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管理工作总结(精选15篇)

时间:2023-12-18 19:31:11 作者:LZ文人

通过月工作总结,我们可以发现和发扬工作中的闪光点和亮点,从而提高工作的质量和效果。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准备的多个月工作总结范文,希望对大家的写作有所帮助。

小城镇建设及管理工作总结

尊敬的各位领导:

根据大会议程的安排,我在此就坛厂镇小城镇建设工作情况向各位领导作汇报,如有不妥之处,敬请与会的各位领导批评指正。

一、基本情况。

坛厂镇位于仁怀市东南部,距仁怀市区8公里,交通便捷,区位优越。全镇总面积116平方公里,辖8村1社区,总人口30538人,农民人均纯收入达5280元,城镇化率达42%。一年来,坛厂镇党委、政府始终高度重视小城镇建设,按照“小城镇、大战略”和工业强镇及城镇化带动战略发展思路,准确定位、合理布局,倾全镇之力,努力推进城镇化建设进程。

二、取得成绩。

怀阳村和樟柏村新农村建设创建示范点,总投资达400余万元,其中:硬化村级道路2500米、修建联户路6000米、沿茅台高速公路两则实施新农村房屋风貌改造70余户,在怀阳村修建农民文化活动中心,修建排洪排污和垃圾收集中转系统,投资建成道路绿化工程,彻底改变了贫穷落后的面貌,村容村貌焕然一新;加大危房改造力度,按时完成了191户的危房改造任务;加大“拆违”查处工作力度,年内共停建整改186户,拆除违法建筑23户3518平方米。

三、主要做法。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确保工作的顺利推进。

坛厂作为仁怀市确定的重点建设乡镇之一,在20xx年度内,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小城镇建设工作,按照工业强镇和城镇化带动战略的发展思路,狠抓机遇,扎实推进,努力促进坛厂的小城镇建设快速发展。随着三个园区的落户和开工建设,给我镇小城镇建设工作带来千载难逢的发展机遇,同时也对小城镇建设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镇党委、政府多次召开了班子会专题研究小城镇建设工作,对小城镇建设工作进行了安排和部署,调整和充实了小城镇建设领导小组,下发了《坛厂镇20xx年小城镇建设工作实施意见》,调整充实了村管所及城管办人员力量,扩充了执法队伍,保障了小城镇建设工作顺利开展。

(二)准确定位、科学规划,有效地提升小城镇建设品味随着我镇交通条件的极大改善,给我镇的发展带来了良好机遇。面对这一千载难逢的发展机遇,我镇着力规划,加强建设,坚持“以规划为龙头,以道路建设为重点,以园区建设为核心”的发展思路,启动了《坛厂镇城镇总体规划》的修编和详细规划的修编。在修编时立足于打造高口味的特色城镇,立足于小城镇建设规模,在小城镇规划建设方面,提出高起点、高标准、有特色的要求,切实做好以园区建设为核心,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的新农村示范点为重点,整体推进,着力提升坛厂的小城镇建设规模,有效地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三)统一思想,持之以恒,部门配合,扎实推进。

小城镇建设有它的特殊性:一是投入资金多,建设周期较长;二是涉及部门多,需要调动方方面面的力量。为此,我们加大了小城镇规划建设重要性的宣传,进一步提高小城镇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做到了在具体实施中上下一致,把小城建设看成是自己的事,遇到困难不退缩,大家一起想办法。为认真抓好小城建设工作,一是围绕既定目标,镇党委、政府每年都派人参加小城镇建设规划及建筑知识的培训,使他们了解、掌握了基本规划和业务方面的知识;二是把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充实到领导小组,便于工作的协调和配合;三是充分调动项目部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对项目部推行目标管理,层层签订责任状,对建设项目严格进行管理,实行目标考核重奖重惩。

(四)广开门路,多轮驱动,多渠道、多形式筹措建设资金。

小城镇建设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资金不足是困绕小城镇建设的主要难题,特别是在财力薄弱的乡镇,保工资、保吃饭都显得捉襟见肘,更谈不上用财政资金投入小城镇建设。近年来,我镇在小城镇建设的具体实践中摸索了一条解决资金不足的办法;归纳为一句话:“广开门路、多轮驱动、抓牢盘活、滚动发展”。具体讲,就是当前的政策机遇,主动出击,向上争取项目资金,哪怕只有一线希望,也要积极争取,这就是“抓牢”。盘活”就是利用土地等各种资源去实施资本置换,从而达到以地生财、滚动发展。这种方法已经成为我镇建设资金来源的主要渠道,商贸街的建设就是一个很好的做法。

(五)严格执法、加大规划控制力度,强化非法占地和违法建设管理。

在年度内,我镇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紧紧围绕规划是城乡建设龙头的理念,根据坛厂小城镇建设工作实际,请相关部门专家对集镇区域原有的小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进行了修编。镇区规划范围从原来的2.5平方公里扩大到了4平方公里,对新报批的农村建房,镇人民政府坚持每月召开一次镇长办公会专题研究,严格控制规划红线,随着坛厂三个园区的启动,加大了对重点控制区域的巡查,坚持每天一巡查,切实加大巡查力度,发现问题立即处理,为园区的规划和建设保驾护航;在非法占地和违法建设防控上,镇与各挂村领导及各村(居)签订了包保责任状,将管理重心下移到村(居),层层负责,层层落实,严格责任追究制,从源头抓起,杜绝非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行为的发生;成立了坛厂镇城镇建设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加大了执法力度,对非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行为坚决予以制止,使非法占地和违法建设得到了有效的遏制,违法违章建筑管理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四、几点体会。

通过近几年的小城镇建设,我镇的小城镇建设工作已初形成了“投资行为市场化、筹资主体多元化、融资渠道多样化、隐形资产显形化、建设项目业主化”的发展格局,回顾过去,有以下几点体会:

3、主动出击,争取相关项目资金投入是小城镇建设得以启动的关键;

4、解放思想,克服畏难,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广开门路、多轮驱动是摆脱小城镇建设资金不足的核心。

总之,在过去的一年里,我镇的小城镇建设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组织上和群众中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在工作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和困难,在下一年的工作中,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小城镇建设工作的有关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结合坛厂实际,解放思想,牢固树立经营城镇的理念,推进城镇资源资产的置换,开拓创新,扎实工作,更进一步加快推进坛厂小城镇建设步伐,加快坛厂的发展,实现强镇富民的宏伟目标。

谢谢!

小城镇建设及管理工作总结

(一)完善组织体系,合力协同推进。今年3月,市政府成立了以副市长为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的小城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全年共召开3次全市加快推进小城镇建设工作座谈会,及时研究解决小城镇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同时,建立市县乡三级联动工作运行模式,8个四川省“百镇建设”试点镇在原有规划建设机构和人员基础上成立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确保各项工作横向到边、纵向到底。

(二)完善配套政策,提供有力保障。市委、市政府印发了《20xx—20xx年全市统筹城乡改革发展工作方案》,明确了小城镇建设的路线图和时间表。制定《xx市小城市建设标准》和《xx市特色镇建设标准》,将小城市和特色镇建设的各项任务进行了量化,将概念化的任务变成便于考核的具象化指标。市级部门先后共出台20多个政策性文件支持小城镇建设工作,实施中小城市综合改革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巩固城乡基层治理机制,健全包容性小城镇建设政策体系,促进了农村人口向卫星城、小城市、特色镇和新农村综合体梯度转移,加快推进重点镇向小城市、一般乡镇向特色镇转型升级。

(三)强化规划引领作用,完善技术规定。制定了《xx市城镇及村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编了《xx市小城镇规划建设技术导则》。市小城镇办会同国土、规划、统筹、经信等相关部门及行业专家,对新启动的34个小城镇改造规划进行评审,完成了都市现代农业产业发展规划的修编工作,加快推进小城镇主导产业的发展。xx县完成了五凤镇、白果镇、赵家镇3个特色镇专项规划。

(五)注重总结创新,夯实工作基础。今年,市政府牵头编撰了《xx市特色小城镇建设案例分析》,分析了我市平原、丘陵、山区不同类型的小城镇建设异同,为其他小城镇提供有益借鉴和参考;市统筹委牵头收集并编印了《xx市园区外传统手工业和农副产品加工业典型案例选编》,起草了《关于支持夹关镇住户自主自愿参与场镇改造的若干政策(试行)》,不断探索小城镇建设的方法、路径。创建了“一问一答”工作机制,各乡镇及时提出发展建设中的各类问题,由市小城镇办成员单位进行解答,一对一解决问题促进发展。同时,在完成小城镇范围内土地房屋确权颁证工作的基础上,加强小城镇建设政策宣传,充分激发群众的主体作用,积极组织群众投工投劳、互帮互助,形成了良好的小城镇建设工作氛围,小城镇建设工作无一例投诉、上访。

二、成效显著。

(一)土地整理稳步推进农民有序集中,有效突破小城镇发展用地需求瓶颈。我市积极争取省国土厅支持,大力实施增减挂钩和土地综合整治。将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涉及的农民集中居住区点位尽量选择在小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在改善生产生活条件的同时,引导农民向城镇适度集中,全市批准立项农民集中建房整理项目267个,规划整理面积8.87万亩;建成中心村和聚居点1500余个,改善了近45万户150余万农民群众的生活居住条件。将项目节余指标尽量安排在小城镇规划区范围内使用,进一步保障小城镇发展的用地需求。我市经部、省批准立项的增减挂钩试点项目489个,挂钩周转指标28.20万亩,全部实施完成可节余21.28万亩建设用地指标用于城镇建设。

(二)金融支持力度持续加大,信贷覆盖面广范围宽。今年,成都农商银行涉农贷款余额940亿元,比年初增加134亿元;涉农贷款在各项贷款中占比72%,涉农贷款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农村经济组织贷款余额106亿元,比年初增加22亿元。截至今年底,全市累计实现农村产权抵押融资20xx笔,金额69亿元。其中,农村房屋1514笔,金额4.6亿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54笔,金额2250万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262笔,金额31.7亿元;林权224笔,金额32.6亿元。农村产权抵押融资余额58.9亿元,较年初增加9.2亿元。

(三)产业支撑明显有力,小城镇自我“造血”功能逐步增强。充分挖掘小城镇资源优势,构建一批特色鲜明的工业园区、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农业休闲观光区等产业园区。强化龙头骨干企业的引领带动能力,形成大中小企业共同发展的良好格局。

一是产业园区的规模效应逐步提升。随着新繁泡菜(食品)产业园、濛阳农副产品加工园区、安德镇川菜园区、淮口成阿工业园区等产业园区基础设施的完善以及各大公司的陆续入住,为小城镇的发展注入了强大的动力。安德镇围绕川菜园区和豆瓣产业“双百亿”目标,实施了四川新星成明农副产品精深加工基地、四川品品食品有限公司农副产品精深加工基地等一批重大产业项目建设,启动了川菜产业拓展区一期406亩征地拆迁和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全年实现工业总产值56亿元,完成税收2.05亿元,主导产业所占比重达50.5%。

二是农业产业项目建设大踏步前进。全年共引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个31家,实际完成投资8.3亿元。着力抓好特色农业产业基地和园区建设,共建设和完善特色农业产业基地和园区共计35个。着力抓好“一线一品”万亩产业基地的打造,共打造“一线一品”万亩产业基地7个。

三是乡村旅游业发育良好。着力抓好乡村旅游业的培育和提档升级,打造精品旅游小镇。今年,安仁古镇共接待国内游客209.73万人次,国内旅游综合收入18875.7万元,分别比去年同期增长54%和73%。

(四)重大项目建设进展迅速,城镇化进程加快。

一是重点着力小城市建设。首批13个小城市建设示范镇先后实施项目200个、累计完成投资118亿元。建成区面积达到88平方公里,城镇居住人口52.7万人,城镇化率达70%,农民集中居住人口占农村总人口的79%。

二是不断加快特色镇建设。首批启动的30个特色镇今年累计实施项目298个、完成投资85亿元,30个特色镇成区面积达67平方公里、城镇居住人口37.7万人,城镇化率达48%,农民集中居住人口占农村总人口的64.6%。

三是有序实施小城镇改造。今年,我市新启动34个小城镇改造,全年共实施116个小城镇改造,完成改造项目616个、实际完成投资60.3亿元,41个小城镇完成本轮改造任务、通过综合验收,全市累计有99个小城镇完成本轮改造任务、通过综合验收。

四是强力推进试点镇建设。我市8个四川省“百镇建设”试点镇均对镇域总体规划进行了修编,并已完成规划审查。今年,8个镇共实施基础设施、产业项目等重大项目共60个、总投资38亿元,8个镇地区生产总值达到184.9亿元,同比增长12.8%。

(五)基础设施项目全面覆盖,小城镇生活质量明显提高。

一是重要基础设施建设有序推进。全市小城镇完成新改建农村公路1130千米、乡村客运场1座、乡村港湾式简易客运站6对,完成投资5.2亿元;共计新建(改造)40千米10千伏电力线路、75千米农村低压电力线路;新增自来水供水管长度1000千米,自来水普及率由58.4%提高到65%;新建乡镇污水处理厂4座、铺设污水管道415千米,乡镇污水处理率由67%提高到68%;新建燃气管线94千米,完成投资1000万元;总投资227万元、建设农村户用沼气池649口。

二是公共配套设施不断完善。今年新增388个村、涉农社区达到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设施配置“1+21”、“1+23”标准;全市所有乡镇(街道)均建成了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的综合文化站,配套建设了20xx平方米的群众文化广场;完成26个农贸市场新建改造项目,市级财政资金给予420万元的补助;集中力量支持xx市卧龙镇、xx县花水湾镇、xx县五凤镇和xx县寿安镇4个今年商贸试点镇,探索商贸领域的农村新型城镇化发展路径,培育农村区域新的消费增长点。

三是小城镇风貌有较大改观。今年,全市116个小城镇共完成街道风貌改造123万平方米,改变了部分场镇建筑立面破旧、杂乱的现象;兴网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共投资8834万元进行有条件的小城镇“小三线”下地改造,有效改善了小城镇风貌形象。全市小城镇新配置(更换)垃圾桶2240个,果屑箱1860个,改造垃圾房(桶点)158座,完善了小城镇和农村生活垃圾收运体系。

城镇管理工作总结

1、扎实开展“绿城攻坚”五期工作:全区“绿城攻坚”活动(五期)共完成投资8.3亿元,栽植各类苗木335万余株,完成城区63个单位庭院的绿化提质。一是石江栏公园(二期)绿化工程已完成1000万的投资,共栽植青枫20xx株,栽植红枫6000株,栽植各类小苗、球类30万余株,游道建设1800米,现正进行基础设施建设。二是凤形山公园(二期)建设完成1000万元的投资,新建游道20xx余米,在游道两旁栽植紫薇、红叶石楠等各类苗木20万余株。三是对沙滩公园进行的全面的提质,区政府投入600余万元,请专家现场指导,对沙滩公园内的高大乔木进行复壮,重新铺设了优良的兰引三号草皮,让沙滩公园重新焕发生机。四是对郴州大道、郴永大道、槐万公路、107国道绕城主要干道重点提质改造,突出绿化精品,打造绿化亮点。五是区政府投资近4亿元,对西河观光廊道建设,对马头岭、栖枫渡沿线河道进行绿化,彰显景观,建设成全国重要的城乡一体的生态走廊,打造百里生态景观带。

2、开展最严城市管理和交通秩序整治:为期一年的最严城市管理和交通秩序整治工作顺利结束,共办理案件100xx件,处罚金额449370元,开展文明劝导364022人次,切实加强城市管理,治理交通秩序,进一步提升市民素质,全区市容市貌和交通秩序得到极大改善。

3、做好自产自销瓜果销售工作:季节性瓜果集中上市期间,苏仙区免费为辖区内瓜农果农办理自产自销瓜果摊点胸牌300多个,对瓜农果农进行规范化管理。并根据季节和市场行情,按照市城管局的统一部署,及时对自产自销瓜果临时销售点进行重新调整和规范,保留苏仙菜市场、东苑阁市场等必要的5个销售点,按时按质的完成了20xx年自产自销瓜果的销售工作。

4、优化校园周边环境。协助配合公安、环保部门做好考点周边各类噪音整治工作,再次以市一中、市二中、市六中、苏仙中学、一完小、四完小、五完小等学校为重点开展调查摸底,针对经去年联合整治后反弹的突出问题,有的放矢,重拳出击,逐一进行集中整治。整治期间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600余份,取缔占道经营行为230余起,规范各类超门面占道经营300余处。

5、开通“苏仙城管”微信公众号:为提高广大市民参与城市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拓宽城管与市民群众的信息沟通渠道,开通“苏仙城管”微信公众号,通过公众号,使群众在了解区城管局政策法规、通知公告等信息的同时,还可以对城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6、打造全市首批节水型公厕:对辖区主干道内9座公厕进行了维修更换所有老化管道,更换淘汰型水龙头,对非节水型用水器具,统一更换为合格的节水器具,制作节水温馨提示,张贴在公厕内显著位置,提醒市民群众节约用水,将9座公厕打造成郴州市首批节水型公厕,并已通过市水务办验收。

7、加强环卫作业精细化管理:按照上级文件精神与要求,加强了我区环卫作业精细化管理,一是重新调整机械化作业车辆分工,增加作业次数,使机械化清扫率达到70%,路面见本色,路面尘土控制在5克/m2以内,二是推行了快速保洁、定点保洁及区域保洁相结合的作业方式,并通过市环卫处购置快速保洁车辆xx台,推行快速保洁和定点保洁相结合的办法,使城区散落垃圾10分钟内得到有效处理,路面尘土量控制在5g/平方米以内,现已全面投入作业。

8、抓好燃气安全生产工作。专门成立燃气安全生产办公室,重点对乡镇街道燃气安全生产进行全面安全生产摸底排查,狠抓燃气安全生产责任落实追究制度,推动安全生产年,确保我区燃气安全生产持续向好发展。

20xx年我局积极响应区委、区政府的号召,立足实情,抢抓机遇,把立项争资作为重要工作来抓,以此推进我区城市管理工作更快更好的发展。今年向上级争取项目资金共1795.8万元,其中:绿城攻坚项目经费xx00万元;公厕垃圾站奖补资金(第一批)10万元;公厕垃圾站奖补资金(第二批)20万元;背街小巷改造资金xx万元;城区市政设施维护资金140万元;城区园林绿化管理资金110.58万元。

(一)全面推进“绿城攻坚”(五期)。按照苏仙区“绿城攻坚”(五期)活动方案,重点做好城市景观大道、西河生态走廊和环城山地公园生态圈的建设,实现建设生态宜居的国际化、现代化山水名城。

(二)继续实施精细化管理。全面落实城管系统的网格化管理,继续推行精细化、常态化市容环境综合治理,要精益求精,确保城市管理进一步提质。

(三)大力开展城管执法工作。加大市容环境的整治力度,要敢于执法、善于执法、文明执法,尤其是要加强渣土执法力度,严管重罚,严厉杜绝渣土运输违法违规行为。

(四)切实加强城管联动工作。继续推行城管联动,利用“数字城管”平台牵头,广泛融合全区城管资源,完善交流信息网络,相互通知,协同处置城市管理出现的问题,共同促进我区城管事业上台阶。

城镇管理工作总结

今年以来,我镇根据望政办发[20xx]101号文件和全县城镇管理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本镇实际,按照镇四届党代表大会提出的“打造边陲商贸集镇”的工作思路,镇城镇建设管理局办公室外树形象,内强素质,严格按照规划执行,狠抓集镇基础设施建设和镇容镇貌的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得成绩。现简纳以下几点汇报:

今年年初,我们对全镇三个集镇,特别是梅花岭集镇进行重点的摸底调查,其建成区总规模1.8平方公里,集镇非农业人户口1200人,农业户口6256人,外来人口214人,建成区有企业7家,各级各部门42个,已硬化道路6000米,占总任务的89%,已安装排水管道仅梅花岭集镇5200米,占总任务的96%,但由于集镇沿路开发的历史成因,脏、乱、差现象比较严重老百姓也有意见,针对这一问题,我们重拳出击。首先在垃圾清扫上下大功夫,专门聘请两名同志打扫,安排一辆垃圾运输车将垃圾逐天拖往桥驿垃圾场,滤布仅此一项,镇财政除住户收取一点外还要注入资金达5.6万元,彻底改变了雨天一身泥,晴天一身灰的尴尬局面,结束了乱停乱靠乱建乱挂的历史。

为改变沿路建镇的不良局面,今年初,镇党委政府对城镇建设专题研究,会议提出规划先行,后分步建设的指示方针,我们专门请长沙市建设设计院的专家为城镇的扩容提质和商贸小区,拿方案,做设计。总设计规模200亩,第一期工程为60亩,今年5月份启动建设目前已启动山地征收60亩土方,工程4.2万方,道路硬化1000方,麻石砌300方,下水道980米,政府投入财政资金已达130.2万元,目前还有几项工程正在扫尾,它们是下水道600米,路沿石1200米,绿化树木1000株草及坪等工作,预计还需要建设资金36万元,现已集纳农民建房160户,估计年底还有三十户将开工建设。今年我们把以上项目积报上报。争取上级纳入“以奖代补”的项目之中,在工作过程中,得到了全集镇人民的坚决拥护,他们拍手称好的是彻底解决了集镇的下水问题。三条下水设施铺管建设,政府虽然管道铺设长,压滤机滤布耗资比较大,但能较好地保证居民的饮水安全。我们全部采取的全密封,三级化粪池处理,下水搞好以后居民们的饮水问题。得以解决。今年又挖机井42口,政府多发一点钱,也是值得的,对郭亮、代公桥小型集镇在村为主的基础上,我们全面实施监管,防止了乱搭乱建,卫生堪忧的现象。

在整个施工当中,有五个工程队,即三条下水各一个工程队,绿化一个,土方硬化等一个,五个工程队都具有相应资质,并了施工合同,能较好地按施工图纸规范施工,作为政府专订派出两名干部专门监管工程质量和相关现场签证,同时,还在集镇的居民中选聘了两名德高望重的同志共同监督甲、乙双方履行合同和工程质量工作,除因新土方沉降有一块硬化道路要返工外,其余均无质量安全隐患,在农民建房的问题上,我们采取统一层高,统一外装饰,统一排水,统一供电等多方措施,确保了建设高标准和高质量。

(一)年初计划工程还有扫尾工任务,我们将抓紧实施,力争古历年底全面完工。

(二)工程立项和报建工作还必须重新补课,尽快完善各种资料。

(三)镇级财力十分紧张,年底的支付压力特别大,还有待上级重点倾斜关照。

(四)办内人员含主管领导仅四人,联系城建、规划国土、招商、环保及重点项目建设。人手不够,业务不精也还有待调整和学习提高。

(五)探索集镇管理的新模式还要进一步优化,根治了好脏、乱、差现象的任务还很艰巨。

虽取得点滴成绩,这都离不开建设,城管、财政等县直各部门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存在的问题也将促使着我们真抓实干,尽快完成,让领导放心,让群众满意。明年我们将继续以打造集镇亮点为目标,启动商贸小区的二期开发,狠抓周边环境和镇容镇貌的治理,着力解决缺水、饮水难问题,开启茶亭自来水厂的前期准备工作。我们相信,有镇党委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和关怀,茶亭城镇化水平一定能迈上一个新台阶,为构建平安和谐茶亭作出新的贡献。

某县度城镇管理工作总结范文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2021年,在***党委的正确领导和统一部署下,****以提升****管理水平为主线,以****综合整治为抓手,锁定各项重点目标任务、毫不松懈抓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全力以赴、落实责任、狠抓推进,确保了****的优化提升和各项重点工作的稳步推进。

一、加强党建引领,不断提升**队伍素质。

***牢牢抓住党建走前头和坚持“围绕业务抓党建,抓好党建促业务”两大任务,坚持以开展党史学习教育为契机,严格按照中央和**、*、**党委安排部署,制定党史学习教育方案,围绕学史明理、学史增信、学史崇德、学史力行总要求,采取读书、开展交流研讨等形式,组织全***党员干部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党史学习教育党员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系统学习《论中国共产党历史》、《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关于中国共产党历史论述摘编》、《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问答》、《中国共产党简史》等学习资料,扎实开展“奋斗百年路,启航新征程”讲党史、听党课、“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等活动,积极引导党员干部学思践悟、入脑入心上下功夫,在坚守初心、造福群众上出实招,在勇担使命、促进发展上求实效,引导党员干部将初心融入血脉、把使命扛在肩上,以更加昂扬的精神状态干事创业、为民服务,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有力地提高了****队伍的整体素质,激发了全体人员创先争优的内在动力,提高了科学发展意识、大局意识、法制意识和服务意识,在全**上下形成了努力工作、争创一流的良好局面,为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健全组织结构,**管理责任进一步落实。

坚决贯彻**、**、**党委的决策部署,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一是加强组织领导,职责分解落实。**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是一项日积月累的经常性工作,其涉及面广、工作量大,通过强化组织领导,明确落实职责分工,层层压实管理责任,并将****的各项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考核资料。二是完善规章制度,加强监督考核。制定《*****》旨在加强****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和居民素质,不断改善***人居环境。三是坚持例会制度,提升工作效能。每周定期由**向全***通报上周各项工作整体运行情况,指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有益于今后工作的措施和建议。同时传达学习上级重要文件、会议精神,切实强化干部理论武装,以此实现中心工作透明化、可视化管理。同时明确工作职责分工,以成文的形式发放至个人。对**管辖的范围进行分块,实行“定人、定岗、定责、定时”的“四定”原则。通过“周例会”制度这种全新的管理模式,使得“晒成绩、摆问题、查不足、促整改”成为常态,有力助推和检验了“领导带头、党员先行、担当尽职”等举措执行的工作成效,有效避免了问题的反弹回潮和长期积累,队伍凝聚力、向心力和战斗力持续增强。

三、强化综合整治,*****进一步提升。

为改善***、提升**,为***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一是全力推进*****工作。二是强势推进****集中专项活动。三是全力抓好显见性问题整治。四是进一步强化督查检查。

四、抓重点攻难点,全面做好当前各项重点工作。

投入**万元维修***维修水泥路面***,更换路沿石***;

投入***万元维修检查井**处。

五、突出收运处置,环卫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

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加大生活垃圾治理力度。一是进一步夯实环卫硬件设施,新增垃圾压缩转运车**台、购买分类垃圾桶**个,共计投入**万元,及时将垃圾桶投放至全**个垃圾收集转运点。二是全面清理非正规垃圾堆放点。组织大量人力、物力及机械设备等,对全*****处非正规垃圾堆放点开展了集中整治。三是深度做好**保洁和垃圾分类。探索实施了“户分类、**收集、**转运、**处理”的生活垃圾治理模式,共转运、处理垃圾****吨。各***保洁员全天候工作,做好日常保洁、路肩打草、碎砖乱石清理摆放、河湖堤岸的环境卫生等工作,真正实现以生活垃圾有效治理带动***净起来、绿起来、美起来。

六、加强监管力度,提升“三供一业”服务水平。

聚焦**冬季供热温度不达标、物业管理不规范、垃圾清运不及时、保洁不到位等问题。一是通过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严格督导检查等措施,有效提升**供水、供热水平,共下达整改通知书**份,现已全部整改。二是会同***、**社区解决物业管理不规范,业主委员会作用发挥不充分,物业服务质量不高,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共开展监管检查**次,查出安全隐患**处,已整改**次,组织员工安全培训***人次,制作张贴井盖。三是扎实做好***“三供一业”市场化运营调研工作,通过实地调研并召开专题会议,摸清底数、掌握实情、找准问题,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七十六*“三供一业”市场化运营工作报告》,为调研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四是建立健全监管长效机制,落实监管部门和企业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安全运营和应急处置能力,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群众利益不受侵害,推进公用事业和物业行业高质量发展。

七、落实各项措施、确保疫情防控万无一失。

落实入*道路货运信息采集登记,人、车、货全面消杀和核酸检测,确保做到不漏一人、一车、一货,无缝隙、无盲区、无遗漏。切实为我*筑牢疫情防控“外防输入”第一道防线。

城镇建设管理工作总结报告

我镇是城乡一体化建设的重要落脚点。今年以来,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抓规划。利用乡镇换届之机,把海北镇镇直家属区花苑小区住宅楼建设、海北镇直家属区两横两纵道路亮化美化建设、小海北村和海北居委会合并工作写入《政府的工作报告》,列入今后5年的政府工作。投资32万元,请专业机构完成了10个行政村和镇直家属区的规划工作,完成了张庄村村址整体搬迁的规划工作。二是解决难点热点问题。突出解决了岭头村10年来因无闲散地而未解决的宅基地问题。马聪村12年来因村址周围的土地属第四居委会,限制了村址的发展,经镇政府出面协商,与第四居委会置换土地问题。以上均在海北镇城乡一体化规划范围内。三是加大拆迁拆违,整治私搭乱建。对镇直中心的18家(共计786平方米)违规违章临时建筑进行了拆除,对205国道沿线的商业、餐饭业等网点进行了统一建设规划。四是抓中心工业园区的发展。鼓励企业向中心工业园区搬迁工作,今年又有两家企业进行了入驻搬迁工作。

“三分建、七分管”,加强管理是我镇全面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健康发展的关键。在镇城乡一体化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继续落实城镇建设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做到建管并重。一是整治私搭乱建、乱堆乱放、乱贴乱画、禽畜乱跑等现象。二是增加环卫基础设施投入,加大环境整治力度,安排专业环卫人员,70%的村已经做到垃圾日产日清,其它村能够做到定期清扫、清除垃圾。三是通过规划建绿、植树造林、种植花卉等措施,在全镇范围内进行绿化、美化环境,开展创建绿色家园活动。四是加大宣传力度,全面提高全民环境意识和创建意识。五是加强环境建设,按照海北镇区域总体规划,对民营工业项目按功能分区合理布局。

(二)、强力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步伐。

xx年年我镇在财政资金紧张的情况下,形成多元化融资体制,投入不断档,建设不停步。全镇20个村不断加快城乡一体化小城镇建设步伐,共计投入建设资金1656.104万元。其中市、区以上单位财政投入682.29万元,群众个人投入415.2万元,村集体投入558.614万元。在各项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无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无质量、安全等事故的发生。

1、绿化工程:

6个村(花牛、领头、桐城、大海北、张庄、小堼)投入资金8.6万元,植速生杨19.8万棵。其中张庄村植女贞等灌木7000棵,植龙爪槐1000棵。

2、硬化工程:

总投入788.36万元——。

(1)、水泥路面:6个村(桐城、小堼、大海北、花牛、张庄、七里淀)和海北家属区共投入资金503.76万元,修水泥路面全长10.08公里,面积5.495万平方米。其中,张庄村完成了6公里的入村路面和环村路面硬化工程,大海北村完成了3公里的入村路面硬化工程。另外,小堼等北5村出资113万元,完成了入村路与205国道(7.61公里,面积3.805万平方米)水泥路面翻修工程。

(2)、砌砖路面:5个村(大海北、小韩、大韩、张庄、张广)共投入资金24.6万元,修砌砖路面全长2410米,面积9840平方米。

3、净化工程:

总投入382.418万元——。

(1)、自来水改造工程:张广村完成了自来水改造工程,另2个村(桐城、小堼)进行了补改和扩改,共投入资金31.958万元。镇直家属区铺设下水管道1500米,投资45.6万元。

(2)、打机井:4个村(东董、花牛、张庄、东双)共打饮水井和农业灌溉井5眼,投入资金28.3万元。

(3)、公厕:大韩村建公厕2个,投入资金3.3万元。

(4)、垃圾池:3个村(大韩、桐城、大海北)修建垃圾池8个,共投入资金5800元。

(5)、养殖小区建设:5个村(小海北、小堼、小韩、花牛、于辛)加强养殖小区规模建设,共投入资金269万元。

(6)、全镇清运垃圾共2.79万立方米,环境卫生保洁支出费用3.68万元。

4、亮化工程:

5个村(花牛、大韩、张庄、大海北、张广)和镇直家属区共投入资金7.636万元,在村内原有亮化的基础上,对村内新建街道安装高标准水银路灯159盏。

5、两室建设:

3个村总投入58万元进行两室建设。其中,西双村投入资金25万元,建办公室17间;小堼村投入资金18万元,建办公室6间;张广村投入资金15万元,建办公室6间。

6、文教基础设施建设。

由于整合教育资源,从2010年起开始并校工作,成立中心学校,因此,今年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开始投入。完成中心学校教学楼工程建设,预算投资345万元的张庄村中心小学教学楼工程,现已投资225万元,已完成教学楼主体工程建设,建筑面积1960平方米。

7、工业园区建设。

投资72.09万元,完成环海北镇工业园区西侧和北侧道路(长948米)水泥路面硬化工程。

8、桥梁建设。

投资40万元,重修三双路与205国道连接钢筋混凝土桥一座。投资42万元,修建海北镇工业园区西侧与205国道连接钢筋混凝土桥一座。

新型城镇化工作总结

xxxx年,根据《x壮族自治区新型城镇化规划》《xx城市群发展规划x实施方案》和《xx市“十三五”新型城镇化规划》《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xxxx年新型城镇化建设工作方案》精神,为加快推进xx区新型城镇化,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投资区按照年初预定目标任务,坚持以基础设施建设和农场体制改革为重点,现结合自身实际,加快推进各项工作落实,并取得阶段性的成效。现将有关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加快推进村(社区)改设工作,理顺城镇化建设管理体制。制定了《xx市xx区(村)社区“两委”选举工作实施方案》及《xx市xx区村(社区)“两委”选举工作日程安排表》,组织成立了村(社区)改设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各村社区成立“两委”选举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村(社区)改设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正式批复组织实施《xx市xx区(村)社区“两委”选举工作实施方案》,同意将丽光农场x个农村管区和xx个国营连队改设x个行政村和x个社区。今年以来,按照工作安排,组织了工作组深入各改设的村(社区)开展社情民情调查工作,对选民登记、重点村和软弱涣散村级组织整治、候选人调查摸底等进行深排查了解,目前正在开展村(居)“两委”选举前期工作。

(二)进一步优化园区发展规划,明确城镇化建设方向。根据住建部门的要求,完成了投资区总规与钦南区那丽镇总规的合规修编工作,并通过钦南区政府上报市政府审批;组织编制了城市综合服务区和华侨综合产业区的控规、市政专项规划,目前正在处于报审报批程序;组织编制了园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目前已完成并通过专家评审并获批。根据园区发展规划,投资区园区产业发展定位也非常明确,已确定了以现代农业、生态旅游、休闲观光、养生养老等为主导的产业发展方向,坚持走差异化发展的思路。

(三)加快推进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打牢城镇化建设硬件基础。以园区水、电、路建设为重点,投资区着力加快推进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为城镇化建设创造良好的“硬环境”。在自治区和市政府的支持下,启动了灵山沙坪至那丽公路(那彭至那丽段)项目建设,该项目总投资约x.x亿元,目前已完成xxxx亩项目建设用地及地上附着物清点丈量工作,基本完成青苗补偿、土地补偿费用、完成清表任务x.x公里;x个标段的施工和监理单位已经按时进场,第四标段已于xxxx年xx月正式动工建设,目前已经完成累计投资资金(含征地搬迁费用)x.x亿元。积极配合推进浦北石埇至xx那缴二级公路建设,目前有关单位正在开展前期工作。园区供水和污水处理项目已落实选址,完成了立项、取水口和排污口水资源论证、水保、可研编制以及ppp项目咨询服务采购工作,正在编制“两评一案”,并列入了自治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重点项目推荐名单,力争明年年初实现开工建设。那丽xxxkv输变电和那丽变电站xxkv配套输出工程已建成使用。

(四)大力优化营商环境,不断增强城镇化建设后劲。在投资区工管委的带领下,“零距离”做好服务企业的工作,帮助澳华进口牛羊综合加工项目解决了土地租凭、地上附着物清场、项目用电等xx多个困难,投资x亿元的进口牛羊综合加工项目已落实建设用地xxx亩、租赁土地xxx亩,已完成隔离场平整、围墙挡土墙、用电、排水工程、办公和管理用房、牛舍等基础工程建设,累计完成投资xxxx多万元。下大力开展特色产业招商,x乐百年集团已经决定在投资区投资xx亿元建设集康养旅游、主题庄园、运动休闲、特色农业种养为一体的xx国际康旅小镇与农林文化综合体项目,双方已于今年x月在中国东盟博览会上签订了投资协议,目前已在xx完成项目公司注册且前期注资已到位,项目规划设计等前期工作正在加快推进。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帮助诚致黑熊养殖项目解决企业在扩大养殖规模、熊胆产品深加工和解决建设用地等问题,并提出具体的建议和意见,助推投资企业建设发展。

(五)深入推进清洁乡村建设,加快城镇化建设步伐。根据投资区工管委的工作部署,为实现清洁乡村活动常态化,使活动建立长效管护机制,投资区拨付xx多万元用于在各管区垃圾收集点建设垃圾池和关闭垃圾填埋场,并盖膜后覆土并做好防漏处理,今后产生的垃圾将清运至那丽垃圾转运站,再由钦南区环卫部门清运到海诺尔垃圾焚烧发电厂处理,区容村貌环境得到明显改善。为解决侨民职工饮水、排污等实际问题,营造良好的乡村建设环境,积极向上争取项目资金,今年共投入xxx万元用于建设农村饮水巩固提升工程项目和农场街道排污项目,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

(一)城镇化建设水平非常低。由于历史的原因,一直以来原丽光华侨农场基础差、底子薄、发展缓慢、条件落后等遗留问题非常突出,严重影响到当前投资区推动新型城镇化建设工作。由于缺少有力的建设资金支持,加上新引进的项目建设非常缓慢且尚未实现投产,目前投资区缺少良好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基础设施条件、项目建设发展、社会发展水平、人口数量和素质等各方面表现落后,给投资区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带来很大的难度,很多工作推进困难重重。

(二)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滞缓。受建设资金紧缺的影响,目前基础设施建设非常落后,特别是灵山沙坪至那丽公路(那彭至那丽段)项目建设,但今年只落实了上级补助和市本级配套资金xxxx万元,建设资金存在极大缺口,导致该项目推进建设非常缓慢。园区供水、污水处理项目受前期工作、ppp合作模式的影响,目前尚未落实建设资金。

(三)村(社区)改设工作推进较缓慢。由于推进村(社区)改设工作涉及到诸多方面因素,且历史遗留问题多,情况错综复杂,造成目前推进改设工作非常缓慢,经工管委研究决定,拟推迟至与下一届全市村(居)“两委”换届选举工作同步实施。

(四)上报的园区规划审批尚未批复。投资区于xxxx年上半年完成了与那丽镇总规合规工作,并于当年x月由钦南区将总规修编稿上报市政府审批,但目前没有获得批复,导致园区控规、市政专项规划和区域环评也无法报审,直接影响项目建设其他工作开展。

(一)工作思路。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自治区党委、政府以及xx市委、政府的决策部署,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推动新型城镇化建设为中心,加快推进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动引进项目入园开工建设,深化农场体制机制改革,切实改善和保障民生,全力以赴推动投资区新型城镇化建设实现新的发展。

1.深入推进农场体制改革,完成村(社区)“两委”选举领导小组推荐等前期工作,做好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各项准备工作。

2.完善投资区总体规划修编和详规编制,并取得批复。积极推进投资区总规与钦南区那丽镇总规的合规工作,完成城市综合服务区控规和华侨综合产业园区的控规初稿编制和评审。

3.深入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和农村垃圾治理两年攻坚行动。维持稳定保洁队伍,确保投资区主要街道两侧的环境卫生;加强乡村保洁队伍建设,乡村清洁工作做到清洁工作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4.积极拓宽城镇化建设融资渠道,加快推进投资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建设,完善投资区承载功能。加快推进灵山沙坪至那丽(那彭至那丽段)一级公路建设;积极推进投资区城规十街、供水厂和污水处理厂项目前期工作;实施并完成归侨侨眷集居区排污设施改造项目。

5.进一步实施农村安全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彻底解决投资区辖区居民饮用水源供水量严重不足问题,切实提高居民生活质量。

(二)目标任务。

——农场体制改革有新的进展。积极推动丽光农场改革总体方案尽快获批,年内完成农场内设机构的精简调整工作。

——社会事业发展有新的进步。努力筹措化解农场“四拖欠”问题,切实改善和提升侨民职工生产生活保障条件;进一步理顺农场社会事务管理体制得到,“清洁乡村”、精准扶贫工作深入扎实推进,推动社会持续和谐稳定。

——基础设施建设有新的成效。灵山沙坪至那丽公路(那彭至那丽段)项目建设加速推进,年内完成投资x.x亿元以上;园区供水和污水处理项目年内实现正式开工建设。

(三)主要措施。

1.深入推进农场体制改革工作。要加快推动农场体制改革工作开展,并向纵深发展。要加快修订完善和上报农场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并获得批复,积极组织抓好落实,按照由易到难原则,稳妥推进农场管理体制、人事薪酬、经营体制、国有土地管理等的改革,全力推进被侵占国有土地的回收工作,确保农场体制改革工作取得新突破。

2.加快推进基础设施建设。要积极做好建设资金筹措工作,加快推进征地拆迁和施工建设工作,确保沙坪至那丽公路(那彭至那丽段)按进度推进;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快推进浦北石埇至xx那缴二级公路建设,努力打造通城达港基本交通枢纽。要尽快上报园区供水和污水处理项目“ppp”合作模式并获批,妥善解决资金筹措问题,力争年内实现开工建设。积极争取上级相关项目资金扶持,加快推进村屯道路、农田水利设施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3.努力助推招商项目建设。加强与xx市和钦南区有关部门对接沟通,推动投资区总规纳入那丽镇总规修编稿尽快获批,按要求上报园区控规、市政专项规划等各项规划审批材料,为新入园的招商项目开展可研、规划设计等前期工作提供合法合规的依据。深化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企业年”行动,全力跟踪并服务好乐百年xx国际康旅游小镇与农林文化综合体项,确保项目尽快开工建设,并按时完成投资目标任务;要积极做好澳华项目的服务工作,积极帮助解决报审报批、建设用地、配套设施建设等问题,努力促成项目尽早建成投产。

4.统筹推进社会各项事业发展。深入实施为民办实事工程,加大村屯道路、农田水利、人饮工程等惠民项目和资金争取力度,帮助解决侨民职工解决实际问题。要坚持用发展的办法来解决农场历史遗留问题,优化产业结构,提高经营效益,为推进城镇化建设提供创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要认真抓好安全生产、社会综治治理等工作落实,积极配合钦南区做好精准扶贫攻坚、文化教育和医疗卫生等各项社会事业发展,按要求完成年度各项工作目标任务。深入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和农村垃圾治理两年攻坚行动,切实提升侨民群众的人居环境。

城镇年度工作总结

自从20xx年我镇被评为##市新型示范小城镇以来,镇党委一直深感责任更重,压力更大,在一手继续抓完善发展的基础上,一手又在制定更高的目标,建设出更好的实绩,继续争创,几年来曾多次专门组织相关人员到外地学习参观,更大程度地拓宽全镇广大干部群众的视野,进一步解放思想,增强超前意识,不断提高对抓好小城镇建设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使我们更清醒地认识到##镇的近几年的建设,纵比有成绩,横比有差距,同时实践证明,抓好小城镇建设工作,它不但标志着一个地区的三个文明建设程度和精神风貌的形象,而且能拉动其他各行各业的快速发展,同时又是促进经济快速增长的一个重要途径,因此党委、政府一班人十分重视,特别面对目前的既要保吃饭,又要保建设的实际情况,保吃饭又不能停止建设,保建设资金怎么办,不进则退,小进也是退,所以做到千方百计统筹兼顾,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发动,部署落实,制定目标,落实措施,明确责任,规划建设,多渠道筹措资金,大力开展招商引资。在严格按照集镇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实行土地招标拍卖,取之于土,用之于建,滚动发展,全镇上下紧密配合,形成合力,各单位、各部门各自履行职责,做到跟踪管理,热情服务,全方位的推进城镇化进程。

在建设过程中,我们严格执行已修编的集镇建设总体规划和小区详细规划,集镇建设主要以##花园住宅小区和幸福路、健康路、镇中南路建设为主,有待继续规划发展的是镇中北路、国际路、镇南路。村庄建设主要以自然村合并后的行政村及相关中心村为主,以此来指导其他开发建设,确保建设入区率达到100%,同时强化建管并重和公共基础设施的配套建设。20xx年市交##镇全年总投入目标5698万元,实际投入6080万元,占总投入目标的106.7%,其中投入有:居民建房46户,552万元,农民建房310万元,3100万元,商品房开发25户,400万元,工业集中区1600万元(其中包括##、##、##、##等工业集中区),道路建设、文化路30万元,通达工程硬质路面12公里,总投入240万元,桥3座,68万元,路灯150盏20万元,绿化50万元,环卫20万元。在整个工程建设中,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工程项目的招投标,一律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阳光操作。今年以来我镇特别注重抓建设管理不放松,尤其是各类建设必须按规划、按图建设,坚决反对随意性、任意改变规划,切实做到无规划不建设入区率达100%;二是抓质量安全管理,抓好安全就是最大效益,抓好安全就是最大稳定,抓好安全就是对人民生命财产最大负责,抓好安全责任大于泰山,确保全年无一重大事故的出现;三是抓已建的各项配套设施管理,包括路灯、绿化、电力、电讯、自来水、下水道等;四是抓管理队伍的建设,有专职城管队伍,加大管理力度,规范管理程序,管理责任区分工明确;五是抓好环境卫生管理,增加环卫人员,提高环卫人员劳动待遇,做到有专人清洁打扫,有固定垃圾场地,常抓不懈,确保按规划、快建设、重管理良性循环。

今年以来,我们##的村镇建设管理工作应该说好于往年,无论是工作的管理规范程度,执法的力度,包括处理各项矛盾纠纷,业务水平、服务意识、管理收入均有明显好转。今年初我们紧密围绕着市交目标,结合我镇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办公室的管理目标,并与各工作人员签订了全年目标责任书,进一步明确工作的各项制度和管理程序,确保正常工作的开展,在工作中我们体会到,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地方性经济的发展变化,特别是有关收费政策的限制,村建办公室的发展,也同时带来危机感。首先要先保证工作人员的吃饭,才能保证好发展,故此我们必须在管理上、服务上、执法上狠下功夫,一是要强化宣传力度,依法建设、依法管理、依法收费,提高全民守法意识;二是要抓好规划,扩大效果,大力开展招商引资,增长经济拉动发展,提高管理水平,杜绝违章建筑,确保管理百分之百的到位;三是热情服务,跟踪管理,用我们的热情态度、优质的服务、高速的工作效率感动建设者、留住投资者,促进更多更好的项目建设落成。四是继续抓好有关基础设施配套工作,完善相关配套工程,保证所有投资者、建设者有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和生活环境,保持良好的可持续发展态势。

1、 建设功能齐全的小区还需进一步完善,同时要加强小区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2、 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配套工程建设相对滞后。

3、 公共绿化和小区绿化暂时不够达标。

4、 环卫管理力度还需加大,缺乏标准的公厕。

1、严格执行集镇建设总体规划,明确集镇性能与职能,建立良好的城市形态。用地布局必须合理,功能分区一定要明确,对未来的集镇建设能够提供指导性作用,将城市设计的思想贯穿于集镇建设总体规划过程中,对集镇建设的空间形态,用地布局,风貌特色作统一规划,使集镇建设充满艺术魅力,力求在近期内建设具有水乡特色的新型荻垛集镇,创造出宜人的生活环境。

2、强化集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合理安排各项设施的规划与布局,提高生产与生活水平。

3、改善集镇生活居住环境。一是提高绿化的覆盖率,大力开展种花植树活动,形成以居住、单位庭院绿化为基础,以道路绿化为网络,公园、桥头绿化、广场绿化为点缀,河滨绿化为重点的绿化格局。二是要加强环卫治理,不断加强领导和宣传的力度,强化组织建设,加强管理,全面推行落实环境保护治理目标责任制,提高居民卫生意识,按规划设计的标准,逐步完善冲水式公厕,保持街道的长期清洁卫生,达到美化、净化镇区环境,建立风貌独特、景致宜人的绿化系统。

4、按现代化集镇建设标准,正确处理好集镇规模,扩大所带来的镇区结构功能布局,道路交通,环境保护等诸多矛盾,保持集镇建设的连续性和实施的可能性。

5、结合近年的经济发展和建设需要,在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的基础上,将继续编制好有关小区的详细规划。

6、面对现实,展向未来,纵横相比,既做到量力而行又做到尽力而为,有所为有所不为。

7、今后建设的总体目标是:经济发达,社会繁荣,科技兴旺,设施配套,生活富裕,环境优美的现代化小城镇。

城镇管理心得体会

城镇管理是指对城市内的各项事务进行规划、组织、协调和控制的过程,它关系着城市的发展和居民的生活质量。作为一名从事城镇管理工作多年的从业者,我深刻体会到了城镇管理的重要性和变革带来的挑战。下面我将从规划、居民服务、环境保护、交通管理和城市安全五个方面,分享我的心得体会。

首先,规划是城镇管理的基础。城镇规划是指对城市用地进行科学合理的布局和规划,通过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和环境因素,确保城市可持续发展。在城镇管理工作中,我们应该注重长远规划,并根据城市的实际情况做出合理决策。一些城镇管理者往往只重视眼前的利益,缺乏对未来的思考,导致城市规模过大、资源浪费、环境污染等问题的出现。因此,我们要加强规划能力,结合社会发展需求和市民利益,制定出科学、可行的城镇规划。

其次,居民服务是城镇管理的核心。城市的发展离不开居民的支持和参与,所以我们必须将居民的利益放在首位,提供贴心、高效的服务。首先,我们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包括道路、供水、电力等。其次,我们要提高居民的生活品质,提供幼儿园、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再次,我们要完善社区服务体系,建立健全社区管理机构,提供社区服务、文化娱乐等活动。总之,我们必须把居民的需求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改善居民的生活条件,提升居民的满意度。

第三,环境保护是城镇管理的重要任务。城市是人类生活的空间,而城市的环境质量直接影响着居民的健康和幸福感。在城镇管理中,我们要始终把环保放在优先位置,加强环境监测、治理和保护。我们要加大力度减少污染物的排放,推动清洁能源的使用,提倡绿色出行方式。此外,我们还要加强城市绿化工作,种植更多的树木和植被,提供更多的绿色休闲空间,创造宜居的城市环境。

第四,交通管理是城镇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城市人口的快速增长使得交通问题成为城镇管理的瓶颈之一。为了保证交通的顺畅和安全,我们必须加强对交通流量的监控和调控。我们要合理规划道路网络,科学疏导交通,提高交通流动性。同时,我们还要加强对交通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交通工具的安全和舒适性。另外,我们要加强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居民的交通意识和安全素养,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市民的生命安全。

最后,城市安全是城镇管理的重要任务。城市的安全问题涉及到居民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是城镇管理的基本要求。我们要加强对城市的防范和管理,加大治安力度,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我们还要加强消防和安全教育,提高居民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此外,我们要完善城市安全监控系统,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类安全事件,提高城市的应急处置能力。

综上所述,城镇管理是一个复杂而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我们全面去把握和把控。在城镇管理工作中,我们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强规划、改善居民服务、保护环境、管理交通和维护城市安全。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建设出宜居、宜业的城市,实现城镇管理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双赢。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还在找城镇燃气的管理条例吗,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八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能源规划,结合全国燃气资源总量平衡情况,组织编制全国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燃气发展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燃气气源、燃气种类、燃气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加大对燃气设施建设的投入,并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燃气设施。

第十一条进行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

应急预案。

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

燃气应急预案应当明确燃气应急气源和种类、应急供应方式、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

第十三条燃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动用储备、紧急调度等应急措施,燃气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承担相关应急任务。

第十四条政府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燃气经营者。

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投资方可以自行经营,也可以另行选择燃气经营者。

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凭燃气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

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燃气经营者应当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

(九)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

第十九条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供气、用气。

合同。

的约定,对单位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第二十条管道燃气经营者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恢复正常供气;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燃气用户。

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方可停业、歇业。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燃气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

(一)管道燃气经营者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未及时恢复正常供气的;。

(二)管道燃气经营者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未采取紧急措施的;。

(三)燃气经营者擅自停业、歇业的;。

(四)燃气管理部门依法撤回、撤销、注销、吊销燃气经营许可的。

第二十二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所供应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燃气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燃气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燃气销售价格,应当根据购气成本、经营成本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和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应当征求管道燃气用户、管道燃气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通过道路、水路、铁路运输燃气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规定以及国务院交通运输部门、国务院铁路部门的有关规定;通过道路或者水路运输燃气的,还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或者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

第二十五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对其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加强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从事瓶装燃气充装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有关气瓶充装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燃气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燃气经营者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

第二十七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并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燃气费用。

单位燃气用户还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

第二十八条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六)盗用燃气;。

(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第二十九条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燃气经营者进行查询,燃气经营者应当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作业。

第三十一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种类和气质成分等信息。

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应当在燃气燃烧器具上明确标识所适应的燃气种类。

第三十二条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应当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负责售后的安装、维修服务。

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三十五条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

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第三十九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燃气事故统计分析制度,定期通报事故处理结果。

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或者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等情况,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

第四十一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二条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经营者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

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根据有关情况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四十三条燃气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应当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

对燃气生产安全事故,依照有关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的,依照国家有关气瓶安全监察的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依照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

(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

(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

(二)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

(三)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

(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燃气设施,是指人工煤气生产厂、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市政燃气管网等的总称,包括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以及户内燃气设施等。

(二)燃气燃烧器具,是指以燃气为燃料的燃烧器具,包括居民家庭和商业用户所使用的燃气灶、热水器、沸水器、采暖器、空调器等器具。

第五十五条本条例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

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八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能源规划,结合全国燃气资源总量平衡情况,组织编制全国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燃气发展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燃气气源、燃气种类、燃气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加大对燃气设施建设的投入,并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燃气设施。

第十一条。

进行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

燃气应急预案应当明确燃气应急气源和种类、应急供应方式、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

第十三条。

燃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动用储备、紧急调度等应急措施,燃气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承担相关应急任务。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燃气经营者。

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投资方可以自行经营,也可以另行选择燃气经营者。

第十五条。

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凭燃气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

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燃气经营者应当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

(九)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

第十九条。

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供气、用气合同的约定,对单位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第二十条。

管道燃气经营者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恢复正常供气;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燃气用户。

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方可停业、歇业。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燃气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

(一)管道燃气经营者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未及时恢复正常供气的;。

(二)管道燃气经营者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未采取紧急措施的;。

(三)燃气经营者擅自停业、歇业的;。

(四)燃气管理部门依法撤回、撤销、注销、吊销燃气经营许可的。

第二十二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所供应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燃气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燃气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燃气销售价格,应当根据购气成本、经营成本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和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应当征求管道燃气用户、管道燃气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通过道路、水路、铁路运输燃气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规定以及国务院交通运输部门、国务院铁路部门的有关规定;通过道路或者水路运输燃气的,还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或者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

第二十五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对其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加强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从事瓶装燃气充装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有关气瓶充装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燃气经营者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

第二十七条。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并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燃气费用。

单位燃气用户还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

第二十八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六)盗用燃气;。

(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第二十九条。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燃气经营者进行查询,燃气经营者应当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

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作业。

第三十一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种类和气质成分等信息。

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应当在燃气燃烧器具上明确标识所适应的燃气种类。

第三十二条。

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应当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负责售后的安装、维修服务。

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三十五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

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第三十九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燃气事故统计分析制度,定期通报事故处理结果。

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或者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等情况,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

第四十一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二条。

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经营者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

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根据有关情况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四十三条。

燃气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应当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

对燃气生产安全事故,依照有关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的,依照国家有关气瓶安全监察的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依照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

(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

(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

(二)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

(三)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

(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燃气设施,是指人工煤气生产厂、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市政燃气管网等的总称,包括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以及户内燃气设施等。

(二)燃气燃烧器具,是指以燃气为燃料的燃烧器具,包括居民家庭和商业用户所使用的燃气灶、热水器、沸水器、采暖器、空调器等器具。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城镇年终工作总结

沙河桥镇地处____市东部子牙河畔,距离____市主城区约20千米,沧保公路和沧保高速沿镇区穿过,辖45个行政村,行政区域面积80.4平方公里,镇区面积2平方公里,耕地面积6.4万亩。20____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0.1亿元,全部财政收入4154万元,人均纯收入7425元。沙河桥镇区有初级中学2所,中心小学2所,医院1所,公办幼儿园2所,私立幼儿园3所,商贸中心1处,住宅小区3处,工业园区1处。

一、主要做法。

(一)强化城镇管理。一是队伍建设。根据《____市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方案》文件要求,沙河桥镇村镇建设管理办公室和沙河桥镇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所的工作人员已全部配齐。二是学习培训。组织城建管理人员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制定了详细的学习计划,认真学习土地管理、城乡规划等相关法律条规,不断提高综合业务素质,切实提升依法行政能力。三是按照城镇建设“一书两证”要求,严格实施城镇建筑管理。初步探索村镇建设管理办公室联合土地、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共同行使职权的管理模式,做好审批发证前的初审和上报以及“限上、限下”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等工作,逐步规范城镇建筑的建设程序,确保城镇建设依法依规进行。

(二)加大投入力度。一是造林增绿。20____年新投资50万元,在沧保路两侧3300米主街路段栽种灌木20____余株,在镇区、沙束路两侧栽种女贞树、小叶黄杨面积1500平方米。二是完善给排水网。投资170万修建了镇区主街南侧通向任河大东支和主街北侧通向迎春渠两条排水管网,解决了困扰镇区多年的排水难题。三是构建商贸中心。投资580万元,完成了沙河桥镇商贸中心(姜刘市场)2300米的“三纵三横”水泥路面、两侧路面硬化及排水管道工程。四是天网工程。投资30余万元在镇区各主要路口安装了32个高清监控探头。五是城镇环境卫生。镇政府出资24万元对镇区卫生进行了承包,整洁了镇区环境卫生。

(三)优化发展环境。一方面是转变政府职能,积极协调各方面关系,全面落实“两个代办”服务企业制度,为企业发展提供服务;另一方面是抓好园区建设。新修水泥路800平方米,在园区沧保路段两侧栽种灌木1000余株,在园区主路两侧新栽红榉树300棵,外围载种西府海棠600棵。目前,园区已入驻10家企业,我们正积极争取土地指标,使签约项目尽早入驻开工。20____年以来,华旗、华远、常丰、新泰四家企业获批了“河北省优质产品”荣誉称号,其中常丰线缆有限公司充分依托人才优势和科技实力,进行科技研发,连续获得六项专利。

二、存在的问题。

(一)执法力度薄弱,城建管理不到位。主要原因是我镇的城建办人员不具备相应的执法权限,____市派驻的人员不具备综合执法能力,导致城建管理执法缺位,违法违规行为难以完全制止,建议上级部门派驻具备综合执法能力队伍或授权镇级相应执法权限,从而改变执法薄弱的现状。

(二)空心村现象严重,村庄土地资源利用率不高。

(三)政府对小城镇建设投入不足,民间资本运用乏力,公用服务设施不到位。四是土地指标紧张制约了项目建设。

三、工作谋划。

(一)坚持规划先行。严格按照镇总体规划设计要求,实现建设规划、土地规划、生态规划等统筹推进,进一步加强小城镇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不断提升新型城镇化水平。我镇于20____年委托河北信达城乡规划设计院完成了镇总体规划,于20____年完成了镇工业园区的总体规划。20____年,由于____市城乡总体规划的调整,我镇再次聘请河北信达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对沙河桥镇总体规划进行修编,现已初步完成沙河桥镇总体规划设计,同步推进全镇45个村依据镇总体规划制定村总体规划,目前已有11个村完成了村庄总体规划。

(二)坚持产业支撑。一方面是抓好项目建设,着力提升我镇线缆产业的综合竞争力,同时全方位发展了汽配、模具、电缆辅料等行业,实现产业链拓展。重点是力促投资1.2亿元的嘉盛图建筑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新型铝合金模板项目早日开工、加快投资1.8亿元的河北宜泽线缆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的建设进度,同时积极推进工业园区向西拓展至城东干渠,进一步加大园区道路、绿化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园区的项目承载能力。另一方面是推动农业产业化,鼓励农户在政策范围内采取多种方式加快土地流转,加大农业专业合作社扶持力度,打造农业产业群,营造“村村有思路,村村有产业,村村能发展”的良好发展局面。目前,已有专业农业种植合作社38个,家庭农场3个,龙头农业养殖合作社2个(鑫丰养殖专业合作社和兴牧肉鸡养殖合作社),初步形成了以方官庄、周官庄村为中心的瓜菜类、以西旧馆、里昌村为中心的果品类、以邢各庄、东良村为中心的绿化苗木类、以鑫丰养殖专业合作社、兴牧肉鸡养殖合作社为龙头的规模养殖类等四类初具产业规模的农业产业群。

(三)坚持地域特色。我镇计划利用3年时间依据规划,东依子牙河从沧保路向北延伸1300米,再向西打通与沙束路的连接线,形成环路,把带状镇区拉伸为三纵三横的块状镇区,小城镇的框架基本形成。镇区东西跨度1700米,南北长1400米,面积约为2平方公里,环路建成后,规划镇区南北跨度将延伸到2700米,面积将达到规划设计的5.1平方公里。同时,各村的总体规划在和市、镇的总体规划保持一致性的基础上,要结合自身村庄特点,保持村庄的独特性,切实实现“一村一品”的规划要求。

城镇创卫工作总结

创卫工作是一项造福于民的“民心工程”,也是一项任重道远的“艰巨工程”,我们将按照县委、县政府的工作部署,进一步巩固成果,攻坚克难,努力实现创卫工作规范、优美、和谐。一起来看看以下两篇创卫总结范文吧!

20xx年过去了,在这一年里,我们采取灵活多样的工作形式,对靖江市电信公司卫生工作实行动态管理,跟踪检查,此刻电信公司机关大院环境整洁美观,工作条件良好,工作秩序井然,树立了公司良好的形象,认真地完成了电信公司领导交给的各项任务。具体做了以下工作:

一、统一认识,明确任务。

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本局的局规局纪,尊重客户,服从调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努力完成电信公司领导交给的各项任务。

二、制度健全,操作规范。

靖江市电信分公司制定了卫生环境管理制度,使卫生工作有章可循。做到卫生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办公区域无纸屑、无烟头、无积尘、无污垢、无痰迹、无蛛网,门窗净、桌椅净、地面净,各种用具摆放整齐;公共绿地无积水、无垃圾、无卫生死角。根据电信公司卫生环境管理制度,对电信机关大院内各单位进行定期(每月一次)巡视、检查,各办公区域和职责区内,发现问题及时通知各有关部门,限期整改。同时充分调动群众的监督作用,做到有举报,有通知,有整改,有效果。

卫生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今年我们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我们绝不会放松工作,明年我们将会继续努力把卫生工作做得更好。

在市、区创卫办的及教育指导中心的指导下,我校围绕市政府建立“全国卫生城市”的目标,在学校领导的高度重视与正确领导下,从组织管理机构、资料收集整理到校园卫生,从创卫知识的宣传、卫生知识的传授到健康教育的教学管理,从学生的日常行为、个人卫生到教师办公室、学生课室的环境,都有了好的变化。学校创卫工作进展顺利,有成效,现将创卫工作总结如下:

一、组织机构健全学校领导重视。

学校领导对创卫工作十分重视,成立了“创卫工作领导小组”,由黎静芬校长任小组长,爱卫、创卫全面工作、组织管理工作;职责分工明确,安排如下:总务主任戴广添分管环境卫生与食堂卫生、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教导主任分管健康教育工作及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教导副主任爱卫、创卫宣传工作;校医分管学生疾病防治工作、健康教育课及教职工健康教育;高中低年级的级长分管学校环境卫生、学生个人卫生工作。

二、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

1、充分利用学校宣传阵地进行宣传教育,包括每周的国旗下的讲话、学校大堂的橱窗、红领巾广播电视台、课室的墙报、年级的墙报等,宣传各种卫生常识,搞好学校的环境卫生,培养学生良好卫生总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尤其是红领巾广播电视台发挥了重要宣传教育及作用和及时的反馈作用。

2、印发健康知识和创卫宣传资料。

3、开展创卫知识练习和比赛。为了加深全体学生对创卫知识的了解程度,学校进行了“创卫”及健康知识测试和知识竞赛,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4、举行了“创卫”及健康知识。

手抄报。

比赛和征文比赛。各班认真组织同学们用心参赛,透过比赛,调动了学生学习健康知识的用心性,促进了学校健康教育的向前开展,同时亦丰富了红领巾广播电视台的宣传资料,让“创卫”及健康知识学习宣传活动搞得有声有色。

三、抓好环境卫生加强健康教育。

1、学校的清洁区域大体可分为为教学楼内及教学楼外,全学校按这两方面全部细分给15个班,每个班都负责必须区域,学校每学期都定期或不定期对学校环境卫生环境进行检查评分,本学期进行了一次检查评分,结果较好,体现了全校的师生都很重视学校的环境卫生工作,创造出一个优美的学习环境。

2、强化健康教育,培养良好习惯。我校健康教育课一向按照上级的标准开足、开满课时,配有专职的教师上课。利用健康教育课和用心的教学手段向学生系统地传授了卫生与健康知识。例如:三月份的流感作了预防的专题,四、五月份的儿童手足口病、红眼病毒等,在健康课上作了预防渗透教育。除此之外,各校还用心举办健康知识讲座,利用学校的宣传阵地向师生宣传卫生保健、防病治病、饮食饮水卫生等方面的知识。透过监督检查,学生的个人卫生意识较高,养成了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我们把健康教育课当成健康教育宣传的主渠道,把上课、宣传、活动等结合在一齐,让健康教育能从多层次、多角度、宽领域、面向学生进行教育。

3、加强学生饮食、饮水管理。要求各校安排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职责落实。学校食堂工作人员严格体检,实行持健康证上岗的制度;食品进货实行索证制度,并建立台帐,严把进货关;食品采取留样制,并由总务主任负责食堂的卫生检查和督促。食堂还配备了消毒杀菌设备,每一天对厨房设施和各种餐具进行消毒处理,确保师生的饮食、饮水卫生。

4、用心进行传染病、常见病的防治工作。在传染病的防治工作中,我们严格按上级文件精神工作,师生定期体检,建立并执行学生晨检制度,并作好状况登记,以确保做到对传染病病人的早发现、早报告。坚持以“预防为主,治疗为辅”的原则,用心开展了常见病的防治工作,把预防龋齿,沙眼,视力不良当作了重点来抓。

新型城镇化工作总结

城市经济和县域经济不断壮大,生产总值超过xxx亿元的县(市)力争达到x个,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超过xx亿元的县(市)达到x个x市出台《xxxx年新型城镇化与城乡统筹示范区建设工作方案》,按照“一港双城,三带四区”的发展格局,围绕加快新型城镇化与城乡统筹发展,着力提升城市辐射带动能力,推动城市和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高质量建设新型城镇化与城乡统筹示范区,为建设环x地区重要的沿海开放城市奠定坚实基础,奋力打造河海相济动能强劲的重要增长极。

常住人口xx万至xx万的小城市力争达到x个以上;

城市经济和县域经济不断壮大,生产总值超过xxx亿元的县(市)力争达到x个,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超过xx亿元的县(市)达到x个。

大力提升城市辐射带动能力。培育发展现代化都市圈,推动x各市县融入x都市圈,实现与x率先联动发展。构建“两轴、四心、五组团”的城市空间布局结构,“两轴”为解放路城市功能拓展轴和x文化景观轴,“四心”为依托西部新区、老城区、东部城区和x经济开发区核心区形成的四个城市中心,“五组团”为由四条南北向结构性绿带划分的西部组团、x组团、新华组团、开发区组团和x组团。同时,增强城镇人口集聚能力。支持城市中心区域明确功能定位、做强主导产业、增强辐射带动能力,x市城区人口规模力争达到xx万人左右。坚持以业兴城,与中心城市基本融为一体的县城按照城市主城区或卫星城定位发展,坚持“小县大县城”发展策略,统筹新城建设和老城改造。

推动城市和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城市产业转型升级,深入实施战略性新兴产业、工业转型升级三年行动计划和调整产业结构优化产业布局指导意见,支持成长型产业培育壮大,加快汽车、生物医药、通用航空、再制造等产业发展,重点加快x现代x工厂和北汽微车基地、x新区生物医药园等项目建设,打造制造业新的主导支撑。打造城市经济新载体,合理规划布局夜经济发展重点区域和主要街区,通过完善公共设施、优化社会服务、规范便民夜市、繁荣夜间餐饮等措施,打造一批夜间经济示范街区,完善夜间配套措施,形成一批夜城市地标、商圈和生活圈。推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每个县(市)重点发展x-x个以上特色主导产业。

着力培育“六大新动能”,加快打造“五大新引擎”。到xxxx年,力争培育xx个主营业务收入超xxx亿元的产业集群。此外,提升开发区能级。深化开发区管理体制和人事薪酬制度改革,推行企业投资项目“标准地+承诺制”,实行工程建设项目评估环节“多评合一”。重点抓好斯洛伐克dx园区、合作区欧洲特色产品展销中心等项目,做大做强x开发区中日韩产业园、南大港日本机械精密制造产业园等国际合作平台。

提升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高水平做好空间规划和城市设计,xxxx年完成市、县、镇(乡)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完成两项重点区域城市设计。合理确定城镇开发边界,优化城镇布局结构。高质量推进城市建设,加快布局xg基站、物联网等新型基础设施。完善社区及周边区域活动和综合服务设施,加大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力度,xxxx年,稳步推进xxx个老旧小区改造“再提升”工作,完善社区及周边区域活动和综合服务设施,加大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力度,分别完成xxxx套和xxxx户任务目标。

提高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质量。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全面放开x市城镇户口迁移条件(x市除外),统筹推进相关配套改革,促进有能力在城镇就业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同时,完善居住证制度,确保有意愿未落户的常住人口都能够持有居住证,逐步实现城镇非户籍人口居住证全覆盖。优化窗口办证服务,在全市各办证窗口、警务公开栏等显著位置实行服务内容和预约电话全公开,方便外来务工人员登记办证。

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xxx%。同时,实施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工程。规划新建、改扩建、改善办园条件公办园xx所,认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x所。争取到xxxx年底,实现行政村体育健身工程全覆盖。抓好居家社区养老、敬老院改造提升和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xxxx年,新改扩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x所,培育星级养老机构xx家。此外,支持“双十双百双千”示范工程。重点抓好x市、x两批x个新型城镇化试点,加快推进全市新型城镇化与城乡统筹示范样板建设。推进一批“空心村”治理。科学布局集中安置区,把集中安置区打造成城乡融合发展新平台。xxxx年,基本完成“空心村”治理任务。

文档为doc格式。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广西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全文共八章,五十五条,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那么,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二章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

第八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能源规划,结合全国燃气资源总量平衡情况,组织编制全国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燃气发展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燃气气源、燃气种类、燃气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加大对燃气设施建设的投入,并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燃气设施。

第十一条进行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

燃气应急预案应当明确燃气应急气源和种类、应急供应方式、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

第十三条燃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动用储备、紧急调度等应急措施,燃气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承担相关应急任务。

第三章燃气经营与服务。

第十四条政府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燃气经营者。

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投资方可以自行经营,也可以另行选择燃气经营者。

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凭燃气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

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燃气经营者应当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

(九)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

第十九条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供气、用气合同的约定,对单位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第二十条管道燃气经营者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恢复正常供气;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燃气用户。

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方可停业、歇业。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燃气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

(一)管道燃气经营者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未及时恢复正常供气的;

(二)管道燃气经营者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未采取紧急措施的;

(三)燃气经营者擅自停业、歇业的;

(四)燃气管理部门依法撤回、撤销、注销、吊销燃气经营许可的。

第二十二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所供应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燃气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燃气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燃气销售价格,应当根据购气成本、经营成本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和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应当征求管道燃气用户、管道燃气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通过道路、水路、铁路运输燃气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规定以及国务院交通运输部门、国务院铁路部门的有关规定;通过道路或者水路运输燃气的,还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或者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

第二十五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对其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加强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从事瓶装燃气充装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有关气瓶充装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燃气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燃气经营者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

第四章燃气使用。

第二十七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并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燃气费用。

单位燃气用户还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

第二十八条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六)盗用燃气;

(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第二十九条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燃气经营者进行查询,燃气经营者应当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作业。

第三十一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种类和气质成分等信息。

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应当在燃气燃烧器具上明确标识所适应的燃气种类。

第三十二条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应当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负责售后的安装、维修服务。

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五章燃气设施保护。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三十五条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

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第六章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

第三十九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燃气事故统计分析制度,定期通报事故处理结果。

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或者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等情况,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

第四十一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二条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经营者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

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根据有关情况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四十三条燃气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应当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

对燃气生产安全事故,依照有关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的,依照国家有关气瓶安全监察的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依照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

(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

(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

(二)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

(三)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

(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燃气设施,是指人工煤气生产厂、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市政燃气管网等的总称,包括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以及户内燃气设施等。

(二)燃气燃烧器具,是指以燃气为燃料的燃烧器具,包括居民家庭和商业用户所使用的燃气灶、热水器、沸水器、采暖器、空调器等器具。

第五十五条本条例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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