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实用15篇)

时间:2023-12-09 09:56:11 作者:HT书生

实施方案的制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来确定,不能一刀切,要因地制宜。实施方案的参考案例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其核心要素和关键步骤。

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

为巩固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充分发挥基金效益,根据国家和省、市新农合政策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参合对象及参合规定。

(一)参合对象。

凡户口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农业人口都可以参加新农合。

(二)参合规定。

1.参合对象必须以户为单位(以户籍人口为准)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的缴费标准缴纳个人参合资金,中途不得参加或退出。

2.外出务工人员在务工所在地参加了社会(职工)医疗保险的,可以同时在户籍所在地参加新农合,但两种或多种保障待遇之和不得超过住院医疗费用总额。

3.母亲在本县参合,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新生儿可在出生30天内凭生育证、出生证、户口簿按当年人平筹资总额缴费后,自缴费之日起随母亲享受新农合待遇(婚出人员只能在婚入地参合)。

4.复员退伍军人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后,可在2个月内补办参合手续,按当年人平筹资总额缴费,自缴费之日次月起享受新农合待遇。

5.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参加了学生医疗保险的,不再参加新农合。

6.任何人不得同时参加和享受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职工医保待遇。

二、住院统筹补偿。

(一)住院补偿起付线和补偿比例。

1.乡镇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起付线150元,住院时间超过乡镇卫生院平均住院日(8天)后,超过天数按每天25元的标准缴纳住院起付线费用,住院起付线以外的基本医疗费用由新农合全报销。

2.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起付线300元(县中医院、县妇保院住院起付线250元),补偿比例75%。

3.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三级医院住院补偿起付线700元,补偿比例55%;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二级医院住院补偿起付线500元,补偿比例65%。

4.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起付线1000元,补偿比例55%。

5.外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起付线1200元,补偿比例为50%。

(二)住院补偿封顶线。

每人每年累计补偿金额最多12万元。

(三)农村五保户住院补偿。

农村五保对象因疾病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乡镇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基本医疗费全免。其中,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新农合补偿80%,民政部门解决20%;在乡镇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线以外的基本医疗费用由新农合全报销,民政部门解决起付线费用;在省、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补偿比例提高到80%。

农村五保对象住院实行乡镇卫生院首诊制度,需转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须由首诊乡镇卫生院开具转诊审批表,并经县合管办批准后方可享受免费医疗。

(四)住院分娩限额收费及补偿标准。

根据《湖南省卫生厅关于推行农村孕产妇县乡住院分娩基本医疗全免费工作的通知》(湘卫妇社发〔〕7号)、《邵阳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的通知》(邵卫发〔2012〕179号)精神,对农村孕产妇在县乡住院分娩实行限额收费和定额补偿。

1.限额收费标准。具有资质的乡镇、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平产住院分娩分别限额收费850元、1250元,符合指征的剖宫产分别限额收费2200元、3400元。

2.定额补偿标准。具有资质的乡镇、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平产住院分娩分别定额补偿400元、600元;符合指征的剖宫产分别定额补偿1600元、2500元;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的参照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补偿标准补偿;县外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的参照乡镇卫生院住院分娩补偿标准补偿。

3.病理产科经核准后可参照疾病住院补偿标准补偿。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一律不予补偿。

(五)部分单病种限额收费及补偿标准。

1.白内障手术治疗补偿。白内障手术治疗限额收费2600元(单眼),定额补偿1600元。

2.癌症门诊化疗、放疗费经审批后可参照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标准补偿。

3.器官移植术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药费,经县合管办登记、核准后,按60%的比例补偿。

4.不育、不孕症,不分医院级别,按30%的比例补偿(必须提供生育证,试管婴儿费用除外),限补偿1次,最多补偿5000元。

(六)意外伤害住院补偿标准及规定。

1.无责任方的意外伤害,经核实后,按同级定点医疗机构疾病住院补偿起付线、补偿比例补偿。

2.有责任方的意外伤害和工伤、交通事故、自杀、自残、酗酒、打架斗殴、违规违章(包括交通违章)、违法、犯罪行为等造成的损伤、医疗事故,一律不予补偿。

3.有部分责任或不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无责任方的意外伤害,不分医院级别,按30%的比例补偿。

4.无责任方承担医疗费用的骨折内固定术后手术取内固定物,参照同级医院意外伤害住院补偿标准执行,补偿金额不超过元。

5.骨伤科植入性材料费5000元以下的全额纳入补偿范围,超过5000元的部分不予补偿;乡镇卫生院骨伤科植入性材料费1200元以下的全额纳入补偿范围,超过1200元的部分不予补偿。

6.意外伤害患者一律凭电脑打印的住院收费收据和费用总清单原件、诊断书及出院小结原件、住院病历复印件等资料申请补偿。必要时还须提供能够证明其意外伤害原因、无责任方或医疗费用分担的相关材料。

7.需要对意外伤害原因进行调查或公示的,不实行“即付即补”,管理经办机构在受理申请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或公示并作出是否补偿的结论。

8.凡隐瞒意外伤害真实原因,利用虚假证明材料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新农合基金的,一经查出,一律不予补偿,并取消当事人及该户享受当年新农合待遇的权利;已发生补偿的,追回补偿资金;情节严重的,依规追究当事人及责任单位或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住院补偿范围。

1.根据《关于规范和做好新农合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政策工作的通知》(湘合医组字〔2012〕2号)精神,新农合补偿病种、诊疗项目、医用材料、药品范围,参照《湖南省新农合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项目范围(试行)》(湘合医组字〔2012〕2号)(附件1)执行(本方案有规定的除外),乡镇卫生院按《隆回县参合农民乡镇卫生院住院起付线外基本医疗费新农合全报销支付制度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2.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大型特殊检查(ct、核磁共振、彩超等)、单项检验费超过100元的特殊检验项目、特殊药品经审批后按70%纳入补偿范围;疾病筛查性检查(检验)项目、一次性材料费不纳入住院补偿范围。

3.乡镇定点医疗机构限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湖南省增补品种目录范围内药品和一般检查(包括常规化验、x线透视、x线照片、黑白b超、心电图检查)费、治疗费、注射费、输液费、手术费,普通床位费、护理费(不含特护费)纳入补偿范围。

4.超出定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和定点服务范围的,不属于新农合补偿范围。

(八)住院、转院审批和住院补偿结算程序。

1.住院、转院审批程序。

(1)参合农民可以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但必须持患者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合作医疗证(卡)和疾病诊断书或相关诊疗资料办理住院、转院审批手续。

不按规定时间和程序办理住院、转院审批手续的,在原政策补偿比例的基础上降低10个百分点结算补偿。

(2)在乡镇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由乡镇专职审核员审批;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由县合管办审批。转县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由县合管办或乡镇专职审核员审批。一般疾病应在住(转)院的当天办理审批手续,危重急症病人可先住(转)院,3天内补办审批手续。

(3)外出务工人员应选择务工当地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在住院3天内向县合管办(0739-8237098)电话报告患者姓名、家庭住址、病情、住院医疗机构名称及经治医师联系电话等,经核实批准后方可享受补偿。

2.住院补偿结算程序。

(1)补偿结算时限。在省、市、县、乡镇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出院时在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窗口申请结算补偿;在省外医疗机构住院的,出院后30天内到县合管办申请结算补偿(住院医疗费用总额1万元以下的,可到乡镇专职审核员处申请结算补偿)。

不在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报或出院后30天内不申请结算补偿的,在原政策补偿比例的基础上降低10个百分点结算补偿。跨年度补偿超过30天的,不予补偿。

(2)补偿申报资料。申请补偿时,必须提供以下原始资料:患者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合作医疗证(卡)、疾病诊断证明、住院医药费收据、费用总清单、出院小结。保险公司、外地医保已结算补偿的,须提供结算单和其他符合财会制度的有效复印件。

(3)补偿申请办理人。新农合补偿由患者本人亲自申请办理,患者本人不能亲自申请办理的,由监护人或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代办,无监护人或直系亲属的,由村(居)委会负责人代办。由代理人代办的,须由患者出具书面委托书,并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及村(居)委会出具的代理人与患者关系的证明材料(与患者同一户口簿的代办人不须提供委托书和代办人与患者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门诊统筹补偿。

(一)门诊统筹补偿形式。

1.门诊统筹分为普通门诊补偿和特殊门诊补偿两种形式。

2.普通门诊限在本县范围内乡镇定点医疗机构、本乡镇范围内定点村卫生室就诊和补偿;参合农民所在村没有定点村卫生室的,可选择乡镇卫生院及就近的定点村卫生室就诊补偿或由乡镇卫生院统筹安排就诊补偿;特殊门诊限在省、市、县、乡镇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二)普通门诊补偿。

1.补偿标准。普通门诊补偿不设起付线,补偿比例50%。

普通门诊基金按每人每年20元的标准,分配到农民个人账户,以户为单位在年度内限额使用。

2.补偿程序。参合农民凭身份证、户口簿、合作医疗证(卡)就诊和申请补偿;普通门诊实行“即付即补”的补偿模式,只能按就诊次数结算补偿,不得累计补偿。

3.补偿范围。乡镇卫生院限国家、省基本药品费,常规检查费,x线透视、照片费,黑白b超费,门诊手术费,清创缝合费,换药费;定点村卫生室限国家基本药品费,清创缝合费,换药费。(门诊一般诊疗费另外补偿)。

4.费用控制。乡镇卫生院门诊次均费用不超过40元,村卫生室门诊次均费用不超过30元。

(三)特殊门诊补偿。

1.补偿标准。特殊门诊补偿不设起付线,补偿比例60%,每人每年最多补偿1800元。特殊门诊可按年度累计一次性结算补偿。

2.补偿病种。各种恶性肿瘤(癌症),各类白血病,各种器质性心脏病(合并心衰),脑溢血、脑血栓形成、脑梗塞及其严重后遗症,终末期肾病,肝硬化晚期,再生障碍性贫血,格林巴利综合症,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肾病综合征,糖尿病,癫痫,精神分裂症,强直性脊柱炎,麻风病,艾滋病。

其他确需长期门诊治疗的严重特殊慢性疾病,经县合管办核准,可参照特殊门诊补偿标准执行。

3.补偿程序。特殊门诊补偿按先申报、核实再补偿的程序办理。患者凭疾病诊断书、门诊病历、化验单、检查报告单、医药费收据及清单(电脑打印)等资料原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专职审核员申请登记,乡镇专职审核员初审、汇总上报县合管办复核、批准后再结算补偿。

4.补偿范围。新农合住院、普通门诊可补偿的药品、检查、治疗费属于特殊门诊补偿范围,但与特殊病种无关的药品、检查、治疗费不予补偿。

(四)门诊一般诊疗费补偿。

1.门诊一般诊疗费补偿范围是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并落实门诊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的定点乡镇卫生院和定点村卫生室。

2.乡镇卫生院门诊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为10元,新农合补偿8元,患者负担2元;村卫生室一般门诊诊疗费收费标准为5元,新农合补偿4元,患者负担1元。收取门诊一般诊疗费后,原挂号费、普通门诊诊查费、急诊诊查费、门急诊留观诊查费、肌肉注射费、静脉注射费、心内注射费、动脉加压注射费、静脉输注高氧液费、小儿头皮静脉输液费等一律取消。(村卫生室门诊一般诊疗费具体执行时间由县医改办另行通知)。

(五)传染性肺结核门诊辅助治疗补偿。

已确诊的传染性肺结核,在县疾控中心全程规范化治疗的,其门诊辅助检查费、辅助治疗药品费全免,新农合按每人1200元的标准支付,由县疾控中心包干使用,纳入特殊门诊补偿范围。

(六)狂犬疫苗接种补偿。

在预防保健机构、定点村卫生室接种狂犬疫苗的,定额补偿100元,纳入普通门诊补偿范围。在县疾控中心注射狂犬病免疫血清的,按60%的比例补偿,最多补偿300元,纳入特殊门诊补偿范围。

四、重大疾病医疗救治。

(一)救治病种及范围。

1.14周岁以内的农村参合儿童,患有先天性心脏病(房间隔缺损、室间隔缺损、动脉导管未闭、肺动脉狭窄、主动脉缩窄、法洛氏四联症、完全性大动脉转位及室缺合并肺动脉高压),具备手术治疗或介入治疗指征的。

2.14周岁以内的农村参合儿童,患有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实施临床路径全程规范化治疗及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的。

3.妇女两癌(乳腺癌、宫颈癌)、终末期肾病、耐多药结核病、重性精神病(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分裂情感性障碍、躁狂发作伴有精神病性症状和冲动行为、双相情感障碍、抑郁发作伴有自杀行为或严重社会功能损害)按规定的临床路径包干治疗的。

4.急性心肌梗塞、血友病、i型糖尿病、晚期血吸虫病规范化住院治疗的。

5.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泡白血病规范化放疗、化疗、手术治疗的。

6.省规定救治病种范围外的其它恶性肿瘤、白血病规范化放疗、化疗、手术治疗的。

7.0-6岁农村参合聋残儿童实施人工耳蜗植入抢救性治疗的住院手术治疗费用及人工耳蜗材料费。

(二)救治标准。

省统一规定按病种定额管理的救治病种,按照《关于进一步提高全省农村重大疾病医疗救治报账水平的意见》(湘卫合医〔2011〕3号),实行治疗费用按病种定额包干,分别由新农合、民政医疗救助及患者个人按比例分担,超出定额标准的费用由定点医院承担。未按病种定额管理的救治病种,提高新农合住院补偿比例,住院起付线、补偿范围按住院补偿政策规定执行。

1.农村儿童先心病实行按单病种费用标准免费救治,先天性室间隔缺损、房间隔缺损、动脉导管未闭的定额包干治疗费用由新农合全额承担;肺动脉狭窄、主动脉缩窄、法洛氏四联症、完全性大动脉转位及室缺合并肺动脉高压的包干治疗费用由新农合和民政医疗救助共同承担,其中,新农合负担80%,民政部门医疗救助负担20%。

2.农村儿童白血病救治,对规定临床路径的全程规范化治疗实行单病种费用定额包干,所需费用由新农合、民政医疗救助及患儿家庭共同承担,其中,新农合负担70%,民政医疗救助负担20%,患儿家庭负担10%。对人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实行大病定额补助,规定补助定额标准内的费用由新农合负担80%,民政医疗救助负担20%。

3.妇女两癌(乳腺癌、宫颈癌)规范化外科手术治疗、放化疗的定额费用,新农合负担70%,民政医疗救助负担20%,患者自负10%。

4.耐多药结核病临床路径全程规范化住院治疗定额费用,按70%补偿。

5.重性精神病临床路径全程规范化住院治疗定额费用,按70%补偿;在魏源医院按临床路径全程规范化住院救治的定额费用,新农合补偿90%,民政医疗救助补偿10%。

6.终末期肾病住院治疗按70%补偿,血液透析治疗(含药品费、材料费、其他费)定额补偿400元/次,其中,新农合负担330元,民政医疗救治负担70元;家庭病床或门诊腹膜透析液治疗,经县合管办登记、核准后,腹膜透析液费按70%补偿。血液透析、腹膜透析治疗纳入特殊门诊补偿范围。

7.0-6岁农村聋儿人工耳蜗植入抢救性治疗结合全省“启聪扶贫计划”项目的实施,对住院手术费用及人工耳蜗材料费用,新农合按70%的比例补偿。

8.急性心肌梗塞、血友病、i型糖尿病、晚期血吸虫病、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泡白血病等11个病种住院规范化放疗、化疗、外科手术治疗的,补偿比例80%。

9.省规定救治病种范围外的其它恶性肿瘤、白血病住院规范化放疗、化疗、外科手术治疗的,补偿比例70%。

10.康复治疗、疗养、并发症治疗、未按临床路径规范化治疗及非放疗、化疗、手术治疗的,不纳入大病救助范围。

(三)救治审批程序。

1.儿童先心病及白血病救治审批程序。监护人携带患儿,并持户口薄、合作医疗证(卡)、监护人身份证、县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病历资料及患儿近期彩色免冠照片(1寸4张),在住院前到县合管办填写《湖南省农村参合儿童重大疾病救治审批表》,县合管办、县民政局签具转诊审批意见。

2.其他重大疾病救治审批程序。患者持身份证、户口簿、合作医疗证(卡)、县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病历资料,在住院前到县合管办填写《湖南省农村居民重大疾病救治审批表》,由县合管办签具转诊意见,审定补偿比例。

没有经过审批或到非定点救治医疗机构就诊的',一律不纳入大病救治范围。

五、有关补充规定。

(一)参合农民到省、市级定点医院住院的,按省、市规定和县合管办审定标准即时结报;非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非定点村卫生室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律不予补偿;本省、本市范围内各县市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经定点医疗机构与县合管办签订服务协议后可实行互认制度。

(二)放宽标准住院、恶意挂床住院产生的费用及不合理检查、不合理用药、不合理收费等不规范费用,新农合不予补偿。

(三)新农合患者收到出院(转院)通知书后拒不出院(转院)的,自通知之日起,产生的费用由患者承担,新农合不予补偿。

(四)门诊统筹基金只能用于参合农民门诊基本医疗费用补偿,不得返还现金;参合农民可以同时享受住院补偿和门诊补偿(本方案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六、违规行为处理。

新农合工作中的违规行为按《隆回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违规行为处理规定》(隆政办发〔〕4号)和本方案及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七、本方案从2013年4月1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方案有抵触的,以本方案为准。

附件:1.湖南省新农合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项目范围(试行)。

附件1。

补偿项目范围(试行)。

一、全部纳入可报范围项目。

(一)《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版)》(湘卫合医发〔〕1号)、《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版)(卫生部令第69号)和《国家基本药物湖南省增补品种目录(版基层部分)》(湘卫药政发〔2011〕4号)范围内药品。

二、部分纳入可报范围项目。

(一)《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20版)》(湘卫合医发〔2010〕1号)、《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版)(卫生部令第69号)和《国家基本药物湖南省增补品种目录(20版基层部分)》(湘卫药政发〔2011〕4号)目录外、且属全省统一招标采购中标范围或经有关部门批准同意的医院制剂的药品费用,按30%补偿。

(二)单项大型检查(检验)和特殊治疗项目(电子刀、x刀、细胞刀、r刀、利普刀等)费用500元(含)以下部分据实纳入补偿范围,超过500元以上部分的费用按50%纳入补偿范围。

(三)各项医用一次性材料费用合计500元(含)以下部分据实纳入补偿范围;超过500元、低于5000元(含)的部分费用,其中国产材料按50%纳入补偿范围,进口材料按30%纳入补偿范围;超过5000元以上的部分费用全部自付。

(四)国产和进口体内植入材料(包括各类导管、导丝)合计费用3000元(含)以下部分据实纳入补偿范围;合计费用超过3000元、低于30000元(含)的部分费用,其中国产材料按50%纳入补偿范围,进口材料按30%纳入补偿范围;合计费用超过30000元以上的部分费用全部自付(0-6岁人工耳蜗除外)。

(五)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或组织源,合计费用3000元(含)以下部分据实纳入补偿范围;合计费用超过3000元、低于30000元(含)的部分费用,按50%纳入补偿范围;合计费用超过30000元以上的部分费用全部自付。

三、不予补偿项目。

(一)综合服务项目类。

1.各种挂号费,病历手册收费,门诊诊查费等。

2.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院外会诊费,远程会诊费、护理附加费(含陪护费、陪床费、护工费)、家庭医疗保健服务费、普通病房收费外特殊病房加收部分,各种功能评定费(精神病除外)、健康评估费、健康档案费、健康体检费、健康教育费、医疗废物处理费等特殊医疗服务费。

3.救护车费、担架费、电话预约看病费等交通通信费用。

4.膳食费、取暖费、降温费、煎药费、食品加热费、电视费、医疗用品损坏赔偿费等生活服务项目费用。

5.医疗期间的一切保险费。

6.血容量测定费,红细胞寿命测定费。

7.尸检病理诊断费及尸体化学防腐、整容、料理、存放、运输等费用。

8.家庭病床所产生的诊疗费用。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非功能性、非治疗性美容、整容、矫形手术发生的一切费用,如单眼皮改双眼皮、配眼镜、装配义眼、厚唇变薄唇、矫治口吃、矫治牙列不齐、洁齿、镶牙、色斑牙、牙正畸、假牙、隆鼻、正颌、鼻畸形矫正、酒窝再造、除皱、脱毛、隆乳、脂肪抽吸、变性,各种男女生殖器整形修复,治疗雀斑、粉刺、色素沉着、腋臭、脱发、白发以及点痣、穿耳、平疣、按摩等费用。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费用。

3.防暑降温,预防保健用药,各种疫苗及预防接种费(动物致伤接种狂犬疫苗和外伤破伤疫苗接种除外),疾病跟踪随访等费用。

4.各种医疗咨询(如:心理咨询、营养咨询、健康咨询);医疗鉴定(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伤残鉴定、亲子鉴定、精神病司法鉴定、职工的劳动鉴定);暗示疗法与诱导疗法(不含精神病、癔病)等项目费用。

5.各种疗养院的疗养费用。

6.计划生育诊疗项目费用。

(三)诊疗设备和医用材料类。

1.各类义肢(指、齿),镇痛装置、镇痛泵、化疗泵、医用耳脑胶、生物蛋白胶,各种跟踪观察器,各种保健器材,各种避孕套,各种排卵试纸,各种早孕试纸,各种家用检测治疗仪器,各种便携式器械,各种牵引带、轮椅、拐杖、腰固、药枕、药垫、热敷袋,各种眼镜片费,各种辅助床垫费、辅床费,各种服装费、鞋帽费,各种餐具(厨具)费、用具费,各种降温器材费,各种取暖器具(器材)费,各类住院生活用品等。

2.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设备进行检查、治疗项目。

3.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四)其他类。

1.近视及斜视矫形术。

2.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不含精神病),保健性的营养疗法,水、磁、电、热、光疗及各种理疗康复等(不含手足口病和残疾人9类理疗项目)辅助性治疗项目。

3.戒毒,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治疗,试管婴儿,输卵管通水手术,取环手术,婚前检查及各种性病所致的医药费用。

4.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计划外生育而发生的一切医疗费(当年足额征收了社会抚养金的除外)。

5.因打架、斗殴、酗酒、自残、自杀、吸毒、职业病(相关政策有规定的除外)产生的医药费用。

6.应享受国家、省专项补助政策的疾病救治费用。

7.治疗期间与病情无关,与诊断不符和已达到出院标准而未出院所产生的医药费用。

8.各种科研、临床诊断性的诊疗项目。

县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

2006年是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关键之年、攻坚之年。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将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抓住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这个时代主题,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和省、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会议精神,以加强基金运行管理、规范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提高合作医疗补助效益为重点,努力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提高农民群众的互助共济的参与度,真正实现政府得民心、农民得实惠、医院得发展的三赢局面,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健康、顺利发展。一、工作目标[大秘书网帮您找文章]1.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年度结余控制在8%以内。2.总体上实现对参合农民住院费用补助率达到30%以上。3.实现2007年农民参合率达到85%以上。4.农民受益率达到4.5%以上。二、工作重点为实现上述目标,2006年,着重抓好以下三方面工作:(一)加强管理能力建设,健全合作医疗管理体系。1.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能力建设。结合省合管办的要求,认真抓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能力建设项目,确保项目任务顺利完成。一是制定项目实施方案,规划项目实施计划,制定监督和考核办法。二是组织完成各类培训任务。根据省、市的培训教材逐期分类组织乡、镇、街道分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干部、合管办工作人员和定点医疗机构人员培训。2.进一步抓好机构建设,逐步建立健全合作医疗管理体系。会同市人事、编制、财政等部门开展调研,制定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体系建设的意见,确定机构设置的原则,规范编制和人员配置标准,建立全市统一、高效的合作医疗管理体系。加快市、乡两级经办机构建设,落实各类工作人员。重点解决乡、镇、街道经办机构不健全、人员不到位、工作经费不落实的`问题。3.抓好乡、镇、街道合管办规范运行。指导乡、镇、街道参合农民原始资料的整理归档、参合人员登记表的核实汇总录入、家庭台帐建立和合作医疗证的发放。指导乡、镇、街道合管办健全办事规则、管理制度和各类人员岗位职责。4.逐步完善实施方案,努力提高受益度、扩大受益面。结合实际,科学制定并逐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施方案,防止因实施方案原因导致补助水平不高,基金沉积较多。努力将合作医疗基金的年度结余控制在8%以内。(二)围绕基金运行效益,加大规范运行监管力度1.进一步完善合作医疗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制定下发《浏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补助结算和核查工作的有关规定》,规范合作医疗工作流程,完善补助模式和补助核算、审核、审批、登记、兑付的程序。认真落实《关于规范社会保障资金专户管理的通知》要求,切实加强基金财政专户和支出户管理,严格实行基金封闭运行。督促落实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确保基金安全。制定《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制度》,督促定点医疗机构建立健全相关诊疗规范、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2.进一步健全基金运行监测制度。继续完善基金运行统计情况月报制,详细掌握各乡、镇、街道每月基金的支出情况、参合对象住院人数和总住院费用、次均住院费用、受益面、补偿率等基本情况,及时评估基金运行的效益和安全性。3.建立对乡、镇、街道合管办的监督和约束机制。对乡、镇、街道合作医疗工作开展经常性督查,对基金运行管理进行现场指导,了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的执行情况。对乡、镇、街道补助兑付情况进行抽样审核,重点审核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和中心卫生院的大额补助、大额费用、补助比例异常等情况。督促乡、镇、街道规范落实“*”公示和举报制度。4.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督促各定点医疗机构落实《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试行)》,上半年组织对各定点医疗机构执行《目录》情况的专项督查,重点督查定点医疗机构是否遵循用药规定,严格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乡(镇)定点医疗机构目录外自费药品费用占总用药费用的比例要控制在5%以内;县市级定点医疗机构控制在15%以内;县市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控制在25%以内。总体上努力实现对参合农民住院费用补助率达到30%以上。定期组织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费用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审核督查。逐步实行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合同管理和考核制度,并与定点医疗机构准入资格的动态管理挂钩,对有严重违规行为的定点医疗机构,要进行通报、诫勉整改,处罚直至取消定点资格。(三)切实抓好宣传发动,巩固提高农民参合比例1.继续组织做好新闻媒体的宣传报道,指导各乡、镇、街道开展宣传发动工作。制定年度市级电视台、电台、报刊宣传计划,协调市级新闻媒体做好合作医疗宣传报导工作,抓好日常宣传与重点时期的宣传相结合;指导乡、镇、街道在认真总结已有工作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努力抓好今年的宣传发动工作,进一步巩固和提高农民的参合率,努力实现农民参合率达到85%以上的目标。2.认真执行筹资政策。督促各乡、镇、街道农民个人缴费资金及时归集到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财政补助资金足额拨入合作医疗的基金帐户,协调上级财政补助资金落实到位;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农村医疗救助制度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的衔接工作;积极探索和逐步完善参合农民个人缴费的收缴办法,坚持农民自愿、手续健全、资金安全、责任清楚,确保不出现农民未同意的垫资代缴和强迫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的违规事件。

肇源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实施方案完整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为参合农民提供基本医疗保障,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肇源县辖区内。

16。

5

2016。

年有生育计划的也可以为未出生的婴儿缴纳参合费(双胎或双胎以上的新生儿可以同时享受新农合政策)。

县域内异地居住的农民可以在居住地参合。

2016。

99%。

150。

元,各级财政匹配。

410。

元(中央财政。

234。

元、省级财政。

138。

元、县级财政。

38。

元),共计。

560。

115。

元[其中。

15。

元做为一般诊疗费(。

10。

元用于村级门诊统筹、

5

元用于乡镇级门诊统筹)、

100。

元做为参合农民门诊医药费用补偿]计入门诊统筹基金、

20。

元做为参合农民参加大病商业保险的保险费,划入商业保险公司帐户进行全市统筹管理,

425。

元计入大病统筹基金,风险金累计缴存比例为当年基金总额的。

10%。

参合费收缴截止到。

2016。

1

31。

日,外出务工及外地长期居住人员参合费收缴截止时间延长到。

2016。

2

29。

日。

参合农民享受新农合和大病商业保险待遇的有效期限为。

2016。

1

1

日至。

12。

31。

日。

普通门诊统筹无起付线,个人封顶线为。

100。

90%。

比例报销。在县级医疗机构就医产生的医药费用按。

70%。

70%。

比例报销。门诊统筹基金报销范围为:与参合患者所患疾病相关的检查、治疗等费用。参合农民在一个参合年度内,门诊统筹基金使用未达到封顶线的,下一年度继续参合,将调整报销封顶线。门诊统筹基金不以参合农民个人身份滚存、不可抵顶下一年度个人参合费用。

尿毒症透析封顶线。

6

万元,县内报销比例。

80%。

县外报销比例。

70%。

;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耐多药肺结核封顶线。

6

万元,县外报销比例。

70%。

;艾滋病机会性感染封顶线。

2

万元,县内报销比例。

80%。

县外报销比例。

70%。

5000。

元,县内报销比例。

70%。

县外报销比例。

50%。

同时患两种或两种以上门诊大病、慢性病,报销封顶线按照所患疾病规定的最高封顶线执行。

医药费用补偿范围:

县及县外定点医疗机构限于使用基本药物及省新农合用药目录中的药品费用,每日处方金额不超过

500。

元;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限于使用国家基本药物,每日处方金额不超过。

200。

元。

必须是与所患慢性疾病诊断、治疗相关的辅助检查。中医推拿、按摩、针灸、牵引、中药熏蒸。一次性输液器、注射器。

2016。

年我县新农合住院大病医药费用采取按比例核销方式进行大病补偿。

参合农民患大病住院治疗,可报销医药费用根据就诊医院级别按不同标准核销。即:乡镇卫生院起付线为

200。

元,其余费用全额报销(县内民营定点医疗机构参照一般乡镇卫生院管理,报销比例降低。

20%。

),并将逐年降低乡镇卫生院住院报销起付线;县级医院起付线为。

500。

元,核销比例。

75%。

;县外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为。

1000。

元,核销比例。

45%。

1000。

元,核销比例。

25%。

;未经转诊(或未办理转诊手续)到其它医疗机构住院的参合患者医药费用核销起付线为。

1000。

元,核销比例。

10%。

;单价超过。

500。

元的辅助检查费用、单价超过。

1000。

元的医用耗材费用和由外伤所产生的医药费用,按正常核销比例的。

50%。

核销。

对于参合患者所患疾病符合县级

“限治病种”范围内所产生的费用。医药费核销时,在正常核销比例的基础上提高。

5%。

200。

元起付线即可。

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开展按病种付费方式,按照在正常核销比例的基础上提高

5%。

200。

元。县合管办对定点医院按照单病种定额支付新农合补偿资金。实行“超支不补,节余归己”原则。

经专科医院确诊的精神类疾病参合患者,住院医药费用全额按照相应比例报销。

周岁参合儿童患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四种疾病在省合管办指定的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哈尔滨市儿童医院、牡丹江心血管病医院、齐齐哈尔医学院附属第三医院共五家定点医疗机构免费治疗。

在一个参合年度内,每个参合患者门诊、住院医药费用累计补偿不超过。

15。

万元。

(一)定点医疗机构对参合农民发生的普通门诊统筹、门诊大病、慢性病和大病住院医药费用实行垫付核销制度。县合管办每月审核核销一次。县财政局要在年初为县内各公立定点医疗机构预拨垫付资金(预拨资金包括一般诊疗费、门诊统筹垫付资金、大病统筹垫付资金),垫付资金按照上一年度各公立定点医疗机构月最高垫付补偿资金的数额预拨,年末根据定点医疗机构补偿资金垫付情况,实行多退少补。

(二)普通门诊统筹医药费用采取即时结报制度,参合患者应持身份证、合作医疗卡就诊,只需交纳自付费用即可。

(三)门诊大病、慢性病患者的确定,必须是诊断明确、依据充分。每年。

1

3

月末由患者本人持身份证、合作医疗卡、慢性病门诊手册、住院病历复印件及相关辅助检查报告单等相关手续到县合管办登记备案。备案后可以在县、乡两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治疗(县内定点医院门诊治疗的慢性病患者,必须由该院的医保科指定医生负责接诊治疗,其他科室就诊治疗所产生的医药费用不能进行门诊慢性病核销),每次治疗时必须携带慢性病门诊手册,并由经治医生填写治疗经过。医药费用采取即时结报制度,只需交纳自付费用即可,但必须在本户门诊统筹报销达到封顶线后,方可进行报销。年末最后一次就诊报销后将身份证复印件、慢性病门诊手册上缴到就诊定点医院合管办统一存档。

特殊的专科慢性疾病门诊治疗,定点医疗机构可放宽到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年末将相关手续报到本乡镇合管办,一个参合年度累计报销一次。

(四)参合农民患大病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时,患者需提供如下证件原件:(。

1

)本人身份证、(。

2

)户口簿、(。

3

200。

元自付费用即可。县内定点医疗机构负责留存患者的疾病诊断书、医药费收据和住院病历的原件,患者的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证明、住院审批单、新农合医疗服务协议书,大额费用审批单,用于定期同县合管办结算垫付资金。

(五)开展双向转诊制度。参合农民患住院大病需到省、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治疗前需携带身份证、合作医疗卡,由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诊手续并经县合管办批准。出院当日或出院之后办理转诊无效。因病情需要到省外公立医院住院治疗,治疗前需由省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诊手续并经县合管办批准。患者发生的医药费用先自付,医疗终结后将相关手续报到本乡镇合管办。经审核合格后按规定标准核销医药费。参合农民患按病种付费以外的疾病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病情稳定后需要继续常规治疗的,可以转入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治疗,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转出当日必须在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入院治疗,在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所产生的医药费用,报销时不予扣除起付线。

(六)外出务工或在外地长期居住人员。

(

居住三个月以上。

以居住证时间为准。

)

患病治疗,就近到当地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就诊。门诊医药费用核销,由患者本人或家属持患者身份证、合作医疗卡、门诊医药费收据、门诊处方、打工单位证明或居住证到参合地乡镇卫生院进行报销。住院医药费核销,除携带正常手续外,还应提供打工单位证明或居住证,证明中要注明患者姓名、身份证号、居住地的确切地址、从事工作、打工时间等,并填写出具证明单位的固定电话号码。外伤患者需由当地社区或打工单位出具外伤证明。符合上述条件的参合患者,住院费用按正常转诊比例核销。

(七)自行参加商业保险的参合患者住院医药费核销时(外伤患者除外),核销收据原件留存有矛盾的,新农合可使用复印件予以核销,新农合经办机构负责在核实的复印件加盖业务专用章,与原件一同返回给参合患者用于商业保险核销,商业保险报销后持核实盖章后的医药费收据复印件和保险公司理赔分割单到新农合经办机构办理新农合补偿。

(八)县外住院治疗的参合患者和外伤参合患者医药费核销时除正常核销手续外,还需提供由村卫生所出具的证明,外伤患者证明要写清受外伤的原因及责任,医药费用收据必须是原件。

1300。

元,中心乡镇卫生院不得超过。

1500。

元,县级医院不得超过。

4500。

元,超出部分的核销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随着医改工作的深入开展,县、乡两级医院的次均费用限价将做动态调整。参合患者患同种疾病出院后十五日内(同一医院)再次住院,未经县合管办审核、备案的医药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县合管办要每月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考核。

(十)孕产妇住院分娩,首先办理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费用余额用于新农合核销。

5%。

(十二)门诊及大病医药费用报销截止时间为:下一年度三月末。

(十三)对以下情形之一者不予补偿医药费:

1.

与住院疾病治疗无关的费用。

2.

住院时间不满三天的住院医药费用(转院和临床死亡除外)。

3.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黑龙江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补充药品目录》和《黑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以外的药品;进口药品及出院带药所产生的费用。

4.

20。

元的费用。

5.

因工伤、医疗事故、第三者责任事故致伤、打架斗殴、吸毒、自杀、自残、犯罪行为、酒后意外等事故及他人的故意行为造成伤害所产生的医药费用。

6.

因违反交通法规造成的交通事故致伤所产生的医药费用。

7.

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虚挂床位所产生的医药费用。

8.

美容整形、假肢、义齿、义眼、配镜等特殊医药费用。

9.

不能提供有效票据或有效原始资料的医药费用和医疗终结后下一年度三月末之前不能及时到新农合经办机构办理补偿的医药费用。

10.

享受其他福利性医疗保险(居民医保、职工医保等)的参合患者的医药费用。

11.

家庭成员(以户口簿为准)未全部参加新农合,本户所有家庭成员所发生的医药费用。

12.

参合患者在未定点的非公立医院就诊所发生的医药费用。

13.

特殊治疗费用。包括。

:

生物制剂、器官移植供体费用、试管婴儿、进口医用耗材、微波、核磁光导、红光、钬激光等非常规治疗费用。

14.

单纯采取中医治疗、残疾人康复治疗及采取中医和残疾人康复联合治疗住院患者的医药费用。

50%。

的比例予以报销,封顶线。

20。

2015。

47。

号文件执行。

“三农”问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重要措施,切实摆上工作日程,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组织好各方面力量,积极支持这项工作。

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要加强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和费用的监管,采取有效措施遏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减轻农民医药费用负担。要建立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准入和退出制度,引入竞争机制。

“走样”、“脱节”和“误导”等现象的发生。保证宣传工作的持续有效,确保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顺利进行。

10%。

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

1

万元。

对于在新农合运行过程中以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等违纪违规行为套取新农合基金的单位或个人,将全部缴回违规资金划入新农合统筹基金帐户管理,并对违规违纪的参合农民取消当年享受新农合资格。构成刑事责任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如果上级没有新政策出台,按照以往政策执行。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近些年,随着人口老龄化不断加速,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缓慢以及农村疾病人口数量激增,在农民收入依旧比较低条件下,疾病成为农民最为关心的问题,“辛苦奋斗30年,一病又回到从前”成为许多农民真实的生活写照。许多农村地区,由于贫困,缺医少药,有了病,却看不起的现象很普遍,许多农民只得无奈的忍受疾病的折磨。“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己开始困扰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

20世纪50、60年代起,党和国家着手努力改善农村的医疗卫生条件,以传统农村合作医疗为主要形式的医疗保健制度在保障农民的健康、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方面曾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传统农村合作医疗甚至得到了国际上的认可。

八十年代初,世界银行和世界卫生组织都曾派专家来我国考察农村卫生工作,考察组在报告中特别强调指出,中国农村实行的“合作医疗制度,是发展中国家群众解决卫生经费的唯一范例”。

世界卫生组织还在另一份考察报告中指出:“初级卫生工作人员的提出主要来自中国的启发,中国在占80%人口的农村地区发展了一个成功的基层卫保健系统,向人民提供低费用和适宜的医疗保健技术服务,满足大多数人的基本卫生需求,这种模型很适合发展中国家的需要”。

但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随着社会大环境的变迁,传统农村合作医疗在六十年代兴起,七十年代达到高峰,八十年代衰落,走过了一个倒“v”型的不平凡路程。随着农村集体经济的削弱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群众对管理粗放“大锅饭”式的合作医疗信任度降低,卫生需求的提高和医药费用的大幅上涨,传统农村合作医疗迅速在大多数农村地区崩溃。伴随着传统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衰落,自1990年起部分贫困地区的婴儿死亡率开始上升,全国各项主要健康指标的改善速度也远低于80年代。

20世纪90年代,国家提出要恢复和重建合作医疗制度,由于种种原因,虽然农村合作医疗有了一定程度的恢复,但覆盖率较低。90%的农民失去了基本医疗保障,成为自费医疗群体,而医疗费用的上涨远远高于农民收入的增长,因病致贫、返贫现象严重,对农村人力资本造成了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的健康保障水平是富裕小康生活的重要指标,没有农民的健康,就没有农村的小康,也就没有中国全面的小康。

农村的医疗卫生状况和农民的健康水平,在一定意义上决定着我国的医疗卫生状况和全民的健康水平。鉴于农民医疗保健的现状,____________年10月29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要求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自____________年起,这一工作在全国开始试点。从全国试点情况来看,新农合制度在保障农民有病能治,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深受广大农民的欢迎。

从易县东西水村来看,自国家推广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后,该村村民在疾病医疗费用压力上减轻,村民看病吃药的心态相对放松,有病先抗的现象大量减少,大病小治的现象大量减少,农民在治疗疾病方面显示出更多的自信。并且,随着国家取消农业税,农耕补贴,大幅提升农民工资等政策的实施,农村快速发展,农民物质条件得到明显改善,这对于减轻农民的看病吃药压力上起到很大作用。东西水村民在新型合作医疗制度上得到很大实惠,对于农村的和谐建设起到重要作用。

长海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按疾病分组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方案范文

2015。

33。

号)、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巩固和深化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通知》(辽卫发〔。

2016。

9

(

辽卫办发〔。

2015。

176。

)

2016。

183。

号)要求,积极开展支付方式改革,规范医疗机构服务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切实减轻参合患者医疗负担,建立并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按疾病分组支付方式,特制定本方案。

积极推进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建立县级公立医院费用自我约束机制、新农合基金风险共担机制和安全高效的新农合运行机制。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体现公立医院公益性,合理控制医疗费用,规范诊疗服务行为,提高参合人员受益水平,确保基金运行安全有效。

icd-10。

编码和。

icd-9-cm-3。

手术操作编码为基础,根据住院患者疾病诊断、手术名称和项目名称,结合临床工作实际情况,对住院患者进行疾病诊断分组,测算每组各段疾病的付费标准,经办机构按每组各段疾病规定的付费标准和所占比例与县级公立医院结算。病人出院后按实际发生费用和规定补偿比例与县级公立医院结算。

遵循。

“大类概括、逐层细化”的归类原则,依据病案系统基本信息中的手术操作名称,将疾病分成手术操作治疗类和非手术操作治疗类两大类;在每个大类下,将临床特征相似、发生频率较高、消耗资源相近的疾病进行合并,形成若干个疾病组。

2015。

年县级公立医院院内就诊数据和县经办机构对医院的补偿数据为依据,综合测算每组各段结算标准。

将每个疾病分组数据分成高中低。

3

段,分段方法有两种:一是当疾病组数据呈正态分布时,第一分段节点等于该组算数平均数。

+t(0.30/1。

v)。

+t(0.10/1。

v)。

10%。

的病例作为高费用段,将住院费用在平均值以下的病例作为低费用段,介于高费用段和低费用段之间的病例作为中费用段。

2015。

年垫付新农合患者住院费用之和除以新农合患者住院总费用。

县卫生计生局要组织新农合经办机构和县级公立医院对各组病例进行抽样分析。

测算不合理费用产生的误差。

与县级公立医院协商确定扣除误差后的每组各段结算标准。

1.

县级公立医院与参合住院病人结算办法。

按疾病分组支付方式仅用于新农合经办机构与县级公立医院进行结算,县级公立医院与住院患者结算仍按现行补偿政策执行。

2.

新农合经办机构与县级公立医院结算办法。

每一住院病人新农合基金付费标准。

=

该住院病人所属病种分组分段的付费标准×住院规定补偿比。

3.

补偿结算说明。

1

5%。

以上,或高费用段比值升高了。

5%。

以上,要重新计算各段构成比值,报市新农合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后执行。如果拟调整住院规定补偿比,须报市新农合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

2

)县新农合经办机构与县级公立医院应以。

2015。

年住院补偿数据为依据,对支付方式改革后年度新农合住院补偿人次数做出协议规定。实际住院人次数超出协议规定的,原则上不予结算,但因疾病暴发流行或其它特殊原因导致住院人数增加的,经调查核实,可考虑适当浮动。

3

)对于县级公立医院正在开展的和未来拟开展的新项目,县级公立医院必须到县新农合经办机构办理备案,协商支付标准和支付办法。

4

)患者住院期间。

医院不得采用要求患者到门诊交费、院外购买药品耗材等手段降低住院费用。

5

)住院费用中,诊疗目录和药品目录外费用超过。

10%。

的部分,新农合经办机构暂不予结算。

6

)入院后因不同疾病连续在两个科室住院的,按两次住院结算。

7

)长期住院的患者,住院满。

60。

天须办理一次出入院手续。

2016。

9

号)要求,长海县作为全省。

44。

1.

试运行阶段。

7

9

月试运行期间,双方针对出现的问题,及时调整并签订补充协议。

2.

正式实施阶段。

10。

县新农合经办机构与县级公立医院应当每年签订年度实施协议。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协议内容,原则上不降低结算标准。

县新农合经办机构负责对县级公立医院新农合支付制度的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考核。

以客观资料查阅、复核、随访为主,把日常考核和定期考核有机结合。日常考核以县新农合经办机构根据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情况为主;定期考核由县新农合经办机构组织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试运行阶段按月进行考核,正式运行阶段按季度进行考核。

1

),重点考核业务管理、服务规范、信息管理、政策宣传等。

95。

分及以上的,基金全额拨付;低于。

95。

分的,每低一个百分点扣拨付基金的。

1%。

(或实施协议约定比例)。

为加强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工作领导,及时研究解决改革推进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成立由县主管领导为组长的县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县卫生计生局负责组织协调新农合经办机构与县级公立医院开展工作,签订具体的实施协议。县新农合经办机构负责新农合住院按疾病分组支付方式改革工作的组织实施、宣传培训和指导,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和考核。县级公立医院按要求提供相关数据,并按照实施协议制定出台具体的实施方案,落实相关配套政策。

“按月审核,按月(季)拨付,按季考核,按年结算,超支不补,结余归己”的原则对县级公立医院进行考核管理,确保改革工作顺利实施。按照县新农合经办机构与县级公立医院签订的实施协议和考核办法,原则上每季度进行一次绩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县新农合经办机构按照实施协议,对县级公立医院做出相应处理。

县经办机构和县级公立医院要对支付方式改革政策进行全员培训,使全体干部职工充分认识改革的现实性、必要性、重要性,鼓励大家积极参与、支持改革。同时,县级公立医院要制定合理的绩效考核与分配办法,保障医务人员的合理收入。

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

2〉制定各办事机构职责。

(1)管理机构的职责。

e、系统管理员职责。

f、档案员的职责。

g、审核员、付款员职责。

h、办事处工作职责。

i、相关部门职责。

(2)定点医疗机构的职责。

3〉上墙资料。

(2)各定点医疗机构上墙资料。

a、住院治疗程序流程图。

b、出院即报流程图。

c、参合农民住院医药费用报免需知。

d、报销程序流程图。

e、域外报销流程图。

4〉制定定点合作医疗机构的规范。

(2)定点医疗机构监督(定点医疗机构审核方案)。

(3)规范医疗行为的通知。

(6)某市基层卫生单位工作任务指标及评分表(模版)。

(7)规范医疗机构行为的通知(进一步)。

5〉合作医疗配套资金请示。

6〉各种请示批示协议。

(2)市(县)财政局、管理中心、银行协议。

(3)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

(4)电信局网络使用协议。

四、资金收缴。

1、缴费工作通知(附缴费流程图及缴费汇总表各1)。

2、召开缴费动员大会。

4、边缴费边登记。(为了保证登记时的准确性,推荐使用本公司免费提供的《花名册录入系统》,确保格式统一,还可以避免二次录入。)。

五、试运行。

1、报告。

1〉工作情况报告。

2〉工作进展报告。

(2)精心组织初战告捷。

3〉总结报告。

2、报表。

1〉收入支出汇总表。

2〉收入支出明细。

3〉收入明细表。

4〉支出明细表。

5〉资产负债表。

6〉域内住院补偿汇总表。

7〉域内住院补偿明细表。

8〉域外住院补偿汇总表。

9〉域外住院补偿明细表。

10〉往来明细表。

11〉医药费用报销表。

12〉住院审查登记表。

13〉风险金提取表。

14〉不合理费用统计表。

15〉各定点医院垫付补偿金发放表。

16〉重点社会保障收支情况月表。

17〉重点社会保障收支情况季表。

18〉科目汇总表。

19〉月份补偿金分布表。

20〉季度补偿金分布表。

灵寿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全文

“以收定支、保障适度”的原则,制定本方案。

本县参合农民。

2015。

1

1

日至。

2015。

12。

31。

日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

意外伤害住院补偿范围为一氧化碳中毒、烧伤、烫伤三种情形,其它意外伤害补偿人群为。

7

周岁以下儿童和。

60。

周岁以上老人。

符合报销条件的,起付线、封顶线及补偿比例和普通疾病住院一致。

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

2、试点县(市)协助完成国家卫生部调查报表格式。

3、基线调查报告(详细具体,医疗卫生资金使用情况)。

4、各乡镇门诊住院费用统计。

5、各乡镇用药费用统计。

6、各乡镇门诊、住院费用平均统计。

7、百份病例费用分布(按医疗机构等级划分,将金额分段)。

8、年人均住院就诊率。

9、调查统计表(住院费用)。

10、调查统计表(人次机构)。

11、二级医院费用人次调查表机构。

12、农民意向及贫困原因调查(前期基线调查)。

13、统计表入户(前期基线调查)。

14、试点村情况分析(前期基线调查)。

15、试点情况分析(前期基线调查)。

16、试点村方案(前期基线调查)。

17、试点村补偿统计表(前期基线调查)。

18、预算方案(按参合率80%计算)。

19、实施方案(按参合率80%计算)。

20、预算方案测算15种(参考)。

21、实施细则(标准规范)。

二、建立健全组织机构。

1、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并下发通知(镇区、街区、市直各街区)。

2、建立合作医疗机构职责及人员配备。

3、确定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及镇合管办机构。

三、前期筹备。

1、制定工作计划及日程安排。

3、业务知识及相关知识培训。

1〉培训通知及方案。

2〉培训内容。

(1)管理中心(幻灯)。

a、费用控制的培训。

b、基金管理的培训。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自从20xx年新农合开始试点以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制度运行状况,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地不断调整和完善新农合制度。与此同时,中央政府出台的政策,促进新农合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健全。20xx年,卫生部规定:“新农合个人筹资水平不能低于100元,地方财政给予农民的补贴也不能低于40元每人,个人自缴费不从20提高到30元,新农合的补偿封顶线也提高到当地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20xx年中央出台政策要求将新农合的筹资标准提高到200元每人,而且要求各省市应该积极广泛地进行门诊的统筹工作。同时报销比例也应达到70%左右。“补偿封顶线不能低于5万元”。参合人数20xx年是8.32亿相比20xx年8.33亿和20xx年的8.36亿没增反而再降;参合率20xx年为97.5%自从20xx年以来一直在增长;筹资总额,支出总额也在不断增长,而且增长趋势明显。“补偿收益人次在20xx年为13.15亿人次,相比20xx年的10.87人次增长了3亿人次左右”。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是一种互助自愿的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有区别的惠民政策。在经济相对落后的农村,农民收入有限,生活水平远远不如城市居民,农民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的现象非常常见。所以这项政策在全国范围内的农村地区都得到积极的响应,各级政府都给予很大支持,新农合制度实施当中有很多问题存在。

1.政策宣传不到位。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作为一项惠民制度,如果在广大农村地区不能得到良好的宣传,那么农民对于它的认知程度就低,自然参合率就会降低。当前新农合的宣传手段只要依靠宣传手册、村委会开会宣传等,但据笔者了解,横山县合管办宣传手册没有真正地发到农民手中,而是堆积在合管办。工作人员的这样不负责任行为直接导致新农合的宣传工作处于停滞状态。即使是宣传手册内容,对新农合的的介绍,也不是非常详尽。另一方面村委会开会宣传,但是由于作为宣传员本身文化程度不高,并不能真正的理解新农合的一些政策,很多地方,只是将参保费用告诉了参合农民,还有参合后带来的好处,至于一些起付线、封顶线、报销比例、如何报销的问题则并不能准确传达。对农民来说,宣传效果不持久、不深刻,就很难形成农民自愿、持续参合的大环境。

2.逆向选择问题。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区别之一就是,前者是农民自愿参加新农合,政府只起一个引导和鼓励的作用;而后者则是强制参加,从根本上杜绝了逆向选择的发生。在农村地区,农民的经济生活水平相对比较低,经济收入低。“有些偏远的地区,随着新农合的个人缴费标准不断提高,农民的负担越来越重,所以一些年轻力壮的,身体条件较好的农民就选择放弃参合,而家中体弱多病的,老人和小孩则会参合,逆向选择的问题就应运而生”。而逆向选择的产生,对新农合的影响不言而喻。首先会造成新农合的基金短缺问题,逆向选择可能会让基金筹集困难,而在支出水平则远远要高于筹资水平,这样基金就不能保持收支平衡。

3.各级医疗机构补偿比例和补偿范围有待商榷。

新农合实施的最终目的就是要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而真正导致农民走向贫困不是一些门诊小病,而是那些需要花费农民多年积蓄的大病,而这些大病又不能在乡镇卫生院和县定点医院治疗,或者说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不足以应对这样的病。农民只能到三级医疗机构治疗,但新农合补偿比例是与医疗机构等级成反比的。农民到最后在这些等级较高的医院得到的补偿金额远远不够看病所花费的钱。“虽然还有大病救助的补偿,但补偿比例也不并不高”。这样的补偿比例分配,还是没能解决农民看病难、看病贵、因病返贫、因病致贫的难题。至于补偿范围问题,现有的门诊补偿只限于在乡镇一级的定点医疗,对于一些门诊大病,农民只能自己出钱治疗。

依法治国是我们国家的基本治国方针,在缺乏法律的保障和支持,制度的实施就会受到限制,不能有效地贯彻和落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自实施以来,受到各级政府的积极支持,新农合制度也因此得到推广,但却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的出台,只有一些决议要求等,所以导致新农合在实施过程中会出现一些问题,农民参加新农合是自愿的,没有法律的强制性,这也导致农民群体的不信任感,不利于新农合的进一步发展。

2.强化政府的核心责任。

新农合制度作为一个准公共产品,如果没有政府的强力支持,新农合制度是很难有效的继续运行下去。虽然政府这些年已经做了很多来引导和鼓励农民参加新农合制度,比如各级政府对新农合制度的补贴、设立专门的机构进行管理,但这还远远不够,还存在诸多问题。“监督管理不力、政策宣传不到位、逆向选择等,归根到底要解决这些问题,还需政府出面”。各级政府需成立专门的监督机构,机构里必须要有相应的农民代表,不能让新农合管理者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做到监督和管理相分离,让新农合在阳光下运行。这就需要信息的公开力度要加大,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必须对自身的工作实行透明化和公开化,在监督机构的监督下,政策宣传不到位的现象也会相应减少,农民对于新农合认识也会更加深刻,相应地会提升新农合的参合率,也有利于新农合的可持续发展。

3.避免逆向选择的发生,合理确定个人缴费标准。

随着新农合制度的不断推进实施,农民对于新农合刚开始实施带来的惊喜已经逐渐冲淡,而且新农合的个人筹资标准的提高,也给家庭条件不好的农民带来一定负担,这样就形成家中有需要的参合,年轻力壮的直接放弃参加。应该尽力的避免这样的现象发生,可以强制新农合的参加以户为单位,只要家庭中有一个人参加,户口上每一个人都必须参加,当然对于那些常年参加新农合的农民,但一直没享受到新农合的补贴的,可以予以一定的政策上的优惠,比如个人缴费标准适当降低,以及免费体检等,对于常年有病在身的农民,适当提高一点缴费标准。这样也可以消除一些参合农民的不平衡心里,有利于新农合的长远发展。

4.合理调配医疗资源、提高乡镇医疗水平。

当前我国医疗资源分布呈明显的城乡二元化结构,乡镇医疗资源短缺,医疗环境落后,医护人员整体水平较低,不能满足当前医疗需求。“政府可以利用宏观调控手段进行一定引导和鼓励,在资金上给予支持,使其能购置一些先进的医疗器械,改善医疗环境”。在人员上鼓励优秀的大学生到基层锻炼以及可以安排一些医术较高的医生定期到乡镇医院对医生进行培训甚至任职,这些对于基层医疗机构整体水平的提升有着很大帮助,也会极大地缓解省市级医疗机构医疗压力。另外对于村里一些小诊所,也可以给予适当政策和资金上的鼓励,让农民可以小病不出村,大病不出县。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下文简称为新农合)制度的参与主体和认知主体都是农民,同时农民也是受益和监督主体。但从实践中可以发现,农民的主体作用并没有得到体现,这对新农合制度的持续发展造成了不良影响,必须对其进行解决。

治病难治病贵长期以来都困扰着农民,农民家庭一旦出现重大疾病患者,将会使农民家庭背负沉重的负担,容易引发多种问题。为了解决农民看病贵看病难,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得到了推广和发展,但其在实际应用过程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必须对存在的问题加以解决,促进其持续发展。

(一)筹资问题。

1.原则问题。卫生组织在筹资上应当遵守以下两个原则:第一,垂直公平,收入不同人群需要支付的卫生费用不同。第二,水平原则,收入相同的人群缴纳的卫生费用相同。当从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这两项原则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

2.筹资渠道问题。虽然我国加大了在医疗事业上的财政支持,但是同快速增长的医疗费用相比,仍然是杯水车薪。而且农民自愿参合意愿较低,缺乏信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的了解程度不够。

(二)补偿机制问题。

1.补偿效果有限。新农合的报销主要以大病为主,慢性病有一定比例的门诊报销,普通病和慢性病住院则不予报销。对于大病的报销设定的封顶线偏低,因此农民在看病过程中的多数费用仍需要自行承担,这对于一些贫困家庭来说,看病贵看病难问题仍然没有得到解决。

2.报销手续过于繁琐。随着大力的宣传以及政府在财政上的支持,新农合参合率逐渐提高,但是在报销上仍然遭受许多因素的限制,过于繁琐的手续降低了农民参与的积极性。在进行报销时不仅会有时间限制,而且需要准备大量的报销材料。一些地区还对农民在生病的就医需要到定点医疗机构看病才可以报销。这些限制,都降低了农民参与新农合的积极性。

(三)定点医疗机构监督机制问题。

参与新农合的农民,在就医过程中需要在定点医疗机构接受医疗服务,因此,在新农合补偿下,定点医疗机构是核心。但是,医疗行业同一般行业不同,其对技术的要求较高,医生和患者的信息天平并不平衡,医生清楚地知道采取何种的治疗方式能够使患者在治好病的同时获取最大的实惠。信息的不平衡加大了对定点医疗机构监管的困难性,医疗机构服务价格上涨超出了农民的承受范围,同时在患者就诊过程中,可能会对患者进行诱导,使其过度消费,更有一些医院的人员为了私利,对患者的病例进行篡改和虚拟住院的违法现象。

(一)完善筹资机制。

1.优化筹资原则。努力使筹资变得更加公平,新农合筹资过程中,在垂直和水平上都应使公平性得到体现。对于经济能力较低的人群,政府可应当通过社会筹资或财政转移的方式给其一定的帮助。此外,还应当依据人们的需求不同,提供相应的健康服务。

2.增加筹资渠道。首先,应当提高政府的对新农合的支持,政府应当为大额筹资的主体,并且开展专项资金制度。其次,通过合理的宣传,提高农民对新农合的认知。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收入的提高,以及农民对新农合认知的提高,农民的参与度将会有所提高。再次,集体组织应当增加投入,经济收入较高的农村可以给农民提供一定的帮助。最后,可以努力争取社会资金,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对新农合进行宣传,鼓励社会各种形式对新农合的支持与帮助。

(二)完善补偿机制。

1.补偿目标要合理。在新农合推广过程中,需要想法设法提高农民参合率,使新农合的覆盖面积能够得到不断扩大,从而使更多农民在看病过程中可以享受到新农合给他们的保障。同时,在新农合推广过程中,要提高扩大筹资主体,将根基打牢,尽量实现对大病、小病、慢性病都能够有所补充的宏伟目标。此外,针对资金结余方面遇到的问题,应当对二次补偿机制进行不断的完善。例如,将结余资金能作为农民健康体检费用,真正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2.提高保险上限度,降低报销起限度。住院治疗费用报销的上限和起限长期以来都是农民所关心的主要问题。例如旬阳县对尿毒症三期肾透析、恶性肿瘤放、化疗等病的报销比例为70%,其报销封顶为2万元;对于重性精神、再生障碍性贫血等类型的疾病报销比例为60%,对于患一种该类型疾病的患者报销封顶线为0.15万元,患两种以上病的患者,报销封顶限为0.23万元。住院统筹补助限额。参合患者新农合补助封顶限每人每年30万元(其中,门诊统筹和门诊慢性病2万元,一般疾病住院报销封顶线13万元,重大疾病二次报销封顶线15万元),报销封顶线的调整,提高了农民参合的积极性。

3.简化报销手续。在新农合医疗制度下,应当简化报销手续,降低医疗报销过程中的时间限制,同时应当取消在报销过程中对一些不必要资料的需求。

(三)加强定点机构的监督。

定点机构容易出现道德风险,因此,各地在监督上需要从制度上加强,定期对定点医疗结构进行考核,如果发现问题,必须要进行严肃处理。对定点医院中医生的收入进行规范,其收入不能与处方、药品等费用产生关联。

新农合的持续发展需要解决新农合应用推广过程中遇到的筹资、补偿、定点医疗监督几个方面的问题,并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对问题进行解决,提高农民对新农合的满意程度,促进新农合的持续发展。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我国从20xx年开始进行的试点,逐渐在全国普及。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一般采取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的方式筹集资金。这是我国政府历史上第一次为解决农民的基本医疗卫生问题进行大规模的投入。

其特点如下:

1、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2、实行大病统筹的医疗保险制度;

3、实行县(市)级统筹;

1、概念和基本原则不同。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其基本原则一是强调自愿参加,多方筹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党中央国务院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建立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2、覆盖范围不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为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我县规定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要逐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覆盖范围只有农民。我县县委县政府则允许城镇非农业人口无固定收入的家庭(包括未参加城镇医保的下岗职工)自愿参加合作医疗。

3、缴费办法不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办法规定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交费是严格实行农民个人交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4、有利于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是农村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实现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当前,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试点工作正在全国各地迅速推开。新农合涉及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应当及时总结经验,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所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一种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我国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工作从20xx年起在各地逐步推开,计划到20xx年,在全国基本建立起覆盖农村居民的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新农合试点工作推开后,特别是去年试点工作会议后,各地加大了工作力度,加快了工作进度,取得了明显成效。一是新农合已经覆盖了全国约半数的地区和农业人口。截止到20xx年3月底,全国开展新农合试点的县(市、区)达到1369个,占全国县(市、区)总数的47.83%;覆盖农业人口近4.74亿人,占全国农业人口的53.44%;参加合作医疗的人口3.74亿人,占全国农业人口的42.25%,参合率为79.06%。二是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已初步形成。试点地区建立起了合作医疗的组织管理体系,各项管理制度不断完善,管理资源的数量和质量不断提高;因地制宜形成了多样化的补偿模式;初步建立了较为有效的管理监督机制,特别是资金的封闭运行管理和信息公开、公示制度,为加强基金管理和群众监督发挥了较好的作用。三是参合农民的卫生服务利用水平提高,抵御大病风险能力明显增强。据有关部门对27个试点县16198户农户调查,有57.6%的参合家庭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其中14.1%的家庭获得了住院补偿,51%的家庭获得了门诊补偿;参合农民住院次均补偿783.6元,占次均住院总费用的23.2%。四是合作医疗制度运行比较平稳,受到广大农民群众普遍欢迎。据对上述27个县的调查,农民参合率总体较高,达到82.7%。合作医疗得到大多数农民的支持,90%的参合农民认为合作医疗对自己有益,要继续参加;在未参合的农民中,51%的农民明确表示下年度要参加合作医疗。

在新农合试点工作推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需要尽快加以解决。一是认识不到位。一些地方和部门的同志对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于这项工作的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准备不够,没有将这项工作摆到应有的高度,采取有效措施去推动。二是新农合管理网络不完善。一部份地区乡镇新农合经办机构编制不落实;县乡新农合经办机构普遍人员不足、业务经费不足,缺乏基本的办公设备,有些地区甚至无办公经费。三是新农合财政补助经费不到位。有些地区财政补助资金仍然留有部分欠帐,个别地区甚至至今没有下拨补助资金;一些财政困难县往往只有补助资金指标,难以筹集补助资金,新农合基金财户存款不足。四是基金沉积过多,参合农民受益程度低。以广西为例,到20xx年5月31日止,全区参合农民获得的补偿金额占当年全区新农合应筹集总基金的16.94%,最低县仅达到2.2%;参合农民平均获得住院补偿仅占住院总费用的27.68%。

首先,提高对新农合的认识,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其次,加强新农合管理网络建设,提高经办机构服务能力。在当前新农合覆盖面越来越大、扶持新农合资金越来越多、新农合管理任务越来越繁重的情况下,必须将健全新农合管理网络,解决新农合管理与经办机构、人员编制和工作业务经费等问题作为当务之急,切实抓紧抓好。同时,还要着眼于提高经办机构服务能力,对管理和经办人员实施政策和业务培训,提高人员素质。

第三,落实财政补助资金,切实保障农民权益。各级财政的拨款是否及时到位,不仅关系政府自身的形象,也直接影响到农民交款和社会捐助资金的积极性,是决定新农合成败的最重要条件。各级政府要调整财政投入方向,按照各自分担的比例,千方百计落实财政补助资金,并进入新农合基金帐户。新农合基金是农民群众治病救命的保命钱,必须健全基金管理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成立各级合作医疗监管委员会,对定点医疗机构、合作医疗基金实行监管,对报销及大病补偿资金实行监督,提高基金合作透明度,确保基金安全。

第四,进一步扩大合作医疗保障范围,提高合作医疗保障水平。要制定科学的补偿方案,调整补偿比例和封顶线。坚持以保大病为主、适当兼顾受益面的原则,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门诊补偿,门诊补偿可在村卫生所报销,解决“小病不出村”问题。尽可能将大额的慢性病门诊费用、住院分娩、白内障手术等费用纳入合作医疗补偿范围,不断扩大使用基金的群体。总的来说,就是要逐步扩大合作医疗的受益面,尽量使当年基金当年基本用完,不要沉积太多,让农民真正获得实惠。

第五,为五保户和特困户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切实解决好特困农民“看病难”问题。解决农村五保户、低保户、特困户等特困人口就医问题是解决“看病难”问题的重点。可使用农村医疗救助中的一部分基金,为老复员军人、军烈属、五保户和特困户等民政救助对象参加合作医疗代缴参合费。制定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二次补偿办法,参加新农合的一部分因患大病重病住院的民政救助对象,在获得合作医疗规定补偿后,还可凭相关材料到民政部门报销一定比例的医药费。加大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筹资的力度,为农村贫困群体提供更多的医疗救助。

第六,强化农村医疗机构的监管,规范医疗服务,控制医疗费用。要强化对农村医疗机构的监管,防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给农民带来的利益被医疗费用上涨所吞噬。制定新农合《基本用药目录》招标办法,对新农合用药进行统一招标采购和统一价格,从源头上控制药品费用增长。建立健全定点医疗机构各项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严格基本医疗服务价格,坚持合理检查、合理治疗,控制医疗费用,减轻农民医药费用负担,为农民提供安全、有效、优质、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1、社会满意度低。

社会保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一点就在于,它强调的不是个人成本收益的平等,而是保险金的社会满意度[7]。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作为一种社会保险,受益的农民和政府补助资金来源的纳税人的满意度对其成功与否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而调查中发现一些农民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主要是基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保障水平低,农民了解不深,怕政策有变,认为是把自己的保险金拿去补偿别人了等的考虑。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不满主要是因为保障水平低,参加和理赔程序繁琐等。此外政策不公等导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社会满意度低。

2、保障水平低。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以大病统筹兼顾小病理赔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这个定义显示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救助农民的疾病医疗费用的而门诊、跌打损伤等不在该保险范围内,这项规定使得农民实际受益没有预想的那么大。

现有的宣传多集中在介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给农民带来的表面好处上,没有树立起农民的风险意识,也没有体现出重点,没有对那些不参加的农民进行调查,使得宣传大多停留在形式上。许多农民并不真正了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义,他们仅从自己短期得失的角度考虑,由于自己身体好,生病住院的概率低,没有必要花那个冤枉钱。还有一些农民认为它跟以前的义务教育保证金一样,最后被政府骗走了,认为是把自己的保险金拿去补偿别人了。宣传也没有把具体的理赔标准发给农民,使得他们在理赔时,看到那么多药费不能理赔一些农民有被欺骗上当的感觉。

首先,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登记程序繁琐。其次农村合作医疗的理赔程序也很繁琐。城镇居民的医保都是可以拿来抵押一部分医药费的,可以直接在卡上交医疗费的,事后再来结算。国外的医疗保险更是让医院、医生与保险公司而不是患者发生直接的利益关系。而武夷山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要农民先垫付,这样如果一些农民借不到钱还是看不起病,然后持着有关手续到合作医疗报帐中心申报,最后又要去信用社领钱。有的村庄离报帐中心和信用社很远,来回的车费都比较贵。繁琐的登记、理赔程序增加了农民许多不毕业的麻烦,降低了农民的满意度。

我市从今年开始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后,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其住院医疗费用补助范围及比例为:

一.在各乡镇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农民,住院费用在_______元(含_______元)以下的部分不予补助,_______元以上—_______元补助40%;_______元以上—_______元补助50%;_______元以上部分补助60%。

二.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农民,住院费用在_______元以下的部分不予补助,_______元以上—____________年元补助30%;____________年元以上—_______元补助40%;_______元以上部分补助50%。

三.在县外县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农民,住院费用在_______元以下的部分不予补助,_______元以上—____________年元补助20%;____________年元以上—_______元补助30%;_______元以上部分补助40%。

四.个人年内累计补助最高封顶线为_______元。

越在基层医疗机构就诊,新农合报销比例就越大,在乡镇医院以下门诊可报销20%,在一级医院住院补偿比为55%~70%;在二级医院住院实行三段式段补偿,起付线至_______元段,补偿比25%~35%;_______元至_______元段,补偿比35%~45%;_______元以上段补偿45%~70%。农民开始大量进入基层医院就诊,住院最高可获2万元补偿。

第十一条定点医疗机构。

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区人民医院、电力三职工医院。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潍坊市市立医院。

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25%,在其它医疗机构门诊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2、住院费用报销。

通过转诊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起报标准为_______元_______元(包括_______元)以下不予报销,______________元报销30%,_______元报销40%,_______元以上报销50%;年内患同一种疾病多次住院者只计算一次起付线,患同一种疾病连续转院治疗的,只计算其中最高级别医院的一次起付线。

7、每人每年累计最多报销_______元;。

一.报销范围与标准。

1、门诊补偿:

(1)村卫生室及村中心卫生室就诊报销60%,每次就诊处方药费限额10元,卫生院医生临时补液处方药费限额50元。

(2)镇卫生院就诊报销4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_______元。

(3)二级医院就诊报销3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_______元。

(4)三级医院就诊报销2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_______元。

(5)中药发票附上处方每贴限额_______元。

(6)镇级合作医疗门诊补偿年限额_______元。

2、住院补偿。

(1)报销范围:

a、药费:辅助检查:心脑电图、x光透视、拍片、化验、理疗、针灸、ct、核磁共振等各项检查费限额_______元;手术费(参照国家标准,超过_______元的按_______元报销)。

b、60周岁以上老人在兴塔镇卫生院住院,治疗费和护理费每天补偿10元,限额_______元。

(2)报销比例:镇卫生院报销60%;二级医院报销40%;三级医院报销30%。

3、大病补偿。

(1)镇风险基金补偿:凡参加合作医疗的住院病人一次性或全年累计应报医疗费超过__________以上分段补偿,即_______元补偿65%_______元补偿70%。

镇级合作医疗住院及尿毒症门诊血透、肿瘤门诊放疗和化疗补偿年限额_______万元。

二、不属报销范围。

3、车祸、打架、自杀、酗酒、工伤事故和医疗事故的医疗费用;。

4、矫形、整容、镶牙、假肢、脏器移植、点名手术费、会诊费等;。

5、报销范围内,限额以外部分。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为执行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有关规定,确保“新农合”病人在我院就医过程中做到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检查,最大限度地维护“新农合”病人的就医利益,规范就医行为,以方便农民、服务农民、实惠农民的原则,制定以下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

(一)组织机构:成立育才妇产医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配置专职人员,在主管院长领导下,全权负责“新农合”病人的医疗服务管理工作。

(二)配置专用微机,满足“新农合”医疗信息统计要求的计算机系统。

(三)设专职财务人员,负责为“新农合”病人核算。

(四)“新农合”病人统一使用医院规定的处方、收据和补偿费用收据。

(五)各项制度健全,并得以落实。

(六)医院工作人员了解“新农合”的各项规章及工作程序。

(七)“新农合”病人的医疗文书保管、医疗专用章及收费票据等管理按医院相关规定制度化管理。

(一)新农合病人的各种医疗诊疗收费,严格执行《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

(二)向参合病人公布常用药品及常规诊疗项目收费标准。

(三)药品管理:新农合病人的用药参照《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执行,严格控制使用乙类药品与自费药品;不得把保健品、自费药品等改换成基本用药。

(四)新农合病人住院病种、住院指征及报销范围,严格按政府管理机构的政策规定执行。

(一)在诊治过程中,严格遵守医德规范。

(二)医院工作人员要热情接待每一位入住的“新农合”病人,细致耐心地解答病人的疑问,宣传农合的相关政策与知识,做到对参合病人的政策解释准确、无歧义。

(三)接诊护士或护士长,应再次核对病人的合疗证、户口本是否与病人一致,杜绝冒名顶替。主动向病人提供农合政策宣传及义务健康教育、健康咨询。

(四)严格出入院指征,遵守诊疗常规,提高参合病人的三日确诊率。

(五)合理用药:参照《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坚持因病施治,强调基础用药(甲类药品),避免不合理及重复性用药。

1、乙类药:严格控制此类药品使用,使用前必须向患者履行告知并签字;

2、自费药品:因病情需要使用自费药品时,应首先征得患者本人或家属同意并填写知情同意书签字后方可使用,比例不超过药品总额的10%。

(六)严格控制出院带药,好转及未痊愈的病人,带药不得超过7日量。每日药品总费用不得超过规定范围。

(七)合理检查:严格控制大型检查,杜绝重复检查。凡百元以上的检查,主治医生应先征得病人或家属同意并填写知情同意书、报科主任审批、与科主任双签字后方可进行。

(八)新农合病人住院期间,医生不得向病人开与本次住院疾病无关的药品与检查。

(九)新农合病人住院期间严禁挂床,挂床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十)因主治医生解释不清或在诊疗活动中未按上述第(五)、(六)、(七)条规定执行,造成的医疗费用纠纷,由主治医生承担责任。

(十一)特殊病种、因病情需要的大处方、特殊治疗必须实施审批制度。

(十二)新农合病人其它管理制度按医院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一)在主管院长及所属部门领导下开展各项工作。

(二)负责对全院员工进行“新农合”政策及管理制度培训,向各临床科室解答“新农合”政策及政府相关规定的咨询,给临床“新农合”病人的治疗提供政策指导性建议。

(三)负责向区按时交送可在医院直接报销的住院参合病人各种月报表,递送垫付农合补助金明细表。

(四)主动与区卫生局农合管理办沟通联系,及时互通医院与区农合病人的相关治疗动态信息。向院领导提供新农合政策及管理规定信息,为院领导在院内农合的管理决策提供政策依据。

(五)每月召开农合病人座谈会,负责收集病人意见及建议,主动宣传农合政策、为病人提供健康教育,耐心解答病人提出的各类问题。

(六)定期下科室查看农合病人的治疗状况,动态监督。发现问题与科主任及主治医生取得联系,及时纠正。

(七)每月向主管院长提供农合病人治疗的各项信息资料及相关数据报表,重大问题及时向主管部门负责人及院领导汇报。

为贯彻落实“新农合”管理规定及各项政策,确保参合病人利益,使我院制定的各项“新农合”管理制度有效实施,特制定下列奖惩办法。

(一)入院处严格审核二代身份证所填写内容的一致性,如有冒名顶替事件发生,视情节轻重扣发当事人当月绩效工资的30%~50%。由此给医院造成的经济损失30%由当事人承担,10%由科室负责人承担,60%由所在科室承担。

(二)出院处不得随意更改参合病人的治疗项目,各种费用按省、市、区报销规定结算,准确无误。若错算、多报,给医院造成经济损失者,全额由财务结算员承担,从其工资中扣回;若少报,一旦查出,少报部分由财务结算员向主管院长书面报告审批后,亲自送交参合病人家中,并当面向病人致歉,若由此给医院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者,视情节轻重,扣除当事人当月绩效工资20~40%。

(三)在为参合病人支付“农合补助金”时,财务人员要认真审核病种、病人身份证,确认无误方可报销。由于审核不严或不仔细造成错报,由当事人承担80%的经济责任,科主任承担20%。

(四)复印人员要按县卫生局“新农合管理办公室”的规定,为参合病人及时复印整套报销所需的病历资料,由于工作不认真,为病人提供的报销资料不全,让病人为此返复,由当事人承担病人往返路费,并向病人道歉。对可在医院直接报销的住院参合病人的复印资料,复印人员必须备齐,按时交于院合疗办外送,由于资料不全影响外送,扣除当事人当月绩效工资50~100元。

(五)限制性药品:按规定要求不得超过药品总费用的30%。不合理超出定额部分,30%由经治医生承担,科主任承担15%,所在科室承担65%。使用限制性药品,未告知病人、不填写知情同意书或无科主任签字者,扣发经治医生当月绩效工资100元、科主任50元。

(六)自费药品:要求不超过药品总费用的10%。使用自费药品(《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20xx修订版)》以外的药品),未告知病人、不填写知情同意书者,扣发经治医当月绩效工资50元。不合理的超出部份,40%由经治医生承担,20%科主任承担,所在科室承担40%。

(七)大型检查、特殊材料、特殊治疗,经治医生必须履行告知,并填写知情同意书、报科主任及院农合办(入院处)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否则,由此造成无法报销的后果由经治医生承担,并扣除当月绩效工资50~100元。大型检查阳性率,每低一个百分点,扣该科室当月相应项目总费用的3%。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简称新农合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20xx年10月中国明确提出各级政府要积极引导农民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20xx年中国作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战略部署确立新农合作为农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地位。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采取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的方式筹集资金。

合作医疗是由我国农民自己创造的互助共济的医疗保障制度,在保障农民获得基本卫生服务、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它为世界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所普遍存在的问题提供了一个范本,不仅在国内受到农民群众的欢迎,而且在国际上得到好评。在1974年5月的第27届世界卫生大会上,第三世界国家普遍表示热情关注和极大兴趣。联合国妇女儿童基金会在1980~1981年年报中指出,中国的“赤脚医生”制度在落后的农村地区提供了初级护理,为不发达国家提高医疗卫生水平提供了样本。世界银行和世界卫生组织把我国农村的合作医疗称为“发展中国家解决卫生经费的唯一典范”。

2.1门诊补偿:

(1)村卫生室及村中心卫生室就诊报销60%,每次就诊处方药费限额10元,卫生院医生临时补液处方药费限额50元。

(2)镇卫生院就诊报销4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100元。

(3)二级医院就诊报销3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4)三级医院就诊报销2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5)中药发票附上处方每贴限额1元。

(6)镇级合作医疗门诊补偿年限额5000元。

2.2住院补偿。

(1)报销范围:

a、药费:辅助检查:心脑电图、x光透视、拍片、化验、理疗、针灸、ct、核磁共振等各项检查费限额200元;手术费(参照国家标准,超过1000元的按1000元报销)。

b、60周岁以上老人在兴塔镇卫生院住院,治疗费和护理费每天补偿10元,限额200元。

(2)报销比例:镇卫生院报销60%;二级医院报销40%;三级医院报销30%。

2.3大病补偿。

(1)镇风险基金补偿:凡参加合作医疗的住院病人一次性或全年累计应报医疗费超过5000元以上分段补偿,即5001-10000元补偿65%,10001-18000元补偿70%。

镇级合作医疗住院及尿毒症门诊血透、肿瘤门诊放疗和化疗补偿年限额1.1万元。[1]。

3.1背景。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造的互助共济的医疗保障制度,在保障农民获得基本卫生服务、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它为世界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所普遍存在的问题提供了一个范本,不仅在国内受到农民群众的欢迎,而且在国际上得到好评。在1974年5月的第27届世界卫生大会上,第三世界国家普遍表示热情关注和极大兴趣。联合国妇女儿童基金会在1980~1981年年报中指出,中国的“赤脚医生”制度在落后的农村地区提供了初级护理,为不发达国家提高医疗卫生水平提供了样本。世界银行和世界卫生组织把我国农村的合作医疗称为“发展中国家解决卫生经费的唯一典范”。但自70年代末到80年代初,由于农村合作社体制的逐步解体,随农村内的“工分制”瓦解,赤脚医生无法通过从事医疗活动来换取工分进而获得粮食等其他生活资料,赤脚医生便完全丧失了外出行医的动力。

另外,由于合作社的瓦解无法再为村内卫生所的正常运行提供资金来源,导致村内的公共卫生机构无法继续支撑而瓦解。所以从赤脚医生和村内卫生所这两方面来看,自从合作社体制瓦解以后,农村内的公共医疗机制基本上呈现着真空的状态。合作医疗在将近50年的发展历程中,先后经历了20世纪40年代的萌芽阶段、50年代的初创阶段、60~70年代的发展与鼎盛阶段、80年代的解体阶段和90年代以来的恢复和发展阶段。面对传统合作医疗中遇到的问题,卫生部组织专家与地方卫生机构进行了一系列的专题研究,为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打下了坚实的理论基础。1996年年底,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北京召开全国卫生工作会议,在讲话中指出:“现在许多农村发展合作医疗,深得人心,人民群众把它称为“民心工程”和“德政””。

随着我国经济与社会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认识到,“三农”问题是关系党和国家全局性的根本问题。而不解决好农民的医疗保障问题,就无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也谈不上现代化社会的完全建立。大量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也已表明,在农村建立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势在必行。

从20xx年起在全国部分县(市)试点,到20xx年逐步实现基本覆盖全国农村居民。

3.2进展。

20xx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明确指出: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要“逐步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到20xx年,要基本覆盖农村居民”,“从20xx年起,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除市区以外的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农民每年按人均10元安排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地方财政对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农民补助每年不低于人均10元”,“农民为参加合作医疗、抵御疾病风险而履行缴费义务不能视为增加农民负担”。

这是我国政府历史上第一次为解决农民的基本医疗卫生问题进行大规模的投入。从20xx年开始,本着多方筹资,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试点地区正在不断的增加,通过试点地区的经验总结,为将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全国的全面开展创造了坚实的理论与实践基础,截至20xx年12月,全国共有310个县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1945万户,6899万农民参合,参合率达到了72.6%。按照规划的要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到20xx年的覆盖面达到农村的80%以上。20xx年2月17日政府网发布了《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xx年度主要工作安排》。这份文件明确,20xx年政府对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补助标准均由上一年每人每年120元提高到200元;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力争达到70%左右。

20xx年起,各级财政对新农合的补助标准从每人每年2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240元。其中,原有200元部分,中央财政继续按照原有补助标准给予补助,新增40元部分,中央财政对西部地区补助80%,对中部地区补助60%,对东部地区按一定比例补助。农民个人缴费原则上提高到每人每年60元,有困难的地区,个人缴费部分可分两年到位。个人筹资水平提高后,各地要加大医疗救助工作力度,资助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参合。新生儿出生当年,随父母自动获取参合资格并享受新农合待遇,自第二年起按规定缴纳参合费用。

4.1社会满意度低。

社会保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一点就在于,它强调的不是个人成本收益的平等,而是保险金的社会满意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作为一种社会保险,受益的农民和政府补助资金来源的纳税人的满意度对其成功与否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而调查中发现一些农民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主要是基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保障水平低,农民了解不深,怕政策有变,认为是把自己的保险金拿去补偿别人了等的考虑。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不满主要是因为保障水平低,参加和办理报销的程序繁琐等。此外政策不公等导致的社会满意度低。

4.2保障水平低。

是以大病统筹兼顾小病理赔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这个定义显示出是救助农民的疾病医疗费用的而门诊、跌打损伤等不在该保险范围内,这项规定使得农民实际受益没有预想的那么大。

现有的宣传多集中在介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给农民带来的表面好处上,没有树立起农民的风险意识,也没有体现出重点,没有对那些不参加的`农民进行调查,使得宣传大多停留在形式上。许多农民并不真正了解的意义,他们仅从自己短期得失的角度考虑,由于自己身体好,生病住院的概率低,没有必要花那个冤枉钱。还有一些农民认为它跟以前的义务教育保证金一样,最后被政府骗走了,认为是把自己的保险金拿去补偿别人了。宣传也没有把具体的理赔标准发给农民,使得他们在理赔时,看到那么多药费不能理赔一些农民有被欺骗上当的感觉。

4.4。

首先,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登记程序繁琐。其次农村合作医疗的报销程序也很繁琐。城镇居民的医保都是可以拿来抵押一部分医药费的,可以直接在卡上交医疗费的,事后再来结算。国外的医疗保险更是让医院、医生与保险公司而不是患者发生直接的利益关系。有的村庄离报帐中心和信用社很远,来回的车费都比较贵。繁琐的登记、理赔程序增加了农民许多不必要的麻烦,降低了农民的满意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就诊患者,是完全自费后拿着医院开具的发票去所在辖区政府机关申请报销的。拿北京的特殊病患者为例。各个区县报销比例不同。比如同样的癌症患者顺义地区病人的报销能达到55%延庆怀柔的比例更高,而门头沟的只能享受40%的报销比例。但是这40%并不是申请了特殊病都给报的。比如放疗收据中只有小部分是西药其他是摄影及其他费用,这样下来比如10万元的放疗费用在门头沟能报销的只有不到3万元而在延庆可以达到7万元。另外癌症患者常年要吃中草药,门头沟的合作医疗中草药里没有放化疗成分是一分都不报的。而医保卡病人吃中药也能报。

在以上的这些背景下,从需求方面可以看到,由于新型合作医疗以大病统筹为主,小病仍然是用农民个人医疗帐户来支出。

一,就小病而言,当农民经常不生病时,觉得个人出资的那部分浪费掉了,于是会逐渐丧失参加合作医疗的动力。

二,从大病来说,由于农村内部也存在着较大的贫富差距,那些贫穷的家庭一旦得了大病,即使去医院就诊,能够报销一部分,但剩下的一部分他们依然无力偿付,所以这些贫困的家庭依然看不起病。当然对于那些富裕的家庭而言,这是给他们提供了实在的优惠。所以从大病的角度来看,不但新型合作医疗没有解决农村内部贫困家庭的医疗问题,反而使得他们与富裕农民家庭的差距变得越来越大,进一步加剧了农村的贫富差距。

三,农村现在呈现的状况是大部分的青年或中年的劳动力外出打工,农村呈现出大量的空心村。当这些农民工外出打工时,如果在外地生小病,他们只能在打工所在地看病,这样来说,他们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没有得到实惠,这会降低他们的参与热情。当他们得了大病时,由于打工所在地路途遥远,甚至有些急性病时,他们去大型的医院就医,也无法享受到新型合作医疗的优惠。因为,新型合作医疗规定了,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需要在定点的市县,乡镇的医院去就医报销。所以从农村目前大规模的农民工外出打工的角度来看,也出现了重大问题。

一,供方诱导需求突出。具体的讲就是在医患信息严重不对称的情况下,相当一部分定点医院对病人诊治时,并不是按照最有利的方案去开展,普遍存在开大药方,多开药,开贵药,过度消费医疗服务的现象。这不但增加了合作医疗服务的支出,也增加了农民的负担,使新型合作医疗没有真正发挥作用。

二,长期以来,农村卫生基础设施滞后,乡镇卫生院房屋破旧,一些贫困地方的卫生站甚至存在危房,医务人员短缺,且整体素质不高,长期得不到培训,技术骨干严重流失,很难满足农民日益增长的,多层次的医疗需求。甚至在农村出现到县,乡镇医院看错病,导致死亡的案例发生。另一方面,如果农民不去这些县,乡镇医院,而去省或者市一级的好医院,他们面临的又是天价的医疗费用,使得他们在一定程度上望而止步。所以从这点来看,也严重制约了新型合作医疗的有效运行。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是专门用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业务管理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对新农合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具有重要意义。为指导和规范全国新农合信息系统建设,提高新农合的科学管理水平,保障和促进新农合制度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新农合信息系统建设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建设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立足于规范管理、提高效率和农民方便受益,在2-3年内建立起与新农合制度发展相适应、与建设中的国家卫生信息系统相衔接、较为完备和高效的全国新农合信息系统。在各级新农合管理部门、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以及其他相关部门间建立计算机网络联接,实现网上在线审核结算、实时监控和信息汇总,实现新农合业务管理的数字化、信息化、科学化,提高新农合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二、建设原则。

(一)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全国新农合信息系统建设的有关原则和指导意见,负责新农合国家级信息平台和数据库的建设和运行,协调、指导省级信息系统建设和运行。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的统一要求分别负责本辖区内新农合信息系统建设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负责省级信息平台和数据库的建设和运行,对县(市)级新农合信息系统建设和运行进行监督与技术指导。

(二)整合资源,技术适宜。在新农合信息系统建设中,要充分利用已有的计算机网络资源和信息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由于目前各地新农合的组织机构设置、制度设计和实施模式尚不统一,因此,要在系统建设实施前和实施中对业务流程不断调整和完善,用科学的业务流程优化信息系统建设,利用高效的信息系统使业务流程更加规范。各地要在遵循卫生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基本规范(试行)》(卫办农卫发〔20xx〕108号,以下简称《规范》)前提下,充分考虑未来发展需要并结合本地实际,合理选择适宜的技术方案、投资规模和阶段性目标,并探索与当地综合卫生管理信息系统的资源共享与信息交流,使相关信息得到充分有效地利用。

(三)统一标准,分步实施。原则上要按照《规范》要求,逐步以省为单位统一合作医疗管理软件。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必须按照《规范》的要求,统一软件标准和数据接口标准。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与财政等相关部门的沟通,根据本指导意见及《财政部、卫生部关于补助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的通知》(财社〔20xx〕126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按照各地新农合信息系统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及财力等,组织招标采购,有重点、分步骤地逐年实施完成整个信息系统建设。在信息系统招标采购过程中,要切实选择具有经济实力、技术能力、行业经验和良好服务的合作单位共同进行新农合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维护。

(四)规范管理,确保安全。国家级和省级新农合信息系统平台和数据库要建立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如省级以下设立新农合信息平台,可以建立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也可委托设在经信息产业行政部门认定具有ide(internetdatacenter,即互联网数据中心)资格的it(informationtechnology,即信息技术)企业,接受委托的企业负责新农合信息系统的运行和日常维护。无论经办机构(含社保部门和保险公司)采取何种模式介入,其与新农合有关的业务信息都必须纳入各省级新农合信息系统中心数据库并接受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业务管理与指导。未经省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转移、公布和使用新农合相关信息,更不能用于商业目的。要建立新农合信息系统管理制度,确保信息系统长期、持续和稳定运行。要严格遵守我国知识产权相关法律,购买和使用正版软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的规定和标准建设、管理新农合信息系统,使之具有安全保护和保密措施以及应对计算机犯罪和计算机病毒的防范能力,确保系统和数据安全。

三、信息系统结构。

(一)信息系统框架结构。全国新农合信息系统建设要逐步建成以两级平台(国家级、省级)为主,多级业务网络(国家、省、市、县)并存的模式。提倡按照省级建立信息平台,县级建立业务操作网络,市级通过省级平台建立辖区虚拟信息管理网络的方式建立省以下新农合信息系统。建设初期业务网络至少要覆盖到乡镇经办机构和同级的定点医疗机构,并随着业务的发展和管理的需要进行适当扩展。市、县两级是否建立信息平台,由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本着合理、节约、高效的原则确定。

(二)信息系统构成。国家级和省级新农合信息系统的构成可分为决策辅助系统、业务管理系统、基层单位管理平台以及门户网站系统四部分。县级业务操作网络以新农合组织、管理与运行的基础信息收集和业务管理为主。要实现以县为单位的在线费用审核、即时结算和实时监控功能。

(三)国家级信息平台和数据库建设。新农合国家级信息平台和数据库(以下简称国家级平台和数据库)是新农合信息系统的核心部分,是直接服务于决策和联系各省级新农合信息网络的枢纽。国家级平台和数据库应具有海量数据存储、实时获取数据、支持数据应用、实现业务监测等多重功能。国家级数据库主要存储以下数据:

1.全国参合、补偿情况的规范化基础数据;。

3.各地新农合管理机构的基础数据;。

4.各地社会经济基本情况的基础数据;。

5.全国新农合业务开展情况的统计汇总数据和监测、评估数据;。

6.在新农合业务管理、监督和决策中所需要的其他数据。国家级平台和数据库建在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国家级平台和数据库通过虚拟专用网与省级新农合数据中心实时(或准实时)进行新农合业务数据的交换。同时具备必要时通过虚拟专用网捕获基层新农合管理部门业务数据或定点医疗机构业务数据的能力。

(四)省级信息平台和省级中心数据库的建设。新农合省级信息平台和中心数据库(以下简称省级平台和数据库)是各省(区、市)新农合信息系统的核心部分,是服务于各地新农合决策和联系本辖区各级新农合信息网络的中心平台。省级数据库主要存储以下数据:

1.辖区内社会经济基本情况的基础数据和统计、汇总数据;。

2.辖区内新农合基金筹集和使用情况的全部详细数据和统计、汇总数据;。

4.辖区内新农合管理机构的基础数据和统计、汇总数据;。

6.其他需要收集的数据。省级数据库的数据来源为各基层新农合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在受网络条件限制无法实现基层用户实时在线处理的地区,可以暂时考虑使用统一数据交换接口,由基层单位定时上传数据的模式。省级信息平台还应具备对参合农民在省内异地就诊的信息传输和结算功能。县级通过省级信息平台可接收参合农民省内异地就诊数据信息,完成异地间就诊费用的审核、补偿和结算。

四、建设实施进度。

全国新农合信息系统建设可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20xx年-20xx年底):在推动县级网络建设与应用的同时,完成国家级和省级信息平台建设,完成国家级和省级中心数据库的规划和初步设计,完成第一期应用系统(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数据汇总统计为重点)的开发和实施。首先实现全国第一批试点县新农合系统与省级系统的并网运行。第二阶段(20xx年底-20xx年底):进一步完善和强化国家级和省级中心数据库的设计,完成第二期应用系统(以规范化数据采集、管理为重点)的开发和实施,以省为单位统一各县新农合管理软件系统,实现各县的规范化数据在省级中心数据库的集中存储。第三阶段(20xx年底-20xx年底):完成全部系统设计和第三期应用系统(以数据综合管理、数据分析和数据挖掘为重点)的开发与实施,并随着新农合制度的不断推进,逐步实现全国新农合规范化数据的集中存储和分析。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加快推进新农合工作中,要切实加强对新农合信息系统建设的领导,建立健全新农合信息化的管理协调机制,加强技术指导。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规范》和《通知》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监督评估方案并组织实施。卫生部将组织有关专家检查、指导各地新农合信息系统建设。

(二)做好规划。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本指导意见提出的原则,在20xx年2月底前,制定出本省(区、市)新农合信息系统建设方案。要充分考虑系统的整体性、科学性和可持续发展性,采取充分论证、试点运行、分步实施、全面推广的方法,紧密结合本地区实际,务求实效。

(三)加大投入。完善分级负担的新农合信息系统建设资金保障机制,兼顾建设和日常维护。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省级平台建设给予补助,各地要落实信息系统建设投入并保障信息系统运转,发挥信息系统的效益,提高管理水平。各地要依据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完善新农合信息系统建设资金管理制度,实施对新农合信息系统建设资金使用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加强追踪问效。

(四)加强培训。加强对新农合信息系统有关人员的培训,从整体上提高信息系统管理和操作人员队伍的素质,形成科学管理团队,提高各级管理部门的应用能力。在确保系统安全性和核心技术自主性的前提下,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资金,加快全国新农合信息系统的建设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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