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汇总16篇)

时间:2023-12-06 11:10:14 作者:紫衣梦

规章制度有助于维护组织内部的秩序和纪律,提高工作效率。规章制度的完善和改进需要不断地总结和反思,以下范例或能给大家一些启示,在完善现有制度的过程中提高组织效率。

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内容

(一)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专款专用,专项、专人审批开支,本着统筹安排,量入为出的原则,由单位财务统一核算。

(二)管理专项资金应设置“专项资金管理台帐”进行日常管理,要定期对专项工作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专项工作完成后,应根据有关要求及时向上级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当年不能完成的专项工作,其资金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四条专项工作业务经费报销,经办人必须在发票上注明每笔支出的事由,部门负责人签字证实,按报账审批权限送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审批签署意见后,交财务列支。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对支出项目的真实性负责;财务对报销单据的合规性、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财务制度负责;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对支出的合法性、合理性负责。所有报销原始凭证,必须内容合法,手写发票签章、字迹要清晰,项目填写齐全,要具备费用开支项目、单位名称、单价、数量、金额等内容,大小写相符,不得涂改。否则,财务不予报销。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和医院报销制度相统一必须先预算后实施,否则财务科不予日报账。

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责任单位:黑河学院财务处。

责任人:承办人(a角、b角)、分管副处长、处长、分管副校长、校长、校长办公会成员。

经费支出审批按黑河学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黑院政发〔2015〕91号)执行。

(一)第四条“各类专项资金在学院统一安排下,由财务处负责资金管理和日常核算工作,项目资金必须按来源渠道和建设项目分别设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学校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建设、图书信息建设)、基础设施建设。”

(三)黑河学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为完成该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等支出。”

(四)黑河学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发放各种劳务奖金以及与建设项目无关的其他开支。”

(一)项目申请书;。

(三)黑河学院预算分配方案;。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

专项资金支出受理时间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发布时间确定。承办人(a角、b角)对各部门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相关规定,予以受理,要求经办人现场登记。材料不齐全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或弄虚作假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二)承办人(a角、b角)根据处长意见,确定专项经费支出日程,由分管副处长审核,处长审定,报请校长确定后,支付中心电话通知各部门经办人。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在7个工作日内召开校长办公会组织审核,在审核后的一周内,正式通知各部门。

本管理办法在黑河学院印发的财务处工作管理条例中长期公布,专项经费支出将在校内办公网上长期公布。

按照《黑河学院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执行。

按照《黑河学院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执行。

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管力度,规范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省级补助资金补助给培训机构。省级补助资金30%用于发给农民的教材及资料费;60%用于教师的讲课费、交通费、误餐费、绩效考评以及其他后勤保障支出;10%用于宣传、监督检查和年终考核评比费用。业务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再提取任何管理费用、工作费用。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一)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专款专用,专项、专人审批开支,本着统筹安排,量入为出的原则,由单位财务统一核算。

(二)管理专项资金应设置“专项资金管理台帐”进行日常管理,要定期对专项工作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县财政局在培训项目实施单位开展培训前预拔项目经费的30%用于前期准备和开展工作。培训机构在培训任务完成后形成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培训经过情况、参训人员数量、经费支出明细等,经县农业委员会审核后,集中到县财政局统一报账,报账资料中必须提供教师讲课费(包括交通费、误餐费)发放清单、购买资料及印刷资料的详细清单等。

(四)专项工作完成后,应根据有关要求及时向上级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对预算结余和报账结余资金,可继续用于增加培训场次支出。

为建立科学管理,确保专项资金安全和有效使用,防止资产流失,特订立本制度。

一、 专项资金的内容。 专项资金是指国家和上级拨付给本单位的项目资金、扶贫资金、贴息资金、补助资金等。

二、 严格执行专款专用。 凡属过节或上级拨付的'各项专项资金一律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或改变用途性质。

三、 资金使用审批。 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由乡党委会议审批支出项目,严格按上级指定方向和数额使用的必须按要求使用。如无上级安排就由班子成员集体决定使用方向和数额。

四、 专项资金的管理。 专项资金实行专帐管理,专户储存,财会人员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五、 专项资金的支付。 专项资金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开支后方可支付,支付程序为:开支内容――凭证――经办人――签字――审核――审批――支出。

对违反上述规定者,扣减年终奖,构成犯罪的要依法处理。

2015.11.9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管力度,规范支出,提高资金使用

第二条

(一)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专款专用,专项、专人审批开支,本着统筹安排,量入为出的原则,由单位财务统一核算。

(二)管理专项资金应设置“专项资金管理台帐”进行日常管理,要定期对专项工作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专项工作完成后,应根据有关要求及时向上级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当年不能完成的专项工作,其资金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四条 专项工作业务经费报销,经办人必须在发票上注明每笔支出的事由,部门负责人签字证实,按报账审批权限送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审批签署意见后,交财务列支。 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对支出项目的真实性负责;财务对报销单据的合规性、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财务制度负责;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对支出的合法性、合理性负责。 所有报销原始凭证,必须内容合法,手写发票签章、字迹要清晰,项目填写齐全,要具备费用开支项目、单位名称、单价、数量、金额等内容,大小写相符,不得涂改。否则,财务不予报销。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和医院报销制度相统一必须先预算后实施,否则财务科不予日报账。

昆明市第三人民医院

2015年7月5日

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为切实规范专项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高效运行,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专项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项使用"。

二、专项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资金拨付一律转账结算,杜绝现金支付。

三、资金的拨付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执行项目资金批准的使用计划和项目批复内容,不准擅自调项、扩项、缩项,更不准拆借、挪用、挤占和随意扣压;资金拨付动向,按不同专项资金的要求执行,不准任意改变;特殊情况,必须请示。

四、严格专项资金初审、审核、审核制度,不准缺项和越程序办理手续,各类专项资金审批程序,以该专项资金审批表所列内容和文件要求为准。

五、专项资金报账拨付要附真实、有效、合法的凭证。

六、万元以上的专项购置经费一律实行政府采购或参与式采购。

七、专项资金利息收入年终一律转入本金滚动使用。

八、加强审计监督,实行单项工程决算审计,整体项目验收审计,年度资金收支审计。

九、对专项资金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查,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要全程参与项目验收和采购项目接交。

十、对工程类项目专项资金所发生的隐蔽工程,负责资金结算的工作人员,必须到现场签证认可,否则财政部门不予结算。

专项资金的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教育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增加专项资金安排的透明度,促进我市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预算法》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市级各教育事业单位专款项目及市政府批准的专款项目。

凡向财政部门申请的教育专项资金,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收支统管的管理要求,本着多渠道、多形式办事业的原则,属年度预算安排的,应由主管部门在编制年度预算时给予安排,属临时追加的,主管部门先根据行业总体发展规划进行审核,然后汇总各单位申请报告,按要求就用款理由、计划规模、预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事项向市财政部门写出专项申请报告。

市财政部门对主管部门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根据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财力的可能统筹安排,在审批时对项目的资料、计划规模、实施条件、项目概算、完成日期、预期效益等进行可行性综合研究,重点应体现行业发展的阶段性任务和财政资金的整体效益发挥,按照“集中资金办大事”的原则给予审定,同时,根据专项资金科学、规范化管理的要求,对于贴合条件的大项教育专项资金,应探索引入“政府采购”的管理方法。

(一)专项资金应严格按批准的用途专款专用,用款单位要单独立项核算,因特殊状况需改变资金用途的,应书面报请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二)管理专项资金的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定期对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状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三)项目完成后,用款单位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支出状况和使用效益的文字报告,财政部门应会同主管部门对已完成的项目及时进行效益考核和验收,当年完不成的项目,其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

(四)专项资金因不同原因而构成结余的资金,由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各单位事业基金。

(五)凡由于管理不善,造成项目金额超支的,财政部门一律不予弥补,对虚报冒领、挪用专项资金和由于主观原因造成项目延期或达不到预期目标的,财政部门在必须时期内暂停审批专项资金,同时根据《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五、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专项资金的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我乡中小学专项资金的管理,规范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我乡中小学专项资金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制订本制度。

现阶段对我乡中小学而言专项资金指义务教育项目工程资金、危房改造项目工程资金、寄宿制贫困学生生活补助资金。

1、学校对项目工程资金的使用必须按照上级批复的规划,严格实行专款专用,不得随意更改资金用途,将资金挪作它用。

2、项目工程资金实行“超支不补,结余上交”的办法,项目规划外建设超支部分由学校自行解决,规划内节支的部分上交到中心学校统筹规划,继续用于全乡农村中小学改造办学条件。因此,学校必须对项目工程进行认真规划、预算,确保项目工程收支平衡。

3、学校对项目工程资金拨付严格按工程进度,按教育局关于项目工程拨款要求办理,即由项目承建者提供正规、合法的税票,学校办理相关材料,经中心学校分管财务领导审核签字后,由中心学校财务核算点会计到县教育局、县国库集中收付中心办理拨款手续,工程款由国库集中收付中心直拨到承建者个人账户。中心学校财务核算点对学校项目资金设立专门科目,单独进行核算。

4、任何学校因不按规划,擅自更改项目,或工作不力而造成项目工程无法按期完工的将追究学校负责人责任,并上报教育局严肃处理。

1、补助贫困寄宿生生活费,是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严禁学校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截留、滞留、挤占和挪用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费专项资金。

2、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资金不得平均分配、轮流享用。

3、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资助标准按照县财政局下拨的标准执行,不得降低。

4、贫困寄宿生生活资金发放,由学校向受助学生发放现金,不得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抵扣任何费用,发放的现金须经学生本人、班主任和校长签字确认。

5、各校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专栏、标语、班会、晨会等形式,广泛宣传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实施资助政策,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精选】

第三条。

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发展项目。

土地治理项目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生态综合治理,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等。

第五条。

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国家引导民办公助的多元投入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资金和项目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二)集约开发,注重效益;

(三)产业主导,突出重点;

(四)公平公开,奖优罚劣。

第六条。

第七条。

农业综合开发主要扶持农业主产区,重点扶持粮食主产区非农业主产区的省应当确定本地区重点扶持的农业主产县(包括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旗及农场,下同)。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开发县管理土地治理项目应当安排在开发县。

开发县实行总量控制分级管理定期评估奖优罚劣的管理方式。

第十一条。

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分别承担农业综合开发支出责任。

地方各级财政投入资金应当列入同级政府年度预算。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可以采取补助贴息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增加农业综合开发投入。

第十四条。

国家农发办根据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类型和扶持对象规定项目自筹资金的投入比例。

鼓励土地治理项目所在地的农村集体和农民以筹资投劳的形式进行投入。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应当用于以下建设内容:

(一)农田水利工程建设;

(二)土地平整土壤改良;

(三)田间道路建设;

(四)防护林营造;

(五)牧区草场改良;

(六)优良品种先进技术推广;

(七)种植养殖基地建设;

(八)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设备购置和厂房建设;

(九)农产品储运保鲜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建设;

(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十一)国家农发办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

(一)项目建设所需的材料设备购置及施工支出;

(三)工程监理费;

(四)科技推广费;

(五)项目管理费;

(六)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费;

(七)贷款贴息;

(八)国家农发办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十八条。

省级设区的市级农发机构项目管理经费由本级政府预算安排,不得另外提取。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财政资金支付实行县级报账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结余资金应当按照规定收回同级财政。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国家农发办应当适时公布下一年度农业综合开发扶持政策和重点。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项目申报单位申报的项目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第三十条。

省级农发机构负责组织评审本地区申报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省级农发机构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以下放项目评审权限。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土地治理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由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农发机构负责组织审定。

第三十三条。

省级农发机构负责批复本地区农业综合开发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并报国家农发办备案,同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

地方各级农发机构应当按照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开展项目实施检查验收工作。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期一般为1-2年。

第三十六条。

前款所称项目调整是指项目建设内容建设地点和建设期限发生变化。

终止项目和省级农发机构批复调整的项目应当报国家农发办备案。

第三十七条。

项目竣工决算审批管理职责和程序要求,由省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各级农发机构应当加强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的预算绩效管理。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六条。

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预算执行监管结果应当作为分配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重要参考。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九条。

各级农发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审计部门财政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五十条。

第五十一条。

中央有关部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农业综合开发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及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国家对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发布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和财政部关于修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0号)同时废止。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财政局专项资金

为进一步做好xx财政资金安全检查工作,切实堵塞财政资金安全管理漏洞,根据财政部《关于全面开展财政资金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216号)工作要求,结合工作实际,超前谋划、统筹部署、明确分工、强化责任,自治区财政厅多措并举,在全区范围内全面开展财政资金安全检查工作。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

自治区高度重视财政资金安全检查工作,为切实加强自治区财政资金安全检查组织保障,成立了由自治区政协副主席、财政厅厅长弯海川任组长的财政资金安全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全区财政资金安全检查工作的总体部署,协调、处理检查工作中的问题。财政厅国库处、监督检查局及相关业务处室等为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具体负责对全区检查工作进行设计部署,并组织实施,督促落实各级财政部门检查工作开展进程,及时报送财政资金安全检查工作进展情况,确保自治区财政资金安全检查工作有序开展。

二是完善工作机制。

自治区多次召开厅长办公会议,听取厅国库处关于财政资金安全检查进展情况,研究制定了《自治区本级财政资金安全检查工作方案》,并向各地州市财政局下发了关于全面开展财政资金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财政部门严格按照财政部和自治区工作要求,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严格规矩、完善机制,在认真完成中央、自治区“规定动作”基础上,可结合本地区实际,细化完善检查内容,全力做好财政资金安全自查、核查工作。

三是细化检查内容。

为确保自治区财政资金安全检查工作不走过场,财政厅国库处结合自治区预算执行管理及资金支付工作实际,多次组织岗位人员研究讨论自查工作内容及文件依据,并积极征求厅监督检查局、办公室等相关部门意见,进一步完善细化了检查内容。新增加了预算执行管理方面5项内容:预算指标分配下达(含额度结转)是否严格设置初审、复审多岗审核;用款计划审批下达是否严格设置初审、复审多岗审核;年度执行中是否严格落实支出计划,基本支出按月均衡拨付,项目支出按照工作进度拨付;额度结余资金调整事项是否及时会签预算、国库部门,报经分管厅领导同意后下达调整文件;资金拨付是否严格按资金分配文件审核。同时,结合近来年自治区财政资金支付、会计规范等方面工作要求,自治区专门制作了《检查依据对照表》,并将中央、自治区有关文件制度汇总印制了《财政资金安全检查文件汇编》,以便于各级财政部门操作执行。

四是延伸检查工作。

结合自治区本级财政专户管理现状,认真开展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专项安全检查工作,印发了《关于对财政专户开户银行进行资金安全检查的通知》,在财政专户资金收付管理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方面,制定了12项检查内容,对财政专户资金收付、审核、单据传递、对账机制等工作进行了全面、系统的检查。

五是严肃检查纪律。

自治区财政厅两次发文严肃检查纪律,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在自治区领导小组统一部署下,按照规定时限完成自查、核查、整改落实和总结上报等4个阶段工作任务,对自查出的重大问题、财政违规问题,要及时主动的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强调各级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级自查结果的第一责任人,凡在自查中弄虚作假、敷衍塞责,有问题不查,查出问题不报、不处理的,一经发现,将严肃追究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是全力做好自治区本级自查工作。

结合自治区本级工作实际,及时向厅内部相关处室印发了《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财政资金安全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新财办库[2016]2号),明确开展财政资金安全检查工作的检查内容、检查方法及时间安排等事宜。目前,各处室结合本处室相关工作机制,正在逐项认真核实检查内容,并组织撰写自查报告。

学校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范文

第一条为促进和引导全省基础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推动、支持和鼓励中小学布局调整,加快中小学校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改善地方基础教育办学条件,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中央和省级财政设立了“中小学布局调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布局调整专项资金”)。为加强和规范对该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布局调整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主要是地方各级政府教育部门或村集体举办的初级中学和小学,重点支持农村地区中小学。

第三条布局调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标准化、具有示范效应的中小学校的新建、改扩建和教学用图书、仪器设备的购置,不得用于偿还债务或挪作他用。

教育厅将核准的项目校及项目校预算逐级下达到市、县和项目校。

第五条项目校和项目的选择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范围。具体要求是:

(一)项目资金要集中投入,投入一所,完成一所,确保效益。

(二)项目校必须要有较强的辐射能力和示范作用。人口稀少且居住分散的地区,可考虑建寄宿制学校。撤并规模小、办学条件差的学校和教学点,努力扩大提高项目校的办学规模。

(三)项目校必须是2002年危房核查数据库中存在的,没有进行改造,且d级教学用危房在200平米以上;项目竣工后,项目校在校生规模初中在900人以上,小学在360人以上。

(四)项目校的选择应考虑充分利用现有教育资源,以改扩建为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当地筹资能力较强、干部群众办学积极性较高的地方也可考虑新建。

(五)项目校必须按规定填报《中小学布局调整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第六条项目校的校园规划、建设项目、建筑面积、建筑标准、学校的教学实验设备的配置标准按照《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试行)》(建标[1996]640号)及有关教学仪器配备目录等确定。

第七条项目校要本着“牢固、实用、够用、方便学生”原则进行改造和建设,严禁脱离当地实际的高标准建设。

第八条省财政厅和教育厅将根据各市上报的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方案和项目执行情况,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抽查评审。

第九条项目实施必须依法办事。各地在校园规划、工程项目立项、勘察设计、招(议)标、施工监理、资金管理、预决算审计、竣工验收、档案管理等方面,要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行业标准。

第十条项目经招(议)标后,结余资金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使用范围由县(市)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安排,继续用于符合布局调整补助条件的.学校建设。

第十一条各市、县要按照项目管理的要求,积极落实配套资金。各市、县政府配套资金的比例按经济状况确定,石家庄、__、秦皇岛、廊坊、邯郸、邢台、保定、沧州、衡水等市市、县政府按与中央、省下达资金额度不低于20%的比例配套;张家口、承德两市市县政府可视财力情况,适当安排配套资金。各市、县安排的配套资金要与省下达的资金数额统筹安排,经综合测算后,落实到项目学校,并确保项目学校按时高质量完成工程,不留资金缺口。

第十二条强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效益,确保专款专用。项目校资金与危房改造资金一起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户由市、县级财政部门或委托教育行政部门设立。资金集中在市、县级管理,实行报帐制,不得将专项资金下拨至乡镇及项目学校。

中央专项资金和省级补助资金以及其他用于项目校建设和改造的专项资金,必须全部纳入专户管理。

各市财政局、教育局要根据下达的项目校预算,及时将专项资金下拨到项目县(市)。项目校属市本级的,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集中管理,并办理拨款事宜;项目校属县(市)及县(市)以下的,专项资金由县(市)财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集中管理,并办理拨款事宜。

第十三条中小学布局调整工程的实施要充分发挥各级人民政府和广大群众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各市为推进中小学布局调整而开展用于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的教育集资,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教育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建立项目实施进度监测和信息反馈制度。有关市、县要对项目实施进展进行监测,项目校预算下达后要按月逐级上报进展情况,及时反馈项目实施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次年1月底前要向省财政厅、教育厅上报本年项目实施的总体情况。

第十五条对布局调整专项资金管理建立奖惩制度和项目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严格按照规定管理使用资金,项目建设组织实施得力,成效显著的市、县,省财政厅和教育厅在下一年安排专项资金时,给予奖励。对因工作不力、管理不严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以及出现挤占、挪用、滞留专项资金等其他重要责任事故的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同时视情节轻重,缓拨、减拨、停拨直至追回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精选】

第一条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xx〕295号)的规定,为支持地方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中央财政设立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城市棚改补助资金)。为规范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的补助范围为城市规划区内已纳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不包括城市规划区内的煤矿、垦区和林区棚户区改造项目。

第三条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分配给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地区),专项用于纳入补助范围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收购)、安置、建设以及相关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开支,不得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回迁安置之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

第四条各地区应当按照“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跟踪问效”的原则,加强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

第五条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根据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进展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资金的计算与分配。

第六条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实行多改造多补助、不改造不补助的分配政策。

第七条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照各地区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征收(收购)面积、征收(收购)户数等两项因素以及相应权重,并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分配。

征收(收购)面积、征收(收购)户数两项因素权重分别为30%、70%,根据城市棚户区改造情况,财政部可以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适时调整两项因素权重。

征收(收购)面积和户数,以征收(收购)人与被征收(收购)人签订的征收补偿(收购)协议或者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为依据。征收(收购)面积包括住房和非住房建筑面积;征收(收购)户数包括实物安置住房户数(原地安置和异地安置)和货币补偿户数,均为永久安置住房户数,不包括临时安置住房户数。

财政困难程度参照财政部均衡性转移支付测算的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确定,作为中央财政分配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的调节系数。

第八条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公式法分配。计算公式如下:

公式中,经核定的该地区年度征收(收购)面积是指该地区当年计划征收(收购)面积,减去上年度未完成的计划征收(收购)面积,加上上年度超计划完成的征收(收购)面积;经核定的该地区年度征收(收购)户数是指该地区当年计划征收(收购)户数,减去上年度未完成的计划征收(收购)户数,加上上年度超计划完成的征收(收购)户数。上述有关计划征收(收购)面积和户数的完成情况,以是否签订征收补偿(收购)协议或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为准。

第九条各地区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城市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各市、县申报资料,并于每年2月28日之前向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提交下列资料:

(一)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本地区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及本年度改造计划,各市、县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和本年度改造计划;规划计划和列入规划计划的项目发生变更的,以市县政府出具的文件为准。

(二)加盖部门印章的本办法附表1、附表2。

(三)上年度各市、县的城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收购)方案,以及签订的征收补偿(收购)协议和补偿决定复印件。

(四)省级财政部门、城市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对市、县申报材料审核情况的说明。

(五)与审核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专员办应对地方报送的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确保实地抽查审核比例不少于3个地级市(含省直管县),抽查城市棚户区改造数据比例不低于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数据的20%。重点核查征收补偿(收购)协议的签订、实施情况。抽查审核结果与报送数据相差较大的,应当及时将申报材料退回,要求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城市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核实数据后重新报送。对于未按规定时限向专员办报送审核资料、审核发现严重弄虚作假或重大违规等问题,应及时向财政部报告。专员办审核工作结束后,应于3月31日前将审核意见表(附表3)报送财政部,并于4月30日前上报审核总结报告。

第十一条每年3月31日之前,各地区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城市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将专员办审核认定后的附表1、附表2和相关文字说明,分别报送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未附专员办审核意见的,不予受理。对于未按规定时间报送有关资料的地区,视同不申请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处理。

第三章资金的拨付和使用。

第十二条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对各地区报送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核汇总后,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将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分配下达各地区省级财政部门。

根据各地区城市棚户区改造任务完成情况、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是否按时向专员办报送审核资料、上报数据是否及时准确等因素,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在下一年度分配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时采取适当的奖惩措施,适当增加或减少相关地区的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各地区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中央财政下达的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数额后,应当参照中央财政的分配方案,于每年5月31日前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一次下达已经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市、县财政部门,并将下达文件同时抄送专员办。

市、县财政部门收到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后,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尽快将资金分解或明确到具体建设项目并报上级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各地区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对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城市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城市棚改补助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各地区要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进度及时下达预算并拨付资金,保障预算执行进度,确保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需要。对于年底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结余较多的地区,中央财政将酌情减少安排该地区下一年度补助资金数额。

第十七条市、县财政部门安排使用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21类“住房保障支出”01款“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03项“棚户区改造”支出科目。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专员办应当对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申报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分配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确保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各地区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地区城市棚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发生挤占、挪用等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违规虚报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申请数据问题严重的,在全国范围内通报,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采取虚报、多报等方式骗取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或者不按规定分配使用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的,由财政部收回已安排的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或者扣减下一年度该地区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中央财政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的分配、拨付、使用、管理以及相关资料申报与审核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如遇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分配时可以适当向受灾地区倾斜。

第二十三条各地区省级财政部门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会同同级城市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xx〕46号)同时废止。

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项目资金管理,规范项目资金运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局《资金管理办法》及《预算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集中管理、统一使用、以收定支、加快周转、开源节流、提高效益。

第三条项目资金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即项目工程款回收后全额转入公司(本办法均指公司或分公司)帐户,项目各项支出由公司按计划统一支付,零星支出实行定额备用金制度。对远离公司所在地单独开设银行帐户的项目,则由公司根据审定的资金需用计划划拨给项目,由项目按计划支付。

第四条各级财务部门是本单位项目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本单位项目资金回收及使用的日常工作,向本单位负责人负责,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五条项目经理部是项目资金管理的直接责任单位,负责项目工程款回收与项目资金收支计划的编制。

(一)项目经理是项目工程款回收第一责任人,领导和管理项目资金工作,对项目资金回收、合理使用负责。

(二)项目内业技术员(或预算员、统计员)负责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完成对业主报量及工程进度款的申报,并催促业主在规定时间内审定,为项目回收工程款提供可靠依据。

(三)项目预算员负责编制和办理工程预结算、索赔、变更及签证等工作,协助项目内业技术员办理每月工程进度款和向业主报量的核对工作。

(四)项目成本员负责按月编制资金收支计划,并办理收取工程款相关手续。

第六条公司预算部门应及时解决涉及工程合同条款的争议问题,协助项目办理工程预结算、索赔、变更签证、工程进度款申报工作。

第七条公司财务部门应及时收集了解业主资金动态信息,提供业主欠款有关数据,协助项目收取工程款,并平衡审定项目资金收支计划。

第三章银行帐户管理。

第八条为实现项目资金集中管理,各单位应加快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异地零距离资金管理,减少银行开户个数,避免资金沉淀,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九条银行帐户实行集中管理。项目原则上不得开设银行帐户,远离公司所在地300公里以上或因特殊原因确需单独开户的项目,应报公司批准,并定期向公司报告帐户使用情况。

第十条对开设银行帐户的项目,其帐户由公司统一管理,并委托项目进行日常管理工作,严禁将银行帐户出租、出借。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对项目银行帐户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一条银行帐户预留印鉴实行分开保管制。单位财务专用章由财务部门负责人保管,人名章由本人或被授权委托人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十二条项目单独开设的银行帐户,工程竣工后必须及时予以注销,预留银行印鉴章交公司财务部门统一保管。

第四章工程款回收管理。

第十三条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工程投标及合同评审程序,慎重承接垫资工程。确需垫资的应认真贯彻执行中建三财字[2002]123号《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工程款回收的原则:全面深入了解合同条款,加强与业主的联络,及时取得业主资金信息,采取合法手段,及时回收各种款项。

第十五条各单位应成立回收工程款及清欠小组,负责工程款及清欠日常工作,明确目标、方法,并落实到人。

第十六条在施工程项目,如业主不能及时支付工程款超过一个月(合同有规定的按合同),原则上应报公司经理批准停止施工,并办理相关索赔签证手续。

第十七条项目月度奖金(或管理人员岗薪)发放应与工程款回收情况挂钩。原则上,项目累计工程款回收率(累计工程款回收率=累计实收工程款/按合同计算可收工程款×100%)高于90%时,项目月度奖金可如数发放;项目累计工程款回收率在70%-90%之间时,按同等比例发放当月奖金,回收率达到要求标准时,再行补发;项目累计工程款回收率低于70%时,项目月度奖金暂停发放,待达到要求标准时补发。如确因承诺垫资等原因,而非项目自身管理原因造成不能及时回收工程款,经公司经理批准后奖金可适当予以发放。

第十八条原则上项目兑现前必须收齐合同规定的全部款项,否则不予兑现。如确因承诺垫资及业主因素(如业主安排的付款时间较长)等原因,而非项目自身管理原因造成不能及时回收工程款,经公司经理批准后可予部分兑现,但总体上应从严掌握。

第十九条项目资金使用原则:计划管理、以收定支、控制使用。

第二十条项目应于月底前填报下月《项目资金收支计划》报公司财务部门,由公司审核汇总后编制公司总的资金收支计划,经公司经理批准后执行。项目各项开支由公司统一支付。远离公司所在地单独开设银行帐户的项目由公司根据审定的《资金收支计划》将款项划拨项目,由项目按计划支付。

第二十一条项目各项开支由公司统一支付,项目日常零星开支实行定额备用金制度(远离分公司所在地单独开设银行帐户的除外)。定额备用金标准:大型及特大型项目30000元,中小型项目10000元。定额备用金由项目成本员于项目开工前向分公司借取,主要用于项目零星、急用的日常支出,项目成本员应汇总整理有关票据及时向分公司财务科报销。项目完工后,项目成本员应及时交回所借备用金。

第二十二条项目应加强物资采购计划管理,限量采购,避免存货积压、浪费。

第二十三条项目应建立健全分包工程结算台帐,核实计算分包单位完成工作量及质量安全等情况,协助公司办理有关分包工程付款审批程序。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应定期检查项目资金收支管理情况,特别是对单独开设银行帐户的项目应加强检查、监督,发现违反资金管理规定的应严肃处理,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项目资金分析是项目经济活动分析的重要内容。项目应于每月经济活动分析会时进行分析,通过对收支情况分析,及时发现项目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便及时采取措施,管好用好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局所有新建、扩建和改建等施工项目,自20__年10月12日起开始施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局财务部负责解释。

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和加强学校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强化财务监控机制,保证专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促进学校教学和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适应我校校级财政预算资金在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分类核定和管理的需要,完善我校专项经费的管理制度,促进专项预算资金资助项目的顺利实施,更好地完成项目任务,充分发挥专项经费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做到专项经费总额公开、申请公开、执行公开、完成结果公开,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经费。

校级财政预算的专项经费分为校部专项经费和部门专项经费。校部专项经费由校级领导直接批准、监督和验收考核。部门专项经费分为部门自用专项经费和部门二次分配专项经费。部门自用专项经费是指由有关职能部门直接使用、管理,不进行二次分配的专项经费;部门二次分配专项经费是指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根据预算核定资金用途进行二次分配,并主持经费资助项目的申报、立项、控制和验收等项目管理工作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校级财政预算中各个专项经费项目的管理工作。

部门从校财政预算以外自筹经费的专项经费项目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校部专项经费主管校级领导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主管校部专项经费资助项目的申报、立项资助、中期检查及成果验收;

2.审批主管校部专项经费资助项目;

3.直接确定主管的校部专项经费重点资助项目。

第五条部门专项经费主管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1.向校级财政预算申请专项经费;

2.组织主管的部门专项经费资助项目的申报、立项资助、中期检查及成果验收;

3.审批主管部门专项经费资助项目;

4.在必要的情况下,起草相关专项经费项目管理办法,报校部批准。

第六条财务处的主要职责是:

2.负责直接下达校部专项经费预算数,并向主管部门下达各类部门专项经费预算总数;

3.督促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进行专项经费的项目管理;

4.审核主管部门二次分配方案并向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下达项目预算;

5.审核各个专项项目支出是否符合项目任务要求;

6.协助和督促主管部门编制各部门专项经费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7.编制全校专项经费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第七条其他部门承担的相应职责:

1.审计处负责对专项经费支出情况的审计工作;

2.其他部门按照各自分工职能,承担专项经费的相应使用和管理责任。

第八条项目管理。

部门自用专项经费应该按照规定执行验收、审计和报告等管理程序。

主管部门对部门二次分配专项经费必须实施申报、立项、检查、验收等项目管理程序。

对于经费较大、项目数量较多的专项经费,主管部门应编制相应的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九条项目的申报。

各职能部门应组织好本部门的项目申报工作。申报专项经费项目时,应向主管校领导提出书面申请,由主管校领导根据当年分配的“二级预算”资金额度进行审批。

经费申请报告书应符合财政部财预00113号文《关于印发申请经费报告格式的通知》的精神,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增删。

申请报告中项目目标要明确,符合学校的发展规划,并有创新性。

申请经费预算要有合理的依据。

第十条项目的审批与立项。

对于经费较大、项目数量较多的专项经费,主管部门应成立专家组,负责评审经费申请报告书的可行性和经费需求,在需要的情况下,专家组可以组织答辩,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方可立项。

项目立项后,主管部门应编制该专项经费立项审批表,注明项目名称、负责人、时间进度、核定经费、核定人员经费等内容(见附件一),由主管部门负责人和专家组组长签署。

第十一条项目经费的下拨。

主管部门应向财务处报送一份专项经费立项审批表,作为下拨经费的正式通知。一般情况下,主管部门不得留有机动费用。主管部门如确实需要机动费用,需事先在申请部门专项经费时予以说明,如获批准,财务处在下达部门专项经费任务书中予以明确。

财务处将根据专项经费审批表的要求,向每个项目下达专项经费预算通知(附件二),并下拨经费。一般情况下,按项目进度分期拨款。项目未完工前,应预留部分经费,待项目验收结项时,再结算拨付。

专项经费原则上不开支人员经费,确需开支部分人员经费的,应预先据实申请。各个专项经费资助项目中若含有直接发放给项目执行人员的人员经费,必须在专项经费审批表中预先核定,报财务处同意。专项建设项目完成验收前,人员经费的使用原则上不得超过该项目所批准人员经费的60%。

第十二条经费的使用控制。

部门专项经费获校部批准后方可执行。专项项目经费必须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设备购置类项目必须保证用于硬件设备。

项目立项后,若改变用途,需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校领导签字同意后,报财务处备案。

购置设备及修建项目等大额支付款项,需经审计处审核通过后,书面通知财务处,方可付款。

项目负责人在主管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可按规定自主使用项目经费。

第十三条项目执行过程管理。

1.建立校内项目责任制。

重点项目要实行二级管理,主管部门要成立专门的项目管理领导小组,明确项目负责人。

2.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为便于项目的执行与管理,主管部门应建立一套完善的项目管理体系,制订切实可行的检查和考核制度,并报学校及财务处备案。

3.建立财务追踪制度。

为了及时了解项目的进展情况,分析经费的使用效益,财务处应主动与有关单位沟通,各部门应给予积极配合,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按期完成项目。

第十四条项目的验收和评估。

主管部门应组织专家组对完成的项目及时进行评估和验收。同时,应做好项目成果的整理、宣传和推广。验收报告(参考样式见附件三)也应交财务处备案,以便下一年度项目的立项与管理。

专项经费使用期限为经费下达至结项的一年内,逾期将冻结其经费的使用,对确需支付的经费,待项目验收后方可办理。专项经费结余原则上由校部收回。

第四章其他规定。

校部专项经费原则上应在校级财政预算中直接下达。

校部专项经费如需二次分配,应比照部门专项经费的管理,由主管校级领导组织立项等管理工作,也可以委托某个职能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制度管理。立项审批表由主管校级领导签署,并转送财务处一份,以下达经费。

第十七条其他。

本办法由校财务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学校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范文

为切实规范专项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高效运行,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专项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项使用”。

二、资金的拨付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执行项目资金批准的使用计划和项目批复资料,不准擅自调项、扩项、缩项,更不准拆借、挪用、挤占和随意扣压;资金拨付动向,按不同专项资金的要求执行,不准任意改变;特殊状况,务必请示。

三、严格专项资金初审、审核、审核制度,不准缺项和越程序办理手续,各类专项资金审批程序,以该专项资金审批表所列资料和文件要求为准。

四、专项资金报账拨付要附真实、有效、合法的凭证。

五、加强审计监督,实行单项工程决算审计,整体项目验收审计,年度资金收支审计。

六、对专项资金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查,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要全程参与项目验收和采购项目接交。

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为提高专项资金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财务管理,统一报销程序及规定,根据有观规定,结合林业局管理部门的监督情况,特制定玫瑰繁育栽培技术示范推广项目的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一)建立会计核算制度,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不设置帐外帐和小金库。

(二)建立专项资金审批程序和财务使用制度,资金使用情况符合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

(三)资金使用管理部门和个人财务人员应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保证项目资金的及时到位,须执行报帐制的,从其规定及明进行报账。

(四)项目资金按项目使用进度进行申报,项目资金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严格控制项目资金的支出范围,杜绝不符合规定的支出,随时接受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审计,做到专款专用。

(五)报销用的发票保证合法。

(六)该项目所有的支出有单位负责人亲自审批,林业部门领导监督项目的执行情况。

(七)严格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挪用、占用、套用项目资金。项目资金实行专帐核算、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八)我单位严格按照《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规定,设置独立指定专人负责的财务会计工作行为,严禁白条入账,严禁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

(九)承诺配套资金需要明确使用,林业局领导整个资金使情况进行督查。

学校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范文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项目建设顺利实施,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相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学校管理和使用的各类有专门用途的资金,来源于上级财政和有关部门拨款、企业投入、学校配套资金和学校预算安排的资金。主要包括:教学、科研、学科建设、人才引进、师资培训、专项设备购置、学校基础设施改造和修缮等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统筹规划、依规设立、规范管理、专款专用、权责明晰、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学校各类专项资金实行归口职能部门管理。专项资金归口管理部门牵头建立相应的专项资金领导小组,负责其管理职责范围内的专项资金管理,包括项目库建设、项目预算编制及申报、项目执行过程的监督。

第五条专项资金归口管理部门要建立三年滚动项目库,完善项目储备和项目库管理,按照轻重缓急做好项目排序工作,统筹优化年度间项目预算安排。按照科学化、合理化、精细化要求管理,每年7-8月份组织相关单位按照学校预算编制工作的统一部署编报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和专项资金政府采购计划。

第六条专项资金归口管理部门要组织专项执行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按规定时间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评审、预算申报、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前期准备工作,科学编制用款计划,确保每年预算下达后,能够及时组织实施。

第七条专项资金归口管理部门应及时梳理、检查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掌握执行进度情况,应主动与专项执行单位、专项负责人加强沟通协调,对于尚未实施或实施进度缓慢的,要督促其加快专项实施。

第八条专项资金执行单位应建立由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组成的专项资金管理小组,制定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审批程序等。专项资金管理实行项目责任人负责制,每笔开支须由项目负责人、经办人、验收人签字,按照专项支出范围、额度、进度和学校相关财务规定,办理报账手续,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资金。

第九条专项资金由项目执行单位或项目负责人提出详细的经费预算报告,经学校批准后,学校财务对安排的专项资金实行指标控制、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相互占用或挪用。

第十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国家和省级部门有统一规定的,管理办法从其规定;学校有管理办法的,按现行办法执行;无明确规定的,由有关归口管理职能部门会同财务处制定管理办法,切实保证资金的使用效果。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根据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由学校列入年度财务收支预算,按照学校批准的经费预算直接用于计划专项的材料费、设备费、修缮费、人工费、人才培养与引进费用、设计规划费等;财政拨款专项、学校配套资金不得开支“三公经费”以及政策规定不得开支的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额度、进度,原则上不得调整或变更,特殊情况应提出变更报告,根据专项管理权限和原则,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购置固定资产,属于招标范围的,必须根据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按规定通过招投标或集中采购方式执行。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建账建卡,按固定资产管理的要求,办理验收手续,统一管理,合理使用。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根据项目计划的进度需要跨年度使用的,可将指标结转下年度使用,但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项目完成后,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将项目执行情况及时进行总结,以书面形式上报学校及有关部门,严禁项目结束后不及时进行财务结算,长期挂账报销费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按财政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其他结余资金有相关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无相关规定的收归学校统筹使用。归口管理部门、项目执行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合理性、真实性和绩效负责。

第十六条规定时间未使用完的省级专项资金,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学校将按照省级财政收回和扣减学校的年度拨款数相应扣减项目单位下年经费指标。

第十七条按照职责明晰、权责匹配、全程监督、失责追究的原则,明确专项资金安排使用主体责任及监管责任。财务处对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审核拨付、会计核算负责。专项资金归口管理部门对专项资金的设立申请、资金分配、绩效评价、项目监管和信息公开负责。专项资金执行单位对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负责。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负责。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制度

为严肃财经纪律,进一步规范盱眙县水务局水利专项资金管理,为提高专项资金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财务管理,统一报销程序及规定,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局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水利专项资金的`申报制度

(一)水利专项资金由水务局业务部门负责申报。

(二)水利专项资金申报文件必须真实、科学和完整,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局有关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再行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四)申报部门以正式文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随时跟踪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情况。

第二条水利专项资金的使用制度

(一)建立会计核算制度。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严禁套取项目资金,严禁公款私存,设置帐外帐和“小金库”。

(二)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对项目工程及所需的主要物质和设备,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规定,进行公开招标和集中采购。

(三)水务局防汛专项资金一律由局长一支笔审批,要求实行县级报帐制度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填报资金申请表,经水务局业务部门审核后,报送财政审批由财政下拔项目建设单位。建立健全项目资金审查审批程序和财务制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

第三条水利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制度

(一)公示制度。对于水利工程项目专项资金,工程实施前项目单位主动向社会公示项目建设内容、资金情况。

(二)定期报告制度。各项目实施部门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三)检查验收制度。杜绝在项目执行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的现象,随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检查;项目完工后,主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的质量、财务等情况进行验收工作。

(四)审计制度。为防止发生违反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的行为,上级补助5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竣工后需由有资质的审计单位对工程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四条水利专项资金财务支出制度

(一)项目承担部门或个人和财务人员应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保证项目资金的及时到位,项目资金需要执行县级报账制的,必须及时进行报账。

(二)工程资金应按工程进度进行拔付,对没有开工或进度缓慢的项目将适当调整取消补助款。

(三)项目资金使用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严格控制项目资金的支出范围,杜绝不符合规定支出,随时接受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审计,做到专款专用。

(四)报销用的发票必是合法的票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票据,一概不予报销。

购买各种物品、材料的发票,必须有购货单位全称、品名、数量、单价和金额,有收款单位财务章。否则财务有权拒绝报销。有详见清单字样的发票应附清单。

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手续完备的验收证明。需入库的物资,必须填写出入库验收单,由实物保管人员按计划或合同验收后,在验收单上填写实收数额并签章。不需入库的物资,除经办人在凭证上签章外,必须交给实物保管人员或使用人员进行验收,并在凭证上签章。

(五)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或个人的收款证明以及签字,有审批人签字,并有付款的依据。报销用的发票必须按局财务规定办理:经手人签字,证明人签字证明,财务审核后报局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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