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设施管理制度(模板17篇)

时间:2023-12-09 07:34:29 作者:翰墨

通过规章制度,人们可以更好地了解和遵守相应的行为准则,从而更好地融入社会。在执行规章制度的过程中,我们汇总了一些常见问题和解决方案,供大家参考。

消防设施管理制度_消防设施管理制度办法

1、单位的消防设施器材实行专人或定人管理制度。

2、管理人员对消防器材定期进行检查和保养,确保器材的完好有效。

3、发现消防器材有损坏丢失等问题,及时报告保卫部门查清原因后进行维修和更换。

5、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正确管理好消防器材,切防丢失、损坏。

6、消防设施器材严禁挪作他用,对擅自挪作他用保管不力的,要报告领导,给予处理。灭火器材的设置位置,保证方便可取,严禁随便改变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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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施器材管理制度

1、按每xx年xx月xx日需要管理、维护的内容,年度工作由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每月由主管安全部门负责人会同专业维保单位组织,每日由主管安全部门班组长负责实施。

2、每日工作:

(1)检查报警控制器功能是否正常、

(2)检查消防水池和消防水箱的水位、阀门启闭状态;

(3)检查泵房配电动力柜电源指示是否正常;

(4)检查室内消火栓、喷淋管道压力表数值是否正常;

(5)检查消火栓、喷淋泵出水管闸阀及单向阀状态;

(6)将有关情况记入运行记录。

3、每月工作:

(2)每月选取不同区域进行全联动测试,观察消防监控中心消防控制设备信号馈情况;

(3)对消火栓泵、喷淋泵、稳压泵启动试验,查看配电设施及泵运转情况;

(4)检查主电源、备用电源供电、充电是否正常;

(5)定期对设备进行检修和维护,认真填写文字记录,型检修项目应填写设备技术档案。

4、每年工作:

(1)托具有资质的消防设施检测企业对固定消防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测试和维护保养。

(2)每年于4月、10月两次保养室外水泵结合器,在10月做好防冻措施,与消防队联系通过水泵结合器进行消防车加压供水试验。

2、消防器材按《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及其他有关规定确定配置数量、型号类型,合理设置分布点。

3、主管安全部门负责建立灭火器、自救面具等器材的维护保养管理档案,记明类型、配置数量、设置部位和维护管理责任人,并制作维护保养卡进行明示。

4、每月由各部门维护管理责任人配合安全部门检查责任区域的'消防器材情况。

(2)、自救面具是否置于易于取用和干燥、避光的指定场所,有无丢失现象;

5、每12个月组织或托维修单位对所有灭火器进行1次功能性检查,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距出厂日期5年,以后每隔2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手提式贮压干粉灭火器有效使用时间10年,推车式贮压干粉灭火器有效使用时间为12年,防烟自救面具的有效使用时间为距出厂日期满5年,防毒面具为8年,到期强制报废。

消防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一、严禁占用疏散通道,疏散通道上严禁摆放货架等物品。

二、严禁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门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严禁在营业、生产、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或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四、对应急照明灯具、疏散指示标志按要求定期进行测试检查,并认真填写检查记录。

五、对发现的问题要进行当场整改,整改确有困难的,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限期改正,确保安全疏散设施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消防设施管理消防管理制度

一、员工在进入厂区,工作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好工作服、鞋、帽及其他劳保用品。

二、非指定机器操作员,不得随意操作机器,不得随意触摸按压各种电源开关和机器转动部位,以免导致事故。配电设备挂帖上警告牌,切勿合闸。

三、机器操作员要熟知并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则。发现机器声音异常或冒烟等现象,应立即关机,迅速拔掉电源开关,并及时通知专业人员维修。危险的器具要及时更换、修理,减少可能因此而导致的事故。

四、员工工作期间,应保持充沛体力,集中注意力。勿疲劳作战,忌匆忙草率、粗心大意,忌心不在焉、自以为是等,努力减少主观因素造成的安全事故。

五、在车间内注意安全工作行为,不打盹、嘻笑打骂、互相推挤拉扯、故意惊吓、随意闲谈。

六、车间内消毒粉剂、清洁粉剂等,应分开摆放,专人负责,避免污染食品。车间内器具摆放要合理、整齐有序,保持好安全的工作环境。

七、按规程及相关标准做好工具及物料的.消毒卫生工作,保证食品安全。

八、清洗机器时不可将水源射向带电部位,不要用潮湿的手按电源开关,以免触电。

九、严禁在厂区内吸烟、玩火。严禁私自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进入厂区。

十、严格遵守厂区内安全警示牌要求,不随意跨入禁区内。

十一、严格遵守柴油炉的操作规程,杜绝漏油及爆炉。

十二、公司办公二楼经装修现已改建为仓库,为保障公司原材料的安全性,现公司规定:禁止非办公人员随意进出。违者,罚款50元,并处以警告处分。

十三、因车间消防门是消防安全时的一个特殊通道出口,非正常行走通道,因此,非紧急情况下严禁从消防门进出。

消防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为保障安全生产,规范消防器材管理,使消防管理工作有规可依,确保急时好用,做到防患于未燃,制定本制度。

适用于本公司消防器材的管理。

3.1行政部负责本公司消防器材的配置和管理,并负责消防器材的管理监督。

3.2保安队长负责消防器材的检查和使用性能维护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并负责检查结果的报告及处理跟进。

4.1消防设施设备按照划分的管理区域,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使消防设施器材经常处于良好备用状态。

4.2每季度由行政部和电工组防水检查一次公司内的地上消火栓。

4.3消防水泵每半年由行政部和电工组手动或自动启动检查一次。

4.4公司的各种电气设备,每年联合进行一次检查。

4.5备用发电机,由工程部根据设备检查安排时间定期启动检查。

4.6各部位的轻便手提式10升、推车式65~100升的泡沫灭火器,每年由行政部监督更换药剂一次,其他器材损坏的.要及时更换。

维护保管及外表的清洁卫生,摆放消防器材的地方不得堆放杂物,改变消防器材摆放的位置时,要经消防中心同意,有意损坏消防器材要罚款,情节严重的要追究责任。

5.1按照消防规范要求,管理区域内配备各种消防设备、设施,标识安装在合适、醒目的位置上。

5.2各种标识不得随意挪为他用,责任部门应按月进行全面普查的规定认真落实,保证各种标识的完好性。

5.3标识名称及作用。

5.3.1公共设施的标识。

5.3.1.1楼层灯及楼层号码的标识,分别安装在各楼层电梯厅内,其作用是为人们提示你所在楼层。

5.3.1.2应急指示灯标识,分别安装在住宅楼各层通道及楼梯内,其作用是在火灾情况下可作应急照明使用,并提示人们所在安全疏散的方向。

5.3.1.3禁止吸烟标识,在管理区域内公共场所及各电梯箱内安装有禁止吸烟标识牌,其作用是提示人们在公共场所不许吸烟,做到文明办公防止火灾发生。

5.3.1.4消防器材标识,在各层指向灭火器的方向分别安装有指示牌,其作用是提示人们该方向设有灭火器材,一旦发生火灾及时使用。

5.3.1.5火警电话标识,在各层通道内分别安装有火警电话标牌,其作用提示大家时刻记住火警电话,火灾时及时报警。

5.3.2.1消防供水管道的标识,在楼内的消防供水管,按规范要求全为红色,并在管道上有明确的编号,说明该管是消火栓系统或花洒系统供水的区域范围。

5.3.2.2消防栓的标识,在管理区域内所有消防栓的门上都印有消火栓的字样,提示人们该处设有消火栓。

5.4消防机房的标识。

5.4.1消防水泵的标识,在各水泵上注有水泵编号、功率等字样标识。

5.4.2消防水箱的标识,在供水箱上标有消防储水量限位标识。

5.4.3排送风机的标识,在管理区域内各消防风机上都标有,风机编号“p”、“s”,及功率等字样标识。

5.4.4监控中心的标识,摆在监探中心的门口,挂有监控中心的标牌,在值班室内的控制台上,显示有供电各系统信号指示,控制操作按钮等具体的字样标识。

5.5.2消防设备检查保养记录标识。

5.5.3消防设备试运行记录标识。

5.5.6灭火作战方案及灭火指挥系统图的标识。

5.5.7消防管道及平面图的标识。

6.1消防设施器材按照划分的管理区域,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使消防设施器材经常处于良好备用状态。

6.2行政部每年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两次定期检查、清理和登记造册存档。

6.3消防栓、箱体、玻璃、门锁、阀门、水带、水枪、手动报警器、小锤及其配件经常处于良好备用状态。

6.4消防水泵、阀门、管道、压力表、水喷淋自动灭火系统每月放水试验一次。

7.1.1行政部负责本厂消防器材的规划及配置。

7.1.2消防器材配置应符合消防技术的相关规定,配置要适量、适用、合理。

7.2登记入库。

7.2.1消防器材由保安队协助进行检验,检查包括:性能、规格、数量、使用有效期、使用范围等,确认是否符合公安消防局的有关规定,凡不符合标准的一律退回采购、更换。

7.2.2经检验符合标准的消防器材由行政部办理入库手续。

7.3使用与维护。

7.3.1灭火器的使用:灭火器是一种可由人力移动的轻便灭火器具,他能在其内部压力作用下,将所充装的灭火剂喷出,用来扑灭火灾。

7.3.1.2灭火器应保持干净、整洁、无积尘;铭牌朝外,标识清楚。

7.3.1.3灭火器的存放必须在接警时能及时取用。

7.3.1.4灭火器只允许在火警发生时和训练需要时使用,平时一律不准挪作他用和外借,特殊情况需外借时,须经行政部主管同意。

7.3.1.5训练用灭火器材由保安队长负责领出。训练完毕统一送还,如已使用,应更换或及时充装灭火喷剂后,物归原处。

7.3.1.6因工作需要临时借用的灭火器材经公司安全负责人同意,登记确认后方可领出,用完后及时归还。

7.3.2灭火器的维护。

7.3.2.1灭火器在每次使用后,必须送到已取得维修许可证的维修单位(以下简称维修单位)检查,更换已损件,并重新充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7.3.2.2每月定期进行一次使用性能的检查。

7.3.2.3灭火器检查项目包括以下项目:

(1)压力表指针是否在绿色—区域(如在红色—区域要检查原因,发现重量减轻10%,检查后要及时灌装)。

(2)铅封是否完好(一经开放,须按规定再充装,并作密封试验,重新铅封)。

(3)喷嘴和喷射管是否堵塞,腐蚀损坏;推式灭火器的行车是否灵活。

(4)喷筒是否畅通(如堵塞要及时疏通)。

(5)外观检查发现有4.3.3.1条所列情况的必须作废品处理。

7.3.2.4检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进行维修:

(1)灭火器的橡胶有变形、老化或断裂的。

(2)压力表外表面有变形、损伤等缺陷,压力值的显示不正常或模糊不清。

(3)喷嘴有变形、开裂、损伤等缺陷的。

(4)灭火器的压把、阀体等金属件有严重损伤、变形、锈蚀等影响使用的缺陷,顶针有肉眼可见的缺陷。

(5)密封片、密封垫等发现有老化泄露现象。

(6)灭火器的出气管有弯折、堵塞、损伤和裂纹等缺陷。

7.3.2.5经过维修的灭火器,其充装的灭火剂应符合有关灭火剂的标准要求。

7.3.2.6经过维修后的灭火器,必须贴上维修标识铭牌:

(1)维修标识铭牌应有如下内容:维修单位的名称、维修许可证的编号、筒体水压试验压力值mpa、维修年月。

(2)每次维修的铭牌不允许相互覆盖。

(3)储气瓶永久性的维修铭牌(不允许打钢字)上,应标明储气瓶的充装系数、驱动气体充装量,同时还应有维修单位名称和充气的年、月。

7.3.2.7灭火器外表清洁时严禁使用有机溶液剂洗条。

7.3.3灭火器的报废。

7.3.3.1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报废。

(1)筒体严重锈蚀(漆皮大面积脱落,锈蚀面积大于或等于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者)或连接部位、筒底严重锈蚀的。

(2)内扣式器头没有(或未安装)卸气螺钉和固定螺钉的。

(3)筒体严重变形的。

(4)结构不合理的(如筒体平底的;储气瓶外置,进气瓶从筒身上进入筒体内部的干粉灭火器)。

(5)没有生产厂家名称和出厂年月的(含贴花脱落,或虽有贴花,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

6)未取得生产许可证厂家生产的。

(7)公安部或各省(市、区)公安消防部门命令禁止销售和维修的。

(8)灭火器的报废年限从灭火器出厂日期算起,达到如下年限的,必须报废;

a手提式化学泡沫灭火器——5年。

b手提式酸碱灭火器——5年。

c手提式清水灭火器——6年。

d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储气瓶式)——8年。

e手提式储式干粉灭火器——10年。

f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12年。

g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年。

h推车式干粉灭火器(储气瓶式)——10年。

i推车式储压式干粉灭火器——12年。

j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12年。

7.3.3.2报废的灭火器或储气瓶,必须在筒身上或瓶体上打孔,并且用不干胶贴上(报废)的明显标志,并报维修单位处理。

7.3.4消火栓的使用:

消火栓是一种固定灭火供水设备。它包括消火栓和消火栓箱。消火栓和消火栓箱通常设于楼梯间、走廊和室内的墙壁上。箱内有水带、水枪并与消火栓出口连接,消火栓则与消防给水管线连接。发生火灾时,按开启方向转动手轮,水枪即喷射出水流。

7.3.4.1消火栓在使用过后,要把水带洗净晾干,按盘卷或折叠方式放入箱内,再把水枪卡在枪卡内,关好箱门。

74.3.4.2水带、水枪只用于火场供水和平时训练。

7.3.4.3水带接口相互连接时,应灵活、松紧适度,保证其密封性,加压时不能自行脱开。

7.3.4.4平时训练领用的水带(水枪),收卷后要轻放,严禁将水带的接口,水枪在地上甩打造成破损。

7.3.5消火栓的维护。

7.3.5.1每月一次定期检查消火栓是否完好,有无生锈、漏水现象。

7..3.5.2检查接口垫圈是否完整无缺;卷盘、水枪、水带是否损坏,阀门、卷盘转动是否灵活,发现问题应及时检修或更换。

7.3.5.3每月一次进行消火栓放水检查,以确保火灾发生时能及时打开放水。

7.3.5.4水带、水枪应置于通风干燥的地方,注意防潮、防震、防霉、防腐、防破损。

7.3.6水带的报废。

7.3.6.1水带破损、烂洞(不能修补,影响水压)、硬化必须报废。

7.4.1配置的消防器材必须建立台帐,设专人监管。

7.4.2日常维护和保养,坚持(谁使用、谁负责、谁受益)的管理原则。

7.4.3保安队长每月定期组织和安排保安员对各个区域的消防器材进行检查和维护工作,保安员在检查过程中,必须将发现有问题的消防器材登记后集中放置于指定区域,由保安队长审查后汇总报告相关的各区域消防安全责任人,并负责维修结果的跟进、记录。

7.4.4行政部不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公司存放的灭火器的维护保养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确保消防安全工作落实到位。

7.5违反处理。

7.5.1所有的消防器材及设施应挂有检查标识牌,标识牌上清晰注明检查日期、检查人。

7.5.2消防器材及设施的存放区域内不得放置任何物品,否则,一旦发现追究当事人责任,并严肃处理,给予通报批评:不能追究到个人的,对该消防器材及设施存放的部门负责人严肃处理,并通报批评。

7.5.3所有的消防器材及设施只限于消防专用,禁止占用、不得挪作他用或移动位置、或故意损坏等,否则,一旦发现追究当事人责任,将严肃处理,并通报批评;不能追究到个人的,对该消防器材及设施存放的部门负责人严肃处理,并通报批评。

消防设施停用管理制度

工业锅炉在电力、化工、轻工等部门普遍用作发电和生产蒸汽,企事业单位用于生活的就更多了。确保工业锅炉的安全、经济运行,对发展国民经济、保障人民的生活需要有着很重要的意义。对工业锅炉运行的要求是:首先要保质保量地安全供汽,其次也要求锅炉设备在安全的条件下经济运转。影响工业锅炉安全经济运行的因素很多,一方面是由于锅炉设计、制造、安装、检修不当引起的。一台锅炉,如果设计不好,制造安装又欠佳,当然不能达到安全经济运行。

另一方面则完全是由于运行上的原因所造成的,例如起动时不按操作规程进行,平时锅炉技术管理工作较差,尤其是停炉后不注意保养,有的锅炉内的水没有排放干净,有的炉内的炉水没有清理,有的锅炉房内水、垃圾成堆,人都无法进入。锅炉停用后,外界空气就会大量进入锅炉水系统内,此时锅炉虽已放水,但在锅炉金属表面上总是附着一层水膜,空气中的氧便溶解在此水膜中,以致达到饱和状态,所以很容易引起溶解氧的腐蚀,其腐蚀速度一般要比运行期间快得多。如果锅炉金属表面上有能溶于水膜的盐垢时,则腐蚀性更强烈。实践证明,产生严重腐蚀的锅炉多是停炉期间形成,而在运行中又发展所造成的。因此,在停炉期间采用适当的保护方法,对防止锅炉腐蚀,确保安全运行、延长锅炉的使用寿命,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停炉保护的方法。

防止锅炉停炉腐蚀的方法较多,但基本原则是不让外界空气进入停用锅炉的水系统;保持停用锅炉水系统金属表面干燥;使金属内表面浸泡在含有除氧剂或其他保护剂的溶液中;在金属表面上涂上防锈层。停炉保护方法可分为干法和湿法两大类。

(一)干法。

1.干燥剂法干燥剂法就是在锅炉停用后,当锅炉水的温度降至100~120℃时,将锅炉内的水全部放掉,利用炉内余热,将金属表面烘干,并清除沉积在锅炉水系统内的水垢和水渣。然后在锅炉内放入干燥剂,保持金属表面干燥,防止腐蚀。常用的干燥剂有三种无水氯化钙(cacl2)常用量1.0~1.5kg/m3生石灰(cao)常用量3~5kg/m3硅胶常用量1.5~3.0kg/m3干燥剂的放置方法:将药品分盛在若干个塘瓷盘内,分别放入汽泡、泥包和各联箱内。装入的数量和位置应在锅炉保养记录内,以免投入运行时忘记取出。干燥剂放入炉内后应立即关闭各汽水阀门,防止外界空气进入。干燥剂放入一个月后应进行第一次检查。如发现潮解,应立即更换或烘干。以后可每三个月检查一次。此法适用于较长时间的停炉保养。汽包容积占整个锅炉水容积的比例越大,此法越方便。

2.烘干法此法就是在停炉时,当锅炉水的温度降至100~120℃时,进行放水。当水放尽后,利用炉内余热,点微火或引入炉膛热风,将锅炉内表面烘干。此法只适用于锅炉在检修期间的防腐。

3.充氮法充氮法就是将氮气充入锅炉水系统内,并保持一定的正压,以阻止空气进入。由于氮气很不活泼,无腐蚀性,所以可以防止锅炉的停炉腐蚀。其方法是:在停炉前,将充氮管路接好。当炉内压力降至0.5表压时,开始由氮气瓶经临时管路向锅炉汽包和省煤器等处送氮气,具体要求是:

(1)氮气纯度应在99%以上。

(2)空炉充氮时,炉内氮气压力应为0.5表压以上。带水充氮(锅炉内水不放掉)时,充氮前最好在锅炉存水中加入一定量的联氨,并用联氨将水的ph值调至10以上。

(3)充氮时,锅米水系统的所有阀门应关闭,并应严密不漏,以免因泄漏,以免因泄漏而使氮气消耗量过大和难以保持氮气压力。

(4)在充氮保护期间,要经常临督水系统中氮气的压力和锅炉的严密性。若发现耗氮气量过大,应查找漏泄的地方并立即消除。当锅炉起动时,在上水和升压过程中可将氮气排入大气。此法适用于短期停用锅炉的保护。

4.充氨法。

充氨法就是锅炉停用放水后,在锅炉全部容积内充满氨气。氨溶解在金属表面上的水膜中,使金属表面形成耐腐蚀性保护膜。氨还能使氧在水膜中的溶解度降低,防止溶解氧的腐蚀。采用充氨法时,应将铜质部件拆除,并保持锅炉内氯气压力为100毫米汞柱。

5.涂料法。

锅炉停用后放掉水,清除污物,烘干金属表面。然后在金属表面均匀地涂上一层防腐涂料,以防止锅炉的停用腐蚀。防腐涂料一般采用黑铅粉(其主要成份为碳黑与滑石粉)与机油(40*或50*均可)按一定比例配成。一般可按黑铅粉:机油:1∶2的配比调合而成。涂复时,要求凡能接触到的部位,都要均匀地涂附。炉管内不易接触的部位,可利用钢丝缠上棉纱,醮取涂料上下牵拉的方法涂附。采用涂料防腐法,若对蒸汽品质有一定的要求时,应在锅炉启动前采用碱煮法(每吨水加磷酸三钠或纯碱5~8kg)煮沸8~10小时。并加强表面排污,将涂料去除。此法经济、简单、效果好,适用于长期停炉保养。

s除湿机。

介绍一种目前在国外使用的较广的munters除湿机。应用这种除湿机保养锅炉得到十分廊的.效果。munters除湿机其主要部分为每小时8转的转动圆柱体。在圆柱体内装有吸湿剂氯化锂(lici)。圆柱体分隔为二个区域,较大的一个为处理空气通过面,较小的为再生空气通过面。处理后的干空气,打入锅炉中进行保养工作。圆柱体中吸湿剂吸收水份后再转入再生区,在再生区中另有加热的再生空气通入使吸湿剂中水分排出,并恢复吸湿能力。然后,圆柱体再转入处理区,如此连续运转。除湿机在锅炉上进行试验,锅炉容量为20吨/时,电加热的除湿机为m100/50型,风量50米3/小时,除湿能力:当外界空气20℃,相对湿度60%时,为0.54公斤水/时,其电功率为800瓦。图12-2munters除湿机装备示意图1-过滤器2-再生空气加热器3-回转式交换器4-马达5-再生空气送风机经过4个月的保养,证明其湿效果良好,无论在防锈,化费,和保养中的管理等方面都较其他保养法(如满水法、充氮法等)来的优越。

(二)湿法。

这类方法是具有保护性的水溶液充满锅炉,防止空气进入炉内。根据水溶液的组成不同,有以下几种。

1.碱液法。

此法是采用加碱的方法,使锅炉中充满ph值达10以上的水。使金属表面生成耐腐蚀性保护膜,以防止溶解氧对金属的腐蚀。所用碱液为naoh、na3po4或者二者的混合液。常用碱液配制方法是:将naoh(4kg/米3)和na3po4(1.5kg/米3)放入容器内,用软水溶解后,再用泵从锅炉下部联箱送入炉内。注意要保持溶液碱浓度均匀。

2.亚硫酸钠保护法。

亚硫酸钠是一个还原剂,能和水中溶解氧作用生成硫酸钠。从而防止金属表面遭受溶解氧腐蚀。另外还可以采用磷酸三钠、亚硝酸钠混合溶淮的保护方法。此法是基于这种混合液能在金属表面形成保护膜,从而防止金属的腐蚀。采用这二种湿法保护时,锯炉启动前应将溶液排放干净,并进行彻底清洗。

3.热法。

此法用于停炉时间在10天以内。方法是在汽包上方安装一个水箱,用管子和泡包相联通。锅炉停用后,充满除过氧的水,水箱中大半充满着水。水箱用外来蒸汽通入加热,使水箱中水经常保持沸腾状态。锅炉水的损失可由外来蒸汽加以补充。这个方法比较简单,且停炉后再投入运行也方便,只要把水箱和汽包切断就可以了。这个办法的缺点是要有外来汽源供汽。有人建议采用小水箱上加一层煤油的办法来防止空气中氧气进入锅炉,这样就不需要加热了,这种建议可供参考。

二、停炉保护方法的选择。

以上介绍了一些停炉保护的方法。至于选用哪一种方法,应根据锅炉结构、停用时间、各种方法的效果和应用条件来选择。

1.停炉三个月以上应采用干法中的干燥剂法。

2.停炉1-3个月可采用碱液法或亚硝酸钠法。

3.锅炉停止运行后,能在24小时以内启动时,可采用保压法。对于间断运行或停用时间在一周以内的锅炉也可采用此法。但必须做到炉内压力高于大气压力。如发现压力稍有降低必须及时起火升压。

4.因检修锅炉而停止运行时,可采用烘干法。如不需放水时,可采用保持压力法。检修后的锅炉,如不能及时投入运行。则应根据信用时间长短采用相应保护措施。

5.采用湿法保护时,锅炉房内温度最好保持在10℃以上,不能低于0℃,以免冻坏设备。

消防设施管理消防管理制度

一、加强消防设施的管理工作,确保消防设施停用期间的消防安全。

二、装修、扩建、改建工程,按消防法规的要求进行管理。

三、由施工单位出具书面申请报告,并填写《消防设施停用呈报表》。

四、由主...

一、加强消防设施的管理工作,确保消防设施停用期间的消防安全。

二、装修、扩建、改建工程,按消防法规的要求进行管理。

三、由施工单位出具书面申请报告,并填写《消防设施停用呈报表》。

四、由主管工程师审批后,签发《消防设施停用通知书》并通报有关部门。

五、工程部接到停用通知后,属于停用消防水的,由主管工程师核定水费,凭财务的.水费收据开具《操作票》。

六、工程完工确认后,根据操作票的要求恢复供水。

消防设施的管理制度

1、消防设施日常使用管理由专职管理员负责,专职管理员每日检查消防设施的使用状况,保持设施整洁、卫生、完好。

2、消防设施及消防设备的技术性能的维修保养和定期技术检测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设专职管理员每日按时检查了解消防设备的运行情况。查看运行记录,听取值班人员意见,发现异常及时安排维修,使设备保持完好的技术状态。

(1)烟、温感报警系统的测试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保安部参加,每个烟、温感探头至少每年轮测一次。

(2)消防水泵、喷淋水泵、水幕水泵每月试开泵一次,检查其是否完整好用。

(3)正压送风、防排烟系统每半年检测一次。

(4)室内消火栓、喷淋泄水测试每季度一次。

(5)其它消防设备的测试,根据不同情况决定测试时间。

(1)每年在冬防、夏防期间定期两次对灭火器进行普查换药。

(2)派专人管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证处于完好状态。

(3)对消防器材应经常检查,发现丢失、损坏应立即补充并上报领导。

(4)各部门的消防器材由本部门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

消防设施管理制度

为使消防设施、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状态,确保及时实施灭火工作。特制定本作业文件。

本作业文件适用于公司辖区内所有消防设施、设备。

3.1在生产区的每一个工(库)房都应有消防安全通道;生活区楼与楼之间应有消防安全通道。消防通道的要求见《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宽度不应小于3.5米。通道上遇有管架、栈桥等障碍物时,其净空高度大于4米。

3.2.1消防水应有可靠的水源,生产区管网应为环状,当采用环状管网有困难时,在采取不间断供水措施情况下可设计为枝状管网。

3.2.2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计算,但不应小于20l/s,延续时间按3h计算。

3.2.3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应按充实水柱长度不小于10米计算,消火栓配置应保证每股水同时到达室内任何部位,每股水量不小于20l/s,延续时间按3h计算。

3.2.4雨淋管网用水量应按同时作用最大一组雨淋管网水量计算,延续时间按2h计算。

3.2.5消防水储在厂区蓄水池时应设置加压泵,加压泵应保证水压不小于0.4mpa,流量30l/s,若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管道的压力应保证用水量达到最大且水枪在任何建筑物的最高处时,水枪的充实水柱仍不应小于10米;若采用低压给水系统,管道口的压力应保证灭火时最不利点消火栓的水压不小于10米水柱。

3.2.6若设置加压泵,则加压泵的动力性能应经常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消防加压泵的供电回路,在生产现场发生火灾时生产、生活用电切断后,能保证加压泵的用电系统有时显标志。

3.3室外消火栓。

3.3.1危险性工房周围150米半径之内应有消火栓。

3.3.2地上式消火栓应有一个直径为150毫米或直径100毫米和两个直径为65毫米的.栓口,地下式消火栓应有直径为100毫米和65毫米栓口各一个。

3.3.3公司地下式室外消火栓的分布图应标明有消火栓位置,枪口直径、流量、压力等。地下式消火栓有高出地面的固定式标志牌,标志牌应符合gb2894—88中的要求。

3.3.4室外消火栓的用水量不少于20i/s,水枪水柱必须大于10米。

3.4室内消火栓在工房设计时,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距离15米设置一消火栓。安装时消火栓口距地面1.15米,室内消火栓有两种,直径65毫米或直径50毫米。

3.5配置灭火器。

3.5.1手提式灭火器的规格为:10公斤泡沫灭火器,8公斤干粉灭火器,5公斤二氧化碳灭火器,4公斤1211灭火器等。

3.5.2在生产区、工房和库房内,按50平方米一具进行配置。特殊情况(如小库房、配电室小于50平方米)要求一处必须配置两具或两具以上。

3.6消防车的技术状态应满足下列要求。

3.6.1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当地消防部门批准,组建专职消防队,并配备足够的车辆、装备和器材。

3.6.2消防车本身与其它运输车辆共性的技术状态,应满足《机械标准》的要求。

3.6.3企业兼职消防队编制均以满足公安消防部门认定的防火等级的要求为原则。

3.6.4消防通讯设备应完好有效,火警电话、调度电话、普通电话应完好畅通。

3.7管理要求。

3.7.1任何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点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3.7.2非火灾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私自使用消防器材。室外消火栓半径1.5米。储水池周围5米内不准放任何障碍物、种植物,不得占用消防通道。

3.7.3公司要建立消防器材及设施的登记册,详细登记本单位消防器材、设施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存放位置、负责人及有效期。

3.7.4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设置在室内的墙壁消火栓、水带、水枪、泡沫灭火器、干粉灭火器等,由所在单位防火负责人分管,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挂有统一规格标明负责人、领用日期的标签,防止丢失、损坏和过期。

3.7.6负责人员经常对消防器材进行维护保养,每周必须检查和保养一次。

3.7.7室外消防栓、消防储水池等由消防负责管理和使用,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7.8各单位应经常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培训并制订火险预案计划等使员工会检查、会保养、会使用消防器材。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消防设施器材管理制度

1)烟、温感报警系统的测试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保安部参加,每个烟、温感探头至少每年轮测一次。

2)消防水泵、喷淋水泵、水幕水泵每月试开泵一次,检查其是否完整好用。

3)正压送风、防排烟系统每半年检测一次。

4)室内消火栓、喷淋泄水测试每季度一次。

5)其它消防设备的测试,根据不同情况决定测试时间。

1)每年在冬防、夏防期间定期两次对灭火器进行普查换药。

2)派专人管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证处于完好状态。

3)对消防器材应经常检查,发现丢失、损坏应立即补充并上报领导。

消防设施的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仓库消防安全管理,保护仓库免受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仓库消防安全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仓库消防安全由本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本规则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第四条本规则适用于国家、集体和个体经营的储存物品的各类仓库、堆栈、货场。储存火药、炸药、火工品和军工物资的仓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仓库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仓库竣工时,其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监督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条仓库应当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仓库防火负责人负有下列职责:

一、组织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

二、组织制定电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逻等制度,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三、组织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

四、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

五、领导专职、义务消防队组织和专职、兼职消防人员,制定灭火应急方案,组织扑救火灾。

六、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实施奖惩。

第八条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应当配备专职消防干部;其他仓库可以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

第九条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和火灾危险性大、距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仓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

第十条各类仓库都应当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开展自防自救工作。

第十一条仓库防火负责人的确定和变动,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专职消防干部、人员和专职消防队长的配备与更换,应当征求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意见。

第十二条仓库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第十三条对仓库新职工应当进行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仓库严格执行夜间值班、巡逻制度,带班人员应当认真检查,督促落实。

第三章储存管理。

第十五条依据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按照仓库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程度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类(详见附表)。

第十六条露天存放物品应当分类、分堆、分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间距。堆场的总储量以及与建筑物等之间的防火距离,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十七条甲、乙类桶装液体,不宜露天存放。必须露天存放时,在炎热季节必须采取降温措施。

第十八条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零一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间距不小于零点三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第十九条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第二十条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须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和空气干燥的场所储存,并安装专用仪器定时检测,严格控制湿度与温度。

第二十一条物品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

第二十二条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严防跑、冒、滴、漏。

第二十三条使用过的油棉纱、油手套等沾油纤维物品以及可燃包装,应当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处理。

第二十四条库房内因物品防冻必须采暖时,应当采用水暖,其散热器、供暖管道与储存物品的距离不小于零点三米。

第二十五条甲、乙类物品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其他库房必需设办公室时,可以贴邻库房一角设置无孔洞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其门窗直通库外,具体实施,应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同意。

第二十六条储存甲、乙、丙类物品的库房布局、储存类别不得擅自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当报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

第四章装卸管理。

第二十七条进入库区的所有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罩。

第二十八条蒸汽机车驶入库区时,应当关闭灰箱和送风器,并不得在库区清炉。仓库应当派专人负责监护。

第二十九条汽车、拖拉机不准进入甲、乙、丙类物品库房。

第三十条进入甲、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是防爆型的;进入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装有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置。

第三十一条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库区、库房、货场内停放和修理。

第三十二条库区内不得搭建临时建筑和构筑物。因装卸作业确需搭建时,必须经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装卸作业结束后立即拆除。

第三十三条装卸甲、乙类物品时,操作人员不得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严防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和倒置。对易产生静电的装卸设备要采取消除静电的措施。

第三十四条库房内固定的吊装设备需要维修时,应当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经防火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五条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当对库区、库房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人。

第五章电器管理。

第三十六条仓库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设计和施工安装验收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甲、乙类物品库房和丙类液体库房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安全规定。

第三十八条储存丙类固体物品的库房,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六十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当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

第三十九条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离不得小于零点五米。

第四十条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

第四十一条库区的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装置。

第四十二条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第四十三条仓库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线路的下方严禁堆放物品。对提升、码垛等机械设备易产生火花的部位,要设置防护罩。

第四十四条仓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防雷设计安装规范的规定,设置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保证有效。

第四十五条仓库的电器设备,必须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电工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电器操作规程。

第六章火源管理。

第四十六条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进入甲、乙类物品库区的人员,必须登记,并交出携带的火种。

第四十七条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库房外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证,经仓库或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动火证应当注明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

第四十八条库房内不准使用火炉取暖。在库区使用时,应当经防火负责人批准。

第四十九条防火负责人在审批火炉的使用地点时,必须根据储存物品的分类,按照有关防火间距的规定审批,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人。

第五十条库区以及周围五十米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第五十一条仓库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五十二条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

第五十三条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由专人管理,负责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

第五十四条甲、乙、丙类物品国家储备库、专业性仓库以及其他大型物资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安装相应的报警装置,附近有公安消防队的宜设置与其直通的报警电话。

第五十五条对消防水池、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经常进行检查,保持完整好用。地处寒区的仓库,寒冷季节要采取防冻措施。

第五十六条库区的消防车道和仓库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等消防通道,严禁堆放物品。

第八章奖惩。

第五十七条仓库消防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储存丁、戊类物品的库房或露天堆栈、货场,执行本规则时,在确保安全并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适当放宽。

第六十条铁路车站、交通港口码头等昼夜作业的中转性仓库,可以按照本规则的原则要求,由铁路、交通等部门自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六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根据本规则制订的具体管理办法,应当送公安部备案。

第六十二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消防设施使用管理制度

1.宿舍所有人员必须做好用电、防火为重点的安全工作,所有住宿人员(含外聘及外来施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并服从办公室的统一管理和安排。

2.根据《消防法》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度,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宿舍主管部门对宿舍的安全负责,各住宿人员为第一责任人。

3.禁止破坏供电、消防、防雷设备和设施。非紧急情况下,任何人不得随意将消防设施堵塞、损毁、挪动、试用或挪为它用。

4.各住宿人员要会使用灭火器,如发现着火,立即采取措施扑灭初期火灾,同时迅速疏散人员并报警。火警电话119,报警时须讲明着火单位名称、地址、电话、火势大小、报警人姓名并及时派人到路口迎接消防车。

5.禁止在宿舍吸烟、生火、玩火、焚烧物品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等,点燃蜡烛及蚊香等需有人在场,用不燃物支垫,并远离任何可燃物,以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6.禁止携入或私存易燃、易爆、有毒、剧毒以及有腐蚀性、传染性等妨碍公共安全和卫生的危险物品。

7.宿舍内安全用电,严防火灾。禁止烧煮、烹饪等。

8.禁止在宿舍内私接电源,安装插座。除电脑和电吹风(限800w以下)外,其他大功率电器一律不准使用。

9.禁止用其他任何金属线代替保险丝。禁止私自拆卸水暖设备、电气设施,私自修理供电设施。

10.禁止在蚊帐内点烛设灯看书。

11.禁止将插座、电器等带电体放于床上、从席子里下穿过或与可燃物连接(例如电扇放在床内吹风)。

12.禁止在电线灯头、灯管等电器设备上搭挂衣物或烘烤物品。

13.人员离室锁门时,务必检查并关闭窗户及电灯、电扇、电脑、充电器等所有电器设备的电源。

14.禁止在宿舍内聚众赌博、酗酒、扔摔酒瓶、故意起哄、打架斗殴、吸毒、色情等一切影响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的'不正当行为。

15.禁止攀爬及破坏门窗、阳台、防护网。禁止站在窗台或活动物体上收晒衣服,以免造成危险。

16.禁止任何人携带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凶器进入宿舍,个人携带的管制刀具请主动上交办公室,若查到将至少给予警告处分。

17.员工宿舍范围内若遇到非公司员工有义务询问其情况,以防盗贼混入宿舍内。宿舍严禁以任何形式聚众赌博,违者没收、赌资并罚款500元,情节严重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对于上述违反行为,如在宿舍内被发现,但无人主动承认且无法查明,则视为全宿舍共同违规。并结合产生后果的轻重给予警告、记过等处分。以及赔偿造成的损失。做到人走灯灭、风扇停,注意节约用水,发现火灾隐患及时通知管理人员。

消防设施停用管理制度

一、加强消防设施的管理工作,确保消防设施停用期间的消防安全。

二、装修、扩建、改建工程,按消防法规的要求进行管理。

三、由施工单位出具书面申请报告,并填写《消防设施停用呈报表》。

四、由主管工程师审批后,签发《消防设施停用通知书》并通报有关部门。

五、工程部接到停用通知后,属于停用消防水的,由主管工程师核定水费,凭财务的水费收据开具《操作票》。

六、工程完工确认后,根据操作票的要求恢复供水。

消防器材设施管理制度

2、消防器材按《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标准》及其他有关规定确定配置数量、型号类型,合理设置分布点。

3、主管安全部门负责建立灭火器、自救面具等器材的维护保养治理档案,记明类型、配置数量、设置部位和维护治理责任人,并制作维护保养卡进展明示。

4、每月由各部门维护治理责任人协作安全部门检查责任区域的消防器材状况。

(2)、自救面具是否置于易于取用和枯燥、避光的指定场所,有无丧失现象;。

5、每12个月组织或托付修理单位对全部灭火器进展1次功能性检查,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距出厂日期5年,以后每隔2年必需进展水压试验;手提式贮压干粉灭火器有效使用时间10年,推车式贮压干粉灭火器有效使用时间为12年,防烟自救面具的有效使用时间为距出厂日期满5年,防毒面具为8年,到期强制报废。

消防设施的管理制度

为使消防设施、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状态,确保及时实施灭火工作。特制定本作业文件。

2范围。

本作业文件适用于公司辖区内所有消防设施、设备。

3管理规定。

3.1在生产区的每一个工(库)房都应有消防安全通道;生活区楼与楼之间应有消防安全通道。消防通道的要求见《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宽度不应小于3.5米。通道上遇有管架、栈桥等障碍物时,其净空高度大于4米。

3.2消防水源。

3.2.1消防水应有可靠的水源,生产区管网应为环状,当采用环状管网有困难时,在采取不间断供水措施情况下可设计为枝状管网。

3.2.2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计算,但不应小于20l/s,延续时间按3h计算。

3.2.3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应按充实水柱长度不小于10米计算,消火栓配置应保证每股水同时到达室内任何部位,每股水量不小于20l/s,延续时间按3h计算。

3.2.4雨淋管网用水量应按同时作用最大一组雨淋管网水量计算,延续时间按2h计算。

3.2.5消防水储在厂区蓄水池时应设置加压泵,加压泵应保证水压不小于0.4mpa,流量30l/s,若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管道的压力应保证用水量达到最大且水枪在任何建筑物的最高处时,水枪的充实水柱仍不应小于10米;若采用低压给水系统,管道口的压力应保证灭火时最不利点消火栓的水压不小于10米水柱。

3.2.6若设置加压泵,则加压泵的动力性能应经常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消防加压泵的供电回路,在生产现场发生火灾时生产、生活用电切断后,能保证加压泵的用电系统有时显标志。

3.3室外消火栓。

3.3.1危险性工房周围150米半径之内应有消火栓。

3.3.2地上式消火栓应有一个直径为150毫米或直径101毫米和两个直径为65毫米的栓口,地下式消火栓应有直径为101毫米和65毫米栓口各一个。

3.3.3公司地下式室外消火栓的分布图应标明有消火栓位置,枪口直径、流量、压力等。地下式消火栓有高出地面的固定式标志牌,标志牌应符合gb2894—88中的要求。

3.3.4室外消火栓的用水量不少于20i/s,水枪水柱必须大于10米。

3.4室内消火栓在工房设计时,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距离15米设置一消火栓。安装时消火栓口距地面1.15米,室内消火栓有两种,直径65毫米或直径50毫米。

3.5配置灭火器。

3.5.1手提式灭火器的'规格为:10公斤泡沫灭火器,8公斤干粉灭火器,5公斤二氧化碳灭火器,4公斤1211灭火器等。

3.5.2在生产区、工房和库房内,按50平方米一具进行配置。特殊情况(如小库房、配电室小于50平方米)要求一处必须配置两具或两具以上。

3.6消防车的技术状态应满足下列要求。

3.6.1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当地消防部门批准,组建专职消防队,并配备足够的车辆、装备和器材。

3.6.2消防车本身与其它运输车辆共性的技术状态,应满足《机械标准》的要求。

3.6.3企业兼职消防队编制均以满足公安消防部门认定的防火等级的要求为原则。

3.6.4消防通讯设备应完好有效,火警电话、调度电话、普通电话应完好畅通。

3.7管理要求。

3.7.1任何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点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3.7.2非火灾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私自使用消防器材。室外消火栓半径1.5米。储水池周围5米内不准放任何障碍物、种植物,不得占用消防通道。

3.7.3公司要建立消防器材及设施的登记册,详细登记本单位消防器材、设施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存放位置、负责人及有效期。

3.7.4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设置在室内的墙壁消火栓、水带、水枪、泡沫灭火器、干粉灭火器等,由所在单位防火负责人分管,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挂有统一规格标明负责人、领用日期的标签,防止丢失、损坏和过期。

3.7.6负责人员经常对消防器材进行维护保养,每周必须检查和保养一次。

3.7.7室外消防栓、消防储水池等由消防负责管理和使用,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7.8各单位应经常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培训并制订火险预案计划等使员工会检查、会保养、会使用消防器材。

消防设施器材管理制度

一.为保证消防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须加强日常的消防设施设备维修保养工作。

二.消防设施设备必须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并经消防验收合格。

三.须配备责任心强、有较高专业知识人员负责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其他无关人员不得随意维修保养消防设施设备。

四.消防值班人员应定期对消防控制设备进行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立刻通知维护人员处理,并做好记录。

五.定期将火灾探测器送到专业清洗维护部门进行一次全面清洗。

六.消防设施设备按照规定时间进行维修保养。

消防器材设施管理制度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治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为了预防火灾和削减火灾危害,爱护企业人员的人身和公共财产安全,保证企业的正常生产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产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治理规定》等制定本制度。

(三)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四)行政部是企业消防工作的主管部门。

1、组织制定并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2、开展常常性宣传教育,每年对职工进展消防培训一次。

3、按规定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

4、组织防火巡查,准时订正违章行为,每月进展防火检查,准时消退隐患,做好巡查、检查记录。

5、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全面检测一次,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精确,存档备查。

6、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7、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五)本企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是:喷烤漆房、油料间重点防火部位设置明显防火标志,实行严格治理。

(六)全体员工必需遵守本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仔细学习防火、灭火学问,开展自防自救活动。

(七)任何企业个人不得损坏或擅自挪用、撤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和遮挡消火栓。

(八)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不得用于与消防应急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

(九)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严禁堵塞或摆放各种物品。

(十)未经主管部门许可,不得使用临时线和电炉子等酷热电器。

(十一)严格执行动用明火审批制度。

(十二)新建、改建、扩建和装饰装潢时,应按有关规定上报当地公安消防机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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