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站计量员自我鉴定(热门18篇)

时间:2023-11-28 16:11:01 作者:HT书生

在每一个人的人生旅程中,加油稿都是不可或缺的,它记录了我们战胜困难和迎接挑战的历程。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些鼓励向前的加油稿,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些动力。

加油站计量工作总结

明年重点将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机构建设。

2、加大实验室建设力度,在全省技术机构改革之际,抢抓机遇,狠抓落实,全面完成医用超声源、心脑电图、定量包装机、定量灌装机、环境试验设备、扭簧比较仪、硬度计、谷物容重器、紫外分光光度计、电子天平、常用玻璃量器、酸度计等计量标准建设工作,使检测能力再上一个台阶。

(二)队伍建设。

1、现有人员有计划地进行培训、学习,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力争全部获取助理工程师技术职称,全面提升业务水平。

2、通过多种形式,重点引进和培养各类专业复合型人才和市场营销人才,建设一支懂技术、会管理、能经营,事业心强,具有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的队伍。

(三)业务建设。

抓住临清市及周边区域经济发展的特点,抓好各个检定项目的发展。

1、巩固现有检定项目和主要检定收入来源,要提高检测水平,增强检定设备的投入,力争做到为企业提供检、修、维护一条龙服务,保证主要项目的稳定发展。

2、抓好涉及民生计量的水、电、气、热表的检定工作,与供电、供水、供气、供暖企业合作,抓住临清市区旧城改造的有利机遇,做好水、电、气、热量表首检、轮换检定工作,使之成为本所稳定的检定项目和收入。

3、挖掘计量器具检定资源,确保检定资源不流失,积极拓展中、小型企业的计量器具检定工作,力争在计量器具检定工作方面保持好的发展势头。

4、扩大检测领域和范围,我所现开展十三项检测项目,根据工作需要积极扩展医用超声源、心脑电图、水表、燃气表、定量包装机、定量灌装机、环境试验设备、扭簧比较仪、硬度计、谷物容重器等计量标准,以适应临清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增强我所服务能力。

(四)服务建设。

加油站计量工作总结

1、力争20xx年全年各项指标在20xx年的基础上提高5%,即实现产量416万吨,产值1120万元。

2、完善“水表检定站”授权后续工作,加大水表整改力度。

4、整理、完善给水工程各标段材料,上报审计部门审核结算。完善报建三标段对外服务营业厅工程项目材料,力争20xx年上半年招标建设。

5、继续加大对全城水泥板盖装的水阀井改造为圆井或方井工作,配合县城做好街道美化、亮化工作。

7、做好旧厂搬迁方案,请设计部门设计出新厂规划图,上报主管部门审批报建。

8、全面开展与用户签订供用水协议,做好用户表前移交公司管理相关工作。加大银行代扣签订用户数,减少用户交费排队时间长的问题。

9、每月出版一份公司内部简报,对上月各部门工作进行公开通报,对好人好事及时给予表彰,对工作上存在的问题、违反工作纪律方面进行通报批评,及时纠正,不断提高职工的自律意识,避免违纪违规行为发生。

xx、对新开发的高层住宅楼水表进行规范化安装,普及使用远程光电直读水表,节约抄表时间,提高工作效率。

11、加强对职工的思想教育,着重抓好安全教育、工作纪律教育及岗位职能培训学习。

12、加强对二次供水的管理,出台相应管理政策。

以上是自来水公司20xx年全年各项工作所取得的成绩,但还存在很多不足之处,公司的工作任务仍然很艰巨,需要职工大家团结一致,精诚合作,共同努力,确保20xx年公司业绩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为深入贯彻执行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省、市有关部署,加快推进“五个转变”,加大计量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努力在全区营造诚实守信、公平公正的和谐计量环境,大力开展各项民生计量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全面提升我区计量惠民工作水平。20xx年工作总结如下:

加油站员工自我鉴定

加油站的工作繁杂琐碎,站经理不能事必躬亲领班,就要在关键时刻独挡一面,协助站经理做好各项经营管理工作。

首先做好交接班工作。交接班工作,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交接班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一天的工作运转及各项事项的对接。所以交接班要做好做细。每次交接班我们都认真的对加油站的物品进行盘点,对油品进行计量,抄表码,清货款,核发票等切实做到交接清楚,责任分明。

每当我们身穿蓝色工作服、头戴小红帽,精神抖擞地迎着车辆时,心底就会涌起一种作为石化员工的骄傲和自豪,并把这种朴素的情感倾注在工作中。“站兴我荣”已成为大家爱岗敬业、默认奉献的自觉行动。

为了给用户创造一个干净的、整洁、温馨的加油环境,在工作间隙,我总是自觉的清扫顾客丢弃的杂物,把加油岛拖得干干净净,并把营业大厅擦得窗明几净;为使厕所保持干净、没有异味,我每隔几个小时就冲一次厕所,把地面清理得干干净净,并洒上84消毒液,受到了顾客的赞扬;为了驱赶嗜睡的困扰,我们常常在夜深人静的时候打扫加油站的卫生,用辛勤的汗水装扮自己的家。

领班的另一个主要任务就是协助站经理做好接卸油品工作,接卸过程中,按操作规范要求,做到不发生混油、跑油、冒油、漏油。

第二:连接静电接地线,备好消防器材,将罐车静置15分钟经计量后准备接罐;。

第三:计量检测确认油罐的空容量,防止跑、冒油事故的发生;。

第四:核对油品随货同行记载的品种、数量、检查确认电子签封;。

加油站的工作虽然平凡,但平凡的工作可以在奉献中得到升华,虽然我们不能轰轰烈烈干一番惊天动地的大事,但可以立足本职,兢兢业业做好每一件小事。我相信通过我们不懈的努力,中石化的朝阳事业会更加灿烂、辉煌!

时光匆匆,回首过去。我以在这个公司工作半年了。内心不禁感慨万千。时间如俊,回首望,虽没有轰轰烈烈的战果。但也算经历了平凡的考验和磨练。

刚进入中化时候我成为一名普通的加油员,我非常喜欢这份工作,热爱这份工作,当初刚参加工作时,我什么也不明白,看着又脏又重的油枪,我开始怀疑我是不是选择错了,该放弃这份工作了。记得第一次给顾客加油的时候说“您好,欢迎光临”都很吃力,不知道为什么总是结巴。但是在当班主管的帮助下,我不在害怕这句话了,当我第一次听到顾客说“小姑娘,你们的服务真好!”我的心里有一种说不出来的感觉,付出终于得到了认可,我开始喜欢这个工作,我决定用心去干好这份工作,我会进最大的努力,让每位来我们油站加油的顾客都有宾至如归的感觉。

在工作中我总坚持出满勤,不为一点事当误出勤率。我深深明白这份工作的平平淡淡。但我热爱这份工作,但我相信,只要用心去做,就能让顾客满意让社会认可。回顾过去,展望未来。我对前程充满信心,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会更加的严格要求自己,努力进取。

随着时光匆匆的流逝,我来到中国石油湖南销售怀化分公司洪江区桂花园加油站,已有六个多月了,在这期间,我得到站长谆谆的教导和加油站各位老员工的悉心的帮助,加之工司规范的管理制度和员工严谨的工作作风,使我对公司销售部门有了初步的了解,在这段时间里我学习了加油站里的各项工作和服务礼仪。

说到。

心得体会。

感受最深的就是服务它在加油站里面对每一个客户就是要尽可能的做到使客户满意。客户满意自然就会增加收益我始终相信:举手之劳的一件小事也许它能给企业带来一个很大的收获。在工作方面我们一直遵循“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双手递送主动服务的方针。

也正是因为公司制定了这样的服务方针,高质量的服务标准,务实的管理方法,才使得公司在全国乃至全世界都处于领先地位,在工作期间,我觉得除了学习公司的业务,还应该做到与同事之间友好的相处。

只有团结一心,才能发挥团队的优势,大家齐心协力才能使企业长期稳定发展,另外,我们时刻提醒自己要端正态度明白自己是来干什么的?我们不仅是来工作的,还是来学习知识,为顾客提供服务的。我们要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为顾客提供我们所能提供的最优质的服务。

只有这样,自己才能做到更好。为顾客服务是我最大的快乐!服务不仅在于细致和全面,还在于热情和微笑。微笑服务是美德,当你每天对着镜子整理仪容的时候,当你微笑的时候,不但使自己心情愉悦,精神饱满,从而展现在顾客面前的是一个全新的自己,把自己的第一个微笑带给顾客,把一天的好心情与大家共享。就是这样一个简单的微笑,就会放射出意想不到的效果,相反,自己糟糕的情绪势必会影响到客户的心情,影响整个集体的情绪。因此,“微笑”是良好修养的外在表现,是种美德,是种和谐!“为客户提供全员,全面,全过程,全心全意的服务”在这一服务宗旨的指导下,以服务引领竞争优势,中国石油的明天一定会更加美好,宝石花一定会发出更加灿烂的光芒!

加油站计量工作总结

下一阶段,我局将总结经验,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全面开展节能降耗计量服务活动。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继续贯彻《节约能源法》和《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国家标准,完善重点耗能企业档案,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实现数据动态管理。同时依据《中小企业计量检测保证规范》指导企业合理配备能源计量器具,提高企业计量检测能力,建立有效的计量监控、节能评价体系,发挥计量检测数据在节能降耗中的作用。

二是依据国家标准gb19022-20xx《测量管理体系测量过程和测量设备的要求》对企业开展技术咨询和服务,鼓励企业开展测量管理体系认证工作,根据企业实际需要,组织企业能源管理人员培训、节能经验交流等活动,组织有资质的检测队伍或专家,积极为企业提供节能降耗方面的技术咨询、服务和培训,为企业耗能设备进行测试及效率分析,根据测试的结果,指导企业制定技术改进方案和节能降耗的改进措施,增强企业对产品质量、节能降耗和参与市场竞争的技术保障能力。

三是指导企业建立计量能源管理机构,健全机制,完善能源计量管理体系,形成相应的计量管理制度,包括能源计量管理机构职责及人员岗位责任、能源计量器具的管理、能源计量数据的管理等规章制度。把资源节约的责任纳入各工作岗位的职责之中,纳入各单位的日常管理和工作考核之中,做到层层有责任,逐级抓落实。

四是指导企业加强对能源计量检测数据的应用,推广先进的数据采集、分析和管理系统,促进企业提高科学决策的能力和水平,合理使用能源,加强对合理使用能源的控制,使我区节能降耗活动开展得扎扎实实、卓有成效。

今年我局的计量工作按照市局党组要求,认真落实各项措施,扎实推进节能降耗服务,突出抓好民生计量工作,加强执法监督,对群众关心的集贸市场、加油站、烟叶站等计量器具开展计量监督检查。一是完成了加油机两次强检工作,检查6座加油站加油机31台。

二是根据《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建档工作的通知》(云质监局函〔20xx〕5号)的通知要求,我局高度重视,成立领导机构,制定实施方案,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建档工作,通过检查,基本摸清了本县在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基本情况,全县有电子秤88台,台秤12台,地磅5台,加油机36台,水表6500只,电表49087只,医用三源50台,公路管理速度监测仪1台,并建立了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明细档案电子文档。三是加强烟叶站(点)电子秤强检工作。完成了全县11个站(点)15台电子秤检定工作,为烤烟收购工作打下了基础。四是对昊龙公司3台油罐车进行检查,督促对油罐车进行送检。五是对昊龙水泥厂、牛栏江磷化厂、大水井水泥厂、江底水泥厂、昆华化工厂5家企业的定量包装进行督促抽查。六是根据《昭通市质监局关于转发〈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加油机专项计量监督检查的紧急通知〉的通知》安排,组织力量对辖区内9座加油站28台加油机实施了一次突击监督检查,查处破坏加油机铅封的计量违法一家;检查加油机维修企业2家,2家均具有维修计量器具许可证。

(3)节能工作制度化。对公务用车、办公用电、用水、用纸的计量工作加强管理,逐步实现水、电、油等的消耗数据分项统计,以实现节能目的。

(4)加大企业节能减排的宣传指导工作。对5家企业(xx理世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云南昊龙实业集团、昭通市昆华化工有限公司、xx县江底水泥厂、xx县江底牛栏江磷化厂)印发宣传资料,并实地入厂指导宣传,取得了显著成效。

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0xx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20xx年以来,为提高能源计量的工作水平,我矿以节能减排为核心,积极推进能源计量管理与监督工作,现将一年来得工作总结如下:

加油站自我鉴定

自进入中石化以来,在单位领导的精心培育和教导下,通过自身的不断努力,无论是思想上、学习上还是工作上,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和巨大的收获,现将工作总结如下:

思想上,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各项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各项法规。

工作上自xx年4月份进入中石化以上,本人先后做过加油、开票、计量、站助。蒙受各位领导的厚爱,今年8月底将我调站站担任站长一职。收到任命的消息时,说实话我真的挺意外的,平时总是对自己说,需要再多学习,多锻炼,一定会有机会的,没想到机会来的这么早,真是有点儿喜出望外。

来到一个崭新的站,首先是适应,在员工积极的配合中,短时间内我已经熟悉了该站。接下来就是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时候了,站地处市区,是一个租赁站,员工多数来自于其他省市,该站是个标准站,站内设施较为陈旧,本站最大的缺点就是服务质量不高,每月神秘客户的成绩均在平均线下,员工服务意识淡薄,来到这个站之后我便开始想办法改变,力求进步,比如服务意识的教育,神秘客户的奖罚力度的提升(以奖励为主),班组连带责任制,站长每日进行现场不定时的抽检打分制(每天不少于2次)等等方法都用了。经过长达三个月的严抓整体服务质量有所提高,但还是有很大的提升空间,我站的神秘客户成绩不理想,主要原因分析如下:

三个月神秘顾客均为夜里7点左右来访,站内行政人员均已经下班,员工意识开始松懈,放松了警惕,从而服务质量开始下降。夜间的服务是我站紧急需要提高的,也是接下来会重点关注的。

来站已经近5个月了,站内安全状况良好,每周进行有关安全的教育和谈论。油品的损耗现在得到控制,油品也是稳步销售,非油品也保持平稳,随着20xx年新指标的几近下发,我站一月份非油品通过鼓舞员工销售,加大对外宣传力度,站长站助出去做销售等已经有了一个不错开端,希望今年能完成并且超指标的完成。

通过这一年多来的学习,我认为我已经具备的一个站长的基本素质,我知道想成为一个优秀的、样板型的站长,我要走的路还很长,但是我会严格要求自己,刻苦钻研业务。力争做到最好,因为站长不是我的最终目标,石化给了我展示的平台,我就应该舞出最美的精彩!

希望领导给我机会,把站带出一个新模样!

加油站计量管理制度

一、加油站生活固定用火点必须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规定的安全距离要求。

二、加油站建设检修和改造用火管理实行用火作业证制度,凡在安全用火管理范围的用火作业,必须持有效的用火作业许可证,用火单位和操作人员要有资质。

三、特殊用火作业的审批。特殊用火区的设定应由应火单位提出申请,安全监督部门召集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后,方可用火。

四、固定用高区的审批。固定用火区(超细干粉)的设定应由用火单位提出申请,报安全监督部门会同消防部门进行审查批准,固定用火区应有明显标志。

五、外来施工单位在用火管理范围内施工用火作业,应由工程项目的甲方负责部门提出申请,由所辖区域的单位领导会同工程项目甲方负责人及施工单位负责人落实防火措施,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派出监护人员并按等级审批权限报请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六、用火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用火作业实行“三不用火”原则,既:没有批准的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用火、用火监护不在现场不用火,防火措施(六氟丙烷)不落实不用火。安全监督员在发现违反用火作业许可证作业时,应责令停止用火,并根据据违章情节,对违章者严肃处理。

七、用火点在装置区15米以内,对该装置安全生产可能造成威胁时,用火作业许可证必须由该装置领导会签,必要时加派用火监护人。

文档为doc格式。

加油站计量工作总结

(一)积极引导企业参与标准化工作,提高标准化水平积极指导企业完善标准体系,并组织标准体系较完善的家生产型企业申报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发动企业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全年共计有家企业的个产品获得采标认可。开展标准化奖励工作,报请对去年获得省采标认可的家企业个产品实施奖励,金额万元。

(二)做好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登记和标准实施监督管理,夯实标准化基础。

认真做好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和登记工作,全年共受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登记申请约件(次),核发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登记证书份,其中标准备案份、标准登记份。对家重点企业开展了标准实施监督检查工作,检查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情况,确保产品标准得到有效执行。

(三)开展多种形式的标准化业务交流,促进企业标准化工作。

术研究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联合举办培训,帮助玩具出口企业准确理解相关标准,提出应对措施和建议,从而指导玩具出口企业突破该技术门槛;四是根据省质监局工作安排,以为组长的专家组于今年9月完成了对地方标准的审查工作,该项标准对提升我省工业用计算机x射线照相检测技术水平、打造地区行业优势竞争力、引领行业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加油站计量员自我鉴定

我叫胡武刚,男,现年32岁,现任水上公司宜昌片区龙盘湖水上加油站计量员,作为石化第一线的一名普通员工,我始终把安全生产放在第一位,把对公司的热爱全部倾注到加油计量的工作岗位上,并在平凡的岗位上取得了不平凡的成绩,得到了同事和领导的认可。

1.立足安全,忠于职守,优质服务。

“隐患险于明火,责任重于泰山!”我在工作中以安全第一为工作方针,遵守hse准则,树立了牢固的安全责任心,作为加油船上的加油员,在平时的加油工作中能严格遵循水上加油“八步法”的步骤进行,在加油时能通过温馨的问候和顾客取得良好的沟通,积极介绍中石化油品的品质和服务,以及优惠政策和安全知识,让顾客在购油过程中如沐春风,享受到优质服务的同时也能学到一些安全和油品的常识。

2.不断学习,提高素质,天天向上。

“读万卷书,行万里路”“活到老学到老”句句警语告诉我们:人生是每个人最好的老师,他每天每刻都会布置无数道题让你去完成,学习也永远是是一个慢慢积累的过程。虽然我只是一名普通的计量员,但在平时计量加油的间隙,能够不断地学习提高自己。学习加油站各类油品的知识,中石化的各种制度,安全生产知识,油站管理与客户沟通开发知识,以及其他岗位的操作知识。能够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各类培训和活动,并在龙盘湖加油站是现在唯一一个拿到通航通槽计量员证的员工!我在站内组织的学习活动以及平时的预案演练中也表现积极,任劳任怨!也是加油站各项素质较好的员工!

3.工作积极,分内分外,任劳任怨。

“机会永远是留给有准备的人”“机会就像小偷,他偷偷的来,你不知道,待到他走了,你会发现你失去了很多东西!”马云说过,现在的年轻人有奋斗的激情,但在做事前一定要想清楚三件事,当然那三件事谁都知道,但每个人回首往事,看看自己走过的路,你是循规蹈矩见步行步,,并还是一直保持着你心底最初的梦想,知道你的每一步怎么走!由于龙盘湖是新站,计量票证管理各方面存在些许不足待完善,所以站内领导安排我在加油工作的同时要带着做站内几个船的计量工作,还有经营类和管理类的所有手工帐,并帮着传达公司的各项最新文件和通知精神。虽然休息时间少了一倍,但我能任劳任怨,踏实的做好每一项工作,没有一句怨言,这就是一个企业主人公精神的深刻体现,一个高素质石化员工最率真的付出!

4.爱党爱国团结同事互助互爱。

“国家兴亡匹夫有责苟以国家身死已岂因祸福避趋之”“单丝不成线,独木不成林”加油站虽小,但也是一个集体,如若所有人能拧成一股绳,那它一定是所有站里的佼佼者。由于水上加油的特殊性,员工在一起相处的时间会比较长。所以此时团结显得很重要,胡武刚同志在工作中能够友善的对待同事,从来不和别人争吵,并能积极帮助其他同事,事实为他人着想,在站内站外都赢得了好评。

我在学习工作生活中,事必躬亲,一言一行,张弛有道。懂文明,讲礼貌,爱党爱国,拥护党的领导!

5.加油加油加油!

“自信人生两百年,会当击水三千里!”在人生奋斗的路程中,只要能找到让你兴奋的感觉,那你一定是快乐的!只要也爱自己爱自己的工作,就可以在小小的舞台有大的发挥,虽然选择比努力更重要,但我说既然选择了石化行业,就要一直以中石化工作为荣,以成为中石化的一份子为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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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全国商品房销售面积计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销售面积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商品房销售面积的测算,按照《商品房销售面积测量与计算》国家计量技术规范执行。商品房销售面积的组成和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交易双方的.合同约定执行。

第五条销售者销售商品房,必须明示商品房的销售面积,并注明该商品房的套内建筑面积及应当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商品房销售面积的标注应当以平方米(o)为计量单位。

第六条商品房的销售面积与实际面积之差不得超过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商品房销售面积测量与计算》规定的商品房面积测量限差。按套或者单元销售的商品房,各套或者各单元销售面积之和不得大于整幢商品房的实际总面积。

第七条商品房销售者应当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商品房销售面积进行的计量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与商品房面积计量有关的图纸、资料等。

第八条从事商品房销售面积计量监督和仲裁测量的机构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四)具有保证计量数据公正、准确、可靠的管理制度,

第九条从事商品房销售面积计量监督和仲裁测量的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第十条商品房销售面积的计量监督、纠纷调解和仲裁测量,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测量机构出具的计量数据为准。

第十一条商品房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从事商品房销售面积测量的机构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给予处罚。

第十三条从事商品房销售面积测量的机构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伪造商品房销售面积计量数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展商品房销售面积计量监督检查时,不得向被检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本办法实施行政处罚,必须遵守《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和《技术监督行政案件现场处罚规定》。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加油站计量

6、妥善使用、保管、保养计量器具,按期送检;

7、熟悉站内消费器材性能,并会扑救初期火灾;

8、搞好分管责任区的卫生工作,保持环境整洁;

9、参与加油服务。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计量监督员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任命的,具有在现场执行行政处罚职能的计量执法人员,在规定的区域执行计量监督任务。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计量监督员的管理和计量监督员执行计量监督任务,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计量监督员在销售计量器具和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场所,进行巡回检查,调解计量纠纷,组织仲裁检定,监督计量法律,法规的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设置的计量监督员可在规定的权限内进行现场处理,执行行政处罚,计量监督员在现场处以罚款的限额为50元以下。

第五条计量监督员应忠于职守,公平正直,正确执行计量法律,法规。

第六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计量监督员应具备以下业务条件:

(一)具有大专或相当于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二)熟悉计量法律,法规;。

(三)具备监督工作范围内的专业知识;。

(四)掌握有关的检定规程和计量器具的检定技术;。

(五)从事计量工作三年以上,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较高的政策水平。

第七条省辖市、自治区和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计量监督员应具备以下业务条件:

(一)具有中专(高中)或相当于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熟悉计量法律,法规;。

(三)具备监督工作范围内一般的专业知识;。

(四)掌握有关的检定规程,能正确地检定有关计量器具;。

(五)从事计量工作二年以上,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政策水平。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设置计量监督员,由当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后任命并颁发计量监督员证件和标志。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设置计量监督员,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后任命并颁发计量监督员证件和标志。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可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命计量监督员,作为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派出人员,执行规定的计量监督任务。

在国家专业计量机构任命专业计量监督员,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按本办法第流条规定的条件主持考核,在其分支机构任命专业计量监督员,由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主持考核。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设置的计量监督员应登记造册,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计量监督员应有统一的标志,执行监督检查和进行现场处理时,必须出示证件。

第十二条计量监督员依法执行计量监督任务,受法律保护,以暴力或威胁的方法阻碍计量监督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提请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计量监督员调离监督工作岗位,应收回计量监督员证件和标志。

第十四条计量监督员利用职权受贿赂,营私舞弊、违法失职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由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撤消其计量监督员职务;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计量监督员证件,标志,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计量监督管理制度,重点对与国民经济以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医疗卫生、贸易结算等方面的商品及服务进行计量监督。

在经营活动中,因商品量或服务量发生争议时,当事人申请计量调解或者仲裁检定、测试的,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受理,并及时、公正处理。

第二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与其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相适应的计量检测体系。

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有计量活动的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行政执法和司法鉴定等单位中,推行计量合格确认。

第三十条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承担强制检定任务的机构和其他检定、校准机构加强监管,定期对检定、校准活动进行计量比对等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计量监督检查所进行的检定和检验,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费用,监督检查所需费用由财政列支。

被检查人有提供所需抽查样品的义务。检查后仍可销售、使用的样品,应当在保质期内及时退还被检查人。

第三十二条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各种计量活动实施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依法开展的计量监督检查。

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聘请社会计量监督员。社会计量监督员应当向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反映发现的问题和计量违法行为,以及社会各界对计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三十三条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同级发展改革、工信、公安、交通、建设、商务、卫生、环保、工商、食品药监、安监、新闻出版等行政管理部门通报计量监督管理相关信息。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加强行业管理和行业指导。

第三十四条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计量监督管理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便于公众查询。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举报和投诉的受理方式,接受咨询、举报和投诉。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计量技术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将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登记造册,报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的,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依法承担强制检定任务的计量检定机构无故拖延检定期限的,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不得收取检定费;拒不改正的,依据相关规定吊销计量授权证书。造成受检单位和个人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不按规定使用强制检定标志的,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并处1000元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拒绝、阻碍计量监督检查的,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计量监督管理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上级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相关用语含义如下:。

(一)计量活动,是指使用计量单位,建立计量标准器具,进行计量检定、校准、测试、鉴证,制造、修理(含改装,下同)、安装、进口、销售、使用计量器具,采集、形成、出具、标称、公布计量数据等计量行为。

(二)计量标准,是指准确度低于计量基准、用于检定或者校准的实物量具、测量仪器、标准物质或者测量系统。

(三)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主管部门组织建立的,作为统一本行政区域量值的依据,并对社会实施计量监督具有公证作用的各项计量标准。

(四)工作计量器具,是指在日常工作中用以获得某给定量计量结果的计量器具。

(五)计量检定,是指查明和确认计量器具符合法定要求的活动,包括检查、加标记和出具检定证书。

(六)计量校准,是指在规定条件下,为确定测量仪器、测量系统所指示的量值,或者实物量具、参考物质所代表的量值,与对应的由标准所复现的量值之间关系的操作。

(七)服务计量,是指商品和服务的经营者使用计量单位、计量器具对商品或者服务进行计量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驻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和国防科技工业系统,从事军品研制、开发、生产、使用等的计量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7月10日起施行。

加油站计量

5、协助主管部门适时校验加油机计量精度,做好记录;6、妥善使用、保管、保养计量器具,按期送检;7、熟悉站内消费器材性能,并会扑救初期火灾;8、搞好分管责任区的卫生工作,保持环境整洁;9、参与加油服务。

1.按照销售公司《成品油计量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严格执行油品计量,卸油操作规定,认真做好油品测量,计量和记录工作。

2.负责加油站的油品进,销,存和数质量管理工作。

3.负责记录上级部门,技术监督部门对加油机的检定情况。4.妥善使用,保管,保养计量器具,按期申请检定。

5.负责对罐存油品定期进行检测,对油罐的清洗进行监督。6.负责协助加油站经理处理顾客对油品数质量的投诉。7.完成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1.负责组织本班员工开展各项经营,管理和服务工作。

2.负责当班期间加油站的正常应运,努力完成本班的油品销售目标。

3.负责当班安全公里工作。落实各项安全制度,做好当班综合巡检工作,监督现场各项安。

全措施的落实。

4.组织员工做好客户服务工作。5.负责对当班员工的考勤和考核工作。

6.负责组织本班员工交接班,及时,完整,真实,准确编制交接班记录并按时归档。

7.了解和掌握门店商品分布情况,促销内容及商品有关知识,以便回答顾客的各种询问。

8.在经理授权范围内,处理本班日常事务,重大问题及时向经理报告并协助处理。

9.完成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计量员面临的风险。

1卸油时,发声火灾,爆炸事故以及混油,跑油,冒油事故。2未对跑,冒,滴,漏油品进行及时回收,发生环保事故。3上罐计量时,发生高空坠落事故。

4未及时跟踪库存,错误申报油品需求计划或发生脱销。5油品验收有误,导致数量,质量不合格的油品入库。6油气中毒,高温中暑。7其他安全事故。

应对措施。

1严格遵守卸油操作规程。

2做好灌区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

3按时进行库存计量,复核工作,合理申报需求计划。4熟练掌握计量方法和油品质量辨析方法。5参与应急预案演练。

6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做好防暑降温工作,防止油气中毒,高温中暑等意外事故。

一.企业宗旨《奉献能源,创造和谐。》。

二.企业精神《爱国,创业,求实,奉献。》。

三.核心经营管理理念。《诚信,创新,业绩,和谐,安全。》。

四.发展理念。《做最受信赖的油品供应服务商。》。

五.服务宗旨。《为客户提供全员,全面,全过程,全心全意的服务。》。

六.服务承诺。《质量达标,计量准确,环境整洁,健康安全,方便快捷。》。

一、树立“安全第一”思想,加强责任感,值班时做到认真负责,确保加油站安全经营,不发生人为责任事故。

二、加油车辆必须按规进入加油站,发现违规情况要及时纠正处理,避免造成车辆堵塞,影响安全。

三、加油车辆入站时,警卫人员严格检查并禁止随行人员打火和吸烟。

四、站内严禁烟火,用火只限于生活区,如有违反,值班人员应立即制止。

五、站内严禁修车,严禁敲打铁器,车辆进站一律熄火加油,并严禁自带塑料桶加油。

六、做好安全保卫工作的同时,要搞好环境卫生,保持站容经常整洁。

矿山农机加油站。

一、认真学习和贯彻企业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协助站长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

二、负责当班的安全管理工作,监督员工严格执行安全教育生产规章制度,检查出入站人员和车辆,制止影响安全的行为。

三、定期检查站内设施的安全状况,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定期维护保养消防器材。

四、对管理现场及时发现和处理违章行为。

五、做好当班安全检查记录和隐患整改记录。

矿山农机加油站。

一、加油站区域内严禁烟火。

二、加油站区域严禁堆放易燃物。

三、严禁工作人员穿带钉子的鞋和易产生静电的服装上岗。

四、不得在加油站区域动火施工,必要动火时,必须参照《石油库动火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动火手续和明火管理执行。

五、站内的电器设备和线路参照《石油库电气安全规程》和《石油库设备维护检修规程》的有关规定定期检查,必须保证完好。六、闲杂人员不得随意通行车站。

七、安全标牌设置必须醒目,并有专人负责巡回检查。

八、消防器材不得随意挪动,必须定期检查更换或补充药剂。

九、各种机动车辆按先后顺序加油,不得轨道加油。加没时不得乱动发动机。

十一、严禁用塑料桶盛油装油。

十二、各种加油车辆必须慢速驶入加油站,慢入驶出加油亭。

十三、摩托车应在站外熄火后推入加油站,加油后推出加油站外方可启动驶走。

十四、加油时严禁用加油枪触碰汽车排烟口。

矿山农机加油站。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一、加油站所经营的商品属于易燃易爆品液体,具有危险大储运要求高等特点,加之站内营业款会引起一些不法分子的注意,治安方面也存在危险,所以对加油站员工的安全培训很重要。

二、以站长为主要负责人,定期在站内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培训以实际操作和演练为主,配合实用的一些意识,如加油站员人对安全意识。

三、积极参与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各类安全教育培训,使加油站的各项工作更规范更有效。

四、安全教育培训的演练以消防演练为主,所有员工必须熟悉和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特点,及时发现危险情况。

矿山农机加油站。

一、认真执行站内制定的各项安全制度。

二、积极参加安全活动,接受各种安全教育和训练。

三、负责管好加油设备,做到勤维护、勤保养。

四、阻止过路人随意进入本站。

五、工作时间坚守岗位,严禁打盹睡觉。

六、熟悉消防器材的使用要求。

矿山农机加油站。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5月30日,国家质检总局正式发布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并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规定》同时废止。据了解,新的办法等同采用了2004版第87号国际建议的相关规定,无论在抽样检验环节的修正补偿,还是在监督检查环节的行政处罚都进行了较有成效的补充和完善。特别是在行政处罚的实施环节,首次引入了针对检验批次实施行政处罚的规定,使得行政处罚的实施更加透明。新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在与相关国际规则接轨的同时,我国对定量包装商品生产和销售企业的计量监督更加规范和科学,对我国定量包装商品的出口将会产生比较积极的影响。现将新办法的内容刊登如下,供读者参阅。

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并参照国际通行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以及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计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定量包装商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标注等标识内容的预包装商品。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加强计量管理,配备与其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备,保证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

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1的规定。

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

第六条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2的规定。

第七条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件净含量和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件数,或者分别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量。

第八条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含量应当准确反映其标注净含量,标注净含量与实际含量之差不得大于本办法附表3规定的允许短缺量。

第九条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

用抽样的方法评定一个检验批的定量包装商品,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4中的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和计算。样本中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与其实际含量之差大于允许短缺量的件数以及样本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4的规定。

第十条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对定量包装商品的允许短缺量以及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对因水分变化等因素引起净含量变化较大的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在规定条件下商品净含量的准确。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进行计量监督检查。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计量监督检查时,应当充分考虑环境及水分变化等因素对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产生的影响。

第十三条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计量监督检查进行的检验,应当由被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按照《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进行。

检验定量包装商品,应当考虑储存和运输等环境条件可能引起的商品净含量的合理变化。

第十四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在使用商品的包装时,应当节约资源、减少污染、正确引导消费,商品包装尺寸应当与商品净含量的体积比例相当。不得采用虚假包装或者故意夸大定量包装商品的包装尺寸,使消费者对包装内的商品量产生误解。

第十五条国家鼓励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自愿参加计量保证能力评价工作,保证计量诚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的要求,对生产者进行核查,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颁发全国统一的《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允许在其生产的定量包装商品上使用全国统一的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

第十六条获得《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的生产者,违反《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要求的,责令其整改,停止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可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或者拒绝整改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未经备案,擅自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处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责令改正;未标注净含量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处检验批货值金额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第十九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本办法实施行政处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从事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事定量包装商品计量检验的'机构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取消其从事定量包装商品计量检验工作的资格,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检验数据的。

(二)违反《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进行计量检验的。

(三)使用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开展计量检验的。

(四)擅自将检验结果及有关材料对外泄露的。

(五)利用检验结果参与有偿活动的。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预包装商品是指销售前预先用包装材料或者包装容器将商品包装好,并有预先确定的量值(或者数量)的商品。

(二)净含量是指除去包装容器和其他包装材料后内装商品的量。

(三)实际含量是指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按照《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通过计量检验确定的定量包装商品实际所包含的量。

(四)标注净含量是指由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在定量包装商品的包装上明示的商品的净含量。

(五)允许短缺量是指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与其实际含量之差的最大允许量值(或者数量)。

(六)检验批是指接受计量检验的,由同一生产者在相同生产条件下生产的一定数量的同种定量包装商品或者在销售者抽样地点现场存在的同种定量包装商品。

(七)同种定量包装商品是指由同一生产者生产,品种、标注净含量、包装规格及包装材料均相同的定量包装商品。

(八)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也称c标志,c为英文“中国”的头一个字母)是指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式样,证明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的计量保证能力达到规定要求的标志。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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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能源计量监督管理,促进节能减排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用能单位从事能源计量活动以及实施能源计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能源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能源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能源计量新技术的开发、研究和应用,推广经济、适用、可靠性高、带有自动数据采集和传输功能、具有智能和物联网功能的能源计量器具,促进用能单位完善能源计量管理和检测体系,引导用能单位提高能源计量管理水平。

第五条用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能源计量管理制度,明确计量管理职责,加强能源计量管理,确保能源计量数据真实准确。

第六条用能单位应当配备符合规定要求的能源计量器具。

用能单位配备的能源计量器具应当满足能源分类、分级、分项计量要求。

第七条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能源计量器具台账,加强能源计量器具管理。

第八条用能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符合要求的能源计量器具,确保在用能源计量器具的量值准确可靠。

第九条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量数据管理,建立完善的能源计量数据管理制度。

用能单位应当保证能源计量数据与能源计量器具实际测量结果相符,不得伪造或者篡改能源计量数据。

第十条用能单位应当将能源计量数据作为统计调查、统计分析的基础,对各类能源消耗实行分类计量、统计。

第十一条重点用能单位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应当以能源计量数据为基础,有针对性地采取计量管理或者计量改造措施。

第十二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配备专业人员从事能源计量工作。

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工作人员应当具有能源计量专业知识,定期接受能源计量专业知识培训。

第十三条用能单位可以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对大宗能源的贸易交接、能源消耗状况实行第三方公正计量。

第十四条计量技术机构可以开展以下能源计量服务活动,为能源计量监督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一)开展能源计量数据采集、监测;。

(二)开展能源计量器具计量检定/校准技术研究,确保能源计量器具准确;。

(三)能源计量技术研究、能源效率测试、用能产品能源效率计量检测等工作;。

(四)接受委托开展能源审计、能源平衡测试、能源效率限额对标;。

(五)开展其他能源计量服务活动。

第十五条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对其能源计量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整改。

第十六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工作情况、列入国家能源效率标识管理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能源效率实施监督检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依法开展的能源计量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使用,计量数据管理以及能源计量工作人员配备和培训等能源计量工作情况开展定期审查。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四条等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或者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未接受能源计量专业知识培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阻碍能源计量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从事能源计量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11月1日起施行。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维护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计量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从事计量活动,应当遵循科学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保障计量器具准确可靠,保证计量数据真实有效。

第四条市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计量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县及开发区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工信、公安、交通、建设、商务、卫生、计生、环保、工商、食品药监、安监、新闻出版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计量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计量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和支持计量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计量技术和管理方法。

第二章计量检定、校准和计量器具管理。

第六条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根据量值传递、量值溯源和计量监督管理的需要,统一规划并组织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作为统一量值的依据。

从事计量检定和计量校准服务活动的计量技术机构应当建立相应的计量标准,其各项计量标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考核合格。

第七条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计量技术机构使用的计量标准,以及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应当实行强制检定。

本市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以及行政执法、司法鉴定等方面的工作计量器具,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实行强制检定。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修理后需要再次投入使用的,应当重新进行强制检定。

第八条任何单位未经授权,不得开展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或者向社会开展其他法律规定的检定、测试业务。

对社会开展计量检定活动的计量技术机构,应当在取得合法资质后,向市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使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登记造册,报所在地区、县或者开发区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并按照规定申请强制检定。

商品交易市场、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内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由其主办者负责统一登记造册,报计量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强制检定任务由区、县或者开发区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当地没有相应的计量检定机构,或者其计量检定机构不具备相关能力的,由区、县或者开发区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报市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并由其指定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任务。

依法承担强制检定任务的计量检定机构应当在接受强制检定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检定。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本市实行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统一编码制度。具体的统一编码管理办法由市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强制检定标志由市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和管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计量检定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强制检定标志。

第十二条经营者用于贸易结算的计费计量器具,应当按照规定实行首次强制检定。经过首次强制检定的在用计费计量器具,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失准报废、到期轮换或者周期检定。

未经首次强制检定合格的计费计量器具,不得安装和使用。使用未经首次强制检定合格的计费计量器具,其显示的数据不得作为贸易结算的依据。

贸易结算用强制检定计费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应当由与贸易双方没有隶属或者利益关系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安装的住宅用水表、电能表、燃气表、热能表等计费计量器具,应当实行首次强制检定。未经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安装。

第十四条计量检定机构应当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为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强制检定提供技术保证。

计量检定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伪造数据或检定证书。

(二)违反计量检定规程进行计量检定。

(三)使用未经考核合格或者超过有效期的计量基、标准开展计量检定工作。

(四)指派未取得计量检定证件的人员开展计量检定工作。

(五)不按规定使用、伪造或冒用本市强制检定标志。

第十五条不需要强制检定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行检定或者校准,也可以委托计量技术机构进行检定或者校准。

计量器具的检定或者校准应当按照计量器具的检定规程、校准规范和委托合同的要求进行,并向委托人出具检定证书或校准证书。

第十六条计量检定、校准机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代表处、办事处或者分支机构等非独立法人组织,可以从事与其计量检定、校准服务相关的推广活动,不得直接开展计量检定、校准活动。

第十七条制造、销售计量器具,以及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计量器具,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加装作弊装置或者功能以及使用计量器具作弊。

(二)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三)擅自开启检定封印、破坏检定封缄或者破坏防作弊装置。

(四)伪造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检定证书、校准证书和印证。

(五)伪造或冒用强制检定标志。

(六)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擅自从事计量器具制造活动。

(七)未按照规定标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

(八)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禁止性行为。

第十八条商品交易市场、集贸市场、商场(超市)的主办者应当加强场内使用的计量器具的管理,配备相应的计量管理人员,并在显著位置设置便于公众校验的经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

第十九条住宅用水表、电能表、燃气表、热能表等计量器具首次检定的批次平均误差应当小于或等于零。批次平均误差大于零的,不得安装。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经营者,应当按照最终用户的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作为结算的依据,不得转嫁户外管线或者其他设施的能源损耗和损失。

第二十条定量包装商品应当在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用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真实、清晰地标注商品的净含量。净含量及其标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经营者不得销售未标明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

第二十一条非定量预包装商品的经营者不得将包装物计入净含量。消费者对商品量的计量有异议的,经营者应当重新操作计量过程,并按新的显示量值交易。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生商品量、服务量短缺的,应当给用户、消费者补足缺量或者补偿损失。经营者在补足缺量或者补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供货者责任的,经营者有权追偿。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有计量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关于欺诈行为的赔偿规定,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三条用能、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规定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加强对能源、排污计量器具的管理,建立能源、排污计量器具档案,按照规定定期检定、校准。

第二十四条用能、排污单位应当使用计量器具进行能源、排污计量,建立数据核查制度,计量数据应当能够追溯到有效的计量器具。

鼓励用能、排污单位优先采用节能、高效、自动记录数据的计量器具。

用能、排污单位应当加强对能源、排污计量数据的分析与应用,根据需要定期计算本单位的能源利用、节能减排效率,逐步淘汰高耗能设备,提高能源利用和节能减排效率。

第二十五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配备专业人员从事能源计量工作。

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工作人员应当具有能源计量专业知识,定期接受能源计量专业知识培训。

第二十六条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排污单位的计量器具配备和使用,计量数据管理以及计量工作人员配备和培训等能源、排污计量工作情况开展定期审查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用能、排污计量数据共享平台建设,提供用能和排污计量信息服务。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规范加油站计量行为,维护国家成品油零售税收征管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职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加油站经营中的计量器具、成品油销售计量及相关计量活动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加油站是指使用燃油加油机等计量器具进行成品油零售的固定场所。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加油站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加油站成品油零售经营中应当保证计量器具和成品油零售量的准确,守法经营,诚信服务。

国家鼓励成品油经营者完善计量检测体系,保证成品油销售计量准确。

第五条。

加油站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订加油站计量管理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制度,对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维护和管理,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监督。

(二)配备专(兼)职计量人员,负责加油站的计量管理工作。加油站的计量人员应当接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计量业务知识培训,持证上岗。

(三)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当登记造册,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并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

(四)使用的燃油加油机等计量器具应当具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和出厂产品合格证书或者进口计量器具检定证书;燃油加油机安装后报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五)需要维修燃油加油机,应当向具有合法维修资格的单位报修,维修后的燃油加油机应当报经执行强制检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六)不得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不得使用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以及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计量器具用于成品油贸易交接。

(七)不得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破坏计量器具及其铅(签)封,不得擅自改动、拆装燃油加油机,不得使用未经批准而改动的燃油加油机,不得弄虚作假。

(八)进行成品油零售时,应当使用燃油加油机等计量器具,并明示计量单位、计量过程和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不得估量计费。成品油零售量的结算值应当与实际值相符,其偏差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其偏差不得超过所使用计量器具的允许误差。

(九)申请计量器具检定,应当按物价部门核准的项目和收费标准缴纳费用。

第六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进行计量监督管理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宣传计量法律、法规、规章,帮助和督促加油站经营者按照计量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做好加油站的计量管理工作。

(二)对加油站的计量器具、成品油销售计量和相关计量活动进行计量监督管理,组织计量执法检查,打击计量违法行为。

(三)引导加油站完善计量保证能力,鼓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完善计量检测体系的加油站开展“加油站计量信得过”活动。

(四)受理计量纠纷投诉,负责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

第七条。

计量检定机构和计量检定人员在开展计量检定、测试工作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进行检定,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定,出具检定证书,并在燃油加油机上加贴检定合格标志。在实施检定时发现铅封破损应当立即报告当地有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二)不得使用未经考核合格或者超过有效期的计量标准开展检定工作。

(三)不得指派未取得计量检定员证的人员从事计量检定工作。

(四)不得随意调整检定周期,不得无故拖延检定时间,不得超标准收费。

第八条。

消费者对加油站的燃油加油机等计量器具准确度和成品油零售量产生异议,可在保持现场原状的情况下,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仲裁检定的申请,并可依据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仲裁检定结果,向加油站经营者要求赔偿。

第九条。

加油站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应当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使用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和出厂产品合格证不齐全或者无进口计量器具检定证书的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使用,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元以下罚款。燃油加油机安装后未报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即投入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可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和停止使用,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可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项规定的,责令其改正和停止使用,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10%至50%的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规定,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破坏计量器具及其铅(签)封,擅自改动、拆装燃油加油机,使用未经批准而改动的燃油加油机,以及弄虚作假、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提请省级经贸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加油站《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八)项规定,未使用计量器具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成品油零售量的结算值与实际值之差超过国家规定允许误差的,责令改正,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第十条。

加油站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提供成品油零售账目或者提供不真实账目,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处以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第十一条。

从事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从事加油站计量器具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和计量检定人员有违反计量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按照《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本办法实施行政处罚,必须遵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处罚规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加油站以外的油库、加油船、流动加油车、加油点等成品油经营中的计量器具、成品油销售计量及相关计量活动的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加油机检定合格标志式样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月1日起施行。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贸易结算计量的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计量单位、计量器具进行贸易结算,必须遵守本办法。

前款所称贸易结算,是指经营者\\\(含商品的生产、销售者和服务的提供者,下同\\\)在从事商品交易或提供服务时,使用计量单位、计量器具对商品、服务进行计量结算的行为。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贸易结算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经营者必须配备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量器具,计量器具的准确度应当符合计量器具配备规范的要求。

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计量器具的准确度,保证商品或服务计量的准确性。

计量器具的配备规范按国家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由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条经营者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必须在商品的包装上按规定标明商品的净含量,不得将包装物计入商品的净含量,不得销售未标明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不得拒绝用户、消费者对商品量的计量复核要求。

第六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缺尺少秤,损害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使用无计量检定合格印、证的计量器具;。

\\\(三\\\)使用未经检定、经检定不合格或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

\\\(四\\\)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六\\\)伪造、涂改、盗用或破坏强制检定印、证。

第七条商品销售者销售商品,发生商品量不足的,应当依法补足、赔偿损失;属商品生产者或其他供货者责任的,商品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其他供货者追偿。

第八条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贸易结算计量器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实行强制检定;经检定合格的,方可使用。

实行强制检定的贸易结算计量器具目录,由省人民政府公布。

第九条贸易结算中的商品计量负偏差,按国家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由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条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有计划地推广使用技术性能先进、不易作弊的贸易结算计量器具,淘汰或禁止使用技术性能落后和计量数据不可靠的计量器具。

第十一条商品交易市场和大型商场应当设置公平秤、尺等计量器具。对公平秤、尺等计量器具依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实行强制检定。

第十二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计量中介机构应依照国家规定,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计量认证,经认证合格的,方可承担计量检测业务。

第十三条在贸易结算中,因计量准确性发生争议的用户、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协商解决,可以向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诉或者向消费者协会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在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改变有争议计量器具和商品量的原始状态。

第十四条不按照本办法规定配备计量器具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予以警告;逾期不改的,处以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定量包装的商品不标明净含量的,责令其停止销售,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使用无计量检定合格印、证计量器具,或者使用的计量器具未按规定申请检定、超过检定周期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弄虚作假、缺尺少秤,给国家或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除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外,可并处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以及国家和省明令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没收计量器具,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伪造、涂改、盗用、破坏强制检定印、证的,没收非法检定印、证和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对商品进行标价的,责令其改正,可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计量中介机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责令其停止检测,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000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其中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工商、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决定。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工商、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在规定的权限内,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当场给予警告或罚款。罚款的限额为:对公民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1000元以下。

第二十四条罚没款的收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技术监督、工商、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有两人以上参加,主动出示执法证件,使用规定的执法文书,遵守法定的监督检查程序。对不符合法定程序的监督检查,被检查者有权拒绝。

第二十六条拒绝、阻碍从事计量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在计量监督管理过程中利用职权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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