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教师行政处罚规定心得体会(汇总24篇)

时间:2023-10-31 15:33:20 作者:文轩 实用教师行政处罚规定心得体会(汇总24篇)

写教师心得体会可以提高我们的教学水平,深化对教育教学工作的认识与理解。下面是一些成功教师的心得体会,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些启发和思考。

行政处罚法心得体会

现查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事实有_____________________等证据证实。

根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____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____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____清单共__份。

____年__月__日。

教师教育行政处罚心得体会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教师队伍建设也逐渐成为了教育界和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话题。为了加强教育管理,提高教师队伍的素质,行政处罚制度便应运而生,并逐渐成为推动教育改革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作为一名从事教育工作的人员,我在行政处罚中也不时遇到一些问题和难题。在实践中,我深切感受到,行政处罚不仅仅是一种惩戒手段,而且也是教师自我管理和自我约束的体现。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的一些体会和看法,希望对教师教育行政处罚工作有所裨益。

教师教育行政处罚制度的建立是为了更好地规范教育行为,保障教师队伍的素质、促进教育改革和发展。作为一名教师,我们应该了解教师教育行政处罚的基本规定、标准和程序;同时,应该不断完善自己的教育观念和教育行为,加强自我监督和自我管理,避免违反教育行政法规和党风廉政建设方针,避免在教育工作中出现违纪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不仅仅是一种强制性制度,更是一种教育教师、约束教师的机制。通过行政处罚,我们可以更好地自我反思和自我纠正,避免在工作中出现过失和失误,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履行好教育行政法规和党风廉政建设方针规定的职责与义务。因此,我们应该积极面对行政处罚,加强自我管理和自我约束,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为教育事业的发展作出自己的贡献。

第三段:打造高素质的教师队伍需要行政处罚的支撑。

高素质的教师队伍是教育事业的基石和保障。而教师教育行政处罚则是推动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手段之一。通过严格的行政处罚机制,可以较好地约束教师队伍的行为,推动教育事业的进步和发展。同时,行政处罚也为教师队伍的素质提升提供了重要的保障。因此,我们应该积极面对行政处罚,把握好自己的工作和管理,提高自己素质和水平,发挥好自己在教育事业中的重要作用。

第四段:降低教育行政处罚的发生率需要全面加强教育管理。

在实际工作中,教育行政处罚的发生率仍然较高。主要原因是教育管理滞后,教育工作安排不合理,教育人员的素质和能力欠缺等。因此,我们应该全面推进教育改革,加强教育管理,为教育事业的发展提供更好的保障。具体来说,应该加强对教师队伍的培训和管理,加强对教育行政法规和党风廉政建设方针的宣传和教育,同时加强对教育工作的监管和管理,严格执行教育行政处罚制度,降低教育行政处罚的发生率。

教育行政处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为了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和提升教师队伍的素质。在未来的工作中,我们应该深刻认识到教育行政处罚的重要性,主动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和义务,加强自我管理和自我约束,积极推动教育事业的进步和发展。同时,也应该加强对教育行政处罚制度的研究和改进,为教育工作提供更好的保障和支持,共同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教师教育行政处罚心得体会

教育是国家和民族未来的希望。而卓越的教育必须离不开良好的师资队伍。因此,对于教师来说,职业操守和职业道德比同行业其他从业人员更有要求。但是,有时候教师也难免出现一些行为不当的情况,这时候便需要教师教育行政处罚来进行惩戒。本文将从我自身的角度出发,谈谈我受到教师教育行政处罚后的一些心得体会。

第二段:定性处罚并不是对教师的“歧视”

当我们违反职业操守和职业道德的时候,我们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个过程中,接受定性处罚并不是被歧视,而是为了维护行业和社会的正常秩序。对于被处罚的教师来说,接受处罚,承担责任,并作出改正,不仅是尊重职业、尊重行规、尊重工作,也是对学生、对社会的负责。

教育行政处罚的目的并非惩罚,而是警告和教育。在受到教育行政处罚时,我们应该先做好自我反省。我们需要认真审视自己的过错,找出问题所在,并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只有深刻反思并自觉改正,才能真正达到警示和教育的目的。

第四段:界定自己的底线,不再犯错。

做怪也要做到底!在接受教育行政处罚之后,我们更应该加强自我约束,界定自己的底线,从一开始就杜绝问题的发生。我们需要认真学习职业操守和职业道德,并将其内化为自己行为准则的一部分。只有如此,才能让我们始终保持敬业、尽责、严谨的态度,秉持教育工作者应有的家国情怀和使命感。

第五段:结语。

教育是一项充满责任和使命感的工作,而教育行政处罚则是对教育行业的一种维护。我们每个人都是教育行业的一份子,都要时刻保持职业精神和职业操守。无论是否受到过行政处罚,我们都需要从中吸取教训,自我约束,不断提升自身的水平和素质,为教育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教师行政处罚规定心得体会

教师行政处罚规定这一主题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作为一名从教多年的教师,我深感这一规定的重要性。在实际工作中,我亲身体会到了教师行政处罚规定所起到的积极作用。这篇文章将结合个人体验,分享一些心得体会。

第二段:规定的必要性。

教师是社会的榜样,其言行和行为举止都应严谨规范。在实践中,我们发现,由于个别教师的言行不当甚至存在严重违纪违法情况,给学生和社会带来了不良影响。而教师行政处罚规定的出台,使得对教师违法行为进行严肃处理成为可能,维护了教育系统的纪律和正常秩序。

第三段:规定的限制与保障。

然而,教师行政处罚规定也需要合理的限制与保障。在处理教师违法行为时,必须严守法律底线,确保对教师的处罚合法合理。同时,教师的合法权益也应得到充分保障,以免偏激的处罚带来反效果,让教师们对规定感到不公平。因此,在制定和执行教师行政处罚规定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各方利益,确保公正和公平。

第五段:对规定的建议。

虽然教师行政处罚规定的效果已初显,但仍有提升空间。首先,加强教师法律知识和道德素养培养,提高教师的法律意识和规范意识。其次,完善规定的执行机制,确保公正和透明。再次,加大对教师的培训力度,提高教师素质。最后,加强对教师行政处罚规定的宣传和普及。只有通过这些措施,才能确保教师行政处罚规定的长效发挥,使其真正成为维护教育系统纪律和规范的有力工具。

总结:

教师行政处罚规定的制定和执行旨在维护教育系统的纪律和正常秩序。该规定的出台,不仅为违法行为制定明确的惩戒标准,也为教师提供了更好的环境和积极的发展前景。然而,为了确保规定的有效性,我们仍需努力完善规定的制定和执行机制,并加强教师的培训和宣传。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确保教师行政处罚规定真正发挥作用,为优秀的教育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教师教育行政处罚心得体会

教育行政处罚,是指教育行政部门对教育工作者在教育教学中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的惩戒和制裁。作为一名教师,如果因为违规而被处罚,不但会受到处罚的惩罚,更会对自己的职业生涯和形象造成影响,甚至会失去工作。我曾经遭遇过教育行政处罚,这是一次深刻的体验,让我意识到作为一名教师应该严格约束自己的行为,遵守法规法律。

教育行政处罚是教育主管部门对教育工作者违反法律法规和教育行业规定而实施的一种强制措施。处罚内容主要包括严重警告、撤销资格证书、停职检查、罚款和解聘等,根据不同的违规程度,将会采取不同的处罚措施。这些措施的实施不但遏制了违规行为,更起到了警示和惩戒作用。

我曾经因为在学生家长会上挑起了激烈的语言争执而被教育部门处以停职检查的处罚。在那之后,我深刻认识到了行为的严肃性和影响力。通过对自己的行为进行反思和总结,我意识到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我们要以身作则,严格要求自己的行为和言辞,不能让自己变成学生和家长眼中的不良教师。

教育行政处罚是一种行之有效的管理方式,能够有效遏制违规行为和乱象的发生,维护了教育行业的稳定和有序。同时,教育部门还会对从业人员进行不定期检查和考核,确保教育从业者身体力行,顺应时代潮流,提倡科学教育和正当教育,为培养国家未来的人才做出贡献。

第五段:结论。

教育行政处罚对于每一位从事教育事业的人员来说都意义重大,它提醒我们要时刻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习惯,在教学过程中要以学生的需求和利益为中心,严格按照教育法规进行教学活动,将自己的行为规范化。希望每一位教育从业者都能以此为前车之鉴,不断提升自己的教育素养,为学生的成长发展提供健康良好的教育环境。

教师行政处罚规定心得体会

教师行政处罚规定是教育系统对教师违纪违法行为进行硬性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我作为一名教师,在日常教育教学工作中深切体会到了这些规定给我们带来的警示与教导。通过认真学习并遵守这些规定,我认识到了教师行政处罚规定的必要性与重要性,也对自身的教育教学工作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与思考。

教师行政处罚规定的制定和实施,是为了维护教育系统的正常秩序和权威性,保护学生的权益,提升教育质量。教师作为教育工作者,身负教育教学的重任,其言行举止直接关系到师生关系和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教师行政处罚规定的出台和执行,能够加强对教师职业道德的要求,规范教师的行为准则,确保教师在履行教育教学职责时尊重职业道德的底线,有效预防和惩治各类违法违纪行为。

教师行政处罚规定的确立,对于教师个人来说,是一种警示和约束。教师作为教育工作者,必须时刻保持教师职业道德的高度自觉和自律,不能有违法违纪行为。这些规定让我深感到,作为一名教师,既要有自己的师德底线,也要有法律法规的约束,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和正确的行为准则。只有遵循教师行政处罚规定,才能够保证自身的教育教学工作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充分尊重学生的权益,为社会培养更多有益的人才。

教师行政处罚规定的出台和执行,对整个教育环境的改善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有了这些规定,教育工作中的不当行为和违纪违法行为能够得到更好的约束和处理,提高了教师的整体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教育环境的改善,不仅有利于教育教学质量的提升,也有利于学生健康成长和社会和谐稳定的维护。只有营造了一个宽松而规范的教育环境,才能够更好地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

第五段:结语。

教师行政处罚规定是保障教育系统正常运行和维护教师职业形象的必要手段。作为一名教师,我们要时刻持守教师职业道德底线,严守法律法规和教育制度的底线,保证自己的行为符合规范要求。只有如此,才能够做到安全、和谐和有序地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为学生提供全面发展的教育服务,为社会培养更多有用的人才。同时,教育管理部门也应加强对教师行政处罚规定的宣传和培训,确保教师对这些规定的理解和遵守程度,为教育事业的良性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制保障。

行政处罚十大规定心得体会

近年来,我国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行政处罚成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为了更好地执行行政处罚,我国法律规定了行政处罚的十大规定,明确了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在实践中,我深刻体会到这些规定的重要性和有效性,下面就我的个人体会进行阐述。

首先,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原则是保障公平正义的基石。在执行行政处罚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合法地行使行政权力。曾经有一次,我目睹了一起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因为某种违法行为被处以罚款,但是在执行程序中未经律师的出庭辩护和相关证据的调查核实,这明显违背了合法性原则。我深刻认识到,只有在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的前提下,才能保证行政处罚的公正合理,避免滥用行政权力,确保公众与行政机关对峙时能够平等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次,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原则有助于行政机关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在执行处罚时,可以根据违法情节的严重程度和社会影响的大小,自由裁量罚款金额。这样的权力赋予了行政机关更大的灵活性,能够更好地适应不同违法行为对社会秩序产生的影响。比如,一些小额违法行为由于对社会没有太大的伤害,可以通过较低的罚款金额来处理,这不仅可以减轻当事人的经济负担,也可以减轻行政机关的工作负担。但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行政机关也应该注意适度,避免过度惩罚,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行政处罚的公示与听证原则是维护行政决策透明度的重要保障。根据规定,行政机关在对违法行为做出处罚决定后,需要通过公示机制将处罚信息向社会公布,并提供听证的机会。这样一来,公众可以及时了解到有关违法行为的情况,并行使监督权利,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职权。在我参与的一个案件中,当事人以其实际情况与行政机关进行了充分沟通,最终行政机关作出了更为公平合理的处罚决定。这个案件使我深刻认识到,公示和听证机制对于维护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第四,行政处罚的公开回应原则有利于强化行政机关的问责制度。根据规定,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处罚后,需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回应处罚结果,接受社会监督。这个原则的出台,使行政机关不仅仅是在行使行政权力,而是要承担起对公众负责的义务。我曾参与的一宗案件中,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公开回应处罚结果后提出了异议,引起了舆论的关注,进而促使该行政机关重新评估了其处罚决定。这充分说明,公开回应原则使行政机关不敢滥用处罚权力,也鼓励了公众积极参与行政决策的过程。

最后,行政处罚的宽严相济原则有助于平衡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在执行行政处罚时,行政机关需要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影响,以及当事人的主观故意、悔过表现等因素,进行全面评估后做出处罚决定。这个原则的制定,不仅可以防止对违法行为轻描淡写,也可以避免因个别违法行为过分严厉的惩罚给当事人造成过大伤害。在我接触的一起违法行为案件中,行政机关在执行处罚时充分考虑了当事人的悔过表现,并做出了宽刑从轻的决定。这个案件让我深刻体会到,在执行行政处罚时,必须平衡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避免单方面偏向。

综上所述,行政处罚十大规定确立了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为行政机关有效维护社会秩序提供了法律支持。我在参与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实践中,深刻感受到这些规定的重要性和有效性。在今后的行政处罚工作中,我将进一步贯彻执行这些规定,做到公正、合法、透明,努力为社会治理作出积极贡献。

行政处罚法心得体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这是当今世界上除奥地利行政处罚法法典之外的第二部行政处罚法法典,也是我国法制建设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接下来就跟着本站小编的脚步一起去看一下关于行政处罚法。

吧。

“一事不再罚”原则在我国理论研究与立法实践中尚有未得以充分明晰之处,导致了行政管理实践中的一些混乱、相悖状态。

一、《行政处罚法》对“一事不再罚”处罚主体的表述欠缺唯一的确定性。对几个机关都有管辖权的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该由哪个行政机关进行处罚没有明确的规定。例如有的规章法规规定对某一违法行为,可以由几个机关去处理,与此同时,无论是出于现实还是法理都不允许相对人对处罚的主体进行选择。因此,由于部门利益、权责划分不清,机关间协调不尽充分等原因,在实践中产生了由不同行政机关分别进行一次行政处罚而在事实上产生“一事多次罚”的形式上合乎法律原则但却悖离原则的内在价值要求的合法、矛盾现象。被称为行政处罚主体的竞合。这无疑是不符合行政统一性、行政法治、行政管理价值的追求的。

二、《行政处罚法》的“一事不再罚”原则对适用法规时的冲突没有提供合适的冲突适用规则。随着行政法制的发展与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对社会关系调整、保障的日益细化,一个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可能会导致侵犯了不同社会利益客体的后果,这时就可能会出现保护不同利益客体的特别法都对该行为竞相适用,而同时产生几个不同的法律责任、法律后果的现象。被称之为法律法规适用的竞合。而此时如果对相对人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做出几个不同的处罚决定,就明显违反“一个行为,不得两次以上处罚(此处亦可表现为几份处罚,但处罚之间肯定会出现时间上的先后、客观上的表现也是次序不同)”的原则。而如果只做出一项处罚决定,往往会面临一般法与一般法之间、特别法与特别法之间互无优位难以决定选择适用的难为局面。这种情况给行政主体的处罚管理提出了行政执法实践上的难题。

三、《行政处罚法》的“一事不再罚”原则对都有处罚权、相同行政职能的不同行政主体由谁处罚、是否排斥相同的处罚无提供法定指引。我认为这是行政处罚主体竞合的另一种特殊表现形式。由于市场经济的发达,物流、人流、资金流与智力成果大流通在全国范围内甚至世界范围内的出现,一个违法行为在一地已被一个行政主体处罚后,是否还应承担另一地另一相同职能但主体资格不同的行政主体以相同理由、依据而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呢?例如司机王某运送西瓜由a省到c省,途中被a省道路行政管理部门认定车辆超载并处以罚金。后途经b省又被当地路政管理部门以超载为由处以罚金。最后进入c省境内再次受到c省路政管理部门的相同理由依据的第三次处罚。这确实,我国《宪法》与《行政组织法》都授权有关。

行政部门与行政主体资格与相应的处罚权限。他们均以行政主体身份进行行政规制、行政管理。其主体资格是法定的。以“一主体没有实施两次处罚,他主体并不代表本主体”的理由进行抗辩似乎有其逻辑、法理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这种现象在现实行政管理处罚中广泛的存在。“一事不再罚”原则对此似乎显得无能为力。

行政处罚法规定了关于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所谓行政处罚的程序,是指由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在行政处罚实施过程中行政机关和当事人必须遵循的规范和制度。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和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实施过程中依照法定的次序、法定的形式进行,如果违背了法定的、必要的次序和形式,则视为违法。行政处罚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通过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予以保障。

行政处罚的程序是保证正确实施行政处罚的重要问题,是行政处罚法的重要内容。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对行政行为缺少程序方面的法律规定。对于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散见于各个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中,而且大多只规定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没有如何进行处罚的程序性的规定。行政处罚缺少必要的程序,没有规范,由此带来了不少消极后果,诸如:处罚的随意性,有利争着罚,无利不愿管;不向被处罚人说明理由,也不允许当事人申辩,影响了处罚的公正性;有些行政机关利用罚款,牟取小团体利益,甚至贪污腐败,等等。行政处罚法确定行政权力行使的方式和程序,保障政府正确、从事合理地行使权力。

一方面要授予行政机关所必需的权力,另一方面要控制行政机关在法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力,因此,必须采取合理的方式和遵循适当的程序,方式不合理,程序不适当,就可能变成滥加干预。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程序的重要作用也正是在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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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十大规定心得体会

行政处罚是政府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的一种手段,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重要方式。为了更好地规范行政处罚工作,我国制定了《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对行政处罚实施了十大规定。下面将从相关部门负责人履行职责、程序的公开透明、罚款决定的合理性、惩罚的合理程度和违法证据的合法性等五个方面对行政处罚十大规定进行总结和体会。

第一段:规范行政处罚的重要性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履行职责。

行政处罚十大规定的出台,使行政处罚的程序更加规范,增加了行政处罚的可预测性和可操作性。相关部门负责人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行政处罚,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确保公正、公平、公开的执法环境。在我实践中,我意识到相关部门负责人履行职责的重要性,要求他们切实履职尽责,依法办事,不得随意滥用职权,确保行政处罚工作的公正性。

第二段:程序的公开透明和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行政处罚的程序应当公开透明,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向当事人告知处罚的原因、依据和决定内容,确保当事人对处罚有充分的了解和知情权。同时,相关部门负责人还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尊重当事人的权益,提高行政处罚工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我在实践中发现,通过公开透明的程序,当事人更加愿意与我们合作,主动交代问题,并展示证据面对询问,促进行政处罚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段:罚款决定的合理性和适用法律法规的非设因。

罚款决定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必须要有合理的依据和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行政处罚十大规定要求罚款决定必须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后果、情节和当事人的经济能力等因素,确保罚款决定的合理性和公正性。在我处罚实践中,我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罚款决定,确保了行政处罚工作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四段:惩罚的合理程度和便民利民的要求。

行政处罚的目的是为了惩罚违法行为,保护社会秩序。行政处罚十大规定要求相应处罚的严重程度要与违法行为的性质、后果和情节相适应,面对不同的违法行为采取不同的处罚方式。在我工作中,我意识到要根据每个案件具体情况来确定处罚措施,确保惩罚的合理程度和便民利民的要求。

第五段:违法证据的合法性和增加听证程序的公正性。

行政处罚十大规定要求违法证据必须合法、充分、准确,并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听证。这使行政处罚的依据更加明确,增加了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在实践中,我提高了使用合法的证据和合理的方式,增加了听证程序的使用,保障了行政处罚工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总之,行政处罚十大规定的出台对行政处罚工作具有积极的意义。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切实履行职责,依法办事,增加行政处罚的可操作性和可预测性。同时,程序的公开透明、罚款决定的合理性、惩罚的合理程度、违法证据的合法性和听证程序的公正性都需要得到保障。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教师行政处罚规定心得体会

近年来,教育改革和教师评价制度的不断推进,使得教师行政处罚规定的制定和执行变得愈发重要。作为教师,我们不能仅仅局限于教育教学的领域,还要了解和遵守教师行政处罚规定。在积极学习和贯彻这一制度的过程中,我不仅深刻认识到了作为教师的责任,也对教育工作的方向有了更为清晰的认识。

首先,教师行政处罚规定对于维护教育教学秩序至关重要。教室是教师所工作的地方,也是学生学习的场所。只有教师能够确保课堂的安静有序,才能够保证学生的学习效果。在教育实践中,我发现一些教师存在严重违纪甚至违法的行为,比如私自补课、收受礼品、逃课等。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学校的声誉,也对学生的健康成长产生了不良影响。而教师行政处罚规定的出台,使得对于这些违规行为有了明确的界定,并明确了相应的惩罚措施,以此来保障教育教学秩序的正常进行。

其次,教师行政处罚规定有助于规范教师的职业行为。教师作为社会的中坚力量,其言行举止直接关系到自身形象以及学生的道德品质。而教师行政处罚规定的颁布和执行,可以促使教师自觉规范自身的行为。在教师职责和权益的明确中,规定了教师对学生、公共财物、校园环境等方面的义务和要求,从而促使教师们更加慎言慎行,做到自我约束、自我提高。

再次,教师行政处罚规定让教师们明确了自己的职业底线。作为一名教师,要想担当起培育国家栋梁和传承文化的重任,必须坚守职业底线,做到心存敬畏、恪尽职守。教师行政处罚规定对于违反职业底线的行为有出格的处罚,给予了相应的教育和警示。只有明确了底线,教师们才能更好地发挥自己的职业操守,更好地为学生的成长和社会的进步贡献力量。

最后,教师行政处罚规定给予了教师权益保护。在执行教师行政处罚的过程中,确实会出现一些极端情况,导致教师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教师行政处罚规定的出台,使得教师有了相应的法律依据和保护措施。教师如果遭受冤假错案,可以通过上诉或申诉来寻求公正,确保每一位教师的权益得到维护。

总之,教师行政处罚规定的出台和执行,对于教育工作的规范化和提升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我们作为教师,要时刻牢记自己的职责和使命,遵守相关规定,做到遵纪守法,并且时刻保持对教育教学事业的高度敬畏之心。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发挥自己的专业优势,为学生的成长和社会的进步做出更多的贡献。同时,教师行政处罚规定也需要不断更新和完善,以适应时代的变化和教育工作的需求。只有借鉴国内外先进的经验和做法,才能够根据实际情况不断优化制度,使之更加科学、合理、有效。

行政处罚十大规定心得体会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行政处罚在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权威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实施,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行政处罚规定,其中十大规定有助于提升行政处罚的效果和公正性。在研读这些规定的过程中,我深受启发,有了一些宝贵的心得体会。

首先,行政处罚必须遵循法定程序。我国的行政处罚法规定了一系列的程序规定,这些规定保证了行政处罚的公正合法。在实践中我发现,只有尊重程序规定,完整地执行每一步,才能保证行政处罚的合法性。程序的规定是法律对权力的制约,是法律对公民的保护。因此,我们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遵循程序,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其次,行政处罚要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处理。十大规定中强调了“适用灵活、量刑合理”的原则,这一原则非常重要。行政处罚的目的是惩治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秩序,而不是单纯地惩罚和打击。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我们应当能够灵活地运用法律,量刑合理,既能够达到惩罚的效果,又能够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和负面影响。对于轻微的违法行为,我们可以采取警告、罚款等方式处理,对于恶意违法行为,则应当加大处罚力度。

第三,行政处罚要公开透明。行政处罚的透明度是检验行政公正的重要标准之一。十大规定强调了处罚决定要公开,并且要通过适当的渠道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对于公民来说,了解行政处罚的具体信息有助于加强自身的法律意识,从而更好地遵守法律。对于行政机关来说,公开透明的行政处罚过程可以增强公信力,减少权力滥用和腐败的可能性。因此,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做到公开、公正、公信。

第四,行政处罚要坚持罚当其罪、罚不为减。行政处罚的目的是为了惩治违法行为,保护社会秩序。十大规定中明确要求处罚与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相匹配,这一要求非常重要。在实践中我发现,对于一些严重的违法行为,我们不仅要依法予以惩罚,还要加大处罚力度,不能怕事怕事,以免造成不良示范效应。对于一些持续不断的违法行为,我们则要坚决依法追究责任,不能因为庭外和解或者其它情况而减轻处罚力度。

最后,行政处罚要强化执法监督。十大规定明确要求行政机关加强执法监督,这对于提高执法水平和规范执法行为非常重要。在实践中,我们必须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确保执法行为合法、公正、公正,并对违法行为进行惩戒。只有这样,才能够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让社会更加有序和安定。

通过研读行政处罚十大规定,我深刻认识到行政处罚的重要性和复杂性。行政处罚不仅仅是一种行政手段,更是一种法治思维和法治理念的体现。在实践中,我们必须要切实遵循法律法规,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力,真正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只有这样,才能够促进社会的进步,确保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

行政处罚法心得体会

《行政处罚法》经由八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并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这部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的法律,是我国行政法制建设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它不仅对政府法制建设影响深远,同时也对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了更严的要求和更高的标准。分析目前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两个:一是处罚“疲软”,突出体现在处罚依据不足、处罚手段不强、处罚保障不力、处罚效果不大;二是处罚“太滥”,具体表现在处罚依据滥、处罚主体滥、处罚程序滥、处罚动机滥。《行政处罚法》的实施,将会对行政处罚“太滥”的问题起到一定程度的遏制和治理作用。为彻底解决上述问题,保障《行政处罚法》和《烟草专卖法》立法宗旨的实现,必须切实加强烟草专卖行政法制建设。当务之急是要加快立法步伐,规范处罚行为,提高执法水平。

加快立法步伐。立法工作是法制建设的基础和执法工作的前提。目前,烟草专卖立法工作与整个行业法制建设的发展和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实践的需要尚有一定的差距。《烟草专卖法》颁布已五年,而其《实施条例》时至今日尚未出台。为保障《烟草专卖法》的有效实施,急需制定有关的规章、办法等,以解决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中处罚依据不足的问题。同时,还应对各地以各种名义出台的行政处罚依据进行清理,凡与《行政处罚法》的要求不相一致的,应停止执行,纠正处罚依据“太滥”的现象。烟草专卖立法工作必须注意质量问题。首先,要符合法律规范三要素的要求,对于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反《烟草专卖法》的法律责任要作出具体、明确、严谨的规定;其次,法律、规章、办法等之间要进行周密的协调和衔接,防止出现冲突和空档,以避免执法人员无所适从、无法可依;第三,所有法律法规等应便于执行,具有可操作性,同时还要考虑人们的心理承受能力和客观实际的需要,使之切实可行。

规范处罚行为。《行政处罚法》对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重塑了行政处罚作为行政权的固有权威和独立品格。鉴于烟草行业政企合一的特殊体制,当前应根据《行政处罚法》的原则规定和烟草行业的实际情况,规范烟草行政职能,严格界定各级烟草专卖局(公司)的政府行为和企业行为,明确行使行政权的部门和人员。同时,还要对授权、委托、派出等机构进行清理和整顿,根据需要和可能重新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针对《行政处罚法》对实施行政处罚程序等的特殊要求,要对现行的行政处罚程序做相应的修改和完善。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办案的与决定处罚的相分开的要求,要重新明确内部的责任划分,以实现行政管理科学化。此外,自上而下还要切实加强行政处罚的监督,尤其要做好行政复议工作。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高度重视程序问题。现行的执法程序与《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程序有许多不同之处,尤其需要特别注意的,一是听证程序。它采取当事人与执法人员当面辩论,公开进行的形式,是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并使处理决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民主制度,也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过程中的一个自我监控程序,意义非常重大。二是执法程序。《行政处罚法》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也称裁执分离。烟草行业在目前实行的政企合一的体制情况下,如何做到既强化监督,又保障执法效率,需要进一步思考和研究。

提高执法水平。《行政处罚法》的实施不仅是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又上一个新台阶的重要标志,同时也对各级烟草专卖局的行政执法水平和执法人员的素质都提出了更新更高的标准,为适应新的形势,必须相应提高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的水平。首先要把行政执法工作摆到各级烟草专卖局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从行业发展的大局和宏观视角来看待行政执法工作。由于政企合一的体制,烟草行业普遍存在着重经营、轻管理的现象。为此,必须强调要先当好局长,然后才是经理的重要意义,在目标考核中不可忽视专卖行政执法这一块。其次要下大力气抓好“三五”普法工作。经过“一五”、“二五”普法工作,全民的法律意识虽有所增强,但总体看差距还不小。要提高烟草部门的执法水平,必须抓好各级领导和专卖执法人员的普法教育,强化他们的法制意识。中央领导多次安排法律讲座一事,为我们学法、用法、依法治国树立了榜样。第三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现有人员的素质。任何法律制度都必须通过人来实现,没有完善的法律制度不行,但只有完善的法律制度而缺少公正执法的人员也不行。基于此,要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地进行人员培训。建议国家局组织较高层次的执法理论研修,可商同有关高等院校,定向培养一批烟草行业高层次的行政执法人员。省、市局可举办行政执法骨干培训班,突出学好《行政处罚法》。同时,还要鼓励专卖执法人员结合本职工作自学。第四要制定相应的监督制约制度,如“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守则”、“错案追究制”等等。还要加强执法队伍的廉政建设,严肃查处执法人员中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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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由新规定

案由是案件的名称,反映了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人民法院将诉讼争议所包含的法律关系进行的概括。案由规范与否,影响着案件的准确性,亦从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办案的质量和水平。当前,关于行政诉讼案由,我国尚没有类似《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具体规定,现存的关于行政案件案由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仅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而该通知也仅仅是起到了指导性的作用,各个法院在适用案由时,仍然会遇到各种问题。

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将案由分为三大类,即:作为类、不作为类及行政赔偿类。每一类的案由结构分别为:

(一)作为类。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作为类案件的案由确定方法为:行政管理范围+具体行政行为种类。具体对管理范围而言,是否分解,应当结合案件实际,以表述简洁、清楚为原则;对具体行政行为而言,以种类的形式出现,而不出现其具体表现形式。

(二)不作为类。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不作为类案件的案由确定方法为:诉+行政主体类别+不履行特定职责或义务。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行政赔偿类案件的案由确定方法为:

1、一并提起行政赔偿的,在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案件案由后面加“及行政赔偿”即可;。

2、单独提起行政赔偿的,案由结构为:行政管理范围+行政赔偿。

由于行政案件案由规定出现的较晚,出现以后规定的又比较宽泛,因而人民法院在适用行政案件案由时,往往会出现一些问题。

一是在具体行政行为后冠以“纠纷”二字的案由形式还时有出现。行政案件案由与民事案件案由结构的最大不同在于行政案件案由中不使用“纠纷”二字。这是因为行政案件是发生在非平等的主体之间的争议,其一方是行政主体,一方是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诉至法院后,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受理案件后,在保护相对人利益的同时控制行政权力的滥用,制约和监督行政权力的使用,在保护与控权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而民事案件是发生在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争议,法院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的保护是同等的。

二是行政管理范围在何种情况下予以分解尚不够明确。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对于行政管理范围是否分解,原则是:行政管理范围宽泛的则予以分解,管理范围窄的,则不予分解。是否分解,应当结合案件实际,以表述简洁、清楚为原则。而在实际案由的适用中,根据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后所附的行政管理范围,只对有些行政管理范围作以分解,具体为公安行政管理、资源行政管理、城乡建设行政管理、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农业行政管理、交通运输行政管理。而对于有些应该分解的没有分解,使得按照该文件的案由结构表述出来的案由不是那么精炼明确,如具体行政行为为行政登记,行政管理范围为民政,作为类的案由就会表述为:民政行政登记,而如果我们想表述婚姻行政登记,用民政行政登记来表述就不是那么精炼明确了。

三是对于行政诉讼案件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案由未区分,容易形成混乱。行政诉讼案件与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有着本质上的不同,如前者提起主体是行政相对人,而后者的提起主体则是行政机关;前者适用的是诉讼程序,后者适用的则是执行程序等。

行政案件案由在适用中出现的这些问题,使得行政案件案由规定的出台迫在眉睫。以解决行政案由适用时案由构成不规范的问题、行政管理范围宽泛以及是否应当分解的问题、以及对行政诉讼案件与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案由加以区分这些问题,还有其他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具体而言,行政案件案由规定也应当按照民事案件案由规定那样,采用四级案由规定,如:以作为类为例,作为类为一级案由,具体行政行为为二级案由,行政管理范围加具体行政行为种类为三级案由,如果是行政管理范围宽的在其项下再作以具体划分,为四级案由。通常作为具体案件案由的视情况为三级案由或者四级案由。具体如:作为类(一级案由);行政处罚类(二级案由);1.公安行政处罚(三级案由);(1)治安行政处罚(四级案由)。

另外,随着整个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新的具体行政行为种类不断出现。如行政救助、行政允诺、行政协助、行政规划等等。对于这些新的具体行政行为,也应当作以具体解释,以达到区分适用、防止混淆的目的。

总之,行政案件案由既能够揭示行政案件的本质,反映案件所涉及的行政法律关系,也有利于规范行政案件、提升案件质量。有人说,法院其实和医院一样,也在医治疾病,不过医院医治的是身体疾病,而法院医治的是社会疾病。众所周知确认疾病名称的重要性,而案由好比是疾病的名称,因而,确立一个准确的案由,我们才能对症下药。

行政处罚案由新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对2月4日制发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进行第一次修改。《决定》将“侵权责任纠纷”案由与人格权、物权、合同、知识产权、商事权利等民事案件案由并列为第一级案由,使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的重要性得到充分重视。

据介绍,这是最高人民法院为保证侵权责任法顺利实施,推动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近三年来,随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人民调解法、保险法、专利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的制定或修订,审判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新类型民事案件,需要对20《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进行补充和完善。

为适应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审判实践的需要,《决定》将“侵权纠纷”案由提升为第一级案由,并按照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增加了具体侵权责任纠纷案由。其中,增加了“产品责任纠纷”、“高度危险责任纠纷”等15个具体的侵权责任纠纷第三级案由,还在有关侵权责任纠纷第三级案由项下增加了28个具体的第四级案由。

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共有第一级案由10个,第二级案由30个,第三级案由361个,第四级案由260个。此次共修改第一级案由5个、第二级案由20个、第三级案由113个、第四级案由154个。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共有第一级案由10个,第二级案由42个,第三级案由424个,第四级案由367个。

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在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基础上,将案由的编排体系重新划分为人格权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物权纠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劳动争议与人事争议,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海事海商纠纷,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侵权责任纠纷,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共十大部分。

根据《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相关通知,就如何适用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提出了相关具体要求。如,该通知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要正确认识民事案件案由的性质与功能,不得将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等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不得以当事人的诉请在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没有相应案由可以适用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影响当事人行使诉权。

行政处罚案由新规定

违法事实(案由)。

违反的条款。

处罚依据。

处罚。

1、未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违反“卫生许可证”管理案)。

《条例》第八条、《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

《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3、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细则》第十四条。

《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4、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卫生制度不全案)。

《条例》第五条、《细则》第七条第二款。

《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5、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从业人员未经培训案)。

《条例》第六条、《细则》第九条。

《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项。

6、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缺乏基本卫生条件案)。

未设置:《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

挪用:《细则》第十五条第二款。

《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三)项。

7、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

《细则》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

《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五)项。

8、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

《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二款。

《细则》第三十七条第(八)项。

9、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的(违反“卫生许可证”管理案)。

《条例》第八条、《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九)项。

10、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违反健康管理案)。

《条例》第七条、《细则》第十条第一款。

《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细则》第三十八条。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法心得体会

《行政处罚法》中有关期间(期限)问题一、《行政处罚法》有关“期间(期限)”的规定: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4、第四十六条第三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二、关于期间(期限)的说明:

1、关于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期限和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期限:

(2)《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在告知后三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规定,这里涉及到行政机关在办理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时间,即:行政机关应在事先告知书或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之日后“三日”期限期满后才能作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若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则按听证的程序规定组织听证后才能作出行政处罚)。

(注:在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中,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按法律规定程序办理)。

(3)《行政处罚法》没有明确规定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期限。在《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这里我们可以从其规定。

2、期间(期限)是否包含节假日:。

(1)相关法律规定:

(一)《行政处罚法》没有明确规定期间(期限)是工作日还是自然日,

(二)《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

“本法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本法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2)说明:

若按工作日计算,因“十一”国庆长假10月1日至10月7日是节假日,当事人可以在9月30(若“三日内”期限包含9月30日当日)、10月8日、10月9日,最迟在10月9日提出听证申请;若“三日内”期限不包含9月30日当日,则当事人可以在10月8日、9日、10日,最迟在10月10日提出听证申请。

若按《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的规定,则当事人可以在9月30日(期限包含当日的情况下)、10月1日(10月1日不是期限最后一日)、10月8日提出听证申请,最后期限为10月8日;若“三日内”期限不包含9月30日当日,则当事人可以在10月1日、10月2日(10月1日、2日不是期限最后一日)、10月8日提出听证申请。

同时,若三日期限不包含当日,也并不意味着当事人不可以在当日提出听证申请。

还有一个问题:当事人是否可以在10月1日至7日的节假日提出听证申请,按照维护当事人权益的角度出发,应该可以。

另外,对于期限较长的规定,如60日、一个月、两个月等,应包括节假日,法律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3、关于期间(期限)是否包含当日:

《行政处罚法》没有明确规定期间(期限)是否包含当日。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这里要看法律具体规定,如果是规定“***之后”,一般不包括当日,如果是规定“***之日起”,应包括当日。

三、几点建议:

2、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一方面要掌握法定期限,同时在实际工作中,在不违背法定程序和维护当事人权益的原则下,注意避免一些复杂情况的出现,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不能因期限等程序问题而导致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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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心得体会

(一)行政处罚设定权的理论矛盾与现实合理性。

行政法制的一项基本要求就是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而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应当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来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代为规定,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的授权,不得抵触法律。这也是所谓的“法律保留”原则。如果行政机关依据某项法律对违反行政处罚法的公民进行数额巨大的罚款,尽管有所谓的法律依据,但明显是不符合法治的。

法治完备的国家绝对禁止行政机关自行规定行政处罚,并尽量限制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这是因为行政机关设定行政处罚的权力一旦滥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几乎处于无助状态。我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行政处罚设定权的规定却显得“过粗”,对设定权的行使缺乏必要的限制。

首先,现代行政法治理论不仅在形式上要求法律至上,而且在内容上要求法律本身必须符合一定标准,因此,对法律设定行政处罚的权力不加任何限制的做法是有悖于行政法治原则的,对于目前《行政处罚法》对法律的行政处罚设定权不加任何限制的做法应当适当地改进。

其次,《行政处罚法》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行政处罚设定权,除运用排除法对罚种进行了非常宽松的约束外,未对设定行政处罚的条件以及行政处罚的幅度施以任何限制,这是不妥当的。因此,《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关于行政处罚设定权的规定需要改进,使得行政处罚的严厉性低于刑罚。

(一)听证程序。

现代行政程序法中最核心的'制度就是听证制度,其中美国依其宪法中正当程序条款发展了较为完善的正式听证程序。听证是美国公民根据宪法正当法律程序所享有的权利,效力高于行政法所规定的程序原则。我国给予听证程序可以运用行政程序的特殊作用和价值保护对方当事人的重大利益,因此在《行政处罚法》中确立了听证程序。但其对于听证程序的规定还比较原则,在实施过程中至少还存在着如下问题:

首先,《行政处罚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且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当事人的充分申辩权是听证程序的基本要求之一。为此,《行政处罚法》规定了“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等内容,但并未规定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可否查阅或者复制调查人员的指控材料。

其次,《行政处罚法》并没有给予所有受处罚人听证的权利。将限制人身排除在听证范围之外,会使《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机关告知义务和当事人的申辩权利的规定是否用于拘留处罚成了问题。因此,扩大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是解决我国行政处罚领域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保障。

(二)简易程序中的举证责任。

简易程序是针对违法事实确凿、处罚较轻的情况设置的。这种程序的特点是手续简单、效率高以及执法人员当场给予处罚等。《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但是,一旦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程序,行政机关如何举证?事实上,执法人员既是案件的处理人,同时也是案件的证人。那么,在别无其他证据的情况下,能否以单个的执法人员单方面的证言作为定案的根据?由此看来,完善简易程序中的举证方面的规定是十分必要的。

1、关于条件方面。

《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处罚。”该款确立了我国行政处罚时效制度,它表明行政处罚时效成立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期限自违法行为起经过两年,二是该行为两年内未被发现。第二个条件是否应以“未被发现”为条件?那是否意味着从另一方面说,如果违法行为两年内被发现,就可以在任何时候给予处罚?因此,应修改为:行政违法行为经过两年,不再给予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处罚时效依其适用的阶段不同,分为行政处罚追诉时效、行政处罚裁决时效、行政处罚执行时效等三类。追诉时效是指行政处罚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追究行政处罚责任的法定期限,超过该期限则不得再给予行政处罚。裁决时效是指行政处罚机关在行政违法案件立案后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期限,超过该期限就不能再作出处罚决定。执行时效是指行政处罚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如果经过法定期限仍未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免于执行。

我国现行立法是否对行政处罚裁决时效做出规定呢?笔者认为,应在借鉴外国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增加行政处罚时效的种类,规定行政处罚裁决时效及行政处罚执行时效。这对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稳定,提高行政处罚效率以及政府的威信和法律的权威具有重要意义。

3、关于追诉时效的起算。

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追诉时效的起算具体有两种立法例,一种是从违法行为实施之日起算(如西班牙),另一种是从违法行为成立或完成之日起算(如德国、台湾)。前者的追诉时效从行为的终了即完成时起算,后者则从危害结果发生之日起算。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算;违法行为为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算。通常认为,“违法行为发生之日”就是违法行为的实施之日。因此,我国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就是从违法行为实施之日起计算。这一关于行政处罚追诉时效起算的规定存在缺陷。

从行政违法行为实施之日起计算追诉时效,只对不需要发生危害后果就可以构成行政违法的情况可以适用,而我国现有法律规范中规定了必须发生某种危害结果才能构成行政违法的情形。对于这些情形的追诉时效,只能从危害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而不能从行为实施之日起计算。如果从行为实施之日起计算追诉时效显然是荒谬的。

因此,应在对《行政处罚法》修改时,对行政违法行为成立的两种情形分别规定追诉时效的起算时间。各国对于时效制度的立法有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有些行政违法行为并不都是以危害结果作为法定必要条件。因此,规定追诉时效的两种情形对于完善我国立法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张世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主要问题。

[j].中国行政管理(4).

[2]王名扬.美国行政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

行政处罚法心得体会

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第四十七条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四十八条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第四十九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五十条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二条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五十三条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

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本法第四十六条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的规定,由国务院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六十四条本法自10月1日起施行。

本法公布前制定的法规和规章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与本法不符合的,应当自本法公布之日起,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修订,在12月31日前修订完毕。

附:刑法有关条文。

第一百八十八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故意颠倒黑白做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行政处罚案由新规定

为了正确适用法律,统一确定案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实际情况,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如下:

第一部分人格权纠纷。

一、人格权纠纷。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2、姓名权纠纷。

3、肖像权纠纷。

4、名誉权纠纷。

5、荣誉权纠纷。

6、隐私权纠纷。

7、婚姻自主权纠纷。

8、人身自由权纠纷。

9、一般人格权纠纷。

第二部分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二、婚姻家庭纠纷。

10、婚约财产纠纷。

11、离婚纠纷。

12、离婚后财产纠纷。

13、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

14、婚姻无效纠纷。

15、撤销婚姻纠纷。

16、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17、同居关系纠纷。

(1)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2)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18、抚养纠纷。

(1)抚养费纠纷。

(2)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19、扶养纠纷。

(1)扶养费纠纷。

(2)变更扶养关系纠纷。

20、赡养纠纷。

(1)赡养费纠纷。

(2)变更赡养关系纠纷。

21、收养关系纠纷。

(1)确认收养关系纠纷。

(2)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22、监护权纠纷。

23、探望权纠纷。

24、分家析产纠纷。

三、继承纠纷。

25、法定继承纠纷。

(1)转继承纠纷。

(2)代位继承纠纷。

26、遗嘱继承纠纷。

27、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28、遗赠纠纷。

29、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第三部分物权纠纷。

四、不动产登记纠纷。

30、异议登记不当损害责任纠纷。

31、虚假登记损害责任纠纷。

五、物权保护纠纷。

32、物权确认纠纷。

(1)所有权确认纠纷。

(2)用益物权确认纠纷。

(3)担保物权确认纠纷。

33、返还原物纠纷。

34、排除妨害纠纷。

35、消除危险纠纷。

36、修理、重作、更换纠纷。

37、恢复原状纠纷。

38、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六、所有权纠纷。

39、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40、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

(1)业主专有权纠纷。

(2)业主共有权纠纷。

(3)车位纠纷。

(4)车库纠纷。

41、业主撤销权纠纷。

42、业主知情权纠纷。

43、遗失物返还纠纷。

44、漂流物返还纠纷。

45、埋藏物返还纠纷。

46、隐藏物返还纠纷。

47、相邻关系纠纷。

(1)相邻用水、排水纠纷。

(2)相邻通行纠纷。

(3)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

(4)相邻通风纠纷。

(5)相邻采光、日照纠纷。

(6)相邻污染侵害纠纷。

(7)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48、共有纠纷。

(1)共有权确认纠纷。

(2)共有物分割纠纷。

(3)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纠纷。

七、用益物权纠纷。

49、海域使用权纠纷。

50、探矿权纠纷。

51、采矿权纠纷。

52、取水权纠纷。

53、养殖权纠纷。

54、捕捞权纠纷。

55、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1)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2)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3)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56、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57、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58、地役权纠纷。

八、担保物权纠纷。

59、抵押权纠纷。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抵押权纠纷。

(2)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纠纷。

(3)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纠纷。

(4)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纠纷。

(5)动产抵押权纠纷。

(6)在建船舶、航空器抵押权纠纷。

(7)动产浮动抵押权纠纷。

(8)最高额抵押权纠纷。

60、质权纠纷。

(1)动产质权纠纷。

(2)转质权纠纷。

(3)最高额质权纠纷。

(4)票据质权纠纷。

(5)债券质权纠纷。

(6)存单质权纠纷。

(7)仓单质权纠纷。

(8)提单质权纠纷。

(9)股权质权纠纷。

(10)基金份额质权纠纷。

(11)知识产权质权纠纷。

(12)应收账款质权纠纷。

61、留置权纠纷。

九、占有保护纠纷。

62、占有物返还纠纷。

63、占有排除妨害纠纷。

64、占有消除危险纠纷。

65、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

第四部分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十、合同纠纷。

66、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67、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1)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2)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68、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69、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70、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71、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72、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

73、悬赏广告纠纷。

74、买卖合同纠纷。

(1)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2)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3)试用买卖合同纠纷。

(4)互易纠纷。

(5)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6)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7)电视购物合同纠纷。

75、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

76、拍卖合同纠纷。

77、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

(1)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2)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78、临时用地合同纠纷。

79、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80、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81、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1)委托代建合同纠纷。

(2)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3)项目转让合同纠纷。

82、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1)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2)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4)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5)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

(6)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83、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84、供用电合同纠纷。

85、供用水合同纠纷。

86、供用气合同纠纷。

87、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88、赠与合同纠纷。

(1)公益事业捐赠合同纠纷。

(2)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

89、借款合同纠纷。

(1)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同业拆借纠纷。

(3)企业借贷纠纷。

(4)民间借贷纠纷。

(5)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6)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7)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90、保证合同纠纷。

91、抵押合同纠纷。

92、质押合同纠纷。

93、定金合同纠纷。

94、进出口押汇纠纷。

95、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96、银行卡纠纷。

(1)借记卡纠纷。

(2)信用卡纠纷。

97、租赁合同纠纷。

(1)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2)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3)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4)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98、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99、承揽合同纠纷。

(1)加工合同纠纷。

(2)定作合同纠纷。

(3)修理合同纠纷。

(4)复制合同纠纷。

(5)测试合同纠纷。

(6)检验合同纠纷。

(7)铁路机车、车辆建造合同纠纷。

100、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

(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7)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8)铁路修建合同纠纷。

(9)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101、运输合同纠纷。

(1)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2)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3)水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4)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5)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6)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7)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

(8)管道运输合同纠纷。

(9)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

(10)联合运输合同纠纷。

(11)多式联运合同纠纷。

(12)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13)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14)铁路行李运输合同纠纷。

(15)铁路包裹运输合同纠纷。

(16)国际铁路联运合同纠纷。

102、保管合同纠纷。

103、仓储合同纠纷。

104、委托合同纠纷。

(1)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2)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3)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合同纠纷。

(4)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105、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1)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2)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106、行纪合同纠纷。

107、居间合同纠纷。

108、补偿贸易纠纷。

109、借用合同纠纷。

110、典当纠纷。

111、合伙协议纠纷。

112、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113、彩票、奖券纠纷。

114、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

115、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116、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117、渔业承包合同纠纷。

118、牧业承包合同纠纷。

119、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1)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2)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3)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

(4)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同纠纷。

(5)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合同纠纷。

(6)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120、服务合同纠纷。

(1)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2)邮寄服务合同纠纷。

(3)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4)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5)旅游合同纠纷。

(6)房地产咨询合同纠纷。

(7)房地产价格评估合同纠纷。

(8)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9)财会服务合同纠纷。

(10)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11)娱乐服务合同纠纷。

(12)有线电视服务合同纠纷。

(13)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14)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15)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16)家政服务合同纠纷。

(17)庆典服务合同纠纷。

(18)殡葬服务合同纠纷。

(19)农业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20)农机作业服务合同纠纷。

(21)保安服务合同纠纷。

(22)银行结算合同纠纷。

121、演出合同纠纷。

122、劳务合同纠纷。

123、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

124、广告合同纠纷。

125、展览合同纠纷。

126、追偿权纠纷。

127、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十一、不当得利纠纷。

128、不当得利纠纷。

十二、无因管理纠纷。

129、无因管理纠纷。

第五部分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十三、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130、著作权合同纠纷。

(1)委托创作合同纠纷。

(2)合作创作合同纠纷。

(3)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

(4)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5)出版合同纠纷。

(6)表演合同纠纷。

(7)音像制品制作合同纠纷。

(8)广播电视播放合同纠纷。

(9)邻接权转让合同纠纷。

(10)邻接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11)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1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

(1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131、商标合同纠纷。

(1)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

(2)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

(3)商标代理合同纠纷。

132、专利合同纠纷。

(1)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

(2)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

(3)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

(4)实用新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

(5)外观设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

(6)专利代理合同纠纷。

133、植物新品种合同纠纷。

(1)植物新品种育种合同纠纷。

(2)植物新品种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

(3)植物新品种权转让合同纠纷。

(4)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合同纠纷。

134、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合同纠纷。

(1)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创作合同纠纷。

(2)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转让合同纠纷。

(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135、商业秘密合同纠纷。

(1)技术秘密让与合同纠纷。

(2)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3)经营秘密让与合同纠纷。

(4)经营秘密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136、技术合同纠纷。

(1)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

(2)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

(3)技术转化合同纠纷。

(4)技术转让合同纠纷。

(5)技术咨询合同纠纷。

(6)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7)技术培训合同纠纷。

(8)技术中介合同纠纷。

(9)技术进口合同纠纷。

(10)技术出口合同纠纷。

(11)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奖励、报酬纠纷。

(12)技术成果完成人署名权、荣誉权、奖励权纠纷。

137、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138、企业名称(商号)合同纠纷。

(1)企业名称(商号)转让合同纠纷。

(2)企业名称(商号)使用合同纠纷。

139、特殊标志合同纠纷。

140、网络域名合同纠纷。

(1)网络域名注册合同纠纷。

(2)网络域名转让合同纠纷。

(3)网络域名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141、知识产权质押合同纠纷。

十四、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142、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1)著作权权属纠纷。

(2)侵害作品发表权纠纷。

(3)侵害作品署名权纠纷。

(4)侵害作品修改权纠纷。

(5)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纠纷。

(6)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7)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

(8)侵害作品出租权纠纷。

(9)侵害作品展览权纠纷。

(10)侵害作品表演权纠纷。

(11)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12)侵害作品广播权纠纷。

(13)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14)侵害作品摄制权纠纷。

(15)侵害作品改编权纠纷。

(16)侵害作品翻译权纠纷。

(17)侵害作品汇编权纠纷。

(18)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19)出版者权权属纠纷。

(20)表演者权权属纠纷。

(21)录音录像制作者权权属纠纷。

(22)广播组织权权属纠纷。

(23)侵害出版者权纠纷。

(24)侵害表演者权纠纷。

(25)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

(26)侵害广播组织权纠纷。

(27)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

(28)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143、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1)商标权权属纠纷。

(2)侵害商标权纠纷。

144、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1)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

(2)专利权权属纠纷。

(3)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4)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5)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6)假冒他人专利纠纷。

(7)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

(8)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

(9)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署名权纠纷。

145、植物新品种权权属、侵权纠纷。

(1)植物新品种申请权权属纠纷。

(2)植物新品种权权属纠纷。

(3)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

14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权属、侵权纠纷。

(1)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权属纠纷。

(2)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

147、侵害企业名称(商号)权纠纷。

148、侵害特殊标志专有权纠纷。

149、网络域名权属、侵权纠纷。

(1)网络域名权属纠纷。

(2)侵害网络域名纠纷。

150、发现权纠纷。

151、发明权纠纷。

152、其他科技成果权纠纷。

153、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纠纷。

行政处罚案由新规定

(法[]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修改第一级案由5个:

1、增加“第九部分侵权责任纠纷”。

2、删去“第八部分与铁路运输有关的民事纠纷”。

3、变更“第四部分债权纠纷”为“第四部分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4、变更“第五部分知识产权纠纷”为“第五部分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5、变更“第九部分与公司、证券、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为“第八部分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

二、修改第二级案由20个:

6、增加“二十七、保险纠纷”。

7、增加“三十、侵权责任纠纷”。

8、增加“四十三、执行异议之诉”。

9、删去“十一、特殊类型的侵权纠纷”。

10、删去“二十、与铁路运输有关的民事纠纷”。

11、变更“二十一、与合伙企业有关的纠纷”为“二十二、合伙企业纠纷”。

12、拆分“十六、不正当竞争、垄断纠纷”为“十五、不正当竞争纠纷”、“十六、垄断纠纷”。

13、拆分“三十、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为“三十一、选民资格案件”、“三十二、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三十三、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三十四、认定财产无主案件”、“三十五、监护权特别程序案件”、“三十六、督促程序案件”、“三十七、公示催告程序案件”、“三十八、申请诉前停止侵害知识产权案件”、“三十九、申请保全案件”、“四十、仲裁程序案件”、“四十一、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案件”、“四十二、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案由。

三、修改第三级案由113个:

14、在第二级案由“二、婚姻家庭纠纷”项下变更“14、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为“17、同居关系纠纷”。

15、在第二级案由“六、所有权纠纷”项下增加“42、业主知情权纠纷”。

16、在第二级案由“十、合同纠纷”项下增加“66、缔约过失责任纠纷”、“67、确认合同效力纠纷”、“77、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78、临时用地合同纠纷”、“79、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80、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94、进出口押汇纠纷”、“96、银行卡纠纷”、“123、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124、广告合同纠纷”、“126、追偿权纠纷”、“141、知识产权质押合同纠纷”,变更“84、信用卡纠纷”为第三级案由“96、银行卡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2)信用卡纠纷”,拆分“75、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纠纷”为“84、供用电合同纠纷”、“85、供用水合同纠纷”、“86、供用气合同纠纷”、“87、供用热力合同纠纷”,删去“112、人民调解协议纠纷”,增加“127、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17、在第二级案由“十四、知识产权合同纠纷”项下变更“140、计算机网络域名合同纠纷”为“140、网络域名合同纠纷”。

18、在第二级案由“十五、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项下增加“153、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纠纷”、“154、因申请知识产权临时措施损害责任纠纷”、“155、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156、专利权宣告无效后返还费用纠纷”。

19、在第二级案由“十六、不正当竞争、垄断纠纷”项下增加“158、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166、垄断协议纠纷”、“167、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168、经营者集中纠纷”,变更“157、倾销纠纷”为“161、低价倾销不正当竞争纠纷”,变更“158、搭售、附加不合理条件销售纠纷”为“162、捆绑销售不正当竞争纠纷”,变更“161、串通投标纠纷”为“165、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

20、在第二级案由“十九、海事海商纠纷”项下增加“227、海事债权确权纠纷”,变更“172、养殖损害赔偿纠纷”为“178、海上、通海水域养殖损害责任纠纷”,删去“177、多式联运合同纠纷(由海事法院受理的)”,变更“186、渔船承包合同纠纷”为“195、海上、通海水域运输船舶承包合同纠纷”,拆分“180、船舶买卖(建造、修理、改建和拆解)合同纠纷”为“186、船舶买卖合同纠纷”、“187、船舶建造合同纠纷”、“188、船舶修理合同纠纷”、“189、船舶改建合同纠纷”、“190、船舶拆解合同纠纷”,拆分“187、船舶属具和海运集装箱租赁、保管合同纠纷”为“197、船舶属具租赁合同纠纷”、“198、船舶属具保管合同纠纷”、“199、海运集装箱租赁合同纠纷”、“200、海运集装箱保管合同纠纷”,拆分“194、海难救助、海上打捞合同纠纷”为“207、海难救助合同纠纷”、“208、海上、通海水域打捞合同纠纷”,变更“198、与船舶营运有关的借款合同纠纷”为“213、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

21、在第二级案由“二十一、与企业有关的纠纷”项下增加“239、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22、在第二级案由“二十二、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项下增加“243、股东名册记载纠纷”、“244、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246、新增资本认购纠纷”、“248、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250、公司决议纠纷”、“251、公司设立纠纷”、“252、公司证照返还纠纷”、“255、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256、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257、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258、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264、申请公司清算”、“265、清算责任纠纷”,变更“241、股权确认纠纷”为“242、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删去“244、公司章程或章程条款撤销纠纷”。

23、在第二级案由“二十三、与合伙企业有关的纠纷”项下增加“267、入伙纠纷”、“268、退伙纠纷”、“269、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删去“263、普通合伙纠纷”、“264、特殊的普通合伙纠纷”、“265、有限合伙纠纷”。

24、在第二级案由“二十四、与破产有关的纠纷”项下增加“273、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274、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纠纷”、“275、对外追收债权纠纷”、“276、追收未缴出资纠纷”、“277、追收抽逃出资纠纷”、“278、追收非正常收入纠纷”、“284、损害债务人利益赔偿纠纷”、“285、管理人责任纠纷”,删去“269、职工权益清单更正纠纷”,变更“272、抵销权纠纷”为“281、破产抵销权纠纷”。

25、在第二级案由“二十五、证券纠纷”项下增加“286、证券权利确认纠纷”、“288、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纠纷”。

26、在第二级案由“二十七、保险纠纷”项下增加“317、保险代理合同纠纷”、“322、进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323、保险费纠纷”。

27、在第二级案由“三十、侵权责任纠纷”项下增加“341、监护人责任纠纷”、“342、用人单位责任纠纷”、“343、劳务派遣工作人员侵权责任纠纷”、“344、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345、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346、网络侵权责任纠纷”、“347、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348、教育机构责任纠纷”、“349、产品责任纠纷”、“350、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351、医疗损害责任纠纷”、“352、环境污染责任纠纷”、“353、高度危险责任纠纷”、“354、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355、物件损害责任纠纷”、“363、铁路运输损害责任纠纷”、“366、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367、因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损害责任纠纷”、“368、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369、因申请诉中证据保全损害责任纠纷”、“370、因申请先予执行损害责任纠纷”。

28、在第二级案由“四十二、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项下增加“411、申请执行海事仲裁裁决”、“412、申请执行知识产权仲裁裁决”、“413、申请执行涉外仲裁裁决”。

29、在第二级案由“四十三、执行异议之诉”项下增加“422、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423、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424、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四、修改第四级案由154个:

30、在第三级案由“17、同居关系纠纷”项下增加“(1)同居关系析产纠纷”、“(2)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31、在第三级案由“47、共有纠纷”项下增加“(1)共有权确认纠纷”、“(2)共有物分割纠纷”、“(3)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纠纷”。

32、在第三级案由“54、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项下增加“(3)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33、在第三级案由“67、确认合同效力纠纷”项下增加“(1)确认合同有效纠纷”、“(2)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34、在第三级案由“71、买卖合同纠纷”项下增加“(6)网络购物合同纠纷”、“(7)电视购物合同纠纷”。

35、变更第三级案由“71、买卖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6)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为第三级案由“82、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并在其项下增加“(1)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5)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6)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36、变更第三级案由“74、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10)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为第三级案由“83、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37、在新增加的第三级案由“77、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项下增加“(2)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38、在第三级案由“77、借款合同纠纷”项下增加“(5)小额借款合同纠纷”、“(6)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7)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39、在第三级案由“86、租赁合同纠纷”项下增加“(1)土地租赁合同纠纷”、“(2)房屋租赁合同纠纷”、“(3)车辆租赁合同纠纷”、“(4)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40、在第三级案由“88、承揽合同纠纷”项下增加“(1)加工合同纠纷”、“(2)定作合同纠纷”、“(3)修理合同纠纷”、“(4)复制合同纠纷”、“(5)测试合同纠纷”、“(6)检验合同纠纷”、“(7)铁路机车、车辆建造合同纠纷”。

41、在第三级案由“89、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增加“(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8)铁路修建合同纠纷”、“(9)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42、在第三级案由“90、运输合同纠纷”项下增加“(12)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13)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14)铁路行李运输合同纠纷”、“(15)铁路包裹运输合同纠纷”、“(16)国际铁路联运合同纠纷”。

43、变更第三级案由“93、委托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5)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为第三级案由“105、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并在其项下增加“(1)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2)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44、在第三级案由“96、银行卡纠纷”项下增加“(2)借记卡纠纷”。

45、变更第三级案由“98、保险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1)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为第三级案由“317、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并在其项下增加“(1)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2)责任保险合同纠纷”、“(3)信用保险合同纠纷”、“(4)保证保险合同纠纷”、“(5)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46、变更第三级案由“98、保险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2)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为第三级案由“318、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并在其项下增加“(1)人寿保险合同纠纷”、“(2)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3)健康保险合同纠纷”。

47、变更第三级案由“98、保险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5)再保险合同纠纷”为第三级案由“319、再保险合同纠纷”,变更其项下的第四级案由“98(7)保险经纪合同纠纷”为第三级案由“320、保险经纪合同纠纷”。

48、在第三级案由“107、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项下增加“(6)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49、在第三级案由“108、服务合同纠纷”项下增加“(16)家政服务合同纠纷”、“(17)庆典服务合同纠纷”、“(18)殡葬服务合同纠纷”、“(19)农业技术服务合同纠纷”、“(20)农机作业服务合同纠纷”、“(21)保安服务合同纠纷”、“(22)银行结算合同纠纷”。

50、在第三级案由“112、人民调解协议纠纷”项下删去“(1)请求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纠纷”、“(2)请求变更人民调解协议纠纷”、“(3)请求撤销人民调解协议纠纷”、“(4)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无效纠纷”。

51、在第三级案由“130、著作权合同纠纷”项下增加“(5)出版合同纠纷”、“(6)表演合同纠纷”、“(7)音像制品制作合同纠纷”、“(8)广播电视播放合同纠纷”。

52、在第三级案由“140、网络域名合同纠纷”项下增加“(1)网络域名注册合同纠纷”、“(2)网络域名转让合同纠纷”、“(3)网络域名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53、在第三级案由“141、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项下增加“(3)侵害作品署名权纠纷”、“(4)侵害作品修改权纠纷”、“(5)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纠纷”、“(6)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7)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8)侵害作品出租权纠纷”、“(9)侵害作品展览权纠纷”、“(10)侵害作品表演权纠纷”、“(11)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12)侵害作品广播权纠纷”、“(13)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14)侵害作品摄制权纠纷”、“(15)侵害作品改编权纠纷”、“(16)侵害作品翻译权纠纷”、“(17)侵害作品汇编权纠纷”、“(18)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19)出版者权权属纠纷”、“(20)表演者权权属纠纷”、“(21)录音录像制作者权权属纠纷”、“(22)广播组织权权属纠纷”。

54、在第三级案由“142、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项下增加“(1)商标权权属纠纷”、“(2)侵害商标权纠纷”。

55、在第三级案由“154、因申请知识产权临时措施损害责任纠纷”项下增加“(1)因申请诉前停止侵害专利权损害责任纠纷”、“(2)因申请诉前停止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责任纠纷”、“(3)因申请诉前停止侵害著作权损害责任纠纷”、“(4)因申请诉前停止侵害植物新品种权损害责任纠纷”、“(5)因申请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损害责任纠纷”。

56、在第三级案由“166、垄断协议纠纷”项下增加“(1)横向垄断协议纠纷”、“(2)纵向垄断协议纠纷”。

57、在第三级案由“167、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项下增加“(1)垄断定价纠纷”、“(2)掠夺定价纠纷”、“(3)拒绝交易纠纷”、“(4)限定交易纠纷”、“(5)捆绑交易纠纷”、“(6)差别待遇纠纷”。

58、在第三级案由“163、劳动合同纠纷”项下增加“(7)竞业限制纠纷”。

59、在第三级案由“166、人事争议”项下增加“(3)聘用合同争议”。

60、在第三级案由“239、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项下增加“(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3)外商独资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4)乡镇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61、在第三级案由“250、公司决议纠纷”项下增加“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公司决议撤销纠纷”。

62、在第三级案由“270、破产债权确认纠纷”项下增加“(1)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2)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63、在第三级案由“271、取回权纠纷”项下增加“(1)一般取回权纠纷”、“(2)出卖人取回权纠纷”。

64、在第三级案由“279、证券回购合同纠纷”项下增加“(1)股票回购合同纠纷”、“(2)国债回购合同纠纷”、“(3)公司债券回购合同纠纷”、“(4)证券投资基金回购合同纠纷”、“(5)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

65、在第三级案由“286、证券权利确认纠纷”项下增加“(1)股票权利确认纠纷”、“(2)公司债券权利确认纠纷”、“(3)国债权利确认纠纷”、“(4)证券投资基金权利确认纠纷”。

66、在第三级案由“347、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项下增加“(1)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2)群众性活动组织者责任纠纷”。

67、在第三级案由“349、产品责任纠纷”项下增加“(1)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2)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3)产品运输者责任纠纷”、“(4)产品仓储者责任纠纷”。

68、在第三级案由“351、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项下增加“(1)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纠纷”、“(2)医疗产品责任纠纷”。

69、在第三级案由“352、环境污染责任纠纷”项下增加“(5)土壤污染责任纠纷”、“(6)电子废物污染责任纠纷”、“(7)固体废物污染责任纠纷”。

70、在第三级案由“353、高度危险责任纠纷”项下增加“(1)民用核设施损害责任纠纷”、“(2)民用航空器损害责任纠纷”、“(3)占有、使用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4)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纠纷”、“(5)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6)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

71、在第三级案由“355、物件损害责任纠纷”项下增加“(1)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2)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3)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纠纷”、“(4)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纠纷”、“(5)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6)林木折断损害责任纠纷”、“(7)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

72、在第三级案由“363、铁路运输损害责任纠纷”项下增加“(1)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本决定自4月1日起施行。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行政处罚法心得体会

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一节简易程序。

第三十三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十四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节一般程序。

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第三节听证程序。

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行政处罚法心得体会

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法心得体会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规范市场秩序,我局全体干部职工开展《行政处罚法》学习活动。

此次培训工作由监察科科长主讲,结合城乡规划建设执法工作实际,从《行政处罚法》的立法背景、制定依据、相关概念、法律原则、具体内容和法律程序等方面予以详细讲解,重点介绍了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实施机关、管辖适用、决定程序以及执行等相关问题,规划局全体工作员全程参加了此次学习。

张恩宏局长在活动中强调:“学习《行政处罚法》,一是让我们了解和熟悉行政处罚设定和实施的具体制度;二是对行政法律责任的追究制度有了规范的理解和认识;三是使我们改善行政管理、提高执法水平、促进依法行政工作有了制度保障。”

行政处罚权是最具有强制性和代表性的最重要的行政权力,以限制和剥夺相对人的自由和权力来贯彻行政目的,因此必须严格依法实施。通过培训学习,全体工作人员深刻领会了《行政处罚法》实施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了《行政处罚法》对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提出的任务和要求,基本掌握了行政处罚内容和程序,为今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执法工作、规范执法行为打下了良好的理论基础。

行政处罚法心得体会

第二十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第二十二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八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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