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培训机构管理制度(优秀19篇)

时间:2023-11-12 21:55:07 作者:薇儿 体育培训机构管理制度(优秀19篇)

规章制度的制定旨在维护组织的正常运作和秩序,促进工作效率的提高。下面是一些实用的规章制度范文,希望能对你的工作和生活有所帮助。

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制度

为规范学校日常财务行为,发挥财务在学校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便于学校各部门员工对学校财务部工作进行有效地监督,同时进一步完善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维护学校及员工相关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为了加强学校现金管理,建立健全现金收付制度,严格执行现金结算纪律,对现金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现金使用范围:

1.员工工资、奖金、津贴及劳保福利费用;

2.出差人员差旅费;

3.采购办公用品、零星备件或其他零星开支;

4.业务活动的零星支出备用金;

5.确需现金支付并经校长书面同意的其他开支。

二、现金收付原则:

1.收付现金必须根据规定的合法凭证办理;没有按照《资金管理审批制度》审批签章的,财务不予付款。

2.因公外出或购买物品,需借用现金时,按照《员工借款管理》的规定办理。

3.出纳不得擅自将学校现金借给他人或其他单位,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或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准将学校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校长书面许可除外),不准保留帐外公款。

4.出纳不准白条顶款,不准垫支挪用学校资金。

三、现金收入和支出:

1.不论何种来源收入的现金,应于当日全部送存学校指定银行账户。

2.支付现金,应该从备用金中支付或从银行存款提取,学校任何员工不得以收入直接支付各项开支,严禁坐支现金。

培训机构管理制度

一、准备所教学科学段新生入学测试卷,测试后及时批阅和讲解。测试卷题量不宜过大,但题型要有代表性,有一定的梯度和难度,测试时间控制在30分钟左右,采用百分制计分。批阅时,学生做错的题用红笔做上记号,禁止打叉。讲题时,教师可以在错题的地方写解题思路和解题步骤。

二、按统一模板制定教学辅导计划。单科辅导课时在20小时以上,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辅导计划的制定,并且在实际教学中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

三、提前备课。每周四之前必须把课备好,周五15点前打印完毕,上课前教案必须经教研组长或教学主管签字审核,审核内容包括题量大小、难易题比例、排版等等,不符合要求的要返回重新调整。对一周来一次、平时在学校住宿的学生,周五晚上教师要打电话问清本周学生学习难点,及时调整教案,叮嘱其到校区上课。课外作业与教案分开,另外用纸附上,便于评分。

四、认真上课。

1、双休日和节假日上午,第一个时段有课的教师必须提前10分钟到校区,拿好教案在前台处等候和迎接学生,引导学生在签字本上签字。其他时段上课,教师提前5分钟到教室等候学生,不允许迟到,不允许私自调课。调课必须经过主管同意,并且与家长协商好,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自行调课者负责。调好课后要及时告诉教务。

2、教师要讲究个人卫生,上课时身上不能有头皮屑,不许有烟味,不许酒后上课。教师课前吃完口香糖,以清新口气、降低异味。

3、上课时,教师手机调成静音状态且只作为手表使用,严禁接听和拨打,戴有手表的教师不要将手机带进教室,确保教学效果。

4、带电脑到教室上课,不许学生用电脑上网、玩游戏。教师上课期间电脑在工位上时一定要设置密码。

5、上课时不许接受来访,不许其他学生问问题,不许做与上课无关的事。课堂要高效、有序、严谨。

6、教师教态要端正,坐姿、语态、神情符合上课要求,师生要互动,避免只讲不练和只练不讲,讲课时间占3/5或1/2。学生坐姿要端正,精神饱满,专心专注,与教师配合默契。

7、学生在课堂上做的练习题,教师必须当堂批阅、订正。教案上不允许留空白题,如有空白题,让学生带回家做完之后,再来交给教务存档。

8、课后必须给学生布置一定量的试卷式的家庭作业,便于计分考核。上下次课时检查、批阅和讲解。

9、上课中途,未到规定的下课时间,教师和学生都不允许走出上课教室,以免影响校区秩序。

10、上课结束后,督促学生将桌椅放整齐,擦干净白板或黑板,清理桌面和地面垃圾,关闭空调和其它电器开关。

五、课后回访。教师课后回访方式有面对面交谈和电话沟通。面对面,即家长来校接学生时,与家长交流后把交流内容填写在回访记录栏。电话,即用校区前台电话打给家长,之后把电话沟通内容填写在回访记录栏。电话回访控制在5分钟之内。回访既要实事求是,又要把握好分寸。

兼职教师所带学生的回访,由学管师与任课教师对接后负责同学生家长沟通。

六、每科一周一次考试。周末无论学生上一次课还是两次课,都要考试一次,即时检测教学效果。每次题量控制在30分钟以内。试卷批阅讲解后放入学生资料盒存档。考试不得占用上课时间。

七、阶段性测试、家长会。阶段性测试选择在学校月考、期中考试、期末考试之前三四天进行,学生做完试题后,教师及时批阅,并将试卷放入学生资料盒存档。随后,任课教师要按表格要求及时对测试情况进行书面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和后期辅导方案,为开家长会做好准备。

八、作业班管理。

1、周一————周五,作业班辅导时间:小学生必须在20点之前结束,中学生必须在21点之前结束。周一只安排值班老师,其他老师休息;周二———周五,每晚安排两位教师在作业班值班,维持秩序和答疑。

2、

在作业班辅导,小学生以纠正习惯、检查作业是否正确和完成为主,初高中生以答疑和检查是否全部完成为主。在作业班里,教师不得拒绝学生问问题,辅导学生时不得直接告诉学生答案。

3、周二————周五晚上,学生到校区后,没有课的教师全部到作业班辅导,不得备课。小学生双休日作业,尽量要求在周五的晚上完成,免得学生周六、周日来校区做作业无教师看管,影响校区秩序。

4、学生如果连续两天没来校区做作业,一定要打电话去关心。及早发现问题,研究解决方案。

5、作业班学生每天如实填写《作业情况记录册》上的项目,检查教师在相应栏目内签字。

九、重视学校的每一次考试。任课教师一定要掌握学生所在学校的每一次考试时间,学校考试之前一定要让学生多做测试试卷。

每次考试一结束,就要主动给家长打电话询问分数和了解考试情况,同时要登记学生本次考试成绩以便出光荣榜和写成功案例。

十、教师一定要知道每个学生的放学时间、放假时间,以便排课和做假期计划。

十一、做好安全服务工作。

1、学生到校区上课或写作业,必须在前台表格上签到、签退。

2、在校区上课或写作业时间内,学生不许外出,如需外出必须有教师陪同。学生上完课,家长没来接,让学生到大教室做作业,交待没上课的教师看管。

3、小学生回家必须让学生打电话由家长来接。没有家长来接的,学生自己回家,到家后要给校区打电话报平安;如果学生没打过来,教师要及时打过去。

4、课间休息,学生活动特别是户外活动必须有教师看管。

凡不履行本职责和违反本制度者,责任人将受到20元至100元的经济处罚。违反第十条造成安全事故者,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民事和刑事责任。

培训机构管理制度

1、课堂教学是实施素质教育的主渠道、主形式,每个教师必须认真上好每一堂课。

2、教师上课必须准备充分,情绪稳定,精神饱满,教态亲切自然,仪表端庄得体。

3、上课前应指导学员进行必要的预习,培养学员的自学能力,提高课堂教学效果。

4、教学目的要明确,讲课时要围绕中心内容,突出重点,突破难点,层次分明,协调紧凑。教学时要面向全体学生,使各类学生都学有所得,特别要照顾后进生,力求使他们能掌握本课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5、要积极改革课堂教学方法,贯彻启发性原则,尽量采用电化教学手段,引导学生勤动脑,勤动口,勤动手,充分调动学生思维的积极性,使学员学得生动活泼,能举一反三,灵活运用。

6、坚持用普通话教学。讲课声音清晰,响亮,表达意思明白,语言生动有趣,板书讲究艺术,要求正确,清楚、端正,富于启发性。

7、严格上课纪律,做到上课时不迟到,不会客,不接电话(特殊情况例外),不抽烟,不坐教,不拖〖〗堂。

8、结合本校课程实际,灵活调整短期插班学生课程,合理安排上课时间。

培训机构管理制度

为严肃团风与活动纪律,进一步完善管理秩序,建立良好的团风,树立积极向上的精神面貌,加强团队意识与合作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一、考勤制度。

1、考勤范围包括:会议、训练及要求各团员参加的相关活动。

2、各队建立记录薄,各队长负责记录每次活动的考勤及活动情况。

3、各项活动一般不准请假,如果实在有事,请假者须向相关负责人提交正式请假条,假条由相关负责人及主管副团长共同签字后方能生效,如果没有正式假条或未经签字,则请假一律无效。一个月内请假超过三次者,迟到超过三次者,旷会超过三次者分别予以警告甚至清退。

4、每月在团内公布一次考勤制度,一学期有严重违反该制度者不能参加团内评优。

5、每学期初进行新团员证的发放和老团员证的注册,由办公室负责。

6、对违反纪律的团员,艺术机构管理办公室本着公平公正的精神,按错误性质和情节严重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取消评优资格。

二、奖惩制度。

1、凡入团满三个月的成员,均可参加艺术机构的评优评奖,院团委授予“艺术机构优秀团员”称号,评优比例为团员人数的相关比例。

2、艺术机构团长、副团、各负责人及办公室主任可根据学生手册来加分,其他团员根据参加活动情况及获奖情况酌情加分。

3、对于表现突出的艺术机构干部,经院团委批准后授予“艺术机构优秀干部称号”。

4、艺术机构建立社团活动记录档案,对活动参加情况和其他方面的表现予以记载,团内要严格考勤制度,积累考评结果,进行年终分队及个人总评,每学年末评出优秀团员,优秀分队长,优秀艺术分队,考评成绩较差成员可是程度警告,情节严重者予以开除,凡因个人表现影响整体任务完成或对学校、艺术机构形象造成损害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5、一学期内缺勤四次以上的(不包括四次)、入团不超过三个月的。、违反校纪校规的或因个人原因损害艺术机构名誉的成员,不能参加团内评优。

1、天使艺术机构实行团长负责制,团长必须对艺术机构的工作进行统一规划和安排并与四位副团共同参与团内事务的重大决策。

2、副团长负责组织协调各部门的各项工作,参与各项活动的组织、策划并对日常事务进行统筹规划。

3、各组负责人负责统一安排本组的工作,并与其他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定期向分管副团长汇报工作。

4、每半个月由团长副团组织召开一次全体负责人会议,各组组长副组长都务必到场,对近期活动进行总结,并商讨有关艺术机构的相关事宜。

5、每个月由团长副团召开一次全体团员会议,增进各部门的交流与沟通。由各组负责人商讨制定近期的节目训练安排。

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制度

为加强机构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机构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机构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机构管理制度大纲。

一、机构全体员工必须遵守机构章程,遵守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决定。

二、机构倡导树立“我为人人”思想,禁止任何部门、个人做有损机构利益、形象、声誉或破坏机构发展的事情。

三、机构通过发挥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提高全体员工的技术、教学水平,不断完善机构的经营、管理体系,实行多种形式的责任制,不断壮大机构实力和提高经济效益。

四、机构提倡全体员工刻苦学习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努力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和水平,造就一支思想新、作风硬、业务强、技术精的师资队伍。

五、机构鼓励员工积极参与机构的决策和管理,鼓励员工发挥才智,提出合理化建议。

六、机构实行“岗薪制”的分配制度,并随着经济效益的提高逐步提高员工各方面待遇;机构推行岗位责任制,实行考勤、考核制度,评先树优,对做出贡献者予以表彰、奖励。

七、机构提倡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提倡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倡导员工团结互助,同舟共济,发扬集体合作和集体创造精神,增强团体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八、员工必须维护机构纪律,对任何违反机构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都要予以追究。

九、所有办公用具、用品的购置统一由办公室造计划、报经领导批准后方可购置。

十、个人领用的办公用品、用具要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丢弃和外借。

十二、所有用具必须统一由办公室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核对检查。

十三、负责人要加强对资产、资金、现金及费用开支的管理,防止损失,杜绝浪费,良好运用,提高效益。

十四、未经领导批准,严禁为外单位(含合资、合作企业)或个人担保贷款。

十五、积极参与建设资金的筹措工作,通过筹集资金的活动,尽量使资金结构趋于合理,以期达到最优化。

十六、所有文印人员应遵守机构的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工作中接触的机构保密事项。

十七、文印人员必须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各项打字、传真、复印任务,不得积压延误。工作任务繁忙时,应加班完成。办理中如遇不清楚的地方,应及时与有关人员校对清楚。

十八、严禁擅自为私人打印、复印材料,违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处理。

十九、各部门所用的专用表格等印刷品,由部门自行制定格式,按规定报总经理审批后,由办公室统一印制。

二十、办公用品只能用于办公,不得移作他用或私用。

二十一、所有员工要勤俭节约,杜绝浪费,努力降低消耗和办公费用。

二十二、为树立和保持机构良好的社会形象,进一步规范化管理,本机构员工应按本规定的要求着装。

二十三、员工在上班时间内,要注意仪容仪表,总体要求是:大方得体。不着奇装异服,在单位内应用普通话交流,办公室内禁止吸烟,禁止讲脏话和吹口哨等行为。

二十四、各工作场所内,均须保持整洁,不得堆积足以发生臭气或有碍卫生之垃圾、污垢或碎屑。

二十五、各工作场所内之走道及阶梯,至少须每日清扫一次,并须采用适当方法减少灰尘的飞扬。

二十六、各工作场所内,应严禁随地吐痰。

二十七、其他卫生设施,必须特别保持清洁。

二十八、各教师严格落实回访制度,每月至少两次,及时把学生的情况通过书面通知反映给家长,坚持以学生为本,以质量为本的原则。

培训机构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中南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人事管理,合理开发利用人力资源,激发进取精神,增强内部活力,提高队伍整体素质,根据国家有关劳动法规、政策和基金会章程之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基金会有权招聘员工,并根据员工表现、员工考核结果和业务需要决定员工的试用、聘用、晋级、处分、解聘,但基金会的上述行为不得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基金会理事会关于基金会人事制度的决定。基金会秘书长受理事会委托行使上述权力。

第三条基金会综合事务部负责拟定基金会的人才资源规划、用工计划、员工培训和进修、考勤统计、员工考核与奖惩、拟定劳动工资和劳保福利方案;具体办理员工的考试录取、聘用、调配、解聘、辞退、开除等各项用工手续。

第二章人力资源规划。

第四条根据基金会发展需要进行前瞻性人力资源计划。建立明确的人才引进标准、工作分析体系。

第五条短期人力资源计划由基金会秘书长核准,中长期人力资源计划报基金会理事会核准。

第六条建立并完善基金会人力资源库,包括志愿者在内的所有人员简历、档案资料,作为基金会长远发展人力资源储备。

第三章招聘、试用、录用及档案管理。

第七条本基金会专(兼)职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

第八条聘用工作人员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除涉密人员需另外选拔外,均应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基金会招聘员工遵循“任人唯贤、广纳贤才”的原则,选拔录用具有高度社会责任感、社会公益心、具备一定创造力和良好的自我控制力的优秀人才,经严格考核,择优录用。

第九条基金会各部门确需增加员工时,应首先报请综合部在基金会内部调配。基金会内部无法调配的,各部门根据工作任务,按照“科学合理、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置岗位,由用人部门提出计划,报基金会秘书长批准后,在核定编制数额范围内由基金会综合部统一招聘。

第十条应聘者通过基金会初试、复试、面试、背景审查和体格检查,确认合格后,用人部门对其业务能力与素质进行综合考察并提出意见后报综合部。由综合部对其进行资格审查后,报秘书长审批。方可入职。

第十一条拟录用员工在入职报到时,须缴验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二)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复印件;

(三)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四)一寸彩色免冠近照4张;

(五)近一个月内,医院出具的体检健康证明。

第十二条拟录用员工缴纳以上材料并检验合格者,需填写《中南大学教育基金会工作人员登记表》一式贰份。原件由综合部备案存档,复印件由用人部门留存。被聘用的'员工,一律脱离原级职别,由基金会按照需要和受聘人的实际能力予以聘任。

第十三条拟录用员工上岗后,除经秘书长特批外,一律实行3―6个月的试用期制度,并签订含试用期的劳动合同。基金会可对试用员工进行上岗前培训,培训结束后进行考核,达到要求后,根据员工的专长安排上岗。试用期间,基金会将对员工的表现及其对工作的适应程度进行考核;试用期内表现不能胜任该岗位工作的,基金会可以随时终止试用,并按实际工作日发给试用人员试用期的基本工资。

第十四条试用期届满,经考核合格者,方可正式录用为基金会劳动合同聘用制员工,并由基金会综合事务管理部依据国家相关规定为受聘人员建立内部人事档案和员工个人档案。考核不合格者,要求离岗,不予录用。

第十五条员工人事档案由综合部建立、保存并管理,必须准确、及时、保密。员工人事档案包括:《应聘人员简历》,《中南大学教育基金会工作人员登记表》、《录用通知书》、《劳动合同》等。员工个人档案资料包括: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学历证明文件复印件、职称证明文件复印件、户口关系证明复印件、党团关系、奖惩材料等其它个人档案材料。

第十六条基金会各级员工聘任程序如下:

(一)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理事长聘任,并报教育部和民政部备案;

(二)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理事会通过,理事长聘任;

(三)各部门负责人,由基金会秘书长聘任,报基金会理事会核准;

(四)基金会各部门负责人以下的`专(兼)职工作人员,由秘书长聘任。

第四章培训、进修。

第十七条综合部和用人部门共同负责组织新员工上岗前的培训,内容包括学习基金会有关规章制度、岗位业务知识与法律法规等。

第十八条基金会根据有关规定和岗位特点,组织员工参加专业培训、短期研修班等,其培训费用由基金会报销。

第十九条凡经基金会派遣参加会议、考察、培训、进修的员工,工作、学习结束后需向基金会提交书面汇报,汇报材料须载明下列事项:

(一)参加会议的情况;

(二)考察、培训的基本情况;

(三)学到的先进技术、管理经验;

(四)联系基金会实际,提出对相关工作的意见、建议等。

第五章管理、调动、辞职、辞退与开除。

第二十条基金会受聘员工必须服从组织安排,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各项规章制度,基金会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对员工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对有违法违纪行为和没有达到考核要求的员工,基金会有权予以解聘、辞退、开除。

第二十一条员工应遵守下列管理规定:

(一)恪尽职守,服从领导,不得阳奉阴违或敷衍塞责;

(二)坚决维护基金会名誉,不得以任何言论及行为损害其名誉;

(三)不得私自经营与基金会类似的和职务上有关的业务;

(四)加强自身品德修养,不得收受与基金会业务有关人员的馈赠、贿赂或向其挪借款项;

(五)保守基金会的机密,不得假借基金会名义招摇撞骗;

(六)准时上下班,对承办工作争取时效,不拖延不积压,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岗。

第二十二条基金会可根据工作需要或与员工协商,可对员工的工作地点、内容和职位进行调整,并据此对其工资作相应的调整。员工可据此反映自己的意愿,但应从基金会的整体利益出发,服从基金会的调动安排。员工的内部调动,应经秘书长同意,综合部备案后方可实施,并按新岗位享受相应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第二十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有权辞职,基金会拟录用员工在试用期内均可提前3日向综合部提出终止劳动合同;试用期后,基金会正式员工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并经秘书长签署意见后由综合部发放离职通知,秘书长批准日期为其离职日期。员工提出辞职后至离职前,未经秘书长批准,不得以休假等理由离岗或提前离职。如辞职未获批准,用人部门有权保留其原职至合同期满为止。未按规定期限提前离职者,应按《劳动合同》的规定处理。如特殊情况则按聘用合同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基金会有权辞退员工,经基金会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下列情况下,基金会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并发放离职通知:

(二)基金会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基金会与员工协商仍无法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五条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基金会规章制度的行为,基金会可以随时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条款不必提前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予以开除并发放离职通知。

(二)基金会按劳动合同约定调整员工的工作职位或部门,员工拒不服从的;

(三)员工为骗取病假或享受医疗期待遇,从医院开出虚假医务证明欺骗行为的;

(四)泄露基金会行业秘密的,包括客户资料,技术资料等;

(五)伪造基金会文件、证章、票据的;

(六)开据虚假或不合理发票,骗取基金会报销款的;

(七)利用职务之便索贿或收受贿赂,尚未构成犯罪的;

(八)未经批准,擅自挪用基金会财物、资金尚未构成犯罪的;

(九)利用职务之便,将基金会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尚未构成犯罪的;

(十)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离职手续。

员工应在接到离职通知后一个月内办完离职手续,办理手续时需持《离职工作交接单》到各个相关部门签章,结清一切账目,交回钥匙、记事本、名片及所持基金会的文件及物品。对于经手的项目要做详细文字介绍及移交文件清单备查,《离职工作交接单》未经签字,则视为交接手续没有办理,员工不得以任何理由离开基金会,否则将给予基金会一定的经济补偿。基金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及财务人员必须经过审计方可离职。

员工辞职后,聘用关系即告解除,其工资及福利待遇发放至该员工离职之日止。

第六章考勤与考核。

第二十七条基金会实行员工考核制度。考核为年终考核,考核以工作绩效为重点,对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内容包括遵纪守法、出勤率、工作业绩、业务能力、团队精神等。考核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以此结果作为对员工进行奖惩的主要依据。具体规定按《中南大学教育基金会员工考核奖惩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八条参与考核人员应严守秘密,公正、公平,不得徇私舞弊,否则,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七章奖惩。

第二十九条对在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资奖励。

第三十条奖惩实施一般在年终考核基础上进行,具体规定按《中南大学教育基金会员工考核奖惩办法》(试行)执行。

第八章假期。

第三十一条基金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事业单位的工作规范执行各种假期的规定,员工享受国家法定休假日,休假日薪金及津贴照付。

第九章工资福利。

第三十二条基金会员工的工资制度及各项福利补贴,参照《中南大学教育基金会薪酬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十三条拟聘人员在试用期间,执行试用期工资标准,试用期满后,执行聘用岗位工资标准。

第十章保险。

第三十四条员工依法参加养老、医疗、生育、工伤、失业等社会基本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简称“五险一金”)。除依法享受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社保待遇外,不得再向基金会要求额外赔偿或补助。

第三十五条“五险一金”费用个人缴纳部分由基金会从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缴纳部分由基金会缴纳。“五险一金”缴纳基数按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基金会兼职人员的聘用、解聘、管理、考核、奖惩、薪酬等人事管理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由基金会综合事务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经20xx年2月24日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培训机构管理制度

一、太原市迎泽区培训学校资产是指学校所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1、流动资产是可在一年以内变现耗用的资产,如现金及各种存款、应收或暂付款、库存(为开展教学和其他活动中耗用而储存的材料、消耗品、低值易耗品)。

2、固定资产指一般设备单位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的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图书,其他固定资产。单位价值量未达到规定价值,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批量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3、资产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学校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权、声誉及其他财产权利。

二、建立和健全财产总帐以及各分类帐,由会计统管。对购入、调入、报废的财产要及时登记入帐。

三、设专职财产管理员,负责财产保管工作。对流动资产要登记入库,建立帐目,定期盘点,做到总帐和分类帐相符,帐物相符。四、财产要经常清理,编排记码,每年清仓查库,核实一次,核查后汇总情况,如实上报。

五、凡是教学设备、办公设施等学校固定资产,应记入固定资产的明细帐,其它低值易耗物品,应记日常收发登记帐。六、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要经校长批准后核销。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应记入账内。对固定资产也要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盘盈、盘亏应按规定的程序及时处理。七、财产管理员要保管好学校财产,不得丢失或损坏。如发现丢失或非正常损坏,要追究责任,并酌情赔偿。

八、师生员工都有责任爱护公共财产,制止破坏学校公共财产的行为,损坏公物的要赔偿。

九、领用或借用公物,要按制度要求,需经主管领导同意,并办理领用、借用登记手续。不经主管同意,未办理登记手续,一概不得随意动用。

十、学校一切财物只能用于办学。私人、私事不得动用学校财物,如有特殊情况,须经主管领导批准。

十一、对财产正常的自然损坏或调出,应按规定报废或注销。报废和注销也需由财产管理员写明物品名称、数量、损坏情况、原因、报损的意见,并经主管领导批准。

十二、认真贯彻治安、消防管理规定,配备安全防范设施,强化严格管理,预防失火和失盗。

太原市迎泽区培训学校财务会计制度。

(一)为规范学校的财务会计行为,加强学校的财务管理,提高学校资金的使用效率,促进学校的发展,特制定本制度。(二)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和量入为出的原则,努力保证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

(三)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独立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

(四)实行预算管理,每年初,财会人员根据学校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年度财务预算,根据年度预算,做好季度、月份的实际用款计划。

(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严格按照在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并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使用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票据的购买、使用、保管、核销由会计负责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六)一切财务开支,严格执行国家和本校制定的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并从严掌握。在保证教学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精打细算,减少不必要的开支,坚持勤俭办学。会计对开支的票据要认真审核,及时记帐;发现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凭证要按规定汇总装订,妥善保管。

(七)财会人员要每个月对帐一次,进行结帐和报表工作,并按要求报告财务主管及校长。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负责制作财务会计报告,经财务主管及校长同意后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

(八)一切计划内开支,如:工资、福利费、酬金、教学费、办公费、管理费及其他必需的开支款项,必须由财务主管批准支付。计划外及临时性开支,100元以内的由财务主管批准支付;100元以上至1000元以内的,由财务主管请示学校主管领导批准支付;1000元以上的,由学校理事会研究同意后,经校长批准方准支付。

(九)财务人员自觉遵守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坚持审批制度和有关手续。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任何开支,财务人员有权拒绝报销。财务人员不遵守财务制度,随意报销,将被追究责任。(十)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指应缴税金和按国家有关规定上缴的款项及银行贷款等。财务部门应根据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十一)学校领导,特别是财务主管,必须以身作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的各项财务制度。如有违反制度和失职行为,也要追究责任并从严处罚。

(十二)财会人员要当好领导参谋,协助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各项财务制度,并做好群众工作,经常开展勤俭办学和爱护公物的宣传教育。

(十三)学校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并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制度。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财务人员离任审计制。财务管理要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实行民主理财,财务公开。要主动征求群众意见,积极采纳合理化建议。

(十四)按照国家要求,做好财务建档、存档工作。

(十五)财会人员要认真学习国家规定的各项财务法规、制度、财会工作条例、财会人员条例等文件,加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财务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十六)时刻提高警惕,做好财务工作的安全保卫和保密工作。

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制度

1、负责组织、指导本机构所有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培训。

2、组织、指导本机构严格按照“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认真开展安全培训工作。

3、组织、指导本机构严格按照国家局和省局统一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和统一教材组织开展教学培训工作。

4、组织、指导本机构按照规定或行业标准、指导性标准收费。

5、按规定配齐专、兼职教师,及时组织、选送符合教师资格条件的人员参加师资培训并获取教师资格证。

6、组织、指导本机构建立、健全各项培训管理制度。

7、对本机构培训秩序管理、培训计划执行管理、培训人员组织管理、培训质量保障管理、收费管理、师资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

1、凡承担本培训中心教学的教师,均应根据年度计划做好各工种备课,均应在开课前备好课。备课做到五备,即:备大纲、备教材、备对象、备重点难点、备考点。

2、教师必须认真撰写教案,准备电子课件。

3、教学管理人员不定期地认真对照大纲、课表、教案和“授课小结”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任课老师指出,对优秀和较差者,在月度考核时给予相应的奖惩。

4、课堂教学规范,突出实用性。落实“从生产到科学,从科学到安全”理念。按规定对学员进行管理,对不听讲,不做笔记又影响他人学习的,及时通知班主任进行教育和处理。

5、组织学员对授课情况进行评价,如实客观地反映任课老师的优缺点。同时找五人以上的学员进行座谈,认真听取学员的意见和建议。对授课好的要组织大家学习,对缺点突出的要及时告知,并要求及时改正。

1、严格按《档案法》管理,依法办事。

2、全局安全培训档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利用。

3、档案管理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职责分明,责任到位。

4、各门、各类、各种载体的档案,从立档、归档、保管到销毁,实行动态管理,规范操作。

5、档案的利用和公布,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和局里的有关规定,简化手续,提供方便。利用未开放档案,按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未经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公布。

6、档案管理的法定职责落实,依法自律,依法监管。

1、根据教学计划,教材统一由本培训中心订购,或经本培训中心同意订购其推荐的教材。

2、教材存放于中心资料室,安排人员专管。建立教材入库、出库、台帐,做到账物相符。

3、教材管理人员应根据教材使用情况,及时提出教材订购计划。

4、开班前一天,班主任根据各班培训人数,到资料室领取教材。

5、教材出库时,必须填写教材领用登记表。填表要求字迹清楚、数量准确,不随意涂改。

6、开班后第四天,班主任必须将发放后多余教材退回资料室。

7、教材管理人员应经常整理入库教材,及时结算教材款。

1、菁英教育培训中心设立会计一名、出纳一名。负责培训中心的日常账务管理。

2、认真学习国家的教育、财经方针政策和法规,运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合理安排、使用培训经费,认真贯彻《会计法》和《财政法规》。

3、建帐、记账、算账、报账等工作做到了手续齐全、数字准确、存档规范。

4、学员收费严格按物价局的统一规定和收费标准。

5、出纳负责办理支票和各项费用报销工作,会计负责各项开支的记账工作。

6、严格执行事前申请、事后报销制度,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支付。

7、定期向本中心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8、依照法律法规和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中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财产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主动接受上级相关部门及主管部门的监督,并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做出财务会计报告。

1、学校后勤服务定专人负责。

2、切实搞好培训期间供水、供电、卫生,及时维护、维修好设施、设备;提供必须的用品、用具等。

3、物质采购须搞好市场调研,采购人员决不允许有徇私行为,否则,将追究采购人员的责任。相关物品采购,应做到先批后买,做到报账手续齐全。

4、后勤服务人员应树立全心全意为学员服务思想,热情、礼貌、文明、细心、周到,做到有问必答,急学员所急,想学员所想。

培训机构人员管理制度

办公室是培训机构的行政办事机构,负责培训机构的行政管理及对外联络工作。其职责是:

1、组织起草培训机构综合报告,拟定有关行政管理方面的计划、规划、总结、通知等;组织拟定全校性规章制度,发布有关行政事务的通告。

2、组织安排培训机构办公会议,并做好记录。

3、根据审批权限开具证明信函与介绍信函。

4、培训机构对外联络及接待,处理来信、来访。

5、管理文书档案,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6、各种办公用品及教学器材的购置与维护,固定资产的登记管理、检查等工作。

7、 “三防”(防火、防盗、防食物中毒)工作和卫生工作的组织检查,保证学校的安全与整洁。

8、完成校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教学部门职责

1、负责培训机构教学管理,把提高教学质量放在首位,制定教学计划,检查教学进度,组织、安排全校的考试。

2、组织培训机构教师进行学习和教研活动。

3、指导、检查各年级、各学科备课。

4、了解教学情况,对学生提出的问题、要求及时反馈给有关老师。

5、组织好对培训机构教师的评价工作,表扬先进,帮助后进。

6、采取措施培养青年教师。

(三)、教育部门职责

1、培训机构在校长的领导下,主管全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负责组织学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并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集体主义教育、社会主义教育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品德、法纪、尊师爱校等方面的教育。

2、根据学校办学宗旨,参照国家教委关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要求,负责拟定在学生中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要点,由班主任、教师以不同形式向学生进行思想教育及品德教育。

3、根据各个时期的中心任务,选择印发实事、形式教育材料,供班主任、教师在学生中进行宣传教育。

4、总结和交流班主任、教师开展德育工作的经验。

5、组织开展评选表彰“教育先进工作人员”活动。

6、完成校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教务部门职责

1、  负责学籍管理和学生成绩档案管理工作。

2、  组织印刷发放教材、讲义和习题。

3、  制定并调整课程表。

4、  做好学生反馈工作的总结。

5、  做好全校考务工作。

6、  保存并做好与兄弟学校交换教学资料工作。

7、  负责全校教室、专用教室安排,做到合理使用。

8、  负责对外宣传、咨询、接待工作。

(五)、财务部门职责

1、在校长领导下做好培训机构的各项财务工作,根据学校工作计划,组织编制学校的年度预算和年终决算。

2、贯彻勤俭办学方针,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度、办法,严格遵守财经纪律。

3、负责管理学校资金,确保资金安全;计发教师课酬和管理人员工资、津贴、福利等。办理收支、审核、出纳、报账、记账等日常财务管理工作。

4、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固定资产管理。

5、按有关部门要求,及时上报年度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

6、每会计年度,认真做好财务会计工作自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重大事项,应在年度财务情况说明书予以说明。

7、定期组织财会人员学习有关财务法规、制度等文件;参加教育和有关部门的培训学习,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水平。

8、做好财务档案管理和相关安全工作。

9、完成校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招生部门职责

1、熟悉培训机构办学内容、课程设置和教学大纲,掌握各学科的教学计划和指定教材,组织招生咨询工作,解答学生、家长提出的'问题。

2、负责新生的招生与注册的具体组织工作。

3、掌握各学科、课程学习人数的增减变化,上报校长并通报教务人员作为编班、安排教室及教师的依据。每天上报各课程招生报名人数及注册人数。

4、保存招生登记簿册及学生登记表等原始资料,建立相应的检索目录,及时将学生注册交费情况、考试情况、考试成绩及学科变化登记入学生档案。

5、按学校要求,协助会计做好收缴学费工作。

一、例会制度

1、坚持每周召开一次培训班全体成员例会。

2、传达总公司党委总经理以及学院的有关文件、指示和要求。

3、每位学员汇报学习及生活情况,针对学习和生活提出意见和建议。

4、总结上阶段学习及生活情况,布置下阶段工作。

5、汇报班级经费使用情况。

6、培训班其他重要事项。

二、学习制度

1、全体学员的学习工作由领队(蔡加谋)负责;每组组长是每个学习小组的负责人,负责与学习,考察等相关的一切事物的布置和落实,每周填写学习组学习情况表。

2、实行学习签到,无故不得迟到、早退或不参加学习和考察实习活动;发现一次作旷课半天处理。

3、上课专心听讲,积极动脑,勤记笔记,不随意说话及做其他与培训无关的事情,不准抽烟,关闭手机或调至震动状态。

4、认真记录学习笔记,每周抽查一次学习笔记;结合专题学习和自己工作实际,每位学员需每周撰写一篇周记,作为学习交流材料和检验学习成效的依据之一。

5、每个小组设学习秘书一名,配合组长做好各类学习资料的搜集,做好本组学习的考勤情况、学习纪录、学习收获和考查考核结果等原始材料归档,并妥善保管。

6、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学习者,应事先由学员本人提出书面请假并报领队(蔡加谋)确认,未经请假以旷课论处;请假一天以内者,由领队(蔡加谋)批准;超过两天(含)以上,领队(徐柯峰)负责向总公司汇报请示;对无故不参加学习,无视纪律、组织涣散的,经培训班全体成员大会集体协商后向总公司党委、总经理室汇报提请作严肃处理。

三、生活制度

1、全体学员的生活由领队(徐柯峰)负责;休息时间学员外出,必须向领队(徐柯峰)书面请假,并注明出去和返回时间;原则上学员外出必须两个人以上,确保安全。

2、学员住宿必须在规定寝室,严禁外出过夜;工作日培训期间,晚间统一由学校或班级安排自习或活动,原则上不得随意离开学校区域。

3、禁止在寝室内喝酒、赌博;保持宿舍清洁卫生工作,节约水电。

4、注意保管好自己的财物,安全用电;每组组长做好一天的寝室安全提醒和晚间点名工作。

5、不得进入任何娱乐性场所(包含电脑游戏室、卡拉ok厅等)。

6、公众场合或课堂上,学员必须保持仪表端庄整洁、衣着大方得体,注意自身言语和肢体语言的文明形象。禁穿背心、西装短裤等不雅的衣服和拖鞋。

培训机构员工管理制度

1、任课教师要保证教室卫生,上课前必须打扫卫生。秋春季每周上课前必须先扫再拖一次,暑假期间视卫生情况另定。

2、教师要为人师表,严于律己;不许着奇装异服,不许穿鞋拖。进入课堂要精神饱满;未经教学主管允许不能随意调课、停课;不能在校外兼职;不能私自与学员约定上课;不能默许或随意带外来人员旁听课程。

3、上课时发现没有请假又未到的学生,课后必须及时联系家长询问原因。对缺课的学生要主动联系家长安排时间给予补课。

4、老师不许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要注意保护学生自尊心;学生回答问题错误不许笑话学生;对不确定的答案不许随意说其回答不正确;课上课下要保证学生的安全;要善于发现安全隐患并立即行动予以排除或寻求解决办法。

5、学生到校后要关注每一个学生的情绪,发现情绪不稳定的要及时询问原因并给予引导;课上要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发现上课不认真的要及时给予提醒,严重者课下要和学生沟通,有必要时要和家长取得联系,共同督促学生改正不足。

6、教学思路要清晰,由浅入深,由表及里,注意培养学生的思考能力、学习习惯、学习品质;课堂教学要轻松有序,活而不乱;要引导学生形成良好的班风、学风。课堂上不忽略任何学生,要“面面俱到”,不设“发言专业户”,不冷落后进生;要引导发言不积极的学生积极发言;对发言声音小的要引导声音洪亮;对回答问题比较积极到位的学生必须给予鼓励或夸奖;要灵活处理突发事件。

7、老师要有纵览全班、掌控全局的能力。上课时无论是把每一个学生尽收眼底(知道哪些学生正在认真听讲,哪些学生在做小动作等),还是对所讲内容把握好(哪些是重点,如何提高本次教学效果等),都要在事先备课的基础上用心体会、思考、揣摩,尽快成长为一个教学经验丰富的老师。

8、每上三次课,必须进行学情分析,针对不同情况给予相应处理。对差生、进步不大或存在问题的学生进行个别指导,给予补课(要和家长学生沟通好,不要让学生认为是自己学习差才补课的)。

9、老师每周四上午下班前要把本周备课教案本上交教学主管审阅;每期结束后要把备课教案本上交备查。

10、每周四下午教师间教案要互阅;要从重难点是否突出、内容是否完整、步骤是否清晰、是否有教学亮点等方面给予书面总结。

一、 岗位职责

(一)、办公室职责

办公室是培训机构的行政办事机构,负责培训机构的行政管理及对外联络工作。其职责是:

1、组织起草培训机构综合报告,拟定有关行政管理方面的计划、规划、总结、通知等;组织拟定全校性规章制度,发布有关行政事务的通告。

2、组织安排培训机构办公会议,并做好记录。

3、根据审批权限开具证明信函与介绍信函。

4、培训机构对外联络及接待,处理来信、来访。

5、管理文书档案,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6、各种办公用品及教学器材的购置与维护,固定资产的登记管理、检查等工作。

7、 “三防”(防火、防盗、防食物中毒)工作和卫生工作的组织检查,保证学校的安全与整洁。

8、完成校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教学部门职责

1、负责培训机构教学管理,把提高教学质量放在首位,制定教学计划,检查教学进度,组织、安排全校的考试。

2、组织培训机构教师进行学习和教研活动。

3、指导、检查各年级、各学科备课。

4、了解教学情况,对学生提出的问题、要求及时反馈给有关老师。

5、组织好对培训机构教师的评价工作,表扬先进,帮助后进。

6、采取措施培养青年教师。

(三)、教育部门职责

1、培训机构在校长的领导下,主管全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负责组织学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并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集体主义教育、社会主义教育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品德、法纪、尊师爱校等方面的教育。

2、根据学校办学宗旨,参照国家教委关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要求,负责拟定在学生中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要点,由班主任、教师以不同形式向学生进行思想教育及品德教育。

3、根据各个时期的中心任务,选择印发实事、形式教育材料,供班主任、教师在学生中进行宣传教育。

4、总结和交流班主任、教师开展德育工作的经验。

5、组织开展评选表彰“教育先进工作人员”活动。

6、完成校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教务部门职责

1、  负责学籍管理和学生成绩档案管理工作。

2、  组织印刷发放教材、讲义和习题。

3、  制定并调整课程表。

4、  做好学生反馈工作的总结。

5、  做好全校考务工作。

6、  保存并做好与兄弟学校交换教学资料工作。

7、  负责全校教室、专用教室安排,做到合理使用。

8、  负责对外宣传、咨询、接待工作。

(五)、财务部门职责

1、在校长领导下做好培训机构的各项财务工作,根据学校工作计划,组织编制学校的年度预算和年终决算。

2、贯彻勤俭办学方针,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度、办法,严格遵守财经纪律。

3、负责管理学校资金,确保资金安全;计发教师课酬和管理人员工资、津贴、福利等。办理收支、审核、出纳、报账、记账等日常财务管理工作。

4、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固定资产管理。

5、按有关部门要求,及时上报年度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

6、每会计年度,认真做好财务会计工作自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重大事项,应在年度财务情况说明书予以说明。

7、定期组织财会人员学习有关财务法规、制度等文件;参加教育和有关部门的培训学习,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水平。

8、做好财务档案管理和相关安全工作。

9、完成校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招生部门职责

1、熟悉培训机构办学内容、课程设置和教学大纲,掌握各学科的教学计划和指定教材,组织招生咨询工作,解答学生、家长提出的问题。

2、负责新生的招生与注册的具体组织工作。

3、掌握各学科、课程学习人数的增减变化,上报校长并通报教务人员作为编班、安排教室及教师的依据。每天上报各课程招生报名人数及注册人数。

4、保存招生登记簿册及学生登记表等原始资料,建立相应的检索目录,及时将学生注册交费情况、考试情况、考试成绩及学科变化登记入学生档案。

5、按学校要求,协助会计做好收缴学费工作。

培训机构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促进我县民办教育事业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xx)80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管理的意见》(陕政办发〔20xx〕122号)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是指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本县行政区城内面向中小学、幼儿园、适龄儿童举办的不具备学历教育资格的教育培训机构。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教育局负责全县培训机构的规划、审批、管理、督查和评估等工作,未取得县教育局颁发办学许可证的培训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招生从事培训活动。

第四条培训机构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正确的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保证教育质量。必须有规范的章程和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培训宗旨、业务范围、议事决策机制、资金管理、保障条件和服务承诺等。

第五条培训机构应有明确的办学方向、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应遵循教育规律。鼓励发展以培养中小学生兴趣爱好、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目标的培训,重点规范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坚决禁止应试、超标、超前培训及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

第二章设置条件和标准。

第六条申请举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公民个人办学,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国家机关现职工作人员不得举办培训机构:

第七条联合举办培训机构,应签订联合办学协议,并确定其中一方为主办者。

1.有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注册实缴资金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培训机构要将银行账户报教育局备案。实行银行转账缴纳学费、办学风险危机预警和干预机制,防范办学资金体外循环、被抽逃和挪用。

2.培训机构要设置在安全的区域内,周围无污染源,无危险和安全隐患,要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稳定、集中、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不得在烟花爆竹店、加油站等易燃易爆场所100米以内选址。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300平方米,教室内同一培训时间段内生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通过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每班人数不超过45人。租赁校舍的,租期不少于3年。

培训机构办学场地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教室和办公室应设在一处。教学用房必须具有安全性,楼房居民住宅、简易建筑、危房、旅馆(饭店、舞厅)等建筑物的一部分和其他不适于教学活动的场所不得作为教学用房。举办者应当提供由县质量安全监督站出具的房屋安全意见和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消防相关手续。

3.有与办学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教学设施设备,有一定数量和种类的图书、杂志、报刊等资料。

4.有能够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政策观念强、思想品德好、熟悉教育教学工作、有组织管理能力的管理队伍。

校长须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工作经历,年龄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校长不得同时兼任两个及两个以上培训机构的校长。

专职管理人员人数要与办学层次、办学范围、办学规模相适应,原则上不得少于3人,其他单位在职人员不得作为培训机构的专职管理人员。

会计和出纳不得兼任且必须具有相应的会计从业资格。

5.有一定数量与培训项目和办学规模相适应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或未退休教师。所聘从事培训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培训能力;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培训机构应当与所聘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不得招聘与其他民办学校和培训机构尚未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的教职工。

聘请外籍人员作为教师或管理人员的培训机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外国文教专家聘请资格证》,相关人员取得《外国专家证》,并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6.有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组成;组成人数应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验。

国家机关现职工作人员不得担任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成员。

7.有完善的办学章程、教学计划和教材。

第三章申请和审批。

第九条培训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先到工商部门办理“名称预置”手续,然后到教育局办理相关手续。教育局审批的培训机构,一律冠名为“x××培训学校”或“×xx培训中心”,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国际”、“军队”、“司法”“全国”“世界”“全球”等字号。

第十条培训机构的注册地必须和办学场所、学校章程中的地址相一致。

第十一条申请举办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办报告及可行性论证、举办者、办学范围、办学规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3.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单位或团体的法人批件或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公民个人举办的须提供个人简历、学历证明、住址、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征信证明,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等材料)。

4.拟开设专业或培训项目的教学计划。教学计划中应写明教学目标、开设课程、学习期限、教学安排、使用教材、考核方式。

5.办学出资证明(经社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注册资金验资报告)。

6.校长(负责人)简历及学历、职称身份证复印件,教师的学历、职称复印件,会计、出纳的会计从业资格书复印件。

7.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及基本情况,并提交决策机构第一次会议纪要,纪要内容应包括:设立教育机构名称、办学场所、办学范围、办学形式、资金来源、学校法定代表人、校长人选等重大事项,参加会议人员应在纪要上签名。

8.培训机构章程,章程内容主要包指:学校名称、地址;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办学资产来源、数额、性质;学校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权利和义务;学校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权利和责任;校长的权利和职责;学校资产、财务管理制度;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学校有关分立、合并、变更、终止等处理;章程修改程序等。

联合举办的培训机构,章程中应明确各方出资数额和方式、权利和义务、退出的条件和程序等。

9.办学场地证明,包括建筑平面图、房屋产权证复印件(需加盖产权单位公章)、租赁协议(载明租赁面积、期限、租金计算和交付方式等)的'原件、复印件及校舍安全鉴定证明。

10.公安消防部门提供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

11.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如联合办学协议书等)。

第十二条教育局收到举办者提交的办学申请报告等材料后,按下列程序办理:

1.受理。举办者向教育局提出申请,按规定提交齐备的材料后,由教育局发给培训机构审批受理单和《定边县校外培训机构审批表》。

2.审核,先由质量安全监督站对办学场地进行实地考察,出具房屋安全意见书,并在《定边县校外培训机构审批表》上签注意见,加盖公章;再由教育局根据城建部门的审核意见和培训机构设置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办学场所进行实地察看。

3.评议,由教育局负责组织有关业务人员对培训项目进行论证,并提出论证意见。

4.决定。教育局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由局务会作出批准与否的书面决定,并送达申请人。经批准同意办学的培训机构,由教育局发给《定边县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

第十三条不依法履行相关手续、未经教育局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举办培训机构。已经开办但未履行申报审批和登记注册手续或未达到举办标准的培训机构,由教育局责令举办者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限期整改完善条件,达到设置标准后,补办有关手续。

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或者不符合要求的,由教育局责令停办,由县人民政府组织教育,公安、工商、消防、食药、物价等部门联合执法,依法取缔。非法办学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举办者、办学者承担。

第十四条举办者停办或因不可抗拒因素需停办培训机构,应在停办前向教育局提出申请,办理注销及相关手续,教育局审核后及时下发停办通知文件,并向社会公告。

未经教育局核准同意,举办者不得随意停办或变更法定代表人、机构名称、办学地址。变更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机构名称、办学地址等事项,依照申办程序,报审批机关及相关部门核准后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培训机构未经核准私自变更法定代表人、机构名称、办学地址等,教育局要依法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第四章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下同),并及时到县民政、税务等部门办理登记相关手续后才能开展培训。已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如不符合设置标准,应当按标准要求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终止培训活动,并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培训机构应将《办学许可证》、《法人登记证》等证件的正本及收费、退费标准和办法在显著位置公示。

第十六条培训机构开展教学活动只能使用一个名称,所使用的名称应当与审批机关核准的名称相一致。

第十七条未经教育局批准,任何培训机构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均须经过批准,未经教育局审批,培训机构不得设置分校,不得设置教学点;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需到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审批。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培训机构。

第十八条培训机构开展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要向教育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区)中小学同期进度。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

第十九条培训机构应当在教育局核定的范围内招生办学,并不得将招生和其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委托或承包给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

第二十条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财务与资产管理的规定,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教育局要加强与金融部门的合作,探索通过建立学杂费专用账户、严控账户最低余额和大额资金流动等措施加强对培训机构资金的监管。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有关退费事宜严格按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单项培训项目收费达到1000元以上(含),并且教学时间累计达到7天(或56课时)及以上的,应当与学员(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签订培训合同。培训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培训的目标、内容、时间、师资,证书、收费、退费、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事项。

第二十一条培训机构发布招生广告和简章,应填写《定边县校外培训机构招生广告(简章)备案表》,在发布前报审批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监督。培训机构发布的招生广告和简章应与向审批机关审查备案的材料相一致。要认真履行服务承诺,杜绝培训内容名不符实。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应当客观、真实、准确,载明学校全称、学校性质、培训项目、培养目标、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地址,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不得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学生接受培训。要不断改进教育教学,提高培训质量,努力提升培训对象满意度。

第二十二条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生注册登记制度和学生学业成绩档案,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内配合教育局做好线上教育监管工作。

第二十四条教育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审批条件、办学行为要求和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完善管理办法,认真组织开展年检和年度报告公示工作。对经年检和年报公示信息抽查检查发现培训机构隐瞒实情、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办学,或不接受年检、不报送年度报告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全面推行白名单制度,对通过审批登记的,在教育网站上公布培训机构的名单及主要信息,并根据日常监管和年检、年度报告公示情况及时更新。根据培训机构的设置和管理要求,建立负面清单。对已经审批登记,但有负面清单所列行为的培训机构,应当及时将其从白名单上清除并列入黑名单;对未经批准登记、违法违规举办的培训机构,予以严肃查处并列入黑名单。

第五章变更。

第二十六条培训机构变更有关内容,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变更举办者。由原举办者提出申请,经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同意,并进行财务清算,报审批机关核准后方可变更。提交如下材料:

5.股权变更前培训机构的审计报告和股权交割后的验资报告;6.修改后的章程;

2.变更办学类型、办学范围需提交与之相关的资质证明材料(包括设施设备、师资、教学计划等);3.修改后的章程:

(三)变更法定代表人。由培训机构决策机构提出申请,报审批机关核准后方可变更。提交如下材料:

1.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同意变更的会议纪要;2.拟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况及身份证复印件;3.原法定代表人离任财务审计报告;4.培训机构变更事项登记表。

(四)变更校长。由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提出申请,报审批机关核准后方可变更。提交如下材料:

1.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同意变更的会议纪要;

2.拟任校长简历及资格证明;

3.原校长离任财务审计报告;

(五)变更注册地址。由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提出申请,报审批机关备案。经审查并实地察看后,审批机关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提交如下材料:

1.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同意变更的会议纪要;

2.拟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

3.修改后的章程;

第二十七条凡变更项目的培训机构,应向审批机关提供办学许可证副本,记录变更事项;如需要可更换办学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培训机构的分立、合并、终止程序及处置办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违规处理。

第二十九条(一)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局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

1.不按规定办理招生广告(简章)备案手续的;

6.发生变更事项后不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

(二)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情节严重的,由教育局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4.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5.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三十条培训机构因举办者违法违规行为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其举办者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办学。

第三十一条社会组织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培训机构的,由教育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办学条件的,补办审批手续;如举办者不补办审批手续或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县政府建立由教育局牵头,工商、消防、公安、税务等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法予以取缔。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从20xx年12月15日起至20xx年12月15止。

培训机构学生管理制度

为实现学员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保证培训任务的顺利完成,特制定学生管理办法。

1、按时到校,不迟到早退,离校后及时回家,并在来回途中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自身安全,否则后果自负。

2、严禁在学校内吸烟、喝酒,禁止随地吐痰和乱扔垃圾。

3、在教室内和楼道内部大声喧哗、追逐打闹。

4、爱护学校内一切公共设施和物品,凡损坏、丢失学校公物一律照价赔偿。

5、对违反国家法令、校规校纪或者有不良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严重,又屡教不改者,分别给予警告、记过、开除的处分。

6、对品学兼优、学以致用的学员,或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员,学校给予表扬和奖励。

7、学员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试,成绩合格,发给其相应的证书。

8、刻苦学习,不畏困难,勤于思考,虚心请教,努力掌握科学文化专业知识和劳动就业技能,争取成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

9、尊重教师,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支持和配合教师完成教学活动,热情帮助教师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10、热爱集体,团结友爱,培养集体主义精神和荣誉感,积极参加集体活动。

11、遵纪守法,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12、按时上课,迟到者需经老师同意才能进教室就坐。

13、遵守课堂纪律,听从教师和班主任的指挥,上课时要定位就坐,衣着整齐,未经老师同意,不得随便离座或进出教室。

14、上课时不准说话,不得吃东西,不做与上课无关的事情。需向老师询问或回答老师提问时,要先举手示意,允许后起立回答。上课时关掉移动电话。

15、保持教室卫生,爱护教室内一切教学设备、仪器和设施,未经老师或班主任允许,不得擅自动用教学仪器和设备。

16、每天上课前,做好擦黑板等工作。放学前认真做好值日。值日生负责关好门窗、电灯、电扇等。

17、学员考勤由班主任负责记录,每日填写,最后汇总,报给教务管理人员,由教务存档保留。

18、上课时间、统一组织的辅导时间和自习时间,一般不准请假,学员所在单位需要学员回去办事的,应由单位与学校教务联系,由学校酌定。凡是单位直接找学员本人联系或招回的,学校一律不予承认,并按考勤规定记考。

19、学员请事假、病假、公假,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和交验病假条。假满后及时结假。请假程序是“先向班主任请假,按批准权限批准后,方可生效。准假权限:病假原则上尊重医生意见。事假、公假一天以内者,班主任有权批准;三天以内者,班主任签意见,教务负责人批准;三天以上者,由校长批准。

20、对迟到、早退和旷课的学员,应予以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者要给予处分并通知单位,凡迟到、早退三次或迟到早退一次但时间超过30分钟者,均按旷课一节处理。旷课累计达十节课者,令其退学,不退还其所交的所有费用。

安全培训机构管理制度

甲方:

乙方:

经过甲乙双方协商一直,乙方在完全知悉了解甲方及其相关培训信息,并完全同意遵守甲方的相关培训、管理制度基础上,同意乙方学员 参加甲方举办的培训学校所开的培训课程。

根据教部颁发的《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签订本安全协议书,双方共同遵守:

一、培训课目:

二、培训时间:

乙方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甲方举行的 培训课程,具体时间以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课程时间安排”为准。

三、甲方的义务

1、甲方负责开发、准备有关课程。

2、甲方指定专人为乙方培训联络人,负责培训相关事项的沟通。

3、甲方负责保证课程的教学质量,配备优秀的讲师及助教。

5、甲方负责制作培训讲义,安排培训相关事宜,实施培训。

二)学员管理制度

1、学员行为守则

1)乙方应保证学员应严格遵循作息时间,不迟到、早退,不旷

2)严禁学员在学校内吸烟、喝酒,随地吐痰,不得携带道具等危险品上学。

4)乙方学员应学校内一切公共设施和物品,凡毁坏丧失学校公物一律照价赔偿。

5)因学员自己迟到、早退、旷课导致的成绩不及格,没能拿到相应专业证书,学校对此不复任何责任,不退学费。

6)学员应遵纪守法,严峻遵循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掩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对于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者,扰乱教学秩序者,学校有权对其进行相应处理,屡教不该、严重者学校有权将其劝退。

3、学员课堂守则

1)乙方学员应严格按照学校课程表按时上课,旷课者学校不再进行相应补习,不退换学费。

2)学员应遵循课堂纪律,听从教师的指挥,未经许可一律不准外出,不得打闹。凡因学员不听规劝擅自离开本中心和故意打闹导致出现安全事故的,甲方不负安全责任。

3)学员应珍爱教室内一切教学设备 、仪器、和设施,未经老师或班主任容许,不得擅自动用教学仪器和设备,对与未经老师允许擅自动用教学仪器和设备者,老师有权进行制止,造成设备、仪器损坏的应按相应价值照价赔偿。

三)考勤和请假制度

1、学校负责乙方学员的考勤记录,考勤由相应老师负责记载 。学员应严格按照学校课程表出勤,对于旷课达到所学课程三分之一者,学校有权对其进行处理,甚至劝退。被劝退着学校不退还任何已交费用。

2、培训时间,一般不准请假。学员有事确需要学员回去办事者,需学员家长或其负责人与学校教务接洽,由学校酌定。凡是学员本人接洽或直接离校的,学校一律不予允许,并按考勤规定记考。

3、学员请假,应由其家长或负责人向学校相关人员履行请假手续和交验病假条。对为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者,学校一律按旷课处理。

4、对迟到、早退和旷课的学员,学校有权对其进行批评教导。经教导不改者要给予惩罚并通知家长。凡迟到、早退三次或迟到、早退一次但时间超过20分钟者,均按旷课一节处理 。旷课累计达所学课程三分之一者,学校有权将其劝退,不退还其所交任何费用。

四)安全管理制度

1、乙方学员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害乙方学员人身安全。

2、乙方学员之间应团结友爱,可于时间禁止追逐打闹,严防发生斗殴打架事件,伤害他人要负一切经济法律责任。

3、乙方学员上学、放学接送由各自家长负责,学校不负责任何接送工作。家长应负责学员上学、放学的安全相关工作,并配合学校对学员进行相关的安全知识教育。

4、学校对乙方学员在校上课时间安全负责,对故意扰乱课堂教学者,学校有权进行制止、报警等相应的处理。在上课时间内,由于学员违反学校规章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学校不负任何赔偿责任,造成第三人或其他损害的,学校进行赔偿后可以向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者进行追偿。对上课时间以外,由于学员本人过错或第三人过错导致的任何赔偿责任,学校不负任何经济赔偿责任。

5、学员家长应为学员购买乙方学员安全相关保险,对于学员家长坚持不为乙方学员购买相关安全保险的,发生安全事故后,学校不进行任何经济赔偿。

五)家长接送制度

1、孩子培训时原则上由乙方亲自接送,并将孩子亲自交给培训老师。来培训前请乙方注意查学员的口袋、书包,如发现有危险物品(如小刀、药片、铁钉、小颗粒物、钉锥、弹子、碎玻璃等物品)应立即取出,并及时对孩子进行安全意识教育。不要带贵重玩具、饰品、以免丢失;不要给孩子穿长带子鞋、长带子衣服和带有可能伤害学员身体及皮肤的饰物或衣服。如乙方有困难需委托他人接送时,乙方要提前电话联络培训老师,将被委托者之姓名、性别、年龄、特征与孩子之间的关系告诉培训老师,被委托人应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年满十八岁以上的正常人)且持有接送卡。

3、学员接送人从老师手中接走后,一切安全问题由接送人负责。由于家长的过错,没能及时接送学员上学、放学,或者家长或者学员在上学、放学的路上,发生任何安全事故的学校不负任何赔偿责任,所耽误课程一律按旷课记录,课程所交学费不退回。

六、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承担违约责任。若乙方终止合同,甲方不退预收款;若甲方原因而终止合同,甲方退还预收款。

七、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可补充相关协议,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八、本协议如与有关法律法规相违背,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20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计划,并按照计划组织实施,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记录安全培训考核情况。

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条  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健全管理制度、建立培训档案,完善教学设施、提高教学水平、保证培训质量。

第五条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指导全省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省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省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监督本行业安全培训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和县安监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培训考核管理体系,完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和安全培训机构监管档案。

第七条  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实施、分类指导、培考分离的原则。

第八条  安全培训、考核收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安全培训机构

第九条  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活动,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资质分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培训资质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资质。

一级、二级培训资质的审批,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监总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省安监局负责三级、四级培训资质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资质的审批。

第十条  取得一级培训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中央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总公司、总厂或者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和一级以下安全培训机构主要负责人和教师的培训工作。

取得二级培训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市或县安监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中央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山东省行政区域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以下简称中央驻鲁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省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烟花爆竹生产、批发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和二级以下安全培训机构主要负责人和教师的培训工作。

取得三级培训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市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中石化、中石油所属油库、加油站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助理的培训工作。

取得四级培训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除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上一级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下一级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

取得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按照批准的资质范围开展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  申请培训资质的条件和申报程序按照《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办理。

第十二条  安全培训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专(兼)职教师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第十三条 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有效期满前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办理延期手续的,资质作废。

第三章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三)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必须由省以上安监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实施。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必须经安全培训合格,具备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方可安排上岗作业。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

第十九条  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内容包括:

(一)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三)工作岗位环境及危险因素;

(四)所从事工种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五)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六)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七)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

(八)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九)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十)有关事故案例;

(十一)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二十条  其他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安全培训。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中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

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可自主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对其进行安全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章  安全培训的组织实施与发证

第二十四条  安全培训工作,必须按照省安监局依照国家安监总局规定编制的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中央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省安监局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以下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一)市和县安监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

(二)三级、四级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机构主要负责人、教师;

(三)中央驻鲁企业、省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中央驻鲁企业和部分省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

(五)烟花爆竹生产、批发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安全助理的考核、发证工作。

第二十七条  设区的市级安监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以下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一)市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中石化、中石油所属油库、加油站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省安监局组织、指导和监督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

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安全助理的培训工作。

第二十八条  县(市、区)安监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除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第二十九条 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安全生产监管人员颁发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安全助理颁发安全助理证;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颁发安全资格证;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以及安全培训机构主要负责人、教师颁发安全培训合格证;特种作业人员颁发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含ic卡)。

取得相应证件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再培训。未按规定参加再培训或再培训考试不合格的,原证件作废。

证件有效期满需要换证的,再培训合格后,由原发证部门办理换证手续。

第三十条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含ic卡)的式样,由国家安监总局统一规定。安全助理证、安全培训合格证的式样由省安监局统一规定。

证件由省安监局统一订制、印制。

第三十一条  证件遗失损毁的,持证人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报,经原培训单位、发证部门审查核实后,由持证人在当地主要报纸声明遗失作废,10个工作日后,办理补发手续。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各级安监部门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开展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及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培训制度、计划制定及实施情况;

(三)建立安全培训档案的情况;

(四)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三条  进入我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须持生产经营单位所在地省级安监部门颁发的相应证件;特种作业人员须持本人户籍所在地或从业单位所在地安监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强对其培训情况和持证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省安监局对取得培训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每年进行一次培训工作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培训条件、教学设施、教学管理、后勤保障等基本要求以及培训规模、培训组织、培训保障和培训效果。

第三十五条  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凡违反本规定者,依据《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培训管理办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包括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等。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是指本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外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所有临时聘用人员。

培训机构消防管理制度

为及时了解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情况,解决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研究、部署、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措施,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每月召开一次,一般为本月中旬,会期半天。

单位消防工作领导小组全体成员(或各部门分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

会议通常由单位消防管理人负责召集,并应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会议建立专门台账,主要是:会议记录(专人记录);出席情况(实现出席签到制度);因故不能到会的要履行请假制度。

1、通报本单位存在的火灾隐患和市内外重特大火灾情况。

2、通报有关消防新规定、上级有关政策文件要求。

3、听取下属各租赁户开展消防安全工作的'情况汇报。

4、总结通报前一阶段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情况。

5、查找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制定改进措施,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6、明确当前消防安全工作重点和目标,提出下一步工作意见和要求。

培训机构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学科知识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促进校外培训机构的健康发展,引导校外培训机构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培训质量,构建良好教育生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和《云南省民办教育条例》《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办法》《云南省教育厅关于改进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云教发〔2018〕169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芒市行政区域内,面向中小学生开展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取得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后,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才能开展培训。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午托班、晚托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

第四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保证教育质量。

第五条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不良记录。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有政治权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六条举办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有规范的章程和相应管理制度。必须坚持拥护党的领导,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规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正确的办学方向。明确培训机构的名称、地址、学校类型(非营利性或营利性)、培训宗旨、业务范围、收费和资金管理、保障条件和服务承诺等。

第七条校外培训机构的人员队伍应具有以下资质:

(一)应当配备专职校长(负责人)。校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有政治权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熟悉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应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经历,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校正常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二)应当至少配备1名专职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副校长应当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5年以上教育工作经历,熟悉教学管理工作。

(三)应当有专兼职结合、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教师人数应当与学校的专业设置、在校学生人数相适应,并且不少于10人,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教师人数应当不少于本机构聘任教师总数的15%。

(四)应当有专职行政、财务、教务、学生管理人员,其中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的学历背景或者从业经历。

(五)所聘从事培训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培训能力,不得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及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所聘教师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教师资格或者相关专业技能资格;所聘退休人员、外籍人员等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八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学科设置、学生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的、独立的校园和校舍。教室、图书室、学校行政用房及其它用房总使用面积不低于250平方米,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应通过房屋安全鉴定及消防安全验收,符合国家规划、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不得选用民居住宅、半地下室、地下室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应当配备与学科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必要的教学、实验、实训场所,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等。

第九条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内容不得超出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出我市普通中小学同期进度。

第十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具有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维持学校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经费,有稳定的来源和可靠的保证,除具备以上规定的办学条件外,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

第十一条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内容、班次、招生对象、培训进度、上课时间必须与向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一致,不得提前教学、超标教学、强化应试教学。

第十二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实事求是地制订招生简章、制作招生广告,向审批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审批机关和社会的监督。认真履行服务承诺,杜绝培训内容名不符实。

第十三条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布置家庭作业。

第十四条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应当与所聘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聘任教师发生变化的,校外培训机构应在聘任教师发生变化后15个工作日内将新聘任教师的资格证明材料交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将教职工的姓名、照片、任教班次及教师资格证号在其网站及培训场所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第十六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切实加强。

师德师风建设。

坚决杜绝体罚、变相体罚、虐待、猥亵学生等行为。

第十七条校外培训机构要依法保障培训者的合法权益,不断改进教育教学,提高培训质量,努力提升培训对象满意度。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有关退费事宜要严格按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师生安全。通过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用房面积不得低于3平方米。向学生提供餐饮服务的,必须获取餐饮经营许可等证照,工作人员须持有健康证。

第十九条校外培训机构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不得在公示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集资。

第二十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管理,依法纳税。

第二十一条校外培训机构须建立学杂费专用账户,学杂费专用账户最低余额不得低于10万元,并随着物价上涨适当上调,学杂费专用账户余额低于最低余额标准的,由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补足。超过5万元的大额资金流动应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校外培训机构只能在审批范围内开展培训,不得私自扩大培训范围。增设分支机构或培训点,必须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出现或参与宗教、迷信、赌博等活动。

第二十四条校外培训机构应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依法管理机构网站、公众号等,杜绝虚假宣传,杜绝发布或传播宗教迷信、谣言、虚假新闻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接受教育主管部门及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教育主管部门及登记机关的年检评估。校外培训机构需于每年3月1日前向教育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自查报告,报告内容必须真实、准确。

第二十六条校外培训机构年检评估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年检为基本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并限制招生;年检为不合格的,暂停当年招生并进行整改,次年仍不合格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校外培训机构不得随意终止。校外培训机构终止时,应妥善安置学生,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和财产清偿。终止办学的校外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收到审批机关准予终止办学的批准决定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八条对未经批准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芒市教育行政部门将提请芒市依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九条校外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

1.不按规定办理招生广告(简章)备案手续的;

2.未按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内容以及招生简章和广告的承诺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

4.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不备案或不向社会公示的;

5.超出公示项目及标准收费,不按规定收费或不按合同约定向学员退费的;

6.擅自变更培训机构名称、培训范围、培训场所,或擅自新增培训场所的;

7.校舍及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不达标,或者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第三十条校外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1.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2.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3.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的;

4.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或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5.发生较大安全事故,且培训机构负有主要责任的;

6.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7.擅自变更举办者,或违规出售、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8.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年报的;

9.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文件规定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校外培训机构因举办者违法违规行为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其举办者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办学。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20年2月10日起实施。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芒市教育体育局负责解释。

培训机构管理制度

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为工作方针,积极、快速、有序、妥善处理“突发事件”,把生命、财产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二、工作原则。

1、“第一时间”的原则。即“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人员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给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必须在“第一时间”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入紧急处理程序。

2、“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培训的安全工作责任到各专业、班组和个人。专业内出现“突发事件”就必须负责处理。谁主持办理“突发事件”,谁负责妥善处理,不推卸责任、不拖延紧急处理事件的最佳时间。

三、“突发事件”处理程序。

1、要及时采取干预和伤害救治措施,并在“第一时间”通知有关人员;。

2、找出“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做好证据收集工作;。

3、与受伤害人所在单位进行协商达成处理意见;。

5、妥善保存相关案件资料、数据(存档)。

四、“突发事件”的种类及应急措施。

1、地震事件:发生地震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要首先引导学生迅速逃离建筑物办公楼、厂房),同时,主管培训负责人要清点好学员数,发现少学员时,责任人要立即进行搜救。同时,通知有关人员协助搜救。若有学员受伤应立即送往医院救治。需要强调指出:地震波一般属于横波,人员逃离时非常困难。因此,在逃离过程中,如果不能跑出去,就立即卧倒往外爬或滚动或其他有效方式迅速逃离。

2、火灾事故:发生火警,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要迅速组织被困人员撤离,若一时撤离不出的,要迅速引导被困人员采取自救措施,等待救援人员救助。救火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扑救要在确保人员安全的前提下进行。

(2)火灾第一发现人应查明原因,如是电源引起,应立即切断电源。(3)火灾发生后应掌握的原则是边救火,边报警。

3、恶劣天气学员伤害事件:如遇大风、沙尘暴、大雨、冰雹、酷暑、大雪、暴风雪、低温等恶劣天气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学员安全管理,及时稳妥安排好作息时间。一旦发生恶劣天气学员伤害事件,要及时对受伤害学员实施救治,同时,通知有关领导和学员家长等。

4、高空坠落事件:学员发生高空坠落事件后,有关人员要在“第一时间”通知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要将当事人(根据伤势情况)立即送往医院进行抢救;有关人员还要保护好“突发事件”

发生的第一现场,负责收集相关信息与证据,配合有关部门、人员调查事件发生原因;妥善处理好有关事宜。

5、建筑物突然坍塌、地面突然塌陷事件:发生建筑物突然坍塌或地面突然塌陷事件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要立即将学员疏散到安全地带。同时,把受伤学员迅速送往医院救治。

6、学员失踪事故:

各课程发现学员未出勤,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

(2)了解该学员最近社会关系、精神状态或身体感情等方面是否存在问题;。

(4)制订寻找计划,组织人员到失踪学员有可能去的地方去寻找,并保持与警方的联系,电话应当安排人员值班,一天24小时畅通。

7、打架事件:发生学员打架事件时,处于现场的员工要立即劝阻拉架。若有学生被打伤,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要立即将伤者送往医院救治。同时,通知学员家长,情况严重立即报警。有关人员要立即调查处理打架事件。

五、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管锡毅。

副组长:李朋李晚。

成员:公司所有教职员工。

主要职责:

1、校长为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全权负责学员安全工作;。

2、成员负责学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落实,完成组长交办的各项任务;。

3、领导小组成员及办公室成员具体负责各种“突发事件”的处理、监控、报告等事宜。并保证领导小组指令的畅通,做好安全工作的宣传、教育、落实、检查、处理等。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并立即整改。

举办人:

日期:

艺术培训机构管理制度

一、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二、在报名大厅、公示栏、学校网站公布收费标准。

三、收费项目和标准变动时应及时更换公示内容。

四、训练费按培训形式收取,参加正常班培训的实行一票制,一次收齐。

五、按国家相关规定缴纳税费。

六、对培训收费接受社会监督,公布监督投诉电话。

七、对乱收费行为,按照学员投诉受理制度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八、如需调整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及时向物价部门报备。

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__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职工教育培训工作,根据《劳动法》、《职业教育法》和__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职工教育培训工作是人力资源开发的基本手段和提高职工素质的主要途径,公司所属各部门、各公司(以下简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职工教育培训工作,并建立健全本部门的职工教育培训体系。

第三条加强职工能力建设、提高职工综合素质是各级领导干部的共同责任。对所属职工经常性地开展政治理论教育和业务素质培训,是公司、部门、班(站)负责人的一项重要职责。

第四条按照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分级管理、分级实施的原则,建立健全公司、部门、班(站)三级教育培训网络体系,搞好职工教育培训工作。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公司设职工教育培训委员会,各部门设部门级教育培训网络成员,各班站设班站级教育培训网络成员,负责各级职工教育培训工作。职工教育培训委员会由公司经理任主任委员,公司其他领导任副主任委员,成员由各职能部门和二级机构的部门负责人组成。职工教育培训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六条职工教育培训委员会负责审定公司职工教育培训管理制度;审核公司职工教育培训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推进教育培训、使用、待遇一体化机制的实施;研究有关教育培训的保障措施;对教育培训工作及教育培训经费使用进行监督和审查。

第七条公司人力资源部是职工教育培训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

1.贯彻执行__公司教育培训管理办法,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制度和措施,加强和促进公司教育培训工作。

2.根据__公司教育培训整体规划,制定公司职工教育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3.建立健全公司、部门、班(站)三级教育培训网络。

4.管理公司教育培训经费的使用。

5.对公司所属各部门的职工教育培训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估。

6.负责公司中级工及以下生产技能人员的职业资格培训及培训证书的发放工作;负责公司高级工及以上生产技能人员到省公司所属教育培训机构进行职业资格培训的工作;负责组织申报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7.负责省公司人力资源部教育培训处下达的关于各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生产技能人员继续教育和岗位培训计划的落实。

8.负责职工在职学历教育和新进人员的培训工作。

9.负责向省公司报送年度教育培训工作总结。

第八条政治工作部负责公司中初级管理人员、各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九条局长工作部负责公司消防安全培训工作。

第十条安监部负责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生产技术部负责公司生产技术培训工作。

第十二条工会负责职工劳动保护培训工作。

第十三条部门级职工教育培训工作职责。

1.按时向人力资源部报送本部门年度培训需求。

2.按照公司年度培训计划开展培训工作。

3.按时向人力资源部报送年度培训工作总结。

4.按时向人力资源部报送有关职工教育培训的各类统计报表。

5.建立健全所属职工培训档案。

第十四条班站级职工教育培训工作职责。

1.按时向所属部门报送本班站年度培训需求。

2.按照所属部门要求开展现场培训工作。

3.按时向所属部门报送年度培训工作总结。

4.按时向所属部门报送有关职工教育培训的各类统计报表。

5.建立健全所属职工培训档案。

第三章分类及要求。

第十五条职业资格培训。职业资格证书是企业聘用员工的根本依据,对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工种),必须参加职业资格培训并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实行持证上岗。

第十六条岗位培训。按照岗位规范(岗位说明书)的要求,员工上岗前要进行岗位资格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书;员工取得岗位资格证书上岗后,还应定期参加岗位所需知识和技能的岗位适应性培训,以及后期岗位资格的认定培训。

第十七条继续教育。继续教育要坚持按需培训、学用一致的原则,强调针对性和实用性,更新和完善员工的知识结构,提高员工的专业技术水平。

第十八条在职学历(位)教育。在职学历(位)教育是提高员工文化水平和改善专业知识结构的重要途径。对于未达到所在岗位规范要求学历(位)层次的员工,鼓励其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各种形式的学历(位)教育。

第十九条新进人员的培训。新进入公司系统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大中专毕业生等各类人员,按要求必须参加省公司岗前培训和公司见习及岗位实习培训。

第四章管理和实施。

第二十条编制职工教育培训计划应紧密围绕公司生产经营和发展目标,结合实际制定以提高职工业务技能和综合素质为主要内容的年度教育培训计划。

第二十一条每年10月15日之前,各班站根据班站工作要求和职工培训需求提出下年度培训申请,报所属部门;各部门根据所属班站的培训申请,结合部门工作实际,制定本部门下年度培训计划,并填报《培训申请表》(见附件1)于10月20日之前报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结合公司实际对各部门申报的培训计划进行汇总、审核、调整,编制公司年度职工教育培训计划,经公司职工教育培训委员会审阅批准后于10月30日前报局长工作部;局长工作部将年度职工教育培训计划并入年度综合工作计划中,经过征求各部门意见和公司领导审阅后经公司经理签发以文件下发全公司。

第二十二条各部门依据年度职工教育培训计划逐月上报局长工作部安排为月度工作计划,按要求认真完成培训任务;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安排培训的,部门应提前写出书面培训计划变更申请,经公司领导批准后,交人力资源部和局长工作部。培训班结束后主办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培训记录表》(见附件2)报人力资源部以及相关部门,并妥善保存相关资料。部门或班站培训员应及时将参加培训的职工培训情况如实填写到《员工培训考核登记表》(见附件3)中。

第二十三条外出培训,必须是列入省公司人力资源部年度短期培训计划的培训班或经主管教育培训经理批准的上级有关部门通知的其它培训班,否则,其费用不列入教育经费。

第二十四条经批准外出参加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的职工,培训结束后,写出书面学结(见附件4)交部门或班站培训员,并根据所在岗位实际必要时有责任向本专业有关同志讲授学习内容;培训员将职工培训情况如实填写到《员工培训考核登记表》中,同时将其学结、培训合格证复印件、学员学籍卡等相关资料存入职工个人培训档案。培训合格者,其培训费、资料费、差旅费按公司有关规定报销;培训不合格者,一切费用自理。

第二十五条经批准外出参加职业资格培训或职称评审相关培训的职工,培训结束后,部门或班站培训员应及时将其培训情况如实填写到《员工培训考核登记表》中,同时将其培训合格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存入职工个人培训档案。培训合格者,其培训费、资料费按公司有关规定报销,差旅费自理;培训不合格者,一切费用自理。

职工取得职业资格培训合格证书后方可申报相应工种的职业资格鉴定,其相关费用自理。

专业技术人员取得英语、计算机等培训合格证书后方可申报职称评审,其相关费用自理。

第二十六条鼓励职工并督促不符合岗位学历要求的职工利用业余时间自费参加自学考试、函授、夜大、电大、职大等在职学历(位)教育培训,部门或班站培训员应分阶段将其培训情况如实填写到《员工培训考核登记表》中。凡取得与所在岗位专业对口学历证书的,按有关规定享受一定待遇。

第五章措施与保障。

第二十七条加大对职工教育培训中心、大峪供电所培训基地和虎岭变电站培训基地的管理力度和软硬件设施的投资力度,为搞好公司职工教育培训工作提供良好的培训场所。

第二十八条组建以公司优秀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生产技能人员为主以外聘院校专职教师为辅的兼职教师队伍(名单见附件5),进行职工教育培训工作。

第二十九条列入公司年度职工教育培训计划的内部培训班(每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天)每班组织费200元;资料根据培训班实际参加人数及需要发放;教师课时费标准为内聘兼职教师具有高级职称或是高级技师的15元/课时,具有中级职称或是技师的12元/课时,具有初级职称或是高级工的10元/课时;外聘教师课时费面议。

第三十条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生产技能人员每年应参加不少于40学时的培训,以提高职工的业务技能和综合素质。

第三十一条对于未获得相应岗位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岗位资格证书的职工,公司应组织其参加相应的培训及鉴定,取得本岗位必需的资格证书。

第三十二条公司教育培训经费应按规定足额提取,保证职工教育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六章考核与评估。

第三十三条公司将职工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公司双文明考核目标。

第三十四条公司每年按照《__公司教育培训工作评估细则》,进行自我考核与评估,并将评估报告于每年12月31日前报省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三十五条职工教育培训的考核结果作为职工上岗、转岗、定级、任职、职称评定、评优和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培训机构管理制度

为确保师生在校的一切安全,保证师生身心健康发展和学校工作的有序进行,特制定以下安全管理制度。

1、严守校门,严禁闲人自由进出培训中心,不得无故脱离岗位。

2、注意观察进出培训中心人员情况,严禁学生课间出校门。

3、及时关锁培训中心门窗,经常巡视培训中心,确保培训中心财产安全。

4、如发现安全隐患及发生意外情况,及时向培训中心领导反映和联系。

5、节假日和放学后不准本校教师之外的一切人员进入校园。

二.课堂教学制度。

1、每堂课的科任教师是当堂课的安全第一责任人。

2、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准把学生赶出教室。

3、规范课堂教学行为,检查教学设备设施。

4、严禁迟进课堂或擅自脱离课堂。

5、班主任如发现学生无故不上课,应在第一时间内通知学生家长。

三.设备设施检查制度。

1、成立培训中心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2、培训中心值月、值日领导要每天或每周检查设备设施情况。

3、全体教职工要关注身边的安全隐患,及时向培训中心领导汇报。

4、后勤人员要及时维修、维护培训中心设施设备。

四、饮水安全制度。

1、保证水源安全卫经常给饮水桶清洗、流毒。

2.教育学生有秩序地饮水。

1、值日教师必须加强课间巡视工作。

2、各班配备安全巡视员,监管同学的课间行为。

3、教育学生课间不攀高、不跳台阶、不追跑,上厕所不拥挤、不做危险性游戏等。

六、物品放置安全制度。

1、严禁学生携带锐器、危险器具进培训中心,一经发现立即没收。

2、严禁学生携带如剪刀、小刀等锐器上课。

3、培训中心涉及的一些有毒,腐蚀药物注意保管和使用。

七、用电安全制度。

1、对学生进行用电安全常识教育,不准随意触摸电源和线头等。

2、班内要指定专人开关电源。

3、教师在使用电器前必须检查电源、线头等。

4、电源总闸安装的办公室人员在到校和放学时,及时开关闸刀。

八、组织保障制度。

1、建立培训中心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培训中心安全工作。

2.健全安全工作责任制,确保安全工作落实到人,每学期要签订各类安全责任书。

3、每学期对安全工作有明确分工,责任到人。

4、定期排查不安全隐患。

九、突发灾害安全防护工作制度。

1、培训中心应在各类灾害发生前做好信息收集和预测工作,化被动为主动,实行全员监控。

2、在遭遇不可预见的火灾、地震等灾害时,应有序组织学生紧急疏散和撤离现场,保证学生的生命安全。

3、加强对学生进行防灾、抗灾的教育,传授遇灾后的自救、互救办法,培养学生的自救能力。

4、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请求有关部门和社会的援助,全力保护学生的安全。

5、未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救火、救灾等。

6、实行全员参与安全工作制度,不得回避安全工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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