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产的评估论文(实用13篇)

时间:2023-12-02 15:45:38 作者:字海

金融科技(Fintech)是指运用科技手段改造和创新传统金融服务模式的行为和技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金融学习资料,供大家参考学习。

资产评估论文

一、我们在执行本资产评估业务中,遵循了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恪守了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根据我们在执业过程中掌握的事实,评估报告陈述的事项是客观、真实的。我们的分析、判断和推论,以及出具的评估报告遵循了资产评估准则和相关规范。

二、我们与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无利益关系,与相关当事方无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方不存在偏见。

三、我们已对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进行现场勘查;我们已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资料进行查验,但无法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真实性做任何形式的保证;我们已提请企业完善产权以满足出具评估报告的要求,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了披露。

四、我们具备评估业务所需的执业资质和相关专业评估经验。

五、我们对评估对象的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的专业意见,是经济行为实现的参考依据,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我们不承担相关当事方决策的责任。

六、我们出具的评估报告及其所披露的评估结论仅限于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途、评估报告使用者,并在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限内使用,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我们无关。

七、我们在评估过程中没有考虑将来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事宜,以及特殊交易方式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对评估结论的影响,也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和其他不可抗力对评估结论的影响。我们对评估基准日后有关资产价值发生的变化不负责任。

八、我们对在已实施的评估过程中不能获悉的评估对象和相关当事方可能存在的瑕疵项对评估结论不承担责任。

金融资产的评估论文

按照产品类型,衍生金融资产包括远期,期货,期权和掉期四大类型;按照原生资产性质,衍生金融资产包括股票类,利率类,汇率类和商品类。

(1)期货合约抄。期货合约是指由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和质量实物商品或金融商品的标百准化合约。

(2)期权合约。期权合约是指合同的买方支付一定金额的款项后即可获得的一种选择权合同。目前,我们证券市场上推出的认股权证,属于看涨期权,认沽权证则属于看跌期权。

(3)远期度合同。远期合同是指合同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以约定价值,由买方向卖方购买某一数量的标的项目的合同。

(4)互换合同。互换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在未来某一期间内交换一系列现金流量问的合同。按合同标的项目不同,互答换可以分为利率互换、货币互换、商品互换、权益互换等。其中,利率互换和货币互换比较常见。

金融衍生工具的主要功能有哪些。

4、降低交易成本:由于金融衍生工具具有以上功能,从而进一步形成了降低社会交易成本的功效;市场参与者一方面可以利用金融衍生工具市场,减少以至消除最终产品市场上的价格风险,另一方面又可以根据金融衍生工具市场所揭示的价格趋势信息,制定经营策略,从而降低交易成本,增加经营的收益。

资产评估风险的表现形式论文

谈起资产评估,人们也许比较陌生。但是提起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兼并、重组等,大家应该不陌生,很多人是这一经济行为的亲历者或见证者,在这些涉及产权变动的过程中,都有资产评估的身影。

资产评估号称是朝阳产业,自从1990年第一家资产评估机构出现在我省,经过10余年的发展,应该说,目前这一行业正处于良好的发展机遇期。之所以说是机遇,是因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财产组织方式向产权主体多元、产权转让流畅的混合所有制方向发展,为资产评估行业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那么,在我省经济社会迅猛发展的大背景下,资产评估离市场化还有多远呢?

推动经济发展功不可没据省注册评估师协会的统计,1994年至,省内各资产评估机构累计完成评估项目3.5万项,完成评估值1589.3亿元,资产评估为全省20余家上市公司以及组建企业集团,股份制改造和中小企业改制等经济行为提供了科学合理的资产价值依据和客观公正的参考依据,为维护产权所有者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保障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作出了不可估量的贡献。

今年2月底至3月初,我省对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进行了年检,年检显示:目前我省共有资产评估机构124户,占全国的3.8%,其中专营机构54户,兼营机构70户,具有证券业评估资格5户;全行业从业人员1848人,占全国比例为2.5%,其中注册资产评估师710名,执业注册师698名。

今年,评估师协会按照20业务收入排出的前5名资产评估机构分别是:山西大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山西中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中企华资产评估山西分公司、山西中晋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山西晋利审计事务所。这5户总收入约为1000万元,占年全省评估总收入5082.2万元的1/5.这5户机构的收入增速较快,但与之相对的,全省资产评估总收入增速缓慢,仅比上年增加1.5%,5082.2万元仅相当于北京最大一户评估机构的收入。

评估收入增长缓慢的现状是不容乐观的,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了山西资产评估市场化程度还较低,还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政出多门,互相制约晋注评协9号文件认为,评估收入增长缓慢的原因是由于评估市场单一,市场行为竞争无序,行政权力干预等因素造成的。而在这些制约行业发展的因素当中,最让业内人士感到无所适从的就是政出多门,多种资格重叠并存的管理体制。

20xx年,财政部出台的《关于加强和规范评估行业管理的意见》中,只有6种评估资格得到确认,即注册资产评估师(财政部)、房地产估价师(建设部)、土地估价师(国土资源部)、矿业权评估师(国土资源部)、旧机动车估价师(商务部)、保险公估人员(保监会)等。但是,在实际经济生活中,还有价格鉴定师、珠宝估价师等资格在执业。上述资格各自设有行业管理部门,各自进行考试认定,各自设有执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内容重复,没有统一有效的管理平台,给企业造成了无所适从的压力。

采访中,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评估师给记者讲了一个很典型的评估案例。鉴于资产评估行业的特殊性,记者在写稿过程中隐去了被评估企业的名称。2004年,一总资产为1.5亿元的企业要进行产权改制,需办理完成如下工作:对企业进行整体评估,确认净值,调整账务;土地办理新的土地使用证;房产办理新企业的房产证;采矿权作为投入资产的价格确认;机动车在改制中作价入账;实物资产作价后参加保险。

办理上述工作,都要进行资产评估,均须在各自的行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或核准手续后才能完成,最终的改制由财政部颁发具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的机构出具总报告。虽然按照1991年国务院91号令《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出具总报告机构可对固定、流动、无形和其它资产进行评估,但由于最后的手续办理须在各自主管的行业部门,就导致不同资格的评估机构重复评估的状况出现。这样,本来该企业按整体资产评估缴付9.5万元费用即可,但实际上企业付费情况如下:土地评估12万,房产评估6万,矿业权评估6万,机动车评估1万,保险资产收费8万,整体资产评估收费9.5万,总计付费42.5万元。

企业认为,资产评估管理远没有会计审计那样规范,政出多门的法令造成了重复评估,加重了企业自身的负担。但评估机构对此也只能哑巴吃黄连。

行政干预滋生问题多多一些行政部门选定评估机构时,很少选用业绩突出的,各种各样的关系网左右着机构的选定,省城一行政管理部门选定的验资机构仅有三户,其它的一概不予认可。按理说,评估机构早已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但有的地方行政文件中明确规定,“资产评估支付按标准减半支付”,甚至再减半支付。这样产生的评估机构参差不齐,所出具的报告差异很大,滋生问题也较多。

20xx年,山西中新和山西大正资产评估公司在完成我省最大的`一项评估业务(企业总资产达220亿元)时,他们组织了近百人的评估队伍,耗时90天,应收费240万元,但由于行政干预最后仅收到100万元,严重挫伤了评估人员的积极性。

评估师协会秘书长郭春娥告诉记者,尽管目前资产评估行业面临着很好的发展机遇,但是由于过多的行政干预和暗箱操作,评估机构的利润很低,一般都不超过所收费用的30%,这一行业的日子整体上不好过。

那么,评估机构应得的利润哪里去了呢?回扣应该说是评估机构“心口”无法说出的“痛”。据业内人士讲,没有一个评估机构没有这个问题,但也没有一个机构承认这个问题,小项目的回扣一般是收入的40%,大项目的回扣最少也要给10%.有些是变相支付,比如上文提到某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三家验资机构支付的房租是正常房租的几十倍,而房屋就是这个部门的。

此外,名目繁多,花样翻新的招待费,尽管超支惊人,但是评估机构还得强行吞下这个“苦果”。当然,作为新的支付方式的福利支出,也同样毫不留情地蚕食着评估机构的劳动果实。

;期盼改革平台早日建立资产评估不仅涉及国有企业,迅速崛起的民营企业也有这方面的需求。采访中,记者了解到,目前评估机构执业参照的是国务院1991年的91号令《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布的《实施细则》。法制建设的滞后使得评估机构在对民营资产进行评估时感到了力不从心。

《山西青年》杂志第347期公布了省内民营企业富家排行榜,其中绝大部分是由山西大正和山西中新两家进行的评估,民营企业家财富几何皆出自资产评估报告,但评估所选用的标准依据是国有资产评估办法,富豪对此颇有异议。此外,在法律纠纷中,评估非国有资产没有法律可遵循,律师一纸文书就可以令评估非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失效、退款。

目前,评估机构最盼望的就是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能够早日出台,为资产评估这一朝阳产业构建完善、健康的发展平台,更好地促进山西经济社会的发展。

金融资产的评估论文

金融资产交易所是是从事信贷资产、信托资产登记、转让以及组合金融工具应用、综合金融业务创新的金融资产交易市场。

【2】金融交易所的成立背景。

一、国内产权交易市场过度分散,恶性竞争,缺乏全国性的、具有公信力的产权交易平台。

我国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为了有效地进行国有资产的处置,各省市成立了一大批产权交易机构,全国各种各样的产权交易所有300多家,产权交易市场形成了地方割据的局面,严重阻碍了产权的跨地域流动性。国有资产无法在全国范围内流转配置,没有真正的价格发现机制,无法实现效益最大化。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一些区域的产权交易市场进行了联盟,形成以上海产权交易中心为首的长江流域市场,以北京产权交易中心为首的北方市场联盟,以天津产权交易中心为龙头的北方共同市场。但是这些区域性市场都是松散型的行业联盟,通过合作协议捆绑在一起,没有统一的平台和统一的规则,也无法解决产权跨区域流动的问题。因此,目前我国仍缺乏一个全国性的、具有公信力的产权交易平台。

二、金融资产交易市场分散,道德风险突出,呼吁一个全国性的、具有公信力的金融资产交易平台。

我国的不良金融资产率高达20%以上,远远超过巴塞尔协议的标准。为了剥离国有四大银行的不良金融资产,控制金融风险,国家成立了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分别在各省设置办事处进行金融资产处置,又将全国分割为了120个小市场,与产权交易市场的分割如出一辙。区域分割的状态下,市场信息极度不对称,造成恶性竞争,金融资产处置过程中道德风险非常大。

早在初,就有人呼吁要建立一个全国性的金融资产交易平台,统一交易规则,打破地域限制,摒弃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的界限,形成公开透明的金融资产交易机制。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这个愿望一直未能实现。

三、监管机构期望金融企业国有资产通过全国性的、更具公信力的平台转让。

3月,财政部颁布了《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即财政部第54号令,明确规定:金融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省级以上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由此可见,国家监管机构非常重视金融国有产权的转让,希望有一个更广泛的、更具公信力的交易平台。但是目前国内恰恰缺少这样一个平台,54号令的出台仍然没有解决市场分割的问题,全国的金融产权转让市场仍然分布在30个市场。

在这样的大环境下,金融资产交易所应时而生,是中国金融发展、改革和创新的必然产物。金融交易所是顺应时代发展需要的,也必将为时代的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

经营范围:

信贷资产(含普通信贷及银团贷款、票据、信托产品、租赁产品等)营销、公告、交易。

在基础资产上开发的标准化金融产品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

其他标准化金融创新产品的咨询、开发、设计、交易和服务。

资产评估论文

1、本报告自估价报告出具之日起12个月有效。

2、在本报告有效期内,当房地产市场价格变化幅度较大时,或政策等其他影响估价对象价格的因素变化较大时,估价结果需做相应的调整。

3、本报告必须完整使用方为有效,对仅使用本报告中部分内容所导致的可能损失,由使用方负责。

资产评估风险的表现形式论文

2、xx市不同区位房地产价值升值幅度影响因素实证研究。

3、xx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风险控制机制研究。

5、广西资产评估人才培养体系建设研究。

6、广西资产评估人才需求研究研究。

9、经济学研究发展对资产评估理论的影响。

10、评估结果合理性分析研究。

11、评估准则的国际比较与趋同研究。

13、企业人力资本价值评估方法研究。

14、市场法评估房地产价值案例研究。

15、事业单位工资改革与人力资本评估。

16、收益法的应用和改进研究。

17、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评估问题研究。

19、中小资产评估机构发展战略研究。

20、资产评估国际发展趋势与发展方向研究。

21、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改进与应用研究。

22、资产评估师职业能力框架及实施研究。

23、资产评估事务所内部治理研究。

27、资产评估准则执行力的影响因素与解决途径。

28、房地产评估中存在问题的探析。

29、高新技术企业的价值评估。

30、国有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问题研究。

31、机器设备抵押评估需注意的若干问题。

32、价值类型与资产评估目的关系研究。

33、论公允价值与市场价值的关系。

34、评估中的基本方法的改进与应用研究。

35、评估中定量预测方法的开发与运用。

36、企业价值与整体资产评估的方法研究。

37、企业资产重组中的价值评估。

38、人力资源评估研究。

40、网络评估初探。

43、资产评估的价值基础以及价值类型研究。

45、资产评估对象和范围关系研究。

46、资产评估管理体制研究。

47、××公司资产评估研究。

48、××省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质量调查研究。

49、××省资产评估人员继续教育研究。

50、××省资产评估行业做优、做强、做大途径研究。

51、××资产评估方法研究。

52、××资产评估国际比较研究。

53、对资产评估业公司治理问题研究--以广西资产评估机构为例。

55、美国评估准则与我国资产评估准则的比较研究。

57、上市公司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研究。

58、完善资产评估行业收费机制研究。

59、我国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建设研究。

61、我国资产评估质量问题研究。

62、我国资产评估准则与国际评估准则的比较。

63、中国财政科技资金绩效评估研究。

64、中国财政资金绩效评估研究。

65、中国资产评估行业人才培养体系研究。

66、中国资产评估行业做优、做强、做大途径研究。

67、中外资产评估准则比较研究。

68、资产评估方法的比较与选择研究。

69、资产评估机构绩效评价研究。

70、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比较与选择研究。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监督管理,规范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占有国有资产的金融企业、金融控股公司、担保公司(以下简称金融企业)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评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级金融企业资产评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上级财政部门对下级财政部门监督管理金融企业资产评估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资产评估准则和执业规范,对评估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合理性负责,并承担责任。

资产评估委托方和提供资料的相关当事方,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金融企业不得委托同一中介机构对同一经济行为进行资产评估、审计、会计业务服务。金融企业有关负责人与中介机构存在可能影响公正执业的利害关系时,应当予以回避。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

(三)合并、分立、清算的;。

(五)产权转让的;。

(六)资产转让、置换、拍卖的;。

(七)债权转股权的;。

(八)债务重组的;。

(九)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抵押或者质押的;。

(十)处置不良资产的;。

(十一)以非货币性资产抵债或者接受抵债的;。

(十二)收购非国有单位资产的;。

(十三)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

(十四)确定涉讼资产价值的;。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进行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金融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的资产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四)上市公司可流通的股权转让。

第八条需要资产评估时,应当按照下列情况进行委托:

(二)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金融企业出资人权利的,资产评估由金融企业出资人或者其上级单位委托。

我国金融不良资产评估的思考

第一条为盘活金融企业不良资产,增强抵御风险能力,促进金融支持经济发展,防范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监督管理的其他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除外)。

其他中资金融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管理公司,是指具有健全公司治理、内部管理控制机制,并有5年以上不良资产管理和处置经验,公司注册资本金100亿元(含)以上,取得银监会核发的金融许可证的公司,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或授权的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

各省级人民政府原则上只可设立或授权一家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核准设立或授权文件同时抄送财政部和银监会。上述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只能参与本省(区、市)范围内不良资产的批量转让工作,其购入的不良资产应采取债务重组的方式进行处置,不得对外转让。

批量转让是指金融企业对一定规模的不良资产(10户/项以上)进行组包,定向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的行为。

第四条金融企业应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不断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建立损失补偿机制,及时提足相关风险准备。

第五条金融企业应对批量处置的不良资产及时认定责任人,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和银监会或属地银监局。

第六条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工作应坚持依法合规、公开透明、竞争择优、价值最大化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转让资产范围、程序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禁违法违规行为。

(二)公开透明原则。转让行为要公开、公平、公正,及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避免暗箱操作,防范道德风险。

(三)竞争择优原则。要优先选择招标、竞价、拍卖等公开转让方式,充分竞争,避免非理性竞价。

(四)价值最大化原则。转让方式和交易结构应科学合理,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实现处置回收价值最大化。

第二章转让范围。

第七条金融企业批量转让不良资产的范围包括金融企业在经营中形成的以下不良信贷资产和非信贷资产:

(一)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认定为次级、可疑、损失类的贷款;。

(二)已核销的账销案存资产;。

(三)抵债资产;。

第八条下列不良资产不得进行批量转让:

(一)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资产;。

(二)经国务院批准列入全国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计划的资产;。

(三)国防军工等涉及国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资产;。

(五)在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中有限制转让条款的资产;。

(六)国家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其他资产。

第三章转让程序。

第九条资产组包。金融企业应确定拟批量转让不良资产的范围和标准,对资产进行分类整理,对一定户数和金额的不良资产进行组包,根据资产分布和市场行情,合理确定批量转让资产的规模。

第十条卖方尽职调查。金融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做好批量转让不良资产的卖方尽职调查工作。

(一)通过审阅不良资产档案和现场调查等方式,客观、公正地反映不良资产状况,充分披露资产风险。

(二)金融企业应按照地域、行业、金额等特点确定样本资产,并对样本资产(其中债权资产应包括抵质押物)开展现场调查,样本资产金额(债权为本金金额)应不低于每批次资产的80%。

(三)金融企业应真实记录卖方尽职调查过程,建立卖方尽职调查数据库,撰写卖方尽职调查报告。

第十一条资产估值。金融企业应在卖方尽职调查的基础上,采取科学的估值方法,逐户预测不良资产的回收情况,合理估算资产价值,作为资产转让定价的依据。

第十二条制定转让方案。金融企业制定转让方案应对资产状况、尽职调查情况、估值的方法和结果、转让方式、邀请或公告情况、受让方的确定过程、履约保证和风险控制措施、预计处置回收和损失、费用支出等进行阐述和论证。转让方案应附卖方尽职调查报告和转让协议文本。

第十三条方案审批。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方案须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发出要约邀请。金融企业可选择招标、竞价、拍卖等公开转让方式,根据不同的转让方式向资产管理公司发出邀请函或进行公告。邀请函或公告内容应包括资产金额、交易基准日、五级分类、资产分布、转让方式、交易对象资格和条件、报价日、邀请或公告日期、有效期限、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通过公开转让方式只产生l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可采取协议转让方式。

第十五条组织买方尽职调查。金融企业应组织接受邀请并注册竞买的资产管理公司进行买方尽职调查。

(一)金融企业应在买方尽职调查前,向已注册竞买的资产管理公司提供必要的资产权属文件、档案资料和相应电子信息数据,至少应包括不良资产重要档案复印件或扫描文件、贷款五级分类结果等。

(二)金融企业应对资产管理公司的买方尽职调查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合理的现场尽职调查时间,对于资产金额和户数较大的资产包,应适当延长尽职调查时间。

(三)资产管理公司通过买方尽职调查,补充完善资产信息,对资产状况、权属关系、市场前景等进行评价分析,科学估算资产价值,合理预测风险。对拟收购资产进行量本利分析,认真测算收购资产的预期收入和成本,根据资产管理公司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报价。

第十六条确定受让方。金融企业根据不同的转让方式,按照市场化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受让资产管理公司。金融企业应将确定受让方的原则提前告知已注册的资产管理公司。采取竞价方式转让资产,应组成评价委员会,负责转让资产的评价工作,评价委员会可邀请外部专家参加;采取招标方式应遵守国家有关招标的法律法规;采取拍卖方式应遵守国家有关拍卖的法律法规。

第十七条签订转让协议。金融企业应与受让资产管理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协议,转让协议应明确约定交易基准日、转让标的、转让价格、付款方式、付款时间、收款账户、资产清单、资产交割日、资产交接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以及有关资产权利的维护、担保权利的变更、已起诉和执行项目主体资格的变更等具体事项。转让协议经双方签署后生效。

第十八条组织实施。金融企业和受让资产管理公司根据签署的资产转让协议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发布转让公告。转让债权资产的,金融企业和受让资产管理公司要在约定时间内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公告,通知债务人和相应的担保人,公告费用由双方承担。双方约定采取其他方式通知债务人的除外。

第二十条转让协议生效后,受让资产管理公司应在规定时间内将交易价款划至金融企业指定账户。原则上采取一次性付款方式,确需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应将付款期限和次数等条件作为确定转让对象和价格的因素,首次支付比例不低于全部价款的30%。

采取分期付款的,资产权证移交受让资产管理公司前应落实有效履约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金融企业应按照资产转让协议约定,及时完成资产档案的整理、组卷和移交工作。

(一)金融企业移交的档案资料原则上应为原件(电子信息资料除外),其中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和产权关系的法律文件资料必须移交原件。

(二)金融企业将资产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时,对双方共有债权的档案资料,由双方协商确定档案资料原件的保管方,并在协议中进行约定,确保其他方需要使用原件时,原件保管方及时提供。

(三)金融企业应确保移交档案资料和信息披露资料(债权利息除外)的一致性,严格按照转让协议的约定向受让资产管理公司移交不良资产的档案资料。

第二十二条自交易基准日至资产交割日的过渡期内,金融企业应继续负责转让资产的管理和维护,避免出现管理真空,丧失诉讼时效等相关法律权利。

过渡期内由于金融企业原因造成债权诉讼时效丧失所形成的损失,应由金融企业承担。签订资产转让协议后,金融企业对不良资产进行处置或签署委托处置代理协议的方案,应征得受让资产管理公司同意。

第二十三条金融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资产转让成交价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进行核销,并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第四章转让管理。

第二十四条金融企业应建立健全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制度,设立或确定专门的审核机构,完善授权机制,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经营管理层的职责。

资产管理公司应制定不良资产收购管理制度,设立收购业务审议决策机构,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有效防范经营风险。

第二十五条金融企业和资产管理公司负责不良资产批量转让或收购的有关部门应遵循岗位分离、人员独立、职能制衡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金融企业根据本办法规定,按照公司章程和内部管理权限,履行批量转让不良资产的内部审批程序,自主批量转让不良资产。

第二十七条金融企业应在每批次不良资产转让工作结束后(即金融企业向受让资产管理公司完成档案移交)3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和银监会或属地银监局报告转让方案及处置结果,其中中央管理的金融企业报告财政部和银监会,地方管理的金融企业报告同级财政部门和属地银监局。同一报价日发生的批量转让行为作为一个批次。

第二十八条金融企业应于每年2月20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和银监会或属地银监局报送上年度批量转让不良资产情况报告。省级财政部门和银监局于每年3月30日前分别将辖区内金融企业上年度批量转让不良资产汇总情况报财政部和银监会。

第二十九条金融企业和资产管理公司的相关人员与债务人、担保人、受托中介机构等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或经认定对不良资产形成有直接责任的,在不良资产转让和收购工作中应予以回避。

第三十条金融企业应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及时披露资产转让的有关信息,同时充分披露参与不良资产转让关联方的相关信息,提高转让工作的透明度。

上市金融企业应严格遵守证券交易所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及时充分披露不良资产成因与处置结果等信息,以强化市场约束机制。

第三十一条金融企业应做好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工作的内部检查和审计,认真分析不良资产的形成原因,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强化信贷管理和风险防控。

第三十二条金融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禁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自交易基准日至资产交割日期间,擅自放弃与批量转让资产相关的权益;

(二)违反规定程序擅自转让不良资产;。

(三)与债务人串通,转移资产,逃废债务;。

(四)抽调、隐匿原始不良资产档案资料,编造、伪造档案资料或其他数据、资料;。

(五)其他违法违规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金融企业和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责任认定,视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违反党纪、政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财政部和银监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金融企业的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工作和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收购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银监会另行制定。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有关单位或部门进行整改,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金融企业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并报告同级财政部门和银监会或属地银监局。

第三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或授权的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的资质认可条件,由银监会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金融资产评估实训心得体会

在金融领域中,资产评估是一项至关重要的工作,它不仅能够帮助机构了解其资产的价值,还能为决策提供重要参考。因此,对于金融专业学生来说,在课堂中学习资产评估理论是远远不够的,只有实践才能真正提高他们的能力。在最近的金融资产评估实训中,我学到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和知识,下面将就此和大家分享我的心得体会。

首先,在实训中,我了解到了资产评估的方法和技巧。在课堂中,我们只是学习了一些理论知识,而在实践中,我才真正明白了如何运用这些知识。通过与真实数据和案例的接触,我学会了如何根据不同的资产类型选择合适的评估方法,并灵活运用多种技巧来处理各种情况。这对于我今后的工作将是非常有帮助的,因为我可以更加准确地估价资产,并提供更专业的建议。

其次,在实训中,我学会了团队合作和沟通的重要性。在资产评估实训中,我所处的环境就是一个团队,我们需要共同合作来完成任务。通过与队友的合作,我学会了如何与不同的人合作,如何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调。尤其是在分工合作的过程中,我意识到每个人的角色和贡献的重要性,以及如何更好地利用每个人的优势来提高团队的整体效率。这对我今后的工作和生活中都有很大的帮助。

第三,实训中锻炼了我的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在实践中,不仅需要我们了解资产评估的方法和技巧,更重要的是能够针对特定情况进行分析,并提出合适的解决方案。在实训中,我们遇到了许多实际案例,每个案例都有其独特的问题和难点。通过分析和解决这些问题,我逐渐培养了自己的分析思维能力和问题解决能力。这对于我的职业发展将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在金融领域中,分析和解决问题是一项必备的核心能力。

第四,在实践中,我也意识到了数据的重要性和分析的局限性。在资产评估实训中,我们需要依赖大量的数据来进行估价和分析。然而,数据并不总是完全准确和可靠的,我们需要对其进行合理的处理和分析。同时,我也意识到了数据分析的局限性,数据只是提供了一种参考,我们还需要结合其他因素来进行综合评估。因此,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会更加注重数据的收集和分析,并善于利用各种工具和技术来提高数据的准确性和总结性。

最后,在这次实训中,我还发现了自己的不足之处,也学会了如何与不足抗争。在实际操作中,我遇到了许多困难和挑战,但我选择了坚持下去,并从中学到了很多。我意识到自己在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仍有很大的提升空间,需要不断学习和积累经验。这次实训让我明白,只有不断地积累经验和提升自己,才能在金融领域中有所建树。

总之,这次金融资产评估实训是我在大学期间非常有价值的一次经历。通过实践,我学到了许多理论知识无法传授的东西,例如实际操作的技巧、团队合作和沟通、分析解决问题能力、数据的重要性和局限性等等。这些经验对我今后的职业发展和人生发展都将产生积极的影响。我相信,只要我不断努力学习和提升自己,在金融领域中就能够取得更好的成绩。

我国金融不良资产评估的思考

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的不断推进,金融不良资产评估的作用越来越凸显,不仅指导着资产处置价格,而且成为考核资产公司经营业绩的重要依据和监督资产处置行为,防范道德风险的重要措施。

金融不良资产是指银行持有的次级、可疑及损失类贷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或接管的金融不良债权以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持有的不良债权。

截至27年第一季度末,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为12455.5亿元,其中:次级类贷款2613.2亿元,可疑类贷款5176.6亿元,损失类贷款4665.9亿元,分别占全部贷款的比例为6.63%、1.39%、2.75%和2.48%。与26年第一季度末相比,不良贷款余额减少了669.2亿元、次级贷款减少了668.2亿元、可疑类贷款增加了141.5亿元、损失类贷款减少了142.3亿元。不良贷款按机构划分:主要商业银行为11614.2亿元、城市商业银行为659.6亿元、农村商业银行为15.6亿元、外资银行为31.3亿元。其中,后三者与26年第一季度末相比,分别减少了21.9亿元、7.5亿元和5.4亿元。

截至26年第一季度末,中国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共累计处置不良资产8663.4亿元,累计回收现金185.6亿元,现金回收率2.84%。其中: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累计处置不良资产2468亿元,回收现金546.6亿元,现金回收率22.15%;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累计处置不良资产277.8亿元,回收现金278.3亿元,现金回收率1.28%;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累计处置不良资产1419.9亿元,回收现金328.1亿元,现金回收率23.11%;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累计处置不良资产267.7亿元,回收现金652.6亿元,现金回收率31.56%。

由以上数据可以看出,我国的金融不良资产在总量上呈现下降的趋势,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的不良资产也在不断增加,但是从总体来看,形势依然严峻,如果不尽快将金融不良资产降到合理的区域,势必会影响中国的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进程。当然,对金融不良资产进行有效处置的前提是对其进行正确的评估。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金融不良资产涉及到不同的经济主体,处置过程实质上是一个不同经济主体间利益分割的过程,利益分割量的计量就要依据价值评估。金融不良资产的处置方式主要有以资抵债、实施债转股(投)、采取法律诉讼和减让清收的方式追偿债务等三种。财政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规定,无论采用何种方式,都必须先经合法、独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后方可处置。由此可见,在整个不良资产的处置过程中,评估工作是前提条件和基础,是资产处置程序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基础环节。

(二)为考核资产管理公司经营业绩提供重要依据。

财政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资产处置损失是指公司对从银行收购和接收的贷款及利息(包括表内利息、表外利息和孳生利息)、抵贷资产及享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其他资产进行处置后,回收的资产价值与上述资产收购和接收时价值的差额以及回收资产再次进行处置发生的损失。要真实计量和核算这两次损失,必须通过评估,以处置资产的公允价值同收购面值和实际处置变现值进行比较才能反映实际经营损失,才能客观公正地衡量资产处置效果和经营业绩。

(三)为防范道德风险提供重要措施。

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金融不良资产时经常会面临市场风险和道德风险。同时由于我国资产管理公司受成立时间短、经验少、任务和地位特殊、缺少健全的法律和市场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导致资产管理公司防范道德风险高于其他一切风险。为此,财政部要求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择优、竞争的原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规定,资产处置要严格处置程序,实行评估和处置相分离,加强对处置过程和结果进行检查和审核。

(一)评估理论严重滞后。

金融不良资产评估工作有许多特点:一是评估对象为“不良债权”;二是评估对象涉及的债务人企业大多是资不抵债的关、停、倒闭企业;三是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资产的处置,一般都是以快速变现为目的。截止目前,资产评估所遵循的评估操作规范主要是《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国资办发[]23号)、《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291-)、《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5291-21)、《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财会[21]151号)。这些规范只适用于实物资产价值的评估,不适合对不良金融资产进行评估。同时由于我国二级市场极不活跃,也难以采用现行市价法进行评估。而采用重置成本法则受到《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中诸如尚可使用的房屋成新率不低于3%、设备成新率不低于15%等规定的限制,致使评估结果与最终的处置价值严重脱离。

资产管理公司虽然也已对企业的偿债能力进行了研究,并通过实践中的摸索制定了相应的不良资产评估操作规范,但这些规范也只是作为一种内部的参考,并没有上升为金融不良资产评估的统一的标准。因此,也并不具备整体的代表性。

(二)评估价值与市场价值产生背离较大。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的程序一般是先对不良资产进行分析,制定处置预案;然后对不良资产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谈判或拍卖底价;最后由处置人员进行具体的操作,变现不良资产。但在现实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的拍卖底价在招标过程中往往无人问津,作为谈判底价也得不到对方的认可。究其原因,一方面是职业惯性的影响,因我国评估业起源于国有资产的评估,多年来评估业务也以国有资产评估为主,而评估国有资产同时负有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责任,所以,评估师宁可高估,不愿低估;另一方面,由于对不良资产的认识不足,评估师较少考虑不良资产特定的处置方案及其处置中的特定个别因素,也导致评估价值与市场价值产生较大背离。

浅析资产证券化金融危机论文浅谈资产证券化

为了扩大市场份额,gmac开展了庞大的低利率分期付款活动,并以发行公司债券的方式支持销售公司向消费者提供的消费贷款。在1986年前,gmac在资本市场的融资额高达266亿美元,其中债券形式的融资为178亿美元。gmac也曾6次运用债券方式,共出售了88亿美元的汽车应收账款,但是所有这些应收账款都是采用过手证券的方式进行的。尽管gmac应收账款违约的概率不到1%,过手证券的信用风险基本上没有,但是证券的投资者须承担汽车消费者提前还款的风险。1984年美国利率达到战后的最高水平后一直处于下降的趋势,投资者再投资时往往蒙受很大的利率下降风险,这种证券结构不利于gmac应收账款证券化的进一步发展。

1986年秋,gmac分期付款促销活动掀起一个高潮,为了吸引投资者,同时也为了避免债务组合多元化导致的信用风险,gmac决定采用一种新的结构——资产支持证券来出售40亿美元的汽车应收账款。

资产评估师考试重点: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账务处理

财务会计的基本假设包括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和货币计量。

进行会计核算,首先要明确其核算的空间范围,即为谁记账。会计主体假设是指假设会计所核算的是一个特定的企业或单位的经济活动,而不是漫无边际的。

尽管现代企业归投资者所有,但企业的会计核算不包括该企业投资者或债权人经济活动,或其他单位的经营活动。一般地,经济上独立或相对独立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等都是会计主体。甚至只要有必要,任何一个组织都可以成为一个会计主体,典型的会计主体是经营性企业。会计主体与经济上的法人不是同一概念,一般讲,会计主体可以是法人,也可以不是,如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

【注意】会计主体与法律主体(法人)并非对等的概念。一般来说,法律主体必然是一个会计主体。但是会计主体不一定是法律主体。

【思考问题】企业集团(在编制合并报表时)、企业独立核算的车间均是会计主体而非法人。

持续经营,是指在可以预见的将来,企业将会按当前的规模和状态继续经营下去,不会停业,也不会大规模削减业务。

如果判断企业不会持续经营下去的,就应当改变会计核算的.原则和方法,并在企业财务报告中做出相应披露。(比如,会计核算方法随即改为破产清算会计。)

会计分期,是指将一个企业持续经营的生产经营活动期间划分为一个个连续的、长短相同的期间。

在会计分期前提下,企业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报告。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年度和中期均按公历起讫日期确定。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如半年度、季度和月度。

由于会计分期,才产生了当期与其他期间的差别,才使不同类型的会计主体有了记账的基准,进而出现了折旧、摊销等会计处理方法。

【注意】持续经营是会计分期的基础。会计分期是会计核算(如折旧摊销、权责发生制等)的基础。

货币计量,是指会计主体在进行财务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以货币计量反映会计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

在货币计量前提下,企业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企业,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企业会计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即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无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计入利润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相关范文推荐

猜您喜欢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