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国家秘密法心得(汇总18篇)

时间:2023-11-09 20:33:04 作者:念青松 2023年国家秘密法心得(汇总18篇)

通过写心得体会,我们能够深入思考并从中获得更多启示。【示例文本六】在实习期间,我锻炼了自己的沟通能力和人际关系处理能力,同时也学会了更好地管理时间和资源。

是国家秘密心得体会

国家秘密是指对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国家运行机密内容的保密信息。在每个国家,国家秘密都是需要严格保护的,因为它关系到国家的安全稳定和利益。作为一名普通公民,了解和遵守国家秘密的重要性是我们应尽的责任。在这篇文章中,我要从保守国家秘密的意义、守口如瓶的重要性、国家安全意识的培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自身责任感等方面,分享一些我的心得体会。

首先,保守国家秘密的意义是不可忽视的。国家秘密是国家的核心机密,涉及国家重要利益和安全。泄露国家秘密将对国家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甚至引发严重后果。作为公民,我们有责任保护国家的利益和安全,严守国家秘密,不自觉地成为国家安全的守护者。只有保守国家秘密,才能确保国家的和平稳定,确保国家的利益不受到威胁。

其次,守口如瓶是保守国家秘密的基础。国家秘密的保密工作要求各级工作人员不得随意透露相关信息,尤其是涉及机密的内容。要想守口如瓶,首先要具备保密意识,时刻提醒自己对待机密信息的严肃性。其次,要遵循相应的保密规定,确保自己不会因为疏忽或违规行为而泄露秘密。最后,要加强自我约束和自律,不以物质或其他利益诱惑为借口,坚决保守秘密。

第三,培养国家安全意识是守护国家秘密的内在要求。国家安全意识是一种自觉的反映,是个人的一种责任和担当。只有培养国家安全意识,我们才能更好地理解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重要性,并主动维护相关利益。如何培养国家安全意识呢?首先,要加强对国家安全的学习和了解,提高自己的政治水平和敏感性,时刻紧跟国家的政治动态。其次,要时刻保持警觉,不受不法分子的影响和利用。最后,要勇于举报违法行为,及时向相关机构汇报可疑的情况,共同维护国家安全。

第四,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是保守国家秘密的明确要求。保守国家秘密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但如何保守国家秘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是需要明确规定的。在我国,有关国家秘密的法律法规是相当完善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作为公民,我们必须要依法履行相关义务,并时刻把遵守法律法规作为自己的底线。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维护国家秘密,保持国家安全稳定。

最后,保护国家秘密也是我们个人的责任。国家秘密的保护是每个公民的基本义务,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保护国家的利益和安全,才能共同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只有每个公民自觉履行自己的责任,共同守护国家秘密,才能确保国家的长治久安,实现国家的繁荣发展。因此,保守国家秘密不仅是一种义务,更是我们应尽的责任。

总之,保守国家秘密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也是国家安全的基石。通过了解保守国家秘密的意义、守口如瓶的重要性、国家安全意识的培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自身责任感等方面,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履行自己的责任,共同守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只有每个公民都认识到自己的责任,我们才能共同构建一个安全稳定、繁荣发展的国家。

观看国家秘密心得体会

近年来,随着电影行业的不断发展壮大,各类电影都吸引了大批观众的目光。其中,具有特殊题材的电影总能给人留下深刻的印象,而电影《国家秘密》正是其中的佼佼者。以其引人入胜的剧情、精彩的演技和深入研究的题材,这部电影在观影过程中给我留下了深刻的体会。

首先,电影《国家秘密》通过精心构建的剧情吸引了我的注意。故事围绕着一位年轻的保安人员展开,他意外卷入了一场涉及国家安全的事件。从最初的迷茫和不解,到逐渐揭开真相,我在观影过程中感受到了剧情的扣人心弦。每一个转折都让我不禁紧张地屏住呼吸,希望主人公能够顺利渡过危机。这种影片强烈的节奏感和紧张氛围让我对电影的剧情深深着迷。

其次,电影中的演技让我感到震撼。主演们的精湛表演给我带来了很大的触动。尤其是男主角,他生动地演绎了一个普通人逐渐成长、披荆斩棘的过程,让我仿佛亲眼目睹了一个普通人变得强大并敢于面对困境的历程。他的演技真实而细腻,让我在观影过程中能够更好地融入到剧情中,感同身受。同时,配角们的出色演绎也为电影增添了亮点,让整个剧情更加生动。

除了剧情和演技,电影还对国家秘密这一题材进行了深入研究,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电影将国家秘密这一复杂而神秘的领域展现在观众面前,引发了我对这个课题的思考。在电影中,国家秘密被揭示,涉及到国家安全和个人命运,让我意识到国家秘密对于国家和个人来说都具有重要意义。同时,电影也提醒我国家秘密的保护和涉密人员的责任,以及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有正确的秘密观念。

最后,观看《国家秘密》让我重新审视了自己的价值观和生活态度。电影中主人公为了真相勇敢面对了种种困难,让我意识到真理和勇气是多么重要。我被电影中的主人公所激励,不再将自己的生活局限于舒适区,而是更加勇敢地去追寻自己的梦想和真理。电影中展现的艰难和意志力也启示我要坚持努力,不退缩,勇敢面对生活中的困难和挑战。

总的来说,观看电影《国家秘密》给我留下了深刻的体会。通过精心构建的剧情、精彩的演技、独特的题材和引人深思的内涵,这部电影让我领略到了电影作为一种艺术形式的魅力。它不仅带给了我欢乐和娱乐,更让我重新审视自己的生活态度和价值观。在未来的生活中,我希望能够继续欣赏和思考这样具有深层次内涵的电影,从中汲取力量并成长。

守护好国家秘密心得体会

国家秘密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保守好国家秘密事关国家的安全和发展。作为一名公民,我认为守护好国家秘密是每个人的义务和责任。近年来,我在工作和生活中,有幸接触了一些国家秘密工作,并从中得到了一些心得体会。下面我将围绕“守护好国家秘密”的主题,总结我所感悟到的内容。

首先,守护好国家秘密需要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国家秘密涉及国家重要利益和安全,任何一个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都可能造成严重的后果,对国家和人民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我们身为公民,应该时刻保持对国家安全的高度警觉,时刻铭记自己的责任。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生活中,我们要时刻保持严守秘密的意识,不泄露任何国家秘密,更不能随意传播谣言和虚假信息,严防被他人蛊惑和利用。

其次,守护好国家秘密需要坚定的信念。在处理国家秘密时,必须始终以国家利益为重,不能为个人私利而背离原则。我们要时刻保持对党和政府的忠诚,更要以实际行动维护国家的统一和稳定。只有坚定的信仰才能让我们远离诱惑和欺压,才能让我们抵御任何可能影响处理国家秘密的不良思想和行为。

再次,守护好国家秘密需要严明的纪律约束。在国家秘密保密工作中,纪律是关键。任何一名工作人员都必须牢记国家秘密保密法规,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严守保密准则。要始终保持密级意识,加强信息安全防御意识。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要严格控制和管理国家秘密的存储、传递和使用,防范任何泄密风险,做好密级文件的巡视检查工作,健全秘密许可制度和安全检查机制,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可靠。

此外,守护好国家秘密需要不断加强自身素质的提升。为了更好地从事国家秘密保密工作,我们需要不断学习和研究相关知识,提高保密意识和业务水平。只有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才能更好地履职尽责,更好地保护国家秘密。同时,我们也要加强与部门和单位的密切合作,加强信息共享和协作,形成一个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相互监督的秘密保密工作网络。

最后,每个人都应以身作则,从身边小事做起,守护好国家秘密。只有每个公民都能自觉遵守国家秘密法规,保守好国家秘密,才能形成整个社会的保密氛围。我们要充分认识到保守好国家秘密的重要意义,不仅是尊重人民群众的权益,保障国家正常运转,更是维护世界和平与稳定的重要环节。

总之,守护好国家秘密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也是国家安全的必备要求。作为公民,我们要始终坚守信念,时刻保持责任心,在工作和生活中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忘初心,以实际行动致力于守护好国家秘密。只有通过每个人的努力,才能确保国家的安全与稳定,推动国家的发展进步。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守护国家秘密,共同为祖国的繁荣和富强贡献自己的力量!

观看国家秘密心得体会

《观看国家秘密》是一部由某著名导演执导的政治悬疑片,讲述了一个普通人被卷入政府阴谋中的故事。作为一个对政治题材不太了解,但对悬疑片情有独钟的观众,我对该片充满好奇心。正是对这样一个影片的期待,我来到了电影院,准备领略其中的秘密和惊喜。

第二段:影片引起的思考和感受。

在观看《观看国家秘密》的过程中,我的思绪时而紧张,时而激动。影片通过扣人心弦的剧情和精彩的演技,将我完全吸引到了剧情之中。每一个细节和线索都让我思考:政府到底隐藏了什么秘密?主人公会如何脱身?他们之间的关系是怎样发展的?通过这样的思考,我对政府的权力和隐蔽的运作产生了深思。同时,该片也唤起了我对于人性的思考,让我反思自己在面临困境时的选择和行为。当主人公面对巨大压力时,他选择了勇敢面对,这让我感到钦佩并思索自己是否能做出同样的选择。

第三段:从片中的质疑到现实生活中的思考。

虽然《观看国家秘密》是一部商业影片,但其中所涉及到的社会现象和问题不禁让我反思和思考。在影片中,政府为了保护权力和利益而不惜一切代价隐瞒真相,这让我联想到现实生活中的政府是否也会存在类似的问题。当权力被放大和滥用时,人们的利益和生命往往会受到损害。作为一个公民,我们应该保持关注和批判精神,主动追求真相和公正。同时,影片中的主人公和不法分子进行斗争的过程也让我联想到社会中的正义与邪恶之间的斗争。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也要勇敢地去面对各种困境和不公,为正义而奋斗。

第四段:对于影片的赞赏和反思。

《观看国家秘密》不仅在剧情上引人入胜,更给观众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导演巧妙地利用悬疑和心理推理的手法,将政治与人性相结合,让观众在观影过程中充满紧张与期待。影片中的演技也令人称赞,每一个角色都饰演得淋漓尽致,让人深入地陷入到剧情之中。然而,影片也有一些不足之处。有时候剧情过于复杂,导致观众难以捕捉到主线,有时对于政治背景和角色关系的解释也显得不够充分。这让我反思,电影作为一种传达思想和艺术的媒介,如何更好地向观众传递信息,需要导演反思和改进。

第五段:影片对于观众的启示和影响。

《观看国家秘密》虽然是一部商业影片,但其中所揭示的政府权力和人性弱点对观众产生了积极的启示。观影过程中,我意识到作为一个公民,我有责任去了解政府的运作和权力的滥用。同时,片中的主人公也给了我勇敢面对困境和选择的意志。作为观众,我被这部影片的魅力所吸引,从而对自身的责任和行为产生了深刻的思考和反思。我希望能够把观影过程中的思考应用到现实生活中,成为一个更加有责任感和正义感的公民。

守护好国家秘密心得体会

国家秘密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守护好国家秘密事关国家的稳定和发展。作为一个普通公民,我也应该对守护好国家秘密负起责任。在日常生活中,我从多个方面努力守护好国家秘密。以下是我的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我始终保持居民的身份意识,增强对国家秘密的敬畏之心。国家秘密不仅仅是政府的机密文件,也包括国家战略、军事部署、经济发展等各个方面。我明白国家秘密的保密性对于国家的安全至关重要,所以我要始终意识到自己是国家的一员,保持对国家秘密的敬畏之心。在谈话中,我会避免随意透露可能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更不会将这些信息泄露给他人。同时,我也会认真学习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在自己的工作与生活中严格遵守国家秘密的保密规定,做到对国家秘密的绝对保密。

其次,我坚持加强自身的保密意识和能力。保护国家秘密不仅仅是一种责任,也是一项技能。只有具备一定的保密能力,才能更好地守护国家秘密。我通过自主学习,了解国家秘密保护的相关知识,学习保密技术和方法。我注重加强自己的信息安全意识,合理使用各种通讯工具和社交媒体,避免在互联网上泄露可能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我也积极主动地参加各种保密培训和演练,提升保密意识、技能和防范能力。只有不断加强自身的保密意识和能力,才能更好地履行对国家的保密责任。

第三,我认真配合和支持国家的保密工作。保密工作需要社会的广泛参与与支持,作为一个公民,我应该积极配合国家的保密工作。在工作中,我始终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主动向单位报告可能涉及国家秘密的情况,积极参与单位的保密工作与培训,为单位的保密工作做出自己的贡献。在社会生活中,我也积极宣传国家保密政策和法律法规,增强公众对国家秘密的认识和保密意识。作为一个公民,我们每个人都要做到言行一致,以自己的实际行动来支持国家的保密工作。

第四,我坚持保持良好的家庭教育和社会环境。保护国家秘密事关国家的稳定和发展,也事关社会的和谐与安全。良好的家庭教育是培养下一代保护国家秘密意识的重要环节。我尽力在家庭中为子女注入正确的保密观念,教育他们尊重国家秘密,不泄露可能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同时,我也注重自己的社交圈子,选择和交往一些有高度保密意识的朋友和同事。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中,我能更好地守护好国家秘密,也能更好地引导他人。

综上所述,作为普通公民,我通过增强对国家秘密的敬畏之心,加强自身保密意识和能力,配合和支持国家的保密工作,保持良好的家庭教育和社会环境,努力守护好国家秘密。守护好国家秘密是我们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也是我们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只有把个人的努力和行动付诸于实践,才能真正做好守护好国家秘密的工作,为国家的繁荣发展做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保密秘密法心得体会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隐私权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保密秘密法在维护个人隐私和保护国家安全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作为一名普通公民,我在学习和实施保密秘密法的过程中,深刻体会到了保密秘密法对我们生活的重要性和影响。在此,我愿意分享我的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保密秘密法的实施对个人隐私的保护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我们每个人的生活中,难免会有一些私密的事情需要保密,比如家庭隐私、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等。保密秘密法的出台,明确了对这些隐私信息的保护措施和法律责任。无论是在家庭中,还是在公司和社会中,都需要我们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例如,在家庭中,夫妻之间可以分享一些私密的家庭事务,但需要明确告知对方不得对外泄露;在公司中,员工要注意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如客户信息、产品技术等。个人隐私的保护,除了靠法律的制约,更需要我们自觉遵守,以维护自身的权益和尊严。

其次,保密秘密法的实施也对国家安全产生了积极的影响。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信息交流变得更加便捷,但与此同时,信息泄露的风险也随之增加。保密秘密法的出台,针对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进行了保护,维护了国家的核心利益和安全。作为公民,我们要提高安全意识,不泄露国家机密和涉密信息。尊重国家的秘密,有助于维护国家的稳定和发展,也是我们作为公民应尽的责任。

再次,保密秘密法的执行需要加强宣传和培训,提高全社会对保密秘密法的认知和理解。当前,保密秘密法在社会中的宣传和培训工作还有待加强。许多人对保密秘密法的了解仅限于表面,没有深入理解和实践。因此,需要政府、学校等各个方面共同努力,加大对保密秘密法的宣传力度,提高公民的保密意识。通过开展相关培训课程和宣传活动,让更多的人了解到保密秘密法的重要性,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最后,保密秘密法的实施需要形成科学的制度和完善的法律体系。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重要工具,对于保密秘密法的实施也不例外。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保密秘密法的研究和改进,不断完善相应的法律体系和制度。同时,也需要建立起相应的监督机制,加强对保密秘密法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提高法律的执行力度和效果。

综上所述,保密秘密法的实施对我们的生活和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我们作为公民,要自觉遵守保密规定,尊重和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同时,也要提高安全意识,保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政府和社会各界应加强对保密秘密法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只有形成科学的制度和完善的法律体系,才能更好地保护个人隐私,维护国家安全,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秘密法心得体会

人生中无法避免的就是压力,无论是来自学业、工作还是人际关系,我们都会感受到它的存在。而面对压力,我们可以选择沉浸其中,也可以寻找一些方法来减轻它的影响。秘密法就是诸多方法中的一种,它能够激发我们内在的力量,帮助我们更好地面对挑战。

第二段:秘密法的简介。

秘密法是由美国心理学家RhondaByrne所著的一本畅销书《秘密》中提出的思想,它认为“吸引力法则”决定着我们的人生。秘密法的核心思想是:通过积极思考、感激、愿景和行动能够调动宇宙力量,吸引到一切美好的事物。秘密法不仅是一种理论,更是一种实践,能够帮助我们掌控自己的思维和情绪,摆脱消极的影响,创造自己想要的生活。

第三段:我的秘密法实践。

在实践秘密法的过程中,我首先学会了感激,每天尝试寻找自己所拥有的一切,不断感恩内心中平凡而珍贵的瞬间。感激让我更加自信,能够帮助我发现身边的美好,摆脱消极,从而面对挑战更加从容。其次是积极思考,把自己的目光放在明亮的未来上,在脑海里不停地构想自己想要的未来和生活状态。这种思考让我充满自信和活力,能够持之以恒地追求自己的梦想。最后是行动,把积极思考转换成实实在在的行动,坚持不懈地践行自己的计划。这个过程并不容易,需要极大的毅力和耐心,但只要坚持下去,一切都将变得可以实现。

第四段:秘密法的积极影响。

通过实践秘密法,我的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我不再焦虑和沮丧,转而充满自信和动力。我经历了许多性格上、情感上的蜕变,让自己保持愉悦和开放。我的生活更加充实多彩,我开始追求自己真正想要的生活模式和事业方向。在这个过程中,我也意识到,其实很多时候只是因为心理上的限制和负面情绪、思维习惯,才会感受到压力的存在。通过秘密法,我们可以学会管理自己的心理状态,改变自己的想法,从而期待更好层次的自己。

第五段:结尾。

总的来说,秘密法是一个很值得推崇的思想体系,它在不少人的生活中带来了不同寻常的改变,对于对抗压力的人生困境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必须说,秘密法不是一种神奇魔法,它需要更深层次的思考和努力的行动,它不能代替我们的自我奋斗或者实践,但只要我们学会正确运用秘密法,它能够帮助我们打破限制、破除压力,引导我们一步步向着更好的方向前行。让我们一起探索这种思想体系,发挥出我们自己的力量,生活的道路就会变得更加光彩照人。

保密秘密法心得体会

保密秘密法作为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法律法规,对于保护个人隐私和国家安全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在长期的学习和实践中,我深深体会到了保密秘密法的重要性,并从中得到了许多启示和体会。

首先,保密秘密法教会了我保护个人隐私的重要性。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个人隐私泄露的风险也随之增加。而个人隐私的泄露不仅仅是对个人的伤害,更可能对个人家庭和社会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保密秘密法明确规定了个人隐私的保护措施和法律责任,让我们了解到个人隐私保护的重要性,并激励我们主动采取措施保护自己的隐私。

其次,保密秘密法使我认识到国家安全的重要性。国家安全是一个国家最为基本的利益之一,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繁荣稳定和人民的幸福生活。保密秘密法规定了一系列与国家安全相关的法律制度和管理措施,加强了对敌对势力的防范和国家机密的保护。在实践中,我深刻领悟到了国家安全和个人安全得到保障,才能够使社会秩序稳定、人民安居乐业。

再次,保密秘密法教育了我法律的权威和约束力。法律是社会规范的体现,是国家统一治理的工具。保密秘密法作为一项法律法规,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和法律责任。在学习和实践中,我深感法律的支配是不可抗拒的,任何时候都不能以个人意志挑战法律底线。唯有将法律放在心中,并恪守法律规定,才能在法治社会中得到保障和尊重。

此外,保密秘密法也教给了我保守秘密和依法行事的原则。秘密是一种能够造福人类的力量,同时也是一种需要保守的责任。只有通过遵守法律法规和自律约束,才能更好地保守秘密。在学习保密秘密法的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了秘密保守的重要性和难度。只有在充分认知到秘密的价值,并清楚知晓密码是有风险的,才能真正做到保守秘密、规范操作、减少泄密的风险。

最后,保密秘密法给了我在工作中发挥专业优势的机会。根据保密秘密法的规定,国家和企事业单位都会设立专门的保密部门,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作为一名保密工作人员,我深感这是一份非常重要和充满责任的工作。在保密工作中,我可以发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国家和企事业单位保密信息的安全保障做出自己的贡献。

综上所述,通过学习保密秘密法,我深刻领悟到了保护个人隐私和国家安全的重要性,认识到法律的权威和约束力,明确了保守秘密和依法行事的原则,同时也意识到了自身在保密工作中发挥专业优势的机会。我将在今后的生活和工作中,始终遵守保密秘密法的要求,做一个更好的法律公民和保密工作人员,为维护个人和社会的安全稳定做出自己的贡献。

秘密法心得体会

作为一名法律从业者,在法律服务过程中,秘密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秘密法作为法律领域的一种分支,对于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在我从事法律工作的过程中,我深深感受到,掌握秘密法非常关键。在不断的应用和实践中,我有了一些心得体会,下面我将分享给大家。

第一段:了解秘密法的重要性和基本原则。

秘密法作为法律领域的重要分支,对于保护客户的隐私和商业机密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法律服务过程中,我们需要掌握秘密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以便为客户提供更加全面、专业的法律服务。

秘密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保密义务、接触和披露限制原则、有权人选择权原则等。我们需要牢记这些原则,严格遵守秘密法的规定,保证客户的隐私和商业机密不被泄露。

第二段:秘密的取得和保护。

在法律服务过程中,我们需要与客户、证人、对方当事人等多个方面接触,并取得相关信息和资料。这些信息和资料往往具有机密性和保密性,我们需要在秘密保护方面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

首先,我们需要尽可能地减少秘密信息的取得。对于不必要的信息和资料,我们应当避免收集,并告知客户有关机密信息的风险,并获得其明确同意。其次,在处理秘密信息的过程中,我们需要建立完善的保密机制,对接触和获取的秘密信息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并实施文件和信息安全管理措施,特别是对于涉及到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我们更应该采取专业严密的保护措施。

第三段:秘密的利用和披露。

在法律服务过程中,我们会利用秘密信息进行法律分析和解决问题。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需要遵守一系列规定和原则,以确保秘密信息得到恰当和适度的利用。

首先,我们应当准确把握秘密信息的范围和利用目的,明确合规性原则,防范利用信息为个人和组织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其次,如果必要,我们应当及时向客户和有权部门报告,以遵守相应的法律程序,并控制信息披露的范围和方式。

第四段:秘密的管理和维护。

秘密信息是客户的重要财产,我们有责任对其进行管理和维护。在法律服务过程中,我们需要建立秘密信息的统一管理系统,并对相关事项进行记录,以方便信息追溯,审计和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

秘密信息的管理和维护,需要遵循保密制度和标准,并建立相关的制度和流程,确保秘密信息的便于管理,能够顺利得到传播和使用,并严格披露制度,确保针对不当行为的应对与处理。

第五段:结合实践,不断提高秘密保护水平。

秘密法的实践操作和实践可以说是一个源源不断的循环,我们需要不断地提升自己的能力和水平,不断完善自己的能力和工作品质,不断优化和改善秘密的保护措施。同时我们也需要不断学习和研究新的法律规定,以适应时代的变化和客户的需求。

总结。

作为法律服务从业者,我们需要认识到秘密法对于法律服务的重要性和作用,并建立起科学的秘密保护机制。在实践过程中,我们需要不断总结、归纳、并且实践,积累经验,提升能力,以更好地服务于客户,并为维护公正,维护社会和谐,尽自己的最大努力。

保密国家秘密的心得体会

保密国家秘密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职责和义务。在生活和工作中,我们经常接触到与国家安全有关的信息,需要我们提高安全意识,切实保守国家机密。下文将从个人角度出发,谈谈我对保密国家秘密的心得体会和感悟。

第二段:保守秘密是一种责任和使命。

作为国家公民,保守秘密是我们的一种职责和使命。任何时候,我们必须时刻保持高度警觉,严格保守机密,严防泄露。特别是在工作中,我们要切实履行保密责任,对涉密信息进行有效管理和控制,保证信息的安全,保护国家安全,这是每个公民应有的责任和担当。

第三段:保密资料应妥善保管。

保密资料是关乎国家利益和安全的重要资料,必须严格保管。我们身处工作岗位,时刻面对着大量的机密信息和资料。在保管机密文件时,我们必须认真规范,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确保机密文件安全可靠。例如,要合理设置机密文档的权限,降低泄密风险,同时还要确保机密物品被存放在有安全控制系统的专用空间中,避免被未经授权的人员获取信息。

第四段:不轻信谣言和八卦。

任何时候,在接触机密信息时我们都必须谨慎对待,不作妄言、不信谣传。我们不应该盲目跟风,听信有关机密的八卦和谣言。在社交媒体和网络信息时代,谣言和虚假信息泛滥,这些信息对于国家安全极其危险。我们必须学会如何判断信息的真假,注重自我防范,避免被虚假信息所惑,保护国家安全和自身利益。

第五段:结语。

保密国家秘密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和责任,我们必须时刻保持高度警觉和自我约束,不断提高保密意识和水平,切实做好保密工作。只有每个人都以身作则,才能够全面提高保密工作的水平,切实维护国家安全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释义

第二条保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坚持保密工作与业务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任何机关、单位和公民都必须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保密教育、监督和检查,对各种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违法行为有权予以制止、举报和主动采取补救措施。

第四条对于为保守国家秘密作出显著成绩或者重要贡献的机关、单位和公民,由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管理职责。

第五条县以上人民政府保密工作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保密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保密工作制度。

(二)指导和监督国家秘密的密级及保密期限的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

(三)负责保密宣传教育和专职、兼职保密人员的培训工作;。

(五)组织开展保密防范技术设备的研制、推广和应用工作;。

(六)审查和监督对外提供国家秘密的工作;。

(八)承办上级保密工作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保密工作事项。

第六条各机关、单位应当设置保密组织,在上级主管部门和保密工作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管理本机关及所属系统、本单位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涉及国家秘密较多、保密工作任务较重的机关、单位,应当设立保密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保密人员,负责日常保密工作。

第八条各机关、单位的保密组织或者保密工作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健全保密制度;。

(二)对本机关及所属系统、本单位的保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三)依法组织实施国家秘密的密级及保密期限的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

(五)负责对外交流与合作中程序性保密工作;。

(六)向主管部门和当地保密工作部门报告保密工作情况,及时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保密行政执法检查由各级保密工作部门组织开展,各机关、单位和公民应当予以协助、配合和支持。

第十条各级保密工作部门的业务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三章密级和保密期限的确定、变更和解除。

第十一条凡产生国家秘密事项的机关、单位,应当依照国家保密局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和国家保密局制定的《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并在秘密载体规定位置上予以标明。

第十二条各机关、单位应当向有关人员宣传确定、变更、解除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的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工作人员应当熟悉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并掌握密级和保密期限的确定。变更和解除的具体办理程序。

第十三条确定、变更、解除国家秘密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应由本机关、单位的主管领导审定,具体办理程序〔包括主办部门的拟办意见、请示和主管领导的签批意见以及实施的通知和日期应当有文字记载。

第十四条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产生该事项的机关、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已经决定撤销或者合并的机关、单位,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原机关、单位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和保密期限。有关变更、解除秘密的工作,撤销的机关、单位由其主管部门或者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机关、单位负责;合并的机关、单位由承担其原职能的机关、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各机关、单位确定、变更、解除国家秘密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保密工作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发现不符合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规定程序的,应当及时通知其纠正。

第四章保密制度。

第十七条国家秘密事项的产生、传输、存储以及承办过程,必须由有关机关、单位限定接触人员的范围。

上级机关可视情况改变下级机关限定的秘密事项接触范围;下级机关无权改变上级机关限定的秘密事项接触范围。

第十八条各机关、单位的保密要害部门和部位,应当设在有利于安全保密的地方,并配备必要的'安全保密设施。

第十九条国家公务人员应当知悉并遵守下列规定:

(二)不准私自制作、收发、复制、使用、存放、销毁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物品;。

(三)不准通过普通邮政传递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物品;。

(四)不准携带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物品参观游览、探亲访友或者办理其他私事;。

(七)不准对主管部门和保密工作部门隐瞒泄密事件。

第二十条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管理工作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九)销毁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各机关、单位必须登记造册,经主管负责人审批后,由两人以上到指定地点监销。严禁任何机关、单位和公民将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出售给废品回收行业或者个人。

第二十一条会务工作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涉及国家秘密的会议严禁使用无线话筒;。

(五)涉及国家秘密的会议结束后,会议主办单位应当及时清理会场,检查有无遗落的秘密文件、资料。

第二十二条通信及办公自动化管理工作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涉及国家秘密的通信及办公自动化系统,必须经保密工作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三)使用电子信息技术存储和传输国家秘密的办公自动化设备,必须采取保密技术措施;。

(四)使用进口的电子计算机处理国家秘密信息,正式使用前必须经安全保密技术检测;。

(六)不得使用无保密措施的有线、无线通信设备传递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七)明码电报和普通传真电报不得涉及国家秘密。严禁密电明复、明电密电混用。严禁以各种形式复制密码电报。

第二十三条对外交往与合作工作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因公出境的团体和公民必须经有关部门进行安全保密教育和培训;。

(六)对外提供国家秘密涉及多部门的,由有关的保密工作部门进行组织、协调工作;。

(七)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闻采访、社会调查、民意测验、影视制作等活动的境外人员,必须经主管部门审批。对未经批准而从事上述活动的,应当予以制止。对境外记者的电话采访,应当一律拒绝。

第二十四条新闻出版工作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五)对确需公开报道、出版的国家秘密信息,新闻出版单位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建议解除密级或者采取删节、改编和隐去等保密措施,并经有关主管部门审定。

第二十五条国家公务人员及其他公民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三)发现他人有盗窃、夺取、骗取和非法持有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行为时,应当及时向保密工作部门或者国家安全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举报。

第二十六条各机关、单位发生或者发现泄密事件,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处理,并严格按照国家保密局制定的《泄密事件查处办法》,将有关情况报本级保密工作部门。

第二十七条对本行政区域外的单位或者公民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泄密事件,当地保密工作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并积极配合、协助查处。

第二十八条依法立案查处的泄密事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同级保密工作部门通报情况。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国家公务人员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者和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对于国家秘密事项的各类载体,凡因应确定或者标明密级而未确定或者标明密级的,视为泄密,在追究直接责任者行政责任的同时,还要追究其所在单位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复制单位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不遵守有关保密规定的,由保密工作部门责令其停止复制活动,并没收全部违法复制品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违法收购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由保密工作部门予以没收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单位有责任的,对单位处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法出版、销售涉及国家秘密内容出版物的,由保密工作部门责令其停止出版、销售活动,并没收全部违法出版物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新闻出版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法对外提供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由保密工作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检查、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收缴罚款,应当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罚没收入全部上交同级财政。

第三十六条对举报、查处泄密行为的人员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部门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八条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涉及经济、科技方面的保密规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保密规定,由省保密局会同省计划委员会、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省科学技术委员会、省政府对外开放办公室等有关部门根据本细则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对国家秘密范围以外的其他不宜公开的事项,各机关、单位可参照本细则制定具体管理规定。

第四十一条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对国家秘密范围以外的其他不宜公开的事项,有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的义务。

第四十二条本细则由河北省保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保密国家秘密的心得体会

保密国家秘密是每位公民的责任,保护国家秘密关系到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是国家的首要任务。在我接触国家机密工作一年多的时间里,深刻体会到保密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同时也通过实践和学习得到了一些心得体会。

第二段:加强自我约束,认真履行保密责任。

作为国家秘密工作者,我们首先要有高度的保密意识,自觉维护秘密性、完整性和可控性。在日常工作中要遵守保密制度和规定,加强自我约束,不泄露涉密信息,做到心中有秘密,嘴上有保密。此外,还要认真履行保密责任,对涉密信息进行妥善保管,严格限制使用范围和传输途径,确保信息的安全性。

第三段:提高自我保密意识,不给破解保密信息提供可能。

在网络时代,信息安全越来越受到关注。保密工作者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更要注意保护信息安全。要加强密码保护,不随意向外传输涉密信息,不轻易使用公共网络来处理秘密信息。同时,还要防范社交工程和网络攻击,提高识别和抵御能力,尽可能地减少泄密的可能性,为国家秘密的安全保驾护航。

第四段:提高自身素质,提升保密能力和专业水平。

作为国家秘密工作者,我们要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提升保密能力和专业水平。要通过学习和实践,深入研究国家秘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保密制度,掌握涉密信息的处理方法和技巧,不断提高保密审查和风险评估能力。同时要掌握相关保密技术,熟悉保密设备和保密通信系统的操作和维护,不断改进保密工作的技术手段和方法,提高保密工作的效力和水平。

第五段:结尾。

保密国家秘密是我们每一个公民的职责和使命,也是我们国家安全的重要保障。作为国家秘密工作者,我们要坚定信念,增强专业素质,提高自我保密意识,认真履行保密责任,为国家秘密的安全保驾护航。相信在不断的努力和实践中,我们一定能够更好地完成自己的保密工作,为国家的发展和进步作出自己的贡献。

守护好国家秘密心得体会

作为一个公民,我们有着守护好国家秘密的重要责任。国家秘密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着国家的利益、荣誉和声誉。在当今信息爆炸的社会,信息泄露的风险也越来越大,这就需要每个人都要有强烈的保密意识,并且以行动来守护好国家秘密。只有我们每个人都能够认识到保守秘密的重要性,才能确保国家的安全和利益。

第二段:培养保密意识的重要性(字数:250)。

保护国家秘密,首先要有强烈的保密意识。培养保密意识的关键是要明确保密的必要性和目的。国家秘密不仅仅是个人的秘密,更关系到整个国家和民族的安全。我们要做到保密隐私,保护他人信息,同时也要严守国家秘密。只有以身作则,做到诚实守信,才能推动整个社会形成保密的氛围。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时刻提醒自己,不轻易泄露自己与国家和政府有关的信息,同时,不传播他人的秘密,不散布国家机密。

第三段:合理利用保密手段和技术(字数:250)。

在守护好国家秘密的过程中,我们还需要合理利用保密手段和技术。现代科技的发展使得信息传播变得更加便捷,但同时也增加了信息泄露的风险。因此,我们需要学习和应用保密的技术,如密码学、加密技术等,来保护国家秘密的机密性和完整性。在传输和存储国家秘密的过程中,要使用安全可靠的通信设备和存储设备,并加强信息安全管理,预防信息泄露。同时,要加强对国家秘密的保密培训,提高全民的安全意识和保密技能,从而确保国家的秘密安全。

保护国家秘密是每个公民的责任,但是单靠个人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守护好国家秘密需要依靠整个社会的广泛参与和团队合作。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都应该发挥各自的作用,共同守护好国家秘密。政府机关要建立健全的保密制度和机制,加强对国家秘密的管理和保护;企事业单位要加强内部保密教育和培训,建立科学的保密制度并加强执行;个人要提高自己的保密意识,主动承担起保密的责任。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努力,才能够真正守护好国家秘密,确保国家和人民的安全。

第五段:个人心得与感悟(字数:250)。

作为一个普通公民,我深感守护国家秘密的重要性。在日常生活中,我将养成保守秘密的习惯,并且在与他人交流时遵守保密原则。同时,我也会利用好现代科技和保密技术,确保个人信息和国家秘密的安全。守护好国家秘密需要团队合作,我会积极参与社会的保密工作,与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一起共同维护国家安全。我相信,只有每个人都能够守护好国家秘密,我们的国家才能更加安全、稳定、繁荣。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释义

“保守”是保存、守护,“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不符合这条规定的,不属于国家秘密。保存、守护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就是“保守国家秘密”。例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等。为此国家设立专门的保密工作部门,并主管全国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自1989年5月1日起施行。1951年6月公布的《保守国家机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

总则部分主要规定保密法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国家秘密概念、保密工作方针、保密工作管理体制和机关、单位保密工作职责以及保密奖励制度。新增和修改的内容主要有:

(一)明确规定了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的原则。国家秘密是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一种信息表现形式,也是国家和重要战略资源。当今世界对信息制控权的争夺十分激烈,窃密与反窃密的斗争尖锐复杂。这次修订保密法的主要目标就是要依法加强对国家秘密的保护。第三条明确规定:“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在总则部分明确宣示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有利于明确保守国家秘密的国家责任,有利于增强机关、单位和公民的保密意识,有利于强化机关、单位及相关人员特别是涉密人员的保密责任。

(二)修改完善了保密工作方针。第四条规定,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同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将“依法管理”确定为保密工作方针的内容,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是推进保密依法行政,不断提高保密工作制度化、法制化、规范化水平的迫切需要。依法管理,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法可依,要求建立完备的保密法律制度,将保密工作的各个方面纳入法制轨道,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完善法律体系,增强保密法律体系的完整性、权威性、有效性;有法必依,要求机关、单位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管理涉密人员、涉密载体、涉密信息系统和涉密活动等;执法必严,要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违法必究,要求对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查处,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是对原法中“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这一表述的修改。考虑到在实际工作中,“便利各项工作”有时容易被曲解,成为一些机关、单位和人员规避保密规定、不履行保密义务的借口,这次修订将其修改为“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这就要求,在确保国家秘密安全的同时,必须充分遵循信息化条件下信息资源利用和管理的客观规律,建立科学有效的保密管理制度,促进信息资源的合理利用。

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是为了正确处理公开与保密的关系,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充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信息保密和信息公开是辩证统一的,都是为了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该公开的不公开,不该公开的公开了,都会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依法公开”,是指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必须公开,不得以保密为由不予公开或者拒绝公开;公开前必须依法进行保密审查,公开事项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公开程序和方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三)规定了机关单位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为加强保密工作组织领导,明确相关人员保密工作职责,确保保密工作落到实处,这次修订在总则部分明确规定,机关、单位应当衽保密工作责任制。保密工作责任制主要包括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定密责任制、保密要害部门部位负责人及工作人员责任制、涉密信息系统管理和维护人员责任制等。在保密工作责任制中,保密工作领导责任制尤为重要。《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决定》指出,各地区各部门要“实行保密工作领导责任制”。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担负起全面领导的责任,重视、关心和支持保密工作;分管保密工作的负责同志要担负起具体组织领导的责任;分管有关方面工作的负责同志要管好分管工作范围内的保密工作。保密工作领导责任制的执行情况,由组织人事和纪检监察部门纳入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政绩考核内容。《中国共产党纪委处分条例》、《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的规定》明确规定,对不认真履行保密工作领导责任制,疏于保密管理或在保密工作方面失职的领导干部实行责任追究制。

二、关于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定密是一项源头性工作。这次保密法修订的重点之一,就是改进定密工作,努力形成定密权责清晰、程序规范、解密及时、监督有力的科学定密机制。第二章主要规定涉密事项范围和密级范围,定密工作体制,定密责任和权限,定密工作内容和流程,国家秘密的变更和解除,以及不明确或者有争议事项的确定等。新增和修改的内容主要有:

(一)建立定密责任人制度。定密工作是一项十分重要、十分严肃的工作,政策性、行业性、专业性都很强。为解决当前定密主要宽泛、责任不明确、程序不规范等突出问题,这次修订专门设立了定密责任人制度,明确了定密责任主体和定密工作程序。规定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机关、单位确定、变更和解除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应当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经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

(二)上收定密权限。国家秘密属于国家所有,定密属于国家事权,定密权限应当由法律限定。这次修订改变了以往任何机关、单位都可以确定任何密级的做法,从行政层级和密级两方面对定密权作了限定,上收了定密权限,不再授予县级机关定密权,取消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机关绝密级定密权。规定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下级机关、单位认为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有关定密事项属于上级机关、单位的定密权限,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报请上级机关、单位确定,或者提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三)明确保密期限。为突出重点,保住核心,同时降低保密成本,实行精确高效管理,这次修订在吸收保密法实施办法和有关保密规定内容基础上,规定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按照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内,不能确定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

(四)完善解密制度。主要规定了两种解密方式:一是自动解密,即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满的,自行解密。二是审查解密,即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审核所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特别是保密期限即将届满的国家秘密事项。经审核,仍在保密期限内但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履行程序予以解密;认为仍应继续保密,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应当在原保密期限届满前重新确定保密期限。有权决定提前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的,包括原定密机关、单位及其上级机关,决定作出后,应当通知原知悉范围的机关、单位和人员。

关于保密制度。

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

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下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欢迎阅读!

20xx年4月1日,中国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及《民用机场管理条例(草案)》。会议由中国国务院温家宝主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自一九八九年施行以来,对于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信息化的发展以及电子政务的建设和应用,有必要对现行保密法进行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增加了针对涉密信息系统的保密措施,加强了涉密机关、单位和涉密人员的保密管理,完善了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制度,明确了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强化了保密法律责任。会议决定,该修订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会审议。

会议指出,为规范民用机场建设和管理,保障民用机场安全和有序运营,维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会议决定,《民用机场管理条例(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公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第三条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监督执行保密法律法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主管业务方面的保密规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保密基础设施建设和关键保密科技产品的配备。

省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关键保密科技产品的研发工作。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费,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机关、单位开展保密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本单位的年度财政预算或者年度收支计划。

第五条机关、单位不得将依法应当公开的事项确定为国家秘密,不得将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公开。

第六条机关、单位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机关、单位负责人对本机关、本单位的保密工作负责,工作人员对本岗位的保密工作负责。

机关、单位应当根据保密工作需要设立保密工作机构或者指定人员专门负责保密工作。

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保密工作责任制情况应当纳入年度考评和考核内容。

第七条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保密宣传教育。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对本机关、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保密形势、保密法律法规、保密技术防范等方面的教育培训。

第二章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八条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以下称保密事项范围)应当明确规定国家秘密具体事项的名称、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

保密事项范围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制定、修订保密事项范围应当充分论证,听取有关机关、单位和相关领域专家的意见。

第九条机关、单位负责人为本机关、本单位的定密责任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指定其他人员为定密责任人。

专门负责定密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定密培训,熟悉定密职责和保密事项范围,掌握定密程序和方法。

第十条定密责任人在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审核批准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三)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先行拟定密级,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级机关可以根据保密工作需要或者有关机关、单位的申请,在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内作出定密授权。

定密授权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授权机关应当对被授权机关、单位履行定密授权的情况进行监督。

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作出的授权,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级机关作出的授权,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机关、单位应当在国家秘密产生的同时,由承办人依据有关保密事项范围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报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第十三条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应当按照保密事项范围的规定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保密事项范围没有规定具体保密期限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保密法规定的保密期限内确定;不能确定保密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条件。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自标明的制发日起计算;不能标明制发日的,确定该国家秘密的机关、单位应当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和人员,保密期限自通知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机关、单位应当按照保密法的规定,严格限定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对知悉机密级以上国家秘密的人员,应当作出书面记录。

第十五条国家秘密载体以及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的明显部位应当标注国家秘密标志。国家秘密标志应当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国家秘密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对原国家秘密标志作出变更。

无法标注国家秘密标志的,确定该国家秘密的机关、单位应当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和人员。

第十六条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认为符合保密法有关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规定的,应当及时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

机关、单位对不属于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认为符合保密法有关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规定的,可以向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单位提出建议。

已经依法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档案,由原定密机关、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解密审核。

第十七条机关、单位被撤销或者合并的,该机关、单位所确定国家秘密的变更和解除,由承担其职能的机关、单位负责,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单位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机关、单位负责。

第十八条机关、单位发现本机关、本单位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不当的,应当及时纠正;上级机关、单位发现下级机关、单位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不当的,应当及时通知其纠正,也可以直接纠正。

第十九条机关、单位对符合保密法的规定,但保密事项范围没有规定的不明确事项,应当先行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并自拟定之日起10日内报有关部门确定。拟定为绝密级的事项和中央国家机关拟定的机密级、秘密级的事项,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其他机关、单位拟定的机密级、秘密级的事项,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0日内作出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还应当将所作决定及时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机关、单位对已定密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属于何种密级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原定密机关、单位提出异议,由原定密机关、单位作出决定。

机关、单位对原定密机关、单位未予处理或者对作出的决定仍有异议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确定为绝密级的事项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机密级、秘密级的事项,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二)其他机关、单位确定的机密级、秘密级的事项,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在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决定前,对有关事项应当按照主张密级中的最高密级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三章保密制度。

第二十一条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作国家秘密载体,应当由机关、单位或者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保密审查合格的单位承担,制作场所应当符合保密要求。

(二)收发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编号、登记、签收手续。

(三)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应当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者其他符合保密要求的方式进行。

(四)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或者摘录、引用、汇编属于国家秘密的内容,应当按照规定报批,不得擅自改变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单位戳记,并视同原件进行管理。

(五)保存国家秘密载体的场所、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要求。

(六)维修国家秘密载体,应当由本机关、本单位专门技术人员负责。确需外单位人员维修的,应当由本机关、本单位的人员现场监督;确需在本机关、本单位以外维修的,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七)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外出,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并采取可靠的保密措施;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办理批准和携带手续。

第二十二条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确保销毁的国家秘密信息无法还原。

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登记、审批手续,并送交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销毁工作机构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销毁。机关、单位确因工作需要,自行销毁少量国家秘密载体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销毁设备和方法。

第二十三条涉密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分为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机关、单位应当根据涉密信息系统存储、处理信息的最高密级确定系统的密级,按照分级保护要求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防护措施。

第二十四条涉密信息系统应当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或者授权的保密测评机构进行检测评估,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公安、国家安全机关的涉密信息系统投入使用的管理办法,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国家安全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机关、单位应当加强涉密信息系统的运行使用管理,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运行维护、安全保密管理和安全审计,定期开展安全保密检查和风险评估。

涉密信息系统的密级、主要业务应用、使用范围和使用环境等发生变化或者涉密信息系统不再使用的,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及时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六条机关、单位采购涉及国家秘密的工程、货物和服务的,应当根据国家保密规定确定密级,并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机关、单位应当对提供工程、货物和服务的单位提出保密管理要求,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工程、货物和服务采购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举办会议或者其他活动涉及国家秘密的,主办单位应当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一)根据会议、活动的内容确定密级,制定保密方案,限定参加人员范围;。

(二)使用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的场所、设施、设备;。

(四)对参加人员提出具体保密要求。

第二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或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涉及国家秘密的业务(以下简称涉密业务),应当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从事涉密业务。

第二十九条从事涉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3年以上的法人,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从事涉密业务的人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三)保密制度完善,有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负责保密工作;。

(四)用于涉密业务的场所、设施、设备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

(五)具有从事涉密业务的专业能力;。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条涉密人员的分类管理、任(聘)用审查、脱密期管理、权益保障等具体办法,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机关、单位应当向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本机关、本单位年度保密工作情况。下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本行政区域年度保密工作情况。

第三十二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机关、单位执行保密法律法规的下列情况进行检查:

(一)保密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保密制度建设情况;。

(三)保密宣传教育培训情况;。

(四)涉密人员管理情况;。

(七)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保密管理情况;。

(八)互联网使用保密管理情况;。

(九)保密技术防护设施设备配备使用情况;。

(十)涉密场所及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情况;。

(十一)涉密会议、活动管理情况;。

(十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情况。

第三十三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保密检查过程中,发现有泄密隐患的,可以查阅有关材料、询问人员、记录情况;对有关设施、设备、文件资料等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必要时进行保密技术检测。有关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保密检查应当予以配合。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意见,对需要整改的,应当明确整改内容和期限。

第三十四条机关、单位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在24小时内向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泄密报告的,应当在24小时内逐级报至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五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公民举报、机关和单位报告、保密检查发现、有关部门移送的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线索和案件,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或者组织、督促有关机关、单位调查处理。调查工作结束后,认为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的事实,需要追究责任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向有关机关、单位提出处理建议。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六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收缴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当进行登记并出具清单,查清密级、数量、来源、扩散范围等,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提请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协助收缴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七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保密法律法规和保密事项范围,对办理涉嫌泄露国家秘密案件的机关提出鉴定的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属于何种密级作出鉴定。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鉴定申请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出具鉴定结论;不能按期出具鉴定结论的,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第三十八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开展保密审查、保密检查和泄露国家秘密案件查处工作,做到科学、公正、严格、高效,不得利用职权谋取利益。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机关、单位发生泄露国家秘密案件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条在保密检查或者泄露国家秘密案件查处中,有关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拒不配合,弄虚作假,隐匿、销毁证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妨碍保密检查或者泄露国家秘密案件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协助机关、单位逃避、妨碍保密检查或者泄露国家秘密案件查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经保密审查合格的企业事业单位违反保密管理规定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暂停涉密业务;情节严重的,停止涉密业务。

第四十二条涉密信息系统未按照规定进行检测评估和审查而投入使用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建议有关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机关、单位委托未经保密审查的单位从事涉密业务的,由有关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未经保密审查的单位从事涉密业务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四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1990年4月25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5月25日国家保密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释义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条文注释。

受《城乡规划法》调整和规范的行为主要分为两类:一是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实践中,制定城乡规划包括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批准两个阶段,这两个阶段都要受本法调整。实施城乡规划包含了两个层次:首先是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城乡规划的安排,组织落实城乡规划提出的各项建设要求,实施城市建设活动;其次是建设单位自己组织进行建设活动,有关的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对这些建设活动进行管理,包括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

二是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这一类行为主要是针对建设单位。任何主体,无论是单位或者个人,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都受到城乡规划法调整。

城乡规划并不是一个覆盖全国所有城市和乡村的规划。城乡规划是一个规划体系的统称,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由此可见,城乡规划是一个多层次的体系,这里的多层次既包括不同行政层级下的各级规划,也包括属于同一行政层级下的不同层次的规划。规划的体系体现了“一级政府一级规划”的原则,各级政府都应该根据自己的事权,编制相应的规划。规划的体系也体现了“由原则到具体”的原则,既有指导性强的总体规划,也有具体落实到建设活动的详细规划。

“规划区”在本法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规划区是规划主管部门实施规划管理的空间界限。规划主管部门不能在规划区外实施规划的行政许可。建设单位在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受到城乡规划的调整。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这一规定既对规划区进行了定性的规定,也对规划区作了形式上的规定。从性质上而言,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从程序上而言,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划定。也就是说,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必须首先确定自己的规划范围,然后具体编制。

第三条【应当编制规划的区域】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第四条【制定、实施规划的总体要求】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中合理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步骤和建设标准。

关联法规。

《环境保护法》第9-23条。

第五条【城市规划与其他规划的关系】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条文注释。

我国目前各类规划比较多,在这些规划中,与城乡规划关系最为密切的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这些规划之间必须互相协调,不能存在矛盾和冲突,否则规划的落实就存在问题,规划也发挥不出应有的规范和指导作用。

本法规定,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按照这一规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效力上具有较高的层次,是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依据。因此在内容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绝对不能和它冲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乡规划属于同一层次的规划,虽然两者重点不同,但是在内容上会有一定的交叉和重叠,因此,本法要求这两个规划要互相衔接。

关联法规。

第六条【城乡规划制定经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七条【城乡规划的效力】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条文注释。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城乡规划的效力首先体现在它是进行城乡建设的依据,也就是说,城乡规划确定了城乡建设的原则、发展方向、空间位置、建设时序等,各级人民政府在组织城乡建设的时候,要严格按照城乡规划确定的内容进行。城乡规划的效力其次体现在它是规划管理的依据,规划管理包括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乡规划进行相应的行政审批,也包括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乡规划进行的规划监督管理。本法在“城乡规划的实施”一章中规定了多项行政许可,这些许可的依据都是经批准的城乡规划。

城乡规划的法律效力还体现在它的严肃性。城乡规划一经批准,就必须保持稳定,不经过法定的程序不得进行修改。所谓法定的程序包括法定的条件,只有在符合法定条件的前提下,城乡规划才可以进入修改程序。在实践中存在的任意修改规划,或者不按规划进行建设、审批的行为,无论是通过其他怎么样的程序进行的,都是违法行为。

第八条【城乡规划的公开】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条文注释。

对于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公开对于城乡规划而言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为城乡规划的内容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特别涉及众多建设单位的利益。同时,城乡规划又是建设活动的依据,如果不公开,建设单位就不可能了解规划的要求,从而按照这些要求从事建设活动。城乡规划还是规划管理的依据,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的条件都必须公开,作为规划行政许可依据的城乡规划,当然就应当公开。规划的公开,包括所有层次和类型的规划都应当公开,规划公开还应当及时。但是,由于规划涉及范围广,内容丰富,其中有一些内容是涉及国家秘密的,对于这样的内容,法律、行政法规往往有保密的要求,对于这些内容是可以不公开的。

第九条【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条文注释。

本法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规定了两项义务、两项权利。

两项义务是:第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第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服从规划管理。遵守规划主要是针对建设活动而言,建设活动都应当有规划为依据,不能进行违反规划的建设。服从规划管理的范围更广,即包括本人或者本单位的建设活动要接受规划管理,也包括对于其他依据规划进行的建设活动,要尽量予以配合。

两项权利是:第一,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第二,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就建设活动向规划主管部门查询,体现的是公民知情权。不仅直接申请规划许可的当事人可以向规划主管部门查询,所有受到有关建设活动影响的利害关系人,都可以向规划主管部门查询。举报和控告违法行为,体现的是公民的监督权。举报一般是指向行政机关报告有关违反规划的行为,控告一般是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无论是哪一种情况,本法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第十条【鼓励科学规划】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提高城乡规划实施及监督管理的效能。

第十一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二条【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

第十三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条文注释。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国务院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具体而言,在实践中,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包括如下一些具体内容:省域城镇发展战略和发展目标,明确城镇化的速度和目标,明确全省城镇发展的宏观布局;城镇体系的等级体系和空间布局,明确中心城市的层次和各级中心城市的数量,分类提出完善城镇功能、优化城镇布局的原则和要求;城镇用地、水等战略性资源分配的原则和调控目标;支撑城镇发展的基础设施网络和对关系城镇人居环境和运行安全的重要基础设施的建设要求;区域开发管制分区和管制要求,明确许可建设、限制建设和禁止建设的区域,以及需要省政府重点协调和监管的区域;重点城市的规划指引,深化和细化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对具体城市在城市发展规模和发展方向、对外交通衔接、生态环境保护和重点控制区域等方面要求。

本法没有具体规定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作用。但是从法律规定的规划层次来看,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发挥指导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制定的作用,特别是要作为这些规划的审批依据,协调整体与局部的关系。在实践中,省域城镇体系规划还有如下的作用:为制定全省城镇化发展战略和相关规划提供依据和基础;强化经济和产业发展的空间引导;优化与调整城镇布局结构;推动区域协调与一体化;优化城乡空间布局;综合协调交通等重大基础设施的规划布局;促进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建设等。

关联法规。

《环境保护法》第17、22条。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7-15条。

《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第十四条【城市总体规划】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条文注释。

规划制定是由规划的编制和规划的审批两个阶段构成,具体到城市总体规划,其编制机关是各城市人民政府。这里所称的城市人民政府包括直辖市、设区的市和不设区的市三种情况,无论哪一种城市的总体规划,都是由该城市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批机关情况比较复杂,要根据城市的不同类型来确定。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也就是说,这一类城市的总体规划,需要经过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审批,最终由国务院来进行审批。其中所称的国务院确定的市,是指国务院根据城市发展的实际情况,指定一部分非省会城市,其总体规划必须由国务院来审批,这类城市往往是所在区域的重要城市,其发展对其所在的区域影响较大,需要国务院控制其发展方向和规模。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这里所说的其他城市包括除直辖市和国务院指定要求其总体规划报国务院审批的较大城市以外的其他设区的市和不设区的市两种,这两种城市的规划都统一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镇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关联法规。

《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人民代表大会在城乡规划制定中的作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关联法规。

《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第十七条【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条文注释。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由此可见,城市、镇的总体规划既是点的规划,又是面的规划,既要规定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活动空间布局,又要对整个市域和镇域的发展布局作出安排,这也体现了本法统筹城乡发展,避免城乡分割规划的思路。同时,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内容也体现了城乡规划不仅仅是规范建设活动的规划,不是简单的建设规划,因为城乡规划不仅需要明确适宜建设的地区,也要规定禁止和限制建设的地区。

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分为强制性内容和非强制性内容。其中强制性内容包括: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区分强制性内容和非强制性内容不意味着非强制性内容是可遵守可不遵守的,强制性内容的意义不在于其效力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而在于如下两个方面:首先,强制性内容是所有的城市、镇总体规划中都必须有的内容,没有这些内容的城市、镇总体规划是不完整的,不能通过相关人民政府审批;其次,强制性内容的修改遵循专门的规定,也就是说强制性内容的修改比其他内容更加严格,一般来说,就是不允许进行修改。

城市、镇总体规划应当明确规划期限,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在实践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二十年左右的城市、镇发展进行规划。规划期限的确定既要考虑到可操作性,也要考虑到规划的前瞻性。城市规划在对二十年左右的建设活动进行规划的同时,还要对更长远的发展作出展望。

关联法规。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7-15、29条。

《土地管理法》第34、36条。

《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城市紫线管理办法》。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城市黄线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乡、村庄规划的制定原则和内容】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乡规划还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

关联法规。

《土地管理法》第33、34、36、59条。

第十九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关联法规。

《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镇的详细规划】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一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二条【乡、村庄规划的制定主体】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二十三条【首都的规划】首都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应当统筹考虑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布局和空间安排的需要。

第二十四条【承担具体编制城乡规划任务的单位】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规定数量的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注册的规划师;。

(三)有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五)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规划师执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

关联法规。

《行政许可法》,《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编制规划所需的基础资料】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基础资料。

关联法规。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7-15条。

第二十六条【规划编制的民主性】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条文注释。

目前城乡规划管理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是,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需要提高,有的地方在制定规划和实施规划过程中缺乏充分的专家论证和广泛的社会参与。民主性是科学性的前提,只有允许社会公众广泛参与到规划制定过程中,充分反映自己的利益要求,在此基础上规划才能协调好不同的利益要求,这样编制出来的城乡规划才是科学的。同时,规划编制过程中引入公众参与,也是对规划编制过程的监督。为了加强规划编制的民主性,从而提高规划的科学性,本法规定,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听取意见的各种方式中最正式也最重要的是听证会。关于听证会的程序目前我国还没有统一的规定。但是从世界各国的传统来看,听证会是一种正式的质证活动。听证会的代表要从真正的利益相关人中找取,要具有代表性,听证会要有专门的主持人,听证过程要有质证,听证的结果要和最后行政决定联系起来,不能听而不证。在实践中,一些地方和部门把听证会与座谈会混为一谈,听证会流于形式,最后的行政决定往往考虑听证会以外的因素做出,听证过程中形成的记录和经常听证的有关证据,没有成为最后决定的依据。这种情况是违反听证会要求的。在广泛听取意见的过程中,不仅要重视专家的意见,也要重视利益相关的群众的意见。因为最了解情况的是规划影响的当事人,最有动力对规划编制进行监督的也是征收行为影响的当事人,最应该对其利益作充分考量的同样是规划影响的当事人。所以在听取意见的时候,要平衡专家意见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两者不可偏废。不能简单地认为专家意见比利害关系人意见更有说服力,甚至可以取代利害关系人意见。这是一种漠视公民权利的观念。规划草案公开,并且采取多种形式听取意见不是一种形式,为了从制度上保证规划公开的效果,本法还规定,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关联法规。

第二十七条【规划批准前的审查】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八条【实施城乡规划的总体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量力而行,尊重群众意愿,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

《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城市新区开发和建设的原则】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充分利用现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条文注释。

城市新区建设和开发要体现两个原则:第一是合理建设、集约发展的原则。也就是说,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充分利用现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第二是先规划后开发建设的原则。只有纳入城乡规划规划区的建设用地范围的地区,才能进行新区开发和建设。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这样就杜绝了一些地区盲目扩张,借新区开发为理由,擅自突破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总量进行开发和建设的情况。没有规划在先,新区开发和建设就不允许进行。新区开发、建设必须有规划作为依据才能进行。

第三十一条【旧城区改建的原则】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以及受保护建筑物的维护和使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

条文注释。

城市旧城区改造应当解决好两个关系:第一是正确处理新与旧的关系。城市旧区改造中要注意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特别是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以及受保护建筑物的维护和使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文物保护法》对历史文化名城和村镇保护作了原则性的规定,目前,国务院正在制定关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名村保护的专门法规。总的原则是,对于已经确定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地区,应当制定专门的保护规划,并且将保护规划纳入所在城市、镇的总体规划或者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内的建筑物所有人权利依法受到必要的限制,承担一些特殊的义务,比如有关历史建筑要进行必要的修缮等。对公民权利的限制只能依法进行,因此本法对此进行明确,要求有关建筑的维修和使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从这个意义上,本条又实际上是一个授权条款。第二个关系是必要和可能的关系,旧城改造要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防止一哄而上式的改造方式。

第三十二条【城市建设和发展与风景名胜区保护的关系】城乡建设和发展,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统筹安排风景名胜区及周边乡、镇、村庄的建设。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

关联法规。

《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三十三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的原则】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与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并符合城市规划,履行规划审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近期建设规划】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明确近期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五年。

第三十五条【禁止擅自改变用途的用地】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关联法规。

《水法》。

《防洪法》。

第三十六条【需领取选址意见书的建设工程】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条文注释。

需要申请领取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规划主管部门只能在规划区内实施规划许可,在规划区外是不能核发选址意见书的。

二是,建设项目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按照国家投资体制改革的方向,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分为批准、核准和备案三种。由于备案是一种事后监督的方式,不需要向投资管理部门取得任何许可文件,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是为获得立项许可文件服务的,所以对只需要向投资主管部门备案的建设工程,无需领取选址意见书。

三是,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只有划拨和出让两种方式。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出让前规划条件已经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没有必要再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因此,只有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才可能需要领取选址意见书。

其他建设工程,都不需要领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值得注意的'是,《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确立了对集镇、村庄规划区内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制度。但是根据《城乡规划法》规定,这些建设工程都不再需要领取选址意见书。《城乡规划法》实施后《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并不废止,但是有关规划许可的内容应当以《城乡规划法》为准。

关联法规。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章。

《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对出让土地的规划管理】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条文注释。

出让土地的规划管理分为两个部分:首先是针对国有土地出让合同进行的规划管理。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其次是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这里所说的是“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因为在出让土地的情形下,相关地块的规划条件已经体现在出让合同中,规划主管部门所需要做的工作是确认这些规划条件是否已经依法写入出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只是一个确认的形式,因此不存在实质性审查,法律为了简化程序,尽量便利当事人,规定了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要求。由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规划条件的确认,因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写明的规划条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规划条件就应当严格一致。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关联法规。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2、23条。

《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规划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效力的影响】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条文注释。

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如果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合同无效是合同的当然无效、绝对无效和自始无效。也就是说,不需要专门的机关进行宣告,当事人对无效的结果也无法进行补救,无效的效果追溯到合同签订之时。因此,未将规划条件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一种后果非常严重的行为。

对于划拨土地,由于不需要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而是由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有关部门申请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因此,《城乡规划法》规定,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

无论是合同无效,还是撤销有关批准文件,都会导致建设单位无法得到国有土地使用权。因此,建设单位已经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由于政府违法行为造成建设单位无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确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国家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关联法规。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章。

国家秘密安全心得体会

作为一个普通公民,对于国家秘密安全这个课题的认识理解一直以来都是比较浅显的。然而,近年来国际形势的变化和信息时代的发展,使得国家秘密安全问题变得愈发紧迫和重要。在这个背景下,作为一名普通公民,我有幸参与到与国家秘密安全相关的工作中,积累了一些经验和体会,希望能够与大家分享。

首先,对于国家秘密安全的重要性和敏感性,我们必须有周全的认识和正确的态度。国家秘密涉及国家核心利益,事关国家安全和稳定,具有极高的保密要求。我们不能因为个人好奇心或其他原因传播、泄露国家秘密,更不能做出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要时刻保持高度的纪律性和战斗力,始终牢记保守国家秘密的责任和义务。

其次,保护国家秘密需要高度的安全意识和技能。作为公民,我们应该加强对网络安全、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的保护。这意味着我们需要学会使用强密码、防范网络攻击,不随意泄露个人信息或国家机密。只有保持高度警惕和谨慎,才能有效地预防泄密风险的产生,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可控。

第三,国家秘密安全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一方面,国家需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对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给予严厉的制裁。另一方面,公民也需要提高法治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主动保护国家秘密。在这个过程中,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需要加强宣传教育,培养公民的国家意识和保密意识,形成全社会关心国家秘密安全的良好氛围。

第四,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给国家秘密安全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机遇。互联网技术的普及使得信息传播变得更加快捷方便,然而同时也会增加信息泄密的风险。对此,我们需要应用前沿的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国家秘密的保护和监测。同时,我们也要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来加强国家秘密安全工作的管理和研判,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效率。

最后,国家秘密安全不仅仅是国家机关和公民个体的责任,也是国家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建设一个积极向上、法治有序的社会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安全感,是国家秘密安全的底线和保证。因此,各级政府要倡导诚信守法的社会风尚,加强社会管理,提高社会治理的科学性和普适性,以充分保障国家秘密的安全和稳固。

总之,国家秘密安全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作为普通公民,我们要时刻保持高度的保密意识,正确对待国家秘密安全问题。只有形成全社会共同有序保密的良好氛围,才能更好地保证国家秘密安全,确保国家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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