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场所治安责任书(热门18篇)

时间:2023-11-23 19:32:31 作者:雅蕊 娱乐场所治安责任书(热门18篇)

岗位职责的制定需要考虑到团队的整体目标和个人的能力。以下是一些常见岗位职责的实例,它们展现了不同行业中的成功方式。

娱乐场所目标责任书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易涉毒公共娱乐场所的管理,强化对公共娱乐场所涉毒违法犯罪活动的查处,坚决杜绝公共娱乐场所吸毒、贩毒问题的发生和蔓延,不断深化禁毒斗争,根据《禁毒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结合我县易涉毒公共娱乐场所的毒情实际,特制定易涉毒公共娱乐场所禁毒管理责任书。

一、 本责任书所称的易涉毒公共娱乐场所(以下简称易涉毒场所),系指供公众使用的下列场所:

(一)迪斯科舞厅、歌舞厅、卡拉ok厅、电子游戏室等娱乐场所;

(二)酒吧、茶室、咖啡厅、发廊、足浴洗浴中心、宾馆旅店、棋牌室等场所;

(三)其他易涉毒的娱乐场所。

二、易涉毒场所应规范履行下列管理责任:

(一)法定代表人三年内无违法犯罪记录,招聘的员工无任何涉毒违法史。

(二)制定了能有效确保场所不涉毒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措施,场所内醒目位置已张贴禁毒警示牌和禁毒举报热线电话。

(三) 建立、健全禁毒责任制、禁毒联络员制度、保安巡查制度。

(四)场所内禁毒宣传标语、包厢门窗透明度、灯光、门锁等符合要求,包厢内的电视实行禁毒宣传屏保系统。

(五)经常性举办禁毒知识培训班,对从业人员进行禁毒宣传和法制教育。业主与管理人员、管理人员与从业人员层层签订禁毒责任书,把预防和制止场所内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责任落实到人。

三、凡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场所业主对场所内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以作为打击整治娱乐场所涉毒问题的统一认定标准。

(一)场所内没有粘贴禁毒标语的经指出后未及时整改;未落实相关管理职责,致使场所内发生涉毒违法犯罪行为的。

(二)因涉毒问题场所曾被处罚,但整改不力、不吸取教训,仍未健全并落实管理制度而导致再次发生涉毒问题的.。

(三)场所职工为吸毒人员通风报信,妨碍依法缉毒禁毒工作的,除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要追究场所及其责任人责任。

(四)明知或对明显的吸毒嫌疑活动视而不见,既不观察确证,又不举报或制止的。

(五)发现贩毒人员在场所内从事贩毒活动不举报、不采取措施制止的。

(六)场所从业人员、公关及由公关介绍的陪侍人员参与场所内吸毒活动的。

查获易涉毒场所有下列问题的,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并把查处结果报市禁毒办,同时抄告文化、工商部门吊销相应许可证照:

(一)为进入场所的贩毒人员提供条件或明知是毒贩而任其在场所内活动的。

(二)场所职工参加吸贩毒或免费为客人提供毒品的。

(三)场所妨碍依法缉毒禁毒工作的,或场所职工为吸毒人员通风报信的。

(四)容留客人吸毒的或明知正在吸毒而不举报的。

(五)场所曾因涉毒被停业整顿后,因整顿不力导致内部管理松懈而再次被查获的。

易涉毒场所的法定代表人、主管人员主动向公安机关举报而在其场所内查获涉毒违法犯罪活动的,一般不再对场所进行处罚,并可视情给予奖励。

本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责任单位:(盖章) 监督机关:(盖章) 法人代表:

管理责任人: 责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为了加强对歌舞娱乐场所、游戏场所的管理,维护和保障公众和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杜绝各种违法经营活动,确保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促进我县的精神文明建设和治安大局稳定,特签订该责任书。

监管部门必须履行以下责任:

(二)监督检查文化经营活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三)及时处理社会各界对文化娱乐场所的投诉或举报。

娱乐场所业主及责任人必须遵守、履行以下责任内容:

(一)必须证照齐全(《消防安全合格证》、《网络安全合格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并悬挂在场所内显著位置。

(二)自觉接受监管人的监督检查;

(四)消费者不得超过核定人数;

(六)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制度,落实开包检查制度,加强防火措施,保证消防设施正常使用,保安人员按照要求在岗在位,严禁娱乐场内打架斗殴、酗酒闹-事;发现警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

(七)严格按照规定控制营业时间。

业主及责任人不认真遵守、履行责任内容的,监管部门可视其情节,依法予以处罚:

(一)责任人擅自涂改、转借、出租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有相应的监管部门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行使各自职权。

监督管理部门:新源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

业主或负责人(签字):

签订日期: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2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加强娱乐场所安全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生命和财产安全,现根据《安全生产法》制定责任书。

一、娱乐场所法人作为独立法人承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主要经营管理者是安全生产直接现任人,对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人员对各自分工业务范围内的安全负责。

三、娱乐场所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工作负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管理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

四、娱乐场所经营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主任不但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还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培训。单位法人予以保证单位安全经营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五、娱乐场所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七、义务消防员要做好娱乐场所日常隐患的排查工作和从业人员的日常培训教育工作。

八、当发生安全事故后,单位法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有关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九、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依法经营;做好从业人员培训教育工作,将全安责任制落实到每一个岗位,每一个从业人员;根据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进一步完善安全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将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不断提高安全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不断完善安全管理手手段。

娱乐场所名称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为加强娱乐场所监督管理,规范娱乐场所经营秩序,构建和-谐平安文化市场,严防娱乐场所出现各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和不安全因素,进一步明确责任,保障我市娱乐场所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市文化市场稽查大队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与娱乐场所签订《娱乐场所安全管理责任书》,内容如下:

一、娱乐场所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娱乐场所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注重社会效益,恪守职业道德,主动接受文化主管部门和其它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娱乐场所不得经营含有反对宪法、危害国家利益和主权、违反国家民族政策、违背社会公德、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毒品及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娱乐活动。

三、娱乐场所使用的歌曲曲目、音像制品或电子游戏应当是正版制品,不得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歌曲点拨系统不得与境外曲库联接。

四、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游艺娱乐场所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接纳未成年人,并在营业场所的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或限入标志。

五、娱乐场所在每日凌晨2点到上午8点不得营业。

六、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应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

七、娱乐场所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名薄、营业日志,在文化主管部门依法检查时,及时提供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从业人员名薄、营业日志等资料。

八、娱乐场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当对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和其他安全负责,按消防部门要求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疏散预案。娱乐场所应当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并保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九、娱乐场所应建立巡查制度,及时发现、治理各类安全隐患,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以上条款请各娱乐场所自觉遵守,如有违反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娱乐场所名称:

娱乐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

监督执行机构(签章): 聊城市文化市场稽查大队 签订日期: 2015年 月 日

治安责任书

乙方(承租方):号门面承租人:

为了进一步落实责任,明确职责,预防犯罪,搞好安全经营、更好地履行创建平安社区的义务,学校与各租赁门店制订本责任书,严格遵守:

一、乙方负责本店经营、消防、员工人身、公私财产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安全防范与治安管理,维护门店和员工安全。

二、乙方应尽职尽责,检查、预防不安全因素发生,注意用水、用电、消防安全。雨季注意防汛安全。饮食业要特别注意煤气使用安全和食品卫生安全。

三、乙方要坚决杜绝黄、赌、毒等不良社会现象在本店发生。

四、乙方要坚持安全值班,对本店贵重物品要重点防护,妥善保存,发生丢失损坏,责任自负。

五、甲方按照政府统一安排,对门店安全、防火,文明经营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不安全因素,给乙方指出后,应立即进行整改,彻底消灭隐患。

六、由于本店不慎,发生不安全事故,由乙方全部承担责任;对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由乙方全额负责赔偿。

七、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生效。有效期与租赁期同步。

甲方(盖章):芦淞区南方第三小学代表(签字):乙方(签字):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年月日

娱乐场所安全责任书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加强娱乐场所安全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生命和财产安全,现根据《安全生产法》制定责任书。

一、娱乐场所法人作为独立法人承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主要经营管理者是安全生产直接现任人,对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人员对各自分工业务范围内的安全负责。

三、娱乐场所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工作负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管理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

四、娱乐场所经营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主任不但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还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培训。单位法人予以保证单位安全经营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五、娱乐场所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七、义务消防员要做好娱乐场所日常隐患的排查工作和从业人员的日常培训教育工作。

八、当发生安全事故后,单位法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有关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九、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依法经营;做好从业人员培训教育工作,将全安责任制落实到每一个岗位,每一个从业人员;根据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进一步完善安全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将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不断提高安全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不断完善安全管理手手段。

娱乐场所名称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为加强娱乐场所监督管理,规范娱乐场所经营秩序,构建和-谐平安文化市场,严防娱乐场所出现各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和不安全因素,进一步明确责任,保障我市娱乐场所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市文化市场稽查大队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与娱乐场所签订《娱乐场所安全管理责任书》,内容如下:

一、娱乐场所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娱乐场所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注重社会效益,恪守职业道德,主动接受文化主管部门和其它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娱乐场所不得经营含有反对宪法、危害国家利益和主权、违反国家民族政策、违背社会公德、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毒品及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娱乐活动。

三、娱乐场所使用的歌曲曲目、音像制品或电子游戏应当是正版制品,不得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歌曲点拨系统不得与境外曲库联接。

四、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游艺娱乐场所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接纳未成年人,并在营业场所的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或限入标志。

五、娱乐场所在每日凌晨2点到上午8点不得营业。

六、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应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

七、娱乐场所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名薄、营业日志,在文化主管部门依法检查时,及时提供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从业人员名薄、营业日志等资料。

八、娱乐场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当对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和其他安全负责,按消防部门要求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疏散预案。娱乐场所应当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并保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九、娱乐场所应建立巡查制度,及时发现、治理各类安全隐患,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以上条款请各娱乐场所自觉遵守,如有违反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娱乐场所名称:

娱乐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

监督执行机构(签章): 聊城市文化市场稽查大队 签订日期: 2015年 月 日

甲方:

乙方:

为加强娱乐场所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合法经营、预防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签订安全合同责任书如下:

一、责任要求:

1、甲方负责对乙方的治安安全检查、指导和监督,维护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2、乙方在甲方辖区内从事娱乐经营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治安管理处罚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积极预防治安灾害事故及各类案件发生,杜绝“黄、赌、毒”现象存在。

3、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管理,组织其进行法律法规学习,积极同违法犯罪作斗争。

4、乙方有义务及时发现并积极提供违法犯罪线索,积极配合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5、乙方是娱乐场所治安管理第一责任人,一旦因管理不善发生治安灾害事故、案件,甲方将依法对甲方做出严肃处理。

二、责任书执行

1

1、本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执行。

2、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赤水市金华街道办事处沙湾村村民委员会(盖章)

乙方:

2016年1月10日

2

治安责任书

为加强旅馆业治安管理,防范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强化管理主体责任和经营场所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由甲方(属地方公安机关管理部门)与乙方(旅馆业经营单位)协商签订治安管理责任书:

1、保护乙方的合法经营和权益,依法打击侵犯旅馆业和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危害消费者人身和财物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2、积极协助、支持乙方建立和实施各项治安管理制度,维护旅馆业的治安秩序。

3、对乙方从业人员开展治安管理业务培训,增强旅馆业的安全防范能力。

4、组织开展对乙方的治安、消防检查,对乙方存在的问题及时指出并提出整改意见。

5、对乙方不落实治安管理责任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做出处罚。

6、对乙方在治安管理方面突出的成绩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治安管理措施不落实而发生的重大案件给予行业内通报。

7、做好旅馆安全鉴定和开业备案工作,建立旅馆治安管理档案,严格治安管理和安全监督。

1、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从业人员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广东省的有关规定,加强内部管理,保证守法经营,保证旅业和消费者人身、财物的安全。

2、严禁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或为进入场所的人员从事上述活动提供方便和条件。

3、严禁场所内发生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或为实施上述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提供条件。

4、乙方一经发现场所中存在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得放任不管,必须采取措施制止,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对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要积极配合,不得隐瞒实情,包庇违法犯罪人员。

5、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要积极制定治安巡查、值班等各项工作制度,建立完善的内部安全防范机制,加强对案件的防范控制,尤其是要防范黄赌毒案件的发生。

6、乙方必须完善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监控点必须覆盖到大门口、大厅、楼层过道、楼梯、通道和停车场等所有公共部位、区域。(监控录象资料必须保存十五日以上)。

7、严格落实各项治安管理制度。前台工作人员全部要培训,持证上岗;加强入住登记、来访登记等各项治安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可疑情况报告制度,加强对旅馆业入住外国人的管理,凡境外团队入住,必须即使向公安机关报告。

8、配合公安机关安装并维护好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管理系统,保证该系统的正常运行。

9、乙方要严格按照《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的规定,保证场所的硬件设施符合要求。

经营旅馆应具备以下安全条件:

(一)房屋建筑安全,经营场所消防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三)设置安全保卫机构,配备安全保卫人员;。

(六)客房每张床位的占地面积按照国家旅店业卫生标准执行;。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0、乙方要加强消防安全,保证各项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增强员工的消防意识和处置能力,及时消除消防隐患。

三、附加条款。

1、本责任书甲方由属地公安机关管理部门签订,乙方由旅馆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订,如乙方责任人有变更,由继任人负责。

2、责任书一式两份,属地公安机关管理部门和旅馆业各执一份,长期保存。

3、责任书签名盖章生效后,双方应按照约定各自履行相应职责,如有违反将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进行处理。

甲方:

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治安责任书

为了加强局机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整治社会治安秩序,维护xxx镇城地区社会稳定,同居一地,共保平安,根据上级关于“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办好自己的事”的要求,特签订各户责任书。

一、加强本户人员的法制教育,做到人人学法、懂法、守法,严格用法律、法规约束全家人员的一切言论和行为。

二、积极参加本单位开展的创建治安模范单位活动,遵守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做遵纪守法的.公民。

三、积极协助政府和政法部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见义勇为,敢于同违法犯罪作斗争,对违法犯罪人员敢于检举揭发,并立即扭送或报告政法机关处理。

四、保证自己的家属成员不违法犯罪,如有违法犯罪行为,不袒护,不护短,不包庇,立即报告本单位和政法部门,并劝其主动投案自首。

五、保证自己的违法犯罪家庭成员,不重新违法犯罪。

六、凡发现有书写“###”反动标语的要及时报告局机关并立即扭送到“610”办。

七、严禁家属子女吸毒,凡被确认为吸毒者,对其家庭户主罚款6000元,并从工资中扣除。

八、自觉服从本单位的领导,搞好本职工作,为两个文明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责任户主签字:

责任户主地址:

主管单位:xxxx县财政局。

主管单位责任人签字:

治安责任书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切实加强派出所的基层基础工作建设和辖区群众反映的热点场所问题的检查,进一步规范公共娱乐场所经营秩序,保障娱乐场所的健康发展,保护合法经营,打击涉黄涉赌等赌博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行、公共娱乐场所应履行以下治安责任:

二、聘用外来务工人员,要求三证齐全(身份证、暂住证、外来务工人员证),不得雇佣“三无”人员和童工(未成年人)。

三、特行、公共娱乐场所在经营过程中,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安全、消防规章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安装监控、技防设备,录像资料留存60日,包厢、包间不得设置隔断和内锁装置,如不达标,将予以停止经营活动直至达标。

四、特行、公共娱乐场所严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他人从事卖淫嫖娼活动,不得设立赌场、赌局或为赌博提供条件,使用色情招揽顾客。

五、特行、公共娱乐场所内不得设置有赌博功能或其他非法的电子游戏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备。未取得《文化娱乐经营许可证》、《公安机关备案证明书》及《特种行业许可证》的',不得擅自营业,对于未予按时年审的特行和娱乐场所,将予以依法处罚。

六、经营单位应积极主动维护公共秩序,发现违法犯罪活动或可疑人员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七、违反以上责任条例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情节严重的(违反三次者),将取缔经营资格。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治安责任书

一、职责:

在党支部、村委会、经济合作社领导下,依照财务制度,履行村财务手续。

二、负责印章、介绍信、证明、户口的管理,及时、准确、完整填报有关各类统计、调查表格。

三、及时收缴应收款,结清暂领款,对收不起、结不清的.问题及时向村领导反映,做好参谋。

四、热爱本职,坚守岗位,认真学习业务培训,提高专业水平。

和工作效率,当好村合作社、村委会的贤内助。

五、享受本村副职工资待遇,承担财务公开,百分考核制度的考核责任。

责任人:

日期: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合同书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乙方根据厂矿、企事业单位、场所等特点,要求建立内部保安组织,经甲方备案,由乙方自备名保安人员负责内部的安全工作以及维护正常的治安秩序。

二、甲方协助乙方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范围,负责进行政治教育、业务培训和体能训练,提高保安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处事能力。

三、甲方要教育保安队员必须自觉遵守乙方有关规章制度,并接受乙方的考核制度,做到认真负责,爱岗敬业,出色完成乙方的安全保卫工作。

四、乙方根据《劳动法》等有关规定为保安员办理社会保险,合理安排保安员的工作时间,不得无故拖欠保安员的工资。每月一次向甲方通报受聘保安员的实际情况,共同提高保安队伍的素质。

五、保安人员在工作中,为维护乙方正当利益免受不法侵害,而因公负伤,其医疗费用由乙方负责。

六、保安员的法定休息日加班、节假日值班由乙方负责考虑发放。

七、乙方支付给甲方保安服务费每人每月元,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按支付给甲方。其余在半年后付清。服务费支付要求在甲方发票送达的15日内按下列条支付。(1)现金。(2)转帐。(3)通过银行委托收款。

八、违约责任:

本合同签定后,双方必须自觉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1、乙方如超过规定付款期限二个月未能付款,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继续追讨所欠保安服务费,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2、若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必须向对方支付违约赔偿金,违约赔偿金的计算方法为本协议未履行部分月份服务费。

3、本协议有效期为年,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期满自行终止。乙方如需续聘,提前一个月与甲方办好续聘手续。

4、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5、本协议一式两份,经双方盖章后即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电话:

电话:

合同订立日期:年月日

娱乐场所及经营服务场所禁毒责任书

为了深化禁毒工作,进一步加强对易涉毒公共娱乐场所的管理,坚决杜绝公共场所吸毒、贩毒问题的发生和蔓延,净化场所环境,根据《浙江省禁毒条例》和xx市公安局、xx市文化局、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印发的《x市涉毒公共娱乐场所禁毒管理暂行规定》(x公通[20xx]34号)的通知精神,结合本酒店禁毒工作实际,x大酒店娱乐部负责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与娱乐部员工(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签订本责任书。

一、责任目标:

1、乙方要负责娱乐部本工作区域内的监督禁毒工作,及时掌握本工作区域的禁毒工作情况和毒情状况。

2、做好禁毒宣传工作。乙方要在本工作区域明显位置和包厢张贴醒目的禁毒宣传画和禁止吸毒、贩毒的警示语及禁毒举报电话号码。

3、加强内部管理。甲方要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禁毒教育的学习与交流活动,提高甲、乙双方的禁毒意识和发现、识别涉毒违法犯罪活动的能力,明确检举、揭发本工作区域内毒品违法犯罪是他们的法定义务。

4、甲、乙双方不得容留消费者在本工作区域内吸食毒品,不得召集他人利用本工作区域吸食、注射毒品,从中牟取非法利益。

5、乙方在娱乐部如发现吸毒、贩毒现象,要及时举报,知情不报者,甲方可追究乙方责任,严重者送司法机关查处。

6、乙方要明确自身的禁毒工作职责。

7、要积极配合公安、文化、工商对本工作区域的检查。对检查中发现和暴露出来的问题及薄弱环节,要认真落实措施,加以整改,进一步完善本工作区域禁毒工作长效管理机制。

8、本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开始实施。

二、奖惩规定:

8、对禁毒工作成绩突出的区域,甲方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9、对发生在本工作区域内所涉毒违法犯罪活动,严格按照《浙江省禁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坚决追究刑事责任。

甲方:x大酒店娱乐部签名(负责人):

乙方(盖印):签名:

南昌市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条例

一、“公共娱乐场所”修改为“娱乐场所”。

二、第一条修改为:“为维护娱乐场所治安秩序,营造文明娱乐环境,维护娱乐场所经营单位、消费者和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三、第三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其他公共场所兼营歌舞游艺娱乐项目的,适用本条例。”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娱乐场所违法行为警示记录系统,并根据娱乐场所治安秩序状况进行分级管理,定期考核。分级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六、第七条改为第八条,其中“负责人”修改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七、第九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娱乐场所应当根据治安管理需要,配备与营业项目相适应的安全防范设施。”

“歌舞娱乐场所应当按照规定在出入口、主要通道安装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并保证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不得中断,不得遮挡闭路电视监控设备的监控镜头或者改变监控角度。”

“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将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留存30日备查,不得删改或者挪作他用。”

“迪斯科舞厅应当配备金属探测门、金属探测器等安全检查设备和专职安全检查人员,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八、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歌舞娱乐场所设置的包厢、包间内不得设置隔断,并应当在房门上距地1.4至1.7米高处安装高度不少于0.4米、宽度不少于0.2米能够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窗,不得有隔挡物,房门不得有内锁装置。”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游艺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不得以现金或者有价证券作为奖品,不得回购奖品。”

十、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娱乐场所实际容纳消费者人数不得超过文化部门核定的数量。”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歌舞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每日将从业人员名簿和营业日志等信息登录到公安机关设立的娱乐场所治安管理网络信息平台。”

十二、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与保安服务企业签订保安服务合同,配备专业保安人员;不得聘用其他人员从事保安工作。”

“娱乐场所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配备保安人员不得少于2名;营业面积每增加200平方米,相应增加保安人员1名;迪斯科舞厅保安人员按照核定的消费者数量的5%配备。”

十三、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保安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派驻娱乐场所保安人员的教育培训,并开展经常性督查,确保服务质量。”

十四、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娱乐场所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区)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备案。县(区)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受理备案后,应当在5日内将备案资料通报娱乐场所所在辖区公安派出所。”

(一)名称;。

(二)经营地址、面积、范围;。

(三)地理位置图和内部结构平面示意图;。

(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五)与保安服务企业签订的保安服务合同及保安人员配备情况;。

(六)核定的消费者数量;。

(七)娱乐经营许可证号、营业执照号及登记日期。

除符合前款要求外,歌舞娱乐场所备案时,应当提供监控设备安装部位平面图及检测验收报告;设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备案时,应当提供电子游戏机机型及数量情况。

娱乐场所备案时,应当提供娱乐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及消防、卫生、环保等部门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娱乐场所备案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公安机关备案。

十五、第十七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公安机关应当指导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制定、完善治安防范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发现不符合治安防范要求或者存在其他治安隐患的,应当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

十六、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从业人员,为赌博、卖淫、嫖娼、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或者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规定报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罚。”

十七、删去第二十四条。

十八、删去第二十五条。

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歌舞娱乐场所经营单位未将从业人员名簿和营业日志等信息登录的,由县(区)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十、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一、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九条,删去第一款第一项中的“致使公民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遭受损失”。

娱乐场所及经营服务场所禁毒责任书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酒店毒品预防教育工作,维护酒店正常秩序,推进酒店文明创建工作,落实部门毒品预防工作责任制,做到“禁毒”宣传及日常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的规定和省、市、区各级指示精神,按照分层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酒店(甲方)特与各部门(乙方)签订本责任书,以便落实好酒店毒品预防工作责任制。

一、乙方承担的毒品预防教育工作责任。

1、以主人翁精神积极参与酒店毒品预防工作,大力宣传毒品预防知识,努力维护酒店的正常秩序。

2、切实认真做好本岗位职责范围所涉及的酒店毒品预防教育工作。

3、认真贯彻并自觉执行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禁毒法》在自己做到不涉毒、不吸毒、不贩毒的同时,要积极利用各种渠道,教育员工不涉毒、不吸毒、不贩毒。

4、部门负责人要根据酒店的要求和部署,做好“禁毒”宣传工作,定期举办“禁毒”知识培训,组织本部门员工参加“禁毒”知识比赛,提高员工对吸毒、贩毒危害性的认识。

5、部门负责人要结合学科特点,在培训中渗透禁毒知识的宣传教育,毒品曾给中华民族造成的灾难,以提高部门对毒品的认识,增强员工“珍惜生命、拒绝毒品”的意识。

6、部门负责人要建立健全禁毒教育定期报告制度,定期检查并及时向酒店报告本岗位职责范围内的毒品预防情况。

7、认真贯彻以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员工与客人涉毒预防和监控,积极主动拓展酒店信息流通渠道,有责任及时向酒店保安部报告部门的涉毒、吸毒、贩毒可疑迹象。

8、主动联系当地人民政府、公安等部门,了解信息沟通渠道,开展排查摸底工作,发现涉毒情况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公安部门报告;若遇酒店人员在外涉毒情况,还要及时向酒店报告,以便酒店加强对涉毒人员的教育。要随时注意掌握禁毒工作动态,有效预防毒情向酒店输入。

二、奖惩。

1、本责任书的职责任务完成情况作为乙方年度工作考核优劣的重要依据,列入教职工评优、评先的条件之一。

2、年终对乙方执行责任情况进行一次考评,若在责任期内认真履行毒品预防教育工作职责,成绩突出,甲方给予表扬。

3、乙方在责任期内若玩忽职守,没有认真履行毒品预防教育工作责任,疏于管理,思想工作不到位,在职责范围内出现涉毒、吸毒、贩毒现象,造成影响的,则取消当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同时,视其承担的责任大小,追究相应的责任。

三、本责任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治安责任书

为切实保证本所辖区各有关单位贯彻落实国家消防法规、技术规范,有效控制火险隐患滋生,预防火灾事故,减少火灾损失,保护公私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派出所与你单位签订20xx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书如下:

1、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

2、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

4、督促单位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实施消防监督检查;。

5、受理群众举报,依法查处辖区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1、认真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

3、制定本单位《防火公约》,落实各项防火、灭火措施和消防工作责任制;。

4、定期对本单位开展消防安全自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上报并进行整改;。

5、组织本单位员工、居民配合公安消防部门积极参与初起。

火灾扑救工作,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辖区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派出所:(盖章)。

所长签字:2xxx年xx月xx日。

南昌市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发展规划与建设、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与应急处置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处理燃气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燃气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燃气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燃气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县、区燃气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安全生产监督、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公安、市场和质量监督、建设、环境保护、价格、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第五条燃气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统一规划、配套建设、保障供应、节约用气、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燃气安全和节约用气的宣传,增强市民公共安全和节约用气的意识,提高防范和应对燃气安全事故的能力。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市和县(新建区)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发展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燃气发展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八条进行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预留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未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

在本市燃气发展规划确定的管道燃气覆盖范围内,新建住宅小区、保障性住房、工业园区和其他需要使用燃气的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室内外燃气管道设施,不得新建小区气化站、瓶组站。

配套建设的管道燃气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移交建设档案资料,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计入工程建设成本。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管道燃气工程总平面图和工程所在地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确认的燃气管线衔接的技术方案。

第九条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

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主管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征求燃气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并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燃气场站工程、城市燃气高压管道工程、市政燃气中压管道工程、成片开发建设住宅小区内的燃气管道工程和国家规定其他必须实行监理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应当实行监理。

依法不需要实行监理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主管部门备案;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不得使用。

建设单位取得备案批复后,应当按照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工程档案。

第十二条市和县(新建区)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建设燃气应急气源储备基地,组织编制燃气供应应急预案,提高燃气供应应急保障能力。

第三章经营与服务。

第十三条我市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燃气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三年。燃气经营企业需要延续已取得的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在《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90日前,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机关提出申请。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在《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许可决定。

第十四条本市管道燃气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取得特许经营权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与市燃气主管部门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未取得特许经营权的,不得从事管道燃气经营业务。

第十五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保证稳定、不间断供气,不得无故停止供气,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四十八小时通过在停止供气地段的居民楼道或者公共广告栏等公共场所张贴告示或者通过当地的电视、报纸、电台和其他媒体播发公告等方式通知燃气用户。

因不可抗力或者燃气设施抢修等紧急情况,确需暂停供气或者降低燃气压力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及时通知用户,同时向燃气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不间断抢修措施。

连续停止供气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恢复供气时应当事先通知用户。为确保用气安全,在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之间不得向居民用户恢复供气。

第十六条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可以设立瓶装燃气服务点。服务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合法的经营场所;。

(二)建筑物是三层以下的砖混结构;。

(四)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和防火、防爆设施;。

(五)储存的燃气容积总量不得超过0.36立方米;。

(六)符合相应的安全管理规定。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设立瓶装燃气服务点应当报燃气主管部门备案。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信息抄送公安消防机构,并在相关政府网站上公布。

第十七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落实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安全投入比例不少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二)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供应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三)燃气价格和服务项目的收费应当符合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并公示其收费标准;。

(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八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除遵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设立并公布二十四小时用户服务电话,并为用户缴纳、查询燃气收费和其他服务提供便利。

第十九条瓶装燃气经营企业除遵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自有气瓶喷涂权属单位标记并按照规定标明专用的识别标识;。

(二)建立气瓶管理台账制度,对进出站气瓶实行登记管理;。

(三)不得为非自有气瓶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过期未检测的、报废的气瓶充装燃气;。

(四)充装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不得给残液量超过标准的气瓶充装燃气。

第二十条车用燃气经营企业除遵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外,还应安装并定期检验燃气泄漏报警系统。并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向无压力容器使用证或者与使用证登记信息不一致的汽车储气瓶加气;。

(二)向汽车储气瓶以外的其他气瓶或者装置加气;。

(四)储气瓶拖车或者槽车在划定的区域内外停放,站内拖车或者槽车储气瓶(罐)总容量超过核定的容量。

对汽车加气前,车用燃气经营企业工作人员应当主动提示驾驶员将加气车辆熄火并在车旁监护,乘客离车到安全区域等候。

第二十一条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或者歇业,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九十个工作日前向燃气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燃气主管部门在收到燃气经营企业提交的申请报告和用户安置方案后,应当在受理申请后的二十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批准后,燃气经营企业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第二十二条燃气运输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规定,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专用车辆船舶,聘用具有从业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并取得危险物品运输许可。

第四章燃气使用。

第二十三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初装管道燃气用户未经燃气经营企业同意自行开通点火;。

(二)将安装有燃气设施的场所改为卧室、浴室或者其他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场所;。

(三)在同一室内同时使用其他燃料;。

(五)加热、摔砸、倒卧、曝晒气瓶或者改换气瓶检验标志、钢印、漆色;。

(六)私自排放气瓶内燃气、残液或者利用气瓶互相倒灌;。

(七)使用明火检查泄漏。

燃气用户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发现燃气泄漏等情况及时向燃气经营企业或者燃气主管部门、公安消防机构报告;。

(二)配合燃气经营企业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检查、抄表等业务活动;。

(三)非居民用户应当落实燃气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燃气安全知识。

第二十四条需要使用管道燃气的用户应当向燃气经营企业提出申请。经勘查符合条件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与用户签订供气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建立健全用户档案。

用户拒绝与燃气经营企业签订或者续签供气用气合同的,燃气经营企业可以不提供供气服务。

第二十五条管道燃气用户应当按时缴纳燃气费,逾期三十日拒不缴纳的,燃气经营企业对非居民用户可以暂时停止供气,对居民用户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管道燃气的用气量,应当以计量表的记录为准。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定期上门抄表,向用户提供缴费通知单,并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告知用户。

第二十六条餐饮行业燃气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安装燃气气体浓度报警装置,并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四)定期进行燃气安全检查,并制定燃气安全应急处置方案。

第二十七条管道燃气设施的维修由燃气经营企业负责,维修费用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二)工业及其他用户:中压管道供气用户以城市燃气中压管道支线阀门为界,自燃气供应厂(站)至支线阀门以前的(含支线阀门)由燃气经营企业承担,支线阀门以后的(含调压室、调压器)由用户承担;低压管道供气用户以围墙或者建筑物外缘为界,围墙或者建筑物以内的由用户承担。

第二十八条抢修室内燃气设施时,用户应当配合抢修人员拆除影响抢修作业的装饰、装修物和其他构筑物。拆除的装饰、装修物和其他构筑物属于用户违反有关安全用气规定建设安装的,相关损失由用户承担,其他损失由燃气经营企业承担。

第二十九条管道燃气计量表由燃气经营企业负责安装,并由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用户对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购置、安装的计量表的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向燃气经营企业提出,并共同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校验或者直接向市场和质量监督主管部门投诉。在规定的产品保修期内,误差超过法定标准的,由燃气经营企业承担校验费,退回多收的气费并免费更换合格的计量表;未超过标准的,由用户承担校验费。

计量表不能正常运转的,用户应当及时报修。燃气经营企业发现计量表不能正常运转或者接到用户报告的,应当自发现或者接到报告时起二十四小时内与用户取得联系,并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及时修复。用户正常用气,但计量表未正常运转的,当月燃气费按照前三个月的平均值收取。

第三十条管道燃气用户不通过管道燃气计量表用气的,其用气量按照所接管道直径的计算流量乘以用气时间确定;采取其他方式使燃气计量表不计量或者少计量的,其用气量按照燃气计量表的最大额定流量乘以用气时间确定。

前款用气时间,居民用户按照每日三小时计算,居民用户使用燃气采暖的,按照每日二十四小时计算,工业用户按照生产时间计算,其他用户按照每日十二小时计算。无法查明违法用气日期的,按照一百八十日计算。

第三十一条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节能燃气燃烧器具。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燃烧器具。

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应当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负责售后的安装、维修服务。

第三十二条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安装、维修燃气燃烧器具,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并落实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用户服务制度和用户档案;。

(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应当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三)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后,应当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应当给用户出具合格证书;。

(四)不得限定用户购买本企业生产或者指定的燃气燃烧器具和相关产品;。

(五)不得改动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燃气设施;。

(六)对用户提供的不符合标准的燃气燃烧器具应当拒绝安装,对用户提出的不符合安装规范的要求应当拒绝。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目录。

第三十三条在本市销售和使用的家用燃气泄漏报警器和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提倡居民用户使用家用燃气泄漏报警器和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

燃气主管部门或者燃气经营企业不得限定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燃气燃烧器具、家用燃气泄漏报警器和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及其附属设施。

第五章燃气安全与应急处置。

第三十四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燃气安全管理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网络,定期巡查、检验、检修和更新燃气设施,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并向用户宣传燃气安全使用知识。物业服务企业、居(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燃气经营企业做好燃气设施的安全检查、抢修、维修和安全教育等工作。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每年至少对用户的燃气设施和安全用气情况进行一次预约上门免费安全检查,将检查结果告知用户,并做好记录。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用户并督促用户进行整改。燃气经营企业工作人员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工作证,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燃气用户无正当理由拒绝燃气经营企业入户检查达两次以上的,燃气经营企业书面告知燃气用户后,可以采取暂时停止供气的措施。采取暂时停止供气措施时不得影响其他用户正常用气。

第三十五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燃气管道安全范围内及重要燃气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覆盖、移动、涂改和擅自拆除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六条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一)低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不小于0.5米范围内的区域;。

(二)中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不小于一米范围内的区域;。

(三)次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不小于二米范围内的区域;。

(四)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不小于五米范围内的区域;。

(五)总储量二百立方米以下的燃气储配站周边不少于五十米内的区域;。

(六)总储量二百立方米以上的燃气储配站周边不少于七十米内的区域;。

(七)阀门井(室)、调压装置、计量装置、阴极保护装置等管道附属设施外壁不少于一米范围内的区域。

第三十七条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堆土、基坑降水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提前与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签订保护协议,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外高压燃气管道五十米范围内从事爆破作业的,也应当提前与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签订保护协议,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未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未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进行施工的,监理单位或者建设单位配备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通知停工,并向燃气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八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施工区域内地下燃气管道设施情况。燃气经营企业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破坏、盗窃燃气设施;。

(二)擅自开启、关闭户外管道燃气阀门;。

(三)阻挠燃气经营企业将管道燃气设施连接并网或者维修;。

(四)改变埋有管道燃气设施的路面承重状况;。

(五)其他损坏燃气设施的行为。

第四十条市、县(区)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根据本地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

第四十一条燃气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市场和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督、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预警联动机制,整合信息资源,开展风险分析、评估和预测,对突发燃气事故做到及时报告、及时处置。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对本单位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检验。

鼓励燃气经营企业投保燃气安全生产责任险。鼓励燃气用户投保燃气意外伤害险。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置抢险抢修电话,向社会公布,并设专岗每天二十四小时值班。

第四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向燃气经营企业、燃气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消防机构报告。

燃气经营企业或者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处理,不得推诿。

第四十三条燃气经营企业发现用户存在下列重大安全隐患且不能及时整改到位的,应当采取停止供气措施:。

(一)燃气设施漏气的;。

(二)燃气管道末端未设有效封堵的;。

(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直排式燃气热水器、燃气热水器未装烟道或者烟道未出户的;。

(四)存在其他重大安全隐患且不能及时整改到位的情形。

燃气经营企业采取停止供气措施,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或者阻挠的,燃气经营企业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协助,并报告燃气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用户整改到位后向燃气经营企业申请恢复用气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确认,并恢复供气。

第四十四条发生燃气安全事故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燃气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公安等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燃气主管部门负责对燃气规划、建设、经营以及燃气经营企业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建立燃气经营企业的诚信档案和不良行为公示制度。

公安机关负责对盗用燃气及其设施的查处;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对燃气行业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市场和质量监督主管部门负责对燃气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气瓶、槽车的安全监察和对燃气计量器具、燃气设施、燃气燃烧器具产品的质量监督以及燃气经营及燃气燃烧器具流通环节的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负责对燃气行业的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各部门承担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燃气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燃气经营企业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违法建设占压燃气管道的查处。

第四十六条燃气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燃气管理工作应当纳入市、县(区)城市综合管理工作考核范围。

第四十七条燃气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检查。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应当予以支持、配合,不得拒绝、阻扰。

第四十八条有关部门在监督检查时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并做好记录,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查处。

有关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整改,立即消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消除前或者消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消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四十九条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燃气信息平台建设,为用户提供相关服务。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受理举报和投诉制度,公开举报和投诉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举报和投诉,并及时处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建设单位未将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燃气主管部门备案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设立瓶装燃气服务点未报燃气主管部门备案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自有气瓶不按照规定标明专用的识别标识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每瓶一百元罚款。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瓶装燃气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和质量监督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给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过期未检测的或者报废的气瓶充装燃气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报废的气瓶予以没收;对过期未检测的气瓶,责令限期检测,逾期不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予以没收。

(二)充装燃气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违法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向无压力容器使用证或者与使用证登记信息不一致的汽车储气瓶加气的,由市场和质量监督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非居民用户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居民用户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初装管道燃气用户未经燃气经营企业同意自行开通点火的;。

(二)将安装有燃气设施的场所改为卧室、浴室或者其他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场所的;。

(四)加热、摔砸、倒卧、曝晒气瓶或者改换气瓶检验标志、钢印、漆色的;。

(五)私自排放气瓶内燃气、残液或者利用气瓶互相倒灌的;。

(六)使用明火检查泄漏的。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造成重要燃气设施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燃气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燃气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天然气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的槽车(船舶)运输和码头装卸,燃气作为发电、工业生产原料、切割气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第六十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娱乐场所及经营服务场所禁毒责任书

为了更好地贯彻和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按照县政法委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禁毒工作实际,认真开展《禁毒法》的学习和宣传活动,切实把禁毒工作落到了实处。我局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20__年度禁毒工作目标责任书。

一、切实加强对禁毒工作的领导。

(一)禁毒工作领导责任明确;我局禁毒工作要健全领导机构,年初有安排、有毒情报告分析(不少于4分,每季度1分)、有检查记录、年终有总结、有考评、有奖惩。

(二)局主要负责人认真履行禁毒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切实加强对禁毒工作的领导,明确禁毒工作有直接责任人,按“七包”责任制的要求层层签订责任书。

(三)定期召开禁毒工作专题会议每季度一次,及时解决禁毒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四)禁毒经费投入不低于万元,确保我局禁毒工作有序开展。

(五)各科、所、队明确专人主抓禁毒工作,按时向局禁毒工作领导小组报送禁毒工作相关资料。

(六)认真履行禁毒工作职责,开展工作的情况必须有文字安排,有规范记录。积极开展“职工拒绝毒品零计划”和“不让毒品进我家”的活动。

(七)每季度向局禁毒工作领导小组书面报告禁毒工作,详细汇报本股室开展禁毒工作情况,汇报内容要有做法、有问题、有措施、有经验。

二、抓好禁毒预防教育工作。

(一)要积极主动做好禁毒预防教育工作。把经常性的禁毒宣传教育与重要纪念日“6.1”禁毒法实施日、“6.3”虎门销烟纪念日、“6.26”国际禁毒日的集中宣传活动相结合,注重宣传教育的实效性。

(二)确保本股室工作人员无吸毒、种毒、贩毒和制毒现象。

三、严格责任追究制。凡完成年度目标的,给予表扬,成绩突出的,给予奖励。凡本年度未完成禁毒责任目标的,按照县政法委的有关规定执行。

责任人:

日期:20__年__月__日

南昌市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森林公园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发展森林旅游,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森林公园,是指森林景观优美,自然景观集中,具有一定规模,可供游览、休息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教育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公园规划、建设、管理和在森林公园内进行游览观光、科普教育和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森林公园管理工作。

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森林公园管理工作。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森林公园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森林公园的森林应当纳入公益林保护范围,森林资源培育和保护经费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森林资源的总体状况,制定全市森林公园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森林公园的设立,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森林公园经营机构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九条森林公园经营机构应当自设立森林公园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编制。总体规划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

国家级、省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市级森林公园的总体规划,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县级森林公园的总体规划,由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经批准后,需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请批准。

第十条在森林公园内兴建服务、文化娱乐设施和人造景点景物,应当符合森林公园总体规划。

禁止在森林公园内建设破坏自然景观、地质遗址、古生物遗址和妨碍旅游、污染环境的工程设施。

第十一条鼓励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建设森林公园或者在森林公园内开发旅游项目,修建服务设施。

第十二条森林公园经营机构应当做好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和安全管理工作,划定禁火区、建立防火隔离带和设置防火标志牌,在危险地段、野兽出没和有害生物生长区域设置安全设施、警示标志和防范说明。

第十三条森林公园经营机构应当对园内的古树、名木、古建筑、历史遗迹等进行编号登记,建立档案,设置保护设施。

第十四条森林公园经营机构应当培育多树种、多层次、乔灌藤草相结合的森林景观,保护具有地方特色的植物群落,提高游览观光价值和综合功能。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伐森林公园内的林木;确需进行抚育或者更新性质采伐的,应当按照审批权限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占用、征用或者转让森林公园范围内的林地,应当征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交纳有关费用。

第十七条森林公园经营机构应当对森林公园内的旅游、服务网点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森林公园内的经营者应当持合法证照按照规定的地点和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森林公园的门票和服务收费标准,按照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森林公园经营机构应当从旅游经营收入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森林资源的培育和保护。

第十九条游客和驻森林公园内的单位、居民,应当爱护森林公园内的森林资源、设施和环境,遵守森林公园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进入森林公园的交通工具,应当按照森林公园经营机构规定的路线行驶,并在指定地点停放。

第二十一条森林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排放超标准的废水、废气、噪声,倾倒固体废物;。

(二)损毁花草树木;。

(三)在禁火区吸烟、烧荒、燃放烟花爆竹、焚烧香烛等野外用火;。

(四)乱刻乱画,污损、损毁园内设施设备;。

(五)伤害或者擅自猎捕受保护野生动物;。

(六)采集濒危、珍稀野生植物;。

(七)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森林公园的'治安管理工作,由所在地林业公安机构负责。

第二十三条违反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兴建服务、文化娱乐设施和人造景点景物,或者在森林公园内建设破坏自然景观、地质遗址、古生物遗址和妨碍旅游、污染环境的工程设施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兴建,恢复原状,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林业公安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经同意或者不按照规定地点从事经营活动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乱刻乱画,污损、毁损园内设施设备的,按实际价值予以赔偿,并按赔偿费的2倍处以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由有关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六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9月1日起施行。

南昌市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条例

第八条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治安防范制度,并履行维护场所内治安秩序的义务。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场所内治安防范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及时消除治安隐患,并对检查和隐患消除情况予以书面记载。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从业人员,不得为赌博、卖淫、嫖娼、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不得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对发生在场所内的赌博、卖淫、嫖娼、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应当采适当制止措施,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支持和协助公安机关的查处工作。

第九条娱乐场所应当符合下列治安安全防范要求:

(一)备有应急照明装置,有两个以上标志明显的出入口,疏散通道畅通;。

(三)在出入口等显著位置张贴禁毒、禁赌、禁止卖淫嫖娼的警示牌和举报电话。

第十条娱乐场所应当根据治安管理需要,配备与营业项目相适应的安全防范设施。

歌舞娱乐场所应当按照规定在出入口、主要通道安装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并保证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不得中断,不得遮挡闭路电视监控设备的监控镜头或者改变监控角度。

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将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留存30日备查,不得删改或者挪作他用。

迪斯科午厅应当配备金属探测门、金属探测器等安全检查设备和专职安全检查人员,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一条歌舞娱乐场所设置的包厢、包间内不得设置隔断,并应当在房门上距地1.4至1.7米高处安装高度不少于0.4米、宽度不少于0.2米能够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窗,不得有隔挡物,房门不得有内锁装置。

第十二条游艺娱乐场不得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不得以现金或者有价证券作为奖品,不得回购奖品。

第十三条娱乐场所实际容纳消费者人数不得超过文化部门核定的数量。

第十四条歌舞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每日将从业人员名簿和营业日志等信息登录到公安机关设立的娱乐场所治安管理网络信息平台。

第十五条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与保安服务企业签订保安服务合同,配备专业保安人员;不得聘用其他人员从事保安工作。

娱乐场所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配备保安人员不得少于2名;营业面积每增加200平方米,相应增加保安人员1名;迪斯科舞厅保安人员按照核定的消费者数量的5%配备。

第十六条保安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派驻娱乐场所保安人员的教育培训,并开展经常性督查,确保服务质量。

(一)贩卖、提供毒品;。

(二)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强迫、容留、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三)卖淫嫖娼或者组织、强迫、介绍、容留、引诱他人卖淫;。

(四)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五)从事淫秽、色情活动;。

(六)聚众赌博或者开设赌场、赌局;。

(七)打架斗殴、酗酒滋事;。

(八)调戏、侮辱妇女;。

(九)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

(十一)从事封建迷信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十八条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和其他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协助公安机关维护娱乐场所治安秩序。

第十九条娱乐场所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区)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备案。县(区)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受理备案后,应当在5日内将备案资料通报娱乐场所所在辖区公安派出所。

(一)名称;。

(二)经营地址、面积、范围;。

(三)地理位置图和内部结构平面示意图;。

(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五)与保安服务企业签订的保安服务合同及保安人员配备情况;。

(六)核定的消费者数量;。

(七)娱乐经营许可证号、营业执照号及登记日期。

除符合前款要求外,歌舞娱乐场所备案时,应当提供监控设备安装部位平面图及检测验收报告;设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备案时,应当提供电子游戏机机型及数量情况。

娱乐场所备案时,应当提供娱乐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及消防、卫生、环保等部门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娱乐场所备案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公安机关应当指导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制定、完善治安防范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发现不符合治安防范要求或者存在其他治安隐患的,应当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对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职责,预防、制止和惩治娱乐场所内的违法犯罪活动。

公安机关对在治安检查中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法查处;接到娱乐场所内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出警,依法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娱乐场所进行治安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

公安机关对治安检查情况应当作书面记载,并在检查结束后5日内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公安机关依照本条例对娱乐场所进行治安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三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工作纪律和考核要求。

市、县(区)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公安派出所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并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对公安派出所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索要或者摊派钱物。

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或者参与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在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中谋取非法利益。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从业人员,为赌博、卖淫、嫖娼、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或者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规定报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歌舞娱乐场所经营单位未将从业人员名簿和营业日志等信息登录的,由县(区)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民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到娱乐场所内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后,不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的;。

(三)向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索要或者摊派钱物的;。

(四)开办或者参与开办娱乐场所的;。

(五)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

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办法。

第三十一条本条例自3月1日起施行。

南昌市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条例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娱乐场所经营的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和其他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其他公共场所兼营歌舞游艺娱乐项目的,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市、县(区)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工作,公安派出所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辖区内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娱乐场所违法行为警示记录系统,并根据娱乐场所治安秩序状况进行分级管理,定期考核。分级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娱乐场所及经营服务场所禁毒责任书

为了深化禁毒工作,进一步加强对易涉毒公共娱乐场所的管理,坚决杜绝公共场所吸毒、贩毒问题的发生和蔓延,净化场所环境,根据《浙江省禁毒条例》和xx市公安局、xx市文化局、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印发的《x市涉毒公共娱乐场所禁毒管理暂行规定》(x公通[20**]34号)的通知精神,结合本酒店禁毒工作实际,x大酒店娱乐部负责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与娱乐部员工(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签订本责任书。

一、责任目标:

1、乙方要负责娱乐部本工作区域内的监督禁毒工作,及时掌握本工作区域的禁毒工作情况和毒情状况。

2、做好禁毒宣传工作。乙方要在本工作区域明显位置和包厢张贴醒目的禁毒宣传画和禁止吸毒、贩毒的警示语及禁毒举报电话号码。

3、加强内部管理。甲方要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禁毒教育的学习与交流活动,提高甲、乙双方的禁毒意识和发现、识别涉毒违法犯罪活动的能力,明确检举、揭发本工作区域内毒品违法犯罪是他们的法定义务。

4、甲、乙双方不得容留消费者在本工作区域内吸食毒品,不得召集他人利用本工作区域吸食、注射毒品,从中牟取非法利益。

5、乙方在娱乐部如发现吸毒、贩毒现象,要及时举报,知情不报者,甲方可追究乙方责任,严重者送司法机关查处。

6、乙方要明确自身的禁毒工作职责。

7、要积极配合公安、文化、工商对本工作区域的检查。对检查中发现和暴露出来的问题及薄弱环节,要认真落实措施,加以整改,进一步完善本工作区域禁毒工作长效管理机制。

8、本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开始实施。

二、奖惩规定:

8、对禁毒工作成绩突出的区域,甲方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9、对发生在本工作区域内所涉毒违法犯罪活动,严格按照《浙江省禁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坚决追究刑事责任。

甲方:x大酒店娱乐部签名(负责人):

乙方(盖印):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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