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概念读后感(热门13篇)

时间:2023-12-09 05:46:37 作者:文锋

在写读后感时,我们可以结合自己的经历和背景,从不同的角度分析作品中的人物、情节和主题。以下是几篇对同一本书的读后感,每篇都有不同的角度和思考,很有意思。

法律的故事读后感

看了这本书,被美国这种特有的思想方式吸引住了。

用作者打的一个比方,就是美国人,一切都想依靠收银机,而不相信别人。即使是一个很小的工作,也想要造出来个可信的工具来替代人的岗位。美国的那套法律,更是采用了收银机思想,使每一个机构之间都处于相互平衡,相互制约,而不至于哪一派得到无上的权力,而造成专权专制。这就与中国的封建制度相去甚远。美国总统做超出自己权力的事情,都会受到其他机构的约束。

在美国著名的时间事件中,就与中国古代时那种皇帝就是至高无上的思想差之太远。其中,美国总统在争取连任的时候,想探听对头下一步的计划,所以就想非法安装了监听器。而那些安装监听器的人员太不专业,导致被警察抓住。然后总统就越陷越深,一步步的犯罪想要掩盖真相,最后实在无法跳出来了。看到这的时候真是替总统着急,怎么一个超级大国的总统,连这点事都搞不定呢?看着他干什么都受到法律的约束,虽然都是违法的,但这法律也不至于如此的无孔不入吧?但事实如此,美国法律,编写的可真是无缝不补,每一处都弄得十分完美。真是跟收银机一样啊,只是为了造福人民的。

就是这么一本在美国的华人写得书,介绍了很多亲自到了美国才能感受到的内容。

法律的故事读后感

在每个人的人生中难免有犯错的时候,但我们想要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就不能犯法。我读过一些青少年必读的法律故事,其中有两个故事,我记忆犹新。在这两个故事中,主人公都是因为持刀抢劫而触犯了法律。第一个故事里主人公把学费拿到网吧玩网络游戏,但钱不够,后来起了抢劫的贼心;第二个故事是主人公在同学的诱惑下,一块到别人家抢劫。最后这两个故事的主人公都被判处了有期徒刑1至5年,缓期执行。通过上面的事例,使我懂得了:我们身为这个社会的一员,就应该遵守法律,不能犯法。父母把我们养这么大不容易,我们不能辜负了父母这么多年来的心血,更不能自以为是,应该分清楚什么事该做,什么事不该做。如果触犯法律是要付出代价的,有时会判处有期徒刑,有时会判处无期徒刑,有时甚至会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最后,我要告诫大家:我们一定要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法律的故事读后感

法律与我们同行,法律与我们作伴。我们生活在这个法律的世界里,是否真正理解法律了呢?对法律的无知,就是在伤害自己。对于林肯说过的“法律是显露的道德,道德是隐藏的法律”我深有感触。法律和道德如同一根线,在你剪断法律线是时,道德线也同时收到牵连。要知道,心中牢记法律,道德也逐渐形成了。

法律与道德是支撑这个社会的柱子。破坏这根柱子同时,也在破坏你自己的未来。或许你觉得你自己在遵守法律,但是,在你殴打同学时,已经触犯法律了。虽不满十六周岁不用服刑事责任,但也要由其监护人承担相关的民事赔偿责任。这时,你不仅为你所做的事而受到处罚,还牵连到你的家人。为你的未来添上了阴影,让人们为你的道德而感到鄙视。后悔已成了触犯法律者的代名词。要想让你的世界充满色彩,就要加强自己的“柱子”

法律是人定的,它说不可拆除他人信件阅读,那么你就安静的看自己的信件。它说不可带匕首等利器到公共场所,那么你就带上你的书去公园看。它说不可进入舞厅等伤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场所,那么就到操场上活动身体。在你遵守的同时,你的道德也在提升。道德能使一个人的未来显得跟美好,要知道“无才有德,可以培养;有才无德,坚决不用。”而那道德的源头也就是法律。

法律的世界时美好的,他总能保护每个人不受伤害。他在支撑整个世界。不要为了一时的快乐而得到一世的痛苦。或许你可以去触犯那些法律。非要去阅读他人的信件,非要携带利器到校园,非要去舞厅消费,非要去殴打别人。若真到了那个地步,我想,那可不是偷阅信件、带利器到校园、殴打他人那么简单了。那可是在危害社会,伤害自身的利益。你大可去找个律师,凭他们的三寸不烂之舌,找法律的缝隙,钻进去,就能脱离责任了。那么这个世界就不在美好,到处都有人喊冤,开始报复社会。确实,也发生过这类事。

法律的故事读后感

法制故事的读后感“法制”一个个让人熟悉的字眼。我读了一篇有关“法制教育”的文章,这篇文章使我受到了极大的感悟。俗话说“小时偷针,大时偷瓜”“小时偷油,大时偷牛。”这句话告诉了我们,如果你小时候没有养成好习惯好、的生活方式,将来就会随意地去赌博、盗窃等不良行为,不仅会让你脸上抹黑,还会破坏,腐蚀你的美好的心灵。如果你不能痛改前非,那许许多多的恶习就会在你心里扎根,而且会越来越严重,到时候,等待你的就只会是会让你失去自由的监狱。有的同学,被那些多姿多彩的网络游戏而吸引,导致整天在打游戏。还有的人的好奇去吸毒导致家破人亡。有的人违反交通规则,而出现了悲剧??所以,我们要遵守法律!

遵守法律法规,人人有责!

《法律的概念》读后感

读书的方法有很多种,选择读书方法的标准就是对阅读者而言文本的重要性,以此出发才有了精读和略读的区别。《法律的概念》这本书就个人而言有精读的必要性,原因大致如下:研习法理学绕不过的几本书之一赫然就有哈特的《法律的概念》,这点毋须多言,此其重要性一也;分析实证对于我们法学研究的重要性再日渐显现,无论是语义实证还是逻辑实证,都具有纯化某些粗糙的理论的作用,此其二也;除了以上这些客观因素,个人口味的转换也驱使着我把目光从当初本科的《为权利而斗争》们投向了一些理性冷静而又不乏睿智的文字。

读书一般是带着问题开始的,这个过程能回答很多以前的问题,也会产生很多新问题。产生问题和回答问题的过程是互动过程,二者此消彼涨,似乎无穷尽矣。在这一过程中达致了知识在质和量上的增长。读《法律的概念》就是这样一个过程的典型。因而这篇读后并不是“谈收获”的老套路,谈得更多的是体悟,收获和不解兼而有之。收获需要的是分享和检验,不解需要的是思考和回应。

《法律的概念》并不是一本畅销小说或者文坛经典,读一本学术书籍的过程期间的最考验人的就是兴趣的不间断。硬着头皮往下看固然可行,但是痛苦和郁闷也随之呈几何级数增长。我没那份定力沿着这个进路看完这本重要的书,而且我认为重要的书也不能这样对待。于是我开始尝试用一种调动起兴趣的方式阅读,这种方式不光要求“知其然”,更要求“知其所以然”。“知其然”即了解哈特的基本观点是比较枯燥的,这意味着从文本中筛选出自己所需要的信息,筛选过程当中不可避免的套用了前人的总结,从而丧失了自己阅读的独立性,结论会流于肤浅片面,而且这种工作也完全可以用比较偷懒的方式——看他人写的介绍性文章,来完成。“知其所以然”是一种与“知其然”相关的阅读过程,它所要针对的是:为什么此人会在那个时间那个地点提出这样的观点(甚或完成这样的文本)?在这种过程中,我不必把注意力仅放在《法律的概念》这个文本上,因为这本书能给的信息只是部分的,它的背景无疑更为广阔,这种广阔就意味着某种对未知信息的探求或者思考,这种以好奇为原动力的过程深深地吸引了我,兴趣油然而生。除此以外我认为,不无裨益的是,这种探求也在无意间进一步澄清以前一些认识模糊区。

不可避免的,有人还会追问“知其所以然”的意义何在。这里必然涉及对待文本的态度问题。文本提供的是什么?也许有人会说是知识,我认为这是一种绝对的看法,文本至多提供的是信息。知识这个词语包含了肯定的价值判断,而这些文本能所提供的能够符合这种肯定的价值判断吗?不然,离开了历史的解读,所谓的“知识”也许仅仅是被肢解、拼凑的信息。拿《法律的概念》来说,大多数人会认为这本书谈的是:哈特在批判奥斯汀的“法律命令说”基础之上提出的“规则说”,即国内法律是由第一性规则和第二行规则的结合构成的一个规范体系,他在坚持法律与道德分离的同时,也承认了“最低限度的自然法”,等等。并且有这种“进化论式”的感觉:哈特的观点比奥斯汀要完善。这种解读文本的方式是静态受动的。在肯定时间精力有限的前提下,这种方式有其合理性。但是如果是对自身而言甚至是对研究一门学科而言具有重要价值的文本,这种方式是值得商榷的。在这种方式里,文本的信息被我们提取,形成了某种认识。提取的过程无形中赋予了认识生命力,这种生命力“似乎在开辟原理生活实践的自身的历史和世界”,当我们以后在就该认识进行讨论时,“往往不是从这些生活现实中具体的历史事件入手,而是直接从抽象的一般理论入手,不是使理论回到生活现实,而是在远离生活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法律的故事读后感

法律现在已经成了我们维护自身利益的、保护自己的一张盾牌。看法律小故事,有助于我们学法懂法。下面就是本站小编给大家整理的法律的故事读后感,希望大家喜欢。

法律”是一个让人耳闻能详,却又不能算熟悉的字眼。加强民主与法制教育是新时期思想政治教育一项重要、艰巨的任务。

目前我国的青少年犯罪,全国刑事立案所占比例约为65%,处于“居高不下”的局面。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14-18岁青少年犯罪发案率呈上升趋势,成为犯罪的高发年龄段,也就是我们学生所处的年龄段,这也更加说明了我们学生要加强普法的重要性。且犯罪的危害性越来越大,低龄化、团伙化、暴力化、智能化等趋势越来越明显。因此,必须要致力于抓好小学生法制教育,防止学生偏常行为,落实行为规范,杜绝违法犯罪,推进学校文明建设,取得良好效果。

有的学生,被多姿多彩的网络游戏所吸引,夜以继日地玩游戏。有的还拿自己的零花钱去网吧,如果钱不够了,就偷家里的钱,去骗父母、亲戚、朋友的钱。慢慢地形成了网瘾让自己不能自拔。据专家分析,很大原因是由于迷恋游戏,现在的游戏很多都有杀人的场面,游戏者慢慢养成了随便动刀动枪的习惯,于是在生活中往往会不经过大脑思考便动手了……。

只有弘扬正气,打击歪风邪气,才能在全社会形成文明守法的浓厚氛围。所以,必须运用法律这个武器,勇于同违法行为作斗争。运用正当防卫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1953年10月的一个暖和的星期天的早晨,大约五点钟的时间,我的美女阿姨下床之后,就从这个世界消失了。”

故事一开头就直接发布了全书最高的悬念——美女阿姨从这个世界消失了!

最初,我和姬赛一样好奇,面对母亲突然失踪的打击和自身的缺陷,梧罗会变成什麽样子呢?然而,出乎所有人的意料。他却是一个聪明、坚强、热情、勇敢、豁达,具有正义感的男孩子。面对种种不幸,他没有一味的消极回避,而是选择了接受和面对,并不露任何痕迹地将内心的痛苦悄悄的掩盖起来,只是在不经意当中浅浅流露。尽管知道希望渺茫,但他的内心依然相信母亲并没有真正离他而去,某一天,他也许会突然神奇的重新回到他身边,或者用某种他们共同熟悉的方式来和他联络,给他讲述那“两个世界交会之处”的故事。这个信念给了梧罗莫大的勇气。就算在课堂上,在众目睽睽之下,被伯恩恶毒地语言刁难,他也能压制住内心极度的痛苦和愤怒,借用一个妙趣横生的故事——我的妈妈学会了隐身术,将这个刁难轻轻带过。

然而当伯恩再次伤害姬赛时,一直克己守礼的梧罗,却如同一头爆发的怒狮,狠狠教训了伯恩。

姬赛漂亮、任性,得到所有人的宠爱。因为无法承受和亲眼目睹父亲自杀的惨剧,他选择了在生活中逃避,把真相藏起来,假装它从来没有发生过。然而,真相还是透过那反反复复的恶梦提醒着她,折磨着她。

她和梧罗背负着不同的命运,却承受着相同的命运。

她渴望被大家认可的是她的本身,而不是一头徒有漂亮之名的头发。当他知道是父亲执意让她留的长发时,便把对父亲的爱和恨转移到了这看的见摸的着的东西上面,当真相再次被揪出来时,头发成了罪魁祸首。而梧罗的一句——“你只是受伤了”,让姬赛彻底清醒。多年来的怨恨都只是因为自己受伤了。

最终,姬赛和梧罗都各自找到了那“两各世界的交会之处”。阴影散去,一切都是崭新的开始。

在每个人的人生中难免有犯错的时候,但我们想要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就不能犯法。我读过一些青少年必读的法律故事,其中有两个故事,我记忆犹新。在这两个故事中,主人公都是因为持刀抢劫而触犯了法律。第一个故事里主人公把学费拿到网吧玩网络游戏,但钱不够,后来起了抢劫的贼心;第二个故事是主人公在同学的诱惑下,一块到别人家抢劫。最后这两个故事的主人公都被判处了有期徒刑1至5年,缓期执行。通过上面的事例,使我懂得了:我们身为这个社会的一员,就应该遵守法律,不能犯法。父母把我们养这么大不容易,我们不能辜负了父母这么多年来的心血,更不能自以为是,应该分清楚什么事该做,什么事不该做。如果触犯法律是要付出代价的,有时会判处有期徒刑,有时会判处无期徒刑,有时甚至会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最后,我要告诫大家:我们一定要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法律的现代性剧场》读后感

哈特与富勒的论战确实在上世纪50年代、60年代为法学史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从历史主义的角度来看,这是一场必然会发生的战斗——拥有两千年历史的自然法思想逐渐式微,被后起之秀“实证主义”逼到悬崖的边缘,正值覆灭之际,纳粹党人惊天的暴行却让这古老的思想再一次被世人所发现,拉德布鲁赫的转向也预示着双方的力量发生了新的此消彼长,没落贵族似乎在踏上复兴之路。

在读强世功老师这本小书时,我很中二地在脑海中勾勒出这样一幅画面:拉德布鲁赫站在被告席上,在他的对面是年轻的哈特“质控”他用“高级法”的方式处理告密者困局是大错特错之举,而在他身边则是富勒在为他辩护。而在辩护的过程中,富勒突然矛头一转,与哈特共同“指认”真凶——这是日本游戏《逆转裁判》某一部中极为戏剧性的桥段。虽然用来类比严肃的法学论战似乎不太合适,但是对我而言它却生动地指出了这样一个事实:无论是实证主义还是自然主义,它们都已经不是原本的样子了。新自然法学派的富勒也同样对“高级法”的说法不领情,反而赞同用“具有溯及力的法律”来破解告密者困局。

因此,强世功老师的比喻是精准的。“法律的现代性剧场”意味着哈特和富勒只不过是演员罢了,他们不是真的在彼此厮杀,而是在共同为观众出演一场好戏——在“两造对抗”背后,是对历史共同的扬弃。

法律概念读后感精选_

如果可以把书分为硬书和软书两类,那么《法律的概念》无疑使一本硬书。在阅读方式的选择上,笔者斟酌再三,基于分析实证对于日后法学研究的重要性十分明显,无论是语义实证还是逻辑实证,都具有纯化某些粗糙的理论的作用,因此,这本书对笔者还是有精读的必要的。

读书一般是带着问题开始的,这个过程能回答很多以前的问题,也会产生很多新问题。产生问题和回答问题的过程是互动过程,二者此消彼涨,似乎无穷尽矣。在这一过程中达致了知识在质和量上的增长。读《法律的概念》就是这样一个过程的典型。因而这篇读后并不是“谈收获”的老套路,谈得更多的是体悟,收获和不解兼而有之。收获需要的是分享和检验,不解需要的是思考和回应。

《法律的概念》并不是一本畅销小说或者文坛经典,读一本学术书籍的过程期间的最考验人的就是兴趣的不间断。硬着头皮往下看固然可行,但是痛苦和郁闷也随之呈几何级数增长。笔者没那份定力沿着这个进路看完这本重要的书,而且笔者认为重要的书也不能这样对待。于是笔者开始尝试用一种调动起兴趣的方式阅读,这种方式不光要求“知其然”,更要求“知其所以然”。“知其然”即了解哈特的基本观点是比较枯燥的,这意味着从文本中筛选出自己所需要的信息,筛选过程当中不可避免的套用了前人的总结,从而丧失了自己阅读的独立性,结论会流于肤浅片面,而且这种工作也完全可以用比较偷懒的方式——看他人写的介绍性文章,来完成。“知其所以然”是一种与“知其然”相关的阅读过程,它所要针对的是:为什么此人会在那个时间那个地点提出这样的观点(甚或完成这样的文本)?在这种过程中,我不必把注意力仅放在《法律的概念》这个文本上,因为这本书能给的信息只是部分的,它的背景无疑更为广阔,这种广阔就意味着某种对未知信息的探求或者思考,这种以好奇为原动力的过程深深地吸引了笔者,兴趣油然而生。除此以外笔者认为,不无裨益的是,这种探求也在无意间进一步澄清以前一些认识模糊区。

《法律的概念》是一本法理学上的经典之作,要从全书而论,比也泛泛了之。因此,笔者将从《法律的概念》对法律命令说的批判这一角度展开叙述,谈谈自己的认识。

法律是什么?这是一个经久不决的反复问题。法律概念的命令说,就是对这一问题的一种回答。把法律视为一种命令的观念,最早可以追述到中世纪的托马斯.阿奎那。基于《法律的概念》一书对法律命令说的批判主要是对19世纪著名的英国法学家、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创始人约翰.奥斯丁坚持法的命令说的批判。再此边只对此进行详细的分析。

奥斯丁在其《法理学的范围》中指出:“法律一词或所谓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是命令。”什么是命令呢?奥斯丁说:“如果你向我表示或告知一种进行或停止某种行为的希望,而当我拒绝按照你的希望去行动时,你则以一种灾难来惩罚我,因此你对我的希望的表示或告知就是命令。如此而言,作为命令的法律总是和制裁相联系的。在奥斯丁看来法律是由主权者发布的对臣民具有普遍约束力并以制裁为后盾的强制性命令,完整的法律概念由主权、命令和制裁三个要素构成,强制性则是法律的基本特征。

二、哈特对法律概念命令说的批判世纪享誉世界的英国法学家哈特,是奥斯丁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继承者。但是,他不同意奥斯丁法律概念的命令说。在《法律的概念》一书中,哈特对以奥斯丁为代表的法律概念的命令说作了详尽的批判。

哈特首先指出,奥斯丁把法律说成是主权者发布的以威胁为后盾的强制性命令相当于强盗持枪抢劫的情况:一个强盗举着手枪对一个银行职员说:“把钱交出来,否则就要你的命。”但是,强盗的命令与法律是有区别的:前者以暴力和伤害为后盾,后者以权威和权力为后盾;前者是对银行职员单独发布的,后者则是对多数人发布的。显然,奥斯丁关于法律的定义太过简单,是法律概念的简单模式。那么,如果命令说的缺点仅在于简单的话,其实就可以通过对这个简单模式添加内容,最后建立一个完善的法律概念。哈特循着这一思路,认为法律应该是这样一种命令:凡是存在法律制度的地方,就必定有这样一些人或团体,他们发布以威胁为后盾、被普遍服从的普遍命令;而且,也必定有一种普遍的确信,即确信如果拒不服从,这些威胁就可能被付诸施行。同时,也必定有一个对内至上、对外独立的个人或团体。如果笔者相仿奥斯丁把此种至上的和独立的个人或团体称为主权者,那么,任何国家的法律都将是以威胁为后盾的普遍命令,发出这种命令的人既可以是主权者,也可以是服从于主权者的那些下属们。哈特则认为,这个按命令模式完善起来的法律概念仍然是不能令人满意的,它完全无法说明现代法律制度中各种不同类型的法律。于是,哈特又从法律的内容、适用范围、产生方式和主权者四个方面对命令说进行了批判。

首先是法律的内容。在这方面,哈特指出,只有刑法才与以威胁为后盾的普遍命令存在着惊人的相似之处。但是,在一个完善的法律制度中,除了刑法之外还有许多其他重要的法律,最明显的就是授予各种公私权力的法律。

其次是法律的适用范围。在这方面,哈特的论证较为简单。他认为,根据简单的命令说模式,主权者作为法律命令的制定者,其法律只适用于他人而不适用于制定者本人。但是,关于立法,本质上不存在只针对他人的东西。在现代法律制度中,许多法律都对其制定者设定了法律义务,单就刑法规则而言,制定者也必须履行相关的法律义务。这就是法律的普遍性特征。

再次是法律起源的方式。对此,哈特指出,命令说的简单模式断言:所有的法律,如果剥去其伪装,都可显露出与立法的相似之处,其作为法律的地位归于有意的创制法律的活动。哈特认为,这种把法律的来源归于立法活动的观点也是有问题的,最明显的是,作为法律的习惯就不是以明文规定的形式产生的。

最后是主权者学说。哈特指出,主权者学说是指凡在有法律的地方,就必然有某一或某些拥有主权的人,惟有他的一般命令才是法律,他习惯地受人服从却不习惯于服从其他任何人。哈特对主权者学说批判的思路是:一是关于服从习惯的观念。他认为:服从习惯观念是主权者学说的基础,一个习惯是否足以解释大部分法律制度有两个显著特征:即一系列不同立法者拥有的立法职权的连续性以及法律的制定者和表示对该立法者习惯服从的人们死去较长时间后这些法律的持续性;二是关于法律之上的主权者的地位。他说:“我们这里将考查该最高立法者的这个法律不可限制的地位对于法律的存在来说是否必需,以及对立法权的法律限制存在或不存在能否根据习惯和服从来解释。”

哈特从以上四个方面对法律概念的命令说全面批判之后写道:把法律等。

同于主权者的强制命令这种简单模式在各关节点上都未能反映法律制度的某些特征,奥斯丁关于法律的定义是一个失败的记录。这一失败的根源就在于:命令说将法律的基本要素规定为主权者、命令和制裁,而这些要素不可能由它们的结合产生出规则的观念。

三、笔者总结。

在我国的法学理论中,一直视强制性为法律的基本特征。但是,从哈特对法律命令说的批判中,笔者受到启发,认为将强制性作为法律的基本特征是值得怀疑的。

什么叫基本特征?基本特征之基本,意即贯穿始终。

然而,强制性能贯穿法律的始终吗?回答是否定的。

从我国法学界的法学概念来看,是主张一种规范主义的法律观,认为法律是某种规范的总和。根据这种法律观,全部规范可分为两大类,即权利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当然,也可以再分出一类职权性规范,这是一种兼具义务和权利二重特性的规范。在这些不同性质的规范中,我们认为,只有义务性或兼具义务性的规范才具有强制性特征,而纯粹的权利性规范是不具有强制性特征的。因为对法律义务而言,其强制性特征是明确的、毫无疑义的。但是,权利性规范就不同了。在我国法学界,普遍认为自主性是法律权利的一个基本特征。所谓权利的自主性特征,是指权利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自己决定是享有或放弃自己的权利。因此,法律只能为公民设定权利,不能强制公民享有或放弃权利。强制性作为法律的基本特性在我国的法学界也就失去了立足之基。

至于什么才是法律真正的基本特征,笔者在哈特的书中并不能得到详细的解答,也不包含在此篇读书报告之内。

《法律的概念》是一本文辞理性冷静又不失睿智的书,在读书的过程中笔者得到了很多启发,受益颇多!在此,也希望能得到老师的指点,谢谢!

法律的作文读后感

谁也不会想到,母亲的望子成龙,换来儿子一声没有控制的猛击,她就这样倒在自己儿子的手下;谁也不会想到,一念之差,盗窃、抢劫,他没脸正眼看父母一眼,无法承受亲人痛心欲绝;谁也不会想到,他纵情于虚拟的网络世界,为满足虚荣侵犯网络安全,走上人生歧途;谁也不会想到,披着一件“温情”外衣的“网恋”令他尝到了苦涩的滋味,一刻冲动付出一生不幸;谁也不会想到,罂粟看似美艳,却邪恶地诱惑着她,摧残着她,把痛苦带向更多的家庭;谁也不会想到……唉,罪孽啊!

花一般的生命被蒙上了一层又一层的阴影,花季中的青春年华也早已黯淡,是谁偷走了他们的青春?罪恶,一切都是罪恶。当它布下陷阱的时候,你就不能再踏出一步,一步之遥,那是犯罪的深渊,当它的“魔掌”真正靠近你的时候,一切都晚了。

罪恶,还“我”的青春!

法律概念读后感精选_

“148”是普通话“要司法”的谐音,“148”法律服务是指以人民政府为便民利民而设立的148法律服务所为桥梁,以“148”为尾数的法律服务专线电话为纽带,把基层司法行政部门的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人民调解、安置帮教和普法等业务融为一体,为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提供高效、便捷、优质法律服务的公益普法专项工作。

将法律交给广大群众,送服务走进千家万户。

148法律服务的任务和目的:

“148”法律服务的任务和目的是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及民营企业、公民个人,提供法律服务,排忧解难,给社会营造人人知法、懂法、守法、依法办事的良好气氛。

148法律服务热线:

我们设立有“81928148”法律服务热线,需要法律服务的当事人随时可以拨打,就可获得所需要的法律知识和咨询服务;通过传真系统索取有关资料;还可以通过上网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地方法规。

148法律服务的主要职责:

解答法律咨询,普及法律知识;代写法律文书,代理诉讼案件;调解各种纠纷,防止矛盾激化;遵循有关规定,提供法律援助;掌握社会民情,当好党政参谋;接受社会监督,强化队伍建设。

如何获得148法律服务:

在每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2:00-5:30拔打电话81928148预约到“148”法律服务所办公室面谈,即可获得“148”法律服务。

148协调指挥中心:

“148”协调指挥中心是由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法律服务机构,它由协调领导小组、协调指挥中心、热线电话值班室、接待室、法律服务队组成。在协调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协调指挥中心具体负责指挥和管理值班室、接待室、法律服务队的工作。值班室负责接听“148”专线电话,并进行法律咨询和案件分流;接待室负责接待来访群众、解答法律咨询;法律服务队主要根据指挥中心指派提供法律服务。

哪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获得上门法律服务?

需要法律服务的当事人如果是老、幼、病、残或因其他原因有困难不能亲自到法律机构要求法律服务的,我们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指派法律服务人员上门提供法律服务。

148律服务需要交费吗?

通过专线电话咨询不需要交任何费用;需要法律服务机构提供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的,需要办理相关委托代理手续并按照该法律服务机构的收费标准,交纳一定的法律服务费用,便可获得专项法律服务,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148法律服务机构可以帮助当事人联系有关法律援助中心根据有关规定减、缓、免收法律服务费,并指派法律工作人员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服务。

法律的经验研究读后感

《法律之门》是美国各大法学院比较通用的一本法律教科书。作为法律专业人员,在研读之后,第一感觉是上大学时都干什么去了,这么好的书竟然没读?不过,晚虽晚矣,但终于已经阅读了。读后有以下拙感,籍以自勉。

法律是什么?作为法官,我们虽然每天都在运用法律,但如被问起这个问题,如何作答?我还真不知道。在我们日常处理的案件中,有两种模糊性的来源,即事实上的模糊性(发生了什么?)和法律上的模糊性(对所发生的事实运用什么法律?),而真正确定的东西在我们裁判之前是不存在的。那究竟法律是什么?美国著名大法官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说:“法律就是法院事实上将做什么的预测,而不是其他的虚伪和矫饰。”在现实生活中,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我和他的想法一样。

在司法过程中,一旦技巧和工艺占了统治地位,就会导致文牍主义的结果——对于所有遭遇这一结果的人来说,这都是一件可悲的事情。法官是工匠吗?对于法官的要求仅仅是要求其明了裁判的技术原理、解释规则、法律术语,以及推演结论和发现答案的方面,就足够了吗?答案是否定的。因为作为法官,我们有我们的价值观,我们裁判的目的是寻求正义,我们崇尚正义。何谓正义?记得罗斯柯·庞德曾经说过:“我们都需要地球,都有大量的愿望和要求需要满足。我们有那么多人,但却只有一个地球。每个人的愿望不断地与邻人相冲突或者相重叠……即使这些物资手段无法满足人民的全部需求,至少也应该尽可能地人人有份。这就是我们为什么说法律的目的在于正义。我们不以为正义是一种个人美德,我们不以为正义是人们之间的理想关系。我们以为正义是一种制度,我们指的是这样一种关系的调整和行为的规则——它将使维持生存的物资、满足人类享有物质和采取行动所需求的手段,能够尽可能地在最小摩擦与最少浪费的情况下人人有份。”依庞德之见,法律体系的设计是用来决定在物质财富和生存空间方面相互抵触的需求之中,何者应被认可和保障,何者应被否认和拒斥。法官,是上述判断的裁判者,用正义的理念指导裁判。

所以,相对于优秀的技师,法官应该具有更深层的关于价值的追求。虽然争议不是一件可以抓取或者固定的东西,但通过我们的裁判,至少可以使结果更接近正义,更趋向正义。我认为法官不仅应当是一个优秀的技师,而且亦应当是一个具有深邃思想的哲人、一个具有崇高道德标准的好人。法官不仅在适用法律,同时亦是在创造法律。

大多数美国人将法律视为解决纠纷的主要途径,尽管他们可能在这一过程中输掉法律战役和金钱,这种“诉讼爆炸”往往使人们成为了“司法帝国”的奴隶。现阶段,我国的“诉讼爆炸”亦初露端倪。前面已经陈述了法治的目的是为了规制人民在物质分配方面的行为,以最少摩擦和最小浪费来满足每个人的需求。所以,这种以法院为单一途径的解决方式,是否已经妨碍到了我们社会的法制健康?诉讼泛滥使我们的法院没有能力及时、经济而有效地施以救济,诉讼泛滥同时又使法院超越自身的能力与合法性而将触角伸向不该伸向的领域,不仅要求法院处理公民好讼喜争的鸡毛蒜皮的小事,又将法院力所不及的社会难题一股脑推向法院这个看似终极的处理方式。

有鉴于此,西方国家将目光投向了小型社会的调解机制。在美国,有美国律师协会、美国司法部、美国仲裁协会、调解和冲突解决研究会以及许多社区团体,正尝试运用以社区为基础的调解,以解决微小的个人纠纷,这将提供一个更人道、反应更灵活且更易于接近的司法形式。这种形式的纠纷解决,其抚慰与合意的性质在社会越来越多的批评对抗制审判和威胁性制裁的状况下,更具有吸引力。或许在现有法律体制的正式程序之外,某些纠纷所涉及的实体正义能够更好地实现……这仿佛与我们现在提倡的庭外和解以及法院内部要求的调解解决纠纷的方式不谋而合。为和谐社会的构建,我们应该更多地寻求法院之外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

于是,我们又回到了正义的话题。正义,作为法的目的,是个人生活与拥挤的世界里所有人的活动之间的理想化的妥协。我们的司法程序寻求这种理想化的妥协,而法院之外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则从个人活动的主体角度去发掘,让活动的个体从主观上去同意妥协。这不仅是纠纷解决的方式,更是纠纷解决的艺术。美国的法学不是没有深刻的理论,它的理论体现为一种面向民众的说理,虽没有德国哲学的繁琐和法国文学的浪漫,却有着古罗马演说家的激情和雄辩。

“法的门前有一位守门人在站岗……”而我已经从门外走进去了……。

《法律之门》读后感《法律之门》这本书,虽然只是看了书里的第一章以及前面的部分,但是感想和启发还是有很多的,我觉得这本书是需要慢慢琢磨的,需要对法哲学有自己的一些感悟才不至于读起来那么迷惑。首先,说一下我对《法律之门》这本书的总体感觉。《法律之门》给我的第一个启发是里面提倡的法律研究方法,书的作者主张,我们不能单纯学法律而学法律,而是要把法律与其他学科联系起来,从法的总体精神去理解法。我认为这一点对于我们真正学好法律是很重要的,我们看待一些法律问题时,得出的结论很多时候只停留在专业知识的层面,这样的观点往往是狭隘的,不利于我们长远的学习,所以书中提倡的研究方法值得我们借鉴。

另外,《法律之门》是一本很有味道的书,它除了让我们从中了解到一些英美法系的法律知识,更多的是指导我们去思考问题,不仅是在引导我们思考书中的问题,更多地是在传达给我们一种理念方法,让我们掌握如何来分析问题,如何从被动看书转变为主动探究。书的开篇序言中就讲到,初读本书的人可以从前言、导言和引言中获益,确实,在这些部分,也会有引起我们思考的问题。引言中,作者给我们陈述了卡夫卡的一则寓言——法的门前,第一次读了这个寓言的时候,感觉这个寓言所要表现得是法律的威严及其具有神秘性,但是,对守门人最后说门是为乡下人而设的但是乡下人最终还是没能见到法感到费解。接着,看了卡夫卡拟续的一位教士和k关于这个寓言的讨论,对这则寓言的寓意又有一个新的认识,但同时对这则寓言还是留有同样的疑问。

教士与k的争论点我认为是乡下人到底有没有被守门人蒙骗,k在开始的时候认为乡下人是被蒙骗了,而在教士与k在争论的过程中教士提出了真正受蒙骗的是守门人的说法,守门人不了解门内情况,不知道自己其实从属于乡下人,处于受蒙骗的状态,我觉得这两者都有理,但是重新审视那责寓言,我又觉得他传达给我们的是法或许是虚无缥缈的,但因为有乡下人的期待和守门人的存在,使得法的存在是必要的。讲到这里,我想讲一下对后边提到的“坏的秩序比根本没有秩序要好”这个问题我的一些粗浅的看法,坏的秩序或许没有让所有人的权利都得到保障,但坏的秩序还是一种秩序,秩序的存在,起码生活在其中的人不会终日惶恐不安,生活相对是安稳的,人们能慢慢适应秩序来调整自己的行为,但是如果没有秩序,人们的生活是处于动荡与不安稳的,我认为,人们对于安稳生活的共同期待可能是使得坏秩序也具有强制力的原因之一。

后边看了第一章,它的标题是:法官和律师是如何从先例开始推理,只要通过一系列北卡罗来纳州的案例来阐释遵循先例的原则,从中我们了解到美国的法律过程是争讼者先提出基于判例法、制定法和一系列平衡原则的论点,法官则需在争讼者提供的论点范畴内,基于先例作出判决,就这样的法律制度而言,律师制度的地位就显得格外重要,尽管法院可能制作并保存了判例记录,但却很少注意它们或者随意对待它们,而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就会寻找支持观点的方便判例记录,用法院以前的判例向法院施加压力。书里的提示与问题一直引导我们跳出法律的框框,从日常的生活中去窥视遵循先例的原型以及成遵循先例的原因,先例可不可以直接理解为一种经验呢?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也经常听到人们说:“这个还没有先例”、“破例了!”、“下不为例!”。其实就是对传统的尊重的体现。

作为先例的判例有助于社会稳定和延续,不至于被突然袭击所扰乱。另外,卢埃林写到:继续过去的实践,就是为没有经验的新官员提供前人积累的经验。如果他无知,他可以向他们学习,从先行者的知识中获益;如果他懒惰,他可以注意前人的行为,并从他们的勤奋中受益;如果他愚蠢,他可以从他们的智慧中获益;如果他有偏见或者腐败,则过去存在的实践在与他的行为进行比较时,对其偏见或者腐败进行了公开的监督,限制了他可以肆意胡为的空间。最后,即使前人进行实践时也曾懒惰、无知、愚蠢而有偏见,不过,知道他将继续前人所为,也会提供一个基点,使人们能够由此预见法院的行为,事先调整自己的预期。”

由此可见,先例的还在于对法官的监督作用,有利于法官集体智慧的形成,更为重要的是,普通人从具有权威性先例中知道哪些是可以为的,哪些是不可为的,从而调整自己的预期,先例因此具有信赖保护的作用。最后,我想说,虽然只是看了书很少的一部分,但是确实有对书里的一些内容进行反复地揣摩,并尝试着去解答书里提出的问题,在这个过程中,会有一些迷惑,但这也是一种思维的乐趣,最佳的读书效果就应该是与作者之间有思想的交流,相信随着我们阅历的增长以及法律哲学方面的知识的学习,回过头来看这本书,一定会有不一样的思考与收获。

法律概念读后感精选_

0309法一。

摘要:学者哈特的《法律的概念》为学人视为法理学经典中的经典,这已是不争的事实。在英美乃至整个西方,这一文本又成为分析实证品格的法理学或转向或变革或发展的承上启下的叙事作品。在初步读完这本书后,给了我对法律的一个新的认识和不一样的解读。

一、法律之定义。

在《法律的概念》的提纲中有这么一段“本书的目的不是提供一个法律的定义,而是提供一个国内法律制度独特结构的更佳分析和一个作为社会现象的法律、强制和道德之间的类似与区别的更佳理解,以此促进法律理论的发展”可见其实《法律的概念》与我们中国对其语境的理解是不一样的。

(一)中国法律的定义。

在中国“法律的概念”可以理解为是“规则”、“规范”而这些规则、规范包含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如理解最多的“道德规则”、“行为规范”、“法律的强制规则”等,其中孙国华教授就提出“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即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规范系统”;而在倪正茂教授的论文中则提出“法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由在一定地域内的公共权力机关以强制力保证其施行,以求确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和发展特定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在《法律的概念》中说道:解释法律的定义首要条件是应当存在一个更大的事物族系或类,其特征为我们所了解,其定义在界定他者时已被设定。显然,如果对事物族系或类只有含糊或混乱的观念,一个告诉我们某种事物属于该族系成员的定义便无法帮助我们。就法律而言,正是这一要求决定了这种定义形式没有用处,因为,在此不存在人们熟悉且容易理解的法律是其成员的一般范畴。在法律定义中,前述中国对于法律定义的方式,使用的最为明显的一般范畴是行为规则这一一般事物族系。但正如我们所看到的,其本身像法律的概念本身一样令人困惑”。《法律的概念》提醒我们注意,如果对于一个法律的类概念(如行为规则)没有清楚的认识,当然无法清楚地了解法律的定义。依照前述的定义模式,对于一个概念的把握是无法清晰的,因为,无法最终把握可以不断延续下去的类概念。这就如同认识大象一样,如果想知其是什么,便需知道作为其类概念的“动物”的明确含义,而要理解“动物”是什么,便需知道其类概念“生物”的明确含义,而要理解“生物”是什么,就需进一步理解“物质”、“存在”、、、以上是哈特在《法律的概念》第一章中关于三个法律定义存在争议问题的一个理解。

二、法律之正义。

法律家们赞扬或指责法律或其实行时,最频繁使用的词语是“正义”或“不正义”,而且在他们的著述中好像正义的观念和道德有共同的范围。的确,有非常充分的理由认为,在批评法律调整方面,正义占有最为显赫的地位,然而,重要的是看到正义是道德的一个片面,法律和法律的实行可能具有或缺乏不同类型的优点。

(一)哈特眼中的正义。

哈特认为法律作为控制社会的手段,加大其在实践中的更有说服力,必要引入一些因素,它们不是由命令(order)、威胁(threat)、服从(obedien-ce)、习惯(habits)和普遍性(generality)这些构成,而是“正义”与“公平”。因为我们可以理智地声称一个法律因其是正义的而是好法,或因其是不正义的而是坏法;但不能声称一个法律因其是良法而是正义的,或因其是坏法而是不正义的。如果人们看到大部分使用正义和不正义词语的批评几乎都能够对应地以“公平”(fair)和“不公平”(unfair)的词语来表达,正义的特征及其与法律的特殊联系就开始出现了。公平明显地与一般道德范围不同;在社会生活的两种环境中言及公平是切题的。一是当我们关注的不是单个人的行为,而是个人组成的阶层被对待的方式时,以及当某种负担或利益在他们中间分配时。所以,典型意义的公平或不公平就是“份额”。二是某种程度的侵害由人作出从而补偿或赔偿请求被提出来的时候。当然,它们不是仅有的使用正义或公平词语作出评价的环境。

我们不仅言及分配或补偿的正义或公平,而且言及法官公正或不公正,言及审判公正或不公正,言及某人被公正或不公正地宣判有罪。一旦正义在分配和补偿事务上的最初适用得到理解,这些正义观念的派生用法即可说明。

(二)我眼中的正义。

在我看来对法律制度的正义要求始终是存在。如奥古斯丁所说:“没有正义而充斥着强盗团伙的国家是什么?”但是正义问题毕竟与法律总是有很大的不同。“以正义为名进行的批评并不限于特殊案件中的适法,而且法律本身常常被评论为正当或不正当。”

正义的标准对法律来说是一个更为严格的标准,而且是一个几乎达不到的标准。“我们可以理智地声称一个法律因其是正义的而是好法,或因其是不正义的而是坏法;但不能声称一个法律因其是良法而是正义的,或因其是坏法而是不正义的。”

最成问题的是正义标准常常不具有可操作性。“当我们从适法的正义或不正义问题转向用正义或不正义的术语对法律本身进行批评时,明显的事实是法律本身不能确定个人之间的相似性和差异性。”因为正义与否要联系具体的情况,而这对法律来讲是过于复杂而无法做到的。不仅如此,“有关联的相似性和差异性的标准是可以随着特定的人或社会的根本道德观而变化的。”

说道这里我可以作出这样一个结论,正义是道德构成的一部分,所以说道正义必然离不开道德,而正义又是道德的基础,则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可以说是这样的“法律反映或符合一定的道德要求,尽管事实上往往如此,然而不是一个必然的真理。”我认为法律之所以被人们说遵守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法律符合人们心中的道德底线,而正义正是这些道德底线的一个支点,正因为有了这一支点,法律才会被认可,虽然说正义的法不一定是良法,但是正义的法却是一切良法的必要条件。所以说要想真切地了解《法律的概念》我觉得法律的正义和法律的道德是一个不可缺少的要件。

三、总结。

读完哈特的《法律的概念》使我对于法律的定义有了更深的认识,而其中关于正义与道德对于法律的作用有了一个更近一步的认识。具备正义的法律可能未必是一部良法,但是我认为一部良法所必须具备的正是“正义”。在这我觉得自己真是受益匪浅,获益良多,至此我才认识到自身对法学的认识尚未肤浅,还没达到深入理解研究的程度,还需继续努力,希望对法理的的认识能更上一层楼,同时谢谢老师教导!

法律概念读后感精选_

种什么样的意象。我希望用尽量严谨的文字,告诉大家《法律的概念》文字背后或者相关的知识。

[关键词]哈特实证主义法学法律故事服从意象。

读书的方法有很多种,选择读书方法的标准就是对阅读者而言文本的重要性,以此出发才有了精读和略读的区别。《法律的概念》这本书就个人而言有精读的必要性,原因大致如下:研习法理学绕不过的几本书之一赫然就有哈特的《法律的概念》,这点毋须多言,此其重要性一也;分析实证对于我们法学研究的重要性再日渐显现,无论是语义实证还是逻辑实证,都具有纯化某些粗糙的理论的作用,此其二也;除了以上这些客观因素,个人口味的转换也驱使着我把目光从当初本科的《为权利而斗争》们投向了一些理性冷静而又不乏睿智的文字。

读书一般是带着问题开始的,这个过程能回答很多以前的问题,也会产生很多新问题。产生问题和回答问题的过程是互动过程,二者此消彼涨,似乎无穷尽矣。在这一过程中达致了知识在质和量上的增长。读《法律的概念》就是这样一个过程的典型。因而这篇读后并不是“谈收获”的老套路,谈得更多的是体悟,收获和不解兼而有之。收获需要的是分享和检验,不解需要的是思考和回应。

《法律的概念》并不是一本畅销小说或者文坛经典,读一本学术书籍的过程期间的最考验人的就是兴趣的不间断。硬着头皮往下看固然可行,但是痛苦和郁闷也随之呈几何级数增长。我没那份定力沿着这个进路看完这本重要的书,而且我认为重要的书也不能这样对待。于是我开始尝试用一种调动起兴趣的方式阅读,这种方式不光要求“知其然”,更要求“知其所以然”。“知其然”即了解哈特的基本观点是比较枯燥的,这意味着从文本中筛选出自己所需要的信息,筛选过程当中不可避免的套用了前人的总结,从而丧失了自己阅读的独立性,结论会流于肤浅片面,而且这种工作也完全可以用比较偷懒的方式——看他人写的介绍性文章,来完成。“知其所以然”是一种与“知其然”相关的阅读过程,它所要针对的是:为什么此人会在那个时间那个地点提出这样的观点(甚或完成这样的文本)?在这种过程中,我不必把注意力仅放在《法律的概念》这个文本上,因为这本书能给的信息只是部分的,它的背景无疑更为广阔,这种广阔就意味着某种对未知信息的探求或者思考,这种以好奇为原动力的过程深深地吸引了我,兴趣油然而生。除此以外我认为,不无裨益的是,这种探求也在无意间进一步澄清以前一些认识模糊区。

离开了文本自身的创作历史环境以及作者感受,我们得到的是僵化的信息,而非完整的知识,即使能倒背如流也是流于全面的肤浅。文本并不是物化的文字和纸张,而是思想传递的载体,思想虽然具有超越时代的一面,但是同样也无法摆脱时代、家国的烙印。

相关范文推荐

猜您喜欢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