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德治班与以法治班(优秀21篇)

时间:2023-12-08 13:00:11 作者:紫衣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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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

法治和德治是指社会治理的两种不同方式,它们创建了良好的社会治理基础。在这个时代,对于每个人来说,法治和德治算得上是非常重要的社会建设理念。这种哲学思想具有深远的影响,它有助于社会建立稳固的秩序和正义。在本文中,筆者将分享法治和德治带给我的体会以及它们如何影响着我的生活。

次段:法治。

法治是建立在法律基础上的社会治理方式。它需要有国家机构的必要支持,也需要民众的认可和遵守。法治是指依法办事,按照法律办事的维持秩序的一种办法。法治体现了一种普遍的价值观,即所有人受到同样的对待和保护,法律上不会有任何人特殊待遇的情况。法治的推行,要求公共机构合理使用司法程序,维护公共利益,争取公正和平等的有利于所有人的决策。纵观整个社会历史进程,法治一直是构建和平与安全的核心元素,是确保公众安全、平等、公义的基石。

第三段:德治。

德治强调的是道德好恶判断。德治的优越之处在于它不仅依赖于规定的规则,而且也包含人们自身的内心修养和素质。德治是建立在公共道德的基础上——指人们自愿服从道德规范的社会治理方式,它注重的是社会道德观念的宣扬和培养。德治指引着人们在伦理和道德方面的探寻,熟悉如何更好地与他人相处,并以此构建了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和融洽。这种理念只能在强烈的道德体系内创造,而这种道德体系也是由所有的公民共同营造起来的,是每个人都可以去遵守和关注的。

法治和德治有助于营造中立公正的社会制度。这两种思想共同为一个社会的法律结构提供了支持,也为人们提供了思考和互动的场所。法治和德治的存在,可以让社会运作得更加公正和透明。我站在这个时代的角度来看,法治和德治的共同支持也影响着我的生活。在我日常生活中,我始终遵守法律和公共道德规范,因为我知道这些规范是我与其他人相处的基本要求。法治和德治教给我,无论什么环境、身份和状态,都要始终坚守一个基本的道德信仰,这就是做一个诚实、宽容和有爱心的人。

第五段:结论。

法治和德治看似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事实上它们的目的是一样的。它们都希望让社会更加公正、和谐和安全。社会本身也需要法治和德治的支持以应对各种挑战。如果有人不遵守法律或公共道德规范,就会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和人与人之间的不信任。法治和德治让我们看到了一个井然有序的社会治理方式,反映出了维护公平正义的愿景。希望我们都能够履行我们的公民责任,遵纪守法、遵循公德,为了一个公正的社会秩序而努力。

法治

法治和德治是社会管理的两个重要方面。法治是基于法律的规范性管理,可以保证公平公正;德治则强调道德规范的实施,建立起健康的社会风气。在与人交往的过程中,法治和德治缺一不可。本文将探讨法治、德治在社会中的作用,以及我在实践中的心得体会。

法治是现代化社会不可或缺的制度。它可以确保法律得到公正执行,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利益,加强政府对社会的约束力。现代社会的法治建设已经逐渐完善,但在实际执行中,依然存在一些不合理和不公正的现象。对此,作为公民应该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合法途径争取自己应该得到的权利。

德治是社会文明和社会进步的标志,是一种超越法治的精神规范。它强调人的内在素质和道德修养,在整个社会中形成一种健康的氛围。在现代社会的万物互联中,德治的实践变得尤为重要。我们应该自觉遵守道德规范,尊重他人的利益和人格尊严。只有这样,才能成为一个有价值的社会人。

第四段:法治和德治的相互关系。

法治和德治是社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法律的制定需要德治的支撑,而德治也需要法治的约束。如果法治和德治不协调,就会出现社会矛盾和不稳定因素。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应该学会将法治和德治这两个方面结合起来,做到自我养成内外一致的道德品质,同时依法行事,做到公正正义。

第五段:结论。

无论是法治还是德治,都是社会管理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公民,应该积极参与社会建设,坚持秉持正确的价值观和品德。只有社会中人的心灵更加健康、文明和持久,才能建设更加和谐的社会。通过我们的实践和努力,相信未来法治和德治会在我们身边更加完善和显著。

党课讲稿法治与德治

同志们: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不忘初心,方得始终。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就是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这个初心和使命是激励中国共产党人不断前进的根本动力。”“初心”的丰富内涵,凝聚着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坚持和发展什么样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怎样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一重大时代课题,以及为什么必须全面从严治党、怎样全面从严治党的历史课题的全方位、深层次的思考。透彻理解这颗“初心”,是学习领会和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现实需要。

一、坚守马克思主义理想信仰不动摇。

信仰和旗帜是中国共产党人“初心”的首要内涵。理想信念是我们共产党人的精神支柱,每一位共产党员都要“自觉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坚定信仰者、忠实实践者”。

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革命理想高于天,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是中国共产党人的精神支柱和政治灵魂,也是保持党的结统一的思想基础。”只有理想信念坚定的人,才能始终不渝、百折不挠。马克思主义信仰解决了我们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的旗帜问题。

1921年6月30日-7月3日,13名知识分子来到上海成立中共,这个事弄不好就要掉脑袋,当时很多人不看好,我们党重要的发起人陈独秀和李大钊都错过了这个伟大的历史时刻,这是为什么呢?这是因为他们还有更重要的事情要做。陈独秀在陈炯明统治下的南方政府出任教育厅厅长,正在筹一笔钱,人一走,这笔钱就可能没了,所以不能到上海去。李大钊因为北洋军阀政府财务困难,停发了北京8所高校的教职员工薪资,这8所高校成立了联合委员会,他是重要负责人,要去追讨工资,不能参加会议。

中共一大13名代表,其中最年轻的是应城市的刘仁静,当时年仅19岁,北京大学大学生。1983年接受采访时,81岁的刘仁静老老实实、实实在在地说了这么一句话:“根本没想到是这么重要的一次会啊!不就到上海开个会嘛,谁想到是这么重要的一个会呢?”共产党的成立何等的重要!当年有谁在意?一大开完,走的走散的散,各奔东西。

1922年陈公博脱党,1923年李达脱党,1924年李汉俊、周佛海脱党,1927年包惠僧脱党,1930年刘仁静被党开除,1938年张国焘被党开除。这些人无论从智商、学历、出身、影响力等方面来看,都不见得会比毛泽东差,其中张国焘是中共一大执行主席,宣布大会开幕、宣布中国共产党成立,毛泽东只是一个负责会议记录的书记员。但张国焘最后在国民党军统当了特务,中共一大执行主席和国民党特务联系在一起,这是什么样的历史命运?他们7个人不管当汉奸的、当叛徒的,假如历史是可知的,作为中共的发起人,他们要是知道自己亲手成立的党28年后夺取了全国政权,会做出这么糊涂的事吗?他们竟然不相信共产主义了,他们能不糊涂吗?13个人中,7个人出了问题,4个人牺牲了,最后只剩2个人依然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毛泽东,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董必武,中华人民共和国代主席。我们这个党能从中国政治舞台边缘走向政治舞台的中心,源自一个一大最不起眼的政治代表,毛泽东,居功至伟。所以初心最重要,理想信念更重要,理想的动摇,是最危险的动摇;信念的滑坡,是最致命的滑坡。放弃了正确的理想信念,也就丧失了做共产党员的资格,也就不能走到我们中间来!

中国共产党100年的历史告诉我们,“背离或放弃马克思主义,我们党就会失去灵魂、迷失方向。”所以,我们党反复强调“要坚守共产党人精神家园”、“铸牢坚守信仰的铜墙铁壁”。

二、坚持党领导一切的忠心不动摇。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作为一名中国共产党员,初心的第一要义就是坚定对党的忠诚。不忘初心,就要在党爱党、在党为党,忠诚一辈子,奉献一辈子。

李大钊:不能因为你们绞死了我,就绞死了共产主义,我们宣传马克思主义已经培养了许多革命同志,如同红花种子撒遍全国各地。我深信:共产主义必将得到光荣胜利,将来的环球,必定是赤旗的世界!

夏明翰:砍头不要紧,只要主义真。杀了夏明翰,还有后来人!

瞿秋白:从容就义。

叶挺:出狱后要求恢复党籍。

不忘初心,就是要坚定不移跟党走,始终以党为主心骨和坚强领导核心。96年的光辉历程,中国共产党用一个接一个的胜利和飞跃证明:“中国共产党是全中国人民的领导核心。没有这样一个核心,社会主义事业就不能胜利”;“没有这个坚强的领导核心,就不可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对此,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不忘初心,就要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不忘初心,就是要毫不保留忠诚于党。“对党忠诚”,是每一位党员举起右手向党宣誓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时的铮铮誓言,也是党章规定的党员基本义务之一。忠心于党始终是党的好干部的基本标准。

不忘初心,就是要坚决维护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这是时代的需要、人民的共识,更是对马克思主义领导思想的坚持和继承。

三、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赤子之心不动摇。

中国共产党人“初心”的核心要义是对人民的赤胆忠诚。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就是为中国人民谋幸福”,并首次提出要“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不忘初心,就是不忘出身本来,始终站稳人民立场。对于中国共产党的出身,党章中有明确的界定,“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我们党来自人民、植根人民、服务人民,一旦脱离群众,就会失去生命力。”

十九大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载入新修订的党章,成为全体党员的根本遵循。不忘初心,就是不忘公仆本色,时刻牢记服务之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句话有两个关键词,一个是“人民”,一个是“服务”。一方面,执政党必须“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衡量一切工作得失的根本标准”,摆正党与人民的位置。另一方面,“领导就是服务”,必须树立公仆意识。如何维护人民的中心地位?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

四、坚持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雄心不动摇。

中华民族灿烂历史绵延流长,疆域辽阔。近代中国的落后让中国饱尝亡国灭种的灾难,割让和丧失土地200多万平方公里。《马关条约》赔款亿两白银,《辛丑条约》赔款亿两白银。抗日战争中人口伤亡在3480-5000万人之间。受战争损害的人口为2亿人。xx万英烈拋头颅洒热血,有名有姓仅330万人,红西路军烈士21800多人,仅有6600名有据可查。

实现中化民族的伟大复兴成为中国人民的梦想。中国共产党对中华民族的复兴做出了突出历史贡献。

第一个历史时期是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是从19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到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96年前的中国正处在漫漫长夜难明的黑暗年代,列强侵略、军阀混战、政治腐败、民不聊生,国家命运岌岌可危。在那个时候,人们多么渴望有一个坚强的政治力量,能够领导中国人民走上强国富民的道路,中国共产党就在这种背景下诞生了。她为了把人民大众从这种灾难深重、水深火热的旧中国中解脱出来,用了28年的、懈奋斗和无数先烈的前赴后继,先后经历了国共合作的北伐战争、土地革命战争、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4个阶段,完成了新民主主义革命,建立了社会主义的新中国,实现了民族独立和人民当家作主。据中国档案馆记载,从1921年到1949年,短短28年,就有300多万共产党员为国捐躯。

第二个历史时期是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11008年中国实行改革开放。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主要是进行社会主义建设,建立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社会主义国家。建国后,我们的国家一穷二白,面对积贫积弱的困难局面,从1949年到11008年,我们党还是较好地完成了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全面铺开了大规模的社会主义建设。我们的成长需要交学费,我们这么大一个党也不例外,当时经历了10年的文化大革命,也就是说交了10年的学费,10年的学费让我们党吸取了深刻的经验教训,所以从1100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我们党依靠伟大智慧带领全国人民,以艰苦奋斗、自力更生和顽强拼搏的精神,开辟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崭新局面。

第三个历史时期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是从11008年12月到现在。在这个时期里,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主要是进行改革开放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强国。这期间,我们党经受住了东欧剧变、苏联解体和金融危机等国际风波的影响,经受住了98洪水、非典疫情、汶川地震等多种自然灾害的严峻考验,恢复了对香港、澳门行使主权,从第1颗原子弹的研制成功到神舟载人航天、蛟龙深海下潜,从一穷二白的落后局面到成为全球第2大经济体,成功的跨越了一道又一道难关,夺取了一个又一个胜利。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国内形势和艰巨繁重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运筹帷幄,沉着应对,以高瞻远瞩的战略谋划,作出一系列关系全局、影响深远的重要决策,团结带领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砥砺奋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奠定了坚实基础,中华民族走上了全面复兴、加速崛起的新征程。

五、坚持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信心不动摇。

今天的中国,经济健康发展、社会和谐稳定、人民幸福安康、综合国力全面增强、国际地位不断提高。历史和现实雄辩地证明,中国共产党不愧是伟大、光荣、正确的党;是不断开拓进取、与时俱进,领导中国科学发展的党;是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与群众同呼吸、共命运,全心全意为人民谋福祉的党。只有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国家才能强盛、民族才能振兴、人民才能富裕。

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捧着一颗为人民做实事的初心,以巨大的政治勇气和强烈的责任担当,提出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出台一系列重大方针政策,推出一系列重大举措,推进一系列重大工作,解决了许多长期想解决而没有解决的难题,办成了许多过去想办而没有办成的大事,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发生历史性变革。

十九大报告从十个方面来概括历史性成就。习近平总书记特别强调,五年来的成就是全方位的、开创性的,五年来的变革是深层次的、根本性的。那么,为什么说是全方位的和开创性的?所谓全方位的,是指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我们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以及党的建设等方面都取得了重大历史性成就。所谓开创性的,是指我们解决了许多长期想解决而没有决的难题,办成了许多过去想办而没有办成的大事,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发生历史性变革。

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这些历史性变革,对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影响。五年来,我们靠什么取得了历史性成就,靠什么实现了历史性变革?根据十九大报告的论述,我们要从三个方面来把握根本原因,即三个“一”:一个核心、一个理论、一条道路。

一个核心,就是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一个党,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定要有一个核心才能够形成强大的凝聚力,特别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生重大历史改变的时候,当我们的国家的历史方位发生重大改变的时候,这个核心就能够形成强大的凝聚力,把全党全国人民的智慧凝结起来,集中起来,形成历史发展的合力。

一个理论,就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任何实践都离不开理论的指导,科学的理论能够引导着实践沿着正确的方向纵深发展。十八大以后,习近平总书记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形成了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我们深深地体会到它的强大的理论指导力量。五年来,我们取得的历史性成就和历史性变革就是在这个思想指导下取得的。

一条道路,就是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毫不动摇地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正确道路共同发展,开拓前进。我们一直讲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只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才能够发展中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条道路,巳经成为中国人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唯一正确的道路。沿着这条道路,我们才能够不断地取得新的辉煌。

我们有幸处在新时代,更有责于新时代。我们坚信,有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在新时代新征程中必将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的伟大胜利,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性进程必将加速推进。

中国传统法治思想反思兼谈法治与人治礼治德治

内容摘要:法律与道德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不可分离,二者的关系是一个历史与现实中永恒的话题。人类的法律发展史告诉我们,从法律的产生到法治的实现就是一个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交互演进的过程。道德法律化强调人类的道德理念铸化为法律,即善法之形成过程;法律道德化强调法律内化为人们的品质、道德。中国古代礼法结合、德主刑辅的思想为我们今天采用德法并治之治国模式提供了一种可行性的历史考证。笔者试图通过对礼与法关系之历史考察,寻求道德与法律协调之合理内核,进而就当今社会发展中存在的道德与法律之间的矛盾略陈解决之管见。

不管法治这张天网如何恢恢,总有漏网之鱼;不管法治调整的范围多么广阔,总有鞭长莫及的地方。从这种意义上来说,凡是法治不及之处,皆是德治用武之地,法治不可能完全取代德治。[1]德治是指在社会治理中对道德自律、道德教育、道德建设的重视和适用。法治与德治在社会治理中应是相辅相成、相互呼应的,即法律与道德双管齐下、“综合治理”。中国古代的法律实际上是一种二元体制,就是两种体系或渊源、形态的法律并存。一种是国家制定法,一种是“礼法”、“德法”。这两种社会调节手段相互配合,把各种社会现象纳入其调整范围。而我国当代社会法律是唯一的社会调节手段,道德作为另一种调节手段存在严重缺位。这样的一元法体制亟待调整。因此,有必要考察我国古代“礼”与“法”的关系,吸收其合理内核,建立起德法并治的二元法体制。

一、中国古代道德与法律关系之考察。

“德”,在西周时是一个融道德、政治、信仰、策略为一体的综合概念。它要求统治者敬天孝亲,对己严格,与人为善,只能在不得已时才使用刑罚,而使用时必须慎重。儒家对“德”加以继承和发展,一方面突出了“德”的政治意义,主要包括宽惠使民和实行仁政,认为“德”是治理国家、取得民心的主要方法;一方面抬高了“德”的地位,认为“德”高于君权与法律,是行政、司法的指导方针,即主张“德主刑辅”。[2]儒家的这种德治是以“礼”做为根本内容的。“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3]礼的起源与宗教、祭祀、宗法有关,它体现了社会中的宗法身份等级,同时作为身份社会的古代中国也促成了礼的繁衍,两者互为支架。但礼的范围很难界定,它包罗万象,无所不在,既可以是个人生活的基本信仰,又可以是治理家、国的根本纲领;它是对他人做道德评判和法律裁断的最后依据,又是社会所有制中所包含的基本精神;它一方面细腻地对人的行为做出准则式规定,另一方面又对社会的方方面面作理论上的抽象。再论及“法”,“,刑也,平之如水;,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4]“平之如水”,有公平、正义之义。因此要正确理解礼与法的关系,就必须将其放入中国古代这片土壤中,以中国传统的视角来审视。

(一)道德的法律化。

所谓道德的法律化,主要侧重于立法过程,指的是立法者将一定的道德理念和道德规范或道德规则借助于立法程序以法律的、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

1、周公制礼,引礼入法。

周礼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是“亲亲”、“尊尊”。亲亲与尊尊的一致性,表现了族权与王权的统一。“事无礼则不成,国无礼则不宁”。[8]礼与刑在性质上是相通的,在适用上是互补的,违礼即是违法,违法即是违礼,出礼入刑。但是礼与刑的适用对象各有所侧重。正所谓“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2、独尊儒术,德主刑辅。

汉儒董仲舒以天人感应说为德主刑辅的哲学基础,以阴阳五行相辅相成之理,来论证德主刑辅符合天道运行的规律。“天道之大者在阴阳。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是故阳常居大夏,而以生育养长为事;阴常居大冬,而积于空虚不用之处,以此见天之任德而不任刑也……王者承天意以从事,故任德教而不任刑。刑者不可任以治世,犹阴之不可任以成岁也。为政而任刑,不顺于天,故先王莫之肯也”,“圣人多其爱而少其严,厚其德而减其刑”,[9]即“德主刑辅”。

汉朝的道德的法律化一方面表现为把符合儒家原则的通过法律表现出来,另一方面表现为董仲舒的春秋绝狱,即在司法中引经绝狱。董仲舒对春秋绝狱的解释是:“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着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由此可见,“春秋绝狱”的要旨是:必须根据案件事实,追究行为人的动机;动机邪恶者即使犯罪未遂也不免刑责;首恶者从重惩治;主观无恶念者从轻处理。此绝狱固然是要解决法律使用过程中的问题,但如果从一个更大的层面上看,就是他同时在重建古代法的伦理结构。

通过春秋绝狱中的案例可看出,它在亲亲、尊尊等总的原则上与汉律是相同而且互补的,也就是说经义与律令绝不可能水火不容。所以,我们完全可以说汉朝法律即使体现了完全意义上的法家思想,但内中也有许多基本合乎儒家信条的内容。这表明了儒、法两种思想实际所具有的共同文化背景,也表明了他们在早期法律实践中的融会贯通。

3、德礼为本,刑罚为用。

唐朝继续并发展了汉魏晋以来的法律儒家化的潮流,使体现宗法伦理关系的礼,基本上法律化了,以至“一准乎礼”成为对唐律的主要评价。具体说来,第一,礼指导着法律的制订。如贞观修律时根据“为臣贵于尽忠,亏之者有罪,为子在于行孝,违之者必诛,大则肆诸市朝,小则终贻黜辱”[12]儒家教条,调整了谋反大罪应诛连父子、祖孙、兄弟的血亲范围。第二,礼的基本规范直接入律。如祖父母、父母在,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子孙违反教令,供养有缺者,徒二年。第三,定罪量刑于礼以为出入。第四,礼法由互补,发展为统一的体用关系。《永徽律疏》序言中明确宣布:“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二)法律的道德化。

以上考察反映的是中国古代传统道德法律化的过程。下面再谈另一主题――法律的道德化。法律与道德是两种性质不同而有关系密切的社会现象,中国古代社会的“出礼入刑”产生了双重结果:一方面,道德训诫具有了法律的威势,另一方面,法律规范同时要行道德的职能。所谓法律的道德化,主要侧重于守法的过程,指的是法律主体把守法内化为一种道德义务,以道德义务对待法律义务。请看下面两个案例:

这篇判词绝妙之处不仅在于它解决了一起纠纷,更在于它注重当事人之间关系的调停,以避免日后再因此事起纠纷。执法者着意由道德上立论,使案件的判决合情、合理、合法。从这样的意义上,可以认为中国古代法律受道德原则支配,为道德精神浸染。

此案为儿女自由恋爱引起,谢登科以女儿私订终身,违反了礼法“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戒律,而执法官却对传统礼法重新释义,“律虽明设大法,礼尤贵顺人情”,促成一段美好姻缘。这二则判例说明一个问题:当时的执法者已将法律内化为道德,追求一种超法律的境界。

(三)中国古代礼与法关系嬗变的特点。

纵观中国古代的“礼”与“法”的关系,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的嬗变过程表现出如下特点:1、儒家的“仁、义”思想是“礼”与“法”嬗变的基础。儒家的思想在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一直居于统治地位,其对当时中国的法律发挥着重要影响。“三纲五常”等儒家礼教是中国古代正统道德的一般原则。法律与道德发生冲突时,自汉唐始便以法律的让步来解决:法律公然规定了“亲亲得相首匿”的制度,公然破坏了自己的尊严而开方便之门。这就是中国古代人的选择。2、社会经济状况的发展是“礼”与“法”嬗变的条件。经济的发达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同时也是人类向更高文明迈进的前提。中国古代的法律史表明,经济的兴衰与法律的道德性直接相关。经济发达时期,人们对社会的道德要求较高,同时自身也表现出较高的道德水准,因此这时的法律体现着更广泛的道德。与此相反,经济萧条时期,人们的道德表现较之以前欠缺,社会总体道德水平也下降,这时的法律就缺少道德的教化。3、维护封建皇权是“礼”与“法”嬗变的核心。不管法律与道德谁主沉浮,二者都要以维护封建皇权为其首要考虑,这也是阶级社会道德与法律所不可逃脱的命运。4、权力阶层的态度是“礼”与“法”嬗变的关键。申言之,“出礼入刑”即道德的法律化,要求道德须是符合权力阶层意志的道德;重“礼”守“法”即法律的道德化,要求法律须是权力阶层内化为其自身道德的法律。

二、道德与法律关系的法理探析。

(一)道德与法律的辩证关系。

道德与法律是社会规范最主要的两种存在形式,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范畴。二者的区别至少可归结为:

1、产生的条件不同。原始社会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法律,只有道德规范或宗教禁忌,或者说氏族习惯。法律是在原始社会末期,随着氏族制度的解体以及私有制、阶级的`出现,与国家同时产生的而道德的产生则与人类社会的形成同步,道德是维系一个社会的最基本的规范体系,没有道德规范,整个社会就会分崩离析。

2、表现形式不同。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一种行为规范,它具有明确的内容,通常要以各种法律渊源的形式表现出来,如国家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等。而道德规范的内容存在于人们的意识之中,并通过人们的言行表现出来。它一般不诉诸文字,内容比较原则、抽象、模糊。

3、调整范围不尽相同。从深度上看,道德不仅调整人们的外部行为,还调整人们的动机和内心活动,它要求人们根据高尚的意图而行为,要求人们为了善而去追求善。法律尽管也考虑人们的主观过错,但如果没有违法行为存在,法律并不惩罚主观过错本身,即不存在“思想犯”;从广度上看,由法律调整的,一般也由道德调整。当然,也有些由法律调整的领域几乎不包括任何道德判断,如专门的程序规则、票据的流通规则、政府的组织规则等。在这些领域,法律的指导观念是便利与效率,而非道德。

4、作用机制不同。法律是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而道德主要靠社会舆论和传统的力量以及人们的自律来维持。

5、内容不同。法律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般要求权利义务对等,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而道德一般只规定了义务,并不要求对等的权利。比如说,面对一个落水者,道德要求你有救人的义务,却未赋予你向其索要报酬的权利。向被救起的落水者索要报酬往往被视为不道德。

道德与法律又是相互联系的。它们都属于上层建筑,都是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的。它们是两种重要的社会调控手段,自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任何社会在建立与维持秩序时,都不能不同时借助于这两种手段,只不过有所偏重罢了。两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益、相互推动的。其关系具体表现在:

1、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道德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社会有序化要求的道德,即一社会要维系下去所必不可少的“最低限度的道德”,如不得暴力伤害他人、不得用欺诈手段谋取权益、不得危害公共安全等;第二类包括那些有助于提高生活质量、增进人与人之间紧密关系的原则,如博爱、无私等。其中,第一类道德通常上升为法律,通过制裁或奖励的方法得以推行。而第二类道德是较高要求的道德,一般不宜转化为法律,否则就会混淆法律与道德,结果是“法将不法,德将不德”。[15]法律的实施,本身就是一个惩恶扬善的过程,不但有助于人们法律意识的形成,还有助于人们道德的培养。因为法律作为一种国家评价,对于提倡什么、反对什么,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而法律所包含的评价标准与大多数公民最基本的道德信念是一致或接近的,故法的实施对社会道德的形成和普及起了重大作用。

2、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是法律的有益补充。第一,法律应包含最低限度的道德。没有道德基础的法律,是一种“恶法”,是无法获得人们的尊重和自觉遵守的。第二,道德对法的实施有保障作用。“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执法者的职业道德的提高,守法者的法律意识、道德观念的加强,都对法的实施起着积极的作用。第三,道德对法有补充作用。有些不宜由法律调整的,或本应由法律调整但因立法的滞后而尚“无法可依”的,道德调整就起了补充作用。

3、道德和法律在某些情况下会相互转化。一些道德,随社会的发展,逐渐凸现出来,被认为对社会是非常重要的并有被经常违反的危险,立法者就有可能将之纳入法律的范畴。反之,某些过去曾被视为不道德的因而需用法律加以禁止的行为,则有可能退出法律领域而转为道德调整。

总之,法律与道德是相互区别的,不能相互替代、混为一谈,也不可偏废,所以单一的法治模式或单一的德治模式不免有缺陷;同时,法律与道德又是相互联系的,在功能上是互补的,都是社会调控的重要手段,这就使得德法并治模式有了可能。

(二)道德与法律的嬗变。

法律与道德因存在差别而有不可调合之矛盾,同时又因二者之间的联系使矛盾之协调成为可能。

道德法律化使社会规范系统中道德与法律的结构趋于合理,以实现系统本身的功能优化。首先,通过立法确认某些道德标准为法律标准。我国宪法规定了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要求,合同法确认交易活动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尊师重教、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在《教师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青少年权益保障法》中得以反映,以及若干职业道德、市民行为规范被赋予行规、民规的法律意义,等等,无一不是道德法律化的表现。第二,使某些道德升格为习惯法。法可分为国家法和民间法。国家法,即典型意义上的法,指一国立法机关通过一定的程序制定的,并由国家的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法。民间法指民众在生产、生活过程中自行创制和遵守的,在特定地域、社会关系网络内发挥作用的地方性规范。民间法一般不见诸文字,而且是零散的。在一定意义上讲,民间法是一定地区道德的泛化、规范化,是一定的道德加强了其强制力并更经常地得到遵守的产物。至少,民间法与道德传统、社区习俗有更强的依附力、亲合力,并往往交织在一起而难以区分。所以,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关系,也能折射出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第三,通过监督保障机制保护文明道德行为,禁止不文明不道德行为。总之,道德法律化是进行法制改革的基础,是实现法治的桥梁。

法律道德化表达了社会规范系统的最佳结构及各要素之间的协调配合状态。法治社会形成的最基本条件是亚里士多德早就勾勒出的“良法+普遍守法”的框架。普遍守法即法律道德化后的守法精神;良法即善法、符合人类良知与正义道德的法律。称之为良法的法,也即法律道德化后的法律,至少应包含人权性、利益性、救济性三种内在的品格。其中人权性是法律的道德基础,失去人权性的法律即使形式合理但实际价值不合理,最终会被人类所唾弃。[16]法律道德化正是通过立法者、执法者、守法者三方将自身的道德修养、人格魅力反映到法治活动中来。“越文明发达、法制完善健全的国家,其法律中体现的道德规范便越多。可以说,一个国家的法制是否完善和健全,主要取决于道德规则被纳入法律规则的数量。从某种意义上讲,在一个法制完善和健全的国家中,法律几乎已成了一部道德规则的汇编”。[17]使法律与道德的精神一致起来,使法律得到道德的有力支撑,让法律精神深入到人们的心灵,成为人们的信念,同道德精神一道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观念。只有造就这种法律,才能使法律获得普遍性和权威性,建立法治才有可能。

(三)道德法律化的局限性。

三、历史与现实之间。

(一)现实中的矛盾。

在现实社会中,道德与法律存在着不和谐之处。中国的道德至上思潮盛行只是表明人们企图摆脱法律的拘束以求更随心所欲地实践道德、弘扬道德。人们并不是以崇尚道德来追求一种更趋于合理、科学。德国大哲人黑格尔曾有过如下论断:在中国人心目中,他们的道德法律简直是自然法律――外界的、积极的命令――强迫规定的要求――相互间礼貌上的强迫的义务或者规则。“理性”的各种重要决定要成为道德情操,本来就非有“自由”不可。然而他们并没有“自由”。在中国道德是一桩政治事务,而它的若干法则都由政府官吏和法律机关来主持。[22]为了说明这一问题请先看下面一则案例:

美国法学家德沃金在其著作《法律帝国》中也曾举过一则案例:

(二)让历史告诉未来。

古人云:“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通过以上对中国古代道德与法律关系的历史考察及对二者关系的法理分析,针对前面的问题可得到如下几点启示:

1、情法冲突――法治的尴尬。

法治社会要求人们在处理问题时,首先考虑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法官判案时,只能以现行法律为依据,不能靠法官的自由裁量。这样势必导致法律无法适应新出现的情况,而道德等非强制性社会规范则可以其主观性调解新生的行为现象。这就是前面谈及的一元法体制的弊端之所在。即在国家制定法与道德之间缺乏过渡、缓冲机制上,造成了法律的僵硬、无力及冷酷,造成了法律与大众心理、社会风习之间的脱离与隔阂,也造成了道德的无力感和被蔑视,甚至鼓励了对道德的违犯,加速了道德的衰落。[25]但是,如果以情理断案,就违背了法治的原则。因此,只有在法的体制上作出调整,才能实现情与法的协调、德与法的并治。

2、儒家伦理――道德化的法律。

良法表明法要包含某种道德价值,故法治的概念本身就体现了法治与道德的深刻关系。失去了道德基础的法为恶法,恶法之治与法治精神是根本背离的。我国古代的儒家伦理法体现了道德与法律的一种结合模式,即把社会普遍承认的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纳入国家强制实施的行为规范。解决现实社会中的人们道德缺位、法律的尴尬,是否可以吸取儒家伦理法的合理内核,灵活适用法律,把法治中注入道德的血液,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法治国家。申言之,即道德化的法律要行道德的职能,从而使司法过程成了宣教活动,法庭成了教化的场所。

3、中庸之道――法追求的品质。

法的品质在于公平、正义通过法而得到实现。中国古代的“中庸”思想追求的是一种和谐、平衡、稳定。中庸主义在法律上的意义就是审判案件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法律以外的情和理,旨在彻底解决纠纷,平息诉讼。现代法同样面临着效率与正义的挑战。一方面,法律要体现其威严,不可侵犯,人们必须遵守;另一方面,法律还要有其缓和的一面,比如法要体现人道,法要尊重私权等。

4、礼法结合――德法并治的模式。

法治的理念来自西方,德治则来自中国传统法文化,两者的结合顺应了寻根意识与全球意识相结合、民族性与时代性相结合的潮流。当我们执着于法律的继承于移植、法律的本土化与国际化的探求、迷惘、思索的时候,请让我们把视角拉到社会调控这个高度上来。我们会顿时眼前一亮,耳目一新,发现西方的法治精神对我们进行征服的时候,传统的德治精神正在历史深处遥遥呼唤。应该指出的是,西方的法治,尽管并不排斥道德,但无疑在宣扬法律至上的同时有意无意地忽略了道德,西方社会普遍存在的情感危机与道德沦丧就是明证;传统的德治却是主张德主刑辅,法是德的附庸,贬抑了法的作用,也与时代的发展不相适应。所以,对二者都要加以扬弃和改造,抽取各自的合理内核,进行结构重组,建立全新的德法并治的二元制法体制。

注释:

[2]杨鹤皋,中国法律思想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49;

[3]许慎,说文解字[m];

[4]同[3];

[5]左传・隐公十一年[m];

[6]礼记・曲记[m];

[7]左传・昭公二十五年[m];

[8]荀子・修身[m];

[9]汉书董仲舒传[m],北京:中华书局,1983;

[10]九朝律考・汉律考[m];

[11]太平御览:卷六百四十引[m],北京:中华书局,1960;

[12]全唐文・黜魏王泰诏[z];

[13]宋本名公书判清明集,[m],北京:中华书局,1983;

[14]蒯德模.吴中判牍[z];

[16]范进学,论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j],法学评论,1998(2);

[17]王一多,道德建设的基本途径[j],哲学研究,(1);

[19]吴汉东,法律的道德化与道德的法律化[j],法商研究,1998(2);

[20]刘佳,道德法律化及其局限性[j],道德与文明,1999(5);

[21]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22][德]黑格尔,历史哲学[m],北京:三联书店,1956,p11;

[25]范忠信,中国法律的基本精神[m],山东:山东人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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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德治心得体会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法治与德治理念在社会治理中变得越来越重要。作为一名普通公民,我有幸身处一个法治社会,亲身经历了法治与德治的实践,通过亲身经历,我深深体会到了法治与德治的力量与魅力。下面就让我来分享一下我的心得体会。

首先,法治作为治理社会的基石,为社会的稳定与和谐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法治是一种秩序和规范的体现,它对人们的行为起到了约束和引导作用。在法治的引领下,每个人都明白了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且知道违法会受到严厉的惩罚。这种秩序和规范的存在,使社会秩序得到了维护,人们的生活也变得更加安定有序。在一个法治社会里,人们能够享有公平公正的法律保护,任何人都不会因为权力的任性而受到侵害。法律是公正的,它不分贫贱贵贱,不论你是官员还是普通人,只要你违法了,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正是这种公正与公平,使我们的社会保持了稳定与和谐。

其次,德治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培养了人们的良好道德品质,提升了社会文明程度。德治是一种价值观和道德规范的传承,它通过道德规范的约束和引导,培养公民的道德品质和行为准则。在德治的引导下,人们在面对诱惑和冲突时能够保持冷静和理智,始终遵循道德规范。德治追求的是每个人的内在精神境界的提升和道德水平的提高。一个有文明风气的社会,需要每个人都能够自觉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做到诚信守信、友善待人、尊老爱幼、关心社会等等。正是这种共同信仰和行为准则的奉行,使社会文明度不断提高,社会道德风尚改头换面。

再次,法治与德治相互依存,相辅相成,只有二者的有机结合,才能形成一个真正健康、稳定、和谐的社会。法治依然需要德治的支撑,德治同样需要法治的保障。法治为德治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和保障,为道德建设提供了明确的行为规范。而德治又为法治提供了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和土壤,使法律更容易为大家所遵守。在法治与德治的双重引导下,社会才能形成一个公正、安全、有序的环境,才能保护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让每个人都能够在和谐的社会关系中发展和进步。

最后,法治与德治不仅是社会治理的需要,也是每个个体行为的需要。在生活中,我们需要遵守法律的底线,遵循正确的道德准则,才能过上真正有意义的生活。法律和道德是我们行为的跳板和准绳,我们不能为了一时的私利而违法犯罪,更不能做出伤害他人的行为。人的行为是一个双向选择的过程,法律和道德充当着我们选择的指南和标准。只有在法治与德治的引导下,我们才能获得最大的自由和幸福,也才能为社会的进步和繁荣做出贡献。

综上所述,法治与德治在社会治理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法治为我们提供了一个稳定和有序的社会环境,德治则提高了人们的道德水平和行为准则。二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为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作为每个个体,我们更要在日常生活中遵守法律的底线,践行正确的道德准则,为社会的和谐稳定添砖加瓦。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享受到法治和德治带来的福祉和幸福。

德治法治心得体会

德治法治是国家治理的基本原则之一,它强调透过道德行为和法律规范来实现社会秩序和公正。作为公民的我们,要时刻铭记德治法治的重要性,并且在日常生活中贯彻这一理念。在德治法治实施的过程中,我获得了一些宝贵的心得体会,将在下文阐述。

首先,德治在社会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德治是指通过高尚的道德品行来引导和约束个人行为,以实现秩序和公正。只有当每个人都愿意自觉遵守道德规范时,社会才能够和谐发展。作为一名公民,我始终抱有依法办事、诚实守信的态度,坚守道德底线。例如,在与他人交往时,我努力与他们建立信任,并在各种场合坚持真诚交流,从而激发互相尊重和理解的积极能量。这种道德教养不仅使我受益,也为家庭、社区和整个社会带来了和谐。

其次,法治是保障社会稳定和公正的重要保障。法治是指通过法律规范来管理和约束社会行为,确保公民的权益和利益得到合理保障。作为一名公民,我懂得遵纪守法的重要性,并尽力遵守各项法律规定。例如,我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不会闯红灯、超速行驶或占用行人道,时刻维护自己和他人的安全。在遇到纠纷或争议时,我也会选择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而非采取私力解决纷争,从而维护了社会稳定和公正。法律的保护让我感到安全和受到公正对待。

再次,德治法治需要每个公民担当起自己的责任。在实施德治法治的过程中,每个人都扮演着重要角色。作为公民,我们应该自觉遵守道德规范,并积极参与到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例如,我志愿参加社区义务活动,并尽力为贫困家庭提供帮助。我也尽力推动身边的人遵守法律,例如,在亲友聚会时,我会提醒大家不要酒后驾车,并鼓励他们通过出租车或代驾等合法方式回家。这种个人责任的担当,让我感受到自己的价值和对社会的贡献。

此外,德治法治需要教育的支持。学校和家庭是培养公民德行和法治观念的重要场所。作为一个受教育者,我感谢教育机会给予了我很多道德和法律知识。学校注重培养学生的道德情操和法律意识,通过课程和教育活动让我们了解宪法、法律和法规,并培养正确的价值观和道德品质。而家庭是人们性格形成和道德意识养成的重要环境,我的父母一直注重对我进行德育,从小就教会我如何尊重他人、诚实待人。教育的支持激发了我的热忱并激发了我对德治法治的追求。

最后,德治法治需要社会各界的合作与共建。要实现德治法治,不仅需要每个公民的努力,也需要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各界人士的大力支持。政府应加强法治建设,推进法律体系建设,制定合理公正的政策和法律法规,为社会提供基本保障。而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则需要切实履行社会责任,推动组织内部的德治法治实施,为员工和社会贡献更多。公民、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合作是实现德治法治的关键,只有通过共同努力,我们才能实现社会的和谐和公正。

综上所述,德治法治是国家治理的基本原则,也是实现社会稳定和公正的重要途径。通过遵守道德规范和法律法规,担当个人责任,以及教育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与共建,我们将能够实现更加和谐、公正的社会。作为一名公民,我将坚守德治法治的理念,为社会的发展和和谐贡献自己的力量。

法治

作为一个普通的市民,我一直认为法治德治是社会发展的两个重要支柱,对于促进国家和社会的稳定与进步起着重要的作用。在日常的生活和工作中,我也有了一些体会和感悟,下面就简要地谈一下我对于法治德治的认识和理解。

第一段:法治的重要性。

法治作为现代社会的制度保障之一,它表现出来的是权利平等、保障人权和公正的精神。在社会规范、公共利益和个人权利等方面,都可以体现出法治的作用。比如道路交通规则的制定和执行,如果没有了法治,将会变得无序和混乱,不仅会造成交通事故,更会影响社会的稳定。在法律和制度的保障下,每个人都有权利和义务,不管是富人还是穷人,都必须遵守和执行法律。这样才能让整个社会保护公平和正义,实践和发展法治精神,从而推动社会前进。

第二段:德治的意义。

德治是指通过道德的引领来推动社会的发展。它是一种能够引导人们行为的内在动力和价值观念,使得他们能够遵从社会信誉和道德标准的行为准则,同时也是和谐社会的保障。德治的意义在于建立一种良好的道德风尚,促进社会和谐和人际关系健康发展。这种感召力的道德规范还可以启发人们自觉地维护生态、维护资源和环境以及公共利益,并且受到人们的普遍认可。通过德治,人们可以温顺、善良和宽容,缓解社会紧张的矛盾,促进良性发展,推动社会的稳定。

法治和德治是相互关联,相互支持的。法治是维护社会公正和合法,维护社会秩序的基石,而德治则起到保持社会公德和良好道德风尚的作用,同样也是社会和谐保障的基础。法治和德治的正确认识和协调相互作用,对于现代社会的发展有重要的意义。在日常的生活中,人们遵守法律不仅需要个体的意识和素质,也需要一个良好的权利和义务的平衡点,一个公平和有序的社会生态环境和相互信访的机制,从而促进社会的公正和正义。

第四段:路径选择和思考。

在社会的建设和发展道路中,维护法治和德治都需要我们去选择和思考。这不仅需要一定的学识,同时需要一个良好的人格和良好的道德行为。如果抛弃法律和道德,执法者和执法者之间的纷争将不可避免,这样还将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在选择和思考的过程中要坚持个人责任、社会责任和道德责任,从而让社会走向不断进步。在选择和思考的过程中,应当把握好法律和道德的基本原则,从而达到一定的公正和良好的社会经验,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第五段:结论和倡议。

综上所述,法治和德治是建设和发展现代社会不可缺少的内容,也是一个国家、一个社区、一个团体和一个个体形象的体现。法治和德治的发展需要我们一起努力,从而推动社会不断进步。我们可以在日常的生活中,遵守法律和道德准则,坚持诚实、守信、公正和公平,让自己成为一个道德的榜样,同时也有必要加强对法律和道德良好的教育和引导,从而更好地向着法治与德治之路前进。

中国传统法治思想反思兼谈法治与人治礼治德治

内容摘要:法律与道德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不可分离,二者的关系是一个历史与现实中永恒的话题。人类的法律发展史告诉我们,从法律的产生到法治的实现就是一个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交互演进的过程。道德法律化强调人类的道德理念铸化为法律,即善法之形成过程;法律道德化强调法律内化为人们的品质、道德。中国古代礼法结合、德主刑辅的思想为我们今天采用德法并治之治国模式提供了一种可行性的历史考证。笔者试图通过对礼与法关系之历史考察,寻求道德与法律协调之合理内核,进而就当今社会发展中存在的道德与法律之间的矛盾略陈解决之管见。

关键词:礼;道德法律化;法律道德化;法治;德治。

不管法治这张天网如何恢恢,总有漏网之鱼;不管法治调整的范围多么广阔,总有鞭长莫及的地方。从这种意义上来说,凡是法治不及之处,皆是德治用武之地,法治不可能完全取代德治。[1]德治是指在社会治理中对道德自律、道德教育、道德建设的重视和适用。法治与德治在社会治理中应是相辅相成、相互呼应的,即法律与道德双管齐下、“综合治理”。中国古代的法律实际上是一种二元体制,就是两种体系或渊源、形态的法律并存。一种是国家制定法,一种是“礼法”、“德法”。这两种社会调节手段相互配合,把各种社会现象纳入其调整范围。而我国当代社会法律是唯一的社会调节手段,道德作为另一种调节手段存在严重缺位。这样的一元法体制亟待调整。因此,有必要考察我国古代“礼”与“法”的关系,吸收其合理内核,建立起德法并治的二元法体制。

一、中国古代道德与法律关系之考察。

“德”,在西周时是一个融道德、政治、信仰、策略为一体的综合概念。它要求统治者敬天孝亲,对己严格,与人为善,只能在不得已时才使用刑罚,而使用时必须慎重。儒家对“德”加以继承和发展,一方面突出了“德”的政治意义,主要包括宽惠使民和实行仁政,认为“德”是治理国家、取得民心的主要方法;一方面抬高了“德”的地位,认为“德”高于君权与法律,是行政、司法的指导方针,即主张“德主刑辅”。[2]儒家的这种德治是以“礼”做为根本内容的。“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3]礼的起源与宗教、祭祀、宗法有关,它体现了社会中的宗法身份等级,同时作为身份社会的古代中国也促成了礼的繁衍,两者互为支架。但礼的范围很难界定,它包罗万象,无所不在,既可以是个人生活的基本信仰,又可以是治理家、国的根本纲领;它是对他人做道德评判和法律裁断的最后依据,又是社会所有制中所包含的基本精神;它一方面细腻地对人的行为做出准则式规定,另一方面又对社会的方方面面作理论上的抽象。再论及“法”,“,刑也,平之如水;,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4]“平之如水”,有公平、正义之义。因此要正确理解礼与法的关系,就必须将其放入中国古代这片土壤中,以中国传统的视角来审视。

(一)道德的法律化。

所谓道德的法律化,主要侧重于立法过程,指的是立法者将一定的道德理念和道德规范或道德规则借助于立法程序以法律的、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

1、周公制礼,引礼入法。

周礼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是“亲亲”、“尊尊”。亲亲与尊尊的一致性,表现了族权与王权的统一。“事无礼则不成,国无礼则不宁”。[8]礼与刑在性质上是相通的,在适用上是互补的,违礼即是违法,违法即是违礼,出礼入刑。但是礼与刑的适用对象各有所侧重。正所谓“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2、独尊儒术,德主刑辅。

汉儒董仲舒以天人感应说为德主刑辅的哲学基础,以阴阳五行相辅相成之理,来论证德主刑辅符合天道运行的规律。“天道之大者在阴阳。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是故阳常居大夏,而以生育养长为事;阴常居大冬,而积于空虚不用之处,以此见天之任德而不任刑也……王者承天意以从事,故任德教而不任刑。刑者不可任以治世,犹阴之不可任以成岁也。为政而任刑,不顺于天,故先王莫之肯也”,“圣人多其爱而少其严,厚其德而减其刑”,[9]即“德主刑辅”。

汉朝的道德的法律化一方面表现为把符合儒家原则的通过法律表现出来,另一方面表现为董仲舒的春秋绝狱,即在司法中引经绝狱。董仲舒对春秋绝狱的解释是:“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着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由此可见,“春秋绝狱”的要旨是:必须根据案件事实,追究行为人的动机;动机邪恶者即使犯罪未遂也不免刑责;首恶者从重惩治;主观无恶念者从轻处理。此绝狱固然是要解决法律使用过程中的问题,但如果从一个更大的层面上看,就是他同时在重建古代法的伦理结构。

通过春秋绝狱中的案例可看出,它在亲亲、尊尊等总的原则上与汉律是相同而且互补的,也就是说经义与律令绝不可能水火不容。所以,我们完全可以说汉朝法律即使体现了完全意义上的法家思想,但内中也有许多基本合乎儒家信条的内容。这表明了儒、法两种思想实际所具有的共同文化背景,也表明了他们在早期法律实践中的融会贯通。

3、德礼为本,刑罚为用。

唐朝继续并发展了汉魏晋以来的法律儒家化的潮流,使体现宗法伦理关系的礼,基本上法律化了,以至“一准乎礼”成为对唐律的主要评价。具体说来,第一,礼指导着法律的制订。如贞观修律时根据“为臣贵于尽忠,亏之者有罪,为子在于行孝,违之者必诛,大则肆诸市朝,小则终贻黜辱”[12]儒家教条,调整了谋反大罪应诛连父子、祖孙、兄弟的血亲范围。第二,礼的基本规范直接入律。如祖父母、父母在,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子孙违反教令,供养有缺者,徒二年。第三,定罪量刑于礼以为出入。第四,礼法由互补,发展为统一的体用关系。《永徽律疏》序言中明确宣布:“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二)法律的道德化。

以上考察反映的是中国古代传统道德法律化的过程。

下面再谈另一主题――法律的道德化。法律与道德是两种性质不同而有关系密切的社会现象,中国古代社会的“出礼入刑”产生了双重结果:一方面,道德训诫具有了法律的威势,另一方面,法律规范同时要行道德的职能。所谓法律的道德化,主要侧重于守法的过程,指的是法律主体把守法内化为一种道德义务,以道德义务对待法律义务。请看下面两个案例:

这篇判词绝妙之处不仅在于它解决了一起纠纷,更在于它注重当事人之间关系的调停,以避免日后再因此事起纠纷。执法者着意由道德上立论,使案件的判决合情、合理、合法。从这样的意义上,可以认为中国古代法律受道德原则支配,为道德精神浸染。

此案为儿女自由恋爱引起,谢登科以女儿私订终身,违反了礼法“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戒律,而执法官却对传统礼法重新释义,“律虽明设大法,礼尤贵顺人情”,促成一段美好姻缘。这二则判例说明一个问题:当时的执法者已将法律内化为道德,追求一种超法律的境界。

(三)中国古代礼与法关系嬗变的特点。

纵观中国古代的“礼”与“法”的关系,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的嬗变过程表现出如下特点:1、儒家的“仁、义”思想是“礼”与“法”嬗变的基础。儒家的思想在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一直居于统治地位,其对当时中国的法律发挥着重要影响。“三纲五常”等儒家礼教是中国古代正统道德的一般原则。法律与道德发生冲突时,自汉唐始便以法律的让步来解决:法律公然规定了“亲亲得相首匿”的制度,公然破坏了自己的尊严而开方便之门。这就是中国古代人的选择。2、社会经济状况的发展是“礼”与“法”嬗变的条件。经济的发达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同时也是人类向更高文明迈进的前提。中国古代的法律史表明,经济的兴衰与法律的道德性直接相关。经济发达时期,人们对社会的道德要求较高,同时自身也表现出较高的道德水准,因此这时的法律体现着更广泛的道德。与此相反,经济萧条时期,人们的道德表现较之以前欠缺,社会总体道德水平也下降,这时的法律就缺少道德的教化。3、维护封建皇权是“礼”与“法”嬗变的核心。不管法律与道德谁主沉浮,二者都要以维护封建皇权为其首要考虑,这也是阶级社会道德与法律所不可逃脱的命运。4、权力阶层的态度是“礼”与“法”嬗变的关键。申言之,“出礼入刑”即道德的法律化,要求道德须是符合权力阶层意志的道德;重“礼”守“法”即法律的道德化,要求法律须是权力阶层内化为其自身道德的法律。

二、道德与法律关系的法理探析。

(一)道德与法律的辩证关系。

道德与法律是社会规范最主要的两种存在形式,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范畴。二者的区别至少可归结为:

1、产生的条件不同。原始社会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法律,只有道德规范或宗教禁忌,或者说氏族习惯。法律是在原始社会末期,随着氏族制度的解体以及私有制、阶级的出现,与国家同时产生的而道德的产生则与人类社会的形成同步,道德是维系一个社会的最基本的规范体系,没有道德规范,整个社会就会分崩离析。

2、表现形式不同。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一种行为规范,它具有明确的内容,通常要以各种法律渊源的形式表现出来,如国家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等。而道德规范的内容存在于人们的意识之中,并通过人们的言行表现出来。它一般不诉诸文字,内容比较原则、抽象、模糊。

3、调整范围不尽相同。从深度上看,道德不仅调整人们的外部行为,还调整人们的动机和内心活动,它要求人们根据高尚的意图而行为,要求人们为了善而去追求善。法律尽管也考虑人们的主观过错,但如果没有违法行为存在,法律并不惩罚主观过错本身,即不存在“思想犯”;从广度上看,由法律调整的,一般也由道德调整。当然,也有些由法律调整的领域几乎不包括任何道德判断,如专门的程序规则、票据的流通规则、政府的组织规则等。在这些领域,法律的指导观念是便利与效率,而非道德。

4、作用机制不同。法律是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而道德主要靠社会舆论和传统的力量以及人们的自律来维持。

5、内容不同。法律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般要求权利义务对等,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而道德一般只规定了义务,并不要求对等的权利。比如说,面对一个落水者,道德要求你有救人的义务,却未赋予你向其索要报酬的权利。向被救起的落水者索要报酬往往被视为不道德。

道德与法律又是相互联系的。它们都属于上层建筑,都是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的。它们是两种重要的社会调控手段,自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任何社会在建立与维持秩序时,都不能不同时借助于这两种手段,只不过有所偏重罢了。两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益、相互推动的。其关系具体表现在:

1、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道德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社会有序化要求的道德,即一社会要维系下去所必不可少的“最低限度的道德”,如不得暴力伤害他人、不得用欺诈手段谋取权益、不得危害公共安全等;第二类包括那些有助于提高生活质量、增进人与人之间紧密关系的原则,如博爱、无私等。其中,第一类道德通常上升为法律,通过制裁或奖励的方法得以推行。而第二类道德是较高要求的道德,一般不宜转化为法律,否则就会混淆法律与道德,结果是“法将不法,德将不德”。[15]法律的实施,本身就是一个惩恶扬善的过程,不但有助于人们法律意识的形成,还有助于人们道德的培养。因为法律作为一种国家评价,对于提倡什么、反对什么,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而法律所包含的评价标准与大多数公民最基本的`道德信念是一致或接近的,故法的实施对社会道德的形成和普及起了重大作用。

滞后而尚“无法可依”的,道德调整就起了补充作用。

3、道德和法律在某些情况下会相互转化。一些道德,随社会的发展,逐渐凸现出来,被认为对社会是非常重要的并有被经常违反的危险,立法者就有可能将之纳入法律的范畴。反之,某些过去曾被视为不道德的因而需用法律加以禁止的行为,则有可能退出法律领域而转为道德调整。

总之,法律与道德是相互区别的,不能相互替代、混为一谈,也不可偏废,所以单一的法治模式或单一的德治模式不免有缺陷;同时,法律与道德又是相互联系的,在功能上是互补的,都是社会调控的重要手段,这就使得德法并治模式有了可能。

(二)道德与法律的嬗变。

法律与道德因存在差别而有不可调合之矛盾,同时又因二者之间的联系使矛盾之协调成为可能。

道德法律化使社会规范系统中道德与法律的结构趋于合理,以实现系统本身的功能优化。首先,通过立法确认某些道德标准为法律标准。我国宪法规定了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要求,合同法确认交易活动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尊师重教、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在《教师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青少年权益保障法》中得以反映,以及若干职业道德、市民行为规范被赋予行规、民规的法律意义,等等,无一不是道德法律化的表现。第二,使某些道德升格为习惯法。法可分为国家法和民间法。国家法,即典型意义上的法,指一国立法机关通过一定的程序制定的,并由国家的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法。民间法指民众在生产、生活过程中自行创制和遵守的,在特定地域、社会关系网络内发挥作用的地方性规范。民间法一般不见诸文字,而且是零散的。在一定意义上讲,民间法是一定地区道德的泛化、规范化,是一定的道德加强了其强制力并更经常地得到遵守的产物。至少,民间法与道德传统、社区习俗有更强的依附力、亲合力,并往往交织在一起而难以区分。所以,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关系,也能折射出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第三,通过监督保障机制保护文明道德行为,禁止不文明不道德行为。总之,道德法律化是进行法制改革的基础,是实现法治的桥梁。

法律道德化表达了社会规范系统的最佳结构及各要素之间的协调配合状态。法治社会形成的最基本条件是亚里士多德早就勾勒出的“良法+普遍守法”的框架。普遍守法即法律道德化后的守法精神;良法即善法、符合人类良知与正义道德的法律。称之为良法的法,也即法律道德化后的法律,至少应包含人权性、利益性、救济性三种内在的品格。其中人权性是法律的道德基础,失去人权性的法律即使形式合理但实际价值不合理,最终会被人类所唾弃。[16]法律道德化正是通过立法者、执法者、守法者三方将自身的道德修养、人格魅力反映到法治活动中来。“越文明发达、法制完善健全的国家,其法律中体现的道德规范便越多。可以说,一个国家的法制是否完善和健全,主要取决于道德规则被纳入法律规则的数量。从某种意义上讲,在一个法制完善和健全的国家中,法律几乎已成了一部道德规则的汇编”。[17]使法律与道德的精神一致起来,使法律得到道德的有力支撑,让法律精神深入到人们的心灵,成为人们的信念,同道德精神一道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观念。只有造就这种法律,才能使法律获得普遍性和权威性,建立法治才有可能。

(三)道德法律化的局限性。

三、历史与现实之间。

(一)现实中的矛盾。

在现实社会中,道德与法律存在着不和谐之处。中国的道德至上思潮盛行只是表明人们企图摆脱法律的拘束以求更随心所欲地实践道德、弘扬道德。人们并不是以崇尚道德来追求一种更趋于合理、科学。德国大哲人黑格尔曾有过如下论断:在中国人心目中,他们的道德法律简直是自然法律――外界的、积极的命令――强迫规定的要求――相互间礼貌上的强迫的义务或者规则。“理性”的各种重要决定要成为道德情操,本来就非有“自由”不可。然而他们并没有“自由”。在中国道德是一桩政治事务,而它的若干法则都由政府官吏和法律机关来主持。[22]为了说明这一问题请先看下面一则案例:

美国法学家德沃金在其著作《法律帝国》中也曾举过一则案例:

(二)让历史告诉未来。

古人云:“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通过以上对中国古代道德与法律关系的历史考察及对二者关系的法理分析,针对前面的问题可得到如下几点启示:

1、情法冲突――法治的尴尬。

法治社会要求人们在处理问题时,首先考虑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法官判案时,只能以现行法律为依据,不能靠法官的自由裁量。这样势必导致法律无法适应新出现的情况,而道德等非强制性社会规范则可以其主观性调解新生的行为现象。这就是前面谈及的一元法体制的弊端之所在。即在国家制定法与道德之间缺乏过渡、缓冲机制上,造成了法律的僵硬、无力及冷酷,造成了法律与大众心理、社会风习之间的脱离与隔阂,也造成了道德的无力感和被蔑视,甚至鼓励了对道德的违犯,加速了道德的衰落。[25]但是,如果以情理断案,就违背了法治的原则。因此,只有在法的体制上作出调整,才能实现情与法的协调、德与法的并治。

2、儒家伦理―。

―道德化的法律。

良法表明法要包含某种道德价值,故法治的概念本身就体现了法治与道德的深刻关系。失去了道德基础的法为恶法,恶法之治与法治精神是根本背离的。我国古代的儒家伦理法体现了道德与法律的一种结合模式,即把社会普遍承认的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纳入国家强制实施的行为规范。解决现实社会中的人们道德缺位、法律的尴尬,是否可以吸取儒家伦理法的合理内核,灵活适用法律,把法治中注入道德的血液,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法治国家。申言之,即道德化的法律要行道德的职能,从而使司法过程成了宣教活动,法庭成了教化的场所。

3、中庸之道――法追求的品质。

法的品质在于公平、正义通过法而得到实现。中国古代的“中庸”思想追求的是一种和谐、平衡、稳定。中庸主义在法律上的意义就是审判案件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法律以外的情和理,旨在彻底解决纠纷,平息诉讼。现代法同样面临着效率与正义的挑战。一方面,法律要体现其威严,不可侵犯,人们必须遵守;另一方面,法律还要有其缓和的一面,比如法要体现人道,法要尊重私权等。

4、礼法结合――德法并治的模式。

法治的理念来自西方,德治则来自中国传统法文化,两者的结合顺应了寻根意识与全球意识相结合、民族性与时代性相结合的潮流。当我们执着于法律的继承于移植、法律的本土化与国际化的探求、迷惘、思索的时候,请让我们把视角拉到社会调控这个高度上来。我们会顿时眼前一亮,耳目一新,发现西方的法治精神对我们进行征服的时候,传统的德治精神正在历史深处遥遥呼唤。应该指出的是,西方的法治,尽管并不排斥道德,但无疑在宣扬法律至上的同时有意无意地忽略了道德,西方社会普遍存在的情感危机与道德沦丧就是明证;传统的德治却是主张德主刑辅,法是德的附庸,贬抑了法的作用,也与时代的发展不相适应。所以,对二者都要加以扬弃和改造,抽取各自的合理内核,进行结构重组,建立全新的德法并治的二元制法体制。

注释:

[2]杨鹤皋,中国法律思想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49;

[3]许慎,说文解字[m];

[4]同[3];

[5]左传・隐公十一年[m];

[6]礼记・曲记[m];

[7]左传・昭公二十五年[m];

[8]荀子・修身[m];

[9]汉书董仲舒传[m],北京:中华书局,1983;

[10]九朝律考・汉律考[m];

[11]太平御览:卷六百四十引[m],北京:中华书局,1960;

[12]全唐文・黜魏王泰诏[z];

[13]宋本名公书判清明集,[m],北京:中华书局,1983;

[14]蒯德模.吴中判牍[z];

[16]范进学,论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j],法学评论,1998(2);

[17]王一多,道德建设的基本途径[j],哲学研究,1997(1);

[19]吴汉东,法律的道德化与道德的法律化[j],法商研究,1998(2);

[20]刘佳,道德法律化及其局限性[j],道德与文明,1999(5);

[21]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22][德]黑格尔,历史哲学[m],北京:三联书店,1956,p11;

[25]范忠信,中国法律的基本精神[m],山东: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

法治德治心得体会

近年来,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法治和德治在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个人通过学习和实践,深刻领悟到法治德治的重要性和价值。在这方面,我积累了许多心得体会,我将通过以下五个方面来分享我的体会。

首先,法治德治的合力构成了一个稳定的社会基石。法治是社会的底线,德治是社会的灵魂。只有在法治的基础上,我们才能构建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秩序。然而,法治德治之间的关系并不是简单的互补,而是一种有机的结合。只有依法治国,才能彻底打破利益集团的垄断,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为全体人民提供公平的发展机会。同时,重视德治,促进社会道德风尚的形成,塑造公民的良好品质和行为习惯,更好地保持社会的和谐稳定。

其次,法治德治的有效实施有助于公平正义的实现。在以法治为基础的社会中,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同等对待,并且有机会通过自己的努力和能力实现自己的梦想。法律的平等适用和公正执行是确保公平正义的重要保证。但是,只有法治是远远不够的。德治的重要性也就凸显出来。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从小事做起,做到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尊重他人等,通过自己的行为树立良好的道德榜样,共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再次,法治德治的双管齐下有助于净化社会风气。法治的实施能够打击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感。然而,法律不能解决所有问题,尤其是那些不违反法律却伤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德治就更显重要。通过强化道德教育和舆论引导,让人们自觉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伦理,净化社会风气,为社会的和谐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最后,法治德治的培育需要全民参与和共同推动。法治和德治不是由一己之力所能完成的,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政府应该加强立法和执法力度,保证法的存在和执行的公正性;教育部门应该加强道德教育和公民素质教育,培养良好的市民意识;企事业单位应该落实企业社会责任,从内部做好德治引领。而我们每个人,作为公民,更要从我们自己做起,努力养成守法守纪、诚实守信的好习惯,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共同推动法治德治的不断完善。

综上所述,法治德治是构建一个和谐稳定、公平正义的社会的重要保障。无论是法治还是德治,都需要全社会的积极参与和共同努力。只有通过法治和德治的有机结合,我们才能建设一个更加公正、积极向上的社会。我将继续努力,始终坚守法制底线和道德底线,为法治德治共建共享的美好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

法治

在现代社会中,法治已经成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德治则更加强调的是人与人之间的互信、良心、良知及强烈的社会道德意识。而这两种社会管理方式的根本目的都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在探讨法治与德治的同时,我对此也有一些个人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法治的体会与感受。

法治是现代社会最基本和最核心的制度,对于一个社会来说,法治和社会管理是分不开的。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当人们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进行维权;当社会秩序遭到破坏时,法律也可以起到恢复社会秩序的作用。在日常生活中,我也常常感受到法治的存在:交通规则的实行使我们的出行更加安全;合同法的实行使我们的消费更加放心;刑法的实行使我们的社会更加和谐。

德治则更多的强调个人的道德素质和公民的责任意识,是一种基于道德准则的行为方式。在我的生活中,我常常感受到德治带给我们的影响:在社交中我们需要礼貌与尊重他人,从而维护社交关系的和谐;在职场中我们需要诚信守约、遵纪守法,如此才能赢得同事上级的信任;在环保意识的发展中,我们需要将垃圾分类回收,节约用水用电,如此才能保护我们的生态环境。因此,德治更多的是一种从个体层面上管控社会的行为方式。

第四段:法治与德治的互补性。

尽管法治和德治各有自己的重点与侧重点,但是从宏观来看,二者是互相协作、互相促进的关系。德治的基础是法治,法治的核心则是德治。实际上,在现实生活中,法治往往需要德治来加以补充,因为即便有法律的存在,也难以完全规范人们的行为,还需要个体道德强化的支持;而在某些场合,德治又需要法治的支持,特别是对于一些恶意侵犯他人利益的行为,单纯靠德治往往难以解决问题。只有在法治和德治的互补促进下,社会才能更加稳定和有序的发展。

第五段:总结。

法治与德治在社会治理中各自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法治是社会稳定和治理的基石,德治则是道德修养和质量的象征。二者互相支撑,互相协作,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法治与德治的实施离不开个体的积极参与和坚定执行,同时二者也为个体的成长和发展提供了符合道德与法律的框架。因此,在今后的生活和工作中,我们更应该坚持“守法依法,讲德修德”的精神,始终弘扬法治和德治的精神。

德治法治心得体会

德治法治是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一种治国理政理念,强调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有机结合。在实践中,我深切感受到德治法治的重要性和优势。通过对德治法治的思考和实践,我逐渐领悟到了一些心得和体会。

首先,德治和法治的结合是治理的基础。德治强调的是道德规范和道德修养的重要性。在德治中,各级领导干部要自觉践行“守法”和“廉洁”的原则,做到以身作则,成为道德的榜样。这样的道德规范和修养,为法治提供了正确的导向和动力,使法治能够更有效地执行和落实。实践证明,没有德治,法治就容易变成一纸虚政,无法对社会行为和经济活动起到有效的约束和引导作用。

其次,德治法治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德治的核心是德行,德者治之本。追求德治是为了建设一个高尚的社会道德风尚,这可以促进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个人道德的提升。而法治则通过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并依法保障公民的权益,使社会秩序更加有序。德治法治相结合,可以实现从自觉遵守道德到依法行事的良性转化。德治和法治相得益彰,可以更好地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再次,德治法治需要贯彻于治国理政的各个环节。在治国理政中,德治法治不仅仅是对官员的要求,更是一个国家整体治理的重要原则。德治法治需要贯彻于国家的各个方面,涉及政府管理、公共服务、经济体制、社会治理等方面。政府部门要依法行政,推行廉洁政府,确保权力不被滥用。公共服务要加强规范化管理,做到公正高效;经济体制要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保障市场公平竞争;社会治理要依法行政,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只有贯彻德治法治的原则,才能使国家治理体系更加完善。

最后,推进德治法治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合作。德治法治不是政府的一己之力,而是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合作。社会成员要加强道德修养,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企业要遵守诚信原则,规范经营行为。媒体要加强舆论引导,传播正能量。学校和家庭要加强道德教育,培养下一代的良好道德品质。只有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合作,才能使德治法治的理念走进每个人的日常生活,成为社会发展的基石。

总之,德治法治是治国理政的重要理念,能够为国家的发展带来积极而深远的影响。通过对德治法治的思考和实践,我深刻认识到德治和法治的结合、相互促进,需要贯彻于治理的各个环节,并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合作。只有在德治法治的指导下,我国才能建设一个法治社会,实现繁荣稳定的美好愿景。

以德治班与以法治班作文

本文以纠纷的解决为视角,探讨校园的治理问题,认为纠纷解决是校园治理的应有之义,也是实现校园和谐的必然要求,而有效解决纠纷,实现校园的治理,达到校园的和谐,需要法治与德治双管齐下,切实把握好纠纷的.防范与处置两个环节.

作者:胡吉红刘华政作者单位:胡吉红(广西擎官高等专科学校)。

刘华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刊名:法制与社会英文刊名:legnsystemandsociety年,卷(期):“”(23)分类号:g647关键词:校园治理校园和谐法治德治纠纷解决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即将出版的第四期求是杂志发表秋石的文章,题为《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文章认为,中国共产党选择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治国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是拒腐防变的需要,是对历史经验的科学总结。中国历史上有不少与德治、法治相关的思想与实践。历史经验具有借鉴作用。作为上层建筑组成部分的法律和道德,都是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必要条件,二者如车之两轮、鸟之双翼,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治国”是一个总的概念,是由治党、治军、治厂、治校、治家等具体领域组成的。在这些具体领域中,无一不是靠“法”、“德”综合治理的。怎样才能贯彻好“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呢?文章指出,第一,要在全社会夯实思想基础,要在全体公民中树立依法治国、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思想观念,要把两者看作一个完整的治国方略。第二,要建立一套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第三,要培养公民的理想信念和责任意识。第四,要发挥好党的领导作用和各级领导干部的示范作用,这是实施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重要保证。

法治与德治心得体会

法治与德治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最为重要的治理模式之一。在实践中,无论是法治还是德治都有其独特的作用和优势。而理解和运用法治与德治的心得体会,有助于我们更好地处理社会问题,提升社会治理水平。在这篇文章中,我将从人性善恶、社会道德、法律制度、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五个方面,谈谈我对法治与德治的心得体会。

首先,关于人性善恶的认识,法治与德治的根本出发点不同。法治更多地强调对每个人的潜在不良行为进行约束和制止,通过明确的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而德治是在强调人性善善恶恶的同时,通过道德教育和价值引导来提高公民的道德品质,依靠公众的内心自觉来维护社会秩序。在这个问题上,我认为,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法治能够通过法律的制度化来限制个人的恶意行为,德治则能激发人们的良知和自我约束,使其产生内生的责任感和道德观念。

其次,在社会道德方面,法治与德治也存在不同的方式。法治通过制定法律规范,并以法律作为行为准则,约束社会成员的行为。这种方式具有普遍性和强制性的特点,但对人们内心的道德觉悟和价值取向并不能起到直接的引导作用。而德治则通过道德教育和价值引导来提高公民的道德素质,以道德为出发点,从内心去约束自己的行为,使每个人都具有自觉遵守道德准则的能力。在这一点上,我认为,法治与德治的结合才能实现更好的社会发展和治理,法治是道德的基础,德治则是法治的灵魂。

第三,在法律制度建设方面,法治与德治都起到重要的作用。法治通过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使社会秩序更加有序,能够维护社会的正常运行。而德治则通过道德教育和道德法则的指导,激发公民的良好品行和行为规范。在这一点上,我认为,法治为社会提供了明确的行为准则和交往规则,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而德治则培养了公民的道德责任感和自我约束力,使社会更加和谐与稳定。只有法治与德治的结合,才能在法律上约束和道德上引导人们的行为,才能更好地保障社会的发展和公民的福祉。

第四,在社会秩序维护方面,法治和德治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法治通过建立法律制度,明确了各种行为的合法与否,依法将犯罪行为进行量刑和处罚,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而德治则注重培养公民的道德素质和价值观念,引导人们自觉守法、自觉遵纪守法,形成了相对稳定的社会秩序。在这一点上,我认为,法治和德治既相互依存又相辅相成。法治对于防止犯罪、制止违法行为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而德治则能够在根源上减少犯罪发生,提高社会的公德心和道德意识,从而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序良俗。

最后,在社会发展方面,法治和德治也都有其作用。法治通过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规范市场行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一个公平竞争和有序发展的环境。而德治则通过引导人们遵守道德,以道德为出发点,推动社会公民的道德素质和文明程度的提高。在这一点上,我认为,法治和德治都是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二者之间需要相互结合,共同发挥作用,才能实现社会治理和社会发展的良性互动。

综上所述,法治与德治是社会治理的两种重要模式,相互依存又相辅相成。在我看来,法治与德治的结合可以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推动社会的发展。在现代社会中,我们应该立足于法治和德治的基础上,通过建立更加完善的法律制度和道德教育体系,真正实现法治与德治的共同进步,推动社会的文明进步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德治与法治的关系心得体会

每个社会都需要一种规范行为的体系来维持社会秩序。德治和法治作为两种常见的治理方式,对于社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德治强调个人品德和道德意识的培养,而法治则是通过法律来规范社会行为。然而,德治和法治之间并不是简单的互相排斥的关系,而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在长期以来的理论与实践中,我对德治与法治的关系有了一些深入的体会。

首先,德治是法治的基础和前提。作为一种内在的道德规范,德治在塑造社会良好道德风尚和价值观念上扮演着核心角色。一个具有高度道德素养的人往往会依法守规,自觉遵守社会规范。德治注重的是个体内在的修养和自觉,无论是在家庭、学校还是社会中,都需要推崇和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通过道德的内化,最终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因此,德治是法治的基础,善治的前提。

其次,法治是德治的保障和延伸。尽管德治在个体的道德修养方面发挥了核心作用,但在实践中,人们的道德标准和行为规范常常存在差异。这时,法治作为一种外在的监督与规范机制就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法律的制定与执行,能够使每个人都处于同一法律框架之下,保证社会具有相对稳定的秩序。法律规定了人们的权益和义务,使得每个人都能在公平、公正的环境中生活和工作。因此,德治需要法治的保障和延伸,才能在社会中真正发挥作用。

此外,德治与法治相辅相成,共同构建和谐社会。德治和法治各自有其特点和优势,相互补充形成一种合理的社会治理模式。德治通过个体自觉的道德修养,培养出有责任感、公义感和道义感的人,使社会充满亲和力和归属感。而法治则通过法律的制定与执行,建立公平公正的社会秩序,并对那些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打击和制约。德治强调人与人之间的感情和道义,法治则注重个体行为的规范和制约。二者相辅相成,使社会在和谐稳定中向前发展。

最后,德治与法治需要相互协调和提升。在实践中,德治和法治常常会面临一些困境和问题。德治过于强调内在修养容易导致行为的主观随意,而法治过于强调外在压力容易导致人们对法律的抵触情绪。因此,需要将德治和法治相互协调和提升,进一步发挥其作用。一方面,可以通过法律教育、道德教育等手段提高社会成员的道德素养和法律意识,使德治与法治形成相辅相成的关系。另一方面,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治理方式,积极倡导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治理理念,促进社会的全面发展。

综上所述,德治与法治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德治是法治的基础,在个体的道德修养上扮演着核心角色;法治作为德治的保障和延伸,通过法律规范监督社会行为;两者共同构建和谐社会,在互补和提升中共同发展。在当前社会发展的进程中,我们应该以德治为基础,通过法治的保障和延伸,共同努力构建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

德治与法治的关系心得体会

德治与法治是社会治理中普遍存在的两种方式。德治强调的是个人的道德修养、自觉自律,而法治则侧重于制定法律来规范社会行为。在实践中,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互补和相互促进的关系。通过深入研究和实践,我深刻认识到德治与法治的关系不是简单的对立或替代,而是一种相互依存、共同推动的关系。下面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探讨德治与法治的关系心得体会。

首先,德治是法治的基础。德治强调的是个人的道德修养和自觉自律,它不仅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更是法治建设的内在要求。在缺乏德治的情况下,法律可能只能成为一纸虚文,难以真正实施和落地。只有广大公民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念和价值观念,才能够形成健康的社会道德风尚,为法治的顺利实施提供有力支撑。

其次,法治是德治的保障。德治虽然强调的是个人的主观能动性和自觉自律,但它在现实中往往面临很多诱惑和考验。这就需要通过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来对社会成员的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从而确保人们的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能够得到有效地维护和实现。法治的存在使得道德良心可以得到有效保护,同时也为人们提供了法律准则和标准,使他们在迷茫和困惑时能够及时找到正确的方向。

再次,德治和法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在实践中,德治和法治不是简单的排他性关系,而是相互依存、共同推动的关系。德治的有效展开需要法治的支持,法治的实施也需要德治的助力。只有广大公民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办事,才能够形成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进而为德治创造条件。而德治的推广和普及,不仅能够营造出良好的社会风尚,还为法治建设提供了必要的社会基础和动力。

最后,德治与法治的结合是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当今社会,各种复杂性问题和矛盾不断涌现,单纯依靠德治或法治都难以完全解决。只有将两者结合起来,为社会治理提供全方位、多维度的解决思路和手段,才能够更好地应对社会治理中的各项挑战。德治和法治的结合有助于激发个人主体意识,提高国民素质,同时又能为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法律保障和法规准则。

综上所述,德治与法治是社会治理中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德治是法治的基础,而法治是德治的保障。德治与法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其合理结合是现代社会治理的必然要求。只有在德治和法治相互融合的基础上,我们才能够建设出更加公平公正、和谐有序的社会。因此,我们应该不断加强个人的道德修养和自觉自律,同时也要在立法、执法、司法等方面推动法治的进步,让德治与法治共同推动社会进步和发展。

德治与法治的关系心得体会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德治与法治作为两种不同的治理方式在社会生活中展现出其不可替代的作用。德治是指通过道德约束和道德规范来管理社会行为,而法治则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方式,通过法律制度来规范个人和社会行为。在实践中,德治和法治往往相互影响、互补共生,形成了特有的关系。本文将通过对德治与法治的关系的理解和思考,总结得出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德治与法治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德治是一种基于道德规范的治理方式,它强调个人自律、社会公德和道德伦理。然而,道德行为往往是主观的,它缺乏具体的可执行标准和强制力。而法治则提供了一种明确的行为准则和制度安排,它通过具体的法律法规规范了社会成员的行为。德治和法治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在法治基础上的德治为社会提供了更好的道德支撑,而符合德治的行为也是法治的基础。

其次,德治与法治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相互补充。尽管法律法规在规范社会行为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它们往往是一种粗放型的管理方式,缺乏对个体差异和特殊情况的灵活应对。而德治则强调的是个人的社会责任和道德意识,它能够通过自我约束来规范个人行为。在实践中,德治和法治可以相互协调,通过德治可以弥补法治的不足,使法治更具针对性和实效性。

再次,德治和法治需要相互协调,而非相互对立。德治和法治在实践中并非互相排斥,而是需要相互融合和协调。德治对法治起到裁缝的作用,根据社会的具体情况和变革需求,不断更新和完善法治的内容和制度。法治则对德治起到约束和规范的作用,确保德治的实施符合法律和公共利益。只有德治和法治相互协调,社会才能够得到更好的治理,个人才能够在尊重个性和自由的同时遵守集体的规则。

最后,德治和法治的关系强调个人和公共利益的统一。在实践中,德治和法治需要把重点放在保护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的统一上,通过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来保障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德治需要尊重法治,不得违背公义和公正的原则。法治也需要尊重德治,不能只满足于制度的僵化和完善,而忽视了个人道德素质的提升和社会道德风尚的建设。

综上所述,德治与法治是社会治理中两种不可缺少的方式。德治与法治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彼此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德治与法治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相互补充,通过协调和融合可以提高社会治理的效能。德治和法治之间需要相互协调,通过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和培养良好的道德观念,实现个人和公共利益的统一。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在德治与法治的指导下建设一个和谐、稳定、繁荣的社会。

法治与德治心得体会

自古以来,法治与德治一直是社会治理的两个重要方面。法律作为社会规范的代表,给人们生活带来秩序和规矩;德行则是人类文明的发展基础,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和谐具有重要作用。在现代社会,法治与德治具有更加深刻的意义。通过阐述我对法治与德治的心得体会,本篇文章旨在探讨二者之间的关系以及在实践中的具体应用。

第二段:理论分析。

法治和德治是社会管理的两种手段,两者既不是互相排斥的,也不是孤立的概念。德治强调道德自律、文明意识、纪律观念等,要求人们在行为举止中遵循社会公德、职业操守等规范,具有自愿性、文化性等特点;而法治则是指国家法律制度对于人们行为的约束与指导,强调公正、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是一种强制性制度。两者之间存在着互补与制约,德行的培育和法治的建设相结合,才能让社会性经济快速发展,得到久久的繁荣和稳定。

第三段:实践案例。

在中国历史上,我们可以看到法治和德治共同作用的具体体现。古代中国传统社会中的“儒家文化”就是以德治为主,规范了整个社会;而现今中国社会中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则是依法治国的具体表现。当然,两种思想的核心都是为了促进经济文化的发展,从制度上约束人的行为,使得人们的行为具有规则性和可预见性。无论是在中国古代还是现代,法治和德治都是促进社会发展稳定的重要手段,是不可分割的统一体。

第四段:对比分析。

在现代社会,我们也可以看到法治和德治的不同表现。在西方国家,法治是他们的民主法制的基石,它强调的是法律应该从合法性、条文的明确性和正确实施的公正性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德治在其文化传统中也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在日本等国家,德治被广泛用于规范人们的日常行动和现实的约束中。不同文化背景下的德治和法治体现的是人们的文化根源和信仰的差异。在实践过程中,需要与时俱进,进行相互比较的学习和体验。

第五段:结语。

总之,法治和德治是两个相辅相成的原则。这两种原则都是为了保护人的固有权利,维护社会稳定和文明的信仰。在实践中,我们需要继承和发扬我国传统的德治精神,同时还应该在法治的基础上,发挥众多社会成员固定和创新的力量,从而实现共同的目标。只有这样,我们社会才能在法治与德治的共同促进下,更加卓越、轻松和谐。

法治与德治心得体会

法治与德治是社会治理的两种重要方式。法治是依法执政,依法治国;德治是以德为治的原则。在实践中,法治与德治并不是对立的,而是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对于我个人而言,通过学习和实践,我深刻理解到法治与德治的重要性,并从中获得了一些心得体会。本文将围绕法治与德治的层面展开论述,总结自己的心得。

首先,在个人层面,法治与德治需要共同作用。法治是社会的底线,是对人行为的规范和约束;而德治则强调个人的自觉和道德追求。在生活中,每个人都被要求遵守法律法规,但仅仅依靠法治无法根本解决社会问题。只有具备德治的特质,才能做到守法自律,以身作则。学会尊重他人、诚实守信、有责任感等德治的品质,才能为社会作出贡献,并得到社会的认可和尊重。

其次,在社会层面,法治与德治能够有效维护社会秩序。法治保障了公平正义的实现,避免了个人的主观意愿对整体社会利益的侵害。而德治则能够提高个人的道德素养和社会责任感,减少社会不文明行为的发生。法治和德治相互促进,相互制约,共同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当每个人都以法为准,以德为本,社会便不再存在懈怠、堕落和腐败的问题,整个社会将得到良性循环的发展。

再次,在国家层面,法治与德治反映了国家的软实力和治理能力。法治和德治的健全与否,直接影响着国家的形象和社会的发展。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使国家有了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保障。而德治则是国家软实力的体现,它要求国家与公民共同推动社会进步,提倡诚实守信、自觉遵纪守法、团结互助等良好品德,进一步提高国家的整体素质和形象。

最后,法治与德治在全球层面也非常重要。在全球化的时代,各国相互依存、相互联系,国际社会合作成为必然趋势。在这种背景下,法治与德治作为共同的价值追求,能够促进不同国家之间的和谐发展。各国共同遵守国际法律条约,尊重不同国家的传统和文化,将有助于建立一个公平、公正、和谐的国际秩序。德治的理念强调了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和尊重,进一步推动了国家间的友好合作。

综上所述,法治与德治是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和价值追求。无论是在个人、社会、国家还是全球层面,法治与德治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我看来,法治与德治需要相互结合,相互提高,才能更好地实现社会的稳定和进步。作为一个普通的公民,我将始终坚持依法守法,注重培养自己的道德修养,以实际行动为社会发展做出贡献。我相信,只要我们每个人都能以法治为基础,以德治为动力,我们的社会将会越来越美好。

以德治班与以法治班作文

当然,两种“治”法都有优缺点,最好的方法就是兼而有之,既以“法”立度,取得班级的整体规范,又能以“德”服人,以情动人,以行化人,做到“法”而不僵,“度”而有度,这样,班级也才能既有体统又有暖情,方为善。

就像我们国家现在正在向法制社会国家过渡一样,我们的班级管理似乎也正在向法制管理过渡,如果说传统意义上的教师在管理班级时用的是教师自身的人格魅力及与学生的亲和关系的话,那么现在的教师在管理班级时用的更多的是条例和规范。我们非常钦佩老教师们的育人艺术,特别是那些退休教师,从他们以前的班级管理中我们看不到严谨的制度规范,但却看到了人的明显的自觉,其中用人情感化和温暖学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用思想育人、用情感化人是最令人感动的教育手段。尽管这些教师缺乏精湛的教学技术和手段,缺乏先进的教学理念和管理思想,但他们却用最淳朴的沟通的方法让每一个学生都在他们的心上通过,似乎每一个学生都像他们的孩子一样了如指掌,而每一名学生也都如孩子对母亲般听话,他们愿意接受老师的批评指责,也愿意主动积极地与老师交流,整个班就像是老师家里养的一窝小鸡般温顺。这是以德育化的结果。而现在看到的班级更多的是以班级制度、学校常规等来约束学生的管理方式。这与社会的发展有关,当社会的法制越来越健全,学生不仅知道了《未成年人保护法》,懂得了很多自己的权益,更知道了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也明白了学校、班级的客观实体性,并不以主观情感去把它当作一个被动接受的场所,他们需要有自己的思想交流,需要有自己的个性体现,而最好的方法就是以公平公正的法规来制约。于是,我们看到在很多中小学当中,一开学,不干别的,就是背《学生在校一日常规》或《班级公约》或《中小学生守则》等,还有的班级经过讨论、民主测评,最后一致通过一系列的班规课规等。班级里的事,事无巨细,都要落实到人,落实到每一物,比如搞卫生吧,以前的教师只需分配哪几人做星期几的`值日即可,而今的教师则必须将哪个人做哪个地方的什么卫生写得一清二楚,才能在到时候卫生没搞干净时查得到相应的同学。这也从另一方面说明了现在的学生多了会钻空子的,少了自觉的,少了会干活的、能搞卫生的,必须形诸于文也能理解得清。这样的事,体现在大扫除里时分配得更为细致,主要是防止有人没事干和有人干不完的现象发生。“法治”还体现在班级的方方面面,比如,每个班基本上都有一项基本考核,对同学们的日常行为规范等进行量化考核,还有一些是各个小项的条规,细细陈述,不厌其烦,也真难为了我们现在的老师们。俗话说得好“不以规矩,无以成方圆”,因而现在的班主任往往先将规矩定在前,然后对照着这些条例来治班,以取得执法如山的效果,达到无为而治的状态。当然,两种“治”法都有优缺点,最好的方法就是兼而有之,既以“法”立度,取得班级的整体规范,又能以“德”服人,以情动人,以行化人,做到“法”而不僵,“度”而有度,这样,班级也才能既有体统又有暖情,方为善。

以德治班与以法治班作文

星期五下午,我们班举办了“学习孙中山精神,争做时代小先锋”的主题中队会。

中队会由李天琪和王一鸣主持。在嘹亮的队歌声中,旗手於子豪和护旗手张瑾瑜、沈芯妍共同出旗,那鲜艳的队旗像是用鲜血染红的一样,仿佛在告诉我们:要对得起为革命而牺牲的先烈们!我们庄严地立正敬礼。礼毕,主持人王一鸣大声宣布:“四(2)班主题中队会现在开始!”

第一个节目是王泽晨讲述“孙逸仙为什么会改名孙中山”的故事,原来是孙中山为了革命以免暴露他的真实身份而起的日本名字。王泽晨声情并茂的演讲,仿佛让我们看到了孙中山为推翻满清王朝活跃在日本的身影。接着,由缪骎羽主持“关于孙中山的生平事迹”的知识问答,答对一题奖励一个星。主持人话音未落,同学们便迫不及待地举起了手。由于大家准备充分,人人争先恐后,个个不甘示弱,场面异常火爆。第三个节目是我和邵安邦、滕研、张瑾瑜四人一起歌颂孙中山事迹的三句半。中队会主持人李天琪的话音刚落,我们四人便一齐登场,高矮不齐的队形,抑扬顿挫的语调,节奏鲜明的响板,吸引了老师和同学们的眼球,引来现场一片掌声。随后,同学们你一言,我一语,谈起了各自的理想。学习孙中山,争做小先锋,大家发言踊跃,气氛热烈,条条红领巾好像在胸前摆动。最后一个节目是集体朗诵诗歌“我骄傲,我是中国人!”将这次中队会的活动推向了高潮,同学们的激情被彻底点燃,教室里回荡着铿锵有力的声音,句句诗歌中迸发出少先队员的赤子之心,整个班级沸腾了!

中队辅导员李老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简要总结,祝贺这次主题中队会取得了圆满成功,并带领我们呼号:“准备着,为共产主义事业而奋斗!”“时刻准备着!”

这次中队会的节目可谓是精彩纷呈,激动人心,既丰富了我们的知识,又增长了我们的能力,真是一次难忘的主题中队会啊!

以班会为中心的作文:一次主题班会。

在校园的每一角,都有一股神秘的力量。它与关怀一家,它与帮助同道。它是每个人心与心沟通的桥梁;它,有一种淡淡的清香;它,无处不在。那股力量就是人与人之间的爱。

还记得,在一个星期二,我当上了学校要去参加县比赛的六(6)班主题班会的'主持人。

盼啊盼,终于盼到了比赛,我们紧张的心怦怦直跳,慌忙练了起来(用妈妈的话说,临时抱佛脚),评委们都来齐了,后来密密麻麻坐满了评委。我心扑通扑通直跳,我深呼吸一下,从容地走进会场:“《爱在校园流淌》主题班会现在开始!”我话音刚落,台下就响起了雷鸣般的掌声。这掌声给了我自信,我不再怯场,有条不紊地指挥同学们唱校歌、唱《感恩的心》、做手语、贴卡片、诵诗歌……我用真诚的心讲着每一句台词。讲着讲着,我的眼眶湿润了。

老师为了照顾生病的同学却累倒了,住进了医院,成了“院长”。有位同学“财大气粗”地说:“我说老师的医药费他全包了!”掌声更是响彻云霄!

最后,节目到了高潮,大家纷纷献爱心,老师、同学们纷纷伸出援助之手,10元、20元、50元、100元投入了募捐箱,班会在优美的音乐陪伴下,圆满结束了。

那是我转学来第一次参加比赛。

以班会为中心的作文:难忘的班队会。

“一声声的啼哭,好似一串串跳跃的音符,汇聚成一只最动人的旋律,妈妈说那是她听到的最美的声音。十年前的一天,妈妈在经受了一番痛苦之后,一个稚嫩的生命诞生了。”当主持人热情洋溢的说出这句开场白时,四年级十岁生日聚会暨三八妇女节庆祝活动拉开了序幕。

活动十分丰富,有家长代表讲话、学生代表讲话、真情互动环节和唱《感恩的心》。令我最难忘的是“真情互动”环节。当主持人宣布“活动开始”时,我立即走到妈妈跟前,深情的读起了事先写好的信:“感谢妈妈把我带到这个世界上……”当我读完时,妈妈也对我说:“希望你说到做到。”我使劲的点了点头。可是时间不等人,我又飞速的回到原位,等待吃蛋糕环节。

等啊等,终于等到了期盼已久的吃蛋糕环节。当唐老师把蛋糕盒揭开时,只见一个硕大的蛋糕呈现在我们面前,同学们争先恐后的围着蛋糕,眼睛里发出绿幽幽的光芒。唐老师问:“第一块给谁啊?”我们异口同声的喊道:“给刘兰兰!”“那第二块呢?”这时,同学们七嘴八舌地说开了。有的说:“给许欣悦!”有的说:“给李燚彤!”有的说:“给殷昊!”还有的说:“给邢希晨!”突然,卞嘉郁大喝一声:“我要吃,给我吃!”顿时,同学们都把目光转移到了卞嘉郁一个人身上,搞得她很不得找个洞钻下去!最后,我们一致决定按学号分。因为我是2号,所以很快轮到我了,我一个箭步“飞”了过去,拿到了蛋糕,我三步并两步地跑回了座位,狼吞虎咽的吃了起来,弄得满嘴全是奶油。蛋糕分完了,但有一些“小馋猫”嫌不够吃,竟到上面把蛋糕盘里的一些奶油、蛋糕屑舔了起来。看着大家吃的狼狈不堪,我不禁笑了起来。

这一次的班队会,令我难以忘怀。可能过了十年、二十年,我还会想起这次充满意义、欢乐的生日聚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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