水价。

(二)管理单位每月按规定的时间抄表、收费。因水表发生故障致使计量不准或不计量等非人为情况时,可采用下列方法计算收费。

1、参照上月水量计费。

2、按前几个月的平均数计费。

3、按实际人口、牲畜用水定额计费。

4、按基本用量计费。

(三)管理单位或用水户认为计量设施不准,可随时进行校验,对既不校表、又不按规定缴纳水费的,管理单位有权停止供水。

(四)农村饮水工程的水费收入主要用于工程设施的管理、维修、更新、改造、集体福利基金等项开支。集中供水工程的折旧费、大修费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设专户、按工程列专账管理;小型提引水工程的折旧费、大修费由村委会、饮水户协会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摊派、截留和挪用水费。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定期公示水费收缴情况。

(五)确定的水费标准,可随着物价指数、供水量及其供水成本的变化由县级物价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整。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供水管理单位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限期改进,并可处以停止供水、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1、村级管网或进户工程漏水,多次督促不修复者;

2、私自接水、窃水者;

3、拒不交纳水费者;

4、私自拆迁供水设施者;

5、擅自提高供水水价者;

6、毁坏供水设备设施者;

7、切断电源、水源,影响供水工程运行者;

8、破坏水源、污染水质者。

(二)供水管理人员凡有下列情形者,视其情节,由主管部门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罚款、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1、擅离岗位,无故停水断水者;

2、玩忽职守,违章操作,致使设备损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

3、贪污挪用水费,或以权谋私者;

4、对水源水质监管不力,酿成恶果者。

5、除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以外,供水工程停水时间不得超过三天。超过三天者,有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本制度由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二)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用水管理制度

学生因喝不洁饮用水引起学生身体不适、包括恶心、呕吐、腹痛、腹泻或因学生剧烈运动后喝水过量、过急造成血液循环加快,心脏负担加重,突然休克等。

二、

1、总指挥:吕xx(第一总指挥)甘xx(第二总指挥)左xx(第三总指挥)发生安全事故,立即赶到现场进行指挥。一般情况下由第一总指挥吕xx负责,如第一总指挥不在校,则由第二总指挥甘xx负责,如第一、第二总指挥不在校,则由第三总指挥负责。(三位总指挥不能同时不在校)

2、联络员:刘xx、杨xx

负责向县教育局、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医院等联系,通知学生家长。

3、秩序维护及应急处理:

(1)、徐xx、邹xx、陈xx、陈xx、罗xx、陈xx、杨xx、肖xx负责维持学生的秩序并组织进行应急处理。

(2)、各班班主任维持全校其余师生秩序,避免引起混乱。

三、

1、马上请有腹痛、呕吐、腹泻现象的学生了解情况,是不是在外面吃过其他东西。

2、学校马上组织车辆、人员把有腹痛、呕吐、腹泻的学生送医院治疗。

3、马上向教育局、卫生防疫部门汇报情况。

4、还有询问发现学生有腹痛、腹泻、呕吐现象,继续马上送医院治疗。

5、通知学生家长并向家长说明发生情况,要求家长到医院。

6、把学生饮用水封存,报卫生防疫部门检测。

三、

1、必须喝经过卫生检疫部门检验合格的净化水。

2、学校供应饮用水应有专人负责卫生检查。管理人员每年定期体格检查,符合饮食从业人员健康要求的才可上岗。

3、学校每学期必须对净水设备进行清洗、消毒。

4、学生喝水必须自带杯水,不允许与别人合用一个杯子。要求学生自己使用的杯子经常清洗、消毒。

5、教育学生喝水讲文明,遵守纪律。不要相互争抢、嬉闹。喝水不能过急、过量,剧烈运动后更不能过急过量。

农村户籍管理制度

结合户籍转移,系统建立土地、住房、社保、就业、教育、卫生支撑保障机制,逐步消除城乡户籍待遇差距,促进城乡户籍制度融合,推进城镇化加速发展。

1.对农村居民整户转为城镇居民的,允许自转户之日起3年内继续保留承包地、宅基地及农房的收益权或使用权。在承包期内允许保留林权。鼓励转户居民退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及农房。对自愿退出宅基地使用权及农房的,参照同时期我区征地政策对农村住房及其构附着物给予一次性补偿,并参照地票价款政策一次性给予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及购房补助,今后征地时不再享有补偿权利。对自愿退出承包地的,按本轮土地承包期内剩余年限和同类土地的平均流转收益给予补偿。

2.家庭部分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保留其在以后整户转移中获得宅基地及农房、承包地的相应补偿或收益的权利,不再享有分配宅基地的权利。待家庭成员整户转为城镇居民时,退出宅基地及农房、承包地并享受相应补偿。

3.区土地整治储备中心负责对农户退出的承包地、宅基地和农房进行补偿和处置。其中,退出的宅基地、承包地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内的,由国有土地储备机构承担补偿费用。建立农村土地补偿周转金,用于农户退出的承包地、宅基地和农房所需资金的周转。

4.区土地整治储备中心应积极盘活利用转户退出的土地。按照规划及用途管制、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的要求,对退出的承包地加大国土整治力度,促进承包地向经营大户、龙头企业流转,实现规模经营,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土地产出水平。退出的宅基地,在优先保障农村发展建设用地需求的前提下,通过增减挂钩、地票交易等方式,显化其资产价值。产生的地票及大宗的承包地、林地使用权可在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交易。

1.将符合条件的转户农村居民纳入我区公共租赁房、廉租房等保障范围,改善稳定就业农民工、新毕业农村籍大中专生、新退役农村籍士兵等无房或住房困难人员居住条件,鼓励有条件的转户居民购置普通商品房。

2.我区城镇规划区域内农村居民,具备条件的可转户进入我区统一规划建设的集中居住小区。加大我区城镇规划区内转户集中居住小区、农民工公寓投入和建设力度。集中居住小区、农民工公寓建设用地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并比照廉租房、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公共租赁房等保障性住房,享受免交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等相关优惠政策。

1.本市籍农村居民整户转为我区城镇居民,自愿退出宅基地,其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员,可参照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所需资金由国土部门核准的退出宅基地的补偿费代缴。退出宅基地的补偿费不足以缴纳的,差额部分由个人自筹资金缴纳。若代缴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退还给转户居民。

2.本市籍农村居民家庭部分成员转为我区城镇居民,在劳动年龄段的,可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统一参保并按规定缴费;没有用人单位的,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达到规定条件的,享受与城镇企业职工同等的养老保险待遇。

3.依法被征收土地落户我区的转户居民按照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办法参加养老保险。我区过去已征(占)用地未转非人员、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淹没失地人员,在完善征地审批及农转非手续后,参照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办法参加养老保险。

4.本市农村籍大中专学生在校期间转为我区城镇居民,并随家庭一起退地的,可参照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办法参加养老保险,建立养老保险关系,工作后接续参保。

用水管理制度

为了保证安全、高效、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华电青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单位)三期2×300mw级供热机组扩建工程建设,实现水电资源的合理配置,做到计划、安全、节约用电、用水(包括生活用水)、用汽,特制定本规定。

所有参与本工程建设的施工承包商的用水、用电、用汽必须遵守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4.1三期办是施工用电、用水、用汽的协调部门,负责整个工程用电、用水、用汽设施的规划、建设和技术协调工作,负责审核施工承包商用电、用水、用汽计划及负荷分配方案,对各施工承包商的用电、用水、用汽量进行统筹安排,并根据量的变化及时作出相应调整,负责电量及水量的计量配合工作。

4.2各施工承包商负责施工范围内的施工用电、用水(包括生活用水)、用汽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及技术管理。

4.3管路、线路的架设与维护。

4.3.1供水主管道由建设单位负责敷设,引至施工区域;施工区域内管道的安装、维护由施工承包商自行负责。

4.3.26kv施工电源变压器一律采用箱式变电站,变压器进出线必须采用电缆,建设单位负责提供电源至变压器高压侧,变压器装设的所有费用(高低压电缆、箱式变电站、计量装置等)由施工承包商负责。

4.3.3施工变压器的台数、安装位置与容量必须符合施工组织总设计的要求。各施工承包商必须按施工组织总设计的要求在相应区域内的变压器上引接电源,不允许跨区域用电。供电区域的变压器安装按以下原则划分:谁先进场先用电,谁负责安装该台变压器;若有几个单位同时进场,谁用电负荷最大,谁安装该台变压器。进场时间以建设单位要求为准,安装完的变压器必须服从建设单位统一调度,各施工承包商的用电计划以建设单位批复的“用电申请单”为准,不允许收取任何费用(电费除外)。对阻碍“用电申请单”执行的单位或个人,给予5000元~10000元的罚款。

4.3.4厂区内用电严禁采用架空线路。

4.3.5现场直埋电缆的走向应按施工总平面布置图的规定,沿主道路、组合场、固定构造物等的边缘直线埋设,埋设深度不小于0.7米;电缆沿线地面上应设置明显标志;通过道路时应采用保护套管,管径不得小于电缆外径的1.5倍。

4.3.6在施工用水、用电、用汽期间,各施工承包商负责维护各自使用的管道、线路及ii级配电箱的安全,如出现水表、汽表、电表失灵或损坏,应及时上报监理单位和三期办,否则将以建设单位三期办裁定的计量为准。

4.3.7若计量水表前管道损坏漏水,应及时维修并上报监理单位和三期办;若未及时维修,在接到监理单位和三期办通知后仍未进行抢修,当月水费按双倍收取。

5.1箱式变电站的要求:。

5.1.1箱式变电站的变压器采用油式变压器,变压器高、低压侧设有断路器,并配备相应继电保护装置。

5.1.2箱式变电站安装点应考虑有防止水淹、高空落物的措施。

5.2下列电气设备及设施应装设接地或接零保护:。

5.2.1变压器、电动机(电焊机)的金属外壳。

5.2.2开关及其传动装置的金属底座或外壳。

5.2.3电流互感器的二次线圈。

5.2.4配电装置的金属构架、带电设备周围的金属栅栏。

5.2.5高压绝缘子及套管的金属底座。

5.2.6电缆接头盒的外壳及电缆的金属外皮。

5.2.7配电盘、控制盘的外壳。

5.2.8室内外配电线的金属管道。

5.2.9吊车的轨道及铆工、焊工、钳工的工作平台。

5.3施工用电、用水、用汽设施竣工后,经监理公司和三期办验收合格,并移交完整的系统图、布置图等竣工资料,方可投入使用。

5.4凡需接引和变动较大的负荷时,施工承包商应向监理单位和三期办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接引和变动。接引前应对设备做好电气检查记录,接引电源工作必须遵守《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

5.5现场集中控制的开关柜或配电箱的设置地点应平整,不得水淹或土埋,并应防止碰撞和物体打击。负荷应标明名称,单向闸刀开关应标明电压。用电设备的电源引线长度不得超过5米,距离超过5米的应设移动开关箱。照明、动力合一的移动刀闸箱应装设四级漏电电流保护器。

5.6施工现场所有配电室、开关柜及配电箱应加锁并设警告标志。

5.7施工临时电源使用完毕后应及时拆除。

5.8电气设备不能超铭牌出力运行,闸刀型电源开关严禁带负荷操作。

5.9电气设备附近应配备充足的适应于扑灭电气火灾的消防器材;发生电气火灾时先切断电源,再进行灭火。

5.10施工承包商电工应持证上岗。严禁非电工拆、接施工用电设施。

5.11施工承包商供水母管或高压线路出现故障而影响其施工时,应及时通知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三期办,并及时找相关部门尽快消除故障或采取隔离措施。

6.1施工用水、用电、用汽申办程序。

6.1.1申请单位填写《施工用水、用电、用汽申请单》,申请单应标明使用地点、时间、容量。

6.1.2监理单位负责审查施工承包商提交的《施工用水、用电、用汽申请单》上的相关内容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并与申请单位技术人员到现场落实有关情况(计量与送水、送电、送汽方案)。

6.1.3三期办专工对《施工用水、用电、用汽申请单》进行审核。

6.1.4申请单位根据落实情况编写送水、送电、送汽方案,送监理单位和三期办审查。

6.1.5三期办负责人根据审查意见批复相关方案与申请(申请单和送水、送电、送汽方案)。

6.1.6对方案进行实施。

6.2.1施工承包商提前2天填写停止用水、用电申请单,交监理单位和三期办审批。

6.2.2监理单位专工、三期办专工与施工承包商相关人员到现场核实用水量和用电量。

6.2.3拆除或断开供水管线、输电线路。

6.3各施工承包商在施工期间如需停用或切断水、电主管线或其他单位水(电)支管(线)时,必须在停用前两天向监理单位和三期办提交申请报告,经三期办批准,按指定时间停用及恢复被切断的水(电)管(线),并向监理单位和三期办提交水(电)管(线)已恢复的'报告,由监理单位通知相关部门恢复送水、送电、送汽。

6.4三期办负责各施工承包商用水、用电价格管理,审核水电费及其差价,负责与施工承包商签订用电、用水、用汽协议。在施工承包商办理完停电停水手续后,负责水电费结算。

6.5计量与水电费的收取。

6.5.1三期办负责建立施工承包商使用水(电)量台帐。

6.5.2三期办每月10日之前组织统一进行抄表,制成报表,各施工用电单位应及时派人到建设单位办公室在报表上签字(接到建设单位通知,当天需到建设单位办公室签字,否则算自动认可),然后报三期办核算相关费用。

6.5.3若施工、安装单位对计量有疑问,可向三期办反应,由三期办组织相关部门协商解决。

6.6各施工承包商负责其分包单位施工用电、用水、用汽的计量与收费。

7.1三期办行使施工用电、用水、用汽考核权,对违反本规定的施工承包商和个人进行考核(处罚)。有关管理人员应深入工地,监督施工用电、用水、用汽情况,发现违反本规定的现象应责令其立即整改纠正,对严重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应给予处罚。

7.2施工用水、用电、用汽的有关考核按公司考核办法执行。

8.1本规定解释权属华电青岛发电有限公司三期办。

8.2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农村户籍管理制度

1、户籍制度改革后,迁入县城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一切农村学生,享受与县城居民子女同等的受教育权利,并享受农村学生原有的一切国家优惠政策待遇长期不变。同时,最大限度地创造条件,满足迁入县城和进城务工居民子女的入学需求。

2、对因城中、城西、临空经济开发区和整村扶贫推进过程中迁入县城居住的农村户口家庭子女,享受与县城居民子女同等的义务教育权利,同时按照农村学生条件享受国家一切优惠政策待遇;在升高中、高考升学过程中,保持原来农村学生身份享受国家优惠待遇政策的条件长期不变。

3、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必须把本区域内受教育人口登记变化的最新情况纳入教育统计工作之中,作为统筹安排义务教育划片招生、就近入学的依据。纳入当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及各种教育培训工作范畴和重要工作内容,教育局将指导和督促各级各类学校认真做好日常教育教学工作。

4、为解决在加快学校布局调整整合教育资源、城中、城西、临空经济开发区和户改过程中迁入县城居住的居民子女上学难问题,教育局将在今后几年多方筹措资金大力推进学前教育、高中教育、职业教育和特殊教育等领域的建设力度。计划到xx年底将平安三中建设成为一所九年一贯制学校。同时扩大高中教育规模,将平安一中由现在的50个班3035名学生,建设扩大为90个多班可容纳6000人规模的学校;力争xx年前,建成25所总面积达到38585m2入园幼儿4779人的学前教育体系;扩大职业教育招生规模,由现在9个专业1356人扩大为14个专业xx人规模的学校。此外,计划于xx年9月建设一所占地3亩,可容纳学生162人的特殊教育学校。这些项目的实施建设,将极大地巩固、提高我县的“两基”水平,满足区域内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及提高和户籍制度改革后进城居民子女的入学需求。

5、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要充分挖掘潜力,尽可能地接收需要迁入的学生就学。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收费标准,按政策规定减免有关学生费用,做到收费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

6、教育局协调各乡镇、县城各社区负责动员、组织、督促本辖区迁入公民依法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对未按规定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父母或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尽快送子女入学。

7、按照义务教育阶段划片招生、就近入学的原则,由教育局统一安排。外来创业、就业人员子女就学也按上述原则执行,其收费标准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非义务教育阶段教育招生,按县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农村户籍管理制度

按照宽严有度、分级承接原则,适度放宽主城区、全面放开乡镇落户条件,积极引导本市籍农村居民向城镇转移落户,鼓励有条件的农村居民整户转为城镇居民。

1.就近就地原则准入本区籍农村居民按照户籍就近就地原则,转为城镇居民。

2.跨区域准入。

(1)本市籍农村居民在我区务工经商5年以上,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申请在合法稳定住所迁移入户。

(2)本市籍农村居民在我区购买商品住房,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迁移入户。

(3)本市籍农村居民在我区投资兴办实业,3年累计纳税10万元或1年纳税5万元以上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合法稳定住所迁移入户。

3.其他规定。

(1)本市籍农村居民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夫妻投靠、年老父母投靠子女自愿转为我区城镇居民的,可迁移入户。

(2)我区城镇年老父母身边无子女,其本市籍农村子女可投靠迁移入户。

(3)本市籍优秀农民工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自愿转为我区城镇居民的,不受居住时间限制。

用水管理制度

1施工现场用电应从户表以后设立临时施工用电系统。

2安装、维修或拆除临时施工用电系统,应由电工完成。

3临时施工供电开关箱中应装设漏电保护器。进入开关箱的电源线不得用插销连接。

4临时用电线路应避开易燃、易爆物品堆放地。

5暂停施工时应切断电源。

6不得在未做防水的地面蓄水。

7临时用水管不得有破损、滴漏。

8暂停施工时应切断水源。

9施工用电必须符合用电操作规程,对现场的各种线路和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并将检查、抽查记录存档。

10施工机具、车辆及人员应与内、外电线路保持安全距离。达不到规范规定的最小距离时,必须采用可靠的防护措施。

11各种高大设施必须按规定装设避雷装置。

12电动工具的使用应符合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工具的电源线、插头和插座应保持完好,电源线不得任意接长和调换,工具的外绝缘应完好无损,维修和保管工作应由专人负责。

用水管理制度

一、认真执行有关卫生条例,坚持灭“四害”的常规工作,确保我校师生的`饮水安全。

二、学校饮用水设施要有案可查。保管员要明确设施所在地的位置及数量。

三、学校采取鼓励学生自带饮用水和学校补充一部分饮用水的方式进行管理,任何个人都不得自行经营饮用水。

四、保管员和责任人要对饮水设施定时进行维护,保证饮水设施的正常使用。

五、定时对饮水设施进行卫生清理和消毒。每月进行一次清洗。每三个月进行一次消毒。经常观察饮水设施内外部的卫生和水质情况,及时清除污垢,保证师生饮用水的干净和卫生。

六、消毒工作须请专业人员指导。

七、责任人须做好责任区内环境卫生,保持整洁的卫生环境。

八、定期进行除“四害”的工作,使工作区内的除“四害”的要求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防止传染病的发生。

九、责任人须对饮水设备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十、如遇上述以外的问题,及时向学校主管部门汇报,由学校统一安排处理。

用水管理制度

1生活用水由市政直供和2次加压两种形式供给。生活用水设管理责任人一名,该责任人应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卫生知识。

2水电工应每周对加压水泵及管道系统检修一次,当日值班员每两小时一次巡查,确保水源供应不停顿。市政停水或维修确需停水时须提前24小时以公告形式通知用户做好储水准备。

3整个系统应采取封闭式,以防受到污染,各水池清洗入口须加盖加锁,以确保安全,并防止非管理人员接近水源。各透气管口要采取倒口式并加网,整个系统外围应保持干净整洁,机房每星期清洁一次,水池外部每两星期一次。

4按照中山市二次供水的有关规定,对各水池进行每年两次定期清洗消毒,并由水质检测单位对水质采样化验并出具化验单,资料应齐全并由工程主任妥善保存。

5生活水系统与排水系统及污水系统隔离。

6每年对管道系统进行除锈刷漆一次,生活水系统管内的防锈除锈每年一次。

7二次供水由专门管理责任人定期巡查记录,每月底向上级汇报供水系统和水质状况。

相关范文推荐

猜您喜欢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