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做手脚案例(专业14篇)

时间:2023-12-01 13:33:09 作者:字海

借款合同是为了明确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方式等借贷条款而制定的。接下来是一些常见的借款合同格式范例,方便大家在实际操作中进行参考。

被撕毁的借条鉴定案例

借条。

是指借个人或公家的现金或物品时写给对方的条子,就是借条。钱物归还后,打条人收回条子,即作废或撕毁。它是一种凭证性文书。通常用于日常生活以及商业管理方面。下面本站小编整理了被撕毁的借条鉴定案例,供你参考。

日照人尹某与第二任妻子结婚后,通过网络认识了远在无锡的家庭主妇乐某,之后两人频繁联络并先后到对方所在城市互相见面,感情逐步升温。20xx年9月22日,乐某通过其银行账户向尹某转账30000元,后又于20xx年1月24日、4月2日,分别向尹某账户转账10000元、1000元。尹某曾就30000元借款向乐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乐某女士人民币现金30000元整(叁万元整)归还期限1年20xx.9.22尹某”。该借条已被撕毁。尹某向乐某转账偿还了10000元、1000元,但对30000元以各种理由推托未还。

第一种观点认为:尹某向乐某借款并出具借据,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并合法有效。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尹某向乐某出具了借条,之后尹某又将借条撕碎,乐某对此的解释是尹某抢夺借条予以撕毁,但尹某对此不予认可,认为系双方的账目往来已经结清所以才将借条撕毁。乐某对此瑕疵的证据负有举证责任,在没有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应驳回乐某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观点认为:乐某所持借条虽然撕毁,但仍具备证据的完整性且尹某承认借条是自己书写,乐某又提交了汇款单据,已完成举证义务。尹某仅以借条撕毁而作出还款的抗辩,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尹某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法官说法。

乐某所持尹某本人出具的30000元借条及向尹某银行账户打款30000元的转账凭条能够证实乐某向尹某出借款项的事实,虽然借条系被撕毁后重新粘贴,但仍保持了证明双方借贷事实的完整性,并有银行转账凭条予以补强,应当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并合法有效。尹某主张30000元系双方经营二手车业务相关款项,未提供证据证明,不能成立。

元、30000元的款项往来均系通过转账方式交付,尹某亦认可系通过银行转账向乐某转回10000元,其在双方通话录音中亦称如有钱将通过打款方式还款,但尹某除了对借款作出还款的抗辩外,一直未提供任何还款证据。按照日常生活经验,还清借款而将借条撕毁只是一种惯常做法,两者并无必然因果关系,即还清借款未必一定导致撕毁借条,撕毁借条未必一定由还清借款引起,故尹某仅以撕毁借条为依据作出还款抗辩,不能推翻乐某主张的债权,在无有效证据证明已偿还借款的情况下,尹某应对借款承担偿还责任。对于乐某主张的利息,因双方未对利息作出明确约定,故自乐某提起诉讼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履行之日止为宜。(刘芳)。

假借条起诉案例

夫妻闹离婚,表妹拿假。

借条。

起诉为哥多分钱,法院审理发现,表妹拿出来的借条漏洞百出。那么,法院会怎么判呢?下面本站小编整理了相关案例,供你参考。

去年7月,许强夫妻俩到法院打官司闹离婚,然而官司还没判,他的表妹也来到法院,起诉夫妻俩,让他们偿还5万元借款。许强承认了债务,但妻子觉得其中有诈。法院审理发现,表妹拿出来的借条漏洞百出,原来她是为让表哥离婚时多捞点儿,搞了虚假诉讼。法院不但驳回了她的诉讼,还将对她进行处罚。

夫妻俩闹离婚。

表妹趁机让他们还“债”

许强夫妻俩20xx年5月登记结婚,当年10月办了婚礼。结婚不久,两人的感情就出现问题,20xx年9月,妻子张蕾向鼓楼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许强离婚。当年底,法院驳回诉讼请求,去年7月,她再次诉讼离婚。

这起案件还在审理阶段时,两人却又惹上官司,告他们的是许强的表妹殷娟。表妹称,20xx年10月22日,许强跟她借了5万元,她当日从银行卡取了现金给对方。为了证明自己说的是真的,她还拿出银行账户明细以及一张借条。

对于这5万元的债务,许强不但承认确有其事,还要求张蕾一起还钱,因为那时他们已结婚,这算是共同债务。张蕾却认为,这是表兄妹两人私下串通好的,其实并没有这笔借款。

借条上债主、欠钱的竟是同一人。

法院审理发现,借条确实漏洞百出,上面写着,“本人于20xx年10月借殷娟伍万元整,立此为据。借款人:殷娟”。这债主和欠款人,竟是同一人。另外,借条的落款日期是20xx年8月15日,而按照殷娟所说,借款发生在20xx年,时间上又对不上了。对此殷娟解释,借条是后补的。

法官还发现不对劲的地方,根据殷娟提供的银行卡账号明细,殷娟所称的借款当天,她确实从卡里取了5万定期存款,但这笔钱连同利息,她又转存进同一账号的活期存款。当天下午,她分两次各取了1万元,两天后又取了3万元。但她之前说,这5万元是同一天给许强的,这就矛盾了。

法官还注意到,在夫妻俩第一次打离婚官司时,许强并没有提到这笔债务。

法院揭穿虚假诉讼驳回请求还要处罚。

殷娟提交的证据与法院查明的事实出入很大,面对法官的问题回答也自相矛盾。昨天上午,鼓楼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她的诉讼请求。

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认为殷娟的起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于虚假诉讼,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宣判结束后,主审法官当庭表示,待这起案件判决生效后,法院将依法对她施以处罚,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当事人均系化名)。

法官说法。

可考虑将不良记录。

载入诚信系统。

该案主审法官说,离婚诉讼涉及财产分割及夫妻共同债务分担,近年来,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一方当事人为了自己利益,串通他人告自己,人为炮制夫妻共同债务的虚假诉讼现象,呈多发态势。对制造虚假诉讼的人,除根据性质的严重程度施以必要的行政或刑事处罚外,还应借助裁判文书上网的形式,对玩弄虚假诉讼者予以公开警示。建议将制造虚假诉讼者的不良记录,载入各地正在建立和完善的诚信系统,有效遏制虚假诉讼现象的再次发生。

借条逾期利息案例

“逾期缴养老保险还要缴利息?”市民房先生指着手中的收据疑惑地问道。1月17日,记者从赤峰市社保局了解到,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相关条例规定,参保人逾期缴费,将按照所缴养老保险金比例,收取不定额利息费。

近日,市民房先生前去赤峰市政务服务大厅地税直属分局缴纳个人养老保险金时被告知:参保人属于逾期缴费,按照所缴养老保险金比例,需补缴239元利息钱。“利息是啥?以前从没缴过啊?退休以后还给发吗?”房先生当即询问了收费人员,虽然听其解释了一番,但看着收据上清清楚楚的“利息”二字时,房先生仍觉得“云里雾里”。

带着房先生的疑问,记者采访了地税直属分局负责收费工作的翟主任。据翟主任介绍,按照规定,2014年个人养老保险金应于5月1日-11月30内进行缴纳,后又延期至12月19日。根据规定,凡个人打算在规定期限后缴纳养老金的,按照选择缴费档次的不同,相应需缴取一定的利息。其中,全额缴纳养老金要付利息399元;按80%缴费标准的,需付利息239元;按60%缴费标准的,需付利息179元。“由于这里只负责收费工作,具体详情还需向社保局咨询。”翟主任介绍道。

随后,记者联系到了赤峰市社保局负责信息工作的孟科长。据孟科长介绍,养老保险费分为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两部分组成,每名职工的个人账户存储额将与本人的养老金待遇直接挂钩。个人账户的利息是由每一年社保年度前颁布的运营收益率计算的,个人账户利息及个人缴费本金一并计入本人个人账户存储额内。由于该参保人超过了期限缴费,计算机软件自动生成缴费利息。这些利息最终计入个人账户,到领取期限时,养老保险的金额会相应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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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逾期利息案例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今向______借人民币大写:____元整小写:____元整,期限为____个月.于__年__月__日一次性还清.

此据。

借款人:________。

担保人:________。

借条做手脚案例

借条。

是有法律效力的,如果借条写的不规范对债务人、债权人都会有影响。那么你知道债务人对借条做手脚该如何定罪呢?下面本站小编整理了借条做手脚案例,供你参考。

甲于20xx年10月潜入乙家,盗得一台笔记本电脑并拿走一张借条。该借条上详细记载了丙借甲10万元,并约定借款半年后还款的事实。甲根据借条上的记载,于还款期限前找到丙,与丙商定,以3万元的价格将借条转让于丙。丙得借条后将借条销毁。甲因为借条的丢失,丙拒不归还,没有收回借款。

[分歧]。

在本案中,对于丙利用甲盗窃借条所形成的条件,收买并毁弃借条,逃避债权的行为符合何种罪名,有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丙通过收买借条的行为,拒绝归还由自己事实占有的本应归还的借款,构成侵占罪。第二种意见认为丙利用甲盗窃形成的条件逃避债务,构成共同犯罪,应认定为盗窃罪。

[评析]。

笔者赞同第一种意见,丙不构成盗窃罪,构成侵占罪。

一、丙不构成盗窃罪。

仅从行为的外在表现看,侵占行为也可以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非典型的盗窃案件也可以是半公开甚至公开进行的。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对象的不同。盗窃罪的对象处于被害人的排他性控制之下,通过偷窃排除被害人的排他性控制;侵占罪是不转移占有的犯罪,对象是代为保管物、遗忘物、埋藏物,被害人都一定程度上失去了排他性控制。作为证明借贷关系唯一凭证的借条被窃后,借条上记载的债权能否实现已经不确定,乙对债权已经丧失了排他性控制,不符合盗窃罪的对象。

二、丙构成侵占罪。

刑法对于侵占罪对象之一的表述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有两种理解,一是狭义的,从被害人行为的角度来理解,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理解为基于被害人委托,产生占有状态的财物,“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以被害人委托为限。第二种是广义的,从行为人的法律义务理解,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理解为,基于一定事实,行为人负有代物主行使管理义务的财物,而所依据的事实不一定是物主的委托,也可能是其他是行为人负有保管义务的原因。“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不以被害人的委托保管为限。采用广义的理解更具有合理性,理由如下。

第一,立法规定的不同罪名,其行为特征有根本的不同。同样是侵犯财产罪,侵占罪与盗窃罪、抢夺罪、诈骗罪的一个重大区别在于,侵占罪是一种不转移占有的犯罪。也就是说,侵占的具体犯罪行为发生前,行为人已经对犯罪对象有平稳地占有。法律在乎的是这种占有状态的存在,至于这种占有是基于何种行为发生,并不是立法本意所关心的事情。行为人无论是通过委托、借用、租赁、担保还是无因管理而获得对财物的控制,都能够形成对财物的占有状态,在占有事实产生这一点上,是没有根本区别的。在这里,法律评价的对象,是属于法律规范内的占有状态,而不是法律规范外的这种占有状态形成的原因。因此,无论是基于被害人的委托,还是基于借用、租赁等行为产生的占有,都能使行为人负有保管义务,使该财物成为行为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

第二,考察立法的意图,侵占罪的目的是通过立法的禁止性规定,维护正常的财产秩序,使不在物主占有下的财产不至于沦为他人所有。前文所述他人代为占有状态形成的原因,对于被害人的财产权益的效力没有影响。同等效力的权益,法律应该一视同仁地予以保护。对被害人委托保管的财产,刑法要给予保护。对被害人因为租赁关系、担保关系、借用关系等交由他人占有的财物,刑法也应给予保护。法律规定了遗忘物是侵占罪的对象。遗忘财物的情况,从被害人方面讲,其对于财物转由他人占有是有主观过错的。而通过租赁关系、担保关系、借用关系转由他人占有的情况,被害人没有过错。刑法对有过错的当事人尚且给予保护,对于完全无辜的被害人当然也要给予保护,甚至给予更大力度的保护。

第三,对“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做包括广义解释,不属于类推解释,没有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为了更好地适用法律,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对法律进行解释。出于维护罪刑法定原则的需要,刑法禁止类推解释,但允许扩大解释。二者的区别在于,从实质上来说,类推解释超出了普通公民的预测可能性,使公民陷入动辄得咎的境地;扩大解释没有超出公民预测可能性,公民基于自己的预测的行为,不会产生意想不到的法律后果。基于公序良俗,普通公民都会对任何占有他人财物,却拒不归还的行为作出负面评价,可以预测这种行为会受到法律的负面评价。因此,但凡具有正常是非观念的人,在作出上述的行为时,应该对自己要承担的法律后果有所判断。因此,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做广义理解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案例中,乙将钱借给丙后,丙就负有在还款期限到达时,返还借款的义务,如果约定利息,丙还负有给付利息的义务。在还款期限到达前,丙可以保存、使用借款;如果乙因为一定原因,将一笔钱存放在丙处,丙一样负有在保存期满返还的义务。从民法原理上看,货币是种类物,而非特定物。因此,在保存期满后,丙既可以将乙的钱原封不动地返还,也可以返还自己所拥有的等价值的钱。换言之,即使是乙将货币交给丙代为保存,丙在保管乙的货币期间,也可以使用乙交付的代为保管的货币。可见,无论是代为保管货币还是借款,丙在一定期限内,都享有对货币的占有和使用权,也都负有在期限届满时,返还货币的义务,乙都享有期满后的货币返还请求权。差别在于,有息借贷产生利息问题、有偿保管产生保管费用问题。但这种差别不影响二人的法律地位和行为权限。不难看出,两种情况从本质上来说,乙事实上都处于丙的货币保管人的地位。

综上,丙处于被害人财产保管人的地位,本应积极履行自己返还借款的法律责任。但丙却利用甲盗窃行为形成的便利,与甲合谋销毁了借条,并进而赖账,阻碍乙对于借款请求权的行使,构成侵占罪。

真借条假签名案例

在现实生活中,因为。

借条。

打官司的时有发生。借条涉及到经济纠纷,特别是针对大额借条,签名的时候一定要谨慎,否则就有可能承担意料之外的损失。下面本站小编整理了相关案例,供你参考。

【案情简介】。

甲以乙借款未能如期归还为由,起诉要求处理,并提交了署有乙签名的借条一份(主文为打印字)。审理中,乙否认借条上的签名系其本人书写,遂引发争议,而应当由谁启动鉴定程序成为了案件的争议焦点。

举证责任的分配,其实质便是当事人对案件中的何种事实应当主张,从而对该事实主张负担举证责任。

针对本案而言,被告如主张借款已经归还,则应就此举出反证予以证明。但现其只是辩称原告的证据不具备真实性的情况下,依照前述规则,被告对此并无相应证明义务,而是应由原告对其提供的借条的真实性,在被告不予自认的情况下进行举证证明。同时,《证据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虽然并未明确鉴定应由何人申请,但就一般理解而言,本案中,原告对借条真实性负有证明义务,在被告否认时,原告属于“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的范畴,应当由其提出鉴定申请。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应当注意的有关问题(二)》第二条将提供有关笔迹的义务加给否认方,由此可看出,相关签名系否定方签署的证明责任应由肯定方承担。因此,本案应由原告承担证明签名真伪的举证责任。

延伸阅读。

一、借条的有效期:

(一)借条的有效期是指借条的诉讼时效,借条的诉讼时效不影响借条本身的效力。只要是合法签订的真实有效的借条无论多久,借条本身都是有效的。时间只是确保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是否会得到法律的保护问题。

关于借条的诉讼时效,与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一样要看是否约定了还款时间,如果写明了还款日期,那么诉讼时效就从还款日期的次日起计算两年。如果没有约定归还时间,则最长诉讼时效为20xx年。

二、如果超出了借条的诉讼时效该怎么办?

1、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尽量考虑通过友好协商,促进当事人双方就原借条、欠条达成的还款协议。如果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该还款协议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该还款协议应受法律保护。

2、如果超过诉讼时效,当事人双方无法协商的,债权人一方可以考虑向对方发出催收到期款项通知单。如果债务人在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民间借贷借条的有效期与还款时间有关,如果借条中约定了还钱时间,那么自还款日期的次日起,借条的有效期为2年;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时间,则借条的有效期最长为20xx年。超过有效期,贷款人丧失的只是胜诉权,而不是实体权利。

借条逾期利息案例

被告张先生、林女士系夫妻关系,与原告余女士的丈夫是朋友,平时关系相处较好。12月22日,两被告因经营欧波管的业务,缺乏资金周转,向原告余女士借款17万元。当时,原告余女士要求被告用房屋做抵押才同意借款,两被告同意并将其所有的位于江海西苑的住房做抵押。后原告余女士将15万元从中国工商银行汇到被告提供的账户上,另给被告现金2万元,共计17万元,由两被告出具了一张17万元的借条给原告收执,并约定按月利率8分计付,同时在借条上注明,如5个月内不还款,以江海西苑房屋抵押。因原告余女士做生意资金不足,多次找两被告索要借款,但两被告至今分文未付。原告余女士提起诉讼,并主张借款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其他利息自愿放弃。诉讼中,根据原告余女士的申请,法院裁定对被告张先生、林女士所有的位于江海西苑的房屋一套依法予以查封。

分歧。

原告余女士诉被告张先生、林女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余女士诉称:被告张先生、林女士因经营欧波管的业务,需要周转资金,向原告借现金17万元。原告将钱借给两被告后,两被告出具了一张借条给原告收执,并约定利息按月利率8分计付,5个月归还,如5个月内不还款以两被告位于江海西苑的住房做抵押。现原告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多次找两被告索要欠款,但两被告一直拖欠不还。故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70000.00元,利率原告主张按月利率3分计算,自月23日至还款时止。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我确实借了原告17万元,我欠钱的事实是存在的,不过当时条子打的是17万元,拿到手的现金是15万元,当时扣2万元是作为利息支付。现我没有钱还,欠原告的钱可以分期偿还。

评析。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借款,相互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按照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息约定并非随心所欲,而是也有讲究。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提高,人们观念的改变,以及人们参与市场经济行为的增多,亲属之间、朋友同事之间、个人与企业之间在借款时,约定借款利息,已不再扭扭捏捏,羞于启齿,而是“先小人后君子”,相互约定借款利息,以实现保本升值的目的。应当说这种现象,对于出借人利益的实现,方便借款人的生活、生产经营等方面起着积极的作用。但同时,由于人们对法律关于民间借款利息的规定不了解,而出现出借人利益不能最终实现的现象,有的甚至于引发诉讼,耗时费力,得不偿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6条规定,借款人应该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利息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2条规定:“公民之间的生产经营性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生活性借贷利率。如因利率发生纠纷,应当本着保护合法借贷关系,考虑当地实际情况,有利于生产和稳定经济秩序的原则处理。”第124条规定:“借款双方因利率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本案中,两被告向原告借款,有被告亲自书写的条据佐证,故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应当讲信用,履行约定的义务,及时偿还债务。对于原告放弃借款约定的8分利息,主张按月利率3%计付利息的请求,仍然过高,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法院酌定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

另外,如果两被告未在判决书规定的期间内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还可以获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这条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给那些拒不履行义务者以威慑,对维护司法权威、缓解执行难无疑具有积极的意义。

我国《合同法》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在本金中扣除的,应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7条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发现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超出部分不予保护。本案中两被告提出,当时从原告处拿走的现金是15万元,打的是17万元的欠条,其中2万元作为利息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两被告未向法庭提供举证加以证明,故法院对被告的抗辩理由不予采纳。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4条、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0条的规定,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如下:被告张先生、林女士给付原告人民币17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并从年12月23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至还款时止。案件受理费4071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036元,保全费1295元,合计3331元,由被告张先生、林女士负担。

欠条和借条区别的案例

我们常常分不清欠条和。

借条。

20xx年12月,经原告陆某委托,被告罗某多次代为收取水泥款共计人民币12万余元。因被告收取货款后未将款项给付原告,后经双方结算,被告于20xx年7月向原告出具《欠条》,双方约定“今经与陆某结清数后欠陆某水泥款共计壹拾贰万伍仟元整。现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玖月底付陆某拾万元整,如我方如期不付拾万元整则按肆分利息结算,其余贰万伍仟元则于明年4月份付清,如我如期不付则也按肆分利息结算”。因被告未依约定给付款项及利息,原告诉至法院。

【那么问题来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有以下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经原告同意后代其收取货款,双方形成了委托合同关系,被告应履行将代收货款交付原告的合同义务,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四条的规定,被告应当将代收的货款125000元转交原告,并依法赔偿原告的损失。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占用原告的货款后,经原告催讨,被告出具了《欠条》,对下欠款项的还款期限、逾期利率进行了约定,视为双方确认为借贷关系,双方成立民间借贷关系,被告依法应当承担还本付息的义务。

【元芳你怎么看?】。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委托合同,是指一方委托他方处理事务,他方允诺处理事务的合同。委托他方处理事务的,为委托人。允诺为他方处理事务的,为受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至第四百零八条的规定,受托人的义务为:1、依委托人的指示委托事务;2、亲自处理委托事务;3、随时或定期报告受托事务的处理情况;4、因处理委托事务所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委托人的义务为:1、支付费用;2、支付报酬;3、赔偿受托人损失。本案中,经双方协商,原告委托被告收取水泥款,被告亦提供了相应的劳务,双方形成委托合同关系,因双方未约定支付报酬,该委托合同应为无偿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四条规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被告因处理委托事务取得了相应的货款,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应将其交给原告。虽经原告催讨,被告出具了《欠条》,但该《欠条》仅是对被告未履行财产转交义务的事实予以确认,其载明的逾期利率实际亦属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四百零四条之规定,被告应当将所收取的货款人民币125000元转交给原告,并承担相应的违约金。

一、定义的区别。

1、借条系指贷款人向借款人给付借款时,借款人向贷款人出具的证明存在借贷事实的书面凭证。借条在法律上是一种经过简化但具有必备条款的。

借款合同。

2、欠条系指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因自身原因不能如期偿还而对债权予以确认的书面凭证。欠条反映了双方当事人对债权债务状态的确认,但无法表明债权债务关系产生的原因。

二、证据效力的区别。

1、因借条是一种简化的借款合同,能够直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的实际发生,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借条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院陈述借款的事实,无需对借条的形成原因进行举证,除非有确凿的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借据所记载的内容,一般不能轻易否定借据的证明力。

2、欠条则因其形成原因的多样性,其本身无法表明债权债务形成的真实原因。欠条持有人不仅需要向法院陈述欠款形成的有关事实,还需要就欠款事实形成的原因向法庭进行举证。

三、诉讼时效的区别。

2、没有约定给付期限的欠条。因在债务人出具欠条时,债权人已经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债权人应当在欠条出具的次日起两年内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借条与欠条作为债权凭证,都能证明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但两者在法律上的区别也是显而易见的,即借条能够证明欠款事实的存在,欠条却不一定因借款而形成。本案中,被告虽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并约定了还款期限及利率,但双方之间并不当然形成民间借贷关系,法院应当慎重查明《欠条》形成的原因,原则上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即委托合同进行审理。

借条落款为小名的案例

借条。

不能随便写,它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在写借条的时候我们应该认真对待,下面本站小编整理了借条落款为小名的案例,供你参考。

张磊和邓梅原是朋友介绍认识,由于周转不灵,邓梅在一年内数次向张磊借钱,每次都是小额现金,每次都说及时还款,来来去去借的钱已经有5000了,张磊觉得不保险,还是喊邓梅给她打了张借条,借条上写了借了张磊5000元钱,下个月还。转眼又过去两个月了,邓梅仍然没有还钱的意思,张磊开始慌了,不断的给邓梅打电话,可这时电话已经打不通了。

一时疏忽没在意欠条上写的是小名。

一直联系不上邓梅,张磊便拿着借条来到法院,富顺法院经审查受理了张磊的起诉并将案件转移到了业务庭。业务庭法官发现借条上的借款人并不叫邓梅,借条上署名的人叫邓杨。对此,张磊解释,当初在写借条时,邓梅向自己说这是她的小名,写这个名字是一样的,所以自己也没多想,就让她这么署了借款人姓名。

律师解读打借条要注意的细节。

基于人情关系的借贷往往“抹不开面子”签。

合同。

一般都是随手写的借条、欠条、收据等。但是这些不规范的“条子”在实际发生纠纷时就同意产生很多无法认定的法律问题。

首先要肯定借条在法律上有证明力,但是借条能证明的法律效果仅限于借条上记载的事项,“细节决定成败”,因此写借条时就需要注意一些细节。

(二)“借条”最好能约定好利息、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等事项;。

(三)“借条”必须能清楚记述借贷的事实。内容表达不清,或数目不清,产生纠纷时,借款人又不认可,诉讼风险是很高的。借款数目最好能先用大写中文数字书写,然后再用阿拉伯数字书写。需要提醒的是,借款协议不同于借条。就是说,借款协议只能证明双方就借款达成了协议,但是是否将款项实际交付借款人,还需要有借据等证据证明款项已经交付。而借条则是借款已经发生的证明,因此,千万不要将借款协议作为借据使用,否则您的合法权益有可能得不到法律保护。

在他人借条签字的案例

借条。

指借个人或公家的现金或物品时写给对方的条子,就是借条.钱物归还后,打条人收回条子,即作废或撕毁。它是一种凭证性文书。那么你知道借条怎么规范书写吗?下面本站小编整理了相关案例,供你参考。

律师解答:徐某应当认定为见证人。理由是:徐某在陈某借条下方空白处签名,并没有接着在“今借人帅某”后面或下一行。故徐某不是共同借款人,只是应陈某、帅某的要求作个借款的见证人。理由:

在借条上签字只能存在三种身份:借款人、保证人或见证人。

而这几类人因其性质、关系等不同,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具有很大的区别。但是无论是何种身份,签字时均应明示自己是何种身份,即应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否则不能就此推定签字人的实际身份。

本案中,作为借款人身份,帅某已经签名且注明了还款时间,帅某是借款人无疑。

作为保证人身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

借款合同。

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徐某在借条上的签名并没有注明。

作为见证人身份,从签名形式上看,徐某并没有接着在借条上“今借人帅某”后面或下一行签名,而是在帅某作为借款人签字、注明还款时间的下一行签名。这与日常民间借贷的借条签名形式完全不符。徐某签名的这段距离完全否定了其共同借款人的身份。故徐某应作为见证人。

1.借钱时一定要打借条,如果不打借条,一旦发生纠纷,将很难保障债权人的权利。

2.借款时如果明知对方将用于非法活动,不要借款给对方。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该借款不受法律保护;在对方不还钱的情况下无法通过诉讼途径予以保护。

3.对约定有还款期限的借条,要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后两年内主张权利即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规定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如果借款人在借款到期两年后向人民法院起诉,却没有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情形的,就会丧丧失胜诉权。

4.借条中的借款利息如果高于银行贷款利率4倍以上的,法律上将不支持。

5.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6.对于小额借款,出借人具有支付借款能力的,如果当事人主张是现金交付的,除了借条未能提供其他证据,按照交易习惯,出借人提供借据的,一般可视为其已完成了举证责任,可以认定交付借款事实存在。

7.对于大额借款,涉及几十万甚至几百万的金额,当事人也主张是现金交付,除了借条没有其他相关证据的,则还要通过审查债权人自身的经济实力、债权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交易习惯及相关凭证、证人证言等来判断当事人的主张是否能够成立,仅凭借条并不足以证明交付钱款的事实。

8.当事人合法的诉权受法律保护,但任何人不能随意捏造事实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更不能妄想通过法院来实现其非法的诉求。

没钱还债偷走借条案例

32岁的黄某是成都人,几年前,他通过网络认识了家住广东珠海的谢女士,双方在网上聊得十分投机。去年10月,黄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被交警判定负全部责任,由于资金困难,黄某向谢女士提出借钱。考虑到两个人的交情,谢女士先后四次以转账方式借给黄某10万元。黄某则在去年的10月11日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向谢女士写下一份借条,称愿意在第一时间归还10万元的欠款。看到邮件后,谢女士提出需要确定还款时间,黄某于是在当年的10月17日通过电子邮件出具了第二份借条,称愿意从10月起,每月还谢女士1500元,在10月前还清借款。对于这份借条,谢女士没有提出异议。

友情触冰为讨借款打官司。

今年年初,黄某和谢女士发生一些小摩擦,两人关系急转直下。谢女士担心收不回借款,提出要黄某补一份书面借条给自己,但黄某拒绝了谢女士的要求。谢女士很担心这笔钱会不会打了水漂?今年4月2日,谢女士将黄某告上武侯区法院,并要求黄某立即归还全部借款。

法庭上,双方争论的焦点在10月17日的借条是否有效,即应该何时归还借款。黄某称,谢女士的做法完全是恶意诉讼,因为事先双方已经确定从明年开始还款,现在谢女士索要借款毫无理由。对此,原告方认为,分期还款只是被告的一厢情愿,谢女士并没有同意,因此该借条不能作为凭证。

法院判决网络借条也有效。

昨日,武侯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一审判决,双方当事人均未到场,由代理律师出席。

“网络借条的真实性并不难以认定。”庭审前,被告律师在接受采访时称,日常生活中,我们接触的传真,商业信函都是通过网络传播的,这些东西都被法律所认可,因此,本案中的网络借条也应该成立。针对这一说法,原告律师予以驳斥,“这张新的借条没有经过谢女士本人的同意和认可,因此该期限并无约束力。”

法院认为,鉴于双方承认借贷关系成立,所以月17日黄某发出的电子邮件借条成立。该借条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含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法院要求双方应按照借条约定的内容来履行还款手续。即黄某应从2010月起,每月还款1500元。由此,法院驳回了谢女士要求黄某立即归还借款的请求。

法官建议。

借条还是书面形式稳当。

法官告诉记者,本案中,由于双方都承认有借贷关系存在,所以法院认定该网络借条有效。但更多的时候,法院无法仅靠网络来完全确定事实,建议借条最好还是以书面形式出现。

没钱还债偷走借条案例

甲以乙借款未能如期归还为由,起诉要求处理,并提交了署有乙签名的借条一份(主文为打印字)。审理中,乙否认借条上的签名系其本人书写,遂引发争议,而应当由谁启动鉴定程序成为了案件的争议焦点。

【法律解读】真借条假签名由谁申请鉴定。

举证责任的分配,其实质便是当事人对案件中的何种事实应当主张,从而对该事实主张负担举证责任。

针对本案而言,被告如主张借款已经归还,则应就此举出反证予以证明。但现其只是辩称原告的证据不具备真实性的情况下,依照前述规则,被告对此并无相应证明义务,而是应由原告对其提供的借条的真实性,在被告不予自认的情况下进行举证证明。同时,《证据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虽然并未明确鉴定应由何人申请,但就一般理解而言,本案中,原告对借条真实性负有证明义务,在被告否认时,原告属于“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的范畴,应当由其提出鉴定申请。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应当注意的有关问题(二)》第二条将提供有关笔迹的义务加给否认方,由此可看出,相关签名系否定方签署的证明责任应由肯定方承担。因此,本案应由原告承担证明签名真伪的举证责任。

延伸阅读。

一、借条的有效期:

(一)借条的有效期是指借条的诉讼时效,借条的诉讼时效不影响借条本身的效力。只要是合法签订的真实有效的借条无论多久,借条本身都是有效的。时间只是确保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是否会得到法律的保护问题。

关于借条的诉讼时效,与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一样要看是否约定了还款时间,如果写明了还款日期,那么诉讼时效就从还款日期的次日起计算两年。如果没有约定归还时间,则最长诉讼时效为。

二、如果超出了借条的诉讼时效该怎么办?

1、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尽量考虑通过友好协商,促进当事人双方就原借条、欠条达成的还款协议。如果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该还款协议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该还款协议应受法律保护。

2、如果超过诉讼时效,当事人双方无法协商的,债权人一方可以考虑向对方发出催收到期款项通知单。如果债务人在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民间借贷借条的有效期与还款时间有关,如果借条中约定了还钱时间,那么自还款日期的次日起,借条的有效期为2年;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时间,则借条的有效期最长为20年。超过有效期,贷款人丧失的只是胜诉权,而不是实体权利。

写错借条的案例

借条。

不是简单写几行字就行了,借条应该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且能够作为证据保护当事者的利益。下面本站小编整理了写错借条的案例,供你参考。

打借条时故意写错名字。

案例:王某父子向朋友张宗祥借款20万元,并打下借条,约定一年后归还欠款及利息。想不到王某父子在借条署名时玩了个花招,故意将“张宗祥”写成“张宗样”。张宗祥当时也没有注意。到还款期后,张宗祥找到二人催要借款,谁知二人却以借条名字不是张宗祥为由不愿归还。无奈之下,张宗祥将王氏父子告到法院。尽管法院支持了张的主张,但张也因在接借条时的不注意付出了很大代价。

提醒:打借条时不妨请借款人把身份证号写上去,这样即使借款名字书写潦草,也可以凭身份证号确定其人。

是己借款,非己写条。

案例:王某向张某借款10000元。在张某要求王某书写借条时,王某称到外面找纸和笔写借条,离开现场,不久返回,将借条交给张,张看借条数额无误,便将10000元交给王。后张向王索款时,王不认账。张无奈起诉法院,经法院委托有关部门鉴定笔迹,确认借条不是王所写。后经法院查证,王承认借款属实,借条是其找别人仿照自己笔迹所写。

提醒:借条书写现场完成、不得离开视线。

利用歧义。

案例1:李某借周某100000元,向周某出具借条一份。一年后李某归还5000元,遂要求周某把原借条撕毁,其重新为周某出具借条一份:“李某借周某现金100000元,现还欠款5000元”。这里的“还”字既可以理解为“归还”,又可以解释为“尚欠”。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周某不能举出其他证据证实李某仍欠其95000元,因而其权利不会得到保护。

案例2:张某向王某借现金3000元,向王某出具借条一张:“借到张某现金3000元,20xx年8月17日”。后王某持该借条向人民法院起诉,张某当庭辩称此借条证实王某借其款3000元,要求王某归还现金3000元。后经证实,张某在书写欠条时,把本应写在现金3000元后的借款人名字故意写在“借到”二字后面的空格处,致使欠条出现歧义,以达到不还借款的目的。

提醒:借条内容应反复阅读,不留歧义。

以“收”代“借”

案例:李某向孙某借款7000元,为孙某出具条据一张:“收条,今收到孙某7000元”。孙某在向法院起诉后,李某在答辩时称,为孙某所打收条是孙某欠其7000元,由于孙给其写的借据丢失,因此为孙某搭写收条。类似的还有,“凭条,今收到某某元”。

提醒:写清借款原因,“收”“借”分明。

财物不分。

案例:郑某给钱某代销芝麻油,在出具借据时,郑某写道:“今欠钱某芝麻油毛重800元。”这种偷“斤”换“元”的做法,使价值相差10倍有余。

提醒:写明借款用途,事由列清。

自书借条。

案例:丁某向周某借款20xx0元,周某自己将借条写好,丁某看借款金额无误,遂在借条上签了名字。后周某持丁某所签名欠条起诉丁某归还借款120xx0元。丁某欲辩无言。后查明,周某在20xx0前面留了适当空隙,在丁某签名后便在后加了“1”。

提醒:金额的阿拉伯数字后面追加汉字大写,谨防篡改。

两用借条。

案例:刘某向陈某借款18000元。出具借据一张:“借到现金18000元,刘某”。后刘某归还该款,陈某以借据丢失为由,为刘某出具收条一份。后第三人许某持刘某借条起诉要求偿还18000元。

提醒:将借据遗失一事明确载明。

借条不写利息。

案例:李某与孙某商量借款10000元,约定利息为年息2%。在出具借据时李某写到:今借到孙某现金10000元。孙某考虑双方都是熟人,也没有坚持要求把利息写到借据上。后孙某以李某出具的借条起诉要求还本付息,人民法院审理后以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

借款合同。

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的规定,驳回了孙某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

提醒:事先明确约定,并记载于借条之上。

借条和欠条的区别案例

借条。

和欠条大家常常不知道区别,也不知道它们到底有什么不同的法律效力,下面本站小编整理了借条和欠条的区别案例,供你参考。

借款合同。

关系,而欠条是对以往双方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表明自欠条形成之日起双方之间形成的一种新的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没有注明还款期限或履行期限的借条和欠条,两者在诉讼时效的适用上则是有区别的:对于没有还款期限的借条,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要求还款,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时开始计算;而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在债务人出具欠条时,权利人就已经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故权利人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也就是说,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从出具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所以你应该在该欠条出具两年内向法院起诉,否则将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律师:根据《物权法》第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所以,房屋。

买卖合同。

签订并公证后产权未进行变更登记的,不发生所有权转移,在法律上仍然认为卖方是房屋的产权人,作为买方的朱先生仅对房屋享有债权,法院仍然有权查封卖方的房屋。但朱先生可以依合同向卖方要求赔偿损失。

律师:《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应从劳动者向该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之日起计算,如果劳动者连续为同一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但先后签订了几份。

劳动合同。

的,工作年限应从劳动者提供劳动之日起连续计算。因此,张女士的工作年限应该是6年。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这里的工资应该是劳动者应得的工资。所以,张女士的经济补偿金应该按6年算、平均工资应按2500元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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