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司法鉴定(模板21篇)

时间:2023-12-07 15:41:19 作者:ZS文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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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总结

今年以来,根据市局关于继续开展“创佳评差”竞赛活动的工作安排,在县委政府和政法委的正确领导下,我们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结合党员先进性教育,深入开展精神文明建设和“创佳评差”竞赛活动,通过强化教育、健全制度、完善管理等措施,不断提高司法行政工作规范化水平,狠抓文明示范点和文明单位的创建活动,使我县司法行政各项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精神文明建设迈上了新的台阶。现将全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全年“创评”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

一是市局关于年度“创佳评差”目标任务下发以后,为了使我局精神文明建设和“创佳评差”竞赛活动步上新台阶,确保各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我局多次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安排部署全年工作。年度司法行政工作要点将精神文明建设和“创佳评差”工作列为重点工作之一;并进一步健全了“创佳评差”竞赛活动组织机构,由局长、分管领导任组长副组长,局办公室具体负责“创评”活动日常工作的开展,司法所、公证、律师、法律服务所也都建立了由所长、主任负总责并有专人负责开展工作的组织机构。

二是根据市、县的安排意见,年初我们结合我县司法行政机关的实际情况,确定了今年“创评”活动的目网-标、任务和具体内容,在全县司法行政工作会议上进行了安排部署,并与各基层单位逐一签订了责任书,落实了责任,同时我们还把“创评”工作纳入制度化管理,做到“四有”即有部署,有检查,有指标,有考核,使“创评”活动真正收到实效,确保了全年目标任务落实到了实处。

三是进一步提高广大干警和法律服务人员的思想认识,增强参与“创佳评差”竞赛活动的自觉性。为此,我们结合党员先进性教育和专项整改活动,坚持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有关政策法规和“王书田、张本树”等先进事迹,让广大干警和法律服务人员充分认识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克服过去那种喊得凶抓得松、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被动局面,形成“精神文明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全力抓,有关人员具体抓,所有人员齐参加”的良好局面。

四是强化措施,狠抓落实,首先,对“创评”工作实行量化管理、量化考核,进一步完善了量化考核办法。其次,把各基层单位的“创评”工作作为考核单位整体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重要内容之一,增强了各基层单位搞好精神文明建设及“创评”活动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第三,加强检查考核,狠抓落实。今年,每季度我们都要对全县司法行政系统的“创佳评差”竞赛活动进行一次检查考核,年终进行总评比。

二、强化教育,扎实创建,不断提高司法行政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工作水平。

一是自年初开始,我局将“创佳评差”和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有机结合,周密部署,加强领导,强化措施,扎实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效,形成了“精神文明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全力抓,有关人员具体抓,所有人员齐参加”的良好局面。截止现在,已召开各类会议四次,辅导讲课三次,组织考试一次,调阅学习笔记和会议记录两次,由分管局长、纪检组长进行专项检查三次。结合保持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期间,办学习教育专栏2期,征求意见公开栏1期,印发简报8期。记写笔记人均xxxx5千字以上,人均集中学习56小时,自学时间达88小时,老干部李汉成、李孝银记写笔记达xxxx字以上。9月初,利用市局方局长来验收司法所建设之际,请方局长就如何提高司法干部综合素质对全体司法行政系统干部进行了专题教育。

二是开展“创佳评差”活动,落实领导干部“五个一”,即领导干部对分管部门讲一次党课、听取一次部门半年落实“创佳评差”活动工作汇报、每年安排一次职责范围内的“创佳评差”工作、每年就“创佳评差”工作听取一次干部、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每年要研究解决一个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正之风和有碍“创佳评差”工作的问题。坚持每周五“学习日”,积极抓好调研工作。深入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进一步转变机关作风,促进队伍整体素质提高。开展政法干警“走千访万”、“三深入三服务”活动,为基层为群众多办实事好事。目前,我们已有1xxxx干警走访了2xxxx村、组、社区22xxxx户群众,征求意见3条,帮助群众解决具体问题xxxx。

三是以提高全体干部职工的基本道德水平为重点,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三德”教育,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学习《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许可法》、立足于“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要求,狠抓职业道德教育,加强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引导广大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把创佳评差、创建文明单位、弘扬团队精神等活动与向张本树、王书田同志学习活动紧密结合,以此促进全体干部的整体素质。

四是加强党风廉政和作风建设,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强化廉政教育,增强干部职工廉洁自律的自觉性和拒腐防变的能力。实行政务财务公开,定期公开单位收支情况及重大决策,凡涉及到人事调整、干部任免、大型开支等事项都要集体开会研究,提高了工作的透明度。按照县委《关于加强干部作风建设的规定》,积极开展机关作风整顿,进一步提高干部职工的宗旨意识、大局意识和组织纪律观念,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整改。同时进一步健全了机关的各项工作制度和岗位职责,整顿工作秩序,严格落实考勤制度,坚持上下班签到制度,坚守工作岗位,实行节假日值班制度。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局领导带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帮助基层解决实际困难。

五是狠抓“专项整改”加强行业作风建设,积极开展“公证执法树形象”和“律师规范建设年”活动,实行服务承诺和挂牌上岗,设立意见箱、监督电话,发放便民服务卡,受到了群众的好评。尤其是公证处全体职工在开展“公证执法树形象”活动中人均记写笔记xxxx字以上,写心得体会2篇,提出了整改措施,落实了整改时限,上报的工作信息得到上级重视,已被省、市转发。

三、围绕“创评”,突出工作,促进司法行政事业全面发展。

(一)突出“四五”普法工作重点,抓好普法教育和依法治县工作。

一是紧扣安全创建,上街搞宣传,送法下乡村,开展形式多样的普法宣传活动,提高群众的法律素质。悬挂横幅6幅,展出展板12块,印发宣传品500xxxx份,宣传册20xxxx本,推广先进典型材料5份,受教育达数万余人。灵龙司法所印制创安宣传单300xxxx份发放到农户家中,提高了群众的安全防范意识。我局在税法宣传月、6.25土地日、6.26禁毒日等活动中,组织配合各部门宣传行业法规和依法治理工作,群众比较满意。为使普法宣传活动更新颖,司法局在经费十分紧张的情况下,购买了电视、dvd、音箱、话筒等一套宣传设备,提高了在街道,集镇的宣传效果。

二是学习培训考试三结合,提高干部队伍的法律素质。以司法局牵头或承办,今年已举办各类法制培训班5期,累计培训各级党员干部500xxxx人,其中村调委会、治保会干部50xxxx名,新任科级镇领导干部8xxxx,年轻后备干部12xxxx,法制副校长4xxxx,法制宣传辅导信息员和治安中心户长420xxxx人,保证了普法宣传的效果。近年来先后对8xxxx新任科级领导干部和全县3xxxx处级领导干部进行了法律知识考试。

三是以“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为载体,积极开展基层民主法制化建设。在创建工作的基础上,今年治县办又下发了2号文件,拟定了6xxxx村作为今年创建的“民主法治示范村”。在县命名的9xxxx“民主法治示范村”中推荐2xxxx村到市上,被市上命名表彰的有2xxxx村。

四是把我县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作为安全创建工作未来着眼点,扎实开展了以学校为载体的青少年法制教育讲座活动。年初我们制定了以县委、政府“两办”名义下发执行的全县青少年法制教育实施方案,县中、二中、永中、永乐、云镇、张家乡等乡镇的十余所中小学校师生分别进行了专场法制教育。有的乡镇和学校还对部分家长进行了法制教育,特别是县中自觉购买回48集青少年法制教育专题片,利用电教设备,经常性的开展学生学法教育。全县召开青少年法制教育报告会32场次,对全县48所中小学,调整充实4xxxx法制副校长。并以治县办(2005)4号文件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创建“法治校园”活动的通知》。推荐镇×××中学、张家乡中心小学、西口中学和回龙中学为创建省市命名的法治校园。

(二)紧扣“安全镇安”创建,狠抓基层基础工作。

一是今年初结合我县实际,司法局起草的《关于镇×××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长效机制运行办法》,创新了我县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此办法被市司法局作为典型经验转发。9月初,县局围绕创安工作又下发了《百日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实施方案》,扎实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二是司法局在全县2xxxx乡镇建立健全了乡镇级调委会2xxxx,村级调委会20xxxx,社区调委会xxxx,企业调委会xxxx,充实选配了调解员128xxxx,对10xxxx村百名调委会主任进行了培训,各乡镇调委会培训调解人员20xxxx人次,增强了调委会规范调解的工作能力。青铜关镇前湾村治安中心户长杨周宝在调解和治安工作中作出了成绩,受到省综治委的表彰。

三是司法局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扎根基层、面向群众的优势,落实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长效机制,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立足基层,深入群众,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做到有专人处理,有调处方案,有解决时限,最大限度地把各类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当地,解决在萌芽状态,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努力减少其对社会的影响和冲击。我县累计排查各类矛盾纠纷131xxxx,调处成功120xxxx。20累计排查各类矛盾纠纷141xxxx,调处成功130xxxx。共排查矛盾纠纷168xxxx,调处成功148xxxx。截止目前,已排查出各类矛盾125xxxx,调处成功120xxxx。经过广大司法行政干警的辛勤工作,使得我县因矛盾纠纷引起的刑事案件发案逐年下降,有力的维护了社会稳定。对那些影响稳定的群体上访和影响政府形象的干群纠纷,及时化解,有效处置。例如司法局会同信访局积极参与××ד11.30”炮厂爆炸案遇难者家属、米粮镇月明村村民刘顺荣长期上访的救助安置落实工作,先后多次到山阳、米粮、商州调查了解情况,耐心细致的做刘顺荣的思想工作,最终使这件跨县区上访了多年的案件初步得以妥善安置。又如经灵龙乡安乐村调委会多次艰辛调解,成功化解了一对有30年恩怨的兄弟矛盾,避免了事态的恶化。

四是抓好安置帮教工作,预防两牢释放人员重新犯罪。工作中做到“三个坚持”既坚持排查经常化,随时掌握帮教对象的动态情况。认真进行排查,把排查重点放在被帮教对象的入户分离、安置就业及有无新犯罪倾向的重点帮教对象的思想动态情况上,及时核对帮教对象的底数,做到底子清,情况明。坚持衔接制度化,认真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衔接工作。坚持每月核对一次,对刑释解教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努力做到转入转出及时准确,落实帮教措施快捷,有效控制脱漏管失控现象。签定“双包”责任书,坚持帮助帮教对象解决实际问题,用真心、诚心、爱心和实际行动教育感化帮教对象,预防重新犯罪情况发生。目前,已接收“两劳”释放人员3xxxx,过渡性安置3xxxx。

(三)围绕经济发展大局,强化法律服务工作。

一是认真做好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为政府决策提供法律依据。在法制办的组织协调下,法律顾问组多次召开专题会议,为小木岭钒矿开采、大地集团纠纷、国土局碾子湾土地纠纷等问题的解决提出了较好的涉法建议。

二是开展专项整治和律师“规范建设年”、公证队伍“教育规范树形象”活动,县局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具体活动措施,结合“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对律师事务所采取集中30天的重点整改,召开专题整改会议3次,整理案卷52卷,回查52卷。为使专项整改活动突出实效,由分管局长、纪检组长分别带队对公证处、律师事务所和云镇、永乐司法所、法律服务所的专项整改情况,现场进行了检查督导。公证处在抓好软件的同时,投入近万元资金,从硬件上改善了办公条件。

三是推行“两卡”制度,实现阳光政务。在“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中,全县法律服务所推行“148”法律服务所便民公开监督卡和担当法律顾问联系卡,“两卡”载明了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执业纪律和联系方式等,既广泛宣传了法律服务工作,提高了法律服务所的影响力和知名度,又接受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达到了规范的目的,目前各所已发放“两卡”一万七千余份,基本实现了在法律服务行业的阳光政务。

四是关爱弱势群体,抓好法律援助。今年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充分发挥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作用,积极开展了法律援助活动。目前已办理法律援助1xxxx,解决纠纷1xxxx,挽回经济损失4xxxx多元。为弱势群体撑起一片蓝天。

总结一年来我局的“创佳评差”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有不足。今后,我们将在市局、县委政府、政法委的指导和领导下,把“创佳评差”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坚持不懈、长期抓好,争取再创佳绩。

司法鉴定书

是司法鉴定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运用专门知识或者技能对诉讼、仲裁等活动中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科学鉴别和判定后制作的规范化文书的总称。

1?制作主体的特定性。

司法鉴定文书必须由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制作。

2?制作程序的合法性。

司法鉴定文书的产生过程必须符合法律、法规与司法鉴定程序等有关规定。

3?文书内容的科学性。

司法鉴定文书阐明的是自然科学现象,是对客观事实本质属性的真实记载。

4?文书形式的规范性。

司法鉴定文书必须按照统一规定的格式规范制作,使用国家标准计量单位、符号和文字,纸张、打印和版面符合规定的要求。

(一)根据司法鉴定文书的性质和作用进行的分类。

根据司法鉴定文书的性质和作用,司法鉴定文书可以分为司法鉴定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司法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司法鉴定咨询意见书四种。其中,司法鉴定书是基本文书,其它三种文书是其派生文书。

司法鉴定书是司法鉴定人对所委托的专门性问题得出鉴定结论后出具的鉴定文书。出具司法鉴定书的基本条件是:提供的资料系统完整,送检材料齐全,实验条件(技术方法和设备)完备,能得出鉴定结论。

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是司法鉴定人对所委托的检验对象进行检验后出具的报告书。出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的基本条件是:通过检验特定检验对象后,不加任何分析说明,直接客观反映检查、测试所见或实验结果。

3?司法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缩略语为“证”):

司法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是司法鉴定人根据所委托审查的书面资料,通过分析、比较而出具的审查意见书。出具司法鉴定审查意见书的基本条件是:一般不对具体的对象进行直接的检验,而是对书面材料的一种客观审查。

司法鉴定咨询意见书是司法鉴定人对委托咨询或者难以形成鉴定结论的专门性问题出具的分析意见书。出具司法鉴定咨询意见书的基本条件是:因资料不完整、检材不符合条件、技术条件限制等而不能得出鉴定结论。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司法鉴定文书可以分为鉴定文书、补充鉴定文书、复核鉴定文书、重新鉴定文书四种。

司法鉴定总结

为进一步促进司法鉴定便民利民,服务农村“四大基础工程”和世界田园城市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司法鉴定的相关规定以及市局创新司法鉴定工作,推进司法鉴定工作向区(市)县、特别是二、三圈层区(市)县延伸的要求,我局在全区进一步开展了司法鉴定工作。

一、组织领导。

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副局长为副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龙泉驿区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小组,下设司法鉴定工作站,工作站设在区法律援助中心,具体负责司法鉴定日常工作。

一是组织开展司法鉴定工作的宣传,扩大知晓率;

二是对有司法鉴定需求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咨询或预约咨询服务;

三是协调、组织或办理司法职能履行中的涉鉴事项;

五是协调联系具有较高资质的鉴定机构到工作站开展工作。

三、制定了司法鉴定工作站工作流程。

1、鉴定咨询的受理。

(1)决定受理的,应当复印咨询人的身份证明,填写龙泉驿区司法鉴定咨询受理表;

(2)联系相关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

(3)通知咨询人以及鉴定人到工作站进行咨询;

(4)鉴定人给出咨询意见,填写龙泉驿区鉴定咨询意见表并归档。

2、鉴定事项的受理。

(1)需要进行鉴定的,由鉴定人在咨询的基础上进行审核,并由工作站负责送达。

(2)符合鉴定条件的,由工作站负责联系鉴定机构,并由鉴定人按照鉴定机构的规定进行办理。

司法鉴定程序,司法鉴定工作流程

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鉴定质量,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方式、步骤以及相关规则的总称。

第三条本通则适用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各类司法鉴定业务的活动。

第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第五条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司法鉴定人不得违反规定会见诉讼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第七条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依照有关诉讼法律和本通则规定实行回避。

第八条司法鉴定收费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对于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对于有违反司法鉴定行业规范行为的,由司法鉴定协会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第十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司法鉴定人违反本通则规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予以纠正。

第十二条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

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

第十三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决定受理的时间。

第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经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第十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一)委托鉴定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二)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四)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五)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的;。

(六)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第十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名称、司法鉴定机构名称、委托鉴定事项、是否属于重新鉴定、鉴定用途、与鉴定有关的基本案情、鉴定材料的提供和退还、鉴定风险,以及双方商定的鉴定时限、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双方权利义务等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十七条司法鉴定机构决定不予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鉴定材料。

第十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委托人有特殊要求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从本机构中选择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

第十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对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多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二十条司法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诉讼当事人、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

司法鉴定人曾经参加过同一鉴定事项鉴定的,或者曾经作为专家提供过咨询意见的,或者曾被聘请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过同一鉴定事项法庭质证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司法鉴定人自行提出回避的,由其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委托人要求司法鉴定人回避的,应当向该司法鉴定人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提出,由司法鉴定机构决定。

委托人对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司法鉴定人是否回避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撤销鉴定委托。

第二十二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鉴定材料管理制度,严格监控鉴定材料的接收、保管、使用和退还。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应当严格依照技术规范保管和使用鉴定材料,因严重不负责任造成鉴定材料损毁、遗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法:

(一)国家标准;。

(二)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方法。

第二十四条司法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可以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必要时可以询问诉讼当事人、证人。

经委托人同意,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派员到现场提取鉴定材料。现场提取鉴定材料应当由不少于二名司法鉴定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其中至少一名应为该鉴定事项的司法鉴定人。现场提取鉴定材料时,应当有委托人指派或者委托的人员在场见证并在提取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五条鉴定过程中,需要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身体检查的`,应当通知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到场见证;必要时,可以通知委托人到场见证。

对被鉴定人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的,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被鉴定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见证。

对需要进行尸体解剖的,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死者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见证。

到场见证人员应当在鉴定记录上签名。见证人员未到场的,司法鉴定人不得开展相关鉴定活动,延误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第二十六条鉴定过程中,需要对被鉴定人身体进行法医临床检查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其隐私。

第二十七条司法鉴定人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记录可以采取笔记、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记录应当载明主要的鉴定方法和过程,检查、检验、检测结果,以及仪器设备使用情况等。记录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清晰,记录的文本资料、音像资料等应当存入鉴定档案。

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

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第二十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鉴定:

(一)发现有本通则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情形的;。

(二)鉴定材料发生耗损,委托人不能补充提供的;。

(四)委托人主动撤销鉴定委托,或者委托人、诉讼当事人拒绝支付鉴定费用的;。

(五)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六)其他需要终止鉴定的情形。

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说明理由并退还鉴定材料。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进行补充鉴定:

(一)原委托鉴定事项有遗漏的;。

(二)委托人就原委托鉴定事项提供新的鉴定材料的;。

(三)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应当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办案机关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委托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四)办案机关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以外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因特殊原因,委托人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但原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指定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

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应当不低于原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的司法鉴定人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三十三条鉴定过程中,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的,可以向本机构以外的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进行咨询,但最终的鉴定意见应当由本机构的司法鉴定人出具。

专家提供咨询意见应当签名,并存入鉴定档案。

第三十四条对于涉及重大案件或者特别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多个鉴定类别的鉴定事项,办案机关可以委托司法鉴定行业协会组织协调多个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第三十五条司法鉴定人完成鉴定后,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对鉴定程序和鉴定意见进行复核;对于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重新鉴定的鉴定事项,可以组织三名以上的专家进行复核。

复核人员完成复核后,应当提出复核意见并签名,存入鉴定档案。

第四章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出具。

第三十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统一规定的文本格式制作司法鉴定意见书。

第三十七条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由司法鉴定人签名。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第三十九条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一式四份,三份交委托人收执,一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存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与委托人约定的方式,向委托人发送司法鉴定意见书。

第四十条委托人对鉴定过程、鉴定意见提出询问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给予解释或者说明。

第四十一条司法鉴定意见书出具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进行补正:

(一)图像、谱图、表格不清晰的;。

(二)签名、盖章或者编号不符合制作要求的;。

(三)文字表达有瑕疵或者错别字,但不影响司法鉴定意见的。

补正应当在原司法鉴定意见书上进行,由至少一名司法鉴定人在补正处签名。必要时,可以出具补正书。

第四十二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将司法鉴定意见书以及有关资料整理立卷、归档保管。

第四十三条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司法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

第四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接到出庭通知后,应当及时与人民法院确认司法鉴定人出庭的时间、地点、人数、费用、要求等。

第四十五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支持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为司法鉴定人依法出庭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十六条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应当举止文明,遵守法庭纪律。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通则是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和采用的一般程序规则,不同专业领域对鉴定程序有特殊要求的,可以依据本通则制定鉴定程序细则。

第四十八条本通则所称办案机关,是指办理诉讼案件的侦查机关、审查起诉机关和审判机关。

第四十九条在诉讼活动之外,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依法开展相关鉴定业务的,参照本通则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本通则自5月1日起施行。司法部8月7日发布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第107号令)同时废止。

司法鉴定论文

司法鉴定的规范发展,需要各方面的保证。制定统一的司法鉴定法律法规,则是司法鉴定制度改革最强大的推动力和最坚强的支持力,也是改革成果的巩固过程。在法律中应对司法鉴定的启动权、鉴定人的诉讼地位及权利义务、司法鉴定的法律责任等内容做出明确的规定。

司法鉴定论文

司法鉴定制度已经成为当代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在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不断的发展的过程中出现了很多的问题,影响着司法鉴定功能的发挥。本文简单论述了司法鉴定改革的重要性,分析了现实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司法鉴定制度的措施。

当今世界,正经历着一场全球性的科技革命,基因技术、信息技术以及纳米技术的使用让我们更深刻地体会到科学是最高意义上的革命力量。科学技术的发展给司法鉴定带来了许多的机遇。然而,司法鉴定本身也存在很多的不完善之处,在实践当中也存在很多的问题,影响着司法鉴定功能的发挥。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已经迫在眉睫,势在必行。

1 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重要性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指派或当事人委托,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专门性问题作出判断的一种活动。”[1]随着诉讼制度的完善以及科技的进步,作为一种客观公正的科学手段,司法鉴定被广泛地应用于诉讼领域,愈来愈多的案件借助于司法鉴定作为定案和判决依据。司法鉴定已经成为当代各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

司法鉴定是借助科学技术和专门知识,解决与案件有关的某些专门性问题的主要手段,它在诉讼活动中起着其它手段不可替代的作用。它能借助科学仪器和化学药物的特殊性能,揭露人的视力不能见和不易见到的某些事实;能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客观、准确、及时地记录和固定犯罪现场上物证、痕迹;能利用科学的鉴别、分析方法,来确定物质的成分、性质,查明某些事实形成的原因;能利用同一认定的科学方法,对客体的异同作出科学的结论。

2 目前我国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的问题

2.1 司法鉴定法律制度不健全

我国至今尚无统一的司法鉴定立法,造成实践中鉴定机构的设立条件无统一规定,鉴定人的资质条件无统一标准,鉴定的标准无统一规范,鉴定程序无统一规则,鉴定的法律责任无具体规定。例如我国现行法律对鉴定次数就没有作出限制,造成实践中当事人如果对鉴定结论不服,可以无休止地鉴定下去。虽然近年国家各司法机关相继制订了一些调整司法鉴定的内部文件,但内容粗细不均,规范不一,难以适应诉讼领域逐步拓宽、新型案件不断出现、鉴定范围日益扩大的新情况。

2.2 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缺乏统一的管理体制,是目前我国司法鉴定管理的最大症结。从机构设置上看,我国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都有与之工作相适应的鉴定机构,造成鉴定机构设置相互重复,形成了各自为鉴的.管理体制,这种“自侦自鉴”、“自检自鉴”、“自审自鉴”的管理体制,缺乏制约和监督,从而降低了司法鉴定的权威性,损害了司法公正。再者,由于司法鉴定主体和鉴定程序不明确,在具体实践中,何为鉴定的法定部门难以明确,同时,鉴定的方式、步骤、期限和鉴定回避等程序方面也不规范、不统一,从而影响了司法鉴定结论的真实性。

2.3 鉴定过程的封闭、不规范

在目前的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中,司法鉴定过程的公开、程序、被监督尚未引起人们普遍关注。根据现行司法鉴定实践,由委托单位出具委托书,提供所有案件材料后,委托单位就退出鉴定过程,缺乏对鉴定过程的监督,由于鉴定启动权在司法机关,案件当事人除鉴定工作需要配合鉴定外,无权对鉴定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有些根本就不知道进行鉴定一事,导致当事人对鉴定结论缺乏信任。其次,鉴定资料的真实性也缺乏质证。

3 司法鉴定制度的完善

3.1 制定统一的司法鉴定规范

司法鉴定的规范发展,需要各方面的保证。制定统一的司法鉴定法律法规,则是司法鉴定制度改革最强大的推动力和最坚强的支持力,也是改革成果的巩固过程。在法律中应对司法鉴定的启动权、鉴定人的诉讼地位及权利义务、司法鉴定的法律责任等内容做出明确的规定。

司法鉴定通则

第十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中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委托人有特殊要求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从本机构中选择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十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的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多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二十条司法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委托人、委托的鉴定事项或者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

司法鉴定人自行提出回避的,由其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委托人要求司法鉴定人回避的,应当向该鉴定人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提出,由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委托人对司法鉴定机构是否实行回避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撤销鉴定委托。

第二十一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技术规范保管和使用鉴定材料,严格监控鉴定材料的接收、传递、检验、保存和处置,建立科学、严密的管理制度。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因严重不负责任造成鉴定材料损毁、遗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一)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不具备前款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可以采用所属司法鉴定机构自行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

第二十三条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记录可以采取笔记、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记录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清晰,记录的文本或者音像载体应当妥善保存。

在鉴定过程中需要对未成年人的身体进行检查的,应当通知其监护人到常

对需要到现场提取检材的,应当由不少于二名司法鉴定人提取,并通知委托人到场见证。

对需要进行尸体解剖的,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死者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见证。

第二十五条司法鉴定机构在进行鉴定的过程中,遇有特别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的,可以向本机构以外的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进行咨询,但最终的鉴定意见应当由本机构的司法鉴定人出具。

第二十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

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完成鉴定的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第二十七条司法鉴定机构在进行鉴定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鉴定:

(一)发现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二)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不真实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因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因鉴定材料耗劲损坏,委托人不能或者拒绝补充提供符合要求的鉴定材料的。

司法鉴定管理

按照省厅20xx年度司法鉴定管理工作要点的总体要求,坚持以“三大类”司法鉴定为基础,以提高司法鉴定质量为重点,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的监控,建设国家级和省级司法鉴定机构,深化司法鉴定体制改革,不断提高司法鉴定管理水平和鉴定能力,为司法审判工作提供优质服务。根据全市司法行政工作会议的部署,确定我市20xx年度司法鉴定管理工作要点如下:

一、加强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推动司法鉴定机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我局将编撰《市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手册》,制定收接案制度、司法鉴定审批制度、司法鉴定人回避制度、司法鉴定人出庭制度、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制度、保密制度、印章制度以及财务管理制度等管理制度指引,切实加强司法鉴定人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努力打造国家级和省级司法鉴定机构。

二、加大信息化建设力度,提高管理工作水平和工作效率。积极参加司法部及省厅组织的司法鉴定管理软件的'学习培训,在全市范围内普及司法鉴定的计算机管理,实现司法鉴定行政许可的申请、初审、上报、投诉查处,诚信档案录入等网上办公。认真履行审核上报职责,严格审查司法鉴定许可的申请,切实做好受理、审核和材料报送工作。

三、加大对鉴定机构的监管力度,确保鉴定机构硬件达标。对已获得行政许可的鉴定机构,按照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试行)》的通知要求进行检查备案,对达不到强制性标准的,限期配备。

四、加大司法鉴定工作宣传力度,提升司法鉴定品牌。我局将加强与《新安晚报》等主流新闻媒体的密切联系,畅通信息渠道,找准群众关注的司法鉴定工作焦点和热点的问题,大力宣传我市司法鉴定工作,继续开展司法鉴定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的主题实践活动,积极开展为弱势群体提供司法鉴定援助,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鉴定服务。

五、组织全市司法鉴定机构的交流与学术探讨,宣传贯彻落实《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和《鉴定文书规范》,积极推广和应用司法鉴定机构科学的管理经验和方法,加强鉴定案卷的规范化管理,适时开展司法鉴定案卷评查活动。

六、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评估、司法鉴定质量评估和司法鉴定人诚信等级评估的调研工作,建立健全司法鉴定诚信档案。

七、切实规范我市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活动,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违法违纪执业活动的投诉依法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积极探索司法鉴定错鉴预防的途径。

八、协助省厅办理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登记管理、名册编制和公告工作。

九、积极组织我市司法鉴定人参加省厅或司法部等举办的司法鉴定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加强市司法鉴定人协会建设,组织指导司法鉴定机构开展业务培训,提高司法鉴定人及司法鉴定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

十、完成省厅委托的有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其他事项。

司法鉴定

讨论地点:一教204组织人:刘红老师。

小组成员:陈镇玉(07)李曾玲(16)梁钰麟(17)姚云谱(34)。

叶杰雄(35)。

讨论成果:

在观看了龚如心的“世纪遗产争产案”之后,我们小组对司法鉴定的程序有了一定的认识和了解,懂得了司法鉴定对案件的重要性,而且司法鉴定在某些案件中更是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可见司法鉴定的作用是不可小觑的。但是在观看完这个视频后,也意识到了一些现有有关司法鉴定的制度方面的不足和缺陷,需要后人在不断的实践和认识过程中加以完善,以下就是我们小组讨论分析后得出的一些理解。

司法鉴定在法律工作中,应当处于一个客观的立场,不能参杂个人彩色。司法鉴定,理应作为被告与原告中立力量而存在,才能保护正义。在大陆,法官大多不具备鉴定能力,鉴定过程无从得知。单凭一纸鉴定书使其威力过度强化,鉴定书的偏向性往往对判决有很大作用。

而在视频中,我们接触的是,英美法系式的香港法庭。

在英美法系式的审判当中,司法鉴定工作者得以现场展示鉴定手段,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法官对相关知识的缺陷。面对美国专家对汉字毫不认识,并且具有浓厚主观色彩的鉴定,没有中国“铁三角”庭上的现场鉴定,确实很难说服陪审团与法官,这是我们大陆法系应当学习之处。

其次,鉴定手法也异常重要。相对于美国专家的机械式对比,我国专家通过全面分析思考的鉴定方式,也是当世典范。打个一个形象比方,美国专家是“平民式鉴定”;我国专家是“福尔摩斯式”鉴定,即从多种因素推理造成差别之因。

解,法官为何一眼认定大陆专家“不诚实,不可靠”,又何来勇气认为“不诚实、不可靠”的专家鉴定所得结果便为无理,当中可能存在司法贿赂,不过我们认为对大陆人的歧视应当是主要原因。

从案例推及我国大陆法庭现状,我认为我们的“铁三角”败诉机会更大。首先,我国以一纸鉴定作为判决依据。对鉴定过程无从了解,仅仅从白纸黑字中寻求有理与无理,确实很局限。假若鉴定工作者文笔灿烂,法官看得拍案叫好,心花怒放,对判决会有很大影响。而人无完人,出色的鉴定工作者同时具备五彩神笔,确实要求过高。

其次,我国崇洋媚外严重,大量人认为进口即最好,法官判决难以摆脱“美国专家鉴定即最好”这一想法,加之香港被外国统治了一百年,文化上也会与中国大陆有差异,但是作为法官应该公正地看待每一个案件和案件的鉴定专家,不可以仅凭自己的主管臆断判决。

再者,陪审团能给予法官更多判决思路,能对法官主观意识作一定限制,可以很大程度上维护正义。例如,在审判过程中,陪审团人员随着审判的深入也不断地增加人数,这就能够充分保障了法官判决的公正。

最后,我国法律属于大陆法系,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度,而香港法律属于英美法系,实行的是三审终审制,三审终审制意味着当事人有两次上诉的权利,一个案件最多可以经过三级法院的审判才告终结。在这个世纪争产案中,龚如心的第二次上诉也失败了,若此案件在我国大陆进行审判,败诉就是最终的结果,而正因为香港实行三审终审制,才能够使得龚如心在第二次上诉失败后仍有机会上诉,才使真相最后水落石出。当今许多国家的法律实行的都是三审终审制,这样更能够保障当事人的权利,更加可以保证案件判决的准确度,所以我国应该借鉴三审终审制的优势从而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

深圳司法鉴定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依法保障公民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和社会和谐,根据司-法-部、财政部等国家九部(局)《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的意见》和《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司法鉴定援助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司法局

深圳市司法鉴定援助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依法保障公民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和社会和谐,根据司-法-部、财政部等国家九部(局)《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的意见》和《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司法鉴定援助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司法鉴定援助,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当事人经市法律援助机构批准,可以免交或者缓交诉讼中的相关司法鉴定费用的援助活动。

本办法所称司法鉴定机构包括经司法行政部门核准登记并准许执业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社会鉴定机构和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

本办法所称鉴定人包括社会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和专家委员会的专家鉴定人。

第四条 下列人员确因经济困难无力承担诉讼需要的司法鉴定费用的,可以申请司法鉴定援助:

(一)符合本市法律援助申请条件的诉讼案件当事人;

(二)本市市、区两级法院批准减免缓诉讼费用的当事人。

第五条 当事人可以申请下列类别的司法鉴定援助:

(一)法医临床;

(二)法医病理;

(三)法医精神病;

(四)法医物证;

(五)文书鉴定;

(六)其他经过批准的司法鉴定项目。

第六条 当事人向市法律援助机构提出司法鉴定援助申请,应当填写《司法鉴定援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二)《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经济状况证明(已获得法律援助的提供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或本市市、区两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批准减免缓其案件诉讼费用的证明。

第七条 市法律援助机构收到司法鉴定援助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当场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应当补交的材料。

第八条 市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司法鉴定援助的条件进行审查,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提供司法鉴定援助的书面决定。决定不予援助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决定给予援助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司法鉴定援助决定书。

申请人对市法律援助机构不予司法鉴定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本办法规定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市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予以司法鉴定援助。

第九条 同一案件的同一鉴定事项不能重复申请司法鉴定援助,确有必要再次申请援助的,应当经市法律援助机构批准。

第十条 申请人胜诉后应当向市法律援助机构退还司法鉴定援助费用。市法律援助机构在出具司法鉴定援助决定书时应当要求申请人签订同意胜诉后返还司法鉴定费用的协议书。

第十一条 经市法律援助机构批准同意司法鉴定援助后,司法鉴定援助受援人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凭司法鉴定援助决定书到人民法院委托的相应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援助范围内的司法鉴定。

第十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鉴定援助委托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及时组织鉴定人完成司法鉴定援助任务。司法鉴定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拖延或者擅自终止司法鉴定援助,不得收取司法鉴定援助受援人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完成司法鉴定援助任务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鉴定意见书送达司法鉴定援助受援人、人民法院和市法律援助机构。

第十四条 完成司法鉴定援助任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获得相应鉴定补贴,鉴定补贴从财政拨付的司法鉴定援助专项经费中支付。

司法鉴定援助补贴标准按照《深圳市司法鉴定援助补贴暂行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司法鉴定援助补贴按季度发放,市法律援助机构按照援助数量、补贴标准给予统计发放。司法鉴定机构领取补贴时,需向市法律援助机构提供司法鉴定援助决定书和收费票据。

第十六条 司法鉴定援助案件审理完毕后,市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领相关法律文书。

市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照档案管理规定做好司法鉴定援助案件的档案归档工作。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9年11月1日开始实施。

附件:深圳市司法鉴定援助补贴暂行标准

附件:

深圳市司法鉴定援助补贴暂行标准

项目 单位 补贴标准

一、法医临床类鉴定

人身损伤程度鉴定 例 400元

交通事故、伤害案件、职业病等致残程度鉴定 例 400元

职工工伤鉴定 例 400元

损伤与疾病关系评定 例 400元

劳动能力评定 例 400元

医疗费和续医费审查 例 500元

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 例 800元

二、法医病理类鉴定

死亡原因鉴定 具 1600元

死亡方式鉴定 具 1600元

死亡时间推断 具 1600元

尸体解剖 具 2500元

开棺验尸 具 4500元

病理组织切片检验 片 60元

三、法医物证类鉴定(亲子鉴定、个体识别) 每一样本 1000元

四、文书鉴定(笔迹、印章) 每一检材 2000元

五、法医精神病鉴定

法定能力鉴定 例 1500元

精神损伤程度鉴定 例 1000元

智力障碍鉴定 例 1200元

六、司法鉴定人出庭费 每人 400元

备注:

一、国家或广东省的正式收费标准出台后另行制定新的补贴标准;

二、补贴标准未包含医疗机构收取的特殊项目检查费用。如需其他检查,需当事人自行支付相关费用。

司法鉴定机构

2015年6月28日-29日,省司法厅和省档案局在成都联合召开了司法鉴定机构档案人员培训会,来自全省司法鉴定机构的档案人员140余人参加会议。省档案局副巡视员朱虹出席会议。刘朝宽副厅长出席会议并讲话。

培训会上,档案管理专家讲解了档案管理的基本知识、档案员工作职责和业务技能、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对司法鉴定档案工作的要求,还组织代表实地参观了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的档案室。

刘朝宽副厅长说,档案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历史记录,它承载着大量人类文明的优秀成果,是维护历史真实面貌、服务现实发展需要的重要信息资源。档案是人们认识和把握客观规律的重要依据,是人类进步和文明发展的缩影,黄金有价,档案无价。司法鉴定档案是鉴定工作的记录,是司法鉴定机构工作的结晶。司法鉴定体制改革以来,全省司法行政机关和司法鉴定机构广大档案工作者紧紧围绕司法鉴定体制改革,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以维护司法鉴定体制改革和司法鉴定机构历史真实面貌为己任,默默无闻,勤奋工作,努力为各级领导服务,为诉讼活动服务,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刘朝宽副厅长要求,一要认清形势,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档案工作的'光荣感和使命感,以求真务实的科学态度,抓住机遇,加大力度,扎实工作,认真做好司法鉴定档案工作,更好地为全省司法鉴定事业发展服务。二要明确任务,突出重点,各司法鉴定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和创新档案工作的服务机制,加强档案基础建设和资源建设,坚持依法治档,强化开发利用,切实发挥好档案工作机构管理和保管利用的职能,使档案管理更加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不断提高科学化管理水平。三要加强领导,狠抓落实,推动全省司法鉴定档案工作再上新台阶。

2015年6月28日-29日,省司法厅和省档案局在成都联合召开了司法鉴定机构档案人员培训会,来自全省司法鉴定机构的档案人员140余人参加会议。省档案局副巡视员朱虹出席会议。刘朝宽副厅长出席会议并讲话。

培训会上,档案管理专家讲解了档案管理的基本知识、档案员工作职责和业务技能、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对司法鉴定档案工作的要求,还组织代表实地参观了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的档案室。

刘朝宽副厅长说,档案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历史记录,它承载着大量人类文明的优秀成果,是维护历史真实面貌、服务现实发展需要的重要信息资源。档案是人们认识和把握客观规律的重要依据,是人类进步和文明发展的缩影,黄金有价,档案无价。司法鉴定档案是鉴定工作的记录,是司法鉴定机构工作的结晶。司法鉴定体制改革以来,全省司法行政机关和司法鉴定机构广大档案工作者紧紧围绕司法鉴定体制改革,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以维护司法鉴定体制改革和司法鉴定机构历史真实面貌为己任,默默无闻,勤奋工作,努力为各级领导服务,为诉讼活动服务,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刘朝宽副厅长要求,一要认清形势,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档案工作的光荣感和使命感,以求真务实的科学态度,抓住机遇,加大力度,扎实工作,认真做好司法鉴定档案工作,更好地为全省司法鉴定事业发展服务。二要明确任务,突出重点,各司法鉴定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和创新档案工作的服务机制,加强档案基础建设和资源建设,坚持依法治档,强化开发利用,切实发挥好档案工作机构管理和保管利用的职能,使档案管理更加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不断提高科学化管理水平。三要加强领导,狠抓落实,推动全省司法鉴定档案工作再上新台阶。

司法鉴定时间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送一种活动。

司法鉴定通常包括:法医鉴定,即对与案件有关的尸体、人身、分泌物、排泄物、胃内物、毛发等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司法精神病鉴定,即对人是否患有精神并有没有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刑事技术鉴定,即对指纹、脚英笔迹、弹痕等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会计鉴定,即对账目、表册、单据、发票、支票等书面材料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技术问题鉴定,即对涉及工业、交通、建筑等方面的科学技术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等。在司法鉴定中,人身伤害情况鉴定和犯罪嫌疑人是否患有精神病鉴定是常见的两种鉴定。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号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已经2007年7月18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吴爱英

二〇〇七年八月七日

第一章总则

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鉴定质量,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通则。

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循的方式、方法、步骤以及相关的规则和标准。

本通则适用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各类司法鉴定业务的活动。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未经委托人的同意,不得向其他人或者组织提供与鉴定事项有关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依照有关诉讼法律和本通则规定实行回避。

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收取司法鉴定费用,收费的项目和标准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对于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有违反司法鉴定行业规范行为的,由司法鉴定行业组织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司法鉴定人有违反本通则或者所属司法鉴定机构管理规定行为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予以纠正。

第二章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司法鉴定的委托。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要求出具委托书。

本通则所指鉴定材料包括检材和鉴定资料。检材是指与鉴定事项有关的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鉴定资料是指存在于各种载体上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记录。

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事项的用途以及鉴定要求等内容。

委托鉴定事项属于重新鉴定的,应当在委托书中注明。

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应当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委托,应当予以受理。

对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委托人补充齐全的,可以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鉴定委托,应当即时作出受理的决定;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通过信函提出鉴定委托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受理的时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司法鉴定考试

2015司法考试刑诉重点考点之司法鉴定。刑事诉讼法是司法考试重点科目之一,在历年司法考试真题中占有的分值比例都比较高。且刑事诉讼法考点众多,很多内容都需要记忆,所以法律教育网的小编特地为您整理了刑事诉讼法重点考点,希望对大家的复习可以有所帮助。

(1)侦查机关的:

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但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

(2)社会鉴定机构:各鉴定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不受地域范围的限制。

a.公安机关设立的鉴定机构 b.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

c.司法行政部门设立的鉴定机构d.司法行政部门登记设立的鉴定机构

司法鉴定总结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于12月24日司法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自5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共六章,五十条,主要以解决近年来司法鉴定执业活动中的突出问题为导向,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司法鉴定工作的新部署,适应修改后的三大诉讼法对司法鉴定活动的新要求,对司法鉴定程序、防错纠错机制、文书规范、出庭作证等作了进一步完善,对于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提高司法鉴定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绥芬河市司法局将站在推进健全绥芬河市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高度,紧密结合加强职业监管、提高鉴定质量,把学习贯彻执行修改后《通则》作为今年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认真组织部署,切实抓好落实,确保修订后《通则》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司法鉴定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医类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医学、法医科研教学单位和法医类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医学、法医科研教学单位和三级甲等医院中遴选。

第十四条申请司法鉴定执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三)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

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司法鉴定人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第十五条省司法行政部门收到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申请或者执业申请后,经对相关材料初步审核或者委托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初步审核后,根据司法鉴定的实际需要,再决定是否受理。

省司法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或者《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第十六条《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有效期为五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后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满三十日前,向省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延续申请。

《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不得出借、出租、涂改、转让。

设立登记条件及鉴定人申请执业条件。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

(二)有不少于20万至10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

(三)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四)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

(六)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3名以上司法鉴定人。

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品行良好的公民;

(四)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行业有特殊规定的,应当符合行业规定;

(五)拟执业机构已经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司法鉴定许可证》;

(六)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司法鉴定工作需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一)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

(三)被司法行政机关撤销司法鉴定人登记的;

(四)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受到停业处罚,处罚期未满的;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山西司法鉴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机构,是指经省司法行政机关核准设立以及侦查、检察、审判机关设立的从事司法鉴定的.组织。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司法鉴定工作。

第七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依法独立鉴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特定的行业资质;?

(二)有名称、场所和章程;?

(三)有与开展的司法鉴定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设备;?

(四)有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金,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市(地)司法行政关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地的市(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报省司法政机关。省属单位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可以向省司法行政关提出书面申请。

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司法行政机关对核准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每两年施一次检验。?

司法鉴定机关

为了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适应司法机关和公民、组织的诉讼需要,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促进司法公正与效率,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司法鉴定机构是指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司法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机构,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在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司法鉴定管理实行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活动依法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司法鉴定行业协会依法进行自律管理。

全国实行统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制度。

司法鉴定机构的发展应当符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有序发展的要求。

司法鉴定机构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循合法、中立、规范、及时的原则。

司法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组织所属的司法鉴定人开展司法鉴定活动,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统一的司法鉴定实施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

百分网

司-法-部负责全国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全国司法鉴定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司法鉴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司法鉴定机构的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工作;

(三)负责司法鉴定机构资质管理评估和司法鉴定质量管理评估工作;

(四)负责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五)负责对司法鉴定机构违法违纪的执业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六)组织司法鉴定科学技术开发、推广和应用;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协助办理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有关工作。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监督指导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及其专业委员会依法开展活动。

百分网

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鉴定机构负责人、资金数额、仪器设备和实验室、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等。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

(二)有不少于20万至10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

(三)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四)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

(六)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3名以上司法鉴定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

(二)证明申请者身份的.相关文件;

(三)住所证明和资金证明;

(四)相关的行业资格、资质证明;

(五)仪器、设备说明及所有权凭证;

(六)检测实验室相关资料;

(七)司法鉴定人申请执业的相关材料;

(八)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材料;

(九)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负责。

申请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除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司法鉴定机构章程,按照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司法行政机关报核其机构名称。

司法鉴定机构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后,方可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除应当经拟设分支机构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外,还应当报经司法鉴定机构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意。

司法鉴定总结

在局领导的指导关心下,在各科室的帮助支持下,圆满完成了预定的上半年工作,现将工作完成情况汇报如下:

一、按照序时进度,已经完成成立新沂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的材料申报工作。按照上级规定的格式及其所需材料,已经将申报材料报送徐州市局,并及时与上级沟通和联系,目前正在等待上级的审批。

二、已经初步完成了本局的业务管理规章制度的起草工作。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服务好司法鉴定工作,科室已经初步起草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一是鉴定质量管理制度;二是鉴定投诉管理办法;三是鉴定档案管理制度;四是业务和政治学习规定。以上规章制度在上级批准成立司法鉴定所后再实施。

三、按照序时进度,正在起草与业务知识相联系的理论研讨文章。

四、围绕局中心工作,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积极开展普法工作。据不完全统计,1d6月份,解答法律咨询2余人次,代书法律文书5余份,到老干部局参加法律咨询活动1次。在《新沂城市论坛》法律法规栏目发表普法案例约8篇,在线解答咨询3余人次。

(二)协助宣教科开展“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活动。积极参加该项活动的准备、业务检查验收及草桥会议的筹备等各项工作。

(三)按照局领导的安排,年初利用1天时间参加向问题奶粉的受害人发放赔偿款项工作。

(四)按照上领导的安排,代理临青小区18户烂尾楼回迁户起诉开发商等数名被告案件,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五)为交通局、财政局、新安镇政府等单位代理诉讼、接受法律咨询、审查文件3余件次。

以上是我科室上半年工作情况,请各位领导多提宝贵意见。

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送一种活动。

司法鉴定通常包括:法医鉴定,即对与案件有关的尸体、人身、分泌物、排泄物、胃内物、毛发等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司法精神病鉴定,即对人是否患有精神并有没有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刑事技术鉴定,即对指纹、脚英笔迹、弹痕等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会计鉴定,即对账目、表册、单据、发票、支票等书面材料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技术问题鉴定,即对涉及工业、交通、建筑等方面的科学技术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等。在司法鉴定中,人身伤害情况鉴定和犯罪嫌疑人是否患有精神病鉴定是常见的两种鉴定。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号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已经2007年7月18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吴

二〇〇七年八月七日

第一章总则

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鉴定质量,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通则。

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循的方式、方法、步骤以及相关的规则和标准。

本通则适用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各类司法鉴定业务的活动。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未经委托人的同意,不得向其他人或者组织提供与鉴定事项有关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依照有关诉讼法律和本通则规定实行回避。

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收取司法鉴定费用,收费的项目和标准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对于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有违反司法鉴定行业规范行为的,由司法鉴定行业组织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司法鉴定人有违反本通则或者所属司法鉴定机构管理规定行为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予以纠正。

第二章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司法鉴定的委托。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要求出具委托书。

本通则所指鉴定材料包括检材和鉴定资料。检材是指与鉴定事项有关的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鉴定资料是指存在于各种载体上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记录。

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事项的用途以及鉴定要求等内容。

委托鉴定事项属于重新鉴定的,应当在委托书中注明。

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应当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委托,应当予以受理。

对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委托人补充齐全的,可以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鉴定委托,应当即时作出受理的决定;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通过信函提出鉴定委托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受理的时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一)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二)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四)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五)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六)不符合本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其提供的鉴定材料。

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

司法鉴定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基本情况;

(二)委托鉴定的事项及用途;

(三)委托鉴定的要求;

(四)委托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的简要情况;

(五)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的目录和数量;

(六)鉴定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

(七)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

(八)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因鉴定需要耗尽或者可能损坏检材的,或者在鉴定完成后无法完整退还检材的,应当事先向委托人讲明,征得其同意或者认可,并在协议书中载明。

在进行司法鉴定过程中需要变更协议书内容的,应当由协议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章司法鉴定的实施

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中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委托人有特殊要求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从本机构中选择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的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多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司法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委托人、委托的鉴定事项或者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

司法鉴定人自行提出回避的,由其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委托人要求司法鉴定人回避的,应当向该鉴定人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提出,由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委托人对司法鉴定机构是否实行回避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撤销鉴定委托。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技术规范保管和使用鉴定材料,严格监控鉴定材料的接收、传递、检验、保存和处置,建立科学、严密的管理制度。

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司法机关指派或当事人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诉讼中的专门性事实问题做出断定的一种活动。它具有法律性、科学性和主观性三个基本特征。人类认识能力的非至上性是司法鉴定的认识论基础;多元价值的冲突与平衡是司法鉴定的价值论基础;社会分工的精细是司法鉴定的社会学基础;科学技术的发展是司法鉴定的自然科学基础。司法鉴定既有保障案件真实发现的工具价值,又承载着实现公正和效率的程序价值。司法鉴定在延伸裁判者对专门事实的认识能力和补强其它证据的证明力上发挥着重要功能。司法鉴定的三个基本构成要素是:鉴定人、鉴定结论和鉴定程序,因此系统、科学、完善的司法鉴定制度应当围绕这三个方面进行构建。

而所谓环境监测司法鉴定是指依法取得有关环境监测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依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部门、行业标准以及有关环境科学知识,对影响环境的物理指标、化学指标和生态系统等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行鉴定。”现我们就针对具体的案件情况进行分析:。

一、人民法院委托的环境司法鉴定案例分析。

目前的具体情况:

目前,以湖南为例。08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公告(第231号),批准湖南省环境科学学会为湖南唯一接受各级法院委托的环境司法鉴定单位。因此,该单位所承接和完成的环境司法鉴定可以视为整个湖南各级法院委托的环境司法鉴定工作的现状。至2010年底为止,统计查到的案例可知,该单位承接的环境司法鉴定的类别包括:

(1)噪声污染鉴定,占33%;

(2)空气污染鉴定,占13%;

(3)水质鉴定,占16%;

(4)治理工程质量鉴定占14%;

(5)室内环境鉴定,占8%;

(6)电磁辐射污染鉴定,占9%;

(7)其他环境鉴定,占7%。

由以上的比例可见噪声污染引起的诉讼和鉴定比例最高,而此问题在近年来我国环境出现的问题中也是最严重的。

而对处理情况分析如下:

(1)顺利开展并完成的,占33%;

(2)由于当事人的原因而取消鉴定的,占37%;

(3)因果关系复杂、证据物缺失无法鉴定的,占13%;

(4)中止鉴定的,占7%;

(5)因监测机构不愿监测而未鉴定的,占3%;

(6)因无环境标准未鉴定的,占3%;

(7)属其他鉴定的,占4%。

论而进行二次鉴定的,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分析环境司法鉴定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标准不清晰:。

法院委托有关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司法鉴定,就是希望将企业的行为与国家的有关标准进行对比,但目前国家标准相当不完善和清晰,有些方面数据规定不全,有些方面甚至完全没有涉及。如大型机器运行产生的振动频率,虽然可以检测到,但因没有国家标准,检测数据不能作为审判依据,只能作参考。还有如室内油烟污染,国家目前也没有强制标型引,受污染的居民无法获得法律的有效保护。

2、机构不愿承担业务:

比如一些电磁波污染案,因其涉及面广、社会舆论压力较大,迫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压力,有资质的专业监测机构往往惧怕这些压力而选择规避,导致这些案件一时陷入僵局;再如大气污染致使经济作物损失的案件,要求检测时的环境状况往往与案件发生时的环境状况有大差别,监测机构陷入两难的境地;此外,由于案件双方当事人情绪一般都较对立,对检测的点位、工况、气象条件等认识不一致,这使得对于现场环境检测内容和方法的确定十分复杂。

3、很多环境司法鉴定条件难以实现:

难实现。如道路噪声污染鉴定,为了能测算两条平行道路对原告的噪声贡献量,须分别测定高速公路及东环路两条道路对原告的噪声影响,这就要求其中一条道路一天中有三个时段须停止车辆通行,而在车流量如此大的地方实行这一点实际上很难做到。

4、评估机构不确定:

害赔偿数额的评估工作,应由国家行政部门授权国家环保总局认定对专门从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数额的评估机构的资格审查,确认有评估资格的鉴定主体部门,未获资格的,不得从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数额的评估工作。

如何完善:

目前司法鉴定的基本程序比较原则。在环境。

司法鉴定中出现鉴定环境(条件)争议时应如何进。

行,或者一方当事人不配合甚至破坏鉴定环境时如。

何处理,2001年制定的《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

行规定》未作规定。因此,应当在最高人民法院有。

关规定的基础上制定详细的环境司法鉴定程序,以。

保证鉴定的客观、公正、规范、科学、准确"。

2、实现环境污染纠纷监测的社会化:环境污染纠纷发生后,及时进行环境及其污染监测,获取环境及其污染证据相当重要。目前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站的工作职责,主要是为环保部门进行环境监管的需要而提供环境监测服务,对发生的环境污染纠纷需要进行环境及其污染监测的,环境监测站可提供服务,也可拒绝提供服务。为充分发挥环境监测站及其有条件的部门环境监测站的环境监测设备仪器和环境监测技术人才的资源优势,统一规范、组织和管理从事环境污染监测技术工作,国家通过立法,实现环境污染纠纷监测的社会化,使其从行政隶属关系下解脱出来,从根本上改变环境污染纠纷受害人取证难问题。或者委托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帮助鉴定,从现行的环境监测由政府行政事业单位承担转为由社会性的监测服务机构承担,从而营造一个环境鉴定服务的需求市场。

3、明确证据原则:

鉴定结论是法定证据的一种,但列行法律缺乏对其采信应有质证、认证等程序性规定。鉴定结论是鉴定人利用其专业知识、技能、经验对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论证所作出的推论,鉴定结论本身并不必然等同于案件的客观事实,而只是查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手段之一,与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证据在性质上并无不同。审判实践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尽管需要的是鉴定结论,但对鉴定结论的可靠性、准确性、真实性的质证、认证过程中,即审查判断决定是否采信时,却不能不涉及到鉴定的规则、检测方法以及鉴定人的资格、知识水平、经验等,甚至有时还要考虑到鉴定人的品行。为此,有必要明确鉴定结论的证据属性,使之成为是质证、认证的对象。

4、充实制度:

环境监测鉴定的费用对于受害者来说是一笔不小的数目,而。

他们一旦败诉,他们就要承担鉴定费。在湖南省环境。

科学学会开展的鉴定中就有24%的当事人因未交。

费而取消鉴定。因此,对受到污染危害后因经济特。

别困难而无力申请鉴定的,有关机构应当为当事人。

提供法律援助。

结语:

司法鉴定工作已有相当长的历史,但环境领域的司法鉴定还刚刚起步,因此,还有许多不足之处,需要国家进一步完善,希望环境监测司法鉴定能在接下来的时间里得到更好的改进。

北京司法鉴定

为适应司法鉴定工作体制改革的需要,根据党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及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和《全国人大棠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精神,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于2008年1月31日经市民政局批准成立。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北京市司法局,协会在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中充分发挥自我约束、自律发展、教育培训、对外发展的作用,其主要职能包括:宣传司法鉴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搞好为会员服务的工作,保障会员依法执业,维护行业利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研究司法鉴定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制定司法鉴定人各类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行业间各种交流活动;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等。

为进一步加强本处室设备、印章、文件、安全等内容管理,规范司鉴处行政投诉案件办理及会议办理流程,提升本处室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水平,司鉴处结合司-法-部及市局相关规定和日常工作,在广泛征求处内同志意见基础上,制定和完善了《司法鉴定管理处办公用品和设备管理规定》、《司法鉴定管理处印章使用管理规定》、《司法鉴定管理处安全管理规定》、《司法鉴定管理处行政投诉案件办理规定》、《司法鉴定管理处文件管理规定》及《司法鉴定管理处办会规程》等六项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更好地为司法鉴定工作服务,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和国家档案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司法鉴定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北京市司法局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开展司法鉴定业务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司法鉴定业务档案(以下简称鉴定业务档案)是指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活动而直接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鉴定机构应当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的规定和制度,建立鉴定业务档案工作制度,并接受北京市司法局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鉴定机构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鉴定业务档案的统一管理;

档案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违反规定向他人提供和泄露鉴定业务档案的涉密内容。

第六条 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本单位档案管理工作各项规章制度;

(二)接受北京市司法局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三)定期向机构负责人汇报档案工作情况,并就档案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指导、督促、检查鉴定人的立卷归档工作;

(五)负责鉴定业务档案的日常管理;

(六)完成与档案工作相关的其他任务。

第二章 收集、归档及管理

第七条 归档立卷应做到归档文书材料收集齐全,分类管理,保管期限划分明确,案卷封面填写清楚,装订规范美观。

多人参与鉴定的,由鉴定机构负责人指定一人负责鉴定业务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工作。

鉴定业务档案根据鉴定材料的数量,一鉴一卷或一鉴数卷,不得数鉴一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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